现代社会中,科技发展迅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和挑战。总结要客观真实,不应该掩饰问题,也不能吹嘘自己的成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总结范文,有需要的可以参考一下。
法学的论文篇一
据相关数据显示,非婚同居、婚外情等现象不断冲击着社会的道德防线,非婚生子女的数量越来越多。纵观各国,现已对非婚生子女达成同等保护的共识,只是在具体实施方面存在差异。但从未来发展来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亲子关系的认定与保护会受到更多关注与研究,尤其是在法律层面上,亲子关系的认定与保护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法律实践中都会成为时代背景下持续的新课题。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事实上的平等。在传统观念中,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是一直存在的,社会上许多人还是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此种问题。从我国现状来看,近些来随着人们思想的不断转变,未婚同居等现象逐渐增多,非婚生子女出生的数量逐年上升,而我国对非婚生子女家庭法律保护性规定仅限于婚姻法第25条规定,以及一些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总的来说,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存在譬如立法原则不明确、准正和认领制度缺失、监护制度不完善、抚养费难执行等问题。
因此,研究非婚生子的认定与法律保护制度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助于丰富非婚生子女相关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历时态下对亲子制度发展演进的梳理,可以发现古代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宏观架构、内涵特质;可以发现近代非婚生子制度演进轨迹、内容转变及价值定位;可以发现现代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变革趋势、伦理基础及变革差异,进而为我国当代非婚生子女相关制度的建构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有助于我国“民法典亲属编”的制定。通过对我国非婚生子女制度现状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亲子制度中关于非婚生子制度在体例上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可以发现我国亲子制度在内容上的空泛性和概括性。对非婚生子女制度的研究,可以在观照传统与现实,结合伦理和法律的基础上,提出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完善建议,并最终为我国“民法典亲属编”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三,有助于解决当下非婚生子女领域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通过对时态下对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域外法考察,可以发现在世界范围内非婚生子女制度发展阶段的变化有很大的相似性,且对非婚生子女关系的规制多是以“类型化”为主要表现方式。对国外非婚生子女制度的立法模式及设计进行研究,有助于揭示其法律背后的立法理念,为法律的借鉴和移植提供有益参考,为我国当下非婚生子女关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路径。
第四,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亲子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
基本的社会关系,亲子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而非婚生子女关系是亲子关系中的热点。研究非婚生子制度,就是要规范非婚生子女关系,使非婚生子女关系得以良性发展,为创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综上,选题立足时下社会发展过程中衍生出的非婚生子这一社会现象,对非婚生子的认定和法律保护展开社会调查与研究,剖析由此产生的的法律关系与问题,探讨法律实务中非婚生子女问题的解决方法与保护途径,与此同时唤起社会对非婚生子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与关注。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关于国内学术界对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与法律保护方面,主要有以下观点:。
第一,非婚生子女法律概念的内涵。非婚生子女作为一个与婚生子女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在婚姻法学界虽无太大争议,但表述不尽相同,杨大文认为,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外受胎所生子女。王洪、杨遂全认为,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第三者自愿发生性行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所生子女及妇女被强暴后所生子女等。张心怡认为,应该扩大婚生子女的范围,不问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或出生的子女都规定为婚生子女,以确保子女的权益。
第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关于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是否应当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学者间观点不一。否定说者认为:我国有关立法不必单设准正制度。把因亲生父母结婚,非婚生子女自然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称为生父、生母共同认领即可。肯定说者则认为:上述观点不但把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混为一谈,而且把生父母结婚作为认领的原因其不当之处显而易见。尽管我国《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但只要婚姻制度存在,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名分上的区别就会存在。两者在亲子关系的确定方法上就有不同。因而承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仍然有其社会实益。由梁慧星教授与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也均未规定准正制度,其中的理由为“准正制度的前提是法律上存在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划分,本法既已取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划分而统称‘亲生子女’,自无准证制度的必要。”有学者认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亲属编应当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诚然取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区分是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趋势。
第三,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完善。关于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完善,邵惠认为,应该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来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处理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逐渐将亲子法的立法本位予以提升,强调子女最大利益在各国立法中已成为共识。非婚生子女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在处理涉及他们的基本权益的问题时,特别是在面临相互冲突的价值选择时,更加要贯彻这一原则。黄娟、秦春波、焦佳认为,应该建立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是亲子法领域确立父母子女法律身份的一项重要制度。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确立了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来确定父母身份,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但是我国立法上一直没有确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导致在实践中缺乏具体执行依据,使得亲子法的立法结构和内容存在缺陷。严砺提出,应该确立我国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明确我国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与抚养问题,例如增设子女抚养保障措施、明确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范围等,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国外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与保护方面的研究,概括起来有以下观点:
第一,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在非婚生子女无法依准正制度取得婚生子女资格时,还可基于生父的认领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基于生父的认领有任意认领与强制认领之分。关于任意认领的法律性质,争议较大,主要有“观念通知说”与“意思表示说”。前者认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其本质上为亲子关系的确认宣言,即应解为事实之通知+观念通知,即认领并非认领人表示愿与非婚生子女发生法律上亲子关系及其他法律效果,而是仅向对方通知自己业已认识其与非婚生子女有血统的亲子关系而已。通知后所生的各种法律效果乃为民法概括赋予。后者则认为:认领的性质为意思表示,即认领乃生父对非婚生子女承认其为父子而领为自己子女之法律行为,且为单独行为,无须被认领人同意此外。还有学者认为:不问意思表示说或事实通知说,均须以事实上父子女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始可发生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因此区别实益不大。“强制认领”也称为“亲之寻认”,是指非婚生子女对于应当认领而不认领的生父,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存在。如日本、韩国、意大利及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均设有明文规定。由国家予以认定关于强制认领之诉的性质,学说上存在不同的见解:1.给付之诉说。给付之诉说认为认领的性质为意思表示。而认领子女之诉系请求法院判令生父为认领之意思表示为目的的给付之诉。2.确认之诉说。确认之诉说认为认领既为事实通知或观念通知,则亲子关系存在与否,仅在于有无血统关系之事实,而不于有无认领。对于应认领而不认领之生父,非婚生子女之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请求法院以判决代替认领,即请求法院确认有父子关系存在。因此,认领子女之诉应为确认之诉。3.形成之诉说。形成之诉说认为认领乃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间创设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且认领子女之诉经判决原告胜诉确定。此非婚生子女变为婚生子女,并有对世之效力,故应解为形成之诉。关于各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模式,在亲子立法的基本精神由家本位逐渐转向子本位的时代,对非婚生子女应当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这一法律理念已经为许多国家所接受,但各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模式选择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第二,关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1.在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方面,各国家和地区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研究概括为两大类:一种是以法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的间接保护模式。即主张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通过准正和认领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然后再按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方式进行保护;另一种是以德国、埃塞俄比亚为代表的直接保护摸式。即不设准正制度,仅以认领制度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身份,这种观点不将子女划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实行差别待遇。美国在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上,主张废除所有对非婚生儿童的歧视,实行“抚养执行计划”来保障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执行,为确保非婚生子女父母的监护责任,国家对父母的监护义务实行干预,另外,还提出注意协调父母、学校与国家的责任,以确保非婚生子女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总之,我国对非婚生子女认定与保护的具体运行进行论述的高质量法律学术论文、著作甚少,涉及我国非婚生子女认定与保护缺失的深层次原因、拥有的权利、立法的方向、权利保护的司法实践等问题缺少学术上的充分系统的探讨。理论上的匮乏,对于实践中的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缺少针对性的指导,不利于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的建构与发展。然而面对社会与伦理的发展趋势,对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与保护必然将自20世纪末后再一次掀起研究与探讨的高潮,因此,加强对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研究,具有较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之外的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与保护。本文从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法律地位、社会权益以及各种制度入手,探讨我国《婚姻法》在保护非婚生子女方面的不足并提出建议。
主要内容:本文将从非婚生子女问题缘起、亲子关系认定问题、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问题几个角度分析不同时期不同国家非婚生子女法律问题的研究,结合我国法律实践中的案例并参考国外亲子立法中先进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立法提出了一些设想,以期对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与保护制度有所裨益。
研究方法:
3.比较分析法:本文拟对本领域的“古今”与“中外”进行对比分析,结合“研究”与“实践”,尝试寻找一套适合我国操作的方案,也是本文的亮点。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1.选题:20xx年9月20日前。
2.开题报告:20xx年10月30日前。
3.完成并提交初稿:20xx年12月20日前。
4.完成并提交修改稿:20xx年2月20日前。
6.答辩:20xx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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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论文篇二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作为一门热门的学科,越来越受到广大学子的青睐。在法学学习过程中,撰写法学论文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法学的论文心得体会是对法学学习的一种总结和归纳,有助于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和论文写作水平。本文将从选择论文主题、搜集资料、提出观点、展开论述以及加强论文逻辑性等五个方面,介绍写一篇法学论文心得体会的方法和技巧。
选择论文主题是写一篇论文心得体会的第一步。在选择论文主题时,可以从自己的法学专业领域出发,选择自己感兴趣、研究价值较高的主题。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学期刊或学术网站,查看最新的法学研究热点,或者选择一些目前尚不成熟但有潜力的题目进行研究。选择合适的论文主题,可以激发自己的学习热情,也能为论文的写作提供方向和动力。
搜集资料是写一篇论文心得体会的重要步骤之一。在开始写作之前,需要对论文所涉及的领域进行广泛的阅读和研究。可以阅读相关的法学经典著作和期刊文章,了解该领域的基本理论和研究动态。同时,可以通过图书馆、学术数据库等途径,搜集大量的文献资料,包括书籍、文章、法律文件等。通过全面搜集资料,能够对论文的论述提供充分的凭证和支撑,提升论文的可信度和学术价值。
提出观点是写一篇论文心得体会的关键步骤之一。在撰写论文时,需要提出自己独特的观点和见解,不仅能够充分展示个人在该领域的研究和思考,也能够为该领域的学术研究做出一定的贡献。在提出观点时,需要对当前领域的研究动态进行了解,避免做出与已有研究相悖或重复的观点。同时,可以结合实际案例或调查数据,使观点更加有说服力和可操作性。
展开论述是写一篇论文心得体会的重要环节之一。在论文的展开中,需要对论点进行详细的论述和解释,通过丰富的例子和数据进行支撑和证明。同时,需要注意论文章节的结构和逻辑性,对各个论点进行合理的安排和连接。在论述过程中,可以通过对不同观点的对比和分析,突出自己的观点的独特性和优势。论文的论述越详细深入,能够对读者提供越多具有启发性和思考性的内容,也能够提升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影响力。
加强论文逻辑性是写一篇论文心得体会的最后一步。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需要注重论文的逻辑性和条理性。可以通过段落之间的过渡和承接,使整篇论文的结构更加紧密和连贯。同时,需要注意论文的语言表达和修辞技巧,使论文的读者能够理解逻辑链条的脉络和论证的过程。在写作过程中,可以多次修改和润色,减少冗余和繁琐的表述,以增强论文的思维的清晰度和表达的精确性。
综上所述,法学的论文心得体会需要从选择论文主题、搜集资料、提出观点、展开论述以及加强论文逻辑性这五个方面进行写作。只有通过对论文主题的合理选择和论文写作过程中的系统操作和规划,才能够写出一篇有学术价值且有启发性的法学论文心得体会。希望本文所述的方法和技巧能够对广大学子在写作法学论文心得体会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法学的论文篇三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着教育目标模糊与错位,教学方法单一落后以及教学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对此我们要树立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多元化观念,创新法学教学方法、改革法学教材并改进法学教学内容.
作者:杨贝作者单位: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3刊名:管理观察英文刊名:managementobserver年,卷(期):“”(23)分类号:关键词:法学教育改革
法学的论文篇四
职业生涯是指一个人一生所从事的职业的发展道路。职业生涯规划即对其一生中所担任职务的预期和计划。职业生涯规划是通过对个人的性格特点以及职业与教育环境进行分析,在充分掌握环境资源的基础上,对职业生涯目标进行确立,同时在进行职业生涯中的各项重大选择之时,仔细评估当时的机会以及各项资料,从而完成自己的生涯目标。职业生涯规划在国外的发展已经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改革开放后,我国已经同世界接轨,将职业生涯规划引进国内,但是其发展历程在我国时间尚短,仍缺乏系统性。特别是在高职院校中,高职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工作仍在困境当中。
一、高职院校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中的困境。
1、主体困境。
高职院校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从字面生上我们就可以看出,高职院校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的主体是学生自身。从小,我们受到的教育就是“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小学时听到这一道理之后,我们便会自然而然的自己行动起来,然而,在高职即将毕业之时,有很大一部分同学却将职业规划的的工作抛个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和父母。高职院校学生的职业规划包含很多方面:生涯规划分析、规划设计以及规划实施,这些工作都是需要学生在整个高等职业教育的过程中进行的。而高等职业院校中的就业指导中心和父母只是将生涯的规划方法、规划思路、工具以及课程提供给学生而已。
2、方法困境。
高等职业院校的就业指导中心为学生提供的就业指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职业评估、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政策咨询以及办理就业手续等。这几项指导方法只能够满足学生的找工作和办手续的短期职业生涯规划需要,去不能对其中长期的职业生涯有所帮助。例如:在高职学生进入工作岗位后,如何进行就业压力的调节,如何进行职业心态的.调节,如何进行这也生涯路线的设计以及影像职业生涯的关键性因素有哪些,这些问题都是就业指导中心的就业指导方法中所缺少的。不仅如此,高等职业院校在进行学生职业生涯指导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教材内容往往是国外的职业生涯指导理论,和我国的高职就业生的就职情况存在很大的区别。这样的职业生涯规划方法一方面浪费了就业指导中心的人力物力,另一方使得高职生一头雾水,得不到任何有效的帮助。
3、专业人才困境。
高职院校的学生数量一般比较少,但是也有千名以上,对这些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指导需要大批的专业人才:心理咨询、职业发展、人才测评等等。然而,目前国内的大部分高等职业院校的职业生涯规划师都是由负责学生工作的老师以及思想政治辅导员老师进行的,这些老师大都不具备与职业生涯规划相关的专业技能。
4、服务个性化困境。
虽然同一个班级的高职生学习的课程是一样的,但是由于成长背景、经历、人知、情感以及风格的不同,他们的职业生涯规划服务也不应该完全一致。在当前这个彰显个性的时代,只有把自己的个性转化成优势,把劣势转化成优势,才能够通过自己的职业技能为自己在社会上赢得一席之地,这就需要那些有着丰富的职业测评技术、丰富的咨询经验以及丰富的职业研究的专业人员的指导。而现在,很多高职院校因为每年的毕业生人数过多,就业指导中心疲于一一指导,往往采用标准化的手段进行职业生涯的规划。
二、高职院校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出路。
1、坚持以学生为根本,实行标准化与个性化相结合的指导方式。
高职院校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工作的起点应该是:在班级活动的过程中,通过职业测评、课堂活动、日常谈话这些手段对学生的自我职业发展进行深入的了解,并且将其同学校的办学特色、专业特色以及校园文化相结合,找到最符合学生特点的职业生涯发展方向。高等职业院校可以聘用较为专业的职业规划师,通过使用标准化的职业生涯规划方法,区别对待每个学生的具体问题,从而为其设计一个符合其自身情况的职业生涯规划。
2、将就业指导和就业咨询同学生自助的方式相结合。
在过去,由于对高职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的主体认识不够明确,造成了高职生缺乏独自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内在动力;而由就业指导中心职业生涯指导方法的缺乏,造成了学生缺乏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知识。采用就业指导和就业咨询同学生自助相结合的方式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这样的方式可将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压力减少,另一方面还可以使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得打最大的发挥。高职院校的就业指导中心可以成为学生获得职业生涯规划知识的平台,通过专业职业规划人的指导和自己对自身的认识就可以的得到具体的目标和相应的行动策略。
3、将职业生涯规划贯穿到三年的高职学习中。
在高职院校学习的过程中,学生缺乏对未来的职业和人生发展方向的规划,会对其提前准备和准确定位以及未来工作的适应性带来很大的影响,导致在未来的工作面试中缺乏相应的“内功”。因此,职业生涯规划必须从学生入学开始就灌输到学生的头脑之中,并且贯穿到整个三年的高职学习当中。
首先,入学的第一年可以作为职业生涯的试探期。这段时间里除了正常的学习专业知识之外,可以向学长学姐以及本专业的专业人士进行交流,查看就业情况。另一方面在多参加活动,提高自己的交际能力。其次,二年级可以作为职业生涯的定向期。这一时期确定自己在毕业后是进行深造或是就业。在课余时间从事本专业的工作,从而提高专业技能。
第三,三年级,冲刺期。参加本专业的实习工作,搜集相关公司的信息,与同学讨论就职心得,学习如何进行简历以及求职信的书写等等。
[结语]职业生涯的规划对于高职学生未来的就业之路有很大的帮助,但是优秀的职业生涯规划工作需要学校和学生共同完成,因此,学校一定要加强专业的指导工作,同时,学生也要提高职业生涯规划的意识。
参考文献:
[1]郭世德,莫修梅.做好当代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意义与途径[j].产业与科技论坛.(11)。
[2]李春灿.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现状的调查与分析[j].职业时空.2010(11)。
[3]陆凤晓.浅析辅导员在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中的优势[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07)。
[4]陈红,田松.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北方经贸.2009(09)。
[5]吴秀霞,王松,吴晓玲.“80后”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现状的调查与思考[j].职业时空.2009(10)。
法学的论文篇五
摘要:作为中国经济改革阵痛的产物——下岗职工,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规模呈现逐渐增长态势,政府从再就业、税收、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针对下岗职工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已经实施若干年了,效果如何?是否真正解决了下岗职工的生活问题?特别是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住房、教育、医疗等基本生活需求成本的泡沫化增长,对他们的生活又产生了怎样的冲击?这将是党和国家最为关心也最为棘手的问题。作者通过调查走访,深入下岗职工家庭,探究在党中央大好政策下,下岗职工再就业遭遇的困境,政府下一步工作重点,以及有哪些经验与教训,以期通过本研究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为下岗职工带来福音。
关键词:下岗职工税收政策金融支持社会保障体系人力资本投入。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己基本取代了原有的计划经济。过去实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长期积累的矛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暴露出来,其中下岗职工问题尤为突出。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与预测,1995年,劳动人口(在15岁~64岁之间)为79160万人,为93871万人。劳动人口达到96799万人,将达到99696万人,比1995年增加2亿多人,约增长25.9%.再加上每年近900万的新增劳动力,其中500万左右的下岗职工,就业再就业工作将面临巨大压力。面对这个严峻的挑战,国家出台了包括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等一整套有中国特色的再就业政策体系,使得数千万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并形成了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下岗再就业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仍存在着结构性,短暂性等问题亟待解决。
一、关于下岗职工生活及再就业状况的实证研究。
20春季作者组织调查组对下岗职工的生活、再就业状况进行了广泛深入调查,并选取菏泽地区、临沂地区、济南地区、青岛地区、德州地区作为调查点。本调查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随机选取下岗职工或其子女,共发放问卷7500份,回收7058份,回收率为94.1%,剔出无效问卷84份,回收有效率为98.8%。同时辅之以询问法,访谈的对象主要为下岗职工及其子女。在此将了解到的情况进行分析整理,以期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下岗职工的特点。
1、工业企业下岗职工多于其它产业,尤其纺织企业下岗职工人数最高。纺织企业职工多为女性职工,导致下岗职工中女职工数量明显高于男职工。
2、被调查的下岗职工平均年龄为42岁,而且年龄分布相当集中。“4050”人员构成下岗职工的主体,下岗职工普遍工作年限较长,掌握技能单一,文化水平偏低,而且家庭负担沉重。
(二)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
1、下岗职工的收入状况。下岗职工的收入普遍偏低,生存压力较大,从所选的五个调查点的下岗职工所获取的政府补贴收入中,可以看出各级政府的最低社会保障制度落实较好。
2、下岗职工的支出状况。利用下岗职工的支出调查分析图,可以看出下岗职工家庭子女的教育支出仅次于生活支出,而且有近一半的被调查者表示难以负担沉重的教育支出。
3、下岗职工下岗后感受到的最大压力,62.1%的人选经济收入下降;31.8%的人选再就业困难;1.2%的人选难以向家人交代;3.4%的人选社会地位下降;1.5%的人没有回答。
(三)下岗职工再就业困难重重。
通过调查可以看出,下岗职工找工作的困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是年龄大;第二是学历低;第三是缺少技术;第四是竞争太激烈;第五是社会服务跟不上;最后是就业观念影响。下岗后,78%的下岗职工都积极的寻找工作,期望通过自身努力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和问题,只有22%的下岗职工因为年龄偏大或照顾家庭等原因没有找工作。下岗职工即使是找到工作,也很不稳定。经调查显示从下岗至今始终在同一个地方工作的人不太多,只占15%,大部份人长期变更工作地点,究其原因:有46.2%的人因学历和年龄不适而被迫离开;有28.5%的人因工资太低不愿干;有11%的人因不签劳动合同而离开;第四,有8.4%的人因劳动条件太差离开;第五,有5.9%的人因其他原因而离开。
(四)下岗职工的支持服务工作评价。
1、对各再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大部分下岗职工表示不满。少数下岗职工接受过职业介绍,但成功率很低。在接受调查的下岗职工中,没有接受过各种职业培训的占91.3%,接受过培训的仅占8.7%。企业的再就业办公室组织下岗职工进行职业培训时,下岗职工都不愿参加,有的怕耽误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有的又觉得培训内容不适用。
2、只有24.8%的人从再就业中心或有关部门获得过就业信息或职业介绍方面的服务,另有75.2%的人没有得到过。
3、问及对自己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纳情况是否了解时,只有16.9%的人说了解,而有83.1%的人不清楚。原因在于企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办公室普遍对下岗职工缺乏宣传,解释工作。
4、国家曾经对下岗职工制订过很多优惠政策,但调查结果是,有42.6%的人对国家政策不了解;57.4%的人了解一些;没有人十分了解。
5、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的发放工作非常到位。调查到的所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全部按时、足额领取。
虽然有部分下岗职工成功从事个体经营,每月还能领取下岗基本生活费,生活状况良好,但这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下岗职工家庭生活举步维艰。下岗职工通过自己的辛勤努力,虽然能够找到工作,但工资水平、劳动条件、工作稳定性都较差,需要承受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改善下岗职工生存状况,拓宽下岗职工再就业渠道,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及其执行效果。
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依据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途径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雇用下岗职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者的优惠政策。政府将雇用下岗职工的企业划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以及社区服务型企业。通过规定下岗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数量比例,下岗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的办法,对合乎规定的企业在一定年限内实行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二是对下岗职工创业的优惠政策。政府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实施低门槛准入政策,且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下岗失业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只要首期出资不低于3万元即可注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可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下岗职工凭借《再就业优惠证》一律免缴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项目收费。另外,对下岗职工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这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效果是十分明显的。现在的问题是,工作中我们发现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存在一定问题:
(一)再就业优惠政策不够完善。
首先,政策内容不能完全体现目的。实施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但其人员范围只包括4类,即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人员范围没有包括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显得过于狭窄。其次,下岗失业人员经营独资合伙企业享受不到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经营不能比照“个体经营”享受有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即使其新招下岗失业人员符合一定条件也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这显然不合理,不利于下岗失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从事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
(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不足。
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所有企业只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均可享受税收优惠,而不考虑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生产性企业不论投资项目风险大小、周期长短、利润高低都给予同样的税收优惠待遇。若企业生产经营政策有悖于国家产业政策,但是按照优惠政策均可享受税收优惠,这样不但造成人力资源与物资资源浪费,且削弱了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从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设计来看,鼓励企业向新型产业投资的意向不突出,投资者为了保证自己利益最大化及安全,多投资于一些短、平、快项目和服务行业、商品流通业。这样不利于提高生产性企业质量,从某种程度上说,当前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进程的加快,长期来看,并不能真正解决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三、突破下岗职工再就业困境的出路探讨。
为了稳定我国就业局势,维护当前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必须不断加强和完善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一)政府推行积极就业政策是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效保障。
就业问题不是阶段性、单一性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它的解决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就业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矛盾长期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业转移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交织。正是由于我国就业现状的特殊性,政府必须把促进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长期坚持下去,长期推行积极就业政策。
1、进一步优化鼓励再就业的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要符合下述两条原则:一是税收优惠政策应有利于国家实施产业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应集中在政府产业政策鼓励发展产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即使安置了失业人员再就业,也不应给予税收优惠,只有这样才能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就业率,才能真正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二是税收优惠政策应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差距较大,经济技术落后地区存在大量隐性失业,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经济落后地区应进一步实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落后地区的税收优势,从而吸引投资、减少失业和人才外流,促进经济发展。另外,为使下岗职工真正得到减免税费政策的实惠,有关部门在层层分解税费收缴任务时,针对下岗职工所减免的部分要从收缴任务中扣除。
2、加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金融支持。
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可以考虑设立小型企业信贷部,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提供信贷支持。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建议银行业建立中小型企业融资网络,由地方政府牵头,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中小企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以及有效益产品提供贷款贴息或担保。该政策实行时,注意对中小企业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对信誉好、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企业,在信贷方面给予优惠;对暂时有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政府帮助促成其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并酌情予以信贷支持,使其获得长足发展。另一方面金融政策的制定上应支持企业改革,提高企业消化吸收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能力。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企业,金融机构应给予的的的贷款,鼓励企业主动吸收安置下岗职工。对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的,给予必要的金融支持。
3、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加快养老、医疗、事业等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形成比较完善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职工群众的基本医疗,促进国企改革和社会稳定。二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将应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和职工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做好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以及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工作。三是积极稳妥的推进了保险制度改革,当前的工作重点是尽快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四是拓宽社会保障投资渠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针对国企现阶段的人员负担,应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自我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费坚持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使筹资渠道多元化。在加强基金征缴、努力开拓新的基金来源渠道的同时,严格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
(二)发展第三产业是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攻方向。
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第三产业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为满足人民生活服务的消费性服务业,包括商业零售餐饮娱乐、社会服务和为居民生活服务的交通、通信、房地产、旅游业等;二是为生产服务的生产型服务业,包括金融、保险、通信广告、物流配送等。第三产业的就业增长弹性大,应作为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
1、加快旅游业的发展吸纳更多的下岗职工。
我国文物古迹众多,山川风光秀丽,构成了独特的旅游风景线。据统计,年我国旅游业总收入1.57万亿元,国内旅游人数21亿人次,入境过夜旅游人数5566万人次,出境旅游人数5739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458亿美元,旅游直接就业达1350万人,已成为世界第三大旅游目的地。发挥旅游资源优势,促进旅游业发展,联动发展商业零售、餐饮娱乐、酒店住宿等相关产业,拉动经济的发展,为下岗职工的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旅游业的,可按规定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给予扶持和帮助。通过开发公益性旅游服务岗位等多种方式,重点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旅游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因资源枯竭或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有条件发展旅游业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2、大力发展社区就业。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民政部开始倡导社区服务,近年来又在社区服务的基础上,提出了社区建设。十几年来,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已经融入了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我国下岗职工年龄段分布相当集中,多位“4050”人员;下岗职工的工作年限较长,专业技能单一,文化程度偏低;可见,对下岗职工来说竞争性就业机会成功率极低,而社区服务就业门槛低,对劳动力年龄和技能要求不高,为“4050”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提供了条件。我国应不断加强社区服务功能,通过增加便民服务项目拓宽就业渠道,初步形成以家政、康复、婚庆礼仪、托老、法律咨询、托幼为内容的产业链条。可社区就业将成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途径,并越来越成为安置“4050”下岗职工的主要渠道。
(三)加大人力资本投入,提高就业能力是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根本措施。
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技术简单、规模较小、可模仿性较强,工人稍加培训即可上岗,且职业相对稳定。但这种办法进解决了劳动就业中的劳动者数量的问题,对于劳动力供给的质量和结构问题无法解决,于是出现劳动力剩余与职位空缺并存的局面。可见,传统做法从劳动力需求角度来研究扩大就业的对策尽管有它的合理性,但它往往只注重短期作用而忽视长期效果,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在知识经济社会,把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同发展技术教育联系起来,不断增加人力资本投资,从提高人力资本质量的角度来研究扩大就业的长期性对策,应当提到重要议事日程。要将解决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主要是要更新他们的知识,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实行终身教育。将就业培训与远程教育、网络学习及高校教育等相衔接,并由高校及国家正规培训机构实行“累积学分制”,即当短期学习或培训某一专业或技能的学分达到规定水平时,可授予相应的文凭和技术资格等级证书,所需经费实行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投资,也欢迎其他资本进入该领域中来,以转化更多的低质人力资源。
参考文献:
[1]刘洪静。浅议国有施工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障制度[j].现代经济信息,2010;18。
[2]吴翠珍。构建下岗职工再就业社会保障体系[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01。
[3]李杨,夏艳。下岗职工非正式社会支持与再就业求职行为研究[j].求实,;06。
[4]袁高鹏。关于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支持体系的思考[j].生产力研究,2004;03。
法学的论文篇六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这篇毕业论文终于完成,谨此向我的导师xxx教授致以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我本篇毕业论文的题目是由xx老师提出的,并且是在他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并且在论文修改的过程中不断给我写作的思路和建议,这篇论文能够顺利的完成离不开xx老师的智慧和耐心。同时,在这硕士研究生求学阶段即将结束之际,我也要感谢广西师范大学的各位领导和老师,让我见识了我们广西师范大学的迷人风采和领略到各位教授的学识广博,我从中也获益良多。还要感谢这三年来与我相学相伴的同学们,我从他们身上看到了很多闪光点,学到了很多东西。最后,我还要对我的家人致以最高的敬意,是他们的默默支持让我能在学校进行学习和研究。谢谢所有这些在我成长的道路上,给予我支持和关怀的人们。
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所写的文章必有缺点和不足,恳请各位专家教授予以批评和指正,谢谢!
法学的论文篇七
论文摘要:商务英语作为特殊用途英语的一支,在教学方面对实践性和理论性两者结合的要求比较高。商务英语项目教学的理论来源是多元丰富的,包括整体语言教学、学习理论及社会文化观等三个方面。只有先明晰其理论基础,才能更好地指导教学实践。
一、外语教学理论——整体语言教学。
迄今为止,整体语言教学流派的核心概念“整体语言”尚未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k·古德曼认为,“整体语言的内涵是极其丰富的,而且不是有关语言教学的狭隘教条,它同时是课程统整的重要方式和一种重要的学习哲学”。弗鲁斯对整体语言作了操作性的定义:“整体语言是以儿童为中心和以文学作品为中心的,尽可能地使儿童浸没在真实的沟通环境中的一种语言教学方法。”所谓“真实的沟通”指的是在言语实践中既要有讲述者,又要有实的听众,双方尽可能的互动。因此,弗鲁斯的定义诉说了语言学习资料的整体性和学习过程的整体性。迪查特对上述观点作了评论:“这些描述,每一种都站在它自己的立场上,聚焦于整体语言的某个特殊方面,最恰当地,应是把整体语言作为一种最适宜的学习环境加以描述”。他引用史密斯的话进一步指出:“在这种学习环境中儿童真正在学习阅读……在这种环境中语言写作创造了意义,在这种环境中,一个有自主权的、独立开展项目的教师承担着学习的批评者的角色”。
以上论述表明:除了把语言本身看作是个整体以外,还把语言教学的范畴扩展到与学生生活有关的其他各个方面。语言教学要和文化、社区相结合,教师要和学生相结合。学习语言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学生现实生活中的真实需要,为了能够进行有意义的人际交流,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而不只是为了学习语言而学习语言。因此整体教育被认为一种重要的教育哲学。在这一哲学中,有一些基本的观点是被普遍接受的:首先,语言是人类活动自然发展而来的,它是为了交际目的而存在的社会现象。所以,语言与真实的生活密不可分,语言应在真实的环境中,在与人交流的过程中习得,而不是在远离生活的情境中通过机械地、反复地操练加以学习。其次,在教学中要尊重学习者的独特性和兴趣,语言的学习和教学必须是个性化的。语言学习需要以学习者为中心,学习的目的是表达个人的观念和思想,而不是简单地模仿正确表达。甚至,对学生出现的错误也要视情况做出纠正。再次,语言学习被认为是世界创造意义中的一部分,不能孤立地学习语言,要置放在整体的背景中。这意味着把语言分割成听、说、读、写或肢解为语音、词汇、语法,然后孤立地进行单项训练是没有太大意义的。整体语言学习强调有意义地学习,需要在一定背景下,使得学习变得更加容易。这是一个从整体到部分然后再回到整体的过程。综上所述,整体语言教学是通过对学习环境的整体性、学习者的整体性以及语言本身的整体性的强调来界定自身的。
二、学习理论。
一是活动原则。项目教学法强调培养学生的语言交际能力,而交际能力的培养对教学过程有特定的要求。首先是“从用中学”的原则,即在交际行为的直接演练中学习语言。语言学习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获得“反馈”,不论是正面证据还是负面证据都是语言学习不可或缺的要素,而只有在真正的交际互动中,学习者才能获得适时和真实的反馈;二是任务原则。即那些使用语言来执行有意义的任务的活动可以促进语言的学习。语言交际任务的完成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涉及到各种语言技能,它会使学习者在整体练习中发展综合使用各种语言技能的能力。再者是意义原则,即任何语言活动都应该让学习者融入到有意义和真实语言使用中去,而不仅仅是语言结构的机械练习。强调“有意义”实质上是希望语言交际教学应该模拟语言活动的真实心理过程。任何真实的语言心理活动都开始于想传达某种信息的动机,它的核心机制是信息差,有了信息差语言才有意义,语言交际才能发生。学生在这些交际活动中才能获得真正的交际心理体验和真实的语言交际能力。进而是范例原则。它从建构主义理论出发,强调学习者利用以图式为基本结构的记忆系统的资源,通过同化和顺应两种模式习得语言。或者说,从认知的角度来看,语言学习不仅依赖规则的作用,更多依赖记忆的作用,特别是记忆中块件的作用,块件的组合构成了人们的知识系统。记忆块件是熟化的`经验,以图式的方式贮存于人们的大脑中,强调记忆的作用就是要说明语言习得的一个重要方式是通过范例为基础的系统,通过一般归纳推理来实现的。例如在商务英语中,就存在大量的特殊用语和约定俗成的表达方式,它们往往难以用规则来分析,学习者可从意义出发在交际活动中使用这些受语境编码的用语和表达式,熟化并记忆他们,然后再逐步进入句法化过程。这也暗示学习者不是通过教师直接灌输规则,而是在与外界的互动中经历各种经验范例,通过建构意义的方式而获得知识。
三、社会文化观。
项目教学法秉承交际教学法思想,主张突破语言结构系统本身的局限,从更广泛的视角来考察语言。把语言的使用、语言的社会功能、语言使用的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等语言形式之外的诸因素以及他们与语言之间的互动关系纳入视野。反映在教学上就是:交际作为人类自然语言最根本的功能,应该是语言学习的起点和归宿、目标和手段。因此语言教学不仅要考虑学生对形式和结构规则的掌握,也应该重视学习者对语境的感悟和把握。这里,语境包括情景语境和文化语境。文化语境是整个语言系统的社会环境,包括信仰价值、制度规范、风俗习惯、文化艺术等软环境和经济条件、自然条件、居住条件等硬环境。情景语境是其在某一交际事件中的具体体现,它可能是一个词、一个短语、一个句子、一个篇章,即一个意义的表达。学生应该把握在语言交际中把情景语境上升到文化语境,把文化语境投射到情景语境的能力。商务英语教学特别注意培养学生在真实环境中应用英语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的综合能力,其中又特别重视通过解决问题、完成任务来理解和培养团队精神和协作意识,跨文化交流才能并最终实现在走出校门之后能很快地融入到社会中去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鲁男.商务英语中案例教学法的运.外国语文,2010(26)。
[2]钟启泉.“整体教育”思潮的基本观点.全球教育展望,(09)。
法学的论文篇八
自本世纪以来,我国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意识逐渐由法理学领域跨入了环境法学领域。除了不断吸收和改造法理学方法论外,很多学者尝试由环境法不断调整对象的特性等视角,针对法理学的方法论作出更正甚至是重建。因而环境法学者在本学科内掀起了一场方论论变革,但这当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文章通过对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现状、趋向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试图有所超越。
自20世纪90年代起,蔡守秋教授等一大批环境法学者对该学科的方法论体系进行了长期探索。进入本世纪以来,李明华、李可等人在借鉴法理学方法论的基础上,抓住环境法学的学科特性,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对环境法学方法论进行了集中探索。近年来,更多的人投入到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中,其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围绕环境法学的学科性质以及由生态社会的来临提出的方法论生态化。
环境法学是一门法学与环境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是一门既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也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特殊学科,特殊的学科性质使其而临特殊的任务,即要处理异常繁杂的环境问题,这迫使其必须吸纳环境科学等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处理问题;同时,自二战以来,现代世界开始由工业社会转变为生态社会,这种转变与后现代思潮相呼应,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当然也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掀起了一场方法论革命。正是看到上述现象,一些学者提出了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命题。其认为,生态学的观点和方法是环境法学不同于其它部门法学的观点和方法。
(2)生态社会中借助生态哲学对环境法学对人的基本预设进行修改。
如果说传统工业社会是以经济和消费为取向的“经济社会”的话,那么后工业社会就是以生态与和谐为取向的.“生态社会”。相应地,后工业社会的“人”也由传统工业社会的“经济人”转变为今天的“生态人”。社会与人的模式的转变必然对作为制度文明的法律和法学产生影响。尤其是环境法学,它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其主要关注点,着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这刚好与生态社会和生态人理念暗中契合。一些学者洞见到这一现象,提出了以有机论世界观和主客一体化为哲学基础,修改传统环境法学方法论对“人”的基本预设:将其由“经济人”修改为“生态人”,以应对社会观念变迁之需。
(3)人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转为构建环境法学上的后现代主义方法。
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人文社会科学在方法论上的重大事件之一,是后现代主义在该学科中的兴起,因此带来了该学科在方法论上的转向,即山传统的现代卞义方法论转向后现代卞义方法论。一些学者抓住这一方法论转变,将其应用到我国环境法学方法论的建构中,使其由一种颠覆性力量变成一种建设性力量,即在反思科学主义、理性主义和机械主义的弊害,消解现代主义的基础主义、中心主义、单边主义等命题和克服其还原主义、主客二分范式的基础上,建构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这两类关系之间的关系等命题,树立有机主义、整体主义等世界观,形成多元主义、多边主义尤其是主客一体化等方法论。
(1)不断跟踪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
根据我国的现状,因为环境法学是一门后起的部门法学,其方法论体系尚不够成熟,并且它的研究主体多为新生代法学研究者,所以其在方法论建构中要借鉴其它学科的优势方法不断发展本学科。
(2)不断超越法理学方法论以此来建立本学科独立的方法论体系。
在当前的方法论研究中,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研究范式的特殊性等对法理学方法论构成了挑战与补充。环境法学利用其新兴学科的后发优势,在思维方式、研究方法和理论创新等三个维度上构成了对法理学方法论研究的超越,并有建立其独立的方法论的趋向。
(3)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转换成新人本主义。
长期以来在环境法学研究中,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只以“人”为中心和视点,只从人的向度来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对“自然”采取了牢制的态度,从而形成了狭隘的旧人本主义研究立场。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视角转换成新人本主义视角,就成为今后环境法学在方法论上的一个重要趋向。
在当前我国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研究的深入。主要表现为:首先,在当前我国环境法学界,多数学者局限于将法理学、生态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移植到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中,从而形成了环境法学上的“二次创新”成果,这些成果对于当前我国环境法学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但仅仅局限于二次创新,对深化我国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还不够,需要一次创新;其次,一些环境法学者在追求理论创新时,往往存在自说自话的现象,其所创造的范畴、命题和理论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无法上升到法理学的高度,从而人为地制造了环境法学与法理学在方法论上的鸿沟,因而需要多加沟通;再次,传统环境法学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其价值立场,这种立场是现代主义和主客二分思维的产物,由于其存在视野狭隘、方法单一,且在解决环境问题上缺乏现实的功利效果,所以我国许多环境法学者逐渐从这种立场上撤退,转换到与之相异的生态中心主义立场上,但在当前环境法学界仍有许多学者坚持,这就需要合理调节价值立场上的冲突,共谋发展;最后,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坚守法理学上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认为其仍能作为解决环境法上诸多难题的思维方式,还有一些人虽然在原有的主客二分立场上作出了退却,但认为对这一思维方式作出适度修正其仍能应对生态社会的诸多难题,而主客一体化的思维只是对前者的补充。
参考文献:
[1]汪劲.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现状和问题[j].法律科学,(4).
[2]蔡守秋.论法学研究范式的更新―以环境资源法学为视角[j].法商研究一,(3).
法学的论文篇九
摘要: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的主体,中职体育课对于中职学生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厘清中职学校体育目前面临的困境,基于企业实践的需要探索中职学校体育有效的出路。通过查阅文献资料,本研究发现中职学校体育目前的困境主要有三个:一是体育教师教育理念不清晰;二是学生参与体育活动程度不高;三是学校体育资源无法满足学生需求。基于企业实践的需要,本研究认为唯有明确教学目标、开发体育资源与深化中职体育教学改革,才能改变目前中职学校体育面临的困境。
关键词:中职体育;困境;实践;出路。
一、前言。
中等职业教育是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的主体.主要由中等职业学校实施。体育教育是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普通高中相比,中职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专业技能来适应工作岗位的需要,而且还要有强健体魄和健康心理去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良好的运动体验能够培养学生的自信心、提高学生的自尊水平。体育活动的群体性特征又能培养学生与周围个体交流与互动的能力。
二、困境。
(一)体育教师教育理念不清晰。
中职体育课不等于普通中学体育课,它们虽然有着某些相同点,但还有着根本的区别。首先,普通中学体育课的目的是培养学生学会一定的运动技能为步入社会或升入更高一级的学校做准备,而中职学校的体育课的目的更大程度上是为培养合格的企业员工而开设的。因此这就要求,中职体育教师在传授体育课的过程中要结合毕业后劳动的需要开展相应的体育内容。如郑招琴就认为应该中职体育课的改革和开展就应该“正视企业的现状,正视职工的现状,把服务企业、服务未来职工,作为中职课程改革的方向”。“中职体育教学针对专业的特点和需要,选择与职业相结合的内容和方法,进行职业所需要的身体基本能力的训练,还有利于提高学生对职业环境和条件的适应能力”。其次,相对于普通学校体育课来说,中职体育课在培养学生非智力因素方面所起的作用更大。非智力因素指智力因素以外的一切心理因素,主要指意志、性格、感情等。王欧萍认为中职学生的非智力因素由于某些原因受到较大的压抑。因此,为了提高中职学生的非智力因素,应该根据非智力因素组成的内在规律,结合中职学生的实际,按照低级到高级,从一般到特殊的策略进行实施。
(二)学生体育活动参与程度不高。
中职学校学生的体育活动和普通中学一样,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以及运动竞赛。有资料显示,在体育课上,中职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如蔡圆圆的研究表明“在体育学习和体育竞赛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进取动机差,情绪自控能力差,对班集体活动缺乏热情,缺乏动力,社会情感表现冷漠,社会适应能力较弱。在很多场合或活动中,表现出意志品质薄弱,如在体育教学组织的中长跑考核测试中,大部分学生缺乏那种咬牙坚持跑完全程的毅力,而是明显表现出一种怕苦怕累的厌烦心理”。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首先,因为中职生大多数都是初中成绩较差而达不到上高中的分数线而被迫选择的接受中职教育的,因此这就决定了中职生自身的非智力因素较普通中学学生差,这些直接会表现在上课不认真,不遵守课堂纪律等方面。其次,目前的中职生大多数是独生子女,是娇生惯养的一代,生活上过分溺爱,学习上缺乏严格要求和正确引导,导致学生上进心不足、受挫能力差,自理能力差、依赖性强。
对于中职学校的运动竞赛现状,相关的文献资料很少,有一篇文献提到中职学校运动会比赛项目设置单调、比赛形式单一,出现了参赛人数少、观看人数多、比赛场面冷清等一些实际情况,限制了大多数学生参与运动会的积极性。史永红通过调查丹阳市所中职学校发现学校只有5所学校常年开展课余训练,每年参加丹阳市中小学体育运动会,学校也有专门的业余训练经费发放给教练员和运动员。而其他8所学校在体育教学训练方面完全脱离了市教育局的统一管理,与此同时,据大多数在中职体育一线工作的教师反映,中职学校的课外运动竞赛现状和普通中学相比要少的多。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首先是与学校拨发的体育经费有关,因为主要是体育教师负责运动队的训练与比赛,而体育教师的课程本来就很多,如果得不到学校专门经费的支持,他们宁愿选择不进行过多的精力投入,而只选择体育课的教学。其次是与领导对于学校运动会的重视程度相关的,有的学校重视运动会的作用,认为运动会是中职校园文化重要组成部分。而有的学校领导则认为运动会对于学校的发展建设来说是无关紧要的,因此造成了校与校之间不同的运动竞赛开展现状。
(三)现有学校体育资源无法满足学生需求。
国内大多数的体育场馆与场地都集中在中小学以及大学,此外还有一部分分布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但即使如此,25年来,青少年体质逐年下降,造成这些现象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有场地器材不足。普通的大、中、小学尚且如此,那么中职学校的情况又是如何呢?史永红的研究表明,丹阳市职业学校的体育场地、器材远不能适应体育教学的要求。突出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有5所学校只有200米以下的操场,平均每校只有4.08块篮球场和1.48块排球场;二是只有一所学校有体育馆,这就造成了学生下雨天无法正常上体育课和进行课外活动;三是各学校的器材占有量少到了上体育课都困难的地步。虽然此描述是针对丹阳市的,但它的确是在全国各中职院校存在的普遍现象。由此,我们可以得知中职学校体育物质资源是相对较少的。
体育教师队伍是完成学校体育教学任务最基本的保证,体育教师数量不足也是阻碍中职体育发展的主要原因。中职学校体育教师工作量超负荷,有64.3%的体育教师每周要上14节以上的体育课,同时有的还兼任其他工作,如保卫工作、学生管理工作、行政工作等。体育教师的不足与重负荷已成为制约中职学校体育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出路。
(一)以实践为导向,明确中职学校体育教学目标。
由于中职教育的特殊性,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体育也必须与其教学目标相一致,那就是为毕业后的工作实践服务。有研究者在企业实际调研后发现“许多职工因为年青,对健康的重要性没有切身的体会,对健康之于快乐人生的意义认识不足,他们极少进行体育锻炼,只有少数职工对健康、健美、快乐的人生,有比较自觉的追求。许多职工平时体育锻炼少,影响到他们的健康,有些年长的职工,已经出现职业病的倾向,比如颈椎疼痛,比如膝关节硬直等”,论者在文章中涉及到的一个问题就是企业员工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是否有体育意识。“体育意识是指人们对体育的目的、意义功能的认识程度,对其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起决定的作用”。在体育知识的结构中,体育意识的有无以及正确与否对于个体参加体育活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有正确体育意识的人能够有规律的参加体育活动,从而使身心得到健康发展。这就要求体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利用各种方法培养学生的体育意识,使学生认识到体育运动对其身心健康的重要性。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就是运动技能方面的传授了,因为中职学校体育资源的有限性,体育教师在依照传统的运动技能授课的时候就会有诸多的不便。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有学者提出“轻松体育教学”即“让学生掌握在缺少体育设施、缺乏体育器材的情况下,随地即时就可以进行疲劳康复和体能锻炼的技术。轻松体育运动形式不拘,可集体活动,亦可单独进行:可在野外,也可在家中;可在清静的环境中,也可在音乐伴奏声中。可选择步行慢跑、园艺活动、爬楼梯、登山,也可选择游泳、太极拳、瑜伽、交际舞、韵律操、保健操,等等。轻松体育时间要求宽松随意。可长可短,依人的体力、兴致、忙闲的具体情况而定。可利用工作的间歇时间,亦可利用茶余饭后的零散时间进行”。
(二)以效率为中心,合理开发中职学校体育资源。
学校体育资源是开展学校体育活动的基础。中职学校体育资源开发与普通类学校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相同的地方都有如场地器材的开发、运动技术的简化、制作简易的运动器材等,但也有不同地方,如中职学校与企业的密切关联,这就决定了学校与企业之间的互惠性。中职学校可以与所对口的企业进行体育活动的联合,争取企业在学校投资体育场地与器材,在平时开展校企联赛,通过这样的方法可以使企业与学校的关系更加紧密,企业员工的业余活动也能得到很大的提高,与此同时也能扩大企业的宣传度。
同时学校也可以通过向企业员工定期开展运动技能的培训提升体育教师自身的能力。体育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导,在同样的环境中持续的时间久了就容易发生倦怠,有的省市已经开展了体育教师的交流项目即不同类别学校的体育教师进行互换,一方面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体育教师的倦怠情绪。企业员工的身心健康对于企业的生产率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很多员工在平时的生活中却没有足够的身体锻炼时间,造成这种现象有场地器材缺少的原因,但员工自身运动技能的缺乏,不知道如何运动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鉴于这种现象的存在,学校则可以和企业达成一定的协议,在寒暑假时间挑选部分体育教师为企业员工进行运动技能的培训。
(三)以发展为重心,深化中职学校体育教学改革。
随着新课程改革在各级学校的深入开展,中职学校改革也在起步。体育课程作为中职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中职学生身心健康、体质与技能教育相结合有重要意义。中职学校体育教学改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着手。首先是教学内容的改革,鉴于中职学校自身的特点,可以结合职业特色对体育教学内容进行选编和搭配,即根据学生毕业后所从事劳动种类对于身体素质的要求开展相应的体育课程。其次是教学方法的改革,教师可以让学生可以采取分组学习模式、从“灌输式”教学转向“以学生学为主”的教学方式。再次是教学目标的改革,教学目标是指“教学活动实施的方向和预期达成的结果,是一切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它既与教育目的、培养目标相联系,又不同于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教学目标具有导向功能、控制功能、激励功能和中介功能。中职学校与社会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这就要求中职学校在设置体育教学目标的时候不得不考虑目标的社会性。但目前大多数的中职学校都依然停留在过去传统的教学目标上,如仍然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能为主,而没有结合现实的情况。其教学目标并没有处理好“健康第一”、“终身体育”的思想与体育基本理论和技能学习的关系,经常顾此失彼,厚此薄彼。基于新课程关于体育教学目标的要求,我们认为,中职学校体育课教学目标除了运动参与、运动技能、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以为,还要培养学生的体育意识以及卫生健康知识。最后是评价标准的改革,评价标准是教师对学生运动能力做出判断的依据。
四、小结。
中职体育是中职学校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对于学生身心健康、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但目前国内中职学校体育情况不容乐观,首先是中职体育教师对于中职体育的教育理念还不够清晰,其次是中职学校体育资源不能满足学生的体育需求,这造成的后果之一就是学生在课内课外参与体育课程不积极。通过对有关中职体育学校的文献进行回顾,我们认为唯有通过明确教学目标、开发体育资源与深化体育改革,才能改变目前中职学校体育面临的困境。
法学的论文篇十
伴随着财税法在经济法中的凸现,财税法学逐渐为学者和政府所关注,而坚持权利义务这一基本线索并辅之相关知识的学习才是财税法人才培养的关键。由于传统法学教育弊端所致,引入案例教学可以有效改进财税法教学,并结合实证分析的方法,提供给学生必要的实践机会以保证财税法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的培养。
【正文】。
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oflaws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著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笔者以为,通过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点的认识具体化,对实务性的操作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于案例所要证明的理论加以检验,这也是对知识再认识的过程,一方面加深对知识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丰富案例、拓展视眼的过程,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是极为有意义的。
鉴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许多学校都栽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开设律师实务、毕业实习等,很多学校的法学院系还聘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作为兼职教授,讲授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这无疑是一种值得采纳的教学方式。财税法教学也同样,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实践部门人员。笔者以为,我们更重要的是给学生提供现实的实践机会,真正给学生以接触社会的机会,以保证在毕业之时能更快的融入社会当中。
【注释】。
[1]汪太贤、艾明著:《法治的理念与方略》,中国检察出版社(引论)。
法学的论文篇十一
个人相片。
姓名:
大学生个人简历网。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1988年4月17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未婚。
身高:
173cm。
体重:
65kg。
户籍:
广东湛江。
现所在地:
广东湛江。
毕业学校:
湛江师范学院。
学历:
本科。
专业名称:
法学。
毕业年份:
2011年。
工作年限:
一年以内。
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律师/法务。
行政/后勤。
人力资源。
职位名称:
助理;。
工作地区:
湛江市;其他;。
待遇要求:
可面议;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英语一般;。
计算机能力:
综合技能: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培训经历:
时间培训机构证书2011年6月-2011年7月遂溪信用社。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湛江市赤坎区法院时间范围:2010年11月-2011年1月公司性质:其他所属行业:协会、社团、政府公用事业、社区服务担任职位:书记实习员工作描述:在法院,我主要的工作是接待当事人、阅读卷宗、写法院简报、协助法官写作判决等法律文书;有时候,还会和法警给当事人送传票和法律文书。离职原因:
所在公司:湛江霞山区法院时间范围:2008年7月-2008年8月公司性质:其他所属行业:协会、社团、政府公用事业、社区服务担任职位:书记实习员工作描述:主要负责档案的装订、打印传票和入庭前告示等。离职原因:
其他信息。
自我介绍:
2010年参加了司法考试,担任过民事审判庭实习生;在法院实习锻炼了沟通协调能力,表达能力,处事稳重;工作踏实,责任心强,再学习能力强,具有较强信息获取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在班上曾担任体育委员、班长,有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抗挫折、抗压力能力良好。有很强的团队合作意识。
发展方向:
/收集。
其他要求: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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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论文篇十二
通过学习《医事法学》这门课程,我了解到了一些原因。
伤,执着追求”的精神品质。
况是有权利要求健康的活人呢?
不交医疗费用,对治疗效果不满意,无理取闹以及一些不道德的行为。
他们才是弱势。
赔的目的。
进广大群众对医院的了解。
规不够健全。
完全错误的一方。
的服务融洽医患关系。
心中的信念――为祖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奋斗终身!
法学的论文篇十三
正文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在卫生你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卫生法律关系参与人在法律地位上即存在平等性,又存在不平等性。一方面,在除卫生管理以外的卫生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由于卫生活动的专业性,在意思表达上,即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主体也达不到完全的真实、一致,表现出不平等性。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对个人和社会健康利益的确认和保护。它以卫生法对个人和社会健康利益的'确认为形式,以实现卫生法对个人和社会健康利益的保护实质。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促进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是其根本目标。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必然主体。其它各方参与人因卫生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不同而有所不同。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有主体、内容、客体,这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缺乏其中任何一要素,该卫生法律关系就无法形成或继续存在。主体:即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公民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内容:即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卫生法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卫生法律义务;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与人身紧密相关的其它利益。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卫生权利: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根据自己的遗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它包含三层含义:
(3)权利主体有权在自己的卫生权利遭受侵害或者义务主体不履行卫生义务时,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卫生义务: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为了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它包含三层含义:
(1)义务主体应当依据卫生法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便实现权利。
主体的某种利益;
(3)卫生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或者不适当旅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特征是:1,是在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
2,是由卫生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3,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通过对卫生法律关系的梳理,可以看出医疗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多层面的、纵横交错、内外交叉的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医疗卫生宪法法律关系表现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现代国家应当构建起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与医疗保障体系,从而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表现为卫生服务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的关系,但鉴于卫生行业的特点,这又是一种不完全平等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既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有监督与被监督,以及救济等关系;医疗卫生刑事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国家公权力对医疗卫生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制裁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是医疗卫生法律关系的必要补充。是在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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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论文篇十四
摘要:
卫生法学的学科性质决定了卫生法学教育的实践性特点。从卫生法学教学和医药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来看,加强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在卫生法学教学中,应提升其在专业教育中的地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改革和完善教学方法,采用庭审观摩、案例讨论、角色扮演(模拟法庭)、参观、讲座等实践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关键词: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方法。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医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结合的重要性。为此我国已将卫生法规作为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卫生法学亦成为医学生的必修或选修课程。由于我国现行的医学教育实行的是大学本科时期高度专业化教育,课程设置是以学科为中心的模式,这种模式保证了医学的自然科学传统,但却忽视了人文科学的重要作用。加之,我国医学生实行的是文理分科的高考升学模式,导致多数医学生人文学科素养缺失。为此,为提高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和医学生的卫生法学素养,笔者根据医学生和卫生法学课程的特点,进行了课程的实践教学强化与改革的初步尝试。
一、卫生法学课程的定位。
(一)课程的学科定位。
卫生法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新兴的发展中的边缘交叉学科,也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新兴的交叉学科,是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产生和卫生法律规范的大量涌现而不断发展的边缘学科[1]。是以研究与卫生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对象的新的部门法学。
(二)课程的专业定位。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广义的医学生――医疗、卫生、药学、护理、保健和社区服务的高等医学院相关专业及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生,必须具有卫生法学的专业知识,才能适应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达到现代医疗卫生人才的基本要求,实现具有一定医疗卫生专业素养,又懂法律、善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适应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因此,课程的专业定位应是:卫生法学课是医学教育课程体系和职业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课程的教学和学习使学生拓宽知识领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了解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明确自己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更好地从事医药卫生工作,遵纪守法,监督执法,抵御违法行。所以,课程也是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重要内容,对专业素质培养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三)课程的内容定位。
根据卫生法学的学科和专业定位,课程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卫生法学基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执业护士管理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公共卫生监督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医院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血液及血液制品法律制度、母婴保键法律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内容[2]。同时考虑到各专业的特点,突出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融入专业、行业等的特殊法学问题。兼顾国家资格考试要求,吸收最新研究成果,努力探索其基本法律、法规体系和框架,丰富内容、创新形式,提高课程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用以提高医学人才相关方面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二、加强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一)适应国家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
早在1998年,教育部就发文要求高等学校要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要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从2003年起,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也提出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时至今日,全国高校都在进行教育教学的改革,许多学科也都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采取多种教学方式方法,培养学生的各种能力。
目前全国所有的医药院校和一部分综合大学都开设了卫生法学课程,该课程也成为医药院校相关管理专业的必修课之一。为了提高教学效果,在卫生法学的教学上,一些院校进行了教学方式、教学手段等方面的试点改革,比如引进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模式教学法等。但大多数学校教学安排还不尽合理,教师的教学方法仍然以传统的灌输式、填鸭式的课堂理论讲授为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没有得到较大提高,教学效果较差。笔者在教学中也进行过一些教学改革的尝试,但不够深入,目前仍然以理论讲授为主,缺少实践教学,致使教学与实践相脱节,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较弱。因此需要对该课程进行更深入的改革,增加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社会输送高素质优秀人才。
(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需要。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能力的重要方式。现代医药卫生人才不仅要具备扎实的医学基础知识及一定的管理知识,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应该具有较强的法律知识。从我国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及学生培养状况来看,普遍存在着卫生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掌握较好,实践能力相对不足的缺陷。因此,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仅仅依靠课堂理论教学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进行严格的实践能力和综合能力的培养。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已无法适应现代医药卫生管理教育的要求。如何改进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已成为现代教育的重中之重。
通过加强实践教学,使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加深对卫生法学教学中理论知识的理解,使理论知识与实践紧密结合,更好地掌握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同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独立解决现代卫生法律活动中的基本问题的能力,最终,使学生通过该门课程的学习,能够学以致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三、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设计思路。
卫生法学的新兴性、边缘性、交叉性、实践性和应用性决定了课程就理科而言,属文科课程;就文科而言,属理科课程的特性。在进行课程实践教学与改革的方案设计时,必须文理兼顾。既要发挥自然科学以学科为中心的课程模式,保证学科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避免忽视人文科学内容的重要性;也要发挥人文学科“以人为本”的优势,规避各门课程联系松散,培养目标不明确的问题。因此,设计并进行由传统“满堂灌”到多种教学方式的运用、完全自主“问题导向学习法”的实践教学与改革的完整尝试才能揭示卫生法学课程教与学的客观特殊性及启示作用。
(一)课程常规教学。
和任何其他学科课程教学一样,卫生法学课程常规教学是不可完全抛弃的,还是需要根据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分别按传统全板书讲授和ppt及多媒体辅助讲授教学方式进行。并按教学日历授课、布置复习题、思考题和作业,按期进行期末考试。
(二)课程实践教学。
卫生法学实践教学要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进行优选,实践内容典型、具有一定代表性和难度。实践教学选择在学生已经掌握卫生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旁听法庭审理、开设模拟法庭、参观卫生监督、防疫、药品食品管理机构和技术监督部门,加深学生对卫生法律制度的理解及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庭审观摩:主要通过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审理医疗纠纷、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一审、二审案件的旁听观摩,亲身体会法庭的庄严与法律的神圣,了解法院工作程序,巩固所学的卫生法学理论知识,并理论联系实际,激发学生学习卫生法律的积极性。
案例讨论:由教师选择医疗事故、药品管理、食品管理、非法行医等方面的相关案例,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结合所学卫生法学知识进行讨论或相互辩论,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观见习:组织学生到卫生监督机构、药品食品监督机构参观,由监督机构的执法监督人员讲解卫生执法监督程序、观看执法监督相关文书,了解我国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增强感性认识。
听讲座:聘请卫生法学专家、卫生管理实际工作者或律师到学校举办专题讲座,介绍卫生法热点问题、讲解前沿动态和在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时的卫生法适用情况。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和职业经验。
讲专题:由学生根据学习重点和难点,自主讲授和讨论。将学生自愿组合为学习小组;然后选择卫生法学的近期社会热点问题,把课程内容分解、组合成单元内容,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探究和解答,最终形成专题讲座,交叉讲专题和听讲座。引导学生针对问题,查询文献资料、获取知识,然后相互交流所获得的知识,并探讨如何用所获得的知识来促进问题的解决。教师只发挥把握方向、布置任务、归纳总结的作用。学生课堂外的学习时间,远远超过课堂上的时间;学生课堂上讨论、讲解的时间多于教师讲解的时间,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现代医学教育模式。
模拟法庭:主要由教师选择经典的医疗纠纷案例,由学生进行角色扮演,模拟法院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审理、辩论、质证,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既培养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应变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也能产生辐射功能,也是间接对学校的其他专业学生进行卫生法治教育。
四、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实施保障。
(一)有充足实用有效的.案例库。
这是开展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案例讨论的基础。无论是理论讲授,还是分组讨论、热点焦点问题分析、教学评价,都要运用到大量的案例,通过案例进行说明、分析、讨论、考核,因此,卫生法学实践教学需要充足的案例储备,并需要对案例按照内容、难度、类别分门别类,组成一个结构完整的案例库,并逐年扩展和完善[3]。案例库应当具有下列特点:全面:即案例库所选案例应当尽可能全面容纳卫生法学的各部分内容,具有全面性;新颖:是指案例库所选择的案例要能够反映最新的法律理论动态、前沿热点和焦点问题、最新法律法规等,具有时代性。精准:是案例库选择的案例文字要精炼,内容要精确,要具有一定代表性,能够综合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具有典型性。此外,所选案例还应有适当的难度和深度。
(二)有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
实践教学基地是开展实践教学的基础条件,是联系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纽带。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是卫生法学实践教学顺利进行的保证。鉴于卫生法学学科的特殊性,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选择与一般法学的实践教学基地有一定区别,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基地重点应是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以满足和体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卫生法学教学特色[3]。
(三)有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教师是实践教学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其素质直接影响实践教学的质量。作为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教师应当既具有深厚卫生法学理论功底,又具有卫生法学的实践经验这样的综合素质。在理论上,既要掌握卫生法学基础理论,也要掌握医药基础知识;在实践上,既要具备法学实践经验,也要熟悉医药卫生实际工作,有一定的实际卫生工作经验,这样才能真正驾驭卫生法学实践教学。而目前,我国卫生法学师资队伍薄弱,有的教师是法学专业毕业,有的教师是医学专业毕业,不是缺乏法学知识,就是缺乏医药卫生知识,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和医药学教育[4]。同时大多数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缺乏实践工作经验。为此,必须对从事卫生法学教学的老师进行多方面培训,培养具有医学和法学复合知识结构的教师;同时,也可以从实践教学基地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聘请一定数量的具有丰富卫生法学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形成一支专兼结合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互为补充,互相学习,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实现卫生法学教学目标。
此外,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需要学校对卫生法学课程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奠定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的物质条件和必要环境,才能使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顺利开展。
实践教学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教学任务,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实践教学的地位,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进一步使实践教学规范化。因此,我们应牢固树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办学理念,克服传统教学模式的不足,强化和优化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卫生法学实践教学不是对实践的简单模仿,也不是对卫生法学理论教学的单纯检验,它有其独特的内涵和规律,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逐步完善,以满足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培养出既全面掌握临床医学技能,又熟悉法律知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1]樊立华.卫生法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1-3.
[2]吴崇其.卫生法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11:8-13.
[3]何宁.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设计与思考[j].中华医学教育杂志,2010,30(2):208―210.
[4]杨芳,周新生,潘荣华.医学院校医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研究[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9,(4):10―11.
法学的论文篇十五
各位理事、各团体会员、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开展卫生法学术交流活动,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面向社会开展有关学术论文征集活动。
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论文征集工作自即日起至10月31日截止。投稿者应为医药卫生工作者、医药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法律工作者、医学与法学教育工作者、在校大学生、其他与本会有关人员等。
二、请投稿者认真填写《北京卫生法学会学术年会论文登记表》,务于上述截止日期前将论文的电子版发送至北京卫生法学会电子邮箱。邮箱地址:bhls0027@.
三、学术论文范围和书写要求见附件。
本会将聘请有关专家对论文予以审评,并分为入选论文和优秀论文两个层级。经评审入选的论文一律在北京卫生法学门户网站学术交流栏目刊登并分别授予证书。被评为优秀论文的将推荐给中国卫生法学会主办的《医学与法学》杂志发表。
请收到本通知后,协助做好宣传动员和投稿工作。本通知可在单位内部张贴。
附件二:论文书写要求;。
联系人:张荣。
联系电话:6317002718911032820。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学的论文篇十六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点。
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统一性;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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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论文篇十七
第一节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其具有如下特征: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2.民事责任既是对国家的一种责任,也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补偿责任。
3.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二、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比,具有如下区别:
第一,责任产生的根据不同。前者是违反民事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后者是违反了行政法和刑法上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侵权和违约。
第三,使用的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后者是惩罚和制裁。
第四,责任性质不同。前者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后者则是强制性。
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没有过错,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违反义务的性质来看,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了约定义务,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定义务。
第二,从侵害的对象来看,违约行为所侵害的是相对权即合同债权,后者侵害的是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
第三,从事先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来看。
第四,从侵害的后果来看,违约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失赔偿,而后者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
二、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一方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责任。
严格责任主要适用于违约责任和特殊的侵权责任。在严格责任条件下,违约方只有证明违约行为是发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约的免责条款下,才能免责。
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三、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前者是指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典型的形式就是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返还财产。后者是指不法行为人承担的主要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形式。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三节民事责任形式。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一是返还不当得利。二是指不法侵占财产,应当返还原物。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合同或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的一种责任形式。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其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故应承担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的一种责任形式。
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故应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时状态的一种责任形式。
八、赔礼道歉。
是指责令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示歉意,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情况。
第四节民事责任的竞合和聚合。
一、民事责任的竞合。
广义的责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违反多个法律规定,产生多个法律责任的现象。
狭义的责任竞合仅指选择性的竞合。广义责任竞合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态:
1.规范排斥的竞合,也称为法条竞合,是指其中某项请求权因具有特殊性而排斥其他请求权的适用。
2.选择性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后发生多项请求权,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行使,即使一项请求权行使后,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补救,受害人也不能再选择另外一个请求权。
3.请求权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后发生多项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行使,如果一项请求权行使使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补救,原则上受害人不可以请求另外一种请求权。如果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以外之原因而消灭时,仍可以行使其他的请求权。
4.请求权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后发生多项请求权,当事人对于数种以不同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
二、责任聚合。
责任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损害后果的多样性,而应当使责任人向权利人承担多种法律责任的形态。责任聚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聚合。
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分别违反了不同法律部门的规定,将导致多种性质的法律责任并存的现象。
(二)民事责任内部产生的责任聚合。
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了多种民事责任形式,各种责任同时并存的现象。
第二编人格权法。
第十三章人格权概述。
第一节人格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人格概念的涵义。
(一)人格的概念。
简言之,人格就是人在法律上的资格。
(二)人格概念的涵义。
1.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
2.人格是指民事权利能力,即成为民事主体所必备的资格。
3.人格是指人格权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三)法人的人格。
法人的人格就是民法所保护的法人实体在社会关系中所享有的法人意志自由和精神利益完整性等人格利益。
二、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格权的概念界定。
现代民法的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
(二)人格权的法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所谓固有,就是人格权是由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
3.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必备权利。
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基本权利。
三、人格权法律关系。
(一)人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在人格权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人格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
人格权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是指人格权的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意愿,为实现自己人格利益,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人格权的义务是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主体实现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而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三)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人格权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人格权的客体就是人格利益。
第二节人格权的种类。
二、人格权的种类。
(一)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基本的人格权,其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
(二)物质性人格权。
是以自然人的物质载体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客体,概括保障这些物质性人格利益的权利。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三种。
(三)精神性人格权。
就是以民事主体的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维护其不受侵害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性自主权。
第三节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就是指用民法上以人格权自身的请求权方法和确认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的方法,以使权利人享有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请求权的形式,对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权利人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方法。
一、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人格权的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可能时,可以向加害人或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回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二、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就是确认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赋予权利人以侵权请求权,通过行使该请求权,使损害得到救济,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保护人格权的圆满状态。
认定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该种行为应当符合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第一,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第二,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第三,是侵害民事主体权利的行为。第四,是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
第四节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
一、人格权与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须的权利。
(一)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相同之处。
1.两者同为专属权。
2.两者都为支配权。
3.两者均非具有直接的财产性。
(二)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作用不同。前者以维护自然人、法人的基本人格为其基本功能,使其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法律效果。后者是为维护特定的身份关系所必须的权利。
2.身份权与人格权相比,不是民事主体固有权利。
3.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
4.权利客体不同。前者是人格利益,表现人之所以为人的资格。后者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二、人格权和财产权。
(一)人格权和财产权的联系。
1.人格权的享有和保障是财产权行使和取得的基本前提。
2.某些人格权的行使可以使权利人获得财产利益。
3.财产权对于维护个人的人格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区别。
1.人格权是非财产性权利,不以财产利益为基本内容。
2.人格权都是固有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而不是事后取得的权利。
3.人格权是专属权,只能为权利人所享有,不能转让或者抛弃,也不能继承。
4.人格权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
三、人格权与人权。
人权,是每个人都应该普遍享有的、须臾不可离开的权利。
人权是指第一文库网人在社会、国家中的地位,是人在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领域中的地位和权利的综合,既包括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及政治权利,也包括人身权利。
(一)人格权与人权的联系。
1.人格权是人权的基础。
2.人权是人格权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力量。人权的基本精神就在于尊重个人的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二)人格权与人权的区别。
1.人格权仅仅是人权中的一个具体内容,除了人格权外,还有宪法上的权利、公权利。
2.人权与人格权的基本性质不同,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法也不同。人格权是法定权利,是民事权利。
第十四章一般人格权。
第三节一般人格权概述。
一、一般人格权概念和特征。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二)一般人格权的法律特征(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
1.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3.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
4.一般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二、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功能。
(一)解释功能。
是具体人格权的母权,对具体人格权进行解释时,应当以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为原则。
(二)创造功能。
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从中可以创造出各种具体的人格权。
(三)补充功能。
第四节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一、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概说。
二、人格独立。
是民事主体对人格独立地享有,表现为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地主体资格,享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
(二)人格独立的内容。
1.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支配。2。不受他人的干涉。3。不受他人控制。
三、人格自由。
(一)人格自由的概念。
具体内容是人身自由和意志自由。
(二)人格自由的内容。
1.保持人格的自由。2。发展人格的自由。
四、人格尊严(三者中的核心)。
(一)人格尊严的概念。
它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
(二)人格尊严的内容。
1.人格尊严是一种人的观念。2。具有客观的因素。3。是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评价的结合。
第十五章具体人格权。
第一节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一、生命权。
(二)生命权。
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其法律特征为:
1.生命权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安全为客体。2。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其基本内容。3。保护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
二、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因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劳动能力是自然人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是健康权的一项基本人格利益。
三、身体权。
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第三节名誉权、信用权和荣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
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所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身份权。
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第三编物权法。
第十六章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与本质。
物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法律特征。
(一)作为支配权的物权。
所谓“支配”是指依据权利人的意思对权利进行管领或处置;
物权特定原则是指,每一个独立的物上都存在单独的所有权,一个所有权只能设立在唯一的、特定的物之上,而不能设定在数个物的集合之上。
(二)作为绝对权的物权。
也称为对世权,是指能够相对于每一个人产生效力,每一个人都必须尊重此种权利的权利。
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财产权是指,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向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第一,物权是静态的因素而债权是动态的因素。
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而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第三,物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
第二节物权的客体。
二、物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中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且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具有如下特征:
1.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须为人力所能控制。3。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4。须为有体物。
三、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一)不动产与动产。
不动产是指依其自然性质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便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上的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
第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第二,能够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
第三,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要多于动产所有权。
第四,租赁权是否具有物权效力上的不同。
(二)主物与从物。
所谓从物是指非主物的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一人之物;为从物所辅助的物被称为主物。
(三)原物与孳息。
产生孳息的物或权利称原物,而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前者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产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出产物。后者是指因法律关系而得到的利息、租金及其他收益。
(四)消费物与非消费物。
前者是指按照对该物通常的适用方法只可使用一次即不得再行同一使用的物。
(五)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前者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在交易时能够依据品种、规格、数量、容量或重量等加以确定的动产。
(六)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前者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者其他事实具体指定的物。不特定物也称种类物,它是指仅以品种、规格、质量、数量抽象指定的物。
(七)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前者是指经分割不改变其性质或者影响其用途的物。
(八)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在形态上能够独立成为个体的物。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在社会观念上视为一个独立个体的物。集合物是指有多个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的物。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与种类。
物权效力是指,在物权产生之后,为实现其内容,法律所赋予的效果与权能。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基于物权的排他性,在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或者内容相互或者内容相互冲突的两项他物权,这就是所谓的“一物一权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项所有权。
第二,在第三人因善意取得或取得时效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时,该物原先存在的所有权因而消灭。
第三,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互不相容的他物权。
第四,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优先效力的范围。
物权的优先效力不仅包括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也包括同一物上存在多项物权时其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的表现。
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第一,不相容的物权之间的效力。在同一物上不得存在两项性质互不相容的物权,后设定的物权无效。
第二,可相容的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其一,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其二,同一物上存在两项担保物权时,依据“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其三,同一物上存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时,也依据“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
第四节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涵义于存在的合理性。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类型、内容以及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均须由法律加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者合意改变物权的内容及公示方法。
二、物权的分类。
(一)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前者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后者也称限制物权(他物权),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人基于与所有权人的合意或法律规定而取得了对物进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他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标的物进行支配。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前者是指以对他人的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为内容,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即能对他人的物占有、使用并可获得相应的收益。
后者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以对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为内容的限制物权。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的客体时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存在于动产之上的物权称为动产物权;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
(四)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从物权应与其所从属的权利共担法律命运。
(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前者是指,虽属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但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产生的物权。
后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物权,如留置权、法定抵押权。
(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前者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后者是指没有一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如所有权。
第十七章物权变动。
第一节概述。
一、物权变动的涵义。
就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物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又称“固有取得”,它是指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而不是基于原物权人对其物权的转让取得。
2.继受取得。
又称“传来取得”,它是指基于他人对其物权的让与而取得该项物权。
(二)物权的变更。
物权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不影响物权属性的情况下物权的客体、效力范围、方式所发生的改变。
(三)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应仅指物权的绝对消灭,即物权从此不再存在。
二、物权变动的分类。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前者是指由于法律行为而引发的物权变动,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
后者是指,由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法律事实,如实事行为或事件而引发的物权变动,包括取得时效、征收或没收,因继承等。
第二节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一)公示原则的涵义与存在的合理性。
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透过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展现此种变动的后果,即变动后物上的权利性质与权利归属,否则就无法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则。
公示方法所具有的使物权变动发生实际法律效果的功能就是“公示力”。
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二、公信原则。
(一)公信原则的涵义。
是指,依物权变动所展现出来的物权即便事实上不存在或者内容有欠缺,但对于信赖此项公示方法所展现出来的物权并以之为标的物进行交易的人,法律上依旧承认其进行的物权交易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便对其利益加以保护的原则。
(二)公信力。
物权的公示不仅产生了物权转让效力,而且具有了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功能,此种功能就是“公信力”。
第四节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具有三项要件:首先,处分人具有处分权;其次,存在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再次,须办理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它是指权利人申请有关机关将其不动产上的物权变动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二、登记的公信力。
第五节动产的交付。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其要件有三:首先,处分人须有处分权;其次,存在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再次,原则上须交付。交付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现实交付。
即动产占有的现实移转,它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物权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给受让人。
1.通过占有辅助人进行的现实交付。2。通过占有媒介人进行的现实交付。3。通过被指令人进行的现实交付。
二、观念交付。
(一)简易交付。
是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占有了该动产,在让与物权合意达成之时,就已发生交付该动产的效果。
(二)占有改定。
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使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该动产现实移转的交付。
(三)指示交付。
也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它是指在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针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第六节物权的消灭。
物权因法律行为与其他法律事实而消灭。
一、混同。
所谓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法律上地位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二、抛弃。
抛弃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独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第十八章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物权保护的概念与类型。
一、自力保护。
也称为自力救济,它是指当物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自己的个人力量对权利加以保护。
(一)自助行为。
是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扣留或毁损的行为。
二、公力保护。
也称“公力救济”,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依法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民法、民事诉讼法运用公权利加以保护。
第二节物权请求权概述。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与性质。
也称“物上请求权”,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旨在排除对物权现实或潜在的妨害,从而回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
二、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有三种: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
三、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
四、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区别。
(二)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1.目的不同。前者是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恢复与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后者以恢复原状或者金钱赔偿的方式使受害人回复到损害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
2.构成要件不同。前者并不一定要求有损害事实,存在妨害的危险时,就可以行使。
3.效力不同。在破产的时候,返还原物请求权产生别除权或取回权。
4.能否让与不同。前者原则上不能让与。
5.诉讼时效期限不同。
第三节返还所有物请求权。
是指所有权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物权占有其物或侵夺其物的人返还该物的请求权。
第四节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
前者是指当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他人以侵夺占有或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物权人享有的请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一项请求权。主要适用不动产。
后者是物权人针对有妨害其物权的危险事由享有的加以防止的请求权。
第十九章所有权。
第一节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性。
具有以下五个特性:
1.完全性。是指所有人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其客体的物权。
2.受限制性。在法律的限度内支配其客体的物权。
3.整体性。所有权是具有浑然一体的内容的物权。
4.弹力性。对所有权的限制在经过了一定期限后会回复到其圆满状态。
5.永久性。
二、所有权的权能。
(一)积极权能。
1.占有。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
2.使用。是指在不毁损物或变更物的性质的情形下,依照物的通常使用方法以满足所有人需要的行为。
3.收益。是指收取物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4.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
(二)消极权能。
是指所有权人能够排除他人不正当的干涉。主要就是物权请求权。
四、取得时效。
(一)取得时效的概念。
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某权利之意思继续行使该权利,经过一定期间后,遂取得该权利的制度。
(二)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1.占有。2。经过一定的期限。3。动产为他人所有。
(三)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1.占有。2。经过一定的期限。3。不动产。
(六)取得时效的中断。
是指因一定事由的出现而使已经过的期间失去效力,待该事由消灭后,取得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情形。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是指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将该动产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者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如果该人在受让所有权或取得他物权时为善意,则其将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是动产。
2.出让人是无处分权的占有人。
3.无处分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原因行为有效。
4.无处分权人已将动产交付给了受让人。
5.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时为善意。
二、先占。
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构成要件:
1.标的物为动产。2。须为无主的动产。3。该动产不是法律禁止流通物。4。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
五、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包括三种:附合、混合以及加工。
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有形物相互结合,在社会交易上被认为是一个物的情形。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开或者分开在时间或金钱上都花费很大,从而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加工是指对于他人的动产进行加工改造的法律事实。
第四节共有。
一、概述。
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状态。
二、按份共有。
是指数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三、共同共有。
是指数人依据法律之规定或者合同之约而形成某一共同关系,基于该共同关系而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产生的。
2.权利享有与义务承担上的不同。
3.分割的限制上不同。
4.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四、准共有。
是指数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例如,数人共同享有一个抵押权。
第二十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的范围内加以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其特征:
1.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3.用益物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4.用益物权通常以他人所有的物为客体。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
两者的区别:
1.内容不同。前者是在于取得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后者则是对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加以控制。
2.客体不同。用益物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不动产,而后者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权利。
3.独立性不同。前者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无须与债权相伴而生。而后者则从属于债权。
4.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一旦某人取得了用益物权,其权利即告实现,而后者只有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才能实现。
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七节地役权。
是指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了便利地使用自己的土地而设定的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使用的权利。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在对自己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时,由于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相邻权并非一类独立的物权形态,是一种法益而非权利。
2.相邻权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对相邻不动产一方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因此是法定关系;而后者则是约定关系。
3.前者无需登记,后者须办理登记。
4.相邻权仅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情形,后者可以自由加以设定。
5.前者无需支付金钱等代价,后者要支付一定的代价。
6.前者不存在期限。
第八节典权。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并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转典,是指典权人以自己的责任将其所承典的不动产再行出典于他人的行为。
第九节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是指依法经批准获得的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的使用权。
捕捞权是指依法经批准获得的在我管辖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我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内从事捕捞水生动物、植物等活动的权利。
采矿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合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取水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经批准取得的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权利。
法学的论文篇十八
1、毕业论文大纲题目。
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2、论文摘要和关键词。
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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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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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目录。
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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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正文。
是毕业论文的主体。
6、结论。
论文结论要求明确、代写论文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
7、参考文献和注释。
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
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
(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
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
)
8、附录。
包括放在正文内过份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代写论文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目录。
序言1。
一、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立法2。
(一)“一国两制”构想的落实3。
(二)基本法解释权存在的法理依据4。
1.法律需要解释4。
2.立法原意4。
4.基本法解释权的配置7。
(三)基本法制定程序中的瑕疵8。
(四)基本法解释权立法的重要影响因素10。
二、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的解读和适用11。
(一)基本法性质的认定11。
(二)基本法解释权的归属14。
(三)基本法解释权行使的原则15。
1.坚持一国两制原则16。
2.维护香港高度自治原则16。
3.法治原则17。
4.高度信任原则--17。
(四)基本法解释权配置的特征18。
1.解释权行使主体复合18。
2.立法性与司法性并存18。
3.常委会完全解释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有限解释权18。
(五)基本法解释权行使的程序18。
(六)基本法解释权行使的效力19。
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高度自治权的关系21。
(一)香港高度自治权的内涵21。
(二)香港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关系22。
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基本法解释权与其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关系22。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关系23。
(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立法权的关系23。
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立法会的立法权的关系23。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立法会的立法权的关系24。
(四)香港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行政权的关系25。
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行政权的关系25。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行政权的关系25。
四、香港基本法解释权制度的完善25。
(一)完善基本法解释权制度运行的配套立法26。
(二)关于香港基本法解释权配置和行使主要所涉及到的机关的建议27。
结语29。
参考文献30。
后记33。
法学的论文篇十九
个人相片。
姓名:
性别:
女
民族:
汉族。
1986年5月30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未婚。
身高:
156cm。
体重:
51kg。
户籍:
广东湛江。
现所在地:
广东湛江。
毕业学校:
湛江市师范学院。
学历:
本科。
专业名称:
法学。
毕业年份:
工作年限:
一年以内。
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销售行政及商务-销售行政专员/助理。
人力资源-人事助理。
行政/后勤-行政专员/助理。
职位名称:
人力资源助理;行政助理;销售助理。
工作地区:
湛江市;。
待遇要求:
可面议;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一周内。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英语cet-4;普通话标准。
计算机能力:
证书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9月-207月。
湛江师范学院。
本科。
9月-207月。
华南师范大学。
专科。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证书。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
太平洋网络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
年3月-2008年7月。
公司性质:
外资企业。
所属行业:
互联网、电子商务。
担任职位:
销售部助理(实习)。
工作描述:
排期、销售合同起拟、行政后勤。
离职原因:
实习合同到期。
所在公司:
麦当劳餐厅。
时间范围:
公司性质:
外资企业。
所属行业:
餐饮、娱乐、酒店。
担任职位:
服务员(在校兼职)。
工作描述:
餐厅内所有岗位的操作。
离职原因:
兼职合同履行完毕。
所在公司:
湛江市中油茂昌石油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
年2月-3月。
公司性质:
民营企业。
所属行业:
贸易、商务、进出口。
担任职位:
行政文员。
工作描述:
协助部门主管开展公司日常行政事务,具体如下:1、企业对内对外文书草拟,包括公司管理制度、公示公告、对外职能部门沟通文书。2、员工考勤统计。3、员工档案的建立、更新、统计、保管。4、公司资产的保管及维护,办公用品的派发。5、小额采购。6、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企业文化的'建设、企业户外活动的策划、组织、执行。
离职原因:
个人对职业的重新定位,希望接受更多的挫折与多元化企业文化。
其他信息。
自我介绍:
1、执行力强。一年时间的企业行政部门工作经历,熟悉企业行政事务流程,独立承担公司内外勤事务工作、企业文书材料书写、部门人员协调等各方面能力得到很好的施展,学习能力及创新能力的工作素养进一步提升。
2、责任感意识强,积极独立开展本职工作。对人力资源有一定基础的理解,曾参与薪酬调整、人员架构优化、员工考核等相关工作。
3、注重细节,工作严谨,灵活与原则相平衡。
4、中共党员,人品端正,职业道德良好。
5、兴趣广泛、性格开朗,善于与人沟通。
6、本人联系方式为lukunlife@/15876392031。
发展方向:
如能获得贵单位的认可,将在入职后尽快学习熟悉职务工作内容,可独立承担工作任务及责任后,勤思考,常动手,创新工作思维,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其他要求:
1、入职初期能进行较系统的工作内容培训。
2、通过工作能力的增强,福利待遇能有所提升。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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