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热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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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热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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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篇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

被告:年龄:性别:

家庭住址:北京市区区幢号。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缴纳物业服务等各项费用元。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被告购买了区区幢号房屋一套,于年月日与原告办理了上述房屋的交接手续,并入住。

被告在领受房屋并入住后也就享受到了原告对名佳花园的物业管理服务,而被告自年以来,一直拖欠物业费达年之久,被告非但不主动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且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均置之不理。

被告的行为严重的阻碍了原告的管理服务工作,影响了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资金运转和小区的建设,损害了原告及其他众多业主的利益。

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小区的物业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经营秩序。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附:

1、起诉书副本一份。

2、证据材料五份。

证据目录。

证据一:

名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

证明内容:北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格管理园小区。

时间:年月日。

证据二:

证明内容: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时间:

证据三:

名称:协议书。

证明内容:双方的协议约定由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及双方约定的物业收费价格。

时间:

证据四:

名称:住户登记表。

证明内容:在小区居住。

时间:

证据五:

名称:名佳花园区号楼室欠费明细表。

证明内容:欠费金额。

时间:

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篇二

答辩人:南充市顺庆区城市印象业主委员会。

地址: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街42号。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李正光。

被答辩人: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杨家巷16号2楼。

法定代表人:王仁果。

20xx年5月29日,答辩人因收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转来——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因违法阻拦反诉人铺设天然气管道导致反诉人改变原设计方案而造成的损失0元”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二、“城市印象”小区六百多户住户,天然气管道已按照小区户数计算输气管径,并已定型管径。

天然气等能源利用配套设施在业主购置商品房时已向天然气公司(其费用已由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收)购买天然气使用权。

“城市印象”小区规划区域内的用天然气等附属设施自然属于业主共有。

三、如果1000多户的“城市首座”小区要到我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小区生活用天然气压力必定有影响(因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未增压)。

这与《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的规定相违背。

“城市首座”小区最终借道“城市印象”小区23幢旁在市政主天然气管开接口分流或接生活用天然气管道,对我小区的用气质量影响相比较小,答辩人并给予方便。

这符合《物权法》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的规定。

四、在社区居委会和答辩人建议下,要求南充天然气公司负责人书面承诺公示于我小区:“城市首座”小区要到“城市印象”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后,承诺确保今后“城市印象”小区天然气用户每天高峰用气压力无影响或正常使用,答辩人的合理诉求,南充天然气公司一直不发布承诺书公示于小区。

五、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其中,决定第(七)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事实上,过十分之一的业主民意同意都没有,更不用说书面表决过半业主同意“城市首座小区要到城市印象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城市印象小区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对此事不但未违法,而且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更不用说承担什么损失费用或诉讼费用。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南充市顺庆区城市印象业主委员会。

二oxx年六月一日。

物业纠纷民事诉讼答辩状【2】。

答辩人:,汉族,自由职业,。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购房时间,接房时间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其余事项均与事实不符,并对被答辩人与本案第三方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表示知晓并了解。

但在委托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未签订任何正式合同的情况下无故成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被告存在疑问,双方无法律效力的约可签,哪来违约,希望被答辩人给出合理解释,以期让人信服,法庭明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67条其实已明确了“物业可以直接起诉小区欠费业主”的前提要件是:

1、小区已成立了业委会;。

4、业委会督促业主时所明确的交纳期限已届满,但业主“逾期仍不交纳”。

按照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物业公司有权起诉委托其管理小区的开发商或业委会代表的业主大会,但无权起诉与自已并无合同关系的单个业主。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在业委会还没能成立起来之前,前期物业公司在业主委员会还没成立之前直接起诉单个业主,没有法律依据。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所签,前期物业公司的直接起诉对象也应是开发商。

开发商承担责任后可依其与业主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关约定要求业主分摊物业管理费用;但开发商也必须“对物业公司是否已按合同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务进行验收审核工作”!

二、该案委托人是20xx年7月20日通过预售购买的该房屋,此时被答辩人公司都还没成立,现在作为已经改头换面的新来的物业公司,由于我们共同的甲方(融侨长江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前在建设施工等方面的违约(附件优盘中的文件作证),造成委托人对之前知晓并了解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物业服务内容的理解都发生了巨大改变,被答辩人可以认为这些证据与你无关,但我可以提醒你,在你决定冒然去与你的甲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是否考虑过其中的风险,因为在物业收费单价问题上、配套设施的完整性问题上、小区绿化标准达标等问题上,委托人都是认为有问题的(附件优盘中的文件作证及其他业主作证),但这些都是被答辩人你将来提供服务的平台,当许多平台都缺失、滞后或不完整,你提供给我的物业服务就不能达标就成为自然了。

当然,也感谢你们在有些问题上也积极的帮我们去我们共同的甲方那里去反映过,但事后都不了了之,这就是我和大多数业主现在不愿意冒失的把物业费交给你们的原因。

当然,你起诉状中所陈述的“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可以向你的合同方汇报,那与我无关。

三、被答辩人物业单价虚高,与所提供的服务严重不匹配。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委托人至20xx年2月累计欠费5760元,是按照2.20元/平米(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的,该房屋在预售签订当年,市场上独栋别墅的物业费单价才3元左右,我们都期望着住进一个优雅舒适的物业服务的小区,贵点也是物有所值,但事实是完全相反。

从委托人住进那天开始,就有不分白天黑夜的噪音、灰尘、偷盗等时刻伴随在32栋2-2周围,简直就是住进了一个巨大的建筑工地,由于融侨二期现场施工紧靠阳台及卧室窗户(零距离),为此还多次与现场施工工人发生争吵辱骂,最后小区保安出面协调,但保持不了多久又持续依然,无奈只好晚上打110、白天就电话向有关部门电话反映情况,一直持续到2012年上半年,二期施工结束为止。

这样的环境谁会相信能够提供2.20元/平米(建筑面积)标准的服务。

后来又发生了融侨城a区大门口有一名保安多次对夜归的女业主无故的语言骚扰,多次后,在物业公司所谓协调下也不了了之。

被答辩人和开发商一起将小区公共绿化带擅自改成停车场收费、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费等都收益,本是委托人及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现在也有被被答辩人非法侵占的嫌疑。

总之,对于被答辩人提供的低标准高价格的物业服务,由于处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没有签订任何有效的合同,答辩人保留辩论、质疑、缓缴并提供其他业主作证的权利。

目前绝大多数的所谓欠费业主,都并不是不想交物业费的老赖,只是不甘心如此不明不白地按高标准交费给前期物业公司。

任何服务合同的提供服务方,都是只有“自已确实已按合同要求提供了完全到位的服务”后,才有资格向合同对方“全额索要合同约定的相应服务报酬”的。

单个业主无力验收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才有“验收物业公司的工作质量、审查物业管理费用的实际支付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能力和责任。

所以,67条才会“在特别授予物业公司对单个业主直接诉权的同时,又给物业公司的这一特定诉权”加上“物业公司所述业主欠费金额,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确认无误,并已经业主委员会督促限期交纳”这样一个适用的前提条件。

四、为维护被答辩人及我的委托人的利益,我有几点意见。

首先,被答辩人自动撤销起诉。

其次,尽快和开发商一道支持包括开发商在内的业主们按政府的规定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代表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业委会督促业主,让自已的起诉符合67条所限定的前提要件,彻底解决物业费难收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物业纠纷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只能在公平、公正、对等的前提下进行讨论,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承担各自的责任。

在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xxx年六月十七日。

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篇三

上诉人(原审被告):,性别:出生:电话:

民族:职业:住址:

上诉人因xx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北民初字第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的(xxxx)北民初字第号判决;。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并有误。

(一)原判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并以此认为原审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管理,其认定事实错误。

1.《xx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四)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虽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合同中既没有明确服务标准、服务费用,也没有约定服务起始时间,事后双方也没有任何补充约定。也就是说,合同最根本的条款不具备,合同内容根本就不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

2.事实上,被上诉人xx物业公司自始至终根本就没有对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其根本就没有开始服务,更谈不上退出的问题。xx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博德房地产公司同属一个法人代表,其在小区内的工作只是开发商售后服务。xx物业公司只是在业主入住的时候,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业主预交半年物业费(含电梯),而其与业主之间根本就没有交纳物业费及服务开始时间的约定,也没有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其收费属于无权收费,应该予以返还给上诉人。

3.《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被上诉人xx物业的进驻既没有通过投标方式,也没有通过经行政部门批准采取协议的方式,显然违法。

同时《xx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报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xx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必须向所在地xx区物业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而事实上,xx物业根本就没有在物业办备案,其根本就不具备进驻小区服务资格,更谈不上收费权。

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但是,到今日为止,被上诉人仍然未向本小区业主会移交上述大部分资料及设施(有xx区物业办协调会记录为证),没有履行一个正常物业公司的义务。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该物业公司的信用、责任心很有问题,其根本就没有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资格。

5.被上诉人在xx区法院起诉的几十位业主,都是先前起诉开发商以启动电梯的。而对于其他近三百户未起诉开发商的业主,xx物业并没有起诉。从此也能看出,xx物业显然是和博德开发商相勾结,对先前起诉的业主们进行打击报复。

(二)原审判决在错判的同时,还出现多次计算错误,暴露了原审判决的及其随意性!

1.物业费方面。上诉人入住时,被迫预交了含有电梯的半年物业费______元(0.7元/平米/月),而原审法院是按照0.5元的标准计算的,对于上诉人多出来的0.2元却视而不见,即使按照错判的结果,也给上诉人多计算了________元的物业费。原审法院显然是在完全按照被上诉人的主张计算,丝毫没有进行审查,其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难以令人信服。

2.案件受理费翻倍计算。原审判决判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双方分担,而原审被告收到的原审原告起诉状副本上明明写着的是案件受理费25元!

二、原判决缺乏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1.上诉人购买的是带有电梯的房屋,签订的合同也是含有电梯的合同,上诉人从来没有与xx物业之前签订不含电梯的服务合同,而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按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按每平米0.5元向被反诉人交纳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xx市xx区物价局北价发(xxxx)25号文件规定的服务费也只是一个指导标准,不具备强制力。现实中,许多小区是按照0.3元收取,甚至还有更低的,物价局并不强制。而原审xx区法院凭什么就按照0.5元的标准计算?更何况小区许多配套还不到位!如果按照xx区法院的思维,咱们国家的《合同法》就形同虚设了,国家颁布一个指导价就可以了!

2.原审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第九十三条,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纯粹是在滥用法律,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本案物业公司进驻违法,物业合同也根本没有备案,所以合同根本就没有应有的效力。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本案涉及的物业合同根本就没有约定物业费和合同起止时间,根本就无法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物业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协商一致,也没有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本就谈不上合同解除的问题。

由上所知,原审判决引用的法律依据显然是随意引用,强词夺理,无中生有。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xx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二)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在法律适用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作为专门规定物业管理的行政特别法规,《xx市物业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法规,在没有违背《合同法》强制规定的同时,其效力显然要高于《合同法》,这是法律常识!原审判决显然违背了两个专门物业法规的规定。

由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得知,无论是《合同法》,还是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xx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必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而被上诉人xx物业公司与上诉人之间根本就没有物业费收取标准的约定,原审法院任意扩大解释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依此判决,显然是滥用法律,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明,缺乏主要关键条款;同时,被上诉人xx物业公司既缺乏服务资格,也没有提供相应服务。而原审法院完全置法律与事实于不顾,仅凭一纸缺乏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判决本人承担物业服务费用,实在是滥用权力,枉法裁判。故此,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能本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公正的判决。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5月日。

附件:本上诉状副本1份。

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篇四

古典文学中常见论文这个词,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为论文。以下就是由编为您提供的物业毕业论文。

物业管理是近几年来我国大力培育、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住宅与非住宅房产商品化、服务化而出现的对居住、使用住宅小区、商厦的单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出现,在物业产权人(又称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的受托管理人(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管理部门也面临如何对物业管理业进行行业管理的新问题,因物业管理发生的纠纷随之出现,并呈现纠纷数量上升、新类型案件多的特点。而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方面,除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这两份部门规章外,我国尚无统一的或专门调整物业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使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存在适用法律难等问题。本文试就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值得探讨的问题略陈管见。

物业管理纠纷是随着房地产开发商加强售后服务及物业管理行业的出现而出现的,该类纠纷因其独特性而与一般的纠纷有着不同的特点。

1.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诉讼标的额较大。

1990年以来,特别是1992年以后,全国各地的房地产业异军突起,海南的房地产更是超常规发展,形成了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新建住宅小区和作为商用写字楼的大厦(以下简称为住宅小区和商厦),各类住宅小区、商厦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提供管理服务方面的做法不尽一致,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缺乏约束各方的合同、公约或法律规范,使业主与物业管理者、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渐生,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向房产、物价等管理部门的投诉大量增加,在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不完全能解决纠纷后,当事人转而向法院起诉。以海口市新华区法院为例,该院于1995年开始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5件,至上升为20件,这两年来因物业管理而产生的各类纠纷有增无减。诉讼标的额少则上万元,多则几十万元。

2.因物业管理产生纠纷的案件类型多,且多是新类型的案件。

物业管理纠纷是物业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据统计,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业管理纠纷,已从刚开始受理时物业管理公司追索物业管理费的纠纷,发展到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各类型纠纷。主要有:(1)物业管理者(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纠纷,这类纠纷数量较多;(2)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承担停水、停电、停气或其他行为的侵权赔偿纠纷;(3)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纠纷;(4)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委托管理纠纷;(5)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务损失的纠纷;(6)业主或管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7)业主诉房产管理部门行政侵权纠纷。这些类型的纠纷,涉及到民法关系中合同之债(包括服务管理关系、代理关系、承包关系)、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以及行政诉讼中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海口市顺发新村小区的部分业主因认为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选票未过半数的情况下,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批复同意成立管委会属违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为业主的利益,而提起行政侵权诉讼。这是该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

3.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主体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对纠纷的审理有一定的难度。

物业管理纠纷案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该类案件的主体,既有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又有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港澳台同胞;参与诉讼的既有业主、使用人或小区管委会,也有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或行政管理部门。既可能涉及业主与使用人的关系、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主、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关系。由于物业管理纠纷案属新类型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又无现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无专门调整物业管理的规定,只能依据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依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性规章进行处理,而有关规章的规定又不详尽或明确,给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确定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是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的前提。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应以物业管理纠纷的具体类型来确定。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依《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物业管理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目前当事人一般都在物业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把物业所在地作为业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诉法院也未分清物业管理纠纷的不同类型而予以受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起侵权之诉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等产生的合同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注意审查何处为被告住所地、何处为合同履行地。业主作为被告的,业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业所在地,又有在物业所在地之外的,并非业主购置了物业,物业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物业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业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并非是实施物业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均是在物业所在地实施物业管理,因此,物业所在地应认为是合同履行地。物业管理纠纷虽是因不动产的管理引起的纠纷,但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应注意审查涉及物业管理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审查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关系到正确处理纠纷,维护法律严肃性的问题。在物业管理纠纷中,主要涉及三类合同,一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即业主或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或开发商签订的由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有偿管理服务的书面协议:通常所说的物业管理合同主要是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二为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即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与另一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将物业管理权发包给另一物业管理公司承包的书面协议;三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即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将物业管理权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书面协议。在审理中,应区分合同的不同性质,注意判定合同的效力,以正确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篇五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北新民初字第883号判决,特提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北新民初字第883号判决书,并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适用法律错误。

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供一组照片,证明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以下问题:1、停车位与业主窗户距离不足3米,噪音及尾气污染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及伤害费1000元;2、单元门损坏,无法使用。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600元及租房损失元;3、电压过高,业主自行安装稳压器。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及损失3345元;4、外墙渗水,要求被告给付抹灰产生的费用800元;5、室外落水管损坏,原告自购材料更换,要求被告给付材料费200元,以上费用合计7945元。

以上事实,有《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照片、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诉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审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在卷为凭。

对于以上证明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原审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但对这一事实是否系被上诉人责任且对上诉人造成财务损失,被上诉人是否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原审一审法院并未释明。原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因管理园区公共区域部分不善给原告造成损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此判决“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也未释明。按照《合同法》,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赔偿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事实上,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既是被上诉人对本园区公共区域部分管理不当的事实,原审一审法院有意规避这一说法,为被上诉人规避违约事实。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均在物业合同委托管理事项之内,以上事实分别对应违反本园区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6之(车辆行驶及停泊);事项1之(门厅);事项2(配电系统);事项1之(外墙面);事项2之(落水管)规定,已构成违约事实。按照《合同法》,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构成对《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的部分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审一审法院却没有依此判决被上诉人违约,并支付赔偿金,而且被上诉人更没有提供可以对上述物业违约事实免责的证据,所以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与情与法均无法自圆其说。

关于赔偿金在原审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已经说明《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单方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承担违约责任既缴纳滞纳金,却没有约定物业方违约的惩罚措施,这是很显然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在《合同法》、《民法》中对此显失公平的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原审一审法院应按照《合同法》、《民法》的规定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另外,9月,帝景嘉园并未交付业主使用,业主又怎么会与物业签订《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故原审一审法院所称“故帝景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错误的,到底是谁的真实意思表示?209月的业主委员会又在哪里?显失公平的合同又怎么可以据此不存在的“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而免责。

具体抗辩如下:

1、法理上,物业管理公司依据《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承担用水、用电、供暖、人身安全保障职责是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首要职责,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采取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等有效安全保障措施,保障业主在用水、用电、供暖、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安全,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否则,即应对业主因为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况下,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使本可以避免或降低的损害发生或者扩大,因此其应为受害人向直接责任人求偿不能的后果承担一种风险责任,这种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赔偿责任。实施加害行为的侵权人是损害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是补充责任人,两者构成责任竞合,在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或无资力赔偿的时候,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责任大致可分为两类,即物的安全保障责任和人的安全保障责任。物的安全保障责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采取措施确保被管理小区内的设施安全、设备安全,否则,因设施、设备不安全使业主遭受损害,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人的安全保障责任要求物业公司采取措施确保小区的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在小区实施侵权行为,否则即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此,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预先免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物业方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业主单元对讲门公共设施安全,并对业主造成侵权;没有对小区配电系统进行安全维护管理,造成业主损失;没有对车辆行驶及停泊采取管理措施,甚至知法犯法,侵害业主休息、学习安全权利;没有对公共外墙及落水管进行安全维护,造成业主损失。物业方虽不是直接侵害人,但作为补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按照《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在庭审前,业主将一份请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申请书》交与原审一审法官,请求原审一审法官调取保存在物业手中的7月-业主的报修记录,此记录本可以证明业主就以上损害事实多次向物业申报维修,但物业现在拒不交出此记录本,还谎称业主从未报修过,借以推脱责任。业主询问原审一审法官调查取证结果时,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说:物业方无法提供业主报修记录本,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业主不能提供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证据为由判决业主证据不足,此判决为适用法律错误。业主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与本案相关联的重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调查取证。原审一审法院以物业方无法提供业主报修记录本,进而推断业主没有报修,明显是在偏袒物业方,原审一审法院疑似存在司法不公行为。

二、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原审一审法院犯有有证不认、无证妄认,对事实认定不准的错误。

原审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说:“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因管理园区公共区域部分不善给原告自身造成损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违约金及财务损失费79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既然原审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那么“原告的损失”又是谁造成的?“现有证据不足”,“不足”在哪里?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实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原审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对此疑问均没有任何解释,原审一审判决又依据什么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上诉人认为原审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对上诉人提交的并以确认的证据及损害事实不去认定是被上诉人违约所致,认定事实不准。庭审中及庭审后,被上诉人也未提供上诉人的损失不是被上诉人管理不当造成的证据,但原审一审却认定被上诉人不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而上诉人依据《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物业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原审一审法院却不予认定。

1、停车位与业主窗户距离不足3米,噪音及尾气污染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及伤害费1000元。物业公司违规私划车位且违反《物权法》相邻权原则,造成对业主休息权及身体健康的侵权。

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的是第三方机动车拥有者,是机动车的噪音和尾气对业主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违法在业主窗下不足三米处私化车位,对小区车辆行驶及停泊管理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且知法犯法。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不确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6之(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和03月24日《沈阳晚报》及证人证言。

2、单元门损坏,无法使用。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600元及租房损失2000元;。

对讲门自20开始就不能使用,春秋楼道内灌风灌土,经常有杂物吹进楼道内,且常有外来闲杂人员,更有甚者在楼内拐角处小便。冬天灌风灌雪,卫生、取暖条件极差,因自来水水表被冻,停水事件时有发生。夏天蚊虫爬满进户门,业主一开门,蚊虫跟随进入,半夜经常被蚊子叮醒,严重影响睡眠以致神经衰弱。对讲门已严重丧失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及保持楼道卫生清洁功能。业主自家门口如此脏、乱、差环境,已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业主在此种环境下无法安心舒适居住,现已在外租房居住。因此问题,此房屋以低于本园区其他同类型房屋的价格出租,差额损失2000元。

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恶化业主外围居住环境、造成对业主侵权的是第三方大风和冷空气、尘土杂物、外来闲散人员、蚊虫及上冻的水表,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区域部分既单元对讲门的维修维护职责,致使单元对讲门腐烂变形,玻璃尽碎,为防止破碎的玻璃伤害到老人孩子,物业用大石块将单元门顶开至墙边,单元门成完全开放状态,致使大风和冷空气、尘土杂物、外来闲散人员、蚊虫长驱直入,甚至冻坏水表,造成停水事故,并冷空气严重影响楼道内业主家墙体的温度,致使与此墙体相连的客厅温度不达标,以上事实致使此房屋以低于本园区其他同类型房屋的价格出租,差额损失2000元。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单元门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1之(门厅)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单元对讲门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证人证言及在一审庭审中物业方陈诉的对此单元门多次返厂维修的笔录和在物业处保存的维修记录薄。

3、电压过高,业主自行安装稳压器。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及损失3345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且造成财产损失的是第三方电压,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设施配电系统既小区自维配电箱的维修维护职责,年7-8月,业主多次向物业反应电压高造成业主家电器损坏,要求物业及时维修维护,物业也曾派人测过电压,电压表指针瞬间达到最高值270v,物业方将电工拖走后,再无音讯。直至今日本单元电压一直在240v以上,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在与物业长期协商要求供给合格电压未果后,为保护业主用电安全及防止火灾发生,业主自行安装了稳压器,这是业主自救的合理行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配电系统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既电压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2之(配电系统)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配电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证人证言、保存在物业手中的2008年7-8月业主报修记录薄、电话录音、沈北新区社会管理服务网96129“3月28日关于编号c201403140004”帝景嘉园电压高诉求的回复。

4、外墙渗水,要求被上诉人给付抹灰产生的费用800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且造成财产损失的是第三方是外墙,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的维修维护职责,2008年-20业主就此外墙渗水的问题多次向物业反映,物业也曾在外墙做打胶处理,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渗水问题,后业主自己购买了外墙防水胶,先后两次自己和雇佣工人进行维修,渗水现象不再发生,但目前仍有裂缝,这是合理的业主自我救济行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既外墙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1之(外墙面)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业主维修费用明细、保存在物业手中的2008年-2010年业主报修记录薄。

5、室外落水管损坏,上诉人自购材料更换,要求被上诉人给付材料费200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且造成财产损失的是第三方是室外落水管,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部位既室外落水管的维修维护职责,业主要求物业更换,物业推脱说没有原材料,换不了,因业主心力交瘁,无力再与物业抗争,遂业主自己买了落水管自行更换。这是合理的业主自我救济行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落水管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既外墙落水管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2之(落水管)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落水管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业主维修费用明细。

综上,由于被上诉人疏于管理,未能尽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业主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安全保障职责及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区域部位的管理维修维护职责,导致了上诉人财产受到损失,因而被上诉人的疏于管理、应急不力的行为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四要素:具有过错、行为违法、上诉人具有受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同时,上诉人自身并没有过错(上诉人已缴纳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损害事实从2008年7月开始发生,缴费期间业主多次要求物业解决,但物业方至今也没有彻底解决损害事实,故自2008年12月1日起,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依法行使抗辩权)。因而被上诉人应对其过错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适用法律不当、认证事实不清的错误,严重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想其中关系,但是上诉人及其愤怒,恳请二审法院依据事实,主持正义,依法撤销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新萍。

204月8日。

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篇六

2.因物业管理产生纠纷的案件类型多,且多是新类型的案件。?

3.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主体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对纠纷的审理有一定的难度。?

二、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二)应注意审查涉及物业管理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1.注意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效力。?

2.注意审查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的效力。?

3.注意审查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效力。?

三、在审理物业管理纠纷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

(一)关于业主大会如何召集、选举,作出决议的程序问题。

由于住宅小区或商厦的业主人数众多,难以分别行使物业管。

(二)关于管理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问题。

(三)关于商住两用楼或商业、娱乐业等用途的商厦的物业管理问题。

(四)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措施的问题。?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纠纷作为新类型的案件,诉讼到法院只有近几年的时间,需探讨的问题还很多。由于目前物业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些新类型案件中,难免出现适用法律不一,判决结果不统一的情况。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是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将完善我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尽快提到立法议程。建议在物业管理法律规范中,确定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服务的管理体制,将住宅小区和商厦的管理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明确物业管理中有关的权利义务、操作的程序、规则,使物业管理行为真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便于给人民法院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提供较为充分完善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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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篇七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铭志,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xxxx居民,住xxxx。

电话: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工业开发区b区内北京万科城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谢炜,总经理。

电话:xx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顺民初字第322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起诉或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不具备起诉上诉人的主体资格,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

与上诉人签订《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的主体为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被上诉人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是同一家公司。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上诉人所在小区有上百家公司,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何种关系,上诉人没有义务去调查了解,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亦从未向上诉人下发任何有效通知。

事实上,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早已下落不明,主体资格无从查找。

被上诉人并未将相关名称变更文件当成证据向法庭提交,导致上诉人无法对该等证据进行质证,一审法院以未经呈堂的证据作为确定本案被上诉人主体资格的依据(见一审判决第3页第2-4行),已直接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确定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的基本原则。

因此,本案被上诉人不具备起诉上诉人的主体资格,其起诉应当被驳回。

二、避开主体资格问题存在的错误,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其中有七年的费用超过了诉讼时效,被上诉人早已失去胜诉权。

上诉人与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和电梯费的交费时间,即“每季第一个月内交上一季度费用”。

2010年3月3日,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交纳从201月至12月的物业费,时间长达9年。

在本次诉讼外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催交物业费。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的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

物业公司对业主主张的物业费、电梯费为普通债权。

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

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其诉讼时效为两年。

由于被上诉人长期以来未向上诉人主张物业费,双方的法律关系已处于稳定状态,被上诉人已无权再向上诉人主张前七年的物业费。

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已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一审法院却视而不见,在未进行任何解释和说明的情况下驳回上诉人的该项异议,已严重违反了我国民事法律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此认定严重违背了事实,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在《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上签字时,上诉人与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平等协商的交易条件,上诉人签署协议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无奈。

当时的背景是,开发商利用广大业主无地容身、急于收房的现实困境,强迫广大业主在其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文本上签字,否则不予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广大业主无权对合同文本提出任何修正意见,唯有接受对方在合同中设定的全部条件。

此等所谓“平等”协议,有如帝国主义强迫旧中国签署的《南京条约》、《辛丑条约》,对广大业主而言,是不折不扣的“卖国条约”,毫无公道和正义可言!

(二)从协议内容上分析,《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全面限制业主应有的合法权利,规避物业公司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

例如,协议书第七条明确规定:甲方(业主)及其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人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安全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

维护业主人身与财产安全是任何一个合法存在的服务公司应尽的责任,而被上诉人却通过这一条款逃避自身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因此,《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应当归于无效。

(三)《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是一个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并非永久性协议。

荒诞的是,该临时协议却被一审法院认定为一个永久性协议。

广大业主倾其所有、负债累累方购得住房这一生存必需品,在房屋交付后不但要归还所欠银行贷款,还要变成物业公司终身不变的债奴。

银行贷款终有还清之日,而物业公司的债务却会永久存续。

为了保证被上诉人的非法利益能够继续,被上诉人多次恶意阻挠广大业主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拒不提供办公用房和相关资料,导致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法律赋予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利亦无法行使。

(四)被上诉人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上诉人提供任何服业服务,无权收取上诉人物业服务费用。

(五)被上诉人所收取之物业费用未依法公示,也未用于小区公共事业。

1月,北京市实施《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检查规范》,明确规定: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有偿服务的,要有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意见或协议。

被上诉人自接管小区物业以来,从未向广大业主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也从未公示其利用业主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获利的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乙方(被上诉人)用于花园日常运作之费用”,事实上,该费用大部分被被上诉人私吞。

四、一审判决质量低劣,法理不明,系司法之耻。

(一)一审判决语言失范,逻辑混乱。

一审判决第1页写道:“原告万科物业公司诉称,被告于年1月起至12月31日拖欠物业服务费……”,到第3页又变成了“现万科物业公司要求贾铭志支付2001年5月6日至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包括电梯费)。

”其一,一审判决的描述前后时间相差三年多,起止时间均不一,令上诉人无所适从。

其二,被上诉人到底是要物业服务费还是电梯费呢?一审判决始终没有交代清楚。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仅提出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在计算时将电梯费包含在内,显然犯了逻辑错误。

根据原《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第十一条之规定,物业服务费和电梯费是两项并列的费用。

被上诉人自身都没有搞清楚其诉讼请求是如何构成的,一审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显然也跟着犯了糊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的是提起民事诉讼四个条件,不能作为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本案的依据居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见一审判决第3页),荒谬至极。

(三)一审判决多判决了上诉人诉讼费用,于上诉人不公。

在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已放弃要求上诉人支付违约金5599.09元的诉讼请求。

在判决上诉人部分败诉的情形下,对双方当事人应交纳的诉讼费应当采取按比例分摊的原则,而一审法院将全部诉讼费都判决由上诉人承担,显然违反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未依法查明被上诉人的主体资格,未依法查明上诉人签署不平等协议的背景,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此判决质量低劣,社会影响恶劣,应予纠正。

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将此案依法发回重审,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贾铭志。

二oxx年五月二十九日。

物业服务纠纷案——民事上诉状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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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民三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民三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

二、依法对本案改判,即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一)、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不是业主法定义务,而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是一种合同义务.

原审法院仅以《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和本体维修基金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为由判决上诉人对讼争房产在2008年6月至2008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和本体维修基金共226055.52元和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错误的,《物业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但同时也在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六条又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篇八

答辩人就本案答辩如下:

一、本案是物业合同纠纷不是物业费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

[]11号)108、(15)规定本案案由应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中并没有物业费纠纷这样的案由。

二、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大会没有授权青岛市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原告签订本案的物业合同,所以该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首先,本案物业合同签订于,所以应该适应9月1日起生效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而不能适应10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

其次,业主委员会超出职责和权限签订本案合同。

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大会没有作出在20到聘用原告的决定。

根据20《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青岛市嘉禾路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没有做出聘用原告的决定的情况下,和原告签订本案物业合同,业主委员会的这一决定超出了其法定职责和权限,该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三、本小区业主大会没有决定续聘原告为本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向被告索要物业费缺乏法律支持。

原告在本小区的物业合同已经到期,本案的物业合同为续聘合同。

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续聘、解聘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

四、原告计算物业费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大会没有同意原告提出的物业费标准。

年,本小区业主大会就原告提出的物业费标准作出了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没有同意原告提出的物业费标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必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被告作为业主必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五、本案应该追加青岛市小区业主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物业合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是否续聘物业公司。

本案是物业合同纠纷,业主委员会参加本案审理,对于案件法律关系和事实的查清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和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应当追加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主张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篇九

物业管理专业是高职教育中的新兴专业,由于物业管理行业的特殊性及其专业发展历史较短等因素,专业建设存在着与行业管理实践相脱离的问题。在物业管理中,各项费用的计算和整理属于核心工作之一,但费用项目众多,再加上计算方法烦琐,若采用手工模式,很容易出错,且耗时耗力。

物业管理毕业论文范文一:信息系统在物业管理中的应用。

(一)良好的可视性与可控性。

物业管理信息化有助于建立规范、合理的业务流程,明确不同岗位的责任,保障相关业务高效的开展,尽可能地规避管理上的不足以及人为因素的不利影响,使企业拥有更为理想的运营效率,最终帮助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

(二)支持全方位的快速查询。

物业管理涉及大量资料(如房产资料等),若采用手工整理方式,不仅工作量大,且相当烦琐,对房产资料进行查询时往往耗时较长。

利用信息系统能够通过设置不同条件分类(如业主姓名、房号以及面积等)进行查询,快捷且准确,大幅提升了查询效率[1]。

(三)完整的工程服务档案。

在物业管理工作中,需要对工程服务(如维修等)进行管理。

信息系统可对工程服务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如此一来,为管理人员及时掌握现状提供了极大便利,有助于管理人员科学规划自身的工作时间。

(四)各项费用的自动化计算。

在物业管理中,各项费用的计算和整理属于核心工作之一,但费用项目众多,再加上计算方法烦琐,若采用手工模式,很容易出错,且耗时耗力。

信息系统不仅运算速度快,而且准确率高,能够让相关费用的计算和整理变得简单起来。

(五)为决策奠定坚实的基础。

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之中的决策系统可以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如此一来,决策者能够在大量的决策方案中筛选出最为合理的,指导企业实施科学的管理行动。

二、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模块及操作。

(一)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模块主要由三大模块组成,即组织机构模块、职员模块以及辅助资料模块[2]。

组织机构模块可以对不同组织机构(如总公司等)进行定义,职员模块可对不同组织机构之下的职员信息进行定义以及管理,辅助资料模块能够对相关辅助资料(如楼宇结构等)进行定义。

以基础资料模块为工具,可对各项基础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为物业管理企业建立信息化构架奠定坚实的基础。

对系统进行初始化设置时,一般将物业管理企业规划成三级,一至三级分别是总公司、区域公司以及管理处;对于普通居民小区,通常设置三个级别的管理处;当完成对组织机构的设置之后,便可以在不同机构之下进一步设立与之对应的职员信息[3]。

(二)房产管理。

房产资源管理模块主要包含了下述信息:(1)管理区信息;(2)楼宇信息;(3)房间信息;(4)停车场信息等[4]。

依据不同类别对上述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形成excel表格后导入信息系统,实现对数据的初始化准备。

对房产管理的同时,还能够执行房产验收作业,便于物业管理企业更加高效地验收项目,管理验收结果。

这一模块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功能,就是可以对公共维修资金进行管理,能够十分清晰地记录每一户所对应的公共维修资金信息,有效提升了物业管理企业资金管理的规范性。

(三)客户关系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客户服务工作时离不开客户关系管理模块的支持。

在该模块的帮助下,不仅能够建立一个信息较完整的客户档案,对所有住户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予以管理,还能针对每一位客户建立健全家庭成员的档案。

对于以写字楼为代表的综合项目,信息系统能对业主和租户的信息分别进行详细的记录,为相关管理工作提供极大便利。

通过“客户服务”,可以对内部服务进行合理派工,同时还可以开展投诉处理以及装修管理等工作。

借助系统跟踪功能,对各项服务进行管理,做好内部沟通工作,及时且有效地解决客户提出的各项合理的服务申请,从而逐步提升客户的满意度[5]。

(四)收费管理。

所谓收费管理模块,指的是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费用予以管理的一种功能模块,全部收费项目以及标准等均可根据需要进行自定义。

应收费用主要有四大类,即常规费用、抄表费用、车位费用以及临时费用。

以单个房间为单位,明确当月各个房间的应收费用,对于那些较特殊的收费标准,允许单独设置,设置好相应的收费标准之后,每月便可以执行“生成费用”操作。

以水电收费为例,对水电表执行远程抄表操作之后,形成excel数据,然后将其导入收费管理模块便可形成抄表费用[6]。

对交费通知单,可通过自定义方式进行设置,并打印出来。

缴费方式主要包括三种,一是现金交款,二是银行托收,三是预收款。

收费员在收费管理模块中执行“缴费”操作之后,应收费用便会自动纳入已收费用,与此同时,还可以打印出对应的'票据。

对于收费管理模块而言,其还提供了不同类型的查询和统计服务,常见的如当期应收费用之中的当期应收、往期欠费以及提前预收等,仅需执行“报表统计”这一操作即可实现。

(五)系统维护。

系统维护模块主要包含角色管理、用户管理、系统重置三大功能。

角色管理功能能够以不同角色为对象,对其名下的功能以及数据权限进行设置。

用户管理功能能够对用户角色进行定义。

通过前面提到的两种功能可以建立一个比较灵活、完善的授权机制。

(六)设备保运信息化。

将大量设备设施相关数据录入信息化系统,形成一个大数据库,系统根据数据生成卡片式、线性操作规程,保运人员按照设定的路线进行标准化操作,操作记录实时传到系统内,生成数据并对其进行分析,使设备设施也纳入到物业的信息化管理之中。

三、信息系统如何更好地应用于物业管理。

(一)政府和行业支持。

相关政府以及行业部门应重视信息系统在物业管理中的应用,并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去,组织建筑单位、研究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制定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行业标准,明确具体的实施内容,并立足于具体情况,允许多重定位的存在,从而更好地满足不同档次及各类投资规模的实际需求。

除此之外,政府部门还应基于更高层次视角制定和实施配套的协调性政策法规,突破行政壁垒的束缚,推动相关收费的社会化转变,制定城市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规模和类型,为其提供各类资源支持,从而促使信息系统更好地应用于物业管理系统,服务于现代智能物业社区的建设和发展[7]。

(二)开发商支持。

开发商对工程进行规划时,便应该充分明确住宅的市场定位,即向何种社会群体提供何种档次的住宅,通过了解购房人在物业管理方面普遍关心的问题,确定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的功能,如若缺少必要的事前调查环节,就会出现功能过剩,或者功能不齐全的情况。

与此同时,还应立足于市场需求,对自身的投资能力进行理性分析,参考物业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合理意见,邀请专业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系统的、高效的策划,结合项目具体的市场定位来研究其配套的信息化物业管理问题,不但要考虑项目的经济性、可靠性,同时还应考虑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性。

住宅是一项长期工程,物业管理企业通常会为业主提供长达数十年的服务。

现今,科技正处于飞速发展之中,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所以,在建设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过程中,应积极地考虑技术的升级问题,如何赋予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以理想的超前性及可拓展性,将成为开发商在和相关企业协商的过程中另一重要的议题。

(三)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完善的规章制度是至关重要的,这是做好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之一。

物业管理企业应基于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具体特性制定和实施配套的维护制度与保养制度,并严格落实定期检修工作;建立并完善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对系统设备自动运行所涉及的资料予以整理和归纳,然后在此基础上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做好预防工作;除此之外,物业管理企业还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所对应的标准化流程,制定和实施以岗位责任制为代表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篇十

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化,物业管理纠纷也日渐增多。由于我国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因而给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物业管理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本文仅针对物业管理纠纷经常涉及的、当前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尚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物业服务收费等几个主要法律问题进行探讨。认为业主委员会是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组织,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信托合同,应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物业管理费收取及管理权的归属,并加大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力度。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

所谓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伴随城镇居民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和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已经基本形成了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的运行机制。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业,6月国务院制定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国务院于8月又做出了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在某些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很快,物业管理又很具体和复杂,而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文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对某些问题的规定不明确,这就导致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和诉讼呈继续上升的趋势,物业管理现状成为公众批评和责难的焦点之一。本文拟就物业管理纠纷经常涉及的、当前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尚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物业管理的自治组织,其职责内容主要是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它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的机会较少,因此没有将它设立为法人的必要。但是,基于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充当的角色及所起的作用,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赋予它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这不仅有利于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物业管理纠纷,而且也能从我国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这表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不是公民、法人,但它能否属于“其他组织”?关于“其他组织”,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详细列举了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其他组织”的八种具体情形,并在第九项规定了一个开放性条款“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即“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业主委员会就属于这一类组织,它应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理由如下。

首先,业主委员会是合法成立的组织。建设部20制定的《业主大会规程》第五条规定: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筹备工作之一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第22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践中,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投票选举确定,并经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批复后成立的。这些法律上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充分说明,业主委员会是在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全体业主选举,并得到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组织。

其次,业主委员会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其成员由业主代表担任,所在地的社区主任或副主任亦兼任成员。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章程,业主委员会就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委员会章程来履行职责的。

鉴于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及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应在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赋予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这既有利于业主委员会大胆地开展工作,从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也有利于全体业主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且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也将起着促进和监督作用。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

笔者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应为信托合同,并且它还具有一般信托合同所不具有的特征。我国《信托法》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起来,信托合同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一是合同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才订立的。二是委托人移转财产权给受托人。三是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或处分行为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是信托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所在。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只能以委托人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委托人承担。四是具有特定的受益人或者特定目的。

物业服务合同完全符合信托合同的主要特征。首先,物业服务合同是在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能力及管理水平充分信任的基础上签订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自行选聘自己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由业主委员会与之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其次,业主移转物业共有财产权给物业服务企业。为了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占有业主的共有财产,业主与其共有财产权基本分离,单个业主不能以其享有物业共有权而排斥物业服务企业对它的管理。再次,物业服务企业按业主大会的意志,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业主的名义进行管理,并自行承担物业管理过程中的'法律责任。这表现为物业服务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决定聘用何人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自行承担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第四,物业服务合同存在特定的受益人即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对物业专业化的管理和维护,以实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从以上四点分析可以认定物业服务合同属信托合同而非委托合同。

综上所述,物业服务合同应属信托合同,并且具有一般信托合同所不具有的特征。一般信托合同往往只涉及对某物或某事项的管理,而物业服务合同不仅涉及对业主所有的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共有设施设备等物的管理,而且还涉及对业主群居生活关系的管理,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此可见,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比较复杂、特殊的信托合同。

三、物业服务收费问题。

物业服务收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良好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是每位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但由于我国有关物业服务收费制度的不完善,业主拒交或延交物业管理费成了如今物业管理中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物业服务企业由此与业主发生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且导致物业服务质量下降,最终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这种状况又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部分业主拒付或延付物业管理费的心理,从而造成一种恶性循环。为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这一类纠纷,应从以下几方面健全物业服务收费制度。

第一,应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因此,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相关法律规定,制订本地区物业管理收费具体实施办法,完善物业收费价格形成机制,其规定要做到详细、明确、具体。要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同服务水平和档次挂钩,把按房屋性质收费改为按不同的服务等级收费,以体现按质论价。

第二,应调整物业管理费收取及管理权的归属。关于物业管理费收取和管理权的归属,《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各地立法均规定物业管理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并进行独立管理和核算。在我国物业管理收费制度不完善、业主又缺乏一定的监督能力的情况下,这种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侵犯业主的权益埋下了隐患。如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出于某种目的,对个别或少数业主送、免物业管理费,其结果可能造成物业服务企业降低服务质量或把这部分经济损失转嫁到其他业主身上。这种规定也为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不信任,甚至导致个别或少数业主拖欠管理费提供了可能。物业管理费本是全体业主交付的用于物业管理的资金,其所有权本应属于全体业主。其收取权及管理权归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出的,由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各项权益的业主委员会享有比较合理。[6]业主委员会应设立自己的专用账号,实行独立会计核算,物业服务企业每发生一笔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费用,需经业主委员会审核,然后方可从业主委员会账户中支出。这种做法能够使业主有效监控管理费用的支出。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权和管理权归业主委员会享有,既有利于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也有利于保障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及其公示要求。规定收费项目有车辆保管费、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物业维修养护费、特约服务费及代理收费共五项规定。规定这些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经过物价部门审查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虽有以上明文规定,但由于法规对不履行以上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财务公开透明的公示制度往往流于形式。另外,相关法规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多收费、少服务等行为应当怎样处罚也缺乏具体规定,导致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因经济利益驱动,损害业主合法权益。[7]因此,在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对物业管理收费的规定,在实践中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力度。

随着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蓬勃发展,物业管理纠纷出现了许多新的类型及特点,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不断增多。进一步完善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健全地方物业管理规章,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解决不断攀升的物业管理纠纷已成为当务之急。这需要不断去研究、探索,不仅要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而且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物业管理经验,以更好地推动我国现代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周珂.物业管理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

[2]胡志勇.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探讨[j].法学杂志,,(3).

[3]肖江平.物业服务市场的自然垄断及其规制思路[j].法商研究,,(2).

[4]许步国.对我国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与法律效力问题探讨[j].前沿,2006,(6).

[5]许步国,高榕.对我国物业管理立法若干问题探讨[j].云南大学学报,2006,(19).

[6]王丽,王歆.业主自治机构法律地位分析[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6).

[7]路斐.评《物权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j].民商法学(人大复印报刊资料),,(4).

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篇十一

新旧物业管理公司在交接时容易出现很多纠纷,除了会对物业区域内所有业主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以外,还也让物业管理公司的企业形象受损,在很大程度上减缓了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步伐。因此在出新旧物业管理公司交接纠纷以后,需要通过合法途径及时、有效的进行解决,这样不仅能够保证全体业主的利益,还能促进物业管理公司的健康、稳定和长远发展。

在新旧物业管理公司交接过程中,若是处理不当将极易产生各种纠纷。主要表现为:业主大会对现有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所以提前将物业服务合同解除,而物业管理公司也用其他各种理由拒绝解除合同,也没有对交接手续进行办理(如公共设施、物业资料和其他欠费处理等等没有移交),从而引起了纠纷。当前我国在业主大会公开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本物业区域管理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基本上很多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公司均由开放商确定,业主缺乏自主选择的权利。这样物业管理公司竞争意识与危机意识通常比较薄弱,不重视做好服务工作,很少积极和业主加强沟通,两者之间缺少良性互动。我国在实行《物业管理条例》以后,业主大会可以公开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大多数小区业主大会都重视使用这项权利,用服务质量不高的理由,对原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解聘。现阶段出现的新旧物业管理公司交接纠纷基本上都是这种类型,如在国企办的社区物业移交中,业主通常会用收费较高、管理不到位和开支混乱等作为理由,将原物业管理公司解聘,同时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过由于原物业管理公司拒绝解聘,不予以配合,从而引起了纠纷。

1.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业主委员会、原物业管理公司和新聘物业管理公司要在各方自愿、平等和互谅互让的前提下,通过协商物业管理交接涉及到的事项,保各方争议能够顺利解决[1]。通过采取协商解决问题的.措施,可以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体现出来,是解决纠纷和平息争议的最有效手段,防止对各方带来经济损失,同时也维护了社会声誉,保证小区所有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可见这种方法对三方来说都是有利的,只要出现新旧物业管理公司交接纠纷的情况,如在支付拖欠的物管费、结算物管公司代收代缴的水电费、回收物管公司在小区公共建设上的额外投入等方面出现纠纷,需要主动进行协商,今早解决问题。

2.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若是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内明确规定出现争议要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以及出现交接纠纷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双方都能够把争议事项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之后仲裁委员会给出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裁决。因为仲裁委员会是中立的一方,裁决具备很强的社会公信力,同时仲裁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能够让双方出现的矛盾得到消除。当业主大会以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到位为由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而物业管理公司以种种理由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办理交接,由此导致纠纷。此时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确保纠纷顺利得到解决。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阶段我国还未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确定下来,不过从司法实践来看,为让业主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很多地方大多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确定了下来[2]。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未明确约定服务期限,或双方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造成纠纷,或者是因协商无效,引起新、老物业因交接问题发生严重冲突,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业主委员会要直接到法院处起诉物业管理公司,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将判决作出来。当然,物业管理公司也能够起诉业主委员会,或执行法院作出的判决,这样都有利于解决交接纠纷。

三、成功案例分析。

某社区业主不满意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希望采取合法途径重新选择物业管理公司。该社区业主采取了以下措施,顺利改选了物业管理公司,同时原有物业管理公司也收回了业主所欠费用,将所有物业管理资料移交出来,实现了三方共赢。一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社区业主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建立了健全的机构。自以来,就开始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在候选人报名中确定人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并特聘了全职秘书。同时还成立了相应的财务组、督察组和宣传组,广泛发动小区内各专业人士参与进来。二是业主委员会成员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在网上讨论《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合理制定了20的主要工作计划。学习并掌握了物业条例,吃透各种法律条文,探究物业管理条例。三是公开招标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聘请了专业审计公司负责财务审计工作,在和新物业公司签订协议的过程中,社区中法律方面人员严格把关各项条款。将5家物业公司选择出来以后,集中进行投票,逐个考察每个物业公司提供的管理项目。并进行了公开招标,保证招标过程的透明度,最终确定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四是业主和旧物业公司、开发商做好了沟通工作。在新旧物业管理公司交接过程中,未发生业主和物业公司正面冲突的现象,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宣传,业主将所欠费用交给了旧物业管理公司。在各个环节的工作中,开放商也支持业主委员会,让新旧物业管理公司交接顺利进行,未出现纠纷与矛盾。

四、结语。

在新旧物业管理公司交接的时候,因为存在前期遗留问题、物业欠费问题和业主委员会操作问题等,将让物业新旧交接期间出现纠纷,出现旧物业不走和新物业进不来的情况。对此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解决新旧物业管理公司交接纠纷,这样除了可以保证物业管理公司利益以外,还能够让物业管理行业更加规范,为小区居民的稳定生活提供可靠保障,并维护了小区的和谐与安宁。

参考文献。

[2]苏浩宁.物业管理公司应收账款的控制与管理[j].财会学习,2016,(13):111.

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篇十二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缴纳物业费用共计xxx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物业服务公司,被告系天津市河西区香水园业主,原告与被告为物业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原告自6月1日与香水园小区的开发商天津市黑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开始进驻香水园并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元的'标准收取,在香水园小区成立了业主会后,由于大多数业主对原告前期为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比较满意,而且原告收取物业费的标准相对较低,小区业主会同意继续聘用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于21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至年12月31日终止,物业费仍然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元的标准收取。被告于月1日正式入住香水园小区xxx室,其居住面积为xxxx平方米,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其每月应缴纳的物业费为xxx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多年来为该小区提供了完善的物业服务,并得到了大多数业主的认可,而被告在入住该小区后,自200x年x月x日起至209月30日长达xx月期间一直拒绝向原告缴纳物业费,共计欠缴金额为人民币xxxx元,虽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故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篇十三

建筑工程造价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建筑企业和施工单位的经济收益,从这方面来看,建筑工程造价的合理控制和管理对建筑企业和施工单位而言具有重要作用,而造价成本管理又是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良好有效的工程造价管理能够帮助建筑企业和施工单位更好的对建筑项目下一个施工环节进行成本预估,成本预估越准确,造价控制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就越高。此外,合理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能够避免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的浪费,能够保证资源利用的更有效化,从而产生更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的进行社会建设。

1.2质量管理。

建筑行业在国家经济和科技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人们对房屋建筑的需求和质量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企业若想获得更好的信誉口碑、更多的市场占有率以及人们更多的认可就必须从建材质量、施工技术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来提高房屋建筑质量。房屋建筑的质量评判标准主要从建筑外形美观度、内部结构合理性以及建筑使用质量这三方面进行评判。外形美观的建筑才能吸引人们的注意力,满足人们对美的追求。当然,人们最注重的还是房屋建筑的使用质量,只有居住使用舒适、自由和安全的房屋建筑才能获得居民的肯定。

2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是一个施工企业单位具有代表性的制度,因为其他一系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都必须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为机轴与核心。工程施工单位若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高效的完成施工,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当务之急。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由诸多的因素决定的,其中最为主要的是施工设备、施工材料、施工人员等因素,因为这些都是与施工关系最为密切的因素,一旦得不到良好的控制和管理,就很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

3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的不足。

3.1招投标管理不规范。

投招标是整个过程项目的开始,因此,必须重视这部分工作的完成质量。当前我国建筑投招标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为标价制定不科学,存在故意压低标价的行为,标价的压低将导致工程进展过程中资金的不到位,从而出现偷工减料的问题。

3.2合同管理不规范。

施工合同有效而科学的管理能够避免合同双方产生利益纠纷,从而更好的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保证建筑项目资金投入的正常化,保证工程项目整个资金链的完整性。一项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较长,在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部门人员和变化因素过多,这些因素决定了建筑施工合同内容规定的繁杂性和难以统一性,也正是合同的这些特性决定了对合同进行有效合理管理的重要性。

3.3工程监理存在问题。

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工程监理能够对管理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一个完善的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能够自发的提高建筑工程管理的水平,而缺乏有效监理的话就会很容易造成管理的混乱,当前我国监理机构的设置存在很大的问题,其中专业人员少,机构编制不齐全,组织管理混乱是最为主要的问题。3.4安全管理存在问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观念极其匮乏,存在侥幸意识。而且,部分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较低,缺乏专业素质的教育和培训,根本无法承担起事故的任务。此外,部分施工单位和建筑企业对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忽视了最重要的施工安全问题。最后,部分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监督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其位不谋其职,对事故安全监理工作根本不重视,管理工作浮于表面,根本没有好好的执行规章制度。

3.5节能环保管理不到位。

节能已成为当前时代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各大行业都在不遗余力的倡导着节能环保,建筑行业作为大消耗重污染的行业,更应该重视节能环保。但是,当前我国大部分建筑企业往往为了节省成本而对建筑施工节能环保不重视。

4提升建筑工程管理的办法。

4.1建立科学的工程管理制度。

使建筑工程的各个实施阶段得到有效的连接,整个工程的.操作流程能够顺利进行。建立科学的工程管理制度,使得各个部门职责明确,工作范围清晰,相互间协调管理严密有序,从而突出了整体的团队配合能力,减少了对能力突出的个人的依赖性,加强了部门的管理统一性,大大减少了个人决定的事情发生,提高了部门的机动反应能力。

4.2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

这是提高建筑工程管理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策略。那么作为工程建筑的施工单位,一方面要强化对工程的监督工作,对施工的整个过程按照相关的规章条例和合同内容的具体细则对工程进行严格的管理;另一方面建筑工程企业应该制定出严明的奖罚制度,使得工程监督制度规范化,制度化。有了好的制度还需要有责任心的领导,所以,建筑工程企业应该制定领导起带头作用的主管负责制,这样就明显加强了建筑工程企业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管。

4.3控制工程成本。

合理的运用资金,能够有效的控制工程成本,可以使建筑工程企业在同行业中具有强大的市场竞争力。所以,建筑工程企业要合理的控制成本,第一,企业要制定精确的预算机制,确保高效的使用可控资金;第二,制定明确的成本分析制度,使其与工程施工的每一个环节有机结合,提高资金利用率,实现成本控制。

4.4强化施工质量管理。

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坚持做到抓好全程质量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把质量控制与施工人员的奖金和工资挂钩,制定处罚规则。施工人员在每一项工序中,要做到态度严谨,认真把握每一个环节不出现任何问题。质量如有不合格时,必须整改使建筑工程质量达到最好状态。

4.5注意节能环保。

建筑企业必须加强对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可以积极吸取外国先进的节能施工技术,购进先进设备进行学习和推广。而且要加强自主创新,提高企业自身的节能技术创新能力。在施工过程中也要注意节能环保,使用节能材料和节能技术。

5结束语。

建筑企业如何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中站稳脚跟,如何为未来发展道路扫清障碍,探讨其根本动力,那就必须积极提高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建筑质量是评判建筑企业和施工单位的重要标准,只有从这一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着手,才能根本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要想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就必须注重建筑施工质量和施工准备工作的完成质量,不断加强和提高建筑施工管理工作和施工准备工作,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房屋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于海权.浅谈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措施[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4).

[2]赵亮.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常见问题分析[j].商情,2015(42).

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篇十四

物业管理是近几年来我国大力培育、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住宅与非住宅房产商品化、服务化而出现的对居住、使用住宅小区、商厦的单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出现,在物业产权人(又称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的受托管理人(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管理部门也面临如何对物业管理业进行行业管理的新问题,因物业管理发生的纠纷随之出现,并呈现纠纷数量上升、新类型案件多的特点。而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方面,除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这两份部门规章外,我国尚无统一的或专门调整物业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使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存在适用法律难等问题。本文试就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值得探讨的问题略陈管见。

物业管理纠纷是随着房地产开发商加强售后服务及物业管理行业的出现而出现的,该类纠纷因其独特性而与一般的纠纷有着不同的特点。

1990年以来,特别是1992年以后,全国各地的房地产业异军突起,海南的房地产更是超常规发展,形成了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新建住宅小区和作为商用写字楼的大厦(以下简称为住宅小区和商厦),各类住宅小区、商厦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提供管理服务方面的做法不尽一致,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缺乏约束各方的合同、公约或法律规范,使业主与物业管理者、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渐生,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向房产、物价等管理部门的投诉大量增加,在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不完全能解决纠纷后,当事人转而向法院起诉。以海口市新华区法院为例,该院于1995年开始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5件,至上升为20件,这两年来因物业管理而产生的各类纠纷有增无减。诉讼标的额少则上万元,多则几十万元。

物业管理纠纷是物业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据统计,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业管理纠纷,已从刚开始受理时物业管理公司追索物业管理费的纠纷,发展到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各类型纠纷。主要有:(1)物业管理者(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纠纷,这类纠纷数量较多;(2)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承担停水、停电、停气或其他行为的侵权赔偿纠纷;(3)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纠纷;(4)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委托管理纠纷;(5)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务损失的纠纷;(6)业主或管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7)业主诉房产管理部门行政侵权纠纷。这些类型的纠纷,涉及到民法关系中合同之债(包括服务管理关系、代理关系、承包关系)、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以及行政诉讼中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海口市顺发新村小区的部分业主因认为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选票未过半数的情况下,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批复同意成立管委会属违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为业主的利益,而提起行政侵权诉讼。这是该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

物业管理纠纷案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该类案件的主体,既有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又有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港澳台同胞;参与诉讼的既有业主、使用人或小区管委会,也有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或行政管理部门。既可能涉及业主与使用人的关系、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主、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关系。由于物业管理纠纷案属新类型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又无现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无专门调整物业管理的规定,只能依据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依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性规章进行处理,而有关规章的规定又不详尽或明确,给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

确审理此类案件的前提。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应以物业管理纠纷的具体类型来确定。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依《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物业管理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目前当事人一般都在物业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把物业所在地作为业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诉法院也未分清物业管理纠纷的不同类型而予以受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起侵权之诉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等产生的合同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注意审查何处为被告住所地、何处为合同履行地。业主作为被告的,业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业所在地,又有在物业所在地之外的,并非业主购置了物业,物业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物业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业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并非是实施物业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均是在物业所在地实施物业管理,因此,物业所在地应认为是合同履行地。物业管理纠纷虽是因不动产的管理引起的纠纷,但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审查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关系到正确处理纠纷,维护法律严肃性的问题。在物业管理纠纷中,主要涉及三类合同,一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即业主或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或开发商签订的由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有偿管理服务的书面协议:通常所说的物业管理合同主要是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二为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即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与另一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将物业管理权发包给另一物业管理公司承包的书面协议;三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即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将物业管理权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书面协议。在审理中,应区分合同的不同性质,注意判定合同的效力,以正确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1.注意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效力。

在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称聘用管理合同)时,应主要从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来审查其效力。物业管理权是因业主享有物权所派生出的权利,行使物业管理权的应是物业的所有权人,或是与业主约定可享有物业管理权的使用人,而非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由业主(或特定的使用人)为委托人,委托具有物业管理资质、能力的管理公司而形成。由于我国房地产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刚起步,在购房者购房时,物业管理多是作为商品房售后服务的一环,由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约定购房者接受房地产开发商的物业管理服务.随着物业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的呼声日甚,越来越多的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作为行使物业管理权的一方,续聘或选聘房地产开发商属下的物业管理机构或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有偿服务。因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格的当事人,一方为业主或依法成立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另一方为具有物业管理经营范围的企业。原由业主或无物业管理经营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其效力应以建设部的《办法》施行之日起划分,在此之前(即1994年4月1日前)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宜以房地产开发商无物业管理经营权来认定无效,房地产开发商在业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可继续实施物业管理,但不得以继续履行合同为由,阻挠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1994年4月1日后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因《办法》已规定住宅小区应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前,就应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或注册成立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所以,1994年4月1日后房地产开发商仍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在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效力时,还应注意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必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保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行使物业管理权和委托权。对于业主不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其物业管理权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对易引起纠纷的物业管理费,其收费标准、范围要依据物价管理部门的收费标准或报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超过标准收取费用和滞纳金,未经批准扩大收费范围的条款,应确认为无效条款;对属于业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墙体、屋顶等的使用、收益,如不允许业主管理、使用、收益,或赋予房地产商使用权而不向业主交付相应对价的,均侵犯了业主的权益。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或发售房产的大业主,未经业主同意随意使用属于其他业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墙体、屋顶等并获取收益的侵权行为常常发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内容中出现侵犯业主权益的不平等条款的,应确认部分无效.

2.注意审查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的效力。

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往往认为物业管理权在其手中,而在无能力或精力实施物业管理时,或为牟利,在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将受托进行物业管理的经营权发包给其他的物业管理公司,坐收承包金,由此产生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收取、上缴物业管理承包金及业主拒向承包管理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纠纷。建设部《办法》中规定,小区物业管理权属全体业主所有,只有业主或者代表业主的管委会才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提供有偿服务。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只有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实施管理,其由此所享有的受托权实质上不是物业管理权,而是受托管理权,将受托管理权发包、转让给他人经营,这种物业管理承包合同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应确认为无效合同。有受托管理权的物业管理公司将其管理权发包,其无权收取物业管理承包金,承包人则未依法取得受托管理权,其要求业主向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3.注意审查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效力。

在考察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时应注意审查合同的当事人和合同的内容。业主或代表业主的管委会委托、聘用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务,据此所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实质上是属于前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如无其它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所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应确认有效。但在实践中引起纠纷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则大多不是业主或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是由正在实施物业管理的公司与另一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由正在对物业进行管理的公司委托别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的合同,这种类型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其性质与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相似,都是未经业主同意,将取得的委托管理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人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所不同的是物业委托管理合同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业主将物业委托给其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是基于业主对所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能力的信任,物业管理公司既无权将享有的受托管理权转包、转让,也无权另行委托他人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而且,根据民法理论,转委托成立的前提必须是经委托人(即业主)同意,接受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将管理权转托他人行使,所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侵犯了业主的利益,实施了无权转委托的行为,应确认合同无效。在审查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时,应将其与物业管理公司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的合同区分开来,后者依《办法》及物业管理的需要,是允许的。

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篇十五

摘要:随着房地产在我国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也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和推广,成为众多大中城市必不可少的市场主体,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本文就结合专业所学知识,从物业管理自身特点、涉及的关系主体,事物发展规律性,法律法规等方面,对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主成因进行分析,以便能更好地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从而减少物业管理领域内的不和谐因素,在物业管理服务中进一步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物业管理近几年随着房地产发展,已经成为众多大城市必不可少的市场主体,在中小城市推广迅速,给居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和谐。

然而物业管理的发展路途与众多新兴事物的一样,充满矛盾和障碍。

我们不难发现,近年来物业管理纠纷也是层出不穷。

据央视国际网上调查发现,业主对物业管理不满意的比例高达80%,物业管理纠纷呈上升趋势。

物业管理涉及到千家万户,这一类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矛盾激化。

这种现象的产生有着经济发展的自然性,又有着很多社会因素、利益因素、市场因素等复杂的原因在里面。

这也是本文所要讲述的。

一、事物发展的规律性。

每一个事物都有着从产生到发展到繁荣再到灭亡的生命周期规律。

用哲学的话来说矛盾贯彻了事物存在的任何时候,相对的尤其在发展期的矛盾是最激烈最频繁的。

对于物业管理一个新兴行业来讲,21世纪的今天伴随着房地产的兴旺繁荣,正是物业管理蒸蒸日上,蒙求重大发展和突破的契机。

在进步途中斗争和冲突是肯定会有的,对于这一点我们要有清醒的认知。

物业管理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承载着城市的进步和社会的和谐,不要因为物业纠纷的种种案例而对物业管理失去信心。

这些矛盾和纠纷在任何一种事物的发展过程中都会存在,只是多少的问题,只是问题严重程度的问题,而当中的很多问题凭人为的力量是可以解决的。

1。服务性。

物业管理企业的根本任务,是突出“服务”二字,服务是物业管理企业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属性,离开服务,物业管理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意义。

也正是这种特点,使物业管理建立在与业主的关系,本应该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中很多时候却不是,在一些物业管理纠纷中,业主的那种近似轻蔑的态度,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一些业主的潜意识的观念,并没有完全接受物业管理介入其生活,当然这也与一些物业企业在服务方面做得到不到位有很大关系。

2。利益主体关系多元性。

物业管理主体多元化,其管理的对象是物,服务的对象确是人。

不管是业主、还是业主委员会、开发商、甚至是政府、新闻媒体等。

物业管理量大、面广,涉及到的物业管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越多,需要处理的事情就越多,那么纠纷产生的可能也就越大了。

三、物业管理立法体力尚未完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落后。

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专门的物业管理法律。

而现行的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体系效力位阶较低,在很多方面规定也比较笼统,操作性也不强。

例如大多相关法规都规定了业主的一系列权利,但如何保障这些权利,义务相对人不履行相应义务又应承担何种责任,却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详细规定。

除了上述的三大主因之外,还有很多因素促使它的发生及上升。

具体成因表现为:

1。前期介入过期中与开发商监管沟通不利易导致后期关于责任纠纷的.发生。

在房地产兴建过程中,作为接管的物业公司应该特别注意前期介入之一过程。

在前期介入时期,物业管理方应从双方利益出发,提出合理建议,杜绝后期不要的麻烦和矛盾。

不然,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交接不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协调好,便会导致物业管理混乱。

入住的消费者碰到的问题,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互相推诿,谁也不负责任,这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不便,纠纷也就容易出现,这种建管不分的管理体制易导致开发商与业主的矛盾转化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矛盾。

2。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不够规范,服务意识不够。

物业管理是服务行业,但是在不少纠纷案例中会发现,很多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态度都很不满意,本来挺小的事,业主只是看不惯其处理态度,而把事情闹大。

而相当的物业管理企业并不注重人员这方面的培养,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部分物业管理企业考虑到成本的问题,对招收人员缺乏专业系统的岗前培训,服务意识没有灌输到位,所以服务的恶劣,其容易与业主产生冲突和不和,从而导致纠纷的产生。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本来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由物业企业向业主提供无形的商品服务,但由于当前缺少相应的法律约束,没能很好的约束物业公司与业主,有的物业管理企业便在观念上点到这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相反也有的业主处处以“主人”自居,把物业管理企业看成是“奴隶”,没能很好的对待这种平等商业关系,另外有的业主也颠倒这种关系,什么事情都找物业,要求一些额外服务,不少业主认为“我的事情无论和物业有没有关系都要求物业解决”这种纠纷近来也不断出现。

4。业主维护自身利益意识欠缺,业主委员会有待发展。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机构,在一定情形下通过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但是,实际上在我国的绝大多数小区是不存在的业主委员会,在中小城市几乎就没有。

有些小区即使设立了业主委员会,因业主委员会的权利行使不规范,业主委员会也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甚至有些业主委员会委员滥用了职权,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反而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业主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业主不能很好地跟物业公司交流,物业纠纷摆上台面的几率也就高了。

5。业主素质不一,物业区域内各色人口流动大,不易管理。

小区是不同的家庭和个人由于某些联系和原因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生活地域。

有的业主做出一些不文明的行为,从而不利于物业人员的管理和协调,比如私达乱建、乱扔垃圾、制造噪音等。

物业管理人员对这些行为进行干预时就很容易产生纠纷。

在高档写字楼和商厦物业管理中,每天人口流动大,目的不一,物业管理实施难度增加,纠纷也很容易产生。

6。业主对物业管理认识还不够,正确的消费观念没有完全树立。

由于物业管理在我国起步晚,只是在近年来才发展迅速,所以真正能了解物业这个行业的人不多。

在我国现今,在社会地位中,物业行业处于比较低的位最,这也让很多人对于从事物业这个行业热情不高,甚至于带有瞧不起的意味。

一提起物业,很多人就只能想到保安,清洁,认为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

在广大业主中,这种观念也是不少人持有的,他们对物业消费不能理解,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就应该无条件服从业主的意愿,有的认为物业管理的介入是是对其生活的指手画脚,拒缴费用。

这些都反映出部分业主的对物业正确的消费观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在每年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收费方面的纠纷总是占了挺大的比重,除去真的是物业公司收费不合理的部分,也能侧面反映部分业主对物业消费的不满。

7。与其他专业单位产生责权问题。

一种是物业管理公司直接管理;另一种是物业管理公司将某些方面的工作委托于一些专业公司,比如保洁公司、装修公司等。

第二种模式,虽然是物业管理进行的更容易,但同时当问题出现时,也容易产生责任不清、推诿的问题。

在一些纠纷案例中,就有有关的专业单位怠于履行本身的职责,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被动应付,处理不及时甚至不处理,而这些问题物业服务企业自身无法解决,久拖不决,业主找上物业要说法,这样就导致了业主与物业企业间产生纠纷。

综上所诉,导致物业管理纠纷发生的原因是来自各方面的,有不可避免的也有可以避免的。

事出必有因,只有找到源头,对症下药,才能根本地解决问题,物业纠纷才能得到防范、控制及减少。

当然,这仅凭物业企业的努力是不行的,它需要全社会的重视、配合、认知、和参与,最后才能取得较好的成效和结果。

参考文献:

[1]赵彩艳:关于物业管理纠纷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01)。

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篇十六

作者简介:朱婀丹(1982-),女,湖南衡阳人,毕业于长沙理工大学,硕士,武汉商贸职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中国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截至2014年2月,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已超过2个亿,占总人口的14.9%。

中国人口老龄化正在“跑步前进”。

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快,老人如何养老已经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

在我国,当前的主要养老服务供给基本模式有三种: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

家庭养老是我国的传统养老形式,但由于独生子女政策,我国家庭结构日益小型化,城市中“四二一”家庭结构形式日趋普遍,家庭成员间的养老服务功能逐渐弱化。

社会福利的机构养老一般适合孤寡老人或丧偶的老年人,但相对老人的自由度不高,并且难以保证安全状况和健康状况,大多数老人不愿意去机构养老。

居家养老兼有上面两种养老模式的优点,适合于绝大多数家庭和老人,使老人不用离开熟悉的家庭去陌生的环境,可以在享受天伦之乐的同时,又避免子女无暇或无力照顾带来的困扰,还能享受到专业的多元化服务,当前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热衷居家养老。

我国政府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探索居家养老模,到2011年9月,《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要“重点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我国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要求已经提上日程。

我国物业服务公司经过三十年的快速发展,现已遍布全国大中小城市,成为一支强有力的小区服务队伍,对于还处于初创期,同时又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物业服务企业的参与,不但有其得天独厚的条件,而且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居家养老市场需求潜力大通过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养老问题主要由政府和市场来解决,其中政府能解决的所占比例不足3%,其余97%都将由市场来解决。

居家养老服务主体的基数是巨大的,而当前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热衷居家养老的同时,消费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这也给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奠定了一个很好的买方市场。

1.2老人对当前居家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较低居家养老在我国还算是比较新的事物,成熟的居家养老体系还未形成,在发展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当前的居家养老主要以社区为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提供的服务较简单,主要是一般的日常生活料理,多体现在满足老人的衣、食、住、行等方面,对于老人的精神层面的需求比较缺乏。

目前政府财政对养老投入不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设施也不够完善。

1.3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拥有先天条件我国物业服务企业近年来迅速发展,作为城市中的小区“管家”,已经遍布全国各大中小城市。

物业服务企业的参与将是一种多方共赢行为。

另外,小区由物业服务公司接管后,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服务中就拥有主动权。

物业服务企业不但掌握各业主家庭的详细信息,而且还拥有对小区中的场地、公共区域及设备设施具有一定的管理权,这对于物业服务公司参与居家养老提供先天条件。

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利用这些现成的资源替老人服务,及时解决老人的需求。

物业服务企业在不断发展壮大过程中,随着管理难度的增加,人力管理风险的扩大,企业也在不断地摸索新的发展路径。

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对企业本身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1.5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负担居家养老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目前还是由政府所主导。

政府主要通过财政补贴或直接购买服务来履行责任,服务对象多为经济困难的独居、孤寡、高龄老人。

物业管理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提供给个人或其家庭需要的服务,给企业带来的同时,还可以有效地缓解家庭养老面临的人力、财力等困难,解决政府在机构养老方面的资金投入不足,减轻政府负担。

要解决居家养老服务难题,必须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吸引更多企业参与居家养老。

居家养老的市场需求是巨大的,面对一个如此巨大的服务市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探寻企业如何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发挥作用,同时,抓住这一机遇对整个物业管理行业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2.1有效利用物业服务领域的要素资源老人的需求一般包括生活方面需求、医疗保健需求、精神文化需求等,这些都应该成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利用服务领域内的要素资源积极为老人服务。

2.2加强物业小区养老服务硬件设施的建设物业服务企业基于满足老人居家养老的客户需求,应积极进行前期介入活动。

对于开发的住宅产品,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居家养老的要求设立相应的前期物业管理组织以及介入标准。

这样不但可使后期的物业管理服务跟上要求,也能与地产商保持利益的一致。

对于已建成的老社区,可根据社区区位、规模、老龄化程度等因素,在社区原有的公共设施上进行适当改造或扩建。

2.3融合社区现有配套服务体系,加快外部资源整合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融合社区现有的配套服务体系和养老资源,发挥桥梁作用,给业主提供养老服务供给平台。

还可以沟通协调小区的商户,输出各种养老服务。

在资源整合方面,物业服务企业还可以对部分养老服务实行外包,随着客户需求的多元化,通过与社会资源的合作,在居家养老上提供更专业化服务。

对参与居家养老的物业服务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实施“先征后返”;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在能源、税费、床位补贴、保险补贴、人员培训补贴等方面,逐步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政策等。

另外,居家养老专业机构在规划、资质办理、运营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也希望相关政府部门给予专业指导。

2.5政府给予物业服务企业的居家养老服务一定补贴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国家在加大财政支出的同时,还应增加政府补贴。

居家养老服务由于资金渠道单一,经费短缺,发展中举步维艰。

要解决养老经费短缺问题,应积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通过接受国内外企业捐款等途径,吸纳更多社会资本,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专项基金,转款用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由政府向物业服务企业购买养老服务成果,给予居家养老服务企业一定补贴。

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对社会、社区、企业、业主来说都是共赢。

对于社会,能缓解社会压力,促进社会和谐;对社区,融洽社区人际管理,拉近物业与业主的感情;对企业,是整个物业行业的发展契机,能实现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篇十七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企业名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一。

第三条。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_________。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_________。

第六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_________。

第七条。

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_________。

第八条。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_________。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场地停放车辆,停放人应与乙方签订专项合同。

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_________。

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乙方与业主、使用人另行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_________。

第十三条。

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但收费由当事双方协商。

第十五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报告、规劝、制止、_________等措施。

第十六条。

其它委托事项:_________。

1、在本物业保修期内代为保修的,费用由保修责任人承担;

2、_________;

3、_________。第三章。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第十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4、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在保修责任内,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出全部费用;

(3)_________。

(1)无偿使用;

8、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_________。

(2)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9、为实现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要求而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除由业主、使用人按规定缴纳外,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_________。

(1)_________;

(2)_________。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2、及时缴纳空置房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依法提供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14、_________。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2、制定年度开支预算,测算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3、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5、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13、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6、_________。第五章。

第二十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

2、设备运行;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4、公共环境;

5、绿化;

6、交通秩序;

7、公共秩序维护与协助消防;

8、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急修、小修;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2、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向乙方交纳;非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向乙方交纳,具体是_________。

3、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每【月】/【季】/【半年】)交纳一次,每次交纳费用时间为_________。

4、空置、空关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分别由_________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向乙方交纳。

5、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_________调整。

6、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

7、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按以下第_________项处理;

(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_________元交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服务费的万分之_________交纳滞纳金;

(3)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车位使用费不得高于有权核定部门规定的现行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

2、车。

5、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

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2、不属保修范围内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权属份额或_________承担。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按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对超过部分还应给予赔偿。

第三十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业主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xxx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_________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__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起生效。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备案号:(_________)。

(三)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请分类填写):_________。

(五)乙方向甲方出示的证件:

1、企业的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

2、企业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编号:_________。

3、其他有关业绩证明文件,_________。

(六)备案时间与备案机关:备案机关:_________(盖章)。

备案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篇十八

摘要:本文首先对油田矿区物业管理的概念进行阐述,其次分析了我国油田矿区物业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重点论述了油田矿区物业管理服务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期待对油田矿区物业风险进行预控,更好的实现物业管理有所裨益。

关键词:油田矿区;物业管理;风险预防

城镇化的发展,居民小区的数量越来越多。小区的业主只有依靠公共设施及其他业务的有效结合,才能实现物业使用的最大化。物业管理正是在城市化引起的生活方式大变革的背景下产生。作为我国众多物业管理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油田矿区物业管理的模式也在发生着变化,由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行政管理模式向现代市场化管理模式转变。遵循市场化的经济规律,油田矿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对象是矿区的业主,提供绿化、治安、休闲等逐步实行有偿性的服务。油田矿区物业管理的服务对象是自身企业的员工,针对性高,要求其服务技能和服务意识更高。

2.1油田矿区物业管理的现状

市场化大背景下,虽然油田矿区的物业管理市场经济秩序得以建立,但是其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瑕疵。油田矿区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只有优化和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才能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很长一段时期,油田矿区物业隶属于油田矿区企业管理,相对来说地位次之,对其重视程度也就可想而知。在此背景下,油田矿区的物业管理过程中风险意识较差,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2.2油田矿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2.1物业管理成员专业技能及服务意识有待提高

优质的服务需要高素质的管理队伍。但是,当前部分油田矿区物业管理中缺乏相应的专业维护人员,并且物业管理中各专业化人才的组成比例不合理,所以油田物业管理过程中急需补充各专业化人才并且要注重培养其职业技能。此外,物业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较差。物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拖沓,“混天熬日子”的现象,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2.2.2油田矿区的安保管理有待进一步提升

虽然科技的发展,视频监控大力应用,但是也能保证油田矿区的绝对安全。作为安保人员,切不可大意。同时,物业管理过程中应该重视与辖区治安人员的有效沟通,及时了解有关犯罪的信息,这方面的风险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2.2.3应急事件的处理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突发事件的种类繁多,包括突发自然灾害、消防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未雨绸缪,油田矿区的物业管理要注重本地区气候条件的变化,根据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预案。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应急事件的处理能力和水平。

2.2.4承包商的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

施工现场违章频发,没有将直线责任属地管理的工作理念深入落实,制度执行不严格,查处违章怕碰硬,“好人主义”现象严重,违章违纪现象时有发生。作业许可执行情况不到位。作业现场管理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风险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3.1实行由点到面的管理体制

要想做好油田矿区管理服务中的风险预防,必须要做好由点到面的.安全管理体制。只有由小到大,由点到面将小区的安全问题维护和解决好,才能做好风险预防。物业管理过程中应该重视与辖区治安人员的有效沟通,及时了解有关犯罪的信息,进而有针对性做出安排。同时,也要做好小区的风险隐患排查,保障油田矿区的安全。

3.2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油田矿区的物业管理要注重本地区气候条件的变化,根据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预案。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应急事件的处理能力和水平。同時,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要定期组织演练,如定期进行火灾演练。

3.3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

科学的物业管理制度,有助于管理效率的提升。只有这样,物业管理人员才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同时,要制定落实责任制度,出了问题要追责。另一方面,要制定相应的技能培训制度,注重油田物业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

3.4增强业主的风险防范意识

业主作为小区的主要“家庭成员”,物业管理过程中要增强业主的风险防范意识。物业管理过程中,可定期组织安全培训讲座,让业主知道自身所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而有意识的规避。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业管理向着市场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等方向发展。油田的物业管理不同于一般的物业管理,油田的物业管理刚开始时属于企业的后勤生活服务系统,之后逐渐从其脱离出来。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历史及行业特点等综合性因素,油田矿区的物业管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进行油田矿区物业管理服务中的风险及防范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油田矿区物业管理的概念进行阐述,其次分析了我国油田矿区物业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重点论述了油田矿区物业管理服务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期待对油田矿区物业风险进行预控,更好的实现物业管理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庞秀丽(1968- ),女,大专学历,助理工程师职称,研究方向:油田安全。

物业毕业论文物业管理纠纷篇十九

摘要:技能竞赛已经成为我国现代职业教育提高办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但对于新兴的物业管理管理专业来说,由于行业发展的特殊行与局限性,致使技能竞赛模式不可简单模仿或照搬。本文以陕西高职院校为例,以职业技能竞赛为抓手,试图探索适合本教育层次物业管理专业教学改革的新模式、新思路,以期全面提升该专业学生的职业素养和实践技能水平。

关键词:技能竞赛;物业管理;新模式。

一、物业管理领域技能竞赛现状分析。

(一)行业现状。

物业管理技能竞赛源于企业,具有一定的技术发展方向性和技能需求导向性。部分省市行业协会、各地各级资质的物业服务公司通常会借助技能大赛的举办来提升整个物业行业整体水平及企业团队综合职业素养及服务技能。行业竞赛等级里目前最高级别的行业竞赛属省级竞赛。困于物业管理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且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高级别的比赛只出现在经济较为发达、市场体系较为完善、行业发展较为成熟的部分一线城市。企业内部举办技能竞赛则是最常见的形式。虽然竞赛等级较低,但也能起到提升内部人员素质、强化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技术的重要作用。通常主要有基础知识竞赛和技能操作大赛。

(二)院校相关专业现状。

近年来,全国各地高校根据物业管理行业对人才市场的巨大需求,纷纷开设物业管理专业,据统计,目前全国已经开设物业管理专业的院校不下103所,陕西39所高职中开办本专业的学校7所。面对新行业孕育出的新专业,各大院校在理论教学上一如既往的发挥学校优势,但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蓬勃发展,物业管理高等专业教育发展明显滞后于行业的发展,原有的教学体系模式相对滞后,课程设置已明显“传统”,培养的目标与现在社会的需求有所脱节。物业管理专业技能竞赛与其他一些专业竞赛有所不同,它首先受到整个行业发展现状的限制,大环境的不给力,致使行业企业、各大高校在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出现得不到重视、或操作性较差、竞赛方式滞后等诸多问题。行业调查数据显示:现阶段本行业暂时没有省级或者更高级别的竞赛,陕西的7所高职院校,大部分院校依然以校内竞赛为主,而且就竞赛模式上来看,还停留在基础理论知识竞赛层面,鲜见将技能竞赛与教学改革深入联系在一起,系统的考虑课程体系建设、课程设计、实训基地建设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而这些问题是否妥善解决,直接关系着一个专业,乃至一个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技能竞赛模式的创新思路——分阶段、有层次的“专业大赛+课程小赛”竞赛新模式。

物业管理专业竞赛作为实践教学体系的一部分,一方面可以用来补充和加强实践教学,另一方面也可以用来检验、修正理论和实践教学的结果。鉴于以上行业发展特点、技能竞赛在行业内的现状,在物业管理专业技能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下、对行情、校情、生情进行综合分析,最后提出适合高职院校物业管理专业技能竞赛新模式的宏观构想和思路——分阶段、有层次的“专业大赛+课程小赛”模式。

“专业大赛+课程小赛”:这是一条红线,贯穿始终。结合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计划和行业发展现状,提出“大+小”竞赛模式。专业大赛不仅有效检验了教学成果,而且通过层层选拔,可使部分理论知识扎实、实际问题处理娴熟的综合型学生脱颖而出,便于针对性培养,为将来参加更高级别的国家级大赛奠定基础。与此同时,为了体现教学公平、提升学生总体水平、优化学生知识结构,将竞赛引入课堂,以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讲授知识、传授技能,形成课程小赛方案,有效弥补专业大赛覆盖面不足的缺陷。课程小赛一般由任课老师在课堂举行,用来考查一个知识点或一项具体技能,也可以是本门课的综合知识技能考查。此外,在课程小赛中可以尝试改革考核方式,完善考核机制。改变过去沿用“一考定音”式考核方式,采用过程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学习过程的监控,建立以能力展示为主的考核方式,以学生的专业能力、方法能力、职业能力等为考核内容,对学生进行综合的、全面的、客观的评价。分阶段、有层次:任何事物都在发展变化的,我们必须站在发展的高度,以与时俱进的眼光去观察行业的发展动态、学校的发展趋势、教学改革的需求、竞赛各阶段的特点。依据学生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开展难度不同的竞赛设计。笔者将物业管理专业发展阶段根据每个阶段不同特点划分为三个阶段:起步阶段(专业设立1—2年)、成长阶段(专业设立3—5年)、拓展阶段(专业设立5年及5年以后)。起步阶段(专业设立1—2年):背景:该时期是摸着石头过河的特殊时期。物业行业发展大环境没有根本性变革;教师对高职教育体制较为陌生;师资队伍的专业化有待提高。

竞赛特点:竞赛不分大赛和小赛,专业竞赛设计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察点。但此阶段,重视行业企业的调研,邀请行业专家参与并重点培养学生自己组织和策划竞赛的能力。成长阶段(专业设立3—5年)背景:经过过去1—2年的摸索,专业教师对高职教育、行业和专业发展特点、发展趋势有了较为深刻、清晰的认识,特别是学校合作办学单位在人力、物力资源方面的有力支撑,帮助中青年教师队伍快速成长,使学生获得更多实践机会和专业行业管理知识。专业大赛竞赛特点:全面贯彻分阶段、有层次的“专业大赛+课程小赛”竞赛设计思路。该阶段的“专业大赛”设计主要是围绕《物业管理专业教学体系课程模块与实训环节表》中的具体模块或实践环节而选定主题,具来讲,就是在上表中抽选一个实训专题或一个重要课程子模块,加以深挖或放大设计为专业大赛,例如物业服务礼仪专题竞赛、保洁管理竞赛等等。此外,该阶段校企合作比较稳定,所以从大赛的前期构思、中期筹备到举办中的各环节,合作办学单位可以全程参与,行业专家的加入必然在标准制定、技术支持、相关实践材料的提供及赛前培训等方面给予专业的支撑。

课程小赛特点:专业大赛选拔优秀学生重点培养,为参加更高级别的赛事、企业选拔人才以及学校知名度的提升方面效果显著。但是,教育应该具有“学有所教,有教无类”的公平性,为了弥补专业大赛受众面窄的缺陷,全面提升学生知识水平、素质修养,特别设计了“课程小赛”。成熟的小赛可以为下一个阶段的专业大赛提供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方面的支持。至于哪些课程适合“小赛”设计,并且可以尝试“以赛代考”的考核方式,笔者认为:知识性、专业性较强的课程均可在该阶段采用“小赛”的形式。拓展阶段(专业设立5年及以上)背景:经过5年的专业发展,学校、行业企业、专业教师都会有不同程度的进步甚至某些方面的飞跃。专业发展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将更加到位。

竞赛特点:深入校企交流与合作,扩大与兄弟院校同类专业横向联系,协同物业管理协会积极促成省、市级竞赛的开展。在竞赛主题的选择和设计上,可以选用综合竞赛的形式。综合大赛,可在《物业管理专业课程体系教学模块与实训环节表》中抽选多个实训专题或多个重要课程子模块进行组合,将知识和技能融合起来设计竞赛,考查学生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大赛的规格视学校的实际条件而定。例如,物业服务费用的测算、物业管理方案编写和物业管理招投标就可以组合起来,设计为模拟物业管理招投标综合大赛,竞赛内容为一个完整的物业管理招投标过程,含规范的标书书写与招投标流程、完整的物业管理方案和准确的物业服务费报价;装修管理和消防管理可以组合起来设计为综合装修管理大赛,竞赛内容包含装修管理的程序、装修监管的工作重点、装修过程中的消防管理,以及装修纠纷解决模拟表演等等。设计竞赛方案时,针对高职学生“喜玩好动”的特点,还可考虑融专业竞赛、学生活动、实践作业等环节于一体,这样既贴近学生生活、可以增加竞赛趣味性,还可使多种任务同时完成。

三、后续思考。

1.物业管理专业技能竞赛模式不能一味的照搬其他成熟或者比较成熟专业的竞赛模式,一定要根据行业发展现状、需求,结合学生人才培养方案,制定适合高职院校、学生特点、师资实际情况的科学的、稳健的、可持续性的竞赛方案。

2.无论是“专业大赛”还是“课程小赛”,都凝聚了教师的智慧和汗水,也包含了参与竞赛学生的不懈努力和创意。因此,在竞赛成果的展示方面,就不只是写一篇研究报告或几份实施方案,更应该重视竞赛开展过程中智慧和创意的应用及推广。

3.大部分合作办学企业会对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给予支持和帮助,特别是在竞赛前的思路构建、竞赛中的全程参与方面贡献很大,因此,笔者认为校企合作应该向纵深发展,让更多的合作成果为企业提供服务,让更好的研究成果反哺企业,让学校与企业共同成长。

[1]焦红强.技能竞赛模式的创新战略分析[j].中国高校科技,2012(6).

[2]周霞中.技能大赛:高职院校教改之”风向标”[j].职业教育研究,2011(2)。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4335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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