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调查报告(专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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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调查报告(专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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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调查报告篇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关于纳雍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后续管理的建议案。

——杨义。

2015年3月17日,有幸参加了纳雍县政协组织的提案办前沟通会,我作为提案人提出的《关于加强纳雍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后续管理的提案》在会上水利局的负责人作了相关的答服,2013年纳雍县人民政府下发了《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管护法的通知》(该文件附后);但作为我在实际的调研中发现纳雍县目前农村安全饮水存在很多因管理造成的问题;在此将问题归纳如下,不当之处,请指正。

(一)纳雍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后续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统筹规划问题,没有合理整合水资源。

1、水源点没有通过政府进行合理的规划进行保护,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由于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污水随意排放,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均呈污染加重的趋势,划定水源区域的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有些群众将水源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一样据为己有,造成一些工程因为水源协调而无法实施。

2、在工程安排上因水利局对下面乡镇实际情况不了解,仅凭乡镇的一纸报告安排项目,造成一部分工程缺乏实际的可行性,造成部分工程重复投资。

(二)运行管理方面的问题。

1管理机构。

水利部门兴建的饮水工程建成之后没有任何机构和部门管理。因水利局只管建。建成后的水厂和管道等附属设施由村委会来管,村委会是只管有水吃就行,没水吃就去向政府反应,不存在什么管理机构和组织。有的乡镇成立了管水委员会,但形同虚设,根本没有发挥作用。

2管理人员。

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不固定,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供水系统的常识都不懂,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缺少正规的培训。

3管理体制。

饮水工程供水不按成本收取水费,更不存在提取折旧费和大修费用,大锅饭式的管理。有水就用,坏了就停用。管理人员没有责任感,管好管坏不与管理人员的利益挂钩。导致工程管理不善,使用不久就报废。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一是要提高对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把它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来抓;二是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建议各级政府成立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工作。要把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作为各级政府“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项目;三是要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建议多方协调,统一管理农村和城镇饮用水建设工作,全面整合水利资源,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四是要广泛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一方面要增强农民群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环保意识和水商品意识,另一方面要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疾病传播。

(四)关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资金筹措的建议。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议各级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加大投入力度,引导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一是继续争取国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专项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二是建议市县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工程建设,三是按照农村公益性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办法,积极引导受益农民筹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四是通过政府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民间资金投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立起完善的多元化投入体系。

(五)关于政策扶持的建议。

建议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政策扶持力度,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应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农村供水工程用电应该按照农业用电的价格给予优惠;对农村供水工程不收取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对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税费减免,在认真进行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有关税费标准和减免幅度,免收水资源费及质检测费等,以此保证农村水厂能够实现良性运行。

(六)关于行业管理建议。

1.要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统一的行业管理部门,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统一管理农村供水工作,制定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办法。建议自上而下成立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并明确管理权限,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的指导和监督,从而达到加强和规范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的目的,从根本上杜绝建管脱节、重建轻管的现象。

2.建立起定期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的检测制度,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

3.建立科学的水价政策和水费征收体系。合理制定工程水价和足额收取水费是确保工程发挥效益、良性运行最有力的经济手段。所有工程都要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水价要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物价部门批准执行。供水单位要科学布设用水计量的总水表、供水点水表和入户水表,以表计量。要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最高用水量,超过最高用水量的部分可以加价收费。水费收入要设专户管理,主要用于供水工程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集体福利基金等项开支。积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努力提高水费实收率。

(七)关于工程运行管理对策。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要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市场经济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达到工程良性运行。

管理权,并组建供水管理站或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二是对以国家投资、群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按照投资比例确定股份,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站或公司,由供水站(公司)负责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三是对规模较小的单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四是由个人独资和企业实体兴建的工程所有权归个人和企业实体所有,联股兴建的工程所有权归股东所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层层建立了管理组织,分级落实了管理责任。

(八)关于水源地保护对策。

要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制定保护办法,设立警示牌,特别是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垃圾、污水和有害物质进入水源区。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凡因采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因素引起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工程损坏,造成群众饮水困难的,要按照“谁损坏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由责任方解决问题,恢复供水。同步跟进做好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确保水源不受二次污染,维护可持续发展。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解决广大农村群众饮水安全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农民办实事,让农民得到实惠的重要举措,对增强农民身体健康、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发展农村经济、密切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优先安排项目,县委县政府将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管护纳入考核;对乡镇分管领导实行问责制,让民生工程真真正正服务民生。

纳府发[2013]64号。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纳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纳雍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农村人民群众生活用水,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实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达到水质、水量、保证率和取水时间四个标准。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国家投资为主、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含乡镇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和单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和“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实行分级指导、分级承担维修管护费用补贴、分级监督管理,并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成立用水户协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

第四条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制定惠民政策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管护范围、权限、方式、内容及职责。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范围包括已实施完毕的“渴望”工程、“解困”工程、“因旱灾水源枯竭”工程及目前规划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六条管护权限。

(一)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受益区域跨乡(镇、街道)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涉及的各乡(镇、街道)共同协商管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措施报县水利局备案,县水利局负责监督。

(二)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水源在其它各乡(镇、街道)的集中供水工程,水源由工程受益的乡(镇、街道)会同水源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协调落实,受益乡(镇、街道)负责对工程行使管护权,县水利局负责监督。

(三)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水源在其它村(社区)或受益区域跨行政村(社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协调落实水源和行使管护权,县水利局负责监督。

(四)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水源在本村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当地村委会行使管护权,工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监督管理。

(五)国家投资补助以户或联户建设的分散水窖工程,按照“户建、户管、户用、户有”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负责管护。

第七条管护方式。

(一)公司运作。由县水利局组建农村供水管理公司或供水管理站,负责对全县农村饮水工程进行管护;管理公司或管理站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出让经营权。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通过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推荐出让给农户或个人经营管理。对出让所得资金进行专户储存,并由县水利局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确保专项用于出让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

(三)租赁承包。在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农村饮水工程租赁承包底价后竞标承包。中标者在足额缴纳抵押金并与县水行政主管单位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后,在规定承租期内对租赁承包项目进行独立经营和维护,并按期交纳租金;租赁承包金由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储存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并专项用于工程设备的大修更新。租赁承包期限一般为十年,也可以依据租赁承包人要求延长至二十年。租赁金缴纳标准为:租赁十年的,租赁金为评估价的10%;租赁二十年的,租赁金为评估价的20%。

(四)用水户协会管理。对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成立用水户协会负责工程管理运营和征收水费,并按国家规定提取5%的折旧费和1.5%的大修费,所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费由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储存于县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资金专户,用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由县水利局监督使用。

(五)拍卖。以资产评估价为起拍价,向社会公开拍卖工程使用权,拍卖年限为二十年。拍卖所取得的资金可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备的大修更新或新建其它饮水安全工程。

第八条管护内容。

一、水源保护。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单位(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报告当地乡(镇、街道)及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和水利等部门并请求予以处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二)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二、水质检验。

(一)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供水单位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的监督和抽验。

(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且不能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的相关要求。

(三)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必要时,可提请防疫机构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等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条管护职责。

(一)用水户职责:对自建自用的小水窖(池)和工程设施进行管护,对集中供水的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及管网、水处理设施、管理用房等设施主动参与监督管理,严禁人为损坏。

政管理部门备案;签订工程的管护相关协议;制定水价收费标准,报县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并按相关规定将收取的折旧费、大修费上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储存于县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水源保护区、提水站、水池、输水管道、管网、管理房等设施进行监管;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损毁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维修,并完善项目维修及运行管理档案;向乡(镇、街道)水利站(水管所)提交年度工程运行情况报告。

(三)乡(镇、街道)职责:负责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内管理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监督村(居)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制定属乡级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取标准,报县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并将收取的折旧费、大修费上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储存于县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工程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

(四)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职责:负责为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管理与技术服务,组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办法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审核报批,对工程建设及维护提供有关技术服务。

(五)县水行政部门职责:监督和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建立健全相关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县环保部门划定水源保护区;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辖区内管理机构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

(六)农村饮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农村饮水工程的顺利建设及可持续运行做好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水质监测、土地、炸材、供电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各乡(镇、街道)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加强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依法打击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的任何有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章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在县水利局指导下,经听证后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报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地区或缺水季节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施行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供水站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第十三条集中供水工程应保证项目批准的供水范围内的村(居)民用水需要。需扩大供水规模的,由当地村(社区)委员会或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集中式供水工程主体部分的养护和维修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入户工程由受益农户维修。

第十五条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资金。工程受益区经过县水利局核准和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等用水户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标准;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或高于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由各地视情况自行界定并适当予以补贴。

第十六条供水管理单位(人)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定期观测取水口水位、水质变化和来水情况;及时清理取水口处的杂草及其他漂浮物,清除取水口处的淤泥和水生物;汛期应对洪水危害予以防控。

第十七条供水管理单位(人)每天应记录水厂供水量,并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相关构筑物内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水厂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并持体检合格证上岗。

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处理。

第十九条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识,管线中的进(排)水阀,每月应至少检查维护1次;每年应对管道附属设施检修一次;未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用户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受益村要根据供水规模,以村(社区)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本村(组)调蓄池以下配水管网、检修井、进户工程等设施的管护;寒冬时节用水户应对进户管道和水表采取保暖防护措施,防止冻裂损坏。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条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乡)级人民政府或县水利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或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其它以权谋私的行为;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二条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备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乡(镇、街道)管理不力,致使饮水工程损毁的,由乡(镇、街道)自行筹资解决。

第二十四条因煤炭、矿山工程修建等开采,致使饮水工程被破坏的,按照“谁破坏,

谁修复”的原则,由破坏方出资并及时修复。同时管理煤炭、矿山新建工程部门应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周边的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工程管护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管护资金由财政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工程折旧费、大修费三项组成。县财政按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人数每人每年补贴1元的标准纳入县级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并专项储存于县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折旧费和大修费同时储存于县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

第二十六条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资金要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非人为因素造成损毁的修复;对经审核确无力承担的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费进行补贴。由于人为因素破坏、运行错误等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凡申报市级维修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后,按市级财政30%、县财政60%、管理单位自筹10%的资金比例落实维修资金;凡申报县级维修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后,按县级财政90%、管理单位自筹10%的资金比例落实维修资金。

第六章工程管护资金申报程序。

第二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的申报程序应坚持“管理单位申报,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审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集中拨付”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农村饮水工程补贴资金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一)成立了管护机构;

(二)有具体的运行管护办法;

(三)落实了管护人员和村规民约的集体性工程项目;

(四)落实了10%的自筹资金;

(五)维修方案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需财政予以补贴的。

第三十条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损毁的设施补贴申报程序:由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具体实施方案,报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中心核实审定,由县水利局联合县财政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工程维修方案进行核查审批后,县财政再按审批资金比例拨付。

第七章监督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确保收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水利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核查审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技术方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维修项目实施组织验收,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要求集中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设立专户,滚动使用;按规定拨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维修补贴资金,并对各项目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批准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损毁修复项目进行审计,对水费收支及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违法行为,为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供电部门:负责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力设施的维护及运行供电,并落实农村饮水工程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卫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点和受益区的水质进行检测和监测。

环保部门:负责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水污染防治及执法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及水费收支使用情况必须由管理机构在各项目区向村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纳雍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饮水安全调查报告篇二

优秀作文推荐!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8月下旬,组织部分委员到伊山镇水厂、小伊乡水厂等地查看饮用水供水情况,了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情况,并听取县水利局的有关情况介绍。现将调查了解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把它作为政府强化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任务,按照“硬件过硬、管理到位、水价合理、水质达标”的要求,制定相关的规划,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作了大量的工作,较好地提高了受益区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至20xx年底,由水利部门牵头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部采用地表水源集中式供水方式,共解决规划内xx个乡镇xx个行政村计xx万多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改善10万多人的饮水条件,铺设镇村管道xxkm,村内管道xxkm。

县政府连续多年来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列入政府10件为民办实事工程来抓,层层签订责任书。20xx年省委省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要求,根据这一要求,县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也作了专项部署,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相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加强协调与配合,水利部门作为主管单位,精心组织、科学规划、严格管理,确保饮水安全工程的顺利开展,新目标的顺利实现。

2、切实真抓实干,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是一项涉及面广、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长期社会系统工程。县政府及水利部门通过制定规划、加强管理、搞好服务、发动群众等各项措施,连续多年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为工作重点,关注西部岗岭用水困难、东部盐碱地饮水困难以及小城镇集中供水等农村供水项目,建设了一批质量高、形象好的优质工程。“十二五”以来已完成省下达的xx个行政村xx万人饮水安全任务。同时县水利部门从接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以来,不断健全完善全县水厂管理机制,组建县云泰供排水公司,目前除伊芦水厂外,建成后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部由云泰公司统一运行和管理,工程的运行效益得到较大程度的发挥。

3、严格项目管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建设。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民心工程,工程的实施直接影响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县政府及水利部门多年来想方设法,积极包装项目,主动争取上级支持,努力使各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管好用好国家和省专项补助资金,按要求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体系,动员收益群众积极自筹,有效地保证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在安全饮水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严把工程质量关。对规划的设计评审、施工队伍的选择、施工材料设备的采购、工程质量的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等方面实行全方位的监督,确保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质量。

4、目标任务明确,全力以赴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xx年组织实施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省各有关部门相应出台了配套文件,明确提出到20xx年苏北地区城乡统筹区域供水乡镇覆盖率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区域供水入户率达xx%以上。根据要求县政府及水利部门已委托市水利规划设计院编制完成《xx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xx―20xx年实施规划》,规划按照先急后缓、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明确年度目标任务,逐年逐步实施。并出台了《20xx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与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工程同步实施计划核查情况报告》,提出了具体的工程实施方案,核算了管道铺设及相应的资金投入,为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做好了必要的前提准备。

根据《20xx年xx县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报告》显示:我县目前仍有饮水不安全人口xx万人。其中:无集中式供水工程人口xx万人;过去已经解决供水问题的村组,由于管道老化漏损,又形成新的约xx万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地下深井水厂水位下降,增加约xx万人饮水不安全。

2、现有水厂不能完全满足群众用水需求。

我县乡镇自来水厂兴建时受条件所限,建设规模不大,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生产用水量大幅增加,尤其是在用水高峰期,原设计供水能力已显不足,导致部分乡镇的农村生活饮用水不足,时常发生间断性供水。

一是村庄环境“脏乱差”问题突出。大部分农村的供排水、生活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二是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还很不到位。我县乡镇许多自来水厂的水源地根本没有设立保护区。有严重污染的企业排放的有毒有害物体,农民生活的垃圾、污水,农药化肥的过度使用等都对周边地区水体造成污染,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

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先由住建部门按照区域供水规划完成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工程,再由水利部门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涉及面比以往大,领导力量、用于实际工作的人力、财力、物力和工作方法、管理制度都必须与之相适应。县政府要尽快提上议程,设立高层综合协调机制,出台有关政策,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协调部门间关系,形成工作合力。要探索城乡供水一体化,制定最合理的实施方案,依托现有水厂进行扩建、改建,辐射延伸供水管线,争取抓紧实施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工程,努力提高农户安全饮用水的入户率,初步构建全覆盖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体系。

一是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根据我县水环境重要条件及水源保护要求,合理划定各乡镇水厂取水口的水源保护区,明确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

二是抓紧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处理。结合村庄环境整治和示范村建设,开展农村环境治理,杜绝在水源地周边堆放垃圾和有害物品。

三是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县水利部门要主动与环保、卫生等部门联系,通力合作,严格禁止在水源地附近发展高污染企业,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和人为破坏,切实保护好我县的水环境和饮用源。

要确保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必须建立起可持续的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县政府及水利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出台专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规范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运营行为,协调好水厂所有者、经营者和农户用水的利益关系。要进一步健全管护机制,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节水、用水等规章制度,做到制度严明、责任到人,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加大供水管网和供水设施维护投入,及时改造老化、破损管网,确保管网畅通和用水安全,杜绝跑水漏水现象发生。

4、进一步做好水质定期检验和监测工作。

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坚持水源地提水和供水调节池两次加氯消毒,要对全县水厂出厂水采样进行常规指标检测,定期请有关部门进行水质全面检测,建立农民饮水安全保障系统,基本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全覆盖。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供水队伍素质和安全责任意识,做到未经处理的水不进户。做好供水设备检修工作,定期清洗制水设施和清水池,做到文明生产和整洁美观,确保供水质量。

农村饮水安全调查报告篇三

2.1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良好运行机制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良好的运行机制是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重要措施。首先,要明确饮水安全工程的所有权,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将工程建好后的管理落实到每家每户。在保障工程建设过程权责明确的同时,对工程维护的责任也要进行划分,以实现有效的管理;其次,对于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要进行专业的培训,确保其能够达到工程建设所需的管理水平及技术水平,避免流于形式的管理现象;再者,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规模不大的情况,可以将几个存在划片,由一个施工团队来完成,避免建设过程中的资金分散及管理失控;另外,在工程建设完成后,综合各种因素的基础上,进行水费的核算,在农民承受的'范围之内进行合理地收费,以保障运行的有效性。

2.2建立科学合理的水质检测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水质检测体系是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基础。首先,在选址时要避开污染严重的水源区域,在保护农村水源的基础上进行工程的实施;其次,在工程实施之前要对工程所在地的水质进行严格的检测,以保障水质符合饮用的标准,确保工程建成后农民用水的安全性;再者,工程建成后要建立水质监测系统,对用水进行有效的管理及维护,以保障供水的安全性。另外,还要加强农民的安全用水意识,积极配合水质监测工作的落实。

2.3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管理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管理是促进工程顺利实施的保障。首先,建立完善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有效地约束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人员的行为,避免偷工减料及不负责任的施工现象;其次,设置可行的工程管理流程,对工程的选址、方案制定、工程施工及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梳理,确保工程建设有据可依;再者,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避免不合理的施工操作存在,及时发现工程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合理的控制。

2.4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资金支持加大资金支持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一方面,勘察结算工程,保障资金的投入,以促进勘察工作的有效开展,避免勘察不严而留下的隐患;另一方面,在工程实施阶段也要保障资金的充足,以促进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另外,在工程建成后,还要投入一定的维护资金,以促进水质监测及后续维护的有效开展,切实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效果实现。

3结语。

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是保障农村用水质量的重要举措,通过在云南省会泽县水务局的工作经验积累及相关资料分析,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现状做了总结,明确了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并进一步探讨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主要措施,对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保障农村用水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农村饮水安全调查报告篇四

1.1从行业管理角度看。

(1)促进了企业管理模式更加科学规范。随着垫江县农村供水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起了产权明晰、管理主体到位,责、权、利统一的企业管理模式,这对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资源整合让项目效益得到最大发挥。在项目规划、实施方面根据水资源的分布情况,打破行政区划界线,整合资源,减少投资,最大程度地发挥了项目的工程效益。目前,垫江县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供水安全率都达到100%。

(3)进一步促进了城乡供水一体化。通过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实施,供水水质达到了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水量、水压能够得到保证,使全县广大村民吃上了安全卫生的自来水,从而改善了农村村民的生活质量。

1.2从经济社会效益看。

(1)农村人过上了“新生活”。垫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显著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健康状况。农民用上自来水后,减少了疾病发生,节省了医疗费用。部分农村劳动力得以从找水、拉水、背水的劳动中解脱出来,外出务工或经商,增加了收入,增强了农村经济实力。同时带动了农村改厨、改厕、改房、改路,一些村镇利用供水工程在村镇街道周围、房前屋后植树种花,美化环境,许多农家配用了卫生洁具、洗衣机、太阳能热水器。

(2)集镇建设有了“动力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后,房地产、商贸、旅游业等对城镇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高安镇先后新建了二条环镇公路,房地产、商贸业迅速发展,城镇人口快速增加,成为全市明星乡镇之一;白家镇进行旧街改造、新建步行街、水果市场、车站,吸引外资近亿元开发生态度假村,镇域经济不断繁荣。

(3)自来水成了“致富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推动了特色种植、养殖业、乡村旅游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发展,促进了农户万元增收工程。该县新建种苗繁育场13个、苗圃基地15个、中药材基地12个、柑橘基地41个、蔬菜基地28个、水产基地17个,覆盖农户15.8万户,带动农户增收1.5亿元。

2主要经验。

(1)组建机构,加强领导是关键。水利部门把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纳入水利工作的第一要务,层层组建专管机构,财政、发改委、卫生、环保等部门大力配合与支持,形成了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2)管好水源,提高水质是前提。垫江县根据《垫江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采取各种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手段,加大水资源的保护工作,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经县环保局和县疾控中心检测,全县饮用水源水质和出厂水水质均合格。

(3)科学规范,合理布局是重点。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集中财力和物力,尽可能地实施一定规模、高标准、高质量和规范化集中式供水工程,并以此为中心,逐步向周边农村地区辐射发展,安装延伸供水管网,发展供水人口,解决农村群众的饮水问题。这样既节省建设资金,水质、水压、水量能满足用户要求。

(4)加强监管,建管结合是保障。在实施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时,组建项目实施的施工班子,尽量推荐工作积极肯干、责任心强、有事业心、文化程度高的年轻有为的人员作为施工管理人员。工程完工投入营运后,将建设施工人员组建营运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工程的运行管理,把在施工安装中学到的知识用到管理工作中去,使项目工程能够长期发挥效益。

农村饮水安全调查报告篇五

行业管理问题。大洼县供水地域较为分散,水资源管理问题较多,特别是人畜饮水水资源管理尚未进行统一开发与合理利用。此外,在运行管理机制上也不完善,尚未实行有偿供水制度,未按成本水价收费,形成以水养水的新机制,导致农村饮水工程无法达到长期受益和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工程问题。大洼县饮水工程主要以深层地下水为水源,水层达1000米以上,工程水源投资达百万,相比其它地区有其特殊性,按国家投资比例不可能完成全部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分区建设及治理根据盘锦市大洼县饮水安全问题,大洼县进行了合理的规划建设,综合考虑行政区划规划成9个乡镇,分别为为东风镇、平安乡、荣兴乡、新开镇、唐家乡、田庄台镇、二界沟镇、田家镇、清水镇。从经济条件、水资源条件、地形条件等合理分成了1、2、3、4区。

1区:针对饮水其它水源水质超标严重情况,其分布在东风镇,水源其它水质(含铁、锰)超标严重,总人数为13380人,工程建设条件基本相同,工程类型及各类供水工程的数量也基本相同,以增加设备除铁、锰为主,改善水质。

2区:针对饮水水源水量严重不足情况,其分布平安乡、荣兴乡、新开镇、唐家乡、田庄台镇、二界沟镇、田家镇、清水镇,总人数32485人。通过寻找新水源和管网改造相结合方式有效提高供水量。

3区:针对饮水水源水质含氟超标严重情况,其分布在荣兴乡、田庄台镇,总人数23133人。通过寻找新水源方式得以解决。

4区:针对饮水水源水质苦咸水超标严重情况,其分布在二界沟、唐家乡,其中分散供水和水质不达标总人数21477人。

通过并入集中供水与新水源结合实施。分期实施及连片饮水工程建设要求本着“实事求是、远近结合”原则,“先重后轻、先急后缓”顺序,科学安排,统筹规划,全力解决高氟水、苦咸水等饮水安全问题。大洼县除骨干工程由国家、省、市、县投资建设外,其余大量小型农村水利项目均采取“民办公助”,以农民自筹资金、投工投劳为主。农村兴办公益事业,按照“民主决定、群众受益、量力而行、上限控制、财务公开”的原则,推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的方法,深入发动群众集资投劳大干水利,确保农村水利建设取得成效。注重管理及实施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大洼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指挥、资金筹措、协调和监督控制。加强工程管理。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制,由业务水平高的总监理工程师控制工程质量,同时具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全程跟踪督查,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工程发挥效益。制定公示制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宣传政府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政策及标准,将工程建设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搞人情工程、面子工程,杜绝各种不正之风,让有限的资金用到最为需要的地方。形成检测体系。利用卫生与环保部门的技术、设备,建立水质监测体系。有条件的水厂落实专门机构、人员、任务、责任、仪器设备和经费,对饮水水源、管网末梢水进行定期监测,并保证资料数据准确和信息及时反馈,确保水质安全。

三、结语。

总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做好饮水安全工程有利于推动农村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现,因此必须全力以赴做好这项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调查报告篇六

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选址不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选址不规范是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在进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时,要对工程所在地进行详细地考察,在对当地水文资料和地质勘测情况进行详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方案的设计和制定,这样才能够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但是,在目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施工方案的制定往往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不能够详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基本情况。而且,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存在随意更换建设地点的状况。导致工程建设所在地的水质不符合饮用标准,或者将工程所在地选在有污染源的地方,造成饮水存在安全隐患。

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质量不合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质量不合格也是农村用水安全工程存在的重要问题。首先,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的资质存在严重的问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能够严格按标准来执行相关操作,影响了工程的质量;其次,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不负责任的操作行为,使得施工中的相关参数达不到质量的要求,如打井深度达不到要求、输水管道的管径不符合要求、施工完成后不能够对水质进行合理的检测等等,从而,导致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质量达不到应有的要求。

1.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没有充分考虑饮水设施的可利用性对饮水设施的可利用性考虑不充分也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主要问题。在当前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由于管理不善,导致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多部门管理的状况,出现多头申报来套取国家资金的状况。而且在建设的过程中,多部门参与,一方面导致建设的质量不能够保证,另一方面也导致在建设中出现工程建好后闲置的状况,引起严重的资源浪费。而且,在工程结束后,对供水设备没有进行责任分管,很多饮水井露天放置,导致水质污染现象严重。

1.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资金支持不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资金支持不足也是工程建设面临的严重问题。首先,在对饮水安全工程所在地进行前期勘察的过程中,由于国家对勘察的资金设置不足,影响了勘察工作的进行,导致工程建设在没有有效勘察地质及水文的基础上进行,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质量;其次,工程在建设的过程中,由于专项资金不足,导致工程所用材料及设备达不到应用的标准,施工粗糙,严重影响着工程的质量;再者,工程建设完成后,由于资金不足而不能够做好验收工作,没有有效的水质监测,从而导致水质不达标,影响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初衷。

1.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运行成本过高运行成本过高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的又一重要问题。一方面,对于农民来讲,由于考虑资金状况,而不愿意使用工程建设后的安全用水,导致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在进行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时无论是征地,还是进行水质监测及缴纳相关的税费,都需要资金投入。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管线一般比较长,成本也就相应地会升高。而农民的承受能力有限,不愿意投入资金来换取安全的水资源。因此,运行成本高也影响着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运行效果。

农村饮水安全调查报告篇七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8月下旬,组织部分委员到伊山镇水厂、小伊乡水厂等地查看饮用水供水情况,了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情况,并听取县水利局的有关情况介绍。现将调查了解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把它作为政府强化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任务,按照“硬件过硬、管理到位、水价合理、水质达标”的要求,制定相关的规划,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作了大量的工作,较好地提高了受益区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至20xx年底,由水利部门牵头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部采用地表水源集中式供水方式,共解决规划内xx个乡镇xx个行政村计xx万多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改善10万多人的饮水条件,铺设镇村管道xxkm,村内管道xxkm。

1、建立健全机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摆上重要日程。

县政府连续多年来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列入政府10件为民办实事工程来抓,层层签订责任书。20xx年省委省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要求,根据这一要求,县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也作了专项部署,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相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加强协调与配合,水利部门作为主管单位,精心组织、科学规划、严格管理,确保饮水安全工程的顺利开展,新目标的顺利实现。

2、切实真抓实干,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是一项涉及面广、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长期社会系统工程。县政府及水利部门通过制定规划、加强管理、搞好服务、发动群众等各项措施,连续多年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为工作重点,关注西部岗岭用水困难、东部盐碱地饮水困难以及小城镇集中供水等农村供水项目,建设了一批质量高、形象好的优质工程。“十二五”以来已完成省下达的xx个行政村xx万人饮水安全任务。同时县水利部门从接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以来,不断健全完善全县水厂管理机制,组建县云泰供排水公司,目前除伊芦水厂外,建成后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部由云泰公司统一运行和管理,工程的运行效益得到较大程度的发挥。

3、严格项目管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建设。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民心工程,工程的实施直接影响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县政府及水利部门多年来想方设法,积极包装项目,主动争取上级支持,努力使各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管好用好国家和省专项补助资金,按要求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体系,动员收益群众积极自筹,有效地保证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在安全饮水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严把工程质量关。对规划的设计评审、施工队伍的选择、施工材料设备的采购、工程质量的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等方面实行全方位的监督,确保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质量。

4、目标任务明确,全力以赴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xx年组织实施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省各有关部门相应出台了配套文件,明确提出到20xx年苏北地区城乡统筹区域供水乡镇覆盖率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区域供水入户率达xx%以上。根据要求县政府及水利部门已委托市水利规划设计院编制完成《xx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xx―20xx年实施规划》,规划按照先急后缓、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明确年度目标任务,逐年逐步实施。并出台了《20xx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与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工程同步实施计划核查情况报告》,提出了具体的工程实施方案,核算了管道铺设及相应的资金投入,为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做好了必要的前提准备。

1、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仍较多。

根据《20xx年xx县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报告》显示:我县目前仍有饮水不安全人口xx万人。其中:无集中式供水工程人口xx万人;过去已经解决供水问题的`村组,由于管道老化漏损,又形成新的约xx万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地下深井水厂水位下降,增加约xx万人饮水不安全。

2、现有水厂不能完全满足群众用水需求。

我县乡镇自来水厂兴建时受条件所限,建设规模不大,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生产用水量大幅增加,尤其是在用水高峰期,原设计供水能力已显不足,导致部分乡镇的农村生活饮用水不足,时常发生间断性供水。

一是村庄环境“脏乱差”问题突出。大部分农村的供排水、生活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二是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还很不到位。我县乡镇许多自来水厂的水源地根本没有设立保护区。有严重污染的企业排放的有毒有害物体,农民生活的垃圾、污水,农药化肥的过度使用等都对周边地区水体造成污染,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

1、加快实施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步伐。

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先由住建部门按照区域供水规划完成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工程,再由水利部门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涉及面比以往大,领导力量、用于实际工作的人力、财力、物力和工作方法、管理制度都必须与之相适应。县政府要尽快提上议程,设立高层综合协调机制,出台有关政策,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协调部门间关系,形成工作合力。要探索城乡供水一体化,制定最合理的实施方案,依托现有水厂进行扩建、改建,辐射延伸供水管线,争取抓紧实施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工程,努力提高农户安全饮用水的入户率,初步构建全覆盖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体系。

一是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根据我县水环境重要条件及水源保护要求,合理划定各乡镇水厂取水口的水源保护区,明确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

二是抓紧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处理。结合村庄环境整治和示范村建设,开展农村环境治理,杜绝在水源地周边堆放垃圾和有害物品。

三是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县水利部门要主动与环保、卫生等部门联系,通力合作,严格禁止在水源地附近发展高污染企业,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和人为破坏,切实保护好我县的水环境和饮用源。

3、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长期效益。

要确保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必须建立起可持续的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县政府及水利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出台专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规范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运营行为,协调好水厂所有者、经营者和农户用水的利益关系。要进一步健全管护机制,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节水、用水等规章制度,做到制度严明、责任到人,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加大供水管网和供水设施维护投入,及时改造老化、破损管网,确保管网畅通和用水安全,杜绝跑水漏水现象发生。

4、进一步做好水质定期检验和监测工作。

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坚持水源地提水和供水调节池两次加氯消毒,要对全县水厂出厂水采样进行常规指标检测,定期请有关部门进行水质全面检测,建立农民饮水安全保障系统,基本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全覆盖。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供水队伍素质和安全责任意识,做到未经处理的水不进户。做好供水设备检修工作,定期清洗制水设施和清水池,做到文明生产和整洁美观,确保供水质量。

农村饮水安全调查报告篇八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xx年工作要点安排,为促使我市农村安全饮水工作扎实有效开展,11月底,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组织市水利局等单位分别深入到汝阳、宜阳、偃师等县(市),对我市农村安全饮水情况进行了调研。实地察看了12个安全饮水工程,走访了部分农户,并听取了市、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从调研情况看,近十几年来,我市的农村饮水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全市大面积的人畜吃水困难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但是由于水源变化、水体污染、水质不达标以及工程老化、病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农村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仍然非常突出。截止20xx年底,全市476万农村居民中,有200万人存在饮水不安全问题,其中水质不达标的164.3万人,水量不足、取水不方便以及供水保证率低的35.7万人。在未达标的164.3万人中,饮用氟砷含量超标的86.7万人,饮用苦咸水的52.7万人,饮用水源被严重污染的有24.9万人。高氟、高砷、苦咸、污染等水质问题,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长期饮用高氟水,轻者形成氟斑牙,重者造成骨质疏松、骨骼变形,甚至瘫痪,丧失劳动能力。长期饮用砷超标的水,易造成砷中毒,可导致皮肤癌和多种内脏器官癌变。长期饮用苦咸水,会导致肠胃功能紊乱,免疫力下降。这些疾病给群众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影响了农村人口的整体素质,导致群众医疗费用支出高,生活质量降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近两年多来,我市先后实施完成了四批安全饮水工程项目,总投资7332万元,建设271处工程,使283个村17.59万群众用上了干净的安全水。在农村安全饮水工作中各级政府重点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都把安全饮水工作作为农村群众要办的实事,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水利、发改、财政、卫生、环保、建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安全饮水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各行其责,通力合作。各水利部门作为建设及管理单位,精心组织、科学规划、严格建设程序,确保项目的顺利开展。

2、严格资金管理。

为保证饮水工程顺利建设,各级政府想方设法,多方联系,主动争取上级支持,努力使各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管好用好国家和省专项补助资金,按要求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融资体系,动员受益群众积极自筹,投工投劳,有效地保证了工程顺利施工。

3、规范项目管理。

市、县政府都规范了项目申报、建设、管理程序,市政府为规范管理相继出台了《关于进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编审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各县(市)政府按照要求也都全面实行了“规划建卡、社会公示、集中采购、资金报账、巡回监理、明确管理责任和建立水价机制”等六项制度,建设了一批质量高、形象好的优质工程。

4、严格工程质量。

各级政府在对安全饮水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严把工程质量关。一是严把施工队伍选。

择关;二是严把材料设备采购关;三是严把工程质量监督关。通过建立多层次、多部门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我市安全饮水工程建设质量,保证群众能够长久吃上安全水、放心水、方便水。

5、做好技术服务。

各级水利部门都积极深入农村,深入基层,深入工地,搞好技术服务,及时帮助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对各级水利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及监理人员加强技术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切实把饮水工程建设好、管理好、维护好。

6、加大宣传力度。

为有效地开展安全饮水工作,市政府及时下发了《农村饮水安全农民读本》,编印了《洛阳市农村饮水安全知识手册》,在报纸、电台、水利网站等宣传媒体上,对安全饮水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加大宣传力度,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安全饮水工作的顺利进行。

几年来,我市的安全饮水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也有效地解决和改善了部分群众的安全用水问题,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思想认识还不到位。

表现在个别地方还停留在饮水解困阶段,项目规划上没有全局观念,不敢或者不愿上大的工程;工程管理上采取粗线条管理,不积极介入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对运行管理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已建工程大部分还是采用村委会管理或指定专人管理的方式。

2、建设项目入不敷出。

由于实施的安全饮水工程项目批复资金有限,辐射面小,安全饮水工程实际供水人口大于项目安排的饮水不安全人口,造成“大马拉小车”现象。个别地方对不达标饮用水危害认识不到位,还存在“等、靠、要”的思想,配套资金不能很好落实,项目资金拨付缓慢,使工程建设不能有效实施。

3、水资源规划和管理薄弱。

截止目前,我市尚无农村地下水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少数安全饮水工程建成后,上游水源的保护问题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且有个别已建成的饮水工程,旁边就是开采的矿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饮水质量。

4、项目服务资金缺口。

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要求“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前期工作、项目管理、水质检测和监测以及水源保护等工作”,但实际上各级财政基本上没有安排,同时从项目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用太低或者没有提取费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管理等工作。

一、提高认识,为农村安全饮水工作提供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农村安全饮水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提高认识,增强全局观念,及时解决农村安全饮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新农村建设,推动农村安全饮水工作的开展。

二、完善规划,积极争取资金支持。

要在对全市农村饮水基本情况调查评估的基础上,针对饮水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农村安全饮水总体规划。努力争取国家安全饮水项目资金,积极落实安全饮水的各项配套资金,为项目建设管理、提高工程标准、加快饮水工程建设步伐提供保障。

三、加大力度,拓展安全饮水辐射面。

要在满足设计供水能力的前提下,对已建部分工程进行管网供水能力评估,对有条件延伸的,要积极引导鼓励用水群众自筹、投工、投劳,帮助部分具备条件的农民尽快用上安全水。

四、统一协调,加大水资源管理力度。

要对已建成或正在建的安全饮水工程的水资源加以保护,按照有关规定,对可能造成污染源的要进行跟踪检测,做好各级沟道的清淤,确保排水畅通,有效保护好水资源。

农村饮水安全调查报告篇九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8月下旬,组织部分委员到伊山镇水厂、小伊乡水厂等地查看饮用水供水情况,了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情况,并听取县水利局的有关情况介绍。现将调查了解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把它作为政府强化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任务,按照“硬件过硬、管理到位、水价合理、水质达标”的要求,制定相关的规划,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作了大量的工作,较好地提高了受益区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至20xx年底,由水利部门牵头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部采用地表水源集中式供水方式,共解决规划内xx个乡镇xx个行政村计xx万多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改善10万多人的饮水条件,铺设镇村管道xxkm,村内管道xxkm。

1、建立健全机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摆上重要日程。

县政府连续多年来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列入政府10件为民办实事工程来抓,层层签订责任书。20xx省委省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要求,根据这一要求,县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也作了专项部署,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相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加强协调与配合,水利部门作为主管单位,精心组织、科学规划、严格管理,确保饮水安全工程的顺利开展,新目标的顺利实现。

2、切实真抓实干,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是一项涉及面广、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长期社会系统工程。县政府及水利部门通过制定规划、加强管理、搞好服务、发动群众等各项措施,连续多年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为工作重点,关注西部岗岭用水困难、东部盐碱地饮水困难以及小城镇集中供水等农村供水项目,建设了一批质量高、形象好的优质工程。“十二五”以来已完成省下达的xx个行政村xx万人饮水安全任务。同时县水利部门从接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以来,不断健全完善全县水厂管理机制,组建县云泰供排水公司,目前除伊芦水厂外,建成后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部由云泰公司统一运行和管理,工程的运行效益得到较大程度的`发挥。

3、严格项目管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建设。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民心工程,工程的实施直接影响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县政府及水利部门多年来想方设法,积极包装项目,主动争取上级支持,努力使各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管好用好国家和省专项补助资金,按要求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体系,动员收益群众积极自筹,有效地保证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在安全饮水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严把工程质量关。对规划的设计评审、施工队伍的选择、施工材料设备的采购、工程质量的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等方面实行全方位的监督,确保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质量。

4、目标任务明确,全力以赴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xx年组织实施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省各有关部门相应出台了配套文件,明确提出到20xx年苏北地区城乡统筹区域供水乡镇覆盖率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区域供水入户率达xx%以上。根据要求县政府及水利部门已委托市水利规划设计院编制完成《xx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xx―20xx年实施规划》,规划按照先急后缓、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明确年度目标任务,逐年逐步实施。并出台了《20xx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与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工程同步实施计划核查情况报告》,提出了具体的工程实施方案,核算了管道铺设及相应的资金投入,为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做好了必要的前提准备。

1、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仍较多。

根据《20xx年xx县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报告》显示:我县目前仍有饮水不安全人口xx万人。其中:无集中式供水工程人口xx万人;过去已经解决供水问题的村组,由于管道老化漏损,又形成新的约xx万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地下深井水厂水位下降,增加约xx万人饮水不安全。

2、现有水厂不能完全满足群众用水需求。

我县乡镇自来水厂兴建时受条件所限,建设规模不大,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生产用水量大幅增加,尤其是在用水高峰期,原设计供水能力已显不足,导致部分乡镇的农村生活饮用水不足,时常发生间断性供水。

一是村庄环境“脏乱差”问题突出。大部分农村的供排水、生活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二是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还很不到位。我县乡镇许多自来水厂的水源地根本没有设立保护区。有严重污染的企业排放的有毒有害物体,农民生活的垃圾、污水,农药化肥的过度使用等都对周边地区水体造成污染,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

1、加快实施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步伐。

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先由住建部门按照区域供水规划完成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工程,再由水利部门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涉及面比以往大,领导力量、用于实际工作的人力、财力、物力和工作方法、管理制度都必须与之相适应。县政府要尽快提上议程,设立高层综合协调机制,出台有关政策,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协调部门间关系,形成工作合力。要探索城乡供水一体化,制定最合理的实施方案,依托现有水厂进行扩建、改建,辐射延伸供水管线,争取抓紧实施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工程,努力提高农户安全饮用水的入户率,初步构建全覆盖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体系。

一是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根据我县水环境重要条件及水源保护要求,合理划定各乡镇水厂取水口的水源保护区,明确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

二是抓紧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处理。结合村庄环境整治和示范村建设,开展农村环境治理,杜绝在水源地周边堆放垃圾和有害物品。

三是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县水利部门要主动与环保、卫生等部门联系,通力合作,严格禁止在水源地附近发展高污染企业,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和人为破坏,切实保护好我县的水环境和饮用源。

3、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长期效益。

要确保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必须建立起可持续的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县政府及水利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出台专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规范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运营行为,协调好水厂所有者、经营者和农户用水的利益关系。要进一步健全管护机制,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节水、用水等规章制度,做到制度严明、责任到人,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加大供水管网和供水设施维护投入,及时改造老化、破损管网,确保管网畅通和用水安全,杜绝跑水漏水现象发生。

4、进一步做好水质定期检验和监测工作。

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坚持水源地提水和供水调节池两次加氯消毒,要对全县水厂出厂水采样进行常规指标检测,定期请有关部门进行水质全面检测,建立农民饮水安全保障系统,基本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全覆盖。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供水队伍素质和安全责任意识,做到未经处理的水不进户。做好供水设备检修工作,定期清洗制水设施和清水池,做到文明生产和整洁美观,确保供水质量。

水是生命之源!农村饮水问题至关重要!民生问题是急需解决的根本问题!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建设,改善了农村生活环境条件,提高了群众生活质量,受到了......

农村饮水安全调查报告篇十

3、保障食品和安全饮用水的供应、尝试恢复良好的卫生条件,这些至关重要。

4、关注饮水卫生,共享健康生活。

5、水污染问题时有发生,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受到严重危害,我们要关注饮用水安全问题。

6、节约用水,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7、水,生命之源;水,健康之本。

8、建设节约型社会,走循环经济道路,节约水光荣,浪费水可耻。

9、水可以洗涤万物。

10、滴水穿石并非由于水滴有巨大的力量,而是由于水一滴接着一滴。

11、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标准是饮用水安全的最低门槛。

12、试验表明过滤器可以生成安全的饮用水。

13、富营养化引起的水体“水华”已成为威胁饮用水安全的严重问题,我们的目标是确保有充足的安全的饮用水可供自由分配。

14、井涸方知水珍贵。

15、安全饮水,健康生活。

农村饮水安全调查报告篇十一

甲方:

乙方:

为了顺利地实施xx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确保工程施工任务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xx县高塘乡长垅村无塔供水工程。

2、建设方式:全村集中无塔供水。

二、承包方式。

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总承包。(管材及供水设备由政府采购办采购。)。

三、施工工期。

xx县高塘乡长垅村无塔供水工程20xx年9月28日开工,20xx年9月31日完工。

四、质量要求。

1、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人员的要求施工;。

3、所用设备及主要材料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保质单。

五、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提供施工图纸等;。

(2)负责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有权责令乙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部位进行无偿返工;。

(3)提供经招投标采购的水泵及管材等设备和材料。

2、乙方职责。

(1)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池壁砼必须用插入式振捣器振密;。

(2)生活及临时设施自行解决;。

(3)施工中一切工伤事故自负;。

(4)乙方应该按规定上报完整的施工验收资料一式四份。

六、工程结算。

1、结算办法。

由乙方先行垫资开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95%工程款,工程余款待审计后一次性付清。

2、工程结算单价见下表结算单价表。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项目经理(签章):

农村饮水安全调查报告篇十二

指导全镇各村(社区)供水应对工作,建立健全供水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全镇供水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 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分工合作;快速反应、有效解决的原则,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各村因发生供水水源出现季节性缺水、村民操办红白喜事需水量增加、突发性供水事件等造成的一定范围或一段时间不能正常供水的应急处置。

(一)组织机构

成立木引镇供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镇供水的应急工作。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镇水务站办公室,由杨月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协调联系各村(社区)供水保障工作。

(二)供水应急指挥部职责

(1)及时了解掌握全镇各村(社区)供水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工作。

(2)审定全镇供水应急工作预案。

(3)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镇供水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镇饮水专班、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三)镇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起草全镇供水应急预案。

(2)负责全镇供水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应急 指挥部报告。

(3)对需应急供水的组作具体分析后先组织采取应急供水车拉水供应或分时供水等措施。

(一)因持续干旱导致水源水量减少或枯竭,以致发生“水荒”的供水问题。

(二)由于其它原因,造成大范围或全部停水。

(三)饮用地下水位突然变化,造成水源紧缺,不能正常供水。

全镇应急预案:村(社区)负责饮水工作的同志负责编制完成本村(社区)供水应急预案,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一)总体要求

村供水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凡镇上应急预案启动,村级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二)应急响应

当发生农村缺水问题时,要启动相应预案。

(1)供水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各组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同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协助做好缺水供水工作。

(2)供水应急领导机构派出工作组,指导各村做好缺水供水工作。

(3)各级应急领导机构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 并在镇工作组抵达时配合做好应急供水工作。

(三)应急处理

当农村供水事件发生,造成村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购买蓄水设备,组织技术人员对饮水设施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村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一)因持续干旱引起的水源水量不足的农村供水。

1.启用备用水源;

2.通知村民做好储水准备,控制好调蓄设施工况等方便用户储水;

4.利用启闭管网中阀门等手段,实行限时、限量、定点供水,确保学校、医院等重点单位用水。

(二)地下水位突然变化,造成水资源紧缺,不能正常供水, 由镇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积极采取其他相应的办法恢复供 水。

(一)组织保障

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农村供水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供水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要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应急指挥部与各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应急抢险队伍之间的联络畅通。

(三)物资保障

供水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供水应急需要,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四)交通运输保障

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五)治安维护

村警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农村饮水安全调查报告篇十三

水是生命之源,同时又是载体,是介水疾病发生或流行的主要介质。我县饮水卫生安全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我县介水疾病发生或流行的程度和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为进一步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我县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和舟卫监(20xx)29号等有关规定,根据省、市年度计划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已圆满地完成了嵊泗县20xx年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工作,总结如下。

我县共有行政乡镇7个,总人口8万多人,共有6家集中式供水单位9个水厂,其中县自来水公司下属3家水厂,乡、镇办企业水厂5家和企业自建式集中式供水单位1家(宝钢马迹山港水厂)。9个水厂均取得卫生许可证,持证率100%。参与直接制、供水的从业人员共73人体,参加健康体检73人,体检、培训、持健康证率均100%。

全县集中式供水单位平均日供水量随海水淡化工程和乡镇海水淡化厂建立较往年有很大提高,共计达到了日供应2.15万吨左右水平,覆盖人群数量6.5万余人(约占全县总人口数的81.25%),基本能提供日常用水所需。平均日供水量最大的为县自来水公司,为1.6万吨,采取供水方式为水库水及海水淡化为主,地下水为补充、分时间段供应,供水覆盖人群数量大约有3.3万多人,其他6家均为小型集中式供水。菜园城区共有二次供水设施224只,总容积1364m,供水人口17749人。

由于我县特殊的地理环境,淡水资源匮乏,我县居民饮用水问题已被各级政府部门高度重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问题正逐步得到改善,目前整个泗礁本岛管网并网工作基本完成,五龙乡、基湖村、石柱村等管网铺设均已入户,但目前自来水价格等原因还未开始供水。待管网铺设完成后卫生监督部门将根据具体铺设情况设置新的管网水检测点,扩大监测范围。

(一)卫生许可情况。

20xx年1月-12月我县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共办理8家,其中延续3家,变更5家,新发证1家。

(二)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1、集中式供水单位检查情况。

20xx年,对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单位开展了4次卫生监督执。

法,共出动卫生监督人员37人次,车辆16车次,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21户次,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其中在10年2月初,春节节前市场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1次,现场查看了水源防护、制水工艺、检测等情况。4月下旬为确保上海世博会期间我县辖区内饮水卫生安全,我监督单位再次对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了检查,检查了直接从事管、供水工作人员健康证、相应制度以及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调查了管网分布情况以及不同时间段的供水情况、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要求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7月对嵊泗县自来水公司设置在基湖景区的水塔进行了监督检查、并采集水样2份。10月国庆前对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单位再次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发现6家集中式供水单位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各类卫生管理制度,制定了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均落实了水源防护措施,未发生水源突发污染事故。6家集中式供水单位均建立了水质检测化验室,具备相应的自身检测能力。通过多年来的不断监督,供水单位不断改进,我县的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卫生状况和制水工艺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由于有部分管理者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认识不够和资金不足等相关因素,仍发现水厂存在卫生安全隐患,具有程度不一的一些问题:

(1)消毒设备不到位,少数乡镇水厂还在使用人工加药方式消毒,消毒效果较差;

(2)部分区域早期铺设的管网陈旧,供水水质容易受到污染。

2、二次供水单位检查情况。

在20xx年5月开展对全县二次供水单位监督检查。共出动卫生监督人员18人次,监督检查二次供水单位51户次检查发现我县二次供水水箱均属水泥建筑材料,尚未使用防护涂料,少数单位的水箱未加盖上锁,开口处与地面平齐,水箱清洗消毒人员未办理健康合格证等问题,我监督人员对其出具了监督意见书,要求立即整改。同时采集二次供水水样10份。

20xx年9月,根据《舟山市20xx年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二次供水卫生专项检查实施方案》要求,出动卫生监督人员3人次,车辆1车次对我县使用二次供水的三星级及以上(包括准三星级)宾馆、饭店2家进行了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了2家单位的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索证情况、清洗消毒登记等资料。同时到现场查看了二次供水设备设施和清洗消毒落实情况。检查结果表明2家二次供水单位均设有水质管理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清洗、消毒做到每年不少于2次。但也存在不少问题,针对问题我所要求(1)各单位制订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操作规程和水质污染应急预案。(2)增配水质余氯监测仪器,对清洗消毒后水质进行检验,做到每日测试水质余氯并有专人负责测试及记录。

3、学校直饮水卫生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20xx年3月上旬,组织检查了我县学校的饮水卫生管理情况,共检查了学校14家,检查发现14家中小学校中,有1家学校学生的课间饮用水为桶装饮用水,3家为集中式供水,其余的未提供饮用水。入校园的桶装饮用水均有“qs”质量安全标识,能做好饮用水的索证工作,并开展对饮水机的消毒工作;使用直饮水设备的学校有生产企业或供货商提供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监督人员要求提供桶装水的学校做好饮水机定期消毒、并及时记录。

4、水厂量化分级管理。

为规范我县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管理,促进饮用水供水单位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有效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转变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管理模式,提高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效率,我局依据《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已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的水厂进行复查。并依据《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县自来水公司海水淡化厂、菜园水厂和基湖水厂继续评审为量化分级管理b级单位。

(三)水质监督监测情况。

20xx年1月至20xx年11月(12月水质监测结果报告单未出,包括20份管网水和10份二次供水),全县共监测各类水样169份,合格115份,合格率68.05%。

1、水源水质抽检情况:

20xx年5月(丰水期)和20xx年11月(枯水期),全县共监督监测了20份水源水,合格16份,合格率为80%,其中市政供水水源8份,合格8份,合格率100%;企业自建供水水源2份,合格1份,合格率50%;乡镇水厂水源水10份,合格7份,合格率70%,不合格项目主要是氟化物、铁、锰和粪大肠菌群指标。

2、出厂水抽检情况:

20xx年1月至20xx年11月,全县共监测了出厂水16份,合格11份,合格率为68.75%,其中市政出厂水采集5份,合格5份,合格率100%;乡镇出厂水9份,合格5份,合格率55.55%。

企业自建供水出厂水2份,合格1份,合格率50%。出厂水不合格项目主要是菌落总数、浑浊度、氯化物。

3、管网末梢水水质抽检情况:

20xx年1月至20xx年11月,全县监督抽检了123份管网末梢水,合格78份,合格率为63.41%,其中市政供水末梢水68份,合格56份,合格率为82.35%,乡镇水厂末梢水43份,合格11份,合格率为23.25%;企业自建供水末梢水12份,合格12份,合格率为100%;不合格项目主要是菌落总数、浑浊度、游离余氯、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铁、肉眼可见物、色度、锌、锰指标。

4、二次供水水质抽检情况:

20xx年1月至20xx年11月,共抽检二次供水10份,合格2份,合格率20.00%。不合格项目主要是浑浊度、色度、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肉眼可见物指标。

(四)水质监测结果分析。

1、检测结果整体反映我县城乡源水水质和市政供水水质城市优于乡镇。乡镇的制供水设施、设备等卫生技术条件较为落后,水处理工艺较为简单。特别是乡镇水厂,有的只经过简单沉淀、过滤,消毒剂还需要人工投放,消毒灭菌达不到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

2、检测的不合指标反映乡镇水源水防护措施不够完善,供水设施设备对水处理不完善,存在余氯投放量不足,杀菌效果不理想,供水管网腐蚀等现象。

3、二次供水单位对水箱的清洗和对水质的消毒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大多数没有消毒剂投加记录,有的虽然有但记录不完整。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二次供水单位的输配水设备、管网防护材料、水处理器无卫生批件;部分无化学水处理剂、消毒产品卫生批件;个别供水单位的化学水处理剂和消毒产品已过期但仍在使用。

针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以下改进意见:

1、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县委县政府对饮用水建设工程的重视度,确保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标准到位,形成了浓厚的饮水安全意识,把水质卫生安全从源头上抓起。

2、整体规划,合理开发。科学选择水源,合理利用地表水,慎重开发地下水进行规划,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统筹规划,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统筹考虑水量与水质、统筹安排近期与中远期布局、统筹安排城镇与农村供水工程,完善管网的更新和维护。督促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增加投入,增添必备的水处理和水质检验等设施,逐步提高水质消毒处理和水质自检能力。

3、探索机制,长效管理。一是明晰管理职权,落实管护责任。集中供水单位由水利事业单位承担管理,独立供水工程由投资者承担管理,由管理者负责主体工程的运行、维修及水费征收,真正落实管护责任。二是合理计收水费,保障工程运行,拓宽供水范围,达到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效果。

5、强化监督,高效管理。一是加强卫生知识培训。对各供水单位有关人员就卫生知识,法制法规进行了培训和指导。二是督促并指导全县所有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完善相关卫生制度,并及时上墙,做到照章办事,规范管理。要按规定对出厂水进行消毒,做到按时投放,按量投放。抽水和消毒剂投加记录要完整,建立健全水池、管网清洗记录。三是加大对供水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农村饮水安全调查报告篇十四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 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团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任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血吸虫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管理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区别不同情况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工程实际情况,合并或减少某些审批环节。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制。

各地的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和权限划分,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同级水利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加强水利、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间协商配合,着力提高设计质量。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源工程选择与防护、水源水量水质论证、供水工程建设、水质净化、消毒以及水质检测设施建设等内容。其中,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工程(以下简称“千吨万人”工程),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配置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落实运行经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按规定开展卫生学评价工作。

第十条 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和年度申报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年度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兵团提出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中央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规模计划,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地方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二条 中央投资规模计划下达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要求及时会同省级水利部门将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将计划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核。分解下达的投资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地点、总投资、年度投资、资金来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项,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出资及其他资金来源责任,并确保纳入计划的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完成各项建设管理程序。项目分解安排涉及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工作的,应及时征求意见和加强沟通协商。

在中央下达建设总任务和补助投资总规模内,各具体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中央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化的投资补助政策,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地方投资落实由省级负总责。入户工程部分,可在确定农民出资上限和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引导和组织受益群众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 中央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各地可在地方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经费,用于项目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

第十五条 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地方从其他资金渠道解决。对中央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要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和签订责任书,把地方各级政府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技术责任等落实到人,并加强问责,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千吨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理;其他规模较小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以县、乡镇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全县或乡镇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

鼓励推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民-主管理,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计划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或报备。对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范围及标准由省级水利部门制定。

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重大调整的,须报该工程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各地要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省级公示可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市(地)、县两级的公示方式和内容由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确定。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内容应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名称、文号,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地方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商卫生计生等部门及时共同组织竣工验收。省级验收总结报送水利部。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未按要求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五章 建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长期发挥效益。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村民自建、自管。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采用工程经营权招标、承包、租赁的,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并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阶梯水价、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与超定额加价制度。对二、三产业的供水水价,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

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地区,要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加快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县域内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五条 各地原则上应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和水质检测制度,加强水质检测和工程监管,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保障工程供水水量和水质达标。要全面落实工程用电、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降低工程运行成本。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按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和监管工作,针对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不同特点,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明确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水源地水质状况。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要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做到“建一处工程,保护一处水源”;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水利、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各自掌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项目建成后的供水运行管理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对本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竣工验收和工程效益发挥情况等。

中央有关部门对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评估、随机抽查、重点稽察、飞行检查等工作,建立健全通报通告、年度考核和奖惩制度,引导各地合理申报和安排项目,强化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调查报告篇十五

为应对农村饮水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供水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编制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县级水利局职责,明确内部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同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县级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4)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农村饮水以保障饮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应急责任机制。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各水厂在供水中出现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4)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1、水厂供水故障应急预案

根据停水时间长短,将水厂供水故障分为四级,其中一级的级别为最高。

1.1 四级:短时故障停水,时间在二小时以内。

1.1.1 故障种类

(1)专用供电线路故障:引起突发短时停水,能在二小时内恢复供电的。

(2)电气控制或机泵设备故障:引起突发短时停水,能在二小时内修复的。

(3)加氯加药系统故障:可能导致出厂水水质超过3ntu,能在二小时内修复的。

1.1.2 信息通知

运行人员发现故障后,根据操作规程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并立即报告水厂负责人。水厂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及时判断故障种类,迅速报告所在镇、村主要负责人,并及时与县农村饮水管理站联系,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1.1.3 抢修措施

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后,查明故障原因,及时组织人员维修。抢修工作完成,撤离安全防护措施,恢复供水。恢复正常供水后,应及时将正常供水信息通知镇、村负责人。

抢修责任人:水厂技术负责人

1.2 三级:突发故障停水,时间在四小时以内。

1.2.1 故障种类

(1)专用供电线路或公共供电设施故障:引起突发停水,能在四小时内恢复供电的。

(2)电气控制或机泵设备故障:引起突发停水,能在四小时内修复的。

(3)加氯加药系统故障:可能导致出厂水浊度超过5ntu或出厂水无余氯,能在四小时内修复的。

1.2.2 信息通知:

运行人员发现故障后,根据操作规程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并立即报告水厂厂长。厂长到达现场后,判断事故等级,将发生故障情况报告镇、村负责人和县水利局负责人。

1.2.3 修措施

厂长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分析故障原因,制定抢修方案,组织人员抢修。抢修工作完成,安全防护措施,恢复供水。恢复正常供水后,及时将正常供水信息通知镇负责人和县水利局负责人。

抢修责任人:水厂厂长和村主要负责人

1.3 二级:突发故障停水,时间在十二小时以内。

1.3.1 故障种类

(1)专用供电线路或公共供电设施故障:引起突发停水,能在十二小时内修复的。

(2)电气控制或机泵设备故障:引起突发停水,能在十二小时内修复的。

(3)加氯加药系统故障:可能导致出厂水浊度超过10ntu或出厂水无余氯,能在十二小时内修复的。

1.3.2 信息通知

运行人员发现故障后,根据操作规程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并立即报告水厂厂长。厂长到达现场,判断事故等级,并将发生故障情况及时报告镇、村负责人和县水利局负责人,镇、村负责人接报告后,立即到达现场。

1.3.3 抢修措施

水厂厂长和村主要负责人现场组织指挥,分析故障原因,制定抢修方案,组织抢修;协调相关部门和外援人员参与抢修;作出事故是否升级的判断。抢修工作完成后,撤销安全防护措施,恢复供水。恢复正常供水后,通知供水,并向县水利局报告。

抢修责任人:镇(办)分管责任人

1.4 一级:突发故障停水,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

1.4.1 故障种类

(1)专用供电线路或公共供电设施故障:引起突发停水,不能在十二小时内修复的。

(2)电气控制或机泵设备故障:引起突发停水,不能在十二小时内修复的。

(3)加氯加药系统故障:可能导致出厂水浊度超过10ntu或出厂水无余氯,不能在十二小时内修复的。

1.4.2 信息通知:

运行人员发现故障后,根据操作规程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并立即报告水厂厂长。厂长到达现场,判断事故等级,并将故障情况及时报告镇、村主要负责人和县水利局负责人。镇、村主要负责人接报告后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修。

1.4.3 抢修措施

水厂厂长、镇分管负责人现场组织指挥,分析故障原因,制定抢修方案组织抢修;协调相关部门和外援人员参与抢修;抢修工作完成后,撤销安全防护措施,恢复供水。恢复正常供水后,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抢修责任人:镇主要负责人

2 供水管网抢修应急预案

2.1供水管网突发事故分级及应急处理措施

根据县实际情况,将供水管网突发事故分为三级,其中一级的级别最高。

2.1.1 三级:指管道口径在dn50以下的爆管,关阀后影响50户以内正常供水的。

(1) 信息通知:接到报漏,水厂技术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确定影响供水范围。

(2)抢修负责人:水厂技术人员。

(3)抢修措施:抢修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要关闭的阀门,迅速止水,组织抢修。

(4)开阀送水:抢修完成后,应立即开阀送水。

2.1.2二级:指管道口径在dn75~110之间的爆管,关阀后影响整个村庄或影响100户以内正常供水,且漏水点在重点地区、重要道路的。

(1)信息通知:接到报漏,水厂厂长应迅速到达现场,确定事故等级。

(2)抢修负责人:水厂厂长。

(3)抢修措施:由水厂厂长现场指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抢修。抢修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要关闭的阀门,迅速止水,组织抢修。对抢修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开阀送水:抢修完成后,应及时开阀送水,并报村主要负责人。

2.1.3 一级:指管径dn110的爆管,停水影响200户以内正常供水,且漏点在重点地区、重点道路的。

(1) 信息通知:接到报漏,水厂厂长应迅速到达现场,确定事故等级,并及时向镇分管领导汇报。

(2)抢修负责人:镇分管负责人。

(3)抢修措施:由水厂厂长现场指挥,组织人员参与抢修,抢修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要关闭的阀门,迅速关阀止水,组织抢修。对抢修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开阀送水:抢修完成后,应及时开阀送水。

2.1.4 应急响应

(1)确定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

由水厂厂长确定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

(2)抢修指挥部的设定

抢修指挥部设在水厂。

(3)事故升级

在抢修工作中,抢修负责人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认定事故等级,需要三级升二级、或二级升一级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同意升级后,及时根据相应的级别,增加抢修人力、物力。

(4)要做到“三要三随”

要备足备品备件,做到随用随取;

要保障抢修设备正常完好,做到随到随用;

要抢维修人员保持通讯畅通,做到随喊随到。

(5)备品备件及责任人

pe100管材:dn200、dn160、dn110、dn75、dn50、dn25、dn20各储存不少于300m, 各类管件各储存不少于30件。

3 水源水质事件应急预案

3.1 水源水质事故的分级和应急处理措施

3.1.1 三级:一般水质事件

原水含有大量泥沙和悬浮物质,造成原水浊度增高时。可通过合理调整净水剂投加量的方法来达到满意的净水效果。

原水水质出现异常,污染物质超过有关标准,但经过水厂正常处理,出厂水水质可以达标时。县疾控中心和农村饮水管理站要加强水质检测的频率。

3.1.2 二级:较大水质事件

当发生不明原因的水质恶化、污染物严重超标及水源性疾病爆发时,接到报告或发现原水水质问题的第一负责人,应立即向水厂厂长报告,同时向县卫生监督部门和县水利局报告,县疾控中心化验室要加强对水源水水质的监测,增加检测频率和检测项目,并协同县卫生监督部门、县水利局尽快查明原因。同时水厂要提高液氯投加量,增加杀毒效果,采取必要的特殊处理措施,确保出厂水水质达标,如果水质不达标,确需停止供水的,应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直到水质达标后恢复供水。

3.1.3 一级:重大水质事件

源水水体发生突发投毒性化学污染事故时,接到报告的第一负责人,应立即向水厂厂长报告,同时向县卫生监督部门和县水利局报告。县疾控中心化验室要协同县卫生监督部门、县水利局迅速了解清楚污染物的种类、包装、数量及出事地点等有关情况,并立即对水质进行监测,若监测出现异常情况或化学检测超出允许浓度时,应立即停止供水,直至水质达标后恢复供水。

3.2 应急响应

进入应急状态时,各部门要立即到位,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发生一般水质事件,水厂第一负责人向水厂厂长、镇分管负责人报告,由水厂厂长现场指挥,保证正常供水。发生较大水质事件,立即报告镇主要负责人,由镇主要负责人现场指挥,并会同县水利局和县卫生监督部门尽快查明原因,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并将事故的发生和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发生重大水质事件,镇主要负责人接报告后立即到达现现场,了解情况,迅速向县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在上级领导的指挥下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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