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自查报告(实用17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6 03:36:36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自查报告(实用17篇)
时间:2023-11-26 03:36:36     小编:JQ文豪

计划可以使我们有条不紊地进行工作,减少错误和失误的概率。和他人沟通合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计划。以下是一些计划制定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计划。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自查报告篇一

1、截止二0一一年五月柳江街道共有流动人口人,并且均为流出人口。其中人为男性,流出方向以国外印度居多,有人为女性,其中已婚人。

2、柳江街道的流动人口中没有新生儿的出生。

3、流动人口中流出、流入育龄免费手术落实率。对流入柳江街道的育龄妇女都查验了婚育证明;对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都建立了档案;免费为流入和流出的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测和对流入我镇的已婚育龄妇女完全免费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孕检率和免费手术率达到了100%。

按照上级要求,我镇对流出人员免费办理婚育证明,并及时通过信息平台了解柳江街道流出育龄妇女的现状;柳江街道流入人员比较少,极少部分外省市流入到我镇务工的流动人口,柳江街道对流入到我地的流动人口,及时查验婚育证明,并免费为他们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和发放避孕药具,并定期对他们走访,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针对户籍在柳江街道,但不在柳江街道长期居住,而在其他乡镇居住的育龄妇女。柳江街道积极与其居住的所在乡镇联系,进行育龄妇女的交接,由柳江街道开出育龄妇女交接单并把育龄妇女的当前情况告之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作到及时管理,不漏人。对流出到省内、省外的育龄妇女,柳江街道都及时填写育龄妇女信息个案提交查询表,把育龄妇女的各方面信息填写详细,通过信息个案查询,并及时为其建立档案,使流动人口底数清。

1、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得荣的高度出发,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作为全镇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摆到突出位臵,纳入目标管理,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全面落实“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要求,着力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新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全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呈现出依法管理、优质服务、规范有序、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

2、一是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常识等便民信息服务措施;二是在流动人口密集处公示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服务机构的地址、服务项目及联系电话,为流动人口提供方便、及时有效的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和生殖健康服务;三是对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依法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后,建立流动生殖健康档案卡;四是在流动人口密集的场所,设立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随时发放避孕药具;五是免费为流出人口发放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上门为留出人口办证,在与外出人员签订协议时,不得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或保证金;六是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其家庭应该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政策,加强对流动人口家庭的上门访视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尽力帮助流出人口解决家庭困难。

3、我镇至今还没有接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访、投诉案件。

按照打造“示范乡镇、创建计生优质服务的原则”,加快机制建设的要求,更新理念,创新举措,针对我街道人群结构、居住特征、生活方式和就业特点的变化,积极探索计生工作新模式、新方法。一是强化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坚持把工作重心下移到各村各户。规范计生工作,整合资源。二是抓住我镇特点,围绕落实属地管理和现居住地管理体制,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运行模式。不断加强计生队伍建设,以育龄群众为主体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体系。调动了群众自主参与计生事务的积极性,杜绝了漏管现象的发生,使特殊育龄人群管理不再“特殊”。三是大力实施“网上计生”工程,健全人口计生信息共享体系,优化提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搭建信息网络平台,形成互联互通的人口计生信息网络。

时至今天,“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的.观念依然还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现代人尤其是远离城市的农村人的生育意愿和行为。据了解,多数家庭希望儿女双全,主要原因一是想减轻将来养老给子女带来的负担;二是给自己的晚年生活多一份寄托。

解决问题的对策:首先,计生部门积极上门开展宣传咨询服务,及时宣传相关管理政策制度,提供计生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其次,我们抓好重点人群的服务。凡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现居住地定期享受免费的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对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催要当地计生部门服务证明或回原地接受服务,有效地防止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三是积极提供各项优质服务,将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延伸到流动人口中,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生育服务,使其真正享受到一视同仁的待遇。

很多应该接受管理与服务的对象成了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盲点。户籍地管,人不在,不知情;居住地管,婚育情况不清,有些还认为是有单位管着的;而工作关系所在的单位呢,则人在外,管不着;你认为该你管,我认为你在管,实际上却成了“几不管”,管理归属不明,管理责任不清。

解决问题的对策:为了杜绝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那种“拈轻怕重”、你推(责任)我争(利益)的不利局面,为了不致使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断档脱节,推行计划生育属地管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以现居住地为依据,划定归属,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一要在深化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创新机制上多下功夫,满足群众需求。二要强化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做到“四个抓好”。即:抓好源头工程,做好流出人口的管理;抓好源尾工程,做好流入人口的管理;抓好畅通工程,做好流动人口户籍地与流入地的双向联系工作;抓好服务工程,做好流动人口的维权工作。三要充分调动村级计生服务员的积极性,因为村干部是农村工作的先锋,是乡镇政权在农村贯彻落实政策的“左膀右臂”。离开了村干部的配合,就好比鱼离开了水。所以要尽可能的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村干部特别是计生干部的待遇。

柳江街道办事处。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自查报告篇二

在现在社会,报告与我们愈发关系密切,报告根据用途的不同也有着不同的类型。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的自查报告,欢迎阅读与收藏。

根据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题评估工作的安排,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各乡镇按照上级安排不折不扣地做好这项工作。同时,县人口计生局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认真对照评估标准,深入开展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服务管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由于我县经济基础薄弱,形成了外出人口多、流入人员少这样“一多一少”的特点。通过自查,全县共有流出人口7214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3968人,流出人口办证率为93%。全县共有流入人口255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89人,流入人口验证率为100%。

1、低生育水平不稳定。从近几年的情况看,我县虽然能够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但是由于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占有较大比例, 这些流出人员的婚、孕、育情况难以掌握,为人口目标的顺利实现留下了隐患,低生育水平存在反弹的潜在因素。自查发现,从xx年截止到xx年年年底,全县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共有出生92人,其中计划内78人,违法生育14人,计生率仅为85%。

2、流动人口的知晓率有待提高。虽然我县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了多次宣传,但仍有大部分流动人口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缺乏必要的了解,存在宣传死角,影响了流动人口的知晓率。

3、乡镇领导重视程度有待提高。有些乡镇领导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流动人口是现居地管理为主,认为这项工作不会影响全局,使得流动人口工作很难被摆到重要位置,工作被动应付。

4、流动人口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能力参差不齐。由于乡镇主管领导不重视流动人口工作,因此有的乡镇对流动人口工作做不到专人专管。有的乡镇流动人口工作人员责任心不足,业务水平不高,很难适应新形势下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

5、综合治理力度不够。部门之间缺乏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使“一证管多证”、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不能很好地落实,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形不成合力。

6、利益导向机制有待完善。由于流动人口经费投入的不足,对流动人口的免费技术服务、奖励、救助、优惠、节育补偿等多种形式的利益导向机制只存在于形式,很难落实到位,从而导致流动人口的办证和验证积极性不高,办证率和验证率达不到考核要求。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不能回避,问题和矛盾的存在,是挑战更是机遇,也越能考验我们的'工作水平。这些问题如能得到解决,对推动我县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上水平、上台阶具有积极作用。

1、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责任制。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进一步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与相关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协调统一的抓好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加强各级领导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流动人口管理人员的责任心,让他们全面了解当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式和状况,从而理清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方法。

2、创新工作方法,提升工作质量。我们采取“五步工作法”推动我县流动人口工作上水平,上质量。“五步工作法”即:一访、二送、三跟踪、四建档、五反馈。一访就是通过走访摸清我县流动人口底数,保证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准确及时;二送就是在入户时为流动人口送一份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宣传单、一张生殖健康服务卡、还有一张对没有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催办通知单;三跟踪就是对接受服务的重点流动人口实行服务跟踪,让他们了解计生常识和生殖保健知识,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建档,根据所采集的信息及时为已婚育龄妇女建立各种档案并保存;五反馈,根据所采集的信息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反馈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她们孕育情况。

3、充分运用信息平台,实行信息交流,资源共享。我

们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资源,搞好信息平台建设,不断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认真做好信息的采集、整理、汇总和提交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做到“证、卡、机”三统一。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自查报告篇三

20xx年,贵池区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紧密结合省市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深入推进“三项工程”建设,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关爱关怀流动人口留守家庭,坚持服务与管理并举,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

一、全面完成各项重点工作。

1、认真开展“两节”期间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关怀关爱专项行动。

(1)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实施。区人口计生委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关怀关爱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贵人口委﹝20xx﹞7号文件)。要求各镇街道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活动方案,成立活动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实施。

(2)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一是在流动人口就业和居住集中地及市民广场等公共场所采取设立宣传台,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服务年宣传活动,发放宣传单、避孕药具及带给政策咨询。

二是按照区“三下乡”活动安排意见,精心组织抽调委机关、服务站和梅龙街道计生办、服务所等工作人员,参与“三下乡”活动。活动现场,区人口计生委设立了宣传咨询服务台,透过免费写春联、免费发放宣传品、免费发放药具、免费带给政策咨询等形式,向参加活动的广大群众送去流动人口维权关爱、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科普知识和避孕药具等免费服务项目。据统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区共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7000余份,出动宣传车12辆,解答群众咨询500多人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700多份,书写春联290副,受到广大群众的广泛欢迎和好评。

(3)突出重点,扎实开展行动。

一是召开返乡民工座谈会,倾听流动人口务工人员的心声,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问题,交流外出工作心得,提出家乡建设发展的推荐和意见。

二是结合群众路线教育主题教育,走访慰问流动人口家庭。20xx年1月15日-17日,区人口计生委分4片深入全区20个镇街道,走访慰问120户流动人口家庭。“两节”期间全区共投入10万余元,慰问流动人口独生子女户、计生户、计生困难户共287户,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送到群众中去,让他们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三是关爱在流入地过节的流动人口。对不返乡过节的流动人口,为他们发送温馨信息,给予亲情关怀,祝福他们在流入地过一个祥和快乐的节日。

四是扎实开展流动人口“三心”关爱活动。围绕流动人口生活学习工作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开展活动,让留守老人得到贴心慰藉,让留守儿童得到亲情关爱,让留守妇女得到暖心关怀,全面推进流动人口留守家庭“三心”关爱活动。

2、完成国家流动人口动态监测任务。

20xx年5月,国家卫计委确定我区清风街道汇景社区和沿江社区为国家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样本点,贵池区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在调查和数据录入过程中严把“五关”即:入户关、质量关、进度关、审核关、复查关,确保样本框选定、花名册编制、业务培训、调查员选调、信息录入等各项任务有序、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20xx年,我区全面完成省网上监测1次、市区日常监测各12次,已构成“自查互查核查”三位一体的日常监测体系。每月底下发当月日常监测数据,镇街道互查,对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报状况说明到区级,区级针对核查状况复核认定并计分通报,纳入年终总成绩,对日常监测出现问题较多的镇街道实行重点工作调度。

二、城市人口计生工作三项工程建设状况。

(一)构建“三心”服务模式,提速“三项工程”建设。

20xx年,贵池区不断加强和创新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以建设和谐社会为根本,紧紧围绕社会民生问题,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发挥自愿者队伍作用,坚持为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带给“暖心互助、爱心志愿、贴心服务”,不断提高城市家庭的创造活力和幸福指数。

1、以“暖心互助”提升城市家庭发展潜力。我区紧紧围绕“礼貌、健康、优生、致富、奉献”这五个方面,依托城市生活e站家庭指导室等活动阵地,大力开展建立幸福家庭活动,为城市家庭带给“暖心”互助,着力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潜力。

一是大力推进生育关怀行动。扎实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把城市居民和流入人口纳入扩面范畴。近年来,累计为3000余对城市居民和流入人口待孕夫妇带给优生优育宣传教育、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期保健等技术服务;对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给予生育关怀服务,累计为贴合条件的1、8万余名生育对象发放一次性补助近千万元。

二是大力推进子女成才项目。多年来,我区认真开展“关爱女孩”、“春蕾计划”活动,为800余名城市贫困女孩带给生活、学习资助;持续开展人口基金助学成才活动,累计为500余户计生困难家庭学子走进大学带给1000-3000元资助;坚持开展“一对一”助学结队活动,三年来共结队帮扶74名计生困难家庭学生,落实帮扶资金10、7万元。

三是大力推进优惠政策落实。全面兑现城镇无业居民、非国有企业职工独保费,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奖励政策,全面落实无业居民、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工作;区民政、人社、工商、卫生、工会等部门在制定优惠政策时,优先将计生困难家庭列为救助帮扶对象。

四是大力推进就业技能培训。为提高计生家庭生活质量,促进实现创业就业,我区用心组织社区居民参加“syb”创业培训及“春风行动”专场招聘会,并为满足条件的居民带给5-8万元不等的创业基金小额担保贷款。以计生协会为依托,组织城市家庭妇女参加“皖嫂”家政技能比赛,为有就业意向的居民带给更多的学习和就业机会。

2、以“爱心志愿”提升公共服务均等水平。我区透过加强城市人口计生网底建设,壮大爱心志愿者服务队伍,为流动人口带给均等公共服务,不断提升计划生育行政服务满意率。

一是网格化管理格局日臻完善。整合街道、社区、辖区单位、物业公司、楼道长(信息员)等各方力量,建立“以租房管房客,以业主管住房、以法人管用工”三位一体的管控体系。层层落实工作职责,实行建网分格,架构“四级网格”,做到“定职责区、定职责人、定任务”,真正建立了“网格划片定位全覆盖,服务管理更有效”的工作模式,构成了“底数清、状况明、全覆盖、常态化”的工作格局,使均等化服务全覆盖、无盲点。

二是志愿者服务队伍不断壮大。透过动员社区、学校、医院、部队、企事业单位等多方力量,组建由街道社区两级计生协理事、骨干会员、人口国策志愿者、热心于公益事业的社区居民、医疗工作者、军人、大学生、法律工作者等组成的志愿者服务队伍,与城市新居民建立“一对一”联系服务制度,及时沟通交流,了解流动人口需求,落实具体帮扶服务措施。目前我区已建立近百支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各类志愿者达两千余人,为实现均等服务带给了有力支撑。

三是公共服务均等化扎实推进。透过信息整合、部门协作等方式,全面落实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使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子女就学、医疗保险、法律援助等方面享受与本地市民同等待遇的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民生保障均等化。依托社区志愿者队伍,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组织开展“关爱新市民、情深意更浓”志愿服务和为流动人口“送政策、送健康、送药具、送援助”“四送”活动,免费为新市民带给健康体检、医疗问诊1200余人次,为18位空巢老人送医上门20余次。

四是行政服务满意度不断提升。充分发挥人口国策志愿者队伍优势,扎实开展流动人口人文关怀、亲情化服务等活动,着力推行免费发放“流动人口服务卡”制度,流动人口可凭卡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增强了流入人口作为城市新居民的归属感,。同时,我区全面开展网上办证,实行“首问职责制、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理”工作制度,异地、免费为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等证件,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行政服务的满意率达99%以上。

3、以“贴心服务”提升城市居民幸福指数。我区着力构建“城市让生活更完美,e站让家庭更幸福”的服务理念,为城市居民带给生产、生活、生育中所需要的各类资讯,搭建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开展人口计生政策咨询、信息交流、纠纷排解等贴心服务。

一是加强“贴心服务”阵地建设。我区用心探索,勇于实践,先后在流动人口相对聚集的清风街道府学社区、秋浦街道孝肃社区、杏花村街道杏花村社区、池阳街道南馨园社区和古舜社区建成了5个“城市生活e站”。从20xx年开始,我区启动标准化社区建立工作,并把城市生活e站建设融入标准化社区建设之中,透过以奖代补的形式,财政投入资金3000万元,每个社区补助100万元,分3年完成。标准化社区建设推进,进一步拓展了社区阵地开展“贴心服务”功能,极大提升了城市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管理水平。

二是拓展“贴心服务”阵地功能。本着“建好更要管好、用好”的原则,社区服务阵地坚持以满足社区居民需求为出发点,注重功能发挥,做到活动开展提前告知,活动资料丰富多彩。如今,社区孩子在“儿童乐园”里尽情游戏,在“e智空间”里遨游冲浪,在“智慧书吧”里汲取知识;社区老人们在“温暖饭桌”里享受益寿营养餐,在“心灵小憩”里独享喧嚣中的宁静;社区居民在“舞蹈空间”里欢歌起舞,在“棋牌空间”里对弈手谈,在“健身沙龙”里强身健体,在“家庭生活指导室”感受插花艺术的熏陶,他们尽情享受“贴心服务”带来的无尽欢乐。

三是扩大“贴心服务”阵地效应。一系列活动的开展,不仅仅为居民带给了有效服务,也拉近了社区与居民的距离,促进了居民之间的沟通交流,丰富了社区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对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促进社区人文环境改善起到了良好的辐射效应。过去城市社区邻里不认识、不了解,透过一齐活动、一齐学习、一齐休闲,居民之间从不熟悉到熟悉,从陌生到了解,从互不关注到守望相助,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不断加强,社区和谐度明显提升。

(二)落实网格职责,强化队伍建设,完善基础工作,全力保障“三项工程”建设成效。

1、城市网格职责制落实状况。

近年来,我区着力改变过去以户籍管理、单位管理、条条管理为主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区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组织机构和组织网络。

2、网格化管理队伍建设状况。

以500户左右为职责单位划分职责小区,每个职责区配备一名计划生育信息员,负责本职责区的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各属地单位至少配备一名计生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主城区初步构成覆盖街道、社区、居民小组、职责小区、属地单位的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网络。

3、户况管理工作状况。

一是建立户况管理网络。将辖区合理分片,构成“社区齐管、覆盖全面”的信息收集、网络传递局面。按照“分片管理、以片定责、以房管人、户清人清”原则,制定户况管理职责制,确保户况管理效果。

二是明确网格管理职责。各社区按照社区实际状况对区域合理分配、划分网格,确定网格职责人,明确户况管理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

三是开展信息摸底登记。按照“居不漏栋、栋不漏户、户不漏人”的要求,由社区楼道长(综合信息员)采集并建立一套完整的人口信息资料,以满足社区信息综合管理、辖区信息共享的需要。

户况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完善,改变了以往就计生抓计生、就收集信息而收集信息的被动局面,消除了管理死角,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减少政策外孕育、流动人口脱管等状况,提高了工作效率,实现了辖区资源共享。

三、流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状况。

20xx年,贵池区不断创新流出人口服务管理新体制,建立健全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切实保障流出人口的基本权利和发展权利。

1、完善流出人口服务管理网络。以镇(街道)、村(社区)、信息员(楼道长)三级流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为架构,不断完善流出人口服务管理网络和常态化工作机构,实现了管理全覆盖、相关工作保障到位。

2、推进全员流动信息系统建设。20xx年,我区围绕流动系统改版、核查口径变更开展了两次镇街道、城市社区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员数据质量提升暨应用技能培训,并对五个城市街道系统操作人员进行了分片培训,各操作人员对系统的应用程度和熟练程度都有大幅度提升,系统数据质量有了较大提升,实现了全员流动信息系统数据采集、更新、交流常态化管理。

3、不断创新区域协作管理模式。近年来,贵池区紧扣“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工作目标,多管齐下,大力推进流动人口区域协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完善组织网络。

建立健全区流动办主任、镇街道计生办主任和村(居)计生专干三级信息员管理制度,明确全区239名计生干部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区级流动人口计生工作qq群,实现了全区流动人口域内协作管理网络化。同时,还与浙江、江苏、山东、湖南、广东和上海等6省市21个县区建立了常态化协作关系。

二是夯实平台信息。

要求每名村(居)计生专干不仅仅要有网下潜力,还要有网上功夫,不但要建立纸质报表,还要建好电子台账,并实时上传、更新流动人口信息,真正做到底数清、状况明、信息准。目前全区近15万流出(入)人口基本信息均与平台数据有效对接,极大方便了协作地交流信息及时准确核查,基本实现了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是注重信息反馈。

我们要求三级信息员每一天保证足够的时间登录系统,及时上传入户走访信息,对协作地查询信息做到“事但是夜”,逐一核对流入地带给的信息,重点核查孕情、社会抚养费征收、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取性终止妊娠手术等方面信息。区域协作机制运行以来,全区已获取政策外生育、育龄妇女迁移、孕情监测、出生、节育等方面信息1余条。

四是强化协作功能。近年来,贵池区大胆突破传统的区域协作机制辖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用心主动为流入地或透过协作地办理一孩生育登记、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和落实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600余人次,发现流动人口违法生育70余人。本着“口径一致、尺度统一”的原则,经过与协作地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完成了200多万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有效遏制政策外超生势头。

1、城市流动人口综合治理机制落实状况。

贵池区高度重视城市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工作,将其做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资料来抓。20xx年初,贵池区人民政府与30个区职能部门签订了《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职责书》,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共性职责和部门职责,要求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职责书要求落实部门职责。为做好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工作,区人口计生委切实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联动,用心探索城市流动人口综合治理新模式。

2、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状况。

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协作性强、头绪多、任务重的工作,为抓好此项工作,贵池区坚持按照“属地化管理,均等化服务”的指导思想,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对外来人员的子女入学等,与本区居民实行同等待遇。

(1)与市、区公安局联手共建“加强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项目”,完善城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办法,实行“一证通”制度,落实配套政策,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就业培训、医疗卫生、住房、社会保障等实际问题。

(2)与区民政局共建“社区建设项目”,进一步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健全工作机制,提高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潜力,加强城市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潜力建设,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3)与团区委共建“青年自愿者队伍建设项目”,完善青年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与城市生活e站建设相结全,推进建立志愿服务长效机制。

(4)以社区卫生服务阵地为依托,计卫联手,扎实开展“三查一治”工作,为广大育龄群众免费带给优生优育咨询、生殖健康查治等服务。

3、综合治理取得的成效。

一是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始终坚持在实践中总结、在总结中完善、在完善中提高,紧密结合各综治成员单位职能职责和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考核资料,不断改善考核办法,使综合治理工作更具科学性,考核更有实效性。

二是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充分履行了社会公共职能。各级人口计生综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认识在工作中实现了由按要求落实部门管理职责到用心主动结合部门职责开创性推动工作落实的转变,真正实现了把人口计生工作与本部门本行业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各成员单位领导到位、认识到位、职责到位、措施到位、目标明确,结合部门行业特点探索完善了一系列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机制。

三是人口计生综合治理的合力逐步构成。各成员单位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人口计生工作,立足部门和行业实际,创新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思路和举措,不断构成了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合力,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营造了良好社会氛围。我区认真落实市人口计生工作综合治理的“三同”(同商、同享、同治)工作机制。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会商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各职能部门用心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构建部门间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定期将新流入人员的信息带给给当地计生部门,由计生部门核实后录入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流动人口信息。充分利用流动人口工作平台,及时提交、核查、反馈各类信息,实行网上信息交换。

五、城市依法打击“两非”工作开展状况。

1、城市打击“两非”宣传工作开展状况。

贵池区在城市依法打击“两非”工作开展中,坚持以宣传教育为先导,利用人口学校、计划生育宣传栏、led屏和新闻媒体等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取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大力传播科学礼貌进步的婚育观念,倡导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和关爱女孩的婚育新风,宣传性别比失衡的危害,引导广大群众消除在生育行为上的性别偏好,关爱女孩健康成长,逐级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为严厉打击“两非”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2、综合治理打击“两非”工作开展状况。

二是集中整治,完善制度。严格b超和终止妊娠类药物市场的监管,进一步完善“五项制度”,以强有力的监管为抓手,从技术手段上堵塞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行为的漏洞。

三是部门联动,合力打击。今年9月,由市纪委牵头,从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和市、区人口计生委抽调10名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我主城区医疗机构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

3、城市打击“两非”工作过程控制状况。

二是制定有奖举报办法。制定了《贵池区打击“两非”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对举报电话、举报方法、举报资料、保密原则作了明确公示,凡举报后经查实的,每例给予1万元奖励。

三是加强区域协作。与周边县(市、区)及省外流动人口区域协作单位加强“两非”案件区域协作,实行案源信息共享,案件联合查处,联防联治共同做好“两非”案件查办落实工作。

4、城市打击“两非”取得成效。

二是制度落实,规范操作。全区已建立规范的b超操作规范和制度,按要求设置了严禁“两非”警示标志,终止妊娠手术登记核查制度基本得到落实。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自查报告篇四

为了全面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处关于开展2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年中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要求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办事处的流动人口“一盘棋”工作进行了自查自评。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状况。

苗寨镇现已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平台人员总数为1456人,成年育龄妇女为295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为52人。我镇流动人口以流出人口居多,基本上无流入人口。大多数流出人员以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为主。

流动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100%,怀孕人员怀孕后均采取回到我镇生育,免费技术服务落实98%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财政资金投入增长呈现逐年增长的情况(其中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比去年同期增长一万多元),机构设置为1、人员配备1。

二、工作情况。

面对流动人口这个特殊的群体,我镇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要求各行政村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留守老人和儿童,关心他们的'生产、生活和学习,使流动人口没有后顾之忧,同时对返乡的育龄妇女进行宣传,发放避孕药具和宣传页,使广大流动人口由理解到配合,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创造良好环境。

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和信息化工作情况。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由各村村委会对本村的全员流动人口个案信息进行采集核对,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使我办事处外出的育龄人员入库率大大提高。并通过流动人口系统中待办事宜模块,及时与流入地进行信息沟通,反馈情况。

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情况。简化办证程序,及时免费为外出务工的流动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

便民维权及相关优先优惠情况。()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环孕情服务、妇科病普查、生殖保健咨询服务等。通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及时通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等相关信息。逐步取消了由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的方式,为流动人口减轻负担。

奖励优待政策出台及落实情况。为流动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相关奖励。

区域协作情况。我镇及时应用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流出地及时准确地对流出人口进行完整的个案信息登记和更新,并通报流入地,不断增强了流动人口以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互相配合,共同管理。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我办事处到现在还没有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情况发生。

三、存在的问题。

婚育信息难掌握。流动人口构成的复杂性、就业行为的随意性、生育行为的隐蔽性,增加了管理服务的难度。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自查报告篇五

由于我镇经济基础薄弱,形成了外出人口多、流入人员少这样“一多一少”的特点。通过自查,全镇共有流出人口2202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910人,已婚育龄妇女流出人口办证率为16%。全镇共有流入人口91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29人,流入人口验证率为60%。

2.暂未出台与《条例》、《全国规范》、《意见》相配套的地方政府规章、制度。

1.柏隆镇已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内容纳入“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3.已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按照户籍人口同等的标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5.例会上专门对计生干部提出要求,流动人口隐私相关信息必须做到保密,不得向不相关的人员透露个人隐私。

1.服务和奖励优待落实情况。我镇流动人口户籍地都依法为流动人口落实各类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尽量通知当事人或家人为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相关奖励,当时人不在家的都允许家人代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电话通知流动人口当事人到计生办办理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在回不来的,都叫家人代为办理,电话询问当事人基本情况,并将办理的资料邮寄给当事人签字,盖指模后,再请当事人将资料邮寄回来。

我镇在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时,除了通知当地人参加,也通知流入人员免费参加;我镇流入人员依法免费享受避孕药具、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了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流动人口,按规定享受休假等优待政策;按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2.是否存在行政违规情况。我镇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孩生育证过程中没有乱收费、搭车收费、收取押金保证金、故意刁难等行为;落实流动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服务、国家规定基本免费项目服务时没有乱收费行为;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时没有重复征收、打白条或不出具任何手续票据、随意更改征收标准等行为;没有强制流动育龄妇女施行绝育手术、以罚代扎、随意更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范围和有效时间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1、低生育水平不稳定。从近几年的情况看,我镇虽然能够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但是由于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占有较大比例,这些流出人员的婚、孕、育情况难以掌握,为计生率目标的顺利实现留下了隐患,违法生育存在反弹的潜在因素。自查发现,从20xx年1月截止到20xx年7月,全镇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中生育子女的共16人,其中计划内14人,违法生育2人,计生率仅为87.5%。

2、流动人口的知晓率有待提高。虽然我镇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了多次宣传,但仍有大部分流动人口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缺乏必要的了解,存在宣传死角,影响了流动人口的知晓率。

3、村领导重视程度有待提高。有些村领导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流动人口是现居地管理为主,认为这项工作不会影响全局,使得流动人口工作很难被摆到重要位置,工作被动应付。

4、流动人口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能力参差不齐。由于村主管领导不重视流动人口工作,因此有的村对流动人口工作做不到专人专管。有的村流动人口工作人员责任心不足,业务水平不高,很难适应新形势下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

5、综合治理力度不够。部门之间缺乏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使“一证管多证”、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不能很好地落实,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形不成合力。

6、利益导向机制有待完善。由于流动人口经费和人员投入的不足,对流动人口的免费技术服务、奖励、救助、优惠、节育补偿等多种形式的利益导向机制只存在于形式,很难落实到位,从而导致流动人口的办证和验证积极性不高,办证率和验证率达不到考核要求。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不能回避,问题和矛盾的存在,是挑战更是机遇,也越能考验我们的工作水平。这些问题如能得到解决,对推动我镇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上水平、上台阶具有积极作用。

1、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责任制。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进一步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与相关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协调统一的抓好我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加强各级领导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流动人口管理人员的责任心,让他们全面了解当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式和状况,从而理清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方法。

2、创新工作方法,提升工作质量。我们采取“五步工作法”推动我镇流动人口工作上水平,上质量。“五步工作法”即:一访、二送、三跟踪、四建档、五反馈。一访就是通过走访摸清我镇流动人口底数,保证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准确及时;二送就是在入户时为流动人口送一份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宣传单、一张生殖健康服务卡、还有一张对没有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催办通知单;三跟踪就是对接受服务的重点流动人口实行服务跟踪,让他们了解计生常识和生殖保健知识,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建档,根据所采集的信息及时为已婚育龄妇女建立各种档案并保存;五反馈,根据所采集的信息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反馈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她们孕育情况。

3、充分运用信息平台,实行信息交流,资源共享。我们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资源,搞好信息平台建设,不断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认真做好信息的采集、整理、汇总和提交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做到“证、卡、机”三统一。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自查报告篇六

截止20xx年5月3日,全县流动人口总量21336人,其中:流入人口1183人,流出人口3人。跨省流入238人,主要来自重庆、广东、湖南、湖北、江西、福建等省,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了国家规定的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免费服务率98%以上。省内流入育龄妇女458人,已婚育龄妇女346人,综合避孕率为100%,计生“三查”率到达98%。育妇跨省流出3913人,主要流往北京、上海、浙江、广东、**、**、贵州等地,育妇省内流出3238人,主要流向成都、乐山、眉山等地。

二、我县scpip平台信息处理状况。

透过近半年县乡两级的共同努力,我县scpip平台信息数据清理、核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截止6月3日,全县的省际协查共计接收352条,已反馈352条,反馈率为100%,无一条过期信息;接收未办理婚育证明对象151条,已反馈151条,反馈率、及时率为100%;接收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对象43条,已反馈43条,反馈率、及时率为100%。全县的省内协查共计接收207条,已反馈207条,反馈率为100%:接收未办理婚育证明对象75条,已反馈75条,反馈率、及时率为100%;无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对象条数。另外,我县在省际和省内的协查发送状况都还欠缺,其中省际协查发送为5条,省内协查发送为183条。全县数据证明,我县的信息协查反馈工作在原有基础上虽有所提高,但还存在差异较大的现象。

三、均等化服务开展、落实状况。

今年以来,我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用心探索、稳步推进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及时制定了《**县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股室任务分工方案》、《**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一盘棋”工作方案》及《**县流动人口健康教育暨健康促进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将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作为人口计生综合改革、提高人口计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取得了良好成绩。

免费为外出务工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公开办事程序和相关政策,保障流动人口的知情权、监督权。并及时妥善处理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来信、来访,建立和完善了流动人口利益导向机制,将各项惠民政策延伸到流动人口,关心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帮忙其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实际困难,解除了流动人口后顾之忧。

四、区域协作状况。

为加强区域间的双向协作,与流动人口户籍地卫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和通报信息,用心推进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直至205月底,县卫计局先后与**省**市**区、**省**县、**省**县、**省**市**区、**省**市**县等28个卫生计生委(局)建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向协作关系,并签订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协作资料和职责,逐步构成了两地间流动人口“源头互动、管理互补、信息互通、合作共赢”的局面。

针对我县民营企业较多,流动人口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中的特点,在民营企业中建立计划生育协会,扩大计生协会工作对流动人口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协会参与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的潜力和水平。据最近统计,全县共建立民营企业计生协会共48个,纳入协会服务管理范围的育妇超过1。7千人。多年来流动人口计生协会都能坚持以人为本,与各有关部门协作,创造各种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努力满足流动人口的各种需求。

在下半年的流动人口卫生计生管理服务工作中,我县将继续加强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宣传贯彻,按照“一盘棋”的要求,认真落实《**流动人口健康教育暨健康促进工作实施方案》,建立清理清查和联动互动机制,探索跟踪联系和交流协作方式,创新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人文关怀工作载体,将我县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自查报告篇七

固镇县后曹小学位于固镇县刘集镇邵桥村,始建于1985年2月。东与五河县交界,北与垓下镇接壤,是一所比较偏远的农村小学,学校占地面积7200平方米,校舍面积666平方米,校园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全校共有学生132多人、教职员工6名,学校现有1—6年级,共6个教学班,充满生机,教学气氛非常活跃。学校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校长陈取亮的带领下,教学条件不断得到完善。学校领导团结协作,从规范管理入手,努力创办特色学校,形成了"文明、勤奋、开拓、进取"的良好校风。学校始终坚持党的教育思想和政策,以素质教育为主导,以促进学生的发展为宗旨,努力营造一种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为此,学校在各方面都取得较好的成绩,全体教师抓住改革的机遇,不断深造学习、开拓创新,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思想觉悟。

后曹小学全体教师正在以崭新的风貌和奋进的思想,带领全体学生以全新的姿态走向明天。

1、教学装备

我校配备一个科学实验室,教学仪器符合省要求,图书达标,每一个班级均配有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音体美器材,达到国颁标准。

2、学校建设

我校现有学生154人,平均班额26人,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批准,教学用房能满足需求,运动场地和设备符合标准,厕所能满足学生需要。

3、师资配备

校长符合任职条件,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学校现有教师6人。

4、学校管理

学校有健全的图书、仪器器材管理制度,并有使用记录,使用率较高。办学行为规范,各项制度齐全,财务管理符合各项规定要求,环境卫生状况良好,无不规范办学行为。

通过自评,各项得分如下:

1、教学装备40分。

2、学校建设20分。

3、师资配备15分。

4、学校管理25分。

能过自评,我们认为:后曹小学已经达到“安徽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是一所标准化建设合格学校,敬请县、市复评验收组的领导、专家评估、验收。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自查报告篇八

根据区人口计生局关于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题评估工作的安排,我镇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各村按照上级安排不折不扣地做好这项工作。认真对照评估标准,深入开展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服务管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由于我镇经济基础薄弱,形成了外出人口多、流入人员少这样“一多一少”的特点。通过自查,全镇共有流出人口2202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910人,已婚育龄妇女流出人口办证率为16%。全镇共有流入人口91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29人,流入人口验证率为60%。

二、专项检查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2.暂未出台与《条例》、《全国规范》、《意见》相配套的地方政府规章、制度。

(二)工作保障落实情况。

1.柏隆镇已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内容纳入“十二五”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3.已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按照户籍人口同等的标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便民措施落实情况。

5.例会上专门对计生干部提出要求,流动人口隐私相关信息必须做到保密,不得向不相关的人员透露个人隐私。

(四)合法权益维护情况。

1.服务和奖励优待落实情况。我镇流动人口户籍地都依法为流。

动人口落实各类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尽量通知当事人或家人为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相关奖励,当时人不在家的都允许家人代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电话通知流动人口当事人到计生办办理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在回不来的,都叫家人代为办理,电话询问当事人基本情况,并将办理的资料邮寄给当事人签字,盖指模后,再请当事人将资料邮寄回来。

我镇在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时,除了通知当地人参加,也通知流入人员免费参加;我镇流入人员依法免费享受避孕药具、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了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流动人口,按规定享受休假等优待政策;按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2.是否存在行政违规情况。我镇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孩生育证过程中没有乱收费、搭车收费、收取押金保证金、故意刁难等行为;落实流动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服务、国家规定基本免费项目服务时没有乱收费行为;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时没有重复征收、打白条或不出具任何手续票据、随意更改征收标准等行为;没有强制流动育龄妇女施行绝育手术、以罚代扎、随意更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范围和有效时间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三、存在问题。

1、低生育水平不稳定。从近几年的情况看,我镇虽然能够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但是由于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占有较大比例,这些流出人员的婚、孕、育情况难以掌握,为计生率目标的顺利实现留下了隐患,违法生育存在反弹的潜在因素。自查发现,从20xx年1月截止到20xx年7月,全镇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中生育子女的共16人,其中计划内14人,违法生育2人,计生率仅为87.5%。

2、流动人口的知晓率有待提高。虽然我镇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了多次宣传,但仍有大部分流动人口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缺乏必要的了解,存在宣传死角,影响了流动人口的知晓率。

3、村领导重视程度有待提高。有些村领导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流动人口是现居地管理为主,认为这项工作不会影响全局,使得流动人口工作很难被摆到重要位置,工作被动应付。

4、流动人口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能力参差不齐。由于村主管领导不重视流动人口工作,因此有的村对流动人口工作做不到专人专管。有的村流动人口工作人员责任心不足,业务水平不高,很难适应新形势下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

5、综合治理力度不够。部门之间缺乏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使“一证管多证”、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不能很好地落实,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形不成合力。

6、利益导向机制有待完善。由于流动人口经费和人员投入的不足,对流动人口的免费技术服务、奖励、救助、优惠、节育补偿等多种形式的利益导向机制只存在于形式,很难落实到位,从而导致流动人口的办证和验证积极性不高,办证率和验证率达不到考核要求。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不能回避,问题和矛盾的存在,是挑战更是机遇,也越能考验我们的工作水平。这些问题如能得到解决,对推动我镇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上水平、上台阶具有积极作用。

四、下步工作重点和整改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责任制。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进一步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与相关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协调统一的抓好我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加强各级领导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流动人口管理人员的责任心,让他们全面了解当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式和状况,从而理清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方法。

人口底数,保证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准确及时;二送就是在入户时为流动人口送一份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宣传单、一张生殖健康服务卡、还有一张对没有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催办通知单;三跟踪就是对接受服务的重点流动人口实行服务跟踪,让他们了解计生常识和生殖保健知识,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建档,根据所采集的信息及时为已婚育龄妇女建立各种档案并保存;五反馈,根据所采集的信息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反馈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她们孕育情况。

3、充分运用信息平台,实行信息交流,资源共享。我们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资源,搞好信息平台建设,不断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认真做好信息的采集、整理、汇总和提交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做到“证、卡、机”三统一。

4、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与“阳光计生行动”相结合,镇计生办、各村(居)要认真组织“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请流动人口评计生”和系统内“下评上”活动,广泛倾听群众意见,吸纳群众呼声,并及时将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汇总梳理,以便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特别是要对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如:不公开或搞假公开的;有诺不践、影响民生的;作风粗暴、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强行提供有偿服务的;对群众的合理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或因不作为造成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在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中弄虚作假、刁难群众的,以及影响效能建设的其他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认真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行政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二〇xx年八月二十四日。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自查报告篇九

根据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题评估工作的安排,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各乡镇按照上级安排不折不扣地做好这项工作。同时,县人口计生局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认真对照评估标准,深入开展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服务管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由于我县经济基础薄弱,形成了外出人口多、流入人员少这样“一多一少”的特点。通过自查,全县共有流出人口7214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3968人,流出人口****率为93%。全县共有流入人口255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89人,流入人口验证率为100%。

1、低生育水平不稳定。从近几年的情况看,我县虽然能够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但是由于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占有较大比例,这些流出人员的婚、孕、育情况难以掌握,为人口目标的顺利实现留下了隐患,低生育水平存在反弹的潜在因素。自查发现,从xx年截止到xx年底,全县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共有出生92人,其中计划内78人,违法生育14人,计生率仅为85%。

2、流动人口的知晓率有待提高。虽然我县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了多次宣传,但仍有大部分流动人口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缺乏必要的了解,存在宣传死角,影响了流动人口的知晓率。

3、乡镇领导重视程度有待提高。有些乡镇领导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流动人口是现居地管理为主,认为这项工作不会影响全局,使得流动人口工作很难被摆到重要位置,工作被动应付。

4、流动人口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能力参差不齐。由于乡镇主管领导不重视流动人口工作,因此有的乡镇对流动人口工作做不到专人专管。有的乡镇流动人口工作人员责任心不足,业务水平不高,很难适应新形势下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

5、综合治理力度不够。部门之间缺乏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使“一证管多证”、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不能很好地落实,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形不成合力。

6、利益导向机制有待完善。由于流动人口经费投入的不足,对流动人口的免费技术服务、奖励、救助、优惠、节育补偿等多种形式的利益导向机制只存在于形式,很难落实到位,从而导致流动人口的****和验证积极性不高,****率和验证率达不到考核要求。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不能回避,问题和矛盾的存在,是挑战更是机遇,也越能考验我们的工作水平。这些问题如能得到解决,对推动我县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上水平、上台阶具有积极作用。

1、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责任制。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进一步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与相关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协调统一的抓好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加强各级领导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流动人口管理人员的责任心,让他们全面了解当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式和状况,从而理清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方法。

2、创新工作方法,提升工作质量。我们采取“五步工作法”推动我县流动人口工作上水平,上质量。“五步工作法”即:一访、二送、三跟踪、四建档、五反馈。一访就是通过走访摸清我县流动人口底数,保证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准确及时;二送就是在入户时为流动人口送一份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宣传单、一张生殖健康服务卡、还有一张对没有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催办通知单;三跟踪就是对接受服务的重点流动人口实行服务跟踪,让他们了解计生常识和生殖保健知识,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建档,根据所采集的信息及时为已婚育龄妇女建立各种档案并保存;五反馈,根据所采集的信息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反馈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她们孕育情况。

3、充分运用信息平台,实行信息交流,资源共享。我们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资源,搞好信息平台建设,不断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认真做好信息的采集、整理、汇总和提交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做到“证、卡、机”三统一。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自查报告篇十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二)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不含东川区)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职责,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分工共同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和下列职责:

(五)监督、检查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工作;。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建立协会组织,发展会员。

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应当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实行聘任制,报酬由州(市)、县(市、区)解决。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工商、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在办理居住、婚姻、务工、食品安全、经商等有关登记和证照手续时,应当了解流动人口中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教育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了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并报告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向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第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入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四)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七)与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含雇主,下同)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议;。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四)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已婚流动人口免费办理《生育服务证》;。

(八)为实行晚婚晚育和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婚流动人口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和优待政策,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发放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并做好相关指导和登记;。

(六)向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接受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第十条流动人口中18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按照《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手续时,应当按照办理机关了解计划生育信息的要求,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工商等部门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有关计划生育信息。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其户籍所在地的办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办理。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依法办理。

第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流动人口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现居住地财政分级予以安排。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已婚流动人口提供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人民政府、人口计生等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在为流动人口孕产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并登记《生育服务证》;对没有《生育服务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查证可能造成违法生育的怀孕妇女,能够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应当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及时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

流动人口非意愿怀孕或者可能造成违法生育怀孕的,应当主动配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时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口计生等部门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举报流动人口可能造成违法生育的怀孕或者违法生育行为属实的举报人,应当依法给予奖励和保护。

第十六条人口计生部门及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未按照《条例》和本规定办理和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月1日起施行。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自查报告篇十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以工作、生活为目的来本市居住三十天以上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在本市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地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和监督。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标准安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等方法,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六条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教育部门依法将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子女纳入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实现部门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定期将办理相关登记、证照和提供服务时了解掌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告知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需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集、核查、登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告知流动人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场所;。

(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计划生育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环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定点的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其知悉的相关信息。发现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人违反法定条件怀孕、生育、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或者卫生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社区、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和开发园区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宣传、便民维权、救助帮扶等活动,引导流动人口实现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凭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和婚育证明,享受下列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和奖励、优待: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现居住地的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接受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一)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四)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七条育龄夫妻在本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服务登记。办理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居住证明;。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男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在办理服务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发现流动人口违反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现居住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及时通知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户籍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以及参与登记、核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知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并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成年育龄人员,是指18至49周岁的成年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1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中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自查报告篇十二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为加强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我镇对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评估,现将基本情况总结如下:

1、截止二0一一年五月柳江街道共有流动人口人,并且均为流出人口。其中人为男性,流出方向以国外印度居多,有人为女性,其中已婚人。

2、柳江街道的流动人口中没有新生儿的出生。

3、流动人口中流出、流入育龄免费手术落实率。对流入柳江街道的育龄妇女都查验了婚育证明;对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都建立了档案;免费为流入和流出的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测和对流入我镇的已婚育龄妇女完全免费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孕检率和免费手术率达到了100%。

按照上级要求,我镇对流出人员免费办理婚育证明,并及时通过信息平台了解柳江街道流出育龄妇女的现状;柳江街道流入人员比较少,极少部分外省市流入到我镇务工的流动人口,柳江街道对流入到我地的流动人口,及时查验婚育证明,并免费为他们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和发放避孕药具,并定期对他们走访,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针对户籍在柳江街道,但不在柳江街道长期居住,而在其他乡镇居住的育龄妇女。柳江街道积极与其居住的所在乡镇联系,进行育龄妇女的交接,由柳江街道开出育龄妇女交接单并把育龄妇女的当前情况告之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作到及时管理,不漏人。对流出到省内、省外的育龄妇女,柳江街道都及时填写育龄妇女信息个案提交查询表,把育龄妇女的各方面信息填写详细,通过信息个案查询,并及时为其建立档案,使流动人口底数清。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落实情况。

1、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得荣的高度出发,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作为全镇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摆到突出位臵,纳入目标管理,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全面落实“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要求,着力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新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全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呈现出依法管理、优质服务、规范有序、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

2、一是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常识等便民信息服务措施;二是在流动人口密集处公示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服务机构的地址、服务项目及联系电话,为流动人口提供方便、及时有效的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和生殖健康服务;三是对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依法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后,建立流动生殖健康档案卡;四是在流动人口密集的场所,设立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随时发放避孕药具;五是免费为流出人口发放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上门为留出人口办证,在与外出人员签订协议时,不得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或保证金;六是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其家庭应该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政策,加强对流动人口家庭的上门访视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尽力帮助流出人口解决家庭困难。

3、我镇至今还没有接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访、投诉案件。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基本经验。

按照打造“示范乡镇、创建计生优质服务的原则”,加快机制建设的要求,更新理念,创新举措,针对我街道人群结构、居住特征、生活方式和就业特点的变化,积极探索计生工作新模式、新方法。一是强化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坚持把工作重心下移到各村各户。规范计生工作,整合资源。二是抓住我镇特点,围绕落实属地管理和现居住地管理体制,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运行模式。不断加强计生队伍建设,以育龄群众为主体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体系。调动了群众自主参与计生事务的积极性,杜绝了漏管现象的发生,使特殊育龄人群管理不再“特殊”。三是大力实施“网上计生”工程,健全人口计生信息共享体系,优化提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搭建信息网络平台,形成互联互通的人口计生信息网络。

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工作的措施。

1、存在的主要问题(1)观念陈旧。

时至今天,“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的观念依然还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现代人尤其是远离城市的农村人的生育意愿和行为。据了解,多数家庭希望儿女双全,主要原因一是想减轻将来养老给子女带来的.负担;二是给自己的晚年生活多一份寄托。

解决问题的对策。首先,计生部门积极上门开展宣传咨询服务,及时宣传相关管理政策制度,提供计生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其次,我们抓好重点人群的服务。凡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现居住地定期享受免费的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对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催要当地计生部门服务证明或回原地接受服务,有效地防止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三是积极提供各项优质服务,将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延伸到流动人口中,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生育服务,使其真正享受到一视同仁的待遇。

(2)管理归属不明、责任不清。

很多应该接受管理与服务的对象成了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盲点。户籍地管,人不在,不知情;居住地管,婚育情况不清,有些还认为是有单位管着的;而工作关系所在的单位呢,则人在外,管不着;你认为该你管,我认为你在管,实际上却成了“几不管”,管理归属不明,管理责任不清。

解决问题的对策:

为了杜绝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那种“拈轻怕重”、你推(责任)我争(利益)的不利局面,为了不致使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断档脱节,推行计划生育属地管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以现居住地为依据,划定归属,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七、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建议。

一要在深化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创新机制上多下功夫,满足群众需求。二要强化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做到“四个抓好”。即:抓好源头工程,做好流出人口的管理;抓好源尾工程,做好流入人口的管理;抓好畅通工程,做好流动人口户籍地与流入地的双向联系工作;抓好服务工程,做好流动人口的维权工作。三要充分调动村级计生服务员的积极性,因为村干部是农村工作的先锋,是乡镇政权在农村贯彻落实政策的“左膀右臂”。离开了村干部的配合,就好比鱼离开了水。所以要尽可能的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村干部特别是计生干部的待遇。

柳江街道办事处。

二0xx年八月二十六日。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自查报告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但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促进部门之间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互联共享;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应当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并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八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政策。

第九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简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对已离开户籍所在地但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婚育情况后,可由其家庭成员代办。

第十条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的,凭原婚育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新证。已落实绝育措施且婚育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婚育证明长期有效。

第十一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交。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义务情况。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应当自觉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报告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殖健康检查;依法应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并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生殖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做好下列工作:

第十九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由最先收到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一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有完成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有关管理和服务职责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为流动人口提供应当免费享受的服务时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自查报告篇十四

根据县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执行情况和专项督查的工作安排,我镇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各村按照上级安排不折不扣地做好这项工作。认真对照专项实施方案,比照《条例》、《全国规范》、《便民办证通知》,深入开展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服务管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苗店镇地处xx县区东南,人口3.5万余。由于我镇经济基础薄弱,形成了外出人口多、流入人员基本无的特点。通过自查,全镇共有流出人口6000多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1220人,已婚育龄妇女流出人口办证人数为151人,流入人口4人。

二、专项检查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2.正在逐步落实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出台的《xx县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

(二)“一盘棋”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1,我镇建立有流动人口联席联席联席会议制度,由镇党委组织,定期召开研究安排部署我镇流动人口工作。

工作。

3,网上信息及时反馈,分清情况。属于本地的,先进行调查确认,核实无误后进行反馈,实现双向管理。不属于本地的信息,与现居地进行沟通后进行反馈,争取不让任何一个网张信息失去意义。

4,对于流动人口的社抚费征收。我们对办证前检查进行严格控制,出门后不但与对象户本人联系,同时也与现居地计生部门人员沟通。确实掌握育妇的孕育情况,出现计划外生育时能第一时间掌握,督促其交纳社会抚养费,然后反馈给现居住地。

5,现在我镇流动人口信息反馈及时率在100%,重点信息通报率、接收率均在100%。省内共管率,跨省共管都在逐步提高。

(三)便民措施落实情况。

自省政府150号文与省计生委《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下发以后,计生中心认真对照上面规定,逐条予以落实办理。

1、我镇地处内陆,经济不是很发达,流入人口一直处于较低水平,最近半年来,流入人员在我镇进行生育证办理的数量为0。对于我镇一些难以管理的集体户口,单位户口等流动较频繁人员的生育办证,也是按照规定进行生育证发放。

2、对于无法返乡的外出流动人员,办理所需要的流动人口证明时,由其亲属或者代理人持需办理人的有效证件时,我们也是当场予以办理。遇有不明情况时,通过手机或者信函传真等方式确认属实后办理,并当场发证。迄今为止,已经有76多位育龄妇女通过这个途径获得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对于已经落实绝育措施的育龄妇女,发证时直接告诉她证明可以长期有效,现我镇已经有23人持有长期有效证明。

4、从08年开始,我镇就不再强制流动人员回乡后进行面检。外出人员的孕情现在基本全是通过网络进行交互,督促育龄妇女自愿到现居地的计生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对反馈过来的信息报告单,进行多方核实,没有问题的进行粘贴。发现问题时,及时与现居地联系,排查疑惑后处理。

(四)均等化服务维护权益情况。

1.服务和奖励优待落实情况。我镇流动人口户籍地都依法为流动人口落实各类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尽量通知当事人或家人为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相关奖励,当时人不在家的都允许家人代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电话通知流动人口当事人到计生办办理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在回不来的,都叫家人代为办理,电话询问当事人基本情况,并将办理的资料邮寄给当事人签字,盖指模后,再请当事人将资料邮寄回来。我镇在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时,除了通知当地人参加,也通知流入人员免费参加;我镇流入人员依法免费享受避孕药具、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了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流动人口,按规定享受休假等优待政策;按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2.是否存在行政违规情况。我镇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过程中没有乱收费、搭车收费、收取押金保证金、故意刁难等行为;落实流动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服务、国家规定基本免费项目服务时没有乱收费行为;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时没有重复征收、打白条或不出具任何手续票据、随意更改征收标准等行为;没有强制流动育龄妇女施行绝育手术、以罚代扎、随意更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范围和有效时间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3、在我镇流出人员外流时,我们发放有流动人口权益卡,卡上记载有流动人口应该享受的权益及优惠政策,内容包含独生子女奖励,特抚,生育证办理等等。上面还我我镇计生中心维权电话,当流动人员外出遇到各种难题时,可以拨打电话进行免费咨询维权。

(五)工作保障落实情况。

1.苗店镇已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内容纳入“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2.我镇已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8个村配备的计生专职人员对流动人口事业也很热心,在每月的流动人口例会上反馈的信息全部真实有效。

3.已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按照户籍人口同等的标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4、每月的例会时,计生中心以会代训和研究工作相结合,督促各村落实流动人口信息上报统计工作,指导村级进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证明办理等。由统计,派出所,民政,工商,城建等多个部门组成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次例会,大家共思良策,交流各部门之间的流动人口信息促进共享。

5、流动人口区域协作方面,我镇与现居住地通过各种方法进行沟通。打电话核实情况,发传真确认信息,电子邮件等高科技的应用为区域协作添加了翅膀。我镇迄今为止,已经与郑州、北京等到地开展了区域合作,收到应有的效果。

6、与此同时,我们与流动人口现居地较集中的乡镇签订流动人口管理双向目标考核责任书,建立双向考核,明确双方权责,推动流动人口管理向更高层次迈进。

7、现阶段,省级智能平台的应用越来越多,越来越受到强化,与mis库。

对接进行重新核查,加强共管多个渠道实现,不放过任何一个可以共管的对象。我镇全员入库率为100%,信息反馈准确率也在100%,通过智能平台,可以很方便地知道我镇每一个流动人员的务工经商居住地,同时对于他们的婚育状况也是了如指掌。

(六)督查考核情况。

镇对各村流动管理下达有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规定村级流动人口管理必须做到的各项工作和必须掌握的基本方法。查验证明,信息上报都有较为具体的要求。通过流动人口联席会议制度,对各单位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也明确各自权限,形成了流动人口管理的合力。

三、存在问题。

1、流动人口孕情难控。从近几年的情况看,虽然有网络化协作区域协作制度,但流动人员的流动性随社会发展愈来愈频繁,这些流出人员的婚、孕、育情况难以掌握,为计生率目标的顺利实现留下了隐患,甚至于违法生育存在反弹的潜在因素。

2、流动人口的知晓率有待提高。虽然我镇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了多次宣传,但仍有大部分流动人口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缺乏必要的了解,存在宣传死角,影响了流动人口的知晓率。

3、村领导重视程度有待提高。有些村领导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流动人口是现居地管理为主,认为这项工作不会影响全局,使得流动人口工作很难被摆到重要位置,工作被动应付,虚以尾蛇较多。

4、综合治理力度有时不够。部门之间缺乏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使“一证管多证”、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不能很好地落实,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形成合力不强。

向机制只存在于形式,很难落实到位,从而导致流动人口的办证和验证积极性不高,办证率和验证率达不到考核要求。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不能回避,问题和矛盾的存在,是挑战更是机遇,也越能考验我们的工作水平。这些问题如能得到解决,对推动我镇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上水平、上台阶具有积极作用。

四、下步工作重点和整改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责任制。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进一步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与相关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协调统一的抓好我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加强各级领导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流动人口管理人员的责任心,让他们全面了解当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式和状况,从而理清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方法。

2、创新工作方法,提升工作质量。我们采取“三步工作法”推动我镇流动人口工作上水平,上质量。“三步工作法”即:一访、二建档、三反馈。一访就是通过走访摸清我镇流动人口底数,保证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准确及时;二建档,根据所采集的信息及时为已婚育龄妇女建立各种档案并保存;在入户时为流动人口送一份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宣传单、一张生殖健康服务卡、还有一张对没有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催办通知单;对接受服务的重点流动人口实行服务跟踪,让他们了解计生常识和生殖保健知识,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反馈,根据所采集的信息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反馈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她们孕育情况。

3、充分运用信息平台,实行信息交流,资源共享。我们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搞好信息平台建设,不断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认真做好信息的采集、整理、汇总和提交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做到“证、卡、机”三统一。

4、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提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对于现下群众诉求的办证难问题,我们推出“一站式办公”办证服务,只要群众来访一次,能够提供办证所需要的材料,就可以将证拿到手。平时将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汇总梳理,以便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特别是要对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如:不公开或搞假公开的;有诺不践、影响民生的;作风粗暴、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强行提供有偿服务的;对群众的合理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或因不作为造成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在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中弄虚作假、刁难群众的,以及影响效能建设的其他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认真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行政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苗店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自查报告篇十五

我们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民政部门的自身职能,认真抓了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贫困户的救助帮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

我单位管理的育龄妇女36人。为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我局确定了由主管机关工作的副局长主抓此项工作,并配备了计划生育专管员。每次上站普查都由计划生育专管员带队上站,普查率达到了100,无一人漏查,没有出现一例计划外生育。

为了做好计划生育贫困户的救助帮扶工作,我们:

一是及时组织力量深入到乡、村调查,详细了解计生贫困户的生产、生活、产业结构,发展种养业和工副业生产情况。在调查了解掌握基本情况的前提下,研究制定了对计生贫困户救助帮扶的实施方案,并认真抓了落实。

二是注重与计划生育户加强联系,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到计生户家中,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调整种植结构、发展工副业生产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加以解决,为6户计生户无偿提供帮扶资金1200元,提供致富信息25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如xxxx村计生户xxx,夫妻二人一个孩子,我们帮其办起了养猪场,饲养母猪一头,育肥猪14头,并从多方面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一项就为其增收4000余元,高兴的xxx夫妻齐夸党的政策好,党没有忘记咱计划生育户。通过帮扶确保了每户年内人均收入增长20以上,受到了被帮扶户的一致好评。

按县委、政府要求,结合民政部门自身职能,尽努力对计生户给予优惠。按照xx县民政局出台的《关于对全县计生户优惠政策》的文件,狠抓了落实。

1、对城乡计生困难户全部按政策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重点给予照顾,并随时对计生低保户进行不定期走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到目前为止共为175户城乡计生困难户办理了低保手续(其中xx年度办理14户),月发保障金31175元,保证了他们的生活。

2、在发放救济款时,对确有实际困难的计划生育户重点给予照顾,今年以来先后对26户计生困难户给予了重点救助,发放救助款2800元,如xxxxxx村计生困难户xxx,42岁,夫妻二人一个孩子,一家三口均有残疾,生活比较困难,在发放救济款时,经常给予照顾,保障了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3、在福利企业招工时,对符合招工条件的优先给予了安置。

我局组织婚姻登记人员、收养登记人员认真学习新的《婚姻法》和《收养法》以提高登记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业务素质及依法行政水平,在热情服务的同时,严格收养手续和婚登手续确认,做到了严格依法办事。自xx年1月1日至今共办理结婚登记3986对,收养登记4人,婚登合格率达到100%,合法收养率达到100%。

为保证及时向相关计生部门通报婚姻登记及人口收养信息,每半年向县计生部门提供一次婚姻登记花名册,每月向各乡镇提供一次婚姻登记花名册。同时每半年向县计生部门和各乡镇提供一次收养登记情况。真正做到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总之,一年来我们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抓了对计生困难户的救助帮扶工作,得到了各级领导的肯定,计生户的赞扬,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为建设和谐xx县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自查报告篇十六

自开展依法行政以来,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计生局的精心指导下,严格按照年初签订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安排要求,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以便民维权为载体,通过抓启动、进万家、促深化,认真落实依法行政各方面的工作,现将依法行政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针对我镇的实际情况和上级要求,我镇组织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及计生办工作人员,学习传达了国务院及省、市有关行政执法的相关文件精神,强调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一定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任何人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理性执法,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和恶性案件的发生。并结合当前实际,安排部署了当前的计划生育工作,要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理性执法的前提下抓好抓紧计划生育工作,提高机关效能。

生育政策我镇都严格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再生育的夫妇,计生办认真审核后全部报送区计生局审核批准,没有出现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的现象。生育类别的执行也是严格按照批准的生育类别执行,没有擅自改变生育类别。都是经区计生局严格审核批准后再生育,没有出现过错批乱批的现象。

利用自查契机对我镇辖区内的违法生育情况进行了专项清理整治。通过清查我镇机关党员干部中没有违法生育的现象发生。对于村、社区违法生育的处理,我镇计生办都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清一件处理一件,做到了早发现、早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准确,执法文书规范整洁,没有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的现象。

我镇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坚持征收标准,严格把握政策。对违法生育的夫妇讲清缴纳社会抚养费是违法生育应尽的义务。视其家庭情况,尽量一次缴纳不留遗留问题。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按规定全部足额上缴区计生局专户,没有出现坐收坐支、载留挪用的事件发生。

对要求再生育的夫妇,严格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列》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按照程序严格审核,收集相关的档案材料,然后报区计生局批准后再通知本人。

凡符合生育第壹个孩子或再生育条件的,在办理《生育登记单》时,都由计生办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对于违法生育的夫妇都外出躲藏,无法告诉本人的,计生办工作人员只能告知其家属,请家属转告本人妊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我镇于20xx年5月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了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窗口,方便了群众的办事和咨询,对计生奖励扶助,再生育的审批、违法生育的调查处理等,做到随时咨询、办理随时受理,热情服务,满意回答。

自开展依法行政活动以来,我们认真排查重点人群及时化解矛盾。对在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时情绪激动的重点对象耐心解释、热心服务,并由计生办主任亲自过问即时处理。对于群众来信来访反应突出问题,都能及时有效的解决,未出现过越级上访案件。对在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中、高考加分、病残儿鉴定以及手术并发症矛盾冲突的问题都能很好的处理,做到防患于未然,杜绝越级上访现象发生。

20xx年上半年,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稳步推进,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贯彻落实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和免费服务项目,但工作中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如社会抚养费征收难,足额征收不到位,该收的收不上来,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我们继续努力,扎实工作,更需要区计生局领导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力争在工作中攻坚克难,使开发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做得更好。

以上即我镇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的自查报告,如有不妥,请上级批评指正。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自查报告篇十七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9月22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医`学教育网整理,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医`学教育网整理,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格式,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5131534.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