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执行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合同的条款应当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以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提供一些常见合同的模板,供大家参考,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技术的合同篇一
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需提报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初办需正本和复印件,复办只需复印件)。
2.自营进出口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初办需正本和复印件,复办只需复印件)
3.规范有效的技术引进合同的中、外文本(正本和复印件)。
4.以销售收入为付汇基数的技术提成需附财务报表复印件。
5.填报技术引进合同申请表(不能空项、合同号、行业、合同类别):
(1)、专利技术的许可或转让;
(2)、专有技术的许可或转让;
(3)、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计算机软件进口;
(5)、与(1)、(2)内容之一相关联的商标许可;
(6)、涉及(1)、(2)、(3)内容之一的合资生产、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合作开发、合作研究等需填写准确。
6.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不能空项,支付方式、合同总价、技术费、企业代码)需填写准确。
7.付汇发票是外文的需译成中文。
8.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需具有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公司代理。
9.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提交齐备,为正式受理。
附件1:技术进口数据表 附件2:技术进口合同申请表 附件3:技术出口数据表
附件4:技术出口合同申请表
技术的合同篇二
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希望能对打击有所帮助!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公布,并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解释》,旨在进一步贯彻执行合同法、专利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就《解释》的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解读。
解读一:何为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技术合同的重要标的,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这种财产内容的技术性和特殊性,我国曾以专门的技术合同法予以调整,统一后的合同法也将技术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设专章予以规范。
如何精确界定技术成果的概念,直接涉及到技术合同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解释》在承继了原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技术成果的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类型,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就本质而言,作为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应当是一种技术方案,不包含技术内容的其他劳动成果,如一般作品和商标不能够成为技术合同标的。技术成果与知识产权是两个既有交叉而又不等同的概念。大多数技术成果享有知识产权,但并不要求技术成果必须能够或者已经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如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技术就可能是公知技术。
原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技术成果的一般类型,只是把技术成果分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成果;合同法也仅提到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这两种技术成果,没有明确提及新出现的一些知识产权类型,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于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特别是处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技术,既不属于技术秘密又不是专利,是一种处于特定阶段的有特殊法律意义的技术成果。为了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提供明确的指导,《解释》以开放式的规定列举了前述六种技术成果。
解读二:技术秘密又有新解释
《解释》参照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对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重新予以界定,即“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实际上这是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确认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中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要求统一规定为“具有商业价值”。这种规定更符合国际标准和惯例,有利于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强对包括技术秘密在内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解读三: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
对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解释》根据合同法体现的合同自由原则,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20xx年修订的专利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作出约定,对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当事人能否约定,未作规定。《解释》的这一规定补充了适用专利法有关规定的不足。
其次,要界定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解释》规定,职工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仍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离职”应当理解为包括退职、退休、停薪留职、开除、辞退等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的情形。
再次,要看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否系“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与过去有关规定相比,《解释》更加侧重考虑技术成果的技术性贡献因素,进一步弱化了物质贡献因素,要求不仅是要“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而且需要“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方可认定为职务技术成果。
解读四:关于技术合同的效力
在维持合同有效性上,根据《解释》的规定,对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签订的技术合同,主要是判断其责任的承担,而不要轻易以主体不适合而将合同无效;《解释》明确规定未办理生产审批或者许可证等不影响技术合同效力,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先许可合同的效力;对于以欺诈手段就已有成果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和就同一开发课题重复签约收费问题,以前是按照无效处理,《解释》对此按照合同法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的名义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或者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是技术提供方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符合约定条件的,《解释》规定要按照技术服务合同作有效处理。《解释》还规定不以就专利申请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在防止权利滥用方面,《解释》根据trips协议、参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参考国外的一些立法和判例,以开放式列举了“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这一合同无效事由的六种具体情形。在执行中要注意,因具有这些情形而导致技术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解读五:对侵犯技术秘密的合同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解释》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原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无“善意”的要求;已废止的司法解释仅增加了“善意”的条件,并未限定仅“可以在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
解读六:因技术成果出资而引发的权属纠纷的处理
《解释》依据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考虑到技术出资毕竟不同于资金和实物,并顾及交易习惯,原则上确认技术出资就是以技术的整体权利投入受资体,但也规定“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但书主要是指出资额过分低于技术成果本身的价值。《解释》还规定,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所有,其权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财产,不可能实行按份共有,但可以在利益分配上体现当事人关于比例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
解读七:关于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实施技术成果的权利
对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实施技术成果的权利。《解释》的规定既有从严限定的一面,也有从宽的一面。《解释》将“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限定为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技术秘密转让是指技术秘密成果的整体权利的让与,技术秘密使用是指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在同一研究开发项目中形成的技术成果只能有一项转让权,但可以同时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使用权,对同一开发项目产生的同一技术秘密,不可能由当事人作一次以上的转让,即使是许可他人使用,如果是独占或者排他许可,也必然会与其他共有人行使同样的权利发生冲突。因此,只能将这种权利限于自己使用和普通实施许可。
《解释》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自行实施权利,但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使用的,可以准许。作这种相对从宽的解释主要是考虑一些当事人不具备自己独立实施的条件,影响到技术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所以将一个普通实施许可视为其自己实施。
解读八:关于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程序
《解释》对程序问题的规定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在管辖上,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原则一致,一般以中级以上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以经指定的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对具有技术合同内容的混合合同纠纷,只要涉及到了技术合同争议,就应当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受理。二是在技术合同案件审理中发现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合同无效事由时的处理问题。《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以诉争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中发现可能存在该无效事由的,应当依法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利害关系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这样规定,是为了能够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解释》还就案外人主张权利时的合并审理与中止诉讼等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xx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xx]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xx年12月16日
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第二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第三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第四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
(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第五条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应当按照该自然人原所在和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分享。
第六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七条所称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包括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即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人民法院在对创造性贡献进行认定时,应当分解所涉及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第七条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前款所称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
第八条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办理前款所称审批或者许可的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受损害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条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二)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五)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使用费、提供咨询服务的报酬,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其造成的损失。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
第十二条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继续使用技术秘密的人与权利人就使用费支付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理。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
人民法院在确定使用费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通常对外许可该技术秘密的使用费或者使用人取得该技术秘密所支付的使用费,并考虑该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成果转化和应用程度以及使用人的使用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
不论使用人是否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人民法院均应当判令其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使用人已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使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
第十四条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二)对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有关咨询服务工作的技术含量、质量和数量,以及已经产生和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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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的合同篇三
甲方:
乙方:
第一条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除外。
第三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四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合同。单位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合同。就职务技术成果或者非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和被授予专利权的,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本系统或者管辖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广使用。使用单位对该项技术成果负有保密责任。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确定合理的使用费。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使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合同的管理机关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自批准时起成立。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担保。由第三者作保证人的合同,自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
第十二条合同中的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委托人应当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四条为订立合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十五条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应当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十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图纸、表格、数据和照片等,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十八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下列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
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订立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可以变更或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变更或者解除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二发生不可抗力;。
三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其权利和义务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第二十七条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第二十八条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
三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二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三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二十九条委托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研究开发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除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三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
第三十一条合作开发各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分享原则是:
一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研究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二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三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所列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当事人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五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但是,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十六条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许可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
二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并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项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在专利权有效期限终止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以后,专利权人不得就该项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十九条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
二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
三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转让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三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受让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三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转让方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合同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无权分享另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
第四十四条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阐明咨询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
二按期接受顾问方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委托方的问题;。
二提出的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所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付的报酬应当如数支付。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所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按照顾问方符合合同的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委托方承担。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的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第四十八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为服务方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
二按期接受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
二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四十九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违反合同,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服务方的工作成果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十条在履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过程中,顾问方或者服务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顾问方或者服务方。委托方利用顾问方或者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方。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发生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为1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本法施行以后订立的合同,不适用经济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五十五条本法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甲方:
乙方:
技术的合同篇四
甲方:
地址: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工程试验技术服务合同。
2、受甲方邀请的乙方工程试验技术服务人员应有准备,并且愿意同_______________合同段项目部甲方的公司的工程人员共同工作。
乙方人员在__________合同段项目部期间,应服从甲方的管理规章制度约束。
甲、乙双方执行合同期间,甲方同意:
1、为乙方技术服务组人员免费提供设备齐全的住宿;
2、为乙方技术服务组人员免费提供交通工具;
3、免费提供乙方必要和充分的劳保用品;
4、为乙方技术人员免费提供人寿保险;
5、为乙方技术服务组人员免费提供足够的办公设施和用品;甲、乙双方执行合同期间,乙方同意:
2、负责及时准确的对业主及监理试验室进行上报各种试验报表和相关资料;
3、负责工程中现场和室内所有的工程试验技术工作;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双方对本合同的解释如有不同意见,发生分歧和争执,或由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应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提交相关仲裁机关解决。
本合同的执行从____年_月_日开始至甲方工程完工为止。
本合同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名称: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名称: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技术的合同篇五
技术合同的特征有如下内容: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
2.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
3.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中许多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承担、技术专利权的获得、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表现形式等,受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调整。
4.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
5.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技术的合同篇六
技术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技术合同的重要标的,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这种财产内容的技术性和特殊性,我国曾以专门的技术合同法予以调整,统一后的合同法也将技术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设专章予以规范。
如何精确界定技术成果的概念,直接涉及到技术合同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解释》在承继了原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技术成果的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类型,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就本质而言,作为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应当是一种技术方案,不包含技术内容的其他劳动成果,如一般作品和商标不能够成为技术合同标的。技术成果与知识产权是两个既有交叉而又不等同的概念。大多数技术成果享有知识产权,但并不要求技术成果必须能够或者已经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如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技术就可能是公知技术。原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技术成果的一般类型,只是把技术成果分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成果;合同法也仅提到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这两种技术成果,没有明确提及新出现的一些知识产权类型,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于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特别是处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技术,既不属于技术秘密又不是专利,是一种处于特定阶段的有特殊法律意义的技术成果。为了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提供明确的指导,《解释》以开放式的规定列举了前述六种技术成果。
《解释》参照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对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重新予以界定,即“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实际上这是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确认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中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要求统一规定为“具有商业价值”。这种规定更符合国际标准和惯例,有利于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强对包括技术秘密在内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对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解释》根据合同法体现的合同自由原则,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20xx年修订的专利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作出约定,对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当事人能否约定,未作规定。《解释》的这一规定补充了适用专利法有关规定的不足。
其次,要界定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解释》规定,职工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仍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离职”应当理解为包括退职、退休、停薪留职、开除、辞退等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的情形。
再次,要看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否系“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与过去有关规定相比,《解释》更加侧重考虑技术成果的技术性贡献因素,进一步弱化了物质贡献因素,要求不仅是要“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而且需要“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方可认定为职务技术成果。
在维持合同有效性上,根据《解释》的规定,对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签订的技术合同,主要是判断其责任的承担,而不要轻易以主体不适合而将合同无效;《解释》明确规定未办理生产审批或者许可证等不影响技术合同效力,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先许可合同的效力;对于以欺诈手段就已有成果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和就同一开发课题重复签约收费问题,以前是按照无效处理,《解释》对此按照合同法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的名义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或者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是技术提供方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符合约定条件的,《解释》规定要按照技术服务合同作有效处理。《解释》还规定不以就专利申请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在防止权利滥用方面,《解释》根据trips协议、参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参考国外的一些立法和判例,以开放式列举了“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这一合同无效事由的六种具体情形。在执行中要注意,因具有这些情形而导致技术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解释》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原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无“善意”的要求;已废止的司法解释仅增加了“善意”的条件,并未限定仅“可以在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
《解释》依据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考虑到技术出资毕竟不同于资金和实物,并顾及交易习惯,原则上确认技术出资就是以技术的整体权利投入受资体,但也规定“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但书主要是指出资额过分低于技术成果本身的价值。《解释》还规定,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所有,其权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财产,不可能实行按份共有,但可以在利益分配上体现当事人关于比例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实施技术成果的权利。《解释》的规定既有从严限定的一面,也有从宽的一面。《解释》将“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限定为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技术秘密转让是指技术秘密成果的整体权利的让与,技术秘密使用是指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在同一研究开发项目中形成的技术成果只能有一项转让权,但可以同时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使用权,对同一开发项目产生的同一技术秘密,不可能由当事人作一次以上的转让,即使是许可他人使用,如果是独占或者排他许可,也必然会与其他共有人行使同样的权利发生冲突。因此,只能将这种权利限于自己使用和普通实施许可。
《解释》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自行实施权利,但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使用的,可以准许。作这种相对从宽的解释主要是考虑一些当事人不具备自己独立实施的条件,影响到技术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所以将一个普通实施许可视为其自己实施。
技术合同内容的混合合同纠纷,只要涉及到了技术合同争议,就应当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受理。二是在技术合同案件审理中发现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合同无效事由时的处理问题。《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以诉争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中发现可能存在该无效事由的,应当依法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利害关系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这样规定,是为了能够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解释》还就案外人主张权利时的合并审理与中止诉讼等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技术的合同篇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委托方)委托_________(受托方),由_________公司作保证人,完成_________科技协作项目。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1.协作项目名称及其主要内容:
_________.
2.技术经济要求:
(1)技术要求:
_________.
(2)经济要求:
_________.
3.计划进度: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完成_________;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完成_________;
_________.
受托方按计划进度须向委托方和保证人报告完成情况。
4.协作方式:
_________.
5.经费和物资概算:
(1)经费:_________.
(2)物资:_________.
6.违约责任:委托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受托方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委托费。委托方不履行合同时,不得追回该项费用;受托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全部退回该项费用。
7.保证人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并帮助解决委托方和受托方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8.受托方完成协作项目后,应做出报告,并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经委托方、受托方和保证人三方共同协商确定的专家进行评审,符合合同要求则为完成。
9.协作项目完成后,委托方付给受托方下列的报酬:
_________.
10.当事人应当对下列技术资料在_________期限内承担保密义务:
_________.
11.争议及解决方法。
_________.
12.协作项目完成后的技术成果归_________所有。
13.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____份,委托方、受托方、保证人各执_________份。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 受托方(盖章)_________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主要研究人员: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技术的合同篇八
xx县第二印别厂(甲方)
立合同者:xx市印别厂(乙方)
王xx(丙方)
因生产业务需要,xx县第二印别厂聘用xx市印利厂退休工人王xx担任技术指导,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共同信守。
从一九xx年x月x日起到一九xx年x 月xx日止。合同期满后,如需续聘,应重新办理手续。
丙方应服从甲方领导,遵守规章制度,合同期间不得同时接受其他单位聘用。精心传授技术,二年内培养十二名技术员。合同期满时十二名技术员均能独立上岗。
合同期内,甲方每月付给丙方固定报酬900元,奖金、补贴以及工伤待遇按聘用单位固定职工标准执行。退休费仍由乙方负担.丙方不得索要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报酬。
合同期内,甲、丙双方不得解聘或辞聘。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解聘或辞转时,需征得双方同意方得解聘或辞聘,并由甲方将解聘或辞聘情况通知乙方。
甲、乙、丙三方都应严格遵宁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执行中如有争议,由甲方所在地区劳动仲裁处协调处理。
如有未尽事宜,由签约三方协商修订。
经主管部门签证盖章后生效。甲乙、丙方各执一份,甲方地区劳动仲裁处一份。
甲方:xx县第二印别厂(章)乙方:xx市印利厂(章)代表人:刘xx(章)代表人:陈xx(章)
丙方:王xx(章)
鉴证单位:xx县劳动争议仲裁处(章)经办人:xxx
一九xx年x月xx日
技术的合同篇九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它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1、委托开发合同委托方的主要义务包括:按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等。
2、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方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制订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等。
3、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按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等。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并支付使用费。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资料、进行指导、承担保密义务;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费用和承担保密义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其是所提供的技术合法拥有者,并保证该技术完整、无误、有效;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密义务等。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科技人员作为受托人就特定技术项目向委托人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析报告等工作成果的合同。
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资料、数据;接收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等。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解答委托方的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合同的要求等。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委托人承担。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按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等。受托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等。
技术的合同篇十
甲方:乙方:
丙方:
为进一步提升某生产水平,彰显某物特有的风格特色,促进其某物质量与某品牌需求的紧密结合,(简称甲方,下同)与(简称乙方,下同),以(简称丙方,下同)基地单元建设为依托,在某物科技项目研究、生产指导、人才培养、技术培训等方面建立长期全面的科技合作关系,依托某研究所雄厚的科研实力,将 某物做精、做强。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立足科技兴 、人才兴业、突出特色等目标。经三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合作框架协议:
一、合作目标
依托某研究所人才资源和技术等优势,建立领导、专家及科技人员定期互访互动机制,通过科技支撑、项目拉动、合作研究、资源整合,成果共享、技术培训、人才培养与交流等形式,提高 某物生产水平,建设具有 特色的优质某物基地。
二、合作方式
目的方案制定、项目实施、项目总结和项目结题等工作,确保合作的高效运转。
(一)合作项目研究
1、 研究方向
以“”为目标,开展 某物生产应用技术研究,提升 生产技术水平,近期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研究工作:
(1)以提高某物质量为中心,重点解决制约 当前某物发展的瓶颈问题和关键技术,提升某物生产技术水平。
(2)以突出 某物特色为突破口,重点开展影响 某物可持续发展的具有前瞻性的项目研究。
(3)以节工降本,提质增效为目标,逐步开展适应 区特点的某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的农机和农艺研究。
2、运行方式
(1)乙方承担甲方提出的制约某物生产发展的关键性技术问题的研究。
(2)甲方协助乙方完成乙方承担的 或的相关研究项目。
(3)甲乙丙三方共同申请并承担国家有关部委、有关部门等的研究项目或甲、乙两方共同向丙方申请科技项目。
3、成果共享
科技成果和专利等归三方共有,在项目结束后,三方可向有关部门申报鉴定和科技成果奖励。
(二)人才培养
1、乙方是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单位,目前有国家统招博士、硕士,同等学力,在职攻读推广硕士等四种培养模式,现拥有博士、硕士生导师多人,涉及育种、栽培、植保、生物技术、品质评价等多个学科。甲方人员可根据自身需求报考乙方高层次人才培养相关专业。
2、甲方可利用自身的人才、试验条件等优势,建立学生实习基地,参与乙方研究生的培养。
(三)技术培训
乙方有多年从事某物基地工作的专家及各学科不同层次的研究人员,可根据甲方某物生产的需要,对当地的生产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或培训。乙方应甲方要求可采取较为灵活的培训方式。一方面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人员到乙方接受相关技能系统培训,另一方面甲方可组织分公司、等基层科技人员到乙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开展集中培训。
三、运行机制
1、三方共同组建项目组,按项目合同要求实行项目目标管理。
2、根据甲方生产需求,双方共同确定年度研究工作目标计划,制定合作项目和实施方案,合理分工,加强经常性交流沟通,每年召开一次研究工作总结交流及下一年度工作安排会议,以项目合作为载体开展日常工作,实行阶段目标责任管理。
3、建立科研经费专项管理帐户,对合作经费进行管理。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自身需求对乙方提出其工作任务目标,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展进行检查、考核。对乙方在 开展工作给予协调、配合,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食宿、交通等条件。
(二)项目研究
1、根据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在与乙方进行协商后向乙方下达研究项目,并进行监督检查,直至验收。
2、有权对乙方提出的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实施。
3、有责任协助乙方保质、保量地完成乙方安排的项目和双方合作项目的各项工作。
(三)人才培养
1、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情况,报考乙方高层次人才培养相关专业农业推广硕士研究生。
2、可根据生产需要向乙方提出员工的培训计划,并负责培训班的组织工作,为乙方授课人员在交通、食宿等方面提供便利,使其顺利开展工作。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在甲方建立“某研究所 试验基地”,通过该基地实现三方项目合作、人才培养和资源共享。
(二)项目研究
1、根据甲方当前和今后烤 生产发展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承担甲方下达的研究项目。
2、乙方承担的国家或行业的有关项目,邀请甲方参加、协作共同完成。
3、甲乙双方共同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科学研究项目。
4、针对目前生产上突出的问题和关键技术向甲方提出项目研究计划,经甲方审核通过后负责科研项目实施。
5、有偿负责甲方委托的试验、示范等样品的分析检测任务等。
6、向甲、丙双方提交项目年度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人才培养
1、协助甲方报考高层次培养人员的报名、考试、查询及授课、落实导师、论文答辩等工作。
2、根据甲方对生产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派专人进行授课。
(四)财务管理
建立科研经费专项管理帐户,除乙方自己产生的研究费用外,对甲方所产生的研究经费进行报销,于12月10日前向甲、丙方提供年度经费决算报告。
六、丙方权利与义务
1、丙方提供甲乙两方合作经费,每年约 万元,主要包
技术的合同篇十一
填写说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法:
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84规定填写。
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的合作开发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
包括开发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开发目的、使用范围及效益情况、成果提方式及数量。
提交开发成果可采取下列形式:
1.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
2.磁盘、磁带、计算机软件;
3.动物或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
4.样品、样机;
5.成套技术设备。
五、研究开发计划:
包括当事人各方实施开发项目的阶段进度,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期限等。
六、技术情报资料的保密:
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双方可以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七、其他: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八、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九、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技术的合同篇十二
甲方:地址:邮编:电话:
乙方:性别:年龄: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方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1、合同有效期自月年。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
2、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每月人民币。
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xx乙方(公章):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法定代表人(签字):xx。
xx年月日xx年月日。
技术的合同篇十三
本合同委托服务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委托方与受托方(以下称“双方”)就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服务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服务报。
1、效果图制作费预复50%费用,在委托方收到效果图后,,一周内全额支付服务方。
2、收费内容:
(1)如果只做一张夜景鸟瞰图和一张白天鸟瞰图,价格分别为:夜景鸟瞰图:_________元/张,白天鸟瞰图:_________元/张.
第二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守约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后15天内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在通知发出15天之内,如违约方未能纠正违约,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合同金额5%的赔偿金。
第三条: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签名)。
服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
年____月___日。
技术的合同篇十四
经甲乙双方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特制订以下合同条款,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________。
二、项目范围及面积________董家沿街楼的室外路面、道路、绿化、给水、强弱电、暖气、雨水、排水等的设计工作,项目规划面积约________m2。
三、项目服务范围。
本项目所设计成果经甲方审定后需提交资料内容如下:
1、室外路面及道路硬化图(4套)。
2、室外景观绿化施工图(4套)。
3、室外给排水施工图(4套)。
4、室外强弱电施工图(4套)。
以上设计图纸电子版资料在设计成果完成后交付甲方。
四、图纸交付时间。
乙方于甲方提供现场资料后_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纸的设计。
五、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
合同总价________元(含出图费及税金等所有费用),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总设计费的30%,图纸设计完成交付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所有费用。
六、甲方责任。
1、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需设计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方可执行。
2、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交付的设计图纸交付或转让第三方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七、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向甲方提交设计成果。
2、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交付的文件及图纸等技术资料。
3、乙方应按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及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确保满足施工要求。
八、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技术的合同篇十五
一、甲方请乙方就工程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乙方愿意提供这样的服务。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范围如下:
1、坝基岩体稳定、变形及基础处理措施。
2、大坝下游的防洪防冲和岸坡保护问题。
3、库岸滑坡涌浪问题及岸坡变形观测技术。
三、乙方的责任如下:
1、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月份内派遣____名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的专家来中国进行____天的技术咨询服务,派出技术咨询专家的名单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专家应到现场考察,并正确、全面地解答甲方人员提出的咨询问题,在离开中国前,向甲方提出咨询报告初稿,并在离开中国后一个月内提出正式咨询报告一式____份,报告内容应包括附件一所列内容,并用英文书就。
3、乙方的专家在中国进行技术咨询服务的时间为____个日历日(包括四个旅途日和三个周末日),每周工作____天,每天工作____小时。
4、专家在中国工作期间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工作地区的有关规定。
5、乙方将正式的技术咨询报告给甲方寄出后,应以电传通知甲方如下内容:报告寄出日期、邮单号。
6、技术咨询报告如在邮寄途中丢失,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免费补寄。
四、甲方的责任范围:
1、考虑到本协议第二、三条所规定的乙方所提供的咨询服务,甲方支付给乙方一笔总费用,其金额为________元(大写____美元整)。
2、为乙方____名专家提供在中国境内食、宿及工作需要的交通。
3、提供工作必须的技术资料、图纸和技术文件。
4、提供在中国工作所需的翻译人员。
5、协助办理专家出入中国签证和在中国居留、旅行手续并提供方便。
五、费用的支付。
1、本协议书的费用以美元支付。
2、本协议总金额____%,计____元,在乙方派出的专家到北京后,甲方凭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____天内通过____中国银行和____商业银行向乙方支付。
3、本协议总金额____%,计____美元在乙方完成技术咨询服务并提交正式的技术咨询报告后,甲方凭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____天通过____中国银行和____商业银行向乙方支付。
六、凡在中国以外所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中国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双方应对互相提供的一切资料给予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者透露。
八、税费。
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协议的一切税费,由甲方支付。
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乙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协议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支付。
3、中国境外课征有关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将由乙方支付。
九、甲方和乙方在执行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执行本协议的一切文件与资料应以英文书写并采用公制。
十一、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需经中国政府批准才能生效。本协议以英文写成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技术的合同篇十六
甲方:
乙方:
为了更好的发展中国水晶影像事业,______水晶影象工艺品厂开发出电脑制作水晶影像工艺。
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电脑彩色水晶影像制作技术加盟达成以下的协议条款:
1、技术培训(3种技术:双面透,单面高清晰度技术,免打磨技术)。
2、水晶专用打磨抛光机一台。
3、水晶专用固化灯一台。
4、样品5个(学员亲自动手实习)。
5、进口抛光粉半斤。
6、教学软件一套。
7、技术资料一份。
8、凡学员可以享受样品款式订做业务,及激光雕刻,喷字,等附加服务。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乙方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技术的合同篇十七
甲方:____________(技术出口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写明名称、法定代表、注册国、法定地址等;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地址)。
乙方:____________(技术引进国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写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等;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地址)。
甲乙双方就转让________________(技术名称)达成协议如下:
(写明甲方的基本情况);乙方为受让方(写明乙方的基本情况)。
(写明转让技术的名称、范围、技术指标及技术资料等技术条件。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技术对象、目标、内容、工艺过程、工艺要求技术参数、技术资料等。)。
(是独家转让还是普通许可,要在合同中订明)。
(要写明价格条件,用何种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在什么阶段支付等内容)。
(要写明技术验收包括技术资料的验收和产品考核验收。通常要规定验收的时间、地点、次数、人员标准和费用等方面的内容。)。
(写明该技术的各种指标和先进程度,对涉及到专利权等技术权利要作出相应的承诺,以确保引进的技术不发生权益纠纷。)。
(写明技术培训的内容,通常包括培训的人数、专业、时间和期限,培训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技术服务通常包括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的专业、人数、级别和工作时间等。)。
(应明确技术保密范围和期限。保密期一般是不超过合同的有效期限。)。
(写明受让方对技术的使用权、制造权、销售权及出口的规定、权利行使的范围和条件等内容。)。
(不可抗力条款主要包括不可抗力的范围,后果,处理及免责范围。不可抗力一般应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又可分为两类,即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合同中必须对这些问题加以明确规定。)。
(包括违约构成、违约补救、索赔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____国________地________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依据中国的法律裁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争议。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因_______________终止(写明终止的原因)。
(写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技术的合同篇十八
签订地点:xxxxxxxxxxxx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地址:
企业负责人:
受托方(乙方): xxxxxxxxxxxx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xxxxxxxxxxxx设备缺陷管理系统技术服务项目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服务内容及方式
2.1服务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设备缺陷管理系统》软件一套。
2.2服务方式 :1、现场技术支持;2、电话技术支持、电子邮件技术支持;3、网络远程技术支持;4、系统运行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软件免费升级。
2.3 技术服务达到的技术要求及考核验收指标/标准:按甲乙双方确认的《设备缺陷管理系统技术规范书》为依据验收。
3.服务期限、地点及进度安排
3.1服务期限: 自 本合同签订后六十天内。
3.2服务地点: 甲方信息中心。
4.资料的提供
4.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组织机构图、人员名单、工作表格及工作流程、工作规范管理文档等。
4.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资料:
《设备缺陷管理系统》软件一套及相关的产品使用手册。
5.验收时间、地点和方式
5.1甲方在 乙方服务时间内安装调试结束后 ,经过一个月的试运行(双方无修改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甲方中心机房进行验收项目成果,验收根据按甲乙双方确认的《设备缺陷管理系统技术规范书》为依据验收。
5.2甲方验收后出具 验收报告 ,作为验收结果的书面材料。
5.3本合同服务项目的保证期为 壹 年,自项目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如发现服务质量有缺陷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修正、返工。
6.费用及支付
6.1本项目技术服务费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整。本项目技术服务费由甲方承担,依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
6.2合同签订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软件预付款(合同总款的30%)即万元(大写: 整)。
6.3项目实施完成,通过甲方验收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全款的50%,即 万元(大写: 整) 。验收后满一年质保期软件运行稳定,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余款 万元(大写: 万元整)。
7.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外,双方约定如下:
7.1甲方权利
7.1.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技术服务成果;
7.1.2有权随时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7.1.3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7.1.4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
7.2甲方义务
7.2.2向乙方提供以下工作条件: 保证软件安装调试有效网络平台;
提供上述工作条件所需费用由 甲方 负担;
7.2.4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7.2.5按约定验收项目成果。
7.3乙方权利
7.3.1接受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材料;
7.3.2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工作成果后获得报酬;
7.3.3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或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在接到上述资料或开始工作的 一 天内,通知甲方改进或者更换。超过上述期限不提出改进或更换要求的,视为甲方提供的资料和工作条件已符合合同约定。
7.4乙方的义务
7.4.2乙方在进入甲方工作场所时,须遵守甲方厂规厂纪,如因违反甲方厂规厂纪造成乙方损失,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4.3项目验收后,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
8.不可抗力
8.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采取积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十五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
8.3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或任一方未积极采取减损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如本合同目的仍可实现,双方应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或合同有关执行期间应相应延长。
9.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责任:
9.1.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导致乙方无法按约定标准完成服务项目的,应当承担合同金额 5 %的违约金。
9.1.2甲方迟延支付项目报酬的超过 十个工作 日的,每逾期一日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9.1.4其他约定:
9.2乙方违约责任
作成果符合约定标准。乙方如在约定的补救期到期后仍未能按标准完成服务,或甲方不同意给予乙方补救期的,甲方有权在补救期到期后或合同履行期到期后,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虽经乙方补救完成工作,但已构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按9.2.2支付逾期违约金。
9.2.5其他约定:无。
10.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其它约定
11.1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1.2本合同正本一式四 份,甲方执 两 份,乙方执 两 份。执行本合同所需要的通知、报告及其一些通讯信件,均以书面形式有效并以书面形式传送到甲乙方指定的地址。
甲方(签章):xxxxxxxxxxxx乙方(签章):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技术的合同篇十九
一、总则:
1.1、总合同:甲方与业主签定的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以下简称总合同),乙方均予以遵守。
1.2、承包合同:经双方协商,在总合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乙方自愿承担本工程的部分工程项目施工,为明确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的权力、义务和经济责任,签订合同以共同遵守。
1.3、处理总合同、承包合同所遵循的准则:
1.3.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合同条款。
1.3.2、除本承包合同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总合同各项条款。
1.3.3、本合同要求乙方自备必要的、必需的人员、设备及器具等。
1.3.4、如乙方将承担的工程进行分包,则本合同自行解除,乙方不得再分包。
二、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xx的部分路基土石方工程。
2.2、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合同,法定应缴纳的各项税金由乙方承担。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价格风险及国家政策调整风险,一并计入单价里,以后不作任何调整。
2.3、合同范围:xx内的路基土石方工程、排水、防护、支档工程等,除与业主签订的总合同路面工程及涵洞工程外的该段所有工程内容。
2.4、工程内容:
2.4.1、临时道路的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费):包括路基范围内的主便道、取土场至路基的便道以及材料进场便道。包含为完成该项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修筑便道所需的所有材料,如白灰、山皮碎石等)、机械费、以及临时道路的养护、拆除(包括原有道路的养护),并在路基两侧设置临时排水沟,保证便道的畅通等。施工便道要求能供甲方在施工期间的重载大车的通过。
技术的合同篇二十
甲方: ×国××公司 法定地址: ×××(电话,电报挂号,电传)
乙方: 中国××公司 法定地址: ×××(电话,电报挂号,电传)
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详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国国境的签证和在××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1.乙方人员在×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2.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满一个月的工资=月工资/30天×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国之日起到离开×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三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公司××帐户,并按×国×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 甲方将乙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国××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银行××帐户。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到××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返回××,由甲方通过××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货币及数量)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需要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一)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一一10平方米;
(二)其余人员为4一一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饮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1.乙方工作人员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2.根据工作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
平时加班为日工资的150%.
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十七天。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月工资/30天×假期工作天数。
权享受回×××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他项目上工作。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两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超过两个月的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
紧急事假,超过两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两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1.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两个月内负责支付在××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两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一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的旅费和替换者来××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国通行的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项措施。
2.在××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或骨灰运回××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
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1.乙方人员在××服务期间,应遵守××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
乙方人员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1.服务期为×年,从乙方人员到达××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期满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3.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年后,月工资增长百分之十五。
1.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并在甲方通知后的三个月内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2.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签字期间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的人员,不享受从××到××的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至××的旅费。
4.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1.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个月的预付款,并在四个月内偿还。
2.乙方人员抵达××后,××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十五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定其他形式的担保。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及其实施负有保密责任。
双方在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可协商修改,补充乃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但不影响当事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和合同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甲方协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请一名当地律师担任乙方的法律顾问,以协助和指导乙方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本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由双方协商同意的第三国实体法,并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20××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国×市签字。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约日期:
技术的合同篇二十一
甲乙双方于20xx年6月就江润北城天地项目签署了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r2nr1101/80,以下简称“原合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部分技术规格进行了变更。具体约定如下:
一、 变更内容
1、由原合同共增加rmb 17600.00元,增加的款项在甲方支付相应设备的第3期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2、原合同共减少减少的款项在甲方支付相应设备的第期款时扣除。
3、原合同价格不变,付款方式按原合同执行。 三、 交货期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本协议未涉及事宜,仍按原合同执行。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_肆份,双方各执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盖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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