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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心得篇一
学校是培养人的场所,是社会知识和智慧的中心,是国家发展的希望所在,然而学校的不安全隐患比比皆是,近年来,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更是频频发生,不仅给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带来了无可挽回的痛苦和损失,而由此引起的纠纷更是纠缠不清,往往给学校管理带来巨大困扰,甚至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如何保证学生在学校的安全是家长最关心的问题,造成这些事故的原因很多,想创造一个绝对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可以预测这些不安全因素,及早作好预防的准备,防止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因此学校要将安全事故的预防放在首位,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方针。适时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并排除,建立相对有效的安全事故处理流程,最快处理突发的安全事故并对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展开调查,进行研究,以积累安全事故预防经验,只有这样才能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保障师生的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适时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安全事故预防最有效的途径。要想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首先要了解学生安全事故的特点和造成原因。学生在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有很大区别,在校安全事故的主体都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身心发展角度来看,这一年龄段的学生特别顽皮、好动,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对未尝试过的事情跃跃欲试。活动范围大,喜欢去一些成年人不注意的"神秘"场所。本身又不具备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和预见行为后果的能力,胆子很大,容易受到伤害而不计后果。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很大程度在于学生,学生的注意品质、认知、情绪、判断能力、安全态度、性格倾向等多种心理因素上的缺陷,都可能造成事故的发生,而对于这些心理缺陷是可以通过安全教育纠正的,安全教育对事故预防是明显有效的,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安全教育是与学生最密切相关的安全对策,作为学校要首先明确安全教育的内容,从而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习后让我提高了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性认识,增强了我对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通过专家们列举大量伤亡数据,我看到每年中小学生死亡的人数,令人心痛。为我们每个人敲响了警钟,更改变了过去认为安全工作不重要的错误看法,改变了认为教师教好书,学生学好习就行了的观念。明确了学校安全管理的方针那就是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不能存在有半点侥幸心理,因为安全隐患处处有,必须处处留心。
学习让我系统、全面了解了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懂得了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原则、方法和途径。任何事物都有起规律可寻,只要把握规律,就可以解决。我们的专家给了我们很好的回答。如:王大伟教授告诉我们如何做好中小学安全工作,提出了很多具体方法和要求;告诉我们发生与校园有关的学生伤害事故如何处理。
针对本校存在的具体问题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和整治力度。我校位于市中心,门前又是马路。因此如何管理好学生在路上的安全就很重要了。对此,学校每学期都在宣传路上的安全注意事项,提高学生的警惕;另一方面,我们又以班级为单位将学生组织在一起,让他们集体学习,并向学生讲安全知识。还有学校校级领导经常检查学校的各种设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
总之,通过学习,让我提高了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把这次学习到的有关内容应用进去,使学校的工作不断完善,不断进步。
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心得篇二
今天学习了《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使我对安全条例有了更深的了解。
学习中,我们认识到在中要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培养,在教学中努力做到时间、内容、教师三落实,切实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坚持与学生社会实践相结合。将安全教育融入社会调查、志愿者服务和劳动教育等各项社会实践活动之中,切实提高师生安全防范和避险自救能力,并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震安全等教育读本,着力强化安全防范教育,切实增强学校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在教学实践中还要坚持与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将学校安全教育列为家长学校的重要教育内容,与公安、综治等部门共建学校安全教育基地,将学校安全教育延伸到家庭、拓展到社会,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教育模式。在学生的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与学校沟通。一定在教学中时刻把学生的安全做为工作的重点,把安全落实到工作的每一处。
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心得篇三
第四十二条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学校安全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员工,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学校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心得篇四
在学校安全学习中,听了教授的讲座后,收益很大。对安全方面的知识有了较大的提升,增强了对安全的防范意识。确实感到了做好安全工作责任的重大。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做好学生的安全工作,责任重大!罗云教授说:教师是安全之魂,学生是安全之本,班级是安全之实,活动是事故之源。我校把师生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来抓:首先,构建学校安全工作的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证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其次,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水平。第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第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第五,事故发生以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我校从三到六年级的学生都进行值周,各值周班级派人在校门口、楼梯口站岗,几位教师和行政四处巡视检查,发现不足及时反馈、改正。每天,每个班都定时检查学生到校情况,及时上报人数。课间,值周生和各班安全管理员共同监督违纪违规现象。上学或放学老师、学生和门卫一起维护安全。另外,我们还利用晨会、班会、广播站进行安全教育和活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防范于未然。”这是我们工作的口号。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认为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方面还要加强。叶老先生说:“教是为了不教。”我们不能时刻保护在学生身旁。让学生提高安全意识非常重要。例如:过马路时,意识到交通危险,从而提高警惕性。游泳时,知道游水的不利因素及可能会遇到的危险,从而做好各种防范措施。碰到陌生人时,能产生防骗意识等。另外,我们还要提醒学生善于观察周围环境,及时视察潜在的危险。例如危房、危楼、建筑工地,公路沙井等。只要有了安全意识,我们就多了一份生命的保障。
其次,增强学生各方面的安全知识,使学生明白其中的利害关系。例如:交通安全知识,包括过马路常识,识别红绿灯的作用,驾车行驶的规范和有关交通的法律法规等。校内上下楼梯靠右行走,不推拥打闹防踩塌知识。台风暴雨地震等大自然灾害的认识。防火、防电、防有害气体等知识。
第三,引导学生掌握求生自救自护的本领。生活之中,很多事情是难以预料的。假如一旦有险情发生,我们要教导学生不要慌乱,必须冷静学会求生,学会保护自己。我们可以通过演练的方式、体验的方式、观看录象、邀请专业人士示范引导以及社会实践等方式,引导学生掌握各种自救自护本领。培养学生良好心理素质。例如拥挤事件发生后,学生该如何逃生,才能把危险系数降到最低。我们可先通过讲座讲解求生要领,然后模拟演练,实践中学习。
只要学生懂得安全知识,有安全防范意识,并有一定的自救自护能力。我想,危险定会远离我们。
十几天的培训已经接近尾声了,回顾几天来的学习收获,我感慨很多,收获也很多,体会也很多。当班主任已十多年了,主抓学校安全工作也有四五年了,对于学校安全工作,这其中的感触很深,一怕电话响不停,最怕学生出事了,二怕家长闹不休,弄得手忙心乱。通过本次培训,感觉这份工作神圣,心里一下踏实很多,不是安全工作难做,是我们对安全知识学习太少,特别是有关法律知识淡薄,忙的没有头绪和章法。如果头脑清醒,安全知识丰厚,防范到位,工作细致,程序合法,安全隐患并不可怕。
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心得篇五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学生,是指在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二)教职员工,是指学校各级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学校的其他员工(包括临时工);。
(三)学校安全,是指校园和学校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
第四十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发生的幼儿安全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条例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学校安全事故,参照本条例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处理完毕的学校安全事故,不适用本条例。
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心得篇六
创造文明安全的环境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基础,维护校园治安稳定是各校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我们都必须树立安全意识,事事想安全,处处讲安全。学校是少年儿童最为密集的场所,为学生提供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使之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是学生家长的责任,更是每个教育工作者的重要职责。抓好学生的安全工作是涉及千家万户,人命关天的大事,历来是党和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非常重视的热点问题,搞好安全工作也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通过对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使我对安全防范意识有了进一步认识,受益匪浅。
我们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扎实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做到时时提安全,及时将上级的安全工作要求或各地发生的事故进行传达,经常分析本校的安全隐患,加强在班内组织教育。教育学生树立强烈的安全防范意识,掌握安全常识,尽可能远离危险,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有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教育教学环境。
我们应该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做好防火工作,及时检查,消除不良隐患。我们要求同学们首先是预防火灾,要从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做起:不玩火,杜绝火种。爱护消防设施,以便及时使用。实验课要在老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操作要求去做,严防发生用火危险。教室、不能乱接电源,不能自拆卸电教仪器、插座等。
交通安全意识也是同学们应该随时铭记在心的。我们应该教育学生切实树立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确保交通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拨打“122”急救电话。同学们上学和放学的时候,正是一天中道路交通最拥挤的时候,人多车辆多,必须十分注意交通安全。在道路上行走时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边行走。集体外出时,要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结伴外出时不要相互追逐、打闹;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穿越马路,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红灯停、绿灯行”,走路要走人行横道线。注意不要突然横穿马路,特别是马路对面有熟人或朋友呼唤时,更不可过于盲目的横穿。
日常生活中,饮食的卫生是最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了,饮食卫生做不好,就会传染疾病,提高发病率,危害自身的健康。“病从口入”这句话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养成饭前洗手的良好习惯;瓜果生吃要洗净;不随便吃野菜、野果;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夏天不要吃过宿食物,特别要注意肉类食品的食用。不随意购买、食用街头小摊贩出售的劣质食品、饮料。当走出教室进行户外活动时,要做到下楼梯不拥挤、追逐、打闹,以免造成伤害;活动的强度要适当,不要做剧烈的运动;活动的方式要简便易行;活动要注意安全,要避免发生扭伤、碰伤等危险。
安全工作千头万绪,我们必须认真执行学校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大力抓好安全稳定工作,创设良好的教育发展内部环境,不断推动我校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心得篇七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学校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及与学校安全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等。
(一)安全优先;。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四)及时、合法、公正处理安全事故。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学校安全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境保护、工商、城市管理、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学校安全有显著成绩或者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心得篇八
第三十八条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履行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上级政府或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特别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校长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处分,民办学校的校长及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和教学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学校及其教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对学校校长及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使用未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或者聘用不合格驾驶人员的;。
(二)租用普通民用住宅作为学生宿舍的;。
(三)瞒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学生安全事故的;。
(四)妨碍学生安全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体罚、侮辱学生的。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的,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学校未尽职责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学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心得篇九
学习交通安全条例是为了提高行车安全意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安全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的事情。如果每个人都能够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交通违法行为,那么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降低。因此,学习交通安全条例是非常有必要的。
学习交通安全条例需要注意一些方面。首先,要仔细阅读条例的内容,理解各项规定的含义。其次,要了解各种交通标志的含义和作用,这是遵守交通规则的基础。最后,要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的安全,将自身放在安全的位置上来考虑交通问题。
通过学习交通安全条例,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交通规则,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一些常见的交通问题。例如,有许多人会在红灯亮起时抢行,这样做不仅违反交通规则,而且也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通过学习交通安全条例,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到这些问题的危害性,从而避免与此相关的交通违法行为。
学习交通安全条例不仅要学会相关规定和制度,更要学会如何贯彻实施。一方面,要加强自身对交通安全的重视,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好习惯;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周围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合理利用道路交通设施,及时向相关部门或机构反映交通违法行为。
五、交通责任在我们每个人身上。
交通安全事关每个人的生命安全,我们每个人应该从自己的身边做起,遵守交通规则,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不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从而全面维护道路交通的正常运行。同时,也需要在行车过程中积极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引导更多人关注交通文明,共同维护一个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
总之,学习交通安全条例既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又是我们共同的义务。只有每个人都能够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条例,注重交通规则,才能够实现我们的共同目标,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心得篇十
新《条例》共6章77条,分别是总则、公路线路、公路通行、公路养护、法律责任、附则。与老《条例》的38条相比,数量增加了一倍有余。当然,条例数量的增加不仅体现在对公路保护的精细程度之上,对公路的发展方向也有了明确的指示。
在新《条例》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中,增加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而删减了老《条例》中的加强公路建设。可以看出,随着国家公路建设高潮的减退,公路建设与养护的位置正在悄然进行着改变。很多年来,“建设是发展,养护也是发展”的话被我们说了很多年,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依然是注重建设而轻养护。如今,我国公路网总里程达到398万公里,随之而来的养护将成为工作的中心,所以,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增加也让养护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此外,新《条例》还规定公路部门要加强路网运行监测,为公众提供全面、准确的公路信息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出行需求。这些规定,有力维护了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也必将大大提升公路路网的公共服务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路在经济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
在新《条例》总则第四条中,增加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的内容。而在老《条例》中,公路的保护工作只是公路主管部门一家之为,从这一变化可以看出,保护公路不再是公路主管部门一家的事情,而是要多部门共同合作,这也在我国前几年开始的超载、超限的联合执法中有所体现,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将公路服务的公益性推到了首要位置。
此外,在新《条例》第七条中,提出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相继发生了地震、泥石流、冰冻雨雪灾害等影响、破坏公路的突发事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应对,较好地完成了公路抢通、保通任务。通过总结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经验,新《条例》在应急预案和演练、物资储备、应急力量建设、路网运行监测等方面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不仅有力推动了公路应急处置的科学化和制度化,而且有效地充实和完善了国家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必将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当然,新《条例》总则中所增加的内容还不仅如此,但总体看来,新《条例》的总则所增加部分中突出了对公路的保护及更好发挥公路服务公众的条款,通过对公路进行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相结合,通过加强养护管理和提升公路应急处置能力,新《条例》将能够全面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保护公路从土地开始。
新《条例》的第二章为公路线路的相关条例。在老《条例》中,第二章为公路建设,此次在新《条例》中则体现得很少。在老《条例》中,公路线路只是在老《条例》的第四章中有所体现,而此次将公路线路单独列为一章出现,也反映出了在公路保护的过程中对公路用地的保护。
其实,公路用地一直是公路保护当中的重点,也一直是公路保护的难点之一。特别是随着当地经济的飞速发展,伴随着“马路经济”的发展,与公路共同发展起来的开发区、城镇、新农村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公路用地特别是公路建筑控制区在很多地方已经被蚕食得名存实亡。由于在保护公路用地的过程中所牵扯的部门众多,难以协调,公路用地被侵占问题一直难以根治。新《条例》的颁布,全面加大了对公路线路本身的保护力度,针对公路线路及周边一定范围内容易损坏公路结构、威胁公路安全的情况作了相对完善的规定。首先是对公路周边区域作出了保护性规定。在《公路法》的基础上,对建筑控制区、集镇规划控制区等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区域范围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对相关区域的保护义务,并且加大了对涉路施工的监管力度。针对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等影响公路安全的涉路施工进行了监管,要求建设单位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险情应对方案,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时增加了验收等后续监管制度。在保护公路用地的同时,新《条例》还建立了符合管理实际的公路桥隧安全保护制度。在公路桥梁周边及跨越的河道一定范围内严格禁止采砂,并严格限制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行为。对可能影响桥梁安全的船舶航行等情况进行了严格规范。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隧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物的管道。对重要公路桥隧武警守护进行了规定。对公路桥隧进行定期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这些制度,对保障公路桥隧安全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新《条例》对公路线路保护的重视,不仅仅是对公路用地及桥梁安全的保护,也是对公路改扩建用地的保护,在土地日益紧张的今天,新《条例》满足了公路今后在改扩建中对土地的需求。
源头、长效治超法制化。
与第二章相同的是,新《条例》中第三章公路通行也是首次出现。第三章公路通行部分虽然没有在老《条例》中有所体现,显而易见,公路通行部分是对治理超载、超限所设立的。新《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在源头治理方面加强了监管,包括强化车辆生产和销售环节、车辆登记环节以及货运场站装载环节等方面的源头管理,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或义务,确保源头治理的效果。同时,加强了路面监控网络的建设,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并加大了对车辆超限的责任追究力度。
新《条例》中第三章的出现,是通过一系列规定对近年来超限治理的有益经验进行了巩固,力求治超制度环环相扣,从源头做起,取得长效机制,为进一步开展车辆超限治理提供了法制基础。
养护秩序规范化。
在老《条例》中,公路养护章节的条例只有五条,而在新《条例》中,公路养护部分总共有12项条例,新《条例》以有效保障公路良好技术状态为出发点,进一步强化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养护单位等有关主体对于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责任,提出了公路养护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明确了公路养护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并为避免集中开展养护施工作业造成部分路段拥堵,规定了相应的措施。特别是新《条例》中对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资质也有了明确规定,对有资质的单位中技术人员数量、养护设备等都有了明确规定。此外,新《条例》还对养护作业时的着装做出了规定,也表明了养护规范化的发展趋势。
由目前养护的发展来看,养护工作正在从粗放型向集约化、专业化方向转变,管理工作正在从经验型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转变,通行保障工作正在从被动应对型向主动化、人性化方向转变。新《条例》在总结各地探索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公路养护单位的资质条件,提出了公路养护的专业化、社会化发展方向,强调了公路养护的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这些规定,将进一步促进公路养护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公路养护的质量和效率,缓解养护施工与通行保畅的矛盾,为公众提供更加良好的出行条件。
严格执法也要文明执法。
随着公路事业多年的发展,公路等级的逐步提高,行车速度也越来越快,执法对象自我维权意识逐步提高,所以,公路执法不但具有较高危险性,执法的难度也在增加。为保障《条例》规定的公路安全保护制度落实到位,新《条例》与旧《条例》相比,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公路安全保护的措施和手段。新《条例》首先细化了行政处罚规定。主要是根据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及其违法情节规定了幅度不同或者性质不同的处罚,增强行政处罚的规范性和操作性。其次完善了行政强制规定。主要针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损害公路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等危害较大的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扣留工具或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在新《条例》中还特别强调了,公路管理机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避免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当然,通过两部条例的新旧对比并不能完全说明近些年来我国公路的发展与变化。但新《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对公路保护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全面构建了公路保护的各项法律制度。新《条例》虽然不是万能的,但就目前而言,新《条例》既为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找到了处理依据,也为公路事业今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预留了空间。从今年7月1日起,新《条例》即将开始施行,希望它的颁布施行,能够真正发挥保护公路的作用,让公路不再遭受侵犯,价值得到最大体现。
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心得篇十一
第三十条学校安全事故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过错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过错或者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校、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几方共同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各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学校可以本着自愿原则,根据其条件和实际情况,对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帮助。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学校证明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对自己实施人身伤害的;。
(四)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
(七)因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
(十)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三十三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因学校周边环境因素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心得篇十二
第八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学校课程设置应当包含安全教育内容。
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学校每学期应当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安全检查;教育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学校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联合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和设备。
中小学校和其他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实行门卫制度,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有权要求出入学校的人员出示身份证件。
禁止未经同意的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应当加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
第十四条学校的举办者提供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学校或其他服务机构提供给教职员工和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具、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学校教学、科研所使用的实验仪器、药品、危险品应当分类存放在安全地点,严格管理和使用制度。
实验指导人员和学生必须遵守实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开展防火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教学楼、图书馆、师生宿舍等场所应当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格用电、防火、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协助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服务机构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餐饮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持有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其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持健康证上岗。
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学校及其生活服务区和为学校提供餐饮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的医疗用品和专(兼)职卫生人员。
学校应当做好常见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做好学生心理卫生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生常见疾病和传染病预防工作提供指导,帮助学校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告知学生在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生安全。
体育教师和学生应当按照体育运动规律和有关项目规则开展体育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不得擅自组织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危险性活动。
中小学校组织大型集体外出活动,必须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征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和接收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发生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措施,但应及时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暑假、寒假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在节假日应当安排人员值班,保护学校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教职员工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
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工,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查处校园内和学校周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治安情况。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做好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上学、放学期间,处于交通要道的中小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进行交通护导;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上学、放学的学生。
公安机关和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学校门口或者附近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并做好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规定范围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
城市管理、规划、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周边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的无证商贩、乱摆乱卖、违章搭建等及时进行清理。
第二十八条距中小学周围最近路程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在上述范围内已设立的相关场所依法进行清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周边不得新建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新建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对造成严重污染、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心得篇十三
火灾在人类社会中无时无刻不可能发生,火灾的发生不仅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也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和认识防火安全知识,提高防火安全意识,我进行了消防安全条例的学习。
第二段:了解基本内容。
消防安全条例是我国政府为了加强防火安全工作而制定的重要法律法规,内容十分详尽全面。在学习中,我着重了解了各种场所的消防安全标准以及各种应急情况下的处理方法。同时,我还了解到了火灾的成因、火灾的扑救方法、火灾逃生技巧等,这些内容对增强自己的应急逃生能力大有助益。
第三段:引导自我反思。
通过学习,我发现自己之前的消防安全知识非常缺乏,面对突发火灾事件的反应也不够果断,处理方式不够专业。利用这次学习机会深入了解消防安全,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自我保护的重要性。平时要提高警惕,培养自我保护意识,保护好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能更好地帮助他人。
第四段:发散思考。
消防安全是与人民的生命财产紧密相连的事情,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每个人都应该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防火意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除此之外,还应该在日常生活中更加注重预防火灾,深入了解家庭和工作场所的防火设施,常规检查电气设施和用火用气安全情况,防止火源形成,保证安全。
第五段:总结。
学习消防安全条例,让我充分认识到了防火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也使我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方面更加从容。我们应该立足本职岗位,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发生火灾事件。希望每个人都能认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共同为实现安全和谐社会而努力。
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心得篇十四
年7月1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公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事件,标志着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迈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新台阶。这部行政法规实施近4年来,全省高速公路进一步实现了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丰富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公共服务的目标。
一、《条例》实施以来的成效。
《条例》在确立公路保护义务主体时,不仅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是公路保护的法定义务主体(《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还动员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等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公路安全保护工作。地方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主动争取地方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领导,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公路环境整治、超限运输治理等方面,主动思考,主动研究,提出不少综合性、系统性、长效性的政策措施建议,供政府和主管部门决策同时,加强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征求各方面意见,争取他们的支持,努力形成政府决策、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公路管理机构主动进取的良性发展环境和公路保护机制。
《条例》在明确公路保护对象时,既明确了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公路附属设施等公路主体线路的保护,又加强了对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集镇规划控制区、桥梁采砂区、隧道爆破区等立体空间的管理在设立义务主体职责时,赋予了公路管理机构相应的路政执法(突出超限治理)、养护管理、路网运行监测、公路损毁抢修等法定职责,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在资金保障、应急处置、治超源头管理等多方面开展公路保护相关工作。这一系列制度的设定,有利于公路的全面保护。
(二)健全完善了公路超限治理长效机制。
《条例》颁布实施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治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治超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艰苦工作,要全面巩固治理成果,并从根本上防止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发生,还需要有系统的法律法规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来加以保障。《条例》在管理手段上进一步强化超限治理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在管理环节和管理力量上突出源头管理、综合治理,从车辆的生产、改装、注册登记、货运装载、站点检测、责任追究等环节,逐一作出规定,力求环环相扣。这些制度设计,有力地推动治超长效机制的健全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工作成果。江苏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在大力宣传超限运输危害性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各超限检测站点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堵截作用,通过定期组织全省范围内的集中治超活动,不断强化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与此同时,厅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主动作为,积极向省厅汇报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并主动与运管部门沟通协调,超限运输车辆驾驶员、货运企业信息的共享机制正在逐步建立,为联动处罚奠定了基础。
(三)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能力全面提高。
近年来,冰冻雨雪灾害等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公路的安全畅通。《条例》通过总结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经验,在应急预案和演练、物资储备、应急力量建设、路网运行监测等方面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不仅有力推动了公路应急处置的科学化和制度化,而且有效地充实和完善了国家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规定,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有效组织力量抢修,确保公路畅通。通过《条例》的贯彻实施,极大提高了公路管理的应急保障能力,更好地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积极作用。
(四)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提升。
做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条件。《条例》围绕进一步提高公路网络的公共服务能力这一目标,在加大公路保护力度同时,着力提高公路安全运行保障能力。《条例》强化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养护单位等有关主体对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义务,要求为公众提供全面准确的公路信息服务,切实提高公路管养水平,确保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这些规定,大大提升了公路交通网络的公共服务能力。
《条例》制定的主要目标之一即是进一步提高公路行业的公共服务能力。为此,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围绕这一目标,采取多项举措提升公路行业为民服务水平:一是加大对公路安保工程的实施力度,特别是对农村公路按照标准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二是发挥各级公路应急处置中心的作用,强化路网运行监测,对公路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三是积极探索路网运行信息发布的新渠道。在充分利用现有电子信息情报板等传统载体发布路网信息的基础上,努力开拓广播、网络等新途径。四是认真做好公路养护工作。全面落实公路养护科学化、集约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公路养护的质量和效率,有效缓解养护施工与通行保畅的矛盾。
(五)有力推进公路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
《条例》的立法原则、有关制度构建,充分体现了国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要求。《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在加强行业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完善公共服务,并在行政许可的实施等方面贯彻高效便民的原则既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又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实现了权责统一。贯彻实施《条例》,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路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江苏省还认真做好了地方性公路立法的对接,及时修订了《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并加快推进《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的修订工作。
立法是前提,执法是关键。各地各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全面履行各项职责,加强公路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在执法过程中,严格要求,做到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协作的,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互相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共同打击违法行为。同时,在执法过程中,端正执法动机,树立行政相对人既是执法对象又是服务对象的理念,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发挥执法的引导、规范、协调和保障功能,通过加强行政执法,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促进公路事业的科学发展。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做到文明执法,让文明执法贯穿于整个执法过程中,使每一位执法人员既是规范执法的能手,又是文明执法的旗帜使每一辆执法车辆既是打击违法行为的堡垒,又是传递文明的阵地,使整个公路行政执法成为传播文明的载体。
二、《条例》的主要规定。
《条例》根据《公路法》的规定,紧密结合行业管理实际,系统总结了近年来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成功经验,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确立了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和重要原则,全面构建了公路安全保护的各项法律制度,科学、合理地反映公路安全保护的客观规律。概括地说,《条例》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作出了创新规定:
(一)强调公路保护工作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综合管理的原则。
《条例》突出公路是公共产品的本质特征,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在公路保护的义务主体及其职责确立方面,不仅确立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法定主体地位和相应的职责义务,也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参与公路保护的相关职责义务。《条例》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路的公共设施、公共保护的公益性特征及其管理要求。
在明确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协作、综合管理的基础上,对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能等进行了强化。例如:在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条例》要求对行政许可的“前、中、后”三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一是要求建设单位在提交涉路施工许可申请前聘请专业机构对涉路施工行为进行安全技术评价,二是强化公路管理机构对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的现场监管,三是明确涉路施工设施完成后,被许可人只有在经过公路管理机构验收后方能投入使用,这就充分发挥了行政许可作为事前监督的重要功能,确保了公路安全、畅通不受涉路施工的影响。
(二)凸现公路交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安全、便捷出行的宗旨。
《条例》围绕公路交通的服务宗旨,一是加大了对公路基础设施的保护力度。通过建立和完善公路保护区制度、涉路施工许可制度、公路桥隧安全保障制度以及车辆超限治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规范,着力提高公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能力。二是更加强化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养护单位等有关主体对公路安全保护、养护的相关义务、职责,有利于提高公路养护水平同时,为避免集中开展养护施工作业造成部分路段拥堵,要求公路管理机构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区域进行公路养护作业时,事先书面通报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疏导预案,确定分流路线。三是为进一步提高公路信息服务质量,规定了路网运行监测制度,为公众提供出行信息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公路运行信息。四是从便利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对一些行政许可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这些规定,体现了公路交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安全、便捷出行的根本目的,有力维护了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三)注重化解当前公路管理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在超限运输治理方面,一是《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从源头治理方面加强了监管。规定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在车辆登记环节,规定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二是对大宗货物集散场所实施监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场所及货运站进行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三是完善了“治超”检查措施。《条例》对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规范执法,以及禁止阻碍、逃避超限检查的行为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扰乱检测秩序、逃避检测和协助逃避检测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查处权以及必要的行政强制权。四是加大对违规超限运输车辆驾驶人和运输企业的处罚力度,保障各项规定能够得到切实遵守。《条例》规定,对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在应急保障方面,一是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二是明确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三是明确了在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时,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并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四是将武警交通部队力量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体系,规定了武警交通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承担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的抢修任务。
在管理范围方面,《条例》作了进一步明确。例如:根据原《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均是以公路边沟外缘起算,由此造成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在范围上存在部分重叠。然而,两个区域的具体管理制度又存在差异。例如,公路用地内经许可可以设置非公路标志,而公路筑控制区范围内又是严禁设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由此给一线公路管理人员带来困扰。《条例》明确了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界定的新标准,彻底解决上述问题带来的困扰,方便了具体管理工作开展,进一步保障了公路安全。
(四)保障公路交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条例》着眼公路交通的长远发展,一是明确了公路养护的义务。《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同时,明确指出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规定了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规定了有关单位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的巡查、检测等方面的义务。比如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再比如,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三是《条例》以有效保障公路良好技术状态为出发点,规定了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资质管理要求,并为构建科学化、法制化、社会化、专业化、集约化的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指明了方向。
(五)《条例》突出了对公路桥梁的保护。
一是在公路桥梁周边及跨越的河道一定范围内的禁止行为。《条例》规定: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二是对可能影响桥梁安全的船舶航行等情况进行了严格规范。《条例》规定: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舶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三是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隧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物的管道。四是对重要公路桥隧武警守护进行了明确,规定“重要的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护。”五是对公路桥隧进行定期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这些制度对保障公路桥隧安全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心得篇十五
近年来,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和人口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越来越引人关注。而如何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不仅是政府和交警的责任,更需要广大市民从我做起。最近,我参加了一次交通安全条例的学习,深刻认识到交通安全事关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从而引发了很多的思考和收获。
我国交通安全条例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它包括了一系列有关交通安全运行和管理的规定,为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条例的制定目的,便是从法律的角度全面规范和管理交通的各项行为,促进交通安全、优化交通环境。同时,交通安全条例则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交通纠纷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
第二段:了解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条目。
在学习交通安全条例的过程中,我了解到法律法规中涵盖的范畴非常广泛,比如行车时的速度限制、交通信号的遵守、灯光的使用等等。这些规定不仅要求司机充分认识和掌握自身权利和义务,而且还要求乘客、行人和自行车骑行者等行为规范。另外,条例中还有关于酒驾、毒驾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极大地提高了交通安全的管理水平。
第三段:交通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通过学习交通安全条例,我们能够深刻认识到道路交通安全的风险和必要性,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行为习惯。特别是针对学生和青少年群体,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的力度非常重要。学校可以组织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活动,让学生在学习的同时快乐地掌握交通安全知识,通过教育引导他们养成良好的文明出行习惯。
第四段:道路上行走、骑行习惯的改进。
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不仅关乎一定时期内的安全,更需要全社会长期不懈的努力和共同维护。学习交通安全条例,我们应该切实改变现有的行走、骑行习惯,并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增强安全意识。同时,公共场所管理方应该加强加强交通安全设施、提高驾驶人的意识水平,积极与行政部门合作,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文明畅通的交通环境。
第五段:总结。
学习交通安全条例,不仅让我更全面地认识到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还让我懂得了在改进自身行为的同时,也需要整个社会的长期不断努力。做好交通安全于我们每个人都有关系,只有每个人自觉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为习惯,才能实现公路交通事故的减少,遏制交通法律规定的违反。只有全民参与交通安全管理,才能让我们的出行更加安全、更加文明。
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心得篇十六
第一段:引言(200字)。
交通安全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主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命。为了维护交通安全,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交通安全条例,以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了更深入了解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合规性,我在最近的时间学习了《学习交通安全条例》并获得了许多新的知识和经验。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所得到的这些知识和经验以及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为什么需要关注交通安全(200字)。
交通安全对于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因为事故发生的时候,我们的生命和财产都会受到损失。交通事故可以发生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它可以是车祸、交通违规、酒驾、电动车上路、闯红灯等等。因此,学习交通安全条例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它能够让我们更好地了解如何避免危险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安全条例》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了很多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识和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包括交通法规、交通标志、交通信号、道路状况、行车记录等。除此之外,《交通安全条例》还规定了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并对其提出了严格的处罚。因此,我们必须了解这些内容并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定,才能够在道路上保证自己的安全和别人的安全。
第四段:交通安全带给我的感悟(300字)。
通过学习《交通安全条例》,我更加明确了交通安全对于我们的生命和财产的重要性。同时,我也更加了解了交通标志和信号对于道路行车的引导作用,以及行车记录对于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的重要性。此外,学习跟进《交通安全条例》也让我认识到自己日常的不规范行为,并加以改正。通过这些学习和认识,我相信我会在以后的生活中更加重视交通安全,遵守相关法规并且帮助他人保护生命和财产。
第五段:总结(200字)。
综上所述,《学习交通安全条例》是对我们日常行车行为的规范,对于保证道路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不能对它抱有忽视或者麻痹态度。而是要加强它的学习,遵守交通法规,用远离违规行为、主动避开交通隐患的行为去保护自己和别人的安全。尤其是对于驾驶人员,要特别注意严格遵守交通规定,保证行车规范、安全文明的行车,为交通安全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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