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论文(热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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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论文(热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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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论文篇一

高校的人事管理制度在当前发展中有着比较鲜明的特征体现,我国的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阶段,在当前的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自主性特征上比较突出,高校大多是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的影响层面比较显著,人浮于事和效率问题一直都存在,所以高校的人事制度改革的自主性需求上就比较突出。再者,高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共性特征方面也比较突出,高校属于非盈利机构,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并要能够对公益目标加以实现,所以这就在公共性的增强方面比较突出[1]。另外,高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系统性以及开放性也有着重要体现,对当前的人事管理制度只有在系统性基础上才能够得以成功,并要能够面向各级的劳动市场开放性的实施,和市场的发展需求要能得到结合。

1.2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重要性分析。

高校人事管理工作是高等学校教育,在高校的管理工作当中发挥着比较关键的作用,对高校的人事管理科学性以及合理性能得到有效促进,从而能够实现学校人力资源利用的高效率以及高效益目标。通过对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也能为学校以及教师的共同发展营造校园文化,对人才能得以吸引和培养[2]。在知识经济的发展背景下,要能将以人为本的理念得到深入贯彻,如此才能够实现管理上的优化发展,所以加强对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就比较重要。

2.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现状与优化策略。

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论文篇二

任何一个学科的建设都必须要有一个总体的目标,这样才能够根据总体目标进行细节的计划设定,才能够找到学科建设的总体思路。因此,为了建设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必须要有科学的总体规划。首先,就教育部的标准来看,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身是一个二级学科。而就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历史来看,其历史比较短,相关研究开展的也比较少。但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综合性比较强。换言之,其是一门交叉性的学科。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教学内容中可以发现,其涉及到法学、社会学还有管理学甚至还有其他一些专业知识,因此,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教学内容比较庞杂,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要求也就比较高。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教学目标应该是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的现代大学生。因此,在进行专业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需要将当前国家的经济、政治还有社会现状和实际教学结合起来,进行综合性的教学。这样学生才能够真正的学习到知识,才能够将学习到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生活结合起来。所以在培养学生的时候,应该有一个比较高的目标,那就是将学生培养成为具备经济、管理还有社会学等多方面能力的专业性人才,其必须要对劳动与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有比较深入的理解和掌握,对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比较强的理解能力,并且能够在实际工作和生活的过程中将自己所学习到的知识正确地运用到生活中去。这样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才能够真正培养出满足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人才。

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论文篇三

一直以来,能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双赢是发展的最理想目标,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效率与公平很难实现绝对的共赢,它们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如何实现效率与公平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思考的问题。研究这一时期如何实现效率与公平在社会保障法中的价值定位具有现实性意义。

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对于效率与公平讲究的基本原则就是注重两者之间的结合,通过公平中体现效率,效率中包含公平的原则实现社会保障法的至高境界。社会保障法中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通过将再分配与储蓄相结合,实现二者作用方面的互补,进而构建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系统。此外,社会保障法的另一原则就是实现多支柱的保障系统建设,就是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面实现多重保障,完成社会保障的至高目标。社会保障法的制定就是要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手段弘扬社会公平,国家通过相关措施和强制手段的实施,能够实现对于社会资源的管理和再分配,为全体社会成员在精神和物质上提供保障措施,维持国家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目前,我国要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本着共享发展的理念,鼓励全民参保,形成真正意义上机会均等的社保体系建设。社会保障法的公平性要体现在制度能够给予所有社会成员以平等的发展和保障机会,同时针对弱势群体要适当给予基本的社会生存保障,使社会成员享有过程公平。社会保障法的公平性还体现在国家要通过强制手段利用再分配来调节当前严重的收入差距问题,通过调节收入再分配,让社会成员享受结果公平。社会保障法中体现的效率是社会保障系统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基本保障,提升整体社会成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高效发展。对于社会保障法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在社会保障中,公平应是首要任务,且这种公平应该体现在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社会公平和底线公平等众多方面。虽然国家无法实现全体成员的结果公平,但是可以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大的减小这种结果的不公平,为社会成员创造有利条件,保证他们能够实现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从社会层面上看,统筹城乡发展就是国家采取相关制度措施实现城乡公平发展机会的手段,公平与效率不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只要辅以有效的指导和制度保障,就能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共赢。

二、公平效率原则在社会保障法的作用。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问题:一是确定什么样的'保障水平,二是如何保障,三是如何改革。在我国保障法学界,如何看待公平与效率问题,对于该问题研究之初,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有限考虑效率。效率固然重要,但是也不能忽视公平,甚至以牺牲公平为代价来保障效率,对于效率与公平之间关系的处理,要坚持以效率优先,但同时不能轻视公平,必须兼顾公平,因为公平是提升劳动者和创造者工作效率的前提和保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而如果一味强调效率,而让劳动者和创造者在过程中感觉到公平的丧失和权利的侵犯,就会使他们的工作和创造热情大打折扣,此时不但不能提升效率,反而是效率大大降低。

三、效率与公平在社会保障法中的具体体现。

1、土地流转中的效率与公平研究。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土地较少的国家,目前耕地面积大约在18.26亿亩左右,约占全世界耕地面积的7%左右。但是我国人口却占全世界总人口的22%左右,人均耕地面积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左右。近些年,我国人口不断增长,耕地面积缺日益减少,粮食问题日益突出。我国发展面临如何增加粮食产量,保证粮食安全的重要问题,对于依安县而言,此问题更是亟待解决。要想解决此问题,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从而不断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是及时有效的途径。土地流转政策是国家本着城乡公平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国基本国情,为农民量身打造的新时期发展战略,能够不断提升农业的机械化、规模化、现代化生产,此举能够大大提升我國农村地区农业生产效率。自从我国惠农政策实施以来,农业发展成绩可喜可贺,农业效益不断提高,农业合作组织不断壮大。各地农村大力推广农业合作社作为土地规模经营模式,主要使用“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农业合作组织通过转让、转包、租赁和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从有土地流转意愿的农户手中获取土地的经营权,规模经营土地,运用较为先进的农业机械与农业科学技术,将农业生产资源进行优化组合,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农业合作组织具备规模化的优势,可有效的集体生产组织成员,提供有偿服务的活动,它们的产生,收集和的农民在该地区的其他方面,形成规模经营。对农业合作组织进行管理是一种操作方法,适应性较强,也更为灵活,发展农业合作组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农民摆脱市场弱势地位,不断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达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目的。先进机器与科技、农业生产等等推行和利用需要土地规模经营。就目前而言,从事土地规模经营的生产大户对于科技认识具有较高的水平,实践经验使得生产大户愿意运用并推广较为先进的农业机械。土地流转经营的实施,使得生产成本降低,农民收入增加。农业空头企业与育种公司签订了订单,不断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扩大规模,提高标准价格,亩效益与单产水平都有着明显提高,进一步增加农户收入。鼓励自主创业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为农民提供了动力与机会,很多农民外出务工或者发展养殖业。大多数农民摆脱思想束缚,将土地流转,想要从事更为广阔的事业。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不仅能够得到土地租金还能从事其他行业,得到更多的收入。要想实施土地流转经营,其必须建立在具备完善的土地制度的基础上,这是保障土地流转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要想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关键在于保证合同权利,兼顾效率与公平,并非由于土地流转动摇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土地流转制度中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和效率,该措施能够不断加快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进步,城乡差距不断拉大的局面将得到有效缓解,社会成员将享受过程和结果的公平。

2、个税中的效率与公平实践。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七大群体实施激励计划,推出差别化收入分配激励政策。此次分配政策改革凸显了公平、效率并重的原则,既有利于改变不合理的收入分配结构性问题,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同时激发的落脚点也有助于生产率提升及经济增长。《意见》提到的七大群体大致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中低收入者,如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基层干部队伍、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一个社会的公平自于低收入群体福利最大化,这也是改革要“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的内在要求。另一部分是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增加这部分人的收入是为了体现收入分配的激励原则、经济效率原则。这有利于提升全社会的生产率,因为效率是公平分配的重要基础。尤其应该看到,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以效率激发各方力量促进经济增长仍是现阶段的主要任务。因而,收入分配必须找准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点,为社会保障法切实保障社会群体的生活打好基础。通过提高个税起征点以解决当前问题,并结合通胀、居民收入等指标进行合理的动态调整,使中低收入者少交税。要发挥好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在收入分配中的协同效应。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和效率,需要“初次”和“再次”两条腿走路,才会均衡。个税改革等初次分配需要效率优先,再次分配则需要坚持公平优先。因此,我国应尽快研究遗产税等财富税的开征事宜。

四、总结。

社会保障法就是要保障社会中的全部成员能够实现优质的生活目标,保障他们享有同等权益。现阶段,我国各地尤其是城乡之间收入差距较大,这是一种不公平的社会现象,但国家正在积极采取措施为乡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和动力,已经实现了明显的成效。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共赢是社会保障法一直努力的方向,在社会保障法中,公平和效率要明确定位,兼顾效率与公平,就需要国家和政府强有力的制度措施加以支撑。互联网经济发展在为社会带来高速发展的同时,还需要国家不断加强相关法制规范的建设,为公平和效率的双赢目标实现打好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2]文婷婷.税法公平与效率原则——基于《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j].商,,13:156.

[4]陈永杰.推进全社会公平提高全要素效率——“公平与效率”关系新论[j].经济研究参考,2012,72:3-14.

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论文篇四

摘要:汇率,是使商品和劳务等在国与国之间交易顺利实现时的交换比率。人民币汇率,是我国作为开放经济中影响广泛的宏观经济信号,1994-,是中国经济金融制度市场化改革渐进推进的时期,其中,外汇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尤为突出,与我国的经济长期增长有着密切的联系。

关键词:外汇制度;人民币汇率;经济增长;外商投资。

1994年以前,我国实施以计划为主的外汇直接管理制度,对现实的经济并不适应。为了顺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和改革开放,我国外汇体制向着市场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开始推行间接管理的外汇宏观调控模式,国家用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方法进行外汇管理,汇率在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使经济得到了大幅增长。

一、汇率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汇率,主要承担着跨国经济交易间商品和劳务兑换比例的任务,其变动不仅会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短期影响,而且会在长期内导致生产要素等经济资源在国与国之间、国内不同贸易部门之间的重新配置。只要一个国家实行了对外开放,就必然面临使用不同货币进行交易的问题,也就必然使国际贸易对本国经济增长产生影响。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大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增长,在外汇制度变迁的'初期,贸易拉动效应特别明显。如1994年我过取消外汇留成与上缴,减轻了企业负担,鼓励了公平竞争;取消用汇的指令性计划和审批,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加速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大大增强了国内企业的出口积极性。当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2366.2亿美元,列世界第11位,对外贸易依存度为45%,并一举扭转了我国出口增长乏力、进口增长过猛的被动局面,使我国对外贸易由上年逆差122亿美元,变为顺差54亿美元。1994-贸易顺差占gdp比重平均为3.1%,贸易顺差的增减直接影响着当年经济增长。

1994-20中国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占当年gdp比重及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和贡献率(单位:%)从表中不难看出,净出口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变化较大。净出口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1.87个百分点,贡献度为21.3个百分点,即当年超过五分之一的经济增长是对外贸易顺差拉动的。而在,尽管对外贸易依然保持较大顺差,但由于顺差总额减少,从而使净出口对当年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转为负,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当时全球总需求下降所致,同时也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相关国家货币大幅贬值但人民币汇率保持不变,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中国出口产品竞争力下降,顺差减少。

二、汇率制度改革的经济影响。

1981-1984年间实行的是贸易内部结算价格和官方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制度;1985-1993年人民币又引进了一种外汇调剂价格;1994-20,这的变迁,中国外汇制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计划与市场共同配置外汇资源,转变为政府宏观调控下市场对外汇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从官方定价和市场调剂价并存的双重汇率制,转变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从分散的外汇调剂市场,发展为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从人民币完全不可兑换,逐步过渡为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完全可兑换、资本项目下部分可兑换。这有利地配合了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成功抵御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改善了外商投资的环境,维护了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保持了国际收支平衡。

1994年至年,我国的外汇制度改革同样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产生了深远的经济影响。2004年与1993年相比,中国外贸进出口总额、实际利用外资、国际收支总额、外汇储备分别增长了4.9倍、1.2倍、5.8倍和27.7倍;1994-间,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和实际有效汇率分别上升了6.7%和31.5%。

实行人民币经常性项目可兑换以来,外汇管理极大地推进了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切实满足了微观经济活动合理的用汇需求。

具体表现在:企业出口积极性的明显提高,用汇需求的充分满足,促使我国成为全球重要的贸易国,有利于保持外商对华投资的大幅增长,有效地弥补了经济发展中的资本缺口;个人购汇数额标准不断提高,使我国居民处境旅游、留学、探亲成倍增长;境内居民个人参与b股交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稳步增加,改善了资本市场股票持有者的结构,增强了市场流动性等等。

三、人民币升值和经济发展。

汇率制度是一个对汇率决定、调整等一系列问题的制度安排。汇率制度的目的是要与经济主体的最大化行为和预期目标相一致,同时也符合整个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从目前国内情况来看,要进一步放松外汇管制,推进金融资本项目的自由化、市场化,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的人民币可兑换,才能更好地发展总体经济。

目前阶段,新的汇率机制导致人民币一定程度的升值,其主要原因在于高贸易顺差以及外资对国内投资的增加带来的大量资金涌入。

人民币的小幅升值在短期内会对经济增长和就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总体上利大于弊。随着美元地位下降,国际货币体系呈现出更加复杂、更具竞争性的特点,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对接和互动加深,人民币与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影响和地位逐步提高,承担的权利和责任同时增加。在全球重心逐步转向人口和资源强度较高地区,以及中国经济规模扩展效应日益释放的新背景下,人民币在未来全球货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发生实质性变化。

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和中国国际收支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人民币的汇率弹性。也就是说,今后人民币会以一定幅度循序渐进升值,维持中国以低价输入资源、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增长。从长远来看,人民币升值有着深远的宏观经济影响,会逐渐改变中国出口导向的经济模式,将财富从出口商向消费者转移,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率。

参考文献:

[1]吕进中.中国外汇制度变迁,,7.

[2]晓鹏.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背景及展望.金融论坛,(08).

[3]刘迎秋,韩强.利率、债务率、汇率与经济增长,.

[4]刘巍.汇率与利率.中山大学出版社,.

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论文篇五

摘要:伴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等各方面能力的不断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的重要性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现代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发展对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力,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建设的进步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发展,解决当前社会上存在一系列相关的问题。针对当前社会上广泛存在的相关问题,大部分的院校都开设了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的专业,并且逐渐将其作为重点研究对象进行研究。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科学的理论出现在人们的面前,而要做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建设工作还需要不断努力,这样才能够紧跟不断发展的社会的步伐,及时地适应新的社会现状的要求。这样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才能够真正地发挥自身的价值。

关键词:劳动与社会保障;建设策略;实际实施。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其目的是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保护。为了进一步推进劳动与社会保障的发展,不少高校都主动地建立起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以此为基础积极地探索劳动与社会保障的发展。一般来说,目前高校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主要来源有这样3个方面:首先,不少学校会从原本的经济管理学科中将劳动与社会保障的相关内容分离出来,而后进行整体处理以构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其次,有的学校会选择从社会学中分离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一般来说这种做法普遍被各种综合性比较强的大学所选择。最后,有一部分综合性比较强的大学也会从理工类专业中分离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这三种情况基本涵盖了目前我国高校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起源。要做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科建设工作,首先就必须要仔细地了解当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际情况,找到可以改进与提升的部分,通过采用科学的办法促进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发展。

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论文篇六

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其配套的相关制度也越发健全和完善,这一系列制度中最为显著的是我国法治制度系统化、完备化。与商品经济、自由竞争的时代同时到来的是人们对社会公平和正义诉求的与日俱增。公平概念的内涵十分丰富,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个法律概念,但同时也充斥着伦理道德的性质。公平是社会维稳的基石,也是推动社会前进的衡量器。纵观历史,人类对于公平正义的追寻从来没有停止过,而伴随其中的伦理和道德价值诉求亦是永恒的命题。

一、公平概念和公平原则伦理性蕴含的演变古希腊城邦制度是多种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诸如哲学、政治学、法律)的发祥地,关于公平的概念也是从那时开始出现的。许多著名的古希腊学者对公平都有独到的见解和认知,但他们的论述都包含着公平的伦理性特质之蕴含。从各国法律发展的历史来看,公平概念中的伦理理念蕴含是各国立法与实施过程中的明显特质。很多法学家都视公平与法律同义,并认为二者概念有着深刻的关联性。

理论上给公平下一个定义可谓十分困难,但在实际层面上,伦理道德性的蕴含已经深植于公平概念之中。公平原则的批判视角依据社会正义的维度,其价值结构的判别标准为:普世的经济利益权利、价值观合乎准则与理性等。公平概念的出现与内涵的深化在我国古代即已有之,中国传统思维模式中的公平意涵有着丰富的伦理道德特征,它深刻地烙下了中国传统伦理与道德思维理念的痕迹,并且这种痕迹以模板的形式刻画于古代人民的理解和认知理念之中。中国古代的法律以强制手段全面确立和推行了一种纲常伦理道德体系,从现当代的伦理学视角度来看,那时的伦理道德体系中充斥着不少弊病,与现代社会提倡的自由、博爱、平等与人权等概念有明显的出入。马克斯・韦伯曾说过:现代的资本主义精神必须与传统主义相斗争与磨合,而且这种资本主义精神是合乎价值理性与伦理道德准则的,它必须于新的环境中得到生存。

中国古代法律层面上的公平原则中伦理道德性蕴含着这样的合理性解构:道德伦理不仅靠自律,还靠他律,如若去除观念,即不能成就所谓的道德伦理观;从中国古代底层民众的视觉角度与素质文化层面来讲,以纲常伦理对老百姓进行说教的意义重大;强制性的法律推崇并非与有德和有道之士的自律相排斥;传统意义上的“以法为教”可以说蕴含深刻,其涵盖至自律与他律之统一,且为整个社会的伦理与道德的演进升级开创了新路径。

上文中提到的有关公平概念的论述给予我们很大的启示与理解,可这是不够的,若从法律和真正的伦理道德观去审视民法公平的含义,还是有相当的工作要做。笔者认为,如从市民法的角度去审视公平的概念,诸如市民社会中人与人间的利益、负担、权利与义务、道德准则和关系等等视角,那其中的伦理道德理念将会首当其冲,对于它的解析与考究要放在更加凸显的位置。

二、民法公平原则产生的伦理基础任何历久弥新的概念并不是靠纯粹的理论进行架构,它必须要符合人类的基本架构思维模式与理性特质。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学基础也是如此。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第一,公平是法律的理性要求与法理的最高伦理价值追求,同时也是自然法与社会法的终极价值诉求。罗尔斯曾在名著《正义论》中提到关于公平的正义之原理。他说在公平的正义实现之中,首先大众要处于“无知之幕”下并接受一种平等而自由的原则,而且大众要明确知晓,要使它们的善的观念与行为与正义的原则相符合。第二,人类最基本的生存与繁衍要求需要正义原则,同时这是人格自由与自由发展理念的外显,是人之存在的伦理价值预设。

每一个自然人在基本的公正对待与尊重要求之外,仍然需要对生而平等、自由、博爱、幸福的追求与渴望。

中国古代文献中的论述“不患贫而患不安”、“不患寡而患不均”是每位民众对公平与正义观点渴求的直接体现。第三,社会的主体具有多样性,他们的需要层次也十分复杂,公平对于人类具有高度的伦理性关怀意义,因为它从某种程度上可以满足大众的普遍需要。第四,社会经济的渐进与社会整体的发展需要公平原则。社会生活是高度复杂的,并没有完美和全备的法律体系,这就需要转化为个体价值认同的道德伦理观念,这种价值观念的蕴含即是社会大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如果人人中都有一颗向往正义的灯塔,那么在这种正向伦理价值的导航下,社会便会发展,文明便会进步。简言之,没有一成不变和预先知晓并处理事务的规则体系,人类社会关系、个体关系每时每刻都在变化,较为僵化和固定的法律条文是做不到“以不变应万变”的,只有流动的、有限度确定性和张力较大的伦理道德制度才可以适用复杂多变的人类关系。

三、公平至上存在的规范依据――民法规范的强烈伦理性相比于商法等适用主体较为限定和窄小的法律制度来说,民法的适用主体较为广泛,可以说一切大众都可以适合,因此说民法是市民社会大众的保障法一点也不夸张。应该说,民法原则中的平等本身就带有强烈的伦理判断色彩。美国学者达尔曾表述过类似的观点,我们不能仅仅停留于表象或者实然状态,恰恰相反,我们所追寻的是将来的或应然的事物状况,这种表达更关切人的伦理诉求与道德判准,这种伦理性规范称谓即平等。

公平原则的伦理性来源于民法规范的高度抽象性。与刑法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相关规定不同,从民法规定和原理来看,其所涉及的系列概念具有相当的弹性与张力。比如,民法所要求的公平信用与诚实原则、判断行为人所处当时行为的主观状态为善意还是恶意等等都具有相当大的解释空间与浮动范围。出现此情况的原因在于民法的法律定位,它为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提供较为普适的原则,是对人们et常生活生产的普遍原则的总结与概括,所以能够适用于大众并为普通民众所接受,而且长期存在、较为稳定。同时,民法相关概念的弹性使法官在处理案件审判时,在事实与伦理道德之间进行比照,能够在更多的层面上运用民法原则与伦理架构作为导向为判案进行指引,并使得案件在实质层面上归于真正的正义和公平。民法规范的强烈伦理价值倾向使得对公平的诉求更为真切和必须,因为伦理道德源本即为大众的价值衡量与尺度标准,若法律规范能够符合大众的期望,这种规范便符合伦理价值和公平正义的内涵。

法律首先是一套完整健全、目标明确、目的性强的规则体系,它通过系列的规定对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而伦理观念是调整人们的思维观念与认知事物的方法,其效果更多地体现在间接层面上。但不论间接性还是直接性对认知行为的影响,伦理道德与法律的调整引导功效是不容忽视的。

从此种意义上讲,法律与道德伦理规范有着定然的.相似性。他们以各自独有的方式影响着人的行为认知,具有相同的公平诉求与规范属性。道德伦理的调整伴随着传统与生活的演进而累积下来,可以说在调整对象与内容上法律和道德伦理依然有重合和交叉的地方,有些对象兼受二者的调整与影响。在此类情形影响下,实现伦理道德的立法化,即是要将普遍特质的伦理规范升级为法律法理和以公平公正为宗旨的行为规范。

四、公平原则的伦理性蕴含对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影响公平原则是所有民法原则中伦理性特质最为明显的原则之一,同时也是对民事立法影响最大的民法原则。与其他法律原则一样,伦理性特质明显的公平原则对民事立法的影响也主要通过道德的法律化来实现。

伦理性对民事立法的影响实现路径有两条:第一,这些伦理性与道德性的潜移默化之影响可以通过立法途径径直进入法律;第二,可以通过司法审判程序与法官的审理过程慢慢潜人。孟德斯鸠曾在《沦法的精丰一书中提及如下论点:明智的君王并不会在实施一项改革进程中,对于仅需要习惯与伦理改变和进行推进就可以完成的事项而采取法律的强硬手段。假使民法典的制定忽视对习惯的遵循与道德的牵引指导,不注意对本民族的传统伦理道德观与国家的实际情形状况进行了解和批判继承,那么此种情形下制定的民法典可能高高在上,不为普通民众所掌握和认知,成为不切实用的民法典。

长期以来,在我国立法领域与司法传统中缺乏相应的伦理与习俗架构作为导向,而且没有正确地掌握民法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在伦理道德取向的不一致性。但立法的相应伦理道德取向恰恰是为立法者达到和效果所制定的,它在一定层面反映了各国的立法目的,而且是相关立法理论的出发点与归宿点。所以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要充分尊重本国的民族传统与风俗习惯,在理性立法、执法、司法的同时,让伦理道德和更富有人性化的价值取向作为指引并贯穿始终。

五、结语民法制度是道德化、伦理化的法律制度。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其伦理性更为凸显和明晰。实践和贯彻公平原则中的伦理性理念对追求理想化的实质正义之法律宗旨有着非凡的意义,亦有着更为深刻的人道主义关怀和人性的光辉。伦理性是民法的固有属性,伦理性蕴涵于公平原则之中,伦理道德价值意义的显现之过程亦是公平正义价值索引实现之过程,从此种意义上讲二者是统一的、辩证的。践行民法公平原则中的伦理性是当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应有之义,对此我们要坚持不懈、矢志不渝。

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论文篇七

摘要:本文从透视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的概念着手,以国际视野比较分析了有关国家的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措施。进而在对我国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进行现实考察的基础上,立足于财政公平目标,提出了实现我国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基础教育;财政公平。

一、问题的提出。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本不是一个新鲜的概念。作为政府部门的一个重要政策定位,它在世界范围内广为施行。各国政府致力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既有着长久的历史进程,也有着深刻的理论背景。

一些先进的社会发展理论都表明,一个社会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最低供应原则,是政府应让每个公民都确信,无论他住在国家的什么地方,他都会得到某些基本公共服务的最低水平保证,如安全、健康、福利和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被视为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社会公平作为政府经济目标之一,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保证和社会保险。在这里,公共服务均等化涵盖了两个不同的方面,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差异性公共服务均等化。其中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了如公共安全、基础教育等对社会公众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基础作用,满足的是公众基本的社会公共需要的服务。

然而,在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表述的形成甚至将其写入“十一五”规划,确是近一两年才有的事情。

导致如此结果的主要原因,可以归因于我国特殊的历史进程。在传统体制下,我国对城市和农村两个系统,分别施行了两套不同的经济社会体制,由此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所谓二元经济社会格局。在这样的一种格局下,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配置分别以城市和农村各不相同。城市居民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多,农村居民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少,甚至享受不到基本公共服务。因而,在那时以至很长的一个历史时期,我们几乎没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念,而常常提及的则是所谓“区别对待”。

最突出的例子,发生在基础教育领域,作为一项最为基本的公共服务,基础教育服务理应由作为公共管理者的政府部门无差别的提供给所有的居民。但是,二元的经济社会体制带给中国基础教育服务的一个深刻印记是:城市居民的基础教育,由政府承担,实行财政拨款。农村居民的基础教育,则由农民自办,实行经费自筹。公共资源配置上的不均等,自然使得两个系统的.基础教育服务差距越拉越大。

科学发展观的形成和落实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一再地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提至我们面前。在所有的基本公共服务中,又以基础教育服务最为牵动人心。因而,围绕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而引发的种种议论,也就成为当前中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热点、焦点和难点。

在本文中,笔者力图阐明的基本观点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可以以基础教育服务为重点,并从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做起。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实现,有赖于财政收支安排的政策理念以及相关制度的调整。具体而言,在有关基础教育服务的财政收支安排上,应当立足于财政公平,从以往对城市和农村实行“区别对待”适时切换到“国民待遇”的路线上来。

本文所使用的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概念,系由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申而来。笔者据此给出的定义是:公共财政活动提供的基础教育服务的效益,起码在政策层面上,应致力于无差别地、一视同仁地落在每个社会成员身上。当然,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概念一致,一定社会条件下人们可以享受到的最低水平的基础教育服务,并不排斥地区间服务质量、数量和效果的差异。

二、国际视野下的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

本文选择3个在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上具有特色的国家——美国、法国和韩国,作为比较分析的样板。其基本的考虑是:其一,作为一个典型的地方分权国家,美国的教育体制带着浓厚的分权特征;与之相反,法国则是中央集权教育体制的代表。分权制和集权制下的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措施自然各具特色,对它们的比较分析显然有利于我们总结和借鉴经验。其二,同我国的情形相仿,韩国是从战后恢复起来的亚洲国家,它在经济发展、社会文化和历史条件等方面与我国有很多类似之处。相对于传统的发达国家而言,它的基础教育均等化措施在可操作性上可能更具参考价值。

(一)美国。

定位于教育财政的公平,美国政府采取了以下一些旨在推进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的措施:

1.城市和农村实行一体化的教育财政管理体制,这是美国基础教育服务最突出的特征。学区作为为教育工作而划分的特别专区,实行独立管理,没有城乡差别之分。其设置,在城市大体与市、在农村大体与乡镇的大小相当。

2.美国农村基础教育服务的财政投入,由联邦、州和学区三级共同承担,其中州和地方是主要提供者。州一级政府支持基础教育服务的主要财政来源是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财产税则是地方政府支持基础教育服务的主要来源。正是有了来自特定税种的税收收入的支撑,基础教育的发展才有了相应的财力保障。

3.在联邦、州和学区之间建立了规范有序的转移支付制度来减少学区间教育财政的不均等。联邦政府转移支付规模较小,其转移支付的项目一般与国家某项特殊利益结合在一起;州政府转移支付规模较大,作用显著。

4.州政府对学区实行多种基础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模式。主要包括:水平补助模式、基数补助模式、保证税基补助模式以及基数补助与保证税基补助结合模式等。这样的好处在于州政府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本州的转移支付模式,从而更有助于实现州内的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

(二)法国。

同美国有所不同,法国政府采取的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措施,更侧重于解决区域之间、家庭之间和个人之间的教育不均衡:

1.与较为集中的教育体制和财政体制相适应,法国在基础教育服务上的财政投入,实行了集中模式。中央政府承担的基础教育服务财政支出,占到90%以上,其余部分由市镇政府分担。

2.建立了有效的区域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用以帮助处境不利的地区,特别是边远农村地区达到一定的基础教育服务提供水平。比如,在农村地区广泛推行适当集中的办学政策;对城市的处境不利地区广泛建立优先教育区等等。

3.为处境不利的社会群体和家境贫困儿童制定了一系列的特别财政政策,以保证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最低水平的基础教育服务。这些政策主要有国家助学金制度,开学补贴制度、上学交通补贴制度、午餐补贴制度等等。在一些地区,议会还会拨专款资助生活条件差的学生。

(三)韩国。

韩国政府所采取的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措施,有几个显著的特点:

1.优先发展基础教育服务。其财政投入基本由中央政府负责,地方出少量资金。这种选择显然是明智的。我们知道,根据萨卡罗普洛斯对教育收益率的测算,在发展中国家,初等教育的高社会收益率(27%)与高等教育较低的收益率(14%)形成强烈的反差,也就是说,基础教育比高等教育更能对一国的经济增长做出贡献。

2.优先发展偏远地区的基础教育服务。韩国实施基础教育服务的地区顺序为:先偏远地区,后中心地区:先农村,后城市。为此,政府还专门制定了《偏僻、岛屿地区教育振兴法》。具体的财政措施包括;对偏远和不利地区实行等拨专款补助的“教育优先区制度”;对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提供足够学习的奖学金;对贫困家庭直接发放“教育代用券”等等。韩国的这种做法,旨在保证偏远地区弱势群体的孩子们都能得到基础教育服务,从而维持较高的总体入学率。”

3.对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基础教育财政政策。公共财政优先保证地方教育的发展,但转移支付主要针对农村基础教育服务,当然也补助一部分小城镇。而大城市的教育经费,地方政府负责很大一部分。农村的基础教育服务在韩国一直处于优先地位,得到了各种政策上的倾斜和优惠。

(四)几点启示。

上述3个国家的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措施的比较和分析,可以给我们如下启示:

1.基础教育服务在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必须有明确的界定。

综观3个国家的基础教育,基本采用的是“委托基层地方政府办学,多级政府分担经费”的办学体制。尽管法国和韩国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型的教育财政体制,并有能力承担绝大部分的基础教育支出,但他们仍将基础教育的办学责任委托给县市地方政府。多级政府分担经费,既是为了保证基础教育的资金需要,也是为了促进各级政府支持教育。试想如果省级政府不参与分担,那么就等于将他们排除在基础教育管理之外,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他们就不会因此将基础教育列为本级的公共事务,也就可能因此放弃政府职能之所在。

2.履行基础教育服务职能的政府级次不能放置太低,否则无法解决“外溢效应”。

对基础教育一般做法有两种,一种是实行学区制管理的美国模式;另一种是将所有的学校都归于某一级次的政府直接管理,而不论其坐落在城市或者乡村,法国和韩国就属于这种模式。这两种模式的共同特点,都是绕过了社区——即末级基层政府(相当于我国的乡镇),而由相当于县级的地方政府办学。这样有助于避免因末级基层政府缺乏财力保障而使基础教育不能充分发展的现象。

3.实现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政府间财政的转移支付是最为重要的手段。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作用在于,中央和省级政府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可以给予下级政府更多的财政支持,从而保证全国范围内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

转移支付一方面可以提高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基础教育服务的财政供给水平,同时也可以强化中央政府对全国基础教育服务的宏观调控能力,并可以以此消除或缩小地区之间的失衡或不均等。

4.实施城市和农村一体化甚至农村优先于城市的教育财政管理体制。

任何一个国家,即使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城乡之间的发展也不可能是平衡的。但是检索国外基础教育的文献,我们很难找到农村基础教育的概念。其重要的原因在于,政府在教育体制的设计上没有城乡之分,在教育财政的分配上注重弥补横向的缺口。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的基本公共服务主要为城镇居民量身打造,对农村的社会公共需要则考虑太少,这几乎成为一种“定制”。而且,我们从一开始就把基础教育分为农村和城市教育,并规定乡镇、城区政府办学,事实上形成了城乡两种教育体制,即“一县两制”。同时,在财政分配上又过多地向城市倾斜,使城乡基础教育差距人为地越拉越大。

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论文篇八

(一)大势所趋:中国公司法修订与改革之必然。

中国公司法的成就世人注目。20世纪80年代起始,中国的公司法理论和实践总结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经验,借鉴国外的传统理论和先例,经过十几年的积极努力,到90年代后期,基本建立和形成了中国系统、完整的公司法理论和原理。与此同时,公司法的立法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及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基本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中国公司法的体系。

然而,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至今已有近……。

中国的公司法理论与立法本来就是在参考和借鉴国外传统理论和立法先例的基础上形成的,但近些年来,我国对国外公司法的最新发展却缺少充分的了解和跟踪,既往的信息资料已显陈旧,同时,对于某些法律原理的吸收和某些立法先例的仿效又呈现出表面化的倾向。事实上,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一直是各国公司法发展的基本趋势,几十年来,国外的公司法理论和立法在许多方面都已经和正在发生重大的变革,如一些国家从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到改采灵活的授权资本制,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从原来坚持公司的社团性、要求公司必有两个以上的股东,到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大陆法国家从简单、刚性的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向美国实行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转变等,都是公司法适应现实经济生活所作的重大变革。而中国的公司法在改革和创新的国际潮流面前却表现出过于僵化和封闭的状态。在几百年公司法的历史上,中国确是一个后来者,我们可能是世界上最年轻的公司法制定国,但在固守传统和崇信教条方面,我们又显得过于老成。我们本来没有传统的包袱和历史的积淀,但我们却无意地套上了传统和历史的枷锁,接受了过时的或不适于本土环境的法律规则。由此,更新观念,顺应时势,以现代理念和制度改革现行中国公司法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上述问题已经引起公司法实务部门和学界的广泛关注,有关立法机关近年来一直在酝酿公司法的修改,有关行政机关根据自身执法工作的情况和需要,已颁布许多补充、甚至修正公司法的规范性文件,并就公司法的修订提出了部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及一些地方法院根据司法工作的需要,一直在通过司法解释和工作指导的方式解决现行立法的欠缺和不足。公司法学者总结实务和司法工作的经验,跟踪国外立法的发展,也已就公司法的改革和完善开始进行研究,并提出了一些颇有价值的见解建议,公司法的修订已有了基本的思想准备、宝贵的经验积累、较为充分的理论论证和良好的社会条件。如果说90年代中国公司法的颁布是千呼万唤始出来,那么今天中国公司法的修订则可谓水到渠成、瓜熟蒂落。

公司法的修订和改革意义重大,将对中国公司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公司实务以及公司法理论产生直接而现实的作用和影响。在立法上,它将改变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既有制度和规则,引进和建立先进的理念和制度,进一步完善行之有效的规定,填补立法上的漏洞与空白;对司法和执法来说,它将整合、协调部门规章中的彼此冲突和互相矛盾,维持公司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对公司实务部门而言,修订后的公司法将建立更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实务运行规则,为投资者和公司当事人提供更有利的法律支持;而在理论上,公司法的修订将在总结和评价公司法领域具有创新性兼具实用性成果的基础上,借鉴各国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对其中的某些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对某些法律原理作出新的阐释和说明,寻求理论学说上的突破和制度上的创新,进一步丰富、完善和发展具有时代特征、符合中国现实需要的公司法理论。

也许,在情感上,我们还不甘承认公司法的不足和缺陷以及公司法落伍于现实的事实,我们还总认为公司法实施的时间尚短,希望它能再稳定几年,然而,正所谓形势喜人、逼人、不等人,我们正在面对的尴尬局面是,一方面公司法的修订按兵不动,另一方面,各种单行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断地突破公司法的道道禁令,司法机关的解释、批复和具体裁决也在不得已地担当着造法的功能,许多公司的实务活动则常常是在法外运行。

其实,已经颁行十年的公司法,实施时间既不算很长,亦不算很短,对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基本法,也许十年太短,但对于象公司法这样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市场主体法,尤其对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社会关系剧烈调整、经济组织形式不断变更的中国公司法,实施十年保持不变,法律的稳定性已得到充分体现。但法律的稳定性从来都是相对的,而适应现实需要的应变性却是绝对的,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市场经济在迅速发展,市场规则必定要随之跟进,不能亦步亦趋,但也不能被抛之夭夭。公司法虽说不一定要与时俱进,但顺应时势进行修订和更新的要求确是比其他法律来得更为强烈。在美国、英国,在欧洲大陆,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公司法都是改革形象非常突出的法律领域,各国公司法无不表现出经常更新的活跃天性。在美国,通过判例进行的公司法律规则创制当然比复杂的立法程序来得便捷灵活;在英国,从19世纪末形成了每隔二十年左右就对公司法进行全面审查修订的惯例,而近几十年的修订更为频繁;即使在历来形象保守的日本,受欧美公司法的影响,公司法的一些制度也在进行一些重大的变革,如对一人公司的最终承认、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等;在台湾地区,2001年进行的“公司法”修订已是第12次,其修订内容涵盖公司组织运作、资本结构及资金供给、经营架构调整、行政监督、成本精简及效率提升等等,其修订幅度之广、力度之大令人瞩目。在经济社会之全球化发展和公司法国际改革浪潮背景之下,中国公司法只有变革创新之求,断无墨守成规之理。公司法的修正和改革绝对无损于公司法20世纪已有的成就,需要努力的是再创公司法事业21世纪新的辉煌。

(二)基本思路:中国公司法修订与改革之要点。

公司法的修订和改革当然不是盲目的追崇时尚。十年的公司法实践,使我们对公司法的制度和规范有了真切的体验,也有了理性的思考。公司法的修订和改革是立法者、实践者和法学者都大有作为的领域,已有的理论研究表明,至少对公司法以下重要方面的改革已经有不少颇有见地的立法意见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初步的共识:

1.重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目前以“资本信用”为基础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理念,提出以“资产信用”替代资本信用实现保护交易安全的社会目标,质疑“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大原则的合理性,建议通过对债务人资产状况的分析、外部中介机构的评价、社会信用、担保手段等多种工具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标。为了鼓励公司的繁荣和资产的有效利用,具体建议:(1)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扩大股东出资形式,允许股权、债权、信用、劳务等出资;(3)股东出资缴纳采折衷授权资本制;(4)确定股东和发起人的出资责任及其救济。

2.充实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设立行为是公司成立、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健全公司法有必要完善和充实公司设立制度:(1)明确公司设立中的责任。现行立法上对于筹建中的团体的权利能力没有规定,建议借鉴德国“无权利能力社团”的规定,增加规定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活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等;(2)简化公司设立程序。除国家。

限制或控制经营的行业、企业,其它公司设立应采准则设立的原则,建议明确公司的法人资格与公司的经营资格的划分,以解决公司的权利能力与公司的行为能力问题;(3)合理规范公司章程内容强制性和任意性的规定。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明确公司章程、细则对董事等权限的限制与对外公示的效力问题,明确发起人、设立人之间的协议与公司章程的规范效力问题。

3.完善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计和调整。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进行持续性经营的主体,健全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良性稳健运营的前提,也是建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1)根据不同的公司规模,界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职权,明确董事所负载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的评价规则,评析当前引入的英美法系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按照大陆法系中法国公司模式建立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移植与冲突问题;(2)增加保护小股东权利的救济和对控制股东权利的制约措施,引入累积投票制度、强制购回股票制度、衍生诉讼制度、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关联交易表决回避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3)增加规定对集团公司法律规范的调整,引入禁止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的规定以防止资产虚增,借鉴英国“影子董事”和法国“法人董事”之规定,引入“法人董事”的制度。

4.规范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股份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财务会计报告能够直观反映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因此,财务会计不仅属于企业内部的事情,还关涉到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的利益,甚至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决策,有必要修改《公司法》中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1)加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2)加强公司财务会计的监督管理,赋予监事聘用外部审计的权利;鉴于股份公司所具有的公众公司特点,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应增加规定公司强制信息披露的义务。

5.增加有关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权利、义务及其程序规则。公司解散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而公司在存续期间进行的运营活动构建了多个法律关系,必须通过清算,了结公司的债权债务后,公司的人格方能消灭,因此清算的程序及效果意义重大。现行《公司法》只是规定了公司强制解散的几种情形,清算程序简单,权责不清,许多公司不知如何合法有效地清算公司,需要补充规定公司自愿解散的程序及效力,明确清算的主体、清算中公司的地位、清算组的地位、清算的规则、公示催告的后果等。

(三)核心问题: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

在上述问题中,犹为重要的是资本制度的改革。资本制度在中国公司法中举足轻重,资本信用是中国公司法制度建构的基本依据,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应成为中国公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在公司法学理上,公司有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之分,然而,资合公司所谓的“资”,究竟是公司的资本还是公司的资产,公司的信用基础究竟在于公司的资本还是公司的资产,却是一个颇值细究的问题。

中国的公司法从立法、司法及至整个公司法的学理,都表现出鲜明的、贯穿始终并协调一致的资本信用的理念和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公司资本制度对公司设立、公司的运营直至公司的终止等各个过程,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调控角色,严格、僵化的法定资本制及以“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为原则所打造的资本信用的神话被无限夸大,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其弊端已明显地暴露。公司法的修订首先应对现行公司资本制度及与之直接关联并体现其要求的其他制度进行全面的审视和检讨,其中特别是对以下制度和规定进行检讨:

1.最低资本额制度及其具体资本限额。此制度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设置了门槛,但这一门槛是否过高,其限额规定是否合理,甚至是否有必要对所有的公司都有强制性的最低资本的要求,都是颇值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2.资本一次性缴纳的实缴资本制度。要求公司在成立之初就需一次缴请巨额出资,导致筹资困难和资金闲置,造成资源浪费。同时,在此制度方面,对中国公司和外资公司要求上内外有别,三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中资公司则实行“法定资本制”,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中资公司的发展,不符合wto规则的要求。

3.股东出资形式的法定化及其五种形式的严格限制。只允许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几种有限的出资形式,将股权、债权、劳务、信用等具有经营功能和财产价值的权利排除在外,一方面不利于鼓励投资、促进财富利用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也与国际上发达国家关于公司出资形式允许宽泛灵活的趋势相悖。如美国、德国等。

4.无形资产出资的最高比例限制。此种限制在日益发展的知识经济时代已经严重影响了技术密集型公司的设立,影响了技术、尤其是高科技技术的充分开发和利用,抑制了科技人员和脑力劳动者的创业和积极性。

5.股东退股禁止与抽逃出资的责任。这与投资者对投资风险的防范和限制发生着尖锐的冲突,一旦投资于公司,除非通过股权转让,几乎没有任何股权退出的机会和机制,尤其在股东之间存在尖锐矛盾、公司经营效益低下、而部分股东又无法参与公司管理的情况下,导致极不公平、合理的结果。

6.公司转投资的比例限制。转投资是公司的财产支配和自主经营行为,本应服从公司经营战略和盈利追求的需要,但基于严格法定资本制的要求,为了维护资本的稳定和不变,现行公司法对公司对外转投资的比例亦予以限制。这一限制不仅违背了公司经营的客观需要,而且与中国股份制改革和国企公司化的实际情况完全脱节。几乎多数国有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公司时,都不能不突破这一比例的限制。

7.股份的折价发行禁止。在法定资本制的资本维持原则之下,股份的折价发行等于注册资本的不实,并进而影响资本信用之下的债权保障,因此当然不被允许。但如果就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协调和公司自身需要而言,某些情况下折价发行的合理性也许应给予考虑或留出余地。

8.股份回购和抵押的禁止和限制。正在发展的股份或股票期权制,是充分发挥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但其中的股份回购却与现行公司法完全抵触。同时,对股票期权制的予留股份和资金安排构成严重法律障碍的还有资本的一次发行制度和公司的盈利分配制度。

9.公司减资程序的严格要求。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使减少公司资本的变更程序过于严格,造成操作成本过高;同时在现实中又存在着普遍的'违法情形,如国家工商局虽然要求“企业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超过20%时,应当进行登记”,但由于企业的资产处于不断的变动状态,由于缺乏可操作性而得不到遵守,从而使得此类规定变成空文。

10.虚报注册资本、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公司法对此所作的规定,使整个社会长期以来对“资本”的担保功能存在误解,人们做生意只关注对方的注册资本多少,而疏于了解其真实的资产状况,不习惯利用社会中介机构评价公司资产和使用各种担保手段;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只关注当事人的出资是否到位、是否达到最低标准,而对于公司成立后资产的不当移转、侵吞公司资产等异常情况不予干预,从而使得注册资本的信用担保功能落空。

公司立法、司法及理论所构筑的资本信用体系和制度,培养了一代中国。

人果断而质朴的资本信用意识,建立了一个简单而表面的信用标准,复杂的公司信用判断被简单而表面的公司资本数额所取代,严格的责任追究止步于已出资到位的资本数额。资本的作用被神化了,十余年来公司法的实践,无意中制造了一个资本的神话,人们对资本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迷信或崇信,已经产生了难以摆脱的信赖或依赖。似乎对方的资本真实,己方的利益就有了保障;似乎一个公司的资本数额巨大,其履约或支付的能力也就同样巨大。这的确是中国民商法制度建立以来,整个社会所陷入的一个最大的误区。

其实,决定公司信用的并不只是公司的资本,相反,公司资产对公司的信用也许起着更重要的作用。公司是以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自身的独立责任为其根本法律特征,而公司的独立责任恰是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取决于其拥有的资产,而不取决于其注册的资本,虽然公司的资本是构成公司资产的重要部分,但二者确有极大的差异。通常情况下,公司经营存续的时间越长,资产与资本之间的差额越大,以至于资产与资本完全脱节,从公司资本无以判断公司的资产,从公司的资产也无以判断公司的资本。而公司赖以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恰是公司的资产,而不是公司的资本,公司资产的数额就是公司财产责任和清偿能力的范围,公司的资本再大,不能扩大公司的责任范围;公司的资本再小,也不能缩小公司的责任范围。因此,从实际的清偿能力而言,公司的信用是以公司的资产为基础,而非以公司的资本为基础。公司的责任能力既由公司资产决定,因而维护公司资产的稳定和安全就具有了更重要的意义。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的重要作用和功能即在于此。事实上,对债权人利益的威胁,不在于公司资本或资产的多少和规模,而在于公司资产的转移和流失。

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是公司法发展的一个历史现象,是中国公司法正在发生和形成的发展趋势。资本信用已经成为中国公司法发展的枷锁,成为公司法制度创新的桎梏,面对资本额的障碍和出资方式的限制,我们常常会感到作茧自缚和削足适履的苦恼和无可奈何的屈从。突破了资本信用,我们失去的只是一个假想的观念,而获得的确是对投资者的解放和对债权人更有力的保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其突出的法律意义不在于设计多少新的法律制度和需要增加多少法律条文,而在于对现行公司法制度的变革,在于取消由资本信用决定的、阻碍公司发展的不合理和不必要的制度和约束,改革现行的资本制度和出资制度,发展和完善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实现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全面和根本性的保护。

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将意味着整个公司立法、司法和理论的战略性调整,将使我们的注意力从静态不变的资本转向动态变化的资产,从资本的确定、维持、不变转向现有资产的结构分析、流向监控和合理性认定,从固化的原始财产金额转向现实的债务清偿能力或支付能力。对债权人的利益而言,需要的绝不是空洞抽象的资本,而是公司优质的资产结构、合理的资产流向和充分的支付能力。

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论文篇九

当前高校教育改革的推行给高校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带来了机遇与挑战,作为高校财务管理的一个部分,需要高校财务管理人员能够积极地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实践性探索,真正实现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将在当前高校预算会计制度的现状进行改革与实践,期望能够对高校预算会计有一定的指导性作用。

预算编制是高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进行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对高校事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预算编制合理、支出规范、管理科学,能促进高校发展,反之,则会造成浪费和损失,制约高校发展。高校必须重视预算编制工作,积极规范预算编制程序,改革预算编制办法,使预算编制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1]。

一、当前高校预算会计存在问题。

1、预算编制程序不规范。目前高校预算编报程序不够规范。预算编制没有一个规范的操作规程,部门问的沟通和协调机制不完善,没有建立一套真正自下而上、广泛沟通、环环相扣的预算编制程序。需要针对当前高校预算编制程序进行规范,提出有效的方案,从而实现高校预算编制程序的规范化与标准化。

2、预算编制方法不科学。高校预算一般采用基数加增长法。与收入管理体制相比,高校的支出管理体制明显滞后,基本上处于传统形态,对资金使用方向缺乏指导性。高校现有的预算体制基本上运用“基数+增长”的编制方法,这种方法过分依赖基期数据,预算指标的松紧度把握不准,随意性大,如果原有基数不合理,就会造成新的预算年度经费安排不合理。

3、预算下达时间滞后。高校内部预算编制工作通常是春季开学后进行,一般要到3月或4月份下达,预算下达时,年度已过很长时间,致使年初预算执行带有盲目性。并且,由于预算编制要求在短时间内完成,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项目论证和需求调研,导致仓促制定定额,项目论证不充分,从而影响预算编制准确。

4、随意追加预算。由于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的严肃性认识不足,同时在编制预算时,一般都留有一定的机动经费,导致用款单位频频要求追加预算,加上高校内部各部门间利益、目标不同,加大了预算执行的难度,造成随意追加预算,预算管理严肃性大打折扣,没有发挥应有的计划控制职能[2]。

5、预算安排没有充分体现中心工作要求。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规定,学费收入用于保障教学业务、教学仪器设备修理、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等基本教学经费不低于20%;普通高校的师生比、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册数、生均年迸书量等指标都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这些指标是衡量高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目前,高校的预算经费安排没有很好地体现高校教学科研中心工作的要求。

1、建章立制,实现高校预算的制度化管理。首先,可根据现阶段的实际,建立健全校院(部门)二级预算管理体制。成本费用依其责任主体是否能控制分为可控成本与不可控成本。凡是责任中心能控制其发生及其数量的成本称为可控成本,凡是责任中心不能控制其发生及其数量的成本称为不可控成本。具体来说,可控成本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可以预计,即成本中心能够事先知道将发生哪些成本以及在何时发生;二是可以计量,即成本中心能够对发生的成本进行计量;三是可以施加影响,即成本中心能够通过自身的行为来调节成本;四是可以落实责任,即成本中心能够将有关成本的控制责任分解落实,并进行考核评价。凡不能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成本通常为不可控成本。属于某成本中心的各项可控成本之和即构成该成本中心的责任成本。从考评的角度看,成本中心工作成绩的好坏,应以可控成本作为主要依据,不可控成本核算只有参考意义。

2、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高校的预算管理素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高校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行,竞争环境的巨大变化,使高校生存和发展环境发生了本质的改变。竞争的压力和发展的动力推动高校经营管理各方面适时而变,也冲击着高校传统的预算会计管理模式。成本管理的内涵发生深刻变化,其内容的管理要素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一般管理到战略管理,在近、现代最终完成了从传统成本管理到战略成本管理的演进[3]。

3、建立预算管理机构,加强对整个学校预算工作的`指导和考核。许多高校的成本管理只限于教育领域和后后勤,对成本费用发生的其他环节缺少足够的关注,如对产品设计成本没有进行控制。其实,产品成本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产品设计是否合理,设计不合理、质量过剩会造成先天性浪费和损失。如果成本管理工作向技术领域扩展,那么成本控制将渗透成本管理的各个环节。基本活动包括内部后勤、教学管理与高校基建项目与服务;而辅助活动则包括采购、技术开发、人力资源管理和高校基础设施等。要加强对高校各个部门的预算会计管理,实现高校预算工作的全面性,通过建立高校预算管理机构,实现整个高校预算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与进行。

4、将预算管理工作与高校内部各学院(部门)的考核和奖惩结合起来。每个不同的高校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来制定相关的考核和奖惩措施与制度,通过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并积极地运用到各个学院与部门中去,让这项制度真正是全校的制度,每个部门都是这个制度的执行者和监督者,要将预算管理的成效反馈到高校的财务管理部门,实行考核制度。加强对高校各个部门的预算管理的成效考核,进行适当有效的奖惩制度[4]。让整个预算会计制度在实践中能够得到完善,进而进一步指导高校各个学院与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要引起高校管理人员的重视,没有完善的预算会计管理制度,企业的财务实施就是空谈,更不用高校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结论。

高校财务部门应与时俱进,紧跟高校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学校整个预算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财务监督和管理的作用。预算编制是预算管理的基础,是关系整个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大事,一个好的预算必须遵循规范的预算编制规程,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会影响预算编制的质量。

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论文篇十

为了解决当前历史教学中出现的教学形式单调、教学方法枯燥等一系列问题,笔者尝试在多媒体的帮助下将文学与历史紧密结合,让学生享受人文主义的滋养。

一、实现情感教育目标。

培养学生的情感也是历史新课标的一个重要目标。高中生正处于由少年向青年过渡时期,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逐步形成和确立的重要时期。中学历史课应成为实施情感教育的主阵地,然而在课堂教学中只使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往往很难使学生产生共鸣。通过引入多媒体功能,运用其声像效果和感染力强的特点为学生营造一个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历史情境,再现历史场面,亲自感受历史时代的氛围,通过内心体验,引起情感共鸣,自觉地接受熏陶。

如讲到旧中国主权遭到践踏,国土沦丧时联系了闻一多的七子之歌,让学生聆听饱含激情的配乐诗朗诵,让他们体会山河破碎,骨肉分离的锥心之痛,再让他们从语文课本《别了,“不列颠尼亚”》中体会香港回归,扬眉吐气的光荣与自豪。前后强烈的对比让学生增强了民族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二、突破疑难,加深理解。

历史是人类过去的实践活动,在现实世界中不可能重演。这个特点使学生对历史的理解、掌握和巩固增加了难度,特别是一些不易说明,头绪较多的历史知识点,传统的教学方法很难具体形象地加以描绘,也给教师教学带来了困难。多媒体技术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化抽象为具体,变无声为有声,能以多种方式向学生提供学习材料,屏幕显示的内容可以随意重复和迅速更换,可以表现事物的动态变化,使某些难以表现的教学过程得以实现。同时能够调动学生的多种感官,做到视听并用,充分调动学生主动参与学习。

在讲“新航路的开辟”时,为了帮助学生理解迪亚士、哥伦布、达・迦马、麦哲伦四位航海家的航海路线,使用多媒体课件,分别演示四位航海家的航海经过。在路经重要地点时,课件能自动、醒目地显示所经地点的名称,再配以声音讲解。学生看了演示后大多能讲清楚四位航海家的航海路线。

历史教学中,难度较大的是对历史材料的理解和分析,这和学生接触的材料较少有很大的关系。

在传统的教学中,由于条件的限制,在课堂上只能用书本上的材料,但这是远远不够的。而多媒体教学的优点就是能将大量的历史材料在课堂上直观地展现在学生面前。通过课件向学生提供一些与课文内容相关的自然、人文等资料,扩充学生的视野,对大量教学信息进行优化处理,就为学生多看、多读、多听、多练提供了操作平台。

三、文史合一,百家争鸣。

笔者曾经在学生中做过一个调查,同样的内容学生更倾向阅读文学作品而不愿读历史课本,这表明大部分同学感觉历史的语言重在叙述事件,而文学中更多一些情感和联想的空间。实际上文学与历史同属人文科学,它们之间有着很多共同之处,中国文学史上的一些史、传类作品更是将二者完美结合,比如《史记》就被誉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历史的许多重大问题都可以从语文课中得到加强,如果能恰当地用学生已学过的相关语文知识来启发学生,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当文学与历史“亲密接触”时,单调的历史变得灵动起来,不再冰冷得让人抵触,学生一方面学习课本上的历史知识,一方面参照阅读大屏幕上的文学作品,积极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很多学生在心中将历史学习与死记硬背画上符号,产生厌烦和畏难情绪,但对历史题材的影视作品和百家讲坛类的.历史节目却很乐于接受。利用多媒体技术将《汉武大帝》、《康熙王朝》、《百团大战》、《莫斯科保卫战》、《珍珠港》等影视中的相关片段放映给学生欣赏,将百家讲坛中有关历史的内容,带到课堂组织学生进行交流讨论,最后让他们也开讲坛,谈历史,百家争鸣。很多学生通过上网等方式查阅大量的资料,在不知不觉中收获了很多。

四、感悟历史,体悟人生。

学习历史的终极目标绝非单纯的了解和识记,学习历史是为了古为今用,站在历史的高度看问题,更好地把握现在。上课时,笔者会带着学生拿当今的政治、改革与历史相比照;拿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远古时期比照;拿如今的社会现象与历史问题相比照。让学生跳出“故纸堆”思考:中国几千年领先于世界的原因是什么?明清时期的中国又落后于世界的原因是什么?当代“改革开放”的伟大意义是什么?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如何能更好的实现?很多学生情绪无比高涨,思维异常活跃,整个身心投入到壮阔的历史长河之中。

历史不是泛黄的书页,它是积淀锤炼的智慧;历史不是冰冷的面孔,它是深沉内蕴的情愫;历史不是掩埋的故事,它与现实血脉相连。在现代教育改革的背景下,教师要解放思想,不断开拓,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带领学生拨开迷雾,发现美、感受美、创造美。

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论文篇十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持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稳定,对公民在年老、伤残、疾病、失业、生育、面临生活困难以及遭遇灾害时,由社会和政府依法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从而使公民基本的生活需要得到保障的一项制度。由此可见,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其责任主体是政府或国家,因为也只有政府或国家才能够保障公民的“生存权”,才有能力维护这一项人的基本权利,并按照公平兼顾和效率的原则来使公民基本的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1.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愈发激烈,而收入的分配机制又与竞争有着密切的联系,这就造成分配不均的现象,从而造成贫富差距,并且这个差距会不断地拉大,而实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就能够将社会所有成员的收入再次进行分配,将高收入人群的部分收入适当地转移给低收入人群,在一定的程度上能够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这样就能够使社会矛盾得到缓解,促进社会公平。

2.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逐渐拉大了收入的差距。我国的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相比,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相比,不管是收入还是消费水平差距都十分明显。如果这样的差距继续拉大,社会矛盾会越来越突出,不利于社会稳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本质的要求就是要达到人民共同富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就能够有效地缩短公民的收入差距,保障公民基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的发展,实现城乡共同进步。

1.我国对于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还没有统一的方案。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就目前看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针对乡镇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只有一些指导性的思想,并没有具体可行的改革思路。由于没有统一的方案,地方政府也无法全面深入地进行改革,因为如果地方出台的政策与国家出台政策发生抵触,将会损害参保职工的利益,增加转制的成本。这就导致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停滞不前,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局面。

2.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遇到了巨大阻力。在乡镇事业单位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方向是向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并轨。由于二者在待遇上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乡镇事业单位又没有建立职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所以乡镇事业单位中的职工都认为二者并轨后自己的养老待遇将会大幅下降,因此大家都对制度的改革采取消极的态度,使得改革遇到了很大的阻力。

3.国家财政投入的减少使基金的支付难以为继。目前我国对养老金的财政投入在逐步减少,很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依靠的是基金的积累,所以基金的.支付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有些随着事业单位中退休人员的增加,会渐渐面临支出增加、收不抵支的问题,使得基金不堪重负。而有的地方已经出现了入不敷出的现象,只有向当地的财政借款,来保证乡镇事业单位养老金的按时发放。

1.国家应该尽快拿出统一的乡镇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方案。由于缺乏统一的方案,我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缺乏动力,举步维艰。如果国家制定出统一的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那么将有利于规范各地方不同的做法,减少制度转接的成本,使改革继续得到深入和发展。

2.注意改革前后待遇的平稳过渡。目前我国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还处于起步阶段,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未成熟和完善,也还没有建立起补充养老保险或是职业年金。由于我国乡镇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企业的职工在养老的待遇问题上存有较大的差距,如果盲目地将二者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合并运行,可能会加大制度的摩擦,增加分配的矛盾。所以为了使矛盾得到缓和,我们要设置出二者并轨前合理的过渡期,放慢并轨的脚步,逐步缩小二者的差距。

3.在乡镇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得到完善之前,不能过早地减轻财政负担。如今我们要建立起的是由个人、单位和国家三者共同负担的乡镇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这样的制度建立就是为了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但目前乡镇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如果财政过早地将负担甩开,那么将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比如一些能力有限的乡镇事业单位将无法为全体职工缴纳社保费,从而引起职工的不满,激发社会矛盾。所以只有逐步的完善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减轻财政的负担。

综上所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公平,缓解社会的矛盾。目前我国的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面临着种种的问题,国家应尽快出台统一的改革方案,让这一制度的改革在各个地方得到深入的发展,从根本上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推动社会的进步。

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论文篇十二

素质通常是指人在先天生理的基础上,受后天环境和教育的影响,通过个体自身的认识和社会实践养成的比较稳定的身心发展的基本品质。由此看出,素质可以通过后天的教育,通过知识的“内化”来养成并不断提高。素质教育是以提高人的素质为目标的教育。我们根据高校的教育与管理实际,认为素质教育归结为“无形”和“有形”的教育。认为素质教育是“无形教育”是指,素质是人的内在品质的集中体现,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教育,是一种“养成教育”,是“内因教育”。认为素质教育是“有形教育”是指,素质教育通过现行的教育目标、过程,挖掘现有教学内容中有利于开展素质教育的内容,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和丰富校园文化氛围,通过后天的教育来提高自身的素质,“有形教育”也称“外因教育”。内因通过外因起作用,这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思想。在高校中加强素质教育,应与现有的教学内容结合起来,特别是应将素质教育渗透到专业教育之中,如通过挖掘现有教学内容中有利于开展素质教育的内容,以及提高校园文化氛围,这是高校开展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

教学管理制度是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制度的反映和组成部分。根据国家颁布的教育法规,上级颁发的规定、决定、条例、指示等制订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也是通过规章制度进行的常规管理,是维持政党的教学秩序的一种重要的教育手段。学校制订的教学管理制度虽然在一定的目的下具有稳定性,但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尤其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高校教学管理制度中有些规章制度经过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因而必须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

1、变教学计划为培养计划。

教学计划是根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培养目标制定的教学和教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教学计划历来都是学校培养人才、组织教学的主要依据,但缺乏完整的素质教育内容。在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构建新的人才培养模式是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现实要求,因而要变教学计划为培养计划。根据我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应用型人才规格的定位,我们构建了加强基础、注重实践、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使知识、能力、素质融为一体的培养计划。在培养计划中,将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课外教育培养活动整体优化,统筹安排。例如,在对学生的综合教育培养中,既包括第一课堂,又包括第二课堂,并且第二课堂中“社会调查”的内容还规定了一定的学分;在校四年,有两次社会调查要求。通过社会实践,使学生了解了社会,培养了爱心;克服了过去突出第一课堂,忽视第二课堂的弊端。通过产学研结合、必修与选修结合、共性发展与个性发展结合、教学管理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实施培养计划,将素质教育的思想贯穿于教学工作的始终,使学生全面协调发展。

2、改革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新一轮的人才培养计划,补充和修订了以可操作、灵活的学籍管理制度。如对优秀学生可申请免修某门课程,或免听某门课程。从而根据自己的能力,发挥自己的特长。如我校让曾经获得过“北京地区非物理专业大学生物理竞赛”特等奖的学生,申请到重点大学听课,同时使其可锡听学校的课程,但前提是必须保证完成作业,保证参加一些课程的实践教学活动。此类学生还可争取获得校内奖学金。另外,对优秀的留级生可申请免重修某门课程;对构成学籍处理的学生可跟班试读(既重修留级课程又修读原班新课程);放宽学生的试读次数,由原来的一次试读改为两次;学籍处理改变一年处理一次的做法,实行两年一处理。以便给学生较大的自主权和改正机会。

3、改革考试制度。

考试作为检查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历来受到学校的高度重视。但在教学管理中发现,学生考试不及格课程的补考存在较多弊端,与正常考试相比,缺乏有效的监控,在一定程度上缺少公正、公平,不能适应当前教学改革的要求。为了向学分制过渡,在“教改试点班”的试点和已实行的学年学分制的基础上,我校从99级开始全部取消补考,建立重修制度。在考试内容上,更加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考试的成绩记载上,从素质教育出发,适当取消百分制避免生硬的分数框框;在课程考试成绩中,提高平时成绩的所占比例。并试行教考分离的考试制度改革,成立院考试中心,对基础课的考试,从命题到阅卷,全面监控考试的质量,把好“出口”关。同时,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方法的改革,可采取撰写论文、写调查报告、课题的文献综述、产品设计等方法来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造能力;计算机基础课程增加上机测试;实验教学内容开设设计型和综合型实验;实验教学的考核重在基本操作的测试等。总之,从多方面加强学生的素质培养,改革现行的管理模式。

4、因材施教和创新能力培养。

在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规格的基础上,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掌握一定的经济和管理知识提供机会,拓宽工科专业学生的知识面,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学校近几年来,对工科专业的学生开设了市场营销辅修专业,这是我校进行教学改革的尝试,是因材施教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学生能力的重要手段。开设辅修专业,有利于推动学分制的实施进程,激发学有余力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复合型人才,达到拓宽学生就业渠道的目的。学生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分,学校将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辅修专业的开出,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和视野,提高了学生在就业市场中的竞争力,使一些学生在就业时竞争到了理想的工作。

创新教育是素质教育在高等教育中的进一步升华,高等教育应以创新素质的培养为素质教育的着眼点。创新能力的培养将成为大学教育的必由之路。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把素质教育落到实处,我们学校实施了“大学生研究训练(urt)计划”。这是以学生在课余时间动手实践活动为主,提高其综合素质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urt”计划可向学生提供更多的适合自己特点的培养机会,使学生尽早接受科研和工程素质训练,有计划、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因材施教。在实施“urt”计划的过程中,要求学生“以我为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获得独立训练机会。同时,重视引导和培养学生的团结协作精神,努力营造教学相长的学术研究氛围。

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论文篇十三

摘要:本文就主要针对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的构成来展开了探究,同时综合的对土地生态经济系统与土地资源持续利用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化的阐述,从而确保两者可以实现双赢和共同发展。希望通过本文的探究,能够为相关的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土地生态经济系统;土地资源;持续利用。

土地生态经济系统是确保土地资源持续利用的基础,在土地生态经济生产力的作用下,土地资源才能够实现持续利用,而在土地资源持续利用中,也会使得土地生态经济系统得到相应的转变。可以说,土地生态经济系统与土地资源持续利用之间有着明显的联系,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下面本文就主要针对土地生态经济系统与土地资源持续利用的关系进行深入的分析。

1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的组成元素。

1.1生态圈。

所谓的土地生态经济系统,就是由人工掌控的土地经济系统与土地生态系统两者结合构成的。地球是由生态圈所构成的,其生态圈总共分为5个部分,在地球的表面,各个区域的气候环境有着明显的不同,这样就会形成不同的生态系统。土地是生态系统的一种,其中子系统主要包括林地、矿地以及园地等。在所有的生态系统中,土地生态系统位于较高层次。从人类出现开始,土地自然生态系统就是人类生存所不可或缺的资源,人们就开始人为的对土地资源实施利用和干预。而在社会高速发展的前提下,农业以及畜牧业的出现和发展,使得人类活动相应的增加,对土地资源形成了过分的利用,导致水土流失状况的出现,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生态问题,土地生态系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1.2经济产品。

现阶段的土地生态系统已经被破坏殆尽,原有的纯粹土地生态系统已经不复存在,土地自然生态系统与土地经济系统之间是通过的生产、消费以及分配等方式来构成相应的土地生态经济系统。在劳动力劳动的作用下,可以将相关的资源和物质输入到土地自然生态系统中,从而实现资源和物产的循环,最终演变成为经济产品,从而为人们的生活提供充足的物质。然而,在土地自然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后,就使得这些经济产品的生产量也逐渐的减少,从而使得人们的生活质量水平也相应的下降。

1.3生态经济系统结构。

在很长一段时间,人们都将土地生态经济当做是进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石。通过土地经济系统和土地生态系统之间的循环往复,不断的实现能量的转换以及价值信息的传递。土地生态系统相对土地经济系统来说,其排在首位,而且有着决定性的引导作用。要想使得土地生态系统与土地经济系统之间可以实现有效的连接,就需要合理的针对土地资源实施开发和保护,人们对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是推动土地生态系统与土地经济系统有效结合的最佳动力源泉。所以,要准确和合理的对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结构进行分析,在保障土地生态系统正常运转的情况下,确保土地资源可以实现更为合理的应用,从而更好的提高土地经济系统的生产率,使得土地生态环境能够得到高效的改进,进而最终达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终极目标。

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论文篇十四

[摘要]20世纪80年代中叶以来,中国教师教育体制改革已初步实现由传统师范教育向现代教师教育的战略转型,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高等师范院校的教师教育职能有所削弱、普通综合高校的教师教育工作没有到位、中等师范学校的教师教育资源严重流失、教师进修院校的教师教育水平亟待提高、各级各类院校的教师教育模式落后单一等五个方面。以国际经验为参照,推进教师教育的本土化;以师范院校为主体,推进教师教育的开放化;以综合性大学为依托,推进教师教育的大学化;以提高质量为宗旨,推进教师教育的一体化,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现代教师教育制度,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战略选择。

[关键词]师范教育;教师教育;制度改革;教师教育制度。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教师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师范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教师教育资源的优化重组,封闭独立的师范教育体系日益开放,综合多元的教师教育格局日渐形成,初步实现了传统师范教育向现代教师教育的制度变革与转型,从而为我国教育事业,特别是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当然,其存在的问题也不少,需要认真地总结与审思。

一、高等师范院校的教师教育职能有所削弱。

在由封闭型师范教育向开放型教师教育转型的过程中,一大批师范院校通过内涵与外延的双重扩张、更改、扩展,晋升为多科性或综合性高校,师范院校的数量因此急剧下降。据资料统计,“的166所教育学院中,有2l所合并到高等师范院校,有10所改为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有34所并人综合性地方院校”“至,我国高师本科院校由87所增至97所,开展教育硕士培养的院校由29所增至57所,师范专科学校由140所减至45所”。其中,有些是师范院校之间的合并;有些是教师职前教育与职后培训机构的重组;有些是师范院校并入综合性院校;有些是师范院校兼并其他院校;有些是师范院校在原有基础上的转型与升级;等等。与此相应,相对独立专门的师范教育体系基本上被打破,在中国高等教育由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及其跨越式发展的过程中,师范院校发挥了巨大而独特的功能和作用。然而,教师教育改革转型的步子迈得过快,不少学校急功近利、盲目升格与扩容,既超越历史发展阶段,也缺乏特色与活力,结果导致一窝蜂、趋同式的无序竞争。这不仅使师范院校的主体地位有所削弱,制约了教师教育的改革进程,影响了教师教育的健康发展,而且也直接影响到向中小学输送充足的优质师源,影响到国民基础教育的发展。

一些师范院校跻身于非师范综合性大学以后,开始还是举全校之力办教师教育,后来则积极性下降,将教师教育降格为其个别二级院系的职责,教师教育的基本职能被弱化,沦为综合大学另类单一型的教育学院、教师学院和教育系的教师教育制度。一些师范院校经过合并、兼并,升级为综合性师范大学以后,其主要精力也是放在向外延式、多科性与综合化的发展方面,而对如何利用自身在培养中小学教师方面的深厚基础和丰富积累却缺乏足够的重视与热情,教师教育同样被置于其二级的教育院系内,虽然学校的名称和类型变了,但陈旧老套的师范教育模式并无实质性的变化。有资料显示:全国30多所省级以上的重点师范大学,甚至一些地方师范院校,也都陆续走向综合化,且对非师范专业的建设情有独钟,不断扩大非教师人才的招生和培养规模,努力提升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综合影响力。1995年,一般地方师范院校的非师范与师范专业之比平均为1:3,省属以上重点师范大学的比例在1:1左右;至20,非师范与师范之比则达到2:1至5:4左右。本来,国家引导高等师范院校转型,旨在开放和加强教师教育,进一步扩大和充实其教师教育的实力,使其能够充分挖掘和发挥自身在教师教育方面的传统优势和特色,进而在更高层面、多学科综合的学术平台上培养高素质教师;但在实际运作中,高师院校教师教育的主要职责和功能反而被弱化,甚至有被边缘化的倾向。

二、普通综合高校的教师教育工作没有到位。

在由单一定向的师范院校培养师资向所有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都可以培养教师转型的过程中,一些非师范综合性大学相继设置教育院系,参与教师教育,或兼并一些师范院校,组建担负教师教育任务的二级学院。但是,它们对国家改革师范教育体制、开放教师教育政策的认识远没有到位,其举办教师教育的宗旨在于填补学科空白、完善学科门类、加速综合化进程、提升综合化水平,进而挤入名牌或一流综合性高校,而不是凭借综合大学的学科优势及其科学和人文底蕴着力提高教师教育的水平和质量。同时,其学术至上的办学传统也决定了它无意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培养与培训方面下工夫。

因此,无论在教师教育的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和师资队伍建设上,还是在教师教育的教学研究和实践资源积累等方面,这些大学都还没有做好充分准备,且长期远离基础教育,对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实际,特别是对以来基础教育如火如荼的课程改革情况了解不多,缺乏从事教师教育的实践和经验。这种情况与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课程改革与教师教育改革有点相似。布鲁纳认为,当年美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失败,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对一线教师的培训缺乏必要的重视,以致中小学教师对课程改革的内容和意图没能充分学习和理解,缺乏足够的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其教训十分深刻,值得警诫。

从国际教师教育的进程来看,定向的教师教育体制转变为开放多元、综合规范的教师教育体系,在综合大学文理学院的基础上建设专门性的教育研究生院、教师学院或教育学院、教育系所等机构承担教师教育,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是,一国的教师教育范式总是受其特定的教师教育文化所制衡,并与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与教育发展的程度相适应。近代中国的师范教育,肇端于晚清的洋务运动,后经民国数十年的变更及新中国前期的大规模调整,至20世纪80年代中叶,已建成融清末和民初师范制度之长、层次分明而日臻完备的师范教育体系。即使在经历了最近20余年的改革以后,截至,全国仍有65%的中小学师资由保留原校名的154所师范院校培养,另外35%的教师教育任务,则由206所综合性院校承担,而这些院校大都出身师范,系由师范院校改头换面或合并升级而成,实质性从事教师教育工作的综合性大学寥寥无几,远未能达及当初所设定的提高教师教育质量和专业水准的本宗。

三、中等师范学校的教师教育资源严重流失。

在由老三级师范向新三级师范或二级师范转型即取消中等师范层次和增加研究生层次的过程中,大量优质的教师教育资源流失,突出表现为中等师范学校数锐减,小学新教师的质量不如从前。前些年,为提高小学教师和幼儿教师的学历层次,一大批中师相继分流,有的被裁撤,有的被合并,有的升为专科,有的则改为普通学校。起源于清末初级师范学堂、有着百年历史积淀和优良传统的中师教育资源流失殆尽。小学教师需要的是宽广而综合的人文、科学和艺术等方面的知识、能力、性格和情感素养,特别是在艺术方面,最好能有所专长,能歌善舞,能适应儿童活泼的天性,富于爱心、童趣、亲和力与教育情意。然而,师专的高等学校性质及其专业分科、课程设置和专深知识教学目标的导向,其重视理论知识灌输而忽视临床实习实践和操作技能培养的传统,与中师的素质培养模式有很大不同,既有悖于当前国际教师教育综合化的潮流,也不符合小学教师教育的要求,不利于优秀小学教师的培养。

过去的中师毕业生,虽然接受普通教育的水平较弱,但都是从各地优秀的初中毕业生中挑选出来的,且经过了严格的中等师范教育训练和掌握了较好的小学教育知识技能。现在的师范专科生却是在高等教育大众化形势下高考队伍中学业成绩相对较差的一部分学生,只达到专科的录取分数线。他们进入高校以后,学习能力、可塑性和艺术素养等大都不如中师生。他们毕业到小学工作以后,专业技能水平和综合教育素养也大都赶不上中师生。取消中师本来是要提高小学教师的学历层次和水平,结果却将中等师范学校长期形成的培养小学教师的一套好的传统和做法及其最可宝贵的教学资源丢弃,而未能有效地将其有机结合到高师教育的教学和人才培养实践中来,加以弘扬和光大。更为尴尬的是,二至三年制的师范专科教育一直停留在基础知识教学和应用知识教学混合实施的初级阶段。同一单位时间内,学生既要修满文理课程的学时学分,又要完成教育课程的学业修习,两头都吃紧、不深不透,不仅文理学科专业的知识学习难以到位,而且从事教育和教学实际工作的能力也得不到充分训练,处于世人所一直诟病的半吊子状态。难怪许多小学校长反映,现在的高师毕业生反而不如中师毕业生那样适应小学教育。

四、教师进修院校的教师教育水平亟待提高。

在由教师的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前重后轻且分离脱节向两者协调统一的过程中,不少教师进修院校和普通师范院校合并,试图实现教师职前职后教育的并重与对接。但是,其着力点仍然是教师职前培养的拓新和升格,教师的在职教育则由其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处)负责,而其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处)一直将工作重心放在包括教师教育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学历补偿教育上。真正意义上的中小学教师的在职研训基本处于副业地位,其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质量评价等也大致是照抄职前教育,没有自己的特色,不仅知识陈旧,实用性不强,原本与基础教育联系密切的优势丢失,而且受经济利益驱动,功利化的.取向也十分突出,教师的非学历继续教育退居次要,教学质量没有实质性提高,更未能充分体现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教师职前职后教育的初衷。也有一部分教师进修院校没有与普通高校合并或被兼并,继续承担教师的在职教育。此外,还有大量县一级的教师进修学校,有的已与县里的教科所、电大、教研室等整合,有的仍保持独立,但大都还承担着培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任务。毋庸置疑,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前20多年中,这类教师进修院校的一度恢复和快速发展。为应急性提高在职中小学教师的学历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教师教育要求的不断提高,其办学水平已不能满足基础教育的需要,特别是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日显落伍,理论水准和实践经验都跟不上。

一方面,其成人教育性质决定了这类院校缺少普通高校那种宽实深厚的科学人文底蕴、充满活力的学术研究氛围、严谨规范的教学育人传统及其自身教师的进修提高制度,因而这类院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和后劲及其知识更新和理论提高等,都赶不上普通高校的教师。另一方面,这些院校的教师长期在“上面”,对中小学一线课程和教学改革情况的了解还不如参加培训的学生(员)。本来,中小学教师的入职教育及其今后漫长的在职研修提高,与其职业生涯和专业发展紧密相连,是教师职前职后教育链条中的主要环节,也是教师教育终身化的基本内容。较之于教师的职前教养,其时限更长、难度更大,因而,对给其提供职后继续教育服务教师的要求也更高。

反观这些年的教师教育改革,情况刚好相反,教师教育者的水平大打折扣。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教育部5月发布的《0007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为99.1%,比上年提高0.23个百分点;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为97.18%,比上年提高0.84个百分点;高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为89.30%,比上年提高2.84个百分点。尽管其学历层次和水平的要求在世界范围内仍然相对偏低,但这却为广大中小学教师从学历补偿的困境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提高专业素养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也为广大教师进修院校加快实现教师的学历教育向学历后教育转型、加强与中小学合作、建立基础教育联盟,从而将教师的职后继续教育与其专业自主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创造了极佳的机遇。然而,各级各类教师进修院校的现况远不能适应这样的挑战和要求。

五、各级各类院校的教师教育模式落后单一。

在由传统师范教育向现代教师教育转型的过程中,教师教育学制与模式的改革、教师教育学科与专业的建设、教师教育水平与质量的评价、教师职业标准与资格的认证、教师专业自主与持续的发展等,都缺乏相应系统而操作性的设计和实效。除了北京师范大学和南京师范大学等少数高校加强教师教育的学科与专业建设、试行4+x长学制和分阶段培养模式,即按照综合大学的教师教育模式,前四年进行通识教育、文理学科基础知识与专业教育,后一年、二年或三年进行教师职业训练和教学专业教育以外(当然,4和x之间的分段培养,也有一个如何衔接与融合的问题),绝大多数高师院校还是沿袭四年制本科低层次混合培养教师的模式,即在四年的时间内完成综合性通识教育、文理学科专业教育和教师专业教育,其中还包括必不可少的教育见习和实习环节。无论是教师教育的学制改革和学时延长,还是其专业设置、课程安排和教学方式等,特别是在教师教育的学科与专业建设及教育实践课程建设方面,都还没有得力举措,远远落后于基础教育发展对高素质、高学历教师的需求。

尽管我国已出台不少有关政策,但是在借鉴国外经验而实施的面向社会开放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特别是面向非师范毕业生的教师专业资格考核方面,还积存不少问题。1986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同年9月国家教委下发《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宣布在全国实行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制度,199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12月《教师资格条例》、9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系列性法规政策颁布,201月全面启动教师资格认证工作。但是迄今为止,教师的资格认证一直没能很好地与教师的专业教育有效衔接起来。教师的考核标准要求太低。内容过于简单狭窄,形式也十分单一。考试合格即可获得证书,且全国通用,长期有效。对从教人员学历学位的要求还停留在20世纪90年代水平,认证测试只有《教育等》《心理学》《普通话水平》等少数科目以及几乎是流于形式的所谓面试、试讲和说课,既没有实际教学情况考察,也没有科学人文素养、学科专业知识、教育思想观念、教育基本技能、教育实践能力等综合考查,更没有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专业和不同层次教师的专门性考核。教师资格证没有级差、类别、时效和年限,没有定期考核、更新制度。认证工作远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提高教师职业的专业水准及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标杆和导向效用,认证体系亟待完善。

上述五个问题,既与教师教育改革的原旨和思路相背离,也与现阶段基本的国情和实际有距离。我国必须运用改革创新的战略思维,寻求科学的解决之道。

第一,应以国际经验为参照,推进教师教育的本土化。既注意开阔国际视野,充分关注国外教师教育改革发展的态势,积极学习别国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又注意其适切性,努力寻求教师教育的本土化,选择符合本国实际的教师教育发展道路。

第二,应以师范院校为主体,推进教师教育的开放化。既强化师范院校的主体职能、发挥其主力军作用;又坚持教师教育的改革开放,由低水平、单向度的师范教育转向高层次、多向度的教师教育。

第三,应以综合性大学为依托,推进教师教育的大学化。总结中国师范教育发展的百年经验,有一条基本规律,那就是随着基础教育的发展而不断提升教师培养规格;概观世界各国教师教育的演变历程,也有一条发展通则,那就是随着义务教育程度的升级而逐步实现教师教育的大学化。因此,应加大综合性大学参与教师教育的力度,改进培养模式,逐步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准。

第四,应以提高质量为宗旨,推进教师教育的一体化。现代教师教育既非传统意义上一次性、终结式的师范教育,亦非二元制、分离式的教师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而是统一于实践性很强的职前与职后及各自内部分学段、分学科、分层次和分类型的终身教育。因此,应以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为质量保障,将教师的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贯通起来,着力推进教师教育的一体化。

总之,教师教育的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中国特色现代教师教育的制度建构既应立足现实、基于国情,更应放眼世界、着眼未来,循序渐进,注重实效,从而为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作…新的历史性贡献。

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论文篇十五

摘要:现阶段我国的教育改革正进入到白热化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对高校的各方面管理都要能够进行优化发展,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要想将高校的整体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就要能够充分重视人事管理制度方面的改革,对人事管理要能有新的定位,从而来适应新的时代发展的要求。基于此,本文主要就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特征和重要性进行详细分析,然后对改革的实际情况以及优化策略进行详细的探究,希望能通过此次理论研究有助于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高校;人事管理制度;优化改革。

高校在当前的人事管理过程中还有着诸多问题存在,这对高校的进一步发展就有着阻碍作用。高校人事管理作为是高校管理体系当中比较重要的方面,在当前的人事管理制度中封闭式运行状态占据着比较重要的地位,和市场的发展已经存在这不协调的问题,所以对当前的高校人事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和发展就有着其必要性。

1.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特征与重要性分析。

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论文篇十六

1971年联合国组织提出了无障碍设计,这是设计领域的全新主张。无障碍设计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在当代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和人类有关的公共空间环境、各类建筑设施以及各类设备的设计与生产,都必须充分考虑到老年人、残疾人等具有不同程度生理伤残缺陷者以及正常活动能力衰退者的使用需求,配套能够及时应对、满足生理缺陷和功能衰退者的服务功能与装置,营造一个和谐的、充满爱与关怀的生活环境,从根本上切实保障人类能够安全、方便、舒适的生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城市建设的更加人性化,无障碍环境越来越受到政府和人民的关注。为了确保残疾人等行动不便者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城市建筑中的电梯,《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第7.4.2条款规定:在设有电梯的居住建筑中,单元式居住建筑至少设置一部无障碍电梯;通廊式居住建筑在解决无障碍通道的情况下,可以有选择地设置一部或多部无障碍电梯。无故障电梯应能够适合乘轮椅者、有视力障碍者或架床可进入和使用。安装在公共建筑中的电梯,必须是无障碍电梯。

1无障碍设计原则。

无障碍设计,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建设和营造一个环境,该环境能够为广大残疾人提供安全的空间,并能够方便地使用周围的设备,创造一个平等的环境,提供便利的服务。无障碍设计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设计理念,它包括了建筑、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环境、标识、网络信息、城市规划和产品等方面的内容,它解决了现实生活中极具代表的实际问题,为残疾人或是行动不方便的人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无障碍设计所针对的对象包括不同的群体,然后再根据对象确定设计原则及设计要求,最终设计出与之相对应的产品、辅助装置和空间等。

2无障碍电梯的设计。

2.1无障碍电梯的设计原则。

无障碍设计的最终目的是消除环境中的障碍,便于各类人群使用,把无障碍设计的原则和设计目的运用到无障碍电梯的设计中,形成无障碍电梯的设计原则,具体原则如下所述:。

2.1.1安全性原则:在确保操作安全性的基础上,设计能有效地避免因错误或粗心操作而可能造成的伤害,这就必须要使电梯的尺寸和空间更加合理。例如能够使轮椅灵活转向的空间尺度。

2.1.2适用性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正确和舒适的操作是大多数使用者的`需求,达到人、电梯和环境的和谐相处,重要的信息能够多途径表不出现,譬如超载报警提不,到达层站时的语音和颜色提不等。要有针对特殊群体的特殊设计,例如ici形选层按钮设计,能够省力地按下。

2.1.3易用性原则:无障碍电梯能够让使用者可以简单容易地使用电梯。电梯设计要素的排列必须要遵循人体工程学和视觉特性的要求等;依据信息的重要性程度,依次向使用者提供信息,例如电梯的选层按钮、开关按钮等应进行明显的分隔,以引起使用者的注意。

无障碍电梯的设计主要是针对使用者能够接触到的部分进行设计,主要包括电梯候梯厅和电梯轿厢两部分。对于只设有人、货两用电梯时,应考虑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电梯的情况。无障碍电梯的设置是解决医疗建筑竖向交通无障碍化的关键,在新建筑中使用的电梯一定要设计到位,至少要保证有一部无障碍电梯。

无障碍电梯的设计要考虑基本功能和辅助功能之间的协调作用,辅助功能是在保证电梯的基本功能的前提下才考虑设计的,而且辅助功能的增加不应成为基本功能的负担或是影响。总而言之,基本功能和辅助功能要素,要协调统一,这主要包括造型、色彩、结构、材料和加工工艺等各要素。

2.2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电梯轿厢的设计。

物质功能的主要载体是结构,产品物质的功能是通过结构的诸多集合而实现的,电梯轿厢结构通常是方形的,对于无障碍电梯,轿厢尺寸的设计要更加合理。电梯轿厢各组成部分的设计,需要考虑各部件位置按钮排列方式和高度等要素,控制按钮和选层按钮应清晰可见,与墙壁或其他装饰物等应有明显的区别。电梯形态要素分析,与使用安全性、审美等有很大的关联,处理好形态要素与功能的关系,可以为使用者提供便利,如采用圆形或圆角形按钮,按钮的接触面积要大、用力要小、操作便利。

无障碍电梯的轿厢设计要求如下:电梯门开启后的净宽不应小于0.80m;轿厢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轿厢正面和侧面的扶手应设置在离轿厢底高0.80^-0.85m处;轿厢侧面设置的带盲文的选层按钮,应设置在离轿底0.90^-1.10m高的地方;轿厢正面在离轿底高0.90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轿厢上、下运行及到站应有清晰显不和报层音响。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电梯轿厢选层按钮。

2.3电梯候梯厅的无障碍设计。

电梯候梯厅的设计对象应包括任何使用电梯的人,不仅要考虑到健全的人,而且还要考虑残疾人等身体不方便的人,因此电梯候梯厅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如下:候梯厅深度大于或等于1.80m;按钮高度0.90^-1.10m;对于无障碍电梯而言,具体的要求主要是候梯厅的入口净宽度均应在0.8m以上,以方便轮椅进入;显不与音响能清晰显不轿厢上、下运行方向和层数位置及电梯抵达音响;每层电梯口应安装楼层标志,电梯入口应设提不盲道。电梯候梯厅无障碍。

3无障碍电梯的使用及无障碍标识。

政府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无障碍通路、停车车位、建筑入口、服务台、电梯、公共厕所或专用厕所、轮椅席、客房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应设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已经对无障碍电梯有明确的规定:要使用无障碍标志牌。

4结语。

本文结合无障碍设计规范,对建筑物中的电梯的无障碍设计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总结了电梯无障碍设计需要注意的事项及要求,从而使电梯能够更好地为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方便的人提供更加安全的服务。未来电梯无障碍电梯设计的发展将充分利用太阳能、热能、风能和电磁能等能源,把人性化设计理念运用在产品设计中,真正实现以人为本,将人性化的原则和思路运用于无障碍电梯的设计中,在设计中更多地体现出对人的关怀,真正意义上实现无障碍化设计。

参考文献。

[1]无障碍设计规范.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

[2]文艳群,董继先.基于无障碍设计理念的电梯设计.包装工程,,(6).

[3]兰海.产品与环境的融合—谈产品设计在环境设计中的运用.设计论坛,,(108).

[4]张叶纂.老年人助行产品无障碍设计研究[d].江南大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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