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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篇一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篇二
为全面掌握全市农资市场情况,加强农资市场管理,更好地为农民服务,市供销社于二0一三年三月对全市农资市场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场供应货源充足。今年,全市全年化肥总需求量120884吨,可供应总量121971吨。其中:氮肥需求量56095吨,可供应量60360吨;磷肥需求量22592,可供应量28004.2;钾肥需求量9868,可供应量12202.2;复合肥需求量22329,可供应量21405。全市市场化肥可供应货源充足。
(二)农资质量整体较好,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在市政府的强力领导下,农委、质监、科技、供销社等部门持续开展农资打假活动,联合工商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一是在销售旺季进行抽样检测,不断增加抽样的覆盖率;二是要求零售商做好进货、销售台账,从正规渠道进货,提供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产品证书、产品检验报告,保证产品三证齐全(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
(三)农资经营网络日趋完善,群众购肥方便。近年来,供销社积极推动“新网工程”建设,全市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得到较快发展。目前,全市运行中的农资配送中心5个,连锁经营店234个,75%以上的村有农资店或加盟的农资连锁经营店,各配送中心和部分经营店配备了送肥下乡专用车辆,送肥进村,农民购肥方便。
(五)价格波动幅度不大,总体平稳。
进入2013年春季,农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非常理性,价格没有出现大起大落,合理引导了市场;商家在采购中也没有盲目跟风,避免尿素价格出现虚高。市场在有需求拉动时价格平稳上涨,预计在用肥结束后,价格才出现回落。
(一)市场供大于求,农资市场完全进入买方市场。由于农资生产行业管理缺乏前瞻性,管理制度没有规范化,使得农资产业进入极为容易,再加之改革开放初期农资行业有着较高利润空间,大量行业外资本流入,从而使得农资生产企业数量剧增,形成产大于需。
(二)经营渠道纷杂,市场管理仍较薄弱。随着农资市场的发展,原有的经营格局打破,初步形成了供销社系统农资企业、生产厂家、农业“三站”、个体经商户等多渠道经营格局。我市有各种类型农资经营企业和个体户600多家,分布面广而散,市场管理难度大,一些过期、无效农资产品或达不到使用效果的劣质产品,常常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市场,坑农害农现象时有发生。
(三)竞争激烈,市场监管难度大。农资经营是投资大,利润小的行业。生产企业之间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大量赊货,产品价格大起大落;商商之间的竞争使得产品价格一降再降,经销商已无利可言,于是反过来又向生产厂家索要利润,迫使厂家再次降价,从而进入一种恶性循环。同时,当某种农资产品畅销,市场价格上涨时,假冒伪劣产品冲击市场,当农民需要某种产品又没有利润时,又买不到,人为造成市场混乱,市场管理难度增大。
(四)化肥储备有待加强。2012年,市供销社与市发改委联合出台了《市市级救灾化肥储备办法》,但我市农资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政府储备,除供销社企业每年冬季储备外,其他企业都没有储备。近年来,随着农资市场供求情况和农民购买习惯的改变,农资化肥储备期相应拉长,储备资金大幅度增大,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储备量减少,影响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五)农资经营品种比较单一,难以满足农民需求。从我市农资经营企业看,目前大部分只经营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等,品种较单一,特色农业生产需要的专用肥几乎没有,同时农药和农膜供应相对较少。
(六)农资推广技术难,科学施肥水平较低。我市农资技术推广主要有供销社兴办的“庄稼医院”、农村综合服务社以及乡镇农技推广站。由于供销社农资技术服务网点比较少,乡镇农技推广站人员减少和老化,并划归乡镇,农技推广人员技术推广和服务活动逐渐减少,农民需要的农资技术服务很难。
一是继续推进农资连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强力推动实施“新网工程”,建立农资现代流通服务体系。通过发展连锁经营,保障农民用上质优价廉的农业生产资料,杜绝假冒伪劣、高毒农药的滥用。通过连锁服务大力普及无公害农产品规范化生产技术,提高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和科学种田水平,提高农产品的安全卫生水平,减少污染,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
二是加大对农资市场管理力度。探索建立农资市场管理长效机制,要加大农资有关知识普及和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的知假辩假能力,增强经营者守法意识;要坚持经常性执法检查,打击取缔违法经营活动;要建立农资来源追溯、责任追究制度。
三是建立农资供应应急机制。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建立救灾化肥分级储备制度,加强和完善农资宏观调控,通过淡储旺销、调剂余缺来稳定市场,确保农业生产用肥。
四是加快农资技术推广。在60%以上的农资连锁网点建立“庄稼医院”、农村综合服务社,长年开展农资服务;加大对农技人员的引进和培训,建立起一支高素质具备农资经营和管理的为农服务队伍,做到测土配方,科学施肥。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篇三
自以来,**镇妇联共接到各类妇女来访、来电投诉家庭暴力案件10起,其中自述家暴7起,占70%,通过邻居或亲戚举报的3起,占30%。其中丈夫对妻子的家暴行为8起、儿媳对婆婆的家暴行为占起,受害者均为家庭地位弱势、身体条件弱势的女性。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家庭的和谐与文明的重要性也日渐突出,但家庭暴力在当今社会依然存在,而且时有发生。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现从当前家庭暴力的基本表现情况、产生原因、危害和主要对策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表现情况。
涉及家庭暴力的10个家庭,全部来自农村。施暴者中年龄在35岁以下的有2人,占20%,36-50岁的6人,占60%,51岁以上的2人,占20%;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4人,占40%,初中、高中文化的6人,占60%;施暴者男性8人,占80%,施暴者女性2人,占20%。
这些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丈夫赌博、酗酒后殴打妻子;2、丈夫有外遇,对妻子没有感情,经常借故暴打;3、家境贫困,丈夫性情暴躁无故殴打妻子;4、家庭矛盾尖锐,儿媳关系不和。
1、女性在家庭经济上的弱势地位是家暴产生的主要因素。婚姻家暴中的女性,一是大多在婚姻中过度依赖家庭和丈夫,缺乏独立意识和自强自立的精神,由于女性在家庭经济地位上的不独立,或者在性格中的过分懦弱,在家中处于弱势地位,长期就形成了唾面自干的习惯,而把自己变成无足轻重失去价值感的“无形保姆”。二是处于婆媳关系中的农村老年女性,这些女性在家庭中毫无经济能力和地位,基本生活完全依靠子女供养,但同时因各种原因在家庭关系中长期和媳妇处于矛盾状态,其媳妇时常通过虐待、殴打等暴力行为来发泄积怨。
2、婚外情是导致家暴的重要因素。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在不断前卫,婚外情现象逐渐出现,并有蔓延趋势。婚外两性关系不仅是破坏一夫一妻原则、妨碍婚姻家庭巩固的一种消极因素,而且很容易形成各种纠纷,一些男性因热衷于“养情人”、“养二奶”,对妻子和家庭逐渐产生逃避、厌恶的负面心理,妻子稍有愤怒反抗,就会实施家庭暴力,有的男性甚至将家庭暴力作为逼迫妻子离婚的手段。
3、“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使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大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家庭里,其暴力行为很难让外人知晓。大多数受暴女性往往受传统道德的影响,认为丈夫因脾气暴躁施暴很正常,不敢理直气壮地对暴行进行控诉和反抗,有的受暴女性出于自尊,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家庭暴力是个人的家庭隐私,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更谈不上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由此导致施暴者变本加厉,且不为外人知晓,隐蔽性很强。
1、严重侵害妇女身心健康。家庭暴力发生后,受暴女性不仅身体上会遭到严重伤害,心理上也会留下难以愈合的`创伤和阴影。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压抑的家庭氛围里,会导致逐渐丧失自尊和自信。
2、破坏家庭的和谐稳定。家庭矛盾一旦演变成家庭暴力,就会容易陷入家庭暴力-家人反目-家庭矛盾-家庭暴力的恶性循环,夫妻或母子、婆媳之间的裂痕必然越来越深,最终导致家庭关系逐渐恶化。
3、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长期在家庭暴力氛围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容易产生恐惧焦虑、孤独内向等心理障碍,生理、心理要承受更多的伤害和煎熬,严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1、切实发挥妇女娘家人的维权作用。成立镇妇女法律援助站,同时对社会公开妇联维权电话,与本地公安、司法、各村分工合作,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打击力度,为受害妇女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与维权服务。同时与村、信访相关部门建成网络,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村妇联组织从源头防治,一旦发现某户发生家庭矛盾问题,及早参预,及时处理,做好第一时间保护人。
2、加强法律宣传工作。一是充分利用广播、村务公开栏等平台,广泛宣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理念和知识。二是积极协调当地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合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法律宣传咨询服务日等活动,大力宣传《**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
3、着力提升妇女劳动技能。促进社区及农村闲散妇女就业及劳动力转移,使妇女通过自身能力增加家庭收入。加强各类劳动技能培训,引导中青年妇女实现自我就业和创业,切实增强广大妇女的劳动技能,进一步提高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推进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
4、加强对妇女自身综合素质的教育。一是通过广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学习型家庭”评选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家庭成员讲文明,讲诚信,讲团结,树新风;二是在各社区全面开展邻里节活动,通过表彰“好妻子”、“好婆婆”等各类典型家庭角色,倡扬尊老爱幼、夫妻恩爱、家庭和睦的良好社会风气。同时加强对妇女文明知识、文化基础、家庭教育等多领域的培训,提升妇女的综合素质和家庭关系处理能力,切实增强和谐家庭的稳定性。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篇四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性的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事关人权的保护、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随着家庭暴力事件不断涌进社会公众的视野,关于如何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也被推至风口浪尖。本文就新婚姻法下的家庭暴力情况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
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学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内部间以暴力手段欺凌弱者,并对其人身和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行为。在学界又将家庭暴力分为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广义上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的家庭成员等等,而狭义上的理解就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不法侵害,包括人身权利的侵犯,精神虐待情感虐待和性虐待等,本所讨论的家庭暴力只是狭义上的家庭暴力,也就是夫妻间产生的情感伤害和人身伤害。我国学者张曙、李熠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上、精神上或性方面权利的行为。家庭暴力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第二,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而言,包括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第三,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第四,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客观上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家庭暴力实际上是一个普遍发生的问题,世界各地都存在,只是发生频率不同,在我国,家庭暴力在某些地区也绝不是个别现象,在一项调查中发现,我国近三分之一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是多大的比例啊!这项调查还显示,除了我们传统印象里的拳打脚踢,还有用木棍,绳索等工具施暴的,还通过冻、饿等虐待方式进行惩罚,以及性侵害。在一些地区,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竟达到一半左右,而在这一半中,百分之九十五都是丈夫对妻子实行的暴力侵害,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已经证明我国的家庭暴力情况已经十分严重,并且呈上升趋势,在一些资料的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相比于八十年代,家庭暴力上升了25.4%,并且这一数据还是在逐年增长,现在离婚率普遍升高,而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竟然有四分之一的离婚源于家庭暴力,在相关机关积极干预以及法制约束的前提下,家庭暴力的势头依然有增无减,这些数字足以让我们不寒而栗。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近年来,很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案。
家庭暴力不是偶然发生,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广东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近年来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2005年至2015年十年间,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上升了4.16%.而从对近年离婚案件的分析来看,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
《反家庭暴力法》继受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将家庭成员间的家庭暴力作为主要规制对象。为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家庭成员应限定于近亲属范围内,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另外,《反家庭暴力法》还将适用主体扩大至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在不评价相关社会关系的前提下实现对人权的保障,具体包括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直系姻亲等关系的人。同居者中争议较大的非婚同居者、婚外同居者、同性同居者亦应包含在内。
妇联热线情况统计显示,2012年有12.6%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出所、110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2015年初求助比例提高了38.8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59%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27.5%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20.6%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20.5%的人选择亲戚朋友,12.5%的人选择双方单位。妇联、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法律力的首选单位。
从家庭暴力成因来看,主要有四点。一是思想上原因。中国自古以来的封建思想,妻子要三从四德,这固然是优良传统,但是男尊女卑思想过于严重,导致夫权统治思想是蔓延,妻子的人权得不到保障,沦为丈夫的附属品,封建礼教中的夫君成为一家之主,掌握家庭经济具有最高权力,从而对妇女不尊重也不重视。第二点是婚姻家庭方面的原因。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导致婚姻基础不好。
2)对于一些有酗酒恶习的丈夫来说,酒后施暴常见。
3)经济地位不对等,夫妻双一方因失业等因素对另外一方有着严重的经济依赖,形成不平衡的家庭关系,如果双方关系略有不和,无深厚的感情基础,长期持续不平衡的经济地位可能导致出现经济控制等暴力现象。第三点是社会方面原因。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通常不愿声张,首先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认为是家庭纠纷法律不予干涉,其次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不愿过多谈论此事,导致家庭暴力有增无减,而生活压力越来越大也有可能使家暴成为一种缓解压力的方式,导致家庭暴力事件频发。最后是法律方面原因。目前,我国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并不完善,在法律体系上,家庭暴力的规范比较分散,可操作性不够强,而且家庭暴力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执行力,明显跟不上去,还有家庭暴力发生地点通常都是个人场所,取证困难,使办案难度大大增强,而对受害人救济的法律途径较少都成为家暴逐年增加的原因。
(一)注重立法。
已将“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形式虐待家庭成员”写入总则,并辅之以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支持体系。
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3、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成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开辟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
(三)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宣传栏、婚姻家庭学校、家庭对话会、法律进家活动、广场咨询等面对面的形式,向公众传播反对家庭暴力的方式方法和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人人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借助媒体的力量,通过对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案说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为。要加强群众的法制教育,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引导广大人民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树立证据观念和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心理障碍排解机制。
通过增加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从业人员,改善人际交流条件,引导树立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等多种措施,增加心理障碍排解途径,缓和人们的心理压力,以冷静处事,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五)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
(六)制定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
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是建立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同时婚姻法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各部门对家庭暴力干预和制止的义务和责任,建立起既分工明确又能协调合作的防治机制,并对负有相关法律义务和责任而怠于履行、不履行的人员确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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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篇五
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她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4、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对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对父母失去尊敬,影响其学习生活。长大后有暴力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有的甚至会有厌世心理,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存在的.问题。
1、法律宣传不到位。虽然已进入“五五”普法阶段,但农村及偏远贫困地区法律宣传普及和法律培训仍存在死角,农民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和能力差。
2、家庭暴力制裁难。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目前适用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处罚的尺度和依据不好把握。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真正达到《刑法》规定的轻伤和重伤程度的不多,往往难以对施暴者进行依法处理。即使受害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了,也只能是进行说服教育和司法调解,解决不了根本矛盾。
3、维权工作经费紧张。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没有足够的经费。有些受害妇女被丈夫打出家门,身无分文,无处安身、没有路费,妇联没有办法帮她们出资。有的妇女特别希望妇联能够出面去教育批评丈夫或去进行调解,但妇联没有经费去进行调查,调解,开展维权工作难度很大。各级政府应从财政拨付一定经费,为妇联组织开展维权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五、对策和建议。
第一,建立有效预防控制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要完善相关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求助程序、制裁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要利用现有法律的有关内容,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得施暴者有所顾忌。同时积极鼓励受到伤害的人勇敢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司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给予受暴者以最大的便利,使他们得到相应的赔偿。
第三,将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增加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提倡全社会综合治理,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村和社区要关心每一个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一有事件发生即妥善处理。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把预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视为自己份内事。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要加强宣传教育,将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加公众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使这些组织成为反家庭暴力基地。以期形成一个各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第四,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要重视给受暴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站等机构来达到这一目的。
第五,提高妇女素质,教育妇女勇于抗暴。妇女权益的享有与保护,要靠妇女自己去争取。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对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要鼓励妇女通过各种渠道,学科学、学文化、学法律,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掌握生产技能,积极参与社会生产。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另一方面,要大力培养妇女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使她们充分认识到自身优势,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不轻易为社会和他人的态度所摆布,不断完善、充实自己,积极广泛地参与社会实践,敢于在竞争中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不断提高社会地位。同时要教育妇女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勇于抗暴是消灭暴力的唯一出路。
第六,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美德在农家”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各种教育活动,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共六章38条,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据最高法去年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妇联系统每年受理4到5万件家暴投诉;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篇七
家庭暴力现象依然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从我们接待的妇女信访案件来看,家庭暴力一直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从20xx年以来,县妇联每年都要接待3-5件的家庭暴力引起的信访案件,约占上访案件总量的20%左右。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当事人往往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所以即便是出现家庭暴力也往往选择掩盖,不到万不得已不去求助,导致很多家暴案件反馈不上来。从妇联掌握的情况看,受害方都是女性。
尽管宪法、法律都有男女平等的规定,但是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重男轻女”的观念以及“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还是存在的,就依仗男性身强体壮的优势,强迫女方服从自己。他们并不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只把它当作是“家务事”。这种观念在农村或是文化层次较低的群体中尤其有市场,而有些妇女在封建思想影响下,也将自己完全依附于丈夫,失去了独立人格,一旦被丈夫殴打,认为家庭丑事,不便声张,委曲求全,这样更纵容了丈夫的施暴行为。
很多家庭中男方仍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妇女经济收入相对较少甚至有的根本没有,尤其是女性在家庭中承担的家庭内事务较多,没有更多创收的精力和途径,导致很多女性在家庭经济中依附于男性,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经济模式下,理想的婚姻家庭中,表现为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的支持,抓住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充分体现,于是要求妻子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
通过我们在接访案件中发现,大多数家庭暴力发生之前都存在夫妻关系的恶化现象。一些家庭因夫妻性格不合、一方婚外情、家庭矛盾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继而出现了家庭暴力现象。这里要重点说一下,女性自身问题造成的夫妻关系恶化。一些女性因为自身修养不够或者性格缺陷,在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矛盾时不注意方式方法,促使夫妻关系恶化,比如有的女性对一些小事就过分唠叨、喋喋不休,极易激怒男方,引发家暴;有一些女性处理婆媳关系、亲友关系及其他关系不当,极大挫伤男性自尊心;还有的女性性格过度懦弱、事事忍让,自己的合理要求长期得不到满足,长期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致使一些男性在家庭中滋生出霸道、自私、独断专行的心理等等,这些都是造成夫妻关系恶化,引发家庭暴力的诱因。
一些家庭中因男方在道德品质、性格、心理等方面存在缺陷,无缘无故的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
以上只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几个方面,而且很多家庭暴力现象的出现通常都不是一种原因造成的,往往包含了几种情况。
通过广泛宣传,一方面在社会上去营造促进男女平等,提升妇女社会地位的氛围;另一方面鼓励妇女树立自立、自强的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方面要提倡妇女勇于走出家庭创业就业,全面提升自己在家庭经济中的地位,改变在经济上依附于男性的心理和状态;另一方面要鼓励妇女在人格上独立自主,争取在家庭重大决策上的话语权、决策权,摆脱依赖、逆来顺受等不良心理状态,培养独立自主、有主见的品格。
家庭中,女性在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等方面承担的任务通常比男性要重很多,家庭关系的和谐与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女性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家庭生活质量的好坏,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克服自身缺陷,才能协调好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婆媳关系等婚姻家庭中重要关系,促进家庭和谐,杜绝家暴现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必须各部门协调联动,仅仅依靠妇联组织是不够的,必须各部门齐抓共管,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严厉打击;对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妇女要在财产分割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倾斜。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3月1日起施行。
法律释疑。
1、何种行为属于家暴?包括精神和身体侵害。
《反家暴法》明确了家暴范围,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暴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被纳入其中。
2、遭遇家暴向谁求助?公安法院居委会都行。
《反家暴法》规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此外,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3、都能获得哪些救助?公安机关可出告诫书。
《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可以单独或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此外,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院应当依法对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4、新法律亮点是什么?法院可发人身保护令。
《反家暴法》的一大亮点在于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5、保护令都能保护啥?禁止施暴者继续施暴。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反家暴法》提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且应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一旦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便会协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协助执行。
6、违反保护令会怎样?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新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保护令的优势在哪?保护令作出时即生效。
房山法院河北法庭的法官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例如禁止骚扰、跟踪、威胁、殴打。比如李阳家暴案中,法院就作出了“人身安全令”,但严格来说这是一种行为保全裁定。刘长林称,保全裁定只有在民事诉讼期间才可提出,而且生效日期是从送达之日开始计算。而《反家暴法》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而且在作出时即生效。“这可以更及时、有效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刘长林说。
8、保护令申请的证据有哪些?出警记录、警方告诫书等都可以。
“家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持续性等特点。”广州西城法院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张爽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暴面临着当事人维权意识差、举证能力弱;双方时常存在互殴情形;双方事后和好;案外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困难。
《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可出具告诫书,其中就有实施家暴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因此,法官建议,家暴受害人一定要增强收集证据的意识,在遭遇家暴时,及时报警,得到警方的保护和关键证据。
除了出警记录等直接证据外,加害人的书面保证、悔过书、具有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证言、有旁证支持的视听资料、网络聊天、微博等电子信息也都是可以被采纳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不过,法官也表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只是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建议公安、司法、社区、妇联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家庭暴力干预方面的培训,充分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发挥起职能作用。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篇九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市里成立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解决审改工作重要问题。实行市县(区)联动,确保市县(区)审改工作同步实施、同步推进。加强对市县(区)联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过程控制,将县区审改工作情况纳入xxxx年度县区软环境考核。
(二)源头治理,“三减”实现权力真正瘦身。市政府及各县(区)政府在全面精简和充分放权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减审批事项、削减审批环节、削减审批收费。市本级原有行政审批事项xxx项,后又两次承接省政府下放事项xx项,涉及行政审批主体xx家,经过自查自清、初审反馈和专家评审,确定拟保留行政审批项目xx项、拟取消xx项、拟合并xxx项、拟下放、部分下放xx项、拟暂停使用xx项、调整管理方式xxx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任何部门未经批准,均不得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目录之外无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在“三集中四到位”承诺时限的基础上,逐项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明确每个审批环节办理时间节点;能按即办件办理的事项,一律按即办件办结。法律、法规、条例等设定自由裁量的审批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项目,视情降低收费标准、暂停收取或取消。
(三)再造流程,“四联”提高审批流转质效。一是大力简化、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对拟保留的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进行清理审核,审批时限累计压缩xxx天,审批环节减少xx个,前置要件削减xx项,推进审批事项向窗口授权xx项,xx项承诺件转为即办件。二是积极推进流程再造。重点实施基本建设审批流程再造,将基本建设项目分为房地产开发、工业、基础设施类建设和公益性等四种类型;将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用地、规划报建、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竣工验收等x个阶段,其他类型项目分为立项、用地、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x个阶段,各个阶段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及审批事项和中介环节,限定审批时限。再造后的审批时限(不含公示、中介、专家论证等时限)分别为xx、xx、xx、xx个工作日。三是积极推行“四联”审批。创新审批方式,实行前置审批联用、相关事项并联审批、园区前置审批联办和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现审批事项“一窗受理、信息共享、联审联办、限时办结”。
(四)统筹协调,“五推进”打造一流政务服务。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服务长效管理机制:一是推进集约化建设。优化政务服务机构设置,深化行审批服务“三集中四到位”。二是推进标准化建设。最大限度压缩自由裁量和权力寻租空间。三是推进规范化建设,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四是推进信息化建设,为优化行政服务提供有力技术支撑。五是推进系统化建设,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形成体系。确保实现“审批事项数量降到xxx项、基本建设审批用时控制在xxx天、审批事项集中率xxx%”的“三个一百”目标。
(一)行政审批服务软硬件水平有待提高。硬件方面:市政务服务中心场地建设由于种种原因,迟于计划进度,导致审批中心搬迁工作无法按期完成。软件方面:一是职能归并工作滞后;二是规范性制度建设和落实的力度有待加强;三是行政审批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影响了整体服务水平。
(二)重审批轻监管现象依然存在。一方面,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行政机关依然存在“以批代管”、“只管审批、不担责任”的行为习惯。有的行政审批部门将大量精力放在如何办理许可证和有关批文方面,但许可证发放之后,对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却监管不力,导致侵害群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虽然我市建立了行政效能投诉、行政首长问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行政效能评估等监督制度,但这些内部监督往往缺乏制约和强制性保障,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等外部监督作用也不够明显。尤其是审批项目从窗口受理到审批结束,行政服务中心难以对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三)信息化建设对管理创新的支撑功能有待提高。网络作用未充分发挥。有些部门行政审批在网络上只能进行审批表格下载、在线咨询和查询办事进度等,行政审批事项仍然需要到行政机关进行办理,还要提报审批文件、图纸等,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也增加了审批时间。个别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的电脑信息仍然是网内网外“两张皮”,给办事群众造成政府有多张面孔的感觉。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政府行政理念。一要简政放权。就是要管住行政权力,划清政府、市场和社会各自的“边界”,建成“小政府、大社会、好市场”的模式。二要分层分类、统筹推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是一味追求审批项目数量的减少,更不等于政府放手不管。对于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如环保、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领域,不是企业和社会组织能够独立承担的,就不能完全交给市场,政府反而要加强监管;而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社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通过质量认证和事后监管等能够达到管理目标的事项,特别是便民服务领域的事项,则应该能放则放、能减则减。
(二)加强监管工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一要强化批后监管。要加快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行政审批部门要强化审批后的监管,监督检查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从事行政审批的活动,建立审批监督档案机制,记载审批部门监督被审批活动情况,由监督部门和被监督者签字,予以存档,并抄送监察部门。对取消、暂停使用、下放、调整管理方式或由前置改为后置的审批项目,各职能部门要制定出台具体监管办法,综合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更多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履行监管职能,保证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建立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工商部门要及时将企业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送相关监管部门,便于相关部门跟进监管。二要强化效能监察。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实行部门行政首长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人对具体行政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审批人对具体行政审批行为负直接责任。实行审批和监管分离,防止自己审批自己监管。要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强化对审批服务流程的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行政审批程序化、法治化、公开化。三要强化政务服务窗口监管。要制定政务服务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进驻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效能监督,督促窗口人员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落实服务责任。
(三)防治审批腐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一要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审批腐败。法律手段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基本手段。行政权力无论是被动“出租”还是主动“寻租”,都不能靠简单的群众运动或行政命令去解决,而是要靠法律的严惩。要实行重大行政审批项目稽察制度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稽察出的违规违法审批问题,坚决进入法律处理程序。检察机关要把行政审批腐败犯罪作为打击重点,重拳惩治行政审批过程中发生的贿赂、渎职等犯罪,有效遏制权力寻租。二要强化全方位监督,积极预防腐败产生。一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积极推行法定审批流程工作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二是建立政府信息披露制度。政府的各项政策、重大经济活动要在群众容易获得信息的渠道中及时披露,减少暗箱操作,用“阳光”做最好的防腐剂。三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行政审批部门要积极承办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人大、政协要加大督办的力度。四是虚心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如对一些事关群众利益、社会广为关注的行政审批,采取听证制度,维护群众的知情权,防止腐败滋生。五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在一些行政审批中,采取向社会公告和组织专家委员会咨询的办法,防止人情关系对项目决策的干扰。
(四)加强软硬件建设,夯实行政审批服务基础。一要加快场地建设。有关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增加力量,加快场地建设速度,保证施工质量,确保按期交付。二要强化职能归并。相关单位要尽快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制定职能归并和内设机构调整方案,在职能和编制上固化审改工作成果。三要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人员素质建设。注重综合性与专业性的结合,改变单一的人才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全面增强行政审批人员的服务意识、创新观念和执行能力。四要加快网络信息化建设进度,打造审批“直通网”。建议进一步整合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审批中心运行系统、部门审批系统、电子监察系统等网络系统,统一网络架构标准、统一数据接口标准、统一数据推送标准、统一行政监察标准,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一网式”运行机制,实现市县(区)数据互通、信息共享,确保行政审批事项“一网申报、一网受理、一网办结”,尽快建成网上审批大厅,打造审批“直通网”。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篇十
市委组织部、市直工委和市国资委联合组成调研组,采取集中座谈、开展民主评议和测评会、个别谈话等形式,对市属6家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国资系统党建基本情况。
这6家国有企业共有员工※※人,※※个党委,※※个党总支,※※个党支部,党员※※名,其中女党员※※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市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方式和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等方面明显增强。具体表现为:
一是重参与,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意识明显增强,在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上取得新进展。都把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作为发挥政治核心作有的切入点,突出议大事、把方向,促进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为了保证党组织能够有效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许多企业制定了相应的制度规定。各企业还结合自身实际,在党组织参与企业决策的范围、方法途径和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取得较好成效。二是重创新,在探索国有企业党组织活动的内容和方式上有了新的突破,党组织活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联系更为密切。把党的各项工作贯彻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发展作为党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探索企业党组织活动的新内容和新方式。三是重夯基,企业党组织自身建设得到新的加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增强。企业党组织普遍建立健全了学习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监督制度、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等制度规定,党建工作做到了四有:有活动阵地、有电教设备、有学习计划、有组织发展计划。在组织建设方面,各企业党组织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完善党建工作机制。在发展新党员方面,着力培养入党积极分子,严格把好党员发展各个环节,把从生产一线优秀分子中发展新党员、提升党组织活力作为重要工作向党组织源源不断输送新鲜血液,近两年共发展新党员※※名。四是重示范,党组织的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党员队伍的战斗力和先锋模范作用有了新的提高。各个企业及时调整充实企业党组织机构,配齐配强党组织的领导班子,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许多企业党组织都坚持把党员的思想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来抓,夯实基础,增强活力,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战斗力。开展“保持先进性,增强凝聚力”、“共产党员工程”、“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等形式多样的争先创优主题活动。许多党员在生产一线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勇挑重担、争创一流,做出了突出贡献。五是重教育,党员队伍建设上有了新的突破,坚持开展“三会一课”制度,组织教育体系健全。各企业党组织基本上能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安排党员职工的学习教育,坚持“三会一课”等党员学习制度,并通过订阅报刊、杂志等党建读物,观看电教片等形式,以正面教育为主,把分层教育与系统教育,传统教育与现代教育有机结合,建立起组织教育体系。
二、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在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与发展中,由于企业组织形式、劳动关系、利益分配关系发生深刻变化,下岗分流人员增大,企业稳定任务更加繁重,给企业党的建设带来严竣的挑战,在党建工作调整与适应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部分企业负责人思想上有误区,对企业党建工作存在着“重企业经营,轻党建工作”的认识误区,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现象。企业领导把主要精力用在跑资金、争项目、搞推销上忽视了党组织的建设,对党建工作支持不够,抓得不紧,管得不严,党建工作随意性大,发展思路不够清晰,思想不解放,甚至存在“有组织、无活动”的情况。个别党员组织观念淡薄、作风不够深入,缺乏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精神。
(二)党组织建设薄弱。
党建规章制度不够健全规范,改制企业党建工作领导责任制、“三会一课”制度、年度目标考核制度不健全,具体落实不到位,这些都影响了企业党组织作有的发挥。在制度执行上,缺乏应有的监督与激励机制,存在工作虎头蛇尾的现象。从几个企业的党员队伍构成来看,年轻党员比例较低,党员发展力度不够,党员队伍严重老化。仅有少数企业设置了党员活动室,活动室设备单一,党组织的氛围下不够浓厚。
(三)党务工作者缺乏工作经验。
由于企业党务工作者大都由企业负责人兼任,无心无精力抓党务工作,即使有专职党务工作者也多缺乏工作经验和业务培训,对党的基本知识,组织活动程序不了解,开展党的工作不得法,方法单一,党的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形成“两张皮”,党建工作与企业的中心工作的有机结合上还不够紧。称不上训练有素的党务工作者,占位不作为,工作摸不着头绪,自然影响基层的党建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党内组织活动形式不够丰富。
由于制度的不健全、以及党组织的工作定位难以把握,党内组织生活和党组织的活动在时间、阵地、经费等方面得不到充分保证,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无所适从,随意性很大,党内组织生活和党组织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组织活动形式单一,基本上是读报纸、学习文件或安排布置业务工作,显得单调,苍白,无活力。在活动中强调党员尽义务较多,充分发挥党员的权力太少。同时,在组织活动时针对性不强,只考虑形式,不注重效果,为了活动而活动,因而无形之中削弱了党组织的影响力。
(五)党员教育管理不够严格。
目前,企业党员教育管理上存在不少问题。由于企业改制时忽视了党组织建设,忽视了党组织的建设和对企业党员的管理教育。党组织生活不正常,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涣散造成企业党建工作的被动状态。同时、由于有的企业效益不是很好,使党员的心里失衡,党性意识淡化。给在企业不景气时期,一些党员的党员意识大大淡化,党性观念不强,对自己要求不严,甚至有些党员带头上访闹事。另外、企业党员对党组织的依赖程度下降,制约了党员管理工作。企业党组织要求党员尽义务的多,却对党员关心不够;有些企业党组织长期不组织党员学习,不走访慰问党员,不关心党员的疾苦。有些企业由于条件所限,有的连党员的生活困难都不能帮助解决,严重挫伤了党员的积极性。
三、国资系统廉政建设情况。
近年来,对于廉政建设,国资委机关和各企业始终抓得很紧,不少企业出现了干部零违纪、员工零犯罪的好现象。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了委机关和企业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主要做法是:一是扎实开展反腐倡廉学习和宣传教育。坚持廉政谈话制度,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营造廉洁从业良好氛围。二是开展了制度建设工作。通过建章立制和执行制度,有效地从制度上预防腐败。三是开展了对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情况调查、企业反腐倡廉调研、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等工作。四是各企业围绕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的廉政文化建设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了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廉政文化进企业活动,促进了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完成,维护了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尽管我市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己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隐患和问题,值得我们注意。1、思想认识存在偏见。企业领导干部忙于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经济指标,忙于各项业务往来应酬,忽视了党风廉政建设。2、措施不够到位。存在制度操作性不强,宏观强而微观弱,只重形式不重实际内容。一些内容该有的没有、该具体的不具体、该量化的没量化等问题。3、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部分企业存在这样一种倾向,党风廉政建设与生产经营之间形成了“隔离带”,从而导致“谁分管,谁负责”的“一岗双责”制度形同虚设。4、监督约束机制乏力。当前,部分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一把手”都能够自觉接受监督,廉洁自律,勤政为公,但还有些企业仍存在监督机制不完整,企业决策者处于无人监督的状况。
近几年来,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对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然而,由于主客观两个方面的种种原因,部分企业廉政建设亟待加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党风廉政建设上,在没有一个专门机构来实施监督与管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够健全。因为现在国有企业是当前腐败问题易发区。我们没有纪检组,不便于对国有企业进行全面而有效的监督。为了从组织架构上进一步加强企业廉政建设,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建议在市国资委设立纪检组,专门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反腐倡廉活动,并且对各个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实施考核与检查,通过机构改革,解决当前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三、国资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人才队伍建设上,我市国有企业搭建平台,不断推进企业后备人才队伍建设。为建立科学、全面培养人才机制,积极推进“人才兴企”战略,市国委在2009年制定《佛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选拔培养办法》的基础上,加强对下属各企业后备人才库建立工作的指导与交流,积极了解企业在建立人才库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企业加快建库速度。各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全部进行了后备干部人员的入库初选工作,并上报了后备人才库名单,完成了直管一级企业的后备人才库建立工作。同时,重视对后备人才选拔培养机制的建立,分析企业人才队伍现状,做好“人才强企”战略规划,制定培养、吸引、用好人才的具体措施,建立“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人才评价考核体系、选拔任用机制。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培养一批综合素质好、开拓能力强的出资人代表,一批职业素养好、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水平高的管理人才,一批善于服务大局开展党建工作的复合型党务人才。全市共涌现出生产技术标兵※※个,企业管理经营能手※※个,复合型党务人才※※个。
(一)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但是,毋庸讳言,人才队伍建设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与一些优秀企业相比,总体水平还不够高,人才队伍建设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数量偏小难成规模。目前企业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仅占企业人员总数展比不高,还远没有形成规模,总量的不足致企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差强人意。企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从统计数据来看,在企业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为数也不大。
2、人才结构不尽合理。企业人才的专业知识结构和个性特质与所在岗位不相适应,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中构成比例不够合理,造成了企业人才队伍的人才浪费;高、中、初级三类专业技术人才中,国际上认为三者科学之比为1:2:2.5,而企业实际为1:4:7,另外,企业高级人才所占比重偏小。
4、有人才队伍年龄老化现象。经营管理能力相对较弱,年龄较大。文化程度不高,知识结构陈旧,其产生结果必然导致经营管理能力低下。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大多数经营管理者尚处于经验管理和直觉管理阶段。人才队伍后继乏人,也是青黄不接的原因之一。
5、人才队伍培养上的投入不足。在人才培养上,经费投入不够。对于人才队伍的培养,每年企业的经费投入不足,不能充分满足新形势的培训需求。另外,在人才使用上,或多或少存在排资论辈的现象,阻碍青年后备干部脱颖而出。
(二)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对策。
1、实施人才强企战略,提高对做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的认识。
牢固树立“人力资源是企业最大的资源”的人才理念。人才是第一资源,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是增强企业生命活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必须从思想上转变观念,克服企业重物轻人的现象,真正树立起人才是竞争之本、发展之源的思想,不断加大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力度。同时,牢固树立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是人才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观念。把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我们工作的重要内容,把促进企业发展,为企业提供人才智力支持作为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第一要务,切实增强做好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
2、建立科学的新机制,充分发挥人才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
一是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人才发展规划。要根据企业人才的实际情况,积极贯彻“党管人才”原则,认真制定企业人才发展的工作规划,科学合理地提出人才发展目标和具体措施。有计划地增加人才总量,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梯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持续的人才智力支持。二是建立和完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库。要通过对企业内部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调查摸底,充分掌握各种人才信息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信息库。该信息库除要求具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之外,还必须明确他们所掌握的技术特点和特长,为企业人才的调配提供便利,力求做到信息库资料最新、最全面。
3、制定优惠措施吸引人才,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要拓宽选人用人渠道,通过定期公开招聘,把企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引进来。对已引进的人才,要关心他们的生活、工作,努力提高他们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以情感留人,以事业留人,以待遇留人,确保引得进,留得住。二是要完善人才奖励机制。对专业技术人员攻克技术难关、完成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出新工艺和新产品等,根据贡献的大小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的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企业应实行重奖,以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合理的分配制度、完善的奖励制度、保障福利制度,激励更多的人才去努力奋斗。同时要把吸引人才的机制和自身培养人才的造血机制结合起来,引进和培养并重,使引进的人才更快适应企业发展需要。
4、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科学、系统的培训是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重要途径。企业要制定科学的培训目标,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和途径,努力为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学习培训的良好条件;要舍得在培训上进行投入,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各类专业培训、深造,要有重点、有目标地选送专业技术骨干外出学习,使他们的知识不断更新提高,紧跟形势和科技发展的步伐;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各种专业技术小组,由企业科协组织牵头,每年确定二到三个项目进行攻关,提供活动经费,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5、着重培养高技能人才、实用性人才。充实企业基层班组技术力量,夯实基础岗位技术水平。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着力培养技师型人才。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岗位比武,为技能人才成长和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6、重新修改和修订国有企业领导人任用制度。过去,市里有一份文件即号文,规定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用制度,曾经在国有企业领导人任用上发挥过有力的指导作用,但是,随着时间、制度、形势的变化,已不适应现在的要求。以前国有企业是有级别的,而最近成立的企业已不定级别,因此需要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出台新的任用制度,确保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今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措施。
一是近期,建立起《国有企业党建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党建工作的各项制度运行机制,特别是特别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加强企业党、政、工、团在重大问题上的沟通、协调和议事,相互支持,相互照应,相互配合,保持联动,保证党建活动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准确性。
二是健全完善党员争先创优机制,国资委出台《深化国有企业党员争先创优活动的实施细则》,结合当前的新形势,研究新的动向问题,搭建争先创优的平台,注重宣传引导,制订考核奖励标准,深入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等一系列争先创优活动,激发企业员工的政治热情,扩大党的影响。三是完善一批党员活动之家,通过在企业党员活动之家的建设与凝聚,进一步加强党员服务意识教育,增强党员工作能力,切实方便党员联系群众。经过努力,把党员活动之家打造成为集组织关怀服务、党员素质提升服务、党员文化生活活跃、各类便民利民服务等于一体的基层党建阵地。
(二)强化企业党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水平。
一是加大新党员的发展力度。严格把好党员发展各个环节,把从生产一线优秀分子中发展新党员、提升党组织活力作为重要工作,并且要继续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采用自办论坛、邀请专家讲座和领导授课等方式,加强了党员政治理论培训,加强对新党员的党性教育。2015年要发展新党员名。三是依靠典型引路,树立一批优秀党员典型。各企业通过举办大张旗鼓的表彰会议,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作用。要在全市企业树立8至10个党员英模,举办全市范围的事迹报告会,弘扬正气,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四是2015年上半年要组织一次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情况巡查活动,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直工委和市国资委参与,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同时,要在调研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和宣传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中的先进经验,起到以点带面、引导推动的效果,努力使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再上一个新水平。
(三)改进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活动内容和方式,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开展“党旗在岗位飘扬”“党员为企业献计策”“革命教育基地参观”等系列活动,把党的组织生活与企业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不断创新党组织的活动载体,满足党员在政治上提高、业务上进步、事业上发展的需要,增强党员组织生活的吸引力。同时,根据企业文化建设需要。由党、工、团联合组织开展一次“技术骨干党员带徒”主题活动、一次“爱企业大演讲”活动和一次“厂史教育知识竞赛”活动,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做到寓教于乐。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把更多的现代化教育手段与科技手段运用到党组织活动中来,促进活动方式的现代化。
(四)创新党建工作载体,积极营造企业党建工作和经济协调发展的和谐氛围。
找准生产经营与党建工作的结合点,深入开展一系列“党员亮身份”、“党员责任区”和“党员先锋岗”等活动,不断强化党员的角色意识和先锋作用。把促进企业发展,保持职工队伍稳定,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标准,通过党组织的“有为”赢得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位”,进一步树立起党组织在广大干部职工中的威信和信赖。同时,以党员作用发挥为核心,引导党员自觉将个人奋斗目标凝聚到推动企业发展、构建和谐企业上来,把增强党员意识落实到党员岗位工作实践中,团结凝聚企业精神,为企业和谐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五、企业对国资委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谈话,我们调研组了解到,部分企业对我们国资委机关提出一些中肯的意见和看法。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1、工作作风上,有些领导工作作风不扎实,工作有拖拉,效率不高现象,个别存在“门难见、脸难看和事难办”。2、指导基层上,有些领导下企业指导不多,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不够,调研没有形成制度化。3、服务基层上,委机关部分处室为基层排忧解愁做的不够好,存在避重就轻的现象。建议:1、组织一次机关工作作风整顿活动,通过组织机关干部学习有关政治理论和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剖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变面貌,提高工作效能。2、组织一次大调研活动,制订比较祥细的调研提纲,通过扎扎实实的调研,真正解决几个基层问题,并且,形成调研长效机制。3、倡导和提出服务承诺,委机关各个处室根据自己各自的工作职能,向基层与社会公开服务承诺,言必行,行必果,创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服务效果,打造人民群众和基层满意的委机关,外塑机关形象。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篇十一
九是出台涉残就业的法律政策要有刚性。上级政府出台涉及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要具体细化有操作性,并能落实到位,且具有刚性的条文规定,确保促进残疾人就业再就业及创业工作得以实现。
(一)岗位意向。
据统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学生喜欢的岗位基本上为教师,个别人喜欢去企业做文员;不喜欢的岗位大多是销售、服务员类的岗位。公管事业管理专业学生主要是想考国编或是事业编制,产权和法学专业的学生喜欢的岗位是律师、法务、检察员等与法学相关的岗位。
通过对岗位意向统计数据的分析发现,我院20xx届毕业生各专业的岗位选择基本都是遵循专业对口的原则,少部分会选择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其他岗位。
(二)薪资意向。
在薪资方面,我院思想政治专业的理想薪资大多为3500元左右;相比而言,法学与产权班学生的理想薪资要普遍高于思想政治教育班的学生,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公管事业管理专业学生的理想薪资基本上是在3500至6000元间。
通过对薪资意向统计数据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对于整个学院而言,20xx届毕业生的理想薪资普遍是在3000至5000元之间,其中3000至4000最多,只有少数人的理想薪资位于3000元以下和10000元以上,这表明我院20xx届毕业生对自身毕业后的薪资期望相对合理,处于中等水平。
(三)就业方向。
通过统计20xx届毕业生就业后的方向数据,不同专业学生的就业方向意向存在明显差别,对于我院法学专业和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来说,选择法务类工作和教师编制是占据主要地位,有73.50%;其次是选择考事业单位和考研的,考事业单位约占7.6%,考研约占18.9%;还有极少部分学生倾向于国家基层项目、参军、出国。
通过数据统计,我院20xx届思政及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毕业生更倾向与本专业一致的教师岗位就业,而法律类学生倾向于法务类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专业类别对未来就业方向有一定的`影响。
(四)地域意向。
在就业地域意向方面,我院20xx届毕业生普遍倾向去东南沿海城市,从高到低依次是:深圳、上海、浙江、广州分别占比为25.11%、32.9%、26.84%、27.71%;而选择在江西、北京、江苏和广东(除广州、深圳外)的毕业生占比分别为46.75%、10.39%、19.91%、12.12%,剩下的其他省市则占比相对较小。可能是由于东南沿海城市的经济更发达、资源更优质、就业机会更多、发展平台更大等原因,我院20xx届毕业生普遍都不太想回生源地所在省市工作,而东南沿海城市就成为了他们的首选地域。
(五)就业指导服务意向。
(一)调查结论。
1、就业方向不够明确。
调查统计结果显示,20xx届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其就业方向不够明确,选择性较多,盲目从重现象较为严重,需要及时调整,明确目标和方向,精准发力,这样才能更好更快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
2、薪资期望趋于理性。
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对于薪资的期望,我院20xx届毕业生能结合自身专业性质对自身未来的就业薪资进行了预估,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整体上趋于理性。但有少部分毕业生薪资期望不切合实际,这需要毕业生自身及时认清自身价值,了解市场需要,实事求是,脚踏实地。
3、就业地域偏好发达地区。
由于各方面条件相对优越,发达地区一直是高校毕业生的首选就业区域,这也导致该地区容易出现就业竞争激烈、就业压力较大等问题。我院20xx届毕业生主要倾向于去东南沿海地区就业,而选择去偏远地区从事国家基层项目、参军等则相对较少,这说明让他们存在一定的从众心态,缺乏奉献、服务精神。
(二)对策建议。
1、帮助学生明确就业方向,转变择业就业观。
为让我院学生明确自身未来就业方向,转变择业、就业中不正确的观念如眼高手低、盲目从众等,我院成立了以书记、院长、科长、辅导员等为组员的就业领导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开展我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同时,结合实际情况,要继续完善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定期举办职业辅导讲座、培训等活动,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学生的特点进行个性化指导和建议,培养其良好的职业技能和道德修养,让其更能明确就业目标,实现精准就业。
2、引导学生挖掘自身潜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一方面,我院要继续要强化学生的价值理念,积极响应服务国家人才战略,鼓励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学生发现自身潜力和优势,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奉献、服务意识。同时,积极关注毕业生动态,包括心理状态、择业就业方向等,及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
3、做好就业宣传服务工作。
通过此次对20xx届毕业生就业意向的调查研究,让我院更加了解到这届毕业班学生的就业意向,为今后开展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就业指导和帮助提供了数据支撑和有效参考。
近日,由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教育厅编撰的《20xx年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高校本科、专科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出炉,对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分析。
20xx年内蒙古自治区共有高校毕业生109474人,其中,博士毕业生115人,占毕业生数的0.11%;硕士毕业生5095人,占毕业生数的4.65%;本科毕业生54104人,占毕业生数的49.42%;专科毕业生50160人,占毕业生数的45.82%。
从就业情况看,截至20xx年9月1日,博士毕业生就业率63.48%,硕士毕业生就业率54.05%,本科毕业生就业率86.54%,专科毕业生就业率89.75%。
在20xx年的毕业生中,女生占毕业生总人数的55.17%,男生占44.83%。
从就业情况看,男生的总体就业率85.41%,女生的总体就业率87.34%,女生总就业率高于男生。
20xx年内蒙古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分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从毕业生就业地选择上看,多选择北方省市,并主要以区内就业为主,区内就业毕业生数72085人,占就业数的76.15%。区内就业主要集中在呼包鄂地区,占区内就业数的58.27%,呼包鄂经济带对毕业生的吸纳作用巨大。区外就业主要集中在京、津、冀、鲁地区,占区外就业数的51.16%,北京市是毕业生出区就业的首选,而选择到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省市就业的毕业生数较少。
在国家大力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内蒙古自治区20xx年毕业生中,选择自主创业方式就业的研究生比例为零,本科生、专科生自主创业比例分别是0.17%、0.09%。与20xx年毕业生创业比例相比有所增加。说明内蒙古自治区毕业生自主创业意识在增强,但整体创业意识仍偏低,应继续鼓励毕业生创业,完善优惠政策和社会创业环境,同时继续加强高校的创业教育。
20xx年,内蒙古自治区本、专科哪些专业的毕业生最抢手?本科就业率最高的是小学教育,专科就业率最高的是工商企业管理(企业财务方向)、汽车运用与维修,就业率均超过了92%。
哪些专业的毕业生最好就业呢?根据报告,本科的教育技术学、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音乐表演(空中乘务)、环境科学、动画5个专业,专科的会计与统计核算、酒店管理、物流管理、电子商务、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软件技术、食品加工技术、焊接技术及自动化、广告设计与制作、数控技术等12个专业最好就业,就业率均超过95%。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篇十二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计划的要求,根据主任会议精神,财经工委就县政府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组织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于5月份进行了调研。首先认真学习了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并先后召开了由各乡镇街人大主席、县人大代表、民政助理参加的座谈会3次,听取了县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的汇报,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法规依据和标准要求简述。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人均月收入不足180元(市政府对各县市的指导标准为月收入。
180元230元,我县执行的是最低标准)。
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不足900元(此标准是省政府对xx市各县市区确定的标准)。
(二)城乡低保金发放标准。
城市低保对象2015年按月人均110元发放,资金来源主要应由县财政支付。农村低保对象2015年按月人均50元发放,资金来源省、市、县财政月人均应配套资金分别为28元、3元、19元。
(三)确定城乡低保对象的条件和要求。
城市:鲁民[2004]33号文件即《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中第三章第八、九、十条规定:
第八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第九条,共同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2、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有闲置住房的。
3、近期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4、拥有并经常使用移动电话、高档电器、机动车辆等高消费物品的;家庭电话月费用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50%以上的。
关于县政府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关于县政府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5、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6、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8、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1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9、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收养儿童的。
10、群众反映强烈、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
1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12、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农村:鲁政发[2015]49号文件即。
《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规定: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
共同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主要包括:
(1)夫妻;。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
2、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5、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6、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嫖娼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8、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规定不能享。
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二、工作进展情况。
城市低保政策在我县的贯彻实施始于2015年,农村低保政策落实始于2015年。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使城乡低保制度逐年完善和规范,特困群体基本解决了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截止今年初,全县共有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6645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1286人,农村低保对象5359人。围绕落实城乡低保政策,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了以下工作措施:
保障对象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切实保障了城乡低保政策的迅速实施。三是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召开了由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街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工作部署,有力地推动了城乡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2、搞好摸底,建立健全低保档案。对城镇居民月收入不足180元、农村居民年收入低于900元的困难家庭,依靠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全部进行普查登记,并逐户建立了低保档案。
3、严格审批发放程序。为确保低保制度的贯彻落实,达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建立了个人申请、村居申报、乡镇街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并要求各村居将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全部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设立了公开举报电话,符合条件的人员由财政按季将低保金直接汇入低保对象个人专折。
4、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人员按审核审批程序及。
时纳入低保范围,同时通过受理群众举报和组织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剔除。
三、
建议。
1、强化措施,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属资金问题,就要研究配套资金落实问题,切实保障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足额投入;属工作问题,就要研究具体的改进措施,对应该纳入低保范围的要全部纳入,不留死角,做到应保尽保。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城乡低保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2、落实固定机构和人员,强化日常管理,确保工作连续性。县级管理部门应该有固定机构和固定人员,对此项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管理与监督。
3、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工作流程与具体标准条件,增强可操作性。要严格按照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保障标准、低保家庭收入的核算、工作流程等制定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规范并严格落实执行。
4、多措并举,加强监督与管理。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要定期对低保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城乡低保资金政策的行为应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进一步研究接受社会监督的办法和措施,认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和举报,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特别是对一些相关政策,如标准条件、工作流程、张榜公布地点、公开监督电话等以及新xx市低保对象名单,要在县电视台公示,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5、标本兼治,帮扶并举,促使特困群体早日摆脱困境。既要保证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又要同再就业结合起来,建议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多角度、多层面加大对低保人员的培训和帮扶力度,开发适合低保人员的就业岗位,通过就业上岗,劳动自救,使低保对象从根本上摆脱贫困,回报社会。
为促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贯彻落实,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前段时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对我市贯彻落实城乡低保制度情况进行了调研。其间,听取了市政府的工作汇报,并到、疏港物流园区进行了实地调研,走访了部分低保户,召开了由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贯彻落实城乡低保制度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以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维护民利作为城乡低保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贯彻落实城乡低保制度,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全市共有14998户、26391人享受低保,其中享受城市低保的有1795户、3950人,占全市城镇居民人口总数的2%;享受农村低保的有13203户、22441人,占全市农村居民人口总数的%。
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发放,让群众深入了解低保政策。
部门集中管理,在村居和镇街区评议推荐、审核的基础上,由民政部门逐户进行审核评议。
(三)低保标准逐步提高,保障力度不断加大。我市城镇低保工作从1997年启动,随着物价指数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保障线由每人每年收入低于1000元即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调整为3360元,补助水平从开始时月人均50元逐步提高到目前的平均170元,城市低保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农村低保工作从1996年启动,保障线由每人每年收入低于400元,调整为1400元,补助水平从开始时月人均33元逐步提高到目前的平均70元。财政部门将城乡低保资金作为重点民生保障资金予以优先足额安排,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通过涉农一卡通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确保了低保金发放更加安全、透明、快捷。2010年全市预算安排城乡低保资金2043万元,比2009年增加372万元,增长%,是2007年城乡低保金支出的倍。城乡低保标准的逐步提高,低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为改善城乡贫困群众的生活状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从调研情况看,我市贯彻落实城乡低保制度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推进迅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和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一是部分低保户对低保政策了解不够,只知道自己是低保户,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的甚至连低保金发放多少,如何领取都不了解。二是部分被取消低保资格的群众,由于缺乏对低保条件、退保理由的了解,加上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解释说明工作不到位,使其存在不满情绪,激化了干群矛盾,导致信访。三是部分处于低保边缘的群众,因不明低保政策,加上低保标准的逐步提高和低保扩面工作的展开,出现争着要低保的问题,给基层低保工作开展造成较大压力。
(二)拆户参保现象普遍存在。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城乡居民在参加低保时,要整户推进,但从调研情况看,拆户参保现象还比较普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对整户保缺乏刚性要求,缺少行之有效的督导措施,纵容了拆户保的存在;另一方面是基层低保工作人员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低保政策,只考虑到自身便于工作开展。
(三)低保程序操作不够规范。个别村居在办理城乡低保过程中,存在村居负责人大包大揽、评议过程不规范甚至缺失、入户调研走过场、评议结果张榜公示不及时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滋生了办人情低保、关系低保、村干部扣发低保存折等现象。个别村居由于干群关系不和谐、村集体凝聚力不强、干部威信差,在低保户评选过程中问题突出、困难重重,低保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困难群众得不到应有保障。
(四)低保家庭收入界定难。由于当前就业的多样性、居民收入的隐蔽性和。
不稳定性,导致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难以准确核定。如房产、储蓄、隐性收入和劳务收入等难以合理核定;老年人赡养费收入无法确定;粮食等实物收入难以货币化,加之有些单位受老好人思想影响,为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从而出现有些申请低保的群众故意隐瞒收入混保骗保,也大大增加了低保工作的压力和难度。
三、几点建议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城乡低保制度的贯彻落实,结合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建议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规、制度和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布,尤其要做好对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的宣传、教育和解释说明工作,为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三是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要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各镇街区民政助理、各社区(村居)负责同志的城乡低保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尽快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城乡低保工作队伍。
实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健全低保工作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四是完善监督和约束机制。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的指导,特别是评议阶段,要动员各个阶层的群众参加,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建立城乡低保信访受理制,设立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拓展监督渠道。
理相关手续。通过这一系列优惠政策的付诸实施,最大限度地确保不出现低保养懒汉现象,使低保对象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尽快走出低保行列。
荐、审核等方面的工作,逐步形成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篇十三
按照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调研的通知精神。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了调研组,在分管副主任的带领下就此项工作深入到了相关单位,乡镇和部分企业,通过查、看、问、访等形式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材料如下:
近年来,我县实现城镇新增就业x人,其中失业人员再就业x人,困难人员就业x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x%,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x人,其中新增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x人。职业培训x人,其中创业培训x人,贫困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x人,贫困家庭两后生素质提升培训x人(其中县职业中专x人)。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x笔x万元,其中涉农涉扶贫x笔x万元。新增创业主体x个,带动城乡就业x人,其中带动城镇就业x人。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奖惩,落实就业责任。
我县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一直将其做为民生工程的重中之重来抓,列入全县综合绩效考核管理目标。每年初将新增城镇就业指标任务分解到各乡镇,按月调度完成情况,年终进行考核评分,有力地保障了目标任务的落实。
一是积极落实各项就业优惠政策,企业职工得实惠。20xx年,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性支出x余万元。二是积极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随着县园区企业蓬勃发展,对劳动力需求大幅增加。20xx年共举办中小劳务招聘会、企业用工专场招聘会等就业供需对接活动x场次,提供就业岗位x个,求职登记x人次,职业指导x人次,供需双方达成就业意向x余人。三是完善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职能作用较好发挥。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全县x个乡镇和x个社区成立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且都建设了高标准的基层人社服务平台,基本达到了基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标准。指导乡镇社区积极开展失业调查、就业援助等活动,多渠道开发服务性和公益性岗位,努力创建“充分就业社区”。韩山社区、武江社区被授予“x省充分就业社区”,南塔社区、成仙观社区、东云社区被授予“x市充分就业社区”。
(二)加强职业培训,突出重点群体,提高就业能力。
一是完善就业培训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省人社、财政部门联合下发的《x省职业补贴培训实施办法》,建立了培训报名管理制度、培训机构认证制度、培训资金拨付使用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技能培训开班审核和教学监管,及时组织结业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二是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加强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行不定期抽查和年度检查评估等形式,规范办学行为,确保培训质量。三是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组织x人次高校毕业生到县人民医院等x家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参加就业见习,发放就业见习补贴x元。四是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我县将x家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纳入县人力资源市场集中管理,并在各乡镇社区和行政村配备兼职劳务信息员,形成了以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为龙头,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站为依托,社会职介机构为补充的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网络。
(三)提升孵化基地,大力扶持创业,放大就业效应。
一是成功争创省级示范基地。我县创业孵化基地全面落实省市出台的一系列创业扶持政策,为创业人员从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目前创业孵化基地累计进驻企业x家,其中在孵企业x家。20xx年在省级优秀创业孵化基地基础上,顺利升级为省级示范孵化基地。二是大力开展创业培训指导。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培训范围,大力开展“创办你的企业”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加强创业指导服务,成立了创业指导服务中心,配备x名专职工作人员,组建由x名专家、教授和企业家组成的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为创业者提供有关创业政策扶持服务。20xx年开展创业培训x人,培训后实现成功创业x人,创业带动就业x余人。三是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促进大学生创业,我县建立了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房租补贴、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培训补贴、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现正在招收入驻大学生创业企业,目前有意向进驻企业x家。四是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把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五类”人员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范围,简化贷款手续,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20xx年,我县共发放小额担保贷款x笔x万元,带动就业x余人。历年贷款回收率达x%以上。
(四)开展就业扶贫,打造就业载体,稳住就业底盘。
(五)提供残疾人就业平台,扶持就业创业,解决生存之忧。一是扶持残疾人就业基地建设,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我县先后x个企业被评为全市、县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二是加强培训力度,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近三年来,通过培训实现残疾人就业达x多人次。三是各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就业。我县通过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全县各单位已落实x名残疾人就业。
虽然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宣传力度不够。职能部门宣传政策欠深入,而企业负责政务的领导政治和政策意识不强,业务综合素质不高,学习了解政策不透彻,导致优惠政策落实难到位。给就业再就业工作带来一定的问题和困难。
二是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部分企业一线工人缺乏,与农村劳动力、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就业群体就业难并存,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
三是就业资金投入不足。部分政策不能全覆盖,如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没有覆盖全部就业困难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就业再就业工作。
四是基层劳动保障员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站的编制管理权在各乡镇,不在人社部门垂直管理,对政策落地和工作开展存在很大的难度。
五是企业的各种待遇和工作生活环境条件与就业人员要求差距较远,招工和就业困难。表现为少数企业工作环境和条件较差,工作时间较长(有的长达xx个小时/天)。调研中员工反映:把员工当作是机器人,而工资等待遇较差(有的工种xx多元),其它社保福利都没有,谁会进这些工厂企业。招工时广告所宣传的内容写得蛮好,而现在实际情况相差甚远,这些工厂企业又怎么能招到工。即使当时招到了,工作一段时间,员工接受不了这种现状,又走了。他们招不到工,反过来责怪人社等部门单位落实优惠政策不好,服务不周到,企业只想享受优惠政策扶持,而优惠政策中规定的要求条件就不想照办达到,招不到员工,从不找自身原因,甚至还到县领导那里告状。
六是特殊群体就业压力大。受经济下行压力,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萎缩,高校毕业生就业期望值过高而产生较大的就业压力。此外部分特殊群体,如女45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残疾人等,存在“等靠要”的思想,就业再就业难。
七是用工灵活性不强,部分可用的劳动力得不到充分就业。如:有的工作可不受时间、地点、性别、文化、年龄等条件限制,只要具有劳动能力就能做的工作而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有的工作甚至残疾人都可以安排,企业还能享受优惠政策。但就是没有灵活用工。
八是创业孵化基地待提升。创业群体多,创业孵化基地容量有限,孵化基地规模尚需进一步扩大或分类建立。
九是残疾人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由于残疾人自身条件的缺陷,社会认识不够重视,甚至存在歧视的现象,他们的就业竞争仍然处于劣势的局面。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并深入企业、车间,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的政策,树立就业和创业典型,通过开展就业宣传周、职业技能大赛、创业大赛、进企业宣传服务等活动,营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社会环境,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是多方渠道扩大就业。坚持把促进比较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实施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第二、三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发挥中小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税和金融扶持政策,努力增加就业容量。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促进劳动者自主就业。
三是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连接省市的就业服务信息平台,提高人力资源市场的运行效率。发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站在促进城乡就业的基础性作用,开展好城乡劳动力管理、培训和就业服务等工作。
四是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坚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继续加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投入,举办大学生专场招聘会,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就业结构更趋合理,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五是加强就业培训管理。逐步将职业技能培训推向市场化、社会化,指导社会培训机构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定岗式培训等多种模式,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与产业结构相适应,与就业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六是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对大学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创业者的创业培训,增强创业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继续完善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指导基层服务平台开展创业型社区创建活动,对创业者进行跟踪帮扶指导,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
七是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服务。引导企业依法依规依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县的相关法律政策,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高职工各种待遇,增强人为关怀。实现企业和员工利益双赢的局面,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和就业再就业工作上新的台阶。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篇十四
摘要:。
调研总结:。
从市场销量来看,4月销量环比3月未见明显增长,甚至部分钢厂和贸易商出货还是转弱的,传统的销售旺季并没有出现;结合工地配送商反馈来看,3、4月工地配送量同比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工地进场慢、施工拖延的情况较为普遍,无论是市政工程还是房地产项目,资金到位普遍不及时,且施工方对工期普遍无要求,进展较为缓慢。
从出口来看,部分钢厂4、5月不惜低价接单,以缓解国内贸易压力;但出口贸易商由于国内外价差持续倒挂,接单乏力;整体而言,现阶段出口都是低价或者降价接单为主,完全没有提价动力,说明国内外的整体需求支撑力度依然不足。
从钢厂利润来看,目前钢厂不含税铁水成本1350-1450不等,整体较3月有所下移。但由于近期钢价普遍回落,各品种普遍处于微利或者盈亏平衡附近,而目前钢厂普遍还存在边际利润的情况,造成了钢厂复产居多,华东以及唐山前期停的高炉都开始复产或者准备复产,而已经复产的钢厂多是满负荷生产为主。
从钢厂库存来看,目前山东钢厂库存已经整体下降,三德停产以及山东钢厂前期积极降价去库,都缓解了山东库存压力;华东大厂由于低价出口较多,整体库存压力也不是很大,但部分小厂出货不畅,库存压力加大,所以华东一线钢厂和三线钢厂的价差在逐渐拉大;但东北钢厂由于需求萎缩较为严重,库存压力相对较大。
从铁矿石库存来看,从整体库存控制策略而言,钢厂倾向于维持低库存运行,并且船货定价模式以m+1为主(到港后一个月结算,也有到港后半个月结算的),后结算模式主要是为了控制风险考虑;不过,从4月中旬普氏企稳以来,也有部分钢厂逐渐加大补库,甚至重新尝试抄底赌货,从偏低库存补到正常甚至偏高水平。同时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内陆钢厂在普氏到49美金以上,开始重新加大国产矿的配比。
从三大矿季报来看,普遍没有减产计划,且bhp增产略超预期,同时矿山仍有降本空间。而从铁矿贸易商和钢厂反馈来看,前期低价资源被钢厂和大贸易商抄底不少,而大家都不愿意低价卖美元,都想落地按高价的人民币价格结算,导致合适船期的美元船货很少,但港口价格高且需要占用资金较大,所以部分钢厂也不愿意接受,价格高位供需形成僵持。但短期来看,铁矿都以钢厂自用和大贸易商垄断居多,贸易商挺价意愿极强;不过目前来看5月到货比4月更多,而在钢厂在已经前期补库结束和调品种结构的背景下,铁矿石的供需平衡或再度被打破。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篇十五
调研人员:钢材鲁皖部。
调研总结。
月钢厂减产、减修明显增加。本次调研样本9家建材钢厂,高炉开工率83%,轧线开工率72.23%,较上期调研(2月10日)下降11个百分点。
钢厂库存仍旧处于低位。9家主导建材钢厂库存总占比下降,库存总量约41.9万吨,较去年同期相比库存量增加56.18%。
月计划产量较3月实际产量增加16万吨。4月份9家建材类主导钢厂产能利用率69.34%,相比于3月份实际产能利用率增加6.59%。
据本次调研统计,山东省内钢厂4月份计划出口总量约14.2万吨,终端直供总量约17.7万吨。
目前钢材价位,致使大部分钢厂仍处于绝对盈利状态,只有个别钢厂处于小额亏损。
据本次对山东省9家建筑钢材主导钢厂调研,高炉数量总计47座,其中处于检修停产状态高炉8座,占总高炉数的17%;轧机条数总计36条,目前处于停产检修状态10条,占总轧机条数的27.77%;整个占比主因来源i钢厂全部高炉、轧线处于停产状态。
据4月20日统计数据显示,山东省内9家主导建材钢厂厂内库存总量约41.9万吨(螺纹27.45万吨、盘螺/高线14.45万吨),较去年同期相比库存量增加56.18%。
据调查4月份山东省9家主导钢厂建筑钢材计划产量168.5万吨,产能利用率69.34%,相比于3月份152.5万吨的产量,环比增加16万吨,增幅高度10.49%。(备注i钢厂因环保问题自三月停产至今,月产能影响量约50万吨,a钢厂因成本问题,螺纹线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钢厂直供、出口、资源流向情况。
b钢厂螺纹钢直供量不足一万吨,4月份出口计划0.6万吨;。
资源分配主要以省内为主,省外消化量占10%。
c钢厂螺纹钢出口0万吨,线材出口0万吨。出口开发力度较弱;。
螺纹钢直供0.5万吨,线材直供0.2万吨。主要在山东省内区域;。
内贸集中在山东地区其中胶东区域40%、鲁西地区60%。
d钢厂出口主要集中在东南亚,本月出口订单5万吨;。
目前资源流向30%在省外,70%仍在省内消化,跟去年相比变化不大。
e钢厂螺纹钢直供量4万吨/月,4月份出口计划1万吨;。
资源分配主要以省内为主,省外消化量占20%。
f钢厂出口计划暂无;。
资源流向省内占比85%,其中胶东地方占比55%,省外占比15%。
g钢厂暂时没有出口量,但积极准备出口中;。
没有直接的终端用户,一般都是依托贸易商供给到终端;。
资源消化主要集中在省内。
h钢厂螺纹钢出口4万吨,线材出口3.6万吨。具体主要地区东南亚国家;。
螺纹钢直供6万吨,线材直供6万吨。具体山东、安徽、浙江、江苏等区域;。
内贸集中在山东(日照、临沂、胶东)40%、安徽20%、苏北区域20%。
c钢厂铁矿石厂内可以利用周期为5-7天,铁水成本在1800元/吨左右(含税)。
d钢厂螺纹钢完全成本在20xx左右,目前来看仍然有利润,矿石主要以长协为主,现货矿为辅,采购周期在7-15天,矿石价格下降钢厂并未多囤库存,当现货矿价格比较低的时候,适当补充些,无大幅补充的意愿。
f钢厂目前铁水成本1550元/吨(不含税),矿石主要来源进口矿,厂内常备库存10万吨,大概使用周期7-10左右,采购周期较短,采购现货一周的周期,当前基本处于盈利亏损边缘。
g钢厂目前螺纹钢的完全成本20xx左右(含税),钢厂仍有一定的利润空间。矿石的采购周期也基本在7-15天,70%的矿来自外矿,30%的来自国内矿。矿石的`常备库存在7万吨左右。
h钢厂铁矿石厂内可以利用周期7天,螺纹钢生产成本在20xx元/吨左右(含税),90%以上是长协矿。
综合以上调研数据我们认为。
由于低成本原材料,省内钢厂盈利空间较前期增加,各钢厂生产积极性较高,导致成品材库存增加,而现货市场贸易商与下游采购商对于二季度看空情绪较浓,短期内现货行情仍将阴雨绵绵、价格易跌难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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