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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篇一
(一)基本情况。
市地处省西南部,长江下游南岸,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台风、洪涝、干旱、高温、强对流天气、寒潮、暴雨、大雾、冰冻、霜冻、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都有发生。据统计,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约占各类自然灾害损失的70%以上,每年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增加,气象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绝对值在大幅度地增加,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的威胁也越来越大。
在以全球气候持续变暖为主要特点的气候变化背景下,各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更加频繁,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气象灾害防御已经成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是重要的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指导各级气象防灾体系建设,强化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现状分析。
随着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气象卫星、天气雷达和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建设初具规模,初步建成较完整的数值天气预报和气候预测业务体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面与服务面不断拓宽,电视、电台、报纸、手机、网站、电话、电子显示屏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广泛应用于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全市每天接受气象服务信息的公众达到95%以上;多部门联动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建设取得进展,已经探索建立了市区域联防、上下联动、部门联合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应急处置机制;气象灾害防御的社会经济效益日益显著,我国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死亡人数显著下降,每年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占gdp的比例从上世纪80年代的3%-6%下降到目前的1%-3%;初步构建起气象灾害防御法规制度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以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陆续颁布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科普宣传不断深入,通过气象科普基地、气象科普馆、气象科普讲座、大众传媒宣传,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了公众防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气象灾害防御布局重点不够明确。一些国民经济关键行业和主要战略经济区的气象灾害易损性越来越大,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重,成为气象灾害防御的薄弱环节。
2.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体现在当前气象业务体系对于突发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弱、预报时效短、预报准确率仍不能满足气象灾害防御需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尚未完全覆盖广大农村和偏远地区,预警信息的针对性、及时性不够。
3.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尚未建立。缺乏精细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划,重点工程建设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尚未全面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对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支撑仍显不足。
4.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面对气象灾害频发易发的趋势,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人工增雨、雷电防御等气象服务能力还难以满足防灾减灾和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需求。
5.全社会气象灾害综合防御体系不够健全。部门联合防御气象灾害的机制不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充分,社区、乡村等基层单位防御气象灾害能力弱,缺乏必要的防灾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全社会综合防灾体系不完备。
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财富大大增加,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气象灾害对经济社会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更加严重威胁。气象灾害对农业、林业、水利、环境、能源、交通运输、电力、通讯等高敏感行业的影响度越来越大,造成的损失越来越重,严重威胁着这些国民经济行业的安全运行。同时,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及其伴生的大气环境变差等问题都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更加严重的影响。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气象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以防御突发性气象灾害为重点,着力加强灾害监测预警、防灾减灾、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和教育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作用,加强合作与交流,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防(减)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在气象灾害防御中,把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放在首位,完善紧急救助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气象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改善人民生存环境,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普及教育,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2.坚持预防为主原则。气象灾害防御立足于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非工程性措施与工程性措施相结合。充分发挥气象现代化建设作用,深入研究气象灾害发生的机理,加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探索减轻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有效途径,加强重点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实行配套综合治理,发挥各种防灾减灾工程的整体效益,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给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造成的损失。
3.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采取因地制宜的防御措施,按轻重缓急推进区域防御,逐步完善防灾减灾体系。集中资金,合理配置各种减灾资源,减灾与兴利并举,优先安排气象灾害防御基础性工程,加强重大气象灾害易发区的综合治理,做到近期与长期结合、局部与整体兼顾。
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及管理的毗邻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四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因气象因素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气象灾害与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台风、区域性大暴雨和区域性严重干旱等专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
(一)气象灾害现状及演变趋势;。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一)气象灾害的种类、强度以及影响时段、范围、对象;。
(二)各类气象灾害的防御要求、措施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
(二)组织指挥体系以及职责;。
(三)监测、报告、预警;。
(四)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五)后期处置;。
(六)应急保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乡镇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显著位置设立气象灾害预警播发设施,在气象灾害易发的偏远地区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报警点。
第九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业安全气象预警系统,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监测预报服务,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开发利用农业与生态气候资源。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机制。
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各设区的市、县及有关部门建立应用系统。气象、民政、水利、水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信息产业、交通、林业、农业、渔监、海事、民航、铁路等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中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气象灾害后,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气象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
第十三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及时作出分析判断,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级别,其名称、图标、含义、防御指南,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有关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通过气象灾害预警设施发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获知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发布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的级别和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测信息,适时启动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气象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得到确认后,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或者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二)组织人员、船只、车辆和财产撤离危险区域;。
(三)组织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道路、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四)实行交通管制;。
(五)决定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课;。
(六)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实行统一分配发放;。
(七)法律法规以及预警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候变化监测、分析、预估、评价和信息发布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决策依据。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项目可行性论证总体报告中应当附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监测、催化、指挥、作业、评估等基础设施建设。在重点流域、大型水库、生态保护区域、特色农业经济区域、水源区域、干旱灾害高发区域、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建立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
发生干旱、冰雹、森林火灾和人畜饮水严重短缺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安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安装防雷装置。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农村地区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引导农民建造符合防雷要求的建筑设施。
第二十二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包括水电、火电、核电、风电等)、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分别由各相应专业部门负责。
防雷装置的检测报告,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
国家、自治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防雷工作有特别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四条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做好防雷装置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测工作。安全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当及时整改。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关雷电灾害防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未经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三)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从事防雷检测的;。
(四)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检测或者安全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六条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气象主管机构、其他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迟报、错报、漏报有关气象灾害重大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收集、调查、上报气象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预警应急预案和指令的。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雪)、连阴雨、雷电、冰雹、高温、低温、寒潮、霜冻、冰冻、冻雨、大风(沙尘暴)、台风、龙卷风、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的防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成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工作,依法组织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工作,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气象衍生灾害、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物资储备,做好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社会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活动。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与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灾害预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予以公告,并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气象灾害特点、风险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建设、海域开发、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旅游、能源、通信等规划,应当适应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结果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和规划编制依法进行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纳入审查内容。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需要,整合现有气象灾害防御救助资源,建立或者确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标准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矿山、尾矿库、易燃易爆以及危险物品生产、存储场所和其他遭受气象灾害破坏易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设施,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排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修建抗旱、防洪、除涝工程,及时疏通河道和城市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堤防、避风港、防护林、应急避难场所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暴雨(雪)、冰冻、冻雨、大风(沙尘暴)、台风、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情况及预测,加强对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地巡查,做好道路、通信、电力、供水、供气、供热设施的维护以及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储备、牲畜转移等工作。
有关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危旧房屋、临时建筑物、临时构筑物和户外宣传牌的除险加固。
第十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共享、预报会商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大雾、霾灾害监测信息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车站、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做好交通疏导、调度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做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工作,确保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之内。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做好供电、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准备工作,并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低温、寒潮、霜冻天气来临之前,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农业生产防寒、防冻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以及风险评估能力,依法参加、实施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纳入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并加强监督管理。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指导农村新建学校、民居、大型畜禽养殖场所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提高农村雷电灾害防御能力。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防雹、防霜、消雾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预防或者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经费投入,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积极开展区域合作与交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三章灾害监测预警。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监测设施,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农作物主产区加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密度。
重点矿区、林区、渔区、旅游区和重要交通、通信、电力、输油(气)线路沿线以及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配套建设气象监测设施,配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畅通。
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标准和规范,并向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水情、旱情、森林草原火险、地质灾害、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传播、接收体系,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完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警报和灾害趋势预测。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气象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十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得拒绝、延误传播或者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在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配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畅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等有效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
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应当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播发等气象灾害防御专用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四章灾害应急。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做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三十五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对气象灾害进行跟踪监测,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为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的性质、强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行交通管制;。
(二)封闭危险区域;。
(三)决定停工、停业、停课;。
(四)组织人员疏散、撤离;。
(五)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七)对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生产、供应采取特殊管理措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好社会秩序。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避险工作。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在气象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者趋于减轻时,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或者做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灾后气象监测和变化趋势的分析,为救灾减灾和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四)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五)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二)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三)编造、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龙卷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以下统称辖区)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统筹协调、有效救助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和工作责任制,完善气象灾害预防和应急设施,建立健全政府财政支持的气象灾害风险保险体系。气象灾害预防和应急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气象工作协理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知识,增强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避灾、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的科普宣传和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避灾避险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辖内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对气象灾害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制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演练,保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启动和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堤防、水库、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应急物资储备场所、避灾安置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要求做好防御准备工作。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包括必要的气象监测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建设、预警信息的接收与传播、应急预案的完善及演练、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与培训、责任人和工作责任的落实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台风、雷电、降雨、降雪、冰冻等气象灾害情况,组织开展对各种防御设施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巡查和道路、电力、通信线路的维护,做好病险水库和危旧房屋的除险加固等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和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适时实施人工增雨、消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和确定国家及省重点建设工程、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工程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前,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
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纳入审查内容。
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加强对太阳风暴、地球空间暴等空间天气灾害的科学研究,做好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第三章监测预警。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完善气象监测网,在气象灾害敏感区、易发区以及海上气象监测站点稀疏区设置或者增加相应的气象监测设施。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防灾减灾需要设置气象监测设施的,应当与现有气象监测站点规划布局相协调,实现资源共享;设置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提供气象监测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气候变化监测系统,加强气候变化和极端天气的监测,对气候变化情况进行评估,为应对气候变化及防灾减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向防汛防台抗旱、水利、海事、海洋与渔业、农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交通运输、民政、电力、通信等有关气象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按照气象灾害种类确定灾害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含增播、插播)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有关单位在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当标明提供警报和预警信息的气象台站名称及时间,不得删改警报和预警信息内容。
第二十四条对台风、暴雨、寒潮、暴雪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息和局地暴雨、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等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广播、电视、互联网、电信等媒体应当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以及中断正常节目予以插播、语音提示等方式实时播发。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电信主管部门等部门和机构的要求,实时向气象灾害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免费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十五条机场、港口(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公共广场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的电子显示屏等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应当加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功能,并保证信息接收与传播的畅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使用、管理单位的联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以及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向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十六条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设工程的承建单位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与传递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确定气象信息员,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与传递。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的性质、强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气象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予以公告。
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制作防灾避险明白卡,向受到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应当载明气象灾害的种类、可能受危害的类型、预警信号、人员撤离和转移路线、避灾安置场所、应急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应当及时动员和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并开展自救互救。
第三十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启用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移动监测设施,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一条民政、卫生、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通信、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公安、海事、铁路、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第三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所采取的应急避险措施,做好应急避险。
第三十三条气象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者趋于减轻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气象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分析气象灾害的起因、影响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风险区划、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设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的,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篇五
第一条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干旱、暴雨、冰雹、大风、雷电、大(浓)雾、高温、低温冷害等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研究和防灾、减灾等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因素诱发的其他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灾、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能力。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一)气象灾害现状、趋势预测和评估;。
(四)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点,设立警示标志。
第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气象雷达、卫星遥感、气象卫星综合处理应用及气象信息传输网络等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业务系统。
风景名胜区、林区、矿山、水库、电站、重点工程、机场、高等级以上公路、铁路、航运等,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气象监测网络、气象灾害预警系统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设施。
信息产业部门应当确保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免受干扰。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第三章监测、预报与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气象灾害的联合监测,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网络。
第十三条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及发生、发展规律的研究,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
第十四条气象台站监测到灾害性天气,应当立即报告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台站报送的气象灾害信息汇总分析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有关单位,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作出气象灾害预报,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有关单位,同时根据其可能发生的强度、范围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发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气象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
第十六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广播、电视、报纸提供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报纸应当及时播发、刊载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对临近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名称。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做到全面、准确和及时。
第四章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信息,适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在气象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得到确认后,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二)抢修损坏的道路、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设施;。
(三)实行交通管制;。
(四)决定停产、停业、停课;。
(五)做好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在气象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加强灾害险情的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在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避险;情况紧急时,及时组织人员转移、疏散。
第二十条发生跨行政区域气象灾害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和防御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项目可行性论证总体报告中应当附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评估。
发生较大气象灾害,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组织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在灾害结束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
发生一般气象灾害,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在灾害结束之日起1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人工影响天气与雷电防御。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和规范化建设,建立相对稳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遵守有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和机场管理部门在保证飞行安全的前提下,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供时间、导航、机场机位等保障。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技术研究,根据防灾、减灾、救灾的需要,在适宜的气象条件下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的防御、调查和鉴定,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防雷装置安全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按照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安装防雷装置。
防雷装置的所有者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并实施定期检测。
第二十八条防雷装置设计应当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当予以批准;对不符合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提出审核申请。
第二十九条依法应当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当予以批准;对不符合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文件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施工的;。
(三)未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
(四)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重新审核的;。
(五)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验收的。
第三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因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出现重大漏报、错报事故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气象灾害信息和灾情的;。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予以审核、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篇六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了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渔业、安全监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报、预警的联防制度和应急预案主动响应、信息沟通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保障当地气象观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应急处置、灾害评估与调查、人工影响天气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的支出。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防雷减灾、气象应急保障、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加强气象科普场馆或者设施的建设,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培训课程,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气象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并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提高科学避险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参与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气象灾害防御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发展。
鼓励气象灾害防御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和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发生机理、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技术研究,鼓励技术创新,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人才培训制度、人才共享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章预防。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气象灾害防御社会组织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等因素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阈值库,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风险区划、防御重点区域、风险阈值等信息。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地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编制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渔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航空、旅游、通信、能源、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要求相协调。
(一)防御原则;。
(三)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防御工作现状;。
(四)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易发时段;。
(五)防御分区及战略布局重点;。
(六)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
(七)防御工程及保障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高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渔业、安全监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设施检查。
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主要包括演练准备、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善后处理和评估总结等内容。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等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
(二)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三)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定期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五)进行气象灾害风险安全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供查阅、使用气象资料便利,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鼓励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为停课信号,停课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第二十条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第二十一条编制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区、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以及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立项,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沿海城市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水利、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制定近海台风应急预案和海上台风应急预案,指挥近海地区及海上作业平台、船舶等防御台风气象灾害,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提高沿海城市对台风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大风、龙卷风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风需要,建设和完善紧急避难场所、避风港、避风锚地、避风带等设施,根据气象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提前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固道路、港口设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暴雨应急预案,避免因暴雨导致城市积涝;对已出现积涝的地区及时进行整治疏通。
城市排水管网的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排水管网和排水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排水通畅,针对城市积水易涝区域增加、改造排水设施并制定排水措施,设置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等部门制定农村暴雨应急预案,指导农村居民做好房屋选址、建设等暴雨灾害防御措施,避免因暴雨引发山洪、泥石流等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水利部门应当在洪涝灾害易发区修建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监测与核实水库、山塘容量。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日常排查,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科学规划,逐步增加绿地率和水域面积,调整能源结构,减少人为热源排放,减轻高温热浪的影响;根据干旱灾害特点,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电力监管部门、电力企业应当针对高温和干旱做好供电准备、电网运营监控和电力调配。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高温天气期间减轻劳动者工作强度,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合理调度水资源,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广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引进耐旱品种和抗旱耕种技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减轻旱灾影响。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防雷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做好日常维护。
第二十七条农村学校、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种养殖区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应当列入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
第二十八条大雾、灰霾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机场、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码头、人口密集区域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灰霾监测、防护等设施,并做好交通疏导、科学调度和预防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在寒冷天气来临前,引导群众做好防寒保暖准备,及时向社会开放应急庇护场所和救助站;指导农业、渔业、畜牧业等行业采取防寒、防霜冻、防冰冻措施。
低温、霜冻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种植业结构,采取综合有效防御措施。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制定应对道路结冰、线路覆冰的防护方案。根据冰冻可能发生的`情况,发布道路出行建议,进行交通疏导;加强供电、通信线路巡查,做好积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冰雹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冰雹灾害的调查,确定重点防范区,组织人工防雹科学试验,适时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警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物资储备,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排查气象灾害隐患。
各级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结合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以及农业生产实际,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指导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区域人工增雨、防雹、消雾和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根据当地农业抗旱、生态建设以及重大社会活动服务需要适时依法开展。
第三十四条鼓励建立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巨灾保险制度。
鼓励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气象灾害风险防御能力。
第三章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下列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设施建设,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一)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加大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密度;。
(二)在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线路沿线、重要输油(气)设施、重要水利工程、重点经济开发区,以及山区、海洋和重点林区、矿区、渔区,农作物主产区,加强气象监测设施建设。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桥梁和配置大型港口机械的港口等,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防御设施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气象灾害防御设施依法受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及其警示标志。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受到损坏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无线电管理等部门。
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涉及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海洋渔业、安全监管、旅游、通信、民航、电力、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开放气象数据接口,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整合、交换和共享气象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水旱灾害、森林火险、地质灾害、农业灾害、环境污染、电网故障、交通监控、城乡积涝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新闻出版广电、海洋渔业、安全监管、旅游等部门建立气象预警信号的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旅游等部门,加强专项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为农林果业生产、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道路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海洋生产安全、旅游安全等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加强气象条件对疾病、疫情、环境质量、物价影响的气象预警,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第四十一条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区域数值天气预报开发应用。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研究总结影响当地天气系统规律,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四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进行加密观测,组织跨区域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完善城乡预警服务设施,健全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明显的警示牌,在城镇显著位置、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重点工程所在地、应急避难场所等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根据需要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传播设施或者利用现有的传播设施,及时准确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气象灾害防御需要,设立公益性气象广播电台、电视频道,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途径。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农村、山区、渔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预警大喇叭、电子显示装置等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信息,实现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的有效衔接。
第四十四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准确、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的气象台站名称;在紧急情况下,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传播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避难场所、救援电话等信息。
电视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在电视屏幕持续显示相应等级的预警信号图标,并以字幕形式播发预警内容。
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后,当地广播、电视媒体除播发预警信息外,还应当同时不间断滚动播出气象台站监测到的台风、暴雨最新情况和相应的防御指引;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安排优先通道,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灾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发布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学校、医院、企业、矿区、车站、机场、港口、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
鼓励企业参与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的建设。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实时发布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定期公布气象灾害防御服务范围、产品、种类、标准和传播渠道。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服务行业的指导和监管,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服务行业标准和服务质量评估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气象信息员或者协理员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为气象信息员或者协理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气象信息员或者协理员协助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民政等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二)接收和传达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三)收集并向相关单位报告灾害性天气及影响情况;。
(四)参与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应急处置、灾情调查等。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四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开展应急响应行动。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时间,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向社会公告。
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并及时转移避险。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应当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二)标明危险区域,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三)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四)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用救灾设备、设施、工具;。
(五)组织并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生产、供应;。
(七)采取措施防止发生衍生、次生灾害;。
(八)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一条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决定。
第五十二条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情况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
气象灾害情况调查评估应当包括气象灾害损失情况、造成灾害的原因及相关气象情况、灾害发生前后气象预报服务情况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综合分析造成气象灾害原因、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明确部门职责,排除灾害隐患,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复或者加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或者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以及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六)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未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的;。
(八)其他不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时,未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严重影响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停课而未停课的;。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警示标志、警示牌的;。
(六)对重大气象灾害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阻挠气象灾害调查、事故鉴定的;。
(七)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篇七
市司法局:
20xx年上半年,我局在市局的具体指导下,认真按照年初下达给我局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紧密结合实际,及时分解、狠抓落实,确保了各项目标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我局半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1.区委、区政府已制定“六五”普法规划,以泸纳委发(20xx)13号文件下发实施;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区的决议》;工作推进会将于近期召开。(分值3分)自查得分2分。
2.区委中心组学法已确定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行政强制法》专题讲座,将于近期落实。已在全区组织对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两院两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行学习宣传,特别是对新《刑事诉讼法》,还专门组织了律师和相关法律工作者召开研讨会。(分值3分)自查得分1分。
3.积极组织参加泸州市“泸州老窖”杯法制小品比赛,并获二等奖;全面组织实施“法制电影”工程,镇(街道)、村(社区)已放映近200场次,学校将在9月—10月实施。(分值3分)自查得分3分。
14.分类建立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示范点),并向市法建办推荐了1个村、1个区级部门和1个企业作为市级联系点。(分值1分)自查得分1分。
1.完成法律援助案件157件,完成率92%。(分值1分)自查得分0.5分。
2.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来电来访咨询xx21人次,完成率75%。(分值1分)自查得分0.5分。
3.已建设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2个。(分值2分)自查得分2分。
4.认真贯彻落实了市上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意见,我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参照公务员管理机构,人员解决了参公身份,经费纳入区财政经费预算。(分值6分)自查得分6分。
1.扎实开展春耕大忙期间、7.21洪灾等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按照省厅“两创”活动要求,以人民调解“五进”为抓手,切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攻坚破难”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区共开展各类人民调解员培训170余次,培训人民调解员1000余人次;多方筹措资金5万余元,对我区174个行政村、27个社区、14个镇(街)调委会进行规范管理,统一印章;成功预防纠纷350件,及时控制和化解矛盾纠纷975件,调处矛盾纠纷1643件,调解成功1603件,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达97.57%,化解老2案、积案、难案27件,防止群体性的事件32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分值4分)自查得分4分。
2.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按照规定落实人员、场地、标牌、标识和印章,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调委会工作机制。加强对医疗纠纷调委会的业务指导,主动配合、参与重大矛盾纠纷化解。(分值5分)自查得分5分。
3.按照纳溪区“13431”发展战略,人民调解紧紧以园区建设、中国酒镇.酒庄建设为载体,着力构建企地联调机制,化解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纠纷,化解了一批如华明酒业与薛某赔偿纠纷,巴蜀液酒业与李某的劳动纠纷,协力贸易有限公司与大渡光明村的房屋租赁纠纷等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纠纷,为企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分值4分)自查得分4分。
4.全区14个司法所外观标牌标识规范率达100%。(分值2分)自查得分2分。
1.按照泸纳委办发20xx年21、22号文件精神,按照每接收安置帮建人员200元/人.年、社区矫正人员1500元/人.年的标准,将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标准全额落实到位。(分值3分)自查得分3分。
2.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今年5月29-30日在我区举办全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培训会,先后3次组织全区司法助理员进行学习、培训。严格开展社区矫正执3法活动,累计开展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28场次,受教育达280余人次,个别谈话教育450余人次,开展心理咨询12人次,开展社区服务680人次。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了法院、检察院、公安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各自的责任,顺利实现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的移交,无一例脱管、漏管和失控,无一人重新犯罪。(分值2分)自查得分2分。
3.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的技防功能,加大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四类矫正人员纳入“司法e通”监管,监管率达80%;针对部份社区矫正人员存在人机分离、不按规定开机、不按时交费等问题进行了督查,对督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确保该系统正常运行,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效率。(分值2分)自查得分2分。
4.强化服刑在教人员帮教,全区14个乡镇全部开通了网络亲情探视系统,累计组织153名服刑在教人员亲属对76名服刑在教人员成功地进行了探视,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分值3分)自查得分3分。
1.整合我区1家律师事务所和6家法律服务所,积极协调打造“川滇黔渝结合部法律服务中心区”,按时保质完成了市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分值3分)自查得分3分。
2.积极服务大产业特别是服务泸酒发展,开通了“酒类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为我区“中国酒镇〃酒庄”建设保4驾护航;积极开展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目前我区共有20名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为27个部门担任法律顾问,参与审查重大项目建设合同157份,提出法律建议2xx条;深化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为企业开展全面“法律体检”,围绕重点企业、中小企业的治理结构、融资、劳动用工,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法律体检,同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法律需求,建立企业“法律健康档案”,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和内控的法律事务操作规范,减少企业经营全程的法律风险。并根据当前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困难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意见,帮助企业将经营风险由事后化解转变为事前预防,最大限度地把企业经营和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消除在初始阶段,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分值3分)自查得分3分。
3.开展规范法律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完成公证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公证质量评查工作;狠抓法律服务业行风建设。(分值3分)自查得分3分。
4.截止目前,律师业务总量代理刑事案件5件,民事案件48件,非诉讼业务372件;公证业务,办理民事公证509件,经济公证252件。(分值1分)自查得分0.5分。
1.深入推进学习型班子建设,目前我局已被市学建办命名为“学习型党组织”;主动加强与区委组织部和市局政治部的联系,班子成员变更及时与市局进行了沟通、协调;召5开专门会议,组织开展了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深入推进“警民亲”活动,落实服务群众“八件实事”,大力实施文化育警、素质强警、形象塑警“三项工程”。
(分值2分)自查得分2分。
2.在酒城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酒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分值2分)自查得分2分。
3.编制空缺及时招录了司法助理员,近三年我局都连续招录了空缺司法助理员,20xx年招录了4名司法助理员、20xx年招录了2名司法助理员,今年又招录了2名司法助理员,目前还政审当中;根据市局要求,我局对司法助理员的调离基层司法所或提升任职的,都报经市局政治部同意并报省司法厅批准;今年初,我局有3名司法所副所长晋升为司法所长,目前还有1名,正在全市范围公推公选当中;根据区委办、区政府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泸纳委办发[20xx]22号)“每个司法所除配齐司法行政编制人员外,再配一名辅助人员”的规定,我局积极与区委组织部沟通协调,目前我区司法协理员招聘工作正在紧密锣鼓进行中。(分值8分)自查得分6分。
4.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惩防体系“系统化”、“标准化”、“常态化”建设工作意见》,落实了“一岗双责”,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分值4分)自查得分4分。
5.认真开展了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完善细化了上下班签到制度、去向牌标示制度、请销假制度、首问责任制等制6度。(分值4分)自查得分4分。
1.信息工作:截止目前,共计上报信息71条;信息被市局《司法行政动态》、《人民调解专刊》和网站共采用17条。(分值10分)自查得分8.5分。
2.对外宣传工作:外宣稿件被市级报刊采用7条,省级媒体采用8条,国家级(凤凰网)采用1条。(分值8分)自查得分8分。
4.警车管理:制定了《警车管理规定》,无违规驾驶及乱停放等不良情况发生。(分值2分)自查得分2分。
5.材料报送:没有不按规定要求报送材料的情形出现。(分值2分)自查得分2分。
经过自查,上半年基本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共计得分92分。
特此报告。
xxx。
二〇xx年八月二十日。
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篇八
职场中的进步与我们的努力息息相关,因此要时刻注重对自身的工作进行总结。下面由工作总结之家编辑为大家带来了“20xx年关于20xx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欢迎进行查看。
20xx年,我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市委关于20xx年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精神,以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惠民政策为目标,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紧紧围绕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主题,继续深入推进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履行本部门职责,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计生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我办现有人员27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7人。
1、明确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一是及时调整了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单位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主任赵武贵任组长,办党组成员、副主任宋海燕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综合科负责计生日常工作。
二是制定了年初安排。根据市上的文件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了《移民办二00九年计划生育工作要点》下发到本单位各科室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二是签定了责任书。年初单位与市委市政府签定了《xx市移民办20xx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网络目标责任书》,把计划生育责任制落实情况做为衡量政绩、奖惩任用干部的重要内容,对工作失职者追究责任,坚持领导干部问责制、一票否决制,形成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科室负责人共同抓,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2、加强素质教育,增强计生意识
结合三大主题实践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定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进一步增强了干部职工婚育新观念和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3、规范计生工作,夯实计生基础
一是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体检,及时掌握环情、孕情情况。建立健全了计划生育信息卡、工作台帐齐全,内容详实、准确,各类报表及时、准确上报,使计划生育率、女性初婚晚婚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独生子女办证率均达到了100%。
二是落实晚婚、晚育、丈夫陪伴假和采取避孕节育服务政策措施,全办干部职工参与计生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全年我办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
坚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计生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纳入移民宣传教育内容,紧密配合移民乡镇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民牢固树立婚育新观念,切实提高群众计划生育法制观念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积极推进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2、继续抓好三结合帮扶工作
今年以来,配合聚源镇政府加强对三结合工作的宣传力度,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对我办帮扶的9户帮扶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分类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在实际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横向协调和纵向联系,及时了解帮扶工作动态,全年完成帮扶资金5800元。
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篇九
20××年,工信局坚持正确处理工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按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部门职责,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单位重点工作内容,建立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相关股室具体抓,相关企业严格落实”的多级联动责任体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多次安排会议进行宣传学习,并积极督促企业宣传学习,切实增强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的环保意识。
工信局坚持外引内聚,多轮驱动,强力推进项目建设,实施多极突破行动,工业结构得到明显改善。围绕龙头企业培育,加快特色优势产业集聚,延伸产业链条。近年来,碳化硅新材料、农畜产品精深加工、新型建材等产业稳步发展。初步形成碳基新材料、建材工业、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等支柱产业体系,新能源、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发展势头良好。
20××年,我局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抓手,严把市场准入关,从严控制重点行业新上项目,严格执行能耗限额标准,落实能耗限额标准监督检查制度,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探索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配合相关部门严格按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工艺落后、环境污染严重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实施关停,今年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砖厂已关停。
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加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力度的基础上,加快推动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督促重点企业制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托有资质的审核咨询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大幅减少了工业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排量。
今年,我县强化循环经济关键靠项目支撑的意识,紧紧围绕循环经济产业链打造节能、节水、资源循环利用、降低污染排放等重点领域,以排放量大、堆存量大、资源化潜力大的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利用为重点,大力支持企业将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等用于新型墙材和水泥生产的原料,积极引领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2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75%。
督促重点用能企业实施节能、节水技术改造,着力推动工业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xxx玉通、正昱等碳化硅企业建成了精深加工生产线,产品由碳化硅原块延伸到微粉;兴宇公司等铁合金企业对生产线进行技改,转产特种合金产品,节能降耗成效良好。
加强煤炭质量管控,推动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有效改善空气质量,推进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年4月25日我县研究制定了《全县商品煤煤质管控、煤炭市场整治工作方案》,从4月25日开始至5月4日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城区及全县19个乡镇全面开展了煤炭销售市场、摊点和煤炭加工企业的分布摸底。经细致摸排,全县共有煤炭市场经销摊点41家,其中,对不符合用地规划的2户摊点进行了现场取缔。同时制定了《关于开展煤炭专营市场整治工作的通知》向全县所有销售加工网点进行宣传告知。根据《xxx市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控实施方案》要求,按照合理布局、精简整合、规范建设的原则,结合我县居民用散煤量分布实际,制定了《xxx县煤炭经营市场规划布局方案》拟在城区建立煤炭专营市场,在重点乡镇建设二级煤炭配送网点12个,华藏寺镇3个,打柴沟镇2个、哈溪镇2个、朵什镇1个、炭山岭镇2个、松山镇1个、安远镇1个。
为严格执行《xxx县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双岗同责”规定》,强化工业企业环境保护监管,今年我局建立了县工信局、工业园区、工业企业三级网格化管理机制,落实网格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员及各级网格长、网格员责任。
按照《xxx县20××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x政发〔20××〕92号文件精神,我局积极配合县环保、县水务等部门开展各项工作。结合我县工业实际情况,制定了xxx县工信局《20××年度工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x工信发〔20××〕35号),下发了xxx县工信局《关于集中整治工业堆场、城区及周边商砼企业扬尘污染的通知》(x工信发〔20××〕36号),并于5月份集中组织商务、质监、工商等部门对全县各乡镇煤炭销售点、工业堆场、商砼企业进行了集中整治。6月份对建昊商贸有限公司、鑫宏和矿业公司、联鑫公司等企业进行了“回头看”,企业按要求进行了抑尘网覆盖、洒水降尘等整治措施,并保持长期坚持。7月下旬我局又印发了xxx县工信局《关于安全环保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工信发〔20××〕109号)文件。8月初我局对园区以外的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再次强调企业加强环保监管,并保持长期坚持。9月中下旬又进行了一次企业安全环保生产大检查工作,并对园区外的相关企业进行了“回头看”。并印发了xxx县工信局《20××年工业大气污染冬防“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x工信发〔20××〕141号)文件,转发市工信委《关于开展工业领域污染防治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x工信发〔20××〕142号)文件。9月底我局按照《xxx县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分工表》对园区以外的4户企业和10户砖厂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再次督促企业,按要求进行抑尘网覆盖、洒水降尘等整治措施,并保持长期坚持。10月中下旬再一次对企业安全环保生产进行了大检查工作。12月6日印发了《xxx县工信局“两节”“两会”期间安全、环保、维稳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工信发〔20××〕168号)文件,并要求企业继续进行抑尘网覆盖、洒水降尘等整治措施,并保持长期坚持。
20××年,为全面落实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我局制定了《xxx县工业水污染和土壤防治工作方案》,积极联合水务、环保部门开展重点用水行业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清理核实工作,经调查我县范围内无重点用水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改造和淘汰的企业,20××年无淘汰落后产能。20××年重点行业工艺企业清洁化改造中我县没有造纸、钢铁、氮肥、印染、制药、制革等6个重点行业工业企业。20××年煤矸石综合利用率100%。
一是生态工业经济发展空间受限。因xxx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改和煤炭去产能等政策因素,我县生态工业经济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二是工业结构不尽合理,高能耗工业企业占比较大,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占50%以上,对环保、空气质量影响较大。
三是部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环保设施投入不足等问题还或多或少存在。
一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环境硬约束,加快去除落后和过剩产能,鼓励企业清洁生产、绿色发展。二是严格环境准入,通过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促进工业行业新增产能更优,新增产品更环保。三是积极推广高效煤粉锅炉及燃煤新技术应用。四是加快工业绿色发展,加大工业节能、节水力度,积极推广节能环保新技术,提高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率,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高效利用。五是严格煤炭市场质量管理监管和劣质煤炭的生产和使用监督。联合商务、环保、质检、工商等部门对煤炭市场和经营企业的抽查和检查力度,逐步完善煤炭销售配送网点,鼓励使用清洁煤。推广动力配煤、洗精煤、无烟型煤等洁净煤,来逐步替代烟煤、褐煤等劣质煤炭,达到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的目的。
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篇十
xxx市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局:
20xx年我市的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和xxx市新闻出版局的关心、指导下,根据xxx市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局《关于下达20xx年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系统“民生工程”等目标任务的通知》(x广新发〔20xx〕121号)下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进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20xx年“xxx市全民阅读活动”、农家书屋建设的提档升级和“扫黄打非”等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狠抓了各项目标的落实,圆满地完成了市局下达的目标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版管理工作。
(一)大力开展了20xx年全民阅读活动。我们一是成立了xxx市全民阅读活动协调小组,确定了联络员,制定了《20xx年xxx市全民阅读活动工作方案》(x宣发[20xx]8号)和《20xx年xxx市全民阅读活动任务分解表》(x宣发[20xx]22号)。将全民读书活动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镇乡和市级部门,确保了活动的顺利开展。二是4月23日上午9时30分,我市在文君广场举办了20xx年xxx市全民阅读活动启动式。三是以“八个行”(全民阅读机关行、全民阅读校园行、全民阅读文化行、全民阅读农村行、全民阅读社区行、全民阅读企业行、全民阅读家庭行、全民阅读书市行)阅读活动为主线,广泛开展读书征文、演讲、讲座、书展等系列活动。四是做到了每月安排有全民阅读活动,及时上报全民阅读活动信息,并按时报送了郫县20xx年全民阅读总结。
(二)按要求派出人员参加了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各种培训会议,并认真落实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印刷发行管理工作。
(一)高质量完成全市48个示范农家书屋建设目标任务。积极推进示范农家书屋建设,在全市每个镇打造两个示范农家书屋。我市宝林镇金鸡村“一村一大”、农家书屋管理员劳东同志,热爱本职工作,在有效发挥农家书屋功能和作用方面,金鸡村农家书屋将如何引导老年人、中小学生来农家书屋借书、看书作为工作重点和突破口,主动关心解决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主动送书到田间、地头和农民家中,为当地的白茶产业提供技术支持。他们的做法受到了省、xxx市上级业务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xxx市电视台1频道“走基层”栏目进行了报道。
(二)加强了农家书屋管理员培训工作。7月4日至8日,我局采取集中讲课、现场观摩等方式,分4个片区对全市24个镇乡文化站站长、261个行政村(社区)农家书屋(村文化活动室)图书管理员进行了业务培训。
(三)完成了全市农家书屋图书更新工作。由各镇乡、村(社区)使用城乡统筹资金,全面完成了全市261家农家书屋图书的补充更新,全市农家书屋图书更新率达到10%以上。
(四)加强印刷发行业的监管,20xx年,加强了对全市印刷复制、零售书刊企业的监管,开展了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每周组织对印刷企业进行一次常规检查,结合省市要求开展8次专项整治行动。
(五)完成了全市20家印刷企业、20家书刊零售、24家复制企业进行了年审换证、法律法规培训。开展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专项活动,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
三、版权管理工作。
(一)统筹推进我市深化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
巩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创建成果,大力推进正版软件工作,深入开展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和专项整治活动,举办法律法规培训和专题知识讲座。
(二)全面完成了全市机关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一是成立了xxx市政府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xxx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x推软正版办〔20xx〕3号),下发了《关于下达20xx年xxx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目标的通知》(x推软件正版办〔20xx〕4号),以目标形式印发到我市所有政府机关及参照执行单位,进一步明确了工作内容、要求、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我市政府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周密计划、精心组织,狠抓调查摸底、资金落实、采购安装等重要环节,创新方式方法,积极有效推进,有力地推进了我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圆满完成。共采购正版软件总数758套,其中:操作系统软件248套、文字处理系统软件393套、杀毒软件99套,服务器18套。合计采购费用845856元。全面完成了我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受到了省、xxx市领导充分肯定和表扬。
(三)完成了xxx市第三批企业软件正版化目标任务。大力推进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我市华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面完成了软件正版化工作。
(四)大力开展版权保护集中行动。全年共开展了版权保护专项行动5次。一是开展了打击侵权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研究制定了《xxx市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邛文体广新[20xx]2号)下发给相关成员单位。在加强日常巡查的同时,共开展集中行动6次,出动人员86人/次、车辆39台/次,检查书店67家次、音像店92家/次,印刷企业74家次、复(打)印店52家/次,电脑预装店29家,收缴各类盗版音像制品2591盘,取缔游商、地摊3家,严厉打击了各类侵权盗版行为。二是开展了打击盗版工具书专项行动。研究制定了《xxx市开展打击盗版工具书专项行动的方案》。突出繁华街区、旅游景点、车站、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加大对出版物市场和对校内、校园周边书店的清查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印刷、运输、储藏和销售盗版工具书尤其是名牌工具书的行为。三是开展了印刷复制业集中整治行动。检查期间共出动执法人员48人次,检查车辆16台次,检查印刷企业26家次、复印打印门市35家次、书店22家次、书报亭12家,取缔无证摊点1家,收缴盗版光碟124盘,盗版图书52册。四是开展打击盗版音像制品专项行动。出动执法人员22人次、车辆7台次,检查音像制品经营场所36家次,收缴非法音像制品623盘,其中淫秽音像制品16盘,取缔游商兜售1家。五是开展了打击侵权盗版及校园周边出版物专项整治行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共开展日常巡查6次、会同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联中检查1次,共出动执法人员58人次,车辆16台次,检查出版物经营场所46家次,收缴各类侵权盗版出版物1348盘(册)。
(五)继续开展“版权干部工程”、“版权孩子工程”和“版权公益宣传工程”。
1.抓好“两个工程”的落实,全年共培训992人次。
一是大力实施版权干部工程,将版权相关知识纳入了各级政府班子学习内容和全市干部培训计划。10月15日,邀请川大锦城学院张教授作了《版权保护和版权产业》专题授课,对全市85名部门、镇乡正职进行了培训。5月18日至25日,由市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工作协调小组牵头,分别对全市机关、镇乡,企事业单位的165名干部进行了版权知识培训。利用印刷复制业、出版物零售发行单位年审工作之机,对全市118名印刷企业、复打印店、书店、音像店经营业主进行了法律法规培训。二是认真实施版权孩子工程,将版权知识纳入中小学德育教育课程,培育青少年版权意识,5月22日我市由新闻出版、教育、团市委等部门在我市南街小学举办了版权孩子工程培训会,共培训624人。在中小学广泛开展了版权知识竞赛、原创征文、主题演讲、签名承诺等主题教育,以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版权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收集版权保护原创作品185篇,其中1篇获一等奖,4篇获优胜奖。通过活动的开展,使广大青少年增强了版权意识,了解了版权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2.广泛宣传,进一步增强版权意识。我们充分利用电视台、《今日xxx》、宣传栏、宣传单、宣传标语等形式,向广大市民宣传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利用“4·23”世界读书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6·1”著作权法颁布实施纪念日、“全民读书活动”、“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大力开展版权宣传活动,在镇乡、社区、街道共张贴读书活动和版权保护宣传海报1500张,悬挂横幅320余条,发放版权保护宣传单5000余张、制作和散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4000余份,接待咨询群众760余人次。
四“扫黄打非”工作。
(一)积极探索“扫黄打非”和出版物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与城管、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健全了“扫黄打非”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办案协作制度、业务交流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每月召开1次联席会,分析“扫黄打非”形势,传达上级指示精神,部署阶段性工作。及时调整充实xxx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全市24个镇乡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把“扫黄打非”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层层建立了领导干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了“扫黄打非”工作四到位,即经费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xxx市20xx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邛扫黄领〔20xx〕1号)、《关于印发xxx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邛扫黄办[20xx]3号),进一步明确了成员单位职责,加强了对“扫黄打非”工作的领导。按要求派出工作人员全部参加了xxx市“扫黄打非”办召开的各种会议,并认真落实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认真落实了市“扫黄打非”办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及时上报了工作总结。
(二)市场监管情况。一是加强了出版物市场日常监管。坚持每周对出版物市场不少于2次日常检查,并做到了有记录,对举报有登记、查办有结果,共接到举报2起,举报查处率100%。二是开展出版物市场集中整治行动8次。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出版物市场联合集中整治、开展新闻出版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开展打击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专项行动、开展打击盗版工具书专项行动、开展治理整顿出版物市场及校园周边专项行动,开展打击非法报刊专项行动、开展打击淫秽色情出版物和有害信息专项行动。共联合执法15次,检查书刊摊点、印刷复制企业896家次,共出动车辆467台(次),人员1300人(次),共收缴各类盗版音像出版物22675盘,淫秽色情出版物327盘,盗版电子出版物123盘,各类盗版书刊285册,取缔非法游商、摊点11家。进一步规范和净化了我市出版物市场秩序。
(三)做好涉藏维稳工作。按要求参加市局召开的会议,制定了xxx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涉藏维稳工作应急方案》。加强了对出版物市场特别是印刷、复制企业的监管、巡查;严格执行日(周)报制,确保了市场稳定。
(四)继续开展“扫黄打非”进社区试点工作,加强了对试点社区临邛镇铁花社区的指导,全年共指导5次。积极探索“扫黄打非”进社区试点工作的经验,为全面推进“扫黄打非”进社区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五)深入开展大案、要案查处,建立完善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衔接机制,做到了重大情况及时报送,举报查办率100%.
(六)“扫黄打非”信息和宣传报送情况。一是在市电视台、《今日xxx》、各书刊零售经营门市部公布了“扫黄打非”举报电话88778336。二是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对“扫黄打非”重大意义、政策法规、成功作法、典型案例的宣传形成了浓厚的舆论氛围,20xx年专题报道“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4期,在xxx市电视台滚动播放“扫黄打非”举报电话6次。三是加强“扫黄打非”专题宣传报道,今年,共上报“扫黄打非”信息8篇以上,制作下发《xxx市“扫黄打非”信息》11期。
五、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
(一)制定了文体广新局《关于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方案》(邛文体广新总支〔20xx〕5号)和《xxx市文体广新局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制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的相关规定,重大问题、决策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大力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王茂楠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龚其虎为副组长,组员由局班子成员、各科室和下属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了王茂楠同志对文体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自己分管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单位法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并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分解到班子成员和各科室、下属单位,将工作任务明确到人。
(三)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一是深入开展党章等党纪条规的学习教育,我们坚持把学习《党章》、中央、省、xxx市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部署,作为广新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学习内容,进行了专题学习,增强了党员干部遵章守纪的意识。深入开展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廉政准则》等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二是开展了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积极参加了党校和其它培训机构组织的党章学习、法纪教育、廉政勤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培训;继续开展了理想信念党性党纪和法纪学习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以此筑牢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通过文艺演出、读书活动、书画比赛、廉政广告、观看廉政影视、演唱廉政歌曲、廉政书画展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学习先进典型的事迹,充分发挥勤廉兼优正面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政绩观和利益观;构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基础。组织局机关全体党员、下属各支部负责人、入党积极分子到红军长征纪念馆开展了以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在党旗下重温入党誓词;参观了红军长征纪念馆;由党组书记、局长王茂楠上廉政党课为主要内容的“重温入党誓词,重走红军路”“七·一”纪念活动。
(四)认真抓好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研究制定了《xxx市文体广新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组织下属单位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文化行风监督员20余人,开展了文体广新系统民主评议行风工作。
(五)认真抓好党风廉政信访工作。一是严格落实群众和信访工作逐级负责制,强化了对信访件的统一管理,接到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重要信访件,确定1名班子成员牵头,就地限期解决问题,加大了解决信访问题的力度。坚持周二领导接待制度,做到有访必接,有访必回复,定期开展“面对面”活动,为广大市民提供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排忧解难。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了在国家、省、xxx市重大政治活动和敏感时期无人非正常越级上访。二是加强对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建立预防机制,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和群众事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减少越级访、重复访。对实名举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三是加强信访举报信息资源的分析和运用,及时向党组上报重大信访信息,增强了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四是切实解决弱势群众提出的不影响社会面的合理诉求,不断帮助他们提高生活质量,以达息访之目的。
六、专项工作。
(一)安全生产、综治维稳、保密、消防和信访工作。
1.积极完成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通过我局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目前文体广新系统内未发生过任何安全事故,较好地完成了安全生产控制目标任务。
2.认真抓好综治维稳、保密、消防和信访工作,全年未发生综治维稳、保密、消防和信访工作责任事故。
(二)按规定组织执业资格管理和实施持证上岗,加强了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三)按时报送了统计年报表、半年报表、月报表、行政执法情况和人力资源年报表。
(五)进一步加强了专项经费的管理,无违纪违规事件发生。
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篇十一
根据xxx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20xx年人防工作专项目标任务考核的通知》(x人防〔20xx〕90号),按照x目督发〔20xx〕23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办20xx年人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如下:
一、健全组织,责任明确。
根据人防综合目标要求,我办党组高度重视,列入党组主要议事日程。年初,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工作任务,讨论落实措施,制定了《xxx市史志办20xx年人防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成立了以党组书记、主任xxx为组长,党组成员、副主任xxx为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人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副主任xxx担任。明确分工由“一把手”负总责,副主任xxx具体负责,综合科牵头落实人防工作的责任机制,形成了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人落实的工作网络格局。年中,4次召开会议,研究人防工作目标运行情况,将人防工作同史志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纳入年度内设机构考核目标,定期开展人防工作检查,确保了人防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积极工作,狠抓落实。
今年以来,我办认真开展人防工作,狠抓工作落实。一是认真抓好人防设施的协调、配合和管理,制定了日常管理制度,确保人防设施正常运行。二是制定了相关保护和防护措施,组织人员进行了防护知识培训。
三、执行制度,规范工作。
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各项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有安排、有总结。积极参加全市各种人防工作会议和活动,全年无迟到、早退、缺席的情况。积极开展人防法律、法规和人防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学习,提高了干部职工的人防知识水平。不断规范人防工作管理,做到开展工作有登记、检查有记录,资料整理规范齐全。
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篇十二
根据《马尔康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关于关于印发(20xx年度全市目标绩效考核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尔委督〔20xx〕39号)文件,现将我局20xx年度目标绩效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汇报如下:
(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1、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级综合文化室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全市105个村的文化活动室建设都达到了“六个有”标准,村村有文化活动场地,有不低于40平米的文化活动室、有宣传栏、有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一套文化器材,有一套广播器材,实现了我市10乡4镇乡镇综合文化站专业设备补充完善并实现全覆盖。
2、群众文化公共服务设施免费开放。市图书馆、市文化馆、全民体育健身中心、10乡4镇乡镇综合文化站、105个农家书屋、61座寺庙书屋均已实现免费开放。投入资金138万元,完成了市文化馆、市图书馆功能提升工程。
(二)农村公益电影放映“2131工程”扎实开展。免费放映1270场公益电影,观影人次达137900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08%,切实丰富了农牧民群众文化生活。
在城区开展大型文化活动3场次,目前已完成3场次,完成率达100%;
开展文旅推介会38场次;
参加“净土阿坝·20xx阿坝州群文新创文艺作品大赛”暨“迎五一文艺汇演”,我局选送的《我的马尔康》获得声乐类一等奖,《吾热桑桑》获得舞蹈综合一等奖及最佳创作奖;与浙江省嵊州市赴马尔康市开展文化走亲活动,实现了两地文化交流共享,地域间文化的互通共融。
(四)文化市场监管。
1、文化市场管理水平有效提高。在全市10家网吧全部安装新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系统,全方位、全时段监控到位。在全市15家娱乐场所安装定时限时服务器系统,杜绝了娱乐场所超时经营现象。共组织58次集中行动,立案5起,结案件5起。关闭四家无证无照经营的ktv娱乐场所,以“扫黄打非”为抓手,整顿出版物市场,进一步规范了文化市场经营秩序,净化了文化市场环境。
2、文化行政审批管理规范有效。办理审批新设立文化经营单位3家,变更1家,续期2家,改扩建1家,临时演出许可2家。全面推行了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半、一次办”,对许可事项进行了逐一分类。增进了市场经营户的联系,提高了群众满意度。
(五)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欢乐体育乡村行”基层群众体育活动14次;
组织带领群众跳锅庄、广场舞、健身舞,免费吸纳参与健身的人数6万人次;
组织参加阿坝州第二届农牧民篮球比赛,我市运动员取得第五名;
参加了阿坝县首届“金鼓杯”川、甘、青三省篮球邀请赛,我市健儿勇夺第三名;
组织参加了阿坝州第十八届“雪山杯”足球比赛,带动了全民健身活动的有效开展;
开展20xx年迎新全民健身跑暨登高活动;
完善更新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及健身步道规划工作。
(六)亮化工程提升改造。我局已请设计公司对阿底至州委党校段进行了“铸魂行动”城市雕塑设计,包括嘉绒锅庄文化组雕、嘉绒非遗文化组雕、嘉绒藏民生活组雕、阿拉羌色文化组雕。
(七)广播电视覆盖工程。广播电视“户户通”“村村通”实现全覆盖,确保了农牧民群众能正常收看电视节目。
打造了嘉绒“阿拉羌色”原创音乐季,将文化活动与文化产业完美结合。
1、加强文化推介与宣传力度。在崇州市燎原乡进行了36场次文艺推介演出,展示马尔康的民风民俗和嘉绒文化。分别被央视、华西都市报、国际在线等多家媒体报道和采访,增加了马尔康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积极开展文化惠民活动。开展“文化惠民”演出活动22场次,送文化进敬老院,进军营,进社区,进企业,进寺庙和乡村,丰富了群众文化生活,促进了民族大团结。
3、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根据我局无专业艺术团队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购买文化企业和演艺人员的服务。第七届锅庄节期间成都卡尔古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马尔康举办了“阿拉姜色”音乐季商业演出活动;成都黑帐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马尔康举办了文化商业演出活动。形成了政府主导、企业营作的文化发展新格局,政府投入与多样的文化活动扶持激发出马尔康各族群众发展文化的热情。
4、整合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发展。利用老年协会、文化研究协会、唐卡协会和摄影等市域内各种力量,大力开展和研究文化工作。利用社会力量出版了锅庄碟子、参加对外文化交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等。
5、探索文化产业发展路径。充分利用返乡创业青年和非遗传承人,培育和扶持创办专业合作社、传习所和公司。利用文化资源,促进致富增收。
1、参加“净土阿坝·20xx阿坝州群文新创文艺作品大赛”暨“迎五一文艺汇演”。我局选送的《我的马尔康》获得声乐类一等奖,《吾热桑桑》获得舞蹈综合一等奖及最佳创作奖。
2、开展20xx年迎新全民健身跑暨登高活动,被四川省电视台、藏人文化网等多家媒体报道。
3、我局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20xx—20xx年“我的书屋·我的梦”农村少年儿童阅读实践活动优秀征文中,报送的四川省马尔康市第三小学三郎琼珮的《我爱农家书屋》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评为优秀作品。
4、我局泽里哈姆同志在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舞蹈竞技比赛体育项目中荣获3个金奖。
5、我局向荣同志在《阿坝日报》上刊登了《马尔康市丰富青少年暑期活动》、《马尔康市扎实开展文化惠民活动》两篇马尔康文化活动新闻稿,刊登诗歌《月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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