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范文(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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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范文(12篇)
时间:2023-11-24 13:51:04     小编:薇儿

总结是我们成长道路上的必修课,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总结应该围绕主题展开,不偏离主线,避免赘述和废话。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篇一

我市正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市民中的不文明行为比如:吸烟、吐痰、横穿马路、随地大小便、……。会大大小小的给“创卫”带来影响。我们今天下午去大街上进行文明监督岗的活动。

我们来到大街上,老师给我们安排好岗位。我们一个一个的站好。

我看见了一些不文明行为,挺严重的。

有的`行人横穿马路,我走上去先敬了一个礼说:“叔叔这样过马路是非常危险的,下次请走人行横道好吗?”叔叔说:“好啊!小朋友,你是哪个小学的?”我自豪的回答道:“我是黄河路小学的。”

有的行人在自行车车道里走,我的一个同学走上去彬彬有礼地说:“阿姨您好,我是黄河路小学的学生,您刚才不应该在自行车车道里走,您应该走人行道。”阿姨说:“好呀。”

另外一位阿姨带着自己的儿子来到一棵树旁,那个小朋友在树旁小便,我对阿姨说:“请叫您的儿子别在大街上小便。”阿姨点了点头。

但不是所有人都听我们的劝说。

有一位姐姐不走人行道,我过去说:“请您别……”话还没说到一半,她便飞一般地跑了。

还有一位同学,见了一位叔叔吐痰,他走上去说:“叔叔请不要随地吐痰。”叔叔回了一句:“与你何关?”便走了。

我们收队了……。

文明不是说出来的,文明是一种行为习惯,文明是对我们大家的约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需要我们一起努力,文明也是这样的。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篇二

年月参加工作,现任机修厂安全监督岗岗长,作为一名安全监督岗岗长―确保机修厂安全生产的“哨兵”,他立足岗位,扎实工作,用实际行动默默地为机修厂的安全生产倾注着自己的全部热情。在平凡的岗位上,他做出了不平凡的工作业绩,在机修厂的建设中走出了一串串闪光的足迹。

xxx同志是这样说的“我参加工作以来,是与师傅们的培育是分不开的。我只是一名普通的电工,我要立足岗位,用所学到的业务技术实实在在地为企业做点事。”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做贡献,这是他的肺腑之言。

他自参加工作以来,他就一直在电工班工作,同时他作为一名电工班的学徙,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逐渐掌握了检修的一些要领,xx年被任命机修厂团支部书记。从此以后,他更加努力工作,因为他深知,在检修机电这条道路上要想实现着自己的人生价值。必须更加的严格要求自己。

xxx同志只有中专文化,却能多次发现设备缺陷,解决一些现场技术难题,这与他平时的扎实学习是分不开的。从事电工以来,他没有一天放弃过学习,越是学习,他就越感到自己的知识不足,时间久了,于是学习不再是兴趣,而成为了一种责任。他常说:“干什么岗位就应该学什么,学习业务不但要力求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只有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生产实际中,才算没有白学,只有踏踏实实地为机修厂办点实事,心里才踏实。”检修电机安装过程中困难多,他常常在检修过程中边工作边学习。为更好的掌握各种设备的特征性能。为以后的维护工作得心应手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他深知自己的力量微薄,要圆满完成各项工作,离不开全体青年员工的齐心。工作中他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发挥自己模范表率的同时,积极对身边职工进行辅导帮助,并与他们共同潜心探讨如何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的思路和办法。并悉心和年轻的青工们解决工作中疑难问题,总结工作经验。xx年他和全厂青工、团结协作。实现了35岁以下青工、包括全部临时用工青年全年无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工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即“00000”目标。为机修厂安全生产保驾护航,真正起到了一名保证生产安全的“哨兵”应有的作用。

作为岗长他深知自己的责任重大,他为安全监督岗奉献这自己的青春。为其定目标,做计划,对厂区进行分片管理的形式,做到每个地方都有我门青岗的身影。今年7月份电工的宋歌在检修天车的过程中没有带安全带,及时的被xxx同志看到,他就立马拉住的宋歌不让上天车,对他说这样不安全,请带好安全带再检修。像诸如此类的事还有很多,车工因天气冷戴手套干活,等等都被我们岗员一一的制止并说服。

为伊消得人憔悴,衣带渐宽终不悔。xxx这个年轻的小伙正用青春与热血为我厂的建设默默地奉献着,为机修厂唱出了一曲高亢嘹亮的赞歌。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篇三

为扎实做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共同建设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美好铜普,现就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公开承诺如下:

村委会(居委会)(盖。

为进一步美化城市环境,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喜迎全区第七次精神文明建设现场经验交流会在我旗召开,现郑重承诺如下:

承诺人:

2011年。

《阿拉善左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节选)。

(旗政发﹝2003﹞77号,2003年7月18日印发)。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旗建设与环境保护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处以警告,并处以下罚款:

为进一步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推进乡村文明建。

设,小手拉大手,共创文明乡村,搞好家庭环境及周边环境卫生,提高生活质量,本人承诺:

1、在家积极帮助父母打扫卫生,保证庭院整洁,2、3、4、5、6、保证家中生活垃圾入箱不乱丢。保证门前卫生不乱倒。保证爱护绿化苗木不乱折。督促父母保证秸秆定点存放不乱堆。

学生签名:家长签名:

班主任签名:

班级班主任时间。

一、承诺不在墙上乱涂乱画,保护墙壁的干净。

三、

承诺不乱扔杂物,不乱抛垃圾。

四、承诺认真做好卫生值日。做好每天的卫生打扫工作,做好课间的卫生保洁。

五、承诺遇到地面有废纸、杂物等垃圾,主动捡起。

六、承诺爱护公物,保护卫生设施。

学生签名。

班级。

二、承诺不乱扔杂物,不乱抛垃圾。

三、承诺认真做好卫生值日。做好每天的卫生打扫工作,做好课间的卫生保洁。

四、承诺遇到地面有废纸、杂物等垃圾,主动捡起。

五、承诺爱护公物,保护卫生设施。

爱护环境,美化校园,从我做起,以上承诺保证说到做到!积极创建美丽的校园环境,体现自身素质,做优秀的实验学子。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篇四

一份承诺一份责任一份荣誉________朋普中学学生养成教育承诺书班:

为了响应学校关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争当文明学生”的号召,实现创建市级绿色校园的目标,我们班全体同学承诺:

一、承诺不乱扔杂物,不乱抛垃圾。手中杂物丢入垃圾桶,垃圾倒入垃圾池。

二、承诺认真做好卫生值日。做好每天的卫生打扫工作,做好课间的卫生保洁。不马虎,不偷懒,创一流卫生环境。

三、承诺遇到地面有废纸、杂物等垃圾,主动捡起。不逃避,不怠慢,争做卫生监督员,劝阻不卫生、不文明行为。

四、承诺爱护公物,保护卫生设施。洒扫工具用后放回原处,摆放整齐,垃圾桶按指定位置摆放,保持垃圾桶箱体干净。

四、承诺不在校园内吃口香糖、瓜子。

五、承诺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大小便、不乱刻乱画,养成文明清洁的良好习惯。

六、承诺爱护公物,爱护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坪,敢于制止举报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

七、承诺节约水电,自觉关好水龙头,离开教室时随手关灯。

八、承诺穿着大方得体、不佩戴任何饰物、不烫发染发、不留怪异发型。

九、承诺语言文明,不说脏话、粗话;课间文明休息、不追逐打闹。

十、承诺同学之间友好相处,遇事冷静正确处理矛盾不打架,不结交社会不良青年。十一、承诺不吸烟、不酗酒、不赌博,不翻围墙,遵守法规校纪和社会公德。十二、承诺尊敬师长,遵守课堂纪律。

一份承诺一份责任,在学习生活中我一定会践行自己的承诺,让文明成为习惯、让礼仪伴随我成长!请老师和同学进行监督。违者要进行劳动教育。(一式两份,一份班级张贴,一份交环境文化处存档)。

班主任签字:

承诺人签名: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篇五

为积极配合改善单位的环境卫生,提升职工的工作、生活质量,我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1、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一把手负责制,落实环境卫生的各项政策。

2、承诺保洁人员着装上班,佩戴铭牌,保证垃圾入箱不乱丢,卫生不乱倒。物品定点存放不乱堆。保持内外卫生整洁。

3、清扫保洁做到“七无三净”即无漏扫、无漏撮、无花扫、无成片果皮纸屑和塑料袋、无沉沙积泥、无乱倒垃圾、无砖石弃土和建筑物,绿化带干净、垃圾箱(池)干净、路面干净。

4、所有垃圾倒入指定垃圾点,做到及时清运,并做好垃圾运输途中的密封工作,不得沿路抛洒滴露。

5、维护好本区域内的绿化,绿化带保证不堆放杂物,不隐藏垃圾。

6、做好本单位废水处理工作,确保污水处理符合环保要求,不向外环境排放超标废水。

7、接受单位任何领导对单位环境卫生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或暗访。

特此承诺。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篇六

为扎实做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共同建设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麻林社区,本人就住家周边环境卫生保持清洁,公开承诺如下:

3、养猪多的时候做好猪粪清理工作,不让猪粪直排,污染周边环境;

4、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做到植树造林、合理采伐,不盗砍乱伐、开山造地;

5、家庭成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遵守《村民道德规范》,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村委会(居委会)(盖章)。

承诺人:xxx。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篇七

对我国这样的一个人口大国而言,土地资源是非常宝贵的。然而,农村由于人口密度小,多数人对土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上农村经济在近几年的飞速发展,农村大规模建设房屋,引起的一系列土地问题。

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现状和发展趋势【1】。

农村的发展相对落后,上世纪90年代以前农村房屋几乎都采用黄土石块和木材等天然建筑材料,这类房屋有它们自身的弊端,诸如遇阴雨天气易侵蚀,易虫蛀等。

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时代意识的增强,改善房屋成为农民改善自身生活条件的首要问题,再加上农民的攀比意识等心理因素,他们不仅通过资金把钢筋和水泥等新型建筑材料引了进来,同时由于原有住房面积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再加上交通和阳光等因素的考虑,多数人则在保留原有旧住宅的同时,重新在耕地上开辟新的宅基。

农村经济发展了,农民饿不着了,耕地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已不像以前了。

我家在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冷水镇东增河村,我对我村进行了重点调查和详细总结。

结果如下:

东增河村是夹在两座连绵起伏的大山之间的一个村庄,该村在近几年以采矿业为支柱,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该村的住房状况有了很大的改观。

由于新建住房大量占用耕地,耕地面积减少很快。

我骑自行车在该村进行了简单观察和统计:

东增河村现有人家约800户,在以前,砖房只是少数到目前为止,砖房已经在600座左右。

土房依然有近300座,并且这样的住家户都准备在未来几年内建造新房。

现在农村新房的占地面积约在180平方米左右,这意味着在该村有约5000平方米的耕地在未来的几年中将面临被吞噬的危险。

从这些数字中不难发现,住房总数已经远远超过了人家户数,隐藏在这些数据背后的现象则是:有相当一部分户主出于交通和地基面积的考虑,并不拆掉原有的旧住房(有相当一部分还可以继续用),而多在交通便利的耕地中建造新房。

相当一部分原有破旧房屋依然存在,新有住宅不断占用耕地造成耕地面积锐减已成为农村土地资源利用的基本现状。

农村土地资源在管理上的一些问题【2】。

1.农民没有对耕地引起足够重视,农村经济发展成为农村耕地面积急剧减少的“加速器”

伴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大而豪华的新型住宅成为广大农民的追求。

同时,由于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增加,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生活水平提高。

尤其是在食物方面,主食已不以当地作物为主,而是通过购买。

这使得耕地在农村的地位下降,多数人并不把耕地视为什么重要的事情,并且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地种不种无所谓,不种也饿不着”“与其面向黄土背朝天地苦熬,不如外出打工赚钱买着吃划算”“地种得那么多真是浪费,不如盖上宽大的房屋”。

诚然,新建房屋的大规模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该村的经济发展水平。

但是,近几年农村以惊人的速度发展,耕地被住房疯狂地吞噬着,昔日耕地的正中央也竖起了新楼。

据调查,农民在向自家耕地建房之前,只要当地政府缴纳一定的资金(约在~3000元之间)就可以在该片土地上建房。

这意味着这片土地原则上已归住宅者所有。

另外,农民缴纳的资金只用于购买宅基,即建造房屋所在土地。

而实际上,在农民把自己的房屋建成以后,还要设计猪圈,鸡圈等“附属设施”(这些“附属设施”的占地面积差别很大,平均都在15平方米左右)。

由于农村从上到下形成的轻视耕地的意识,多数人包括地方政府都认为这些“附属设施”的无偿占地是无所谓的。

农村耕地的分配方式是这样的:全村土地是共有的,在一定时期按照人口比例分给各家所有(即人多地多,人少地少),再隔一段时期(一般为30年,也有,25年的说法)重新按人口比例划分。

部分富裕家庭疯狂通过资金购买更多土地建房,其实质是在占用全村土地总量,而其原有旧住房又归属自己。

这样看来,部分富裕家庭通过资金购买更多土地建宅似乎有吞占共有土地资源的嫌疑。

这样一来,便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必将生成更多的农村“富翁”,富裕家庭的不断增加就意味着有能力购买耕地作为宅基建设大住宅的家庭增多。

这样一来,农村耕地的减少速度将不断加快,于是,农村经济的发展便无疑成为农村耕地减少的“加速器”。

换句话说,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现有的农村土地管理体制下,农村经济的继续减少是必定的。

2.农村疯狂追逐城市模式,滋生“轻农”意识。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一体化逐步成为一种潮流,生活方式的城市化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农村的一种时尚,大部分农村地区不顾实际地追逐城市模式,扩大房屋建设的规模,地方政府则以此来彰显该区的发展速度和前景,使得在广大农民心中滋生起轻视农业的意识,甚至认为“家中不种地就是富裕”“奔上小康就意味着我们不再与田地朝夕相伴了”。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粮食安全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也至关重要,我国又是一个多山国家,除部分耕地在中东部大平原之外,大部分分散在农村。

如果没有农村分散的土地,我国的粮食生产根本无法维持13亿国民的生命。

我国大部分人口分部在农村,而不是在中大型城市。

农村耕地在维持大部分国民生命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特别是几乎承担了维持农村人口生命的重任。

如今,农村不符实际的模拟城市建设规模,大量占用耕地,等若干年后,当住在钢筋水泥柱中的农民和城市市民都伸出手来向中东部平原粮食生产区要粮糊口的时候,中国粮食就爆发危机了。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篇八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生产的劳动资料,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不能出让的存在条件和再生产条件。

没有土地,人类就不能生存,就像人需要空气、水、阳光一样。

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发展也离不开土地,充足的、优质的、合理分布的土地是顺利发展国民经济的必备条件之一。

但是随着人口的增长,人类需求的增加,土地资源紧缺的状况也日益严重,所以应该对土地采取正确的管理制度,这样才能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

土地是人类生产关系中的核心关系。

土地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客观的、基础性的物质条件,人类从土地中得到赖以生存的衣食住行的基本条件。

因此土地在人类生活生产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

同时,土地的重要性还决定了在一切社会中,由国家或社会的其他代表对土地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必要性。

要处理不同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都要涉及土地关系问题。

由于土地不可再生的特点,决定了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因此需要对土地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与保护。

1.我国土地资源目前面临的问题。

1.1农用耕地资源数量减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加速,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客观上需要为工业制造业、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提供更多的土地资源保障;而主观上则由于管理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城市过度扩张、盲目设立开发区、乱批滥占耕地,经常采用一些不符合规定的手段将农业土地转为工业用地,虽然这种土地使用形式转变过程中产生的巨大土地收益,大量获取土地资本增值收益,用于其原始积累,造成我国目前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尤其是耕地保护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

1.2土地面临的环境问题。

随着土地少量的减少,森林面积的退化,我国土地正面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如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问题严重及土壤污染问题严重等,因此我国对土地环境方面的管理与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土地荒漠化是全球性的环境灾害,它已影响到世界六大洲的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球约有1/6的人生活在这些地区。

中国荒漠化土地主要分布在西北大部、华北北部和东北西部,荒漠化土地约占国土面积的1/3左右。

在中国,因风蚀形成的荒漠化土地面积已超出全国耕地的总和。

我国现有沙漠及沙化土地面积达168.9万平方公里,比建国初扩大了34.4%,占全部国土面积的17.6%。

另外水土流失也是土地退化、地力减退的重要原因。

在有原始植被的土地上,树木和荒草抵挡住了暴风骤雨的袭击,凋落的残枝败叶覆盖着整个地面,保护水土不易散失并提供给土壤微生物以丰富的食料,因而生物与土壤相辅相成,形成土地肥沃、生物繁茂的生态学景象。

但是,土地开垦成农田以后,生态环境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稀疏的作物遮挡不住暴雨对土壤颗粒的冲击;缺少植被的裸露地表凭日晒风吹,从而损失掉它的水分和表层沃土;单调的作物又吸收走了土壤中的某些无机和有机肥料,并随收获被带出土壤生态系统以外。

年复一年,不断减少着土地的肥力,导致土壤品质恶化。

而且在工业化进程日益加剧的'今天,工业排放废物直接污染农田土地,造成农作物减产和农产品品质下降。

工业粉尘的沉降、废气交换、废水流入、废渣堆放等,都将会将污染物输入土壤,造成土壤的严重污染,而且这种趋势仍有增无减。

2.我国对土地管理与保护的现行政策。

2.1退耕还林,植树种草。

由于滥砍滥伐等不合法行为导致森林面积严峻减少,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问题日益严重,我国相关部门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管理与保护政策。

具体保护土地资源的措施有: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明确各省(区、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

会同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六部委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

下发《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

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

下发《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采用更加严格措施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例如,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对于中国这个土地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对于有效缓解人地矛盾,改善被破坏区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通过以上各种条例法规的对土地日常使用的管理与保护,再通过社会宣传呼吁群众保护环境,通过自身切实的行动,将不合法的土地推出现有使用,植树造林,增加土地绿化面积,加强土地抓地力,能够很好的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土地沙漠化的现状,对土地资源起到强有力的保护。

2.2其他保护途径及手段。

土地资源保护的目的是要达到对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从而保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

对土地的有效管理与保护的手段还包括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和加强土地法制教育宣传等。

土地作为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生活的基本物质资料。

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土地数量的有限性和对土地需求的无限增长性之间的矛盾口益突出。

因此,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是制定土地管理法的重要任务。

并且要切实保护耕地,我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耕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由于我国国情显示人均耕地数量少,耕地的后备资源不足,为了稳固农业基础,必须切实保护耕地。

同时,要加强土地法制教育宣传、加大执法力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资产数量逐步显现并不断升值,土地违法案件、土地权属纠纷也频繁发生,因此,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显得尤其重要,特别是修订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许多新内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应经常组织宣传教育,掀起学法高潮,使人人能知法、守法、用法。

通过各个途径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能够多方面多途径的对土地环境恶化作出改善,对现有土地的恶略情况进行有效改善,是合理高效的土地管理与保护方法。

3.结语。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人类的生活生产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土地的合理有效的使用,不仅能够提高人类工作的效率,对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还能使人类的生活环境变得更加优美舒适,提高身心舒适度,因此,土地的管理与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土地的现行法律也在呼吁人类在生活中保护土地,努力改善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参考文献】。

[1]黄宜广,庞佑林.土地可持续利用及其实现[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10(4):9-12.

[2]梁慧稳.从土地资源的特点看土地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作用[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04).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篇九

本人志愿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投身创先争优活动,在推动坪盘村跨越发展中找准定位,知其责,做其事,扬其长,尽其能,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现结合自身岗位实际,作出如下承诺:

1、协助村、组采取多种形式对《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政策法规进行宣传,增强群众对土地管理的`执法意识和珍惜土地造福后代的思想观念,带头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本户及亲属不出现乱占、少批多建和未批就建的问题。

2、监督村民依照《土地承包法》管理使用好自己的承包土地,对弃荒、改变土地用途、乱调乱换等问题,应及时协助村组干部做好工作。

3、分清土地的使用性质,对村、组在土地转让开发、农户土地承包和使用中是否符合法规依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进行监督。

4、协同搞好土地使用管理信息跟踪和反馈工作,若发现违章建房,违规使用土地、乱占乱建的情况,应及时向土管执法部门和村、组报告,并协同做好查处工作。

5、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本人留存,一份本支部留存。

以上承诺事项,敬请大家监督。

承诺人:

日期: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篇十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丙方为甲乙双方编号为的合同项下的资产转让提供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现就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本次资产转让总金额为2100万元人民币。

二、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在丙方处开立相应的监管账户。

三、在乙方将2100万元人民币打入监管账户次日,丙方应向甲方授权代理人发出《资金到账通知书》。同时乙方应向丙方发出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定金的通信地址:电话:通信地址:电话:通信地址:电话:书面付款授权指令,由丙方按照指令在2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四、在乙方收到已过户的、所有权人为乙方的新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证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丙方发出金额为1400万元人民币的书面付款授权指令,由丙方按照指令在2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五、所有设施交接过户完毕、甲方撤离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丙方发出金额为650万元人民币的书面付款授权指令,由丙方按照指令在2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六、若自上述2100万元人民币到达监管账户之日起至20__年12月31日中午12:00止,乙方仍未取得新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机器设备的任何一项,则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将该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转出,丙方应根据乙方的授权指令执行。已付给甲方的50万元人民币定金,由乙方与甲方按有关规定办理,与丙方无关。

七、本次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手续费为人民币元(金额须大写),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八、交易资金托管账户参照丙方托管期间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归乙方所有,乙方在本协议终止后有权支取利息。

九、违约责任:

如发生以下情况,视为违约,甲、乙、丙三方同意按以下约定处理:

1、乙方未向托管账户存入或足额存入交易资金的,视为乙方违约,丙方有权在乙方违约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乙双方发出《违约通知书》,通报乙方违约情况。乙方在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3工作日,仍未存足交易资金,甲方有权向乙丙方发出《终止协议通知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且丙方无需退还甲乙双方已支付的手续费。甲方未向乙丙方发出《终止协议通知书》的,视为继续履行本协议。

2、若乙方未按时向丙方发出《授权支付通知书》,视为违约,丙方有权在乙方违约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乙双方发出《违约通知书》,通报违约情况。乙方在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仍未发出《授权支付通知书》,丙方将冻结该托管交易资金,直至收到甲乙双方共同签发的对托管交易资金的处理意见书或仲裁裁决、法院诉讼判决书等有效文件。

3、甲方和/或乙方未按时向丙方支付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手续费的,视为甲方和/或乙方违约,甲方和/或乙方在收到丙方发出的《违约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仍未向丙方支付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手续费的,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同时有权直接从甲方和/或乙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甲方和/或乙方应向丙方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手续费。

十、本协议所列甲乙双方授权代理人及丙方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联络工作并有权签收相关文件;但乙方向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付款授权指令均必须由乙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方为有效。

十一、除乙方书面付款授权指令直接送达丙方外,其它文件在三方处可采用传真或邮寄方式。本协议中所列明的三方通信地址和传真均能有效送达,一方如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它方。否则,按上述地址和传真发出的文件即使未收到,也视为有效送达。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协议经三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3份,三方各执1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和/或单位公章):

乙方:(签字和/或单位公章):

丙方:(签字和/或单位公章):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篇十一

为了适应国土资源管理专业本科生与研究生的教学要求,满足学科课程体系建设的需要,同时也为土地、房地产管理相关专业的本科、专科教学提供参考,特编写本书。

与国内外已出版的同类教材相比,本书突出了土地管理的科学体系,将土地管理学的研究范围适当予以补充,并将土地管理主要内容区分为性质各异但又互有联系的资源管理、资产管理两类,并结合各类辅助管理介绍了土地税、费、土地信息、港澳及国外土地管理等综合性内容。

在一定程度上,本教材的内容体系更全面,具有更广泛的利用价值。

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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