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案(精选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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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案(精选18篇)
时间:2023-11-24 21:22:11     小编:梦幻泡

方案是在解决问题或完成任务时所确定的一系列步骤和措施。方案设计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以确保方案的有效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方案制定的范例,供大家参考。希望这些范例可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方案制定的方法和步骤。无论是解决日常问题还是应对重大挑战,合理的方案制定都是成功的关键之一。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和实践,提升自己的方案制定能力吧。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案篇一

蔬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建设,是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业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管理能力,推动蔬菜标准化生产,提升蔬菜质量安全水平,促进蔬菜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特别是保障世博会期间蔬菜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加快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以及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生产流通各环节的追溯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要求,切实做好蔬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工作,特制定20xx年开展迎世博重点蔬菜生产基地质量可追溯系制度建设工作方案。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紧紧围绕市农委发展现代农业的工作要求,以提高xx地产蔬菜质量安全水平为重点,积极推进“生产标准化、产品标识化、营销品牌化”,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手段,不断强化蔬菜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蔬菜质量安全卫生,为世博会作出应有贡献。

(一)建设单位和面积目标。

20xx年,市郊迎世博蔬菜生产重点基地158家,生产面积达6.2万亩。(见附件二)要求这些基地建立和执行质量可追溯制度,实现上网查询蔬菜生产情况。其中,30家单位的重点蔬菜生产基地,实现条形码查询蔬菜生产情况。

实现质量可追溯制度建设的158家单位上市蔬菜农药残留合格率达99%以上,高于全市平均1个百分点以上。

(一)加强产地环境管理,推行产地编码。

制订统一、规范、简便、适用的编码规则,全面建立产地和产品编码管理,推动实施产地和产品编码制度。同时,要以基地为载体,带动农业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推行产地编码,建立生产基础信息,从源头做到蔬菜身份的可识别、可追溯。

(二)建立田间生产档案标准化管理模式,全面推行档案农业管理制度。

1、设计全市统一的重点蔬菜生产基地的田间档案记载本。结合无公害农产品等生产技术要求,涵盖生产者信息、农业投入品进出库记录、生产档案信息、质量检测信息和产品相关信息等。

2、设计田间生产档案标准化模块。把已确定的田间档案记载内容,设计操作便捷的田间生产档案模块。

3、全面建立蔬菜生产田间档案管理制度和及时上网:根据田间生产档案标准化管理要求,对蔬菜生产全过程(包括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田间管理、质量检测等关键措施以及产品销售等)进行记录,按照工作要求蔬菜生产信息及时上网,特别是实现条形码查询蔬菜质量的生产基地必须在蔬菜上市时做好数据传送,确保蔬菜质量可追溯。

4、完善田间档案管理系统:根据田间档案记载要求,进一步完善生产管理田间档案的填报和管理软件,为生产者和管理者提供生产管理信息的查询服务,以便生产者和管理者能及时检查蔬菜生产各环节的操作情况,提高生产环节的可追溯管理能力。

(三)推广良好农业规范,全面实施标准化生产。

重点蔬菜生产基地要全面按照标准化生产要求,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大力推广良好农业规范(gap),规范蔬菜生产过程,健全田间生产档案,落实蔬菜质量责任制,全面实施蔬菜标准化生产。

(四)加大产地产品监测力度,建立合格产品准出制度。

1、加强产地监测:迎世博重点蔬菜生产基地要加强产地环境监测,建立不符合产地标准全面退出机制。

2、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基地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生产投入品管理,建立健全蔬菜生产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鼓励实行农资仓库标准化管理,推广使用市区补贴的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原则上不能使用迎世博重点蔬菜生产基地规定农药品种和化肥之外等农资产品,若确属蔬菜生产需要,但必须经乡镇植保员确认农药品种并签名后方可使用。一旦检查发现农资使用与管理混乱的情况,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者则取消迎世博重点蔬菜生产基地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加强蔬菜质量检测:根据定量抽检测与快速检测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对基地上市蔬菜质量检测的力度,特别要对检测中农残超标的产品及时追根溯源和依法处罚和实行迎世博重点蔬菜生产基地退出机制。

4、建立植保员签名制度和合格产品准出制度:对生产出售的蔬菜产品建立完善的质量可追溯记录,全面建立产品合格把关和准出制度,基地使用农药和蔬菜产品准出要全部实现植保员签名制度。

(五)设计产品包装追溯标识方案,推动实施产品标识制度。

按照《农产品包装和管理办法》要求,加强蔬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和世博供应蔬菜产品必须进行包装标识。对世博供应产品和认证产品设计合理的产品追溯条码标签,规范标识内容。产品包装标识内容必须包括产品名称、产地编码、生产日期、生产者、产品认证情况等信息,基地要建立详细的备案管理制度,确保产品流向的可追踪。

(六)构建蔬菜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管理平台,完善产品身份识别手段。

构建蔬菜质量可追溯信息网络化管理平台,建立农产品编码数据库、田间生产档案数据库、产地产品检测数据库以及流通环节和目标市场数据库,完善和改进蔬菜质量可追溯系统管理软件,为生产流通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用户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为追溯蔬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提供技术支撑。同时以迎世博重点蔬菜生产基地为推广应用主体,不断扩大蔬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设的覆盖面。

1、编制产地、产品编码规划,设计田间档案标准化模块,20xx年2月底前完成;

2、基地生产环境检测,20xx年3月—xx月底;

3、质量可追溯管理软件的完善和调试安装,20xx年3月—6月;

4、召开工作会议,布置相关工作要求,20xx年2月;

5、结合基地追溯工作调研情况,设计产品包装追溯标识方案,20xx年3月—6月;

6、结合质量可追溯系统实施,进行相关软件改进和运行工作,20xx年7月—9月;

7、良好农业规范的培训和推广,20xx年4月——xx月;

8、网络媒体宣传,20xx月xx—12月;

9、经验交流总结,20xx年12月。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由市农委蔬菜办牵头,成立工作小组,加强质量可追溯制度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市农委蔬菜办、各区县农委蔬菜办主要领导为迎世博重点蔬菜生产基地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设工作负责人,蔬菜生产条线负责人组织实施,相关乡镇和基地生产负责人具体落实,市农业信息公司负责蔬菜质量可追溯信息化工作的技术开发与完善,运行与维护工作,市、区县、乡镇农业技术部门负责农业技术服务与支撑。每个基地的信息上网工作必须落实到人。

2、规范管理,加强检查。

一是建立蔬菜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区工作小组每2个月举行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可追溯制度建设工作产生的各种问题,并对下阶段工作提出要求。区县与乡镇、基地实施单位也应建立相应的会议和工作制度。

二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质量可追溯制度建设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蔬菜生产基地实施单位,基层责任人员进行抽查评价,特别是在田间档案记载和上网的及时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检查,以检验可追溯制度建设工作效果。

3、宣传引导,扩大影响。

蔬菜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建立蔬菜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设是全面提高生产者安全生产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产品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以迎世博保安全为契机,充分借鉴国内外质量可追溯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及时对质量可追溯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树立典型、总结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可追溯制度建设的长效机制。同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等,大力宣传质量可追溯制度建设的成效,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扩大对全社会的影响。

4、政策支持,资金保障。

将蔬菜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设工作与优质农产品质量建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加强全程追溯管理,保障基地产品质量安全。不断完善质量可追溯信息管理系统,以实现全程可追溯作为提升重点蔬菜生产基地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从而不断提高迎世博重点蔬菜生产基地产品的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该项工作市财政在资金上予以专项支持,各区县要按一定的比例落实配套专项资金。各重点基地所在的乡镇也要积极地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支持。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案篇二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运用出口标准对生产源头的倒逼机制,从规范农业化学投入品入手,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从根本上确保我区生产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打造环翠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牌,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二)工作目标。

到2009年底前,完成组织领导体系、农业化学投入品监控体系、出口农产品标准体系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检测监控体系,建立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与预警机制,制定推进区域化管理发展规划、推进时间表及考核制度,全面启动我区生产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并建成一定规模的标准化基地。

到2010年,达到“投入无违禁、管理无盲区、产品无公害、出口无障碍”目标,建设一批生产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在全区范围内实现区域全覆盖、农产品品种全覆盖、从陆地到海上空间全覆盖,从根本上确保我区生产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

到2012年,达到四个100%,即:全区农产品100%达到无公害标准,出口农产品100%达到目标市场要求,大宗农产品100%建立市场可追溯体系,优势农产品100%使用统一标识代码。

(一)建立农业化学投入品监控体系。制定并完善农业化学投入品准许名单、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专供管理规定、销售管理规定和使用技术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农业化学投入品专营专供制度,加快完善化学投入品区专营、镇(办事处)配送、村直供的三级配送体系,确保农户购买方便、使用放心。工商、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安监等部门要建立质量审核备案制度和稽查制度,严格控制农业化学品供给,规范农业化学投入品的使用。安监部门要对农业化学投入品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登记备案,严把准入关;工商、农业、商贸等部门要对农业化学投入品销售渠道进行清理,实行专营专供,严禁剧毒、违禁农业化学品流入市场;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等部门要对使用环节加强指导检查,规范用药,科学用药。各镇(办事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督促企业和标准化基地做好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进货、销售、使用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流通过程记录,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农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按生产经营环节依次追溯质量责任。

(二)健全出口农产品标准体系。根据产业特点,引导出口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目标市场技术标准、规程,按照国际市场要求和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制定出口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规程以及收获、运输、贮藏、包装、标识等标准。鼓励引导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开展质量管理(iso)、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体系认证。

(三)建立建全检测监控体系。农业、海洋与渔业、环保、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农产品产前土壤、水质、环境的本底进行抽样检测、评估;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在产中适时进行田间、养殖场采样检测、分析;检验检疫部门要对产后的储存、加工、包装、出口等过程进行抽样检测、监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测协作,完善检验检测条件,加大仪器设备投入力度,整合各部门、企业及社会检验检测资源,加快农产品公共检测平台建设,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农产品检测监控体系。

(四)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工商、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等部门要联合对各农业企业、种养基地和“三品”(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单位的产品进行统一包装标识和编码。各农业投入品销售单位、种植养殖业者都要建立完善的记录体系,包括进销货台帐、生产日志、包装标识、检测报告等;对于发生问题的区域和企业,根据最初信息源立即启动追溯程序,包括查找生产日期,确定种植养殖基地、代码编号,通过查阅田间或养殖场管理日志、台帐、检测报告等分析原因,坚决做到“六不放过”,即查不清原因不放过、查不出责任人不放过、不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放过、对有关事故产品不处理不放过、对事故责任人不追究处理不放过,逐步建立以生产、贮存、包装、流通、销售为链条的农产品可追溯制度。

(五)壮大农产品龙头企业。要提高农产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指导企业严格按照目标市场消费标准组织生产和出口;加大对优势企业的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一批规模大、起点高、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建设区域性检测中心,在做好企业自身产品质量检测的同时,为周边地区中小企业提供检测服务;大力引进外资,充分发挥外资企业在农产品质量控制、检验监测、追溯制度方面的优势,发展现代农业。

(六)加快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建设。在加强对“三品”认证单位监管基础上,要结合实际,规划建设具有区域产业特色的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并对每个基地建档立卡。健全完善企业与基地、农户及农业生产合作组织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推进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整体合力。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推广国际通用的“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按照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选用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化学投入品,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用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对基地实行农资供应、技术指导、生产管理、质量检测和收购销售“五统一”,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实现基地生产标准化、规模化和产品的无害化、优质化。

(七)培育农产品出口品牌。要加快地方特色品牌培育,积极开展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地理标志品牌注册;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和生产基地开展国际认证;综合运用市场开拓资金、品牌建设扶持资金等多种政策手段,加大对优质农产品品牌的扶持力度。

(八)实施多元化市场战略。要根据区域产业特点,搞好出口农产品的市场定位,采取差异化营销策略,提高农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在巩固日韩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努力拓展欧美等重点市场,积极开拓东盟、中近东、独联体、南美等新兴市场。同时,以培育地理标志品牌为抓手,以提供无公害农产品为目的,大力开拓国内市场。

(九)争创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按照以企业为主体、以基地为依托、以标准为核心、以品牌为引领、以市场为导向的发展思路,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逐步形成“公司+基地+标准+品牌+市场”五位一体的区域化管理模式,积极争创“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政府主导、国检指导、部门联动、龙头带动、全民行动”的模式,成立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组织实施。各镇(办事处)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各自农产品生产、加工特点,抽调骨干力量,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注重调动村委会、专业合作组织开展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建立以镇(办事处)为功能区域,以村和农业生产合作组织为基本单位的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网络。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领导体系建设,配套相关基础设施;支持检验监控体系建设,改善检验检测条件;支持农业化学投入品追溯制度建设,对化学投入品配送体系建设给予扶持;支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编码制度;支持标准化基地建设,不断加大以奖代补政策落实力度;支持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对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给予一定扶持;支持出口品牌建设,对获得国家、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给予相应奖励。

(三)加强风险分析与预警机制建设。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疫情疫病监控计划,对农兽药残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发布预警通报,并及时对质量安全体系进行完善。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对重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有效防范进口国采取停止进口程序或封关等措施。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信息共享,相互提供出口技术规范、国内外市场动态、生产经营者诚信状况、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状况等信息。

(四)扎实搞好服务指导。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病虫害测报预报和防治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组织编写实用技术指导和宣传普及资料,向农民发放“明白纸”;畜牧局负责养殖动物的预防免疫、疫情测报和防疫工作,及时组织编写预防及治疗用药技术指导和宣传普及资料,向养殖户发放“明白纸”;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产养殖水生动物疫情测报,及时组织编写预防及治疗用药技术指导和普及宣传资料,向水产养殖业者发放“明白纸”;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搞好出口品种种植养殖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培训、发放“明白纸”等;力争多引导外地企业来我区建立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出口企业向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区农安办申报出口农产品基地材料;各镇(办事处)要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需要的指导服务措施,各职能部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要积极配合,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积极投入,探索建立农产品规范化、产业化发展模式。

(五)认真搞好督查考核工作。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定期督导,强化考核。区农安办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督查督办机制,每月对各镇(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题通报,确保各项工作抓紧、抓细、抓出成效。

(六)切实加强宣传培训。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采取举办实用技术讲座、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生产技术规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要求等进行广泛宣传,引导涉农人员加强自律,增强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各职能部门要组织开展多层次的专业培训,重点抓好部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人员和农户培训,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基础,切实提高区域化管理工作水平。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案篇三

组长: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成员:

2.1、组长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公司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公司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3.1、确保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3.2、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3.3、公司为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建立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经疾病控制中心检查无相关传染病者方可上岗。

3.4、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

4.1、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4.2、凡进入本公司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及相关票据等相关证件。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4.3、对于预包装食品,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4.3.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4.3.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3.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4.3.7、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4.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4.5、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6、本公司的采购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4.7、本公司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相关工作人员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4.8、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坚决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9、进口食品必须做到:

4.9.1、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索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4.9.2、所有预包装进口食品必须加贴中文标签。

4.9.3、检验入库进口食品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是否齐全。

4.9.4、进口食品入库验收时做到种类及数量准确无误。

4.9.5、所有进口食品根据种类,采用抽检,全检的方式进行验收。

4.9.6、进口食品入库验收时,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验收。

4.9.7、验收人员对进口食品及时验收入库,并填写验收记录签字确认。

4.9.8、若因验收人员失职,造成不合格进口食品进库,将依据事情具体性质,追究验收人员责任。

4.9.9、仓库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涂改,不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进口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4.9.10、仓库管理人员每月要对库存进口食品进行盘点,掌握先入先出的原则。

5.1、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5.2、本公司内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5.3、本公司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5.4、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5.5、本公司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6.1、为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6.2、本公司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6.3、本公司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6.4、本公司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6.5、本公司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6.6、本公司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6.7、本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6.8、本公司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7.1、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公司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7.2、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的管理制度。

7.3、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

7.3.3、超过保质期或保存期的;

7.3.5、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7.3.5、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7.3.6、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7.3.7、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3.10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7.3.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7.4、本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7.4.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时间、食品数量、生产者、产地、规格;

7.4.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7.4.4、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5、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

7.5.1、本公司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7.5.2、通知本公司下游采购商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7.6、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对本公司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7.7、本公司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8.1、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8.2、本公司内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并建立销货台帐。

8.3、进货台帐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相关检验报告的时间、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8.4、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8.5、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8.6、将进货票据、发票、检验报告等易于丢失的凭证在每次进货后及时粘贴于台账上。

8.7、本公司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8.8、消费者有要求的,本公司在出售食品时,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8.9、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公司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须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8.9.1、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8.9.2、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8.9.3、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8.9.4、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10.1、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公司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10.2、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公司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公司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公司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10.3、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

10.4、本公司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10.5、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10.6、与本公司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公司。

10.7、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如下:

11.3、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11.6、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11.7、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12.1、食品检查制度

12.1.4、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2.2、食品存储制度

12.2.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有登记;

12.2.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12.2.4、冷藏食品配有专用的'冰箱、冰柜;

12.2.5、食品储存配有专用的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等进行洗刷消毒;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保持一段距离,便于通风,定期检查记录。

12.3、食品运输制度

12.3.1、运输工具符合卫生要求;

12.3.2、运输时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不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案篇四

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按照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工作职责分工,重点对全区范围卫生不达标的零星饮食摊点实施行政处罚,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效能,促进我区食品产业持续发展和食品安全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通过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具体工作,对全区范围未达到食品卫生要求的占道经营、越店经营、流动经营等零星饮食摊点进行行政处罚,不断加大机动执法工作力度,逐步取缔全区范围未达到食品卫生要求占道经营、越店经营、流动经营等零星饮食摊点,建立健全未达到食品卫生要求零星饮食摊点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工作职责分工落到实处。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取缔全区范围未达到食品卫生要求的零星饮食摊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全面统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对城区内未达到食品卫生要求零星饮食摊点实施行政处罚,镇(街办)城市管理执法中队对各自辖区内未达到食品卫生要求零星饮食摊点实施行政处罚。

(一)加强城市管理宣传工作。以城市管理执法宣传为契机,通过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益宣传活动和镇(街道)春台会等形式进行宣传,增强群众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并积极参与城市管理执法,为取缔全区范围未达到食品卫生要求占道经营、越店经营、流动经营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零星饮食摊点奠定基础。

(二)加大管理执法工作力度。在进行城市管理执法的同时,加大对占道经营、越店经营、流动经营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零星饮食摊点检查和处罚力度,将日常执法检查和机动执法检查、平常管理和专项整治进行有机结合,通过加大管理执法工作力度,使未达到食品卫生要求的零星饮食摊点无藏匿和经营的处所。

(三)加强重点区域综合整治。以城郊结合部的整治为契机,加强对城郊结合部未达到食品卫生要求的零星饮食摊点检查和处罚。以城郊结合部的小作坊、无证黑窝点为重点对象,在进行城郊结合部整治过程中发现后及时向卫生等相关部门汇报,消除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四)加强重要行业综合整治。在进行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以经营粮食、肉类、蔬菜、食用油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流动经营摊点和完全不具备卫生要求的熟食品流动经营摊点为治理重点,并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摊点和城区内的食品加工作坊、小饮食店实施重点监督,必要时请求卫生、工商、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整治,真正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一步予以落实。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案篇五

组长:

成员:

2.1、组长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公司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公司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3.1、确保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3.2、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3.3、公司为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建立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经疾病控制中心检查无相关传染病者方可上岗。

3.4、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

4.1、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4.2、凡进入本公司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及相关票据等相关证件。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4.3、对于预包装食品,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4.3.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4.3.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3.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4.3.7、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4.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4.5、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6、本公司的采购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4.7、本公司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相关工作人员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4.8、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坚决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9、进口食品必须做到:

4.9.1、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索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4.9.2、所有预包装进口食品必须加贴中文标签。

4.9.3、检验入库进口食品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是否齐全。

4.9.4、进口食品入库验收时做到种类及数量准确无误。

4.9.5、所有进口食品根据种类,采用抽检,全检的方式进行验收。

4.9.6、进口食品入库验收时,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验收。

4.9.7、验收人员对进口食品及时验收入库,并填写验收记录签字确认。

4.9.8、若因验收人员失职,造成不合格进口食品进库,将依据事情具体性质,追究验收人员责任。

4.9.9、仓库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涂改,不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进口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4.9.10、仓库管理人员每月要对库存进口食品进行盘点,掌握先入先出的原则。

5.1、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5.2、本公司内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5.3、本公司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5.4、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5.5、本公司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6.1、为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6.2、本公司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6.3、本公司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6.4、本公司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6.5、本公司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6.6、本公司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6.7、本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6.8、本公司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7.1、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公司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7.2、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的管理制度。

7.3、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案篇六

婚姻状况:未婚民族:汉族。

培训认证:未参加身高:155cm。

诚信徽章:未申请体重:44kg。

人才测评:未测评。

我的特长:

求职意向。

人才类型:应届毕业生。

工作年限:职称:

求职类型:实习可到职日期:

月薪要求:希望工作地区:,,。

工作经历。

志愿者经历。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广州华南商贸职业技术学院。

最高学历:大专获得学位:毕业日期:-06

专业一: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二:

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所学专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一般粤语水平:精通。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精通。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详细个人自传。

我出生在农村家庭,在父母的严厉教育下成长。小学由于父母和老师的教育,成绩一直名列前茅,不顾众望,考上了镇第一的中学。中学期间在班和同学相处友好,成绩优秀,学会了很多东西,也学会了做人的'道理!但是由于英语成绩一般,没有考上理想的高中。但在水东中学,我也遇到了很好的同学和老师,和他们亦师亦友。政治成绩是年级第一,3年间在班上担任政治科代表,学会了领导的才能,也学会了带头的作用,也学会了和同学相处。虽然最终没有考上很好的大学,但在现在的大学我也很知足,因为我觉得一个人的成长不一定要在很好的环境,我相信在逆境中更容易磨练我的意志,使我成才!所以我相信只有付出努力就一定会有收获的,加油!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案篇七

根据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暑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建设“放心暑期”为目标,深入开展暑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消除一批食品安全隐患,端掉一批食品加工黑窝点,全面净化食品市场环境。

二、整治内容。

重点排查食品企业规章制度建立落实、原辅料进货验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环境及卫生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生产基本卫生条件要求,关停违法生产乳制品、酒类、罐头、饮料、桶装水等高风险食品的小作坊,严厉查处食品小作坊生产劣质、无标识和虚假标注产品等违法行为。

三、重点区域。

县城区以及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比较集中的乡镇村为重点区域。

四、时间步骤。

本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时间为6月2日起至9月10日,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日起至6月8日)。制定方案,深入了解和掌握本辖区食品安全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9日至8月31日)。围绕暑期整治行动的重点开展全面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秩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三)巩固总结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对隐患整改落实、制度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全面提高。

五、工作要求。

成立县暑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食品稽查队队长、各监管队队长、各分局局长为成员单位,分区包片、责任到人,切实做好我县暑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案篇八

为营造我园良好的教学环境,稳定我园教育教学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拟定20xx—2xxx学年度学院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宝鸡市陈仓区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工作任务分解表》,树立“学校教育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紧紧抓住关系全园学生和教职员工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和传染防控宣传教育工作,为进一步促进教学稳定工作提供有利保障。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要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园长任组长,并设立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建立健全园内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指定专人分管食品安全工作,分管小组长对园内食品安全和传染防控工作直接负责。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认真贯彻《食品安全制度》,分管领导、班主任及健康。

教育老师应各尽其职,共同做好我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活动时间:

活动对象:全园师生。

活动方式:看宣传展板、知识竞赛、集体讨论等活动活动内容:普及健康教育,开设健康教育课程,提高健康教育质量,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讲座,定期更新食品安全黑板报宣传内容。

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卫生行为,做到“防患于未然”;工作小组应组织开展加强秋冬流行病的预防等宣传教育工作,保健室应做好食品安全应急计划及演练工作。

组织幼儿观看宣传片等活动;规范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档案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1.在12月前进行全园范围内的食品及卫生安全大检查。检查场所主要为食堂、活动室、寝室等。在检查工作过程中,各分管组长应有针对性地对进货渠道人员的健康情况及留样制度等不安全隐患及时给以纠正,并提出整改措施和落实。

2.应根据工作情况针对突发和实发事件的发生、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工作,确保食品卫生的绝对安全。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案篇九

学校的食品安全工作是关系到全体师生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头等大事,也是一项系统的民生工程,要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学校师生的饮食卫生与安全,宣传工作尤显重要。为此,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决定在今年月份开展第_个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经研究,现将我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每学期安排一节食品安全教育课。措施:上一堂食品安全方面的班队课,资料详见政教处相关文件包。责任人:政教处和全体班主任。

三、每班每学期出一期食品安全黑板报。措施:在原有的班级板报中替换一部分关于食品安全教育方面的内容。责任人:全体班主任。

五、每学期组织一次“食品安全知识带回家”活动。措施:由政教处组织相关材料发放每一学生让其带回家。责任人:政教处。

六、每个学生就食品安全给亲友写一封信。措施:各班班主任把食品安全的书信当作双休日的一个作业布置下去,周一上交班队课交流。责任人:全体班主任。

七、每学年组织一次食品安全征文活动。措施:同6,自己班自己评比。

八、学校食堂设立一块食品安全温馨提示牌。措施:对照文件尺寸做好。责任人:总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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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案篇十

食品的方案应该怎么写呢?以下小编为您解答:

根据济南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 长食药安协委[*]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全面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上,推动“餐饮业示范街、示范店、示范镇”创建活动有效开展,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食品市场环境,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为全区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提供保障。

二、工作内容及任务

主要包括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落实环节监管措施,配合支持乡镇(街道)落实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情况。

在大学园区和水鸣街重点开展示范园区,示范街、示范店创建活动,大学园区和水鸣街上所有餐饮店全部达到示范店要求。在此基础上再命名示范园区、示范街。

每个乡镇创建一个餐饮示范店、一家公共食堂。大学园区、水鸣街及乡镇餐饮单位、食堂创建单位名单有相关监督科室负责于11月5日前报法制科。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20日至11月5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各监督科室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对辖区内餐饮单位发放《关于餐饮业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单位通知》及《*区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创建工作餐饮单位考核表》,并组织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二)自查阶段。11月6日至11月25日为自查阶段,各餐饮单位根据时间及要求,对照自身情况自查自纠。

(三)整改督导阶段。11月26日至12月5日为整改督导阶段,各监督科室按照分工,对所辖餐饮单位逐一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

(四)验收阶段。12月中旬为验收阶段,卫生监督所组织有关人员对餐饮单位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对餐饮业示范店创建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制,分解目标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将这一创建活动做好。

(二)强化监督,突出重点。突出监管重点,落实监管措施,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推进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向纵深发展,营造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

对全区有证店进行规范、引导、整治,使其达到布局合理、经营规范、卫生安全、资料齐全的要求;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要严肃依法查处,对无证经营者会同工商、公安、执法等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三)搞好从业人员培训。根据创建活动需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引导业户积极参与创建活动,使从业人员明确标准,明确责任,明确完成时限,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宣传力度,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知识,形成企业、市民广泛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

为进一步贯彻《食品卫生法》,实施餐饮卫生监督公示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该实施方案。

一、公示目的

做到知情消费;同时有助于引导餐饮业经营单位自律诚信经营,促进其加强自身卫生管理,提高餐饮业卫生管理水平;有助于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社会监督,规范卫生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效能和食品卫生监督水平,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二、公示内容和形式

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统一规定全区公示内容和形式。

公示内容包括餐饮单位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级别、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人员、食品卫生质量及保质期、食品加工过程卫生防护、加工场所环境卫生、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原料采购索证与验收台帐、综合评价结论、现场卫生监督意见以及卫生监督机构名称、公示日期、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等15项。

采用公示牌的形式在餐饮单位入口处等醒目位置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期限自本次检查开始至下次检查结束,更新时间应不少于卫生监督意见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时限,最长应不超过量化分级要求的监督频次的平均间隔时间。

三、公示原则

(一)依法行政的原则

依据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实施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包括与食品卫生安全有关的事项。实施公示制度不影响对被监督单位现有的其他法律措施的实施。

(二)公开透明的原则。

公示牌务必包含卫生监督检查结果、卫生监督机构名称、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以便消费者知情消费,同时对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进行监督。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

公示内容仅反映最近一次现场日常卫生监督情况。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卫生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对餐饮单位因自身卫生管理水平下降,造成卫生状况与公示内容不符,以及引起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后果,由餐饮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确定综合评价结论的监督检查时,必须是日常监督检查,卫生监督员必须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出该单位的真实卫生状况,做到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四、方法步骤

基于餐饮单位数量多、卫生状况差异大以及卫生监督力量相对薄弱等特点,实施公示制度应遵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

(一)广泛宣传 搞好培训

要充分做好餐饮单位实施卫生监督公示制度的宣传与培训工作,促使餐饮单位积极配合,自觉参与。公示制度实施前,卫生监督机构应向餐饮单位发放“餐饮单位实施卫生监督公示制度明白纸”,并采取召开会议、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宣传餐饮单位实施卫生监督公示制度的目的意义,形成主动参与、人人参与的社会氛围,共同推进公示制度的实施。

(二)突出重点 分步实施

我区决定在城区餐饮单位及全区学校食堂率先实施餐饮卫生监督公示制度,成功后全面推开。

用“常脸” 脸谱标志予以标示,有3项以上不合格的为“卫生状况较差”,用“苦脸” 脸谱标志予以标示。将制作的“现场卫生检查评价表”及脸谱粘贴在公示牌上,张贴于被检查餐饮单位的入口处等醒目位置。

卫生监督机构再次对餐饮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重新制作“现场卫生检查评价表”并连同新获得的脸谱,对原有的公示内容予以更新。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开展餐饮单位实施卫生监督公示制度作为落实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我区餐饮单位卫生监督公示制度顺利实施。

(二)强化措施 落实责任

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将监管责任明确到科室,落实到人,接受社会监督。我所将把开展卫生监督公示制度情况列入对各监督科室年终考核内容。

(三)加大力度 强化监管

对拒不执行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卫生监督人员实施公示制度的,依照《食品卫生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案篇十一

活动目标:

1、让幼儿知道基本的饮食卫生常识:餐前要用肥皂洗净双手,生食瓜果须洗净去皮,不叹食街头小吃。

2、初步培养幼儿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活动准备:

洗干净的苹果一只,水果刀一把。

洗净去皮苹果每人一小块,放在干净盘内。

活动过程:

1、边讲故事边启发幼儿思考洋洋为什么肚子疼。

(1)有一天幼儿园放学了,妈妈来接洋洋回家。路上,洋洋的肚子饿了,他吃了羊肉串。

(2)回到家洋洋又吃了苹果。苹果是从哪里拿出来的?(菜兜里的)。

(3)吃了羊肉串和苹果以后,洋洋怎么啦?(难受、肚子疼)。

(4)洋洋去了医院,你们知道医生对洋洋说了什么?

(教师可代替“医生”告诉幼儿:路边摊位上的小吃不干净,不能吃;没有洗、没有削皮的水果也不能吃。)。

2、进一步启发幼儿讨论还有哪些类似的东西不能吃。

如,路边的糖葫芦、小水饺、无遮盖的点心等。

3、现场示范:瓜果洗净去皮。

4、请幼儿洗手、吃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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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案篇十二

为做好高考期间餐饮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广大考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学校总体要求制定本方案。

组长:关耀忠。

副组长:包春光。

成员:董永奇、姜杰、田晓辉、于德江、王永成、赵颖、邵歧志、刘晓光、高三各班班主任。

二、领导小组职责:

1、召开高考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专门部署高考就餐安排和食品安全工作。

2、要求食堂各经营组按照食品卫生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制度和规定认真开展自检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学校将在高考期间组织专门检查和指导。

3、要求学校餐务办公室加强对食堂的日常监管并具体落实相关规定,责任到人。

4、审核高考就餐方案,严格监督落实。

5、制定学校高考期间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三、具体要求;。

1、食堂和超市的环境卫生:要求各经营组于6月5日前认真清理内外环境卫生,注重细节,不留死角。

2、食品原料采购与贮存: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严格落实原材料检验制度,把好原材料入口关;严格执行库房保管制度;严格按照夏季卫生标准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贮存。

3、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所有员工必须持健康证方可上岗;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晨检制度,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员工,一律不得上岗。

4、食品加工制作管理:粗加工、初加工、烹饪、面点制作等加工环节严格执行岗位要求与操作规范。

5、餐饮具清洗消毒:加强对餐厨具清洗消毒、备餐间消毒的检查,确保餐具厨具清洗消毒质量。

6、食品留样管理: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确保所有食品按规定及操作规程留样。

7、坚决禁用高危食品,严禁制作和销售凉菜(包括咸菜),早餐不得制作使用隔夜米饭加工的'炒饭,不得制作使用豆角等作为原材料的菜肴,豆浆、牛奶等必须煮透方可销售;有针对性地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保证食品质量。

8、监督食堂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9、严格执行学校关于食堂安全的各项规定,确保就餐秩序安全有序,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用餐环境。

10、餐务办工作人员、各经营组负责人要全程在岗监督,切实保障考生饮食健康安全。

四、考生及工作人员就餐具体安排:

1、就餐地点:早餐:考生自主选择一楼或二楼食堂就餐;午餐、晚餐考生集中在三楼教工食堂就餐。跟车和保障人员在三楼食堂西侧餐室就餐。

2、就餐时间:

3、高考学生食谱菜价:(附)高考期间所有菜品均为小灶烹饪。

4、跟车工作人员就餐方式:工作自助餐。

5、责任人:包校长总体负责。各经营组;一楼经营组由田晓辉、邵歧志具体负责;二楼经营组由王永成、刘晓光具体负责;三楼由于德江、邵岐志具体负责。

五、高考期间食品安全应急预案(附)。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案篇十三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形象。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营造温馨购物环境,接待顾客礼貌、热情、热心、耐心、周到。

第三条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

第四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禁不合格食品上市。

第五条认真履行进货食品查制度,查验食品质量及来源、建立进货台帐,做到台帐与进货凭证相符。

第六条实行食品售前检查制度、食品上柜销售前要检查质量和食品外观,谢绝不合格食品上柜销售。

第七条食品实行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合理、计量准确。

第九条对食品自检中发现和工商机关监测或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不合格食品、及时清理下柜。

第十条凡顾客购买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可凭发票按国家有关食品售后服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如果违背承诺给消费者造成直接损失、本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认真做好消费投诉工作,积极配合工商机关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案篇十四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在总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第十一条 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十四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二十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安全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国内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以下称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第二十九条 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备案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种植、养殖场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

第三十条 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基础上调整对相关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第三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口食品分类管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种、以往出口情况、安全记录和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风险分析制定本辖区出口食品抽检方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抽检方案和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有关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有双边协定的,按照其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十四条 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证书。出口食品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有新要求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三十五条 出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第三十六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食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三十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标注内容可以适当调整。

需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

第三十八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运往口岸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加施封识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抽查,口岸抽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照规定上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不合格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四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制度。

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核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

第四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不确定的风险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和风险预警通告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核查,根据产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

进口食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其召回。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发现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五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指定场所监管相关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三)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第五十五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

(二)相关记录不真实或者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未按照规定来自备案基地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报检或者未经监督、抽检合格擅自出口的;

(二)擅自调换经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抽检并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出口食品的。

第五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检验检疫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和代理商。

第五十九条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以及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中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食品,国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规范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安全性评估和许可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是指由境外生产经营的,尚未进口且我国未制定公布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但是,以下食品不属于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或列入允许进口名单的食品;

(三)由已有标准的各种原料混合而成的预混食品;

(四)其他不属于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第三条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工作,制定公布安全性评估技术规范并指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技术审评机构,负责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申报受理、组织安全性评估、技术审核和报批等工作。

第五条申请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的,进口商应当向审评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配方或成分;

(三)生产工艺;

(四)企业标准及检验方法;

(五)附有标签的最小销售包装的食品样品;

(六)境外允许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审评机构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食品、营养、标准等方面的专家,对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安全性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

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审评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现场解答有关技术问题,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审评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试验的,审评机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八条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卫生部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准予许可。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卫生部对准予许可的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进行公告,并将相关文件送达申请人。公告内容包括该食品的通用名称、参考标准、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等。

符合上述公告要求的进口食品,不需再次申请许可。

第十一条卫生部根据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评估结果,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原公告自动废止。

第十二条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进口商和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已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进行重新评估:

(一)有证据表明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

对经重新评价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有权废除原公告并禁止其经营和使用。

第十四条进口保健食品和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按照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案篇十五

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闽食安办〔〕13号)要求及市食安办《关于开展20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漳食安办〔2019〕10号)的部署,我县定于6月10日至22日与市有关部门同步举行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为切实做好我县宣传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2019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为“尚德守法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二、宣传重点。

(一)紧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既定目标,加强宣贯学习和经验交流,推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强化监管执法责任,逐步建立完善权力、责任、能力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科学监管体系。

(二)宣传遵法守信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及从业行为,进一步推进全行业社会公德建设,巩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与品牌声誉、经济效益相联系的价值传导机制,弘扬尚德守法的行业风气。

(三)宣传市场在食品行业资源配置、行为约束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培育形成更多自发的食品安全市场监管和调节手段。

(四)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广大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智慧分享和实践创新,畅通信息公开与民意表达渠道,拓展外部联动和社会监督途径,完善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协同共治的接口设计和服务。切实推动食品安全保障从局部范畴的监管事务,向参与主体更加多元、法治意识更加深入、作用范围更加广泛的国家治理快速发展。

县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围绕宣传活动主题和重点,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推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抓住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社会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教活动。

三、活动安排。

(一)县级层面。按照漳州市2019年《市级层面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由县食安办联合县食药监、经贸、农业、教育、卫生、工商、质监、粮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参照《2019年长泰县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有序安排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特别在城镇广场、公园、大型社区、校园、农村、集市、企业、旅游景点等人群密集区域要认真开展食品安全主题宣传、咨询等相关活动。

(二)社会层面。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动员和指导各类社会团体、专业机构,深入开展普法宣传、业务培训、警示教育等食品安全主题活动;要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学)会开展食品行业诚信教育和诚信公开承诺等活动;鼓励大中型食品企业开展内部职工法律法规、业务技能、诚信从业、知识普及等教育实践活动。

(三)学校层面。县食品安全有关部门联合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团县委,组织开展针对青少年群体特点的食品安全科普宣教活动,激发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参与热情,增强青少年学生的食品安全观念和责任意识,同时带动家庭成员和全社会树立共责意识与科学观念。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活动责任。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由县食安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现有职能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有效扎实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切实保障人员和经费投入,依据活动方案,落实责任分工,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组织严密。要同步做好灾害预防、交通疏导、医疗救治等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应急预案,严防事故发生,确保各项活动顺利开展。

(二)突出宣传主题,强化活动效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使用统一的“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标志,突出主题,形成政府统一组织、企业积极响应、群众广泛参与、社会反响良好的食品安全宣传氛围。要利用报刊、广电、网络、通讯、微信、微博等载体,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报刊有文章、电视有影像、广播有声音、网络有专题、手机有信息、户外有广告”的全覆盖格局,并采用通俗易懂的表现形式,突出入耳入脑的传播效果。要推动重心下移,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使活动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进人员密集场所,提高宣传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时效性。要高度重视宣传周前后及期间的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和研判,稳慎发布信息,及时回应关切,确保舆论环境平稳有序。

(三)创新活动形式,完善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树立敢于创新的宣传周活动风格,坚持群众喜闻乐见、紧扣社会关注热点、契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原则,积极引入商业化文娱领域的积极元素和创新模式,认真筹划活动内容和形式。重点加强农村、学校、社区、企业等食品安全薄弱环节的宣传力度,注意改进宣传方式,不断丰富和完善宣传思路与手法,充分彰显活动成果。同时,要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教育相结合,把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和方法制度化、常态化、经常化,形成长效的宣传机制。

(四)严守八项规定,维护良好形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注重务实高效,严禁铺张浪费、大讲排场和各种形式主义。

(五)加强活动督导,认真总结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县食安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收到实效。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案篇十六

为做好食品经营店的食品销售监管工作,规范全县食品销售行为,保障食品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经局领导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创建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以习近平总书记。

“四个最严”为指导,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结合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利用三年左右时间,着力培育一批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示范店。通过示范引领,实现食品安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销售食品来源去向可溯,加工制作食品操作规范,食品销售场所设施设备升级改造,食品购物场地环境整洁舒心,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

用三年左右时间,建成一乡(镇)三示范,以点带面,在全县范围内创建一批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的食品经营店。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标准》要求,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单位加强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考评工作由县局组织相关业务股室完成,并将考核结果提交市局进行抽查复查,对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局统一命名、授牌。

各乡镇要结合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对示范工程建设做好宣传发动

各乡镇对照建设标准,组织开展摸底调查,掌握辖区食品店的底数,选择引导其中基础好、有一定代表性、符合条件的参加示范创建活动,遴选确定参加创建的的具体名单,并在

4

10。

日报送食品流通股。名单确定后,将组织人员对创建单位开展全面地指导工作。

10。

15。

日前,县局完成示范食品店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和推荐为示范食品店名单报市局,由市局抽查和考核后报送自治区局。

12。

月,对于通过考核的创建单位和经营者,由自治区局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局下文,授予牌匾。

在总结

2017。

年建设考核验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扩大建设范围,推进建设活动向纵深发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统筹推进,完成建设工作目标任务。

开展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示范店建设,是食品销售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强化自律的一种有效方式,对于发挥示范引领辐射作用和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所要结合实际,加强检查指导和引导,积极发动,按照局里下达的目标任务,落实责任

检查引导和督促落实并举,以整顿治理促行业规范,保障示范建设效果。积极引导参建单位和经营者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其升级改造食品销售场所和设备设施,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通过开展食品店的专项检查整治活动,依法督促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发现和整改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食品销售行为。通过检查、引导、整顿、治理等措施,提高经营者对示范店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使其主动参建,形成引促到位参建主动的合力,有效推动示范建设工作。

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是系统性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在示范建设工作中,县局会加强基层监督管理所的督促指导,形成县、所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系统推动示范建设工作。要严格把握标准,创新方法,把握好示范建设的代表性和示范性,及时总结,及时沟通报告示范建设工作情况。

要充分争取报刊、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的支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建设工作动态、进展和成效,打造示范建设品牌,将食品安全示范食品店推向社会,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示范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影响力,达到公众参与、引导消费、企业重视、放大示范引领作用的效果。为及时沟通报告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各乡镇所要落实专人负责信息报送、上传下达等联络工作。

联系人:蒋炳云,联系电话:

15907709896。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案篇十七

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八周年之际,按照市xxx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5月份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在全社会普及《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营造依法管粮的良好氛围,在活动期间,我县采取了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宣传。现将有关宣传情况总结如下:

我局为做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专门召开了局党组会,成立了以局长为首的活动领导小组,制订了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围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一主题,宣传分二个层次:一是面向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重点宣传《条例》及粮食管理的制度办法,明确粮食部门的职责,宣传粮食部门在宏观调控、统计办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政策性粮食监管等方面的内容。结合夏粮收购准备等工作,着力提升了粮食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是面向全社会粮食经营者、生产者、消费者,重点宣传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储备制度、统计制度、粮食质量和卫生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应急制度、最低最高库存量制度等到内容,以及粮食经营经营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树立粮食经营者服务和服从于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意识。宣传国家粮食政策,提高粮食生产者依法维权意识。结合“放心粮油”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活动,宣传粮食部门为确保粮食安全所做的各项工作,特别是为确保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所做的工作,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粮食等。

5月26日这一天,在人员密集的县城新城路中段、蒙阴广场等场所进行现场宣传,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进一步让广大群众了解了《条例》、粮食法规和粮食安全消费等知识,懂得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深受广大群众欢迎,全天共现场发放《条例》、科学储粮办法和粮食安全知识等宣传材料25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200余人次。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亲临现场指导工作。县电视台、县报社等新媒体进行了广泛报导,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了切实把《条例》贯彻落实好,我县继续加大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和企业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业务技能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素质和能力;通过对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结合我局的行政审批工作,由审批人员现场讲解依法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的法律依据、办理机关、应具备的条件、粮食经营者的权力和义务等,宣传了统计执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从而为政府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的法制建设和宏观调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提高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我局业务人员分别到20家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粮食购销和加工企业,详细了解经营情况和执行《条例》等情况,与企业负责人就搞活粮食经营、服务三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了细致深入的探讨交流。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角度,汇集广大企事业人员,进行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形成了大量有价值的意见,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科学依据。同时也为企业免费带去了大量的与粮食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资料,为企业的合法经营提供了法律支持。

总之,今年我县的.《条例》宣传活动,做到了领导重视,准备充分,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的要求。通过宣传,提高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粮意识,在全县粮食行业内营造了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提高了粮食经营者合法经营的自觉性,规范了粮食流通秩序,达到了预期效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努力把粮食流通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案篇十八

20xx年食品安全宣传周的活动主题为“尚德守法,共治共享食品安全”。

二、活动时间。

20xx年6月29日至7月13日。

三、活动内容。

(一)宣传周启动仪式暨食品安全大型宣传咨询活动。7月5日上午,在双龙镇广场上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暨食品安全大型宣传咨询活动”。由双龙镇政府牵头组织双龙镇工商质检所、复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站等相关部门通过横幅、展板、发放宣传材料和现场咨询等形式,接受群众咨询、申诉举报,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二)媒体集中宣传报道。利用网络、农村大喇叭、条幅标语等媒介,对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宣传周相关活动开展情况、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等进行集中报道,营造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良好氛围。

(三)开展专题教育培训活动。适时组织开展全镇食品安全专题培训活动,进一步提升全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业务水平。动员、指导本领域食品企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建设企业宣传阵地。督促食品企业及从业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业务技能、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推进食品行业“道德讲堂”建设工作。

(四)食品安全宣传进校园活动。要认真学习区教育科技局“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先进经验,联合镇教育办公室、镇团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针对青少年群体特点的食品安全科普宣教活动,通过激发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参与热情,带动家庭成员和全社会树立共同责任意识与科学观念。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相关部门及各村(社区)要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宣传的重要意义,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保障,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形成规模、声势。要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统筹利用好宣传教育资源,统一安排好活动时段、节奏;在各项宣传活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排查消除隐患,严防踩踏、交通、消防等安全事故发生。

(二)强化活动效果。要推动宣传周活动重心下移,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着力推出实用性、指导性、普及性强的适合多种载体、适于反复使用的食品安全科普宣教精品,掀起食品安全宣传新高潮,充分彰显活动成果。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教育相结合,认真总结宣传周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运用到常态化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中,并逐步形成长效常态机制。要结合开展宣传周活动,探索引导社会参与的手段,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推进食品安全科学化监管。同时,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宣传周前后及期间的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和研判,遇到问题及时处置,稳妥发布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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