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宝贵的财富,可以为我们以后的发展提供参考。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应该关注读者的反馈和评价,不断改进自己的写作技巧。下面是一些优秀心得体会的范例,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篇一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专门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制订的一部法律,主要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几个方面。因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低,个人权益容易受到侵害。这部法律,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是中华民族兴旺发达的需要。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等不良行为。
2、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4、在家里,孝敬父母,并且跟父母及时沟通,了解生活中的一些常识,正确使用家用电器,防止漏电现象的发生;自己一个人在家时,不让陌生人进门,遇到特殊情况,不慌不乱,及时打电话给父母亲戚或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我们的成长有极大帮助,希望全社会都来学习它、遵守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篇二
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忠诚教育事业,献身教育事业。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二、培育教师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
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他们应是最能以此文来源于文秘家园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三、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总之,一个合格的教师应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健康的心理素质和为祖国教育事业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有新时代所推崇的新思想、新观念,有探索精神和创新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2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2007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重新修订实施,新修订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共有七章五十六条,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对其中的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感受比较多。学习了这部法律我的感触很深。我觉的我们作为一名教师,应该学习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每十三条中提到: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岐视。我觉得在这方面自己做得很不够。现在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我想作为一名小学教师,就应该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小孩子接受知识有一个过程,每个人各有差异。因此,我们做教师的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我们教师要尊重自己的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这些性格与恶习和形成都可能与我们平时的教育与教学不当有关,将来可能会有害于自己和社会,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要教育好学生这就要我们教师不断学习教学业务;学习新的教学理念,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正自己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篇四
通过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进一步的提高了我们的认识,要对幼儿实施良好的教育,就必须把教育建立在爱、理解和尊重的基础上。《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利地指导了我们每位教师们的工作,它就像一面镜子时刻的检验自己的言行,促使自己的各个方面要得更好,并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孩子们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各方面能力和水平。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的人格,同样孩子也不例外,他们都渴望得到老师的尊重和关爱,也希望得到老师的表扬和肯定,是国家的未来祖国的希望,我们对他们的合法权给予特殊呵护,也是一项具有挑站性的工作,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到其中,我们每一个人一起完成,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让孩子们活泼健康快乐的成长,成为一代强人,将来为祖国做出更大的贡献。
“没有爱,就没有教肓”,教师的天职就是给孩子希望,教育是“播种”希望的“田野”。以大爱的心胸去关爱幼儿,改变观念,注重言语表达,尊重幼儿,升华师德,强化情感,去爱幼儿,去爱教育,让教育与爱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篇五
未成年人犯罪者可以说是社会大环境的“牺牲品”,是社会的消极方面在孩子们身上的体现。说是“牺牲品”,就是指未成年人犯罪的根在社会。这也是让家长、让社会痛心和焦虑的关键所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主客观因素往往交错在一起,互相影响,要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关键在于综合治理。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后,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几点来做:
一、重视家庭教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对孩子的影响至关重要。青少年违法犯罪,绝大多数都同他们的家庭教育不良有密切关系。家长要端正言行,克服不良习惯,给孩子树立榜样。父母应当努力做好“三大主体角色”,即成为合格父母、合格教师和合格公民。二、在全面推进学校素质教育中,改进和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促进广大学生良好行为的养成。加大教育改革力度,使学校尽快走上素质教育的轨道。加强素质教育的体制建设,逐步淡化应试教育,改革升学考试制度,特别是中小学要分片就地上学,不分重点学校和重点班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平衡中小学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
帮教工作,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环节。为此,要管理与帮教相结合,激发失足未成年人对生活的热情。持之以恒去引导,全方位、多层次去创造一个良好的帮教环境。要注重帮教实效,组织由包片民警、街道、村居委干部、学校老师、单位领导及家长参加的联合帮教队伍;抓住失足未成年人的闪光点和思想上的反复,加强正面引导,防止重入迷途;及时打击消除威逼诱惑失足未成年人的不法行为,保证教育对象有良好健康的生活环境。
四、对少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21世纪心理健康的标准是性格完善,智能良好,情感健全,意志坚强。当前,学生心理健康的现状不容乐观。我们的家长关照的是生活,看重的是学习,忽视的是他们的心理,压制的是他们的兴趣和情感,也不愿去听他们的心声。长期的情绪压抑,又不去找心理医生,日积月累,有朝一日就必然会爆发。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学生,其逻辑思维日趋稳定、成熟,而辩证思维尚在形成发展中,其活动能量超过了认识水平,正处于对家长的依附急剧向自主转化阶段。因此,这个阶段的少年学生易对身边家长的“说教”产生逆反心理,相反,他们容易接受家庭外的朋友或同龄人的影响。他们有什么心事,愿意向朋友、同龄人敞开心扉。开展心理咨询是减少少年学生心理压力,预防违法犯罪的有效手段。
针对青春期学生的这种心理特点,学校应更多地开展心理咨询,教师要以朋友的身份谆谆教导,或以同龄人的事例现身说法,在细致的心理交流活动中,春风化雨式地解决学生的各种心理问题,这样让学生健康快乐的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篇六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当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专门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制订的一部法律,主要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几个方面。因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低,个人权益容易受到侵害。这部法律,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是中华民族兴旺发达的需要。
下面,我来给大家介绍几条: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等不良行为。
2、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4、在家里,孝敬父母,并且跟父母及时沟通,了解生活中的一些常识,正确使用家用电器,防止漏电现象的发生;自己一个人在家时,不让陌生人进门,遇到特殊情况,不慌不乱,及时打电话给父母亲戚或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篇七
《未成年人保护法》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72条,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从本法开始实施起它就成为了教师与未成年人的保护伞,作为教师我们要深入的学习此法,让此法成为保护我们的利器。
学法是必须的,但更重要的学会利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这才是最关键的。教书育人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但只会教书是不够的,我们职责主要是育人,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孩子们是国家的未来祖国的希望,我们对他们的合法权给予特殊呵护,也是一项具有挑站性的工作,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到其中,我们每一个人一起完成,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让孩子们活泼健康快乐的成长,成为一代强人,将来为祖国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篇八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至少建有一处综合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新建或者扩建城镇、居民小区,应当配套建设向未成年人开放的社区活动场所。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公共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免费对未成年人开放。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体育场馆、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场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对未成年人开放。
第二十七条公安、卫生、文化、环境保护、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周边治安、交通、食品安全、文化市场、环境、广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监管和综合治理;对学校周边环境恶劣的地段,应当组织专项治理。
前款规定的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一制作列有各行政部门举报电话的标牌,悬挂在学校门口显著位置。
第二十八条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应当在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设置完善的交通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在城市学校、幼儿园周边有条件的道路设置上学、放学时段的临时停车泊位。
使用车辆接送未成年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车辆限乘人数接送未成年人,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乘用车辆标志。公安、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接送未成年人车辆的检查监督,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第三十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演艺团体,在其传播、创作活动中,应当强化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责任,完善审查、审核机制,及时揭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难以判明是否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和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实施。
文化、公安、工商、通信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网上信息内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义务监督员等制度,净化网络及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环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区、学校以及有条件的单位建设、开放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推广绿色上网软件,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便利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对难以判明是否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售标志和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烟酒。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阅览室和未成年人活动的其他室内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查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解除羁押、服刑期满以及解除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其享有复学、升学、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保护措施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七条对因父母进城务工而随父母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流入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权;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相关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十八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有权直接或者通过监护人向所在学校、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请求保护和投诉、举报。
接到保护请求的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不得拒绝、推诿。
未成年人遇有人身伤害危险而紧急求助时,首先接到求助请求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
民政部门应当对弃儿、孤儿和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以及因受虐待等需要及时救助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并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予以收留抚养。
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完善相关政策,对患重大疾病且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实施医疗救助。
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未成年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篇九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未成年人需要的是关爱,尤其是幼儿园的孩子,更应当受到社会、家庭和幼儿园的关注、呵护与培养。作为一名幼儿教育工作者,更应当担负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这份责任。怎样才能当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呢?孩子们的心灵像白纸一样纯洁无暇,我们教师应该精心的呵护着,尊重、理解、平等的对待每个孩子,保护幼小的心灵,把自己的爱献给孩子们,加强各方面的学习,使自己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思想上得到进一步升华,尤其是这次的学习,对我触动更大,深深的体会到其中的意义和价值。
幼儿园为孩子们创造了游戏、学习发展的良好环境,使他们各方面的能力得到更大的提高,全身心的保护孩子的自尊心不受到任何伤害,更进一步强化我们的责任和保护孩子的意识,我们每位教师时时刻刻严格约束自己,“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做出表率。未成年人的保护越来越被人们接受和重视,保护孩子们健康快乐的成长,呵护着他们幼小的心灵不受到伤害,这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篇十
我们刚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就是我们祖国的下一代、祖国花朵,祖国的未来,作为教师我们承担着非常重要义务。并且作为教师,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也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只有学好法,用好法,才能为社会培养优秀的人才。
“身正为范,学高为师”。在学习之后,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具备的责任意识,在工作中,我们要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对于后进生,更不能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因材施教。现如今的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
另外,作为班主任,更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工作,对少数有不良行为以及有不良行为倾向的“问题学生”实施重点帮扶,预防和减少犯罪。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要尽可能的对全体学生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对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的学生的校内外表现重点掌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及时与家长联系,互通信息,防患于尽职尽责,把自己的爱献给孩子们,但这些仍远远不够,我们必须加强各方面的学习,使自己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升华,尤其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后,对我触动更大,深深地体会到其中的意义和价值。
通过学习,我深深知道: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教师这个群体,在现实社会中充当着多重角色。作为教师要有教师的职业道德。作为社会成员,应具备社会公德。作为家庭成员,应有家庭美德。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
另外,为了让孩子们也能知法懂法守法,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我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如实施“不得给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这一部分时,我利用幻灯片、录像等形式给予幼儿非常直观的.认识,刚开始幼儿并不明白为什么卖香烟的人会被罚款,通过教师情境表演及详细的讲解,幼儿才知其所以然。教师可以通过一些类似的情境排练,让幼儿更好地明白“法”在生活中的重要性。
孩子的心性似璞玉,而幼儿园老师就是开发璞玉的匠师,我们在传授知识的过程中,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能够德智体美全面发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篇十一
9月**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中央军委*****18日上午在郑州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统筹谋划,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着力加强生态保护治理、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促进全流域高质量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千百年来,黄河孕育了古老而伟大的中华文明,哺育了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黄河是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现在,她仍在供养着1.4亿人口、160万公顷耕地、50多座大中城市。近年来,黄河断流问题正日益引起我国政策的高度重视。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举措,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作为一个炎黄子孙我们更应该保护我们的母亲河应在全社会提倡倡导、树立绿色文明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社会各界的人士广泛认同和大力支持保护母亲河的行动。一方面我们要植树种草,绿化大地,改善局部气候,扩大植被覆盖率,发展生态经济,资源开发与水土保持相结合,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局部气候,减少洪水危害,增加土壤肥力,增加地下径流。另一方面提高人口素质,促使公民自觉地保护环境与水资源,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滔滔黄河,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九曲回荡,奔腾不息,滋润着良田万物,保卫黄河,从我做起,从此刻做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篇十二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知道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篇十三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和教育。
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将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出租或者承包经营的;。
(三)未建立校园安全制度,校园安全管理混乱的;。
(四)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剪彩、奠基等商业性活动的;。
(五)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购买商品、教学辅助材料或者捐款捐物的。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育工作者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或者侮辱、诽谤、恐吓、贬损等损害其身心健康的言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由负责烟草、酒类专卖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阅览室和未成年人活动的其他室内场所吸烟、饮酒的,所在学校(园、所)应当及时制止,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职责或者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篇十四
_街道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紧紧围绕“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这条主线,成立了“预防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并充分发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的职能,切实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并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组织优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主题鲜明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和活动,为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健全机构、完善机制,深入探索新形势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规律。
进一步健全机构,充分发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_上半年组织召开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组会议,研究新形势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新特点,对全年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加强了各单位的联系,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组织优势,从街道团委到各基层团支部都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针对各社区、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计划措施,深入细致,实事求是的开展工作。
二、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
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阶段,正确辨别事物的能力不够,非常容易受到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街道团委曾次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从小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和法制观念非常重要。_年,我们通过各级团支部,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充分利用学校报刊、社区广播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广大青少年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努力从根本上消除青少年违法犯罪滋生的因素。
三、以学校为重点,加大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意识。
学校是青少年接受教育的主渠道,在校学生是青少年的主体。为此,我们特别重视对在校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观念教育。今年,我们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依托学校,积极推进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根据青少年自身的特点,营造符合他们认知规律的学习环境。继续大力推行中小学聘请法制副校长的做法,把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贯穿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都根据自身的特点,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街道内七十五中学在今年上半年邀请镇派出所民警到学校给学生进行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青少年自我防护知识及交通知识讲座,本校600多名学生受到了教育。促进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效地预防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篇十五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
原文: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解读: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权利没有做专门规定,只有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解释,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充分发展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失去监护和暂住人口中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有实际困难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发生突发事件优先照顾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篇十六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矫治工作,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依法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时,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防止未成年被害人生理、心理上受到新的伤害。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要时委托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聘请社会调查员。
社会调查员根据委托,可以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供办案参考。
社会调查员在开展调查过程中,不得披露被调查未成年人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三条保护未成年人继承、接受赠予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财产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可以申请行政救助、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救助、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接到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15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理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举报人、投诉人、被害人及其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篇十七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第三条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及家庭和每个成年公民应当共同关心、培养、教育未成年人,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促进未成年人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决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和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制。
教育、公安、民政、卫生、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以及审判检察机关共同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工作制度;。
(四)接受有关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六)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和促进未成年人事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篇十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2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重新修订实施,新修订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共有七章五十六条,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对其中的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感受比较多。学习了这部法律我的感触很深。我觉的我们作为一名教师,应该学习好《未成年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三章每十三条中提到: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岐视。我觉得在这方面自己做得很不够。现在学习《未成年保护法》我想作为一名小学教师,就应该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小孩子接受知识有一个过程,每个人各有差异。因此,我们做教师的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我们教师要尊重自己的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这些性格与恶习和形x可能与我们平时的教育与教学不当有关,将来可能会有害于自己和社会,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要教育好学生这就要我们教师不断学习教学业务;学习新的教学理念,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正自己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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