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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论文篇一
摘要:对我国行政刑法究竟应该采取何种立法模式,一直争议不断。鉴于目前行政刑法在立法以及司法上存在的诸多冲突,建议改变现有的行政刑法统一附属型立法模式的呼声不断。然而,并不存在完美的行政刑法立法模式,只有在现有模式的基础上,对其加以完善,才是适应我国实际的需要。
我国目前的行政刑法立法模式是统一附属型立法。统一附属型立法模式是指将行政犯罪的罪名和法定刑规定在刑法典中,而将行政犯罪的罪状规定在分散于行政法律规范内的附属刑法中。附属刑法本身只是对行政犯罪的刑事责任做出笼统式的宣告。这种方式有利于维护刑法典的“统领”地位,因为单独附属刑法不能独立完成对行政犯罪的定罪量刑。可以使行政犯罪的罪状在跟随行政法律发生变化时,不改变刑法典中罪名和法定刑的规定,兼顾了行政刑法的多变性和刑法典的稳定性。虽然该立法模式有以上优点,但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以些问题,特别是行政法律和刑法的衔接问题。比如,许多刑事责任条款以及行政刑法中的责任条款在刑法典中找不到与之相对应罪名;刑法、行政刑法以及行政法规范在内容上相互重复、冲突以及法条之间竞合的现象非常严重;适用法律原则上的.冲突等问题。因此,有学者建议修改现有的立法模式,将罪名和法定刑也规定在行政法律的行政刑法条文中,这样就将现在行政刑法从依附性规范变为独立性规范。其好处是不仅能够适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新的犯罪类型不断出现的需要,而且还有利于使刑法典、单行刑法与行政刑法之间保持协调一致的关系,等等。笔者不赞同此种做法,认为其并不能解决现有问题。
二、坚持现有立法模式的原因。
首先,行政法律与刑法衔接不上的问题并不在于行政刑法条文中没有规定罪名和法定刑,而是立法机关在制定两法时,没有对相关条文进行完整的参照和校对工作。只有对两法的相关法律条文在内容上进行统一、对应的修改,才能使行政犯罪的规定在行政法律与刑法中保持一致。当出现行政犯罪时,司法机关可依据刑法条文的指引,借助行政刑法的规定完善对罪状的描述;而行政机关也可依据行政刑法条文的指引,将案件移交到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对刑事责任。其次,我国《立法法》规定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而我国刑法指引的补充规范中不仅有行政法律,还有“国家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以,在行政法律中增加行政刑法条文的罪名和法定刑,并不能完全解决刑法与其他相关条文的衔接问题。再次,有学者指出,在行政刑法中增加罪名和法定刑的内容,是借鉴日本行政刑法分散式的立法模式。[4]日本模式固然有其可借鉴之处,但是日本刑法典本身没有规定行政刑法的内容,不用考虑行政法律与刑法典的衔接问题。而我国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行政犯罪的内容,若在刑法典和行政法律中都规定罪名和法定刑,一来会使行政法律与刑法内容重复而繁杂;二来则会使行政法的性质与刑法典的性质更加界限不明;三来则有架空刑法之嫌。最后,提起刑法,人们就会有“若触犯刑法,就等于摊上大事儿”的心理,而提起行政法,人们就会觉得“不就是罚罚款,顶多拘留几天的事儿嘛”。依据某行政法律定罪判刑,会使公众心里难以接受。学法律的人,对行政刑法尚不太了解,更别提普通民众了。在行政法律中规定罪名与法定刑会导致人们认识的混乱,不利于人们系统的了解、掌握有关犯罪、刑罚的内容,破坏了刑法的统一性,一定程度上反而降低了刑罚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不利于预防犯罪。
三、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行政法律的行政刑法条文中增加罪名和法定刑的规定并非妥善之举。不如立足现有立法模式,对刑法及其所指引的补充规范中的相关条文进行一一对应、完善,对具体适用条文作出明确解释,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程凡卿.行政刑法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3]张明楷.行政刑法辨析[j].中国社会科学,1995(3).。
[4]李晓明主编.行政刑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二
我国于颁布并实行了《刑法修正案(八)》,这是我国到目前为止对刑法典修订最为重要,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刑法修正。这次修正有着丰富的内容,充满鲜明的特点和亮点以及先进的修法理念,在我国刑事法治的历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刑法的立法得以完善,而是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法治水平不断上升的基础上,未来还有更多的立法完善任务等着完成。对此,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刑法立法的现状,并结合存在的问题,为以后刑法立法的发展指出方向,促进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
一、引言。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刑法的完善程度在很大意义上意味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它是一个国家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并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形势的变化,社会犯罪形态的不断更新而进行不断地修正。在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过程中,要注意对刑法现代化这个问题的分析,以防将这个概念模糊化,最终导致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方向出现偏差。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方向应该要始终建立在我国实践的基础上,放眼未来,不断完善和发展刑法的立法。
二、我国刑法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刑法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我国刑法典经过了从无到有,从稚嫩到发展比较成熟的过程,到目前为止,在很多立法方面都具有了自己的特色,这种成就是可喜可贺的。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我国刑法立法政策缺乏明确的目标和追求。
我国在建国之后没有制定新的刑法,直到1979年、1980年正式颁布和实施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但是,由于在时间上很短,导致很多司法人员对这部很难得刑法没有时间去熟悉,再加上又出现了严打的政策,从此,严打便在我国刑法的司法实践中成为了主流。[1]这种情况下,本来应当体现刑法罪行公正的刑法典就出现了严刑上的偏差,必然会影响到我国刑事司法的水平。
(二)社会各方面对刑法的认识和需求上存在差距。
面对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刑法也随之出现了新的问题和情况,为了应对这种现象,我国立法机构也在不断进行刑法立法的修改和完善,到目前已经出现了《刑法修正案(八)》,但是这不是最终的刑法。在世界各国中我国刑法修改的频率和速度都是少见的。即使这样对于社会对刑法的需求仍然不能满足,特别是发生在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更是屡禁不止。广大民众面对这种现象无不加大对刑法立法严惩性上的呼吁,所以刑法的立法必须考虑到民情。
(三)刑法立法出现模糊的现代化问题。
刑法的现代化问题在刑法进行立法时是不容忽视的。在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之际,从事刑法法律专业的人对刑法的现代化问题自然是很关心的,但是由于现代化这个词涉及到时间概念,所以在进行现代化研究的时候,现代化的问题成为了一个难点,也正因为这样容易在概念上造成模糊。如果说我们只从时间上来看待我国刑法的现代化问题,那么说我国刑法已经实现现代化就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如果我们就刑法的内容而言说我国刑法已经实现现代化了,那就意味着我国刑法已经很先进,位居世界前列了,这样很明显是不对的。[2]因为在现实中,西方发达国家实施的新刑法是一种与我国刑法不同类型的刑法,较之我国的刑法,在很多方面还要远远高于我国刑法的水平。
对于我国现行的刑法制度来说,现代社会出现了很多在传统社会没有出现的新问题。这种新问题,有的是原来没有在社会上出现过或原来出现过这种现象但是并没有被认为是犯罪的,有的是原来被认为是已经存在的客观对象但现在被社会赋予了新的认知。这样一来,对我国刑法立法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思考就很有必要了。
(一)打破刑法典统一刑法制度的束缚,建立分散的不同制度。
社会发展呈现越来越复杂的倾向,比如在传统的刑法上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的区别是在量上,而现在新的认识则是认为二者的区别是在质上,不是在量上;还有的是比原来的情况更加复杂,需要对这些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将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犯罪区分开来进行分类管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建立分散的不同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基于以上的考虑,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和独立的法人犯罪制度势在必行。这里所说的独立的制度,不仅仅是要有独立的`实体法,而且在程序法上也必须是独立的。
(二)建立多样的刑种和诉讼方式,罪要分等。
1.在建立刑罚体系,确定刑罚方法时,要从增加教育刑的份量考虑,适当将刑罚的种类增加,主要是将重点放在增加轻微刑的种类和方法上。在对法治建设不会造成大损害的情况下,要对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灵活性,主要是在设置刑罚的方法上,增加刑罚的种类和教育刑的份量,减少惩罚在刑罚中所占的份量。
2.在法国,将刑法的罪分为了三种,都很有智慧和创意,很值得我国加以学习和借鉴。把犯罪分为三类,当然这里的犯罪也仅仅是说成年刑法典上的罪,同时用三种不同的诉讼方式来对犯罪进行处理。[3]这样可以做到对不同的情况来区别对待处理,既能将刑法的作用发挥都最大,又能将司法资源节约,是一举两得的方法。根据这样的说法,在刑法中关于劳动教养纳入刑法体系是理所当然的。
四、结语。
高水平的立法源自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同样地高水平的刑事立法也源自于高水平的刑事法律制度。现阶段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秉着维护社会和谐,贯彻宽严相济的目标在进行立法,当然,我国刑法立法在未来的发展方向也要始终的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并且对世界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要积极的予以借鉴,进而为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指出正确的方向,促进我国刑法立法的完善。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三
管理会计兴起于上世纪初,引入我国的时间较短,至今没有得到有效发展。我国高校对于管理会计课程的引入时间较晚,对于课程内容设置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问题。笔者通过对于国内各大高校使用的管理会计课本进行分析,除了一般会计学内容之外,加入了一些管理学知识的课本。从理论上来看,会计学+管理学的教材模式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实际运用中,会计学和管理学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强行融合的结果容易导致学生知识体系的混乱。除此之外,管理会计专业课程教授中,会计课程内容和管理课程内容各成体系,两方面知识不能很好地进行融合,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容易造成知识点的混乱,对于两方面知识的运用很难吃透,造成教学效果不佳的情况出现。除此之外,很多高校在会计学知识和管理学知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融合的新尝试。但是受到教材内容的限制,也无法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教材内容中选取的案例比较陈旧,在过去的教学实验中能够起到一定的启发教育作用,但是新时期,经济环境、企业制度、财务管理等方面都发生了不小的变化,高校需要培养符合企业利益的人才。所以,教材中的案例已经不能满足当今教学的需要。笔者通过对国内多家高校管理会计类专业的教材进行对比发现,不同高校所选取的教材也有所不同。有的大学选取的教材内容体系大体没有问题,但是有些高校在教材选取上没有体现学科的实用性,片面强调理论知识,容易造成教材体系的缺失,内容安排枯燥,学生兴趣和学习积极性不高。教材陈旧,内容不新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管理会计专业的教学效果。笔者认为,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教材的更新就是重要议题。国内的很多管理会计教材类书籍的理论仍旧停留在传统模式上,所以,高校教师在进行备课的时候,可以推荐学生积极浏览国外相关书籍,尤其是管理会计专业的最新论著,其中的理论是实验都是迎合当前国际环境的,有很多的借鉴意义。其次,在管理会计专业的教材内容编排上,应该体现财务管理这一模块的重要性。引导学生站在企业的角度来认识管理会计的实用功能,加快学科建设的脚步。
2.2教学方式单一。
在国内各大高校对于管理会计专业的传统教学中,多数教师采用的是原理讲解和习题演练的方式进行综合教学,课堂气氛比较枯燥。根据有关调查显示,大学生对于习题演练具有抗拒心理。从心理学上分析,学生对于习题的抵触多半来源于在高中时接受的题海战术的训练,导致学生的习惯性疲惫,一想到习题就产生抵触心理,对于在大学时期老师布置的习题训练采取懈怠的`态度,有的只选择抄答案,有的干脆不做题。基于学生的心理状况来看,习题的演练可以演化成其他的方式,比如课堂上的分组竞赛、多媒体游戏、生动的实验训练等等。过去传统的原理讲授+习题训练教学模式较为单一枯燥,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当今高校对于管理会计专业的教学实践,教师需要制定相应的策略,转变教学方式,提高自身教学素质水平。另外,在我国管理会计专业教学中结合实验案例是解决教学困境的不二法门。但是我国教材和著作中提供的案例都比较陈旧,多半要追溯到80年代、90年代,很有年代感,对于现如今的企业管理会计业务没有较多的借鉴意义。另外,对于案例的分析和研究还局限在单纯的会计领域,对于管理学知识并没有系统的涉及和讲解,学生无法从中汲取营养。所以,教师需要改革自己的教育理念,积极寻找国际上最新的管理会计案例,为学生们拓宽知识面,提高教学效果,加快教育改革的步伐。
2.3缺乏判断能力的培养。
目前,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上对于管理会计的探索还有很多未知领域。世界上存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制度、不同的文化基础,其催生的管理会计理论和实践也是不同的。上文提到,可以根据国际上的理论和案例去拓展学生的理论知识深度,但是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经济环境也有很大的差异,虽然经济全球化趋势日渐明显,但是不同制度的区别还是巨大的。所以,如何鼓励学生在新时期加强管理会计专业的判断能力培养,将成为教师的新课题。判断能力首先是建立在扎实的理论基础上的,教师需要在教学过程中给予学生一定的引导,让学生们思考,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考虑到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着重培养学生的判断能力。在未来的工作岗位上,为企业长久发展策略提供正确助力。
3关于我国管理会计教育的发展思考。
管理会计专业在我国高校建立的时间不长,对于教学方式的完善和人才培养战略还处在初级探索阶段。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管理会计教育方面存在教材陈旧、教学模式单一、忽略判断能力培养等等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加快管理会计专业教育的改革步伐,就要充分汲取国内外教育的先进成果,以企业利益为切入点,培养符合现代社会和现代企业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管理会计人才,为我国经济发展和企业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孙友东.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必要性及问题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5).
[2]张菊梅.管理会计在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应用现状及存在问题[j].财会学习,2017(13).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四
内容提要:受传统立法模式的影响,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采单一立法模式。而结合我国环境保护与管理的理论和实践,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将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最佳选择。
立法模式是指一国立法所采取的方法、结构、体例及形态。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模式则是指在环境保护立法的决策和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所采取的方法、结构、体例及形态的总称。
环境保护立法的目标模式决定着环境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对象。明确环境保护立法的目标模式,有利于确定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从目前环境保护与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来看,环境保护立法的目标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上,即:运用综合生态系统方法进行管理,发挥各自然生态系统及人工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改善生产工艺和技术,促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综合协调人的利益与生态系统自身的自然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立法的法体模式主要是指各种不同层级的环境保护法以何种形态作为表现方式。大体来说,环境保护立法的法体模式可分为三种类型:
(三)混合立法模式。该立法模式具体是指根据各个国家和地区湿地保护的特点,采用统一基本立法模式和单行法律法规模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湿地保护立法的模式。混合立法模式是现代各国环境保护立法最为多见的立法模式。自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曾先后开始采用该立法模式,将其运用于环境保护立法之中。如美国、日本、英国、俄罗斯等国曾先后制定了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也制定了针对各环境要素的保护和利用以及具体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
除单独采用目标模式和法体模式进行立法之外,综合运用目标模式和法体模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即环境保护的综合立法模式也是现代许多国家所采用的环境保护立法模式,这主要是由环境保护法所保护的生态系统所具有的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体系性等特点决定的,如荷兰、德国、美国等国在其环境保护立法中都采用这种立法模式。
目前,综合生态系统方法[1][1]已经成为指导包括我国环境法在内的全球“第二代环境法”发展的重要理念和方法。结合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的综合性[1][1]、公益性、灵活性等特点和已经取得的成功经验,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应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具体而言,综合立法模式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五
新环保法目前是环境保护的最新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获优先适用,当新环保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新环保法被定位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起到统领作用,这决定了新环保法必然有很多基本制度的构建,或是原则性、准则性的宏观规定,例如环境规划、环境监测、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排污许可等。这意味着这些立足较高的新制度、新理念要落实,需要制定配套细则才能完成。“若是这个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新《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生态保护的规定将会被架空,形同虚设。”
将新制度、新理念予以细化、量化规定的一个困境是,新环保法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地位不够凸显。新环保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水上保持法》、《森林法》、《农业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就立法位阶而言,新环保法并未脱颖而出占据明显的统领地位,但从新环保法的内容来看,又要求是自上而下的立法模式,这使得新环保法不能有效助推其他法律法规的修改,影响环保基本法与单行法相契合的进程。再者,涉及环境保护的立法较为宽泛,若拟完全通过修改各领域的环保单行法来配合新环保法的实施,不能达到高效落地之效果。
鉴于此,笔者建议通过制定新环保法司法解释的方式直接、集中地进行细化规定。新环保法中除了原则性的宏观规定外,本身也不乏细致规定,例如按口连续处罚、违法排污设备拆除权、环评机构和环监机构责任连带等。因此,涉及到属于水、空气、上地等与环境保护相关领域的法律条文的修改,可以纳入新环保法司法解释中一并完成,形成以原则为主、细则为辅的新环保法体系。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六
随着肇庆市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不断的优化,工业和农业用水不断的增加,各行业的环境污染也会越来越加重,从而容易引起水资源污染而导致稀缺。因此,为了解决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我们必须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谈水资源和保护水资源,减少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对水资源造成的污染。
肇庆具有丰富的水资源,而这些水资源主要取决于肇庆所处的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其自身腹置西江河流域。西江作为国内第三大河流,是广西、广东乃至港澳的重要饮用水源地,是珠三角地区转型发展的战略腹地,是西南地区重要的出海大通道,是面向港澳和东盟开放合作的重要载体。因此,保护西江流域就相当于保护肇庆市的整个水资源生态系统。文章主要通过分析肇庆市西江流域水资源的发展现状,根据我市水资源现状的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防护措施,从而实现我市水资源和水环境得到保护,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
一、肇庆市水资源现状。
(一)地表水资源量。根据资料统计肇庆市多年平均径流量大约136.2亿立方米,折合径流深916.74mm。多年平均径流深最大的为怀集县,达1214.87mm,其次是广宁和四会,多年平均径流深分别为1053.70mm和1028.04mm;多年平均径流深最小的是位于西江肇庆区的德庆县,只有652.85ram,其次为高要和市区,多年平均径流深都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二)水资源总量。水资源总量是指当地降水形成的地表和地下产水量,即地表径流量与降水入渗补给量的总和。肇庆市多年平均年径流量136.2亿立方米,在75%频率下的偏枯水文年份的径流量为115.9亿立方米,在97%频率下的特枯水文年份的径流量为87.58亿立方米。
1.过境水资源总量。肇庆市过境河流主要包括西江干流及其支流贺江、新兴江,北江干流也经过境内,但是所属境内河长很短,开发利用很少,未计入文章统计。根据统计结果,以西江干流为主的多年平均入境水量2168亿立方米,特枯年份也有1474亿立方米,肇庆市过境水量甚为丰富。
2.水资源可利用量。水资源可利用量是指在可预见期内,在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在当地水资源中可以一次性利用的最大水量。肇庆市现状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可利用为65.7亿立方米,特枯年份为22亿立方米。
二、肇庆市水资源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近年肇庆市经济的发展,区域用水量越来越多,污水处理设施未能有效同步跟进,污染物也越排越多,水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显现,在人口密集、工业较为发达的区域已经比较严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水资源浪费严重,缺乏节约用水措施。
(一)注重水资源保护体系建设。
1.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要想对水资源进行有效的开发和利用,必须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在进行较大规模的水资源管理和开发工作之前,一定要有专门的部门为该工作进行长期的评估,尽量避免出现“先动工,再上报”的不利局面。
2.做好水资源开发体系建设。对水资源的管理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的支持,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本着促进经济社会同资源、环境良性和谐发展的原则,积极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加大水利工程技术建设的研发力度。
(二)调整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平衡关系。相关部门积极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明确我国水资源的实际承载力。在水资源的利用上,要考虑人民生活、工业制造业发展、农业用水这三大水资源利用主体的'资源供给平衡。不能出现满足一方,牺牲另一方的现象。
(三)加强政策法规执行力。对水利管理部门来说,要在机构内部建立环保责任制,将职责落到实处,积极开展和水资源管理相关的工作。
(四)加大资金与制度的投入。政府部门要健全水污染处理产业的投入机制,积极调动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利用国家调控资金鼓励水资源消耗大、污染多的企业增加在水污染方面的投入,保证治理污水的地方和企业先受益。
(五)科学技术手段的应用。
1.提高水污染治理水平。抓好工业结构调整,控制工业污染源;积极发展污水处理技术,提高污水处理效率,降低净化处理成本;在现有工业污染治理水平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并推广清洁工艺和清洁产品。
2.污水回收利用。针对广大水资源消耗量大、污染较重的企业,应广泛采取截污导流措施,从技术水平上提高污水回收再利用,使再生水成为第二水源,缓解水资源紧张,减少污水排放量,保护环境和水资源不受破坏。
(六)加大对水资源环境的保护措施。为了有效防止水资源污染,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全面控制污染排放,狠抓工业污染防治。(2)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以纺织、印染、造纸、制革、电镀、有色金属等十大重点行业进行严格督察其生产工艺、污染排放和污染处理的情况。(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4)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5)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做到无烟无尘化。
四、结语。
文章主要是通过加强水资源管理体系建设出发,探讨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利用行政、法律、经济、科学技术等手段对水资源进行保护的对策。针对如何保护有限的水资源并更好地为人类利用这个问题,必须通过全社会各个层面的共同努力加以解决。从根本上说,要想更好地对我国现有的水资源进行有效保护和管理,加强和整治污染源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环境保护的手段加强水资源的管理,以缓解我国水资源短缺的现状。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七
内容提要:受传统立法模式的影响,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采单一立法模式。而结合我国环境保护与管理的理论和实践,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将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最佳选择。
立法模式是指一国立法所采取的方法、结构、体例及形态。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模式则是指在环境保护立法的决策和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所采取的方法、结构、体例及形态的总称。
环境保护立法的目标模式决定着环境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对象。明确环境保护立法的目标模式,有利于确定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从目前环境保护与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来看,环境保护立法的目标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上,即:运用综合生态系统方法进行管理,发挥各自然生态系统及人工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改善生产工艺和技术,促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综合协调人的利益与生态系统自身的自然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立法的法体模式主要是指各种不同层级的环境保护法以何种形态作为表现方式。大体来说,环境保护立法的法体模式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统一基本立法模式,即一国制定一部统一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对各种环境保护和管理活动进行调整。如1969年美国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1973年罗马尼亚制定的《环境保护法》,1995年2月俄罗斯联邦杜马通过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自然环境保护法》等都属于各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二)单行法律法规模式,即指通过分别制定单独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表现为各环境要素和环境组分的环境进行保护和管理的活动进行调整,如瑞典的《水系保护法》,英国的《土地排水法》,甘肃省于20通过的《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即属该立法模式;(三)混合立法模式。该立法模式具体是指根据各个国家和地区湿地保护的特点,采用统一基本立法模式和单行法律法规模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湿地保护立法的模式。混合立法模式是现代各国环境保护立法最为多见的立法模式。自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曾先后开始采用该立法模式,将其运用于环境保护立法之中。如美国、日本、英国、俄罗斯等国曾先后制定了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也制定了针对各环境要素的保护和利用以及具体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
除单独采用目标模式和法体模式进行立法之外,综合运用目标模式和法体模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即环境保护的综合立法模式也是现代许多国家所采用的环境保护立法模式,这主要是由环境保护法所保护的生态系统所具有的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体系性等特点决定的,如荷兰、德国、美国等国在其环境保护立法中都采用这种立法模式。
目前,综合生态系统方法[1]已经成为指导包括我国环境法在内的全球“第二代环境法”发展的重要理念和方法。结合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的综合性[1][1]、公益性、灵活性等特点和已经取得的成功经验,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应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具体而言,综合立法模式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标模式和法体模式的综合。
目标模式通常表现为一定历史阶段国家、社会对相关立法的宗旨、任务、目的的总体认识和态度,彰显着时间向度的立法特点,因而体现出一国立法理念的更新和法律的动态发展情况;法体模式则是指国家在既定的立法体制下创制的各法律形态,反映着空间向度的立法形式特点,因而具有相对静止性。因此,立法应当综合体现时间向度和空间向度的动态变化特征,以适时、适地地调整特定社会关系,尤其对于理念正在不断更新,区域特征非常明显的环境保护法来说,其立法更应体现目标模式和法体模式相结合的综合立法模式。因而,目标模式和法体模式的综合是当下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模式最为重要的内容和特征。
根据对立法目标模式的一般理解,环境保护立法的目标模式决定着该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对象。明确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目标模式,有利于确定立法任务和目的。当下,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确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有着重要的理论基础、制度基础、社会基础和实践基础。具体而言,现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深入、综合发展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确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现有管理体制为确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提供了制度基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性要求是确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社会基础;其它国家和地区在综合生态管理理念下的成功立法经验和中国/全球环境基金干旱生态系统土地退化防治伙伴关系的国家规划框架(prc-gef-op12-cpe)的第一个项目(简称gef-op12),即旨在防治甘、青、新、宁、蒙、陕六省区土地退化能力的合作项目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确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奠定了重要的实践基础。因而,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目标模式应当体现在以下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即:运用综合生态系统方法进行管理,发挥各自然生态系统及人工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改善生产工艺和技术,促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综合协调人的利益与生态系统自身的自然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持续发展。
对于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法体模式,则应当采取混合型模式,即统一基本立法模式和单行法律法规模式相结合的模式,而不宜采用某种单一立法的模式。之所以采取混合型模式,主要由我国环境保护的立法体制和立法特点所决定的。就我国环境保护的立法体制而言,中央立法就环境保护的全局性、一般性要求作出规定。地方立法应在中央立法的框架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补充规定或执行性规定。其中,对于特殊的生态区域,还有各效力层级的特殊区域生态保护立法。这种“一元二级多层次”的生态保护立法模式遵循了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的基本规律,对于整体生态系统、区域生态系统以及各生态要素的单独保护有重要意义。就我国环境保护的立法特点来看,全国各区域的自然生态环境各异。西有荒漠戈壁,南有丘陵水乡。不同的自然生态环境应附之以不同的保护手段。在立法层面,各区域生态系统、生态要素保护法须因地制宜,分别规制。这种需求反映在立法法体模式上,就是一般基本立法和各单行立法相结合,即混合立法。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中,法体主要表现为有关我国全国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民族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自治条例、单性条例以及特殊“一区一法”[2][2]。混合立法的法体模式就是指上述法体的相互协调与配合。
作为重要的部门立法,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也应当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指导下,整合已有的各环境保护立法,制定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全国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民族区域有关环境保护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特殊的“一区一法”,以全面维护我国生态环境功能与结构的完整性。其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全国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效力及于全国范围,即对全国整体的环境保护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法律和重要法规。目前,社会各界正在呼吁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3]尽快出台,以全局、系统、协调地规制各种不当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和各种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尽快出台,既是环境与资源法作为一门独立法律部门出现的重要标志,更是协调该部门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的必需;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则是指地方人大和政府在立法权限范围内,依照全国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所制定的适用于地方环境保护的各种立法形态。年出台《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即属此种立法;民族区域有关环境保护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指我国广大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在立法权限范围内,依照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结合本民族区域的环境与资源特点,制定的适用的该自治地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特殊立法形态,如今年年初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大代表提议的《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一区一法”则是指按照特殊自然生态区域进行特殊立法的方法,如2003年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二)各级、各类立法的相互综合。
1.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综合。
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综合实指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相互配合和协调的问题。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地方各立法机关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在本辖区内制定执行性或创制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按照综合立法模式的要求,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过程中,必须要处理好全国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及民族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之间的关系,以及全国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民族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特殊“一区一法”之间的关系。全国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民族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提供原则性、一般性指导;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民族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在全国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具体规定;特殊的“一区一法”也应与全国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相互协调。只有处理好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相互配合和协调问题,才能有效地发挥处于不同效力层级的环境保护法律的作用。
2.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的综合。
环境保护的创制性立法是指一定的立法机关在法定立法权限范围内,依照宪法等上位法进行的自主性的环境保护立法。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等创制全国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立法活动、地方有权人大和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的该地方区域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等。环境保护的执行性立法则是指有关立法机关为了贯彻、实施上一层级的环境保护法而制定的具体执行性规则。如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具体执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实施细则即属此类。我国在环境保护立法时,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应当实现最大程度的综合:创制性立法为执行性立法提供了全局性、一般性指导;执行性立法为创制性立法的实施设计了具体可行的步骤、方法。
3.环境保护基本立法和环境各要素、组分保护立法的综合。
环境保护基本立法是就全国性生态环境进行整体性、一般性法律保护的立法类型;环境各要素、组分保护立法则是指单独就组成生态系统的.各生态要素如土壤、水流、动植物等以及表现为生态系统各组成部分的生态单元进行法律保护的立法类型。从现有立法来看,环境保护基本立法不够完善,而各生态要素、组分保护法却层出不穷。加之各生态要素保护法的制定往往侧重各要素主管部门的自身利益,因此,这种状况易造成了我国环境保护中的有法不治,各种环境与资源破坏行为有增无减,生态环境的整体功能每况愈下。因此,从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出发,其法律保护应当体现整体性、全局性的特点,即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中,一方面,应当全面统筹各生态要素、组分保护立法之间的协调,另一方面,应当协调环境保护基本立法和各要素、组分保护立法之间的关系。
4.国家制定法和地方环境习惯法的综合。
国家制定法和地方环境习惯法的综合是指正确处理好国家制定法和地方环境习惯法在适用中的协调和冲突关系的问题。
相对于国家制定法来说,地方环境习惯法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中所形成的为本地区所特有的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法文化形态,与人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紧密相关,体现了人们与自然相互抗争和妥协的历史进程。作为一种独特的法文化形态,地方环境习惯法的形成以一系列与自然环境有关的地方习惯为基础,最初主要表现为生活在一定区域的先民对生存环境和自然状况的直观认识、信仰、依赖、爱憎等情感和对自然环境进行改造而形成的物质形态。这些习惯长期地被人们遵守,并被反复适用于调处人与自然以及与自然相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因而形成了具有约束力的习惯法。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国家,民族分布极为广泛,因而,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习惯法便被赋予了更强的生命力。这些地方习惯法在规制人们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调处人们在自然资源利用中的各种纠纷时,对适用于各环境区域的国家制定法起到了极大的补充、辅助作用,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不同程度地替代了国家制定法的适用。因此,在进行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时,必须要处理好国家制定法与地方环境习惯法之间的协调和冲突问题,使国家制定法与该区域地方环境习惯法相互融合,内化为当地人们保护环境的内心意志和自我行为。
(三)方法的综合。
1.按照生态环境的整体性进行管理。
综合立法模式源自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因此,综合立法模式要求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时,要突破传统的按照行政区域和部门进行管理的模式。通过跨行政区域和跨部门管理来保护生态环境,是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的基本要求。国内已有一些成熟的经验值得考虑,例如黄河流域管理委员会对全流域的生态环境具有综合协调和咨询功能,鄱阳湖流域的山江湖开发治理委员会具有部门协调和决策咨询功能。跨行政区域管理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而要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区域政府行政能力、文化历史背景、资源利用方式和传统管理模式等多种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因素做长期的、渐进的机制安排。这种机制安排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规章的安排,上一级行政首长领导下的协调机构安排以及区域政府之间长期或短期的协调和合作机制安排等。[2][2]针对目前部门分治、部门利益严重的管理现状,从立法层面上确立环境保护主管机关享有相应的行政权力以协调各环境要素主管机关的制度,将是实现跨部门管理湿地的基础和前提。
2.科学方法和制度管理方法的综合。
环境科学、生物科学等先进自然科学的发展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现代方法论指导,也为环境管理制度的革新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推广先进的自然科学知识,大力发展区域循环经济、生态效益补偿等措施,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的基本要求,更是我国环境管理的必需抉择。
3.综合三种调整机制的方法。
三种调整机制即行政机制(第一种调整机制)、市场机制(第二种调整机制)和社会公众参与的机制(第三种调整机制)。传统的行政机制对于环境与资源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机制的单纯调整往往导致政府失灵,如“公有地的悲剧”暴露了单纯行政机制的不足。于是市场机制应用而生,但是自发的市场调整机制在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上亦出现了市场的自我盲目等市场失灵现象。面对政府能力的有限和市场的先天缺陷,试图从制度层面确立并维护一个强大的、活跃的、参与式的第三领域或公民社会,使国家对公民更加负责任,使市场更具有人情味、道德味和文化味,弥补政府能力不足和市场缺陷,是很有必要的。[3][3]在我国环境保护中,也同样存在第一、二种调整机制的不足,因此,充分发挥第三种调整机制即社会公众参与机制的作用,对于弥补第一、二种调整机制的不足,实现我国环境保护中的环境民主有着重要的革新意义。
注释:。
[1]蔡守秋.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3):25页.
[2]王小刚.论湿地保护综合立法及其主要内容[j].林业调查规划,(6):70页.
[3]蔡守秋.第三种调整机制——从环境资源保护和环境资源法角度进行研究(上)[j].中国发展,(1).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八
摘要:经过多年大学数学教育工作的教学实践与课程建设的实施,就《工程数学》课程建设现状进行整理分析并对不足进行一些反思。
关键词:工程数学;课程建设;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策。
1《工程数学》课程概述与历史沿革。
1.1本课程的性质与地位《工程数学》是继《高等数学》之后大学数学中又一门重要的公共基础课,是好几门数学的总称。工科专业的学生大一学了高数后,就要根据自己的专业学“积分变换”、“复变函数”“、线形代数”“、概率论”等数学,这些都属《工程数学》。这是一门逻辑严密,系统完整的学科,不仅成为其它许多数学分支的重要基础,而且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经济管理等众多方面中获得了十分广泛的应用,是很重要的数学工具,也是其它许多专业很重要的数学基础课。为了让工科学生用更加方便的理论工具来处理工程常见问题,数学大师们如:德沙格、欧拉、牛顿、拉格朗日、拉普拉斯、高斯等把数学和实体科学及工程的发展完美的结合到了一起。
1.2本课程的作用《工程数学》中的矩阵、线性方程组在科学技术和经济领域中有着广泛的应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则是解决和处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大量随机现象问题的有力工具,正因为如此,线性代数与概率统计不仅列为理工类和经济类各专业所必修的内容,而且成为研究生入学考试数学中的必考内容。它不仅为培养学生的数学素质,满足日益拓广的专业需要,提供了丰富的知识载体,而且为有志于报考研究生的学生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1.3本课程的历史沿革随着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工程数学》课程也在经历着深刻的变革,无论是教学内容还是教学方法都需进行相应的改革,以更好地适应新世纪人才培养的需要。这些年同仁们在《工程数学》的课程改革中取得了不少成果,教学理念有了很多更新,取得了不少共识。但课程改革的任务还任重道远,需要在原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发扬攻坚精神,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改革成果。
以下基本原则并努力贯彻实施:
2.1教学内容突出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在培养学生的数学素质上下功夫。着力改变以往工科数学教材往往重运算技巧、轻数学思想的倾向,突出《工程数学》的基本思想,加强对数学方法的介绍和评述,注意对基本概念和定理的实际应用背景的介绍,在习题配置和考试中也体现了出来。
2.2教学内容的设计和安排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学习数学的能力的提高。为此在讲授时注意分析、数值和图形的结合,抽象内容与具体例子的结合,多角度说明有关概念的实质,增加自学和讨论性内容,扩大信息量。特别是一些上机计算的实际应用题的配置,对培养学生的数学建模能力和创新精神很有好处。
2.3教学内容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应用实例的介绍(如:行列式、矩阵、线性方程组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特别是一些来自实际的真实问题的解决方法的介绍。并加强了某些工程问题的数学应用问题,以利于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并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3《工程数学》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3.1由于《工程数学》课时少(一般48学时),各院校都结合本校实际修订了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改革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试题中加强了概念题、应用题、判断题、有时也出一些讨论题,注重数学基本素质的测试。
3.2在课堂教学中加强启发式、讨论式,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编写讲义,印发专题资料,让学生撰写读书报告,以增加信息量,拓广知识面。
3.3在注意可教学性的原则下,适当渗透现代数学思想,介绍现代数学术语和符号,为学生进一步学习现代数学知识提供一些接口。
3.4开展教学方法、手段和考核形式等方面的改革,在现有基础上有新的突破。教学内容在与计算机应用的结合上进行突破,把有些内容(如:行列式、矩阵、线性方程组等)通过数学软件的应用加以展现,加强网络课件的建设与改进,搭建立体化教学平台、实现优质资源共享。通过多方面的教学互动,引导学生多向性学习,体现新颖性与开放性。
4《工程数学》课程存在的不足与对策4.1《工程数学》是一门公共基础课,授课大多以大班进行,教师课后辅导力量不足,这对提高教学质量不利,应设法改进。逐步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通过进一步的课程建设,拥有一支较稳定的、更高水平的教学师资队伍,做好教学梯队的完善和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在授课内容上保持基础性、适用性和先进性。
4.2学生在学习此课程后,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时,都往往感到困惑,无所适从。《工程数学》中,基本概念和重要结论多而抽象,概率统计不仅思维缜密,而且有异于其它数学中所习惯的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因此我们在进行《工程数学》课程建设时,要加强课程体系的改革和多媒体教学课件的研制,更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开设数学建模,提高学生使用数学软件进行科学和工程计算的能力,调整和选用一些高质量教材,配套相应的辅助教材,实现教材的精品化。
4.3学生的综合能力没有得到很大的提高。因此要优化教学过程,提高综合教育效果。通过课内课外多种途径渗透数学建模创新教育,提高学生应用数学的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并要加强多媒体教学的使用并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加强数学软件在数学教学领域的应用,充分利用网络教学资源。
参考文献:
[1]周勇,朱砾,骆先南,谢清明,刘韶跃.工程数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刘良慧,张先华.教育观念的革命[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九
人类生活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是每一个人的共同责任,在全球气候变暖不断加剧的今天,保护环境不再是一个口号,而切切实实地被贯彻到人们的生活中。每一个社会体系都会有符合这个社会发展的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对整个社会具有非常好的约束力,这也是为什么在提倡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要建设一套与之相匹配的刑法的原因。作为我国最严厉的法律,《刑法》将规范每一种环境污染犯罪的判定以及相关的处罚。
虽然我国先后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希望通过立法、司法活动来强化对环境污染行为的遏制,但是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经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落后于经济发展速度,以至于各项环境污染问题层出不穷,最终得到法律制裁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却很少。无论是从人类发展还是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的角度,环境污染刑事立法都应该尽快完善,执行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以加快推进环境保护。
环境进入立法内容是在1979年的《刑法》,其中第一次涉及到了环境犯罪相关的规定。由于环境犯罪并不是独立存在的法律概念,因此1979年的《刑法》并未起到规范环境犯罪的作用。直到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再次确定了修改《刑法》的决定,在新《刑法》的第六章第六节增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增加七条和修改两项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修改《刑法》,此次修改主要针对环境犯罪中的一条,即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我国《刑法》中环境犯罪立法的不足。
(一)环境犯罪归罪原则不合理。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环境犯罪规则采用过错责任归罪原则,而国际上采用的犯罪归罪原则是危险恐惧感原则,即如果环境法律关系人在利用、开发或使用环境时未能消除危险恐惧感,就应该承担罪责。相较于国际通用的环境犯罪归罪原则,我国所采用的过错责任归罪原则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因为环境犯罪作为一项特殊的罪行,犯罪客体不具备人为思考能力,一但环境遭到破坏将没有可参照的依据,因此无法对环境犯罪进行归罪,这也是我国环境犯罪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制裁的根本原因。
国内的相关法律学者对我国目前环境犯罪归罪原则进行调整,有学者主张将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犯罪归罪原则,但由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法准确地判断行为是否符合环境犯罪的标准,遭到一部分人反对。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的界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符合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的界定。
(二)罪名结构不完善。
从《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得知,我国环境犯罪罪名有九。
种,虽然涵盖所有环境破坏行为,但是这些罪名仍然比较模糊,主要集中在两点:个人行为和企业行为的划分;量的界定。环保部在5月31日《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将选择具有一定条件的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开展试点工作,并列明了阶段目标:“-为探索试点阶段。-为重点突破阶段。-为全面推进阶段。”但是对照该《若干意见》,完成覆盖全国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要到以后,这意味着,环境污染罪的犯罪结果仍将处于无法确定状态。
例如,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
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罪名的界定来看,《刑法》缺少对量的界定。对什么情况下算重大污染事故,是否造成小的污染事故就不会受到《刑法》的制裁,均没有明确界定,将会对已经出现的`犯罪行为增加太多的人为因素,导致法律失去公平效益。
(一)转换立法角度。
法是根据人的中心价值来判断的,简单来说就是用法律来保护人的基本利益不受侵害。但是环境犯罪脱离了人与人的行为界定,无法依据环境本身来界定犯罪的行为,由于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对人类利益造成的破坏是间接的,环境犯罪无法在短期内对环境造成影响,但在长期会对环境造成永久性的伤害。目前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立法是以人类利益的角度进行的,而事实上环境犯罪的对象是环境或者说是自然界本身,结合我国其他立法行为,环境犯罪立法需要转化立法角度,从环境破坏本身制定相关规定。
转换立法角度首先需要我国立法和司法工作人员在立法意识上进行转变,当人们意识到环境犯罪立法的根本在于保护环境,规范人类行为,阻止人类肆意破坏自然环境后,立法的角度就会出现变化,随之而来的就是内容和本质的改变。
(二)统一罪名认定标准。
从目前来看,统一罪名认定标准要从《刑法》中环境污染犯罪的入手,细化环境犯罪认定,将任意一种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作为单独的一项制定。例如水污染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属于犯罪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行为。由此分析,水污染犯罪实际上可以进一步细化,独立成为一项专门立法内容。不仅是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破坏深林植被等都可以独立立法。
从长远来看,我国的环境污染犯罪立法应该独立出来,单独立法,将每一种可能存在的人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按照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判定。当然根据我国目前环境犯罪立法进程,环境犯罪立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相对于国内的情况,国外很多国家立法已经非常完善,因此,我国环境污染犯罪立法可以对其经验予以借鉴。
(三)弱化行政从属性。
按照我国的立法程序,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也就是常说的典型的法定犯。从环境犯罪罪名实施以来,存在环境犯罪缺少判断依据、环境犯罪难以取证的问题,应该考虑弱化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因为从立法罪状设计上,环境犯罪罪状设计多采用空白罪状的形式,也就是认定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的决定性因素,还是在于行政法规的介入。因此,很多学者将环境犯罪视为行政犯并具有行政从属性,但是这一观点的根本性错误在于,其将环境犯罪具有的行政前置评价特征理解为环境犯罪对环境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的从属性,后果在于,不仅从理论上降低了环境刑法学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使环境刑法学沦为环境行政法规的附庸,而且极大压缩了环境刑法学的适用空间,使得很多本已构成环境犯罪的案件被作为环境行政案件处理,在事实上导致环境刑法被架空。尤其是当行为人按照行政法规的要求或者经行政机关许可后实施某种行为,但却严重污染环境,甚至发生了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结果,就会出现案件定性的困难:如果仅仅认定为环境违法或者意外事件,无疑有轻纵犯罪的嫌疑;但在行为人没有违反环境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又难以认定行为人构成相应的环境犯罪。摆脱这种两难困境的有效做法只能是弱化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
四、结语。
我国目前环境犯罪的刑罚体系是以自由刑和罚金刑为中心构建的,但由于整体刑罚偏轻,不仅没有有效地实现预防环境犯罪的设想,还导致被破坏的环境资源无法及时恢复甚至遭到永久性破坏。鉴于此,有必要在环境犯罪中增设相应的资格刑,以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环境损害。因此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刻不容缓,重刑治理环境刻不容缓。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十
摘要:工商管理是我国高等教育一个重要分支,在市场经济中有重要作用。
工商管理教学过程涉及知识点较多,学生理解较为抽象,因此工商管理教学往往借助一定案例a展开,建立工商管理教学案例库是教学基础。
当前我国工商管理教学案例库建设存在一定问题,为促进工商管理教学质量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分析,找到解决策略,完善案例库,为工商管理教学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工商管理;教学;案例库;建设案例教学法是放进高校培养工商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不仅仅是在高校中,社会上对相关人才教育培训也利用相同教学方法,实践证明,建立工商管理教学案例库能够有效促进工商管理教学展开。
随着工商管理重要性不断加强,国内一些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始着手商管理案例库建设。
由于我国在相关方面仍旧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建设商管理案例库过程中对案例收集以及案例分析存在不足。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十一
第四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十二
为了全面提高我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工人的身心健康,减少污染,不扰民、无噪音危害,实行工地标准化、规范化,使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保障,本项目部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环境方针。
以公司“强化环境保护”的方针为导向:
1、为保护周边环境,对公司所有环境体系内的成员进行教育、培训和整顿;。
3、在企业的生产经营领域开展污染预防,节能降耗和减少废弃物的活动;。
4、实施环境审核,努力提高自主管理水平;。
5、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环境意识;。
5、向社会公开与环境有关的方针、目标和指标,以及实施状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1、噪声排放达标;。
2、现场无扬尘;。
3、运输无遗洒;。
4、生产及生活废水达标排放;。
5、施工现场夜间无光污染;。
6、杜绝施工现场火灾、爆炸事故;。
7、合理处置固体废弃物;。
8、最大限度地节能降耗;。
9、不使用有害的建筑材料。
1、组织管理。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环境保护小组,以预防为主,全面综合治理。建立环境保护体系,将责任落到施工人员;根据公司的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编制具体的环保措施,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环保意识。
2、技术措施。
(1)防噪音技术措施。
为减少扰民,在施工方法的制定上早做考虑,通过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改变传统落后的施工方法,减少噪音。
1)框架柱梁板墙模板采用木胶合大模板,减少了传统小块组合钢模的施工噪音。
2)梁板支撑系统采用快拆支撑技术,简化传统钢管支撑程序和减少钢管的用量,从而降低了支模过程中的噪音。
3)采用先进的砼搅拌机,减少噪音的产生。
4)减少噪音大的振动棒和使用频率,提高使用效率,楼板采用无噪音的平板振动器。
5)砼浇筑能在白天浇筑完一个工作面的,尽量不在夜间进行砼浇筑。
6)操作层外围防护脚手架,满挂竹笆和密目安全网,具有较好的隔音效果。
7)木工车间、钢筋车间均采用隔音木板封闭,以减少电锯等机械。
设备的噪音。
(2)防扬尘技术措施。
1)施工现场、生活和办公区道路硬化有专人洒水清扫,以控制扬尘。
2)采用砼自动搅拌站,并加以封闭,水泥采用散装罐储,以降低施工时产生的水泥扬尘量。
3)土方运输应限制装土的高度,且表面喷洒水并覆盖,防止扬尘污染。
4)楼层垃圾的清运,应洒水、清扫,集中装袋后,用人力或垂直运输机械向下运送,严禁将垃圾从楼面上直接向外抛撒。
5)施工现场装修原材料尽量采用半成品(如灰膏),减少扬尘。
6)灰土集中过筛、拌合并设围挡,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3)废水排放达标措施。
1)降水工程应设沉淀池,沉淀后排入雨水管道。并设置贮水池,用作施工用水。
2)搅拌站设沉淀池,废水沉淀后排入业主指定的排水管网。沉淀后的水可二次循环使用。
3)生活区和办公区设排水沟和沉淀池,沉淀后排入污水管道。
4)水冲式厕所产生的污水应经过化粪池(沉淀池)处理后排入业主指定的排水管网。
(4)防止易燃、易爆品以及化工材料的污染措施。
1)油料、油漆应隔离入库存放单独标识,库内通风良好。
2)库外有明显的禁止烟火的标志,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油料、油漆桶及擦手布等废料应集中处理,严禁到处乱扔,以免污染环境。
4)机械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严防油料污染土地,废油应集中回收二次使用。
(5)防固体废弃物污染的措施。
1)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集中分别入垃圾池,适当覆盖并及时清运。
2)木工作业产生的废料应及时回收清运。
3)电气焊废料及废弃的包装材料应及时收集,统一处理。
4)现场的金属废料应及时收集入池。
(6)有害建筑材料的防护措施。
1)砼生产采用的外加剂严禁含有尿素成份。
2)防水材料选用环保型材料,粘结剂选用不含有刺激性气味的材料。
3)装饰材料以及油漆、涂料等采用环保型材料,严禁使用能产生有害物质的材料。
4)设备维修保养产生的废油应集中存放,二次降级使用。
(7)美化环境,减少大气污染的措施。
1)办公区、生活区及加工区应进行合理的布置,最大限度的增加绿化面积,以美化环境,净化空气。
2)职工食堂宜采用燃油灶或电炉灶,减少用煤带来的大气污染。
3)施工现场严禁熔化沥青和焚浇油毡、油漆等其它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废弃物。
四、地上地下物保护措施。
1、地上设施的保护措施。
(1)地上高程控制点的加固保护。
1)在进行平面布置时,一定要考虑高程点的保护方法,在其周围。
严禁堆放任何材料。
2)在高程点处加砌一座暗井,并加封盖上锁,严禁任何人扰动,严防车辆和杂物碰撞。
(2)场区道路及构筑物的保护。
1)道路:严禁在场区道路上堆放任何材料,决不允许在其上面拌制灰浆,进场车辆所掉落的材料及时清走,路面安排专人天天打扫、洒水,以保持路面清洁,清扫时应将尘土及垃圾集中运到垃圾池内,严禁将尘土及垃圾扫入雨水口内,确保排水畅通。
2)场区内所有的雨水井、污水井、阀门井等检查井盖上严禁堆放任何材料。
3)施工和生活废水严禁直接排入雨、污水管道,必须经过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雨污水管道。
(3)场区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1)严禁任何人在建筑物上乱写乱涂,确保其结构、建筑装饰不受损坏和污染,必要时设置保护围栏和标识牌。
2)所有的建筑材料和周转材料堆放时应与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紧靠建筑物放置,以免造成损坏、污染。
2、地下构筑物的保护措施。
(1)地下文物及障碍物的保护。
1)施工前,首先应通知当地文物部门对施工区域进行地下勘测。
2)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障碍物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安排专人对现场进行保护,任何人不得乱动,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甲方代表和监理,等待处理。
(2)地下管道、电缆、光缆的保护。
1)首先,项目总工应同甲方协商有关地下管道、光电缆等设施的事项,项目部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有关资料,对施工工长进行技术交底。
2)测量定位、放线时,应放出地下管道、光缆和电缆等设备的具体位置,并且设置标识牌。
3)施工中如遇到上水管、下水管、电缆、光缆等设施时,不得自行处理,一定要及时地通报甲方代表。
五、防止大气污染。
1、清理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封闭式临时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施工垃圾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2、散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安排在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运输时要防止洒、扬,卸运时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扬尘。
3、施工现场道路硬化,并经常保持整洁,洒水降尘,以减少道路尘土飞扬。
4、混凝土和砂浆搅拌在搅拌设备上安装喷淋除尘装置后,方可进行搅拌,以减少搅拌扬尘。
5、灰土施工要适当配合洒水,杜绝扬尘。
六、防止水污染。
1、凡进行现场搅拌作业的,必须在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清洗处设置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线或回收用于现场洒水降尘。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严禁直接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和河流。
2、现场应设置专用的油漆油料库,油库内严禁放置其它物资。库房地面和墙面必须进行防渗漏的特殊处理,储存、使用和保管都要专人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止油料跑、滴,污染水体。
3、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将产生的污水经隔油池后排放到下水。
管道。加强管理,定期掏油,防止污染。
4、严禁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以免污染地下水和环境。
七、防止施工噪音污染。
1、施工现场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制定降噪制度。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2、在进行强噪声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为早7时至夜间20时,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事先做好周围群众工作,并报工地所在地环保局备案后方可施工。
3、对人为的施工噪声应有降噪措施和管理制度,并进行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不同时间作业噪声限值:
白天:70,主要噪音源为混凝土搅拌机、震捣棒、电锯等及吊车、升降机等,
夜晚:55,主要噪音源头为混凝土搅拌机、震捣棒、电锯等及吊车、升降机等。
6、尽量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声降噪设备的施工机械,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应设置封闭的机械棚,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
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的,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1、每天由项目工长、环境保护责任人对现场进行一次巡视检查,对违反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规定的,及时指出,并责令整改。检查情况记录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上。
2、项目每星期由项目主管经理牵头,项目工长、项目环境保护责任人配合,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出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限定期限整改,整改完毕由整改队组填写反馈信息书,并由检查组对整改情况做复查确认。每次检查后填写评分记录表,做为项目文明施工考评及考核分包队的依据,所有检查资料归档项目安全部。
九、施工现场环境卫生。
1、环境卫生管理措施。
(1)施工现场应经常保持整洁卫生。运输车辆不带泥砂出场,并做到沿途不遗撒。
(2)现场办公室、宿舍要保持整洁、有序,做到窗明地净,施工现场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场地平整,道路通畅,无积水,有排水措施。生活区周围应保持卫生,无污物和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清理。
(3)施工现场应供应开水,饮水器具要卫生。
(4)施工现场的厕所有防蚊蝇的纱门纱窗,有专人保洁,按规定采取冲水或加盖措施,有消毒措施,及时打药或施洒白灰,防止蚊蝇孽生。墙壁屋顶要严密,门窗要齐全。无下水的粪池要及时清运。
(5)施工现场应设垃圾站,及时集中分检、回收、利用和清运。
垃圾清运出场必须到批准的垃圾消纳场倾倒,不得乱倒乱卸。
(6)施工现场零散材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垃圾临时存放不得超过三天。楼内清理垃圾,要有容器或小推车,用龙门吊运下,严禁高空抛撒。
(7)对生活区的卫生要做到清洁、整洁,宿舍铺上、铺下做到整洁有序,室内和宿舍四周保持干净,污水和污物、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外运。
(8)卫生区的平面图按比例绘制,并注明责任区编号和负责人。
(9)废水设有污水池,做到卫生区内无污水、无污物,废水不得乱流。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十三
摘要:发达国家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经验,概括起来可以分为加强低碳经济环保立法的顶层体系建设、加强低碳经济环保立法的激励体系建设、加强低碳经济环保立法的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借鉴发达国家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保法律实践,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应建立低碳经济环保政策的全方位覆盖体系,建立激励与约束相容的低碳经济环保政策,加强低碳经济环保政策相关支持政策建设,建立低碳经济环保政策实施绩效评估体系。
关键词: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环保立法;经验借鉴。
所谓低碳经济,是指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方式,大力开发低碳能源的相关技术,减少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高碳能源的依赖性,进而减少碳排放总量,提高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的经济发展形态。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建立在对煤炭、石油等高碳资源高度依赖的基础上,经济发展的可持续较低,发展低碳经济是实现我国经济转型,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必由之路。西方发达国家低碳经济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并积累了宝贵经验,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形成的环境保护体系为实现低碳经济的发展目标夯实了基础。因此,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经验,对提高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发展低碳经济的经济效应分析。
发展低碳经济的社会经济效应,可以从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创新能力和技术进步水平的提高两个层面理解。1.有助于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我国目前的产业结构关系依然以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为主体,而具有较高经济增加值和较低能耗及污染的第三产业对我国经济的贡献尚不显著。以汽车产业为例,目前中国的汽车年产量已经达到约20xx万辆,汽车销量占世界的比例超过20%。但是,中国的汽车产业,一方面暴露出技术水平较低,自主品牌汽车市场竞争力薄弱等问题;另一方面,过大的汽车产量和保有量造成了严重的汽车尾气排放,汽车产业亟须进行整体性的产业优化和升级。低碳经济模式为实现其优化和升级提供了可能,以特斯拉为代表的新能源汽车在汽车产业界的异军突起,展示了纯电动汽车技术的成熟和可行、重构了低碳经济模式下的汽车产业链。因此,低碳经济模式为产业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提供可能性。2.有助于创新能力和技术进步水平的提高。在知识经济的历史背景下,知识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要素贡献于经济产出,不断实施和加速技术创新的速度,提高技术创新的能力成为各经济体获得和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技术创新战略已经上升到中国国家战略的层面,“十二五”期间我国提出了研发创新投入强度达到gdp的2.5%的硬性指标要求。经济的低碳化发展路径能够为我国技术创新战略提供动力支持。从低碳经济的实现路径上,需要通过不断发展清洁能源技术、节能材料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和工业节能减排等关键技术来实现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减少,在通过引进、消化、吸收、自主研发等路径来突破和产业化上述技术的过程中,必然为中国创新能力和技术进步水平的提高提供充分的市场激励。
二、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分析。
西方发达国家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经验,概括起来可以分为加强低碳经济环保立法的顶层体系建设、发挥低碳经济环保立法的激励体系建设、加强低碳经济环保立法的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1.加强低碳经济环保立法的顶层体系建设。英国在20xx年推出了全球第一部《气候变化法案》,从而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拥有气候变化法的国家;20xx年,日本政府资助的研究小组发布了《面向低碳社会的十二大行动》;20xx年,日本又公布了名为《绿色经济与社会变革》的改革政策草案;德国通过的《欧盟生态农业条例》和制定与20xx年的《生态农业法》是德国发展低碳农业的顶层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详细规定了低碳农业的执行机构及其职能、农业化肥的使用准则,而且对违反上述法律体系的法则进行了详细规定;美国于20xx年颁布的《低碳经济法案》和20xx年实施的《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等都是低碳经济的顶层立法体系。2.加强低碳经济环保立法的激励体系建设。法律体系建设在市场化主体的经济活动中能够发挥显著的导向性和激励性功能,碳税就是一种具有激励功能的低碳经济环保立法实践。碳税是一种针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定向税种,旨在通过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碳税征收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荷兰早在1988年就启动了分布式能源计划,通过计划实施,荷兰的分布式能源为电力增长做出巨大贡献,热电联产装机容量由1987年的2700mw猛增到1998年的7000mw,占总发电量的48.2%。同时,荷兰新的《电力法》赋予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产)特别的地位,规定政府对其售电仅征收最低税率。3.加强低碳经济环保立法的支撑体系建设。实现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环境保护的目标,技术创新是关键,而实现技术创新以及技术装备的更新,必须建立在完备的金融支持的基础上。因此,在低碳经济环保立法的过程中,金融法律法规等配套政策体系的支撑作用非常显著。例如,澳大利亚采取了通过金融支持的形式促进低碳农业的发展,于20xx年颁布的《低碳农业倡议法》为其实施低碳农业战略提供了法律保障。在《低碳农业倡议法》的体系下,农户享有碳排放的交易权以及碳排放的收益权。同时,政府获得的碳排放收益用于低碳农业的技术研发投入和技术推广服务。通过金融支持的模式,澳大利亚有效形成了低碳农业发展的市场激励机制。
三、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对我国的经验启示。
借鉴发达国家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保法律实践,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应建立低碳经济环保政策的全方位覆盖体系,建立激励与约束相容的低碳经济环保政策,建立低碳经济环保政策相关支持政策建设,建立低碳经济环保政策实施绩效评估体系。1.建立低碳经济环保政策的全方位覆盖体系。发达国家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体系建设,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忽视环境保护的问题,例如在发展低碳海洋经济中海洋牧场往往被视为海洋水产品的生产系统,对产量和经济效益的追求导致海洋牧场在提供生态廊道、调节流场和物质输运等方面的生态作用往往被忽视。因此,在制定低碳经济的环境保护政策体系方面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的观点,实现法律体系全方位覆盖环境监测、生境修复、资源养护等领域。2.建立激励与约束相容的低碳经济环保政策。纵观美国、日本等发达在低碳经济环保政策方面的宝贵经验,采取激励与约束相融的低碳经济环保政策成为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普遍选择。建立激励与约束相容的低碳经济环保政策:一方面,在低碳经济环保政策的激励政策方面,对企业低碳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术研发支出等给予支持,例如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研发经费支出可以采用加计扣除等方法;另一方面,在低碳经济环保政策的约束政策方面,提高碳税征收的税率,或者可以采取在碳税征收基础税率实行低税率的基础上,采取累进制高税率形式提高企业生产成本。3.加强低碳经济环保政策相关支持政策建设。发达国家在构建低碳经济环境保护政策的过程中高度重视金融等相关配套支持政策体系的建设工作,我国在构建低碳经济环境保护政策的过程中也应积极匹配低碳经济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金融配套体系建设。例如,以碳税征收为基础发起设置的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采用有限合作制的形式开展基金投入运作,在具体操作方面可以以企业低碳技术改造、低碳技术成果转化、低碳技术的研究开发等为主要投向,以股权投资为主要形式,通过资本市场退出的形式实现建立在碳税收入基础上的产业投资基金价值最大化。4.建立低碳经济环保政策实施绩效评估体系。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低碳经济的环保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对于市场化主体具有激励功能和约束功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引导市场化主体的行为特征并对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应开展低碳经济环保政策实施绩效评估体系,综合构建低碳经济环保政策实施绩效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包括环境保护效益)等绩效的定量化评价体系,并通过数据监测和收集对低碳经济环保政策实施绩效进行定量化评价,从而为政策的持续改进和优化奠定提供依据。
四、结语。
发达国家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经验,概括起来可以分为加强低碳经济环保立法的顶层体系建设、发挥低碳经济环保立法的激励体系建设、加强低碳经济环保立法的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借鉴发达国家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保法律实践,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应建立低碳经济环保政策的全方位覆盖体系,建立激励与约束相容的低碳经济环保政策,建立低碳经济环保政策相关支持政策建设,建立低碳经济环保政策实施绩效评估体系。
参考文献: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十四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相关活动,或者在本省管辖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海陆统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整治与陆源污染控制相结合的海洋环境保护机制。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海洋环境保护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沿海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
第五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组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所辖区域内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调查处理依法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第六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体系建设,将海洋环境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海洋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推行清洁生产,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八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性活动,对保护、改善海洋环境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和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行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共享。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海洋环境监测、监视标准和规范,组织对本级行政区所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并加强对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监视、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环境质量公报所需要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向社会提供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资料的监测单位,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
第十一条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所辖海域进行海洋环境调查评价。调查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态环境状况,以及重点海域、主要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赤潮、风暴潮、海啸、重大海上污染等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沿海石化、运输、能源、制造、冶金等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并将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发生赤潮、风暴潮、海啸、重大海上污染等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和海事等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灾减灾和污染事故处理工作,防止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四条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当事人应当立即控制或者消除污染,并向海事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海事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行等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
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行等应急处置措施所需费用,依法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五条相邻海域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合作,建立相邻海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整治协调机制。对可能影响相邻市、县海洋环境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邻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相邻市、县人民政府有不同意见的,可提请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海洋、渔业和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海洋、渔业和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海上联合执法。
第十七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重要海洋生态区域和海洋景观的保护,组织开展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滨海湿地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实施近海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等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十八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鱼礁建设,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人工鱼礁。人工鱼礁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人工鱼礁建设规划和技术规范。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鱼礁礁区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监测。
第十九条船舶航经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应当采取限制航行速度等措施,防止对海洋保护动物的伤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二十条依法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周围海域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严格限制炸岛、岛上采挖砂石、实体坝连岛工程等活动。
禁止在领海基点所在的无居民海岛进行采石、挖砂、砍伐、爆破、射击等破坏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严格限制在半封闭海湾、河口海域兴建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因防灾减灾等公共安全需要确需建设的,不得对水体交换、潮汐通道、行洪和通航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并在工程建设的同时采取严格的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划定海砂禁采区。
开采海砂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按照批准的海域范围和方式开采,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影响海岸、海堤、港口、航道、路桥等的安全。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防止造成海岸侵蚀。
第二十三条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应当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由相应专业技术机构编制的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生态安全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基本情况、主要生态特性和培育条件,以及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可能产生的生态危害和避免生态危害的措施。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进行生态安全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批准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在批准机关指定的区域先进行可控制实验,发现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组织跟踪观察和评估,发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五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容量,制定省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海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海控制计划,制定所辖区域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的入海河流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方案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入海河流断面水质不得低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入海河口海域水质要求。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确定的控制目标。
第二十七条设置入海排污口及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经依法批准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污染物排放资料。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加强对入海排污口和陆源污染物排海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盐场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排放的废水不符合周边海域水质环境质量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其迁移或者关闭。
第二十九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沿海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临海宾馆、饭店、旅游场所的污水未实行集中处理的,应当建造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临海工业园区应当根据防治污染的需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达标离岸排放。
向海域排放冷废水、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渔业养殖规划,合理划定养殖区域,控制养殖规模。
海水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渔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或者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渔药,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不得将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提水式养殖场、种苗场对含病原体的养殖废水必须作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海域。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养殖区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对不符合渔业养殖环境要求的,不得批准从事养殖生产活动。
第三十一条沿海大中型港口应当建立船舶废弃物集中处置设施,实行船舶废弃物集中处理。
船舶及海上生产作业不得违反规定向海洋排放含油废水、压载水、废弃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其垃圾、生活污水、压载水等污染物应当按规定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处理。
第三十二条填海、围海工程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物料。填海工程应当采取先围后填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使用海域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除其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拒不清除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使用海域的单位、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者污染事故,对水生生物资源、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所得赔偿款用于水生生物资源增殖和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法收取的排污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整治,不得挪作他用。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陆域排污费中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水生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影响专项评价,评价结果和补救措施应当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组成部分。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进行不少于十日的.公示。
第三十八条下列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二)五十公顷以下的填海、一百公顷以下的围海工程项目;。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四)可能造成跨市海洋环境影响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从其规定。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军事用海的,必须征求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条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海、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第四十一条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核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必要应急设施的,由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暂扣违法作业工具: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有毒有害物料填海或者未按批准方式填海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进行引进外来海洋动植物物种的,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引进的海洋动植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的,责令消除危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将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排放含病原体养殖废水的。
第四十七条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赤潮等海洋自然灾害未及时通报或者公告,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不按规定审批引进外来海洋动植物物种的;。
(四)不按规定审批或者核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六)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海洋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十五
电网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电网规划在充分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应充分考虑电网未来发展的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升电网管理水平、供电安全可靠性和提高电能质量的服务水平,在环境方面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的集约化开发和能源的可持续利用。文章主要提出了电网规划中电源环保遇到的问题,还具体分析和讨论了变电站规划中的环境问题。
随着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调整和发展低碳经济的要求,我国正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电能在提升能源效率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为适应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安全、经济、高效、可持续的电力供应,为实现国家提出节能减排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电网规划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是电力工业实现快速、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规划需要对于环境保护有更加深入的考虑。目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民对优质的生活环境越来越重视。而且随着全球一体化的逐步推行,世界各国要求共同进行环境保护的呼声也更加急迫。故电力规划必须要从全球战略的角度全面考虑,将电网建设对环境保护的影响纳入规划中,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随着全球化程度不断增加,社会和人民的环保意识也日益增强,电力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我国能源资源以煤炭为主,在电源结构方面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将继续维持燃煤机组为主的基本格局。树立“绿色环保、生态宜居”的公共形象。良好的生态环境与便捷的商业资源为业主用户提供了优良生活条件的同时,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节能减排”。降低能源支出,节约建筑的建设和运行成本。用户享受到高效、舒适、便利、绿色的服务。
长期以来,世界能源消费总量持续增长,能源结构不断调整。近20年,世界能源发生了深刻变革,总体上形成了煤炭、石油、天然气三分天下,清洁能源开速发展的新格局。电能站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逐步提高,随着电气化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煤炭、天然气等石化能源被转换成电能,化石能源在世界终端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持续下降。电力是清洁高效的能源转换利用形式。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发展阶段,提高电力消费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不断提高电气化程度,是我国充分利用资源、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一项根本措施。
电源建设在环保中受到更加多的制约,将对分布式电源等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电源形式有着更多的需求。分布式发电(distributedgeneration,dg)装置根据使用技术的不同,可分为热电冷联产发电、内燃机组发电、燃气轮机发电、小型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燃料电池等;根据所使用的能源类型,dg可分为化石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发电与可再生能源(风力、太阳能、潮汐、生物质、小水电等)发电两种形式。分布式储能(distributedenergystorage,des)装置是指模块化、可快速组装、接在配电网上的能量存储与转换装置。根据储能形式的不同,des可分为电化学储能(如蓄电池储能装置)、电磁储能(如超导储能和超级电容器储能等)、机械储能装置(如飞轮储能和压缩空气储能等)、热能储能装置等。
3.1降低噪声。
合理寻找变电站的站址是需要解决变电站噪声干扰的首要问题,考虑如何利用地形和建筑物等因素,建设变电站,一般选择将变电站建设在负荷中心位置,但是要避免市政公共设施等等,主要从控制噪声源和控制传播途径两方面来考虑。
变电站的噪声污染就是低频噪音。低频噪音的声音频率范围订为20~200hz,其中对人体影响较为明显之频率,主要为3-50hz之频率范围。因此,通常再夜深人静或较为安静的时候,较容易受到低频噪音的干扰。而且,低频噪音的穿透力要远远高于高频噪音,它可以轻易穿透墙壁传入屋中。人体如常时间暴露于低频噪音环境中会产生压迫感。
(1)应用sf6气体绝缘开关组合电器。(2)变压器的铁芯和风扇是变压器的噪声主要来源,铁芯的磁密越小,变压器噪音就可以越好,但是这样会增加铁芯尺寸,如果采用自然通风的自冷方式,就能有效地降低噪声。
3.2变电站整体布置。
3.2.1总平布局合理。
现代变电站的设计中,要追求整体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不仅应该合理的利用空间,还应该学会节省空间。降低工程造价,而且还能减小对周围电磁及无线电干扰的影响,有效地改善景观。(1)如果有条件,应该尽可能的采取全户内布置,利用外立面的科学设计对电磁场进行有效屏蔽,通过干扰和吸收的综合作用,理性化布置,经过距离的增减,降低对周围电磁场及无线电干扰的影响。(2)简化接线环节,优化距离和尺寸,将各个电气设备的接线开关及控制中保持相互设备的兼容性,将间隔及保护单元综合设计。减少控制面积的分担,通过设计优化,最终确定方案。(3)现阶段电缆的构造有了明显的变化,很多特殊用途的电缆应用于生活中,不仅能够满足工程的需要,还能屏蔽磁场,改善周围的环境。
防火、防盗、防水、防腐蚀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考虑,同时还应该在进行总平面布置设计时,不仅要考虑工艺与结构要求,还要综合考虑朝向。
3.2.2工艺化处理。
作为胡内站中的全户内站,应将各个分部的环节整个在一起,例如将开关楼(包括主控室、电容器室等)与其他楼整合成一个整体,这样才空间建布局中有整体的概念,而且有较为清晰的层次,而且主体明确。建筑物本身有不同的构造面,需要与周围建筑进行相应的科学化处理,需要对相互关系进行协调处理,完成配套设施的相互作用。有些设备需要进行单独处理,例如事故排风,有时候需要隐僻处理,以及要注意围墙的墙面处理,精心造型,选材和处理工艺以及尺寸加工都需要有科学化的处理。此外还要利用色彩的视觉效果。某些不利因素也要重视,绝对不能忽略重要因素,例如地点的选择,绿环环境因素的考虑,排水的选择,应该有多套方案,在进行经济比较和优化的同时不能降低工程的质量,选择相应的方案。需要考虑既能承重又能美化的外立面建筑外墙是首选。
变电站还应考虑与周围环境的集合,在变电站的周围经常会有居民及商业区,站内环境对周围人员及设施都会造成影响,同样,周围的环境对变电站也会有相应的影响,考虑的绿化的要求及家居设备的要求,都会直接或间接对站内设备及人员造成相应的影响。因此在选择工器具及进行设备及站址方案论证的时候应有相应的标准和体系,做到人员到位,设备到位,使整体环境达标,保障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创建和谐生活。
城市电力发展是城市的生命线,为城市的高速发展提供能源,城市发展规划中的核心问题并不是不断地扩大规模,仅仅停留在延伸发展是没有意义的,要进行深化改革,开拓进取,积极创新,才能在未来城市发展中完成电力规划的前沿意义。电网要做好规划,首先要考虑将其纳入城市整体建设规划中来,通盘考虑,将周围事物考虑充分,以便其他工作顺利开展。本着以身作则的职业态度,应该正确认识现状,将手头工作向前支撑。这不仅是利国利民的大事。也是整个城市工业发展的前提,目前电力规划还包括环保要求,针对不同地区的地貌及居民的保护都有十分严格的要求,这样结合起来,不仅能够起到统筹兼顾的作用,还能根据需要把电力网络打造成一个多方协作、布局构造合理的坚强电网。目前电力规划应该注意时效,狠抓基础,点面结合。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十六
摘要:根据安益露天矿开采规划和矿区的生态环境情况,结合云南打造大旅游产业的规划思路,分析了安益露天矿开采过程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包括环境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四个方面。提出了以法规规范、政策引导、思路转变和技术支持为核心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关键词:安益;露天矿;环境危害;保护对策。
露天矿开采过程中会面临诸多问题,其中生态环境保护尤为重要[1]。一方面,保护生态环境以及经济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2],是影响未来国家综合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国家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将保护生态环境摆在重要战略位置,急需解决当下环境污染重、环境质量差、生态受损大等日夜严重的环境问题。安益露天矿地处云南牟定县境内,周围自然条件好,气候宜人,是云南打造大旅游产业的重要规划地区。根据国家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结合云南地区旅游业开发的特殊情况,开展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研究显得十分必要。该研究可以为安益露天矿开发过程中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协调一致提供理论支持,同时也可以为今后该地区的矿山开发提供借鉴。
1矿区概况。
1.1地质环境条件。
安益露天矿所处的牟定县位于北亚热带季风区,干雨季分明。长期的切割作用使矿区地形起伏较大,最大相对高差超过400m。矿区地表水和地下均不发育。矿区位于元谋凸起和楚雄凹陷交界处,区内出露地层主要有震旦系上昆阳群、白垩系江底河组、第四系以及安益岩浆岩体。研究区构造活动强烈,结构面发育且规模大小不一、组合形式多样。
1.2开采方式。
安益露天矿矿区大致呈长方形展布,开采面积达到2.31km2。根据矿石资源储量以及矿体赋存标高,矿区将采用统一规划、分期开采的方案。其中,一期开采为标高1575m以上,开采年限,最终将形成高近400的高边坡,形成的露天坑高差和面积都很大。
2矿区开采对环境的危害。
矿山开发过程中,从矿石开采到矿石选取再到矿石冶炼,会产生大量的污染水,常见的包括矿坑水、选冶废水、尾矿池水等。污染水中包含了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会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造成严重的污染。另外,矿石选冶和加工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渣、粉尘等,对矿场附近的大气和土壤也会造成污染。
2.2植被破坏。
安益露天矿开采之前,会将覆盖在矿山表层的第四系粉质粘土层全部剥离,而生长在地表的植被自然也会随之挖除。由于矿区开采面积大,将有大量的植被遭到破坏。矿石开采过程中,剥离覆盖层产生的土壤和岩石、初选和冶炼过程产生的废渣以及选弃的尾矿,都需要地方堆放,通常情况下会采取就近堆放的原则,也会造成堆放地区植被的破坏。
2.3水土流失。
随着矿山的开采,覆盖在地表的第四系粘土和植被遭到破坏,让本就不发育的地表水更加难以保存;雨季来临时,矿石开采后的地表松散岩土会在雨水冲刷作用下大量流失。矿山长期开采过程中,水土流失会越来越严重,将直接影响矿区的水资源总量和地貌生态,最终将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2.4地质灾害。
安益露天矿一期开采完成后,将形成多帮都是高边坡的情况,而高边坡又是极易形成各种地质灾害的坡体形态,比如滑坡、崩塌、岩爆等。同时,遇到大型降雨情况,崩塌和滑坡产生的堆积物质还会成为泥石流物源,在雨水作用下形成泥石流。另外,矿石初选后的废渣以及尾矿通常堆积在尾矿库,而安益露天矿的尾矿库选在地势低洼的河谷处,在暴雨诱发下,容易发生坝体崩塌,同雨水一起形成泥石流,带来巨大危害。
3.1法规规范。
3.1.1法规的制定地方立法部门应根据国家对矿山开发过程中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规,结合本省和本地区的特殊情况,编制符合本地区矿山开采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规定。尤其是云南境内的各个地区,在制定相应法规时,需要重点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矿山开采是一个长期过程,短则几年,长则几十年,而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因此,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改变,实时变更各项法规。
3.1.2法规的实施矿山开采之前,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法规审核矿山开采环境评价报告,综合分析环境评价报告中关于矿山开采过程中环境危害的论述是否全面、客观,综合评价关于环境保护的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对于矿企不按法规要求操作,并且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污染的情况,不仅要对矿企进行严厉的惩罚,还要追究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2政策引导。
3.2.1招标导向负责招标的部门,制定招标方案过程中,可以明确要求投标的矿山开采企业拥有成功的生态环境保护经验,在投标评审过程中,可以要求相关的评审专家更加注重投标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和实施能力,同时还要重点关注投标企业对矿山开发投入的总资金以及环境保护投入的资金。3.2.2资金扶持对于矿山开发企业提出的国内外先进理念但投入较高的情况,如果实施后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矿区二次开发利用十分有利,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利用资金扶持的方法。3.2.3奖励机制为体现政府部门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良好矿山开采企业的鼓励和表扬,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给予适当的奖励。首先,可以通过政府官方渠道,利用宣传的方式,将矿山开采企业展现在大众视野,增加矿山开采企业的知名度;其次,可以在税收方面给予矿山开采企业一定的优惠,让矿山开采企业在利用大量资金技术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还可以具有良好的竞争力。
3.3思路转变。
矿山开采过程中,不能一味以先破坏、后治理的思路进行矿山开发。应该以矿山所处的地理位置、周围的环境条件、矿藏开采方式、政策法规等多因素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选择合理的开发方式,做到因地制宜。安益露天矿附近没有开采的矿山,而所处的牟定县也属于矿山开采较少的地区。结合云南省大旅游规划方案,可以考虑将安益矿区打造成矿山公园。
3.4技术支持。
3.4.1矿产开采技术矿山开采过程中,先进的开采技术能够保证开采出更多的矿石资源,采出更少的非矿石资源,相应可以减小尾矿和废渣堆放的压力,从而减小环境破坏的范围。
3.4.2排放处理技术矿山开采和加工利用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会有大量的废气、废渣和废水排放出来,没有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来处理这些废弃物,会对环境造成巨大的损害。矿山开发过程中,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加强监督管理,引导矿山开采企业更新先进设备,学习先进技术;而矿山开采企业也应该谋求长远发展,主动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增强自身竞争力。
3.4.3回收利用技术回收利用也是矿山开采企业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可以利用弃渣和尾矿来修筑道路或者填筑矿坑,既能解决堆放占地广、堆放危害大等问题,又能充分利用资源。对于废水可以采用净化设备进行处理,并且用来灌溉,能够解决当地水资源缺乏的问题。
3.4.4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对于矿山开采之后形成的高边坡,应采用多种技术相结合的手段,既要做到经济合理,又能够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对于选矿后出现的废渣以及开采之后的尾矿,也要采用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确保堆放地区的安全,减小对环境的危害。
4结论。
(1)通过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法规和严格的法规实施过程,规范采矿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同时明确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
(2)利用招标导向、资金扶持和设置奖励机制的方式,从政策上引导矿企提高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投入。
(3)环保部门、采矿企业和旅游部门应转变思路,结合安益矿山附近的特殊条件和地区发展优惠政策,将矿山打造成矿山公园。
(4)应提高矿企开采过程中的技术水平,提高排放标准,采用回收技术,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从技术上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能力。
参考文献。
[2]牛文元.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内涵认知-纪念联合国里约环法大会20周年[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22(5):9-14.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十七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二)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三)删去第八十条中的“审核和”。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二)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四)将第八十六条第八项修改为:“(八)进出境运输工具,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或者未向海关办理手续,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五)删去第八十八条中的“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六)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七)将第九十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八条中的“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十八
新的《环境保护法》于20--年-月-日通过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新法于20--年-月-日起施行。为了提高我局干部的环保法律意识,我局组织了对新《环境保护法》的培训学习活动,通过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国家《环境保护法》,进一步使我局全体干部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
新《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体现了环境保护理念的更新,即: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生态文明是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所取得的成果,是人类文明的新阶段。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提出了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文明理念。长期的粗放发展和过度改造自然带来的环境灾害已经深刻地教训了我们。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先进的经济社会发展理念,涉及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诸多内容,环境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良好的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新《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强调了两个关系: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调整。传统观点认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是相互矛盾的,经济发展必须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而若要保护环境则会限制经济的发展。新《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二者的关系仍为协调关系,但二者的顺序做出了重大调整,改变了环境保护在二者关系中的次要地位。体现了发展理念的重要变化。
新《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遵循了“两个基本”。基本国策-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基本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新《环境保护法》,内容全面,制度进一步完善。修订后的法律条文从47条增加到70条,净增23条;从条文的内容来看,也仅有几条未修改。时间上来年看,历时3年,跨两届人大。明确和增加的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修订前的环保法没有规定,但在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两部单行法中都有排污许可的相关规定。多年的环保工作实践证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本次修订加以明确,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与单法之间相衔接,也会使这项制度得到更好地执行。生态保护红线规定,我国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形势和挑战,生态环境整体状况不容乐观,生态安全已上升到国家安全问题,所有有必要引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和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所提出的一项新重要措施,有着现实作用和长远历史意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也是在公开征求意见中,公众反映强烈的,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环境问题的高度关注和关心,还是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一个范例。
新《环保法》的最大亮点,强化环境保护各方的责任,倡导多元共治。推动公共参与,“松绑”环境公益诉讼,引入全民参与理念,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即是对社会行政监管力量有限、行政管理效果参差不齐等方面的补充,也是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定认可。改变了以往主要靠政府和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治理,社会参与环境治理新思维。在推进环境现代化治理方面迈出了新步伐。强化政府责任,强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的环保责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是环境主要的污染者,因而也是环境保护法重点规范的对象,许多制度和措施都是针对其作出的。强化公民的环保义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关于法律责任,增设了“按日计罚”的处罚方式,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强制权。
新环境保护法,着眼于环境保护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具有很多亮点。在领导的带领下,我局全体干部应该不断地学习新环保法来武装自己,通过单位组织的新环保法的学习,我局全体干部深刻的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保护环境是我们的职责和义务,我们必须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做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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