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优秀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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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优秀19篇)
时间:2023-11-27 09:32:12     小编:JQ文豪

总结有助于我们形成良好的学习和工作习惯。怎样运用逻辑思维,使总结更加连贯、严谨?总结是一个锻炼动脑和表达能力的过程,我们要练好这门技能并善于运用。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一

《纲要》中提出的:“幼儿园应与家庭密切合作,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在向日葵班小班上期的家长工作中,我们一直本着尊重、平等、合作的原则,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努力提高和家长沟通的艺术,做家长满意的幼儿教育。现在将这一学期来的家长工作小结如下:

一、把家长和教师作为共同促进幼儿发展的主体来看待。

我们一直认为,幼儿教育不是幼儿园单方面的事情,要想做好幼儿教育,老师和家长都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幼儿园的教育也需要家长的参与。我们利用各种机会更新家长的观念,引导家长共同参与幼儿的教育工作,让家长也成为幼儿教育的主体。例如:我们在《生活棒棒糖》的主题活动中,有一个环节是要感受享受美食的乐趣。我们就请家长带幼儿去品尝美食,制作亲子美食,还和幼儿一起将自己的心得体会做成图文并茂的小报,带到幼儿园和小朋友们一起分享。类似的活动还很多,家长们参与活动的积极性非常高,每一次都非常地配合,也体验到了成为教育主题的快乐。

二、利用多种联系方式,加强与家长的直接联系。

针对不同家长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联系方式,让每一个家长多走近孩子、了解孩子。因为这学期家长不能进幼儿园无法面对面沟通,我们更多采取电话交流、飞信、未来树方式,每次班级有什么活动或者有需要家长配合的事情,我都会在飞信和qq群里第一时间发出,既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增强了信息的准确性,家长们也已形成了习惯,每次我通过飞信发出的讯息,他们都会给予我有效的回应。在qq群里我还经常上传班级的活动照片,或者是孩子们可口的午餐、点心等。家长们可以很直观地看到孩子们在幼儿园的生活、学习情况,增强了对老师、班级的信任感,家长们对此感到非常满意。此外我们还建立了班级微信群,利用闲暇的时间和家长们拉拉家常,谈谈孩子们,既建立了和家长的朋友关系也让家长了解孩子们的情况。

三、做好每一次家长开放活动。

家长不能进园,我们就采取小组形式的家长开放日活动。在这学期中,我们邀请家长进园参加制作三明治、搓汤圆、亲子阅读、亲子运动会等。每一次活动,我们都精心准备,完善细节。让家长充分体验到活动的乐趣。在亲子运动会上,家长们还表演了自己精心准备的舞蹈节目,乐在其中、充分投入,孩子们也非常高兴;制作三明治活动中,家长们积极准备食材,教孩子们怎样制作三明治,和孩子们一起分享三明治;亲子阅读的活动中,每名家长精心准备了故事,还有ppt,绘声绘色得和孩子们一起进行亲子阅读。在这些活动中,孩子们和家长们都积极参与其中,乐在其中。

四、做好个别家长谈话工作。

我们会根据幼儿情况和家长的需求,和家长进行面对面交流。有的孩子吃饭慢、午睡困难、生活习惯差,或者家长有问题需要获得老师帮助和建议的时候,我们就会和家长预约,请家长到幼儿园来进行预约谈话。争取使每名家长都能够和我们保持密切的联系。

和班级家长一起参与幼儿的教育,已经三个学期了,在其中我们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家长们也越来越认同和配合我们的工作。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努力,争取更上一层楼。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二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从容应对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奋力完成改革发展艰巨任务,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在建党百年之际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彰显了我党勇于进行自我革命的坚强决心。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全面规范纪委工作的条例,是高质量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遵循。《条例》深入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等作出全面规范。《条例》是基础性中央党内法规,内容全面系统、政治性规范性指导性很强。要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和要义,同贯彻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同落实党章对纪检机关的规定要求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不断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水平,不断提高自身建设水平。《条例》对纪委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自身建设等作出全面规范,涵盖中央纪委、地方各级纪委、基层纪委等不同层级,贯穿监督执纪问责各项职责,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履职尽责的基础规范、基本依据。要逐章、逐条、逐款学习掌握,抓紧抓实全员学习培训,加强宣传阐释,推动全系统准确运用。

《条例》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纪委开展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强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坚持党的领导,是纪检监察工作最根本的政治原则。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政治机关,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主力军,在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必须态度鲜明、立场坚定,做到毫不动摇、毫不含糊。纪检监察工作是政治工作、人心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人民立场,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指向和价值追求。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的理念和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始终把民心所盼、民意所归作为正风肃纪反腐的出发点和着力点。

《条例》从百年党史中汲取智慧营养,总结运用党的百年奋斗中特别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体现了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理念、思路,强化了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措施、要求。要准确把握、全面落实《条例》,发扬勇于自我革命精神,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条例》综合了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经验、重要成果、重要要求,必须高度重视、深化认识、提高执行水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要带头贯彻执行《条例》,同时要督促推动全系统抓好学习培训、贯彻落实。各级纪委监委要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实实在在抓好落实,努力取得正风肃纪反腐新成效。

我国经济发展保持全球领先地位,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加快发展,产业链韧性和优势得到提升,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民生保障有力有效,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政治监督,扎实推进政治巡视,持之以恒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着力纠治“四风”顽瘴痼疾,一刻不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大自我约束、自我净化力度,不断提升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综合效能,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了坚强保障。

作为一名社区工作者,预备党员,一要坚定政治信仰,不忘初心使命。不断校正成长路径,始终做到做正事、走正道。二要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用党章党规修正言行,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和理解,自觉做学习贯彻《条例》的表率。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程中,知行合一,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三

来马小工作已经一年多的时间了,现在以一年为一个时间刻度做回顾和反思,我觉得感悟很多,想法很多,现在把这些思考和收获做一个提炼,得到三个关键词:“感恩”“成长”和“责任”。

我认为“感恩”是一种积极向上的思考和一种谦卑的态度,这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当一个人懂得感恩时,便会将感恩化作一种充满爱意的行动,实践于生活中。

首先感谢我们的父母,成为老师接触了这么多学生后,现在才真正体会到,养育一个孩子成人长才是一件多么不容易的事情,我非常庆幸在我活过的20几个年头里面,我体验到的回忆到的都是一些非常美好,积极乐观的事情,父母的教育和价值观,一直都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让我有现在的品行和做人的准则。我也非常感谢他们为我成长的付出,一直陪伴着我度过人生中非常重要的那些时刻,直到现在工作了,他们对我工作的支持,对我学习和生活中的保障,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每个人的一生之中,都会通过一份工作去体验和感受人生,用自己的每一分每一秒去争取机会,用行动实现自己的理想,体现自己的价值。所以感谢马小给了我这样一个平台和机会,让我能够在这里起步和感受我的人生。一年的时间,从一开始的陌生、磨合、迷茫、困惑,到现在已经彻底融入马小这个大家庭,在工作和生活中也找到和谐与平衡,我觉得这和马小领导的指引与帮助是分不开的。不论是安排有经验的老师成为我们的师傅,在工作上对我们进行“传帮带”,或者是安排老师外出交流、学习经验,以及学校开展的严谨求真的教学研讨沙龙活动和一次次的青年教师恳谈会等等,通过这些机会和活动都让我们这一批青年教师飞速成长,现在在学校的跨越式发展、争创一流名校的背景下,更让我们跟其他学校的青年教师相比,有了更多锻炼的平台,和成长的机会。

最后,还要感谢甘主任、汪老师以及在马小共同工作和学习的同事和战友们,刚参加工作,很多问题在处理上会欠考虑,或者有时会不知如何下手,这个时候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向师傅,向同事请教学习。非常感谢他们毫无保留的帮助和诚恳的建议,在他们那里,我也学习到了一种求真务实、带着感情工作、服从大局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以及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

由学校的发展带动教师的发展,用教师的发展提升学校品质,在这样互相带动的环境下,我认为自己不论是在心智和工作技能方面都得到了长足的进步。

首先,我学会了如何为人。要成为一个优秀的老师,必须先学会做人,这是一门很大的学问,对于各人来说,并不是一时一事之功,而是一生中时时刻刻,事事处处都要面对的课题和考验。在学校领导和有经验的老师身上,我发现和学习了很多为人处事的态度和哲学,比如:信念坚定、勤于学习、踏实肯干、正直诚信、积极进取、善于合作等等,我也认清教师这一行业,如果没有高尚的人品和师德做保证,就很难成为一个领导同事信赖的人。在工作中,还要时刻保有激情,立足本职,不计回报,勇于创新,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配合领导开展好各项工作。面对重重困难,更要迎难而上、敢于创新,相信如果能够做到做足以上这些,就能在工作中获得成绩。

其次,我学会了如何学习,学习可以从书本上,可以从生活中,可以从老师身上,也可以从学生身上,这也是一个无止境的过程,现今社会是知识社会,学习的社会。因此,教师更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学习如何利用学校的现代化的教育工具去教导学生,学习如何去积极参与教育科研提高教学水平,学习在教学实践中,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学习如何处理师生间亦师亦友的状态,学习如何协调好同事间工作上的关系等等,所以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只有我们学会学习,才能更好的把这个观念传授给学生,才能使我们的教育教学工作赶上时代的步伐。

这学期担任大队辅导员工作至今已经有将近两个月的时间了,上次晏校长问我担任这个工作以来,有些什么收获和感想,我当时回答说,工作中认识到,当有任务交到自己手上的时候,要及时处理,保持一份热情和清醒的头脑,并且马上得出处理办法,因为德育工作繁多并且琐碎,所以不要让事情堆起来。现在回想,当时的结论还太简单了,我觉得这份工作让我从各位领导和优秀的老师身上,首先学到了一种对待事情认真严谨、有原则、有想法的态度,在语言表达,组织管理能力上得到了培养和训练,学到了处理突发问题时临危不乱,有条不紊的思维模式,在待人接物、与人沟通、生活礼仪上的一些技巧,更学到了一种从长远、从大局出发的意识,这一些都是我认为非常宝贵的经验和财富。

用行动感恩责任是一种承诺,只有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实现自我在社会中的价值,才能展现人的意义。也正是因为学会了感恩,收获了成长,所以更加认清了自己肩头上背负的责任。首先对父母,要尽到做子女的责任,争取为他们减轻负担,并可以用自己的能力给他们足够舒适的享受。还有对工作对学校的责任,学校是一个大舞台,是我们施展才华的广阔天地,只有把精力全部投入到工作中,才能以工作取得的实效来赢得组织和领导的信任,更要用不计回报、爱岗敬业,勇于创新,面对重重困难,迎难而上的精神,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去配合他人开展好各项工作,才能不愧对别人的信任,不愧对这些难得的机会。同样,对学生,我们更加具有责任,在教学上,我们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循循善诱,因材施教,不歧视、放弃任何一个学生,让他们在知识技能上得到进步。但这份责任还不仅仅只是“传道授业解惑”这么简单,每一位学生都是一条生命,一个个体,除了知识上面的教导,我觉得更要把主流正确的价值观灌输给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感恩,明白事理更能培养学生良好品行,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不一定要让所有学生成为专家、教授,但每一个学生都必须是一个思想心理健康成长的孩子。教育无小事,事事见真理,因此有了这些责任,我更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争取能够以高尚的人格去感染人,以整洁的仪表去影响人,以和蔼的态度去对待人,以丰富的学识去引导人,以博大的胸怀去爱护人。

过去的这一年是充实,丰富,多彩的一年,我觉得我们这一批青年教师也是充满希望、拥有活力的团体,但在职业生涯中,我们才刚刚起步,以后一定会拥有许许多多的机会,也会面临不计其数的困难,但在这一个成长过程中,我始终认为学会感恩,学会做人,学会学习,认清责任,会是我们的立足之本、发展之机,力量之源。希望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在领导和老师的带领下,少走弯路,少犯错误,能够顺利的走向成熟,变成一名优秀的教育工作者。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四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从容应对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奋力完成改革发展艰巨任务,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在建党百年之际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彰显了我党勇于进行自我革命的坚强决心。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全面规范纪委工作的条例,是高质量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遵循。《条例》深入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等作出全面规范。《条例》是基础性中央党内法规,内容全面系统、政治性规范性指导性很强。要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和要义,同贯彻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同落实党章对纪检机关的规定要求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不断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水平,不断提高自身建设水平。《条例》对纪委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自身建设等作出全面规范,涵盖中央纪委、地方各级纪委、基层纪委等不同层级,贯穿监督执纪问责各项职责,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履职尽责的基础规范、基本依据。要逐章、逐条、逐款学习掌握,抓紧抓实全员学习培训,加强宣传阐释,推动全系统准确运用。

《条例》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纪委开展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强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坚持党的领导,是纪检监察工作最根本的政治原则。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政治机关,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主力军,在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必须态度鲜明、立场坚定,做到毫不动摇、毫不含糊。纪检监察工作是政治工作、人心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人民立场,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指向和价值追求。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的理念和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始终把民心所盼、民意所归作为正风肃纪反腐的出发点和着力点。

《条例》从百年党史中汲取智慧营养,总结运用党的百年奋斗中特别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体现了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理念、思路,强化了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措施、要求。要准确把握、全面落实《条例》,发扬勇于自我革命精神,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条例》综合了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经验、重要成果、重要要求,必须高度重视、深化认识、提高执行水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要带头贯彻执行《条例》,同时要督促推动全系统抓好学习培训、贯彻落实。各级纪委监委要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实实在在抓好落实,努力取得正风肃纪反腐新成效。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五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这是党中央在新时代新征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是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总结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经验,做到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的现实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最根本的是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规则》把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作为立规目的,并贯彻到监督执纪各个环节。纪律检查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必须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一方面明确了党委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职责,强调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确保纪检监察机关肩负起“两个维护”的政治责任。

二、进一步明确了纪委监委的职责定位。党章规定了党的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规则》明确了党的纪检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委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两者第一位职责都是监督。首先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要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不懈探索强化监督职能,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其次要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察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三、进一步总结了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要求。打铁必须自身硬。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刀刃向内,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清理门户,坚决防止“灯下黑”。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要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以及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对私存线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行为,要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保持队伍纯洁,提高自身免疫力,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六

今天上午,当答完了最后一道题的时候,我紧绷的神经也终于松懈下来了。说起考试是一件并不陌生的事情,从小到大,经历过很多考试。当得知市纪委要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进行考试之后,我先是感到惊讶,因为工作以后,很少有考试。当时甚至觉得这是忙中添乱,后来才意识到市纪委组织这次考试的良苦用心。2017年1月8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颁布实施,使纪检监察工作有了可参照的标杆,既解决了工作标准的问题,又从具体工作程序环节对执纪监督工作流程进行完善。我也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纪检干部,充分掌握《工作规则》不仅是工作提档升级的需要,也是自身业务能力提升的需要。

说起这次考试的收获,其一是我感受到有压力的学习比起平时泛泛的学习更扎实,带着压力去学习效果更好,激发了短时间内记忆和学习的潜力。其二是,考试的题型不仅考察了《规则》中的条款,更模拟了相关违规情景,把《规则》条款变成了鲜活的事例,通过考试促进了对《工作规则》的理解和把握,拓宽了思路,激发了对工作实践的思考。考试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扎实的学习,提升工作能力。严密的程序赋予了纪检监察工作新的标准,这次考试使我在认知上得到了提升,做好执纪监督工作的愿望更加强烈。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七

一是政治性、法治性强。全面从严治党是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深入推进这个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党内法规,为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从严管党治党,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提供了遵循。《规则》的出台不仅是监督执纪工作政治性的具体化,也充分表明这项工作加快了法治化制度化进程。通过学习与思考,我对党的治国理政方略加深了认识。更加深刻认识到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是统一的,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与不断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是统一的;更加深刻认识到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执政基础来此于人民,党的宗旨和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人民;更加深刻认识到将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建设各方面,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推进治党治国,乃强基固本、兴邦圆梦的长效之举。

二是指导性、操作性强。《规则》对如何做好监督执纪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是监督执纪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宝典”。为此,今后监督执纪工作中,我要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要加强协调性,将监督执纪工作融入检察业务、事务,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利器,用足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促进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落实落细;二要增强纪律性,《规则》是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纪律规矩,在执行中绝对不搞变通、不打折扣;三要确保规范性,自觉养成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强化对标意识和程序意识,严格执行规定,确保所开展的监督执纪工作经得住检验。

三是自律性、约束性强。从《规则》的具体内容中可以看出,“打铁必须自身硬”的重要思想和“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理念贯穿其中,对监督执纪队伍建设作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作为一名监督执纪人员,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和改进。一要提升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意义,增强职业尊荣感和做好监督执纪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二要加强业务学习,重点学习监督执纪方面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努力提高履职能力,增强工作本领,做到学思践悟贯通;三要勇于担当作为,从事监督执纪工作,是组织对个人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及综合素质的信任,是一份责任担当。要始终保持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努力向组织交一份合格的答卷。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八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中国共产党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的规则。目的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以身作则,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党员干部要切实将监督执纪工作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正确行使党章、宪法等赋予党员干部的监督权力,把党的建设和人民的幸福放在第一位,不贪功冒进、不知法犯法、不以权谋私,努力做到让党放心、让人民信赖。

《规则》是强化内部监控,让执纪权力受到严格监督。也真正回复了社会上一种声音――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实现了使监督者不应游离于监督之外,而应摆正自身位置,主动接受监督,筑牢纪检防火墙。要树立程序重于实体的理念,在执纪审查过程中,一旦出现程序性错误,案件质量就无法得到保障。所以要认真学习原文,理解其实质,在学中干、在干中学,将《规则》学深学透,做到学以致用,坚持纪严于法、法纪分开,将其它党内法规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结合,精准把握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

作为一名纪检干部,要进一步对《规则》的重大意义与内涵进行深层次的学习与领悟,理解《规则》的制定施行与当前背景与形势的紧密关联,把握住《规则》的重要内容与关键环节。通过认真贯彻落实《规则》,仔细对照,认真自检,深刻查摆,找出工作中的问题与“软肋”,切实整改与完善,从而进一步达到工作水平与执纪能力的提升。通过学习,熟练掌握和运用《规则》,成为执纪监督、执纪审查的行家里手,才能做好党内政治生态“护林员”。

2

对党忠诚做清正廉洁干部。

《规则》的出台,体现了党中央规范权利制度、严防灯下黑的决心,也表明了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我们既要主动接受党内监督,也要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让我们的作风、监督执纪在阳光下运行,让纪检监察工作公开透明。真正带头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作出表率,才能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立正身、讲原则、守纪律、拒腐蚀。做出正人先正己的实际行动,进一步严肃工作、转变工作作风,克服慵懒散,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为广大党员干部作表率,做一名“对党忠诚,清正廉洁、敢于担当”的纪检干部。打铁先做铁打的人,以更加严和实的标准要求自己,严格执行《规则》以及各项工作纪律,坚决做好党内政治生态“护林员”。

3

认真履职严格监督执纪审查。

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切实做好“三要”:一要监督更准更狠。对照党章标准,对照工作职责,按照“三转”要求,抓住监督执纪工作重点,围绕深化“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治理和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特别是当前防疫工作,脱贫攻坚工作,精准发力,做到监督执纪问责到位、监督调查处置到位。二要举措更锐更活。把握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举措更加有力、更加灵活,坚持问题导向,勇于创新,把各项工作做好,学会借力、借势,注重整合资源,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三要实现成效更好更亮。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争创工作一流,在日常工作中发挥出水平,在重点工作中体现出水平,在交办工作中展示出水平。坚持以点带面,以日常工作中暴露出的具体问题作为突破口和抓手,举一反三,及时发现区域性、领域性问题以及当前疫情防控、脱贫攻坚、工程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以实实在在的监督执纪工作成效无愧于党内政治生态“护林员”。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九

一、新《规则》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是党和国家纪律的捍卫者、执行者,没有党的领导,很容易偏离政治方向,丧失政治立场。而要服从党的绝对领导,就必须要对党的绝对忠诚。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得起磨砺、顶得住压力、打得了硬仗”,没有对党和人民的赤诚忠心,没有对纪检事业的忠诚担当,就很难做到总书记对我们的总体要求和殷切希望。

二、新《规则》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新《规则》规定“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就是说我们的每一次监督执纪都要“精准有效”,每一起案件都要办成“铁案”。要想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规范我们的工作,有一套健全的内控机制和严密的监督程序。新《规则》对一些具体条文的修改也体现了这一方面。如新《规则》五十五条第一项新增了“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调查报告后,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体现了纪检监察办案体系健全内控机制,从严把关的要求。

三、新《规则》强调坚持纪法协同。新《规则》第三条第三项把原来的“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修改为“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在《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一文中指出:“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作用”,充分阐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联系和辩证关系。也就是说全面从严治党,严要严在党纪国法之内,治要治在党纪国法之中。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十

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的主要任务,也是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提出的重要工作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落实“三转”主要是要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等主业主责,切实把“三转”工作部署真正落到实处,要创新工作方法,聚焦作风建设、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科学有效预防腐败。但是,当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三转”进程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1、思想认识不足。为了让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回归主业,“轻装上阵”,省纪委要求,各乡镇纪委书记必须把主要精力(70%)用于抓纪检监察工作,县直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原则上不再分管纪检监察以外的工作。但在调研中了解到,部份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存在“不适”心态。有的同志认为多分管一些工作觉得虽然忙一点,但是因为分管的工作多了,自我感觉更受党委政府重视,工作干起来也更有威信,同时有利于自身综合能力的锻炼和提高,有利于为以后的发展积累经验,不愿从以前分管的工作中解脱出来。有的同志认为不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后,片面认为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游离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之外,产生了被边缘化的思想情绪。有的同志说,有分管其他工作的时候,每天都有人到他办公室坐一坐,聊一聊,但调整分工,只分管纪检监察工作后,一天到晚就难得有一个人到他办公室看一看,心里感觉有失落感。有的同志存在专职纪检监察工作,执纪监督问责怕得罪人、怕丢选票、怕影响团结的顾虑。

职责外的工作,在目前的体制和环境下,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也难以抵制。

3、工作方式缺位。参谋建议缺位,一些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习惯于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及部署,习惯于按部就班,对本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缺乏系统地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向党委政府提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建议较少。组织协调缺位,没有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将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和落实“一岗双责”岗位责任,确保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引导各个部门单位共同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到各自的工作中去,努力形成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致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不力。监督检查缺位,主要是对下级监督多,对同级、上级监督少;对工作效能、廉洁自律方面监督的多,对品德修养等其他方面监督的少;对工作八小时以内监督的多,对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几乎空白。

4、履职能力偏弱。表现在纪检监察队伍中缺乏专业人才,干部知识层面和业务能力亟需提升。由于纪检监察工作涉及的领域广,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广泛了解金融、法律、计算机、会计、管理等综合知识,而现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中,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少,特别是缺乏掌握信息网络技术、熟悉市场经济和财会电算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无论是查办案件还是开展监督检查,存在“新手多、能手少”的现象。此外,举办的业务培训太少,培训方法单一,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干部“上岗前没有专门培训、在岗时没有时间参加培训”,业务知识得不到有效更新和补充,导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缺乏创意,影响了履职效果。

5、派驻机构不全。20**年全省县乡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后,一些县直单位的纪检组(纪委)被撤销,纪检监察编制被划转到新组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了党委的县直单位均要设置纪委,但由于编制被划走,加上部份县直单位纪委书记退居二线,一些单位面临有机构而无人员的状况。按照中央纪委对直属各部门执纪监督实现“全覆盖”的要求,建议设立党委的县直单位保留纪检监察编制,配齐配强纪委书记。

5月19日,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专题研讨班上讲话,提出“三转”就是要聚焦中心任务,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监督、执纪、问责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浑然一体,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主责,认真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中央“三转”要求为准绳,聚焦中心任务,把工作重点转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十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条例》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干部自身建设,在第七章“队伍建设和监督”中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作出全面规范并提出严格的措施要求,规定了纪检监察干部违规过问干预案件的登记备案、履职回避、保密、从业限制、安全责任等具体管理制度,实现对人员、事项、流程的监督全覆盖,强调严肃查处纪检监察干部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行为,确保将严管严治落到实处。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我将严格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严守办案纪律、保密纪律,坚决杜绝违反审查调查纪律、跑风漏气、以案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等执纪违纪和违法用权行为,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要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时刻保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刻提醒自己心中有戒尺、头顶有利剑、耳旁有警钟,努力增强是非面前的辨别能力、诱惑面前的自控能力、警示面前的醒悟能力,树立起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要始终保持“赶考”的清醒,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深烙印在脑海里,成为思维和行为方式,保持对“腐蚀”“围猎”的警觉,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在严于律己方面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始终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十二

市委常委会安排会前学法,邀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围绕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作专题辅导。会议要求,认真学习贯彻《规则》,推动新时代首都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党委(党组)要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要聚焦监督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协调衔接,形成“四个全覆盖”格局。突出政治监督,强化日常监督,增强监督实效。要坚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推动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实现执纪与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会议听取了我市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情况汇报,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落实落细具体措施,进一步推动治理“四风”工作高质量发展。要层层压实作风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各级党组织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政治监督。要抓好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深入整治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把“改”字贯穿始终,不断巩固深化整治成效。要深入开展“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警示教育,聚焦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列出正面、负面清单,加强源头防范。

会议研究了《中共北京市委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实施细则》,要求,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找差距、摆不足,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做好制度“精装修”,确保上下贯通、执行到位。要强化民生领域监督,为高质量做好“接诉即办”工作提供监督保障机制。抓好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全员培训。

会议研究了《北京市受处理处分党员、监察对象教育管理工作办法(试行)》,要求,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加强思想教育,落实谈心谈话、定期报告、回访教育等制度,密切协作配合,抓好监督检查,让受处理处分党员、监察对象在组织的帮助下卸下包袱“再出发”、干事创业“不掉队”。

会议研究了《中共北京市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的意见〉的若干措施》,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多党合作的重要论述,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要突出政治引领,团结引领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广大成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提高民主党派履职能力,提升政党协商质量,增强民主监督实效,创新“8+1行动”品牌,扩大社会服务影响。要加强参政党自身建设,保持党派界别特色。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民主党派履职积极创造条件。

会议听取了党建引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参与社会治理试点工作汇报,强调,要发挥党建引领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在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中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并纳入社区治理体系。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推进“应建尽建”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统筹引领各方共建共治共享。要坚持接诉即办与主动治理相结合,注重发挥居民主体作用,典型引路、分类施策,探索解决物业管理的共性和难点问题。要扎实推进物业管理条例立法,把立法过程变成凝聚共识、破解难题、推动工作的过程。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十三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条例》的出台将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更好地指导纪检监察工作实践、解决管党治党现实问题。《条例》共8章59条,对纪委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自身建设等作出全面规范,内容全面系统、政治性规范性指导性很强。

《条例》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纪委开展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强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纪委的职能职责、工作原则,丰富和发展了纪委职能定位的内涵,是我们党第一部全面规范纪委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条例》抓住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对纪委自身建设提出严格的措施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学习《条例》与学习贯彻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结合起来,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并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工作。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刻认识制定出台《条例》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把《条例》作为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规范、基本依据。必须学习好、落实好,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准确运用,要不折不扣贯彻执行《条例》,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十四

在建党百年之际,党中央制定出台《条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推进自我革命、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意志,也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条例》系统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全面规范,对于纪律检查机关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是推进新时代纪律检查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遵循。

学习贯彻《条例》重在领会贯通、落实见效。要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把学习贯彻《条例》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贯通起来。推进全员学习,委班子成员要带头学,通过理论中心组学习、纳入培训计划、开展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推动《条例》学习在委机关、派驻机构实现全覆盖,以上率下,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热潮。要不折不扣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准确把握主旨要义,找准职责定位、目标任务、工作重点,有的放矢开展工作。要把《条例》作为**难题、推动实践的有力指引,进一步做好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政治监督、开展执纪问责等各方面工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断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从严从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健全符合纪检监察工作规律的组织制度、运作方式和审批程序,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标杆,严格贯彻落实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的“负面清单”,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坚持实事求是,保持谦虚谨慎,敢于善于斗争,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战士。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十五

20xx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2年1月4日《条例》全文予以公布。《条例》共8章59条,包括总则、领导体制、产生和运行、主要任务、工作职责、派驻(派出)机构、队伍建设和监督、附则。《条例》系统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作出全面规范。

总体来讲,《条例》有六大要点。

要点一,坚守职能定位,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坚持纪委政治机关属性是《条例》最为鲜明的特征。《条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明确纪委政治定位、突出纪委政治责任,确保各级纪委坚守初心使命不变、履行职能职责不偏,为忠诚履职提供制度保证。

要点二,完善领导体制,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条例》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纪委开展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在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方面,条例明确了8个方面具体内容,包括“对下级纪委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检查下级纪委的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等。明确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委合署办公,地方各级纪委与地方各级监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

要点三,规范产生运行,健全符合纪检工作规律的组织制度、运作方式。《条例》着眼于促进纪检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发挥新效能,在第三章中对各级纪委的产生、运行方式和议事规则、纪委委员的管理等内容作了规范。首次以中央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纪委监委派出机构的设置和领导体制,规定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派出党的机关工委、街道工委等代表机关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可以相应派出纪检监察工委。

要点四,明确主要任务,强化正风肃纪反腐的使命担当。“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党章赋予各级纪委的“三项任务”,《条例》从多方面对“三项任务”作出细化。

要点五,细化工作职责,促进纪律检查权正确有效行使。结合新的实践,《条例》将各级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和各项经常性工作细化为纪律教育、纪律监督、处理信访举报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开展问责、受理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纪律检查建议等9项具体职责。《条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机制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运用每一种形态的情形、处理处分的种类方式和衔接规则。

要点六,加强自身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条例》抓住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对纪委自身建设提出严格的措施要求,包括强调带头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纪检干部的管理约束等。

可以说,制定实施《条例》是纪检监察机关服务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现实要求,是更好履行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职责使命的重要保证,是总结建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检查工作经验、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是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重要举措。

xx区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履行主体责任,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纪撑腰鼓劲、创造条件。xx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立足职能定位,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深化思想认识,增强政治自觉,学深学懂、抓紧抓好。要发扬勇于自我革命精神,不折不扣把任务职责完成好、履行好,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要坚持严的主基调,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提高自身免疫力,坚决防止“灯下黑”,不断取得正风肃纪反腐新成效。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十六

5.本部门针对外委单位的管理工作:首先,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内容,对发现的问题(人员资质、持证情况、工作中的违章等等)严格落实考核意见,当然对于做的好的一方面也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奖励;其次,对于作业中涉及到的物资使用情况,也是执行合同条款该是外委单位提供的必须由外委单位提供,本部门人员禁止将部门物资挪于他用(物资管理人员需要严格排查物资的使用情况,必要时对照合同进行检查,发现以后立即上报处理,不能姑息);最后,同样是禁止出现私自与外委单位有任何的经济、账款等纠缠不分的情况、除了正常的工作交谈,短信、微信、电话等形式必须做好相应的截图、录音保存,不得出现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损害公司利益。

上述为本部门学习心得,有遗漏的部分请领导指正,部门全员必将认真做好廉政工作开展,做好制度学习与日常工作监管,杜绝廉政事件发生。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十七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纪委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对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更好地履行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职责使命。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职责使命,既要坚守成立之日的初心,又要回应时代赋予的任务。《条例》充分汲取了百年党史中勇于自我革命的经验做法,牢牢把握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必将推动我们更深刻理解纪检监察机关职责使命,更好地指导纪检监察工作实践。

二是有利于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深入推进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条例》深入总结了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以党内法规制度的形式予以固化,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提供了制度保证。

三是有利于回答“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总书记强调,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条例》紧盯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从政治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纪律建设、规范化建设等四个方面对自身建设作出了全方位规范,把权力关进了制度笼子,有效防止“灯下黑”。

我们要发扬勇于自我革命的精神,系统学习、自觉贯彻《条例》,对标对表高质量发展要求,找差距、补短板,始终做到“三严”,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一是严明工作程序。赵乐际同志强调推进“三化”建设,关键是强化制度执行。我们要增强纪律意识、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坚决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不断完善内控制约机制,坚持集体民主决策,防止个人说了算,防止少数人说了算,确保权力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二是严守权力边界。我们要立足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使命,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职能定位,切实处理好监督专责和协助职责的关系,做到不大包大揽、不包办替代、不越权越位。

三是严格自我约束。双全同志反复强调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做到“三防”“四慎”,学会夹着尾巴做人,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关系、干干净净的政商关系,和和睦睦的家庭关系”上做示范。我们要坚决落实加强新一届省纪委班子建设意见,严格执行十二条“负面清单”,做忠诚干净担当、可亲可信可敬的纪检监察干部。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十八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系统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全面规范了纪委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和自身建设,是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纪委书记,更要带头学、持续学、深入学,并督促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学懂弄通做实,主动以《条例》精神引领工作,以《条例》准绳规范工作,不断对标对表、查漏补缺,有效提升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

《条例》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制定《条例》的目的就是确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守初心使命不变、履行职能职责不偏。要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不移做“两个确立”忠诚拥护者、“两个维护”示范引领者。要聚焦***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针对上城的指示批示精神,围绕亚运会筹备、数字化改革、疫情防控、区委“八大工程”等重点工作持续强化政治监督,推动各项目标落地落实。要做实做细政治生态分析评估,推动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持续净化上城区政治生态。

《条例》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纪委开展各项工作的首要原则,并明确了上级纪委加强对下级纪委领导的八个方面内容。要主动落实上级纪委部署要求,坚持定期汇报工作,严格执行案件审批,确保重要工作与上级步调一致。要坚持班子成员分工联系制度,强化对分管派驻(出)机构和联系街道纪工委的领导,定期对办信办案、巡视巡察整改、重点项目推进等进行指导。深化工作例会、交叉互查、片组协作,充分发挥“室组地”协同机制作用,努力形成监督合力。

《条例》规定,“坚持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要深入纠治“四风”,密切关注隐形变异问题,从严查处顶风违纪行为。要聚焦政策支持力度大、资源集中、投资密集的领域和环节,紧盯风腐一体、官商勾结、小官大贪等腐败突出形态,深挖彻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推动打造亲清政商关系。要深化惩防结合,推进廉政风险精准排查精准防控,完善对权力运行全流程监督制约。要结合案件查办常态开展警示教育,结合本地特色持续做强清廉文化品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形成“不想腐”的自觉。

《条例》专设章节强调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并明确了相关纪律、机制、措施、要求。要严格落实政治学习、组织路线、作风建设、机关党建相关工作,持续锻钢铸魂,锤炼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干净担当政治品格。要构建监督执纪执法权力运行内控机制和监督管理制约体系,守牢权力边界,主动接受严格的约束和监督。要严肃执行报告、回避、保密、安全责任等制度机制,坚决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失职失责行为,严防“灯下黑”。

教师纪律检查工作心得篇十九

通知指出,在建党百年之际制定《条例》,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进行自我革命的坚强决心。《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充分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自身建设等作出全面规范,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章和《条例》规定的任务职责,坚决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健全符合纪检监察工作规律的组织制度、运作方式和审批程序,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20xx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xx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时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从严从实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三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四)坚持严的主基调,全面从严、一严到底。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六)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二章领导体制。

第五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严格执行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要求,及时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研究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事项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第六条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执行同级党委作出的决定,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对下级纪委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督促指导和支持下级纪委开展同级监督,检查下级纪委的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按照规定审议和批准下级纪委关于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等的请示报告,按照程序改变下级纪委作出的错误或者不当的决定,必要时直接审查或者组织、指挥审查下级纪委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实现纪委监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统一融合,集中决策、一体运行,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

第三章产生和运行。

第八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政治坚定、对党忠诚、敢于斗争、担当作为、清正廉洁,具备组织领导纪律检查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能力。

(一)参加中央纪委全体会议,积极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二)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委员,应当模范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纪律检查工作。

(三)未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委员,应当支持和帮助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工作;了解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重要问题及时向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四)对中央纪委的工作,以及中央纪委常委、其他中央纪委委员进行监督。

(五)承担中央纪委安排的其他任务。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中央决议决定的重大部署、重大措施。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四)讨论和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五)按照权限审议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或者追认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七)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必须由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报党中央批准。

第十二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和部署,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一)讨论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召集全体会议,对拟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讨论和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四)按照权限审议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以中央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

(六)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党中央批准,待召开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九)研究决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中央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审议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应当进行表决。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第十四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办公会议由中央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驻委的副书记、常委会委员及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办公会议研究或者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机关日常工作中需要研究、决定或者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的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决定有关干部任免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交办公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依照有关规定配置机构职能和权限。

第十六条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上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下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调动、任免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决议决定、上级纪委工作要求的重大措施。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四)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五)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或者追认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七)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落实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本级纪委全体会议的工作部署,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一)讨论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工作。

(二)召集全体会议,对拟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四)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以本级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

(六)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同级党委批准后,按照规定报上一级纪委备案或者批准,待召开本级纪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九)研究决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表决,以及机关机构设置等事项,参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全体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传达学习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乡镇和企业、机关、高校等单位中的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按照党章、本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工作制度,注重发挥纪委委员在监督执纪、议事决策方面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纪委委员参与监督执纪有关事项。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督促同级党的委员会所属基层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应当辞去或者按照程序免去其纪委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其纪委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地方纪委委员、基层纪委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主要任务。

第二十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坚定维护党章,促进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发挥党章作为管党治党总章程的作用,以严明的纪律巩固党的团结统一。切实维护各项党内法规,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保证党内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促进依规治党。

第二十五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党组织和党员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加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督促党组织和党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协助同级党委制定全面从严治党规划、计划,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执行,检查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监督下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三)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发现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方面重要问题,按照规定如实报告。

(四)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党风廉政等情况分析,有关问题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工作。

(六)对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检查,通过加强监督推动整改常态化。

(七)协助起草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八)参与党委组织的管党治党有关专项工作。

坚持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贯通协同。

第二十七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驰而不息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二十八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坚持和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统筹指挥、纪委监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高效协同、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

发挥党委反腐败协调机构的统筹协调作用,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工作,加强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增强反腐败整体合力。

第二十九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坚持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努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一)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巩固不敢腐。

(二)坚持将惩治腐败与深化改革、促进治理贯通起来,深入查找制度和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推动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监管漏洞、规范权力运行,强化不能腐。

(三)坚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提高党性觉悟,提升道德修养,涵养廉洁文化,筑牢思想上拒腐防变的堤坝,自觉不想腐。

第三十条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提升监督全覆盖质量,增强监督的政治性、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整合运用监督力量,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机制,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综合考虑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二)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三)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

(四)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把自觉遵守纪律的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经常开展党章党规教育,强化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教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案说法。

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以及家风家教等宣传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营造崇廉拒腐氛围。

根据形势需要,着眼保障党的中心工作,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相关法规文件,严明纪律要求,教育、引导和规范党组织、党员行为。

第三十三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强化政治监督,重点监督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以下情况:

(一)对党忠诚,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的情况。

(二)坚定理想信念宗旨,牢记初心使命,践行入党誓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担当作为的情况。

政治监督应当突出“关键少数”,重点加强对“一把手”、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座谈,召集、参加或者列席会议,了解党内同志和社会群众反映;查阅查询相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现场调查,驻点监督;督促巡视巡察整改;谈心谈话,听取工作汇报,听取述责述廉;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开展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工作。

开展专项监督,针对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的突出问题,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的管党治党重点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参加或者督促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加强基层监督,促进基层监督资源和力量整合,发挥纪检监察、巡察等作用,有效衔接村(居)务监督,建立监督信息网络平台,扩大群众参与,及时发现、处理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第三十五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规依纪受理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健全分办、交办、督办、反馈等工作机制。

对信访举报情况应当定期分析研判,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或者专题分析材料,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报告或者向有关党组织通报。

对于信访举报反映、监督执纪中发现以及巡视巡察机构和其他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当实行集中管理,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三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反映党组织、党员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对于涉嫌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立案审查。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审查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主要包括: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同级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重要审查措施的案件;同级党委、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案件。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处理涉及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同级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等人员的案件,以及涉及政治问题、国家安全等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即向上级纪委一并报告。

纪律审查工作应当依规依纪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以及通过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等方式,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处置违纪所得。

第三十七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纪律审查结果,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理、处分。

对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一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提出处分意见,经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按照规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主要包括:案情涉密、敏感;违纪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违纪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其负责人同违纪问题有关联;违纪党员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明确规定的相关情况。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委予以复查。

建立健全处分决定执行公示、回访教育、情况报告和专项检查等制度,加强与相关党组织及职能部门的协作沟通,确保处分决定得到严格执行。

第三十八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应当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开展问责调查,查明失职失责问题,向党的委员会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或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第三十九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党员因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提出的控告,按照规定予以受理,及时恰当进行处理。通过办理党员的控告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理。

对于党员因不服纪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而提出的申诉,按照规定予以受理,进行复议复查。

第四十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保障党员权利工作职责的监督检查,依规依纪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开展监督执纪工作,应当落实保障党员权利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找分析监督对象所在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出有关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健全制度、整改纠正等意见建议,督促指导和推动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举一反三、切实整改。

对于涉及党的建设、党的事业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进行深入调研,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或者通报相关党组织,推动解决问题、规范决策、完善政策、健全制度。

第六章派驻、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可以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和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关的,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可以相应派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派驻机构是派出它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组成部分,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

派出机构在派出它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本级党的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纪律检查工作,领导管辖范围内机关纪委等纪检机构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派驻机构根据派出机关授权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一)加强对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的监督,重点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进行监督。

(二)监督促进驻在单位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三)经常、及时地向派出机关报告情况和问题。

(四)加强对驻在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其履行监督责任。

(五)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和处置。

(六)依规依纪开展纪律审查,严肃查处违纪问题。

(七)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提出问责建议。

(八)协助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做好巡视巡察工作。

(九)完成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五条健全派驻监督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派出机关内设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等力量,通过“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等方式,提高派驻监督质量。

县(市、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开展派驻监督工作,应当保证派驻机构人员力量,推动监督工作向基层延伸,采取综合派驻、工作协作等方式,提升监督效能。

第七章队伍建设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突出抓好党的政治建设,教育引导纪检干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带头践行“两个维护”,敢于善于斗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四十七条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严把干部准入关,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加强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提高把握政策、监督执纪、做思想政治工作等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四十八条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保证纪检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树立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第四十九条加强监督执纪规范化建设,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纪律检查权。

第五十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监督下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发挥内设干部监督机构、机关纪委等作用,加大监管和自我净化力度,坚决防治“灯下黑”。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纪检机关、纪检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五十一条严格执行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问题报告制度,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纪检干部发现审查组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五十二条办理纪检事项的纪检干部存在可能影响事项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十三条纪检干部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纪检干部离职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离职后从业限制的规定,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工作相关的职业。

第五十四条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严格防范发生审查安全事故。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十五条纪检干部有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滥用职权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纪检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过程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纪委的其他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纪律检查委员,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五十七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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