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编写合同时,应注意保护双方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合同样本,希望对大家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合同管理细则篇一
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大家前来参考查阅!
合同管理。
一、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部门和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除外),应适用本细则。
四、部门和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合同管理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公司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
六、公司合同的管理、承办、审核、履行和档案管理人员等,对合同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一、公司的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综合部门管理、专业职能部门、承办部门和履行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公司行政部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拟订公司合同范本,并推行使用。
(四)参与重大合同、重要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五)审核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
(六)会同合同承办、履行部门参与合同纠纷、案件等处理。
(七)对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八)其他应当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责。
三、公司应配备专职法律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分公司应指定专人协助专职法律人员进行合同管理工作。专职法律人员应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及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职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分公司指定的协助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业务素质。
四、财务部及各业务部门是合同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参与合同管理,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从各自的职责和专业角度对合同进行专业审核和监督。
五、合同承办部门是指负责合同的谈判、拟定和签订的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市场需求进行可靠、合理的预测,对投入产出进行经济、准确的核算。
(二)负责对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的调查。
(三)牵头组织合同的谈判、拟定。
(四)提请有关部门审核其承办的合同。
(五)依公司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六)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原件移交档案部门存档。
(七)在行政部指导下处理合同纠纷。
(八)建立本部门的合同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
(九)其他应由承办部门承担的职责。
财务部门负责承办需经过招投标签订的合同,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承办不需要经过招投标的合同和其他业务合同。由公司作为赠予方、赞助方的赠予合同、赞助合同由行政部承办。
六、合同履行部门是指具体履行合同的部门,其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负责提请合同承办部门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在行政部指导下处理合同纠纷案件。
(四)在合同审核流程中负责审核将由本部门履行的合同。
(五)建立本部门的合同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
(六)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原件移交档案部门存档。
(七)其他应由承办部门承担的职责。
三、合同的管理权限。
一、部门和分公司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所有合同必须以公司名义签订。
二、以下合同经公司内部审核以后,由公司统一审核管理:
(一)融资借款合同。
(二)担保合同。
(三)合资合作合同。
(四)资本变动合同。
(五)对外投资合同。
(六)设立新实体合同。
(七)需要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种业务合同。
三、公司拟签订以下合同的,应将草拟的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公司业务归口部门,按审核流程审核:
(一)合同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合同。
(二)经营、办公和生产用房的买卖、建设施工、装修、监理及出租(市分公司为出租方)合同。
(三)第十四条规定统一由总部管理的合同。
(四)各类借贷、设备租赁合同。
(五)其他需要公司审核的合同。
四、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使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合同文本或行政部提供的公司合同范本;没有标准文本或范本的,合同的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数据传输方式订立的合同,应在合同成立后书面确认。
二、一般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均应使用合同范本(包括国家标准文本和公司范本)。合同承办部门未使用合同范本的,应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由承办人在合同审批表中说明原因。
合同范本仅对某类合同的一般性条款作出约定,具体条款如标的、规格、数量、履行地点和时间、价款、支付方式、质量技术标准、验收标准、试运行期、保修等条款,由承办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并填写。
合同的法律性条款包括保密、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合同的生效等,不得做不利于公司的修改。
承办部门对合同范本进行修改的,必须在审核合同时向审核部门明示。
三、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开户银行;标的;质量技术标准、规格和数量;价款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等。
(一)其中通信设备买卖或工程合同还应包括包装、运输、保险、安装、初验和终验、技术服务和保修条款;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还应包括知识产权的归属、许可、保护和纠纷的处理条款等。
(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条款:约定诉讼方式的,应尽量约定双方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向我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约定仲裁方式的,应尽量选择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并载明所选仲裁机构的名称。
(三)适用法律条款:涉外合同应优先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如对方当事人不同意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应尽量选择适用第三国(地区)法律。
(四)文字效力条款:合同文字效力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订立关联交易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遵循有序竞争、同等优先的原则。
一、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从以下方面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合同内容进行调查和确认:
(一)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应合法,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和信用,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合同相对方现时不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对方应具有经年检的合法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应与实际相符;拟订立合同内容应符合合同对方的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资质证书。
(二)对方不是法人或拟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时,还应提供合法、完备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涉及代理的,对方还应提供合法、完备的代理资格证明。
(三)项目、工程、设计、设备或软件的技术应先进科学,符合实际使用或应用的要求。质量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和技术服务等条款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四)合同业务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需求,预计可为公司产生较好的收益;合同内容不与相关行业规定矛盾。
(五)合同的价款应合理。
(六)应适用合同范本;商务条款应合理并符合相关规定。
(七)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中标标书内容一致,合同价款应与中标价格一致。
(八)合同标的应有项目列支和可研批复;临时性项目和可研未批项目应经分管总经理批示。
(九)合同金额应在可研批复额度之内。
(一十)建设工程或通信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内容应符合通信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合同对方及其分包方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五、合同谈判由合同承办部门牵头,进行技术、业务支撑、商务、法律论证,提出论证方案,作为谈判的依据。其中重大、重要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技术、业务支撑、财务、法律等相关人员组成。
六、合同谈判中,如需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载明保密条款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七、签订合同应当按照第五章规定的审核流程办理。
八、合同承办和履行部门应确定具体的负责人,负责自合同签订前的意向协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的全过程的工作,合同具体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的法律和业务知识。合同具体负责人在工作中,必须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九、对外签订合同,一律加盖公司公章,不得使用内部机构章或财务专用章。
五、合同的审核。
一、签订合同前应严格按照审核流程审核合同。未履行审核程序的合同,除经公司领导事先书面授权外,不得签字盖章,财务部也不予办理结算事宜。
二、公司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高质高效地完成合同审核工作。
三、审核流程如下(详见附件一):
(一)专业审查包括:技术业务部门、计划财务部。
(二)综合审查:行政部。
(三)承办部门按审核意见修改。
(四)主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总经理签约或授权。
对于设备买卖、技术服务、软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如不须经过招标、且承办部门不是计划财务部的,应经过财务部的审核;除此之外的其他合同不经过财务部审核。
四、合同相关技术、业务或支撑部门负责审核的内容是:
(一)项目、工程、设备或软件的技术应先进科学,符合实际使用或应用要求。技术或业务条款明确、具体和完备。
(二)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
(三)通信设备符合选型委员会确定的产品目录。
(四)质量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和技术服务条款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五)可以提供技术业务支撑。
(六)合同业务应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需求,预计公司将有良好的收益;与相关行业规定不相矛盾。
(七)其他应由技术、业务或支撑部门审核的内容。
上述技术、业务或支撑部门是指以下部门:
(1)合同项目所在部门或实际负责合同履行的部门。
(2)需要提供业务支撑的部门。
五、计划财务部负责审核的内容是:
(一)价款、酬金的确定及运输、保险条款应合法、合理、完备。
(二)价款的结算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三)资金、资产的使用效果具有财务可行性。
六、行政部负责审核的内容:
(一)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内容、形式和程序合法、有效。
(三)合同条款具体完备。
(四)合同文字表述严密、规范、准确。
(五)合同履行了审核程序。
(六)其他应由行政部审核的内容。
七、承办部门提请相关部门审核合同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同审核表(已印发),写明合同的主要情况,并经承办人和部门领导签字。
(二)合同文本和附件,包括电子文本。
(三)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相关的文件、签报和批复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合同承办部门将上述材料送相关审查部门审核会签。行政部完成审核后,将各审核部门的审查意见退回合同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审核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并经公司领导批准、签字后,送行政部加盖合同专用章。
九、审核部门领导及具体审核人应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
十、按照审核流程审核合同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涉及电信技术问题、且不需招投标,如广告代理发布合同、宣传品制作合同等,只经过财务部和行政部的审核。
(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提交给所有可能涉及的技术业务支撑部门,不得规避。
(三)专业审查部门(即技术业务支撑部门、计划财务部)应在1个工作日内(重大合同2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在合同审核表中写明审查意见后,送交下一个审查部门。最后一个专业审查部门将合同送交行政部,进行综合审查,行政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重大合同4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在合同审核表中写明审查意见后,交合同承办部门。
(四)对于审核意见,合同承办部门没有或部分修改的,在报公司领导审批前,合同承办人必须在合同审批表上书面注明,否则视为已经全部修改。
(五)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正本和合同审核表原件交行政部归档。
十一、审查部门认为合同对方不完全具备履约能力或资信不明的,承办部门应要求对方就其履约能力提供担保,无可靠担保财产或担保人,不得与之签约。
十二、合同对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一)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的。
(二)履约能力差或无履约能力的。
(三)合同标的价值超过签约当事人固定资产或注册资金的。
(四)超出经营范围的。
(五)无法人资格未经授权委托的。
(六)签约人非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委托的。
(七)有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不良、资不抵债,或涉及重大债务纠纷,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十三、各承办部门使用合同审核表应严格遵守以下条款:
(一)部门和分公司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合同审核表的管理。
(二)合同审核表由行政部统一印制,按序号段发放给各部门、分公司,并做好记录。
(三)合同经办人若需使用合同审核表,需到所在部门确定的合同审核表管理人员处领用。合同审核表管理人员务必做好记录,登记事项必须至少包括领用日期、合同审核表序号、合同名称、领用人签名、使用情况说明等。
(四)合同审核表不得涂改。在合同审核的过程中若出现任何审核环节未经审核通过或书写错误,合同经办人均需将合同审核表交回所在部门合同审核表管理人员处,由管理人员销毁并作相应的记录。合同经办人若需修改合同内容后再行审核,需重新领用新的合同审核表。
(五)若合同经办人在领用合同审核表后将审核表遗失,需速到各部门合同审核表管理人员处说明情况,并由管理人员作好记录。
(六)合同经办人在制作合同时,除在合同名称右下方,合同正文右上方书写“合同编号:”外,还需在“合同编号:”前书写“合同序号:”,并在领用合同审核表后将审核表左上方的红色序号填写在“合同序号:”一栏中。
(七)合同经办人在合同审核过程中,若通过正常审核流程,需将合同审核表已正常使用的信息反馈给本部门合同审核表管理人员。
公司行政部负责合同审核管理的监督和检查。行政部将定期对各部门、分公司的合同审核表使用、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一十、合同的签约权限。
一、公司合同均由公司总经理或由总经理授权公司副总经理签订,其他人员均无权签订合同。
二、公司拟签订的以下合同,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总经理签订或由总经理授权签订:
(一)合同金额人民币五十万元或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与其他电信运营商、合作伙伴或重要客户签订的重大业务或合作合同。
(三)赠予、赞助合同。
(四)其他重大合同。
一十一、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一、依法生效的合同,应当全面认真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接受合同管理部门对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除公司领导事先授权,合同正式签订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三、合同承办部门和履行部门不是同一部门的,两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交接手续,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沟通。
四、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合同履行部门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同时通知行政部。合同履行部门应与对方当事人积极协商,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轻公司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五、如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合同履行部门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文书须事先经行政部审核),同时合同履行部门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尽量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用书面形式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六、与合同有关的协议、文本、电报、电传、信件、图表、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和单据、凭证等,均属合同相关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办人应妥善保管并存档。
七、合同签订后,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由合同履行部门提请合同承办部门将原合同审核表、原合同及拟签订的变更或解除合同一并送原审查部门,按原审核程序审核。但只涉及合同金额变更的,只经过财务部和行政部审核;只涉及技术条款变更的,只经过相关业务或技术部门和行政部审核。
八、变更、补充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九、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履行部门于十日内将合同正本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资料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存档,履行部门与档案部门应建立书面交接手续。
十、公司建立合同动态分析制度,承办和履行部门应定期分析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确保合同正常履行。
一十二、合同的检查。
一、合同终止后,承办部门及(或)履行部门应做好合同项目的检查验收、合同结算和付款凭证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入帐、工程成本核算和有关资料整理及归档保管工作。
二、各分公司应建立相应的合同检查和统计制度,定期检查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一十三、合同的纠纷处理。
一、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a)协商解决。
b)依法提请上级主管机构调解。
c)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d)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二、为避免和减少合同纠纷案件,出现合同争议时应尽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三、合同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以下简称纠纷)时,合同履行部门应立即将纠纷情况报告分管副总经理,同时主动会同行政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案。
分公司应将发生的纠纷上报公司行政部。
四、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应通过公司总经理的批准。行政部负责选聘律师,并办理授权、出庭和相关手续。合同履行部门及(或)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配合行政部法律事务员和外聘律师处理纠纷。
五、需要行政部协助处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履行部门及(或)承办部门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案由、案情的说明及相关证据。
(二)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协议、文本、电报、电传、信件、图表、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和单据、凭证等复印件。
(三)其他仲裁、诉讼所需的材料。
六、经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裁决,公司应当执行。
七、合同纠纷案件结案后,市分公司应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并报省分公司行政部备案;重大合同纠纷案件,自纠纷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尚未解决并将发生坏账报损的,应按财务规定书面上报省分公司。
合同纠纷案件结案后,有关责任部门和县分公司应就纠纷案件涉及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整改。
一十四、合同档案的管理。
一、行政部应建立合同档案,指定专人管理。各部门、县分公司应指定专人配合行政部做好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并规范属于本部门范围的与合同相关的档案资料。
二、合同档案应包括谈判记录、来往函件、传真、电话记录、电子邮件、图表、声像制品、合同文本、合同审核表及合同履行期间变更、解除手续等资料。
三、合同应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一章奖惩。
一、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审批责任制。合同承办、履行、审核的部门和人员,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负有解决、处理的责任。其中,合同承办人和部门审核人是第一责任人,在合同管理方面需承担首要责任。
二、公司合同管理与绩效考核挂钩,实行加、扣绩效考核分制度,绩效考核分级次分别为1分、3分、5分。公司行政部和人力资源部是合同管理的考核部门。
三、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规范执行本细则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部门或县级分公司给予表彰并加绩效考核分3分。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为本单位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个人、部门或县级分公司加绩效考核分5分并给予表彰。
四、对合同管理混乱、存在纠纷隐患,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个人、部门或县分公司,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给予个人警告和部门绩效考核扣1分的处罚:
(一)不按照合同审核流程申请审核,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失职、渎职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遗失合同、合同相关资料尚未造成后果的。
(四)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二条,尚未造成后果的。
(五)其他情况。
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违反合同审核程序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对所承办的必备或重要条款未加约定、约定不清或在签订合同时漏填重要内容的。
(四)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权谋私、泄露商业秘密或玩忽职守的。
七、合同未签订而提前履行的(公司领导事先授权的除外)或未经授权、越权签订合同,不管是否造成经济损失的,财务部不予支付款项,由公司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
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二条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根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
(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四)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三十七条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在不增加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理制订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
(四)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上述经费应当在每年年初预拨一定比例,绩效考核合格后结算。
第四十五条各地应当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由政府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当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支持村卫生室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村卫生室人员养老待遇。
第四十七条各地要将完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日前,江西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江西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
《办法》规定,村卫生室应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按居民30分钟内能步行到达村卫生室的原则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要求为:服务人口2000人以上的不少于100平方米;服务人口1000-2000人的不少于80平方米;服务人口1000人以下的不少于60平方米。村卫生室应至少设有诊察室、治疗室、药房、公共卫生室,但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村农业人口1.2‰的比例(少于千人的村,按1名乡村医生配置),有条件的地方应配置女乡村医生,鼓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对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村卫生室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财政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补助水平相衔接。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方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
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二条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根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
(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四)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三十七条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在不增加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理制订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
(四)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上述经费应当在每年年初预拨一定比例,绩效考核合格后结算。
第四十五条各地应当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由政府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当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支持村卫生室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村卫生室人员养老待遇。
第四十七条各地要将完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xx]4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xx]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机关的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事项,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式三份)。个别事项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行政单位、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和驻外机构,有关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审批事项,按照《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政部、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一式三份)。
(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中央行政单位无偿出借资产的,应从严审批。
(一)《办法》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出租出借事项,由各部门将有关出租出借的资料汇总报财政部备案(一式三份),报表格式附后。
(二)20xx年年底之前形成的有关资产收入,由各行政单位按原来做法处理。
(一)《办法》实施后收入的缴款程序如下: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预算单位在收入抵扣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余额缴入财政部为相关预算单位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相关预算单位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款。对未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预算单位,财政部在批复相关事项或收到相关备案文件后,即按照第九条规定为相关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中央行政单位本级、垂管单位及驻外机构所有资产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其支出由财政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和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三)20xx年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应列入部门预算统一批复。各部门可以就该部分预算提出细化方案,由财政部再次批复后执行。
20xx年及以后年度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按照部门预算编报、审批程序执行。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诊断室工作制度。
1、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脱岗。
2、认真填写门。
合同管理细则篇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国卷烟批发市场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卷烟批发市场订立的卷烟、雪茄烟合同。
第三条合同分为订货交易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订货合同)和调剂交易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调剂合同)。订货合同是指工业会员(包括工业会员委托的代理者或包销工业产品的商业会员)与商业会员订立的六个月内进行实物交收的合同;调剂合同是指商业会员之间为调剂余缺订立的三个月内进行实物交收的合同。
第四条经过中国卷烟批发市场确认的合同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作为宏观调控决策的依据。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
第五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第六条交易双方订立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签订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
3.标的'单价、金额;。
4.运输方式、到货地点、交货时间和验收。
6.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会员。合同必须加盖双方会员单位合同专用章,必须有经办的会员代表签字。
第九条订立合同必须使用市场按统一合同格式制定的合同专用纸。
第十条合同标的数量单位为:卷烟,箱(50000支);雪茄烟,箱(10000支)。合同标的的计价单位为人民币元。不得使用其它计量单位。
第十一条订立合同后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合同一经订立,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正当理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商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向市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报告,并交回原合同。市场向供需双方会员各退30%的交易手续费。
第十三条合同订立后,不得因经办会员代表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三章合同的确认。
合同管理细则篇三
一、学生行为规范(弟子规力行表)。
总纲。
分类内・容居处必・恭起床洗漱1.音乐一响,马上起床(朝起早父母呼应勿缓)2.自己叠被子,收蚊帐(置冠服有定位勿乱顿致污秽)3.自己穿好衣服(冠必正纽必结袜与履俱紧切)4.主动刷牙洗脸(晨必盥兼漱口便溺回辄净手)5.向老师请早安(晨则省昏则定)内务整理1.床铺整洁,拖鞋、脸盆、毛巾摆放整齐(置冠服有定位勿乱顿致污秽)2.值日生擦地,清理卫生死角(房屋清墙壁净)教室学习1.桌椅干净,书本整齐(几案洁笔砚正)2.书放正,字写正(墨磨偏心不端字不敬心先病)3.端身正坐,不做小动作(勿箕踞勿摇髀)4.认真听讲(父母教须敬听读书法有三到心眼口信皆要)5.有问题做好笔记,下课再请教老师(心有疑随札记就人问求确义)6.上课听懂内容,别人求教应耐心讲解,别人会而我不会应虚心请教(己有能勿自私人所能勿轻訾)7.主动完成作业,不用人催(宽为限紧用功功夫到滞塞通)8.做完一门功课,再做一门(方读此勿慕彼此末终彼勿起)9.做完功课,收拾好书籍文具(列典籍有定位读看毕还原处虽有急卷束齐有缺坏就补之)・・・・・・・・・・・・・・・・・・・・・・・・・・・・・・・・・・・・・・・
合同管理细则篇四
一。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三。管理职责:公司劳动人事员工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四。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2、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3、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工作地点;
(6)劳动纪律;
(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9)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4、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5、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一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
6、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几至几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7、保守秘密: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对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8、违约金:违反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将以违约金的方式追究违约责任。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价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递减;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金按事先约定金额承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生效履行:劳动合同自合同签订日起生效。
2、合同变更: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3、合同中止: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于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公司和员工可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若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
4、合同解除。
合同管理细则篇五
在购销合同环境下,充分考虑供需双方对所签订的每份合同或订单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准确地理解供需方的要求,保证我公司能够完全履行所签订的购销合同。
一、适应范围:
本公司系列产品在国内销售及出口销售的。
二、职责:
营销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公司有关规定,做好购销合同的审核、签订及原始合同的存档备案工作。
三、内容要求:
1、营销公司产品经理受公司委托与需方交换意见,在取得供需双方的一致认可的情况下,有权与需方正式签订购销合同。
3、合同内容要求逐一进行评审,对照本单位现有条件和生产能力切实可行。
4、供需双方对购销合同共同进行评审,确保双方都已正确理解和掌握了合同要求,在充分考虑双方各自风险利益的基础上,达到对合同的每一条款双方均可接受的效果。
5、保证合同应满足下列要求:a、与合同有关问题都已解决。b、合同中规定的要求均已形成文件。
6、营销公司编制购销合同正文,正式签订合同。
7、在购销合同评审各阶段均应形成文件或记录,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8、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要更改合同,要经过与合同签订同样的评审过程。
四、购销合同的签订程序。
2、营销公司业务部合同***接到需方传真或邮寄的购销合同后,首先对购销合同的格式及合法性审核,在确认格式正确及合法后,交主管部长审核,对经主管部长审核确认后的合同,合同***予与备案存档,妥善保管合同原件;对未予签批的合同,予与废止。
3、购销合同的履行合同***地经签批后的合同,下达准予发货指令给运输部,运输部按合同指定地址,报站发货。
五、签订购销合同须注意事项。
1、合同必须经主管领导的签批才可发放。为了保证合同的准确性,要发放的合同必须要经过主管领导审核是否属于购销合同,是否属于该厂应发放的合同,经领导签批后,才可发放。
2、合同必须按国家合同法及公司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签订合同是为了取得法律的保护,所以签订的合同必须要符合国家合同法;为了有效地控制应收帐款的增大,审核该产品经理是否具备发货资格,要签订的合同必须又要按公司有关政策执行。
3、合同只限于公司产品经理范围发放。由于不同的合同具有不同的使用范围,购销合同只能适用于产品经理,而且还必须是本厂的产品经理。
4、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坚决不予发放。为了保证合同的准确性及安全性,对于那些不符合国家合同法及公司有关政策的合同,一律不予发放。
5、合同***必须做好合同的归档、统计、分析工作。为了公司的需要,合同***必须对合同及时进行归档,统计不同产品将要发出的数量及其分析工作。
6、合同***必须做好原始合同的存档工作,做道每笔合同有据可查。为了合同具有法律效应,必须做好原始合同的存档工作,为以后的应收账款提供有力的、可靠的依据。
合同管理细则篇六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特点:
1、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买受人即采购人,可以是发包人,也可能是承包人。
2、采购合同的出卖人即供货人,可以是生产厂家,也可以是从事物资流转业务的供应商。
3、合同的标的品种繁多,供货条件差异较大。
4、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与施工进度密切相关。出卖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订购的货物。
合同管理细则篇七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合同不予确认:
1.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具备会员资格签订的合同;。
2.非会员代表经办的合同;。
3.无双方当事人合同专用章或会员代表签字的合同;。
4.未使用市场统一制定的合同专用纸的合同;。
5.标的为地方烟厂和计划外烟厂产品或商标未经注册产品的合同;。
6.必备条款填写不齐全的合同;。
7.需方当事人为工业会员的合同;。
8.不符合有关委托交易规定的合同;。
9.交易手续费认可单没有填写和加盖双方会员合同章的合同;。
10.违反《烟草专卖法》、《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卷烟批发市场有关规定的合同。
第十六条供方当事人凭市场确认的合同,按国家局有关规定办理运输准运证。
第四章合同纠纷的调解、裁决及处罚。
第十七条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中国卷烟批发市场将对其确认的合同所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裁决及处罚。
第十八条合同纠纷的处理程序是,发生纠纷后,当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应该在合同纠纷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场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决,申请者应填写“处理合同纠纷申请表”并提交与纠纷有关的单据和证据等。市场管理部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裁决或处罚。
第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违约行为的,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合同违约方,除限期履行合同外,还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标的金额的5%—1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供方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外,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
第二十二条需方无理拖延或拒付货款,皆按逾期付款处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每逾期一天,付给对方以逾期付款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应当在裁决后十天内付清。拖延支付的,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约者,除进行经济处罚外,经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处理合同纠纷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按责任比例分担。
合同管理细则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切实执行本《实施细则》,做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凡违反规定操作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维修等方面的合同,但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四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公司由法务课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六条《信息评审表》(详见附加一)是公司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处理订单的唯一依据,反映的是《购销合同》中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第七条《信息评审表》的修改及变更,担当人必须书面进行确认,严禁打电话或口头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应当在第二日以书面形式确认,管理课负责督促。
第八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取得对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与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名称一致的公章,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合同。
对方为个体户或自然人的,应当取得由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认真填写《信息评审表》,注明客户名称、姓名、合同总额、具体的付款日期及金额、标的物型号及数量。
第十条订立合同前,销售合同的担当人应当提供客户确认的平面图或管路布局图。
第十一条营业执照副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及平面图或管路布局图作为《信息评审表》的附件,与《信息评审表》一并提交公司进行合同评审。
第十二条《信息评审表》的审批流程为:管理课对成本进行核算,法务课对合同形式要件进行审核,销售总监、营业本部长及总经理进行批准。
第十三条《信息评审表》营业本部长签字后由合同管理员建立客户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对外订立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销售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五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总务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六条对外订立的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营业本部长特批。
第十七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八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十九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至少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课、法务课、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原件由财务课门和法务课留存建档。
第二十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二十一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二条法务课应根据合同编号建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法务课通报情况,法务课填写《风险预警表》上报公司相关领导。
第二十四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管理课应当督促业务担当人让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二十五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要求先开具发票后付款的,必须先由担当人填写《借据单》,经管理课及财务课对客户名称及票面金额确认后,由管理本部本部长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课出具发票。
合同对方在没有付清全款的情况下,要求我公司出具全额发票的,必须由担当人填写《借据单》及《收到全额发票回执》。
第二十六条《收到全额发票回执》由业务担当人向法务课索要,法务课负责人员与财务进行核对后进行填写并登记,交由具体担当人员,担当人最迟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签字盖章的回执交法务课存档。
第二十七条业务担当人应在发货前将双方签字生效的合同寄回公司管理课,否则中止发货。
对于客户原因无法在发货前寄回公司的应当在发货日前两日填写《发货通知书》由销售总监签字,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客户到期应付款出现超过三个月的情况,具体业务担当人员应当要求客户进行尾款确认,并加盖客户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该变更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是合同档案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管理课、法务课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营业本部长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二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三十三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业务担当人负责处理。
担当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三十四条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和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让利协议》及其他处理尾款的协议书应当按照合同审批权限处理。
(业务担当——区域销售总监——销售总监——营业本部长)。
第三十六条需要法律帮助的合同纠纷,可提请法务课协助解决。
第三十七条提请法务课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如下:
1、担当人填写《诉讼申请表》。
2、法务课接到《诉讼申请表》后,按照程序转交领导审批。
3、法务课担当人员核实单位名称及付款明细,制作诉讼相关文件,盖章审批。
第三十八条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由各区域担当人员负责文书的跟踪或履行。
对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法务课指派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跟踪或履行。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法务课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条与对方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等有关资料,应当交法务课统一汇总、归档。
第四十一条法务课负责公司业务及采购合同的管理与汇总工作,管理课指定合同专用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门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负责人及其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监督工作。
第四十三条法务课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3、负责对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其法律素质;。
4、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办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8、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
对于合同管理人员应定期培训,不定期检查其工作情况。
9、建立合同档案,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合同档案。
应根据各部门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台帐内容详见附件二、合同管理台帐)。
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协助法务课合同管理的义务是:
1、负责保管好本人锁签合同的一切资料,按照本实施细则及时交法务课存档;。
3、发货部门一个月转交一次到货单;。
第四十五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四十六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xx有限公司各部门。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合同管理细则篇九
为了确立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全体正式员工。
3.职责。
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及终止事项,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办理。
4.管理内容。
4.1劳动合同的签订:
4.1.1员工一经录用,根据从事的具体工作以及公司的具体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使用的劳动合同书制式文本,签订份数等均依属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人事行政部负责保管公司所执的一份,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进行管理。
4.1.2公司办理招聘、录用手续时,员工应出具毕业生派遣证、求职证或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证明。
4.1.3新进员工于报到当日办理签订劳动合同和其他文件、制度手续,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办理的,必须在30日内办理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凡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聘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不成立,且公司对劳动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1.4新录用员工的试用期依据《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间表现突出者可适当缩短试用期,提前进行转正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在试用期结束前解除劳动关系。
4.2劳动合同的变更:
4.2.1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合同内容。
4.2.2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将变更要求书面(合同变更页)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协商不一致或15日内无回复,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一方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
4.2.3员工要求变更劳动合同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相关领导及人事行政部批准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并签字盖章后方可视为变更生效。
4.2.4公司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由薪酬主管发出书面通知,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
4.2.5公司出资培训的人员,服务期内不得依据本款第4.2.2条规定提出变更劳动合同。
4.2.6劳动合同变更时,由薪酬主管负责办理合同变更的有关事宜。
4.3劳动合同的续签:
4.3.1薪酬主管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填写《续签劳动合同名册》(附件二),上报领导签批后,报送总经理审批。审批结束后根据其结果办理相关劳动手续。
4.3.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公司、双方同意确认,劳动合同可以续签,如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即终止。
4.3.3公司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薪酬主管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到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4劳动合同的解除。
4.4.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7)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4.2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4.3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部门领导及人事行政部门。
4.4.4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4.5员工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公司将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保留向劳动、司法部门提出诉讼的权利。
4.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向所在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
1)在试用期内;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
3)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4)除上述情况外,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4.4.7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依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因员工个人原因未办理相关手续,所引起的后果由员工负责承担,因此而为公司带来的任何损失,公司将保留向劳动、司法部门提出诉讼的权利。
合同管理细则篇十
合同有什么管理的细则呢?管理合同需要注意什么?下面小编为你带来合同管理细则的说明的文章!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切实执行本《实施细则》,做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凡违反规定操作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维修等方面的合同,但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四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公司由法务课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六条 《信息评审表》(详见附加一)是公司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处理订单的唯一依据,反映的是《购销合同》中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第七条 《信息评审表》的修改及变更,担当人必须书面进行确认,严禁打电话或口头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应当在第二日以书面形式确认,管理课负责督促。
第八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取得对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与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名称一致的公章,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合同。
对方为个体户或自然人的,应当取得由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认真填写《信息评审表》,注明客户名称、姓名、合同总额、具体的付款日期及金额、标的物型号及数量。
第十条 订立合同前,销售合同的担当人应当提供客户确认的平面图或管路布局图。
第十一条 营业执照副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及平面图或管路布局图作为《信息评审表》的附件,与《信息评审表》一并提交公司进行合同评审。
第十二条 《信息评审表》的审批流程为:管理课对成本进行核算,法务课对合同形式要件进行审核,销售总监、营业本部长及总经理进行批准。
第十三条 《信息评审表》营业本部长签字后由合同管理员建立客户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 对外订立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销售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五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总务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六条 对外订立的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营业本部长特批。
第十七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八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至少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课、法务课、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原件由财务课门和法务课留存建档。
第二十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二十一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二条 法务课应根据合同编号建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法务课通报情况,法务课填写《风险预警表》上报公司相关领导。
第二十四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管理课应当督促业务担当人让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要求先开具发票后付款的,必须先由担当人填写《借据单》,经管理课及财务课对客户名称及票面金额确认后,由管理本部本部长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课出具发票。
合同对方在没有付清全款的情况下,要求我公司出具全额发票的,必须由担当人填写《借据单》及《收到全额发票回执》。
第二十六条 《收到全额发票回执》由业务担当人向法务课索要,法务课负责人员与财务进行核对后进行填写并登记,交由具体担当人员,担当人最迟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签字盖章的回执交法务课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业务担当人应在发货前将双方签字生效的合同寄回公司管理课,否则中止发货。
对于客户原因无法在发货前寄回公司的应当在发货日前两日填写《发货通知书》由销售总监签字,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客户到期应付款出现超过三个月的情况,具体业务担当人员应当要求客户进行尾款确认,并加盖客户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该变更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是合同档案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管理课、法务课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营业本部长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二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三十三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业务担当人负责处理。
担当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三十四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和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让利协议》及其他处理尾款的协议书应当按照合同审批权限处理。
(业务担当——区域销售总监——销售总监——营业本部长)。
第三十六条 需要法律帮助的合同纠纷,可提请法务课协助解决。
第三十七条 提请法务课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如下:
1、担当人填写《诉讼申请表》。
2、法务课接到《诉讼申请表》后,按照程序转交领导审批。
3、法务课担当人员核实单位名称及付款明细,制作诉讼相关文件,盖章审批。
第三十八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由各区域担当人员负责文书的跟踪或履行。
对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法务课指派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跟踪或履行。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法务课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条 与对方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等有关资料,应当交法务课统一汇总、归档。
第四十一条 法务课负责公司业务及采购合同的管理与汇总工作,管理课指定合同专用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门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及其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监督工作。
第四十三条 法务课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3、负责对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其法律素质;
4、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办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8、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
对于合同管理人员应定期培训,不定期检查其工作情况。
9、建立合同档案,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合同档案。
10、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应根据各部门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台帐内容详见附件二、合同管理台帐)。
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协助法务课合同管理的义务是:
1、负责保管好本人锁签合同的一切资料,按照本实施细则及时交法务课存档;
3、发货部门一个月转交一次到货单;
第四十五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xx有限公司各部门。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合同管理细则篇十一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体员工,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职业资格证、执业资格证、毕业证书等合法证件。
第6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公司选送员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10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录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90天;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期限。
第14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24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5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1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1)公司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相当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第19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退休、退职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5条的情形除外)。
第22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员工向公司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10日内,为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23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4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5条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6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将根据季节性变化而及时通知。
第27条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28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资福利。
第29条员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1060元/月。(每年更新)。
基本工资是员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30条公司实行年薪制或者是月薪制加绩效工资,依据所在的部门工作性质确定,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31条安排员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2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3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第34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5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罚款的,可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员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960元。
第36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7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六章社会保险。
第38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根据公司的发展进一步完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分别承担。
第七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39条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40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41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程序文件、技术文档、作业指导书等等。
第42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43条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44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45条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46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47条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48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行业的其他公司内任职,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公司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员工离开公司前一年从公司获得报酬总额的1/2。
第八章附则。
第49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51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52条本制度由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
本公司向每位员工发放本手册,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53条本制度自20__年11月日生效。
合同管理细则篇十二
1、按时到校上课,不迟到,不旷课,有病有事及时请假,做一个守时的人。
2、认真倾听别人发言,按要求完成作业,读书执笔姿势要正确。
3、爱护学习用品,使用后立即整理好,不丢失。
4、主动获取知识,多读,多听,多看,多想,多做。
5、穿戴整洁,讲究卫生。
6、按时完成作业,及时上交,写字工整。
7、值日生按时值日,认真做好保洁工作。
8、遵守课堂纪律,听从班级管理,认真上好每一堂课。
9、不骂人,不打架,讲文明用语。
10、课堂上要认真听课,不许东张西望、不许讲话,认真做作业。
11、认真做眼保健操,保护视力。
12、遇到需要帮助的人和事要主动去帮助。
13、上学、放学路上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乱穿马路,不在马路上追逐打闹,坐车时要抓牢、扶好。
14、放学后不在校外逗留,不到建筑工地、池塘等危险的'地方玩耍,要先回家向家人报到,完成家庭作业。
15、不携带刀片、火柴、打火机,尖锐物品等危险玩具到校园,不攀爬栏杆、墙壁、大门,体育器材等。
16课间活动不在校园内狂奔乱跑,进出校门口不拥挤,不推搡,爱护学校公共财务。
17、自己不要,也不推搡他人碰撞到有棱有角的桌凳等危险物。
18、不扒教室门和窗户。
19、上课专心听讲,积极发言,认真完成作业。
20、不吃不干净食物,吃水果等必须洗干净,不喝生水,不用脏手吃东西。
21、不玩各种电器,以免引起触电、煤气中毒或火灾事故。
22、外出时要跟家长交代清地点及大概回家的时间,不能让家长着急,并准时回家。
23、不模仿电影电视的惊险动作,不玩暴力、危险性或不健康的游戏。
24、上厕所时,要小心慢行,要注意防滑,避免摔伤。
25、会拨打各种求救电话,如110匪警、119火警、120急救等。以上是根据班级现状制定的管理方案,还需要逐步完善。
合同管理细则篇十三
为创造一个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增强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感和归属感、推进公司日常工作规范化、秩序化、树立公司形象,经研究制定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为创造一个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增强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感和归属感、推进公司日常工作规范化、秩序化、树立公司形象,经研究制定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2、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办公室卫生的管理。
二、定义。
1、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走道、会议室、卫生间,每天由行政文员进行清扫;。
2、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自行清扫。
三、制度内容。
1、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
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保持卫生间、洗手池内无污垢,经常保持清洁,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
保持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保持清洁、摆放整齐。
垃圾篓摆放紧靠卫生间并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
2、办公用品的卫生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办公桌面:办公桌面只能摆放必需物品,其它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暂不需要的物品就摆回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掉。
办公文件、票据:办公文件、票据等应分类放进文件夹、文件盒中,并整齐的摆放至办公桌左上角上。
办公小用品如笔、尺、橡皮檫、订书机、启丁器等,应放在办公桌一侧,要从哪取使用完后放到原位。
电脑:电脑键盘要保持干净,下班或是离开公司前电脑要关机。
报刊:报刊应摆放到报刊架上,要定时清理过期报刊。
饮食水机、灯具、打印机、传真机、文具柜等摆放要整齐,保持表面无污垢,无灰尘,蜘蛛网等,办公室内电器线走向要美观,规范,并用护钉固定不可乱搭接临时线。
新进设备的包装和报废设备以及不用的杂物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予以清除。
3、个人卫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扔垃圾。
下班后要整理办公桌上的用品,放罢整齐。
禁止在办公区域抽烟。
下班后先检查各自办公区域的门窗是否锁好,将一切电源切断后即可离开。
办公室门口及窗外不得丢弃废纸、烟头、倾倒剩茶。
4、总经理办公室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保持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
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保持卫生间、洗手池内无污垢,经常保持清洁,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
保持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保持清洁、摆放整齐。
垃圾篓摆放紧靠卫生间并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
保持鱼缸清洁,定期换水和给鱼喂食。
定期给植物浇水、打虫、施肥,保证植物茁壮成长。
5、日常卫生清扫工作安排。
1)每天上班后,行政文员及各部门工作人员按要求清扫各自负责的卫生区,并保持卫生清洁。
2)每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应提前一天由行政文员组织全体员工大扫除。
3)由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清扫总经理办公室的卫生。
合同管理细则篇十四
1.无故迟交、忘带、忘写、记错作业扣10分。2.在学校补作业者扣10分。
3.因作业质量不好视情况而定扣1至10分。
4.抄作业者及被抄者扣10分。
5.忘带课本扣10分,忘带有关物品者扣10分。6.未按要求完成复习、预习、背诵任务扣10分。
1.每周常规检查不合格(校服、校签、手指甲等)扣10分。
2.无故迟到早退扣10分,扫除迟到扣10分。
3.课上借东西扣5分,不专心听讲被老师点名者扣5分,看无用书、趴桌子等扣10分,上课时说话扣10分。
4.早、午、下午自习随意下地、说笑、喧哗、出入教室扣10分。
5.课堂交头接耳、接老师话茬、起哄扣10分。
6.地面不洁、桌面不净,扣5分。7.携带不该带的物品到校者扣10分。
8.带零食进入班级、吃东西、喝非纯水饮料,操场边走边吃(喝)扣10分。
9.打架斗殴扣50分。
9.周一早训、间操、队列不认真扣5分,不做眼保健操扣5分。
10.值日扣分参照值日表。
11.在走廊不能单排无声行走扣5分。
12.有不规范行为,被老师提醒扣5分。
13.骂人说脏字者扣5分,在教室里唱歌扣5分。
14.不讲文明礼貌,见到老师不问好者扣5分。
15.与老师无理取闹,不接受批评教育扣50分。
16.顶撞老师,扣50分。
合同管理细则篇十五
班长:负责班级全面工作。每月召开一次班委会,制订工作计划草案。做好班委会会议记录。
副班长:协助班长做好工作,做好课堂考勤工作和学校以及学院活动的考勤。
学习委员:负责沟通师生之间的信息交流,向有关部门反映学生对教学的意见,组织班级学生开展各类学习活动和基本技能训练。
劳动委员:负责班级职责区团体劳动的安排及监察并及时反馈信息。
体育委员:负责开展经常性的体育活动及组织参加各种体育比赛。组建并管理修改体育队伍。
文娱委员:负责开展班级的文艺活动,丰富课余生活。(文娱委员每学期必须组织一次班级文艺活动)。
宣传委员:做好班级活动及黑板报的宣传工作,并及时宣传时事信息。
1、课前认真做好上课准备,学习用品要整齐安放在课桌指定的位置。
2、听见上课的预备铃后,尽快安静有秩序地进入教室,在自我的座位上静候教师上课。教师走进教室,宣布上课后,班长发出"起立"口令,师生相互问好,在教师示意下,学生方可坐下。
3、迟到的学生在教师同意后,应轻手轻脚走进教室,不得妨碍同学上课。
4、上课时,精神饱满,坐姿端正,自然挺胸,两手放在规定的位置,不做小动作,未经教师许可,不能随便离开座位和教室。
5、上课时要专心听讲,进取思考问题。读书做到心到、眼到、口到。努力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勇于提出问题,积极进取,参加讨论。发言、提问,要按规定的姿势举手,在教师指名后才能发言,发言时要姿势端正,说普通话,声音响亮,语句完整,并注意礼貌礼貌用语,发言完毕即自动坐下。
6、对教师布置的作业要认真、独立完成,遇到困难时,如果经过思考还是不懂,要主动请教师辅导。作业要整洁,格式贴合规范,做到按时交。
7、写字要严格坚持"眼离书一尺,胸离桌一拳,握笔手指离纸一寸"的正确姿势。
8、下课时,教师宣布"下课",班长发出"起立"口令,在教师招呼后,学生方可平静有序地走出教室。
9、值日生应督促全体同学坚持教室整洁,一下课就帮忙教师整理教具,擦净黑板。
(1)教室前黑板上方正中挂国旗。
(2)劳动、卫生等方面的工具一律摆放在教室后内墙角。
(3)奖状、锦旗一律挂在教室后黑板上方,做到整齐、美观。
(4)“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值日生表”等贴在规定位置。墙壁、讲台、课桌等不得乱贴、乱画。
(6)教室坚持良好的通风和整洁。
(1)监护班级各项环境设施、设备。
(2)开启和关掉教室里的灯、电扇和门窗。
(3)督促同学摆好课桌椅、坚持整齐排列,负责讲台的清洁卫生,做到每节课后讲台坚持洁净。
(4)认真记录值班情景,并送班主任审阅。〖1〗〖2〗〖3〗。
(5)值日班长(生)交接时,要认真阅读有关记录和班主任意见。
(1)公物保管由班主任负责,登记后张贴上墙。
(2)公物领借、归还应及时主动,并能严格按制度办事,不任意挪用其它班、室公物。
(3)班级公物师生应节俭使用、安全运作,不损坏、勤擦洗。
(4)公物应安放整齐、协调和谐、清洁美观、有条不紊。
(5)公物有损坏应及时报告总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6)学校替各班添置的公物,一律包管到教室,按规定存放。
(7)每学期由总务处定期与不定期组织检查。
1、政治思想。
班团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勤奋、严谨、团结、创新”的良好班风。积极进取,开展班队活动,形式新颖,效果良好,班会每月不少于一次。全班同学在思想、学习、生活上互相帮忙,班团体凝聚力强。
班干部以身作则,有号召力,善于管理,班级管理制度健全,班级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必须有班务日志等书面材料);积极进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取得必须的成绩。
3、学风建设班级学风严谨,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认真,学习气氛浓厚,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4、基础礼貌全班同学注重基础礼貌建设和个人品德修养,维护社会公德,尊敬师生,团结友爱;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5、组织纪律班级纪律严明,全班同学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质的提高,坚持参加早锻炼,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得有特色,雏鹰假日活动有特色。
7、评选材料。
评选材料全面真实,资料具体详实,与实际情景没有出入。
现为少先队员,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立志成才,具有远大梦想;勤奋学习,善于思考,进取实践,敢于探索,具有创新精神;热爱生活,乐观向上,勇敢顽强,自强自立,具有坚强意志;热爱劳动,勤俭节俭,诚实守信,团结互助,具有优秀的品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事迹能够充分体现21世纪中国少年儿童的精神风貌。
思想品德好。
即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热心为团体服务,积极进取,参加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执行《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同学中能起模范作用。
学习好即为“四化”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能较好地掌握各门功课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成绩优良。
身体好即坚持锻炼身体,积极进取,参加文娱活动,有良好地卫生习惯,身体健康,体育成绩优忍受。
(1)职责心强,能进取协助教师开展各项工作。
(2)能带头遵守队纪,队章,在学习,劳动等方面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
(3)组织本事强,能组织安排好班、队活动并能单独主持主题队会。
(4)敢于大胆开展工作,抵制不良现象,制止各种违反校规的行为,团结帮忙同学,一齐前进。
(1)学习老一辈革命家和英雄模范人物的事迹,以先进模范为榜样,不断激励自我提高。
(2)树立为祖国而学习的梦想,遵纪勤学,成绩优秀,全面发展。
(3)礼貌礼貌,团结互助,热爱团体。
(4)爱动脑筋,爱科学,爱创造。
(5)积极进取,参加少先队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在少先队活动中有主人翁精神。
(6)培养自我管理自我的本事,并在中队管理方面有成绩。
(1)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觉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小学生一日常规》。
(2)热爱团体,进取为班级服务,不做有损团体荣誉的事。
(3)在家中,孝敬父母,尊重长辈;尊重家长的劳动;替家长做力所能及的家务事;自我的事自我做;不挑吃穿。
(4)在一学期内没发生打架骂人、乱扔纸屑垃圾的事。
在学习、生活、劳动、体育、艺术等任何一方面有显著提高或有突出成绩的学生,经过学生和教师共同评比,学校给予表彰。
合同管理细则篇十六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当及时通报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不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但在同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三十五条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三十八条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第四十四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四)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复检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食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效。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报告或通报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抽样检验以及保质期短的食品、节令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细则篇十七
为强化班级常规管理,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建设良好的班风、校风,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比细则。
一、班主任到位:
课间操、班会或晨会每项每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缺席一次扣2分,学校重大集会(如升旗仪式、全校性学生活动等)缺一次扣3分,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请假,并经同意。
二、组织纪律:
1、不讲文明礼貌,行为粗鲁、下流、说脏话或辱骂别人者,每次扣0.5分。
2、打架斗殴者,每人次扣2分。
3、偷盗、敲诈勒索者,每人次扣2分。
4、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花草树木者,每人次扣2分。
5、乱写乱画乱刻,乱涂乱擦乱撕毁张贴、悬挂物者,每人次扣2分。
6、染发、留长发、戴耳环、涂指甲、佩戴饰品、穿拖鞋到学校或教室,穿奇装异服到校者,每人次扣1分。
7、在学校内吃游食、乱丢纸屑、果皮、乱吐口痰、往墙上弄球印、脚印、手印或其它污迹、乱倒垃圾以及其它破坏清洁卫生等行为者,每人次扣2分。
(1)桌椅摆放不整齐,扣0.5—1分。
(2)地面打扫不干净,有纸屑、杂物等,有一处扣0。5分。
(3)门、窗台、门窗玻璃、墙裙砖未擦干净,有一处扣0。5分。黑板、阳台、楼道等均应做到整洁,发现问题每处扣0.5—1分。
(1)地面打扫干净,无枝叶、纸屑、瓜壳。一处不合格扣1分。
(2)包干区内花园、草坪保持干净,无纸屑杂物,墙面无蛛网,一处不合格扣1分。
(3)楼梯间、走廊过道无纸屑、球印、脚迹、痰迹;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四、胸卡及胸卡佩带要求:要求对胸卡要爱惜保管好,不得故意损坏或涂改、张贴其它图像。如有发现每人次扣0.5分。不佩戴或不规范佩戴胸卡,每人次扣0.5分。(1)要求学生进校时及在校园内都必须佩带。(3)要求学生胸卡佩带要规范,必须挂在胸前。(4)如有丢失,应到德育处说明情况并及时到总务处办理新的胸卡。五、自行车管理:各班应安排人员及时负责本班的自行车停放,凡乱停、乱放、不整齐者扣1—5分。不得在校园内骑车,违者每人次扣0.5分。不上锁每辆扣0.5分。六、两操:3两操动作不到位、讲话、打闹等不认真者每人次扣0.5—1分,整体纪律不好扣5分,队列不整齐扣1—2分,两操迟到者每人次扣0.2分(以两操音乐为准),旷操者每人次扣2分。七、资料上交:
(1)广播稿:按要求每班每周一篇并及时上交,缺一篇扣0.5分。
(2)德育处要求上交的各种资料:不按时上交一次扣1分,缺一次扣3分。
八、奖励加分。
1、学生每次参加各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征文比赛“、”手抄报比赛“、”运动会“等),班级被评为各项先进集体的按以下标准实行加分(同一内容的奖励以最高项计分)。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校级2分1.5分1分。
镇局级2.5分2分1.5分。
市级3分2.5分2分。
省级4分3.5分3分。
国家级5分4.5分4分。
2、对拾金不昧(2元以上)者、做好事影响大以及班级组织学生参加社区服务受到相关方面奖励或社会影响极好者,可加1-2分。
3、凡涉及有奖励加分的情况,各班主任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每月5号前)将原件复印件一份交德育处核实后方可加分。复印件由德育处保存。
合同管理细则篇十八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付的安全职责。
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网络,配备满足需要的专兼职安全员。
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并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目标分解到人。
制定安全生产与经济承包责任制挂钩办法,并严格落实执行。
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并严格落实执行。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根据企业特点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落实执行。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性定量进行安全评价。对查出隐患问题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从而达到保证安全的目的。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建立安全技术措施制度,控制和消除工程施工的隐患,从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事故。
建立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和使用制度,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需要。
建立施工机具和大型机械设备使用、维修保养和管理制度,确保施工机具、机械设备使用安全。
建立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建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建立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的验收、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符合要求,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建立因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进行及时抢救、事故快报、调查处理、事故分析,从而达到防止发生类似事故的目的。
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确保职工每天工程施工前了解当天工作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防止违章作业,从而保证作业安全。
建立健全安全档案,掌握安全动态,对每个时期的安全工作进行目标管理,达到预测、预报、预防事故的目的。
第二节:各职能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安全职责。
生产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二)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
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纪律教育;。
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实施改进措施;。
做好本项目工程的劳动保护工作,保障操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及防护措施。
(三)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
在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负责提出安全技术项目和实施措施并组织实施。
监督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四)安全科长安全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规定指示并监督检查。
负责组织本科和各级安全员进行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劳动保护法规学习。
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的长远计划。
组织制定、修改、审查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医务劳动鉴定工作。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理工程,新产品项目的“三同时”工作。
在安全管理上不断探索新方法,逐步推广,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
对企业中存在的重大隐患负责逐级上报,对一切违章、违法行为有权越级向上级反映。
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制定政策。
参加企业各种类型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负责督促整改。
(五)班组长安全职责。
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领导本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
不违章指挥,有权拒绝上级部门违章指挥。
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品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
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日,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并做好纪录。
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施工员报告。
(六)技术员安全职责。
对本人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问题负责,深刻理解工程技术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
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确保本职范围的安全生产。严格贯彻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理工程,新产品项目的“三同时”原则。
审查本职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生产、检修、施工中安全可靠。
参加本职范围内的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七)施工员安全职责。
施工员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子和安装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反复装置都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不违章指挥,并有权拒绝上级部门的违章指挥。
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伤亡事故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
(八)岗位工人安全职责。
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领导和安全人员的指挥,遵照规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设备、工具的安全整洁,做好文明生产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使用自己不懂的机械和设备,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要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及时反映处理不安全因素,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有权拒绝接受违章指挥,并对上级单位或领导人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或控告。
上岗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然后立即报告。
第三节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制定检查项目和标准。
第二条:实施定期检查。
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公司下属单位及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车间及施工队每半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第三条:专业性安全检查。
专业安全检查应由有关业务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对某项专业(如垂直提升机、脚手架、电气、塔吊等)的安全问题或在施工(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单项检查。
第四条:经常性安全检查。
班组进行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
各级安全员及安全值日人员日常巡回安全检查。
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同时检查安全。
第五条: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
季节性安全检查是针对气候特点(如冬季、夏季、雨季、风季等)可能给施工(生产)带来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防止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进行的检查。
第六条:施工现场还要经常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
第七条:各种安全检查都应根据检查要求,配备力量和相应的检测工具。
第八条:安全检查要认真、详细记录,特别是隐患的记录必须具体。
第九条:根据安全检查定性定量进行安全评价,研究对策,进行整改和加强管理。
第十条:对查出的隐患要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在隐患未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一条:要建立隐患登记,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建立复查、销案制度。
第四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条:公司年度内被上级有关部门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单位”,公司给予经理、分管经理五百元奖励,给予相关单位及部门五百元奖励。
第二条:年度内被上级有关部门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及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大贡献、显著成绩者,公司给予其三百元至五百元奖励。
第三条:公司年度内被上级有关部门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公司给予经理、分管经理五百元处罚;给予相关单位及部门五百元处罚。
第四条: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其主要责任者除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外,公司将另给予其五百元处罚,并不得参加本年度晋级、评先。
第五条:公司下属各单位及项目部奖惩办法,根据“安全生产与经济承包责任制挂钩办法”执行。
第六条:安全生产制度内容的具体实施由公司财务科落实执行,公司安委会、工会、安全科等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合同管理细则篇十九
为加强班级物资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节约开支,培养学生爱护学校班级公物的良好习惯,进一步提高班级管理积极性。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l、要对全体学生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把爱护公物的教育与学生道德品质教育结合起来,与建设良好的校风班风结合起来,与班级财产包管制度结合起来,在全体学生中形成爱护公物为荣,损坏公物为耻的好风气。
2、加强教室安全管理,开、关门窗时要全部固定好,预防大风损坏门窗。
3、教室里应保持正常秩序,公物摆放要整齐,使用要爱惜,不准在教室内追逐打吵,不准动用清洁工具或其他公物相互斗欧,不准有意关门堵人、踢门等。
4、提倡自已动手,检修公物。
1、各班负责保管的公物,班主任有负责登记、监督及经常检查维护的责任。
2、各班设公物管理员若干名(责任到人),协助班主任做好教室门窗(含锁)、玻璃、黑板、班级栏、桌凳、橱柜、电灯、电扇、开关插座、喇叭、墙壁整洁、清洁用具、饮水机、多媒体设备等公物管理,发现公物遭破坏、涂抹等,简单毛病各班及时自行修复,不能自行修复的立即通知总务处记录并解决。管理员名单一式两份,班主任及总务处各保管一份备查。
3、学生课桌凳,由学生保管,本着谁用谁负责的原则,要离开墙壁5公分以上。
4、教室内外墙壁、走廊的'公物,由相应班级负责管理,不得有任何损坏、涂抹。
5、每学期开学时,由各班班主任督促学生对本班负责保管的公物详细检查,如有不完整者,应报总务处修理、补充;不能立即修复的,由总务处另行登记备查。
6、各班公物有损坏时,由保管人报告班主任,责任者应负责赔偿或修复,若不能查明原因的,由班级负责。
7、各类电器(饮水机、日光灯、多媒体等)的使用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做到用时开,不用时关;放学(晚自习结束)或离开时间较长必须关闭室内电源,不开长明灯、无人灯。在自然光较充足的情况下,白天不开灯。
8、每学年初各班填写公物保管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班主任及总务处各保管一份备查。
9、总务处每月检查一次班级公物保管情况,纳入班级量化管理成绩。
10、人为故意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要加倍罚扣或给予处分。
11、实行班级物资管理基金制,每学期每班100元。每分扣1元,不足者从班级管理费中扣除。
1、视损坏程度扣1-10分/次。
1、玻璃损坏扣2分/次。
2、窗帘损坏扣1分/次。
1、出现无人灯、扇现象,每次扣1分,自然光线充足的情况下开晴天灯,每次扣1分。
2、开关、插座、面板被损坏,每次扣1分。
3、夜间、周末、节假日饮水机(值周班级负责)未关,每天扣3分。多媒体、微机未关每天扣5分。
4、多媒体或微机开机而无人使用每次1分,学生利用教室微机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扣2分。
1、墙面上乱涂乱画,扣1分.乱刻乱砸扣2分。
1、未经许可将其他班级或学校的桌凳搬入教室使用的扣1分。
2、桌凳、讲台上乱画乱刻乱贴的扣1分,人为损坏桌凳的除赔偿维修费外,扣2分。
1、黑板损坏的每次扣2分。
2、到功能室上课,破坏功能室设施(如综合楼楼梯、楼道、墙壁、墙壁开关、实验室设施设备、音乐教室设施设备、微机室设施设备等)的扣1-10分。
3、学年结束,不交还教室钥匙,多媒体钥匙等,每次扣10分。
4、不及时申报维修(隐瞒损坏情况),每次扣10分。
5、厕所维护情况与值周班级挂钩。
6、检查真实无误,而班主任拒签者,按最低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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