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如梦,岁月如梭,总结是我们对时光流转的一种回望。在写总结时,要注意积累和总结正面的经验和教训,发现问题并思考解决方法。以下是行业领军人物总结的精彩演讲,值得一听。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篇一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践行《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校领导的组织下,我校集中学习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次学习,让我有机会静心审视自己的行为,并对照文明行为条例,自我查找不文明行为,及时改正,及时约束自身行为。
国庆节放假归来,学校党支部开展“清洁校园周边”志愿服务活动。11名党员志愿者带着扫帚、铲刀等工具,到学校外的学生通道进行打扫,志愿者们有的清扫垃圾、有的整理摆放随意停放的共享单车、有的铲除小广告,发挥不怕脏、不怕累的志愿服务精神,经过近1个多小时的清理整治,楼道,学生通道被打扫的干干净净。
在志愿服务活动现场,志愿者积极向学生的家长发放《条例》宣传册,宣讲条例内容扩大《条例》辐射面,让更多的学生家长认知条例、学习条例、遵守条例,夯实公共文明素养提升行动的群众基础,营造了社会风尚向上向善、城市文明共建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我们行为的指路灯,它让我们克服自身种种不良行为,努力向文明迈进。作为一名学校老师,承担着社会使命中教书育人的责任,更应该成为宣传者,促进者和践行者,应配合政府部门,积极开展好“小手拉大手”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到每一名孩子的心坎里和行动中,运用孩子的力量将文明行为条例带到每一个家庭,让父母在孩子的带动下了解条例,遵守条例,从而带动整个社会一起遵守并践行郑州市文明促进条例,只有这样人人行动起来,我们的城市才能更美好,我们的城市才能处处盛开文明之花!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篇二
为了营造学习宣传贯彻《xx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浓厚氛围,切实引导与规范职工群众行为,不断提升职工群众文明素质,根据局党委统一部署,福利中心组织开展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月活动,积极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让文明深入人心。
一、全面开展《条例》学习。
xx干部职工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掀起了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一方面利用闲暇时间组织干部职工进行集中学习,观看《公益广告宣传短片》,要求干部职工在了解条文的基础上,熟知《条例》内容,遵守《条例》,践行《条例》;另一方面通过领导带头自学《条例》,鼓励广大职工争做贯彻执行《条例》的表率,做到人人学习、人人宣传。
二、丰富活动开展形式。
充分发挥xx“道德讲堂”活动阵地作用,特邀慈济环保教育基地的志工以“生态文明”为主题,开展环保专题知识分享,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现场教授“十指口诀”,切实提升xx干部职工生态文明的意识。创新开展“快闪活动”,以“献礼祖国70周年”为主题,xx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带领中心休养员共同拍摄“快闪”视频,让休养员用实际行动为共筑中国梦贡献一份力量。
三、大力做好《条例》宣传。
充分利用新媒体手段,借力xx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新媒体,联动发布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条例》宣传标语,营造浓厚的网上互动氛围。同时做好阵地宣传,xx积极利用部门电子显示屏、廊道,因地制宜播放《条例》公益广告,让职工和休养员时时处处受到熏陶,在耳濡目染中更加深刻地领会《条例》。
下一步,xx将继续通过多平台、多举措、全方位、立体化推进《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持续开展文明知识的普及教育活动,进一步深化文明宣传教育,真正实现文明到心,文明在行,确保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篇三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1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区政协的关心和监督下,区司法局认真履行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职能,督促全体干部职工全面学习宣传贯彻《**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落实基本情况。
1.党组带头学习推进。区司法局利用每周一召开的党组会议开展学习《**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学习,采取轮流领学、自学研讨等多种形式,形成领导干部带头学、原原本本集中学、学用结合深入学的浓厚氛围,带头遵守婚丧嫁娶文明行为规范,树立良好家风家教。
2.积极加强宣传引导。一是组织动员各乡镇司法所和区社区矫正中心、区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微信工作群等平台,及时宣传条例内容,对条例出台的背景、目的、依据、文明行为界定、鼓励与促进措施、保障与实施举措、法律责任等进行深刻解读。二是扩大学习宣传覆盖面,各支部集中每周学习时间,对条例内容进行学习,并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认真学习,提升条例知晓率和参与率,真正理解内涵,切实规范言行,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三是鼓励干部职工践行文明规范,在无偿献血、保护环境、低碳出行、共建文明等方面均有一定成效。
3.建立健全文明制度。制定《**郊区司法局文明单位创建规划》、《**郊区司法局创建文明单位实施方案》、《**郊区司法局关于开展文明股所、文明家庭、文明职工的实施方案》及《**郊区司法局文明单位创建奖惩办法》,发出《**郊区司法局文明出行、文明旅游倡议书》及《**郊区司法局文明上网倡议书》等号召。
目前,已在全局形成了自觉遵守条例、自觉践行条例的良好风尚,全局干部职工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做到文明出行、文明就餐、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干部职工素质得到明显提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及下一步打算。
尽管在推进《**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落实的工作中,我们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如:宣传引导不到位,内容知晓度低,践行文明行为先进人物激励表彰机制尚未建立等。
今后,我局将继续加大宣传学习《**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深度和力度,并把《**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纳入“八五”普法规划当中,扩大普法宣传范围,创新工作形式,多举办一些喜闻乐见、容易为群众接受的宣传活动。同时,拓宽宣传渠道,做到辖区宣传不留“盲点”,着力提升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为深化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作出应有贡献。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篇四
当你携伴肩并肩骑车上街之前;当你跨越人行道横穿马路之前;当你翻越栏杆、翻越**台之前;当你在马路上追逐打闹之前安全这个词都会突然浮现在脑海中,时刻提醒着我们要朝着安全文明健康的道路上前进,不要另寻歧途。安全并不是侥幸和麻木,我们只能防范在先,警惕在前,只能够警于思,合于规,慎于行。
在我们的一生当中,有三个词语连环相扣,拥有生命就必然要注意安全,之后还要健康。保证自己的生命,才能真正拥有幸福。而且生命与幸福都是安全健康作为支柱支撑起来的。生命在安全健康的庇护下才能突显活力,幸福在安全健康的庇护下才能够突显魄力。人与人之间都有一条安全的纽带连接在一起。我们要想维持这条纽带的正常秩序,就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让安全时时刻刻冲锋在首位。提倡安全的同时也要用真诚、坦然、绿色文明健康的形象去面对每一个人。
文明制造和谐氛围,文明与生活紧密相连。文明,是关爱与宽容的态度。文明,是高尚与道德的基础。文明也会让我们的生活变得安全。而健康会使我们快乐。健康在生活中无比重要。健康是每一个人必不可少的。健康,是成就和幸福的基石。健康使我们能做更多事业。
安全铭记在心,文明随我而行,健康时刻注意。我们要用自己的双眼去发现,用双手去寻找安全文明健康的明天!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篇五
作为一名服务于农村基层的工作人员,更应当增强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自觉维护工作秩序,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为群众服务的过程中,需要我们以礼相待、谦恭和敬、不卑不亢。“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把公德装在心中,把法律记在脑海,把文明礼仪融入生活,把时刻行动担在肩上。从点滴小事做起,做一个遵纪守法、有礼有节的文明人,是自身修养的需要,也是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篇六
营造文明氛围。
“五一”小长假期间,一场“文明条例我先行,争做佳荣文明人”的宣传活动在佳荣里街龙武道、景田公寓、燕宇艺术家园、佳安里等社区悄然展开,街道办副主任张国兴、武装部长付永成、以及全体执法队员参加了本次活动,活动共发放《条例》宣传单页80余张、折页100余张,印发宣传海报10余张,发放《条例》单行本50余本。
二、创新培训形式。
引导文明行为。
5月10日,佳荣里街执法队来到佳荣里社区组织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社区志愿者以及辖区居民共同学习《条例》,并观看由执法队员根据《条例》相关内容自编自演的情景剧。执法队员创新培训形式用情景剧再现生活中多处不文明现象,以及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从而帮助工作人员、志愿者明确不文明行为的表现形式并及时固定有关证据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同时也增强了辖区居民的文明意识。
三、打响“楼道革命”
保障条例落实。
按照《条例》第65条、69条第一款之规定,街道全体干部率先垂范,共分为8个大组16个小组,由处级领导带队,科级干部任组长,一般干部为成员,深入燕宇艺术家园社区53栋楼208个楼门,对楼道内杂物、废旧家具、墙体小广告、非机动车等展开地毯式清理。大家手拿笤帚、抹布、小铲等工具,从顶楼到一楼,自上而下清理各种“旧疾”,不放过一个卫生死角。经过大家一上午的努力,共清理各种垃圾堆物12车,小广告1000余处,废旧自行车200余辆。
四、存在问题。
一是证据固定不及时。
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等行为,无法及时固定当事人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二是缺乏进一步解释说明。例如;《条例》第70条规定的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并没有明确说明“规定”具体所指。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条例》适用解释,以便执法部门有针对性执行《条例》。
五、下一步打算。
推进“以行政处罚为主的强化执行模式”。法贵在行。法律只有得到严格执行,才能彰显其价值和权威。下一步,我街将推动以“行政处罚为主的强化执行模式”,充分调动网格员、社区志愿者,加大对街域内主干道路、社区的巡查,及时上报不文明行为,执法部门严格执行《条例》中有关处罚的规定,从而加大对《条例》的执行力度。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篇七
看到区、街道结合疫情防控的常态化,倡导我们大家要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文明生活方式,感触颇深。看到了我们的基层工作人员为办好“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而四处奔走,也看到我们的社区保安在封控区门口守夜,他们以实际行动换取老百姓对他们工作的支持与认可,共建共享文明石景山的和谐社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改变,比如“社区里少了争吵、多了和谐”,“马路边少了无序、多了礼让”。在石景山创建全国文明城区过程中,大家主动对标各种文明行为,破除不文明行为,看到了更多的志愿者结合小区实际情况,“量体裁衣”改造身边事、优化环境,把事情办到我们的心坎上。
作为党员,我们将继续努力成为守则的模范,为首都文明建设注入新动力。我的体会是从自身做起!力所能及的做好能做到的事,如:垃圾分类,在疫情期间服从管理,按时做核酸,少聚集,文明出行,讲究卫生,坚决反对随地吐痰,高空抛物,机动车乱停乱靠!公共场所吸烟!尤其是楼道内乱堆乱放杂物等。只有这样才能有力打造文明健康生活环境!最终受益的将是我们自己。从自身做起,自己坚持并力所能及带动身边的人,做好身边的事儿,为全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做点自己的贡献。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篇八
《条例》不仅对文明行为进行了规范界定,还对文明创建及文明行为予以鼓励和支持、保障和监督,明确了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通过学习《条例》,一方面感受到当前政府对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践行文明行为的底气与自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作为一名税务干部不仅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时刻对标文明条例,更要积极投身文明实践活动,用文明素质擦亮城市最美底色!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篇九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的,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处五十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的,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三)在非限养区内携烈性犬、大型犬出户时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或者吊挂危害安全物品的,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危害安全物品的,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行驶的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属驾驶人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属乘车人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篇十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出于本人自愿,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
(一)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或注册,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四条市和各区、县(市)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
各级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是同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志愿服务组织成立后,应当到所在地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案,由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与考核;。
(三)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活动;。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
第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自行或联合招募志愿者。招募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告志愿服务计划。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照志愿服务计划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计划应当包括志愿者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服务项目等必要事项。
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将志愿服务计划报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案,并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三十天内,将志愿服务活动情况报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查。
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在进行志愿服务计划备案时,发现该计划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应当立即通知志愿服务组织修改后,再予以备案。
第九条为提高志愿服务工作质量,保障志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和专门服务的知识、技能培训。
第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发给志愿者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者标志。
有关证、册、标志的式样、制作、使用及管理办法由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
(三)参与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对其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五)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七)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的帮助和服务;。
(八)自由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九)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志愿者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的重点是社会公益活动和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等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必要时,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可以就服务内容及要求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服务申请。
志愿服务组织有权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予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条件,为参加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开展志愿服务所必需的专项服务培训和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人身受到伤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志愿者因升学、就业等原因需要志愿服务证明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发给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
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格式,由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十九条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总时数累计达四百小时以上的,可以凭志愿服务绩效证明向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申请核发志愿服务荣誉卡。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志愿服务成绩突出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收公务员、招工、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优秀志愿者。
第二十二条新闻媒体应当经常开展有关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鼓励和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志愿服务工作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组成。
工作经费应当专款用于志愿服务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志愿者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
志愿服务组织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符合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宗旨和服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第二十五条志愿者按照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在提供志愿服务时因故意或过失给服务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造成损失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志进行商业或非法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3月5日起施行。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篇十一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支持和加大对文明建设基础设施的投入。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并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扶贫、济困、助学、助医、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公民参加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的,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时,应当优先给予帮助。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或者遗体、人体组织、器官。
献血者、捐献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人体组织和器官移植等方面有权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前款规定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紧急现场救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机场、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道路广场、交通设施、公园绿地、商业经营场所、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活动场所、医疗卫生机构、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妇幼保健医院、儿童乐园等学龄前儿童集中活动场所的公共厕所和其他有条件的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第十九条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市内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设施建立爱心公园、荣誉墙等,作为道德荣誉发布、展示和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基地,并可以通过树碑刻名等形式,表彰和纪念慈善公益人士、见义勇为人员、遗体或者人体组织器官捐献者等文明行为模范人物。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爱心公园、荣誉墙等文明行为模范人物表彰和纪念设施。
第二十条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由相关单位和组织对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和实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不文明行为举报劝导等予以记录,并作为实施荣誉表彰奖励、积分入户加分等措施的依据。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篇十二
(10月30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与引导公民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建设,倡导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推进社会诚信文化建设,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五条公民应当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第六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二)语言文明,不以语言、侮辱性动作挑衅他人;。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使用楼梯、自动扶梯时靠其右侧上下;。
(五)在公共场所应当衣着得体,不故意袒露身体;。
(六)不酗酒滋事,不聚众赌博;。
(七)不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十)文明祭扫,减少使用香烛纸钱。
第七条公民交通出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驾驶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不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停放车辆,做到规范有序。驾驶人和乘车人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车规则,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乘客让座,爱护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不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驾驶非机动车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注意避让行人,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第八条公民旅游观光时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环境卫生,不损坏花草树木,爱护文物古迹,爱护公共设施,不随意刻划,与他人友善相处。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规定文明旅游的具体内容,鼓励、倡导、规范旅游者的文明行为。
第九条公民应当节约粮食、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合理利用免费提供的公共资源。
公民应当积极保护生态环境,自觉减少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物排放。
第十条公民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文明上网,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传播低级媚俗信息,不购买明知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居民应当自觉遵守业主公约和其他相关规定,爱护和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保护绿化,有序停放车辆。不乱放杂物,不高空抛物,不侵占共用部位,不堵塞消防通道。遵守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位。
第十三条促进文明家庭建设,培育良好家风,倡导邻里和睦。家庭成员做到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平等相待。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扶养人应当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与引导公民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建设,倡导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推进社会诚信文化建设,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五条公民应当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第六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二)语言文明,不以语言、侮辱性动作挑衅他人;。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使用楼梯、自动扶梯时靠其右侧上下;。
(五)在公共场所应当衣着得体,不故意袒露身体;。
(六)不酗酒滋事,不聚众赌博;。
(七)不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十)文明祭扫,减少使用香烛纸钱。
第七条公民交通出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驾驶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不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停放车辆,做到规范有序。驾驶人和乘车人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车规则,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乘客让座,爱护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不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驾驶非机动车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注意避让行人,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第八条公民旅游观光时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环境卫生,不损坏花草树木,爱护文物古迹,爱护公共设施,不随意刻划,与他人友善相处。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规定文明旅游的具体内容,鼓励、倡导、规范旅游者的文明行为。
第九条公民应当节约粮食、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合理利用免费提供的公共资源。
公民应当积极保护生态环境,自觉减少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物排放。
第十条公民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文明上网,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传播低级媚俗信息,不购买明知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居民应当自觉遵守业主公约和其他相关规定,爱护和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保护绿化,有序停放车辆。不乱放杂物,不高空抛物,不侵占共用部位,不堵塞消防通道。遵守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位。
第十三条促进文明家庭建设,培育良好家风,倡导邻里和睦。家庭成员做到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平等相待。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扶养人应当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第十四条鼓励自愿对遭遇困难的人以适当方式提供帮助。
积极帮助他人,表现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鼓励见义勇为。依法奖励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事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遗体器官。
对无偿献血的个人,其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血液使用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建立各类社会志愿者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
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给予支持。
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四章职责与实施。
第十九条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建立校园文明公约,鼓励和表彰文明行为,培养文明习惯。
第二十条旅游、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体育场馆、商场、公园、景区、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宣传、倡导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需要,建设实时、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的常态化。采取有效措施,倡导文明出行,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依法处罚违法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文明程度。
第二十二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医、文明就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促进医疗机构、医疗场所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水利、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管理职责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及时制止污染水质、影响河道整洁、毁损绿化等破坏生态的不文明行为,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要求纳入岗位工作规范,文明执法,对城市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经常性、习惯性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劝阻、有效制止,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工作日程,推进具体工作落实,推动基层文明建设。
第二十六条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社会文明建设,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刊播公益广告,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八条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时应当注意举止文明。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各类文明建设。
第三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困难帮扶制度。
获得市和区、县(市)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应当记入个人人事档案。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的企业,对本单位职工给予奖金奖励的,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被救助人主张其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
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络电话或者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违法的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对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个人文明行为予以记录,但是受表彰人员自愿放弃的除外。
本市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录入按照前款规定记录的文明行为信息和按照本条例规定记录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数据共享。
第六章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对有关责任部门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五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定期开展文明行为情况调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测评工作,公布评估结果。
第三十六条个人和单位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文明行为促进职责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损毁交通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附属设施、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五)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
(六)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的;。
(八)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九)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十)在设有禁止标志的区域有攀折花木、踩踏草坪等破坏城市绿化行为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劝阻人,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前款处罚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前款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按照本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第三十九条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为,但是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应当将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篇十四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目录:。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垃圾分类投放;。
(五)爱护花草树木,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九)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十一)文明使用公共卫生间,维护卫生清洁,不占用无障碍卫生间;。
(十二)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三)公交车辆和出租车上下客应当规范有序停靠,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四)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掷物品;。
(五)驾驶非机动车不逆向行驶和超速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乱停乱放;。
(七)自觉遵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协议,不乱停乱放,不车筐载人,文明骑行;。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三)其他应当遵守的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遵守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关心照料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四)绿色消费,厉行节约,倡导文明用餐、适量点餐。。
公民应当遵守饲养宠物文明行为规范:。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饲养宠物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三)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遵守商业文明行为规范:。
(二)不占道经营,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三)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商业文明行为规范。。
条公民应当遵守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一)移风易俗,摒弃陋习,抵制低俗,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文明过节,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四)婚丧嫁娶不大操大办;。
(五)不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
(六)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困难群体、残疾人;。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行经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前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停车让行的;。
(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四)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按规定通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二)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行的;。
(四)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人行横道,违反指示通行的;。
(五)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相关信息进行记录:。
(一)扰乱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二)破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生态环境的;。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有关设施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该设施残缺或者丧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篇十六
第一段:引入廉洁行为的重要性和背景(200字)。
廉洁行为是一个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石。为了加强廉洁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曾经了解与廉洁行为相关的一些法律条款,但对于实施这些条款的实际效果并不清楚。近期,我在学习《廉洁行为条例》并参与一些相关活动后,对于廉洁行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第二段:廉洁行为对个人的影响和意义(300字)。
廉洁行为不仅关乎一个人的道德底线,更与个人的社会形象和职业发展密切相关。通过学习《廉洁行为条例》,我明白了廉洁行为在个人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一方面,廉洁行为可以提高一个人的社会声望和认可度;另一方面,廉洁行为还可以为个人创造更多的机会和发展空间。在职场上,持续保持廉洁行为还可以增加他人对我的信任,使我在团队和组织中更容易获得重要的项目和职位。
第三段:廉洁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300字)。
廉洁行为的力量不仅体现在个人层面,它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影响。首先,廉洁行为能够有效减少腐败现象,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在没有廉洁行为约束的社会中,腐败问题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分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其次,廉洁行为可以树立起正面的社会风尚,鼓励更多人向廉洁的方向发展。只有不断地强化廉洁行为的意识和正能量,才能塑造出一个健康良好的社会文化。
第四段:廉洁行为的具体实践和发展方向(300字)。
了解廉洁行为条例以后,我意识到实践于廉洁行为是每个人的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从点滴之处开始,如不接受贿赂、不以权谋私等。另外,我认为需要强化廉洁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大众对于廉洁行为的认识。只有通过不断加强教育和宣传,才能提高全民对于廉洁行为的意识和重视程度。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对于廉洁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
第五段:结尾:个人对于廉洁行为的公民担当和未来展望(200字)。
作为一个公民,我深感廉洁行为是我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学习《廉洁行为条例》和参与相关活动,我对于廉洁行为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我会从自身做起,倡导和践行廉洁行为,在生活和工作中发挥榜样作用,影响身边的人。我希望每个人都能认识到廉洁行为的重要性,共同努力,为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做出贡献。
总结:
通过学习《廉洁行为条例》,我对于廉洁行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廉洁行为不仅对个人有积极的影响,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展望未来,我将积极践行廉洁行为,努力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益的公民。同时,我呼吁更多的人加入到廉洁行列中来,共同为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篇十七
第七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
(二)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
(三)节约粮食、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
(五)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九)遵循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规范,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诚信友善,团结互助;
(十)遵循敬老爱幼、平等相待、和睦相处、相互扶持等家庭美德,培育良好家风。
第八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四)随地吐痰、便溺或者违反规定倾倒、丢弃垃圾;
(五)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木柴、树木、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七)其他损害公共环境的行为。
第九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三)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危害安全的物品;
(五)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和传播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七)违反规定占道经营、占道施工;
(八)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体型标准及种类,由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公布。
第十条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六)违反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大声喧哗;
(七)其他违反交通文明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信鸽等动物;
(五)不按照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六)房屋装修产生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噪声、粉尘、臭气等环境污染;
(七)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篇十八
第二十一条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环保、建设、旅游、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并结合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第二十三条新闻出版、文化广电、宣传、普法、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移动客户端、户外广告设施等媒介和文艺团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公共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和刊登、播出文明行为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与行业文明行为标准,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第二十六条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单位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动员居民、职工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设文明社区(村)和文明单位。
鼓励公民依法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导等活动。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在公民中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鼓励业主通过共同制定管理规约等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文明行为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共同遵守。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管理规约约定的不文明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按照管理规约进行管理;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报告。
对多次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不文明行为采取适当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其中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和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予以投诉、举报。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当地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政务咨询投诉举报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及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和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法行为事实证据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予以曝光。
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可以对其不履行职责的违法情形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市和区县(市)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由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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