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不仅是对个人经历的总结,也可以是对某一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要注重总结的逻辑性,让读者在阅读过程中能够清晰地理解和把握论述的条理。总结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每一次总结都是在完善自己的过程中迈出的一步。
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我中心网站管理,确保网站的安全,加强网站信息资源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各部门应及时在网站上发布工作中产生的不涉密政务信息与新闻。
第三条各部门指派专人担任信息员,负责采集、编录本部门的信息并向网站提供。
第四条信息员采集的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向网站提供,信息内容按"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
第五条网上发布的文件、数据、文字及图像等信息统一由网站管理员存档管理。
第六条网站安全管理由信息中心负责。各部门应明确分管负责人、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
第七条网站管理员应当对重要文件、数据及应用系统作定期备份,以便应急恢复。
第八条应当设置网站后台管理及上传的登录口令。口令的位数不应少于8位,严禁将个人登录帐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九条网站和机房应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机房及机房内所有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每日应有机房值班记录和主要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外来系统维护人员进入机房,应由技术人员陪同并对工作内容做详细记录。
第十条应及时对网站管理及服务器系统漏洞进行定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要及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软件进行补丁包升级或者版本升级,以防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和弱点非法入侵。
第十一条应当充分估计各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做好应急响应方案。同时,要与岗位责任制度相结合,保证应急响应方案的及时实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二条网站在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解决外,应当及时向交易中心中心相关负责人报告,由其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并视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协调公安及网络服务商等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应当制定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同时,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保密义务承诺、资料退还、系统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网站、网页出现非法言论时的紧急措施:
(二)、负责人在接到网站管理员报告后及时组织安排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四)、网站管理员应妥善保存有关记录、日志或审计记录。
第十五条网站遭到黑客攻击时的紧急处置措施:
(二)、负责人在接到网站管理员报告后及时组织安排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三)、技术人员立即进行被破坏系统的恢复与重建工作;
(四)、网站管理员应妥善保存有关记录、日志或审计记录。
第十六条病毒安全紧急处置措施:
(一)、当网站管理员发现计算机感染有病毒后,应立即将该机从网络上隔离出来;
(二)、对该设备的硬盘进行数据备份;
(四)、如发现反病毒软件无法清除该病毒,应立即向技术人员报告;
(六)、如果感染病毒的设备是服务器或者主机系统,经负责人同意,立即告知各相关单位做好相应的病毒清查工作。
第十七条软件系统遭受破坏性攻击的紧急处置措施:
(二)、技术人员立即进行软件系统和数据的恢复;
(三)、网站管理员应妥善保存有关记录、日志或审计记录。
第十八条数据库安全紧急处置措施:
(二)、技术人员对数据库系统进行维护,如无法正常维护,采取数据库备份恢复的办法;
(三)、如果备份均无法恢复,应立即向有关厂商请求紧急技术支援。
第十九条设备安全紧急处置措施:
(三)、如果能够自行处理,应立即用备件替换受损部件;
(四)、如果不能自行处理的,立即与设备提供商联系,请求派维修人员前来维修。
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二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交通工程在业务形式上已经开始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管理。运用信息化技术不仅能将工程中一些复杂的管理资料进行整理,还能缓解交通工程中的一些管理漏洞以及工程问题等,从而提升我国现代交通工程的运行水平。在信息化管理形式下,根据信息化管理在交通安全中的主要内容以及具体的技术形式进行分析,并提供有效的应用对策,以供相关的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参考。
我国的交通行业已经开始向数字化、信息化以及标准化方向发展,相关的发展部门已经开始重视信息化的管理工作。在交通工程建设中,由于一些管理材料比较混乱、安全管理制度不够完整,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成。特别是信息化、标准化管理系统的实现,不仅提升了我国的现代化水平,促进人们对交通的发展需求,从而使交通行业能实现较高的服务质量。
1.1财务管理。
在交通工程中的财务管理,相关的建设单位在对各个类型的支付报表进行审查期间,要对报表中的安全代码以及业主要求的相关编码进行比较分析,并及时将一些错误代码改正。而且,财务的支付报表被相关管理单位上交时,不能上交一些纸质材料,要保存成电子文档式的财务报表才能确定财务管理的安全性。
1.2质量管理。
在对交通工程进行质量管理期间,它是整个工程实施最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整个交通工程施工建设的基础条件。在对工程进行建设期间,最重要的就是填写质量用表。在业主实施相关的施工准则以及交通工程质量管理保持在一致水平上,可以对其进行表格填写[1]。相关单位在将质量表格填写完毕后,相关的信息工程师还要对其进行检查,并保证施工质量的严格控制与有效监督,以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处理。如果在交通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事件,可以利用相关的定位系统对其进行严格监控,随着我国信息化时代的有效发展,已经实现了较高的管理地位。
交通工程的安全管理形式能够促进整个工程的实施安全。相关人员应对具体的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督与检查,并及时对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相关的安全事故进行拍照、记录等,同时,还要将已经拍摄的时间、地点等信息进行记录,并等其重要信息传递给相关的管理单位。因为一个有效的、标准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不仅能实现实时性的监控管理,还能降低发生事故中的一些隐患。
2.1文件管理的信息化。
每个单位都要将业主制定的相关编码内容、方法与实际的文件编码进行核对、分析,但在核对过程中,要根据各个类型的工程文件,要将一些不一致的文件信息进行明显标注[2]。如果文件在编著期间存在其他记录的文件,也要将相关的引用文件进行标注。同时,业务颁布的相关表格也要根据相关方法进行参照。各个业主在全部文件进行传递期间,要注意将纸质性的与电子版式的文件一起上交,无论是相关的文本文件还是图片文件,都要以信息化手段提升工程的工作效率。
2.2质量管理的信息化。
将质量管理实现信息化建设,能有效的提高整个交通工程的建设质量。主要根据业主指定的相关方法以及规定的质量报表,对其存在的质量条件进行编码填写。业主要指导工程管理员以相关信息对施工数据进行填写,如果期间遇到一些比较复杂程序、不易监控的工作,在施工现场可以利用实时监控分析施工图像,也可以利用gps系统监控整个过程。针对现场实际的施工条件,要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具体情况传输到指挥部,从而促进工程建设信息化管理的效率执行。
在安全管理中实现信息化手段期间,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实时对一些事故的发生、安全隐患等进行拍照保留,并在拍好的照片后标注具体的时间、地点、相关的实施单位以及具体人员等[3]。同时,将这些信息及时发放到业主单位,因为每个单位是信息的处理都有专门的人员来分析、整理,并对其信息进行分类、汇总等工作。这期间,具体的执行工作都是根据业主的档案管理标准进行整理、分析,分析工程本身的实际特点与国家的档案管理信息保持在同一水平上,这样才能促进信息的安全整理。
3.1信息化管理的具体要求。
现代的信息化建设已经适用于各个行业,因为一个完整的、规范的信息化管理制度与先进设施、标准的信息化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等在运行过程能提升各个行业的工作效率[4]。首先,要根据工程的具体要求以及相关条件建立优质的信息化管理设备。交通工程在实际建设工作中,各个单位都要加大对信息化工作的重视,并成立一个规范的、专业的信息化管理部门;还要培养更多的高技术人才,使他们能在实际工作中按照建立的相关标准实施工作,特别要掌握一些计算机知识、摄影机以及相关的信息化管理设备等,以促进相关设备在利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在该情况下,不仅能对交通工程建设的相关信息、相关的天气条件进行快捷查询,还能促进安全服务形式。而且,还要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相关的交通工程根据建设的实际情况,创建各个例会以及文件传递等制度,同时,还要制定相关的责任制度,并确保工作者的个人职责,从而促进信息化管理责任与权力范围得到有效保障。其次,在对交通工程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与整理过程中,由于各个施工条件、文件、设计等阶段的复杂特征,有效的管理形式能降低信息化管理中存在的混乱现象。所以,可以将交通工程中的全部归纳到信息化管理部门中去,并实现统一的检查与收集,从而保证文件的收集与文件的归档等过程都不会存在问题[5]。
3.2施工数据的收集系统。
在对数据进行采集期间,建立的收集系统主要是将整个工程中的相关价值数据进行收集与整理,并能相关数据经过处理后,转发给业主以方便它的日后使用。这些数据主要包括整个工程的质量、相关的安全数据、进度数据以及财务数据等,还包括一些文档、视频以及图片中的相关数据等各个类型。业主能根据这些数据的提供,将施工范围中的相关信息以及施工的基础条件,为以后的施工建设作出有利条件,同时,还能为以后的施工建设作出有价值的参考信息,从而提升整个施工效率。
我国的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已经广泛应用在各个行业,并贯穿于人们的生产与生活。在交通工程建设中,实施信息化管理已经得到积极响应,加大交通的工程管理,能推动我国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创新性的时代发展,更能为人们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三
为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全局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加强网络和终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提高技术防范能力,保证网络正常运行。为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保障阜阳教育信息网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成立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亲自挂帅,主要技术人员参加,切实做好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二、相应主办部门的管理人员负责随时密切监视信息内容,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上报。
(1)安全责任制度;
(5)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6)用户登记制度;
(7)重要设备、介质管理制度;
(8)信息发布审查、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11)其他安全保护制度。
四、采取下列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1)系统冗余或者备份措施;
(2)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
(3)网络攻击防范和追踪措施;
(4)安全审计和预警措施;
(5)身份登记和识别措施;
(6)垃圾信息、有害信息防治措施;
(7)系统运行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保存六十日以上措施;
一旦发现突发事件,应立即通知相关科室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应急领导小组汇报,迅速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五、对突发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理。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对各类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引发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判断和持续监测。值班人员要密切监测网络状况及教育信息网的内容,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应急领导小组汇报。
1、网络中断紧急处置措施。
(1)平时应准备好网络备用设备和维修设备,存放在指定的位置。
(2)网络中断后,相关技术人员应尽快判断故障点,查明故障原因,并向单位领导和网络安全应急小组汇报。
(3)如属线路故障,应及时协调电信运营商和相关维护部门,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线路的正常。
(4)如属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故障,应立即从指定位置将备用设备取出接上,并调试通畅。
(5)如属路由器、交换机配置文件破坏,应迅速按照要求重新配置,并调测通畅。
2、黑客攻击事件紧急处置措施。
(1)当有关值班人员发现网页内容被篡改,或通过入侵检测系统发现有黑客正在进行攻击时,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采取应急措施,情况严重的,应立即向市网络安全应急小组和公安局网监科通报情况。
(2)各技术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到现场,并首先将被攻击的服务器等设备从网络中隔离出来,保护现场,并将有关情况向单位领导汇报。
(3)对现场进行分析,并恢复与重建被攻击或破坏系统。
3、软件系统遭破坏性攻击的紧急处置措施。
(1)重要的软件系统平时必须存有备份,与软件系统相对应的数据必须按本单位规定的间隔按时进行备份,并将它们保存于安全处。
(2)一旦软件遭到破坏性攻击,应立即向网络安全应急小组报告,并将该系统停止运行。
(3)检查信息系统的日志等资料,确定攻击来源,并将有关情况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再恢复软件系统和数据。
4、网站、网页出现非法言论事件紧急处置措施。
(1)网站、网页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管理人员负责随时密切监视信息内容。
(2)发现在网上出现非法信息时,管理人员应立即删除并查找原因;
(3)相关技术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到现场,作好必要记录,清理非法信息,妥善保存有关记录及日志或审计记录,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并将网站网页重新投入使用。情况紧急的,应先及时采取删除等处理措施,再按程序报告。
(4)追查非法信息来源,并将有关情况向单位领导汇报,如认为事态严重,则立即向政府部门和公安部门报警。
5、病毒事件紧急处置措施。
(1)当发现有计算机被感染上病毒后,用户应立即将该机从网络上隔离开来。
(2)对该设备的硬盘进行数据备份。
(3)启用反病毒软件对该机进行杀毒处理,同时通过病毒检测软件对其他机器进行病毒扫描和清除工作。
(4)如果现行反病毒软件无法清除该病毒,应立即向信息中心技术人员报告,并迅速联系有关产品商研究解决。
(5)技术人员认为情况严重的,应立即向网络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汇报。
(6)如果感染病毒的设备是主服务器,应立即告知各下属单位做好相应的清查工作。
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四
为了保障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
1.安全环保科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和回收处理。
2.销售科和相关部门负责保管。
3.技术中心、质监科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技术指导。
4.各生产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保管、贮存和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危害与环境因素识别,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杜绝或降低危险化学品在保管、贮存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对员工健康的威胁及对环境的污染。
(一)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1.危险品指《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 86)中规定的物品,对其实施分类管理。
2.对危险品要按其性质危险程度、储存数量、工艺条件特殊性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按有关规定划定危险等级,分类登记造册,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管理。
3.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和管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的地点、区域和线路,以及危险品的使用范围。
4.对危险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要严格考核,配备技术等级高、有实际经验、责任心强的人,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同时要登记造册、建立安全档案。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
1.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2.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前后,必须检查,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3.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4.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按照环保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和废渣。
6.销毁处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物品,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环保科、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处等部门审批。
(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1.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产品标准,收货保管员应严格按gb190的规定验收内外标志、包装、容器等,并做到账、货、卡相符。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3.库存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剂物质不能与还原剂、有机物同存一库。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质,应严格按规定分类储存。
4.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8m,垛与墙、柱的间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于小1.8m。
5.危险物品露天堆场,应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质、一般易燃物质、遇水燃烧物质、剧毒物质和浓酸不得露天堆放。
6.库房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风装置及必要的避雷设施。
7.库房内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准架设临时线。
8.库区的安全、消防、卫生设施,应根据危险性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泄压、通风、温度调节、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9.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对可能发生的火花、静电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带有铁轮的车辆进入库区。
10.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和监督工作;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11.仓库保管员和安全员应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质量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安全环保科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解决。
12.库房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来人登记,危险化学品验收、保管、领用,库房、库区的禁火、动火管理制度和记录。特别是爆炸物质、剧毒物质和放射物质,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
1.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执行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2.运输装卸危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3.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4.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混装。
5.不得客货混载,禁止无关人员搭车。
6.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1.各部门处置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包括危险化学品、贮存容器等,应上报安全环保科备案。
2.安全环保科根据危险废弃物的特性,进行鉴别、分析,确定安全的处置措施。
3.处置危险废弃物时,车间、安全环保科以及接收处置废弃的车间必须做好危险废弃物处置登记表。
4.本厂不能处理或暂时不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应暂存在指定的场所,暂存场所应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监督指导。
5.堆存的危险废弃物应有醒目的"危险废物"标示,并注明危险废物的特性,危害性。
1.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学品的部门,对其贮存、运输和使用情况,应结合月度安全检查时一并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2.安全环保科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的记录。
3.对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具体执行《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要采取什么安全措施?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645号(全文)
4.20xx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规定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xx年修正本)
6.20xx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全文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xx修订版全文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9.20xx安全生产责任书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xx小学幼儿园(以下称本园)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保护,维护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作,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使用本园计算机网络的人员必须遵循此制度。
第三条本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第四条任何人员不得利用本园网站及bbs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不得利用本园网站及bbs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10、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第五条只有遵循本制度第四条的人员才可以注册登记为本园网站及bbs的用户。
第六条网络管理员必须检查链接网站,个人主页的信息内容,若发现其包含有害信息的应及时取消其链接。
第七条网络管理员必须定期检查网站内容及bbs论坛发表内容,若发现其包含有害信息的必须及时删除和取消其用户资格,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交予公安部门查处。
第八条我园计算机信息发布实行各信息发布单位提出申请,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网管中心具体实施的办法,各部门在信息发布方面必须进守如下规定:
2、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备案记录,以加强管理;。
3、信息审核单位应及时处理申请单位的请求,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单位;。
4、在审核单位同意的基础上应将信息及时转发给网管中心;。
5、信息审核单位应当做好信息请求,处理,转发的备案工作;。
6、网管中心对所收到的经过审核后的信息在确认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在网上发布,并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7、网管中心对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做好备案工作。
第九条为保证我园校园网健康,安全、高效的应用和发展,杜绝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4、网管中心应定期检查各接入计算机内信息状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6、网管中心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组织后调查取证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
第十条校园网内各主要网络设备,计算机服务器系统由网管中心统一管理,除网管中心工作人员,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网络设备,修改网络设置。
第十一条校园网内各主要网络设备,计算机服务器系统应当正确分配权限,并加口令予以保护,口令应定期修改,任何非系统管理员严禁使用,猜测各类管理员口令。
第十二条对于网络系统应做好备份工作,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及时恢复。
第十三条对于网络系统的设置,修改应当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为保证我园校园网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类病毒,黑客软件对我园联网主机构成的威胁,最大限度的减少此类损失,特制定以下措施:
1、各接入计算机内应安装防病毒软件,防黑客软件及垃圾邮件消除软件,并对软件定期升级。
2、各接入计算机内严禁安装病毒软件,黑客软件,严禁攻击其它联网主机,严禁散布黑客软件和病毒。
3、网管中心应定期发布病毒信息,检测校园网内病毒和安全漏洞,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治。
4、校园网内主要服务器应当安装防火墙系统,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5、网管中心定期对网络安全和病毒检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测试,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经本网络或网站发布的信息实行24小时审核巡查,发现传输有害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计算机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发生安全事故或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或直接向公安机关计算机监察部门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保护现场,避免危害的扩大。
第二十条发生网络重大突发性事件时,应迅速按照本单位应急方案及时处置,同时向公安机关计算机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各用户应当自觉遵守网络法规,严禁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于本单位发生的计算机违法犯罪行为,网络管理员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上报本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同时做好系统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于所遭受到的攻击,各用户同样应当上报网管中心,同时做好系统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用户有义务接受园网络管理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应积极配合做好违法犯罪事件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五条网管中心应及时掌握校园网内各接入单位网络违法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协助各主管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第二十六条重视对计算机实体的安全保护工作,网络中心工作室,配线间及其他重要部门要做好防火,防水,防盗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于园内建筑改造施工涉及到计算机通信线路(光缆、五类线)改建,迁动时,应上报本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八条在校园网上登记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并不局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在网络上进行非法系统攻击,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二十九条用户在校园网上登记的用户帐号,只授予登记用户本人使用,严禁让给他人使用。否则,出现问题,被授权者必须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严禁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大量消耗资源且无意义的操作,如玩游戏等操作,以避免浪费信道通信资源,防止感染病毒。
第三十一条入网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六
针对飞机航空管制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管制人员信息安全管理意识不够强,航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重点不突出,航管部门信息安全防范体系不健全,航管信息安全管理法规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深入探讨了相应的对策措施,以便于为航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具体对策措施,为提升航空管制信息安全管理效益提供依据。
航空管制;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对策。
随着信息技术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不论是民用航空,还是军队航空管制信息系统在功能、可靠性、实用性、智能化程度等方面都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同时,因网络设施设备和信息技术的不完备性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又使得航空管制信息安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可见,深入研究飞机航空管制信息安全管理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人为因素对于航管信息安全管理会产生重要影响。信息安全防范意识薄弱的最根本原因就在于忽视了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注重航管信息安全管理,必须强化信息安全意识。一是在强化各级领导信息安全意识的同时,必须不断提高航管人员的信息安全防范意识。信息安全管理强调的是“三分技术,七分管理”,应该把“重技术的同时更重管理”作为航管信息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强化信息安全意识,应通过信息安全教育,不断提升航空管制人员的信息安全知识水平,启发信息安全自觉,使全体航空管制人员都能够充分意识到航空管制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和实施信息安全管理必要性。二是强化航管信息安全意识,必须重视航管人员信息技术素质的培养。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将不断应用于未来航空管制的业务流程中,航管人员必须具备驾驭航管新装备和新技术的能力,同时,通过不断学习和丰富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知识,在强化安全意识的同时,提升自身的信息技术技能,为航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技术知识基础。三是注重航管信息安全管理观念创新。航管信息安全关系到航管业务是否顺利开展,关系到飞机的飞行安全,必须在航管信息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管理业务、安全管理技术等方面转变观念,将航管信息安全管理的目标落实到航管中心的安全建设上,将安全管理业务与航管业务流程相结合,注重各个业务环节上的信息安全,确保实现航空管制信息安全管理的精细化,同时,创新安全管理技术,为提升航管信息管理工作效益提供技术支撑平台。
要抓好航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明确航管信息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以便对症下药,高效解决航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航管信息安全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使航管信息在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保密性和信息行为的不可否认性等方面对航管信息实施的防御、检测、抑制、恢复和管理工作。航管信息管理的重点在于航空管制信息系统,其中包括航管系统层、网络层和应用层的安全管理。航管系统层的安全管理包括硬件和软件,其中软件是航管信息安全管理的重点。就硬件系统而言,硬件的安全属于物理安全,其防范重点主要在于防电磁辐射、电子干扰以及固化的嵌入式软件的安全。就应用软件而言,航管信息系统本身是可以修改的,容易受到病毒的攻击,因此,做好防“病毒”、防病毒、软件恢复,提升操作系统的安全性是航管信息安全管理的重点。同时,还应注重网络层安全管理。网络层的安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络安全报警、网络入侵恢复、网络数据保护、密钥安全管理、内部认证机制等。网络层的安全管理应将关注点放在路由器等各处子网的出入口设备上,从软件角度,应研发嵌入式操作系统,运用数字签名加密技术,以把好网络层安全关。
要实现对航管信息的有效管控,必须建立健全航管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论证航管信息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合理区分航管信息安全管理职能,将信息安全管理职能与业务流程和信息流程相结合,使航管信息安全管理机构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对航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与监督检查,密切跟踪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前沿,航管关键仪器设备尽量采用国产装备,尤其是采用那些具有自主关键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核心装备,比如:国产嵌入式操作系统、路由器、防火墙和加密系统等网络关键部件。加强对网络的规范化管理,通过建立一系列完整的航管信息安全标准和航管信息系统综合评估体系,对航管信息的获取、传输和共享使用以及资源共享程度、权限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着力解决国防信息系统、商业通信和公用网络相联而造成的信息安全问题。同时,还应认真研究应对网络信息安全隐患的防范措施,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控,研发分布式和局部性信息系统,以降低航管信息安全的风险。可见,航管信息安全管理离不开航管部门信息安全防范体系功能的发挥,只有这样,才能系统地解决航管信息安全问题。信息安全管理是对航空管理活动构成影响的各种信息尤其是涉密信息的管理与控制。完善航管部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加强信息安全教育。要组织全体航空管制人员进行以航空管制保密常识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安全教育,使航空管制人员能够牢固树立“保信息就是保飞行安全”的观念。二是实行保密信息的封锁。制定电子设备保密管理规定,切断与外界不必要的通信联络和沟通。所有航空管制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涉及航空管制以及飞行安全的秘密。三是掌握航空管制信息的动态。各级管理者应随时了解和掌握航空管制信息的动态,经常检查和反思可能存在的信息安全漏洞。四是要严防航空管制信息的失控。应加强对航空管制设施设备以及相应的网络设施设备的管控,航空管制设施设备必须实行专人专管,严格登记和使用手续。
健全航管信息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须认真研究航管信息安全管理的特点与规律,使安全管理法规制度成为开展航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准绳和依据。受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影响,目前,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发展十分迅速,单一依靠技术措施来实现航管信息系统的安全是难以做到的,因此,除了应加强技术攻关以外,还应在行政管理和法规制度方面,加强对航管信息安全的管理。针对航管信息安全管理需求,一方面,要建立航管信息安全评估和航管信息系统质量认证体系。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到网络规划和方案,均要通{}过安全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核,以确保从物理层面做到对信息的隔离。在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采购过程中,要有安全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导,只有通过信息安全质量认证,才能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在网络运行和航管信息系统使用过程中,要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制定一系列航管信息安全规章制度和措施并确保落实到位。另一方面,要细化航管信息安全规章制度。应根据航管信息安全管理的特点,尽快制定信息安全规章制度,以提升信息安全管理的可操作性。对于航管管制人员赋予信息安全职责,对于那些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航管信息安全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于那些玩忽职守,置航管信息安全于不顾的人员,造成航管信息安全事故的人员,应进行依法惩治。航空管制信息安全管理法规制度的建立健全还应注重其适用性和有效性。法规制度建立健全的目的是为了航空管制信息管理工作提供法规依据。如果在制定法规制度时,脱离了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航空管制工作的实际,则这样的法规制度将无法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航空管制业务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性,从航空管制信息管理机构设置的优化,到信息管理流程的设计,从人员信息安全意识的强化,到信息管理系统等技术平台的建设等整个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中,注重法规制度的有效性,确保航空管制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能够配套适用性强的信息安全管理法规作为依据,实现航空管制信息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以提升航空管制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效益。
航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是航管业务的基础性工作,只有确保航管信息安全,才能有效保障飞机的飞行安全。要牢固树立航管信息管理的综合安全观,强化航管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密切关注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在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方面的应用,综合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严格的行政管理措施,确保航管信息安全,为飞机飞行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七
互联网时代档案管理已逐渐完成信息化,档案管理工作在得到了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许多信息安全隐患,档案丢失、管理系统被攻击的情况屡见不鲜。从目前我国的档案管理工作来看,还存在着信息技术不均衡、管理规范制度缺乏和专业信息安全人才缺乏的情况。要从制度上对档案信息安全工作进行规范,然后构建完善的信息安全技术和人才培养体系,才能够建设完善的档案管理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档案信息化建设逐渐完善起来。目前,我国各行业、各级部门已基本实现了档案管理的信息化,传统的纸质档案管理逐渐转为信息化管理,然而由于我国的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过于依赖信息技术,还缺乏健全的安全管理保障体系以及信息安全监督体系。因此,在档案信息安全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只有结合先进的信息技术、科学有效的管理以及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才能建设有效的档案信息安全体系。
1.符合档案管理的实际工作需求。档案管理已逐渐由传统的纸质档案管理转为信息化档案管理,而相对于传统档案管理,信息化档案管理给信息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档案工作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并且需要长期乃至永久进行保存,因此其中的信息泄露、损坏的风险很大。在纸质档案管理年代,档案信息安全的建设工作也较为单一,档案损坏、丢失的渠道也较为单一,因此,只要管理流程规范且执行力高,那么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档案信息安全威胁。而互联网时代下,档案管理工作逐渐完成信息化,人们在获得便捷的同时也增加了信息安全威胁风险,信息流失的渠道、方式不断增多,如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跟不上,则会使档案信息面临巨大威胁。2.响应我国信息安全保障政策。近年来,我国对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愈加重视,高度逐渐提升到战略层面。鉴于其他主要发达国家均早已成立专门的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机构,我国也在20xx年11月12日正式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并随后在20xx年2月27日成立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信息安全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20xx年8月28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指导意见》,提出以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为目标,着力提高网络基础设施和业务系统安全防护水平,增强网络安全技术能力,强化网络数据和用户信息保护,推进安全可控关键软硬件应用,为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和建设网络强国发挥积极作用。档案管理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充分响应了国家号召,是档案信息安全发展的必然趋势。3.有助于提升国民信息安全意识。档案管理的工作涉及每个公民的方方面面,在公民进行求学、求职、升迁等各种事务时,都牵扯到档案管理工作。因此,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关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公民在进行相关事务的操作时,也会充分地感受到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用户。同时,这些会潜移默化地加深国民对档案信息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长此以往,就会逐渐提升国民信息安全意识。这对我国的信息安全保障事业也起着巨大的推进作用。
1.信息技术不均衡不完善。一般的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都较为简便,在信息安全方面采用的技术也较为基础,主要有:数字认证、证书签名认真、密钥认证、防火墙、加密技术以及访问权限管理,在这些技术防火墙和加密技术又是最常被使用的。加密技术是指档案管理部门通过特定的加密指令,对受保护资料进行隐藏,同时禁止未授权的访问者下载和阅读资料,从而起到了保护信息安全的作用,而防火墙技术则可以自由灵活地管理端口,禁止身份不明的ip地址访问,阻止非法入侵,从而保障档案信息安全。在一定时期内,上述技术对档案信息安全十分重要,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传统的信息安全技术已相对滞后,档案泄露、丢失等信息安全事故屡见不鲜,特别是当面临破坏性强、规模大、传染性强的恶意攻击时传统技术就更显无力,20xx年5月比te币病毒爆发,学校成为“受灾重地”,大量档案被恶意加密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此类蠕虫病毒以及跨站脚本病毒对档案管理工作造成了重大威胁,这就给档案管理部门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缺乏信息安全意识及规范的信息安全制度。我国关于保障档案信息安全的制度还不完善,在过去主要依靠《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来规范档案信息安全,但是针对互联网网络管理的法律还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规范。因此各档案管理部门在进行档案管理时缺乏顶层设计的引导,同时又由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得档案信息安全的环境异常复杂,因此档案管理部门在制定信息安全相关制度时就缺乏技术以及法律上的支持,导致了相关制度一方面无法对信息安全工作起到行之有效的规范,另一方面也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档案管理需求。此外,我国对于信息安全意识的普及力度还不够,部分档案管理人员缺乏信息安全意识,这主要体现在:(1)不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档案管理人员个人信息的泄露容易导致档案访问权限的改变,进而可能引起档案信息的丢失和损坏。(2)档案信息管理规定执行不严谨。档案管理人员对管理条例不够重视,执行不严谨,如下班时不按规定关机、离开工作岗位时不锁屏加密等等,这些行为都会给档案信息安全埋下隐患。3.缺乏专业的档案信息安全人才。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相对简单,档案信息安全风险也较为单一,不需要档案管理人员具备互联网素养及互联网信息安全知识。但如今的档案管理已逐渐完成信息化建设,传统的档案方式已不适合信息化环境,而又由于我国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速度较快,这就使得档案管理要求与档案管理人员的能力产生了落差,部分档案管理人员缺乏互联网素养及信息技术能力,使档案信息安全存在风险。而未来随着档案管理系统逐渐的更新和发展,缺乏健全的培训系统则会使得这种落差越来越大。另外,部分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较少,通常身兼数职,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档案管理工作;对人才培养不够重视,也造成了其档案管理能力的缺失。
1.档案信息安全技术体系建设。完善的信息安全技术体系对档案的信息安全保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档案信息安全技术体系的建立,要以保证档案信息安全为最终目的,从技术的角度上保证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可追溯性、真实性以及可控性。信息技术是不断发展的,而档案信息安全的目标则是不变的,因此为保障档案信息安全,必须不断对技术进行更新,从深度、广度上对现有的技术进行改进,不能简单地依靠防火墙和数据加密的技术,而要对档案管理系统的各个环节予以技术上的保障,针对可能发生的信息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选择技术。物理信息安全技术:防水、防震、防火以及防电磁辐射等技术。系统安全技术:保证操作系统安全无漏洞以及定期进行检查审计。数据安全技术:数据加密、数据备份、数据容灾、应急响应等。网络安全技术:最常使用的是防火墙技术,预防上还有病毒扫描技术,当威胁信息安全时间发生后即采用病毒隔离、物理隔离等技术。用户安全技术:用户安全技术主要用户访问权限的控制,主要有数字签字技术及身份认证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相对于其他工作来说更加注重信息的真实性、保密性,需要长时间进行保存,因此在进行技术体系建设时应着重选取偏向真实性、保密性的技术,在上述技术中数据备份、数据容灾以及数据隔离等技术需要重点关注。此外,在进行技术体系构建时不能完全照搬,需要针对各自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如南方地区就要在物理技术上注重防潮和防水措施,保密级别不一样的单位也要选择不同等级的信息安全措施。2.档案信息安全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健全的档案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是保障档案信息安全的基础,也能让档案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目前针对档案管理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不同行业、不同级别之间的档案管理工作也不尽相同。国家层面没有给出较为完善统一的管理方法供管理单位执行参考,各省市也鲜有专门对档案管理信息安全出台相关规定规范,现有的规定规范也是针对于档案的保密、安全工作,且较为简单。现如今我国在档案风险预测、应急响应,以及事后抢险方面的法律还不健全,应首先从顶层对档案信息安全工作进行设计。作为档案管理部门,在缺乏顶层设计的引导下,要自行对档案管理信息安全工作进行规定规范。在制定规范时,首先要遵循标准化原则,标准化能够减少档案管理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重复性,同时也能够提升管理规范的执行力,因此在档案信息安全保障制度体系的建设时,一定要标准化先行。3.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人才体系建设。优秀的档案信息安全人才是档案信息安全保障的根本,在进行人才培养时要以建设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为目标。从国家层面上来说,已采取了多种措施来培养信息安全人才,如:高校信息安全专业人才培养;研究所信息安全人才培养;商业培训和信息安全教育普及工作等。对于档案管理部门来说,在人才队伍培养上要注重两点,一是现有管理人员的培养和技术人才的引进。对于现有管理人员,要将培养纳入管理考核体系,让管理人员对信息安全知识培养起到足够重视。二是在引进人才方面,一方面可以招聘专业的信息安全人才,另一方面也可以和其他部门建立人才共享联盟,借用人力资源较为丰富的单位帮助自身进行信息安全建设。
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八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动、公安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九
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安全管理办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安全稳定工作的方针和通知,维护学校安全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安全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使学校的教学秩序安全、稳定、顺利地进行。
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环(校长)。
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崔秀梅(副校长)。
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焦岩(安全办主任)、赵春刚(总务处主任)。
于洁梅(政教处主任)曲娟(教务处主任)周广领(办公室主任)。
及全体级部主任。
学校行政领导人(校长)是我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办公室焦岩主任具体分管此项工作,学校安全小组中层领导为各级部、各处室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学校治保、防盗、饮食卫生、学校设施设备和师生安全防范工作。全体班主任主要负责本班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组织。同时建立学校法人代表(校长)与岗位责任状制度,每年签订一次平安责任状。
1、建立安全教育月制度(每学期开学头一个月、放假前一个月)。利用会议、广播、视频、板报大力宣传安全教育和“校细则”规定。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稳定工作会议;坚持每周班主任会、班会安全教育渗透;坚持每学期举行一次安全教育为主题的演讲比赛;坚持每学期至少一次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会,发放“明白纸”,做好培训题,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安全办主抓)。
2、通过班会、体育活动课形象生动地上好法纪、交通、防火、饮食卫生、安全、自护自理、火灾逃生演练等教育课。(班主任、体育教师负责)。
3、建立学校法制副校长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政教处负责)。
4、对学习上有困难,尤其是品行上有偏差的学生,进行个别帮助教育,作好防范工作。各级部成立教师包帮学生小组,定期与学生交流沟通,并作有包帮记录。(级部主任负责)。
5、充分发挥社区教育、家庭教育的作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政教处负责)。
1.门卫制度:执行门卫规则,特别要做好:
(1)外客来访要查问,要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校。学生进出校门佩戴校卡;家长探视学生要与班主任联系,批准后可入校。
(2)严格执行办公楼、教学楼等地关门时间。
(3)实行24小时值班、校内巡逻制度。
2.值日、值班制度:
(1)每天由学校一位领导轮流值日,检查、督促值周老师、管理员和值周班级工作。建立值班领导和值班教师晚上住宿制,加强住宿生晚上就寝管理,做好值班记录。
(2)建立节假日(特别是寒暑假)领导、教师、保安护校队,加强值班。
(3)大潮汛、台风天以安全办为主建立防汛抗台突击队,加强日夜值班。
3.住宿生管理:
按学校公寓及寄宿生有关管理常规和管理制度,管理好学生生活与安全,特别要做到:
(1)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留家长和亲友在学生宿舍过夜。
(2)非寄宿生(特别是校外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擅自到宿舍。
(3)寄宿生离校(特别是夜间离校),必须向班主任老师、管理员老师办理请假、登记手读,并通知家长。
(4)寄宿生名单每学期备案留底。
(5)学生宿舍楼由值班领导、值班教师、管理员进行24小时日夜值班。(政教处负责)。
4.建立和健全学校计算机网络,电教电器安全管理制度,特别要做好以下工作:
(1)做到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2)禁止汽油、煤气等易燃、易爆进入机房。
(3)配制好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有效有用。
(4)做好网络的安全保密工作,杜绝不健康的网站,密切注意网络病毒。(信息管理员负责)。
5.建立师生教育教学活动安全制度:
(1)授课期间杜绝不让学生上课。(教务处负责)。
(2)建立体育安全行为守则,禁止体育课放“羊”式。(艺体组负责)。
(3)严格执行大型集体活动审批制。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做到考察、计划、安全措施的落实,成立临时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确保活动的安全性和趣味性相统一。(政教处负责)。
(4)建立健全学生一日在校安全守则。坚持教师每节、班主任每日点名制。(级部主任负责)。
6.食堂(总务处负责)。
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堂管理制度,特别要做好以下几点:
(1)严把食品质量关,不采购、不销售腐败、变质、发霉过期食品,杜绝“三无”产品进入食堂。
(2)切实做好卫生工作,严格餐具消毒,炊事人员经过体检合格才能上岗。
(3)设立兼职安全消防员,在下班前认真检查火、水、电、煤气,特别是油锅炉,做到专人负责,安全使用。
(4)严把副食品质量关,不采购、不销售腐败、变质、发霉过期食品,杜绝“三无”产品进入食堂。
7.建立和健全医务、卫生安全工作管理(办公室、政教处负责)。
(1)建立对食堂饮食卫生的安全监督和指导。
(2)大力进行饮食卫生和健康卫生的宣传。
(3)杜绝学生在校外非法摊点购物、饮食。
(4)联合城管、公安清理校外非法饮食摊点及扰乱学校安全非法设施。
8、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每学期至少请交通部门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讲座,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每学期与家长签订一次《交通安全协议书》;每学期至少请消防部门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火灾逃生演练,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每学期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溜冰的安全卫生教育。(安全办负责)。
9、制定火灾、地震、食物中毒等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安全办负责)。
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十
对本公司紧急特殊需要的生产任务,不适用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危险作业。必须采取特殊审批和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1、企业安会、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
2、有危险作业部门或个人必须履行本制度;
1、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动火作业;
3、或有危险的作业;
4、起吊安装重型设备的作业;
5、带电作业;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7、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8、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9、其它危险作业。
1、凡属于上述8种范围,在生产中不常见,又急需解决的危险作业。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见附表),报企业安全科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始作业。
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总经理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但事后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安全科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2、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6、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8、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
3、危险化学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蚀、、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激作。
(二)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检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痞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朴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4、高温作业安全规章制度的总结
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十一
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对质量安全有关的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3、职责。
3.1质量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报告。向公司管理层报告食品安全自查结果。
3.2自查组长:提出自查小组名单,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实施活动,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3.3质保部:负责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组,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实施自查,起草自查报告。对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实施效果进行确认。
3.4自查小组成员: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及时实施自查,提交自查报告。
3.5受检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自查,负责本部门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4、要求。
4.1草食品安全自查的策划。
4.1.1自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质保部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年度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4.1.2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a)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投诉;
b)组织的内部机构、生产工艺、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改变。
4.1.3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由质保部提出,质量负责人批准实施。
4.2食品安全自查的准备。
4.2.1由自查组长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质量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表中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即被指定为该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
4.2.3自查小组成员不检查自己的工作。
4.2.4质保部负责向自查小组成员提供自查时所需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受检部门负责提供其他支持性文件和相关标准。
4.2.5自查小组成员按所检查的范围和受检部门的特点,编制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自查查表,供检查时使用。
4.3食品安全自查的实施。
4.3.1召开一次简短的首次会议,组长介绍自查的目的、范围、准则、方式、计划和自查人员分工及日巢排,澄清自查计划中不明确的问题,确定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
4.3.2在受检部门人员陪同下,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
4.3.3寻找客观证据,在自查表中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的事实。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将不符合事实与受检部门交换意见。
4.3.4自查结束,自查小组成员互相交流分析,确定不符合事实。在编写“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时,须事实描述清楚,证据凿。
4.3.5助受检核部门制定并评价纠正措施。
4.3.6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不合格项,取得受检部门签字认可。
4.3.7召开末次会议,由自查组长报告自查情况和自查结果。就食品安全提出检查结论,并对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议。
4.3.8提交自查报告。
4.4纠正措施。
4.4.1根据审核员填写的《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受检部门除进行确认外,还要分析不符合产生的原因,由问题的责任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措施,并规定完成纠正措施的期限。
4.4.2纠正措施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实施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责任部门必须向质量负责人说明情况,请求延期。
4.4.3受检部门在预定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的实施后,通知质保部确认完成情况,并报质量负责人认可。
4.4.4对期限较长的纠正措施,可在下一次食品安全自查时由自检小组确认。
4.6食品安全自查的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保存。
5、相关文件。
纠正措施程序。
6、发放范围。
7、变更历史。
8、记录。
1、餐饮用具的清洗消毒必须在洁净区内划定专门区域进行处理,其清洗消毒设施必须做到专用,严禁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内洗涤或放置其他任何物品。
2、必须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涤剂或消毒剂。
3、餐饮用具清洗消毒按以下要求处理:
a:采用物理法消毒(如煮沸、蒸汽消毒、红外线消毒等),应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的程序进行处理,消毒时应严格控制其温度、压力和时间。
b:采用化学消毒法消毒(如含氯制剂等化学药品消毒)的,应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四冲洗”的程序进行处理,严格掌握消毒药液配制的浓度、浸泡的方法和时间。
4、餐饮用具的清洗消毒应做到表面光洁、无油渍、无异味、无药液残留,符合卫生要求。
5、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
6、餐饮用具保洁要求:已清洗消毒好的餐、饮具在未使用前,必须将其存放于封闭的专用保洁柜内,严防灰尘、不洁物、鼠、蝇等污染。餐饮具保洁柜内禁止放置其他任何物品。
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十二
根据市综治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兰教发[20xx]147号文件关于“校园安全及综合治理一套班子、一个机构”的精神,经20xx年12月22日行政会研究决定,专门成立学校综合治理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在学校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综合治理由办公室总协调,安全工作由总务处总协调,各处室及组员配合开展相应工作。学校综合治理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校长
副组长:副校长、法制副校长
组员:各处室主任、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综治办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安全办主任由总务处主任担任
1.学校安全保卫责任小组组长:总务副校长,组员:总务主任、政教主任、安全保卫人员
1.领导小组组长: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根据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每学期与分管部门的负责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把安全目标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2.领导小组副组长:
副校长、法治副校长具体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3.组员:
各处室主任、副主任及其他组员直接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4.办公室主任: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档案;
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统筹协调安排学校综合治理及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总结的制定;
负责档案室安全
5.学校安全保卫责任小组:
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保障校园硬件设施安全、食品卫生及饮水安全、用电用气安全、车辆使用安全;
具有防范突发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的措施;
建立建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及时报告制度、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负责财会室的安全和财务管理
6.学生安全责任小组:
负责对学生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确保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勤工俭学活动、课外活动时的安全;
每学期(年)组织一次安全自救演练;
7.教学安全责任小组:
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
负责教学时间内的学生安全,尤其是体育、实验、信息课的安全;
校园网必须安装防范反动、色调、暴力等不良信息的监控装置;
保障“综合实践活动”课的安全;
保证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的人员担任教师
8.具体职责:
教务主任负责教学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
政教主任负责学生活动安全保障、身心安全;
心理辅导老师(团委书记协助)负责学生心理健康安全;
校医负责学生生理健康安全.;
信息技术老师负责机房安全和网络安全;
体育老师负责体育课、课外活动安全;
实验室老师负责实验室安全和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年级组长负责相应年级学生安全;
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安全
2.对制止校内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给予适当表彰、奖励;
6.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以及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等特大安全事故的,由上级相关部门处理。
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十三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十四
二、严禁酒后开车。
三、严禁超速开车。
四、严禁空档溜车。
五、严禁带病行车。
六、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七、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一、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
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三、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四、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五、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六、必须在器外有人监护。
七、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八、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
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十五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交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
3.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3.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现场,在断路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并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3.3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无误后,即可开始作业。
3.4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3.5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栏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等。
3.6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得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转移作业部位应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3.7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8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作业时,断路申请应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4.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保卫处审批。
4.3断路申请单位从保卫部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后,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4.4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本单位应填写内容后交回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送保卫部门审批。
4.5《断路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申请单位、施工单位、保卫部门各执一份。
5、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保卫部门组织实施,安全管理部检查。如发现违反上述管理制度情况时,安全管理部有权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第一章定义及范围。
第一条厂区断路作业:厂区(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第二条厂区断路作业包括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
第三条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断路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章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第四条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
第五条施工单位领导和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第六条开始断路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
第七条断路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警示红灯。
第八条在断路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巡检员,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公路的随时畅通。
第九条在断路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不得随意乱堆施工材料。
第十条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围栏、警告牌、警示红灯,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恢复交通。
第十一条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严禁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第十二条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四条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断路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三章《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第十五条《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第十六条《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安委会负责审批。由厂办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同施工单位一起逐项填写后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作业证一式两份,由施工单位保存一份,厂办留存一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厂办。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规范在道路上进行的各种施工管理,确保作业区安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断路作业及外来施工断路作业的管理。
一、公司安保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断路作业安全负责;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断路作业过程负责。
二、作业区域是指为了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三、断路作业:指在公司各区域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库、站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1、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2、《作业许可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3、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4、《作业许可证》申请断路作业单位指定专人办理。安保部负责审批《作业许可证》。
5、在《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1、《作业许可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2、断路申请单位在安保部领取《作业许可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3、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许可证》后,填写《作业许可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许可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4、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许可证》后,交公司安保部审批。
5、办理好的《作业许可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审批部门备案。
6、《作业许可证》应至少保留一年。
1.1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许可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许可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1.2断路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1.3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
1.4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域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1.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许可证》。
1.6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2.1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域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2.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2.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小时,夜间不超过1小时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标志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标志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置标示牌。
2.4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2.5道路警示灯应为红色。
2.6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2.7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182《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2.8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3.1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组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3.2动土挖掘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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