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讲座心得(汇总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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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讲座心得(汇总20篇)
时间:2023-11-22 10:24:30     小编:GZ才子

社会问题是指在社会中存在的需要解决的各种不良现象或困境。在总结中,我们可以结合一些实例和案例,以增加可读性和说服力。这些经典的名言警句,值得我们反复品味。

法律知识讲座心得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已成为了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为了孩子们的健康发展,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使广大儿童知法、学法、懂法,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活动总结。

9月x日,下夹河学校全体师生隆重集会,认真听取了中学法制副校长战利平的精彩法制讲座。

讲座分别由中学校长李顺和及中心小学校长赵晓主持,他们首先对此次讲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作了深刻的剖析,动员全校师生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要知法,懂法,并用法律知识时刻保护自己.

马芝新副校长主要就未成年人如何预防犯罪,未成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怎样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小学生等方面作了详实、深刻的讲解。他还就身边的一个个鲜活的事例,教育学生从小知法、懂法、守法,让学生深切地体会到“法盲”比“文盲”更可怕。(讲座稿附后)。

法制副校长张皓的讲座深入浅出、以案说法,以详实生动的案例给同学们讲述了一个个鲜活的真实事例,为我们指引出了明辨是非的方向。同时特别强调了青少年的自省、自律意识,要求同学们从小养成良好的形为习惯,严格要求自己,加强法律意识,努力做到遵纪守法,杜绝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以促进学校、社会的和谐发展。

通过讲座,使我校广大学生深受教育,老师和学生深切地体会到“法盲”比“文盲”更可怕。明确认识了犯罪的危害性,增强了学生的法律知识、学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是社会的保障,是人生的参考书。法律对于我们全体师生来说更是必须遵守的,时时刻刻约束着我们的行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学生现在都是未成年人,将来都是社会上的一份子,法律更是无处不在,而全体学生更应该从小养成良好的习惯,才能够将来更好地遵守法律。

老师、同学们,你们好: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和“违法”“犯罪”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告对未成年人从一生下来就加以保护,举个例子,每个刚出生的婴儿都享有财产继承权。“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实际上的规定,少年与未成年人是同一个概念,只是叫法不同而已。“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什么是未成年人,什么是少年,什么是青少年,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不同的称呼意味着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具体来说,在我国未成年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一、政治权利,二、人身权利,三、受教育权利,四、个人财产所有权,五、继承权,六、社会经济权,七、诉讼权利,八、其他权利。

在这里,我给同学们着重讲一讲人身权和诉讼权利。

人身权利可以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的内容。首先给大家讲讲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基于自然人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身份权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的某种关系,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地位、资格等方面的权利,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1、亲属权、抚养权和监护权,主要表有:(1)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2)家庭中不受虐待、不受遗弃的权利;(3)有随父姓或随母姓的权利;(4)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有得到监护的权利;(5)父母离异后,仍享有被双方所抚养和教育的权利。2、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等。

诉讼权利,包括(1)起诉权(2)不被公开审理的权利(3)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4)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以后有机会,指导同学们组织模拟法庭,这样你们对这项权利会有更深的了解。

接下来再给同学们讲一讲未成年人应承担的义务,它总共有六点:(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6)受教育的义务。

以上所讲的就是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下面我想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再给同学们讲一个xx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四中缀学的学生,刘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四中操场玩时,看见原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已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方某很怕,将自已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从这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一方面,刘某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方某也不懂得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接下来,我就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

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等等。违法行为,又称为“非法行为”“不法行为”。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同学们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我们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干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再讲讲什么是犯罪。

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7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例如《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动、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个案例,我曾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林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19xx年x月x日下午,他在信州区一家游戏机室附近遇见阳阳即向阳阳索要香烟,阳阳说没有,便进了游戏室里,林某便觉得阳阳没有给他面子,就纠集另一人将阳阳叫出游戏厅又叫他拿烟,阳阳不给,林某便一拳往阳阳腹部打去,当阳阳躬着身抱着肚子叫痛时,林某又用右肘部击打他后脑造成阳阳颅出血而死亡。此案例中的林某已满14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就是刚才给同学们讲的八种犯罪之一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他将在监狱中渡过八年的黑暗日子。

未成年人犯罪性质,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抢劫犯罪案件较多,而且多为团伙性的,经查我们了发现未成年人对什么是抢劫犯罪和什么是一般的敲诈违法行为分辩不清,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构成该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比如说“你不拿钱,我们就打他”这样的言语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但劫取财物的多少并不是构成本罪的依据,而只是量刑的情节。

在谈对未成年人犯罪打击的规定同时,我们还要向同学们介绍一下对未成人犯罪宽大处理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岁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另外,依照我国刑法第43条的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都是依据未成年人还在成长过程中,辩别是非能力较弱,容易受外界感染,并且主观恶习不深,易于接受教育改造这一基本特点而规定的。依据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大处理的规定,我们信州区检察院还出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的规定,出就是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暂不向法院提起公诉,对其进行考察,如以后不再犯罪,将不再对其提起公诉。

法律知识讲座心得篇二

最近,我参加了一场关于儿童法律知识的讲座,这次讲座不仅让我对儿童保护条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增加了我的社会责任感。让我认识到我应该多多关注身边的儿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段:了解儿童保护条例。

在讲座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关于儿童保护条例的详细介绍。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们需要掌握的就是在遇到儿童犯罪、儿童索要虐待等情况时应该如何及时报警。同时,我们也需要了解儿童权益的保护措施,保障儿童的健康和成长。这让我深刻认识到儿童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涉及到社会的每一个方面。

第三段:响应社会责任。

作为一个社会人士,我们需要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在保护儿童方面,作为成年人需要有更多的责任感。我们可以从平时的生活中做起,多加关注身边的儿童,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警,寻求帮助。同时,我们也可以参加更多的公益活动,为儿童保护多做一份贡献。

第四段:家长的责任。

在保护儿童的过程中,家长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家长应该督促儿童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在生活中教育他们要做一个懂规矩、有公德心的好孩子。家长还需要关注儿童在生活中的安全和健康,从各个方面保障孩子的成长和健康。

第五段:结尾。

在这场有关儿童保护的讲座中,我深刻认识到了保护儿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作为一个成年人,我们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多加关注身边儿童的发展和成长,打造更加美好的未来。希望更多关注儿童保护的人可以加入我们行动,为儿童的健康和成长贡献一份力量。

法律知识讲座心得篇三

海事法律知识对于海运企业和从事海事运输业务的人员来说至关重要。为了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我参加了一场海事法律知识讲座,并从中获得了丰富的体会。

第一段,介绍讲座内容和讲座讲师。本次讲座主要涉及海事法律有关的内容,包括海事基础法律知识、海事运输合同、船舶碰撞、海难事故、海上货物保险等方面。讲座讲师是一位拥有丰富海事法律经验的律师,让我们从实践案例出发,深入了解了海事法律审理的程序、特点和法律解释。

第二段,讲述对基础法律知识的了解。讲座中的基础法律知识虽然也是我们平时接触比较多的,但通过律师的深入讲解,让我对法律概念和法律适用更加清晰。尤其是对运输合同和托运人付款义务的规定,我们要格外注重,以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同时也要注意货物出现短缺或者损坏等问题,及时保全证据和提出索赔请求。

第三段,呈现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在讲座中,讲师给出了许多生动的海事法律案例,其中包括了船舶碰撞、海上货物遗失等。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让我们更好地认识了海事法律审理过程,加深了对相关领域的认识。例如:船舶碰撞案,就需要从船舶行驶规则、各方责任等多方面考虑,只有了解法律规定,才能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索赔或承担责任。

第四段,表达对海上货物保险的认识。货物保险是海事运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可以有效降低损失和风险。在讲座中,讲师详细介绍了海上货物保险的种类、保险责任、保证金等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了解到如何加强对货物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同时,我们也要关注保险条款中的细节问题,包括了所承保的风险和保险金额等。

第五段,总结讲座所得。经过本次讲座,我的海事法律知识有了明显的提高,加深了对相关知识的认识和理解。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注重对海事法律细节问题的把握,做好与律师的沟通合作,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防范和减少法律问题的发生。同时,通过对讲座内容的回顾和反思,更加意识到自身的知识需要不断地学习和积累,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综上所述,参加海事法律知识讲座是一次非常有益的体验,对提高海事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希望我们能够更加注意海事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灵活应用,以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法律知识讲座心得篇四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征兵法律知识的讲座,对于这场讲座,我深受启发。在这次讲座中,我对于征兵法律知识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我认为这对于我们每个公民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我对这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首先,讲座中介绍了我国的征兵法律体系,以及青年参军选填志愿的相关法规。我了解到,征兵法律是规定我国公民征兵义务和权利的重要法律,它保障了公民的征兵权益。了解这些法律知识能够让我们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准确地处理,并且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了解征兵法律还有利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公民的国家荣誉感和责任感。

其次,讲座中强调了征兵法律的普及教育的重要性。通过普及教育,可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大众对于征兵法律的认知。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非常重要。只有当每个公民都了解自己的义务和权益,才能够更好地履行公民责任,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讲座中介绍了征兵法律中的免除兵役和缓征兵役的相关规定。了解这些规定对于有特殊困难或者特殊需要的公民来说非常重要。讲座中提到的免除兵役和缓征兵役的条件以及申请流程都让我受益匪浅。在遇到困难时,我们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去申请,以获得相应的帮助。

第四,讲座中还介绍了志愿入伍的意义以及相关的政策。通过入伍,可以锻炼自己的意志力、纪律观念以及集体荣誉感。入伍后,除了获得丰富的军事知识和技能外,还可以为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而政府也对于入伍的士兵有一系列的保障政策,能够确保他们的权益。了解这些信息,可以让我们更好地选择志愿入伍,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享受政府提供的福利待遇。

最后,讲座中鼓励我们要树立正确的军人形象和观念,融入军队,按照军队的法纪要求,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作为公民,我们要明白自己的义务,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达到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稳定的目的,同时也能够获得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

总之,通过这次征兵法律知识讲座,我深刻认识到了了解征兵法律知识的重要性。我要积极参加类似的法律知识讲座,加强法律宣传,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只有自己懂得法律,遵守法律,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法律知识讲座心得篇五

近日,本人参加了一场由海事法律专业人士举办的知识讲座。这是一场非常有意义的活动,让我深刻认识到了海事领域法律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在此次讲座中的一些体会和收获。

在讲座中,我了解到海事法律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包括船舶购买、海上货运、船舶修理、船员管理、海上救援等方面,而且在不同国家、不同区域的管辖法律也不尽相同。不同法规之间的冲突和互相依存也让海事法律显得复杂。在此情境下,遵循海事法律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三、合法合规的重要性。

在讲座中,专家强调了合法合规的重要性。航行中的一些问题,例如货品损坏,航行意外等等,往往需要海事法律的支持来解决。如果没有遵循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则可能面临财产损失或是触犯法律的后果。因此,了解合法合规的意义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成为我们每个人的必修知识。

四、积极学习与交流。

身为一名海事从业者,对海事法律的学习和掌握不应滞后。在讲座中,我意识到每个环节都要认真地咀嚼和消化,千万不能掉以轻心。教授法律知识的专家极其注重与听众的交流和互动,在讲解过程中,不厌其烦地回答我们的问题,让一些复杂的法规再严谨的条文变得亲切而易懂。因此,我认为,积极学习和交流,是掌握海事法律知识的关键。

五、结论。

这次讲座让我深刻认识到船舶领域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和艰深性,也意识到自己的学习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同时,也感谢这次机会,让我有机会与海事法律专业人士接触,并得到了他们的指导和建议。我相信,只要我们持续地学习和交流,我们的海事法律知识一定会不断增强,也会为自己提供更多的保障。

法律知识讲座心得篇六

随着国家的发展和安全形势的变化,征兵工作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征兵法律知识,我校特别举办了一场关于征兵法律知识的讲座。在此次讲座中,我深感征兵法律知识对每个公民来说都非常重要,并汲取了许多有益的心得体会。

首先,征兵法律讲座让我认识到了征兵的重要性。在现代战争中,征兵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发展。法律讲座详细介绍了我国的征兵制度和征兵政策,让我意识到每个年轻人都要对国家负起责任,尽自己的一份力量来保卫家园。

其次,讲座中我了解到了各项征兵法律的规定。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公平,而征兵法律也是如此。通过讲座,我了解到,征兵法律规定了征兵的对象、条件、程序等方面的内容,保证了征兵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这让我深感法律的普及和遵守对每个公民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

在讲座中,我还学习到了一些关于征兵方面的常识和技巧。比如,我了解到作为征兵对象的我可以主动了解有关征兵的政策和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在面对征兵宣传和招募的时候,我也需要保持警惕,识别真伪,防止上当受骗。这些知识和技巧,对我今后的生活和工作都非常有用。

此外,讲座上的案例分析使我深入理解了征兵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通过讲座,我了解到征兵法律不仅仅是纸面上的规定,更是要在实际工作中用法律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讲座上的案例分析帮助我了解到征兵法律的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挑战,促使我对征兵法律的认识更加全面和深入。

最后,讲座还教会了我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征兵招募中,可能会遇到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我们要懂得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讲座中,专家还告诉我们可以向征兵部门举报,或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使我们不再被迫接受不公平待遇。

通过这次关于征兵法律的讲座,我深感征兵法律对每个公民来说都至关重要。只有增强征兵法律知识,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为国家的安全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将牢记讲座中的教诲,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为维护社会的和谐和公平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法律知识讲座心得篇七

第一段:引言(100字)。

我最近参加了一场关于医疗法律知识的讲座,从中我获得了很多宝贵的知识和经验。这个讲座深入浅出地介绍了医疗法律知识,解释了医患关系、医疗责任、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等重要方面,对我以后的临床工作非常有帮助。

第二段:医患关系(200字)。

在讲座上,我了解到医患关系是医疗法律的重要一环。一个和谐的医患关系有助于医生更好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法律并没有规定医患关系的具体要求,但却明确了医生的职责和义务,要求医生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此外,讲座还提到了医生应当保证其在行医过程中的专业水准,并给予患者合理的医疗建议。

第三段:医疗责任(300字)。

医疗责任是医生和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讲座强调了医生应遵守医疗行为准则和规范,保证医疗过程的安全、有效和合规。在医疗纠纷中,医生需要承担医疗过失的责任。我了解到医生在行医过程中应当尽到适当的诊断和治疗义务,保证医疗操作的安全性,确保患者的权益。对于医生而言,专业知识的掌握和实践经验的运用至关重要。

第四段:医疗纠纷解决方式(300字)。

当医疗纠纷发生时,解决方式也是医疗法律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在讲座中,我了解到目前主要有三种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仲裁和诉讼。协商解决是指医患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尽可能避免法律程序的介入。仲裁是指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双方都需要接受仲裁结果。而诉讼是指直接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进行调解。不同的解决方式对双方权益的保护程度不同,医生和医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第五段:结语(200字)。

通过这次医疗法律知识讲座,我深刻认识到医疗法律对医生和医院的重要性。只有了解和掌握医疗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保护患者的权益,避免医疗风险,提供安全和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我也将把这些知识应用到我日后的临床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做一名合格的医生。

总结:

通过这次医疗法律知识讲座,我深入了解了医患关系、医疗责任和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等重要方面。这些知识对我以后的临床工作非常有帮助,让我更加清楚地了解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我将以此为基础,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为患者提供安全、高效和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

法律知识讲座心得篇八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关于医疗法律知识的讲座,并从中收获了许多宝贵的信息和经验。在这次讲座中,讲师详细解释了医疗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以及医患权益的保护等方面的内容。通过这次讲座,我对医疗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进一步提醒了我在医疗服务中需要特别注意和遵守的法律规定。

首先,讲座中提到了医疗法律知识对患者和医生双方的重要性。医患关系复杂,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争议和纠纷。了解医疗法律可以帮助医生正确履行其职责,避免因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问题。尤其对于患者来说,熟悉医疗法律知识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到不公平待遇和医疗事故的伤害。了解医疗法律知识不仅有助于提高医生的专业素养,还可以加强医患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其次,讲座中着重强调了医患权益的保护。医生有权利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但在行使这项权利的同时,也必须遵守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例如,医生不得因为种族、性别、职业等原因而拒绝提供医疗服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样地,患者也有权利获得医生的真实、有效的诊疗意见,并拥有知情同意的权力。这些权益的保护需要基于医疗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医疗关系才能更加公平、和谐。

另外,在讲座中,我也了解到了一些常见的医疗法律纠纷案例。很多患者因为医疗事故而遭受伤害,他们可能会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许多医生也因为医疗过失导致潜在的法律风险,因此了解这些案例对医生和患者都非常重要。通过知晓这些案例,可以帮助双方更加警觉地避免类似的错误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医生和患者的权益。了解医疗法律纠纷案例还可以使大家对医患关系的复杂性有更深刻的了解,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误判。

最后,讲座中还提供了一些实用的建议和策略,帮助医生和患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医生在提供医疗服务前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其病情、治疗方案和可能的风险等信息,以便患者做出知情同意的决定。患者在接受治疗前,也要有权利要求医生提供足够的信息,全面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选项。此外,如果患者对医生的诊断或治疗意见有异议,可以寻求第二个医生的意见,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通过这次医疗法律知识讲座,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医疗法律在医患关系中的重要性。作为一名潜在的患者,我有责任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合法权利,避免受到可能的医疗错误和不公平待遇。同时,作为一名医生,我也要时刻保持警惕,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确保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只有医患共同努力,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才能让医疗工作更加顺利地进行,让患者获得更好的医疗保障。我将会不断学习和了解医疗法律知识,并将其应用于我的日常实践中,为医患之间的和谐关系做出贡献。

法律知识讲座心得篇九

在公司的安排下,在各总办、车间的参与下,我部门有幸参与了本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企业环境管理的人员培训,感谢领导公司给了我们这样一次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环保能力的机会。

这次培训是办公楼在大会议室进行的,授课内容包括1、了解环保相关知识与法规;2、公司环保管理制度讲解;3、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讲解;4、公司环保组织管理与环保员工作职责;5、集团下发《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评分表》重点项目的分解等。通过学习取得如下收获。

这是一个组织有计划,而且协调动作的管理活动,其中有规范的动作程序,文件化的控制机制。它通过有明确职责、义务的组织结构来贯彻落实,目的在于防止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一、组织实施。

1、一个组织应制定环境方针并确保对环境管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承诺。

2、一个组织应为实现其环境方针进行规划。

3、为了有效地实施,一个组织应提供为实现其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所需的能力和保障机制。

二、法律法规。

1、环境法的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管理制度规章和环保员岗位职责。

2、环境法的效力和适用。

3、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4、环境标准。

5、污染防治法。

三、废弃物产生与处理措施。

1、生产废水管理措施。

1.1、由各生产车间的环保员严格按照产品核定用水量进行监督,操作工控制用水及废水产生量,如有异常及时上报并记录。工程部负责监督检查。污水站废水一旦出现泄漏立即进行处置并报告工程部。

1.2、冷凝水由产生车间收集后进入循环冷却水系统。

1.3、锅炉运行的出渣用水用量由司炉工进行控制,防止加水量过多溢出,动力车间环保员进行日常检查。

1.4、生活用水由行政事务部按额定用水量进行管理并加强宣传员工节约用水意识。

2、废气及粉尘的管理措施。

2.1、加强除尘设施的检修工作,不得有明显烟、雾状气体排放的,车间排放气体必须经有效处理后排放。

2.2、生产过程中切制、粉碎过筛、制粒、干燥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粉尘,采用布袋除尘装置收集少量的药粉,其他密闭设备不会产生粉尘。

3、固体废物的管理措施。

3.1、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主要是药渣,废弃基质、包装材料、炉渣、污泥、生活垃圾等。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处理。生活垃圾送市政统一处理,以上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理需及时填写记录并存档。

3.2、少量过期的不合格的废药品,对于颗粒、片剂、胶囊做填埋处理,口服液将药品收集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

4、噪声的管理措施。

厂区噪声源为各类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厂区布局合理,将高噪声源放在厂区中部,车间内加贴吸音材料,设备加装隔震垫、隔声罩等,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5、危险废物的管理措施。

5.1机油和真空泵油如果排入污水管道,将会产生严重污染,更换后的机油和真空泵油应集中保管,定期交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公司处理。禁止将废机油和真空泵油排入地漏。

5.2化验室废弃试剂和试液应分类处理,无毒害试液应稀释或中和后排放,

有毒试液及含重金属的试液应集中收集、妥善保管,定期交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公司处理。

四、节能减排。

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统一的。

1、节能减排就是节约能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通过这次学习,学到了原来没有接触到的知识,更深刻的掌握了环境保护的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能够结合我们公司的实际,指导和推动我公司的环境保护与治理及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知识讲座心得篇十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征兵法律知识讲座,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这次讲座中,我学到了很多征兵法律知识,增强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对个人权益的保护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以下是我对这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首先,讲座使我对征兵法律知识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在讲座中,专家详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讲解。我了解到兵役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同时也了解到了兵役制度的法律基础以及兵役的合法权益和义务。通过这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了兵役制度对于国家安全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性。

其次,讲座提醒我要关注个人权益保护。在征兵法律知识讲座中,专家着重强调了兵役制度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和维护。我了解到,兵役制度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安排征集时间和军事编制,确保征兵公平公正。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兵役期满后,义务兵和士官可享有多项权益,如军队人员和优待对象的身份、服役时享受的待遇等。这些权益的保障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很重要,我们应当知法、懂法,合法维权。

第三,讲座强调了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在讲座中,专家强调了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升。他指出,只有当我们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维护个人权益,了解并行使自己的军队义务。通过这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作为公民,我们应当有法律的尊严感和法制的自觉性,要时刻保持高度警觉,主动学习和了解法律相关知识,工作、生活中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讲座启发了我对兵役制度的思考。通过参加这次讲座,我对兵役制度有了更深入的思考。我开始反思自己对于兵役制度的认识和态度,认识到兵役制度对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同时也认识到了国家对于公民兵役义务的合理安排和权益的保护。我对兵役制度有了更加全面、客观的认识,也更加珍惜自己的公民身份。

最后,讲座对我个人的法律素质提升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在讲座中,我了解到了兵役法律知识,也懂得了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并且在法律宣传教育方面有了更多的知识。这些都对我未来的学习和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让我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进一步提升了我的法律素质。

通过参加征兵法律知识讲座,我对兵役制度和兵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增强了自己的法律意识。讲座提醒了我要关注个人权益保护,强调了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升,启发了我对兵役制度的思考,并促进了我个人的法律素质提升。这次讲座不仅让我受益匪浅,也让我认识到作为公民应有的责任和义务。我将会以更积极的态度,更有效的方式,深入学习兵役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发挥好一个公民的应有作用。

法律知识讲座心得篇十一

随着离婚率的逐年攀升,人们的婚姻观正在发生改变。据不完全统计,从年龄结构看,年轻人群已经成为离婚主力军。

为预防婚姻关系破裂,维护家庭和谐,普及涉婚姻诉讼常识,8月8日下午,在黄埔社区党委的引领下,工作站平安法治组组织居民开展“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学习婚姻诉讼审判实际指引。

现场向居民朋友讲解广东省高院出台的相关文件、普及家事审判活动规则,保障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通过讲座的形式让居民了解离婚诉讼程序,学习相关文件的精神。

1.离婚案件的受理/调解;。

2.关于离婚涉及的保全;。

3.离婚冷静期;。

4.未成年子女抚养;。

5.财产分割;。

6.离婚涉及的证据。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第三条离婚纠纷在登记立案前或者案件审理中未经调解的,人民法院不得进行裁判,但当事人坚持不愿调解,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积极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优先使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社区居民踊跃参与此次讲座,课上与我社区驻点律师热烈交流、积极咨询有关问题,居民表示受益匪浅并期待下次的法律讲座。

法律知识讲座心得篇十二

中国古代50的历史,各个朝代都竭力推行德制,可是如果有些人真的没有“德”,那的德制只能是浮云要是盗贼、人犯,从小接受过法制教育,有着满心道德,那他们还会成为罪犯吗?不会。所以,解放了以后,我们推行的是“法制”。

如果这世界没有“法”,会怎么样?我想我一定会天天泡网吧,人们肯定吸毒的吸毒,练法-轮-大-法的练法-轮-大-法。那么,这个社会将会变成什么样子呀!!!所以说,法律,是不能没有的。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增多,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是的,未成年人也犯罪。别不相信,比如你放学走了一天小路回家,你会生怕自己被打劫。如果这是你看见一个大人,你可能不会很害怕。但是如果你看到一个6年级到高二年龄的男孩(包括辍学的),那你可能会很害怕。

其实,法律也并不是万能的,也有很多漏洞。这让很多律师抓住来利用。所以说,我们的心中也要有个道德底线,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要有个明白。

法律知识讲座心得篇十三

为了提高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意识、自身权益维护意识;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争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我系特邀中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于_月_日晚7:00在_堂举办了“大学生与法”的法律知识讲座,这些讲座不仅给同学们上了一堂生动活泼的思想教育课,而且对同学们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守法教育。

讲座的主要内容是围绕如何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并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当前大学生权益受侵害案件、事件的特点和常见的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对大学生进行以实用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维权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帮助大学生区分合法与非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通过讲法律故事、法律讨论、案例分析、法律知识竞赛的活动形式,充分调动同学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帮助同学们增强了法律意识和掌握基本法律常识,深受大家的好评。通过法官的解读,使同学们充分认识到日常生活中,防微杜渐,知法懂法的重要性,同时也为今后规范言行,杜绝犯罪,打下了思想和理论基础。

不良风气,机智地防范各种不良行为的侵害,为创造和谐、平安校园作出努力。

联系同学们的日常行为表现,比照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在我们身边或者身上,早已演绎着并且每天还在演绎着许多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违反《大学生守则》和《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行为和现象,有的甚至已经濒临违法犯罪的边缘。

凡此种种,无视于别人的人格,无视于社会的约束,无视于法律的存在,令人触目惊心。对于具有这些现象和行为的同学,如果还不赶快悬崖勒马,改过自新,不久的将来,等待他的,将不是灿烂的前程和美好的人生,而是丧失自我、丧失自由的“高墙生活”和牢狱改造,甚至是宝贵的生命。

青少年犹如初升的太阳,代表着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是振兴中华的主力军。我们应该从小学法,从小知法,从小守法,从小护法,积极做法律提倡的事情,坚决不做法律所不允许做的事情,把握好人生的起跑线。为此,我衷心地希望并告诫大家:

首先,要树立“知法重要,守法光荣”的思想,多学法律知识,早学法律知识,认真学法律知识,以法律知识武装自己,做法律知识的明白人。

其次,要明确“行为养成习惯,习惯形成性格,性格决定命运”这句名言的意义,从遵守校纪校规做起,从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做校纪校规的守护者。

最后,要增强法律素质,自觉抵制不良因素的诱惑,积极维护并宣传法律知识,尤其是要向家人宣传法律知识,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做遵纪守法、护法的好公民。

法律知识讲座心得篇十四

作为一名家长,我们时刻关注着孩子的成长与发展,更要关注的是孩子的法律知识。为了提高自己和孩子们的法律意识,我参加了一场关于儿童法律知识的讲座。在讲座后,我收获颇丰,深感这次经历是非常有必要并且非常有益的。下面我将就所听到的内容和自己的感想谈一谈。

一、专业的讲解。

本次讲座由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主讲,内容十分系统和详细。从儿童的基本权利和照顾到与儿童有关的法律条款,讲解非常清晰。通过这种专业的讲解,让我们了解到了法律法规在儿童保护方面的重要性。这对于我们家长来说非常有益,不仅可以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更能够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保护孩子的权益。

二、安全意识的提升。

讲座内容涵盖了许多孩子们在日常生活中容易遇到的危险及应对措施。比如父母离婚时孩子的抚养问题、网络安全、恶意骚扰等等。这些问题可能在我们平时的生活中并没有那么多地注意到,但是正是这些问题对孩子的发展和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胁。参加这次讲座,不仅提升了我们的警觉性和应变能力,更让我们更好地了解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法律保障体系,让我们在解决这些问题时不会手足无措。

三、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法律知识是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必须了解并掌握的知识,而家长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听了这场讲座后,我深感到了家庭教育在培养孩子良好法律意识方面所起到的重要性。我们作为父母,不仅要让孩子了解到法律的存在,更要帮助他们学会避免一些危险以及自我保护的技巧。通过家庭教育,让孩子们了解到对于自己的权益要有保护意识,对于他人的权益要尊重。

四、自我保护能力的提升。

讲座中,主讲人员详细讲解了自我保护的几个方面:提高自身意识,了解法律规定,懂得自救技能等。在现实生活中,遭遇危险的时候,孩子们往往会一片茫然,不知所措。而参加儿童法律知识讲座后,孩子们有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可以在危险面前增强应对能力,避免被不法分子欺骗。

五、个人感受。

通过这场讲座,让我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在我们的成长过程中,如果能多了解和掌握一些法律知识,我们就能在日后的生活中少做一些错事。而针对孩子来说,这种法律意识的培养就更为重要。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我们更应该教育他们认识到法律对自身及家庭的重要性,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

总而言之,儿童法律知识的讲座让我们明白了法律对于我们生活和成长的重要意义,也教育我们应该如何在法律的保护下更好地生活,并带我们进一步展望了自己和孩子们的未来。这次经历对我来说是非常有益的,参加这样的讲座不仅让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更让我有了更好的指导方法去教育和引导孩子。

法律知识讲座心得篇十五

中国古代5000年的历史,各个朝代都竭力推行德制,可是如果有些人真的没有“德”,那的德制只能是浮云要是盗贼、人犯,从小接受过法制教育,有着满心道德,那他们还会成为罪犯吗?不会。所以,解放了以后,我们推行的是“法制”。

如果这世界没有“法”,会怎么样?我想我一定会天天泡网吧,人们肯定吸毒的吸毒,练法-轮-大-法的练法-轮-大-法。那么,这个社会将会变成什么样子呀!!!所以说,法律,是不能没有的。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增多,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是的,未成年人也犯罪。别不相信,比如你放学走了一天小路回家,你会生怕自己被打劫。如果这是你看见一个大人,你可能不会很害怕。但是如果你看到一个6年级到高二年龄的男孩(包括辍学的),那你可能会很害怕。

其实,法律也并不是万能的,也有很多漏洞。这让很多律师抓住来利用。所以说,我们的心中也要有个道德底线,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要有个明白。

法律知识讲座心得篇十六

我们怀着激动的心情来到多功能教室听法律知识讲座,通过这次讲座我不但知道了很多的法律知识,还知道了如何保护自己用法律。给我们讲座的是田村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讲座的主题是: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少年。这次讲座,让我受益匪浅。他给我们讲了许多案例。为了让我们都能够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少年,周三下午学校请来了田村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为我们做了一场法律专题讲座。

讲座让我体会到:作为新世纪的好少年,我们必须做到有法必依,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邓小平爷爷说: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我知道作为一名未成年人应该遵守的规则是:不打架、斗殴;不参与偷窃,抢劫;不参与赌博;不看黄色书籍或电影;旷课、夜不归宿、辱骂他人、强行抢夺他人的财产、吸毒等这都不是一个小学生甚至成年人应该做的,这些都严重的触犯了法律,一旦触犯,将会得到法律的严惩。听了这次的法律知识讲座,我知道了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犯罪,主要是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怎样做是对的,怎样做是错的。我们一定要从小学开始就增强法律意识,认识法律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少年,希望的明天在我们手中。其中有这样一个案例令我久久不能忘怀。xx中学的两位学生因晚上没有钱吃夜宵,就想方设法去抢别人的钱。他们两个偷偷潜入一个学生宿舍,用手捂住学生的嘴,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从他们身上搜到了几块钱。他们用这仅有的几元钱买了些水和几根烟,觉得不过瘾。又去了另一个宿舍,同样只搜到几元钱。就这样,忙碌了一晚上,他们共抢了31.5元。第二天早上天还没亮,他们就被民警和保安逮捕,共判刑一年零六个月,罚款500元。这个案例给了我们一个惨痛的教训:做人一定要守法,要靠自己的勤劳挣取每一分钱。接下来的事件更是令我瞠目结舌,一位中学生沉迷于网络游戏,由于没有资金来源竟然向素不相识,手无缚鸡之力的小学生索要财物。最终,他因敲诈勒索被判了刑,一个年轻的生命要在黑暗的监狱中虚度青春,一颗年轻的心在空中虚空飘邈,沉浮不定,最终这个无知的少年将面对法律的制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法律知识讲座心得篇十七

11月19日下午,潘北社区开展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旨在加强辖区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法律意识,提升她们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课上,特邀律师陈万雄以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通过事例向居民们展示了婚姻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从家庭暴力的表现到制止家庭暴力,如何维护正当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讲解。

此次讲座让辖区妇女进一步了解婚姻法的法律法规,在生活中,如遇到相关问题,能更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知识讲座心得篇十八

长沙市开福区望麓园街道营盘街社区联合星城家事驻望麓园街道婚姻家庭调适公益服务项目组,为社区居民开展了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并提供专业服务。

此次讲座通过为社区居民讲解婚姻家庭的法律知识,让居民了解正确维系婚姻生和家庭生活的方法和技巧,构建和谐家庭,让家庭成员远离家庭暴力,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共同创建幸福美满的文明家庭,同时讲解了中小学生如何被骗及自我保护等知识。

会后,社区工作人员还为社区居民朋友发放了垃圾分类宣传册,宣传垃圾分类基础常识。

法律知识讲座心得篇十九

近日,笔者参加了一场以“罪犯法律知识讲座”为主题的讲座。讲座内容涉及罪犯的法律基础知识、监狱制度及再教育等方面,让我深切感受到囚犯的人身自由受限、人生自主权受损的痛苦和憎恶,也让我意识到在犯罪的过程中,不仅把自己置于危险境地,还会伤害到身边的人以及社会的整体安全。在讲座中,我收获了许多人生领悟和法律常识,它们将伴随我一生。以下是我对讲座的全面总结。

第一段:讲座的基础知识和安排。

当天,讲座以讲师的开场白开始,简单介绍了自己和讲座的主题。接着,讲师从罪犯入狱的基本流程、刑期的划分及罪犯遵守管教规定的奖励制度等从多个层面进一步阐述了罪犯的基础知识。同时,他还讲述了管理一所监狱所需承担的责任,并向听众讲解了监狱的组织结构和日常管理。

第二段:对监狱制度的思考和感悟。

讲座的另一个主要话题是对监狱制度的讨论。听众得以理解许多不同类型的罪犯在监狱中的生活情况,同时掌握管理囚犯的方法和技巧。

特别重要的是,讲座还谈到了监狱怎样给予罪犯再教育,提高他们的文化修养等方面的问题。随着讲座的逐步深入,听众们发现,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而是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律体制和教育制度的支撑。

第三段:对罪犯的法律知识的解析和深入理解。

到这里,讲座开始进入新的议题:罪犯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讲师举了一些极端案例,描述了可能导致罪犯“越狱”的情况,甚至谈及类似“获得逃走道具”这样的细节,他让听众意识到监狱法有多么复杂。

此外,讲师还强调了罪犯必须合理地利用法庭资源,以期打赢自己的诉讼案件。这是因为,法律的适用不仅是针对罪犯本身的安全和自由权益,也涉及到更加广泛的公众利益,这种的认识和理解不仅给了听众许多教训,也让我对法律背后所蕴含的更多思考和智慧产生了新的理解。

第四段:对法律生态的分析和探讨。

讲座的最后一部分涉及到法律生态的更广泛问题。讲师带领我们探讨了如何理解犯罪、如何更好地理解社会责任的层面,进而理解和感悟法律本身。许多听众再一次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即便有时犯下错误也需要遵循那个法律,也需要有法律支援保护。

我们也了解到,在除少数极端情况外,罪犯几乎都注重自主守法,将犯罪看做一个非常不良的选择,而这样的观念是使他们重新获得自我认识和发展的首要要素。这一部分讲座不仅加深了我们对法律文化以及犯罪人群的了解,还鼓励了我们更加注重法律价值的维护和法制文化的建设。

第五段:结语。

总之,这场以“罪犯法律知识讲座”为主题的讲座不仅带给了我们许多别开生面的观点和知识,也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难以置信的犯罪所带来的危害。它让我们意识到作为公民,我们都需要遵守法律和文化规训,这不仅是个人的责任,也是我们必须承担的一种共同讨论。与此同时,犯罪也有其背后的原因和动机,这引发我们对社会珍视和文化建设的压力,促进我们思考如何更有效地指引人们走向公正,高效的和谐文化生活。

法律知识讲座心得篇二十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从法律角度,认识相关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

1、事实婚姻(合法有效,但认定标准严格)——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a、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b、双方自愿结婚;c、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d、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区分意义:配偶一方去世后的遗产分配问题(继承?扶助关系?)。

2、同居: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与重婚的区别在于,未办理婚姻登记、不以夫妻名义生活。

区分意义: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重婚具体形式为: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4、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二、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离婚诉讼中感情破裂判断。

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与一般同居、通奸不忠行为的区分)。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另规定了下述情形(但部分已不适用):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夫妻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部分废止)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如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

除上述情形外,由于感情破裂问题主观因素过强,难以判断,实践中法院操作办法为“二次诉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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