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专业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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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专业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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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篇一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于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文共八章六十九条,自20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本省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旅游、质量技术监督、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气象工作协理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的气象工作信息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气象监测与传播设施维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灾情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当学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关注气象灾害风险,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公益宣传。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救援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第六条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培养气象人才,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水平。

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章预防措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灾害种类制定本地区和有关行业、领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的运行保障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乡(镇)、村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对气象工作协理员和气象工作信息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八条交通、通信、广播、电视、网络、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等重要设施和机场、港口、车站、景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检查制度,及时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和检查情况,应当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防御准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气象灾害情况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指引,并在相应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发放、发布,指导公众有效应对各类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防御指引应当包括当地主要气象灾害的种类、特点、应对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应当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危害,统筹考虑河湖水系、道路系统、城乡绿化建设和其他公共空间实际情况,科学规划防洪排涝体系和通风廊道系统,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

编制机关在组织编制前款规定的规划时,应当就气候可行性、气象灾害参数、空间布局等内容,书面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

第十一条寒潮、暴雪、低温等多发地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引导农业、林业、渔业生产者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加强设施农业保温措施;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自来水管道、供电、通信线路的巡查,采取防冻措施,储备必要的清雪除冰装备和材料,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评估的要求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范围和具体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定期进行数据更新。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研究确定气象灾害风险临界值。

制定道路和轨道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的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应当采用气象灾害数据库的数据和气象灾害风险临界值。

第十五条建立财政支持的气象灾害风险保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产品和服务,提高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风险能力。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保险机构发展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章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完善气象灾害监测站网,在气象灾害敏感区、易发多发区以及监测站点稀疏区增设相应的气象监测设施。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设置气象监测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与气象监测站点规划布局相协调。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汇总与共享的组织管理。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实时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提供气象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对地质灾害、小流域山洪易发区等监测重点区域开展气象灾害联合监测。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大风(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风险研判,并将重要研判信息实时通报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向社会发布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未设立气象台站的,由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或者利用现有的传播设施,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途径。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与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户外媒体、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传输通道;在边远农村、山区、渔区因地制宜建设和利用广播、预警大喇叭等接收终端,及时向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传递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通信、户外媒体、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播、预警大喇叭等接收终端的维护和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气象信息接收和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信息接收和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机制,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对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和雷电、大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预警信号,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以及插播、短信提示、信息推送等方式实时播发。

第二十三条机场、港口、车站、景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防御指南。

第二十四条播发或者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标明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气象台站名称及时间,不得擅自删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

不得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组织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需要由人民政府组织转移避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发布转移指令,告知转移人员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并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情况紧急时,组织转移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依法实施强制转移。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主动了解气象灾害情况;在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储备必要的饮用水、食品及照明用具等生活用品,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应当配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情况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巡查,保障运营安全。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关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立即按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台风、大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玻璃幕墙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加固脚手架、围档等临时设施;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遵守有关台风、大风期间船舶避风的规定。

暴雨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做好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运行检查与维护,保持排水通畅;在立交桥、低洼路段等易涝点设置警示标识,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排水设施。

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大雾等引起局部地区出现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限制通行等管制措施,并为乘客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可以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等措施;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停课安排和停产、停工、停业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气象灾害不再扩大或者趋于减轻时,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变化信息,及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决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发布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或者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信息接收和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同时废止。

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篇二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了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渔业、安全监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报、预警的联防制度和应急预案主动响应、信息沟通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保障当地气象观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应急处置、灾害评估与调查、人工影响天气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的支出。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防雷减灾、气象应急保障、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加强气象科普场馆或者设施的建设,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培训课程,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气象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并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提高科学避险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参与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气象灾害防御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发展。

鼓励气象灾害防御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和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发生机理、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技术研究,鼓励技术创新,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人才培训制度、人才共享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章预防。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气象灾害防御社会组织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等因素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阈值库,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风险区划、防御重点区域、风险阈值等信息。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地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编制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渔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航空、旅游、通信、能源、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要求相协调。

(一)防御原则;。

(三)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防御工作现状;。

(四)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易发时段;。

(五)防御分区及战略布局重点;。

(六)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

(七)防御工程及保障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高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渔业、安全监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设施检查。

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主要包括演练准备、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善后处理和评估总结等内容。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等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

(二)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三)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定期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五)进行气象灾害风险安全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供查阅、使用气象资料便利,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鼓励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为停课信号,停课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第二十条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第二十一条编制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区、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以及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立项,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沿海城市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水利、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制定近海台风应急预案和海上台风应急预案,指挥近海地区及海上作业平台、船舶等防御台风气象灾害,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提高沿海城市对台风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大风、龙卷风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风需要,建设和完善紧急避难场所、避风港、避风锚地、避风带等设施,根据气象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提前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固道路、港口设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暴雨应急预案,避免因暴雨导致城市积涝;对已出现积涝的地区及时进行整治疏通。

城市排水管网的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排水管网和排水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排水通畅,针对城市积水易涝区域增加、改造排水设施并制定排水措施,设置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等部门制定农村暴雨应急预案,指导农村居民做好房屋选址、建设等暴雨灾害防御措施,避免因暴雨引发山洪、泥石流等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水利部门应当在洪涝灾害易发区修建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监测与核实水库、山塘容量。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日常排查,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科学规划,逐步增加绿地率和水域面积,调整能源结构,减少人为热源排放,减轻高温热浪的影响;根据干旱灾害特点,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电力监管部门、电力企业应当针对高温和干旱做好供电准备、电网运营监控和电力调配。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高温天气期间减轻劳动者工作强度,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合理调度水资源,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广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引进耐旱品种和抗旱耕种技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减轻旱灾影响。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防雷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做好日常维护。

第二十七条农村学校、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种养殖区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应当列入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

第二十八条大雾、灰霾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机场、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码头、人口密集区域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灰霾监测、防护等设施,并做好交通疏导、科学调度和预防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在寒冷天气来临前,引导群众做好防寒保暖准备,及时向社会开放应急庇护场所和救助站;指导农业、渔业、畜牧业等行业采取防寒、防霜冻、防冰冻措施。

低温、霜冻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种植业结构,采取综合有效防御措施。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制定应对道路结冰、线路覆冰的防护方案。根据冰冻可能发生的`情况,发布道路出行建议,进行交通疏导;加强供电、通信线路巡查,做好积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冰雹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冰雹灾害的调查,确定重点防范区,组织人工防雹科学试验,适时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警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物资储备,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排查气象灾害隐患。

各级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结合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以及农业生产实际,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指导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区域人工增雨、防雹、消雾和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根据当地农业抗旱、生态建设以及重大社会活动服务需要适时依法开展。

第三十四条鼓励建立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巨灾保险制度。

鼓励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气象灾害风险防御能力。

第三章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下列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设施建设,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一)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加大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密度;。

(二)在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线路沿线、重要输油(气)设施、重要水利工程、重点经济开发区,以及山区、海洋和重点林区、矿区、渔区,农作物主产区,加强气象监测设施建设。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桥梁和配置大型港口机械的港口等,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防御设施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气象灾害防御设施依法受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及其警示标志。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受到损坏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无线电管理等部门。

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涉及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海洋渔业、安全监管、旅游、通信、民航、电力、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开放气象数据接口,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整合、交换和共享气象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水旱灾害、森林火险、地质灾害、农业灾害、环境污染、电网故障、交通监控、城乡积涝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新闻出版广电、海洋渔业、安全监管、旅游等部门建立气象预警信号的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旅游等部门,加强专项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为农林果业生产、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道路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海洋生产安全、旅游安全等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加强气象条件对疾病、疫情、环境质量、物价影响的气象预警,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第四十一条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区域数值天气预报开发应用。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研究总结影响当地天气系统规律,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四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进行加密观测,组织跨区域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完善城乡预警服务设施,健全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明显的警示牌,在城镇显著位置、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重点工程所在地、应急避难场所等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根据需要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传播设施或者利用现有的传播设施,及时准确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气象灾害防御需要,设立公益性气象广播电台、电视频道,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途径。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农村、山区、渔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预警大喇叭、电子显示装置等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信息,实现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的有效衔接。

第四十四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准确、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的气象台站名称;在紧急情况下,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传播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避难场所、救援电话等信息。

电视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在电视屏幕持续显示相应等级的预警信号图标,并以字幕形式播发预警内容。

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后,当地广播、电视媒体除播发预警信息外,还应当同时不间断滚动播出气象台站监测到的台风、暴雨最新情况和相应的防御指引;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安排优先通道,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灾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发布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学校、医院、企业、矿区、车站、机场、港口、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

鼓励企业参与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的建设。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实时发布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定期公布气象灾害防御服务范围、产品、种类、标准和传播渠道。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服务行业的指导和监管,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服务行业标准和服务质量评估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气象信息员或者协理员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为气象信息员或者协理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气象信息员或者协理员协助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民政等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二)接收和传达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三)收集并向相关单位报告灾害性天气及影响情况;。

(四)参与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应急处置、灾情调查等。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四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开展应急响应行动。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时间,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向社会公告。

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并及时转移避险。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应当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二)标明危险区域,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三)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四)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用救灾设备、设施、工具;。

(五)组织并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生产、供应;。

(七)采取措施防止发生衍生、次生灾害;。

(八)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一条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决定。

第五十二条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情况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

气象灾害情况调查评估应当包括气象灾害损失情况、造成灾害的原因及相关气象情况、灾害发生前后气象预报服务情况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综合分析造成气象灾害原因、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明确部门职责,排除灾害隐患,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复或者加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或者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以及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六)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未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的;。

(八)其他不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时,未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严重影响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停课而未停课的;。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警示标志、警示牌的;。

(六)对重大气象灾害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阻挠气象灾害调查、事故鉴定的;。

(七)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龙卷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以下统称辖区)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统筹协调、有效救助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和工作责任制,完善气象灾害预防和应急设施,建立健全政府财政支持的气象灾害风险保险体系。气象灾害预防和应急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气象工作协理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知识,增强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避灾、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的科普宣传和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避灾避险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辖内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对气象灾害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制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演练,保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启动和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堤防、水库、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应急物资储备场所、避灾安置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要求做好防御准备工作。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包括必要的气象监测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建设、预警信息的接收与传播、应急预案的完善及演练、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与培训、责任人和工作责任的落实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台风、雷电、降雨、降雪、冰冻等气象灾害情况,组织开展对各种防御设施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巡查和道路、电力、通信线路的维护,做好病险水库和危旧房屋的除险加固等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和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适时实施人工增雨、消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和确定国家及省重点建设工程、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工程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前,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

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纳入审查内容。

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加强对太阳风暴、地球空间暴等空间天气灾害的科学研究,做好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第三章监测预警。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完善气象监测网,在气象灾害敏感区、易发区以及海上气象监测站点稀疏区设置或者增加相应的气象监测设施。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防灾减灾需要设置气象监测设施的,应当与现有气象监测站点规划布局相协调,实现资源共享;设置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提供气象监测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气候变化监测系统,加强气候变化和极端天气的监测,对气候变化情况进行评估,为应对气候变化及防灾减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向防汛防台抗旱、水利、海事、海洋与渔业、农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交通运输、民政、电力、通信等有关气象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按照气象灾害种类确定灾害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含增播、插播)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有关单位在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当标明提供警报和预警信息的气象台站名称及时间,不得删改警报和预警信息内容。

第二十四条对台风、暴雨、寒潮、暴雪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息和局地暴雨、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等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广播、电视、互联网、电信等媒体应当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以及中断正常节目予以插播、语音提示等方式实时播发。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电信主管部门等部门和机构的要求,实时向气象灾害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免费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十五条机场、港口(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公共广场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的电子显示屏等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应当加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功能,并保证信息接收与传播的畅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使用、管理单位的联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以及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向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十六条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设工程的承建单位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与传递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确定气象信息员,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与传递。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的性质、强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气象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予以公告。

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制作防灾避险明白卡,向受到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应当载明气象灾害的种类、可能受危害的类型、预警信号、人员撤离和转移路线、避灾安置场所、应急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应当及时动员和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并开展自救互救。

第三十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启用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移动监测设施,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一条民政、卫生、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通信、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公安、海事、铁路、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第三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所采取的应急避险措施,做好应急避险。

第三十三条气象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者趋于减轻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气象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分析气象灾害的起因、影响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风险区划、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设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的,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篇四

近几年,我国的气象灾害活动更加频繁,地震、雪灾、洪水、泥石流等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为了让更多的人们及时了解和预防气象灾害,国家气象局及各高校于今年暑假共同组织了“气象防灾减灾宣传活动”。

七月十八日上午,我队志愿者在队长带领下来到本次活动地点——眉山汽车总站,开展一场了一场生动的“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在车站人员对我们进行安全部署安排之后,队员们带着各种宣传资料,穿梭在候车人群当中,对小孩、老人、学生、工人、农民等不同人群进行一一宣传,让他们对气象灾害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同时也获得了一些相应预防措施的相关知识。在活动当中,一个小小志愿者还热心的充当解读员,为年幼的小朋友或是年纪较大的爷爷奶奶详细解读宣传材料上的知识,得到了他们的广大支持和称赞。当地媒体还就针对我们的宣传活动进行了及时报道,对于我们活动的开展给予了大力的支持。

“我觉得这样的活动很有必要。”一位上了年纪的老大爷这样讲到,“以前我们对于气象灾害的了解很简单,而这些知识又直接关系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他们纷纷表示,希望能更多的开展此类活动,将知识传播到老百姓手中,帮助他们增加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相关知识。

通过这样的宣传活动,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气象灾害的基本预防措施,增加了对于气象灾害的认识,为生产和生活平添了更多的安全保证,使我国气象事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推广。这次活动的问卷调查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了解到大多数人群需要一些什么方面的气象知识,将防灾减灾的宣传传达到每一个老百姓手中。

气象防灾减灾创建工作总结。

__x镇__x位于嘉善县__x镇北首,东接__x村,南连__x村,西临__x村,北靠__x镇__x村。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甸洪公路南北贯穿境内1.5公里,离在建的申嘉湖高速公路和善江公路分别只有2.5公里和2公里,距县城320国道15公里。我村由河道呈岔口型包围,村内圣堂浜、倪家村、白洋滩等地地势偏低,全村房屋建筑多为90年代前期建筑,有些偏于陈旧,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同时全村种养殖农户较多,在台风及汛期,不免会造成村民生命财产损失。防汛、防台是抗灾重点。我村高度重视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将气象防灾减灾纳入村年度工作重点,始终以气象防灾减灾为抓手,一抓思想建设,二抓制度建设,三抓队伍建设,四抓硬件建设,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

一是成立气象防灾减灾标准村领导小组。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主持领导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村长任副组长,总抓创建,各线负责人相互配合积极落实,确保创建工作稳步进行。

二是制定防灾减灾规章制度。通过两委班子讨论制定《防灾减灾工作制度》,使防灾减灾工作有制可循,树立“以制度管理人,以制度约束人,以制度规范人”的观念。

三是设立各防灾应急小分队和气象防灾信息员。全村参与抗灾减灾积极性比较高,由全村青年党员和群众组成了灾害应急救助疏散小分队、应急救助维护保障小分队、应急救助医疗护理小分队、应急救助消防小分队、应急救助巡逻小分队、应急救助生活保障小分队等六个防灾应急小分队。村部设立气象信息员一名,组织信息员参加培训,切实掌握气象信息知识,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通过农民信箱、村级简报等村自有信息平台发布气象信息。

四是配备防灾减灾硬件设施。为了使气象防灾减灾服务工作落实到位,有坚实的设备作后盾,我村从改善气象站办公条件和服务水平的角度出发,为气象站配备电脑、打印机等,落实专人负责气象设备的运转和维护。

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及管理的毗邻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四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因气象因素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气象灾害与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台风、区域性大暴雨和区域性严重干旱等专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

(一)气象灾害现状及演变趋势;。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一)气象灾害的种类、强度以及影响时段、范围、对象;。

(二)各类气象灾害的防御要求、措施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

(二)组织指挥体系以及职责;。

(三)监测、报告、预警;。

(四)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五)后期处置;。

(六)应急保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乡镇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显著位置设立气象灾害预警播发设施,在气象灾害易发的偏远地区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报警点。

第九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业安全气象预警系统,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监测预报服务,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开发利用农业与生态气候资源。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机制。

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各设区的市、县及有关部门建立应用系统。气象、民政、水利、水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信息产业、交通、林业、农业、渔监、海事、民航、铁路等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中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气象灾害后,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气象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

第十三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及时作出分析判断,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级别,其名称、图标、含义、防御指南,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有关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通过气象灾害预警设施发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获知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发布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的级别和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测信息,适时启动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气象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得到确认后,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或者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二)组织人员、船只、车辆和财产撤离危险区域;。

(三)组织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道路、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四)实行交通管制;。

(五)决定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课;。

(六)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实行统一分配发放;。

(七)法律法规以及预警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候变化监测、分析、预估、评价和信息发布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决策依据。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项目可行性论证总体报告中应当附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监测、催化、指挥、作业、评估等基础设施建设。在重点流域、大型水库、生态保护区域、特色农业经济区域、水源区域、干旱灾害高发区域、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建立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

发生干旱、冰雹、森林火灾和人畜饮水严重短缺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安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安装防雷装置。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农村地区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引导农民建造符合防雷要求的建筑设施。

第二十二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包括水电、火电、核电、风电等)、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分别由各相应专业部门负责。

防雷装置的检测报告,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

国家、自治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防雷工作有特别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四条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做好防雷装置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测工作。安全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当及时整改。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关雷电灾害防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未经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三)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从事防雷检测的;。

(四)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检测或者安全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六条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气象主管机构、其他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迟报、错报、漏报有关气象灾害重大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收集、调查、上报气象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预警应急预案和指令的。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篇六

第一条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和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农业、建设、规划、水务、国土房管、海洋、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与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分灾种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发生规律、特点、分布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风工作,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搭建物、广告牌、在建建(构)筑物防风加固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雨、雪、冰冻等发生的特点,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排水、积雪(冰)清理、交通疏导等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并根据大雾、霾发生的情况,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根据干旱灾害发生的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减轻旱灾影响;在冰雹易发生区域,应当做好人工防雹作业工作。

实施增雨(雪)和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指导。

第十五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依法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论证中,应当把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第三章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气象、农业、水务、国土房管、海洋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规定,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灾情监测信息。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和大型活动场所等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第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探测环境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不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第二十条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发布。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无偿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报告信息予以更新、解除。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相应应急措施:。

(二)及时发布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三)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场所;。

(四)决定停工、停业、停课;。

(五)实行交通管制;。

(六)保障道路、通信、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七)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农业生产技术指导,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电力、通信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保障,救灾物资供应,医疗卫生救援等应急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政府发布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未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的监测信息的;。

(六)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处罚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篇七

胜利路街道办事处在区委区政府的“教育兴区”的政策支持下,各级部门,尤其是教体局的帮助下,群策群力,大力支持和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使胜利办的教育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现自查总结如下:

1、小学、初中、残疾适龄儿童入学率分别达到100%、99%、100%以上;在校生年辍学率小学和初中分别控制在0%以下。

2、认真学习省、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未发现违规行为。

3、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切实做好布局调整巩固提高工作。

4、深入开展中小学规范办学校创建活动,努力改善办学办学条件,采取走出去学习先进经验、校际间互相交流,学校管理上台阶、上水平。

5、以建设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重点,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提高农村学前三年教育普及率。

6、全面贯彻落实20xx年全市学校德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德育主题教育,创新德育工作途径,丰富德育工作内涵,增强德育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7、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不少于四次。

8、健全完善校方风险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参加校方责任险的学校数、学生数均达到100%。民办学校参保数,学生数达80℅以上。

1、建立办、校二级教研网络。完善校本教研制度,推进校本教研工作;定期召开校本教研工作专题会,推广教育教研成果;制定《乡教研工作考评办法》。

2、完善竞赛激励机制。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竞赛活动,激发学校、校长、教师、学生等参赛群体的生机与活力,使竞赛活动规范化、制度化。

3、认真落实各种考评办法。加强对校长任期目标考核,提高校长办学能力;组织好教师业务考试和各种教学水平评比,提高教师业务素质;实施义务教育教学质量检测制度,科学分析、评价考试结果,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4、实施中小学德育创新工程。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搞好班主任培训;努力探索以学生为主题、以实践为主线、以灵魂塑造为主旨德育工作途径。

5、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制定并实施提升教师师德和教学水平的措施,促进专业发展;专业教师每年参加县级以上业务培训一次以上;完善教师专业成长档案;探索并推广符合新课改理念和本地实际的教学方法。

1、做好义务教育保障机制落实工作,确保生均公用经费、免教科书资金、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等及时拨付和严格管理。

2、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范档案管理,确保各项建设任务按时、保质、顺利完工。

3、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全面推进学校预算编制工作,规范使用教育资金。

1、实施教育信息网络“班班通”工程,目前,各种器材已到位,正在调试阶段,不久所有班级将使用先进的教学设备,改善办学条件。

2、足额落实省定信息技术费,小学每生60元,并做到专款专用。

3、教育技术装备投入不低于教育事业费的2%,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投入不低于公用经费的10%以上。

1、小学专任教师学历提高率分别达到78.3%。

2、加强教师岗位培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人数达到15人。

3、结合教育信息网络“班班通”工程的实施,组织开展教师信息技术培训,任课教师达到会熟练运用信息技术进行网络环境下的教学活动。

1、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90%以上学生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等级以上。

2、每年春季举办小学生田径运动会和“六一”艺术展演活动;积极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阳光体育竞赛活动和艺术展演活动。

3、教师兼职健康教育,健康教育课开课率达到100%,卫生保健人员培训率达到70%以上。

4、每年对在校学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学生近视率稳中有降;小学、幼儿园预防接种证查验率、登记率达到95%以上。

1、农村中小学教师普通话培训15人。

2、中小学要把普通话成为学校的校园用语,在日常生活中自觉使用普通话。

1、规范教育收费,治理乱收费。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严禁公办中小学招收借读生,杜绝中小学校有偿补课办班行为;严禁统一征订教辅资料、购买商业保险等。

2、加强教育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落实信访制度;扎实做好原民办教师稳控工作,确保教育系统和谐稳定。

3、积极组织开展新一轮中小学校督导评估。

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教育质量稳中有升。

胜利路办事处在切实履行好自己的教育工作职责的同时,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在新村规划当中按有关规定划拨所必需的土地。积极筹措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长庆路小学教师更新了隔离式办公桌椅,各校开通“班班通”所需设备等,在20xx年中,胜利办的投入是相当大的,但新村改造所需资金巨大,在优先保证教育的前提下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教学,改善办学条件,有各级政府的支持,胜利办的教育将更上一层楼。

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篇八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认真贯彻县委十四届三次全会、全县经济工作会议暨招商引资工作会议精神,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以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为重点,进一步巩固提升“xx模式”,加快发展现代奶业、建设优质奶源基地,较好地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现将1-10月份完成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如下:

今年全县畜牧业总体持续健康发展,规模养殖进一步壮大,第四个两千头现代化奶牛场开工建设,全县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达到了38个;生猪产业快速发展,全县建成生猪规模养殖场22个;奶山羊产业健康发展,散户养殖数量逐步减少,规模化养殖不断发展;畜牧业继续保持清净无疫,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力,保障了安全供给。截止10月底,全县奶牛存栏3.65万头,新增良种高产奶牛5650头,奶山羊存栏6.76万只,奶类总产达到11万吨,其中牛奶产量10万吨,生猪存栏2.57万头,出栏生猪2.06万头,肉类总产量达到0.63万吨,实现畜牧业产值4.49亿元。

今年,县委、县政府下达我局年度目标任务共8项,承担市列考核特色指标1项,已全部完成工作任务,具体情况如下:

1、招商引进陕西祝尔康乳业有限公司,在崔家头镇庄科村建设我县第四个千头现代化奶牛场。落实建设用地200亩,已完成规划设计及场地平整、水、电、路等前期工作,于10月13日启动了围墙、青贮窖等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投资200万元。

2、恒运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25万元,累计完成投资210万元,建成常规猪舍1100平方米、生态猪舍300平方米、办公用房及饲料库300平方米,配备猪栏、饲料加工设备,购置自动饮水装置7套,完成场区绿化等建设任务。引进种猪260头,已投入使用。

3、千顺祥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项目累计完成投资214万元,建成挤奶厅270平方米、犊牛舍300平方米、畜牧兽医室30平方米、青贮窖2200立方米,硬化小区道路2600平方米,埋设水管300米,建排污渠600米,购置安装挤奶设备、饲喂设备、诊疗设备仪器等22套,已全部投入使用。向阳奶畜专业合作社大型沼气工程项目,争取国家投资173万元,累计完成投资100万元,完成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评审,订购设备30台件,于9月2日启动基础设施建设。新绿大型沼气工程项目,可研报告已经省农业厅、省发改委批复,等待省、市下达投资计划。按照项目建设有关要求,投资计划未下达,初步设计和开工建设不能进行。

4、完成千湖湿地公园建设投资54万元。其中用于湿地基础设施投资40万元,湿地山坡绿化投资14万元,在刘家沟一组东栽植绿化苗木2388株,完成山坡绿化14.3亩。

5、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挂标率均达到了100%,全县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全年检疫牛、羊、猪5626头(只)、蜜蜂1380箱;检测布病、结核1024头份,结果全部为阴性。

6、实施八戒千头奶牛场二期工程、千顺祥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5个,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218万元。

7、围绕畜牧产业发展包装各类招商引资项目11个,拟投资21.5亿元,采取主动出击联系、组织招商小分队等方式,先后赴内蒙古、河南、山东、上海等地,扑捉投资信息、推介项目,签订招商引资合同6个,合同引资8104万元,实际到位投资3365万元。重点招商项目祝尔康两千头现代化奶牛场建设项目已落地建设,完成投资200万元。

8、紧跟国家产业扶持政策和方向,今年1-10月上报争取优质苜蓿生产基地、省级农业专项、农村能源等五类建设项目13个,总投资5484.07万元,拟申请国家投资2292万元。通过努力争取,汇源生猪、省级畜牧业专项、有机肥加工、优质高产苜蓿示范等8个项目到位资金670万元,占计划任务的111%。

9、市列高产奶牛核心群建设特色指标,已在新绿、绿源、八戒等3个千头现代化奶牛场和千顺祥、千汇、向阳等20个标准化奶牛小区培育高产奶牛及其后代5650头,其中培育高产后代1287头,全县规模化养殖率达到82%。核心群平均单产6675公斤,其中单产7000公斤以上的奶牛占核心群总数的20%。规范提升的裕华、闫家庵、段家塬等5个规模化奶牛小区已全部完成今年建设任务,累计完成投资550万元。1-10月全县奶类总产11万吨,其中牛奶10万吨。

今年来,虽然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差距。一是争资金难度较大。2009年以来我县实施了奶牛标准化养殖示范县建设项目,省、市先后倾斜支持建设资金2500多万元,从2011年起省市支持重点逐步转移到其他县区,因此近几年不可能再给予大量资金扶持。二是招商引资难度较大。畜牧业是投资大、见效慢的微利行业,好些投资商有投资热情,但多停留在考察层面,迟迟不能达成投资意向,接洽多,成功签约率较低。三是项目建设受制因素多。项目建设程序性强,新绿沼气工程项目可研报告虽然经省、市批复,但投资计划迟迟未下达,致使项目不能开工建设。项目建设期较长,与县上要求错位,如向阳沼气工程项目批准的建设期限为2年,在一年时间只能完成部分设计内容。项目用地落实难度大,向阳沼气工程项目由于与村组之间约定发生分歧,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开工,推迟了项目建设工期。项目单位重建设、轻资料管理,因此一些建设项目虽然完成建设任务,但是项目资料归类整理存在问题较多。

下一步,我们将努力克服存在问题,迎难而上,加强与省、市相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包装上报各类建设项目,争取更多的项目资金落户我县;再添措施,广泛推介,加强联系,改善服务,积极参与各种招商活动,努力促成新的更多的客商投资xx畜牧产业;加强项目建设与管理,化解存在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篇九

市司法局:

20xx年上半年,我局在市局的具体指导下,认真按照年初下达给我局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紧密结合实际,及时分解、狠抓落实,确保了各项目标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我局半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1.区委、区政府已制定“六五”普法规划,以泸纳委发(20xx)13号文件下发实施;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区的决议》;工作推进会将于近期召开。(分值3分)自查得分2分。

2.区委中心组学法已确定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行政强制法》专题讲座,将于近期落实。已在全区组织对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两院两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行学习宣传,特别是对新《刑事诉讼法》,还专门组织了律师和相关法律工作者召开研讨会。(分值3分)自查得分1分。

3.积极组织参加泸州市“泸州老窖”杯法制小品比赛,并获二等奖;全面组织实施“法制电影”工程,镇(街道)、村(社区)已放映近200场次,学校将在9月—10月实施。(分值3分)自查得分3分。

14.分类建立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示范点),并向市法建办推荐了1个村、1个区级部门和1个企业作为市级联系点。(分值1分)自查得分1分。

1.完成法律援助案件157件,完成率92%。(分值1分)自查得分0.5分。

2.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来电来访咨询xx21人次,完成率75%。(分值1分)自查得分0.5分。

3.已建设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2个。(分值2分)自查得分2分。

4.认真贯彻落实了市上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意见,我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参照公务员管理机构,人员解决了参公身份,经费纳入区财政经费预算。(分值6分)自查得分6分。

1.扎实开展春耕大忙期间、7.21洪灾等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按照省厅“两创”活动要求,以人民调解“五进”为抓手,切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攻坚破难”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区共开展各类人民调解员培训170余次,培训人民调解员1000余人次;多方筹措资金5万余元,对我区174个行政村、27个社区、14个镇(街)调委会进行规范管理,统一印章;成功预防纠纷350件,及时控制和化解矛盾纠纷975件,调处矛盾纠纷1643件,调解成功1603件,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达97.57%,化解老2案、积案、难案27件,防止群体性的事件32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分值4分)自查得分4分。

2.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按照规定落实人员、场地、标牌、标识和印章,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调委会工作机制。加强对医疗纠纷调委会的业务指导,主动配合、参与重大矛盾纠纷化解。(分值5分)自查得分5分。

3.按照纳溪区“13431”发展战略,人民调解紧紧以园区建设、中国酒镇.酒庄建设为载体,着力构建企地联调机制,化解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纠纷,化解了一批如华明酒业与薛某赔偿纠纷,巴蜀液酒业与李某的劳动纠纷,协力贸易有限公司与大渡光明村的房屋租赁纠纷等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纠纷,为企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分值4分)自查得分4分。

4.全区14个司法所外观标牌标识规范率达100%。(分值2分)自查得分2分。

1.按照泸纳委办发20xx年21、22号文件精神,按照每接收安置帮建人员200元/人.年、社区矫正人员1500元/人.年的标准,将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标准全额落实到位。(分值3分)自查得分3分。

2.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今年5月29-30日在我区举办全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培训会,先后3次组织全区司法助理员进行学习、培训。严格开展社区矫正执3法活动,累计开展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28场次,受教育达280余人次,个别谈话教育450余人次,开展心理咨询12人次,开展社区服务680人次。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了法院、检察院、公安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各自的责任,顺利实现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的移交,无一例脱管、漏管和失控,无一人重新犯罪。(分值2分)自查得分2分。

3.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的技防功能,加大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四类矫正人员纳入“司法e通”监管,监管率达80%;针对部份社区矫正人员存在人机分离、不按规定开机、不按时交费等问题进行了督查,对督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确保该系统正常运行,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效率。(分值2分)自查得分2分。

4.强化服刑在教人员帮教,全区14个乡镇全部开通了网络亲情探视系统,累计组织153名服刑在教人员亲属对76名服刑在教人员成功地进行了探视,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分值3分)自查得分3分。

1.整合我区1家律师事务所和6家法律服务所,积极协调打造“川滇黔渝结合部法律服务中心区”,按时保质完成了市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分值3分)自查得分3分。

2.积极服务大产业特别是服务泸酒发展,开通了“酒类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为我区“中国酒镇〃酒庄”建设保4驾护航;积极开展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目前我区共有20名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为27个部门担任法律顾问,参与审查重大项目建设合同157份,提出法律建议2xx条;深化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为企业开展全面“法律体检”,围绕重点企业、中小企业的治理结构、融资、劳动用工,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法律体检,同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法律需求,建立企业“法律健康档案”,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和内控的法律事务操作规范,减少企业经营全程的法律风险。并根据当前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困难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意见,帮助企业将经营风险由事后化解转变为事前预防,最大限度地把企业经营和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消除在初始阶段,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分值3分)自查得分3分。

3.开展规范法律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完成公证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公证质量评查工作;狠抓法律服务业行风建设。(分值3分)自查得分3分。

4.截止目前,律师业务总量代理刑事案件5件,民事案件48件,非诉讼业务372件;公证业务,办理民事公证509件,经济公证252件。(分值1分)自查得分0.5分。

1.深入推进学习型班子建设,目前我局已被市学建办命名为“学习型党组织”;主动加强与区委组织部和市局政治部的联系,班子成员变更及时与市局进行了沟通、协调;召5开专门会议,组织开展了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深入推进“警民亲”活动,落实服务群众“八件实事”,大力实施文化育警、素质强警、形象塑警“三项工程”。

(分值2分)自查得分2分。

2.在酒城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酒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分值2分)自查得分2分。

3.编制空缺及时招录了司法助理员,近三年我局都连续招录了空缺司法助理员,20xx年招录了4名司法助理员、20xx年招录了2名司法助理员,今年又招录了2名司法助理员,目前还政审当中;根据市局要求,我局对司法助理员的调离基层司法所或提升任职的,都报经市局政治部同意并报省司法厅批准;今年初,我局有3名司法所副所长晋升为司法所长,目前还有1名,正在全市范围公推公选当中;根据区委办、区政府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泸纳委办发[20xx]22号)“每个司法所除配齐司法行政编制人员外,再配一名辅助人员”的规定,我局积极与区委组织部沟通协调,目前我区司法协理员招聘工作正在紧密锣鼓进行中。(分值8分)自查得分6分。

4.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惩防体系“系统化”、“标准化”、“常态化”建设工作意见》,落实了“一岗双责”,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分值4分)自查得分4分。

5.认真开展了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完善细化了上下班签到制度、去向牌标示制度、请销假制度、首问责任制等制6度。(分值4分)自查得分4分。

1.信息工作:截止目前,共计上报信息71条;信息被市局《司法行政动态》、《人民调解专刊》和网站共采用17条。(分值10分)自查得分8.5分。

2.对外宣传工作:外宣稿件被市级报刊采用7条,省级媒体采用8条,国家级(凤凰网)采用1条。(分值8分)自查得分8分。

4.警车管理:制定了《警车管理规定》,无违规驾驶及乱停放等不良情况发生。(分值2分)自查得分2分。

5.材料报送:没有不按规定要求报送材料的情形出现。(分值2分)自查得分2分。

经过自查,上半年基本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共计得分92分。

特此报告。

xxx。

二〇xx年八月二十日。

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篇十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要求,推动我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镇党委、政府根据我镇实际扎实开展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确保了该项工作责任落实、任务落实、目标明确、效果明显,并建立健全了长效机制。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为切实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镇党委、政府成立了以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综治、爱卫、工商、派出所、交警队、村(居)委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把专项和创建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部门和村(社区);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纳入了有关部门、各村(社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签定了目标责任书,定期进行督查通报,做到了整治和创建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人落实。

一是层层动员,提高整治工作知晓率。各村(居)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共召开会议宣传12次,标语宣传20余副,黑板报宣传22期,专栏宣传8期,全年上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信息被县级刊物采纳共28条,发放宣传资料14000余份,形成了深厚的宣传氛围。二是围绕“十二户”联洁制度和“门前三包”活动的开展,广泛发动群众和个体经营户主动打扫门前卫生,清除“牛皮癣”,维护各类设施,爱护树木花草,不越门经营,不出摊占道,自觉维护门前秩序,形成了全民参与的生动场面。

(一)有序推进“五乱”治理。为彻底治理我镇“五乱”现象,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要求,我镇制定了门前“三包”责任书、村规民约等制度,在集镇集中开展了主要街道路口、市场、学校、工地等重点领域的“五乱”治理,加大拆除违章搭建帐篷和临时建筑力度,规范了工地建筑垃圾的堆放秩序。清理和规范流动商贩及跨门占道经营500余处,治理机动车、非机动车违章停放480余辆,清除“牛皮癣”2850余处,清理卫生死角垃圾180余吨,拆除、清理违章设置的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65个,清理和规范施工现场材料堆放620余吨。

(二)加大投入狠抓环境整治。第一,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城镇整治力度。针对场镇整治难度较大的实际,我镇主要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由镇整治办牵头,镇交警队、及镇各办(所)、干部共同参与,形成五位一体的联合执法体制。一是规范车辆停放秩序,合力规划设置停车位,整治乱停乱放现象。二是规范店招店牌,切实落实一店一招。三是规范市场摊点摆放,纠正出摊占道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开展四项清理,加大农村整治力度。主要实行环境四项清理。一是清垃圾。按标准设置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加大清扫保洁人员投入,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二是清污水。开展畜禽粪便和污水的治理及综合利用工作,农民集中居住区、大型养殖场全面实行人畜粪便处理排放,确保公厕和居民生活污水排放、粪便无害化处理达标。三是清污泥。认真清理河道、沟渠污泥,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提高防洪排涝和自洁能力。四是清杂物。开展庭院环境整治,率先推行改水、改厕、改厨、改圈,清理房前屋后杂物,治理乱搭乱建、乱摆乱放。

(三)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场镇设施。我镇有24名保洁人员,负责各自责任区域内的定时清扫、定时清运垃圾、定时填埋;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街道路面和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目前场镇功能配套齐全,有农贸市场、垃圾处理场、垃圾清运车2辆、公厕两座、新添置了垃圾果皮箱、垃圾桶58个、垃圾房2个,停车场已完工,并投入使用。

(五)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力度。按照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处理”机制的统一部署,我镇结合实际,迅速制定方案。目前,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体系基本建成,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有序实施,“收、运、处”体系开始运行,市场化运作体制逐步推广,机制建设形式一片良好。我镇现有生活垃圾箱、桶110个,垃圾处理场1个,垃圾分类收集点4处,垃圾分类收集中转屋15个,转运车辆3台,再生资源回收站1个,20xx年我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

(六)“省级卫生村”创建顺利推进。根据青川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xx年度爱国卫生创建工作的通知》(青爱卫办〔20xx〕8号)文件要求,今年我们申报了一个“省级卫生村”(团结村)。创建工作严格按照《xx省卫生村标准》所规定的“卫生组织制度健全、积极配合‘亿万农民健康教育’活动、卫生基本设施齐备、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搞好除害防病工作”要求,进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在坚持标准的基础上,科学地、实事求是地制定了创建卫生村的长远规划和实施方案,做到有组织、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卫生村创建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把此项工作纳入日常重要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截止11月底团结村创建“省级卫生村”工作已全面完成,将接受省、市、县考核验收。

(七)巩固完善改厕工作。结合我镇沼气池建设任务100口,我镇严格按照《青川县公共卫生项目农村改厕技术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加快农村无害化厕所的建设进程,进一步改善了农村基本卫生条件。此项工作现已顺利完成。

(八)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制定了《xx镇环境卫生评比制度》、《xx镇保洁管理制度》、《xx镇车辆停放办法》、《xx镇环境卫生检查奖惩制度》、《xx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问责办法》《公益性岗位管理细则》等,《十二户联洁制度》、《庭院三清制度》也落实到位,使我镇的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一年来,通过全镇上下的不懈努力,xx镇城乡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但是环境综合治理和创建工作必然还存在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我们有信心和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改进和加强,确保此项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篇十一

安全工作,是我校工作中的重点,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力打造平安校园,保证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进一步落实xxx《关于对全区学校幼儿园开展安全大检查暨2018年安全工作年终测评的通知》(万教函〔2018〕214号)文件精神,我校对安全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学校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的检查结果汇报如下:

1、预防为主,突出重点。

2、从严管理,落实责任。

3、加大安全教育力度,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4、加大安全演练力度,提高学生的应急处置能力。

5、落实安全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及时汇报,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开展。

(1)落实万教字[2014]197号文件《关于印发万柏林区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

(2)落实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学校安全工作档案管理及创建平安校园评估标准》的通知(并教安[2018]45号)

(3)按照《山西省中小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指南》开展工作,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4)按照万柏林区教育局《关于转发中共太原市委政法委太原市教育局关于把开展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纳入市级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通知》(万教函[2018]161号)文件要求,做好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工作。

(5)学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责任体系的落实情况

(6)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7)2017年安全测评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

(8)学校安全铃声的设置情况和“1530”安全教育情况。

(9)学校安全课“六落实”(教学计划、课时、教材、教研、教师、考核)情况。

(10)每月安全演练视频资料。

(11)安全副校长工作日志记录情况。

(12)2018年安全有关文件批转落实情况。

(13)学校文明交通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14)按照《太原市万柏林区学校幼儿园“三防”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万教字[2018]261号)精神要求,做好文件要求的各项工作。

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认真学习“万教函〔2018〕214号”文件精神,安全办公室牵头进行了文件检查内容的分解,明确了任务、责任,进行了细致的分工,筹划了学校下一步安全自查的方向。随后,学校又组织召开了全体教师安全工作会议,认真传达了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布置安排了我校当前安全工作要注意的问题,提出了严格的安全工作要求,指出了安全工作要深入人心,到岗尽责,安全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不留死角,并在会议上明确了责任。

要想安全工作永不降温,并一如既往地取得理想的效果,学校必须持之以恒,严格要求,确保每一项工作落到实处,并力争安全活动形式多样,不断翻新,以振奋师生的安全意识。因此,我校的安全工作总是突出“严、实、恒、活”四个字。

1、强调一个“严”字

首先是严密制度。以制度建设为载体,通过建章立制,使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促使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学校每年都能制订好切实可行的安全工作计划,安全工作制度、安全有关预案、消防制度、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等。为切实重视和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明确责任与要求,学校还对大型集体活动、场地器材、实验室管理、门卫、交通等方面安全工作提出明确的规定。做到依章办事、定期检查、违章必究。

副校长担任副组长,负专责,专门抓;

学校其它班子、班主任为成员,加强协调,注重合作,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安全工作网络体系,达到了安全工作事事有人管,事事有人抓的管理目标,为学校安全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对学校安全工作负主管责任;

其他中层干部,按照工作分工,对所分管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安全办公室负责人及班主任对各科室、本班级的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邀请法制副校长、校外辅导员来校作报告。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2、注重一个“实”字

我们历来总是要求每一项安全工作落实到位,安排了工作就必须做,做了的工作就必须有效。

(1)把好门卫安全第一关,学校加强门卫的管理工作,严格来客登记制度,与各部门联系的外来人员,必须要电话告知,外来人员方可入校。学生在校期间家长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校园,并要求学生在校期间不准离校。

节假日、寒暑假都安排领导班子值班。

(3)加强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巡逻,保障校产的安全。对学校重点部位落实物防、技防措施,安装防盗门窗、摄像头等。

(4)重视消防工作,教学楼安排好了消防通道,各专用教室、学校过道和教师办公室都配置了灭火器,学校的灭火器数量基本达到要求。严禁学生在学校使用明火。

(5)认真开展安全演练,每月至少一次实际演练。每个教师和学生必须明确要求与路线,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确保演练取得成效,提高学生的自我救护能力。本学年开展的演练有:防震应急演练、防溺水演练、防暴恐演练、消防演练、防踩踏应急疏散演练等。

(6)创新安全教育方法,开展每天一分钟”、周末五分钟、节假日放假前半小时的“1530”安全警示教育。坚持每周利用升旗仪式时间进行不同主题的安全培训,坚持每月一次的教师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地震、用电安全、防暴恐知识、防溺水培训、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等。

(7)建立健全每天各班隐患排查,每周安全办公室巡查,每月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全面的安全大检查的制度,确保师生有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

3、坚持一个“恒”字

多年来,学校始终坚持每月定一个安全教育主题,开展一次安全培训,举行一次主题班队会,出一期安全教育小报,安排多次安全方面的国旗下讲话,举办安全教育知识讲座等。

每月出一期手抄报,一学年来手抄报涵盖了消防、交通安全、防溺水、爱路护路、防震等方面的内容。

学校还要求班主任在安全工作上必须持之以恒,做到“三勤”:

首要是“口勤”。安全问题要天天讲、时时讲。学生由于生理、心理等条件的限制,往往在强调一段时间后忽视安全问题,因此班主任应该利用课内、课外一切可利用的时间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其次要做到“腿勤”。学生在课间、体育活动的时候,难免会出现突发的小事件,互相吵架、运动伤害等,只要是关系到安全的问题,事无巨细,班主任都要亲自到班级了解,并及时解决。

最后离不开“眼勤”。要求值周教师、班主任时刻关注班级安全动向,关注每个学生的变化。

4、讲究一个“活”字

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篇十二

职场中的进步与我们的努力息息相关,因此要时刻注重对自身的工作进行总结。下面由工作总结之家编辑为大家带来了“20xx年关于20xx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欢迎进行查看。

20xx年,我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市委关于20xx年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精神,以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惠民政策为目标,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紧紧围绕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主题,继续深入推进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履行本部门职责,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计生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我办现有人员27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7人。

1、明确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一是及时调整了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单位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主任赵武贵任组长,办党组成员、副主任宋海燕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综合科负责计生日常工作。

二是制定了年初安排。根据市上的文件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了《移民办二00九年计划生育工作要点》下发到本单位各科室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二是签定了责任书。年初单位与市委市政府签定了《xx市移民办20xx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网络目标责任书》,把计划生育责任制落实情况做为衡量政绩、奖惩任用干部的重要内容,对工作失职者追究责任,坚持领导干部问责制、一票否决制,形成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科室负责人共同抓,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2、加强素质教育,增强计生意识

结合三大主题实践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定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进一步增强了干部职工婚育新观念和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3、规范计生工作,夯实计生基础

一是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体检,及时掌握环情、孕情情况。建立健全了计划生育信息卡、工作台帐齐全,内容详实、准确,各类报表及时、准确上报,使计划生育率、女性初婚晚婚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独生子女办证率均达到了100%。

二是落实晚婚、晚育、丈夫陪伴假和采取避孕节育服务政策措施,全办干部职工参与计生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全年我办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

坚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计生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纳入移民宣传教育内容,紧密配合移民乡镇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民牢固树立婚育新观念,切实提高群众计划生育法制观念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积极推进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2、继续抓好三结合帮扶工作

今年以来,配合聚源镇政府加强对三结合工作的宣传力度,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对我办帮扶的9户帮扶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分类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在实际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横向协调和纵向联系,及时了解帮扶工作动态,全年完成帮扶资金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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