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心得(汇总2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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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心得(汇总24篇)
时间:2023-11-24 04:43:49     小编:BW笔侠

总结是对过去的思考、行动和成果的精炼和总结,对于今后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9.总结要具备积极向上的态度和积极的行动方案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一些经典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网络安全法心得篇一

网络安全法是2017年6月正式实施的,目前网络安全已上升到法律层面,我们单位作为网络运营者,是要依法行事的,有权利和义务,我要回去好好研究一下,用法律来保护好我们单位和个人。

学习之前,单位工作上接到上级网安支队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对于后门漏洞,我第一次听说,内心是很恐慌的,可问了老师和同学之后,这个是很正常的问题,就象我们建筑上的质量通病。依稀记得自己刚上班时,跟随局长接待群访事件,面对群众夸大其词说出的墙体裂缝等问题,我们局长很淡定的用了句质量通病稍作解释便搞定了。但是漏洞始终是隐患,这也是正好提升我们自身网络安全保护能力的绝佳时机。培训之余,老师和同学给了我很好解决方案的思路,一是寻求外力。让等保公司为我们网站做渗透测试;二是依靠自己。从技术和管理两个层面进行,不断增强自身免疫能力。尽快启动网络安全等保工作,对网站开展全面自身检查;三是协调监管。在网站运营维护技术委托乙方的同时,界定双方的责任边界。老师说:“三分技术,七分管”。协调监管则是重中之重。

认识了公安部的毕马宁老师,从事等保工作20多年,管理经验丰富。国家队等保公司李秋香老师,从事具体等保测评工作,参与制定等保测评系列技术标准,技术能力过硬。内蒙古呼和浩特的网信办同学跟虎以及山东济南网警梁宏军,刚好都是我们的主管部门。这些老师和同学都将成为我们今后工作的智慧团成员。

网络安全法心得篇二

网络安全问题成为当今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为了深入了解网络安全法的实施与推广,我参加了一次网络安全法研修班。通过这次研修,我进一步认识了网络安全法的重要性、意义以及实施中的一些问题和挑战。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来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识到网络安全法的重要性。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严重。黑客攻击、个人隐私泄露、网络诈骗等事件时有发生,给个人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网络安全法的出台,是国家对网络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和治理的一种表现。通过学习网络安全法,我深刻认识到了保护网络空间安全的重要性,也对我个人在使用互联网时的注意事项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其次,我了解了网络安全法的实施中的一些问题和挑战。网络世界虚拟而无边界,网络安全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存在。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如何既保护自己的网络安全,又保证网络的开放与畅通,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此外,网络安全法的推行离不开技术和人才的支撑。当前,网络安全人才相对不足,故而网络安全法的实施面临人才培养的问题。这些问题挑战了网络安全法的推行和实施,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再次,我领会到了网络安全法对企事业单位的要求。企事业单位作为网络空间中的重要一方,承担着重要的网络安全责任。网络安全法明确了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护要求,要求其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企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和管理的建设,保护好自身信息系统和用户信息。同时,企事业单位还要积极参与网络安全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网络素养,共同构建安全的网络环境。

然后,我认识到了个人在网络安全法中的责任和义务。我们每个人都是网络空间中的一份子,享受着网络带来的便利和乐趣,也需要承担网络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我们要做到遵守法律、尊重他人、保护个人信息,不传播虚假信息、不从事非法活动等。同时,我们也要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自己的网络素养,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信息,避免上当受骗。个人的努力是网络安全的基础,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营造良好网络安全环境的行动中来。

最后,我认为网络安全法的研修给我带来了深刻的启示。网络安全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要加大对网络安全法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全民的网络安全意识。同时,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网络安全挑战。只有这样,才能让互联网更加安全、健康地发展,为全社会带来更多的福祉。

总之,通过这次网络安全法的研修,我更加深刻认识到网络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也明确了自己在网络安全中的责任和义务。我相信,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建设一个更加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

网络安全法心得篇三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网络安全问题也成为了我国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课题。为此,2016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也对这部法律进行了学习和了解,深刻领悟到了其意义和对普通公民的影响。在此,我愿意分享一下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网络安全是一个国家和人民共同面对的问题,也是一项战略性的问题。通过对网络安全法的学习和了解,我深刻理解到它的意义和作用。一方面,网络安全法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对加强网络管理、规范网络行为、保障网络安全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为网络管理和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二段:了解网络安全法对公民权利的影响。

作为普通公民,我们都希望在网络空间中享有完整的权利和自由。网络安全法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例如:《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权利,保障公民在网络空间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在使用网络时,既要遵守法律法规,也要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应该加强对网络安全现状的了解,提高保护网络安全的意识和能力。我们要从维护国家和个人网络安全角度出发,积极配合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不参与网络违法行为,不散播虚假信息,不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等等。

第四段:积极配合网络管理工作。

网络安全法的实施还为公民提供了积极配合网络管理工作的机会。在网络安全问题上,我们应该积极向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和部门反映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支持网络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共同维护国家网络安全和群众网络安全。

第五段:维护网络安全需要共同努力。

维护网络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网络安全法的实施,是在维护国家网络安全和公民网络安全的同时,促进网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我们每个人都要摒弃侥幸心理、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共同建设和发展一个健康、有序、安全的网络空间。

总之,网络安全法的实施为网络管理和治理提供了有效、合理的法律基础和规范,更好地保障了公民在网络空间中的权益和利益,提升了我国网络空间安全和稳定。我们要加强对网络安全法的学习和了解,切实履行我们的公民义务和责任,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健康的网络环境。

网络安全法心得篇四

网络安全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话题,而网络安全法规的教育也是非常必要的。在学习和探索网络安全法规的过程中,我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网络安全法规是一系列政府和组织制定的规则和标准,旨在保障网络安全和保护用户的权益。从学习网络安全法规入手,我们应该深入了解网络安全法规的相关政策和法律。而信息的保护是网络安全法规的核心,在信息保护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从学习和了解网络安全法规,我们可以更好地呈现自己在网络中的身份,并懂得如何更好地保护个人和组织的权益。

网络安全法规对个人的作用非常重要。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用户应该注意自己的网络行为,不得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因此,例如在论坛留言或社交平台上发布言论时,我们应该遵守相关法规以避免侵犯他人的权益。网络安全法规应该成为我们生活及工作中的常识,对合法权益、个人隐私、电子商务等领域具有指导和启示作用。同时学习并遵守网络安全法规,都将在个人和社会保护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网络安全法规对于企业来说更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私人电子商务网站面对交易、数据传输时要具备必要的技术、标准和法律要求。此外企业还应该做好社会责任,例如保护在线隐私和数据。企业可以通过加强内部安全管控、建立信息安全防护体系,从而对网络信息安全进行更加有效的保护。只有深入理解网络安全法规,合理运用网络安全技术和工具,企业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业务安全和数据安全。

网络安全法规教育的内容涉及政策法规、网络安全基础知识、网络攻防技术和预防漏洞等多方面内容。在政策法规方面,我们要学习了解《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在网络安全基础知识方面,我们要学习如何对网络数据进行安全传输和保护等等。此外还需要重点掌握网络攻防技术、安全事件案例、黑客工具等内容。

第五段:结尾。

网络安全法规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除了学习掌握法规以外,我们也应该深刻了解安全技术和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并在工作和生活中落实安全控制措施。同时也呼吁政府、企业、个人和社会增强安全意识,合作共同维护网络安全与稳定。人们需要认识到,网络安全不但是个人的事,更是一个社会共同的责任。只有大家从各自层面上形成安全防范意识,形成强大的社会网络安全防范体系,才能够实现网络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的和谐共存。

网络安全法心得篇五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为了更好地应对网络安全问题,提高个人和整个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我参加了一次网络安全法研修班。通过这次研修,我深刻认识到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并获得了一些非常有价值的经验和知识。以下是我对这次研修的心得体会。

首先,这次研修让我认识到了网络安全法的重要性。网络安全法是我国在网络安全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旨在保护个人信息和国家机密免受网络攻击和侵犯。研修班的授课老师深入浅出地讲解了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理及其实施方法,使我对网络安全法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我意识到,保护网络安全不仅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每个人的责任。只有每个人都强化对网络安全的重视,才能形成强大的网络安全防线。

其次,这次研修让我深刻意识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资产。然而,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便利性,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层出不穷。通过研修班,我了解到了网络诈骗、网络钓鱼等网络安全威胁,并学习了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我现在会更加谨慎地在网上泄露个人信息,同时也会时刻保持警惕,防范网络诈骗的发生。

第三,这次研修让我认识到了企业和组织在网络安全中扮演的重要角色。现实中,很多企业和组织都有着大量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如何保护这些信息和数据的安全性成为了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通过研修班,我了解到了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体系,包括网络安全策略、网络安全框架等。同时,企业还需要加大对员工的网络安全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员工的网络安全意识。只有企业和组织在网络安全方面投入足够的精力和资源,才能有效保护信息和数据的安全。

第四,这次研修让我对网络安全的前景有了更加深入的思考。网络安全是一个永无止境的战场,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安全威胁也在不断演进。通过研修班的学习,我了解到了当前和未来的网络安全挑战,并对其前景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网络安全既是一个风险挑战,也是一个巨大的机会。我相信,只要我们不断学习和进步,不断加强网络安全的能力,就能够应对未来的网络安全挑战。

最后,这次研修使我深刻认识到网络安全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事业。只有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努力,才能形成网络安全的强大合力。在未来,我将积极参与网络安全宣传和教育,帮助更多的人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和技能。同时,我还会加强个人网络安全保护,不断提升自己在网络安全领域的知识和能力。我相信,只要每个人都能够行动起来,网络安全的风险就会大大降低,我们的网络环境将变得更加安全可靠。

网络安全法心得篇六

随着《网络安全法》的施行,各行业、各地区、各类型系统都纳入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范围,新技术场景下业务与数字基础设施的结合更为紧密,合规建设不再是独立于业务之外的单纯的安全要求。以等级保护建设为例,为了兼顾国家标准和行业特性要求,各行业等级保护建设必须紧密结合核心业务、重要数据、关键网络的实际安全需求,并结合用户当前所处的建设阶段,有序地推进等级保护整改建设工作。

按照等级保护建设的几个阶段,各行业可以按照高风险加固、完整规划、等保+的整改建设思路逐步推进等保整改建设:

1、高风险加固。

高风险项是安全建设、等级测评、执法检查关注的重点,消减高风险项则是合规的基线,因此高风险加固是行业等保建设的首要任务。《等级测评报告模板2019版》中则明确指出:“如果存在高风险安全问题则直接判定等级测评结论为‘差’”,即不合格。通过技术和管理措施进行高风险项的安全加固,是等级保护测评通过的基础,同时消减高风险有利于保障业务的可用性、有利于应对主管部门检查。

2、完整规划。

等级保护2。0在对抗外部威胁和风险、标准适用性、时效性、易用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较等级保护1。0做了很多扩展和增强,充分体现“一个中心、三重防护”的思想,完成了从被动防御的安全体系向事前预防、事中响应、事后审计的动态保障体系转变。各行业应从技术和管理方面梳理等级保护2。0新增或增强要求,完整规划技术和管理体系建设的内容,重构和强化整体安全架构,增强网络安全整体防护水平和能力。

3、“等保+”建设。

“等保+”建设强调的是对核心业务安全保护措施的重点加强。脱离业务谈安全和脱离安全谈业务都是不现实的。各行业业务、数据、网络均具有特殊性,结合业务特性,重点针对核心业务、重要数据、关键网络加强安全保护措施,最终确保业务的安全效果。深信服等级保护2。0解决方案从用户自身核心业务、重要数据、关键网络的防护需求出发,以消减高风险为基础,全面重构和强化等级保护2。0安全技术和管理体系建设,并通过“等保+”建设,为行业用户带来“持续保护、不止合规”的安全价值。

网络安全法心得篇七

国家网络安全法是指中国政府于2016年通过并实施的一项法律法规,旨在加强我国网络安全建设和保护,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该法规明确了个人、组织和企业在使用网络时应遵守的相关规定,以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为优先考虑。

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网络安全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网络安全的监管措施以及网络安全的救援处理方式。其中,个人和组织在使用互联网时需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保护网络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作出合法合理的网络行为等等。企业则需要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管理和防范,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信息安全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网络安全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重大问题,而在中国这个人口众多的互联网大国中,网络安全问题尤为突出。网络安全的建设不仅关系到个人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也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在网络时代中,信息的交流和传播已经变得非常方便和迅速,但是网络空间的漏洞和不规范使用也会导致黑客攻击、恶意软件侵害、个人信息泄露等各种安全问题。因此,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第四段:谈论自身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和应对措施。

身为一个普通网民,我深刻认识到网络安全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在日常生活中,我会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避免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下进行交易或浏览网页。同时,我也会尽量采取各种措施来加强自己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比如设置独特的密码、定期更新软件、勿随便打开未知的链接等等。

第五段:总结网络安全法的作用和对个人的启示。

网络安全法作为一项全国性法律法规,不仅体现了政府对网络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也为个人和组织在网络使用中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和指引。通过学习和宣传网络安全法,个人和企业可以更好地加强对网络安全的防范和保护,共同打造一个安全、可信赖、和谐的网络空间。因此,我们应该更加重视网络安全问题,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积极遵守网络安全法,共同维护国家的信息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网络安全法心得篇八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确保网络安全,中国政府于2016年11月7日实施了《网络安全法》,并在大学校园内倡导网络安全教育。作为一名大学生,我在学习和生活中深刻感受到了《网络安全法》带来的正面影响。在过去的几年中,我校的网络安全状况有了显著的改善,同时我们也得到了更多的网络安全知识。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并总结我在大学网络安全方面的心得体会。

首先,大学网络安全法的实施提高了我校的网络安全水平。在《网络安全法》的推行下,学校强化了对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视。学校配套了先进的网络安全设备和技术,加强了对网络安全事件的监控和应对能力,有效防止了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等风险。此外,学校还开展了相关的网络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了师生们的网络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我记得在入学时,学校就组织了一次网络安全培训,详细介绍了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和避免网络诈骗等常见问题。这些举措极大地提升了我校网络安全水平,使师生能够在更安全的网络环境中学习和生活。

其次,大学网络安全法提高了我对网络安全问题的重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学校的网络安全教育中,我们学到了网络安全法的基本知识,了解了个人信息的保护重要性,以及网络攻击的类型和常见的防范措施。通过这些知识的学习,我更加明白了合理使用网络的重要性,同时也了解到网络环境中存在的各种威胁。我开始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定期更改密码,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并学会识别并及时防范各种网络诈骗。这些习惯在我离开校园后也延续了下来,让我在网络世界中更加安全地航行。

第三,大学网络安全法促进了校园网络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根据《网络安全法》,学校禁止传播含有色情、暴力、恐怖等不良信息的内容,严禁网络欺凌和网上谣言的发布。这使得大学校园内的网络环境更加和谐、稳定和可信赖。我们可以在校园网上积极参与学术讨论、社团活动和志愿者招募,分享和交流有价值的信息。这种健康的网络文化对于我校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提高了我们的学习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第四,大学网络安全法加强了学生和教师之间的网络合作与交流。通过建立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加强了信息安全和网络监管,保障了个人信息和知识产权的安全。这为学生和教师之间的网络合作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安全的平台。老师们可以更加放心地进行在线教学和互动讨论,学生们也可以更加便捷地获取课程资料和进行线上学习。这种高效和安全的网络合作与交流方式,大大提升了我们的学习效果和工作效率。

最后,大学网络安全法激发了我们树立网络安全意识,积极参与维护网络安全的责任感。我们明白网络世界的安全和稳定离不开每一个人的共同努力,我们既是网络安全的受益者,也是网络安全的捍卫者。在学校的网络安全教育中,我们被鼓励积极参与网络安全监督和举报,主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学会了妥善处理网络纠纷和利用网络平台反映问题。这种积极的参与和责任感让我们感到安全和自豪。

总结起来,大学网络安全法的实施给我们带来了诸多的好处。它促进了校园网络环境的和谐与稳定,加强了个人的网络保护意识,提升了学习和工作的效率。网络安全是一个持久的战斗,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不断提高自己的网络安全知识和技能,共同维护一个安全、和谐而友善的网络环境。

网络安全法心得篇九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安全问题备受关注。为了加强对公务员网络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引导,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最近,我参加了一次网络安全法的培训学习,深受启发。以下是我对于公务员网络安全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公务员应该增强对网络安全的重视。在培训中,我们了解到,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公务员,我们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公民权益的责任。因此,我们不能忽视网络安全问题,要将其置于重要位置,时刻保持警惕。只有我们高度重视,才能够积极主动地开展相关工作,保护国家信息安全。

其次,公务员要不断学习网络安全知识,提升自身素质。在网络安全培训课上,我们了解到网络安全知识的重要性。网络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网络技术、网络管理、网络法律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公务员在工作中必须经常接触互联网,因此我们要不断学习网络安全知识,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信息素养。只有不断学习,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第三,公务员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网络安全培训中,我们了解到许多人隐私泄露的案例。个人信息泄露不仅会对个人造成伤害,还会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作为公务员,我们必须时刻保护好个人信息,谨慎处理自己的账号和密码。此外,我们还要加强对外部人员的审查,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获取我们的个人信息。

第四,公务员要加强对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培训中,我们了解到目前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执行存在的问题。作为公务员,我们除了自己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外,还要积极参与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才能够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网络安全的良好氛围。

最后,公务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在培训中,我们了解到网络安全是一个综合性问题,需要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合作。公务员不能独善其身,要主动与网络安全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网络安全问题。只有加强合作,才能够有效地应对和处理网络安全问题,在使用互联网的同时保护好国家和个人的安全。

综上所述,作为公务员,我们在工作中要高度重视网络安全问题,不断学习网络安全知识,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国家和个人的网络安全。通过这次培训,我对公务员网络安全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且明确了自己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更好地处理相关问题。我相信,只有我们公务员齐心协力,才能够建设一个更加安全的网络空间。

网络安全法心得篇十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近日,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不少的单位也举行了相关的讲座学习,一起看看下面的学习网络安全法心得体会吧!

互联网虽然是虚拟的,但使用互联网的人都在现实中。

鉴于网络安全的形式日益严峻,对付网络安全要有非常行之有效的方式,就是让社会上的每一个分子都成为参与者,都能积极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是食品安全的本质,然而人人都离不开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生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安全更是网络发展的基础和基石,是发展互联网产业的前提,两者之间相辅相成。

诚然,互联网发展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也带来了互联网相关产业发展。

但也存不少问题,例如网络系统、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保护不到位,“黑客”恶意破坏、更改、泄露,给人民生活带来不必要麻烦等问题。

严重这泄露国家机密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必损。

因此,国家及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对新形势的网络安全,加强网络监管、执法的力量,实时监控、及时围剿破坏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

树立网络安全“重于泰山”的安全思想意识,对威胁网络安全者,给予严惩不贷;“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共筑网络安全防线。

维护网络安全,人人有责。

和平年代网络信息安全关乎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如何为网络筑起一道“安全门”。

需要人民群众上下一心主动投身到网络安全事业中去,全心全意为国家网络安全拉起一道“防火墙”。

网络是一个无形的朋友,它能带给我们很多知识和新闻。

网络对工作和学习都有很多好处。

它可以寻找全世界的旅游胜地,它还可以找到你所需要的知识以及相关资料。

在这同时网络也有一些不良的方面, 所以青少年朋友上网的时候就要多加选择。

现在用电脑帮助自己学习的同学们,以后,一定会成为对国家有用的人才。

上网先要点击adsl连接网络,连接之后再点击internet就可以上网了。

上网之后就要选择网站,我知道的网站有好几个,比如说,新浪、搜狐、雅虎、百度等,最适合我们青少朋友的网站是雏鹰网,它是配合我们的思想展开的网站。

在易趣、阿里巴巴等网站上还可以买东西,给那些没有时间出门买东西的人们提供了方便,而且他们还实行了货到付款,人们也不要担心东西不好了。

青少年朋友上网的时间也不要太长,看一会儿电脑要休息一会儿。

适当的上网,但是不能上瘾。

在玩的过程中,必须注意自已的礼貌用语,还要对自已的话负责任。

同时,也不要轻易将个人的真实资料传到网上,也不要随便与网友外出约会,更不要随便邀请网友登门拜访。

我想在记住了这些要素的同时,上网就不会变的让家长谈网变脸了。

而我们也能安全的从网络上了解更多的知识了。

总书记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网络信息是跨国界流动的,信息流引领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信息掌握的多寡成为国家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网络信息是建设网络强国的必争之地,网络强国宏伟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坚实有效的制度保障。

《网络安全法》的出台,意味着建设网络强国的制度保障迈出坚实的一步。

国家出台《网络安全法》,将已有的网络安全实践上升为法律制度,通过立法织牢网络安全网,为网络强国战略提供制度保障。

网络空间逐步成为世界主要国家展开竞争和战略博弈的新领域。

我国作为一个拥有大量网民并正在持续发展中的国家,不断感受到来自现存霸主美国的战略压力。

这决定了网络空间成为我国国家利益的新边疆,确立网络空间行为准则和模式已是当务之急。

现代国家是法治国家,国家行为的规制由法律来决定。

《网络安全法》中明确提出了有关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和重要领域安全规划等问题的法律要求,这有助于实现推进中国在国家网络安全领域明晰战略意图,确立清晰目标,厘清行为准则,不仅能够提升我国保障自身网络安全的能力,还有助于推进与其他国家和行为体就网络安全问题展开有效的战略博弈。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安全法》为各方参与互联网上的'行为提供非常重要的准则,所有参与者都要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样所有网络行为主体所进行的活动,包括国家管理、公民个人参与、机构在网上的参与、电子商务等都要遵守本法的要求。

《网络安全法》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有了明确的规定,将现行的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制度上升成为了法律,强化了安全审查制度。

通过这些规定,使得所有网络行为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任何为个人利益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整体来看,《网络安全法》的出台,顺应了网络空间安全化、法制化的发展趋势,不仅对国内网络空间治理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国际社会应对网络安全威胁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中国在迈向网络强国道路上至关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它意味着建设网络强国、维护和保障我国国家网络安全的战略任务正在转化为一种可执行、可操作的制度性安排。

尽管《网络安全法》只是网络空间安全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是重要的起点,是依法治国精神的具体体现,是网络空间法制化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网络空间领域的发展和现代化治理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网络安全法心得篇十一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近年来,网络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一些黑客入侵、病毒攻击、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不断涌现。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安全,我在一些课程中进行了网络安全法规的学习,深刻认识到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也有了一些自己的想法和体会。

在现代社会中,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安全问题亟待解决。为此,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网络安全法规,这些法规规范了网络安全的行为准则和标准,保护个人和企业的信息安全。我们在课程中具体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网络安全法规。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我们深入理解了网络安全法规的重要性,同时也了解了一些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安全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的重要环节。企业需要保护自己重要信息和机密资料的安全,同时也需要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法规的出台,为企业的信息安全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企业可以根据网络安全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和流程,提高自己的安全保护能力。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还需要注重员工的网络安全意识,鼓励员工学习网络安全知识,提高他们的安全保障意识和行为。

第三段: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们已经离不开网络。但是,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我们的个人信息也变得更加容易泄露。在这个时代,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至关重要的。个人信息泄漏会给我们带来很多不便,会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活和工作。网络安全法规的出台,为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我们也需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尽可能减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来增强自己的安全保障能力。在网络安全法规的学习过程中,我们了解了一些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包括密码保护、网络安全管理、网络诈骗识别等。这些知识不仅能帮助我们缓解网络安全问题,也能带给我们更多的便利和乐趣。同时,学习网络安全知识能够增强我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我们的行为和流程。

第五段:总结。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这个时代,网络安全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性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性问题。网络安全法规的出台,为我们的信息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提醒我们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提高我们的安全保障能力。我们应该积极学习网络安全知识,并加强自我保护,为网络安全做出自己的贡献。

网络安全法心得篇十二

互联网虽然是虚拟的,但使用互联网的人都在现实中。

鉴于网络安全的形式日益严峻,对付网络安全要有非常行之有效的方式,就是让社会上的每一个分子都成为参与者,都能积极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是食品安全的本质,然而人人都离不开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生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安全更是网络发展的基础和基石,是发展互联网产业的前提,两者之间相辅相成。

但也存不少问题,例如网络系统、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保护不到位,“黑客”恶意破坏、更改、泄露,给人民生活带来不必要麻烦等问题。

严重这泄露国家机密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必损。

因此,国家及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对新形势的网络安全,加强网络监管、执法的力量,实时监控、及时围剿破坏网络安全的违法分子。

树立网络安全“重于泰山”的安全思想意识,对威胁网络安全者,给予严惩不贷;“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共筑网络安全防线。

和平年代网络信息安全关乎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如何为网络筑起一道“安全门”。

需要人民群众上下一心主动投身到网络安全事业中去,全心全意为国家网络安全拉起一道“防火墙”。

网络安全法心得篇十三

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网络安全法word、pdf全文哪里可以下载呢?小编整理了20xx网络安全法全文下载,欢迎阅读!

(20xx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

应急预案。

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本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法心得篇十四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网络安全法心得篇十五

第四十四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六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网络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根据即将发生的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三)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四)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网络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网络安全法心得篇十六

按照x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x省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要求(陕教保办〔20xx〕15号)和《耀州区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结合我校学生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网络安全教育周活动方案,在此方案的指导下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我校在醒目位置悬挂了宽70厘米、长10米的横幅“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并及时召开了全体师生大会,少先队大队部号召全体学生重视网络安全,利用班会、主题队会认真落实网络安全知识活动的各项要求,强化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的贯彻落实。从抓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入手,通过发放100份“致学生的一封信”,使学生和家长认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了解网络安全的'相关知识,开展了师生网络安全知识竞赛,激发了全体师生学习网络安全知识的积极性,学生的网络安全知识得到了普及。

1、召开全体学生大会,号召全体学生“网络安全守则”,各班召开以“网络安全”为主题的专题班会,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队会,利用黑板报宣传网络安全知识,让同学们深刻理解这次活动的意义和必要性。

2、悬挂网络安全宣传横幅。

在学校的醒目位置悬挂了横幅,横幅内容为“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营造网络安全宣传氛围。

3、开办网络安全宣传专栏。

学校安排各班利用教室的黑板报,进行网络安全知识宣传,结合手抄报形式,对网络安全相关知识进行宣传。

3、举办网络安全宣传讲座。

学校利用“班班通”设备收看了一场网络安全宣传片,并在11月25日下午安排了一次网络安全主题班会,让学生学习网络安全相关知识。

4、开展网络安全知识竞赛。

为调动师生的积极性,学校组织师生开展了网络安全知识竞赛。

5、发放网络安全宣传传单。

学校制作了100份“致学生一封信”,开展网络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向学生及其家长发放,引导和带动师生、家长全面了解和积极参与本次活动。

6、各班分别上交了一份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材料、五份法制宣传手抄报和两篇心得体会。并在活动期间充分利用班级板报做好法制宣传主题教育活动。

我校在网络安全教育周活动中,对全体师生普及了网络安全知识,使学生了解了更多的网络安全知识,认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掌握了防范网络安全的一般方法。

网络安全法心得篇十七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各种围绕网络安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为解决此类问题,规范网络行为,构建绿色、安全的网络环境,《网络安全法》将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据悉,《网络安全法》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做法制度化,并为将来可能的.制度创新做了原则性规定,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法律保障。本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特别关注:

《网络安全法》首先规定了国家对网络安全的支持和促进,并从六个方面给予了具体的指导方向。主要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全面支持各项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经常性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这一法规从法律层面为网络安全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和促进,以“合法、正当”为各项促进网络安全的工作保驾护航。

“合法、正当、必要”是《网络安全法》的精髓所在;在本法中,首先,规定了参与网络的全部人员都要严格遵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履行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在一般规定中,重点提到:

1、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2、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3、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为个人用户网络信息安全做出了充分保障,也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相关企业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用户信息提交及审核等相关规定。在这一点上,人民公网(北京)有限公司作出了积极响应。

作为免费wifi行业的领先者,人民公网率先制定了规范化的内部上网管理制度,并利用自身技术优势,从设备研发到用户使用各个环节,严密把控网络信息安全。据悉,人民公网在设备研发过程中,采用了企业级的安全密钥,并利用这一领先技术对设备进行了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提升了防御黑客攻击能力;此外,人民公网在为用户办理入网时,严格执行实名认证,按规定向工信部提交用户完整的、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通过审核后,才确认入网。这既保证了网络环境的安全,也保证了用户个人的信息安全,避免落入网络骗局。

“合法、正当、必要”还体现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上。此次《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参与网络的各类人群的责任和义务,并对违法各项条款的行为作出了具体惩戒措施。从法律层面完善了网络安全义务和责任,并加大了违法惩处力度,保障了《网络安全法》的实施。

网络安全法心得篇十八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第十九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技术之间的互认、通用。

第二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网络攻击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入侵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从事入侵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工具和制作方法;不得为他人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三条为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网络运营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开展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提供公共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等服务的基础信息网络,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业和供电、供水、供气、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军事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机关等政务网络,用户数量众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和系统(以下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通信、广播电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称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条除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在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对检测评估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提出网络安全报告,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网络安全法心得篇十九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

第六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依法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二章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

第十一条国家制定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促进网络安全技术和产业发展、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维护网络安全的政策措施等。

第十二条国务院通信、广播电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编制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重要领域的网络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技术人才,促进网络安全技术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第十九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技术之间的互认、通用。

第二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网络攻击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入侵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从事入侵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工具和制作方法;不得为他人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三条为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网络运营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开展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提供公共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等服务的基础信息网络,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业和供电、供水、供气、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军事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机关等政务网络,用户数量众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和系统(以下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通信、广播电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称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条除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在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对检测评估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提出网络安全报告,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网络安全法心得篇二十

《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三周年以来,我国网络安全工作进入法治快车道,国家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得到立体化安全保护。但在网络安全法实施过程当中,仍有细节待提升。在此提出几点建议供参考。

第一、行业“领头羊”网络运营者应是网络安全法监管第一对象。过去三年,安全判例监管对象多为市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甚至是不超过百人的小微企业。但网络安全威胁随着组织暴露面增加而呈现指数级增加,大型企业的安全风险应更加突出。因此,有必要从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着手,强化安全执法监管工作。

第二、《网络安全法》及配套法律法规需持续性宣传教育和投入。近年来,《网络安全法》的宣贯在一些地方存在“热得快,冷得快”的现象。如果缺乏实效性的宣传和教育,网络空间违法事件可能不断反复,甚至持续升级。建议部委机关在本行业网络安全落地监管工作中,应加强行业领头企事业单位的《网络安全法》宣传教育考核,推动行业领头企事业单位的总体安全意识提升。其次以区、县为单位,公检法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居委会等,轮流开展“《网络安全法》进单位、进社区”活动,推动人民群众网络安全法意识持续提升。最后要发挥安全企业力量。目前国内超100员工的安全企业已超过500家,是国家网络安全战线重要组成力量。区县网信办和公安机关可协调行政区域内安全企业,筛选“安全宣传员”组织进驻中小企业活动,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法》宣教,推动中小企业网络安全意识提升。

第三、关注中小企业网络安全能力建设。过去三年中,中小企业网络安全工作面临来自组织、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压力。为加强中小企业网络安全能力建设,建议第一推进外聘安全顾问制度,缓解中小企业设置安全专职岗位困难、人才匮乏的局面。第二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项安全资金政策,比如安全投入税费优惠或返还,开展网络安全关键基础设施专项资金扶持等。第三在利用安全云化平台技术推广方面,给予中小企业相关入驻政策。

网络安全法心得篇二十一

第三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第三十六条网络运营者对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民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第三十九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电子信息发送者发送的电子信息,应用软件提供者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发现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信息传播。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六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网络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根据即将发生的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三)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四)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网络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未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的;。

(三)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五十三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未经安全评估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发布或者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事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网络和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入侵、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提供相关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等。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职业、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第六十六条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军事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5.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6.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增的内容。

8.2016年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9.2016年最新食品安全法。

10.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网络安全法心得篇二十二

2月22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二十三周年,国家安全联系着每一位公民的自身安全,要自觉树立防范意识,提高保密观念。会上,李光曙局长对全体干部职工提出要求,要求大家要对国家安全及敌情观念有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在保护国家安全的问题上,要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要时刻牢记“国家安全、人人有责”,要自觉建立起反渗透、反策反、反窃密、反恐怖、反颠覆、反破坏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全体干部职工要注重提高保密意识,坚守原则、廉洁自律。

全体干部职工表示,将以这次学习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和敌情观念,营造“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筑牢反渗透、反策反、反窃密、反恐怖、反颠覆、反破坏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切实维护好我区的社会安全和政治稳定。

网络安全法心得篇二十三

为深入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营造“网络安全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切实维护国家、行业及xx中烟系统的网络安全,近日,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多措并举,组织开展20xx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

一是制定活动方案,明确活动主题、总体要求及具体活动安排,印发各部门、单位,要求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和载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

二是纳入公司普法体系和年度法律法规普法目标。活动期间在内部站首页设置主题标语,在站的法规专栏内宣传网络安全法相关内容和活动。

三是组织开展公司网络安全排查。排查、摸清公司网络安全情况,针对问题进行整改。按照国家局要求进行针对互联网运行系统遭受攻击的应急演练。

四是充分运用电子媒体宣传。通过公司办公楼大厅显示屏、电子标语及制作宣传展示板等形式,宣传普及网络安全常识,倡导依法文明上网理念,引导大家树立“网络安全,人人有责”意识,争做“四有好网民”。

五是加强网站安全培训。在公司网络培训学院开展网络安全知识学习,学习宣传网络强国战略思想、国家网络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邀请专家举办网络安全知识讲座,重点宣传普及网络安全基础知识,以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点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网络安全意识,提升基本防护技能,营造安全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网络安全法心得篇二十四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本法自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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