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专业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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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专业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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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一

7月7日上午,我们xx县纪检监察系统的全体干部,按照市纪委监察局的工作要求,参加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闭卷测试,并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及机关作风整顿工作召开了专题会议。

可以说,这次考试和会议的举行,是对全体纪检监察系统干部专业素质的一次“大摸底”、岗位实践的一次“大练兵”。通过以考促学、以会促廉,使全体干部进一步认清监督执纪工作的职能职责,有效检验了这一阶段的学习工作成果,及时帮助干部找出自身不足。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加强有针对性的指导,使全体纪检干部将《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让《规则》成为秉公监督的利器、依规执纪的标尺,同时也成为我们干部的“护身符”。今后我们将以更加专业的业务素质、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着力铸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二

一、新《规则》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是党和国家纪律的捍卫者、执行者,没有党的领导,很容易偏离政治方向,丧失政治立场。而要服从党的绝对领导,就必须要对党的绝对忠诚。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得起磨砺、顶得住压力、打得了硬仗”,没有对党和人民的赤诚忠心,没有对纪检事业的忠诚担当,就很难做到总书记对我们的总体要求和殷切希望。

二、新《规则》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新《规则》规定“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就是说我们的每一次监督执纪都要“精准有效”,每一起案件都要办成“铁案”。要想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规范我们的工作,有一套健全的内控机制和严密的监督程序。新《规则》对一些具体条文的修改也体现了这一方面。如新《规则》五十五条第一项新增了“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调查报告后,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体现了纪检监察办案体系健全内控机制,从严把关的要求。

三、新《规则》强调坚持纪法协同。新《规则》第三条第三项把原来的“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修改为“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在《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一文中指出:“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作用”,充分阐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联系和辩证关系。也就是说全面从严治党,严要严在党纪国法之内,治要治在党纪国法之中。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三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这是党中央在新时代新征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是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总结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经验,做到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的现实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最根本的是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规则》把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作为立规目的,并贯彻到监督执纪各个环节。纪律检查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必须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一方面明确了党委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职责,强调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确保纪检监察机关肩负起“两个维护”的政治责任。

二、进一步明确了纪委监委的职责定位。党章规定了党的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规则》明确了党的纪检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委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两者第一位职责都是监督。首先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要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不懈探索强化监督职能,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其次要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察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三、进一步总结了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要求。打铁必须自身硬。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刀刃向内,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清理门户,坚决防止“灯下黑”。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要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以及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对私存线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行为,要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保持队伍纯洁,提高自身免疫力,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四

今天上午,当答完了最后一道题的时候,我紧绷的神经也终于松懈下来了。说起考试是一件并不陌生的事情,从小到大,经历过很多考试。当得知市纪委要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进行考试之后,我先是感到惊讶,因为工作以后,很少有考试。当时甚至觉得这是忙中添乱,后来才意识到市纪委组织这次考试的良苦用心。2017年1月8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颁布实施,使纪检监察工作有了可参照的标杆,既解决了工作标准的问题,又从具体工作程序环节对执纪监督工作流程进行完善。我也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纪检干部,充分掌握《工作规则》不仅是工作提档升级的需要,也是自身业务能力提升的需要。

说起这次考试的收获,其一是我感受到有压力的学习比起平时泛泛的学习更扎实,带着压力去学习效果更好,激发了短时间内记忆和学习的潜力。其二是,考试的题型不仅考察了《规则》中的条款,更模拟了相关违规情景,把《规则》条款变成了鲜活的事例,通过考试促进了对《工作规则》的理解和把握,拓宽了思路,激发了对工作实践的思考。考试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扎实的学习,提升工作能力。严密的程序赋予了纪检监察工作新的标准,这次考试使我在认知上得到了提升,做好执纪监督工作的愿望更加强烈。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五

为落实党的治疆方略,全面加强基层“三支队伍”建设,奇台县教科局按照县委组织部《关于做好远程教育集中培训基层“三支队伍”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教科局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全面完成了培训任务并收到了良好的学习效果。

一是各校积极“动作”,对培训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各校及时安排专人做好培训工作的具体环节,充分利用学校多媒体设备等播放形式学习,按照文件上的学习安排,全面完成了公共课三天、岗位课一天的课程内容。

二是学习时间多样化。结合校情,各校开课时间不一,有的学校采取上下午分批学,有的学校采取下班时间集中学,有的学校分散与集中相结合学,确保工学两不误。

三是学习方式统一化。全县各校均能做到领导带头学,教职工认真学,教职工认真做好学习笔记,认真撰写心得体会,认真开展座谈讨论,截止目前,教科系统召开动员的大会26场次,撰写心得体会3283篇,笔记4894篇,开展座谈讨论241场次,组织2523名教职工参加了学习测试。

四是舆论宣传导向化。各校扎实有序的开展远程教育集中培训工作,营造了良好的学习、宣传工作氛围,各校积极撰写宣传信息,及时上报精选学习图片,组织教职工撰写短评,抒发学习感悟与成长心得。

五是学习纪律严格化。为确保学习收到实效,各校严格学习期间考勤登记,专人负责,对因故不能及时学习的职工,重点督促,要求补习;同时,学校领导对教职工学习笔记进行调阅,对不认真参学的教职工进行谈心谈话,保障培训工作扎实有效。

六是总结交流长效化。教师队伍培训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队伍建设的根本标准上来,统一到当前工作的突出任务上来,统一到长远的发展方向上来。因此,教科局要求全县各校要召开远程教育集中培训总结大会,进行学习心得交流,对认真学习的教职工要予以表扬,对以敷衍塞责、应付差事的教职工进行通报批评。截止目前,召开总结大会26场次,交流心得175人次,表彰优秀学员12人次。

通过教育培训,使全体教职工充分认识加强“三支队伍”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切实认清“三支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任务,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动员全体教职工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抵制宗教思想向校园渗透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全力推进“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上台阶、上水平,为奇台县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打牢基础、攒足后劲。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六

一是政治性、法治性强。全面从严治党是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深入推进这个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党内法规,为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从严管党治党,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提供了遵循。《规则》的出台不仅是监督执纪工作政治性的具体化,也充分表明这项工作加快了法治化制度化进程。通过学习与思考,我对党的治国理政方略加深了认识。更加深刻认识到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是统一的,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与不断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是统一的;更加深刻认识到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执政基础来此于人民,党的宗旨和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人民;更加深刻认识到将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建设各方面,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推进治党治国,乃强基固本、兴邦圆梦的长效之举。

二是指导性、操作性强。《规则》对如何做好监督执纪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是监督执纪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宝典”。为此,今后监督执纪工作中,我要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要加强协调性,将监督执纪工作融入检察业务、事务,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利器,用足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促进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落实落细;二要增强纪律性,《规则》是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纪律规矩,在执行中绝对不搞变通、不打折扣;三要确保规范性,自觉养成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强化对标意识和程序意识,严格执行规定,确保所开展的监督执纪工作经得住检验。

三是自律性、约束性强。从《规则》的具体内容中可以看出,“打铁必须自身硬”的重要思想和“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理念贯穿其中,对监督执纪队伍建设作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作为一名监督执纪人员,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和改进。一要提升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意义,增强职业尊荣感和做好监督执纪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二要加强业务学习,重点学习监督执纪方面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努力提高履职能力,增强工作本领,做到学思践悟贯通;三要勇于担当作为,从事监督执纪工作,是组织对个人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及综合素质的信任,是一份责任担当。要始终保持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努力向组织交一份合格的答卷。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七

通知指出,在建党百年之际制定《条例》,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进行自我革命的坚强决心。《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充分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自身建设等作出全面规范,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章和《条例》规定的任务职责,坚决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健全符合纪检监察工作规律的组织制度、运作方式和审批程序,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20xx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xx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时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从严从实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三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四)坚持严的主基调,全面从严、一严到底。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六)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二章领导体制。

第五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严格执行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要求,及时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研究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事项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第六条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执行同级党委作出的决定,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对下级纪委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督促指导和支持下级纪委开展同级监督,检查下级纪委的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按照规定审议和批准下级纪委关于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等的请示报告,按照程序改变下级纪委作出的错误或者不当的决定,必要时直接审查或者组织、指挥审查下级纪委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实现纪委监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统一融合,集中决策、一体运行,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

第三章产生和运行。

第八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政治坚定、对党忠诚、敢于斗争、担当作为、清正廉洁,具备组织领导纪律检查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能力。

(一)参加中央纪委全体会议,积极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二)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委员,应当模范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纪律检查工作。

(三)未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委员,应当支持和帮助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工作;了解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重要问题及时向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四)对中央纪委的工作,以及中央纪委常委、其他中央纪委委员进行监督。

(五)承担中央纪委安排的其他任务。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中央决议决定的重大部署、重大措施。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四)讨论和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五)按照权限审议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或者追认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七)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必须由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报党中央批准。

第十二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和部署,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一)讨论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召集全体会议,对拟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讨论和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四)按照权限审议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以中央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

(六)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党中央批准,待召开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九)研究决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中央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审议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应当进行表决。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第十四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办公会议由中央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驻委的副书记、常委会委员及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办公会议研究或者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机关日常工作中需要研究、决定或者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的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决定有关干部任免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交办公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依照有关规定配置机构职能和权限。

第十六条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上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下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调动、任免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决议决定、上级纪委工作要求的重大措施。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四)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五)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或者追认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七)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落实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本级纪委全体会议的工作部署,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一)讨论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工作。

(二)召集全体会议,对拟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四)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以本级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

(六)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同级党委批准后,按照规定报上一级纪委备案或者批准,待召开本级纪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九)研究决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表决,以及机关机构设置等事项,参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全体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传达学习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乡镇和企业、机关、高校等单位中的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按照党章、本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工作制度,注重发挥纪委委员在监督执纪、议事决策方面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纪委委员参与监督执纪有关事项。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督促同级党的委员会所属基层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应当辞去或者按照程序免去其纪委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其纪委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地方纪委委员、基层纪委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主要任务。

第二十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坚定维护党章,促进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发挥党章作为管党治党总章程的作用,以严明的纪律巩固党的团结统一。切实维护各项党内法规,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保证党内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促进依规治党。

第二十五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党组织和党员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加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督促党组织和党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协助同级党委制定全面从严治党规划、计划,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执行,检查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监督下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三)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发现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方面重要问题,按照规定如实报告。

(四)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党风廉政等情况分析,有关问题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工作。

(六)对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检查,通过加强监督推动整改常态化。

(七)协助起草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八)参与党委组织的管党治党有关专项工作。

坚持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贯通协同。

第二十七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驰而不息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二十八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坚持和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统筹指挥、纪委监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高效协同、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

发挥党委反腐败协调机构的统筹协调作用,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工作,加强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增强反腐败整体合力。

第二十九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坚持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努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一)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巩固不敢腐。

(二)坚持将惩治腐败与深化改革、促进治理贯通起来,深入查找制度和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推动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监管漏洞、规范权力运行,强化不能腐。

(三)坚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提高党性觉悟,提升道德修养,涵养廉洁文化,筑牢思想上拒腐防变的堤坝,自觉不想腐。

第三十条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提升监督全覆盖质量,增强监督的政治性、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整合运用监督力量,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机制,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综合考虑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二)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三)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

(四)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把自觉遵守纪律的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经常开展党章党规教育,强化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教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案说法。

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以及家风家教等宣传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营造崇廉拒腐氛围。

根据形势需要,着眼保障党的中心工作,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相关法规文件,严明纪律要求,教育、引导和规范党组织、党员行为。

第三十三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强化政治监督,重点监督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以下情况:

(一)对党忠诚,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的情况。

(二)坚定理想信念宗旨,牢记初心使命,践行入党誓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担当作为的情况。

政治监督应当突出“关键少数”,重点加强对“一把手”、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座谈,召集、参加或者列席会议,了解党内同志和社会群众反映;查阅查询相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现场调查,驻点监督;督促巡视巡察整改;谈心谈话,听取工作汇报,听取述责述廉;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开展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工作。

开展专项监督,针对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的突出问题,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的管党治党重点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参加或者督促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加强基层监督,促进基层监督资源和力量整合,发挥纪检监察、巡察等作用,有效衔接村(居)务监督,建立监督信息网络平台,扩大群众参与,及时发现、处理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第三十五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规依纪受理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健全分办、交办、督办、反馈等工作机制。

对信访举报情况应当定期分析研判,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或者专题分析材料,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报告或者向有关党组织通报。

对于信访举报反映、监督执纪中发现以及巡视巡察机构和其他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当实行集中管理,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三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反映党组织、党员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对于涉嫌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立案审查。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审查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主要包括: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同级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重要审查措施的案件;同级党委、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案件。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处理涉及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同级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等人员的案件,以及涉及政治问题、国家安全等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即向上级纪委一并报告。

纪律审查工作应当依规依纪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以及通过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等方式,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处置违纪所得。

第三十七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纪律审查结果,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理、处分。

对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一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提出处分意见,经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按照规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主要包括:案情涉密、敏感;违纪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违纪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其负责人同违纪问题有关联;违纪党员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明确规定的相关情况。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委予以复查。

建立健全处分决定执行公示、回访教育、情况报告和专项检查等制度,加强与相关党组织及职能部门的协作沟通,确保处分决定得到严格执行。

第三十八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应当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开展问责调查,查明失职失责问题,向党的委员会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或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第三十九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党员因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提出的控告,按照规定予以受理,及时恰当进行处理。通过办理党员的控告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理。

对于党员因不服纪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而提出的申诉,按照规定予以受理,进行复议复查。

第四十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保障党员权利工作职责的监督检查,依规依纪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开展监督执纪工作,应当落实保障党员权利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找分析监督对象所在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出有关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健全制度、整改纠正等意见建议,督促指导和推动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举一反三、切实整改。

对于涉及党的建设、党的事业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进行深入调研,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或者通报相关党组织,推动解决问题、规范决策、完善政策、健全制度。

第六章派驻、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可以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和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关的,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可以相应派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派驻机构是派出它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组成部分,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

派出机构在派出它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本级党的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纪律检查工作,领导管辖范围内机关纪委等纪检机构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派驻机构根据派出机关授权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一)加强对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的监督,重点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进行监督。

(二)监督促进驻在单位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三)经常、及时地向派出机关报告情况和问题。

(四)加强对驻在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其履行监督责任。

(五)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和处置。

(六)依规依纪开展纪律审查,严肃查处违纪问题。

(七)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提出问责建议。

(八)协助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做好巡视巡察工作。

(九)完成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五条健全派驻监督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派出机关内设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等力量,通过“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等方式,提高派驻监督质量。

县(市、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开展派驻监督工作,应当保证派驻机构人员力量,推动监督工作向基层延伸,采取综合派驻、工作协作等方式,提升监督效能。

第七章队伍建设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突出抓好党的政治建设,教育引导纪检干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带头践行“两个维护”,敢于善于斗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四十七条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严把干部准入关,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加强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提高把握政策、监督执纪、做思想政治工作等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四十八条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保证纪检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树立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第四十九条加强监督执纪规范化建设,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纪律检查权。

第五十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监督下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发挥内设干部监督机构、机关纪委等作用,加大监管和自我净化力度,坚决防治“灯下黑”。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纪检机关、纪检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五十一条严格执行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问题报告制度,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纪检干部发现审查组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五十二条办理纪检事项的纪检干部存在可能影响事项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十三条纪检干部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纪检干部离职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离职后从业限制的规定,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工作相关的职业。

第五十四条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严格防范发生审查安全事故。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十五条纪检干部有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滥用职权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纪检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过程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纪委的其他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纪律检查委员,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五十七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八

“耶!视力恢复了五十度!”这是咋回事?你们先别急,等我整理一下这激动的情绪再跟你们慢慢道来。

这种走火入魔的日子没过三周,噩运就悄悄来袭了。那一次我们一家去散步,妈妈指着前方七米远的车牌,问我车牌号码是多少,我抬头望去,前方一片模模糊糊,在我眼中,车牌号码就像一团团云,我哪里看得清楚!我把眼睛眯成一条缝,使劲地眨眼,努力地想让视线变清楚。妈妈发现了我的异样,爸爸看出了近视的苗头。第二天爸爸立即带我去医院体检,这“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我的左眼近视一百五十度,右眼近视一百度。哎,这看书之时竟不知不觉得招惹了一尊“煞神”——近视眼。

让这“眼睛克星”长久居住在我的眼睛里也不是个办法,于是爸爸就花重金买来了“法宝”——眼镜。带上了这“法宝”,虽然看得清楚,但却使我的鼻子兄弟受尽了苦头,“不吃苦中苦,方为‘人上人’”,心字头上一把刀——忍啦!

我终于意识到了近视的严重性,打算改邪归正啦。我的看书时间有节制了;看书姿势变端正了;爸爸妈妈也经常带我去大自然中欣赏绿色,好让我的眼睛更快恢复视力!

在一系列的“保眼”措施施行后,爸爸又带我去医院复查了一遍,两只眼睛视力均恢复了五十度。我高兴地一蹦三尺高,有什么能比此事更让我开心呢?希望有有一天,我能摘下眼镜,打开这扇把我与外界隔开的“窗户”,用自己的眼睛真真正正地欣赏大自然,感受大自然!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九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在建党百年之际制定出台《条例》,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进行自我革命的坚强决心。这是我们党第一部全面规范纪委工作的条例,是高质量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遵循。《条例》是基础性中央党内法规,内容全面系统、政治性规范性指导性很强。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和要义,同学习***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重要战略思想、同贯彻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同落实党章对纪检机关的规定要求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不折不扣把***总书记和党中央赋予的职责任务完成好,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水平,不断提高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水平。

要全面学习掌握《条例》内容。《条例》对纪委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自身建设等作出全面规范,涵盖中央纪委、地方各级纪委、基层纪委等不同层级,贯穿监督执纪问责各项职责,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履职尽责的基础规范、基本依据。要逐章、逐条、逐款学习掌握,抓紧抓实全员学习培训,加强宣传阐释,推动全系统特别是新任纪委书记和班子成员、新进纪检监察干部学深学透、准确运用。

要贯通学习贯彻《条例》和其他纪检监察法规。这些年来,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修订一批纪检监察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树立系统思维,把《条例》与其他法规制度贯通起来学习贯彻,一体理解把握、一体执行运用,促进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深入推进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

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条例》从百年党史中汲取智慧营养,总结运用党的百年奋斗中特别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体现了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理念、思路,强化了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措施、要求。比如,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比如,坚持严的主基调,坚持稳中求进、坚定稳妥,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比如,采取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其他方式,督促推动举一反三、切实整改,推动解决问题、规范决策、完善政策、健全制度,等等。把这些理念和要求,上升到党内法规制度的高度,实质是对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提出了更高要求,对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准确把握、全面落实《条例》,发扬勇于自我革命精神,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条例》综合了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经验、重要成果、重要要求,必须高度重视、深化认识、提高执行水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要带头贯彻执行《条例》,同时要督促推动全系统抓好学习培训、贯彻落实。各级纪委监委要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实实在在抓好落实,努力取得正风肃纪反腐新成效。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十

在建党百年之际,党中央制定出台《条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推进自我革命、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意志,也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条例》系统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全面规范,对于纪律检查机关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是推进新时代纪律检查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遵循。

学习贯彻《条例》重在领会贯通、落实见效。要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把学习贯彻《条例》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贯通起来。推进全员学习,委班子成员要带头学,通过理论中心组学习、纳入培训计划、开展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推动《条例》学习在委机关、派驻机构实现全覆盖,以上率下,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热潮。要不折不扣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准确把握主旨要义,找准职责定位、目标任务、工作重点,有的放矢开展工作。要把《条例》作为**难题、推动实践的有力指引,进一步做好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政治监督、开展执纪问责等各方面工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断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从严从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健全符合纪检监察工作规律的组织制度、运作方式和审批程序,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标杆,严格贯彻落实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的“负面清单”,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坚持实事求是,保持谦虚谨慎,敢于善于斗争,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战士。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十一

,供大家参考。

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与学习贯彻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结合起来,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对标对表、准确运用,不断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条例》立足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守正创新,深入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是贯彻依规治党要求,规范纪律检查工作的又一重要党内法规,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的决心和毅力,也是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奋进新时代、踏上新征程的又一次“赶考”。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对《条例》的系统学习领悟,深刻理解《条例》精神实质、核心要义,重点把握纪委的职能定位、领导体制、产生和运行、任务和职责、自身建设和监督等方面内容,真正做到学有所成、学以致用、学用相长,努力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履职尽责的过硬本领、提高工作的动力、干事创业的激情和严于律己的行动自觉。《条例》既有原有制度成果的传承,也有“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督促党组织和党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等新提法,体现出时代要求和特点,对此,我将认真学习领会、精准把握运用,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工作的组织制度、运作方式和审批程序,强化自我约束和监督,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标杆。

《条例》新规定新要求,镜鉴自查,认真对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省纪委、市纪委制定的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监督管理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

和工作流程,在纪律审查工作中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依规依纪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确保纪检监察权力受监督、有约束,始终在正确轨道上运行。在监督检查中,进一步做好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政治监督、开展执纪问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断取得正风肃纪反腐的新成效。要做实政治监督,聚焦各级重大决策部署和xxx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做到党***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要做细日常监督,坚持严在日常,紧盯“关键少数”、关键岗位,综合运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约谈提醒、谈话函询和参加民主生活会等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实现监督关口前移,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推动近距离常态化监督。要做精专项监督,对焦点行业系统、重点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建立。

制度。

堵塞漏洞管住长远,确保既改掉老问题,又改出新气象。

责任等具体管理制度,实现对人员、事项、流程的监督全覆盖,强调严肃查处纪检监察干部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行为,确保将严管严治落到实处。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我将严格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严守办案纪律、保密纪律,坚决杜绝违反审查调查纪律、跑风漏气、以案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等执纪违纪和违法用权行为,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要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时刻保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刻提醒自己心中有戒尺、头顶有利剑、耳旁有警钟,努力增强是非面前的辨别能力、诱惑面前的自控能力、警示面前的醒悟能力,树立起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要始终保持“赶考”的清醒,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深烙印在脑海里,成为思维和行为方式,保持对“腐蚀”“围猎”的警觉,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在严于律己方面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始终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十二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指南。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第一位的任务就是搞好学习教育,不断树立宗旨意识、增强群众观点。自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全省各地各单位坚持把学习教育摆在首要位置,组织开展“三思三观”学习讨论,引导党员干部认真思考与百姓的感情深不深、与百姓的距离远不远、百姓在心中的分量重不重,牢固树立人民创造历史的唯物史观,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的价值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观,切实增强了党员干部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打牢了反“四风”的思想根基。

一、丰富学习内容促真学。

着眼于增强政治定力、宗旨意识和担当精神,不断丰富学习内容。各地各单位在学深悟透中央规定内容的基础上,把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的一系列重要讲话、《之江新语》等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通过这些天大量学习材料、积极上网查阅、认真思考梳理,我的粗浅体会是,这次活动任务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讲求实效,具有时代性、现实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活动本身就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这一根本工作路线的生动实践,也是一次进一步全面系统地接受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念和党的群众路线的再教育。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提高认识,积极参加学习教育活动,由“要我学”到“我要学”,尤其要认真学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汇编》、《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等有关重要论述,以及上级有关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文件精神,原文研读,撰写心得体会。通过学习,真正想清楚“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三个问题,明确紧密联系群众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思考与百姓的感情深不深、与百姓的距离远不远、百姓在心中的分量重不重;牢固树立人民创造历史的唯物史观,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的价值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观。要把让群众满意作为我们工作的最终目标,谋划工作站在群众的立场,推进工作牢记群众观念,落实工作考虑群众利益,评价工作依据群众满意,切实做到“为民”。

二、问题整改要动真格、讲实效。

开展“三思、三观”学习教育活动,关键在于解决问题、取得实效。下一步要对查摆出的“四风”问题,拿出针对性强的整改措施,“对症下药”予以解决,凡是能够及早解决的就尽快解决,凡是能够马上办的事情要“立说立行”,该改的改进,该纠的纠正,该定规矩的定规矩,真正取得实效。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紧密联系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实际,结合分管工作,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推动工作、促进发展、改善民生上下功夫。一要树立学习意识,作修身养性的表率;二要树立服务意识,情系基层、情系企业,坚持“面向企业、服务基层”的服务理念,自觉培育工信人的人文精神;三要树立自律意识,自重自省拒诱惑,时刻保持思想的警惕性,常怀律已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修为政之德,做到慎独、慎为、慎交,自觉抵制外部诱惑;四要树立奉献意识,争做群众好榜样,立足本职、扎实工作,强化合作意识、补台意识、责任意识;五要树立争优意识,打造优秀团队。要大力倡导清廉、敬业、和谐、务实、创新、学习“六种风气”,杜绝“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和“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以工作作风改进为动力,着力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管理,确保行业安全稳定,推动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全力促进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注重专题讨论促真思。

以专题研讨、心得交流等为主要形式,认真组织开展“三思”,使党员干部在思想交流和交锋中,触动心灵、相互启发、凝聚共识,切实增强心中百姓的分量。身为一名教师,觉得应该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补足:。

1、认真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法》,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对教育事业尽心尽力,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努力创新,尽心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学任务,不求最好,但求更好。

2、不断提高自身的精神修养,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和专业文化水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踏实肯干。并加强业务学习,不断充实自己。

3、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在教学过程中不带有色眼镜,偏优生,歧差生。给学生同等的机会,让他们有个性的展现自己。善于发现学生的闪光点,使他们充满自信,在学习上积极主动。

4、改进课堂教学。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备课,做到面面俱到。让学生在轻松、自主的环境中快乐地学习。

5、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了解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促进每一位学生健康快乐的成长。

6、发扬奉献精神,不计个人得失,在工作中积极主动。

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我将取长补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完善自我,使自己成为一名纪律严、业务精、业绩创一流的教师。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十三

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的主要任务,也是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提出的重要工作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落实“三转”主要是要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等主业主责,切实把“三转”工作部署真正落到实处,要创新工作方法,聚焦作风建设、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科学有效预防腐败。但是,当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三转”进程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1、思想认识不足。为了让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回归主业,“轻装上阵”,省纪委要求,各乡镇纪委书记必须把主要精力(70%)用于抓纪检监察工作,县直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原则上不再分管纪检监察以外的工作。但在调研中了解到,部份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存在“不适”心态。有的同志认为多分管一些工作觉得虽然忙一点,但是因为分管的工作多了,自我感觉更受党委政府重视,工作干起来也更有威信,同时有利于自身综合能力的锻炼和提高,有利于为以后的发展积累经验,不愿从以前分管的工作中解脱出来。有的同志认为不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后,片面认为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游离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之外,产生了被边缘化的思想情绪。有的同志说,有分管其他工作的时候,每天都有人到他办公室坐一坐,聊一聊,但调整分工,只分管纪检监察工作后,一天到晚就难得有一个人到他办公室看一看,心里感觉有失落感。有的同志存在专职纪检监察工作,执纪监督问责怕得罪人、怕丢选票、怕影响团结的顾虑。

职责外的工作,在目前的体制和环境下,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也难以抵制。

3、工作方式缺位。参谋建议缺位,一些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习惯于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及部署,习惯于按部就班,对本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缺乏系统地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向党委政府提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建议较少。组织协调缺位,没有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将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和落实“一岗双责”岗位责任,确保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引导各个部门单位共同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到各自的工作中去,努力形成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致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不力。监督检查缺位,主要是对下级监督多,对同级、上级监督少;对工作效能、廉洁自律方面监督的多,对品德修养等其他方面监督的少;对工作八小时以内监督的多,对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几乎空白。

4、履职能力偏弱。表现在纪检监察队伍中缺乏专业人才,干部知识层面和业务能力亟需提升。由于纪检监察工作涉及的领域广,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广泛了解金融、法律、计算机、会计、管理等综合知识,而现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中,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少,特别是缺乏掌握信息网络技术、熟悉市场经济和财会电算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无论是查办案件还是开展监督检查,存在“新手多、能手少”的现象。此外,举办的业务培训太少,培训方法单一,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干部“上岗前没有专门培训、在岗时没有时间参加培训”,业务知识得不到有效更新和补充,导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缺乏创意,影响了履职效果。

5、派驻机构不全。20**年全省县乡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后,一些县直单位的纪检组(纪委)被撤销,纪检监察编制被划转到新组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了党委的县直单位均要设置纪委,但由于编制被划走,加上部份县直单位纪委书记退居二线,一些单位面临有机构而无人员的状况。按照中央纪委对直属各部门执纪监督实现“全覆盖”的要求,建议设立党委的县直单位保留纪检监察编制,配齐配强纪委书记。

5月19日,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专题研讨班上讲话,提出“三转”就是要聚焦中心任务,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监督、执纪、问责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浑然一体,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主责,认真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中央“三转”要求为准绳,聚焦中心任务,把工作重点转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十四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纪委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对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更好地履行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职责使命。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职责使命,既要坚守成立之日的初心,又要回应时代赋予的任务。《条例》充分汲取了百年党史中勇于自我革命的经验做法,牢牢把握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必将推动我们更深刻理解纪检监察机关职责使命,更好地指导纪检监察工作实践。

二是有利于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深入推进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条例》深入总结了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以党内法规制度的形式予以固化,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提供了制度保证。

三是有利于回答“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总书记强调,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条例》紧盯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从政治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纪律建设、规范化建设等四个方面对自身建设作出了全方位规范,把权力关进了制度笼子,有效防止“灯下黑”。

我们要发扬勇于自我革命的精神,系统学习、自觉贯彻《条例》,对标对表高质量发展要求,找差距、补短板,始终做到“三严”,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一是严明工作程序。赵乐际同志强调推进“三化”建设,关键是强化制度执行。我们要增强纪律意识、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坚决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不断完善内控制约机制,坚持集体民主决策,防止个人说了算,防止少数人说了算,确保权力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二是严守权力边界。我们要立足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使命,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职能定位,切实处理好监督专责和协助职责的关系,做到不大包大揽、不包办替代、不越权越位。

三是严格自我约束。双全同志反复强调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做到“三防”“四慎”,学会夹着尾巴做人,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关系、干干净净的政商关系,和和睦睦的家庭关系”上做示范。我们要坚决落实加强新一届省纪委班子建设意见,严格执行十二条“负面清单”,做忠诚干净担当、可亲可信可敬的纪检监察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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