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开题报告(精选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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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开题报告(精选17篇)
时间:2023-11-23 14:51:12     小编:念青松

报告的结语部分通常用来总结研究的发现和得出的结论,为读者留下深刻印象。报告的结构应该合理安排,确保逻辑清晰且条理分明。这篇报告涵盖了一个研究领域的最新进展和研究方法,对于对该领域感兴趣的人士会有很大的帮助。

法律开题报告篇一

一、选题意义(包括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理论意义:推进相关理论学说的建立。对电子商务该不该征税l义及怎么征税的问题,在我国法学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始终是一个争议的焦点,无法达成一个共识,法学理论界的不断争议和司法实务界的不同处理,使得研究这一问题变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2、现实意义: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文全面探讨我国现存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最终提出解决我国税收法律问题的建议,从而完善我国的现行税法体系。

二、文献综述(目前同类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对本人研究课题的启发等方面)。

我国的电子商务与发达国家相比,虽然还处于刚起步阶段,但其飞速发展的势头,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不容我们忽视,需要我们正视它以及解决它,尽管我国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但是我国政府也是出台一些相关政策以及我们的学者对电子商务领域税收方面的研究也是不断进行的。

理论研究方面,当前我国学者对于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探讨主要是围绕是否应当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上面,主要是对c2c领域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应当根据网络时代的变化对税法体系里关于增值税、营业税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出台一些能够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一些政策,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当然也存在一部分学者主张我国应暂时不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因为目前这个阶段对电子商务征税会阻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应给予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这一新模式下的经济的发展,从而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

其中一些学者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天津财经大学的张兵在《网络经济下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一文中从六个方面闻述了当前网络经济下存在的税收法律问题;而云南大学的徐晏、杨路明在《基于信息技术的中小企业组织结构模型研究》一文中以统计当前网上购物占全国商品销售总数的比重不断上升的实际统计数据来论证对c2c模式下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必要性。而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毛小萌在《中国c2c电子商务模式的税收问题与对策》一文中认为当前电子商务存在的税收法律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税收流失、通过网络平台海外购物以及税收征管出现的问题送来阐述。从这些学者的观点来看,他们均赞同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笔者也赞同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

国外立法方面,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针对电子商务无纸化和跨区域性的特点,开征新的税种才能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国际国内税收分配问题,才能实现税收公平原则,提高征税效益;第二种观点主张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比如美国就是赞同该观点的国家,美国主张免除网上交易的无形商品的税收,并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美国是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输出国,其他国家采取此种政策对美国的电商经济是有利的,但是就全球范围来看如果各国均对电子商务不征税的话,有利于发达国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及欠发达国家获得更多的利益而不用承担任何税负,在一定程度上对他国的经济造成冲击,这也是一种变相的经济侵略。

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争论:毕竟主张电子商务免税的只有少数国家,且这只能代表少数发达国家对利益的追逐,全球实行免税政策使得送些国家的电子商务能自由进出其他国家,破坏了他国的关税制度和造成他国税收的流失;而主张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的观点,他们认为不但要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的产品进行征税,对于一些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下载的数字化产品以及传播的网络信息也要征税,征税的范围过于宽泛,反而会阻碍一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所以国外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主张在当前的网络经济环境下来修改各国现行税法来适应它即第三种观点主张修改以及完善现行税收法律体系。

三、研究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研究方法与内容:

(一)定性分析法,通过研究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工作的种种影响,分析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并对问题背后深层次的原因进行。

(二)比巧分析法,利用文献资料,通过理论研究与逻辑分析方法,分析国外应对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税收法律问题,并总结其中优秀的理论观点来,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提出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法律建议。

(三)文献检索法,通过书籍、网络以及知网数据库等相关媒介,查找并阅读相关文献资料,具体结合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对相关资料做了研究及分析。

(四)逻辑归纳法。根据有关资料的主要理论,结合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具体情况,利用逻辑归纳法对有关观点和论点进行归纳和总结。

四、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通过阅读有关集体土地征收方面的论文、书籍,并结合具体的实例进行研究;同时本论题所依据的材料和获取的信息主要来自期刊、相关报道,因此免不了会在信息方面有一定的瑕疵,自己的知识储备的相对贫乏和研究能力低下也会造成这次研究的瑕疵。

五、预期的结果。

通过自己的研究,给电子商务税法提供一个视角,完善相关的立法,更好的保护农民的权益,为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法法律问题提供一些建议。

六、论文提纲。

1、电子商务产生的税收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概述。

(二)适用税收基本原则出现障碍。

(三)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四)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主体难以界定。

(五)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客体难以界定。

(六)税额出现大量流失的问题。

(七)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八)给征管机关的税务日常管理带来冲击。

2、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比较法分析。

(一)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二)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三)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法律现状。

3、完善我国应对电子商务观收问题的法律建议。

(一)重新阐释税法的基本原则。

(二)确定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

(三)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四)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税对象。

(五)从电子支付体系入手防止税额流失。

(六)确定电子商务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七)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程序的建议。

(八)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现行税法体系。

七、论文研究计划(略)。

八、论文参考文献(略)。

法律开题报告篇二

一、开题报告的性质。

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是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全部课程结束后,由导师指导,在阅读文献和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对拟撰写学位论文的题目向有关导师组作出的选题性论证报告。

开题报告是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与学位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发挥导师和导师组对毕业论文的指导作用,确保法律硕士研究生论文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所有法律硕士研究生进入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环节的必需程序。

法律硕士研究生未经开题报告或者开题报告未获通过,则不能进入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阶段,亦即不能获取学位证书。

二、开题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开题报告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并根据拟写的论文类型(专题研究、调查报告或者案例分析报告)进行具体设计。

开题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2、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的新见解;。

3、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4、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5、论文进度安排、操作方式;。

6、需要特别向导师组请教的问题。

开题报告应以书面(打印)方式向导师和导师组提供,字数不少于字。

三、开题报告的`程序。

开题由导师组组长主持,全体导师组成员和有关研究生参加。

开题程序为:

(2)导师组对选题及论证提出问题和意见;。

(3)指导教师发表意见。开题报告会应有记录。

四、开题报告的审核。

通过以上程序,如果导师组半数以上成员认为选题适当、设计可行,应当通过开题报告;如果认为开题报告存在不足,有可能影响论文写作的,经导师组提出具体修改建议后,可以通过开题报告;如果认为选题不当或者存在其他致命缺陷,难以一时解决的,则不能通过开题报告。

由于研究生本人的原因致使开题报告未能如期进行或者未获通过者,可在一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开题。如果再次开题仍未获通过,则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以结业处理。

开题报告通过后,由开题人填写《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登记表》,在导师和导师组长分别签字后,报法律硕士办公室存档。

专业:开题日期:年月日

研究生:

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

手机:

工作单位:

邮政编码:

指导教师:

论文题目:

开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含论文选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目前研究状况、研究目标与计划、论文的总体结构、参考文献等)。

导师意见:

导师签字:

导师组意见:

导师组组长签字:

法律开题报告篇三

党的十八大全面勾画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蓝图,随着依法治国的步法不但加快,和谐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国家对农村基础建设不断加大,惠民政策也落实到千家万户,农村各种类型的矛盾纠纷大量涌现。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坚巨,责任更加重大。笔者通过对竹溪县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就如何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提高整体效能,推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发展进行了调研。

一、xxxx县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现状。

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面临的问题。

1、援助工作人员不足,经费短缺严重制约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单一,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款及行业奉献(主要指律师义务办案),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没有具体的经费,且在具体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因受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会产生一定的服务成本,给具体承办的工作人员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

2、援助对象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须进一步加强。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在我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是农村,工作的难点是怎样开展好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部分农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不够。比如,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对法律援助的要求标准过高,一些人打官司就满腹牢骚,一些人认为一经法律援助程序就必须给受援人带来直接利益,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由于不懂得法律,或受利益的驱动,想打赢官司又不想花钱,每遇案件动辄就到法律援助中心,不理会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给他们提供无偿服务无形之中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难度和强度。

三、如何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的建议。

1、整合所有力量,发挥资源优势。

配备专业力量从事法律援助工作。鉴于目前的司法体制,律师业务已经进入了市场化运作。律师的工资不再由政府拨款,只能靠代理案件收取案件代理费用。由于律师业务由当地司法局管理,司法局靠行政命令,长期安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恐怕难以长久。要使律师代理法律援助工作长期开展下去,建议在县一级法律援助中心配备几名专职律师,由财政发工资,纳入公务员编制,使法律援助工作由专职律师专门代理,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持久性。

利用乡镇司法助理员开展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乡镇司法助理员是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中的主要力量,在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作用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是农村基层xxx的中坚,有着熟悉民情,懂得法律,身处基层的特有优势,可以通过日常工作,对广大群众进行常态化的普法宣传教育,让大家明白什么是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义。

法律开题报告篇四

近年来,城镇化与农民工问题已经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和学界持续关注的社会热点话题,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问题也为我国学界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农民工作为我国新型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镇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先行者.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农民工群体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新型劳动大军,为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结构转型、自由市场制度和传统户籍制度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农民工逐渐成为城镇社会规模庞大的弱势群体,游离于城镇与乡村社会的边缘.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工作和认识不足,致使进城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屡屡遭受侵害.长期以来,农民工的身份认同和基本权益保障等问题常常被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所忽视,农民工难以共享城镇社会的公共服务和福利待遇.

由于历史原因、制度原因、法律原因、观念原因和农民工自身的内在原因,导致农民工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基本权益保障严重缺失.党*和xxx高度关注农民工问题,先后出台了《xxx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全国各地在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工资待遇等方面采取了很多切实有效的政策与措施,但是我国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立法保护、执法监督、司法保障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尚存诸多不足之处,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整体状况仍不容乐观.

如何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中之重.解决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问题,事关农民工能否顺利融入城市和实现市民化,事关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发展进程,事关我国经济健康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和解决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问题,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本文的『f文部分主要分为五部分.

第一章,通过对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理论分析,全面分析农民工的概念与基本特点、农民工基本权益的概念、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概念、特点及内容等基本内涵,从人权理论、社会公平理论、法治理论和责任政府理论等方面,探讨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理论基础与渊源.

第二章,通过分析农民工政治权益和政治组织保障缺失等问题,农民工不平等的就业权益等经济权益保障缺失问题;农民工文化教育培训权益的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等社会权益的保障问题,客观分析加强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三章,通过分析户籍、法律、就业、教育培训和社会保障等制度瓶颈,探析我国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立法工作、司法保护、法律执行能力与法律援助等法律制度原因,客观分析城镇政府部门及其决策者、社会歧视和农民工等主体的歧视观念,全面分析农民工文化素质、思想观念、组织化程度和城市适应能力等内在原因.

第四章,通过建立健全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相关机制,构建政府部门、用工企业、城镇社区、传播媒介、非营利组织和农民工等诸多主体参与的维护农民工基本权益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表达、执法监督、司法保护和法律援助机制.通过确立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制度的改革原则,不断完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制度.

第五章,通过逐步完善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立法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建立健全其司法保护体系、执法建设、法律援助制度、体系与机制,加强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法制普及、宣传与教育,强化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维权组织建设.

本文在吸收和借鉴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力求有所创新之处,以全面、科学分析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现实问题、深层原因以及保障机制、制度与法律体系.希望在论文框架和研究方法上有所创新,综合运用政治学、人类学、社会学、法学、文化学等诸多学科知识,以从多角度、全面和科学探析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问题.

法律开题报告篇五

姓名:

专业:it法律与知识产权方向。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职称:

论文工作的。

起止时间:

一、简表。

论文题目中文烟草业工程建设制度管理系统研究。

研究内容和意义。

摘要在烟草行业项目管理中,写论文引入第三方评审机制。合理设定招标拦标价。建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设立工程建设共管专用账户。最大限度挤出了虚增工程概算和超标设计中的“水分”。初步破解“围标串标”难题。有效防止假借、伪造资质证明竞标,约束中标方严格按合同组织施工,实现监控重点资金支付,防止弄虚作假和非法获利。

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创新的监督工作思路和方式。引入科学管理理念,实施流程和痕迹管理。

主题词。

中文资金监管科技手段实时监督腐化风险防范。

二、选题依据。

包括项目研究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与评价,应附主要参考文献及出处。

项目研究目的:

在烟草行业项目管理中,引入第三方评审机制。合理设定招标拦标价。建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设立工程建设共管专用账户。最大限度挤出了虚增工程概算和超标设计中的“水分”。初步破解“围标串标”难题。有效防止假借、伪造资质证明竞标,约束中标方严格按合同组织施工,实现监控重点资金支付,防止弄虚作假和非法获利。

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创新的监督工作思路和方式。引入科学管理理念,实施流程和痕迹管理。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与评价:

我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近年来,为了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烟草行业各企业加强了基础设施和生产设备技术改造力度,每年的工程建设投资都在300亿元左右,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腐化风险防范任务十分紧繁。

中央纪委惩防体系建设办公室、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监察局联合调研小组开展了关于国家烟草行业创新制度破解工程腐化难题的调研。针对在工程项目总体规划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受利益驱使,超标准设计、虚增工程概算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将控制项目建设“虚增设计”行为作为行业工程建设“制度反腐”的第一环节,明确要求工程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完成后,必须认真组织与设计方同等资质且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对工程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概算进行审核,对虚增概算部分一律剔除,对设计漏项及不合理设计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招投标是工程建设领域腐化行为易发多发的“高危”环节,其在当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串标、围标和恶意竞标。为了有效遏制这些不良现象,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根据第三方的评审结果,合理设置招标拦标价,投标人均在拦标价以下竞标的措施。

为了有效防止有关单位或人员假借、伪造资质证明参与招投标,中标后非法转包获利,实行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这项制度规定:通过民事约定,业主方和中标方都要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缴交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就可以按照约定从中扣除对方的资金作为违约罚金。

在工程建设中,施工方通过采购材料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甚至掉包替代、虚列支出、用巨额假的发票套取现金或工程进度款,降低企业账面利润、偷逃国家税收,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问题突出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实施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共管专用账户措施。

针对不法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惯以停工要挟变更设计、施工方案、追加投资,以牟取非法利润的突出问题,烟草行业通过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共管专项账户和运行工程建设监管软件,以经济手段和信息技术手段对承包方进行建设全过程的监管,不放过任何环节。通过计算机语言,使制度变为计算机程序,变为前后关联的若干工作流程,避免人为因素影响落实制度,充分体现了现代科学手段所具有的公开性、公平性、程序性、严密性特点,充分发挥了制度对规范权力运行、预防和打击腐化行为具有的约束作用。

参考文献:

1.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2.《烟草专卖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4.《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管理》。

作者:《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编委会编。

出版: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日期:01月

三、研究方案。

1.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子课题的设置及本项目的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

如何使用工程建设监管软件,以经济手段和信息技术手段对承包方进行建设全过程的监管。并通过计算机语言,使制度变为计算机程序,变为前后关联的'若干工作流程,避免人为因素影响落实制度。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为了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招投标腐化行为,如串标、围标和恶意竞标。以及有效防止有关单位或人员假借、伪造资质证明参与招投标,中标后非法转包获利。在工程建设中,施工方通过采购材料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甚至掉包替代、虚列支出、用巨额假的发票套取现金或工程进度款,降低企业账面利润、偷逃国家税收,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项目创新之处:

把“对工程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和概算组织第三方进行审核”、“设置拦标价”、“设立履约保证金”、“设立双方共管专项账户”等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落到实处,设计一套《工程建设管理软件》,使制度规则流程化、程序化,支撑制度成为不可逾越的“铁规”。按照“以合同为依据,以资金监控为主线,通过对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工程分包等重点监控,实现对在建工程有效监管”的工作思路,创新烟草行业工程建设监管制度。

四、研究基础与工作条件。

研究基础。

对烟草行业积累了丰富的实施经验以及烟草行业项目管理的各种知识。

工作条件。

平台技术为核心,结合我在烟草行业的经验,研发三层架构的应用服务,并提供简单易用的二次开发扩展功能,以及大量的api接口,使其更容易的与其它系统进行集成。

生命周期化项目管理流程:整个系统包括了投资管理、项目管理、招标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资源管理、文档管理和综合查询共十大模块,包含了项目管理的所有内容,实现了项目管理的整体化。

使用基于b/s架构灵活、离散的系统。支持离散的办公方式,通过网络来进行业务数据的整合和管理。

法律开题报告篇六

1.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国家在市场中的作用,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见解。

一派是受到哈耶克的自由经济主张影响的自由放任主义,另一派则是国家干预主义。

从现实状况看,不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尽管程度不同,国家队经济的适度干预是一个国家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这种国家干预机制特别集中地体现在经济法上。

经济法的实质,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保障经济活动有序进行的`前提保障。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从十九世纪的产业革命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逐渐进入经济高速发展阶段而产生和逐步完善的。

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能自动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各个产业部门的有序生产,政府应当尽量减少甚至停止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

但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在给社会带来空前财富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弊端,包括垄断、缺少计划的盲目生产带来的产品过剩以及随之而来的周期性经济危机等。

这说明仅仅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是无法从根本上保证经济的有序发展的。

从20世纪开始,不少国家开始接受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理论,要求国家全面广泛地参与经济生活,有效运用财政手段影响经济发展以克服“市场失灵”。

这就是国家干预制度的起源。

特别是二战期间和战后初期,国家干预制度对于全民族有效利用资源,集中力量发展经济和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我国,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体现了国家对于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对经济秩序的规范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逐渐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了以市场调节和政府适度干预的综合发展的道路。

突出强调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主导作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之一。

这一干预政策比较集中地体现在经济法的职能上。

在我国,经济法的职能是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领域的一切活动。

但是,经济法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活动是有限度的,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并不拘于主导地位。

因此,那种认为经济法的实施就是政企不分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是违背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的。

我国目前推行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功能,让市场资源配置在良性化的经济运行中有序健康地进行。

国家增强宏观经济调控的能力,并不是干预具体的生产过程和微观企业管理,而是规范企业外部环境,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因。

本文从经济法的反垄断的法律责任和职能出发,探讨了适度的国家干预对于防止市场垄断和恶性竞争的重要意义,对于完善我国经济法和企业管理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2.研究现状。

3.论文提纲。

4.主要参考文献。

[2]胡元聪,国家干预行为的经济学研究——基于经济法的认知视角[j],河南社会科学,2008(2)。

[3]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4]曹天玷.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

[5]王晓晔.竞争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6]阮方民.欧盟竞争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8.

[7]王卓.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法律责任的比较及其借鉴[j].当代法学,2002,(9).

[8]郑鹏程.论垄断罪的依据、构成与刑事责任[j].河北法学2003,21(2).

[9]张天虹,刘荣.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归责原则[j].生产力研究,2001,(5).

[10]姜彦君.中外行政性垄断与反垄断立法比较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3).

[11]刘泽军,论国家干预的宏观性是经济法产生的基础[j],福建论坛(社会科学版),2007(2)。

[12]张金艳,国家干预——经济法的基本内涵——从经济法的产生看国家干预本质[j],浙江金融,2007(9)。

5.研究方法。

法律开题报告篇七

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直接影响亿家庭人口.残疾人是社会中长期存在、数量庞大,最为困难而又最不具备竞争力的特殊群体,再也没有其他弱势群体可以在困难程度上、受困时间上与残疾人相提并论.一方面广大残疾人饱受伤病痛苦和偏见歧视的双重折磨,另一方面社会致残因素不断增多和残疾影响持续放大.没有残疾人的小康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没有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发展,没有残健和谐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和谐.

从历史角度和自身传统看,我国古代包含丰富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思想,但囿于著录缺失和历史局限,其表现是初步、零散和不成体系的.以逻辑主线循纳,可内涵于仁德兼爱、民本仁政、因果慈悲、宗族救助四个维度,这些思想或在当时已成为立法依据,或尚停留于社会理想层面,其思想精髓和制度精华为后世所承袭,不但促进了传统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之蔚起,而且指导历代王朝颁行了一系列涉残规范.其中,得到有效执行且能革故鼎新者有之,未能有效实施或流于形式者亦有之.综论之,具体项目层面以国家收养、减免赋役、实物救助和量能授事最具代表性,制度理念层面以国家责任观最具先进性.为保障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实施和救助项目的推行,我国历代*和地方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设立机构和官职作为体制支撑,筹措经费与物资作为财政保障,助推民间互助与义行构成官方救助之有效补充.这些思想和做法有其契合时代价值的一面,具有先进性、国家主导性和基础性,但受制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亦存在缺失权利本位性、人格独立性和法制性的不足.构建现代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必须秉持据史务实之态度,科学甄别和评估其价值,在延续制度历史惯性之基础上实现制度的革故鼎新.

当今世界,残疾人社会保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日渐提升,并取得长足发展.从二战中对伤残者的救助开始,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围绕残疾人的就业保障、生活保障、康复保障、教育保障和环境保障等,达成了一系列公约、决议、宣言和行动纲领,这构成了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国际法渊源.特别是被视为联合国本世纪最大工程之一和作为联合国历史上首部专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使全球亿残疾人有了保护自身权利的专门国际公约.在10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各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都日趋完善,西方发达国家更是独领*.美国强调就业与劳动自助,突出教育与转换服务,注重康复与融入社会,更加发挥市场作用和动员社会力量,其特色做法和典型经验具有开创性和实用性.德国许多法律中都把残疾人作为特殊的法律事实加以规定,其对残疾人实施了特惠的福利津贴、严格的就业保护和完善的社会服务,注重把国家干预与社会服务相结合、生活保障与就业促进相结合.日本自战后开始,己系统建立了涉及就业、教育、康复、福利、残疾恤金等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并且深刻结合本国传统文化,坚持立法与体制保障并重、扶助与促进就业兼顾、政府与社会各界合力,以多层次的立法、多机构的履职、多项目的实施,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权利诉求.我国港台地区既融合了当今国际社会的现*念和先进制度,又继承了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和道德*规范,法律制度比较健全、保障项目比较齐全、社会服务比较周全.概言之,域外经验的主要优点是在更新理念中推进法制建设、在全面保障中满足特殊需求、在消极保障中力促积极保障、在政府主导中动员各方力量.当然,因保障支出递增带来巨大压力、实施效果比之目标差距较大、残疾人公民权缺乏有效支撑等缺陷和问题,同样需要引起关注和警惕.

我国现代残疾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始创于建国初期,先后经历了初创和起步阶段、停顿和挫折阶段、恢复和重建阶段、改革和拓展阶段.当前,我国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生活以及环境等社会保障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在组织建设与人员配备、工作机构与服务设施、政府投入与社会支持、监督检查与法律援助等实施层面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并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指导、以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地方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然而,残疾人贫困状况改善的速度和缓解的程度比较有限,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福利津贴等方面均大幅落后与社会平均水平,甚至还存在继续拉大的趋势,突出表现在特惠保障缺失、特供保障缺失、均衡保障缺失,以及体制不顺、机构不全、设施滞后、队伍匮乏等服务保障缺失.究其根源,主要是思想理念落后、法律保护缺失、市场调控乏力和制度体系欠缺.这种低水平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与广大残疾人的困难和需求相比极为不符,与我国人权事业的快速进步、和谐社会的加速构建相比极不相称.

残疾人社会保障具有整个社会保障的普遍性,但更具有在普遍性基础上的特殊性.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应凸显人道主义思想、公平正义理论、人权保障理念和现代残疾人观.由此,作为残疾人观的派生物和具体化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模式应是残疾人社会保障劳动福利模式:立足于社会保障的总体制度框架,以满足基本生活为基础,以维护平等权利为重点,以优化参与环境为手段,建立涵盖残疾人保险、救助、福利三项基本内容和就业、教育、康复三项基本需求,以及社会保障法律、责任、服务三个保障体系的三维立体结构.残疾人社会保障在遵循社会保障的普遍规律和基本原则的同时,更应强调其个性特征和内在要求,坚持特殊保障与适度保障相协调、需求导向与分类施保相匹配、消极保障与积极保障相统一、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等主要法律原则.

基本的经验教训表明,残疾人社会保障能否得以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是否构建了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要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质的飞跃,就必须摆脱主要依靠政策推动的固有局限,代之以建立科学合理、功能完善的法体系.在重点研究残疾人社会保障立法、突出法律体系横向设计和平面组合的同时,应当涵纳国际国内两个视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级次,以构建周延合理、科学可行的法律制度.在其构成上,一般、专项、相关三项法律制度既相对界定又紧密配合:般法律制度包括残疾人保险、救助、福利等基本内容,通过提高标准明确体现对残疾人的普惠加特惠;专项法律制度涵盖就业、教育、康复、无障碍环境等基本需求,通过分类施救满足特别需要,从而突出体现对残疾人的优保加特保;相关法律制度涉及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责任、服务及法律救济等方面,特别是优先纳入慈善事业、社区保障、法律援助等制度,着力体现对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重视和支持.在立法模式上,世界各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大体上可归结为统一模式、分立模式和统分模式三种类型.基于与残疾人权利保障模式相匹配、与整个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相统一以及尊重本国传统和正视现实矛盾的考虑,我国应选择“统分结合”模式或称“整合模式”,既要统合我国残疾人一般性社会保障制度,又要在差异性基础上统中有分地构建特殊性社会保障制度.在责任体系上,必须在法律制度构建中明确国家、政府、社会、残联、家庭、个人等主体的权责边界,形成支柱有力、梯度分明的社会保障责任体系,最终促成从道义责任向法定责任的根本性转变.申言之,只有真正实现扶残助残方式“从契约到身份”的转变,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才会深入人心,广大残疾人充分享有社会保障权利的理想才能如愿以偿.

法律开题报告篇八

首先,我们看看开题报告包括哪些部分。由于各大高校下发的开题报告模板格式不一,因此,开题报告包含哪些部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一般而言,以下几个部分是必需的。

开题报告的作用是表明你写作的主题、论述的主要内容、引用的材料等,以获得导师的认可。如果你的导师不认可你的开题报告,那比较麻烦,可能要反复修改,甚至要重新选题。所以,开题报告一定要一次搞定,以此获得老师对论文良好的印象。

第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第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第三、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第四、文献综述。

第五、工作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六、所遇到的困难及解决方法。

第七、参考文献。

以上七个部分是一个完整的开题报告所必须具备的内容,但是各大高校教务处下发的开题报告并不必然包含上述几个部分。例如,有的学校需要学生单独提供文献综述,有的学校需要学生将文献综述置于开题报告之内,因此同学们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下发的开题报告模板进行写作。

下面,我们简要谈一下开题报告各部分的要点。

第一部分:研究背景及意义。

这部分其实要表明的是你为什么要选这个题目,以及你选这个题目的意义在什么地方。所谓的研究背景,就是你的选题目前在学术界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其社会背景是什么;所谓的选题意义是,你的选题对学术研究会产生什么样的实际意义,对社会发展产生什么样的积极效果。这两点必须明确,否则导师会觉得你的选题毫无意义,并且遭致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部分:国内外研究状况。

笔者认为,对于一个开题报告来说,国内外研究状况是应该要提及的,但是高校不可拘泥于此。有些同学写的是中国特有的制度,因此在这一部分的写作上遇到了不少困难。例如,我们曾经碰到某学生,写的是死刑复核制度,但是国外有死刑复核制度吗?没有。还有一个学生写的是城管制度,但是国外有城管吗?似乎也没有。目前的趋势是,高校在这一部分的要求过于僵化,缺少灵活性。笔者只见到一个高校说,这一部分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自由填写,参照实际情况来确定。

不过我给同学们的建议是,如果学校对这个方面要求比较严格,那么你就按照学校的要求来办,没有必要和老师争执。具体写法是,先国外,后国内,必须条例清晰,内容丰富。

第三部分: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这是开题报告的核心部分。具体写作方法是,分每一部分,简明扼要地表达你的写作思路,在写完内容后,再付上一份写到三级目录的提纲。根据我们的经验,这样的写法老师比较满意。请看下面的格式:

“本文的写作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根据上述写作内容,笔者草拟提纲如下:

绪论。

一、……。

(一)……。

1.……。

2.……。

3.……。

二、……”

第四部分: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指根据你在写作准备阶段所阅读的材料,对你的选题所涉及的范围做一综述,以此概括该学术领域的研究现状。因此,本部分内容和国内外研究现状有所重叠,所以很多学校是要求学生单独提供文献综述的。文献综述的具体写法,我们在后续的讲座中陆续推出。

第五部分:工作方案及进度安排。

这部分内容写作比较简单,主要是谈一下你如何准备毕业论文的`写作,以及你在时间上是如何合理安排的。这部分内容老师一般不会太关注。

第六部分:所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这部分内容和第五部分一样,属于必要但是不重要的部分。

第七部分:参考文献。

这部分内容比较重要。有两个方面值得同学们关注:

(1)资料的丰富性。

参考文献所列举的资料必须丰富,一般包含三分之一的专著、三分之二的期刊,总共列举的参考文献一般不少于20本,有的学校还规定其中必须包含若干份外文著作。(虽然这个规定不是很合理,但是同学们忍一忍吧。)。

(2)格式必须正确。

参考文献的列举不能杂乱无章,必须格式正确、规范,一目了然。开题报告阶段的参考文献可以不附页码。

例如:

[1]郑天锋.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j].人大研究,xx(5)。

[2]许崇德.宪法学(中国部分)[m].高等教育出版社,xx。

以上简要谈了本科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写法,其中核心部分是:国内外研究状况、论文的主要内容和写作提纲、以及文献综述(如果要求有文献综述的话)。整体上来看,开题报告的写作字数在3000以上,如果包含文献综述的话,那甚至要5000-6000字,都抵上大半篇论文了。毕业论文,真是累人呐。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所包含的各项相对正规,如果是自考的本科、函授的本科、电大的本科则很有可能不包含上述各项,甚至根本不要开题报告。同时,上述关于开题报告各部分写作方法的介绍同样适用于文科类毕业论文的写作,希望上述资料对同学们的学习有所帮助。

下面附载两份开题报告,其中一份是法学专业的,一份是工商管理专业的,供同学们参考学习。应该说,下面两份开题报告尚有很多不足之处,但是其基本思路是写法是正确的。

法律开题报告篇九

1.阐述该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选题背景。

占有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在解决纠纷、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健全法制观念以及完善物权法体系等诸多方面都产生了极重要的影响。而占有保护则是占有制度的核心目的和重要内容,对占有的保护既可以稳定物的支配秩序和确认物的事实状态,也可以进一步促进和完善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我国颁布的《xxx物权法》中也涉及到占有保护的相关规定,但内容略显简单。表明我国学者以及相关人士对占有保护制度的研究还不够全面和深入,很多理论问题以及法律空白和盲点问题仍然亟待解决。

研究意义。

对占有的民法保护制度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通过对占有民法保护制度的系统研究,进一步丰富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从而进一步完善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上的占有保护制度;二是通过对占有之民法保护的方法和内容的细致研究,对占有之民法保护法律规范的司法适用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研究现状。

(一)国内的研究现状。

我国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质影响,一直未建立一套完整的占有制度,《民法通则》中也只是简单规定占有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而已,学术界关于占有制度相关且系统明晰的论文也不多。2005年的《物权法草案》为物权法的出台奠定了理论基础。2007年《物权法》在争议中颁布了,它的问世对完善我国的法律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对未来民法典的颁布也将起到推动作用,重要的是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但是据此想用简单的五个条文来涵盖整个占有制度的精华,此举实在令人难以信服。而且,关于占有保护的相关规定只有一条,即对占有保护请求权进行了具体规定。关于占有的其他规则也极其简略。我国台湾民法的占有制度是集德、日民法之大成,具有较为完善的理论基础和体系结构。台湾民法在占有的保护上设置了占有诉权、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物上请求权三项权能制度,其中尤以占有诉权最为重要。

2006年,西南政法大学的杨佳红在《民法占有制度研究中》对民法上的占有制度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对占有制度追根溯源,重新阐释了占有与相关制度的内在联系和衔接配合。2007年,郑州大学的刘付鹏在参考了国外立法例及学者的观点上,粗略的论述了占有保护体系。2008年,苏州大学的李春丽通过对占有制度与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中占有规定的比较,阐述了占有制度的独特功能以及我国建立占有制度的现实意义,进一步对在实践中有很重要指导意义的占有种类进行区分,体现占有制度的价值作用,在占有保护方面,她重点分析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的区分与冲突解决方法,以揭示占有制度独特的保护功能。同年,复旦大学的赵栋立足于我国的物权立法现状,分析了我国占有保护的相关制度设计以及立法过程中相关理论,通过对比来探寻我国物权立法中关于占有保护的理论基础与价值选择。以上研究对我国的占用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对占有制度尤其是对占有保护的研究仍尚待深入。所以,本文试图以此为切入点进行学习研究。

(二)国外的研究现状。

属于物权法的范畴,他实际上应该是一种保护,应该把它规定在民法总则中。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在调整方法上,主要通过两方面的做法来拓宽占有制度的保护范围。一方面把占有与所有权分离开来,将占有制度成为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通过赋予占有诸多法律上的功能,使占有相似于所有权,甚至在某种情况下可以直接转化为所有权,实现物权法对社会秩序、交易安全的调整功能,体现民法对本权的关注和保护。

然而,近年来,随着财产法的发展,特别是动产担保物权法的异军突起使得占有的重要作用受到质疑和冲击,便出现了国外的立法者及学者们对其讨论和研究的争议,此种情况下,我认为更应加强对此问题的深入探讨和研究,使之具体明晰。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我国《物权法》虽然对占有的民法保护制度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现有立法尚有许多的缺陷,对此,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予以完善。本文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1)民法对占有提供何种途径的保护;能否构建一个完整的占有民法保护体系;。

(2)如何构建较为完善的占有物权保护和债权保护的体系;。

(3)如何完善我国对占有保护的立法规定;。

法律开题报告篇十

[3]翟中东:《论缓刑的四大价值》第一期。

[4]左坚卫:《缓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5]张明楷:《刑法学》中国法律出版社第四版第541页。

[6]张慎佑:《关于完善我国缓刑考验制度的法律思考》载于青少年犯罪的问题1995年第1期。

[7]梅振中:“中国缓刑制度研究,《新学术》”,第一期。

[8]房清侠:“缓刑制度的理性思考”《中州学刊》,20第四期。

[9]刘守芬、丁鹏:《现代缓刑类型与中国的选择》,载现代法学第六期。

六、指导教师意见。

教师签名:

法律开题报告篇十一

法律开题报告怎么写呢?你知道吗?各位这一方面的同学们,我们看看下面吧!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一)选题目的。

1、本课题以缓刑制度的内容为核心,通过收集资料,了解缓刑制度的基本理论及立法、司法状况,分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原因。

2、以中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为背景,探求我国缓刑制度的新趋势,结合所学的知识,总结经验,根据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需要,不断予以丰富和发展。提出司法改革建议,以突显该制度的的现实意义及存在的价值。

(二)选题意义。

1、缓刑是指对于判处某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在遵守一定条件下,不执行原判的刑罪制度。我国由于社会发展的原因,现代缓刑制度构建过于原则和抽象,加强缓刑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对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迫在眉睫的课题。

2、缓刑制度的立法、司法建设相辅相成,立法为司法提供依据,司法为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因此完善缓刑制度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本课题在缓刑适用和执行方面提出完善意见,对提高我国缓刑适用的质量,充分发挥缓刑能动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3、缓刑制度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深受世界各国的重视,在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中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各国司法改革,我国缓刑制度的诸多问题日益突出,发展举步维艰,为把握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值得且有必要对该制度加以研究。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国外发展现状。

1、英美法系。

正式的缓刑制度是近代才发展起来,但是它的早期萌芽可以追溯到古老的时期。而“教士恩赦”、“司法暂缓”和“具结释放”三项制度则被认为是现代缓刑制度的先声。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暂缓执行主义,一般选择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有的选择附条件赦免主义。

(二)国内发展现状。

(三)发展趋势。

2、缓刑适用的广泛性。基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限制死刑的立法背景下,广泛适用缓刑成为必然的选择。

3、缓刑类型的多样化。各国在保留传统的缓刑类型的基础上,又创制了不同类型的缓刑方式。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一)主攻方向。

1、了解缓刑制度的发展状况。

2、探究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完善。

(二)主要内容。

1、我国缓刑制度的起源(古代至现代的重大变迁)。

2、缓刑的类型。

1)暂缓宣告缓刑。

2)暂缓执行缓刑。

3)不执行余刑的缓刑。

3、缓刑的适用。

1)缓刑适用的条件。

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2)缓刑适用的法律后果。

4、缓刑的考验期限及监督考察。

1)缓刑的考验期。

2)缓刑的考察。

3)缓刑的撤销。

5、缓刑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1)缓刑的发展趋势。

2)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三)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方法。通过收集的文献资料,汇总,分析,对缓刑制度的历史渊源,法律价值,具体适用,进行理论界定和定性研究。

2、比较研究方法。探究我国缓刑制度相关理论知识,对比分析国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五、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2]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3]翟中东:《论缓刑的四大价值》第一期。

[4]左坚卫:《缓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5]张明楷:《刑法学》中国法律出版社第四版第541页。

[6]张慎佑:《关于完善我国缓刑考验制度的法律思考》载于青少年犯罪的问题1995年第1期。

[7]梅振中:“中国缓刑制度研究,《新学术》”,第一期。

[8]房清侠:“缓刑制度的理性思考”《中州学刊》,20第四期。

[9]刘守芬、丁鹏:《现代缓刑类型与中国的选择》,载现代法学第六期。

六、指导教师意见。

法律开题报告篇十二

一般而言,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本课题主要论述一般缓刑。相对一般缓刑,战时缓刑不仅在适用对象,条件和方法上有所不同,而且法律后果昂也不尽相同。一般缓刑属于执行犹豫刑,而战时缓刑则属于附条件赦免刑,是我国刑法中一种宽大处理的方式。我国缓刑措施源于西周,缓刑制度见于《大清新刑律》,经过不断完善直至19第一部刑法典首次较全面的对其作出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总的缓刑经验,并借鉴世界各国缓刑制度的立法概况。1979年正式通过《刑法》设专章节对缓刑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从而使我国缓刑立法司法进入新阶段,《刑法》再次对缓刑规定做出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使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的规定更加系统、科学、合理。为了应对新时期社会发展新情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的规定看,进一步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增强其实践可操作性,同时完善了缓刑的执行方式。然而我国的缓刑适用率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和日本,这意味着其他国家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大多数犯罪分子都使用缓刑,融入社会接受考察监督,而我国对于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采取社区矫正的形式进行教育,接受执行机关的监督。

(三)发展趋势。

2、缓刑适用的广泛性。基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限制死刑的立法背景下,广泛适用缓刑成为必然的选择。

3、缓刑类型的多样化。各国在保留传统的缓刑类型的基础上,又创制了不同类型的缓刑方式。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一)主攻方向。

1、了解缓刑制度的发展状况。

2、探究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完善。

(二)主要内容。

1、我国缓刑制度的起源(古代至现代的重大变迁)。

2、缓刑的类型。

1)暂缓宣告缓刑。

2)暂缓执行缓刑。

3)不执行余刑的缓刑。

3、缓刑的适用。

1)缓刑适用的条件。

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2)缓刑适用的法律后果。

4、缓刑的考验期限及监督考察。

1)缓刑的考验期。

2)缓刑的考察。

3)缓刑的撤销。

5、缓刑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1)缓刑的发展趋势。

2)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三)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方法。通过收集的文献资料,汇总,分析,对缓刑制度的历史渊源,法律价值,具体适用,进行理论界定和定性研究。

2、比较研究方法。探究我国缓刑制度相关理论知识,对比分析国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8月20日----209月20日:收集、整理资料,完成开题报告。

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20日:提交初稿。

1月26日----203月13日:分析结果,听取指导老师意见,修改论文。

年4月2日----2014年4月20日:加工、修改论文,最终定稿。

法律开题报告篇十三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2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2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法律开题报告篇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颁布施行表明,人们认识环境问题更加深入,认识到噪声给环境和人的健康带来的严重危害,使人们认识到噪音问题的严重性,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加以防治。但该法在实施中存在着许多难以操作的具体问题,单凭一些原则性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很难达到立法的目的。

该法对环境噪声污染的界定采用两个标准,一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这样使得许多干扰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不能算是环境噪声,如城市中的低频噪声并未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却对人体的内脏功能影响较大,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然而却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对噪声的定义是采用物理学角度来判断的,以人的说话的噪声值在40分贝——60分贝之间来区分,低于40分贝为安静,高于60分贝为嘈杂。人耳可听到的声波频率在20hz——0hz之间,而声音的大小是由声音的强度决定的即声波的震动幅度决定的。因此从物理学角度看,噪声是由各种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声音杂乱无规律的组合而成。然而判断一声音是否属于噪声仅从物理学角度判断是不够的,主观上的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美妙的音乐对于正在学习、休息或思考问题的人则可能就是一种噪音,当人处于不同的心情状态时,对声音也会产生不同的主观判断。因此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或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我们可称之为噪声。一旦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可见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

噪音侵权后,公民如何寻求救济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三种处理途径:一是行政机关处理的方式,二是公民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三是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这三种方式既有公权力救济也有私权利救济,看起来手段方式是完善的,但从实际效果上并不理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对环境噪声污染是由多个行政机关分工负责管理的,难免会造成责任分工不明确,工作中相互推委,不积极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的现象时常发生。近年来全国几大河流污染如淮河、巢湖、松花江、海河的污染事故,难道不是由于政府的不作为导致的环境灾难吗?而由于河流污染导致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遭受侵害又能向谁去主张权利呢?又能向谁去寻求救济呢?遭受侵害的公民只好选择默默地忍受,这无疑使政府的形象在百姓心目中大打折扣,和谐发展的理念难以贯彻。

再看公民的环境噪音侵权以起诉来寻求救济的困难。在特殊侵权领域中,还没有噪音侵权适用的空间,那么只有通过一般侵权行为的保护方式来起诉,因此对于受害人而言面临举证的困难。按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受害人要负四个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遭受损害的事实,二是侵权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三是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单就受损害事实就难以举证,因为噪音对人的健康的危害表现为身体方面和心理方面,而噪音对身体方面的损害往往是长期性的,危害结果的产生需要很长时间才得以显现,而此时待结果产生后再起诉的话,很可能早已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然而环境噪音对心理的伤害较为明显,比如会引起烦躁、焦虑,这种对精神上的伤害是主要的方面,我国目前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另外对于因果关系的举证受害人也是很困难的,在医学领域这种因果关系也只是一种概然性的因果关系,对于法官来说这种侵权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较高。可见环境噪声侵权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也是很难的。

那么解决环境噪声污染的路径在哪里呢?我认为并不能单纯从法律的责任上来寻找解决办法,因为环境问题的产生源于个人的环境意识,环境意识又决定着个人的环境行为。因此可以通过提高环境意识的方法来解决环境问题,这也是环境噪声污染问题的根本解决办法。如何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呢?笔者认为环境教育是主要的方式,还有媒体的宣传也有重要作用,但是环境教育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保障。所以我认为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可以增加规定“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教育的义务,公民有接受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当今环境法理论都倾向于认为公民享有环境权,并把环境权纳入人权领域范围。我认为公民的环境权类似于公民的受教育权,在宪法层面上既是指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义务。公民享有环境权只是从法律层面上而言,而实然的环境权能否得到实现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如公民行使环境权首先他得要认识到他有这项权利,认识到了有环境权不知环境权包含哪些具体的权利内容那他也是不能正确行使环境权的。因此应当加强环境教育,而环境教育的内容不能仅限于对环境污染的危害性认识上,还应该加强教育如何保护环境上,而正是如何保护环境才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

如果说科学知识的教育体现了理性的发展,那么环境保护教育则要求人们回归理性,重新认识理性的作用。

(二)研究现状。

意识政府需要加强以下工作:一是新闻媒体发挥新闻监督的职能,扩大环境保护知识传播的覆盖面,使公众时时处处受到环境保护意识的影响。二是教育部门要在教育思想和教育实践两方面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使基础教育与环境教育相互渗透,良性互动,使每个人的环境意识从小养成,因为未来决策者的环境意识取决于今天的环境教育。

在研究环境相邻关系中,提到环境相邻关系的各方在实现自己的环境利益时要顾及到环境相邻人的环境利益,为了较好地协调环境利益产生的冲突,要求每个人应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

环境教育(environmentaleducation)一词最早出现于1970年的美国环境教育法案,美国《环境教育法》指出“所谓环境教育,是这样一种教育过程,它要使学生认识环境是围绕着人类周围的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同人类的关系,认识人口、污染、资源的分配与枯竭,自然保护以及运输技术,城乡的开发计划等等,对于人类环境有怎样的关系和影响”。

还有在环境教育中有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农民的环境教育,农民的环境意识提高需要一个过程,必须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来推动。

二.论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

(一)研究目的。

通过研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教育加以立法化,并探讨如何实施环境噪声防治教育的途径,从而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改变人们不适当的生活方式与环境价值观念,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环境教育应从儿童抓起,从小在他们的心灵中播下保护环境美破坏环境丑的思想,使他们自觉地爱护环境,培养起良好的环境靠大家的环保意识。

(二)研究意义。

人与环境的问题是当今世界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当前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生活环境日益恶化,而且日趋严重,恶化的生活环境严重影响了人类自身的生存,有必要加强环境保护的教育,提高人们对环境保护重要性。

法律开题报告篇十五

这部分主要介绍作者选择某题目的原因,以及展开该工作的背景,这些背景主要包括:社会背景、立法背景、司法背景或其他相关背景资料的介绍。这一部分字数在500-800字即可。

二、研究现状(或文献综述)。

本部分需要交代该课题的现有研究状况,作者需要全面地对目前的研究状况进行介绍和总结,其目的是对这些研究成果所存在的不足或需要进一步展开研究的方面进行概括,从而使作者的研究工作显得很有价值。文献综述必须客观,综述完毕后可以加上作者自己的评述。由于每位导师对文献综述的写作要求都不同,所以最好参照一下本校的范文。本部分字数不限,一般在20xx-3000字,具体要看选题。

三、写作的主要内容。

四、论文提纲。

论文提纲即论文的框架结构,这是开题报告最重要的一部分。有的学校在开题报告模板中没有这一项,但是学生应将论文提纲列出,可以作为开题报告的附件,也可以将提纲列在“写作的主要内容”中,其目的是将提纲交给导师审核,要求导师帮助修正,以免写完论文后,论文又被要求大幅度修改。法学硕士论文的提纲一般列至三级标题,如能到四级标题则更好。

五、创新点。

将写作中可能出现的创新点列出,一般三五百字即可。

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障碍。

这部分简要写一下学生在开展研究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障碍,本部分不是重点,随便写写即可。

七、时间进度安排。

按照学校的时间要求列出开展本项研究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八、参考文献。

需要将已经阅读的文献和可能用到的文献列出。一般分别按照著作类和论文类列出,网络资料类不要列出。在数量上,著作类20本,论文类30-50本为宜,具体要看学生的论题。

法律开题报告篇十六

参考(封面及报告内容)。

题目:

作者:

年级:

专业方向: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论文类型:

1.年级一栏:例:统招为级;在职为2003级(在职)。

2.专业方向一栏选择:经济法、民事法、国际法、刑事法、宪法与行政法。

3.职称:教授或副教授。

4.论文类型一栏选择:专题研究、调查研究报告、案例分析报告。

注意:开题报告以书面(a4纸打印,左侧订)方式向导师组提供,字数不少于3000字。请在规定时日之前,按照各导师组成员数提供相应开题报告份数并交到jm办公室。

第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xxxxxxxx。

第二、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的新见解。

第三、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例:基本内容(研究框架):

序言一、纽伦堡审判。

二、法律家阶层与实证主义。

结语参考文献:拟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请注意:著作部分不少于20个,论文部分不少于20个后记。

第四、论文进度安排(时间起止)。

第五、需要特别向导师组请教的问题。

法律开题报告篇十七

(一)概念。

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对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推定。该推定是否成立与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没有关系,但本质上法律上的权利推定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并没有什么不同。例如,对占有物行使权利的人,推定为合法行使权力的人。再如,对土地边界所设置的隔离物推定为共有物。当然,对这种推定仍允许对方提出反证予以推翻,但由于只有事实才能成为推定的对象,因而,不能采取直接证明权利是否存在的方法。要想推翻推定,只能对前提条件的不确定提出反证,一旦前提被证明是确定的时,便不允许推定被反证推翻,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相同,对方不可能对权力推定的结果直接予以证明。有关权利推定的例子很多,如《德国民法典》第891、921、1006、1362条等都是所谓的权利推定,他们都是针对权力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的。

(二)本质。

1.其中一些推定是以法院的自由裁判行为为基础的。例如,《民法典》891条的推定以在土地登记册中的记载或注销联系为前提。

如果权利推定应被适用的话,其前提条件必须得到证明。例如《民法典》第1362条第2款的推定以属于妇女个人专用的特定物为前提条件,这一点必须得到证明。

2.权利推定的对象是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现实存在,或某种权利的不存在,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1)只指向某种权利的获得或指向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推定,仅涉及权利形成的事实的存在,必要时涉及权利妨碍的事实的不存在,但不涉及权利妨碍和权利消灭的事实的不存在,该推断仅考虑某种特定的产生要件。

(2)相反对某种权利的现实存在的推定,则不考虑从中可推断出当时存在这一权利的所有事实。

(3)同样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要多于权利消灭的推定,也就是说多于权利消灭事实的产生的推定,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还包括下面的情况:由于不存在权利形成的事实或存在权利妨碍的事实,权利为成功地产生,但同样也不考虑法律能够也必须从中推断出某种权利不现实存在的事实。如果取决于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或消灭的时刻,那么其结果是,权利推定对此提供不了依据。

3.权利推定不是法律后果推定。法律后果不是被推定的,而是被规定的。权利推定更确切的说是法律状况推定,因此,将其称为法律状况推定会更好,更直观些。

4.权利推定的效果如下:

(1)受益于推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就其主张的权利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权利主张来主张,相反,除推定的原始事实(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占有、继承证书)外,它既不需要就权利产生的要件、权利消灭的要件提出主张,也不需要对其主张加以证明。也即,对于援引权利推定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它只需要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并证明此权利推定的基础事实,而不必主张产生权利或消灭权利的事实,更无需证明这些事实。然而权利推定规范的设置,并不能导致拥有权利外观之人终局确定地享有真实权利,只是减轻了他的证明负担,他因此无需积极证明自己权利的真实性,而是将举证责任移转给提出相反主张的人,由其举证反驳权利推定,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想反驳推定,他就必须提出说明推定不正确的主张,且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2)对法官而言,法官不仅用不着对权利产生的要件或权利撤销的要件进行认定,而且如同在诉讼中的承认一样,也用不着进行法律适用,他只需要适用推定规范,并根据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在反对的一方当事人就推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前,将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其判决的基础。

(3)权利推定的效果原则上有利于有理由提出权利推定所涉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而不利于每一个被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人。但权利推定的效果有时候会受到限制,如《民法典》1362条第一款的推定只有利于丈夫的债权人。

权利推定属于典型的法律技术,它的出发点是客观事实,但又不绝对受此限制,而是在高度盖然性的经验基础上,用外在的事实状态推导权利存续的状态,即权利外观推定权利的存续、主体和内容。据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只要举起推定力的盾牌,就无需证明自己物权的客观存在性,并可防御他人对自己权利真实性的攻击;提出相反主张者则要负担该外观之人不享有真实权利的证明责任,以之来推翻相应权利推定。在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是防守者,其占据了有利的地位,提出相反主张之人是攻击者,其地位较为不利。

不过,尽管这种推定有利于拥有权利外观之人,让其“不证自明”地享有相应的权利,但它仍然顾及了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利不一致的情形,使得真实权利人在这种情形中能通过“证伪”来推翻通过权利外观推定真实权利的法律效果,从而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可以说,权利推定规范结合了“不证自明”和“证伪”两种方式。

(4)权利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权利推定对证明责任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于提出被推定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来说,他只需主张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且在该前提条件有争议的情况下必须加以证明。对于无需依赖基础事实的权利推定来说,连基础事实也不必主张和证明。第二、对推定所针对的对方当事人来说,想阻止推定或排除推定的效果,则需就以下事实负主张和证明责任:主张和基础事实不相容的事实;主张与被推定的权利不相容的权利状态。如主张自己通过买卖、继承等方式取得了物的所有权,因此该物不可能属占有物的对方所有。对于上述主张,该当事人应负证明责任。

(5)权利推定不同于解释规则和证明规则。对于大多数推定来说,从开始就不适合,因为它不涉及需要解释的意思表示和裁决,对于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和遗产法院的证明而言,解释可能是适宜的,但是,它并不像一个真正的解释规则那样,规定一个特定的解释结果。所以权利推定不同于解释规则;而相比较证明规则而言,权利推定想要的更多,它想推定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之所以说它不是证明规则,是因为证明只以事实为对象,而不是以权利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为对象。所以权利推定也不同于证明规则。

二、权利推定的排除。

1.以自由裁判行为基础的权利推定,可以以下列方式最终予以排除:例如,可根据《民法典》2362条的规定将继承证书交给遗嘱法院。根据894条的规定,更正土地登记册中的内容。

2.权利推定的效力可以通过对相对规范的前提条件的证明而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例如1006条,即对方当事人证明,他过去曾占有该物,后来被盗、遗失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占有,或者占有人只是占有媒介人。

3.权利推定还可以通过对具备推定的前提条件的证据提出反证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

4.通过反面证明。反面证明为本证,任何当事人,只要推定指向他,他均可对权利推定进行反驳,只有当法院根据其心证积极地肯定:推定不真实,其对立面真实,也就是说,被推定存在的权利不存在,被推定属于对方的权利不属于对方,被推定不存在的权利存在,那么该反面证明就成功了。

可见反面证明是一种本证,他必须提出证据推翻依据法律推定的权利,也就是必须达到使法官确信推定的权利不存在的程度。

5.权利推定因相冲突的推定而失去效力。如果具有不同效果的数个权利推定均与同一个具体要件相适应,即构成权利推定的冲突。在此必须通过对相抵触的推定的效力的权横,来决定效力的优劣。只要一个推定必须回避另一个推定,随着它受到反驳,另一个推定会立即得到重新重视。

三、权利推定的渊源、适用范围和体系地位。

1.权利推定的渊源只能是法律规范。法律行为不可能作为权利推定的基础。

2.权利推定不仅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适用于任何一个以推定所涉及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为裁决的对象或前提条件的程序。例如执行程序、行政机关的程序、行政法院程序,尤其是享有自由审判权的机构的程序。

3.权利推定不属于程序法,而是属于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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