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创意策划书(汇总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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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创意策划书(汇总18篇)
时间:2023-11-25 13:28:16     小编:翰墨

爱情是一种人类感情的表现,是一种能使人产生强烈情感和依恋的感情。在职场中,如何提高自己的领导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实现个人和团队的共同成长?以下是一些比较典型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对你的写作有所启发。

互联网广告创意策划书篇一

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是______全国手机博览会暨网上互动手机博览会组委会授权的网上广告合同签约单位。合同一经签署,表明签署此合同的双方(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与参展商)均接受此合同及附加协议条款。此合同一式两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

1.参展商公司。

名称: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联系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a)方块(______)广告。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

b)擎天柱(______)广告。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

c)首页文字连接。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

方块广告擎天柱广告首页文字连接。

(注价格:方块广告:______元(国内)/______美元(国外)/月;擎天柱广告:______人民币(国内)/______美元(国外)/月;首页文字连接:______人民币(国内)/______美元(国外)/月)。

4.参展商授权签名。

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接受此合同。

签名或盖章______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授权单位签名______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5.付款办法参展商自签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_天内支付全部网上广告费。

款项请汇至: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其他事项。

a)参展单位将其网上广告费汇出后,请同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主办单位。

互联网广告创意策划书篇二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服务内容。

乙方利用自身网站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第二条双方约定。

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图标制作方案或图标制作指导性意见,包括文字、色彩、版式等,甲方如不提出,乙方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意。

2.甲方需提供自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确保所发布信息真实有效性。

3.宣传期间内,甲方通过乙方发布任何信息及链接内容不允许有任何,如因此造成一切问题,甲方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服务期限及费用。

1.本合同服务期限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宣传费用和_________元制作费用,合计大写为_________元整。

3.甲方在签定合同时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50%_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其余应付款项应在甲方广告正式发布三日内支付。

第四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正文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代表人: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互联网广告创意策划书篇三

“健力宝”品牌定位充公体现了运动,健康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民族品牌定位,品牌的情感定位,树立产品和企业良好的形象。品牌知名度“健力宝”——中国首罐碱性电解质的运动饮料。国饮品牌是“中国驰名商标|。曾一五百强工业企业”连续_年被评为“最受消费者欢迎的饮料”。

(二)健力宝在消费者心中定位策略。

在现在这个时代,人们比较注重健康和运动。所以我们把健力宝在消费者群体心中的形象定位于健康和运动的一种新型运动饮料。价格定位于中、低档消费,适合于大众消费。

对消费者群体的定位策略。

我们把消费者群定位于所有群体,其主要群体为爱运动、爱健康经常运动、有自主消费能力、有健康生活理念、参加体育锻炼的运动人群。

综合上述他们关心产品能否为自身带来健康是否对身体有危害。因此,符合健力宝品牌倡导的运动健康生活理念。

二、产品表现策略。

(一)健力宝在提供不同容量给消费者在不同场合饮用。

330ml适合中小学生和一次性引用完的人群,560ml比较适合外出和登山运动群体,方便存放。2l比较适合在大家聚会时,这时比较实惠、经济。优劣分析:由于运动中流汗非常多,所以健力宝,常用于运动后,补充随汗水流失的水份和电解质。产品的目标群体比较全面,适合各年龄段人们饮用。

(二)不同口味进行分析。

1、健力宝橙蜜味运动饮料作为健力宝新出品的酸碱平衡健康运动饮料,以卓越的4大金牌品质:天然椴树蜂蜜、无咖啡因在所二十年经典配方为特色能够快速缓解疲劳、滋养身体特别针对民族认同感追求健康的年青族群。

2、柠蜜味:经常喝柠蜜汁的饮料可以补充维生素c,柠檬含有丰富维生素c,具有抗菌提高免疫力等功能。饮用时可以将喉咙里积聚的浓痰顺利吹出,减少喉咙干等。柠檬味的健力宝有益于健康又迎合消费者的心理。据表明健力宝不同口味满足他们不同的需求,成了人们最受欢迎的饮料。

3、柚蜜味的健力宝,含有丰富维生素c以及胰岛素等成分。经常饮用柚汁的饮料,对高血压、管硬化等疾病有辅助治疗作用,对于肥胖者有健体养颜功能。其成分:白砂糖、白色颗粒,具有圆润、滋美、爽快的酸味。甘酸可口、沁人心脾,令人赞不绝口。

根据对目标市场,目标群体的分析,对产品特征和全部的比较分析之后,我们推出的广告计划总原则上体现有健力宝的商标图文、包装、广告语等。保持健力宝一贯风格,适当变形和延伸,力图抓住独一无二的诉求点。利用社会事件和公共关系进行广告策划。

根据季节变化、事件性质和采用多主题:围绕主题开展系列广告和活动系列广告中相同或相近的元素反复表现。会加强品牌形像给受众持久统一的作用力,提高品牌认知程度。

定位策略。

强势定位,保持在消费者心目中民族品牌地位。通过不断强化品牌名、标志、标准色等等ci来提高消费者的记忆度;扩散定位,从口感需求扩散到心理需求,从口感美味扩散到“岁月的味道”反向定位,打破消费者运动后喝健力宝的观念,提出健康生活的概念,关爱健康,给人新概念。

情感策略。

从情感诉求着手,提高产品对于消费者的感性价值。单纯的产品推销是不能深入吸引消费者和维持现有的消费群。

多元媒体组合策略。

以电视为主,网络、户外、杂志为辅。考虑因素有:健力宝是有一定时代的产品。选择视受表现强的媒体,健力宝走在衰退期,选择媒体接融人次应最大化。

起伏式策略。

主要是促销活动期间集中,而且由于近年来健力宝放出镜率不高,所以投放频次高、成本亦有所增加。

四、产品媒体策略。

1、大力宣传健力宝的文化。

3以电视为主,以报纸、杂志、网络为辅。

4、以人们口卑拉拢新顾客。

5、利用节假日、传统习俗做一些促销活动。

五、品诉求策略。

1、以品牌形像为诉求:向受众传达出“健康邀你传递爱”的广告主题。

2、以情感为诉求,向受众传达出“中国人就喝健力宝”。

广告构思:没有太多的故事情节,只是向从中表示各自的情感畅饮着健力宝。

镜头一:篮球场内。这群大学生手里拿着健力宝,大家面带笑容举起健力宝“为我们的明天继续努力”大家一哄而散。

镜头二:新年到了,好不容易一家人团圆。服务员拿着健力宝说“新年快乐”一家人举起健力宝欢聚一堂。

(一)创意主题:

健康邀您传递爱——健力宝。

(二)创意表现:

盛夏,夜晚,11点,房间狭小,灯光昏黄,没有风扇,儿子17岁,高三,在埋头复习功课,汗水由鬓角划过脸颊,渗透了他的衣服。这时爸爸左手拿了一把芭蕉扇,右手拿了一瓶健力宝,走了进来,一边给儿子扇扇子,一边把健力宝放在儿子的面前。儿子抬头,四目相对。父亲的眼里充满了无限的怜爱,儿子的心里却像打到了五味瓶,翻江倒海。但他们的眼里都在闪烁着同一样东西——亮晶的液体。

_年后,父亲,蓝色制服,头发花白,两腮胡渣。晚上七点,下班,他一手扶着腰,步履蹒跚,想要坐下来歇歇。在空荡荡的房子里,他看到了儿子的照片,正出神。

伴随着一声“爸”,门被打开了。儿子提着两提健力宝,西装革履,四目相望……。

互联网广告创意策划书篇四

乙方:武汉市——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互联网广告信息制作、发布服务,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在乙方所属手机网站“___设计网”(______)和互联网站(_________)上发布广告信息。手机网站规格大小为(220___320)像素;互联网站规格大小为(480___680)像素;放置位置为上述网站(中)部。

二、甲方在乙方所发布广告、信息、链接网站等内容,均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

三、乙方负责制作和发布甲方所发布的信息,发布信息所需相关资料由甲方提供。

四、甲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出修改。

五、甲方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即向乙方提供所需相关资料,乙方在收到甲方资料后三工作日之内完成广告的制作和在手机网站、互联网上发布。

六、合同期间乙方如因国家法规、上级政策等因素,对甲方发布广告位置改动,需与甲方协商。

七、费用:经双方商定,甲方在乙方发布信息时间为个月(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计算),乙方前期策划、制作、播放、推介、实时维护等费用的收费标准为元/月;共计元(大写万元整)。八、付款方式:甲方需在广告发布五日内将广告制作及发布费用汇至乙方账户。

九、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的广告内容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广告内容的发布;。

4、乙方不得随意更改甲方广告内容,若确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改,需征求甲方意见。

5、乙方保证对发布该广告的网站进行及时维护,保证正常浏览。

十、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遵守所承诺条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改正;若仍不能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则按《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赔偿乙方的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2、乙方如不能遵守所承诺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改正;若仍不能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则按《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赔偿甲方的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十一、责任免除:因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乙方服务器不能正常运行;因政府行政行为导致乙方不能开放服务器;因互联网灾难导致乙方服务器不能正常联通等原因,导致乙方网站不能正常运行,双方均不承担任何法律上及其它责任。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甲、乙两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武汉市——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盖章)。

委托人(签字):

开户行:

互联网广告创意策划书篇五

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是______全国手机博览会暨网上互动手机博览会组委会授权的网上广告合同签约单位。合同一经签署,表明签署此合同的双方(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与参展商)均接受此合同及附加协议条款。此合同一式两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

1.参展商公司。

名称: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联系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a)方块(______)广告。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

b)擎天柱(______)广告。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

c)首页文字连接。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

方块广告擎天柱广告首页文字连接。

(注价格:方块广告:______元(国内)/______美元(国外)/月;擎天柱广告:______人民币(国内)/______美元(国外)/月;首页文字连接:______人民币(国内)/______美元(国外)/月)。

4.参展商授权签名。

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接受此合同。

签名或盖章______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授权单位签名______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5.付款办法参展商自签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_天内支付全部网上广告费。

款项请汇至: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其他事项。

a)参展单位将其网上广告费汇出后,请同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主办单位。

b)主办单位在收到签字或盖章后的合同书传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按照参展商的要求,将参展商广告显示在www._________网站上。

互联网广告创意策划书篇六

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是______全国手机博览会暨网上互动手机博览会组委会授权的网上广告合同签约单位。合同一经签署,表明签署此合同的双方(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与参展商)均接受此合同及附加协议条款。此合同一式两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

1、参展商公司。

名称: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联系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a、方块(______)广告。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

b、擎天柱(______)广告。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

c、首页文字连接。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

方块广告擎天柱广告首页文字连接。

(注价格:方块广告:______元(国内)/______美元(国外)/月;擎天柱广告:______人民币(国内)/______美元(国外)/月;首页文字连接:______人民币(国内)/______美元(国外)/月)。

4、参展商授权签名。

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接受此合同。

签名或盖章______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授权单位签名______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5、付款办法参展商自签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_天内支付全部网上广告费。

款项请汇至: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其他事项。

a、参展单位将其网上广告费汇出后,请同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主办单位。

b、主办单位在收到签字或盖章后的合同书传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按照参展商的`要求,将参展商广告显示在www._________网站上。

互联网广告创意策划书篇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服务内容。

乙方利用自身网站(_________)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第二条双方约定。

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图标制作方案或图标制作指导性意见,包括文字、色彩、版式等,甲方如不提出,乙方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意。

2.甲方需提供自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3.宣传期间内,甲方通过乙方发布的任何信息及链接内容不允许有任何违法内容(包括欺诈性、反动性、色情类等中国互联网相关管理法规中涉及到的违法内容),如因此造成一切问题,甲方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服务期限及费用。

1.本合同服务期限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的宣传费用和_________元的制作费用,合计大写为_________元整。

3.甲方在签定合同时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_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其余应付款项应在甲方广告正式发布三日内支付。

第四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正文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

互联网广告创意策划书篇八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武汉市——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互联网广告信息制作、发布服务,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在乙方所属手机网站“___设计网”(______)和互联网站(_________)上发布广告信息。手机网站规格大小为(220___320)像素;互联网站规格大小为(480___680)像素;放置位置为上述网站(中)部。

二、甲方在乙方所发布广告、信息、链接网站等内容,均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

三、乙方负责制作和发布甲方所发布的信息,发布信息所需相关资料由甲方提供。

四、甲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出修改。

五、甲方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即向乙方提供所需相关资料,乙方在收到甲方资料后三工作日之内完成广告的`制作和在手机网站、互联网上发布。

六、合同期间乙方如因国家法规、上级政策等因素,对甲方发布广告位置改动,需与甲方协商。

七、费用:经双方商定,甲方在乙方发布信息时间为个月(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计算),乙方前期策划、制作、播放、推介、实时维护等费用的收费标准为元/月;共计元(大写万元整)。八、付款方式:甲方需在广告发布五日内将广告制作及发布费用汇至乙方账户。

九、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的广告内容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广告内容的发布;。

4、乙方不得随意更改甲方广告内容,若确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改,需征求甲方意见。

5、乙方保证对发布该广告的网站进行及时维护,保证正常浏览。

十、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遵守所承诺条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改正;若仍不能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则按《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赔偿乙方的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2、乙方如不能遵守所承诺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改正;若仍不能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则按《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赔偿甲方的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十一、责任免除:因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乙方服务器不能正常运行;因政府行政行为导致乙方不能开放服务器;因互联网灾难导致乙方服务器不能正常联通等原因,导致乙方网站不能正常运行,双方均不承担任何法律上及其它责任。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甲、乙两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武汉市——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盖章)。

委托人(签字):

开户行:

互联网广告创意策划书篇九

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也时有发生,但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监管中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月8日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为互联网广告的立法立规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付费搜索广告等五类必须标明“广告”

根据《暂行办法》,哪些活动属于互联网广告活动?

互联网广告概念是《暂行办法》的核心与基础,也是社会各界关心的焦点问题。目前《暂行办法》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界定,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并且列举了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五类:“(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互联网上有些广告还没有被标明“广告”,《暂行办法》对此有规定吗?

针对《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可识别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除要明确标明“广告”外,还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确区分。

微博、微信等平台也有制止发布违法广告的义务。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暂行办法》中有规定吗?

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例如微博、微信、电商平台等平台上的用户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规定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

厘清“广告联盟”各方义务和责任。

对“广告联盟”这种互联网广告特有的经营模式,如何管理?

“程序化购买”是互联网广告特有的一种经营模式,俗称“广告联盟”,连接了广告主与众多中小网站和应用程序,既为广告主提供了多样化的广告展示资源和更精准的广告投放效果,又为没有广告经营能力的中小网站提供了流量变现的机会,但也使其内部法律关系变得复杂。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程序化购买广告的相关主体及各自的义务,规定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中的广告需求方平台,应当履行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或者经营者的义务,必须清晰标明广告来源。而其他参与到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里的经营者,承担普通的查验合同相对方主体信息、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违法时予以制止的义务。

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

《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结合互联网广告的特征和互联网广告业发展的新趋势,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进行了规定:一是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确定的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的原则为基础,《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二是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考虑到互联网广告发布链条长、广告资源碎片化、广告精准投放带来的不同浏览者同一时间在同一网站上看到的是完全不同的广告等特征,规定:“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三是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在互联网广告中,有海量的互联网广告是由广告主在自设网站或者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上自行发布的,这一部分广告出现违法,由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所在地管辖。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接投诉、举报后,由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有利于更快断开违法广告链接,形成“一处违法被查,全网清扫干净”的高效监管局面,更具可操作性。

互联网广告创意策划书篇十

互联网广告新规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互联网广告新规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国家工商总局于今年7月8日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是对新《广告法》的进一步细化。

某种程度上,2个多月前的“魏则西事件”引发了中国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变革,推动了本次互联网广告新规的发布。备受争议的互联网广告,特别是医药类互联网广告终于戴上了“紧箍咒”。《办法》首度将互联网付费搜索视为广告,明确指出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互联网广告的的规范化乃大势所趋,故国家必然强化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那么,《办法》有哪些核心要点、又释放了什么信号?笔者准备进行梳理,供读者诸君参考。

《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由此定义可见,付费搜索服务被明确界定为广告,将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一起接受监管,提供搜索服务的平台也将承担更多责任。以前在搜索引擎里输入医院名称,排在前几位的常常是一些不相关的医疗机构,这样的付费搜索今后将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不再轻易被误导。

任何人都有对违法广告举报的权利,不过,举报之后如何确定管辖权呢?很多消费者在举报违法广告时,经常会遇到管辖不明的问题,无法确认广告主的真实身份,让举报和维权成本加大。

《办法》第18条规定: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办法》第19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

合同。

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办法》第20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办法》第7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办法》第23条规定: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9条第3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浏览网页时,很多人都曾遇到突然弹出的广告页面,根本找不到关闭按钮,鼠标一点反而会跳到另一个链接。像牛皮癣一样的弹窗广告常常引发网友们抱怨连连。《办法》现在对这一问题也予以规定,《办法》第8条第1款: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办法》第24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63条第2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8条第2款及3款规定: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欺骗方式”的表现方式有伪装成好友信息、伪装成中奖信息、伪装成客服等,用户点进去后实际就进入了广告链接。这些欺骗方式让很多用户防不胜防,本次《办法》就充分考虑到了这类侵害用户自由选择权的行为。《办法》第24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63条第2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10条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办法》第12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办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61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业务是电商平台、社交网络等重要的收入来源。平台应当审查广告内容,从长期来看,这使得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不再单纯、野蛮地追逐利益,今后将更好地以用户体验为核心,提升服务质量。

《办法》第13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办法》第14条规定: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办法》第15条规定: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办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互联网广告创意策划书篇十一

一,付费搜索广告明确定性为互联网广告:降低用户被搜索结果误导风险。

《办法》在互联网广告的范围中,明确纳入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这一点,从3个多月前召开的一场座谈会上,已经可以看出端倪。

3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互联网广告媒体座谈会,人民网、百度、腾讯、搜狐、新浪、奇虎360、阿里巴巴、京东、优酷、爱奇艺等互联网广告发布媒体参加了会议。这一阵容,大抵能看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从业半径。

其中最为显眼的,当然还是搜索引擎公司。

《办法》出台前,百度方面一直强调,百度搜索竞价排名是信息检索服务,其依据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第39条: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属信息检索服务。

将付费搜索广告明确纳入互联网广告范畴的意义在于,以后付费搜索广告要作出明确的广告标识,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用户被搜索广告误导的风险。

奇虎360在发给闻记者的声明中称,对于“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和付费搜索信息”的要求,360搜索在所有“付费搜索信息”区域,逐条醒目标识了“商业推广”,并在搜索框给予用户提醒“本页含有商业推广信息,请注意可能的风险”。同时还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付费搜索信息”进行背景颜色的醒目标识。

二,重申医疗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背后:《办法》起草部门从广告司变更为法规司。

《办法》明确,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这一规定,是对既有政策的重申和延续,也体现了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量。

前述参与《办法》起草过程的互联网专家向新闻透露,《办法》本来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负责起草的,“魏则西事件”后,预定的专家调研互联网广告活动搁浅,《办法》的起草部门也由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变更为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

在外界看来,这一变更背后,可以感受到一丝是更重发展还是更重规划的微妙变化。

对此,百度在声明中表示,百度将坚决拥护,严格遵照执行,对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据悉,百度已搭建了一套“雷达系统”,可以实现对95%以上的信息进行自动审核,余下的不到5%的信息也有专业团队进行人工审核处理。

奇虎360公司表示,对《办法》的出台表示坚决拥护,将在此前工作的基础上,切实遵照《办法》严格执行,为网民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此前,360搜索已经宣布放弃一切医疗商业推广业务。

三,弹窗广告要确保能一键关闭: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

除了医疗广告的发布限制,《办法》还提出,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参与起草《办法》草案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朱巍认为,无论是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等广告,还是“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等内容看,都凸显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如果说要求搜索引擎对付费推广进行显著标识,体现的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那么,确保弹窗广告能一键关闭,则是为了保证用户能正常使用网络。

有业内人士指出,确保一键关闭只针对弹窗广告提出,也体现了在保护消费者用户体验的同时,兼顾了互联网广告行业的长久发展。

在《广告法》立法过程中,一度有草案建议,对所有广告都实施一键关闭,但最终这一建议并未被写入。最终被纳入的,只有用户反映最为强烈的弹窗广告。

四,加强对广告发布者监管:自媒体广告被纳入监管。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这意味着诸多发布广告的自媒体,也被纳入监管范围。

朱巍分析,《办法》首次将自媒体纳入监管,是本《办法》顺应时代发展的一大亮点。

“刚开始起草《办法》草案的时候,大家对自媒体广告的管理是有争议的,到底管不管,管到什么程度,管到法人还是自媒体工商登记,后来大家一致呼吁自媒体广告应该管一管。”朱巍透露。

将自媒体广告纳入监管,背后体现的是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监管的细化。

《办法》第十条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一直以来,互联网上虚假广告多不胜数,但往往很难界定责任主体。《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

五,反对广告不当竞争:不得拦截过滤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不得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朱巍表示,这一条意义重大,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一定联系。

目前中国互联网企业大部分采取免费模式,如果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之间相互干涉,如杀毒软件将竞争对手正常的广告拦截掉,影响到了竞争对手广告收益,长远看将导致中国互联网免费时代的终结。”朱巍。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旨在规范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强化各大网站广告自律审查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及互联网业健康发展。

朱巍则提醒,《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它的法律效力仅对行业有指导意义,在法院判决过程中不能引用,在司法实践中只能作为参考,不能写进判决书中。

国家工商总局依托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监测广告总量385万余条次广告总违法率为2.76%。当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互联网广告案件2302件罚没款2862万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广告创意策划书篇十二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乙方:

地址:

业务受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甲乙双方根据《_____》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网络广告发布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广告类型及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网络广告发布尺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i_________ed_________ pi_________ed)[文字链接可不填此栏]。

4.本合同服务期限为_______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条 双方约定

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图标制作方案或图标制作指导性意见,包括文字、色彩、版式等,甲方如不提出,乙方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意。

2.甲方需提供自身有效证件复印件,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3.宣传期间内,甲方通过乙方发布的任何信息及链接内容不允许有任何违法内容(包括欺诈性、反动性、色情类等中国互联网相关管理法规中涉及到的违法内容),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甲方单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有权利随时终止对甲方的网站广告合作业务,所有已付的款项均不予退还。

4.如因网站页面改版发生广告位变化,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并在新的页面安排相应广告位,保证对广告效果不造成影响。

第三条 服务费用

1.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__元的宣传费用,合计大写为_______元整。自协议签订有效之日起三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相应款项。

2.支付方式:现金支票汇款 (注:_______元以上费用不接受现金支付方式)

收款单位(乙方):

开户银行:

帐户:

第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因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任何一方可提交_____。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业务受理人签字:

日期:日期:

互联网广告创意策划书篇十三

互联网的广告新规已经出台了,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互联网广告新规出台”,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今天,工商总局制定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一办法早在一年前就已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足见相关部门对其审慎。广告是互联网最基础的商业模式,占据互联网行业收入的半壁江山。这一办法对互联网广告方方面面的规则进行了明确,对广告主、广告平台有更严格的要求,不少互联网常见问题的解决有了参考准绳。这一办法的出台,将对整个互联网行业造成深远影响。

按照规定,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时,“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在此之前,电商平台的广告一直未被监管部门提及,甚至未被大多数网民知道。在淘宝、京东等平台的“掌柜热卖”、“hot”、“商品精选”等标注无论在法律层面上还是在公众一般认知层面上,都是属于广告,然而现在并未明确标注为“广告”。

在《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后,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搜索结果页面中的推广信息,例如“掌柜热卖”广告,将被纳入广告范畴管理。除此之外,电商平台还有许多形式的广告,比如爱淘宝页面、热卖单品;再比如京东搜索结果页面的商家精选;还有一些平台的站内搜索功能,比如58转转的“精准推广”服务。这些原来书面上不叫“广告”名称各异的推广信息同样会被纳入广告法范畴,电商平台可能需要调整期展示样式,并加强对广告的审核。广告是淘宝等非自营电商平台的核心商业模式,新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对电商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腾讯q1财报显示,广告业务收入同比增长73%至人民币47.01亿元,这块业务是仅次于游戏的现金牛业务,足见广告在社交平台上的重要性。腾讯广告除了腾讯网和腾讯视频等媒体业务之外,在qq、微信等社交平台上同样有大量的广告。其中一些属于展示广告,还有一些属于原生广告,即与非广告内容样式相似的广告,例如微博的“热门话题”其中的推广信息。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之后,社交平台的广告必须明确标识,并按照《广告法》对广告进行审核。

《办法》规定,“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一直备受争议的“搜索推广”是不是广告有了答案,在此之前,搜索推广服务被认定为信息检索技术服务,并不受《广告法》约束,许多人对此持有不同看法,例如知名意见领袖魏武挥老师。现在,搜索引擎中的推广服务除了会受到该办法约束之外,还属于《广告法》管理范畴。

今年上半年网信办调查结果出来之后,百度、360、搜狗等各大搜索引擎均已在付费搜索内容上标识“商业推广”字样以进行明显区分,并且信息审核质量也有了较大提升。新的管理办法明确界定搜索推广属于广告之后,“推广”字样必须更改为“广告”,搜索引擎企业还需加大广告审核力度以避免违反《广告法》和《暂行办法》,估计会有更多广告主和广告内容会被百度置之门外了,短期内收入还会有所影响。

新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还有,“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等。”

这几条规定一下影响了不少行业,解决了之前互联网上常见的一些争端。浏览器拦截、过滤和覆盖网站广告已被明确禁止,一些主打广告过滤功能的浏览器和插件,恐怕得连夜修改功能或开会讨论转型。第二点则有望解决电信运营商被用户诟病比较大的问题,即流量劫持广告,去年底今日头条、腾讯等六家公司发布联合声明,呼吁抵制流量劫持问题,巨头们都无奈的问题有望靠这个办法解决。第三点则对刷微信阅读、网站流量这类“刷”的行为进行了约束。最后一点则影响了邮箱运营平台,不能在用户邮件内容中插入广告,而这是许多邮箱运营平台现在的常见广告模式,所谓内容关联广告。

移动互联网时代,因为手机屏幕太小,能展示的广告十分有限,因此融入到搜索结果中、信息流内容中、新闻资讯中的“原生广告”就很受欢迎:它们不占手机位置,与非广告内容看上去很像,很容易吸引用户点击,转化率更高。现在,几乎所有广告平台都有原生广告。新的管理办法要求明确区分广告内容,会不会影响原生广告呢?当然会,标志之后用户点击前就会犹豫了,转化率会有折扣。不过原生广告在展示样式上还是可以接近整体,网易新闻客户端等平台的原生广告现在就已经有“广告”标志,效果依然很好,原生光会被影响,但优势还是会保留。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这简直是大快人心,许多传统网站,尤其是门户网站会弹出全屏广告,必须停留几秒才自动关闭,有的还有个“关闭”按钮,你点击之后却会进入广告页面,这类广告以后是不能继续了,用户可以随时关闭。腾讯qq的mini窗、360安全助手的弹出窗口这类广告形式是否会被影响还要看相关方解释,毕竟这些可算是内容而不是广告。这条规定会让许多网站会变得干净许多。

总的来说,《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会让许多行业受到较大影响,能做什么广告,广告怎么展示,都必须符合新的规范,这会加大审核成本,并且广告主会少很多。而且施行的最初阶段,还会有一个磨合过程,互联网平台需要完善审核团队、修改广告功能、下线违规广告、改进广告制度等等,这是很痛苦的。所以说,这个办法会给互联网行业带来阵痛。不过,长期来看,却是利好,只有规范互联网广告,才能保障用户体验、避免恶性竞争、鼓励创新创意,加固广告这一互联网的基石。

(2019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

合同。

第十条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广告创意策划书篇十四

1.七月七日长生殿,共饮第7元素时。

2.能量,如7而至!

3.第7元素,酒最人生。

4.永远都是第一杯——第七元素。

5.七星点灯,照亮追梦路。

6.第7元素,极致有度。

7.年轻,“酒”应拼搏——第7元素。

8.年轻,就要敢想敢为!

9.改变一生命运的时尚酒品!

10.第7元素,就是青春,就是无限动力。

互联网广告创意策划书篇十五

1.营销天下独步,维特专业推动。

2.为精彩喝彩,为锦上添花。

3.witemedia,比你自己更了解市场!

4.致力于全球营销一站式解决。

5.及时捕捉您的优质客户。

6.助您品牌扬帆出海!

7.助力您的品牌国际化!

8.世界易互联,贴心零距离!

9.营销通全球,互联解千愁。

10.走遍世界,营领卓越!

互联网广告创意策划书篇十六

甲乙双方根据《_____》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服务内容

乙方利用自身网站_________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广告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尺寸大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制作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双方约定

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图标制作方案或图标制作指导性意见,包括文字、色彩、liu_________ue86版式等,甲方如不提出,乙方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意。

2、甲方需提供自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3、宣传期间内,甲方通过乙方发布的任何信息及链接内容不允许有任何违法内容(包括欺诈性、反动性、色情类等中国互联网相关管理法规中涉及到的违法内容),如因此造成一切问题,甲方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服务期限及费用

1、本合同服务期限为_____,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的宣传费用和_________元的制作费用,合计大写为_________元整。

3、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_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其余应付款项应在甲方广告正式发布三日内支付。

第四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正文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互联网广告创意策划书篇十七

甲方:联系方式:地址:乙方联系方式:地址: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互联网广告信息制作、发布服务,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在乙方所属手机网站_________________和互联网站上发布广告信息。手机网站规格大小为______________像素;互联网站规格大小为______________像素;放置位置为上述网站(中)部。

二、甲方在乙方所发布广告、信息、链接网站等内容,均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

三、乙方负责制作和发布甲方所发布的信息,发布信息所需相关资料由甲方提供。

四、甲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出修改。

五、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向乙方提供所需相关资料,乙方在收到甲方资料后_______工作日之内完成广告的制作和在手机网站、互联网上发布。

六、合同期间乙方如因国家法规、上级政策等因素,对甲方发布广告位置改动,需与甲方协商。

七、费用经双方商定,甲方在乙方发布信息时间为_______个月(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计算),乙方前期策划、制作、播放、推介、实时维护等费用的收费标准为_______元月;共计__________元。

八、付款方式甲方需在广告发布____日内将广告制作及发布费用汇至乙方账户。

九、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广告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数据或网站,协助乙方完成此项网络广告发布工作。

2、甲方的广告内容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广告内容的'发布。

4、乙方不得随意更改甲方广告内容,若确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改,需征求甲方意见。

5、乙方保证对发布该广告的网站进行及时维护,保证正常浏览。

十、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遵守所承诺条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改正;若仍不能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则按《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赔偿乙方的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2、乙方如不能遵守所承诺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改正;若仍不能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则按《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赔偿甲方的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十一、责任免除因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乙方服务器不能正常运行;因政府行政行为导致乙方不能开放服务器;因互联网灾难导致乙方服务器不能正常等原因,导致乙方网站不能正常运行,双方均不承担任何法律上及其它责任。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甲、乙两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互联网广告创意策划书篇十八

互联网广告新规将在9月1号正式施行,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互联网广告新规”,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从9月1日起,所有互联网“软文”都要变成“硬文”?除了“薛之谦”们,其他写软文的9月都要哭了?上周财经朋友圈最热的消息,莫过于互联网广告“新规”——从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开始施行。《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是互联网上(包括微信、微博)发布的广告,都要标注“广告”两字。

这一规定引发了诸多猜测,也是目前争议最大的事件。目前,“双微”内容创业者,最常规的变现方式就是广告,其最大优点是利用故事吸引读者,广告信息植入到文中或文末,最终引导读者产生购买行为。最常见的就是“顾爷”、“六神磊磊”、“咪蒙”、“王左中右”等“猜到了开头,却没猜中结尾”模式。

如果真按此新规执行,对自媒体生态肯定会有影响,但对某些原创能力强的大微影响力未必如想象中大。因为除了软文之外,他们本身有能力生产优质内容,这一能力是吸引用户关注的保证。而偶尔出现的软文,其实已经被创意所包装,相比于利益导向的纯广告,更容易被粉丝接受。一如有网友评论,“其他大号不知道,顾爷估计不会哭,大家看到最后发现居然不是广告才会惊讶呢。”

和互联网广告新规类似,上周财经朋友圈另一件热门事件,也与监管趋严有关。网贷行业期盼已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在8月24日正式“落地”,标志着政府对网贷行业的监管正式展开。然而条例一出业界哗然,因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据业内人士估计,目前在行业的待收6000多亿元中,至少有三分之二是超过这个限额的。如何防止企业通过注册子公司去借超出限额的款项,这都对监管提出了更精细化管理、建设更广泛监控系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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