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范文(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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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范文(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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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多样性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我们应该尊重和欣赏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总结要客观、全面地看待问题,不要只看到成功和成绩,也要看到不足和差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电动自行车篇一

电动自行车方便了我们的日常出行,如果想要电动自行车上牌照多少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动自行车上牌照多少钱,如果喜欢请收藏分享!

电动车上牌照一般需要花费100元左右;电动车上牌照需要携带的东西:

1、去到当地指定的牌照办理点,进行电动车牌照的办理。

2、驾驶人应该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驾驶人还应当提供电动车的合格证明、电动车的购买发票和保修登记表。来历不清楚的,还应该提供电动车来历的证明。

4、如果是非本户籍地人员,还应该携带公安机关发放的,有效的居住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如果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需携带车辆所有人的委托书、代为办理人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非国标电动车,一般情况下是可以上牌照的。但是具体要看当地的规则。因为电动车上牌照的标准,不是全国统一的。按照国家新出台的电动车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重量在40公斤以上、每小时最高速度在20公里以上的电动车,称为轻便型的电动摩托车或摩托车,为机动车的类别。如果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车,没有在2019年4月15日前上牌照的,一律实行备案等级,进行管理,登记最后日期延长至2019年6月15日。

准备好证明和材料申请登记的电动车所有人。应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购车发票或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带好准备好的资料到身份证户口所在地,交警大队办理相关注册登记业务即可。

电动自行车可以办理过户(非机动车转移业务)。

所需材料:非机动车行驶证;现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非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非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电动车过户仅限于部分已上牌的城市。但大多数地区,不存在非机动车过户一说,具体可以咨询当地车管所。

若不能过户,为了保障用户的权益,需要签订转让协议,并要求对方出示合格证,收据或发票,说明书等材料,证明该车来源的合法性。

电动车过户不一定要本人去,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办理。电动车因其便利性,成为广大上班族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然而,许多人会选择购买二手电动车,因为经济实力或者是担心购买新车会成为小偷的目标。购买二手电动车最重要的是要办理过户手续,过户的车辆是真正属于自己的车辆。

一、根据有关的规定,经登记的电动车在过户的时候,电动车的转让人、受让人需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转让二手电动车时须提交以下文件:

1、转让人、受让人的身份证原件;。

2、电动车的行驶证;。

3、填写非机动车转让登记申请表;。

4、委托他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还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他人委托的委托书。

二、电瓶车过户给别人的具体手续: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核对车号,审核提交的有关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电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签署过户,重新颁发新的号牌和行驶证。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四条车辆管理所实现与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信息联网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具备条件的摩托车销售企业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方便机动车所有人购置车辆、投保保险、缴纳税款、注册登记一站式办理。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在普通自行车的基础上,安装了电机、控制器、蓄电池、转把等操纵部件和显示仪表系统的机电一体化的个人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在使用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电路插接点,防止接触不牢引起接触点打火、发热,避免线路短路、串电事故的发生。

电动自行车篇二

电动自行车是很多人的通勤选择,电动自行车需要考驾照吗?电动自行车需要上牌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动自行车需要考驾照吗,如果喜欢请收藏分享!

电动自行车需要驾驶证。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因此,只要驾驶机动车上路,就一定需要驾驶证,而且驾车者,必须是已经正式取得驾驶证的公民。对于机动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样有明确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而驾驶电动汽车不需要驾驶证的传言来源于低速电动机车,也就是老年代步车,而在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其中已经明确强调“低速电动车不属于新能源汽车”。换句话说,低速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绝大多数低速电动车也没有收录在工信部颁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里,属于非法生产、非法销售、非法上路的“三非产品”。而销售这些低速电动机车的商家通常会对顾客讲:“老年代步车”是充电的,属于新能源车,受到国家支持,而且这些车最高时速都不超过50公里,不属于机动车,所以交警不会查。卖了这么多年,就没见人管过,可以放心随便开……因此,希望不要以讹传讹,驾驶电动汽车(机动车)是一定要有驾驶证的。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电动自行车需要上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只有纯人力的非机动车无需办理牌照,其他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办理牌照,才能在道路上行驶,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骑电动自行车需要戴头盔。骑电动车不戴头盔的属于违法行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一盔一带相关活动,将依法查究摩托车、电瓶车驾驶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不适用安全带行为。各地根据文件指示精神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行为人骑电瓶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属于违法行为。

没有戴头盔出交通事故后流程怎么走。

1、车辆驾驶人报警,交管部门到现场处理;。

2、交管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出具事故认定责任书;。

3、交管部门对于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起诉;。

4、对于交通事故责任人处罚;。

5、执行处罚并结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电动自行车篇三

进入21世纪以来,电动自行车交通得到我国普通工薪阶层的青睐,电动自行车产业飞速发展,产量和保有量均急剧增加。下文是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的停放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园林绿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在道路上驾驶除合格电动自行车以外的电动或者电助动的二轮车辆(以下统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临时通行期限为2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对实行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照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规定管理。国家、本省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学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等,应当加强驾驶电动自行车知识和通行规则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

第八条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的监管,建立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对违法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质监部门、工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颁布后60日内,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门,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编入《目录》,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等。《目录》如有修改,应当重新公布。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需要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向质监部门提出将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书、营业执照、产品图像、相关技术资料等文件。已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在本办法颁布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质监部门应当对申请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核查。对设计最高时速、制动性能、整车重量、外形尺寸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目录》,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销商对《目录》有异议的,可以向质监部门提出。质监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异议人。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并验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请购买已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提示语,并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目录》查询。

本办法施行后,销售商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不能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者更换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

(三)其他违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商应当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或者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本办法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来历凭证;。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许可,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登记,取得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采用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第十九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变更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证;。

(三)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出具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交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转移登记:

(一)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证;。

(三)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证明、凭证。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领或者补领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申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换领、补领号牌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取得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车辆灭失或者由于损坏不再使用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登记的,免收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通行保障与通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道路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划设。

建设人行天桥、地下人行过道,应当划设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已建成的人行天桥应当逐步增加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

划设非机动车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满足非机动车的通行要求。

第二十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右侧边缘,划设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引导线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划设非机动车道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经营、使用的场地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为非机动车停放提供无偿服务,或者按照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提供有偿服务。

第二十七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的绿化工作,为非机动车骑行、停放提供舒适环境。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划设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进行施工的,应当报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批准,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通行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不得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停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一定区域内通行。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措施,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后决定。但临时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行驶。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路面被占用的,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应当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

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

第三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十三条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路段,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横过机动车道。

在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服从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在人行横道路口外停车让行。

第三十四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二)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

(三)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

(五)不得饮酒后驾驶;。

(六)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

(八)其他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

第三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阻挡盲道和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罚;本办法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责令行为人改正。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未取得行驶证和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4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由质监、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没收车辆和违法所得,处销售车辆(包括己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车辆)货值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质监、工商部门查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车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驾驶本办法施行前购买未取得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由工商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维修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质监、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其违法装置。

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200元罚款,并收缴其违法装置。

第四十三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置废旧电池的,由环保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按照要求处置的,由环保部门依法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销售商承担。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处200元罚款;伪造、变造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的,处5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处100元罚款;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或者在未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出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行驶的,处20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未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出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行驶的,处20元罚款。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或者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服从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警察指挥的,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四)、(七)项规定的,处20元罚款;违反第(二)、(三)、(五)、(六)项的,处40元罚款。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处100元罚款;违反第(二)、(七)项规定的,处5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罚:

第五十一条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目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相关文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进行检查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办理号牌、行驶证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投诉不予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押车辆,并当场出具凭证,告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

(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

(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三)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的;。

(四)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被处以罚款处罚的。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扣押车辆的部门应当立即退还车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被扣押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所称60日、90日、2年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在内。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来历凭证是指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以及车辆销售、典当、拍卖、馈赠、奖励(包括抽奖)等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1、电动自行车使用前应调整好鞍座和车把的高度,以保证骑行的舒适性,减轻疲劳。鞍座和车把高度应因人而异,一般鞍座的高度以骑行者能够单脚可靠着地为适宜(整车应基本保持直立),车把的高度以骑行者小臂平放、肩部和手臂放松为适宜。但鞍座和车把的调整应首先保证过管及把立管的插入深度必须高于安全标志线。

2、电动自行车使用前应检查并调整好前后刹车。前刹车由右闸把控制,后刹车由左闸把控制。前后刹车的调整以左右闸把手柄达到一半行程时即能可靠刹车为适宜;闸皮过度磨损,要及时更换。

3、电动自行车作用前应检查链条的松紧度。链条过紧脚蹬骑行时费力,过松则容易颤动、擦碰其他零部件。链条的垂度为1-2mm较适宜,一般不用脚蹬骑行时可以适当调紧。链条调整时,先松开后轮螺母,通过均匀旋进旋出左右调链螺钉,调整好链条松紧度,重新紧固好后轮螺母即可。

4、电动自行车使用前应检查链条的润滑情况。手感和观察链条的链轴转动是否灵活,链节锈蚀是否严重。如果锈蚀或转动不灵活,应加注适量润滑油,严重的应更换链条。

5、电动自行车骑行前,应检查轮胎气压、车把转向灵活性、前后轮转动灵活性、电路、蓄电池电量、电机工作状况以及灯光、喇叭、紧固件等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电动自行车篇四

甲乙双方就乙方租用甲方电瓶,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起租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退租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也可以提前退租。

乙方向甲方租用电瓶时,应当把原有的旧电瓶抵押在甲方处。甲方对乙方的旧电瓶有处置权,租用结束时,甲方租给乙方的电瓶归乙方所有,而乙方抵押在甲方处的电瓶归甲方所有。没有旧电瓶抵押的,甲方收取乙方押金______元。乙方提前退租时,按以下方式收取租金(1天租金10元人民币、3天租金20元人民币、7天租金30元人民币、半个月租金40元人民币、1个月租金60元人民币、半年租金100元人民币、六至八个月120元,九至十个月租金130元,十一至十二个月算一年,租用时间不足整数月的,按整月计算。)。

1、收取乙方租金和押金;______的电瓶每天______元,一年______元。

2、在约定退租时间收回甲方为乙方电动车装的在线修复主机。乙方付给押金的,收回乙方所租电瓶,退还押金。

3、甲方在租赁期间内,应保证电瓶的正常使用。竭诚为乙方更换电瓶,每次甲方收取服务费5元。

4、乙方电瓶因充电不小心而漳的把电瓶报废的,甲方可以为乙方更换好的电瓶,每次收取56元。

1、租赁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年租赁费______元。同时提供一组旧电瓶给甲方作为抵押或交押金______元。

2、租赁期满后,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及时将在线修复主机退还给甲方。

1、先交租金后用电瓶。租赁期满后,如果乙方24小时内没有向甲方续交租金,则视为合同终止,押金全部归甲方所有,电瓶归乙方所有。从此甲乙双方再无任何瓜葛。合同终止后甲方对该电瓶没有任何维护及修理的义务,该电瓶如果需要维护及修理,乙方必须支付给甲方相应的维护及修理的费用。

2、在租赁期间内,如果所租赁的电瓶被乙方丢失,则视为合同终止,押金及租金全部归甲方所有。

3、甲方发现电瓶被乙方人为损坏时,可以拒绝继续为乙方提供服务,中止本合同,“人为损坏”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内容:

1)电瓶外壳及正负极耳遭受螺丝刀等尖锐器具故意刮伤、划伤、刺伤,甚至于故意把正负极耳剪断撬坏。

2)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撕毁保修封条往电瓶内部灌装自来水等任何液体及沙石泥巴木头铁钉等任何固体。

3)使用不合格的充电器、有故障的充电器甚至于使用功率充电器对所租赁电瓶进行长时间强行充电,导致所租赁的电瓶鼓包毁坏。

4)所租赁的电瓶里的电用完后,超过24小时不给电瓶充电导致电瓶因内部严重硫化而毁坏。

甲方将调试正常的电瓶租赁给乙方使用后,在租赁期内只对所租赁的电瓶提供正常合理的维护、修理、更换等服务。甲方对下列事件不负任何的连带责任及任何的经济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的借口阻止甲方收回所租赁的电瓶或向甲方提出任何的经济补偿。

1)乙方利用所租赁的电瓶从事包括但不仅限于偷盗等任何的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电动车被机关或他人扣押或没收。

2)乙方的电动车及充电器有故障或不配套导致所租赁的电瓶无法正常使用。

3)电动车若发生包括但不仅限于交通事故等任何的意外的事故,此事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甲方概不负责,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本人或他人对电动车进行维护、修理甚至毁坏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及损失。此事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甲方概不负责,所产生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电动自行车篇五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环保、经济、健康的交通工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我也是从几个月前开始使用电动自行车的,通过使用过程的感受和体会,我对电动自行车有了一些深刻的认识和体会,愿意与大家分享。

第二段:便捷性和经济性。

使用电动自行车最直观的好处就是便捷性和经济性。相对于汽车和公共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更加便捷,不受交通拥堵的影响,节省了很多时间。在生活中跑个小什么脚手架的也可以用它拿到材料,特别灵活方便。同时,电动自行车的使用成本也相对较低,一次充电大约可以骑行数十公里,对于家庭经济来说是一种很好的节省。

第三段:环保性和健康性。

电动自行车的环保性和健康性也是其吸引人们的重要因素。相对于汽车的尾气排放,电动自行车没有污染物的排放,对于改善空气质量和保护环境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骑行电动自行车也有益于身体健康,可以锻炼身体,提高身体素质。现代人生活压力大,缺乏运动,骑行电动自行车可以有效改变这种情况。

第四段:安全性和注意事项。

虽然骑行电动自行车有很多好处,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安全性和一些注意事项。首先,骑行时要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距离,不违反交通规则。其次,要检查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保证刹车、灯光等设施的正常使用。再次,避免长时间连续骑行,以免对身体造成负担。另外,我们在充电时也要保持警惕,选择正规渠道充电,避免发生火灾等危险情况。

作为一种新兴的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在未来有着很大的发展潜力。我希望能够见证更加安全、环保、高效的电动自行车的出现,比如通过研发高性能电池,提高续航里程,增加夜间骑行的安全性等。同时,我也希望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者能够养成良好的骑行习惯,遵守交通规则,共同为创造一个安全、舒适、节能的交通环境而努力。

总结:

通过使用电动自行车,我深刻的认识到了它的便捷性和经济性,也体验到了它的环保性和健康性。当然,我们在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也要保证安全,并且对未来的发展有一些期望和建议。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电动自行车能够不断改进与完善,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美好。

电动自行车篇六

扶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在有一辆品牌电动车,车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动机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颜色为______色的电动车,因发票保存不当的原因,本人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发票(发票和出厂合格证)已遗失。本人郑重承诺:该电动车为本人所有,车辆来源合法,如果以上所述失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本人手印)。

电动自行车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的电动自行车。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道路行驶管理;。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编制并公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目录;。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

(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临街人行道、公共场所停放管理,查处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第二章销售管理。

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者其授权的销售商应当持营业执照、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自行车合格产品目录登记。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

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在本市五城区销售。

第八条销售商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应当回收利用。

铅酸蓄电池生产经营者、使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实行以旧换新销售等办法并负责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应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三章登记报牌。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及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监制。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登记由五城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城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进行公布,并提供业务查询、证件快递等便民服务。

第十二条申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属目录范围的电动自行车,当日内予以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三条本办法颁布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当在登记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按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电动自行车不属现有目录范围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外观、设计时速、重量等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现行国家标准,符合标准的可登记报牌。

第十四条禁止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登记收取牌、证工本费。牌证工本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号牌必须按照规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他人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电动自行车牌证。

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损毁的,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到原登记机关补换号牌、行驶证。

第十八条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分阶段实施限制道路通行的措施进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对消费者已经购买的超标准电动自行车予以回购,或者采取以旧换新方式换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车主也可以通过旧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对于采取回购方式回收超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政府给予车主适当补贴。

第二十一条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靠右边驾驶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第二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二)携带行驶证;。

(四)横过机动车道或制动器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只允许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二)醉酒驾驶;。

(三)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四)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五)擅自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

第二十四条驾驶人在电动自行车上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未列入《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封存或者暂扣车辆,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购买者可要求销售商退货或者更换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当场罚款处罚的,可以暂扣其车辆: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二)违反信号灯、禁令标志、标线通行的;。

(三)驾驶改装、拼装的电动车。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每辆车处以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店外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市容管理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一)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

(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

(三)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

(四)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

(五)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

(六)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

上述电动自行车标准国家如有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20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20日颁布的《福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同时废止。

电动自行车篇八

由于电动自行车是属于非机动车的类型,因此是不需要强制购买保险的,但是如果客户有需求的话,也可以自愿购买,主要是通过保险公司或者是咨询车管所来进行购买的。

1.电话购买:每个保险公司都会有服务客服热线电话,车主只需要拨打相应的保险公司客服电话,在客服人员的帮助下购买电动车保险即可。

2.到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点购买:车主可以直接到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点,与业务员面对面交流,当面签单付款购买电动车保险。

3.保险代理人购买:如果身边有认识的保险业务员,可以联系他们代理人,由他们代为购买电动车保险。

4.网上购买:现在有不少公司都开设有保险网站,车主可以选择总结在网上搜索相应的保险公司网站,即可投保电动车保险。

5.网上购买电动车保险是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官方网站,第三方合作平台的app,或者保险公司的手机app等方式进行投保购买的,比如太保自行车(含电动)骑行意外险可通过小雨伞app手机购买,只是在投保的时候一定要多注意了解清楚保险条款细则约定。

6.如果车主想要通过网上办理电动车保险,一定要先拨打各大保险公司进行咨询了解,毕竟目前市面上各大保险公司承保的电瓶车保险产品比较少。

电动车如果是属于非机动车辆类型的,是不需要缴纳交强险的。但如果是电动摩托车类的都需要购买交强险,电动摩托车交强险的费用是要看电动摩托车的额定功率,不同的额定功率,在缴纳交强险的时候费用是不一样的,电机额定总功率在4千瓦以上的交强险的费用是120元,而4千瓦以下的交强险的费用每年是80元。

电动摩托车4千瓦以上的是属于普通摩托车类型,而电机的额定功率在4千瓦以下的则是属于轻便型的摩托车,这两种虽然都是属于摩托车,但是还是有很大的不同。

至于燃油摩托车,交强险的价格是按照排量来进行收费的,排量在50cc以下的每年的交强险费用是80元;排量在50cc到250cc之间的,则每年的交强险费用是120元;排量在250cc以上的,则每年的交强险费用是400元。

关于摩托车除了需要每年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之外,还需要缴纳车船税,车船税的费用不同的地方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广州地区的车船税每年摩托车是36元,而上海地区摩托车的车船税就比较贵,每年是120元,所以具体的是要以当地的收费标准为准。

电动摩托车因为属于机动车辆类型的,所以交强险是必须要缴纳的,如果没有缴纳交强险是不可以上路行驶的,若未缴纳交强险上路行驶被交警发现之后是需要接受相应处罚的。

1、利用被保险电动车从事相关的违法活动;。

2、酒驾、毒驾或者是被药物麻醉后驾驶被保险电动车辆;。

3、被保险电动车在竞塞或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期间;。

4、被保险电动车因私自改装致使整车性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被保险电动车加装致使整车性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机动车辆保险的真正发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方面,汽车的普及使道路事故危险构成一种普遍性的社会危险;另一方面,许多国家将包括汽车在内的各种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列入强制保险的范围。因此,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在全球均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保险业务。

电动自行车篇九

再过几个星期就是我的生日了,我到现在还不会骑自行车,所以我就对爸爸说:“爸爸,我过生日想要一个自行车,可以吗?”外公和外婆说:“我们要回新疆了,不能跟你一起过生日了,就提前送你一个生日礼物吧。”我兴奋的说:“好吧,谢谢”好啊,那么我们明天就去买自行车。“爸爸说。

第二天,我和爸爸、外公、外婆,一起开车到大超市”麦德隆“去挑选自行车。我一进商店大门就飞奔到自行车专卖店选自行车,我们挑中了一辆银色的,虽然他的外形好看,但是我不喜欢银色,我问营业员叔叔:”有没有其他颜色?“营业员叔叔说:”有呀。“说完就给我从仓库里推出两辆不同颜色的车,刚推出来我就选了最喜欢的蓝色,我一看价格表,傻了眼,379元!我问营业员叔叔:”这辆车怎么会那么贵?“营业员叔叔说:”小朋友,你不知道,这是折叠车啊。“我这才知道那么贵的原因,说:”哦,原来是这样,那你可不可以教我怎么折叠呢?“营业员叔叔爽快地说:”当然可以了。“……学会了折叠我就要回家了。付好帐,我把我的自行车推进车里,高高兴兴的回家了。回到家,我没事干,想让爸爸教教我,爸爸爽快的答应了。一开始,爸爸推着我前进,可是我一直不是往左边斜,就是往右边斜,渐渐的,我可以把握住平衡。

虽然摔了几次跤,但是我还是很高兴,因为我学会了一个本领。

电动自行车篇十

身份证明号码:车主姓名:身份证明类型:

车辆车架编码:车辆电机编码:

本人于年月日在购买了该。

本人承诺:如该电动自行车是偷盗车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接受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接受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车主签字:车主联系电话年月日。

注:1、本表由车主填写并签字。无车架、电机编码或编码模糊不清的,填写“无”或“模。

糊不清”。2、本表由受理民警审核并比对车架、电机编码。

已发放临时牌编号。

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外省市户口还需同时复印《上海市居住证》):

电动自行车篇十一

车主姓名:

身份证明类型:

身份证明号码:

车辆车架编码:

车辆电机编码:

本人于年月日在购买了该电动自行车,但购车发票已无。

本人承诺:如该电动自行车是偷盗车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接受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接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主签字:

时间:

电动自行车篇十二

想必大家一定会骑自行车吧,也有学自行车的经历。但学的经历可不一定一样,让我来说说我怎么学自行车的吧!

在我七岁时,我刚刚去朋友家玩回来,看见一辆崭新的自行车停在我家里,就问爸爸:“这辆自行车是谁的?”“我们的。”“耶!”我推出自行车就学了起来。自行车有4个轮子,停在场上稳稳当当的,但我一坐上去还是摇摇晃晃的,爸爸见了就扶了我一把。在场地上来来回回转了几圈,感觉就已经学会了。于是,爸爸拿来工具,“乒乒乓乓”一阵子后,自行车少了两个轮子。我想着刚才顺利骑车的那一幕,就又连忙上车,因为车只有两个轮子,它不再是稳稳的站着了。爸爸就扶稳了车子,让我上了车,爸爸扶着车,我也会摔跤,人一上车,车子就又扭来扭去的为听使唤了。我害怕极了,一害怕忘了踩脚踏板了,就摔下来。感觉大人们快摔下来时,是用脚撑地的,我也想用这一招。可大概是我太小吧,眼看车子倒了,我用脚撑地,可够不着,这样我又摔下来了。连续地摔了好几次后,我有点泄气了,但一想到别人骑车骑得那么遛,我又跨上了车子。

后来,我连续练了几次,那自行车从“野马”到温顺的马了。现在我已算是骑车高手了。

电动自行车篇十三

扶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在有一辆品牌电动车,车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动机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颜色为______色的电动车,因发票保存不当的原因,本人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发票(发票和出厂合格证)已遗失。本人郑重承诺:该电动车为本人所有,车辆来源合法,如果以上所述失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本人手印)。

电动自行车篇十四

这几天我家来了一只“小鸟”,你是不是还以为是我养的小宠物呢?其实不是,是我家的小鸟电动车,它有着飞一样的速度,漂亮的外形,买来的第二天我便爱上了它。

第二天早晨,已经07:15了,我还趴在床上像吃了安眠药,怎么也起不来。这时,妈妈对我大喊:“王语童7:50了”。“啊?7:50?”我惊恐地叫着。赶紧穿好衣服,洗了把脸匆匆忙忙的出了家门,坐上电动车“嗖”地一下“飞”了出去,但交通路况并没有我想象的那样通畅,我和妈妈在一个路口被多辆车挡住了。但妈妈并没有停下来,又拧了一下车把,电动车便从车与车之间穿流而过。虽然路况不好,但我们却坐着“小鸟”自由地穿行,一会儿就到。

还有一次,电动车快没电了,离家还有些距离。爸爸说让我坐上车,他下来推着。过了一会儿,我看见爸爸累得满头大汗,我感到非常的惭愧,便让爸爸坐上车。原本那红格子一闪一闪,但当爸爸坐上来,一拧车把,哇!自己就充了一格电,我们顺利的回到了家。

这就是我的“小鸟”电动车,不仅有小鸟飞一般的速度,还有小鸟般的精神。现在它虽已经破旧不堪,但还可以载着我们去想去的地方,带给我们方便和快捷。

电动自行车篇十五

车主姓名:

身份证明类型:

身份证明号码:

车辆车架编码:

车辆电机编码:

本人于 年 月 日在

购买了该电动自行车,但购车 发票已无。

本人承诺:如该电动自行车是偷盗车辆,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接受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 成犯罪的,接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主签字: 年 月 日

注:

1、本表由车主填写并签字。无车架、电机编码或编码 模糊不清的,填写“无”或“模糊不清”。

2、本表由受理民警审核并比对车架、电机编码。

电动自行车篇十六

车主姓名:

身份证明类型:

身份证明号码:

车辆车架编码:

车辆电机编码:

本人于xx年xx月xx日在购买了该电动自行车,但购车发票已无。

本人承诺:如该电动自行车是偷盗车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接受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接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主签字:xxx

电动自行车篇十七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本人 张某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现有一辆品牌为 某某某 车架号为xx-xxx-x电动机号为xx-xxx-x 颜色为 xx 的二手电动自行车,因xx-xxx-xx的原因,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发票及出厂合格证缺失。本人郑重承诺:该电动车为本人所有,来源合法,如以上所述失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张某

(本人手印)

x 年 x 月 x 日

车主姓名:

身份证明类型:

身份证明号码:

车辆车架编码:

车辆电机编码:

本人于 年 月 日在

购买了该电动自行车,但购车 发票已无。

本人承诺:如该电动自行车是偷盗车辆,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接受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 成犯罪的,接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

1、本表由车主填写并签字。无车架、电机编码或编码 模糊不清的,填写“无”或“模糊不清”。

2、本表由受理民警审核并比对车架、电机编码。

电动自行车篇十八

我是一辆电动自行车,遍体黄色,坐垫和轮子为黑色,在我前轮上面那小巧的车篮后面,还有一盏“光射千里”的白色车灯。

我刚被主人买下时,就立刻分配到了“远程交通工具”的工作,我一开始很为这个工作而自豪,但渐渐地,我就发现了自己的缺点:每次出行只能主人一个人坐着我,远不如那些汽车,一次能坐五六个人呢!那天,我驮着主人去上班时,偶然间发现有同伴因为载了多人,正被交警批评教育。唉,这就是我们电动自行车的苦啊,总是只能驮着一个人。

还有一天晚上,主人驾着我上了快速路,上面的汽车、公交车、卡车都在飞速行驶,我忽然心生想法:为何不和它们比试一下呢!于是,我开始在里面的车道加快了速度。只是,我用尽了浑身的气力,最多才把速度提到时速15公里,我在它们眼里不过是个玩具车罢了。大树弯着腰,仿佛在嘲笑我连笨拙的货车都赶不上;高楼大厦高高耸立,顶上的避雷针好像在注视着我,对我射出蔑视的眼神;连月亮都用云幕把自己遮住,不愿与我作伴。唉,这也是我们电动自行车的苦啊,速度连拖拉机都不如!

耶!这次我们终于赢了,小草纷纷鞠躬,来庆祝我们的胜利;建筑物上的霓虹灯显得格外绚丽,在给我们展示她的“才华”;天空中,居然出现一颗星,也许它是因我们的欢喜而特别前来,在那儿眨着眼睛。原来在人家缺点暴露出来时,我们的优点就会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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