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防论文(精选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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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防论文(精选17篇)
时间:2023-11-24 05:42:18     小编:BW笔侠

文学是一种通过文字和语言来表达思想、感情和意义的艺术形式。发展创造力和创新思维,成为具有竞争力的人才。这些总结范文是作者从实际生活和工作中提炼出来的宝贵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中国国防论文篇一

论文摘要:目前国防生当中存在着为数不少的厌学军事体育的学生。本文从转变国防生对军事体育的态度;根据学员个性特点,因材施教,区别对待;结合专业特点和时代要求,改革教材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改革教学形式;提高教员素质等几个方面,提出了提高国防生厌学军事体育的学习积极性的措施。

论文关键词:国防生;军事体育。

厌学体育作为人的一种行为表现,是指对体育活动的一种消极怠工行为。

许多资料表明,当前国防生对军事体育学习的态度是好的,动机是正确的,但也应看到,在为数不少的学员中,的确存在着厌学军事体育的行为倾向,主要表现在:上课无精打采,注意力不集中,畏难情绪较大,借故请病假、事假较多,完成任务勉强,考核只求及格,课外活动较少参加,没有喜爱的活动项目,怕出汗等。如何解决学员的厌学军事体育的行为。变被动为主动,提高教学质量呢?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所谓转变学员态度,就是教员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和方法,转变学员对军事体育的各种不正确的态度,使军事体育成为学员自觉的行动和未来部队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教员在军事体育教学中,首先要重视转变学员的思想,提高学员对军事体育的认识,培养和激发学员对军事体育运动的积极性。在具体手段上,教员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讲解、教育,有目的地举办军事体育讲座,宣传科学锻炼身体的方法,了解军事体育的功能和目的,以及军事体育在基层部队中的成长发展和自我完善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军事体育确立科学的学习目标和良好的学习动机,端正学习态度,从而养成自觉锻炼身体及为适应将来第一岗位任职需要做好准备。

由于学员家庭、生长发育、兴趣爱好、接受能力、身体素质及运动技能等方面的差异性,在军事体育教学中,教员应注意区别对待,因人而异。科学地、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练习密度和强度。例如在四百米障碍教学中,素质好、跨跃技术好的学员是越跨越有劲,但那些体质差的学员,怕跨不好,被同学笑话,怕教员指责,总是躲在别的同学后面或站在一旁观看。此时教员要因人而异,对跨跃技术好的同学提高质量,提出改进和提高动作技术的要求;对体质差的学生降低跨越难度,增加一些辅助练习和诱导练习,并耐心和蔼地鼓励、帮助辅导他们。对于他们在锻炼中表现的一些不足之处,不讽刺挖苦,奚落嘲笑,而是及时注意发现他们身上的“闪光点”,哪怕是微小的进步,都随时加以肯定,公开进行表扬,这样就能大大激发学员的学习积极性,消除对军事体育的厌学倾向。

目前,在军事体育教学中,对教材内容的深度、广度、针对性和实效性考虑较少,往往只从规定课时与科目的搭配上做些简单的调整。从目前实施的军事体育教学大纲中,我们不难发现,从各阶段所安排的教学内容来看,针对性、特殊性不明显,这势必会影响学员对军事体育的兴趣。特别是国防生培训学习阶段,随着学员生理、心理的成熟,一种综合效用的军事体育价值观在学员心中逐渐形成,兴趣广泛而讲求实效。根据学员的这一特点,在国防生军事体育项目和课时搭配上就不能简单化,而要用深入、周密的分析和研究,提供丰富多彩而又适合学员特点的项目,满足学员对军事体育的各种不同的特殊需要。各军队院校在严格遵循教学大纲的同时,可根据各自的实际和专业,在军事体育项目的配置上,作些灵活而有效的安排。

“教学末见乐处,必不我学”。可见任何一门课程要获得成功,激发和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是非常重要的。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如果教学方法呆板、机械,学生就会产生怠倦厌学行为。相反,如果教师教学中,语言风趣而含蓄,形象而生动,精练而带有鼓励性,并结合教材内容,根据课堂实际,讲一些有趣的小故事,就容易出现生动活泼的局面。另外可根据国防生好胜心强和兴奋容易转移的特点,可采用竞赛性、多样的教学手段。如在加速跑练习中,如果每节课都采用直线跑,纠正动作跑等几种常见的办法,学生就会兴趣寡淡。如果组织他们进行组与组、队与队之间的“迎面接力赛跑”、“团结接力赛跑”,课堂就会出现你追我赶,争上游的活泼气氛。再如中长跑教学,采用变换队形跑,不同形式的接力跑、追逐跑、赶超跑、分组对抗赛等,也能使学员兴趣增强,情绪高涨。总之,新颖多变的教学方法与手段,可以使教学过程充满有强的吸引力。

学员的直接感觉对象是教员,教员对学员的影响是全面的。如果教员工作马马虎虎,上课松松跨跨,对学员放任自由,讲课精神不振,就会诱发学员对军事体育产生厌学行为。因此,教员应严格要求自己,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强烈的教学事业心。同时教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时刻对学员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对学员的军事体育学习有着直接而强烈的影响,因此教员要以自己的模范作用、表率作用和文明形象感染学员、影响学员,对学员关心、爱护和体贴。此外,教员生动形象的讲解,准确、熟练、轻松、优美的动作示范,可引起学员对动作的直接兴趣,使之产生跃跃欲试之感。因此,教员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优秀的心理品质,是获得威信、密切师生关系,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

大学生国防论文3000字左右。

中国国防论文篇二

摘要:为贯彻《国防交通法》,更好地深化国防交通建设,推进国防建设发展,要抓住关键问题,加强使命意识的落实,把握法律的科学内涵,营造法律宣传氛围,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之成为各行各业、x队和地方政府的基本指南。

关键词:国防交通费;贯彻;军民融合。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是我国颁布的第一个国防军事法,也是国防交通领域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的第一部军民融合法律,《国防军交通法》的颁布对于我国的国防交通建设来说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贯彻落实《国防交通法》要强化执法使命意识,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法律的科学内涵,努力营造法制宣传氛围,尽快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有效地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开创战略投送能力的新形势,在新的更高的起点上推进国防交通建设向更深层次发展。本文以淮阴船闸管理所为例对《国防教育法》的贯彻落实进行论述。

一、深刻理解《国防交通法》的科学内涵。

贯彻落实《国防交通法》,要对《国防交通法》的科学内涵以及其中的精髓准确把握并深刻理解,要认真研究原法和配套解释,明确法律条文的实质意义和适用范围,把握法律的总体要求和实施中的注意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明确目标,掌握原则,科学运用,确保国防交通建设有序、依法实施。

(一)贯穿了军民融合的统筹机制。

统筹机制是实现军民交通深融合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贯穿《国防交通法》的主线的重要内容。当前的国防交通管理体制和责任分工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说规划计划、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不对接、不兼容问题,该法不仅明确了国家坚持军民融合战略,建立了军民融合国防发展的协商机制,此外,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国防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计划,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按照上一级规划编制,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当地规划意见,并规定,公民和组织依法履行交通工程设施和民用运输工具的建设和使用以及活动,如国防交通、国防交通保障、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等。应该说,上述法律规定规范了国防交通建设的具体职责、管理职责、规划范围和编制要求等事项解决了当钱很多的问题,像管理职责、计划范围和编制要求等。使军民融合在交通领域的整合更加清晰,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军民结合领域在交通领域的深化发展。

(二)突出了战略投送的建设重点。

战略交付不仅是重要的威慑力量、核心战斗力,同时也是关键的保障力量。战略投送能力不仅是国家战略能力,特别是核心军事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国防运输建设和发展的关键,不仅涉及x队和地方多个领域、多个层面,而且受制于国家综合运输实力的强弱。不管是交通基础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大型运载工具的建设、电力系统的建设与应用,还是相关制度和机制的完善,都要以国家交通资源为依托。

所以,在《国防交通法》中也对战略投送机的支援力量建设问题进行了特别规范,例如,在国内大中型运输企业是主要的支持,形成战略交付支持力量,为远程和大规模国防运输快速组织提供有效的支持;同时,企业需要战略性的交付支持,负责组织人员和设备,制定实施计划,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演练,提高执行战略交付任务的能力。通过规范战略规划、需求报告和监督实施,在法律环境下更好地实施和提升战略交付能力。

(三)明确了法律规范的衔接要求。

我国对交通领域的`法规多见于《国防法》、《国防动员法》、《铁路法》、《公路法》、《港口法》、《民航法》等法律中,尽管还够系统、完善,但是《国防交通法》在这基础上都有效进行了衔接,对没有提及规范性内容的情况,进行了重点补充。如完善国防运输体制,加强战略交付力量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完善平战转换机制,明确战时和平时的特殊情况,根据需要建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对特殊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进行统筹管理。同时,我们也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的管理系统在国防交通法规领域,如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输车辆、国防交通保障、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等领域的管理制度,在完善的同时实现了法律直接的有效衔接。

二、多策并举着力营造《国防交通法》的宣贯氛围。

要彻底贯彻《国防交通法的》,需要运用多种方法来有效进行,让《国防教育法》引起更广泛的社会关注度,深入到社会各界。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带头宣贯。

5月22日上午,淮阴船闸召开支部扩大会议,组织学习贯彻处党委1号文“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细化党支部工作任务,研究基层党建工作要点,抓好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两个作用”,为船闸科学发展、政治治闸提供坚强保证。

贯彻落实《国防交通法》,是各级党委、政府当前在国防交通领域的首要任务和重要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彻底贯彻《国防交通法》放在党委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尤其是各级交通战备组织,是国防交通工作的参与者、组织者和推动者。宣传和贯彻《国防交通法》应视为重中之重,在抓好宣传工作的同时,充分依靠政府部门和x队制度、x队和政治、民用企业自身的特点,通过会议、培训、研讨会等形式,加大对法律的宣传力度,把宣贯工作落实。

(二)广大群众官兵要广泛普及。

《国防交通法》的公布,是一件利国利民利军的大事。要使社会各界、x队和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施行前必须进行普及教育和大力宣传。做到这一点,应充分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喜闻乐见的媒介形式,向他们宣讲《国防交通法》的基本内容和核心要义;x队要结合政治教育,将《国防交通法》纳入学习计划,组织专题学习,增强官兵的法律意识。淮阴船闸管理所在法律普及上做的是很到位的,通过网络对《国防交通法》大力宣传,通过普及教育,增强民众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认知贯彻落实《国防交通法》是一件光荣的神圣职责,努力提高他们遵法、守法、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结语。

新颁布的法律能否有效实施不仅要研究和推广,不但要学习宣传好,而且要付诸实施,这是社会各界、x队和地方政府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只有抓住这些问题,才能进一步深化x队和交通领域的军民融合,切实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开创战略投送能力新局面,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李远星,刘义伟.贯彻落实《国防交通法》应重点把握的问题[j].军事交通学院学报,(11):9-12.

中国国防论文篇三

[摘要]推进“军事职业教育创新发展”是新时期军事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一个急迫而现实的问题,在提高部分官兵的职业水平与满足部队人才需求、官兵的职业教育需求和院校职业教育之间存在的矛盾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mooc是推进军事职业教育创新发展的一项有效措施,可为部队官兵开辟一条成才的道路,对调动官兵的学习积极性、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提高军队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军事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必要性;开放型课程。

职业教育创新发展、推行职业教育的目的在于解决实际问题。我国《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据此,我国军事职业教育的定义可拟为:按照军事职业岗位任职需求,给予军队受教育者以岗位任职所需要的知识、技能的教育[1]。

一、正确认识“推进军事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这一现实问题。

随着时代的发展,军事职业教育的办学格局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新型军事人才培养体系的战略部署,拟定了《推进军事职业教育发展实施纲要(2016—2020年)》,在这一纲要中,提出要建立非实体性军事职业教育大学,构建具有我军特色的mooc,推行开放式在线自学等教育模式[2]。笔者认为,这是军事职业教育顺应时代发展的一个正确的创新发展方向,是一个急迫而现实的问题。

要保障这项工作顺利进展,调动执行部门的积极性,必须解决存在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客观存在的,而客观事物又有其自身的规律。教育也不例外,它既有本身发展的规律,又和其他方面诸如经济、政治、军事等有关系[3]。所以要正确认识和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使我国的军事职业教育创新发展的工作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并按照客观规律使其不断发展。

二、推进军事职业教育创新发展的必要性。

现代战争是大量使用高技术武器装备的信息化战争,所以,我们必须要深入贯彻科技强军战略、人才强军战略,在这项工作中,最为紧迫的任务就是推进军事人才现代化,即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这也是推进军事职业教育创新发展的根本所在,所以这项工作的意义重大。

(一)解决部分官兵的职业水平与部队人才需求间的矛盾。

目前,部队装备种类多、类型多、构成复杂、知识技术密集,军事训练正在向信息化转变,在这一形势下,一个合格的军事人才必须要具备系统性的知识结构、具有自主学习能力、能够创新解决问题等,即部队需要复合型的军事人才。目前,在军队,许多士兵是初、高中毕业,文化层次水平低,根据部队现有的条件,只有少数人能够到军校学习,提高职业素养;大部分士兵没有经过系统的文化课学习和专门的业务训练,职业素养不够,岗位适应能力不强,操纵实际装备、维修、创新解决问题的能力低下。其次,部分干部虽然经历过系统的学习,但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对军事人才的整体运筹能力、深远经略、综合管控等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很多干部不能很好地满足这些需求。

从以上分析可知,部分官兵的职业水平与军事人才需求间存在矛盾,造成这种矛盾有多方面的因素,除了官兵自身的问题,最重要的是教育问题。军事人才是一种特殊人才,不是只要有要求,就可以凭空产生的,是需要不断学习的。“要改变一般人的本性,使它获得一定劳动技能和技巧,成为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和训练。”[3]所以,教育不仅是一种生产,而且是一种人才、人力的特殊生产。部队的战斗力的提高取决于多种因素,但是最重要的还是取决于官兵的受教育程度。因此,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军事人才队伍,必须大力推进军事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军事职业教育创新发展的基础完全筑建于部队的需要之上,部队需要什么人才,就培养什么人才。

(二)解决官兵的职业教育需求与院校职业教育现状之间的矛盾。

军事职业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科学知识和专业生产技能的军事人才,以提高军队战斗力。它是紧扣职业方向、职业特点、职业需要的,目前,军事职业教育主要是在军队院校内实施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的。为了提高军事人才的综合素质,让每一位官兵都到部队院校学习是不现实的。更重要的是,在部队中,官兵的日常训练任务繁重,很难在同一个时间和地点将他们集中起来进行学习;况且,每个人的起点不同、岗位不同、要求不同、作用不同、认知能力不同,不可能让他们学习相同的课程。官兵需要的是一种具有专业性、能够体现差异性、可以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学习时间的教育模式。

从以上分析可知,官兵的职业教育需求与院校的职业教育现状之间存在矛盾,要解决这一矛盾,就要遵循现代军事教育规律,借助信息化和网络的发展,对现有的军事职业教育格局进行创新发展,将一种教学方式(实体教学)发展为两种教学方式(实体教学和非实体教学)。实施非实体性教学模式,主要是要着力构建全员全时全域的军事职业教育体系,让官兵的学习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从实际需求出发,明确自己的短板,系统性、针对性地进行学习。

三、推进军事职业教育创新发展的一项有效措施——mooc。

mooc(massiveopenonlinecourses),即大规模开放式网络课程,作为一种新型的、开放型的教学模式,其内容、方式、特点非常适合部队官兵的职业教育需求,将mooc这种非实体性的教学方式应用于军事职业教育,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将官兵的学习和在部队的工作结合在一起,将教育落到实处。

2.教学内容和学员的实际情况有机结合起来,教学注重理论联系实践。

3.专业和学员的兴趣、特长结合起来,学生能发挥特长,学习有兴趣。

官兵通过学习,在拓展知识视野、更新思想观念、提高履职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等方面有明显的进步,所以这种方式既能适应部队发展需要,也为部队官兵开辟一条成才之路,还能够调动学员的学习积极性、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因此,部队也正在有计划地进行建设。

在建设过程中,首先需要大量的高素质教师,他们必须忠诚于国防教育事业、与部队紧密联系、合格稳定、又红又专。教师队伍的组成主要是部队院校教员,为提高师资水平,應有计划、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类专业教师培训班,这样既有助于部队与院校融合,同时也保证了教育内容与装备技术的融合。另外,根据实际需求,要精心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不仅是实施教学活动的依据,也是学员的学习指南,在制定时,首先,要认识到学员的差异性;其次,正确处理好训练、学习、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关系;最后,正确处理好文化课与专业课的关系。开设文化课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提高军事人才的文化水平;二是文化课要为专业课服务。所以必须防止两种倾向,即忽视文化知识教学、片面强调只会干活就行的倾向;忽视专业知识教学、脱离培养目标的倾向[3]。

不积跬步不能行千里,质的突破离不开一点一滴量的积累,因此,推行军事职业教育的创新发展,要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力争在2020年前,基本建成全员全时全域、便捷高效的军事职业教育体系。

参考文献:

[1]刁军.明确军事职业教育定位,构建军事职业教育体系[j].海军航空工程学院青岛分院学报,2013,12(1).

[2]魏靓,惠晓滨.浅析mooc在军事职业教育中的运用[j].空军院校教育,2014,26(2).

[3]怎样办好职业教育[m].第1版.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5.

中国国防论文篇四

摘要:在和平发展的进程中加强国防建设,实现“富国”与“强军”的辩证统一,只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中正确认识,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积极推进,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践中才能得以实现。

关键词: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发展。

胡锦涛指出:“必须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1]这一重大战略思想,深刻揭示了国防和军队建设与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的内在联系,对我们在新的起点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一、在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中正确认识富国和强军的统一。

富国和强军的统一,是国家发展中的一个重大关系,对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面而深远的意义。富国和强军的统一是我们党对中外历史上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关系的经验总结,也是对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内在规律的科学认识。

首先,实现富国与强军的统一是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科学概括。在新中国走过的半个多世纪的历史长河中,中国共产党为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富国”与“强军”统一的客观规律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早在建国之初,毛泽东同志就指出:“我们一定要加强国防,因此,一定要首先加强经济建设。”[2]“只有经济建设发展得更快了,国防建设才能够有更大的进步。”[3]这其中蕴涵着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以胡锦涛同志为的党中央,科学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把实现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全局之中,提出“我们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性的历史进程中实现富国与强军的统一”,从而更深层次、更进一步地阐述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辩证关系。

其次,实现富国与强军的统一是社会主义建设进程的经验总结。纵观世界历史上那些曾经叱咤风云的大国兴衰史,一条基本定律被反复印证:国富才能兵强,兵强才能安邦,安邦才能发展。在这点上我们有着深刻的经验教训。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由于帝国主义的封锁、威胁、侵略,以及国内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路线的指导,我国一直实行优先发展国防建设的方针,尤其是在“”期间,提出了以备战为主心,以“三线”建设为重点的发展战略,造成我国经济建设畸形发展。改革开放后,为加快经济建设,国家提出国防建设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的国防建设方针。在经济建设搞上去的同时,我国的国防建设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因此,我们既不能脱离国情,片面搞国防的高投入,也不能因为强调发展经济而忽视国防建设,必须实现“富国”与“强军”的有机统一,协调发展。

第三,实现富国与强军的统一是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内在要求。富国与强军,是一个国家发展腾飞不可缺少的两翼。一个国家要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必须要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做支撑,还要有强大的国防力量做后盾。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能否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能否确保全国人民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关键还在于能否营造一个和平、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历史经验证明,一个国家越是要发展经济,就越是要巩固国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只有建设强大的军队和巩固的国防,才能为党巩固执政地位提供重要的力量保证,为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的战略支撑,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在深化改革开放的进程中积极推进富国和强军的统一。

胡锦涛指出:“改革开放是新时期最鲜明的特征”。深化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解决包括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在内的当代中国所有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第一,改革开放为推进富国与强军的统一奠定物质基础。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不仅带来了深刻的社会变革,而且促进了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中华民族实现了百年的富国之梦。实现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不仅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首要任务,也是夯实国防建设物质技术基础的主要依托。我国的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加速发展,国防投入逐年增加,武器装备更新换代,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社会保障全面有力,军事威慑力显著提升。事实雄辩地证明,改革开放是实现中华民族富国之路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中华民族强军之路的历史必然,改革开放为实现富国与强军的统一夯实了物质基础,“富国”与“强军”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根深叶茂,硕果累累。

第二,改革开放为推进富国与强军的统一提供不竭动力。改革开放是国家发展的动力,也是军队发展的动力,同样也是建立和完善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机制、实现富国与强军相统一的重要推动力。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我国各项建设在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在发展建设过程中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在经济建设领域,我国的生产力还不够发达,我们在“富国”之路上还要付出巨大的努力;在国防建设领域,我军正处于机械化半机械化向信息化的跨越式发展时期,无论是信息化建设、高技术条件下防卫作战能力还是人才队伍建设、武器装备的自主研发,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都存在着较大的军事技术差距,这也警醒我们在“强军”之路上仍需要加倍的努力,要以改革开放为推动力,加强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真正实现“富国”与“强军”的统一。

第三,改革开放为推进富国与强军的统一提出迫切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发展面临的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国家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在全球范围内的战略利益不断拓展,我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对利用国际市场、国际资源的安全要求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着深刻而复杂的变化,西方敌对势力不愿看到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中国出现在世界东方,总是千方百计地妄图牵制乃至遏制我国的发展。我国周边地缘政治军事环境也相当复杂,不可预测性因素明显增加。这些都对国家安全环境产生了重要影响,加大了我国维护国家安全和战略利益的压力。这样一个全球化的发展过程和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必然会对国防和军队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国家发展必须拥有一支强大的军事力量作战略支撑,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战略利益,才能保证中国的经济建设继续稳步推进。

三、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践中真正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也是指导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不仅为实现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相互促进提供了根本思路,也为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武器。

一是在战略思维上,要树立全局观念,实现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筹兼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同样也是实现“富国”与“强军”的根本方法。实现“富国”与“强军”的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就是兼顾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使国防建设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体系融合并相互促进,共同成为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强大保证和坚实基础。要明确“富国”与“强军”相统一的中心点。“国富”要以“军强”为保障,“军强”要以“国富”为基础。因此,我们要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搞建设。从国家角度讲,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国防投入,高度重视国防建设,保障和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从军队角度讲,要坚决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自觉在大局下行动。

二是在融合模式上,要树立效能观念,实现优化整合、兼容发展。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军队人才培养体系和军队保障体系,坚持勤俭建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实现富国与强军的统一,必须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原则,全方位全过程地把国防建设纳入到经济建设体系之中,形成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互促进、相互推动、形成合力的局面。一方面,军队要充分依托社会资源,要在国防基本建设、科技发展、人才培养、保障体系上,充分统筹好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需要,充分地发挥国民经济对国防建设的基础性支撑作用。另一方面,军队要积极发挥推动作用,要积极支援地方经济建设,协助地方完成重大保障任务,从而使“富国”与“强军”在更高的发展水平上实现更加科学有序的结合。

三是在政策法规上,要树立法制观念,实现科学规划、长远发展。胡锦涛指出:“我们就必须依据科学发展的要求,站在国防发展战略的高度考虑和设计国防和军队发展战略,合理确定国防和军队建设布局,通过科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融入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全局之中,使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进程与国家现代化进程相一致。”无论是经济建设还是国防和军队建设,都是一个由多个部分构成的复杂的大系统,要科学确定两个建设相协调的分阶段的目标和重点,站在国家高度来考虑和设计国防与军队的发展战略,合理确定国防与军队的建设布局,通过科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把国防与军队现代化建设融入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全局之中,使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进程与国家现代化进程相一致,从而真正实现“富国”与“强军”的统一。

参考文献:

中国国防论文篇五

正文:国防是指国家为了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和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而国防建设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需要,建立和发展国防力量的措施和行为,是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毫无疑问,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国防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一、国防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

在旧中国,我国处于有国无防时期,国家安全缺乏保障。在新中国时期,我国的国防建设虽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相较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的差距。近年以来,我国的海上安全形势极其复杂。去年美国推出了海上新战略——《21世纪海上力量合作战略》,再次肯定了美国海上力量的优势地位。该战略提出美国要保持一支强大的海上舰队。可见美国推行全球霸权的战略目标不但没有改变,而且进一步得到强化,可以预见,美国将在欧洲继续加紧推动“北约东扩”进程,在条件成熟时美国将重组和加强在亚太地区的军事存在,纠集有关国家强化军事同盟关系,以图从海上方向遏制中国和俄罗斯的崛起。因此从全球战略形势发展评估,中国在海上方向的战略压力可能将逐步增加。

此外在海上方向中国还面临许多棘手的现实问题。首先是台湾问题。如今海峡两岸关系的改善迎来了机遇期,但“台独”对国家统一的威胁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成为了我国海上方向国家安全的重要隐患。其次便是岛屿与海域主权争端。目前在东海和南海海域,我国与有关国家存在着岛屿与海域归属争端。这些争端将影响我国与海上邻国间的关系,而且容易导致美国等大国势力的介入,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成为影响我国海上安全的重要因素。

我国的海防还处于发展阶段,远远比不上早早重视海上建设的美国等大国,我国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大国的制约。国防是国家和民族安全的重要保证,是国家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只有不断的巩固我国的国防建设,是我国不断地强大起来,才能使我国的国际地位提高,是我国的海上危机缓解。

二、国防是国家独立自主的前提和国家繁荣的重要条件。

独立自主是指国家的主权是独立的,不允许任何外来的干涉与侵犯,每个国家都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独立地、自主地处理本国对内对外的一切事物。在旧中国时期,我国的国防建设极其薄弱,处于有国无防时期,国家主权也受到了极大的侵犯,我国由独立自主的国家沦为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国家。薄弱的国防使得我国在多次侵略战争中战败,《南京条约》、《北京条约》、《马关条约》等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让我国的主权一步步丧失。领事裁判权,关税自主权,清政府逐渐成为洋人的朝廷,我国的近代史也成为了一部屈辱史。

国防的目的是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维护国家的利益和荣誉。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是独立国家的主要标志和最高原则。没有主权的国家,其领土一般是不完整的,领土不完整的国家,其安全性必然要受到程度不同的挑战。国防的强盛是国家和民族兴衰的重要标志。强大的国防是确保国家安全、人民安居乐业的前提,有国无防或国防孱弱,国家和民族就要遭殃。没有巩固的国防,国家的政权就无法稳定;没有巩固的国防,就不可能成为独立自主富强的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也难以实现。只有有了巩固的国防,国家的其他建设事业才能顺利进行,才能实现国家独立和民族兴旺。

国防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安全保障。国防巩固与否,维系着国家的安危和民族的兴衰。如今,建立牢固的国防已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时期的战略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我们应增强国防意识,依靠国家和全社会的力量来建设国防,为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献出我们的一份力量。

中国国防论文篇六

摘要:国防精神是建立在爱国主义基础上的国防观念,成长于传统文化的沃土之中,有着鲜明的民族特色和民族烙印,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对更好地实现强军梦这个伟大的时代课题具有很高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传统文化国防精神中华文明。

1.国防精神的定义。

国防精神是国家及其成员在国防实践中形成的,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为适应国防建设和斗争需要而倡导和产生的,以维护民族和国家利益为标志的群体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

2.国防精神的特点。

2.1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国防精神来源于全民参与的国防实践活动,涉及社会各个领域,是一种群体的精神状态,因此其参与主体有明显的广泛性。

2.2持续时间的长期性。国防精神与国家紧密相连,并存与共。国防精神发端于国家建立之时,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展,伴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这是一个长期的漫长历史过程。因此国防精神在可预见的未来里必将长期存在。

2.3基本内容的稳定性。一个国家的传统文化是国防精神发展的土壤,中华文明源远流长,虽然各个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特点和具体内容,但是其文化核心从古至今一脉相传,有着相对的稳定性。因此国防精神的基本内容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3.国防精神的主要内容。

3.1爱国主义精神。

国防精神的本质就是建立在爱国的基础之上的,爱国主义是国防精神的核心。爱国主义是指对自己祖国忠诚和热爱的思想,是千百年来固定下来的对自己祖国的一种最深厚的感情。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千百年来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精神支柱。首先,国防的出发点,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尊严,保障国家利益;其次,爱国主义是凝聚民族伟力的心灵纽带,是唤醒国人战斗意志,团结社会各阶层,枪口一致对外的有力武器;最后爱国主义是增强国防实力的强大精神动力,成为物质力量之外的有效补充,也是我国战胜强敌的制胜法宝。

3.2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革命英雄主义就是为了祖国和人民的利益,在当今时代革命英雄主义的主要体现有:英勇顽强的战斗精神,敢于牺牲的奉献精神,坚贞不屈的革命气节,不畏困苦难的顽强意志和革命乐观的革命乐观主义等。

3.3爱军习武精神。

爱军习武精神又称作尚武精神,即崇尚武事,以武为荣的精神。所谓爱军,就是热爱人民军队,继承和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尊重军人职业,拥军优属的新风尚。

3.4艰苦奋斗精神。

艰苦奋斗精神主要是指独立自主、奋发图强、不畏艰险的顽强斗争精神。这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优秀品质,也是我党我军在革命斗争中培育起来的优良作风和传统,是我们克服万难,突破敌人封锁,取得伟大发展成绩的必要保证。必须不懈坚持艰苦奋斗精神的原因有三點:一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我国人口多,底子差,必须艰苦创业;二是我们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们坚定奉行和平发展战略,必须独立自主;三是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艰苦奋斗精神作为重要保证。

传统文化就是文明演化过程中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文化,是各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现。其内容当为历代存在过的种种物质的、制度的和精神的文化实体和文化意识。它是对应于当代文化和外来文化的一种统称。在我国人民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以儒家、佛家、道家三家之学为支柱的中华传统文化,本文所说的传统文化,偏向于思想意识领域。

国防精神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产生于我国长期的国防和斗争实践中,必然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带有鲜明的民族文化烙印。传统文化的价值观念系统构成了国防精神的精神内核,表现在国防精神的方方面面。例如坚韧不拔,自强不惜的精神成为国防精神中激励我们民族不断奋斗进取的原生动力;崇尚和谐统一的价值取向,表现为国防精神中崇尚团结和统一的高度的内聚力和向心力;“位卑不敢忘国忧”的家国情怀也成为国防精神中御敌图存、尚武卫国的精神追求。

我们一方面要看到传统文化对战斗精神生成具有的积极意义,但是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到,传统文化并不都是优良文化,它有积极与消极、昂扬与颓废、健康与糟粕之分,其中的一些观点明显已经不适用当今时代,因此我们必须客观看待传统文化对国防精神造成的正负影响。

1.传统文化对国防精神的积极意义。

优秀的传统文化继承和发扬了中国传统的民族精神,是我国国防建设的一笔宝贵精神财富。诸如中华民族历来崇尚刚健有为的奋斗精神,强调自强不息艰苦创业,一代代仁人志士在民族危难之际正是因此主动承担起救亡图存的社会责任。中国历来崇尚民本主义,强调“国以民为本”,正是通过发扬借鉴传统文化中的“乐民之乐,忧民之忧”的积极部分,逐步形成了我党全新权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人民战争的军事理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家国情怀,不断激励无数人舍小家顾大家,为了民族解放和发展甘愿献出生命,为了保卫祖国而热血撒疆场。这些传统文化中的积极因素,是我们宝贵的民族精神,在中国人抵御异族侵略,维护国家统一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传统文化对国防精神的消极意义。

传统文化中的某些观点受到时代和阶级的局限,如果不加以仔细甄别,则不利于国防精神的培养。比如传统文化中的过于忍让和示弱观点,认为“义士不害生”,这种无原则的“博爱”和一视同仁的“怜悯”,与军人英勇顽强、奋勇杀敌的精神格格不入;同样,传统文化中片面地强调不武,将尚武精神视为好大喜功,甚至是穷兵黩武的洪水猛兽,这显然与我们强调的军人要时刻具有忧患意识,随时准备打仗,敢于亮剑的军人使命有很多不相符的地方。我们必须认识到,传统文化中固有的这种无原则的退让、不武、非攻显然与我们追求的国防精神相有很多抵触之处,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战斗力的发挥。

结语。

在新世纪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上,我们必须客观辩证地看待传统文化和国防精神之间的关系,努力弘扬传统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克服其消极因素的影响,使官兵始终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旺盛的战斗精神,在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中国国防论文篇七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军事院校教育管理现状,然后对目前教育管理存在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最后提出来几点军事教育管理建议。

关键词。

军事院校;教育;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e251.3文献标识码:a。

軍事院校教育管理是指各军事院校通过教学和科研工作,进行引导、组织、协调、监督、奖惩的过程,目标是为国家培养综合素质较高的高水平军事人才。军事院校教育管理的偏重点是军事方面的教育和实践,教育管理效果直接影响军事院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质量和发展趋势。我国军事发展一项重要因素就是重视军事教育,培养适应现代以及未来军事发展的复合型军事人才。

1我国军事院校教育管理现状分析。

我国军事院校教育管理发展到现在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形成了培训和学历教育特色体系、教育管理的硬件设备已经有了很大提高、较为完善的教育管理评估体系、重视国防教育和培养军事后备力量等。但是从实际调查发现我国军事院校教育还存在很多问题。

1.1教育理念存在偏差。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认识上的偏差。

教书育人是一种长期艰巨性的工作,很难在短时间内培养出复合型的军事人才。但是很多教育工作者并没有重视管理和育人工作,反而把重点放在短期出成效的各种活动中。

(2)育人观念有偏差。

很多教育管理人员还是在传统军校教育管理模式下,以行政管理的角度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共性教育直接影响了军事学员个性化发展。同时忽视素质教育、创新教育等先进教育理念,甚至部分军事院校通过减少学员学习课程参加形式上的社会实践,这种得不偿失的方式直接影响了军事教育管理实际效果。

(3)教育方法简单。

在实际教育管理方式中,很多管理工作人员还是采取被动式的管理模式,培训内容还是局限在内务、军容、队列等表面上的工作。他们应该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重视学院思想教育、学习方法引导、学习作风赔上、心理健康疏导等有内涵的教育管理工作。

1.2教育管理干部人员配备不健全。

教育管理队伍在军事院校教育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的综合素质决定了院校发展水平。尤其是信息化的军事教育,对教育管理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管理观念、工作水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教育管理干部选拔机制不严格,很多还是以普通行政管理的标准来选拔人员。

(2)师资队伍结构不完善,单一的来源渠道,存在“近亲繁殖”的现象,而且各成员之间的学历、经历等方面互补性较低,甚至有的师资队伍流动性很大,直接影响了军事教育管理的作用。

(3)教育管理队伍培养重视程度不够,并没有形成常规化的一项工作。

(4)教育管理人才队伍不合理的知识结构,缺少现代教育、管理学等知识储备,实际工作凭经验,造成教育管理工作随意性和盲目性较强。

1.3学员压力较大。

当下社会大变革,社会竞争大、生活方式的改变、世界观价值观的变化使得社会对军人的认知也发生了改变,军人的优越感逐渐被削弱,对军校学员产生了一定的心理压力,直接影响着他们的情感、学习、理想信念等活动。这种心理压力尤其在新学员中最为普遍,如果处理不及时,会对现状不满,产生困惑焦虑情绪,甚至会质疑当初的选择。

2军事院校教育管理问题成因。

2.1社会外部环境对军事院校内部环境的冲击。

从我国军事院校发展历史来看,采用的是封闭式管理办法,封闭式的教学管理特点就是用正确的思想意识和严格的军事纪律管理学员,比较单一化的教育管理方式。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外部环境的变化,学员可以从多种途径了解开放的中国和世界,接受不同文化的影响。丰富多彩的外部环境与封闭的军事院校环境形成鲜明的对比。

另外,现代年轻人以90后00后为主,他们生长在开放的社会,思想比较活跃,如果长期面临封闭的管理很容易产生偏激的思想,僵化式的管理也会对他们产生逆反心理。

2.2教育和管理理念落后。

从管理理念来看,还是以僵化的消极管理方式为主。军事院校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到教授知识过程中,对学员的教育培养还是主要以专业技术知识为主。僵化式的管理使得大部分学员普遍是循规蹈矩,缺乏开放性创新性的思维,不利于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培养。有的教员持有保守的管理理念,认为学员在校期间,主要规规矩矩完成学业就可以,忽视创新能力的培养。这种现象对我国军事院校事业的发展极其不利。

从教育理念来看,忽视学员个性发展。通过调查发现,目前我国军事院校在学院教育上往往是“批量生产”,并没有重视个体差异性教育。不同的学员在知识水平、认知水平、接受能力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对于培养他们分辨、认知等能力上与固化的教育理念产生了很大的冲突。另外,很多教员对教育理念认识不到位,在实际教育过程中与新的教学理论不符,最终达不到既定教学目标,影响了军事人才的培养和发展。

2.3师资队伍水平有限。

通过调查发现,军事教育模式更新慢,创新不足,影响了我国军事院校教育建设发展。从课程设计上看,不同院校专业设置不同,却存在着教学内容一致的现象。教育内容缺乏自己的特色,课程设置不能与实际军事教学相结合。从教材编排来看,很多军事院校教材比較陈旧更新慢,教学内容没有实质的变化,只是做了表面性的改变。

3完善我国军事院校教育管理的建议。

3.1树立单一性和多样性共存的理念。

我国军事院校教育管理模式应该从传统的单一性发展转化到与多样性并存的发展,二者相互融合才能提高军事教育管理水平。在单一性和多样性共存理念下,加强军事院校教育管理和师资队伍管理的实践和理论共同研究。

3.2提高师资队伍的途径是采取多种培养方式。

采用多种培养方式是解决当前我国军事院校师资队伍水平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实现培训层次、培训类型多样化。另一方面通过教员外派的方式提升师资队伍水平,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把他们派入各个地方和部队进行调研,将最近的军事成果带入到实际课堂中。

3.3重视个性化发展。

我国军事院校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要结合每个学员的特点,采取有差别有层次的教育方法,将教育管理与尊重个性发展较好的融合在一起,促进学员全方位发展。重视个性化发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1)构建高素质综合水平发展的教育管理理念;(2)通过对学员心理活动的掌控优化学员心理素质结构,不定期开展各类心理方面的培训活动,加强他们的团队合作精神、意志力精神等内容。

3.4创新军事教育方式。

改变传统的灌输式教育方式,构建一套创新性的军事教育管理体系,涉及内容有教育主体理念、教育内容只是、教育评价标准、教育管理机制、教育教学机制、教育科研机制等多方面,形成一套整体性的教育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7]熊杏林.军校本科学员不同学习阶段的思想心理规律及教育管理对策[j].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000(02):1-4.

[10]吴懿.军校任职教育学员管理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2.

中国国防论文篇八

迎着璀璨的阳光,伴着教官一声声的口令,我经历着鲁东大学的军训,接受着军训的磨练,军训的每一天是精彩而充实的。

我,我祖国奉献,为祖国撒鲜血。当我以后遇到学习中的种种问题的时候,想到他们我的身体充满的力量。故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青年。青年智则国智,青年富则国富,青年强则国强,青年独立则国独立,青年自由则国自由,青年进步则国进步,青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青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了我的意志品质,培养了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增强了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在队列训练时,教官言传身教,教得认真、细致,他们的军人风采和人格魅力确实让人佩服。服从命令乃是军人的天职,我对教官教的每一个姿势要领都认真领会,反复训练,做到队伍行列整齐划一,步调一致,一切行动听指挥,做到令行禁止。我和大家一起认真训练,不论多苦多累都没有丝毫退缩。班上有队友动作做得不到位的,我都能很好的帮助和指点,我由衷地感谢这次军训对我的磨砺。“智者积蓄着淳朴宽忍,信仰着桀骜不驯,所以选择坚强。”听了几堂国防教育课,我终于明白:战场已经再无前后方之分,战争的武器不再只是枪炮,作战人员也不再仅仅局限于军人。随着人类步入信息化时代,国家的每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未来战场的战士。信息化时代国防的范围不再仅仅局限于军事斗争领域,国防的“防”线也不再只是单纯的边防、海防。它已延伸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科技、信息领域,进入到电磁空间,触及到太空,渗透到每一个人的寻常生活之中。国防建设既是军队的事,更是全民的责任。在“化剑为犁”的时代还没有真正到来之前,我们只能强化国防意识,牢牢守住我们的民族生存之魂。

娃娃抓起,提高他们的国防观念。要做到这一点,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对他们进行军事训练。通过军事训练,对他们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人民军队的传统教育,激发他们的爱国主义热情,增强建设祖国、保卫祖国的责任感,从而推动全民国防教育的发展,弘扬中华民族崇勇尚武的传统美德,使全体公民都树立起居安思危、常备不懈、有备无患的国防观念坚强的意志、崇尚军事和武艺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阳刚之气、进取意识和自强活力的重要标志,也是国防人力资源成长的一种基本的精神环境动力。而我国青年的这种精神环境动力在不断减弱直接表现就是青年从军的职业理想在不断走低。

国防教育要搞扎实,就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面对国际形势的新变化,我们在进行国防教育时,必须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认真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指导新实践。比如,国防教育要紧紧抓住爱国主义这个主题不放,并要给爱国主义赋予新的时代内涵;要从大学生抓起,下功夫打牢国防教育的根基;要充分运用大众传媒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让国防观念植根于群众之中;要搞好法规建设,坚持走依法搞好国防教育的路子;要以扎实有效的活动为载体,把国防教育与经济建设、双拥共建和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结合起来等等。

作为当今高校大学生同样在国防上有着不可推卸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从来相辅相成,准备战争就是高校大学生的国防义务,而享受有着强大国防力量保卫的经济建设成果则是高校大学生的权利。随着时代的前进,今天的战争已经是科技和知识的较量,最终体现为人才的较量,而高校大学生就是高技术人才队伍的主体。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依法普及和加强国防素质教育,对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从而使贯彻执行国防素质教育成为全体高校大学生的共同责任,成为每一个高校大学生的自觉行动。也只有这样,国家建设才能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双丰收。

我呼吁每一个大学生,每一个中国人,每一个有中华民族血脉的国人,请正视自己,保持警惕,居安思危,自觉投身到提高全民国防意识的教育活动中来,自觉提高自身的国防意识!

军训是我大学的第一课,它让我感觉到作为新时代大学生,我的肩上有着一份很重的责任。我们得将来会影响祖国的发展。我会进我最大的努力学好自己的专业,尽早为国家出力。

作为鲁东大学的一员,我为我能进到鲁东自豪;将来鲁东会因为有我们而骄傲。

学院:电子与电气程班级:五班。

姓名:邢国栋。

中国国防论文篇九

(2011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目录。

前言。

一、安全形势。

二、国防政策。

三、人民解放军的现代化建设。

四、武装力量运用。

五、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

六、军事法制。

九、建立军事互信。

十、军控与裁军。

前言。

21世纪的头十年,国际社会在开放与合作中发展,在危机与变革中前行。共同分享发展机遇,共同应对各种挑战,已成为各国的广泛共识。同舟共济、互利共赢,是实现人类共同发展繁荣的必由之路。

中国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的前途命运与世界的前途命运更加密不可分。面对共同的机遇和挑战,中国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把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与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联系起来,把中国的发展与世界的发展联系起来,把中国的安全与世界的和平联系起来,努力以自身的和平发展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面向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将继续抓住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防御性国防政策,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

一、安全形势。

当前,国际形势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复杂变化。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社会信息化进程不可逆转,和平、发展、合作的时代潮流不可阻挡,但国际战略竞争和矛盾也在发展,全球性挑战更加突出,安全威胁的综合性、复杂性、多变性日益明显。

世界保持总体和平稳定的基本态势。国际社会携手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初显成效,各国抓紧调整发展战略和模式,全力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科技创新孕育新的突破,经济全球化有新的发展。国际力量对比出现新态势,新兴大国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世界多极化前景更加明朗。国际体系改革大势所趋,全球经济金融治理机制建设逐步推进,二十国集团作用增强,联合国等国际政治、安全体系改革成为关注焦点。国际关系深刻调整,国家间经济相互依存加深、共同挑战增多,沟通、协调、合作成为大国关系的主流。维护和平、制约战争的因素不断增长,人类的前途命运总体光明。

国际安全形势更加复杂。围绕国际秩序、综合国力、地缘政治等的国际战略竞争日趋激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传统大国与新兴大国矛盾不时显现,局部冲突和地区热点此起彼伏,一些国家因政治、经济、民族、宗教等矛盾引发的动荡频仍,天下仍不太平。导致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矛盾和结构性问题尚未解决,世界经济复苏的不稳定、不均衡性依然突出。恐怖主义、经济安全、气候变化、核扩散、信息安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跨国犯罪等全球性挑战对各国安全威胁明显增大。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问题交织,国内与国际安全问题互动,传统安全观念和机制难以有效应对当今世界的诸多安全威胁和挑战。

国际军事竞争依然激烈。主要国家加紧调整安全和军事战略,加快军事改革步伐,大力发展军事高新技术。一些大国制定外层空间、网络和极地战略,发展全球快速打击手段,加速反导系统建设,增强网络作战能力,抢占新的战略制高点。部分发展中国家保持强军势头,推进军队现代化。国际军控进程有所推进,但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形势错综复杂,维护和加强国际防扩散机制任重道远。

亚太地区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亚洲率先实现经济复苏,整体崛起态势进一步巩固。亚洲各国抓住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机遇,致力于促进经济发展和地区稳定,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意识增强;坚持多边主义和开放的地区主义,积极发展与域内外国家的双边多边合作,努力建设具有地区特色的经济与安全合作机制。上海合作组织在促进地区稳定和发展方面影响增强,东盟共同体建设逐步推进,中国与东盟、东盟与中日韩、中日韩等合作不断深化,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继续发展。

亚太地区安全的复杂性、多变性趋于明显。地区热点久拖不决,朝鲜半岛形势不时紧张,阿富汗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国家政局动荡。民族和宗教矛盾突出,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时有升温,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活动猖獗。亚太地区战略格局酝酿深刻调整,相关大国增加战略投入。美国强化亚太军事同盟体系,加大介入地区安全事务力度。

中国仍处在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安全环境总体有利。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积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综合国力迈上新台阶。加强同传统大国和新兴大国的协调合作,深化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和务实合作,拓展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互利合作,在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中发挥独特作用。中国政府制定并实施新形势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方针政策,促进台海局势保持和平稳定,两岸关系取得重大积极进展。两岸在反对“台独”、坚持“九二共识”基础上增进政治互信,开展对话协商,就全面实现两岸直接双向“三通”、推进经济金融合作等达成一系列协议。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符合两岸同胞的利益和愿望,也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欢迎。

中国面临的安全挑战更加多元和复杂。中国有辽阔的国土和海域,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维护国家安全任务繁重。“台独”分裂势力及其分裂活动仍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最大障碍和威胁。两岸关系发展还面临不少复杂因素的制约。“东突”、“藏独”分裂势力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维护国家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压力增大,恐怖主义的现实威胁存在,能源资源、金融、信息、自然灾害等非传统安全问题上升。来自外部的疑虑、干扰和牵制增加。美国违反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原则,继续向台湾出售武器,严重损害中美关系和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面对纷繁复杂的安全形势,中国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坚持综合安全、合作安全、共同安全的理念,奉行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全面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社会、信息等各领域安全,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营造和平稳定、平等互信、合作共赢的国际安全环境。

二、国防政策。

中国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依照宪法和法律,中国武装力量肩负对外抵抗侵略、保卫祖国,对内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神圣职责。建设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是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事业。

中国的发展道路、根本任务、对外政策和历史文化传统,决定中国必然实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中国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对内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外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中国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利用和平的国际环境发展自己,又通过自己的发展维护世界和平。中国坚定不移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发展友好合作。中国坚定不移地秉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以和为贵的和平理念,主张用非军事手段解决争端、慎重对待战争和战略上后发制人。不论现在还是将来,不论发展到什么程度,中国都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军事扩张。

两岸统一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必然。海峡两岸中国人有责任共同终结两岸敌对的历史,竭力避免再出现骨肉同胞兵戎相见。两岸应积极面向未来,努力创造条件,通过平等协商,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两岸关系发展进程中的新问题。两岸可以就在国家尚未统一的特殊情况下的政治关系展开务实探讨。可以适时就军事问题进行接触交流,探讨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问题,以利于共同采取进一步稳定台海局势、减轻军事安全顾虑的措施。两岸应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协商正式结束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

新时期中国国防的目标和任务,主要有以下内容: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维护国家在太空、电磁、网络空间的安全利益。反对和遏制“台独”,打击“东突”、“藏独”等分裂势力,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服从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和安全战略,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贯彻新时期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坚持独立自主和全民自卫原则,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加强国家战略能力建设。中国始终奉行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政策,坚持自卫防御的核战略,不与任何国家进行核军备竞赛。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国武装力量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人才、装备、技术、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有利条件,为地方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扶贫帮困和改善民生、生态环境建设贡献力量。科学组织非战争军事行动准备,针对面临的非传统安全威胁搞好战略预置,加强应急专业力量建设,提高遂行反恐维稳、应急救援、安全警戒任务的能力。坚决完成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重要任务,坚决打击敌对势力颠覆破坏活动,打击各种暴力恐怖活动。发扬拥政爱民光荣传统,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着眼2020年基本实现机械化并使信息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目标,坚持以机械化为基础,以信息化为主导,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成果,推进机械化信息化复合发展和有机融合。拓展和深化军事斗争准备,牵引和带动现代化建设整体发展。深化信息化条件下联合作战理论研究,推进高新技术武器装备建设,发展新型作战力量,着力构建信息化条件下联合作战体系。深入推进机械化条件下军事训练向信息化条件下军事训练转变,加紧实施人才战略工程,加大全面建设现代后勤力度,提高以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能力为核心的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能力,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实行军民融合式发展,建立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军队人才培养体系和军队保障体系。积极稳妥地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加强战略筹划和管理,努力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

——维护世界和平稳定。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主张用和平方式解决地区热点问题和国际争端,反对任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反对侵略扩张,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开展对外军事交往,发展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方的军事合作关系,推动建立公平有效的集体安全机制和军事互信机制。坚持开放、务实、合作的理念,深化国际安全合作,加强与主要国家和周边国家的战略协作和磋商,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军事交流与合作,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海上护航、国际反恐合作和救灾行动。支持按照公正、合理、全面、均衡的原则,实现有效裁军和军备控制,维护全球战略稳定。

三、人民解放军的现代化建设。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人民解放军的现代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已由过去单一军种发展成为诸军兵种合成、具有一定现代化水平并开始向信息化迈进的强大军队。近年来,人民解放军按照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相统一的原则加强军队全面建设,不断把中国特色军事变革推向前进。

军队现代化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确立了建设优良的现代化革命军队的总方针总任务。建设海军、空军以及其他技术兵种,发展机械化武器装备和用于自卫的核武器,建立正规化军事制度和院校教育体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在军队指挥、编制、训练、制度等方面实现一系列变革,开始由军队建设的初级阶段向掌握现代军事科学技术的高级阶段转变。

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人民解放军走上中国特色精兵之路。军队建设指导思想实行从临战状态向和平时期建设的战略性转变,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建设大局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以现代化为中心的军队建设。按照精兵、合成、高效的原则进行重大调整改革,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增强军队在现代战争条件下的自卫能力。

适应世界军事发展新趋势,人民解放军按照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全面建设部队。把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作为军队现代化发展的必由之路,实施科技强军战略,逐步实现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制定“三步走”发展战略,走以机械化为基础、以信息化为主导的跨越式发展道路。以军事斗争准备牵引现代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的防卫作战能力。

面对国家安全需求的新发展新变化,人民解放军在更高的起点上推进现代化。适应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要求,加强新型作战力量建设,加强以信息化为主导的机械化信息化复合发展,提高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实现火力、机动力、防护力、保障力和信息力整体提高。

陆军、海军、空军和第二炮兵建设。

陆军按照机动作战、立体攻防的战略要求,加大改革创新和建设力度,推进部队整体转型。加强新型作战力量建设,优化部队编成结构,强化信息化条件下军事训练,加快主战装备数字化升级改造、新型武器平台成建制换装,远程机动与综合突击能力显著增强。陆军机动作战部队包括18个集团军和部分独立合成作战师(旅)。集团军由师、旅编成,分别隶属于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南京、广州、成都7个军区。

陆军兵种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装甲兵加强数字化部队建设,加快摩托化部队改建机械化部队步伐,重型、轻型、两栖和空降突击作战体系不断完善。炮兵发展信息化程度较高的武器装备和新型弹药,形成战役战术全纵深火力打击体系,具备一定的侦察、控制、打击、评估一体的精确作战能力。防空兵加快发展新型雷达、指挥信息系统和中高空地空导弹,形成新型弹炮结合的火力拦截体系,具备较强的对空作战能力。陆军航空兵加快推进由支援保障型向主战突击型转变,进一步优化作战力量结构,根据任务需要实行模块化编组,改进武装、运输和勤务直升机性能,火力突击、战场投送和支援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工程兵加速建设平战结合、反应灵活、多能一体的新型作战保障力量,加强抢险救灾应急专业力量建设,综合作战保障能力和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能力进一步提高。防化兵积极推进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军兵种结合的核生化防护一体化建设,形成较强的全时空、全地域核生化防护保障能力。

海军按照近海防御的战略要求,注重提高综合作战力量现代化水平,增强战略威慑与反击能力,发展远海合作与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能力。突出正规系统的基础训练,加强复杂电磁环境下实战化训练,作战能力进一步提高。组织舰艇编队远海训练,建立非战争军事行动训练模式。按计划补充部分新型潜艇、护卫舰、飞机和大型保障舰船。加强综合保障基地建设,基本形成与兵力部署相一致、与武器装备发展相协调的岸基保障体系。加快海上后勤保障平台建设,大型万吨级制式医院船以及救护艇、救护直升机装备部队,进一步提高了海上保障能力。探索海上长时间执行任务的后勤保障方法。海军下辖北海、东海和南海3个舰队,舰队下辖舰队航空兵、保障基地、舰艇支队、水警区、航空兵师和陆战旅等部队。

空军按照攻防兼备的战略要求,有计划推进现代化转型建设。充实完善空军发展战略和人才发展战略,深化信息化条件下空军作战和转型问题研究。加强以空中进攻、防空反导、战略投送为重点的作战力量体系建设,健全完善领导指挥体系,建立信息化、网络化、基地化支援保障体系。深入开展复杂电磁环境下体系对抗训练,进行一系列带有战术背景的演习演练和战役集训。加强以首都为中心、边境沿海一线为重点的日常防空战备工作,组织完成国家重大活动空中安保及抢险救灾、国际救援、应急空运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陆续装备预警机、第三代作战飞机等先进武器装备。空军下辖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南京、广州、成都7个军区空军和1个空降兵军。军区空军下辖航空兵师、地空导弹师(旅、团)、高炮旅(团)、雷达旅(团)、电子对抗团(营)等,航空兵师下辖航空兵团和驻地场站。

第二炮兵按照精干有效的原则,推进部队现代化建设,提高快速反应、有效突防、精确打击、综合毁伤和生存防护能力,战略威慑和防卫作战能力逐步提高。构建具有战略导弹部队特色的军事训练体系,完善基地训练、模拟训练、网络训练条件,开展跨区驻训演练,深化复杂电磁环境下对抗性训练。建成多个重点学科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基础教学实验室,成功研制导弹自动化测试系统、战役战术指挥控制系统、战略导弹训练模拟系统、作战阵地人员生存保障系统。加强安全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安全制度,确保导弹武器装备、作战阵地等重点要害部位安全,在核武器管理方面始终保持良好安全记录。经过多年建设发展,第二炮兵已经成为一支核常兼备的战略力量。

加快信息化建设。

人民解放军紧紧围绕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战略目标,整体设计,分步实施,努力解决制约体系作战能力形成和提高的突出问题,部队信息化条件下作战能力明显提升。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国防通信光纤总里程与十几年前相比大幅增长,建成以光纤通信为主,以卫星、短波通信为辅的新一代信息传输网络。

侦察情报、指挥控制和战场环境信息系统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后勤和装备保障业务信息系统得到推广应用。指挥控制系统与作战力量和保障系统初步实现互联互通,命令传输、情报分发和指挥引导更加快捷高效。

信息化建设的战略筹划和领导管理得到加强,法规标准和政策制度进一步完善。采取业务集训、远程教学等多种形式,普及信息化知识,开展技能培训。联合作战指挥人才、信息化建设管理人才、信息技术专业人才、新装备操作和维护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适应信息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群体逐步扩大。

构建联合作战体系。

人民解放军坚持把联合作战体系建设作为军队现代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的重点内容,提高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

深化作战理论研究。发布施行新一代联合战役、联合作战指挥条令及相关保障条令,编写一系列联合战役学科理论专著和训练教材,基本形成联合作战理论体系和联合战役训练方法体系。

加强作战力量建设。适应军队信息化建设需要,改革完善领导指挥体制,调整优化作战力量编成结构,充实新型作战力量和保障力量,突出陆上群队、海上编队和空中编队建设,积极推进军兵种建设转型,逐步提高模块化编组和合成化使用水平,努力构建精干、联合、多能、高效的作战力量体系。

完善作战指挥体系。按照权威、精干、灵便、高效的要求,加快构建体系健全、编成合理,平战一体、三军联合,机制完善、顺畅高效的联合作战指挥体系。

提高综合保障能力。按照体系保障、精确保障和集约保障的要求,加强综合作战与保障基地建设,优化战场布局,完善指挥控制、侦察情报、通信、测绘导航、气象水文阵地工程和后方仓库、军事交通、装备修理设施,初步形成适应武器装备发展、满足部队遂行攻防作战任务需要的战场支援保障能力。健全联合保障机制,提高综合保障信息化水平,基本建成战略战役战术保障相衔接的综合支援保障体系。

推进军事训练转变。

人民解放军坚持把军事训练作为生成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的基本途径,全面深化训练改革,积极推进机械化条件下军事训练向信息化条件下军事训练转变。

改革军事训练内容。按照新一代《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组织实施训练,加强首长机关指挥训练,强化指挥信息系统和信息化武器装备操作训练,突出信息化知识学习。加强使命课题训练,推进维护海洋、太空和电磁空间安全的研究与训练,有针对性地开展非战争军事行动训练。研究电子对抗装备技术性能和战术运用特点,加强抗干扰训练、电子对抗训练,开展复杂电磁环境下作战行动演练。

创新军事训练方式方法。坚持以上带下,以战略训练统领战役训练,以联合战役训练引领军种战役训练,以战役指挥训练带动部队训练,促进各层次训练有机衔接。依托指挥信息系统,进行各类作战单元合成训练、各种作战要素集成训练和全系统全要素联合训练。深化编组联训、对抗性训练,突出复杂电磁环境、复杂陌生地形、复杂气候条件下训练,开展战役级首长机关带建制师(旅)跨区演习,加大训练考核评估力度,按实战要求、战时编组和作战流程组织训练。

改进军事训练手段。加紧建设适应联合训练需要的大型综合训练基地,加快合同战术训练基地以复杂电磁环境建设为重点的信息化改造,发展模拟训练器材和系统,完善军事训练信息网络。

深化训练管理改革。优化训练领导管理体制,完善训练法规,落实训练责任制。改革训练考评,细化单位和个人训练标准,加强量化分析评估,推动军事训练全过程全要素精细管理。

创新政治工作。

人民解放军以创新精神推动政治工作,使政治工作适应新形势、实现新发展。2010年8月新修订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明确提出,军队政治工作必须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确保军队始终成为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确保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确保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

全军紧贴时代发展、紧贴使命任务、紧贴官兵实际,改进和创新政治工作,增强政治工作的科学性。通过思想教育、舆论引导、文化熏陶等方式,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研究新形势给部队建设带来的新情况和给官兵思想带来的新变化,提高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建成联通全军部队和院校的政治工作网,为边海防部队配发数字电影播放设备,实现宣传教育网络化和信息传递实时化。

2009年3月印发的《关于加强非战争军事行动政治工作意见》,要求准确把握非战争军事行动中政治工作特点规律,紧贴任务实际开展工作,拓展政治工作的服务保障领域和功能。2009年10月印发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军队心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开展心理测评、心理训练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心理服务工作,规定5年内旅团级部队至少有1名专职心理医生,连级分队有3名以上心理骨干。

实施人才战略工程。

人民解放军深入推进人才战略工程,努力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坚持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根本,以加快推进能力转型为主线,以联合作战指挥人才、信息化建设管理人才、信息技术专业人才、新装备操作和维护人才培养为重点,深入推进指挥军官、参谋、科学家、技术专家和士官队伍建设。

深化干部政策制度调整改革。2009年1月发布的《军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要求进一步扩大民主、规范程序、强化监督,提高选人用人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信度。印发参谋军官、专业技术军官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和通用考核评价标准,制定专业技术人才政策制度调整改革总体方案。

突出联合作战指挥人才和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编印联合作战基础知识读本,开办全军联合作战知识讲座。评选表彰优秀指挥军官和参谋人才,对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参谋和营连主官进行重点培养。着眼培养联合作战指挥人才,改革军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发布施行《军队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工程实施办法》,每两年选拔200名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拔尖人才培养对象进行重点培养,着重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改进士官选拔培养制度。增加高技术专业士官编制,实行专业技术士官任职技能资格制度,建立选取高级士官专家评议制度,完善士官培训和管理体系。

全面建设现代后勤。

人民解放军整体推进全面建设现代后勤,加快保障体制一体化、保障方式社会化、保障手段信息化和后勤管理科学化步伐,提高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后勤保障能力。

深化后勤各项改革。以调整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益为重点,完善济南战区大联勤运行机制。继续推进生活保障社会化,分步实施通用物资储备、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等其他保障社会化。加快现有后勤装备升级改造、新一代后勤装备发展论证和关键技术预研,推广军人保障卡系统,展开以战略后勤仓库、战储物资包装和军交运输动态监控为重点的军事物流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清理后勤规章制度,完善集供应、消耗、管理于一体的标准制度体系,加大重大建设和改革项目等审计监督力度,推进财经管理、物资采购、医疗、住房、保险等政策制度改革。

严密组织重大行动后勤保障。精心组织新中国成立60周年国庆阅兵后勤保障,在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护航、中外联合军演、上海世博会安保、国内外救援等行动中做到保障有力。为部队参加青海玉树抗震救灾和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救援等行动实施强有力的后勤保障。

提高部队供应保障水平。调整公务事业费、地区性补贴、基层岗位津贴和专业岗位津贴等标准,颁布执行新的食物定量标准和营房标准。扩大军队医疗合理用药目录品种,落实官兵疗养待遇,强化心理卫生服务。完成基层后勤综合配套整治三年规划,有效解决旅团部队、边海防部队和小散远直单位用水、取暖、主副食供应等急难问题。2009年底,圆满完成07式军服换装任务。

加强高新技术武器装备建设。

人民解放军加快高新技术装备发展,加强现有装备改造和管理,推进武器装备机械化信息化复合发展。

改善武器装备质量结构。基本建成以第二代为主体、第三代为骨干的武器装备体系,陆军形成以直升机、装甲突击车辆、防空和压制武器为骨干的陆上作战装备体系,海军形成以新型潜艇、水面舰艇和对海攻击飞机为骨干的海上作战装备体系,空军形成以新型作战飞机、地空导弹武器系统为骨干的制空作战装备体系,第二炮兵形成以中远程地地导弹为骨干的地地导弹装备体系。

提升装备管理水平和维修保障能力。推广现代管理手段,提高装备管理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发挥院校、科研院所和生产厂家的作用,加强新型装备人才培养。协调军工科研生产单位加强高技术装备维修保障力量,构建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体系,形成具备多功能检测、机动抢救抢修、远程技术支援的装备综合维修能力。近年来的抢险救灾、反恐演练和一系列实兵实装训练演习活动,检验了武器装备建设和管理成果,标志着远程跨区机动、远海区域护航和复杂战场环境下的装备保障能力得到明显增强。

谋划武器装备长远发展。科学把握信息技术融合性、系统性、集成性和一体化的特点规律,推进武器平台与综合电子信息系统装备的有机融合、复合发展。利用先进成熟技术和设备,有选择、有重点、成建制开展现有装备系列化集成改造和综合性能提升,提高武器装备建设效益。

四、武装力量运用。

中国武装力量适应时代发展和安全形势变化,积极应对多种安全威胁,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提供力量支撑,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保卫边防、海防、空防安全。

中国边海防实行军地分工负责的防卫管理体制。军队主要负责边境、沿海和海上防卫警戒,防范、制止和打击外来入侵、蚕食、挑衅以及越界破坏等活动;公安边防部队主要负责边境沿海地区和海上治安管理及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防范、打击边境沿海地区偷渡、贩毒、走私等违法犯罪,组织参与边境沿海地区的反恐怖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海监、渔政、海事、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负责相应的维权执法和管理任务。国家设立边海防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协调全国边海防工作。各军区和沿边沿海省、市、县三级均设立边海防委员会,统一协调本辖区的边海防工作。

近年来,人民解放军边海防部队按照强边固防、睦邻友好、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要求,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与邻国签订的协定协议,坚持搞好战备执勤,严密防范各类入侵、蚕食和越境渗透破坏活动,及时制止违反边海防政策法规和改变国界线现状的行为,有效维护边境沿海地区和管辖海域的安全稳定。公安边防部队扎实开展边境防控、反恐维稳斗争,加强口岸检查和海上管控,严厉打击偷渡、贩毒、走私等犯罪。2009年以来共破获各类案件3.7万起,缴获非法枪支3845支。

国家坚持把军警民联防联管联建作为保卫边海防、建设边海疆的有力保证。近年来,不断完善以军队为主体、各涉边涉海队伍协同配合、边境沿海地区民兵预备役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力量体系,推进以指挥信息系统为重点、以信息基础设施为支撑的边海防信息化建设,加强边海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管边控海能力水平,促进了沿边沿海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空防安全是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解放军空军是保卫国家空防安全的主体力量,陆军、海军和武警部队按照中央军委的指示担负部分空防任务。空军根据中央军委意图对担负防空任务的各种防空力量实施统一指挥。国家空防体系常年处于戒备状态,掌握空中动态,维护空中飞行秩序,组织空中战斗巡逻,处置空中突发情况,坚决捍卫国家领空主权,确保国家空中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

中国武装力量依照法律规定参加维护社会秩序行动,主要是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公安力量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武警部队是国家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2009年以来,参与处置劫持人质事件等严重暴力犯罪事件24起,参加捕歼行动201起,圆满完成国庆60周年、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期间安保任务。

2010年11月,中央军委批准发布《军队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规定》,对军队参加维护社会稳定及处置其他各类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力量使用、综合保障和军地协调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参加国家建设和抢险救灾。

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和参加抢险救灾,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中国武装力量的重要任务。

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积极做好以参加和支援西部大开发为重点的支援国家建设工作。两年来,共投入劳动日1600多万个,出动机械车辆130万台次,参加交通、水电、通信、能源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600多项。建立农村扶贫联系点3500多个,援建节水灌溉、人畜饮水、道路、水电等小型公共工程8000多个。驻西部地区部队植树1100万株,成片造林、飞播造林和绿化荒山荒滩320万亩。军队医疗卫生系统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县级医院130所,共派出医疗队351批次,捐赠仪器设备110台件。在四川、陕西、甘肃地震灾区捐资援建8所学校和1所康复中心。

中国武装力量是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2009年1月,中国组建以军队力量为主体的抗洪抢险应急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核生化应急救援队、空中紧急运输服务队、交通应急抢险队、海上应急搜救队、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医疗防疫救援队等8支国家级应急专业力量,兵力规模5万人。2009年7月,武警水电、交通部队3.1万人被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各军区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省级应急专业力量。

近两年,军队和武警部队共计出动兵力184.5万人次,各型车辆(机械)79万台次、飞机和直升机181架次,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643万人次,多次参加抗洪、抗震、抗旱、抗台风和森林扑火等抢险救灾行动,共抢救转移群众174.2万人次,抢运物资30.3万吨,疏通河道3742公里,打井4443眼,加固堤坝728公里,运送生活用水50.4万吨。

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支持并积极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了积极贡献。

199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向联合国中东维和任务区派遣5名军事观察员,首次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1992年,向联合国柬埔寨维和任务区派出400人的工程兵大队,首次派遣成建制部队。2001年,成立国防部维和事务办公室。2002年,加入联合国一级维和待命安排机制。2009年,组建国防部维和中心。截至2010年12月,共参加19项联合国维和行动,累计派出维和官兵17390人次,9名维和官兵在执行任务中牺牲。

中国维和部队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优良作风,以高度负责的职业精神投入工作,新建、修复道路8700多公里、桥梁270座,排除地雷和各类未爆物8900多枚,运送物资60多万吨,运输总里程930多万公里,接诊病人7.9万人次,圆满完成联合国赋予的各类维和任务。

截至2010年1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有1955名官兵在9个联合国任务区遂行维和任务,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派遣维和人员最多的国家。其中,军事观察员和参谋军官94人;赴联合国刚果(金)稳定特派团工兵分队175人,医疗分队43人;赴联合国利比里亚特派团工兵分队275人,运输分队240人,医疗分队43人;赴联合国黎巴嫩临时部队工兵分队275人,医疗分队60人;赴联合国苏丹特派团工兵分队275人,运输分队100人,医疗分队60人;赴联合国/非盟达尔富尔混合行动工兵分队315人。

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护航。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中国政府于2008年12月26日派遣海军舰艇编队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实施护航。主要任务是保护中国航经亚丁湾、索马里海域的船舶、人员安全,保护世界粮食计划署等国际组织运送人道主义物资船舶的安全,并尽可能为航经该海域的外国船舶提供安全掩护。截至2010年12月,海军已派出7批18艘次舰艇、16架直升机、490名特战队员执行护航任务。中国海军护航行动主要采取伴随护航、区域巡逻和随船护卫等方式,先后为3139艘中外船舶提供安全保护,其中解救被海盗袭击船舶29艘、接护船舶9艘。

中国对加强护航国际合作持积极、开放的态度。中国海军护航编队与有关国家和组织建立互通共享情报信息的常态化机制,与欧盟、多国海上力量、北约、俄罗斯、韩国、荷兰、日本等护航舰艇进行指挥官登舰互访24次,与俄罗斯开展联合护航行动,与韩国护航舰艇进行海上联合演练,与荷兰开展互派军官驻舰考察活动。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索马里海盗问题联络小组会议以及“信息共享与防止冲突”护航合作国际会议等国际机制。

中外联演联训。

人民解放军与外国军队的联合演习和联合训练,坚持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方的方针和战略互惠、平等参与、对等实施的原则。截至2010年12月,人民解放军已与外国军队举行44次联演联训,对促进互信合作、借鉴有益经验和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联合反恐军事演习呈现机制化发展。2002年,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举行首次中外实兵联合反恐军事演习。2003年,与上合组织成员国共同举行首次中外多边联合反恐军事演习。2006年,与塔吉克斯坦举行联合反恐军事演习。2005年、2007年、2009年、2010年,与俄罗斯等上合组织成员国举行“和平使命”系列联合反恐军事演习。

海上联合演练实现常态化。2003年,中国与巴基斯坦举行首次中外海上搜救演练。结合中外海军舰艇互访等活动,迄今已与印度、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泰国、美国、俄罗斯、日本、新西兰、越南等国海军举行搜救、通信、编队、潜水、护航等课目的双边多边海上演练。2007年、2009年,中国海军舰艇先后参加由巴基斯坦海军主办的海上多边联合军事演习。2007年,中国海军舰艇赴新加坡参加西太平洋海军论坛海上联合军事演习。2010年,与泰国举行首次中外海军陆战队联合训练。

陆上联合训练广泛开展。2007年,与泰国举行首次中外陆军联合训练。近年来,与巴基斯坦、印度、新加坡、蒙古、罗马尼亚、泰国等国举行反恐、安保、维和、山地作战、两栖作战等课目的联合训练,探索实施混合编组、共同施训的新模式。2009年,首次派遣卫勤分队远赴非洲与加蓬举行卫勤联合行动,开展医疗培训和救援演习,为当地民众提供医疗救助。2010年,派遣医疗队赴秘鲁举行人道主义医疗救援联合作业,共同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演练,提高应对紧急人道主义危机的能力。

国际灾难救援。

参加政府组织的国际灾难救援行动,履行国际人道主义义务,是中国武装力量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中国武装力量积极协助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向受灾国提供救援物资,派出专业力量参加国际灾难救援行动。

自2002年向阿富汗提供救援物资以来,人民解放军已28次执行国际紧急人道主义援助任务,共向22个受灾国提供总价值超过9.5亿元人民币的帐篷、毛毯、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发电机等救援物资。2001年,由北京军区工兵团官兵、武警总医院医护人员和中国地震局专家组成的中国国际救援队,开始参与国际灾难紧急救援行动,迄今已8次赴受灾国执行救援任务。2010年1月,中国国际救援队和人民解放军医疗防疫救护队赴海地参与地震救援,执行人员搜救、紧急救护、卫生防疫等任务,累计救治当地伤病员6500人次。2010年9月,中国国际救援队和人民解放军医疗救援队、直升机救援队赴巴基斯坦执行人道主义救援任务,累计救治当地伤病员3.4万人次,直升机投送物资60吨。

中国武装力量积极参与国际救灾交流合作,密切与有关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的沟通协调,推动地区救灾机制建设和人员培训。与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军队举行人道主义救援与减灾研讨作业,举办东盟地区论坛武装部队参与国际救灾法律规程建设研讨会,举行东盟与中日韩武装部队国际救灾研讨会。

五、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

中国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加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提高国防动员能力,增强国防实力。

国防动员组织领导体制。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国务院、中央军委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时,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同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贯彻和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国防动员工作,按照职责落实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

国家、军区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均设立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主任、副主任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兼任,委员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军队各总部有关领导组成。主要任务是贯彻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组织实施国家国防动员工作;协调国防动员工作中经济与军事、军队与政府、人力与物力之间的关系。各军区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国防动员委员会设有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目前,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设有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和国防教育等办事机构,军区和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设立相应办事机构。

201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规范了国防动员平时准备和战时实施的基本内容,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在国防动员活动中的义务、权利,完善了国防动员的基本制度。

国防动员能力建设。

中国加强国防动员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近年来,国家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把国防动员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之中,快速动员、平战转换、持续保障、综合防护能力逐步提升。

人民武装动员建设取得新进展。完善战时部队动员计划和保障计划,落实现役部队预编满员工作,加强预备役部队建设。民兵依据战时可能担负的任务,结合完成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需要,加强快速动员机制建设。2010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对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备役军官征召的权限、程序和方式作出新规定。

国民经济动员建设稳步推进。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注重兼顾国防要求,重要技术与产品军民兼容程度不断提高。初步确立以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为依托、以重要产品和技术为纽带的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建设布局。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技术产品的潜力调查取得重要进展,进一步优化了立足国防需要、服务经济建设、应急应战相结合的战略物资储备结构。

人民防空建设步伐加快。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扎实做好信息化条件下防空袭斗争准备。完善军政联席会议和军地联合办公制度,优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防机构设置,推行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按照联合防空、区域防空的要求,抓好各级人防指挥所建设。完善人防系统防灾功能,健全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研究确定重要经济防护目标,制订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促进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各省区市广泛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普及防空防灾知识、自救互救技能和应急疏散方法。

国防交通动员建设扎实有序。将交通战备建设融入国家交通体系建设中,提高战略通道保障能力、战略投送保障能力和交通抢运抢修能力。重点推进一批军民融合发展项目,带动和促进国防交通战备工作整体水平提升。依托相关行业成建制、成系统组建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在战略通道沿线加强保交护路队伍建设。编制修订交通重点目标保障方案和部队战备输送保障方案,努力实现军运设施与国家交通运输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预备役部队建设。

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预备役官兵为基础,按照军队统一的体制编制组成的武装力量,实行军队与地方党委、政府双重领导制度。预备役部队各级军政主官、部门主要领导、部分机关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由现役军人担任。预备役军官主要从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地方干部、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中选配。预备役士兵主要从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经过训练的基干民兵和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人员中选编。

近年来,预备役部队各项建设和改革不断取得新的进步。完善地域编组形式,探索依托高新技术行业成系统成建制对口编组,以及人员与装备结合编组、联片编组和跨地域抽组等多种编组形式。根据战时可能承担的任务,修订完善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加强与现役部队挂钩训练、联合训练,开展基地化、模拟化、网络化训练。预备役官兵每年一般进行240小时的军政训练。预备役部队建设围绕平时能应急、战时能应战的目标,加快推进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由直接参与作战向支援保障作战为主转变、由补充一般兵员向补充技术兵员为主转变,努力成为现役部队的得力助手和国防后备力量的拳头。

民兵建设。

民兵是中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解放军的后备力量。近年来,民兵建设深化调整改革,在结构布局调整、训练改革和装备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全国现有基干民兵800万。

重点加强边海防作战队伍、军兵种勤务保障队伍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大由农村向城镇和重要交通沿线、由一般地区向主要方向和重点地区、由传统行业向高新技术行业拓展力度,民兵结构布局更趋合理。按照新一代《民兵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要求,推进军事训练改革,开展与现役部队联训联演,加强各级民兵训练基地配套建设,抓好重点分队训练,民兵急时应急、战时应战能力明显增强。加强防空作战与应急维稳装备建设,配发新型防空武器装备,对现有武器进行技术升级改造,武器装备完好率、配套率显著提高。

民兵积极参加反恐维稳、抢险救灾、护边控边、治安联防等行动,在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中发挥了独特优势。每年组织9万多民兵参加守护桥梁、隧道和铁路线,20多万民兵参加军警民联防巡逻,90多万民兵参与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近200万民兵参加城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军事法制。

中国武装力量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依法治军方针,加强军事法制建设,保障和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沿着法制化轨道前进。

军事法规体系建设。

制定和修改一批重要军事法律法规。两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批准发布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央军委发布施行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和新一代司令部工作条例。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发布施行新修订的《军队基层建设纲要》,总政治部发布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思想政治教育大纲》。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公布施行《军服管理条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及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和武警部队发布施行一批军事规章。截至2010年12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国防和军事方面的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7件,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军事行政法规97件,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224件,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和武警部队制定的军事规章3000多件。

开展军事法律法规规章清理汇编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2008年中央军委法制机构组织各总部、军兵种和武警部队法制工作部门开展了国防、军事方面法律清理工作。2009年,组织开展第五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清理汇编工作,共清理2008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军事法规(含规范性文件)921件、军事规章(含规范性文件)7984件,废止军事法规(含规范性文件)65件、军事规章(含规范性文件)1214件。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规汇编(2004—2008)》、《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规章汇编(2004—2008)》、《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事规章汇编(2004—2008)》。

法律法规实施。

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坚持依法用兵、依法行动。参加抢险救灾的部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维稳处突任务的武警部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等法律法规。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和开展海上训练的海军舰艇编队,严格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条约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参加中外联合军演的部队,坚持在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法律框架内行动,依法解决演习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共同条令,把学习新共同条令纳入教育训练、各类培训和检查考核之中。按照条令条例指导和开展工作,全面规范部队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大条令执行力度,健全警备督察机制,查处和纠正违纪现象。落实安全法规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机制,进行安全教育训练。

两年来,军队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军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及征兵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征兵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军队的军事训练、装备采购、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军事司法。

坚持和加强党对军队政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军事司法工作体系。2007年,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政法工作的意见》,规定团级以上单位成立政法委员会。2008年,总政治部制定《军队各级政法委员会工作规则》。

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重在建设的方针,加强预防犯罪综合治理。2009年,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和《关于纪律检查部门、军事检察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军队各级保卫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在依法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决维护司法公正。

按照国家司法改革的总体部署,推进军事司法制度改革。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制定《解放军军事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探索民事审判工作,健全诉讼与非诉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制定《军事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提高申诉复查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总政治部制定《关于下级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军事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通知》,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推进军队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程序改革。

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

军队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队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需要,及时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保障。为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赴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护航、参加重大中外联合演习的部队配备法律顾问。组织多批法律服务小分队帮助执行反恐维稳任务的部队处理法律问题,为部队编印相关法律手册。

中国国防论文篇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统一计划、集中指挥、迅速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组织国防运输。

承担国防运输任务的公民和组织应当优先安排国防运输任务。

第三十六条国家以大中型运输企业为主要依托,组织建设战略投送支援力量,增强战略投送能力,为快速组织远距离、大规模国防运输提供有效支持。

承担战略投送支援任务的企业负责编组人员和装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实施预案,进行必要的训练、演练,提高执行战略投送任务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国防运输供应、装卸等保障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防运输的需要提供饮食饮水供应、装卸作业、医疗救护、通行与休整、安全警卫等方面的必要的服务或者保障。

第三十八条国家驻外机构和我国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及其境外机构,应当为我国实施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的船舶、飞机、车辆和人员的补给、休整提供协助。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企业为海外军事行动提供协助所需的人员和运输工具、货物等的出境入境提供相关便利。

第三十九条公民和组织完成国防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规定。

第四十条军队根据需要,可以在相关交通企业或者交通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派驻军事代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国防运输和交通保障任务。

军事代表驻在单位和驻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军事代表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军事代表的派驻和工作职责,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制定国防交通保障方案,明确重点交通目标、线路以及保障原则、任务、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交通工程设施抢修、抢建和运载工具抢修,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十三条国防交通保障方案确定的重点交通目标的管理单位和预定承担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编制重点交通目标保障预案,并做好相关准备。

第四十四条重点交通目标的管理单位和预定承担保障任务的单位,在重点交通目标受到破坏威胁时,应当立即启动保障预案,做好相应准备;在重点交通目标遭受破坏时,应当按照任务分工,迅速组织实施工程加固和抢修、抢建,尽快恢复交通。

与国防运输有关的其他交通工程设施遭到破坏的,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按照管理关系向上级报告,同时组织修复。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确定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的土地。

第四十六条重点交通目标的对空、对海防御,由军队有关部门纳入对空、对海防御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重点交通目标的地面防卫,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重点交通目标的工程技术防护,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其管理单位和保障单位实施。

重点交通目标以外的其他交通设施的防护,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因重大军事行动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以及与国防相关的保密物资、危险品运输等特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相关地区的陆域、水域、空域采取必要的交通管理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有关军事机关应当给予协助。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训练、演练。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由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建。

参加训练、演练的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参照民兵参加军事训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执行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抢修、抢建、防护和民用运载工具抢修以及人员物资抢运等任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调配。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车辆、船舶和其他机动设备,执行任务时按照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可以优先通行。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承担国防交通保障任务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十一条国家建立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制度,保证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的需要。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应当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储备的物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品种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储存管理单位,监督检查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管理工作。

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储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储备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更新,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不得挪用、损坏和丢失储备物资。

第五十三条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执行交通防护和抢修、抢建任务,或者组织重大军事演习,抢险救灾以及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训练、演练等需要的,可以调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

调用中央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调用地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储存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物资调用指令,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

第五十四条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因产品技术升级、更新换代或者主要技术性能低于使用维护要求,丧失储备价值的,可以改变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

中央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需要改变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技术鉴定并审核后,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地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需要改变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技术鉴定并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中央和地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改变用途或者报废获得的收益,应当上缴本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

(二)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运输任务的;。

(三)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重点交通目标抢修、抢建任务的;。

(四)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交通储备物资调用命令的;。

(五)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

(六)擅自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管、维护国防交通储备物资,造成损坏、丢失的。

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有关军事机关以及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交通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国防交通经费、物资的;。

(三)泄露在国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四)在国防交通工作中侵害公民或者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法所称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是指国家为国防目的修建的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国防交通专用的指挥、检修、装卸、仓储等工程设施。

本法所称国防运输,是指政府和军队为国防目的运用军民交通运输资源,运送人员、装备、物资的活动。军队运用自身资源进行的运输活动,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与国防交通密切相关的信息设施、设备和专业保障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活动,适用本法。

国家对信息动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国防论文篇十一

空军是一个国家军事力量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承担着保卫国家领空与海上权益的重要职责。在中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中国空军的战斗力得到了显著提升。然而,在面对现代化空中威胁时,中国空军的防卫心得和体会仍然需要不断总结和提升。本文将探讨空中国防心得体会,以期为中国空军的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首先,中国空军需要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和准备。要意识到,作为国家的钢铁长城,中国空军承载着战胜任何外来威胁的重任。因此,空军军人必须时刻保持战斗状态,始终保持高昂的斗志和最佳的身体状态。要通过持续的训练和演习,提高空军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反应速度,保持在任何时候都能够迅速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能力。

其次,中国空军需要强化多层次、多领域的防空体系。面对现代化的空中威胁,单一的防空手段显然无法胜任。中国空军应该发展各类防空武器装备,打造覆盖面广、攻防结合的综合防空系统。同时,还应加强与其他军种和相关部门的协同作战,建立完善的联合指挥体系,提升对各种武器系统的防御能力。只有通过多层次、多领域的全方位防空体系,才能有效保障国家领土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中国空军需要加强情报收集和信息战能力。在现代战争中,信息的获取和利用已经变得至关重要。中国空军应该加大对空中威胁情报的收集和分析,及时了解敌情,研判敌意,以便于做出科学的决策和应对措施。同时,空军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信息战能力,能够对敌方的通信系统、雷达系统进行干扰和破坏。只有掌握了丰富的情报和信息战技巧,才能够从容应对各类空中威胁。

第四,中国空军需要拓展国际合作,提升对外交流与互动的水平。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国家之间的安全关系已经日益紧密,不再是单独一方的问题。中国空军应该通过开展军事演习、教育培训等形式,与其他国家的空军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系,开展深入的交流合作。这不仅有助于增进相互的了解和信任,还可以共同应对各种挑战和威胁,实现共同安全的目标。

最后,中国空军需要注重人才培养和航空科技创新。作为现代化空军的核心,中国空军必须加强对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空军的建设和发展中。同时,要重视航空科技的创新,加大对军事航空科技的研发投入,提高装备水平和战斗力。只有凭借高素质的军人和先进的装备,中国空军才能在现代空中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综上所述,空中国防心得体会离不开高度警惕和准备、强化多层次、多领域的防空体系、加强情报收集和信息战能力、拓展国际合作和提升人才培养和航空科技创新等要素。通过不断总结和提升,中国空军必将在国家的安全和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中国国防论文篇十二

爱国主义教育是国防教育的永恒问题,国防教育的核心就是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的内容是爱国主义教育最生动的话题。我们应该牢记无数先烈们为了中华民族的解放,不惜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邱少云、江姐、董存瑞等先烈的名字将永远刻在中国历史的丰碑上,二万五千里长征,更让世人见证了中国人民坚韧不拔、不屈不挠的精神,这是历史留给我们的一笔宝贵财富,激励着我们牢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学习国防教育心得体会增强国防意识。

我们青年现在的主要任务是学好科学文化知识,增强国防观念,有了丰富的知识,我们才能制造出世界上一流的武器装备,才能令垂涎中国的列强望而却步。在和平年代虽然没有真枪实弹的锻炼机会,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近距离感受战争,比如在革命纪念馆有一些模拟战场,通过高科技声、光、电再现战争场景,给人身临其境的感觉,让人震撼不已。

每一个学生都应实行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的原则,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假期里经常参加一些军训之类的活动,锻炼好自己的身体,在艰苦的条件下勇于磨练自己的意志,拥有野外生存的能力,如果有机会的话,能到部队上亲自感受一下绿色国防的魅力,高校国防教育心得体会让你会更加有一种使命感好、责任感、自豪感。你一定会特别向往军营生活,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选择军营,关注国防是你无怨无悔的选择。军装很美,它不只是一种服饰,它更是一种责任、一种荣誉。哪里有困难,哪里就有人民子弟兵的身影,每一次抢险救灾,他们都冲在了最前面,虽然满是艰险,却是把生的希望留给别人,在每一次战胜困难时,看到同胞们感激的笑脸,那是最奢侈的回报啊!

孙子说:“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来说,最根本,最长远的利益是安全利益。没有强大的国防,没有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一切都无从谈起。事实证明,一个国家如果忽视国防建设,居安忘战,马放南山,就难以避免战争的灾祸。

回顾我国近代,清政府妄生尊大,军备废弛,出国留学经不起帝国主义坚船利炮的轰击。备受欺凌,饱尝了“亡国奴不如丧家犬”的苦难。这个教训值得我们深思。由此可见,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强的国防做后盾,就不能确保国家的安全稳定和领土完整;如果平时不注重加强国防建设,战时就要吃大亏,倒大霉。仗可百年不打,国不可一日无防。养兵千日,用兵一时。敌人打到家门口,等刺刀架在脖子上,再想起加强国防建设,为之晚矣。

当今世界还很不太平,战争危险还依然存在,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更加明显,恐怖活动十分猖獗,局部战争连绵不断,特别是美国退出“反导条约”,巴以对抗升级,给世界又带来了新的不稳定因素。从国内形势看,不法分子气焰嚣张,势力活动不止,和平统一面临严峻挑战。在这样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战争依然会发生。

“生于忧患,死于安逸。”我们要切实做到警钟长鸣,居安思危。要懂得,只有常备不懈,才能长治久安;平时注重加强武装工作,增强国防实力,才能在关键时刻赢得胜利。因而我们需要增强国防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入细致,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努力实现军队和国防建设跨越式发展,为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

中国国防论文篇十三

中央军委委员、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部长赵克石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迅猛发展以及军队建设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国防交通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包括利益引导机制不够完善,公民和组织参与国防交通工作的权利义务调整方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国防交通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此,草案积极面向和适应市场,建立利益引导机制,使国防建设同经济建设更好地兼容、共生、双赢。

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

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在土地使用、城乡规划、财政、税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民用运载工具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有关部门应当对民用运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顺利实施予以支持和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在服务采购、运营范围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承担国防交通保障任务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延伸阅读:

国防交通,是指根据国防需要,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和邮电通信等交通运输行业及与交通运输关系密切的其他领域,组织进行的建设、管理和资源使用等活动。由于国防交通工作具有军地互涉、行业交叉、纵横全国、立体结合的鲜明特点,可谓“茫茫九派流中国,沉沉一线穿南北”,因此,不论是从涉及主体的多元性还是运行机制的协调性而言,都对立法保障有着极为强烈的需求。

新形势下,我国交通事业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将国防功能“嵌入”交通基础设施,在国家交通建设中积极贯彻国防要求,面临难得的机遇。同时,围绕提高我军以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为核心的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能力,从兵员运输到装备输送,从保障作战训练到驰援抢险救灾,从大规模联合作战到海外战略投送,都需要提供畅通的交通保障。为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一部专门的国防交通法,已是客观现实的紧迫要求:。

一是健全我国国防交通法律制度的需要。在现有的国家法律层面上,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公路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虽然涉及到国防交通方面的.内容,但不够系统完整,可操作性不强。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国防交通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尽管在长期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权威性不高、约束性不强,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国防交通建设的现实需要。为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中央军委“十二五”期间立法规划等一系列重要指导性文件,都明确提出要加快制定国防交通法。

二是推动国防交通走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的需要。国防交通具有国防和经济的双重属性,在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中有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国家在交通建设中贯彻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原则,国防交通实力不断增强,已成为军民融合式发展特色鲜明、富有成效的领域。近年来我国频发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国防交通保障不但首当其冲,而且贯穿始终,活跃在国家应急保障的前沿。适应当前国家交通建设快速发展、适度超前的趋势,迫切需要制定国防交通法,规范国防交通建设的管理体制、战略布局、需求提报、规划计划、组织实施、监督落实等事项,将以往的交通设施建设融合、运载工具研制融合、保障力量融合,扩展到法规制度融合、运行机制融合、规划计划融合、信息资源融合、标准规范融合等,为进一步实现国防交通与国家交通的协调发展、平时保障与战时保障的深度结合,提供根本性、常态化的制度安排。

三是提高我国战略投送能力的需要。战略投送能力是国家战略能力特别是军事能力的重要标志,是掌握和保持军队行动自由权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国的海运企业已多次为海军护航编队运送补给物资,航空公司和海运企业船舶也多次承担国际救援运送物资、海外撤侨任务。加快建设一支骨干在军、主体在民、军民融合、一体保障的战略投送力量体系,是深化拓展军事斗争准备的紧迫任务,也是新形势下国防交通建设的重中之重。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战略投送能力的生成和提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人力资源、交通设施、投送装备和体制机制等多种要素,关系力量建设、运用、管理、训练、保障等多个环节,涉及军队、政府、企业、社会等方方面面。为此,必须形成国家统一意志,制定专门的国防交通法,为战略投送能力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是规范相关国防交通工作责任权利义务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国防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关系更加复杂,迫切需要依法建立有效的体制机制,依法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特别是随着交通行业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在多方投资渠道和多元结构形式的交通运输产业发展中,既要保证国防交通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又要保护相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利益,必须坚持通过法治方式推动发展,以国防交通法中明确政府、军队、企业、公民的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发挥法律在调整规范各有关方面利益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调动各方履行国防交通义务的积极性。

一是准确定位、注重衔接。国防交通法作为我国国防交通领域的基本法律,应立足于平战结合、军民融合,增强国家交通的国防功能,以宪法为基本依据,做好与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等法律的衔接,明确政府、军队、企业、公民在国防交通建设和管理中的相应责任、权利和义务,从而将国防交通工作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同时,为未来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制度提供依据、预留接口。

二是系统规范、突出重点。国防交通法应着眼增强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对于国防活动的适应性,对国防交通工作的领导体制、方针原则、职责分工、经费保障等进行系统规范。在此基础上,突出国防交通工作的重点环节,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管理、民用运载工具建造、国防运输、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国防交通物资储备、交通保障、国防交通教育训练与科研等方面,作出明确规范。

三是立足现实、着眼发展。在将国防交通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军事运输工作条例、驻交通沿线军事代表条例等现行法规上升为法律的基础上,积极着眼未来国家利益拓展、信息化战争要求和综合交通发展趋势,吸取国防交通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最新成果,对国防运输、战略投送力量建设、军地会商制度等内容予以充实。

国防交通法规范的内容。

一是明确国防交通工作的基本组织体制和工作机制。国防交通活动既从属于国防建设事业,又从属于军事力量建设与运用,必须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由政府和军队共同组织实施。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全国国防交通工作,按照军队提需求、交通战备部门搞协调、政府抓落实的原则,依法构建国防交通的基本领导体制,界定军队、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国防交通活动中的地位和职责,以及公民在国防交通中的权利义务。

二是系统规范国防交通的主要活动。国防交通法应从我国国防交通事业的实际出发,围绕提高国防交通实力特别是战略投送体系保障能力,对国防交通活动的主要内容、运行机制、基本要求进行系统规范,应该包括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国防运输、国防交通保障、国防交通教育与科研等内容。

三是重点规范国防交通活动的主要保障条件。经费保障方面,按照国家的事权划分原则,由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国防交通经费保障,规定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在本级财务预算中列支国防交通日常工作的事业经费。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方面,国防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行业、部门规划,交通建设贯彻国防要求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军事需求纳入交通设施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扶持政策方面,明确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边防、海防地区运输服务业发展。

四是体现战略投送能力建设的总体要求。战略投送能力建设是各方面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也是未来国防交通法立法的一个重要着眼点。我们研究认为,加强战略投送能力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条件支撑。如果设专章规范战略投送能力建设在立法技术上难以实现,可考虑明确国家在大型交通企业组建战略投送机队、战略投送船队和重装备输送车队,以满足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战略投送的需要,同时将战略投送能力建设的相关要求融入国防交通工程建设和管理、物资储备、国防运输、防护与应急保障等章节中,使这些内容能够兼顾战略投送的需要。

一是处理好国防交通法与国防动员法以及国家交通行业相关法律的关系。处理好国防交通法与国防动员法以及国家交通行业相关法律的关系,是国防交通法能否“立得住”的一个关键问题。我们研究认为,国防动员法立足于整个国防动员领域,规范的是国防动员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共性问题,公路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主要是从行业的角度,对各类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作出规范,在国防要求方面只作了原则规定。因此,必须将国防交通法定位于国防建设领域专门规范国防交通工作的专业法,把着眼点放在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为满足国防适应性,规范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担负什么职责,国防交通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什么制度,企业、公民和组织享有什么权利义务,避免与国防动员法的有关内容重复,也能够与交通行业法律实现衔接、互补。

二是处理好国家交通与国防交通的关系。国家交通主要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其建设主要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建设中需要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要统筹国防需要。国防交通主要以国家安全环境、未来战争可能的规模与样式、战略地理环境等为依据,主要追求国防和军事效益,并按此确定交通建设重点与时间,交通网路布局与构成、交通网密度要求,运载工具的战术技术性能,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特定要求。因此,在国防交通法立法中,必须立足国家交通整体,既强调国家交通贯彻国防要求,又突出国防交通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进而实现国防交通与国家交通统筹兼顾、同步建设、协调发展,增强国家综合交通体系的国防功能。

三是处理好国防交通与军事运输的关系。长期以来,在国防交通工作中,习惯使用“军事运输”一词。有的观点认为,国防交通不包含军事交通运输,理由是军事交通运输是军事之事、军队之事;也有观点认为,国防交通是由军事交通发展演变而来,是对军事交通的发展和完善,故应当包括军事交通运输。将“军队使用社会交通资源运送人员、装备、物资的活动”,概括为“军事运输”。我们研究认为,原有的“军事运输”这一提法,是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保障军队运输作出的笼统界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国防”名义下,依法负有承担国防义务包括国防运输的法定义务,是顺理成章的,但在“军事运输”这一军队专有活动的名义下,给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附加义务,在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正因为如此,其他国防法律在规定公民负有与军事有关的义务时,均使用“国防”一词,这已成为国家立法的惯例。如果在未来制定国防交通法中仍使用“军事运输”的概念,会给立法工作造成困难,也可能对今后军队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最大可能地使用社会交通资源完成国防交通工作,带来一定的限制和阻力。同时,从国防交通法的法律名称和其规范的主要事项如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国防交通防护与应急保障、国防交通教育与训练等来看,都限定于“国防”而非“军事”,因此,建议在国防交通法专章规范“国防运输”而非“军事运输”,并将“国防运输”界定为“军队使用国家和社会运输资源运送人员、装备、物资的活动”,对军队利用自身运输力量组织的军事运输,由于其属于军队内部工作,只须法律的附则部分作出原则规范即可。

中国国防论文篇十四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拥有世界上最大的人口和领土面积。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中国的国防事业一直备受关注。在我国不断发展壮大的背景下,国防建设也成为了重要的议题。在我多年的学习和生活中,我对中国国防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国防建设必须紧跟时代潮流。面对当前的国际形势,中国国防建设必须适应新的挑战。随着国家实力的增长,外部势力对中国的关注与日俱增,军事威胁也在逐渐增加。因此,我国国防力量必须实现现代化,以确保国家的安全。需要加强技术创新和军事设备的研发,提升军队的战斗力和应对多样化威胁的能力。

其次,国防建设应注重人才培养。军队的战斗力不仅仅依赖于物资装备和技术力量,更取决于军事人才的素质。一个强大的国家需要拥有一支充满战斗力和忠诚奉献的军队。因此,培养高素质的军事人才是至关重要的。要注重军事教育和训练,提高士兵的综合素质和战斗技能。此外,应该加大对科技人才和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以推动国防科技的发展和先进武器装备的研制。

第三,国防建设需要注重军民融合。军民融合可以提高国防力量的综合能力和效益。通过与民间企业的合作,可以吸纳社会的资源和力量,提高军事科技的发展水平。同时,军民融合也可以增强国家的综合实力,推动国防现代化的发展。因此,要加强军民融合的法律体系建设和政策创新,为军民融合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第四,国防建设需要关注军费投入。军费是保障国防建设的重要保障。一个强大的军队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和资金。在保证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前提下,政府应该合理增加军费投入,确保军队的正常运转和先进武器装备的研发。此外,还需要加强军民融合经济体制的构建,实现军费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效益最大化。

最后,国防建设需要注重舆论引导。一个国家的国防建设不能仅仅依靠军事力量,宣传和舆论引导对于国防建设也是至关重要的。要加强军事宣传教育,提高国民的国防意识和军事素质。加强国际舆论的引导,推动国家形象的塑造和国防政策的解释。同时,要加强国防机密保密工作,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总之,中国国防建设是我国发展壮大的必然要求。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国防建设需要紧跟时代潮流,注重人才培养,加强军民融合,合理增加军费投入,并注重舆论引导,推动国家的安全和发展。我相信,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国防事业必将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中国国防论文篇十五

新的道路交通法于4月22日修正,下面是详细内容。

(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

中国国防论文篇十六

摘要::国防教育是高校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校开展国防教育不仅有利于增强大学生的国防观念,而且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身心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有利于培养国防后备人才,促进国防现代化。

关键词:高校;国防教育;意义;途径。

国防是国家防务的简称,“国防是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的安全、防备外来侵略和颠覆,而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辞海》)国防教育是一个国家为了捍卫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抵御外来侵略,对全体公民进行的教育活动[1]。大学生是中华民族优秀青年的代表,是巩固中国国防、抵御外敌入侵、捍卫祖国独立、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要后备力量。

一、高校开展国防教育的重要性。

一高校国防教育的重大作用与意义。

远古以来,有国就有防,无国防而不立。国防是捍卫国家主权、国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侵略而进行的军事、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的总称。它是人类社会发展与安全需要的产物。它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亡、荣辱与兴衰。它捍卫国家主权、统一、维护国家的安全、保卫国家的领土完整反对侵略和武装颠覆。强大的国防,是国家、民族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高校开展国防教育是当前国际形势的需要。

(二)高校开展国防教育是当前国际形势的需要。

作为未来的高技术战争条件下我国国防后备力量中的骨干,高校大学生更应该接受到国防教育,培养爱党、护国之心,努力学习掌握基本的军事技能,做好应付战争的准备,时刻提高警惕,掌握必要的国防常识,随时为祖国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作出贡献。高校开展国防教育是加强国防建设的需要,高校是培养强大国防预备役力量的重要阵地。然而现在很多大学生不关心国事、军事,缺乏起码的国防常识,对国家的安全形势和国防政策了解不够、理解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在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中的骨干作用。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们必须加强高校中的国防教育。高校国防教育不仅有利于国防建设,也有利于增强大学生的爱国主义观念和民族忧患意识。加强国防建设,进行国防斗争,必须依靠国家的各个方面的综合力量。作为掌握较高文化知识,具有较高素质修养的当代高校大学生,在不久的将来将是国家建设的中流砥柱。然而由于当代大学生生活在条件优越的和平年代,因而国防意识不够强,而面对瞬息万变的国际局势拥有足够的国防知识又必不可少,因而对大学生进行“居安思危、矢志报国、磨砺青春、升华自我”的国防教育具有时代必然性和历史紧迫性。

(三)高校开展国防教育是加强国防建设的需要。

高校是培养强大国防预备役力量的重要阵地。现代高技术战争,需要高质量、高素质的兵员和强大的预备役力量,而军校的培养远远不能满足现代战争的需要。作为培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高校,理所应当承担这份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受过军训的大学生是预备役军官的重要来源和战争动员的主要对象。

二、高校国防教育的主要内容和实现途径。

(一)爱国主义教育是大学生国防教育的灵魂和主线。

国防教育应当把保卫祖国、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激发爱国主义热情作为重点。爱国主义教育是对大学生进行国防教育的核心,应始终贯穿于大学生国防教育的整个过程。

(二)国防教育以军事理论课教学与军事训练为主。

军事理论课教学与军事训练,是开展大学生国防教育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军事理论课是一门综合性和普及性的军事知识课程,旨在系统地向大学生讲授国防史、现代国防、军事形势、军事思想、现代武器、现代军事科学技术、现代战争、军事地形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军事理论课主要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为了使大学生掌握军事知识、认识战争规律,预知未来战争特点,必须把学习军事理论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三)建立健全国防教育管理与评价机制,是高校国防教育有序高效运行的重要保证。

首先是进一步完善国防教育联系机制,把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保卫部(人武部)、教务处、宣传处、学工部、工会、共青团等部门以及各系部(院)纳人国防教育办公室成员单位,形成以保卫部(人武部)和教务处为主,各系部处室齐抓共管的国防教育机制。

其次是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由专家、教授组成精干的指导小组,适时深入检查、考核和检验国防教育的效果和质量,尽快改变以往高校国防教育中存在的“有教学无考核评估”的状况。同时,应制定和实行国防教育学分制,规定学生每学期应完成的国防教育课课时,并严格对学生所学国防教育课程进行考核。

(四)利用国防教育资源,开展国防教育实践活动。

国防教育基地具有现实感强、冲击力大等特点,是进行国防教育的重要场所。因此,应组织大学生参观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宫等。还可以开展军民共建活动,由部队派出军官和军事训练员,把军营文化引入校园,以军人的高尚风范和品格,吸引、教育和影响大学生。

总之,高校开展国防教育不仅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实现中国人才培养战略目标,造就高素质人才的需要,而且是建立强大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巩固国防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傅景云.国防教育概论[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3:5-7.[2]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4-5.[3]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4]张万年.当代世界军事与中国国防[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1999.

中国国防论文篇十七

中国正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经济强大的背后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安全挑战。不论是地缘政治的压力,还是网络攻击的威胁,中国都需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和战略远见。因此,在一个“空中国防”的时代,中国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军事实力和防御体系,以保护国家的安全和繁荣。

段落二:军事实力的提升。

要保持国家的安全和稳定,首先必须提高军事实力。实力强大的军队不仅可以威慑潜在敌人,并且能够保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中国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进行现代化军事建设,并提高自己的国防技术水平。只有经过长期的努力和投入,中国才能建设出一支强大的军队,并在空中、地面和水面上拥有坚实的防御能力。

段落三:信息技术防御的重要性。

在今天的数字时代,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给国家的安全带来了新的威胁。为了防范网络攻击和信息窃取的风险,中国需要加强信息技术的防御能力。这意味着投资于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并培养一支优秀的信息技术人才队伍。只有通过全面的信息技术防御措施,中国才能确保自己的国家机密不被泄露,并保护国家的利益。

段落四:外交与合作的重要性。

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地缘政治局势时,单靠自身力量的提升并不足以保障国家的安全。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并与其他国家加强合作。通过深化国际关系和外交手段,中国能够获取更多的安全保障和资源支持。此外,联合军事演习和情报分享也十分重要,以提高中国军队的战斗力和对外交流的能力。

段落五:全民演练与安全教育。

最后,保障国家安全需要全民参与。中国应该举行全民演练,以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而在学校和社区,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让人们知晓安全的重要性,并掌握必要的自我保护技能。只有通过全民的共同努力,才能形成强大的国家安全体系,保障中国的和平与发展。

结论:

在一个“空中国防”的时代,中国的安全和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中国必须提高自己的军事实力和防御能力。同时,加强信息技术防御、外交合作和全民安全意识培养也至关重要。只有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措施,中国才能保持国家的繁荣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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