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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论文篇一
(一)千叶正式“三重二分法”
法学家们向来对多元的法律有不同的划分,日本法学家千叶正式提出两种意义上的法:一种是传统的西方法学所认为的国家所制定或认可的正式的法或官方法,另一种是与此相对应的非正式的法或非官方法。再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对法的这种二元性进行划分,形成“多元法律的三重二分法”的最终理论。显然,这种分类方式主要是从国内法的角度来论述“法律多元”,符合本文阐述的范畴和重点。对单个国家的法律,可以用上三重二分法的分析性工具框架,在其运作的整个结构中对其进行精确的观察和分析。具体来说,首先,第一重二分法是官方法和非官方发,官方法是由一国之合法权威认可的法律体系及其组成部分,非官方是没有被任何合法权威正式认可,但在实践中被一定范围的人们—无论是否在一国疆界之内—之普遍同意认可的法律体系及其组成部分;第二重二分法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理,法律规则是指某种特定行为方式的法律规制的正式文字表述,法律原则是指某种与特定法律有特定联系的,建立、证明、为其指向,或补充、批评、修正现存法律规则的价值、理念及其体系;第三重固有法和移植法,广义上的固有法是起源于一个民族固有文化的法,狭义则指移植现代西方法之前存在于非西方民族固有文化中的法,而移植法从广义上讲是一个民族从异族文化中移植来的法,狭义是非西方国家从现代西方国家移植来的国家法。由此可见,千叶正式是从法的形成路径和法的社会适用性出发,对法的多元所做的是宏观分类,如果做进一步的咎源探讨,千叶正式也是在法社会学视角下探视法的多元,在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中寻求多元的法的路径和作用。千叶正式将官方法和国家法做不同的区分,国家法不是唯一的官方法,还包括被政府正式认可的教会法、地方法、家庭法、民族法和习惯法等。在我看来,事实上若论法律多元,通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都是社会进程当中人为地将某种规范划定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在此与之相对的应该为那些存在于社会当中,不被划定为法律规范的社会规范,它们更多是民间自发的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那如果将千叶正式对法律多元的三重二分的划分简化就称为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和社会的自发规范,这种自发规范体现在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道德、习惯、家庭、民族、教会等等,自发规范更是体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而社会的发展也是一个自发规范走向法律规范的过程。
(二)人类社会发展引领下的法律多元。
在论述社会生活与法的多元之间的关系之前,我们不妨先举个例子:起初当现代交通事业迅速发展起来的时候,普通的大众需要某种规则来指导行人或车辆通行,然后当人们发现靠后或靠左行驶获得的社会效益更大的时候就会自觉的遵守这个规则,但当个别的人违反这个自发形成的规则时,给普通社会公众利益也造成不利后果,纵使社会舆论压力也无法使其纠正其错误,此时,社会公众产生这样一种共识,即应该用一种更加强有力的规则来惩罚违规者,也应该由此预防未来的违规行为,而这个共识的规则即便是由国家制定有关规范交通秩序的制定法。规则产生于交往活动,最初的规则是自发产生的,它是某一种交往模式逐渐形成并固定化的结果,这一模式的产生最初是出于偶然,而人们在交往的失败时遇到的纠纷,使人感觉到必须寻找能为别人所接受和能取得成功的交往方式,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规则就是社会规则。在任何一个群体里,人多事杂,要达到认识的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必然会存在一些破坏已达成的共识影响社会秩序的形成的现象,这也就使社会的大多数必须对他们的行为有所限制和加以制裁,规则的产生正是适应这一限制和制裁的需要,是为其提供一个确定的标准和依据。普遍认同的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国家和法其实是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逐渐地、同步地进化而形成的,在国家逐步产生的同时,法的起源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同时也就是一个对人们行为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是由自发形成的规范到自觉制定或认可的规范的过程。法律多元概念是社会意义上的.而不是法律意义上,应该从社会学的角度来探讨,法律多元和社会多元是相伴而生的。如同上面例子所述,当单个社会事物由社会团体共同普遍实施演化成普遍社会现象法起源的一般规律,则需要不同的调整规范各自发生作用,法律规范和自发规范之间的关系正体现在符合需要制成法律的条件和必要时成为法律,而那些不符合制定法律规范的社会需要条件时,这些自发的规范也就没有必要被国家认定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并没有就此消失,而是作为多元的调整规范与法律规范并存。
二、法律来源于秩序:秩序的多元要求法的多元。
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形成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正如上述所说,调整这种种的社会关系的包括自发规范以及法律规范,从而形成法的多元现象,而这种多元现象的最根本的依据就是在社会秩序中。在埃利希看来,社会是人类团体的组合物,这些构成社会的人类团体也是各式各样的,国家只是人类团体的一种,在团体多元的基础上必定会出现秩序的多元。首先,社会中成熟的社会关系下的自发规范符合社会团体内部秩序最基本的要求,即为各社会成员所认可,并在实际上支配成员之行动的规范,也就是埃利希所说的“活法”,即在团体内部活生生发生作用,形式多样,直接规定团体内成员的权利义务、社会地位、行为边界等,直接调整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次,由于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活带动下的社会统一化要求在各种交往关系下贯穿统一的规范,不是在社会交往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而是由统一秩序强加的,这种统一的秩序要求下,最有力的规范就是具有国家强制效力的法律规范。埃利希将这种多元的秩序界定为一阶秩序和二阶秩序的并立:团体是内部秩序的创造者,每个存在着的社会团体都有其内在的秩序,这种秩序可以被称为一阶秩序;随着社会统一性的出现,大团体开始为它之中的小团体施加统一性的秩序规范,这种由社会为小团体施加的统一性内部秩序“根本不具有直接在团体中创设某种秩序的目的,而仅仅是把社会所创设的秩序带进各个团体当中。”社会生活中也必定存在着与国家无关的生活关系,一堆杂乱的法律规范也不可能涵盖多姿多彩的法律生活,非常细小的或是在某一个层面的现象往往反应出事物最真实最贴切的面目,正如诗人布莱克所言,是从沙粒去看世界,是从瞬间去禁永恒,“在世界的偏远角落发生的事才可能说明有关社会生活的中心问题”,偏远角落并不是不发达地区或农村偏落,其实生活是在每一块地方发生的,而每一块地方相对于这个世界来言,相对于人们认为的社会生活的中心问题来说都是偏远的都是一个角落。秩序多元不仅体现法的多元静态变化,还体现在有层次、带有位格的动态发展上。埃利希认为国家诞生后,社会可以利用国家这一机关给二阶规范以强有力的效力,即二阶规范可能转化为一阶规范。这是埃利希从强制力的被动实施到社会成员主动采用的角度得出的结论,而如果换种考虑方式:因为社会的发展推动社会不断加强的统一化,而使局部的、个别的自发规范普遍化、统一化,当然这种普遍、统一的规范不可能自发形成,而是需要人为的制定或认可,国家的出现使这种规范的制定、认可以及普及简单化,法律规范就是最有效的结果。而自发规范向法律规范转化的动向必然依赖社会生活的发展,当自发规范足以满足社会关系或社会纠纷解决需要,我们大可不必制定此类法律规范,若相同则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若是相悖则不足以真真切切解决纠纷、调整人们行为,就如同现代社会中,人们往往以法律规范调整由道德规范足以调整的现象,有时更是会起到消极的作用。倘若要将法律与其他维持社会秩序的机制区分开来,则必须找到除了法律可能发挥的功能之外的某种只有法律才具备的特征。
三、法律多元下的法律选择。
(一)多元法的内部选择和进步。
如果研究“法律多元”或“法的多元”应该具体由哪些实质内容填充以及这些内容间应该是怎样的格局分配的问题,当法律多元有了轮廓后,怎样对其进行血肉的填充和支架的调配就成为必要。综上所述,我们将多元化的法简单化为社会中存在的自发规范以及通过国家制定、认可的法律规范的并立和相互发生作用。而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以及社会进一步发展当中,这些多元法该怎样发挥作用或在发生冲突时怎样使之调和,就涉及到法律多元现象下法律选择的问题。随着人类社会不断的向前发展,自发的社会规范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也在同步的发生变化,因此,对于多元的法的内部选择就需要归顺“多元”的径路,使之更和谐存在,在此过程当中,我们需要唯一的指导原则,那就是秩序,只要能够满足社会生活合理科学秩序的需要就可以论清各元法不同的位阶和作用,应该以社会需求为依托,适应参差不齐的社会现象。由社会交往关系自发形成的社会规范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为人们所运用,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但社会的进步会导致一部分自发规范不能适应社会秩序的需要,这部分落后过时的规范就需要及时地废除,例如我国家长对子女身体的任意处分、不符合人道主义的家法,那么废除它就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范并不是国家凭空制定的,其宗旨也是社会的具体发展,也是以满足社会秩序为指导,当自发规范被吸纳制定成国家法律规范后,并不是永远都起到优越效力,相反因为通过国家强制力,自上而下实施,往往存在着与民众的法律需求相脱节的特点,也需要及时的调整,在法理上就是法律的厘清。同时在对待社会纠纷的过程中,当出现法律滞后或漏洞或实质公正,就需要以法社会学的理论进行自由裁量,在自发规范和法律规范之间形成互补关系,也只有这样才能推进法的多元进一步融洽并存和进步,更好的保证社会生活秩序的有效性。
(二)无需法律的秩序。
“法律中心论”,即把法律,特别是把国家以合法的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法律规范,视为社会秩序和发展的前提。也就如康德所说:“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但在法的多元这样的语境下,我们也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法律规范是多元中的一元吗?那法律就跟其他社会规范有等同的效力了呀?而实际上,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的。当事人是不是可以选择适用制定法或者其他社会规范调整?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无从谈起。就前面部分所述法律多元是社会生活的产物,是社会秩序多元的本质要求,法律多元更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正常的现象,而以法社会学角度来看的话,社会事物的轻重缓急,决定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并不能简单地看做是法多元化中的“一元”,也不能使法律规范脱离法律多元而成为独立规范体系,而是在多元状态下作为多元的肉体存在,但在地位上不同于自发的社会规范,这咎由于法律规范的形成过程,体现在法律规范具有终极的国家强制力。避免了在自然法学语境下,由于缺乏统一的、更高效力规范而使多种自发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产生适用上的混乱。那我觉得,我们“人为”地制定法律,不能越俎代庖,如果自发的社会规范可以以被普通人能接受的方式解决社会问题时,没有必要硬要出台有国家强制力的制定法来调节。否则,会适得其反。界定权利的法律其实未必是正式的制定法或普通法,而更多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博弈形成的规范,或者说有效率的、好的法律其实就是符合这些规范的。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世界中的情况确实从来都不总是为立法规定的,自发规范的秩序是社会生活合作博弈的规范,没有正式的法律仍然可能有秩序人类社会。
四、结语。
与其说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的一种方法论,倒不如说是探视法现象一个视角,法律作为国家的上层建筑,取决于社会发展的经济基础,是社会生活的产物,法的多元化就是在法社会学语境之下对法现象的剖析,多元化的法就是以社会生活为土壤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而现代社会,当人们越来越追求法律规范强制力的一劳永逸的成效时,似乎忘了社会秩序本来的面目,我们只看到了法律强制力对社会关系调整的最终效果,但对这种最终效果是否是社会生活秩序最真切的需要过而不问。在法社会学视角下强调法的多元性,不仅是对法现象做本质性的认识,而且是对社会自发规范和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发挥最优配置作用的要求,就此我们才能够对人类智慧所创造出的法律赞许的同时也不失对其的信心。
社会学论文篇二
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解与完善--兼论《刑事诉讼法》第275条。
4.我国少年司法之人格甄别制度引入。
5.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调查的理念确立和机制构建。
6.少年司法分立论。
7.“打人命”:农村青年妇女自杀特殊干预的一般意义。
8.校园虐童行为模式与预防对策研究。
9.社科法学的知识反思--以研究方法为核心。
10.自由的女性与女性的自由--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主张及其影响。
11.中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研究综述。
12.“封存”还是“消灭”?--评新刑诉法犯罪记录封存条款。
13.“罪错未成年人新闻报道的权益保护与法律规制”研讨沙龙综述。
16.社区服刑人员社会支持系统调查研究--以上海为例。
17.我国少年司法的困境与出路。
18.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
19.赦免制度:“宽恕”在国家心理中的体现。
20.司法社工职业的独特性。
22.我国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立法研究综述。
23.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性法学思考。
24.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
25.试论青少年法制观念的培养。
26.从性科学研究的基本思路看性法学研究的未来课题。
27.关注弱势群体--女性主义法学的启示。
28.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法律观及其启示。
29.青少年犯罪预防中的“儿童参与”--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新思考。
30.少年司法程序中品格证据适用的冲突与重构。
31.儿童虐待的心理危害。
32.未成年人轻罪案件非刑罚化处理之构想--以刑事和解为视角。
33.未成年人犯罪特别程序之定位。
3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社会调查制度的实际运用与分析。
35.论我国未成年人人格调查制度之完善。
36.宽严相济语境下未成年人累犯制度释疑及完善。
37.可能性与空间考量:精神障碍者的司法社工介入。
39.论大学生犯罪是否从宽处罚及其完善。
40.新时期重庆市青少年犯罪研判与对策。
41.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标签式公众认识来源的探析。
42.西方女性主义法学视野中的家庭暴力及启示。
43.法学视野中的社区青少年研究探讨。
44.少年刑法观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45.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服刑期间心理状态。
46.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之重新解读。
47.法学视角下城市社区治理模式之选择。
48.《被投石处死的索拉雅》影评--从女权主义法学探讨。
49.社会变迁与行政法学方法论。
50.牢固树立依法治统观念充分发挥统计执法保障作用。
社会学论文篇三
法社会学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研究的是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这门学科既涉及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包括影响法律的因素以及在社会中对法律的接受和遵守等方面的问题。在学习法社会学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和相互影响,同时也对法律的本质、价值以及其与人类文明发展的密切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首先,我认为法律的最根本的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保障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人们不仅要遵守法律,更要尊重法律,因为法律是一种公正和公平的说服力。同时,法律规定的条文不仅要适用于强者,而且也适用于弱者。因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要在维护社会公正的前提下,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的利益。
其次,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是相互影响的。社会的变革和发展必然会对法律的形态和内容产生影响,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又会对社会的运行和发展产生诸多影响。法律是在社会实践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而社会因素制约着法律的实施和运行。因此,应该在法律的结构和内容上不断地进行调整和改革,使其更符合实际需要,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法律效力和法律执行的问题。法律只有在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受后才能发挥作用,而这需要法律在实施中得到有效的执行和应用。只有当法律在实施中得到公正、公平且有效的执行时,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接受。
法律的存在,往往是由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决定的,因此法律所面临的挑战也是多种多样的。对此,我们需要通过深入研究了解各种情况,不断推进法律的改革和完善。同时,我们还需要在法律实施和执行过程中,发挥群众的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在学习法社会学的过程中,我认识到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的重要性,并且认识到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核心价值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希望通过我的努力,能够进一步了解法律的真正意义,贡献自己的力量,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和创造更加公正和公平的社会。
社会学论文篇四
abstract.ii。
一、前言...1。
(一)问题的提出...1。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1。
1.国外研究现状...1。
2.国内研究现状...1。
(三)研究目的和意义...2。
1.研究目的...2。
2.理论意义...2。
3.现实意义...3。
(四)研究方法和对象...3。
1.研究思路...3。
2.研究方法...3。
3.研究对象...3。
(五)相关理论概述...3。
2.社会排斥...3。
3.社会互动...4。
4.文化认同...4。
(六)相关概念界定...4。
1.农民工...4。
2.城市融入...4。
3.边缘人...4。
二、农民工城市融入区域性分析――以j市为例...5。
(一)j市农民工现状...5。
1.基本情况...5。
2.生活状况...5。
3.工作状况...6。
(二)j市农民工城市融入现状和需求...7。
1.经济层面的融入...7。
2.社会层面的融入...8。
3.心理层面的融入...8。
4.政治层面的融入...9。
5.文化层面的融入...10。
6.融入需求...10。
(三)j市农民工城市融入存在问题及原因...11。
1.存在问题...11。
2.原因分析...11。
三、建议和对策...13。
(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13。
(二)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13。
(三)提高农民工在初级分配中的待遇...13。
(四)减少对农民工的歧视...13。
(五)逐渐提高农民工文化素质...14。
(六)建立属于农民工的工会组织...14。
结论...15。
注释...16。
参考文献...17。
致谢...18。
社会学论文篇五
体育消费品与其他生存需要的必需的实物消费品不同,其主要特点有:1.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的同时性,即生产消费品的同时,其使用对象同时在利用、消耗这种消费品。2.体育消费品不是以实物形式而是以非特质形式存在,是无形的,潜在的。3.体育消费品使用价值具有后效性,即其效用是长期的,而不是“一次性”的。4.体育消费品价值不易衡量,不像其他实物形式的产品那样能够按成本定价,而常常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与社会上相类似的其他服务行业进行比较、定价,故其定价一般具有动态性。5.体育消费品不能贮存和继承。6.体育消费品的价值与社会需求数量、紧缺程度密切相关。
二、体育消费的产业化和社会化。
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社会生产方式已由传统的劳动密集型向技术知识密集型转化,随着都市化的生活方式的形成,余暇时间的增多,现代人健康长寿意识的增强和精神需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必将导致社会对体育消费品的需求与日俱增。
三、体育消费品的商品化。
特征体育消费品能满足人们身体健康和享受的需要,就有使用价值。在这种特殊消费品中凝结着生产者们的劳动,必然有其价值的属性,当社会需要者与提供这种需要者双方相结合时,劳动交换就成为可能,因此这种特殊消费品也有其商品的特性,可根据价值规律实行价值交换。当然体育消费品的效益不能纯粹用金钱来衡量,主要体现在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两方面的数量、质量及人们需要的满足程度上。
四、当前高校体育消费现状。
(一)目前我国高校体育消费普遍存在体育消费市场的潜力巨大与产业开发能力低下的矛盾。
(二)高校体育消费内容、动机及影响因素。
五、开辟高校体育消费市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开辟高校体育消费市场的必要性。
1.这是市场经济发展对高校体育提出的客观要求。2.有利于培养高校体育教育工作者的竞争意识和社会责任感。3.有利于增强高校体育教师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开辟高校体育消费市场的可行性。
1.消费对象的广泛性、服务区域的相对集中性和无限扩大的体育消费需求趋势有利于高校形成大众健身娱乐的中心场所。2.高校体育教师智能优势是其他社会组织所不能比拟的。他们集理论与实践于一身,各有专长,信息灵通,吃苦耐劳,是开辟体育消费品市场的生力军,同时离退休人员也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3.高校体育场馆设施在数量上、规模上具有一定的资源优势,弥补了社会体育场所设施的不足,而且体育场馆地域分布、项目分布相对修路,具有一定的地域优势。在保证教学、训练的前提下,相当多的时间处于半闲置状态,具有一定的空间和时间优势。4.高校体育师资队伍在时空自由度方面具有较大优势。通过有计划、有组织地合理安排和调整,做到统筹兼顾,扬长分流,为社会提供体育服务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六、结论与建议。
(一)高校体育消费品市场体系的建立。
学校管理者就转变观念、更新意识,以市场为主导,科学合理的规划高校资源的配置,挖掘现有的体育资源,突出整体优势,形成良性循环。高校体育消费品市场的开辟必须从实际出发,以体育学科优势为依托,面对社会,扬长避短,量力而行。高校体育消费品市场体系主要包括服务市场、技术市场、文化市场和开发市场几个方面,它们互相渗透,相互支持,相得益彰。
(二)体育作为文化范畴。
其发展不能孤立来看,应充分联系和调动相关的文化产业,大打文化牌,同进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减少体育消费的盲目性和攀比炫耀,培养良好体育消费习惯与意识,充分运用互联网、校园广播传播信息和科学体育锻炼,培养体育消费健康发展意识,掀起大学生健身热潮,使大学生体育消费需求不断增长,以期待最终实现产业供需平衡,互相促进的的“共赢”发展局面。
(三)高校要积极加大高校体育市场资源的投资和开发力度。
多渠道筹措资金,开拓思路,面向市场,增强高校体育产业造血功能,加大体育设施的资金投入,改善场地场馆条件,充分利用高校体育师资队伍,对学生进行体育消费指导和开办各种不同类型的培训指导学生的体育实践。与社会体育的发展要相协调,建立市场配置的优化机制,达到资源的“社会共享,合理获利”,从而推动高校体育市场的开发。
社会学论文篇六
参考资料:
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
丁玮《社会学法学思想探析》。
孙晓东、赵辉《试论社会学法学的流变》。
概况:社会学法学,又称法律社会学、法社会学(最早出席显现于昂齐洛迪《法律哲学与社会学》),出现于19世纪末,主张以社会学方法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是继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之后的西方主要法学流派之一,可以与二者并称。
一、兴起及存在的原因。
1、19世纪末期,资本主义经济有自由向垄断过渡,引发了一系列社会政治的变革,社会关系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导致法律必须顺应社会要求进行调整,法学研究必须打破传统的思维模式和研究范式作出回应。
2、法学理论一直受其它学科影响颇深,比如哲学、伦理学、心理学等,19世纪末期出现的社会思潮对法学理论的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怀疑主义、经验主义、实用主义等)。
3、发端于欧洲,后在美国获得充足发展,与美国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有着较深的渊源。
二、发展历史。
1、萌芽时期――社会学的方法和观念上的提出。
孟德斯鸠:法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之中。
孔德(社会学的开创人),《论实证精神》,注重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
斯宾塞(社会有机体说),《社会学原理》,社会发展是法律发展的'基础。
2、确立时期――独立研究并获得发展。
(1)欧洲的社会学法学(古典法社会学派)。
涂尔干“法――社会连带关系说”,“法不是别的,正是组织化社会中最稳定、最准确的因素”
社会学论文篇七
3.《西方社会学》w.d.珀杜河北人民出版社。
4.《社会学理论》d.p.约翰逊国际文化出版社。
5.《现代社会学理论》马尔科姆.沃特斯华夏出版社。
6.《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乔纳森.h.特纳华夏出版社(及天津、浙江)。
7.《社会理论的基础》(上、下)詹姆斯.科尔曼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8.《社会学十大概念》让.卡泽纳弗上海人民出版社。
9.《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马克斯.韦伯上海人民出版社。
10.《十九世纪的思想运动》乔治.h.米德中国城市出版社。
11.《通过社会学去思考》齐尔格特.鲍曼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2.《社会学二十讲》亚历山大华夏出版社。
13.《世纪末社会理论》杰夫瑞.c.亚历山大上海人民出版社。
14.《社会理论与现代社会学》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5.《社会学的想像力》赖特.米尔斯三联书店。
16.《社会理论与现代性》尼格尔.多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7.《结构主义的视野》汤姆.r.伯恩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8.《实用主义与社会学》爱弥尔.涂尔干上海人民出版社。
19.《社会学与社会组织》米尔斯、帕森斯等浙江人民出版社。
20.《社会学思想名家》刘易斯.a.科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社会学论文篇八
法律社会学在西方国家首先兴起,时至今日其发展的历史将近百年,是一门发达和繁荣程度较高和较快的学科。在我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起始甚晚。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由于社会实践的迫切需要,学者们才在大胆借鉴国外法律社会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我国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理论结构。并且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如何去推进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也是让人深省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相关的分析和阐释。
首先是对法律社会学称谓和含义的界定。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一致地认为:采用法律社会学的称谓是比较妥当的,也是更容易让人接受的。他们认为,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二者的含义在实质上是相同的。所不同的,仅是研究者本人在研究同一问题上所处的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而已。在社会学法学中,一个社会学家要综合各种社会因素(包括法律因素)来研究这一问题。而在法律社会学中,法学家则重点研究这一问题的法律方面,但是又不仅限于法律方面。
其次是关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学者们各持己见,仁智双全。有的学者认为,法律社会学是以社会中的法作为研究对象的,其任务在于研究法的作用、价值、以及法实施的运行机制。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更为广泛,包括法和社会之间的种种关系;既要研究社会中的法,也要考虑法的社会因素。所以说,法律社会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其研究对象不可太过宽泛,否则就失去了学科划分的意义。通过对法律与社会现象之间的互动关系的研究来解决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实施问题,从而推动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再次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理论特征。法律社会学并不是就法本身来孤立地研究法,而是将其置于丰富的社会实践生活中,通过法律和其它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来对其进行研究的。因此它首先具有综合整体性的特征。此外,法律社会学还是一门讲求实效的学科,它不奉行本本主义。我们必须把书本上的法的理论贯注到现实生活中去,并通过这些理论来解决实际的问题。我们不能高谈理论,而不注重实践;更不能置身于实践之外,而一味地关起门来皓首穷经般地研究理论。这样的做法是本末倒置,这样的理论则是无源之水。
最后是法律社会学研究所具有的现实意义。法律社会学虽然是一门边缘科学,但对它的研究几乎已经渗透到当今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和角落。随着法律与社会接触面的延展必然会产生一系列新的法学理论问题,同时既有的法律规则也需要对这种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所以说,这种从法律制度和理论到社会实践、再从实践回归到理论的研究,不但使得法社会学具有深厚的现实基础,而且现实中集聚的经验也会对法学理论的创新作出相应的指导。
法律社会学着重研究法律的实行,而法律的实行正是当前法制建设中的关键问题。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未有过的成就。但与此同时,也存在很多阻力,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已制定的许多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不能真正实行,缺乏应有的实效。由于过去长期不重视法制,因而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几年中人们注意力一般集中在加强立法,迅速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但随着立法的逐步增多,有法不依的问题就成为主要矛盾。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是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内法制建设的一个最迫切的任务。制定法律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法律的实行,通过法律的实行才能实现法律的间接目的或主要目的,即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如果很多法律不能真正实行、缺乏实效这种现象长期继续下去,将会带来严重后果。
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意义还体现在它将有助于法学研究中贯彻理论与实际联系的原则。法律社会学的任务既然是通过各种社会现实问题来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行、功能和效果,那么它本身的研究必然要贯彻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原则,必然要“以社会为工厂”。如果一个法学论著,不接触社会实际生活中的问题,不研究人们的实际行为,就很难称为法律社会学的成果。我们寄希望于法律社会学,由于它所研究的特定对象,有可能在法学领域中为贯彻这一原则而作出突出成绩,从而推动整个法学学科向这一方面迈进。在法学领域中,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过去长期以来之所以贯彻得并不理想,其原因相当复杂,既有研究工作者本身主观上的原因,但也有很多客观上的原因,包括原有政治体制上的缺陷:统计资料的严重缺乏,难于进行定量分析以及人们对法学研究的错误观念,等等。过去法学研究工作者在贯彻理论与实际联系这一原则上的各种困难因素,对今后志在从事法律社会?学研究工作者来说,同样是存在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综上所述,由我国当前的法治现状以及法律社会学在现阶段的研究任务和特点所决定,对于西方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及其研究方法我们不能全盘否定或是一概拿来;我们要在借鉴吸收的同时,摸索创新出一些适合我国社会现实与国情的原理和本土方法论。惟其如此,法律社会学才能在我国不断地发展和壮大起来。
社会学论文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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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论文篇十
保险需求及消费分析。
论公司社会责任的体系构建。
国外生态村社的社会、经济可持续性研究。
宗族与农村社区建设。
人力资本与选择行为——国企改革前后企业职工的择业行为研究。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中的信任危机及对策研究。
《音乐的文化研究》译文及书评。
弱势群体民事诉讼保障制度论。
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研究。
芜湖地区非医学指征剖宫产的影响因素研究。
检察机关功能研究。
何声奇长笛教学研究。
科技传播行动系统中的社会环境因素分析。
门诊交际中敏感话题的会话分析。
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建设思想研究。
社会学论文篇十一
罗尔斯顿的价值哲学旨在发掘自然中的价值,他认为对于提出大自然没有任何内在价值的看法“是我们要逐步予以检讨的”[1]2。他的价值理论首先针对的是流行于现代西方的以人的主观偏好为标准的主观主义价值论[1]6。他认为,现代西方的主流价值理论是一种依赖于人的主体的价值理论,缺乏对价值问题的客观性解读。在实用主义哲学那里,这种人类中心主义的倾向更为强烈。在对现代西方主流价值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罗尔斯顿力图探寻自然的内在价值,确定价值的客观性和自在性。
在《哲学走向荒野》一书中,罗尔斯顿总结出自然的十种价值类型:生命支撑价值、生命价值、经济价值、消遣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宗教价值、多样性与统一性的价值、稳定性和自发性的价值、辩证的价值[1]119148。之后又进行了补充,在《环境伦理学》中扩充到了十四种,添入了历史价值、使基因多样化的价值、文化象征价值、塑造性格的价值[1]134,他认为这些价值是自然独有的价值,而不是基于人类创造或者评价的。
虽然罗尔斯顿的初衷是正确的,对问题的认识也是明了的。然而,细究起来,他所提出的上述价值分类的基础仍然停留在人的价值评价的层面。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价值评价与价值是两码事,价值就是事物相互作用所产生的效应,价值本身是效应,价值评价则是从人类自身的价值标准出发对相关效应作出的评判。罗尔斯顿始终没有走出传统价值理论的阴影,显然上述的分类不是关于效应本身而是关于价值评价的。由于罗尔斯顿的这一分类不是关于价值本身的,所以,这种分类并不是直接针对自然价值而提出的价值理论。
经过分析,可以大致把罗尔斯顿提出的上述十四种价值类型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抽象价值,包括三种:多样性与统一性的价值、稳定性和自发性的价值、辩证的价值。这三种价值从表面来看,既可以针对自然,也可以针对个人、人类和人类社会。然而,它们都不是在“效应”的层面上作出的解释,而只是一种评价,因为多样与否、统一与否、稳定与否、自发与否、辩证与否等等,都需要借助某种有智慧的评价主体才能作出评定。
第二大类可以看作是具体价值,占了大多数,包括十一种:生命支撑价值、生命价值、经济价值、消遣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使基因多样化的价值、历史价值、文化象征价值、塑造性格的价值和宗教价值。这十一种价值基本上都是从人类自身角度出发的价值评价,虽然罗尔斯顿一再强调这些价值是不基于人类的创造或存在的,但事实是他还是不经意间走入了从人类角度出发的价值评价的误区。其实,仅从字面的含义来理解就不难发现,这十一种价值都被或多或少地打上了人类需求尺度的烙印,这些价值评价在实质上都不是从自然本体出发的,而是从自然对人类自身利害关系的角度出发的。
现在分别对罗尔斯顿所提出的这十一种具体价值作一概要的评价:
天道价值可以理解为是自然本体的自在价值,是自然界遵循其运动进化规律而产生的相互作用效应。正是这些相互作用使自然界演变出了生命维持体系,进而产生了生命,然后是智慧生命,人类只是这些漫长演化过程中的沧海一粟、昙花一现罢了。人类传统的价值观念一直停留在自为价值和再生价值阶段,并没有深刻认识到自在价值的本原性和决定性。自在价值,也就是天道价值才是自然界最高的价值。四、建立包容自然价值和物质信息双重维度的全新价值哲学罗尔斯顿提出了辩证价值和进化价值的概念,用因果联系以及进化的思想来为价值溯源,找到价值的出发点和基础。这样的做法就是一个突显自在价值或者说天道价值本原性和基础性的过程。信息价值论中这样写道:“从自然本体的角度来看,天道价值是原生价值或本源价值,人道价值是次生价值或派生价值,而人的价值反映、价值评价、价值取向、价值设计则是对原生和派生价值的主观认识,以及主体观念形态的价值模式创造。”[2]371罗尔斯顿指出,传统的辩证价值评价,仅仅是主客体二者的相互简单变换,并没有考虑到复杂性世界关系和自然环境的大背景。应当说,罗尔斯顿的这一批评是深刻而合理的。
根据现有的信息价值论和生态价值论的理论,我们应当建立一种全新的价值哲学,这一全新的价值哲学不仅能够包容自然价值和信息价值,而且应该有它自身全新的价值评价体系。这样的价值论学说首先应当立足于自然进化的自在价值,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辩证而复杂的多重价值关系。
既然价值是事物相互作用的效应,我们就有必要对事物相互作用所产生的效应作出一个基本的分类,信息哲学的相关理论认为事物的相互作用能够产生多重效应,这些效应主要表现为六个方面:
a:物自身的一种直接存在的样态向另一种直接存在的样态的转化;
b:中介物的产生和运动;
c:物物间的联系、过渡和转化;
d:物自身的直接存在向间接存在的过渡;
e:相互作用物的间接存在的相互凝结;
f:新的间接存在样态的建构。
这六种效应里的前三种属于直接存在的物质性变化的效应,而后三种则属于间接存在的信息性变化的效应。这样,我们就区分出了在一般事物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所实现的双重性质的效应:物质性效应和信息性效应。我们有理由将这双重性质的效应分别称为物质价值和信息价值[2]205207。
我们可以发现,在我们要建立的全新价值哲学理论中,自然价值和信息价值占据着价值体系的非常重要的位置,而传统价值观中所缺失的也正是这两个重要的价值维度。新的价值评价体系,也可以说生态的价值观应该是从自然本体出发,不仅仅要用复杂性的辩证关系来对待价值关系,还应该考虑到进化演变的自然生态大环境,最后还要以物质信息双重价值的态度来评价价值现象。
生态价值论是生态伦理学的理论根基,合理的生态价值论必须确立自然本体的自在价值,亦即天道价值的第一价值的本原性地位,这样生态伦理学的发展才不至于限制于人类中心和生态中心这些无休止的争执中。立足于自然价值和物质信息双重价值维度的全新价值哲学能够成为生态伦理学和人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最切近的哲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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