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合同解除(汇总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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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合同解除(汇总17篇)
时间:2023-11-22 10:17:27     小编:BW笔侠

合同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如何进行后续合同的修订和解释,以适应市场变化和需求变动?如果您需要了解合同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案,可以查看以下合同案例,以便更好地处理您的合同事务。

试用期内合同解除篇一

答:《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未届满时,由劳动者本人提出离职请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其期限的长短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若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劳动者有权限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有关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同时《劳动法》第31条还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该规定,如果你要辞职,应该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但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得违反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原用人单位的商业必秘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试用期内合同解除篇二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应该怎么请求,本文结合按列为您分析。

申诉人:某县水泥预制构件厂。

法定代表人:郑某,男,48岁,某县水泥预制构件厂厂长。

被诉人:单某,男,22岁,某县水泥预制构件厂劳动合同制工人。

申诉人认为被诉人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无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申诉人的经济损失。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某县水泥预制构件厂1995年4月25日招收了包括被诉人单某在内的十二名劳动合同制工人,并与他们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被诉人单某入厂后被分配到预制板工段,单某人厂前曾在某市饮食服务公司厨师培训班学习过,并取得了红案三级厨师证。被诉人单某所在预制板工段经常是室外作业,如水泥搅拌、浇注成型、养生等一系列工序,而且申诉人规定预制板工段必须完成1200平方米/日的工作量,人均100米/日。人厂一个月后,单某感到被诉人工作条件不好且经常加班,工资偏低。恰巧单某厨师培训班的一名同学将其推荐到某县大酒楼当厨师。于是单某于1995年5月28日向申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5、6月份正值建筑施工旺季,申诉人不同意单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被诉人单某继5月28日通知申诉人后,又于6月3日、5日通知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申诉人仍不同意单某的要求,并讲明,如果单某执意解除劳动合同,将追究其违约责任,赔偿给申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申诉人的申诉要求是:(1)不同意单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如单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负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500元,赔偿经济损失5100元。

申诉人认为是单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是不成立的,要求被诉人赔偿经济损失也是没有道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申诉人与被诉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即从1995年4月25日始,至1995年7月25日止。被诉人单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5月28日,通知用人单位的时间是6月3日、5日。因此可以看出,被诉人单某是在试用期内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正式通知了申诉人。因此,单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违约,要求单某支付违约金之事也就不应存在了。同样,单某接连三次通知申诉人同时仍继续工作,在申诉人仍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情况下才不来上班的,因此不能认定单某负经济赔偿责任,自然也就不能赔偿经济损失了。

调查结果

1.双方解除劳动,台同关系;

2.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因没有违约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仲裁费50元,由申诉人某县水泥预制构件厂承担。

经验教训

1.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以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2.试用期内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视为违约,也不能仅以此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损坏了设备、工具或其它物品,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予以赔偿。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虽然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不提倡放下工作就走的做法,应当配合用人单位搞好工作交接,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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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合同解除篇三

我国劳动法许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同时对试用期的期限有着严格的限制。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均存在错误的认识,认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用人单位还会面临着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实际上,我国法律对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着严格的限制,应当说,只有在几种法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才享有单方解除权。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根据该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以下几种: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前述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包括“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理由),否则,用人单位应承担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鉴于(2)-(8)种情况并非只是试用期内劳动合同解除的特殊原因,试用期以外仍然可以遇到,且法律对这些情况的规定较为明确,本文将重点分析(1)即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因被证明不符合录用件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该规定表明,在试用期内,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一般认为,在适用上述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成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但对于什么是“录用条件”,“录用条件”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录用条件的界定也存在争议。

一般认为,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确定所要聘用的劳动者的基本条件、资格、资质,以及能力、素质能方面的要求,劳动者符合录用条件的,在试用期满时即可予以转正。

通常,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确定:

(2)劳动者所从事岗位的职责要求。

(3)劳动者应当具备的职业操守,如团队精神、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等可以被认定为蕴含在录用条件的内涵之中,无需明确约定,但通常用人单位都会在员工手册中写明劳动者应具备的基本职业操守。

录用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的,或者是由用人单位制定并明确告知劳动者的,或是劳动者应明知的从事特定行业所应具备的基本职业操守。

如果用人单位制定了录用条件,但并未将录用条件的标准告知劳动者,则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其已制定但未告知劳动者的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负有举证义务。

用人单位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实用期内确实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用人单位不能凭空推断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出于其他目的考虑而借不符合录用条件之名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因此,在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用人单位需要保存好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用切实可信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以防将来出现纠纷时处于被动地位。

同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基础必须是其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进行了相对客观公正的考核,考核的基准是录用条件。

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出于弱势地位,如果用人单位不需经过较为严格和客观公正的考核程序,随意地解除劳动合同,将会严重地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员工考核制度是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的基本制度之一,只用经过客观公正的考核程序,用人单位审慎地作出决定,才能最大程度上降低其法律风险,防止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出现。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也明确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若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部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是在“试用期届满前”解除,试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则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合同解除篇四

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书。

范文,供大家参考!

_______同志:

你与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你______________________,严重违反本单位的。

规章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公司员工奖惩暂行办法》奖惩制度第__款第__条的规定,决定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请你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周内到公司行政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责任自负。

特此通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先生/女士:

根据你与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项原因: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4)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5)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胁迫、趁人之危之行为;。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8)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而无法继续履行,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决定从年月日起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到(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_______先生/女士:

根据本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第____条第____款的规定,决定终止合同,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您的一切待遇按照________规定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

试用期内合同解除篇五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目前,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只要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这样理解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失偏颇。对于何谓“符合录用条件”,我国劳动法未作出任何规定,但所谓的“录用条件”也不应由用人单位自己说了就算,而应是经过公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共知的,以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以及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条件为标准。所以,用人单位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是上述的“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是用人单位任意找一个理由,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应赔偿劳动者损失或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此外,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过协商一致,约定在试用期内即使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给予劳动者一笔经济补偿金的,只要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也是应该允许的。

试用期内合同解除篇六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合同内一般都有试用期期限的约定。如劳动者打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为您解答。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需提前三天通知依据劳动法,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试用期工资。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内合同解除篇七

申诉人认为是单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是不成立的,要求被诉人赔偿经济损失也是没有道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申诉人与被诉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即从1995年4月25日始,至1995年7月25日止。被诉人单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5月28日,通知用人单位的时间是6月3日、5日。因此可以看出,被诉人单某是在试用期内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正式通知了申诉人。因此,单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违约,要求单某支付违约金之事也就不应存在了。同样,单某接连三次通知申诉人同时仍继续工作,在申诉人仍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情况下才不来上班的,因此不能认定单某负经济赔偿责任,自然也就不能赔偿经济损失了。

调查结果。

1、双方解除劳动,台同关系;

2、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因没有违约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仲裁费50元,由申诉人某县水泥预制构件厂承担。

经验教训。

1、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以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2、试用期内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视为违约,也不能仅以此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损坏了设备、工具或其它物品,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予以赔偿。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虽然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不提倡放下工作就走的做法,应当配合用人单位搞好工作交接,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试用期内合同解除。

试用期内合同解除篇八

据媒体报道,4月,李小姐应聘到上海浦东的a公司,任a公司行政经理的助理,合同为期3年,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间,a公司认为李小姐表现时有差错,单位门禁系统显示李小姐常有迟到早退现象,李小姐的直接上司行政经理也对其表现不满意,a公司遂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认定李小姐“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李小姐认为其在试用期表现虽不完美,但整体尚属良好,对a公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说法表示不服,遂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从举证责任来说,现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李小姐作为劳动者,在本案中不需要针对“自己符合录用条件”进行任何的举证。简而言之,在此类案件中劳动者不需要证明自己“如何好”,但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劳动者“如何不好”。故,本案中a公司首先需要举证界定李小姐担任职位的“录用条件”,其次需要证明“李小姐不符合该录用条件”。

1.录用条件的界定。

a公司应当向仲裁庭提供行政经理助理的录用条件。本案中a公司的《职务说明书》仅以附件的形式通过电邮发送给李小姐,并没有李小姐的书面签收;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取证的难度和成本较高,a公司未能及时将相关电子证据向仲裁庭提供,所以在李小姐否认之下,a公司提供的《职务说明书》难以被仲裁庭采信。

2.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尽管李小姐不认可a公司提供的《职务说明书》,但在庭审中承认在面试过程中,双方就经理助理职责诸如“为经理整理文档,管理经理日常行程和交通,工作有条理、积极主动”等内容做过确认。a公司遂针对前述项目进行举证,但a公司对前述职责没有明确的考核指标,且6个月内未定期对李小姐进行评价和考核;a公司在案发后再行组织的证据,在李小姐否认之下,前述证据亦难以被仲裁庭采信。

庭审中,a公司还强调了经理助理职务要求李小姐“工作有条理、自觉主动”,并出具了门禁记录重点说明李小姐在试用期间存在多次迟到早退现象,并据此认为李小姐试用期内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李小姐辩称“a公司从未考勤,所谓考勤仅仅是出入门禁的记录;a公司从未就所谓迟到早退现象而对我做出过警告或处分”。

尽管现在多数用人单位的门禁系统能有效显示劳动者进出单位的时间,但门禁制度不能当然视为考勤制度,因为在用人单位未明确规定门禁制度就是考勤制度情况下,员工上下班时,遇到大门敞开或多人同时出入的情况,不是每一位员工都会主动打卡,可能因此呈现部分员工“迟到”,甚至是“旷工”的电子记录。a公司并没有规章制度规定门禁制度即考勤制度,也没有针对此项规定向李小姐说明,a公司的门禁记录难以被认定为考勤记录。a公司在长达6个月试用期间,从未就“迟到早退”警告或处分过李小姐,即使有所谓的“考勤制度”,也未能实际执行,所以a公司该种说法成立的可能性较低。

此外,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解除的事由和依据,用人单位解除的理由不能泛泛而论,更不能在形成案件后随意罗列解雇理由。鉴于a公司证据不足,仲裁阶段a公司败诉。之后,a公司同意支付李小姐一定金额的补偿,双方和解。

二、案例分析和启示:内部控制很重要书面证据不可少。

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试用期,是为了双方有相互了解、相互磨合的观察期,在这个期限内无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相对宽松的解除权。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人力资源管理中常见的解除劳动合同原因。部分劳动者往往认为“没有过试用期,还不是正式员工,单位怎么说都可以,自己没有据理力争的空间”,从而放弃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部分用人单位认为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限“至高无上”而可以随意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而实际上并非如此,从本文案例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法而公平的处理员工试用期相关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岗位职责说明书》或类似文件,《岗位职责说明书》应当是书面的,通常包括以下要素:岗位名称、岗位定员、岗位编号、所属部门、直接上级、直接下级、横向联系、岗位职权和职责、应熟悉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岗位所需能力和素质要求、任职者的签名及日期,尽量避免一些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事实分工或口头分工等形式。在确定职责时应尽可能地细化、明确、周全,应考虑到责任和权利的匹配。应要求岗位员工阅读相关部分,并在阅读后予以签字,避免事后的推诿。对新招聘员工,应要求员工入职时签署签收。这样,在员工未能到岗位要求时,认定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给出明确的依据和理由。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对考勤休假建立书面的规章制度,并对考勤情况应予以记录,对发现违反考勤休假规定的情形,要及时处理。没有明确的考勤制度,既不利于对员工日常管理,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也难以有效举证。

第三,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试用期考核体系,科学而合理的对劳动者进行试用期考察,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并可要求员工签署确认书,以便及时固定证据,以免日后发生纷争时空口无凭。

现实中,很多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过程中,往往重内容、轻形式,忽视控制过程中的书面记录重要性,认为只要实施了控制活动就可以了,而不太关注控制过程是否留有证据。控制过程当中没有留下可审查的痕迹,会导致几个方面问题:一是很难保证内部控制真正执行到位,由于无法验证,控制活动是否执行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其次,不利于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对控制活动的监督和评价,所能依据的只能是客观证据,而不是控制执行人员的口头描述,如果没有证据支持,从内控监督人员或审计人员角度来说,就只能认定该项控制缺失;第三,不利于信息传递和沟通,如果没有留下书面记录,其他非直接当事人往往难以了解相关情况,比如人力资源管理中,没有详细的招聘过程记录、日常管理记录、员工档案情况,则很难对员工有全面了解;第四,不利于责任的清晰界定,甚至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在法律纠纷时,往往需要双方举证,如果企业缺乏相关书面记录,事后就无法有效对自身权利进行举证和主张,导致不利的仲裁或判决结果。

虽然司法追求的目标是实体正义,但实体正义本身并不可见,人们所能看到是司法过程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所以司法界有“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司法公正”的说法,而对内部控制来说,也可以说“没有证据,就没有控制(noevidence,nocontrol)”,对我国企业来说,应当改变内部控制重实质、轻形式的观念,在内部控制设计时,注意书面化制度建立和相关控制表单的运用;在内部控制执行过程中,加强培训和监督,促使控制活动过程留下“痕迹”,以保证内部控制得到真正有效执行。

试用期内合同解除篇九

甲方: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_ 月 _____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最新解除劳动合同书的模板如下: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相应比例的年终奖等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备用金人民币元(大写),甲方将于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实际支付乙方人民币元(大写)

3、甲方为乙方缴纳四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年月日止。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6、乙方自愿放弃其它所有诉求。

甲方(盖章)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试用期内合同解除篇十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出于对劳动者保护制定的。

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必须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而不是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解除的。往往很多用人单位只是简单的认为试用期内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往往也直接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

对于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最好能够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有利于对员工的管理和避免劳动争议难以举证的问题。同时录用条件和招聘条件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不可把两者的概念混淆。

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仍然应当遵守法定的各项劳动标准,如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加班费等规定。尤其是社会保险应该按月缴纳,做一个月的工也要缴纳一个月的社会保险。

2、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试用期约定与劳动合同期限有着密切的联系: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立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规定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之间的关系,主要也是为了对试用期的约定加以限制和规范,对于短期间合同,可以在合同期内互相了解,一般不需要设立试用期,也为了防止一些企业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频繁换人,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主要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的要求。而用人单位除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外,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前30天的约束。

目前,有不少用人单位正是因为对试用期的理解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和错误,导致了滥设试用期、滥用企业权利等情况的发生。这是不利于企业人才开发和管理的,也与现行的政策法规背道而驰的,会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害,希望企业和劳动者正确的认识试用期,以便正确的对待和处理有关问题。

试用期内合同解除篇十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3、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我们对“劳动者能解除劳动合同吗”以及“劳动者如何解除劳动合同”有了进一步认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只要劳动者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如果用工单位非法解除或者由于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请专业律师帮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内合同解除篇十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为期__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甲方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于__年__月__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二、因是乙方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乙方知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

三、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四、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义务,包括乙方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双方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劳动报酬已结清。

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五、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字后七日内与甲方有关部门办理完工作交接、物品归还、账务交接、偿还财务借款等事项如有乙方负责办理的对外业务没有清算完毕,乙方应负责将往来账目核对清楚,并将由对方盖章、签字确认的对账单交甲方财务部门。

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与甲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的,仍应遵守原协议的约定。

七、乙方办理完各项交接之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党团关系、计划生育的证明。

乙方应于劳动合同解除后15日内到甲方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党团关系、计划生育关系转移手续,逾期不办责任自负。

八、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处各一份。

甲方

乙方

__年__月__日

试用期内合同解除篇十三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您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解除的理由如下第款: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于年月日解除。

您需要结算以下薪资和补偿金事项:

1、您薪资结算至年月日;计元;。

您薪资结算至年月日;计元;。

2、经济补偿金计元。

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离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试用期内合同解除篇十四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为期__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甲方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二、因是乙方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乙方知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

三、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四、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义务,包括乙方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双方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已结清。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五、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字后七日内与甲方有关部门(原所在部门、劳资、财务、后勤等)办理完工作交接、物品归还、账务交接、偿还财务借款等事项(见《员工离职工作交接、款物清偿一览表》)如有乙方负责办理的对外业务没有清算完毕,乙方应负责将往来账目核对清楚,并将由对方盖章、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或欠款证明)交甲方财务部门。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与甲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的,仍应遵守原协议的约定。

七、乙方办理完各项交接之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党团关系、计划生育的证明。乙方应于劳动合同解除后15日内到甲方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党团关系、计划生育关系转移手续,逾期不办责任自负。

八、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处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试用期内合同解除篇十五

1、 2012 年 月 日,你与本公司协议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试用期限至 2012年_ 月 日现已届满。

2、 在你入职之初以及任职期间,公司已经向你公示了全部规章制度,你有义务并已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3、 由于你在前处理车间生产过程中没有按照公司培训及常规操作而是进行了违规操作,对cip罐体内进行热水加碱,打开人孔盖时发生了蒸汽外漏而导致人身70%轻度烫伤,给工厂的正常运行以及个人身体都带来了巨大伤害,同时也给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

4、 出于人道主义公司已承担了你受伤及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同时所有工资也已支付完成,现由医院医生证明你治疗已结束可以出院,至此,本司将不在支付任何费用及补贴,且不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 你与本公司试用期早已届满,经公司领导商议决定不在续签双方劳动合同,双方不在维持雇佣关系,工薪及福利同时截止。

6、 你应当于本通知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7、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后,你无权再以公司员工的身份对外发表任何言论、实施任何行为。否则,公司保留向你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8、 请注意,公司规章制度及/或与你签署的法律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并不因本决定而失效,如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商誉的义务等。因此,你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9、 双方承诺:本通知协议生效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出奔通知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外,一方不得再向另一方提出任何要求。凡涉及到原合同协议的所有事务以此为断。双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挑起事端,如任一方挑起事端,由挑起事端方承担全部责任。

10、 本通知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双方确认:本通知协议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其内容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共同遵守。

人力资源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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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合同解除篇十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若公司可以证明你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对公司而言,这是很好证明的),则公司裁员不需要给予你任何经济补偿。反之,则公司应支付你补偿金,根据你的情况,应包括未提前30天通知的1个月工资代通补偿金,以及你在公司工作不满半年可以获得的0.5个月的补偿金,共计1.5个月工资补偿金。

至于国庆加班工资,按规定是要给予3倍工资的补偿金,不过大多数公司都没有执行,你想要一般很困难,除非要求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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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典型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中,如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如公司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关于录用条件,要用人单位在给劳动者的录用通知书中设置。一些用人单位图省事,在录用通知中并没有写明录用条件,而是在公司内部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录用条件,夏燕峰律师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因为根据民法中的.“合同相对性”原理,员工手册是公司与内部员工之间的“约定”,在劳动者没有成为正式员工之前不可能知道公司对内部员工做出的这样一种规定。因此,公司不能以其内部规章制度约定的“录用条件”来认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2)如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其它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得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员工符合这几项被解除的条件,如果不能证明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员工有权要求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并要求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要想在试用期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如果没有事先设置好录用条件,劳动者又不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硬性规定,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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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合同解除篇十七

现实中,很多人都以为在。

劳动合同。

约定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是一个误区。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用期解除合同相关内容。欢迎阅读与参考!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必须是在试用期内证明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在试用期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欲解雇不合格的职工的时候,一定要在试用期内对其进行考核、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否则,就必须承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规定,比《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增加了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内工资标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问题。今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时需执行新的标准,而且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或者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否则,就是无效条款,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欲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必须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向劳动者说明原因,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义贤专家律师评析】。

试用期,又叫适应期,在这个期间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互相考察,以决定是否继续建立劳动关系。在约定的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而用人单位则必须在试用期内证明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在试用期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是在试用期内的最后一天,对陈文进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是在试用期满后的第一天得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在试用期满后才做出的。可以看出,公司尽管是在试用期内进行的考核,但通过考核证明陈文不符合录用条件(技术水平不够三级)的结论,却是在试用期满后才得出的。这说明证明陈文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在试用期间,而是在试用期后。因此,公司此时已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与陈文的劳动合同了。另外,劳动部(腾讯微博@义贤律师)在有关文件中也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合同不能随意为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赔偿金。具体而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

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一定要合法、明确、具体,可操作。首先,切忌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录用条件,如乙肝歧视,对女性设定婚育方面的条件。其次,切忌一刀切以及将录用条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说符合岗位要求,就不能仅仅说符合岗位要求,而应该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第三,“录用条件”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所谓“共性”即大部分企业和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在应聘的时候如实告知自己的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等。所谓“个性”即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学历的要求,要求获得相应证书,有的有技术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业招聘时对。

岗位职责。

的描述等等。“录用条件”的共性可以通过。

规章制度。

进行明确。“录用条件”的个性可以通过招聘公告、劳动合同等等和规章制度结合起来进行明确。

2、录用。

说明书。

要事先公示或告知。

公示,简单说来,就是要让员工知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那如何进行公示呢?方法有以下几种:(1)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2)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3)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比如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3、不符合录用条件须有证据证明。

不录用不能跟着感觉,得建立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举证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并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有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达到录用条件;已将考核结果告知了劳动者;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了劳动者等。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严格责任的规定,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把工作做细,尽量做到滴水不漏。

证据的取得和固定离不开完善和严格贯彻考核制度。应当对新员工结合录用条件进行动态跟踪考察。在考核过程中,有硬性指标的可作量化的考核,无法量化考核的可进行考评,作出。

评语。

4、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须在试用期内。

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就对劳动者进行录用条件考核,并在试用期结束前作出留用或解除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实践当中,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才对员工进行考核或者在试用期结束后才将解除决定送达。这种做法,等于自弃权利。即使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不能再以此为由辞退员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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