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生活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里,尊重和包容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是非常重要的。逻辑是一种思维方式,是按照因果关系和前后顺序进行思考和推理的能力。请看以下总结范文,或许能够给你一些灵感和写作的启示。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一
近年来,我国周边海域热点频发,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岛屿主权争端、海洋划界纠纷、海洋资源争夺等问题日益凸显,我国的海洋安全形势正发生复杂深刻的变化,海洋安全已成为我国周边安全的重点方向和主要现实威胁。我国在维护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方面面临着复杂形势和严峻挑战。
一、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海洋权益是指国家依据国际法、国内法在海洋空间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总称,主要包括领土主权、行政及司法管辖权、海上资源开采权、海上交通权益、国家安全权益等等,它是国家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概括来讲,就是一个国家从海洋获得的政治、经济、安全等方面的各种利益。我国既是一个陆地大国,又是一个濒海大国,海岸线总长1.8万多公里,海洋国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然而,我国的海洋国土中有近一半被相关邻国觊觎,有些海域存在严重争议,有的甚至已被他国圈占多年。我国在黄海、东海和南海3个海域内与周边8个海洋邻国都存在海洋权益争议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与日本、越南、菲律宾等国家的海上争端频频爆发,有些热点问题持续发酵,不断升温。海洋安全已成为影响我国周边安全和国家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海洋权益的维护面临复杂严峻的局面。
(一)与朝、韩的黄海海域划界争议。
位于我国大陆和朝鲜半岛之间的黄海,面积38万平方公里,我国与朝、韩存在16万平方公里以上的争议海域。在黄海北部,我国面临与朝鲜划分各自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的纠纷;在黄海南部,我国与韩国存在海洋划界的争议。我国与朝、韩海域划界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划界标准的分歧。朝、韩两国均主张以黄海的中间线同我国划分管辖海域,而我国则主张应该以大陆架为标准,根据整个海岸线长度的比例划分管辖海域。朝鲜在黄海中线附近搭制井架并派武装士兵把守,抓扣我渔民,还曾对我海监巡逻船开枪射击。韩国单方面主张在重叠区域划出石油租让区,擅自进行石油开发,韩国军舰还频繁驶入中韩争议水域西部的我方一侧,挤压我海军和海监活动空间。
(二)与日本的钓鱼岛争端及东海海域划界纠纷。
钓鱼岛是我国的固有领土,对此我国拥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然而多年来,日本完全无视我国几百年来对钓鱼岛拥有和管辖的历史事实,一直强行占据着钓鱼岛。特别是年9月日本政府宣布对钓鱼岛实行所谓的“国有化”,在钓鱼岛问题上坚持强硬立场,频频制造事端,致使事态不断升温,中日对抗不断升级。对此,我国政府断然采取诸多强有力的反制措施。此外,东海海域划界纠纷又是横亘在中日间的一个复杂敏感问题。日本在这方面立场尤其强硬,排斥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大陆架的国际惯例,单方面坚持按照中间线原则划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严重损害我国在东海的海洋权益和历史主权,企图侵占我国2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况且,东海海域划界还牵涉到钓鱼岛争端、东海油气田归属问题,致使局面更趋复杂。中日多年来关于东海海域划界的谈判,至今没有取得多少实质性进展。
(三)南海地区我国海洋安全形势非常严峻。
南海总面积大约为350万平方公里,我国主张的权益是海疆线(传统九段线)以内大约220万平方公里海域。然而多年来,周边邻海国家屡屡采用各种不法手段,企图否认我国拥有充分历史和法理依据的海疆线,不断冲出来向我国声索这些海域的权益,频频挑战我国在南海的正当合法权益。直接卷入南海岛屿争端及海域划界纠纷的共涉及到6个国家,越南、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不断提出要与我国重新划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时至今日,越南、菲律宾已抢占我国南沙群岛大部分岛礁,私自瓜分海域,还采取各种策略和手段,提出所谓国际“先占”原则,企图利用法律支撑、设立行政机构、强化军事保障、借助外力等手段,以图达到长期占领和实际控制岛屿主权的目的。南海周边有关国家还竞相利用主权争议空当,加紧开发和掠夺我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各类海洋资源,并把国际资本和公司引入其中,以此来增大问题国际化和事实占领程度。
近年来,美国以所谓“南海航行自由”为幌子,不断染指南海问题,频频向我施压,积极插手我国与南海邻国的海洋争端,意图利用相关国家牵制我国,致使整个南海局势更加复杂严峻。美国通过强化同盟国关系、联合军演、防务合作、出售武器等手段,不断拉拢日本、菲律宾、越南、澳大利亚等国家,挑唆相关国家制造海上事端,图谋推动南海问题“国际化”,企图打造所谓的“南海同盟”,一致对我。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205月8日发布《中国海洋发展报告》,明确提出这样的判断:海洋安全是我国目前国家安全的重点方向,当前我国的主要安全威胁是岛屿主权争端升温可能导致的军事冲突。
二、我国海洋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的复杂背景。
我国同周边海洋邻国间的海洋权益争端,具有复杂而深刻的背景。
(一)海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海洋权益之争愈演愈烈。
当前,地球上陆地资源日益减少,有的资源近于枯竭。而海洋面积大,占整个地球面积的70.8%,海洋里的生物资源、矿产资源、化学资源、能动资源等十分丰富,是人类未来生存和发展的希望所在,海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近年来,世界范围内主要沿海国家纷纷加大了对海洋的投入,调整海洋发展战略,采取种种措施抢占海洋空间,海洋权益的争夺愈演愈烈。在当今经济全球化时代,各国的经贸往来和能源需求对远洋运输高度依赖,随之而来的是海军在国际安全战略中的地位“水涨船高”,世界各沿海国家围绕“海洋权益”与“制海权”展开“蓝色圈地运动”,不断争夺海洋国土、海上战略通道、海洋资源。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对海洋资源、空间的依赖程度也在显著提高。我国海上邻国,由于地理上的原因,大多陆地面积狭小,资源贫乏,人口众多,发展活动空间受限,急切需要海洋。尤其是日本、越南、菲律宾等国家,陆地上严重缺乏国家生存和发展的石油、天然气等战略资源,多年来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手段,觊觎我国海洋国土,急欲侵占岛礁,抢夺海域。
(二)美国“重返亚太”战略与我国核心利益发生碰撞冲突。
当前,我国所在的亚太地区已成为全球最具活力、最具发展潜力的地区,其在全球地缘战略格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与日俱增。随着我国加速崛起与区域影响力大幅增强,引发美国的高度不安与强力反弹,近年来美国高调宣布并极力推行所谓“重返亚太”战略,矛头直指我国。美国将其地缘战略“重心”东移亚太,从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方面多管齐下,不断巩固同盟关系,为一些国家“撑腰壮胆”挑起海洋争端,想方设法围攻我国,遏制我国的区域影响力,其战略图谋不外乎想遏制我国海权发展,继续主导亚太地区事务,维持其在亚太地区的霸主地位。
美国利用中日钓鱼岛冲突不断强化美日军事同盟关系,为日本打气撑腰,并伺机插手中越、中菲南海争端,借此“战略试探”我国的对外与对美战略意图,分化离间我国与东盟的“战略伙伴”关系,企图利用矛盾,浑水摸鱼,“挑拨渔利”。钓鱼岛问题、南海问题等涉及我国的国家核心利益,我国正从一个传统的陆权大国向陆海兼备的强国转变,“走向深蓝”是我国不可逆转的必然选择,这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题中之义。南海问题出现危机,表面上看是中国与越南、菲律宾的主权争端,但实质上是中美海权的较量。美国“重返亚太”战略使我国周边环境复杂化,这也使得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的解决更加严峻艰难。在我国海洋强国崛起的长期过程中,中、美在亚太地区围绕海权的冲突与较量是不可避免的。
(三)一些周边国家对我国快速崛起心存“疑虑、恐惧”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与国际影响力不断跃上新台阶。我国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方面的全方位崛起牵动亚太地区乃至世界格局的深刻调整变化。一些周边国家抱守“逢强必霸”的历史成见和惯性思维,曲解、抹黑我国的和平崛起,不断炒作、渲染“中国威胁论”,对我国快速崛起心存“猜忌”、“疑虑”,甚至感到“恐惧”。与我国存在海洋争端的一些邻国,如日本、越南、菲律宾等国,“危机感”与“紧迫感”加深,唯恐争端解决“时间站在中国一边”,加紧强化对我国海洋权益的非法侵占侵蚀,想在我国完全崛起之前“捞一把”。近些年来,一些周边国家的对华态度表现出极具明显的“两面性”:经济上靠中国、政治及安全上靠美国,不断追随、配合美国“重返亚太”战略,“挟美自重”,借机挑起海洋争端,企图借助外力与我对抗,致使我国海上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争端频出、海洋安全问题凸显,是在我国周边海洋权益格局激烈碰撞、地区安全格局深刻调整、中美亚太战略博弈、中日力量对比发生变化等复杂深刻背景下出现的。
三、维护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的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海洋安全形势正发生复杂深刻的'变化,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夺日趋激烈,因而探讨维护海洋权益与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的对策思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制定海洋发展规划,加快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
首先,增强海洋权益与海洋国土安全意识。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传统上“重陆地、轻海洋”、“重陆权、轻海权”,国民海权意识较为薄弱,民众对海洋知之甚少,对海洋强国战略认识不深。我们必须从战略高度认识海洋的重要性,多管齐下在全社会进行海洋基本知识及海洋强国战略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国民的海洋国土观、海洋价值观、海洋防卫观。
其次,完善海洋立法,制定海洋发展规划。我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我们要重视并用好国际海洋法等法律文件,为有效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服务,主动加强海洋权益的国际舆论宣传,使我国的岛屿主权、海域划界、资源开发等海洋权益的立场和主张,获得更广泛的国际认可和接受。同时要理顺海洋方面国内法与国际法间的关系,完善海洋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综合性的海洋基本法,推动海洋内容列入《宪法》,更好地构筑自身主张的法律依据和基础,为维护海洋权益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为我国今后的海洋发展战略确立了目标方向。中央及地方相关部门要尽早制定清晰的海洋发展规划,并且将其纳入国家及地方的总体发展战略。
再次,加大海洋开发利用力度。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对东海、南海等争议海域的开发利用很少。反观一些周边国家,多年来公然在南海等争议地区大肆开发渔业资源和油气资源,大量掠夺我国海洋资源。对此我们不能熟视无睹,更不能无动于衷。我们要加快进行海洋资源的勘探调查,摸清海洋“家底”,加大对海洋渔业、油气、旅游等资源的投入和开发力度,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近来,大力发展海洋新技术,加速传统海洋产业的技术改造,促进新兴海洋产业发展,推动海洋经济快速发展。
(二)加大海洋执法维权力度,加强实际控制。
一是要统筹海上执法力量,强化执法维权。目前我国涉及海洋执法维权的部门很多,难免造成各自为政、战斗力不强的局面。维护海洋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一个部门管理或是各个部门各管一摊,力量太薄弱。因而,必须尽快完善海洋执法维权的体制机制、人员和队伍建设保障等,建立一个专门的领导机构,负责联系协调有关海洋权益维护的工作,使我国外交、海军、海监、海事、海警、渔政、科调、民间力量有机地协调起来,对外统一以中国海警的名义执法维权,快速应对和处置各种海上争端。同时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海洋执法维权力度,切实做到海洋国土的巡航制度化、常态化。
二是要加大对争议岛屿、海域的实际控制。从海洋争端解决的实践来看,先实际控制争议地区是最常见的宣示主权方式,然后才是其他手段的跟进。从国际惯例来看,实际控制的时间越长,解决争议时就越有利、越主动。因此,我们要加大对争议岛屿、海域的持续性实际控制。加大对钓鱼岛海域、南沙群岛海域的巡航力度,组织和保护渔民到这些海域捕捞作业。加大对三沙市的投资建设力度,加紧开发三沙市的渔业、油气、旅游资源,更好地宣示国家主权和行使行政管辖权。加大在南沙中赤瓜礁、永暑礁等岛礁的填海造岛力度,修建军事前哨,加强对周边海域的有效控制。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增强与台湾方面的政治、军事互信,争取能够与台湾方面携手合作,共同维护在东海、南海的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坚持和谈,坚守“底线”
对于岛礁主权争议和海域划界纠纷,我国政府一贯的原则立场是:坚持与有关当事国直接双边谈判,和平解决争端,不接受、不参与国际仲裁。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合作与周边国家增信释疑,积极推动《南海各方行为准则》早日通过、生效,共同维护南海周边稳定。要积极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规划和实施,加快与周边国家的互联互通,深化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从而最大限度地推进与周边国家的互利友好合作,寻求和扩大共同利益的汇合点,化解双边的矛盾和冲突,减少外部势力的的介入和干涉,为双边和平谈判解决海洋争端奠定坚实基础。另一方面,我们又要做好应对各种复杂局面和长期斗争的准备,坚持和谈但绝不能放弃正当合法的海洋权益,更不能牺牲国家核心利益。“我们不惹事,但也不怕事,坚决捍卫中国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严重侵害我国海洋权益、挑战我国“底线”的国家,我们要积极作为,敢于“亮剑”,灵活采取政治、外交、经济、法律、军事等斗争手段,坚决给予回击和反制,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捍卫国家核心利益。
(四)强化海洋军事力量,确保战略威慑。
世界近现代以来的历史反复证明:海权强则国强,海权弱则国弱。世界海洋强国的发展史也充分说明,海权强关键靠海洋军事力量。没有强大的海军,就不可能有巩固的海防,更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海洋强国。没有强大的海军力量对海洋国土的有力巡航及对争议海域的实际控制,就谈不上有效行使行政管辖权和进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更谈不上有效维护国家的海洋主权。当前,我国海上热点问题频发,海洋安全形势极其严峻,我们必须加强国防建设尤其是海军力量建设,确保海上战略威慑,才能有效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和周边安全,实现海洋大国到海洋强国的跨越。
我国的崛起包括海洋崛起,我国正从一个传统的陆权大国向陆海兼备的强国转变,这既是我国捍卫海洋领土主权这一核心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海外利益、确保海上战略通道安全、开发海洋资源能源的正当诉求,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应有之义。维护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已成为当前和今后我国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政策及方略,充分运用政治、外交、经济、法律、军事等手段,维护好国家海洋权益,实现建设海洋强国的伟大目标。
参考文献:
〔1〕干焱平。坚决维护我国海洋权益〔j〕.时事报告,,(11)。
〔2〕刘楠来。维护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j〕.中国法学,2013,(07)。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二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最大亮点在于“依宪执政”、“依宪治国”重大理论命题的提出。《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在这里,共同性与合理性实际上被视为宪法秩序的本质。唯其如此,宪法方可具有包容性,成为国家的整体框架;唯其如此,宪法方可具有正当性,成为社会的最大公约数;唯其如此,宪法方可具有操作性,成为全民的行动纲领。
而要夯实宪法作为基本共识和根本规范的实质内容,就不得不进一步开展价值观讨论,达成基本共识,从而形成新的法律意识形态。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制度顶层设计背景下,“问题”的研究仍然很重要,但“主义”的探讨也无从回避。因为解决“问题”的技术化操作无法形成价值体系上的基本共识。没有这种共识,顶层设计就无法做,宪法实施也无法得到可靠的保障。
为此,有必要提倡一种“共和主义”精神。它可以与中国传统价值体系中“和而不同”的原则相对接,可以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的理性设计和可继承的共同性相对接,可以与历史唯物论相对接,同时也能凸显程序本位的现代法治原理。这种共和主义必须包括市场法理、指令法理、共同法理这样三种最基本的价值元素。
实际上,在全球性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法治秩序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正当化根据,本来就包含两个不同的维度:一是从零开始的理性设计,也就是社会契约型的国家观;另一是尊崇事实、利益以及传统的'继承原理,也就是历史传承型的国家观。因此,现代化的价值体系并非通常理解得那样单纯,而是内部存在张力。以此来反观中国现代化过程,价值体系也并非像苏维埃诠释者所断言的那样一元绝对化。
在社会主义体制下,要实现法律意识形态向这种三元共和主义的解释性转换,首先要认真解读历史唯物论。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是:生产力(劳动、土地、货币)的变化会引起生产关系---主要指由谁、怎样支配生产手段和劳动力的社会关系---的变化,而生产关系的变化又会引起上层建筑的变化。[1]虽然上层建筑也会反作用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但归根结底还是经济基础、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上层建筑的存在方式。[2]当今的中国,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经济基础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市场已经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国家体制和法律以及社会意识形态必须随之进行调整,这正是历史唯物论的基本要求。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法律秩序的价值体系必须进行重构,主要是加强“市场法理”这个价值元素的比重和核心地位,并相应调整所谓“指令法理”、“共同法理”与“市场法理”之间的关系。
特别是要通过反腐举措遏制官僚机构的畸形膨胀,进而让权利哲学和公共哲学来制约政府权力的运行,并把这种理念和举措制度化、程序化,纳入法治的轨道。一般认为,历史唯物论特别强调社会发展的科学规律,具有单维进化史观和决定论的特征,在这样的分析框架里,个人的主体性和选择自由似乎缺乏生存空间。但是,仔细研读经典文本可以发现,这样的认识其实是不正确的,至少是不全面的。
例如恩格斯的以下这段著名论述,就可以从中找到若干个推陈出新的切入点:“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而由此就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变。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外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所以以往的历史总是像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服从客观规律的历史进程中包含着许多特殊的个人意志,并且这些个人意志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这些个人各有自己的生活条件和语境,通过博弈形成合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社会结构的塑造。然而,每一个人的意志却不能单独决定事态的演变,结果总是取决于许多个人意志的博弈和综合作用。因此,社会发展很难完全按照预定的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在复杂的力量对比关系中永远存在偶然性和意外性,但又会按照自然的机制不断地有序化演进。
由无数个合力作用的平行四边形构成的这种动态场域,与自我调整的市场其实是相通的、相洽的,也属于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范畴。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历史唯物论与市场经济背景下关于合理选择的理论框架之间的距离,并不像人们通常想象得那么大,而是很容易采纳实践理性的逻辑来考虑个人意志的计算、利害关系的计算、交涉成本的计算,等等。
实际上,西方有些学者已经试图把理性的个人选择以及公共选择概念与历史唯物论结合起来,采取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和数理方法对马克思主义学说进行重新认识和诠释。
例如霍布斯提出的如何避免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这样一种秩序问题,从马克思的观点来看,实际上就是关于资源和利润如何分配才能减少或者防止纠纷的问题;在法学层面上看,就是如何对权益进行制度化分配的权利论问题。对于欧美现代的合理选择理论而言,在权利分配方面最重要的是交换与共识,因而制度设计上的基本原理是假定个人是均质的,并且通过法治使得每个人互相尊重权利,这样就可以平等地获得效用。但是,这样的模式过于单纯化了,似乎这样一来就可以获得实质上的平等,结果并非如此。
对于历史唯物论而言,在权利分配方面最重要的是不平等和支配,于是必然引起非合作型的博弈乃至阶级斗争。从这个角度来解读《共产党宣言》中宣示的社会革命理想---“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5],会对历史唯物论产生一种崭新的认识,并且可以合乎逻辑地推演出关于统治理性的根本问题:要么让那种非合作型的博弈导致无休止的阶级斗争,要么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让不同的利益诉求充分表达并进行有效的协调。在笔者看来,马克思主义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一种权利论,或者说为权利而斗争的学说。当然,斗争的方式可以不同:有合法的、和平的,也有非法、反法的甚至暴力的;有个人的,也有群体的。通过这样的思考线路,历史唯物论其实也可以通往自由而平等的法治秩序,以及关于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制度设计。更重要的是,这里潜藏着一种新的制度观:制度不仅仅是博弈的规则,实际上主要体现为博弈的均衡状态,并且有可能出现多样性的均衡状态。
对于法律的主观性与客观性之间关系的处理,历史唯物论有两个命题很值得重视。一个命题是马克思提出的。他指出,“无论政治的立法或民事的立法,都不过是宣布和登记经济关系的需要而已”[6].他还认为,“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7].马克思的观点与维辛斯基提出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那样简单化、政治化的公式有着明显的不同,而更强调客观化的共同性。意大利马克思主义思想奠基人安东尼·拉布里奥拉诠释得非常好:“国家是一个现实的有效能的机构,它保障社会制度和它的基础亦即物质生产的稳定性。
这种保障的实质是采取各种方法来保持各阶级的均衡。”[8]由此可见,在市场已经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今天,法制建设必须从自由竞争机制的需要出发,寻求社会各种利益群体的最大公约数或者共同信念。同时,还必须注重社会的公共性,培育民间自组织机制。这些正是历史唯物论的题中应有之意。这个命题也提醒我们,尽管个人意志、自由、权利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题词,但制度改革并非从“应当是怎么样的人”这个观念论前提出发,而必须从“现实的人”出发。也就是说,个人的主体性和自由必须在一定的生产关系、利益格局以及文化语境中来把握。尽管可以把公民从他们被镶嵌在传统秩序和关系网络的状态中解放出来,但是他们的行为方式仍然会带有历史的惯性。从这样的“现实的人”出发来推动社会制度的变迁,就可以扬弃社会契约型国家观与历史传承型国家观之间的矛盾,使得法律秩序能够摆脱个人与政府对立的内在矛盾。
历史唯物论的另一个重要法学命题是恩格斯提出来的,涉及良法与恶法的区别,涉及国家制度的反思理性,以及不同政策和意见之间的自由比赛。他是这样表述的:“如果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那么这种准则就可以依情况的不同而把这些条件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
这意味着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并非自动产生的,也并非固定不变的:法律的表现形式是可以比较的、可以选择的、可以改进的,从而为主观能动性和技术合理性留下了足够的回旋余地,也为制度改革提供了支点和杠杆。恩格斯晚年非常强调法律制度对经济以及财富分配的反作用[10],为自由主义市场容易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贫富悬殊等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历史唯物论的思考线索。把社会主义者以及左翼思想家所关注的平等和公正纳入法治的制度设计蓝图,同时坚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正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也构成了加强规范秩序正统化机制的一个重要的契机。这意味着我们必须拒绝那种绝对化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让各种制度不断经历批判理性的洗礼和正当性根据的检验,不断趋向公平正义以及民主理念。
我们还须特别留意,与第二个命题相关但又不同的是,在历史唯物论的视野里,法律始终被理解为社会关系的中介物,应该保持中立性,发挥沟通媒介的作用,这与斯大林时代的“阶级司法观”也大相径庭。马克思早就主张法律体系在社会的经济活动和发展的整体机制中,应当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法律是社会各种关系(首先是生产关系)的中介物,无论何种社会关系的实现都需要有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法律之所以能够发挥这种作用取决于其抽象性,正是由于这种性质,法对于它所包含的被媒介的关系保持“中立”,不改变这类关系的性质。
在这里,我们隐约看到“法治中国”的图景:个人被抽象地勾画为受到客观条件制约的主体,并具有关于背景的基本共识。个人可以表达自己的意志,也可以提出要求,但这些都需要与其他个人的意志和要求进行相互协调。为此,有必要像尤根·哈贝马斯的批判社会理论以及法的实践哲学所描述的那样,设定一种在公正程序之中进行对话和商谈的理想状况,至少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独立人格的相互承认;(2)排除强制、确保自由和平等、提供充分的参加机会;(3)在信息充分公开和具有基本共识的基础上确定议论的主题。与此相应,国家和法律体系则被理解为某种现实可行的社会机制,或多或少地对个人的诉求做出回应,而这种回应都必须也有可能保持客观性和中立性。总之,个人的自由和解放主要通过理性对话的方式得到实现,自由度、解放感以及回应的效果则主要取决于机制的反思理性。这正是推动历史唯物论的法学进行重构的关键所在。
以历史唯物论为线索来分析和解释法律意识形态,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主义法学实际上包含非常丰富的价值内涵和理论创新的契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仅可以与指令法理相联系[12],而且还可以与市场法理、共同法理相结合。这就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立一种能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多元化和复杂化事态的公共哲学提供了前提条件,也为通过更具有包容力的共和主义来凝聚关于体制转型和法治秩序构建的基本共识这样的政治需求拓展了话语空间。
新时代的法律意识形态,必须反映国家、市场以及社群这三种不同维度。以这种三元结构为特征的共和主义内部既然包括了不同价值的并存、交错、互动、组合,因而势必容许复数的记述体系和正确解答之间的竞合,这就意味着人们交往和商谈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沟通程序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只有按照程序公正原则构建的对话环境,才能真正使人们保持共和主义精神,不断自由地探讨使原理以及道德判断正当化的适当理由;才能在多层多样的语境中丰富对话内容,实现思想认识上的推陈出新,并就公平正义达成共同的立场和态度,进而实现社会价值体系的整合。
[1]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xx:66.
[2]圣地亚哥·卡里略,钟琦译。“欧洲共产主义”与国家。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12、13.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78.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三
四年的学习即将结束,说时间转瞬而逝亦不为过,每一次的相聚都是那么短暂却值得珍惜。感谢每一位授课老师不辞辛苦赶赴杭州为我们授课,毫不吝啬地与我们分享自己在学术上的本科成果,给我们打开一道道门,带我们进入新的领域。感谢每一位同学,课堂上的观点分享以及课后的欢聚时光让我们结下深厚的情谊,而班长和学习委员更是无私地奉献出自己宝贵的时间和精力,全心全意为班级服务,使得我们的班集体更有凝聚力和向心力。
作为一名非法本的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是一件痛苦却又极具挑战的任务。由衷地感谢xxx导师对我的帮助,在学术上指点迷津,让人豁然开朗,生活上关怀备至,让人如沐春风。从开题、列提纲,到写作、定稿,xx老师都十分尽心。特别在论文修改阶段,xx老师对论文逐字逐句的`检查,从内容、结构、格式、错别字等各方面提出了修改的建议。在老师的帮助下,我的论文写作才得以顺利完成。很庆幸自己能遇到xx老师这样的导师。在此向老师表示我最诚挚的敬意和感谢!
另外,感谢同事和家人在我就读期间所给予的支持和理解,帮我分担了很多事情,让我得以顺利完成学业。
最后感谢那些曾经给予我帮助的朋友们!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四
选题意义:
本
的选题是:《诉讼欺诈问题的探索》。本文是针对诉讼中的一些不正常现象而提出的,如行为人出于不法目的,故意提起民事诉讼,做虚假陈述、提供伪造的证据或串通证人作伪证,意图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以借助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实现其占有财物、财产性利益的目的或其它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即诉讼欺诈,它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我国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形象,更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
因此,本文的研究意义主要表现在,1、理论意义:使我们明确诉讼欺诈的概念、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此外,通过分析对比国内外关于诉讼欺诈的理论,使我们能够用比较法的视角,去审视国内外关于诉讼欺诈的理论差别;通过对诉讼欺诈的法律责任的研究,明确诉讼欺诈的法律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及其承当形式。
2、实践意义:通过对本课题的研究,特别是对司法实务部门的相关司法时间的研究和探讨,来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应对诉讼欺诈这一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这一研究的目的除了完善立法外,相信还会对司法实务部门对诉讼欺诈问题的处理以及对构成犯罪者的定罪量刑能产生积极作用,使司法实务部门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保障合法公民的权利,惩罚违法犯罪分子。
研究内容:
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分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欺诈概述;。
在本部分中,笔者对诉讼欺诈的一些基本概念及诉讼欺诈的行为模式展开研究;。
2、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研究;。
本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之一,分析对比了学术界的各种观点,即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3、诉讼欺诈行为的立法和司法对策研究。
本部分主要论述了应该如何通过法律来控制诉讼欺诈行为,以维护合法权利人的权利,维护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4、诉讼欺诈责任制度研究。
本部分主要阐述了应该如果追究诉讼欺诈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分别从刑事责任、司法责任和民事责任三个角度展开。
完成情况:
本课题研究目前已经完成三稿,并在指导老师的指点下完成了论文的修改工作。在文章写作过程中曾经遇到过不少困难,但是在老师的指点下都克服了。目前在最后的阅读、纠错阶段,等到最后的定稿以及答辩。本课题研究完成得比较好,基本符合学校规定的要求。本文得以完成,离不开老师的辅导,在此对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英语翻译情况: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涉及的英语翻译都是本人亲手进行的,单词、语法的校对也是我亲自进行的。所完成的英语翻译符合英语语法规范。英文翻译和原文的匹配性良好,文句通顺,可读性强。
自我评价。
本人在完成本论文的过程中表现良好,得到了老师和同学的肯定,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查阅了很多资料,学到了很多知识,获益匪浅。总体自我评价优秀。
真实性承诺:
本论文是我个人在论文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除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者其他机构已经发表过或者撰写的研究成果。本人对因本论文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负责。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五
2、试析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3、试析法律的秩序价值。
4、试析法律的正义价值。
5、试论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与限制。
6、试论法的价值冲突。
7、试论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
8、试论民主对法治的促进作用。
9、人治与法治辨析。
10、人治与德治辨析。
11、试论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12、试论法治是现代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13、试论社会主义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14、试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15、论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16、试论司法公正。
17、论腐败行为的法律控制。
18、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1、试论刑法解释的界限。
2、试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3、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
4、间接正犯探析。
5、试论片面共犯。
6、试论共同过失犯罪。
7、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研究。
8、防卫过当问题研究。
9、试论不能犯未遂的可罚性。
10、试论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
11、罚金刑易科制度研究。
12、有期徒刑的立法完善。
13、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
14、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5、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的适用标准。
16、被害人谅解对量刑的影响问题研究。
17、试论刑事禁止令。
18、社区矫正与刑罚制度改革。
19、我国建立行刑时效制度探讨。
20、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构建。
21、农村人口流出地区的犯罪特点及防控。
22、“网络造谣”的法律认定与入罪标准。
23、试论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标准。
24、危险犯的既遂标准研究。
25、交通肇事罪的立法重构。
26、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27、试论绑架罪的既遂标准。
28、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治理。
29、盗窃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30、飞车抢夺财物行为的定性研究。
31、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探讨。
32、民间融资与集资诈骗的界定。
33、洗钱罪比较研究。
1、论公序良俗原则。
2、论民事习惯。
3、试论我国诚实信用机制的构建。
4、论我国民法典的立法体系。
5、情势变更原则问题研究。
6、论判例。
7、法人人格权及其损害赔偿。
8、论民事主体的多元化。
9、有限合伙的可行性探讨。
10、商业信用法律保障研究。
11、合伙法律问题研究。
12、论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
13、合伙的历史沿革和法律地位。
14、论合伙人资格。
15、论法人独立财产。
16、时效取得制度研究。
17、论无权处分——兼释《合同法》第51条。
18、中国代理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19、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及其完善。
20、意思表示的分类意义。
21、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意义。
22、论表见代理。
23、论合意。
24、论公民的隐私权及其立法保护。
25、论隐私权立法的完善。
26、亲属人格权研究。
27、论配偶权。
28、人格权民法保护研究。
29、试论身份权。
30、论死者名誉保护的法理基础。
31、试论我国亲属制度的确立。
32、试论我国婚姻撤销制度。
33、试论婚姻无效制度。
34、试论重婚的认定处理。
35、试论结婚条件。
36、试论离婚法定理由。
37、试论法定夫妻财产制。
38、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39、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40、婚约法律问题探讨。
41、试论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处理。
42、试论亲权制度。
43、试论我国监护完善。
44、试论离婚后子女的监护与抚养。
45、试论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及其利益保护。
46、试论我国抚养制度的完善。
47、试论收养的成立与效力。
49、论物权法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50、论善意取得制度。
51、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52、研究不当得利制度的价值和功能研究。
53、从合同观念的嬗变看我合同责任制度的创新。
54、格式合同及其法律规制论合同的附随义务。
55、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研究。
56、论无效合同。
57、论保证人抗辩权。
58、论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
59、保证责任研究。
60、代位权制度研究。
61、转质制度研究。
62、我国合同法律的附随义务及民事责任。
63、保证期间与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
64、论第三人侵害债权。
65、论让与担保制度的构建。
66、债权人利益保障体系研究。
67、物权行为理论探讨。
68、论物权的本质。
69、抵押登记效力之辨析。
70、预告登记制度探析。
71、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
72、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连锁经营法律问题研究。
73、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74、论先买权制度。
75、论我国商品房买卖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76、论我国土地征用之法律缺失。
77、民法优先权制度研究。
78、论空间权制度—一可持续发展的新视角。
79、租赁权之物权性探析。
80、试析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81、物业使用经营权抵押研究。
82、违约责任。
83、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之确定。
84、惩罚性损害赔偿研究。
84、论不真实连带责任。
86、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冲突与修正。
87、论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88、环境侵权对传统民法的挑战。
89、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90、女性权益保障法律问题探讨。
9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在中国合同法上的立法构想。
92、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93、连带责任论。
94、我国新闻侵权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其应对。
95、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我见。
96、因果关系的学说与意义论占有保护制度。
97、共同侵权行为探析。
98、精神损害研究。
99、论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
100、各论特殊侵权责任。
101、论诚实信用原则。
102、法人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103、无效合同的司法认定标准研究。
104、预约之法律问题研究。
105、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106、表见代理法律问题研究。
107、物权合同问题研究。
108、担保物权竞合问题研究。
109、违约责任中的赔偿范围研究。
110、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问题研究。
111、涉他合同研究。
112、侵权责任之免责事由研究。
113、监护人责任研究。
114、债务承担法律问题研究。
115、侵权法中的连带责任研究。
116、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研究。
117、产品责任相关问题研究。
118、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研究。
119、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研究。
120、占有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21、合同法公平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
122、论公序良俗原则。
123、格式合同研究。
124、论利益第三人合同。
125、表见代理研究。
126、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研究。
127、民事行为意思表示问题研究。
128、留置权研究。
129、保证制度研究。
130、论非债清偿。
1、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2、刑事错案的'防范机制构建。
3、浅析新刑诉法证人制度的若干问题。
4、试论刑事申诉制度。
5、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6、证据开示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7、论刑事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观念。
8、浅析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
9、浅析证人免证权。
10、诱惑侦查所获证据研究。
11、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2、辩诉交易制度的本土化改造。
13、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
14、技术侦查及其规制。
15、论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
16、禁止刑讯逼供的对策探讨。
17、论陪审制。
18、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19、超期羁押的司法救济机制。
20、沉默权与打击犯罪的价值平衡。
21、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2、“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23、新刑诉法刑事和解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24、羁押机构独立化问题研究。
25、论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26、我国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
27、论沉默权制度。
28、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9、刑事赔偿制度研究。
30、恢复性司法制度相关问题探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六
法律存在的价值就是追求社会秩序与正义,一致性、稳定性与连续性是社会秩序的基本特征,正义又被称作是公平、公正、正当,与法律体现出来的价值相伴相生。从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发展历程就可以知道,该部门法与其他所有的法律一样,秩序与正义始终是其追求的本质。但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经济文化发展的程度不相同,法律追求的侧重点也并不一致。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的过程中,无论在哪一国法院起诉,所适用的都是同一领域法律,这就是国际私法存在的价值之一。在发展之初,判决结果的明确性、客观性与一致性是关注的重点。从国际私法发展的历程就可以看出,无论在何阶段,国际私法就是要与国际民商事保持一致。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概述。
最密切联系原则之所以会体现出法律的灵活性,是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中各种观点相互斗争与妥协的结果从这可以看出,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当是功能主义的实用性与概念主义的理论性相互协调的产物最密切联系原则要求法院对与案件有关联的各种事实和因素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需要综合分析与法律相关的多种因素,进而可以确定某个地方和案件事实的密切联系联系,那么就需要将该地方的法律作为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三、价值分析。
在冲突规则逐步复苏的过程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可以说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就肩负着协调功能主义与概念主义的使命。总体来说,最密切联系原则应用的时候不仅仅会表现有利的一方面,还表现出不利的一方面。因而,在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过程中需要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积极性。
从国际私法发展的历程来看,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最密切联系原则表现出来的正是正义。
首先,正义属于法的基本价值,在应用的时候就需要体现出符合正义要求。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平衡法律秩序与公平正义之间的矛盾,通过这种选择更有利于实体公正的获得,实现真正的公平。
其次,在维护国家主权方面,最密切联系原则所具有的价值表现得更为明显,法律冲突从本质上来说其实就是一种利益冲突,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法官可以有意识的进行某项司法活动,综合考察各种客观因素来指引法官作出司法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地法就此产生。
再次,最密切联系原则需要考虑各方面的问题,抓住主要问题,在客观上起到节约司法成本的效果。
最后,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弥补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不足。从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司法案件复杂多变,立法制定的规则与实践有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违背立法人员的最初想法,还损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在实践运用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属于一种"防御性"的规范,可以针对复杂多变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防范。总之,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消极性。
即使最密切联系原则在适用的时候,能够体现其本身的灵活性,表现出较多的好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其也有自身的缺陷。首先,我国立法中并没有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运用裁量进行明确规定,确定性明显不够,法官在应用的时候如果自由裁量权过大,就难以保证审判标准的一致性,而这必然会导致灵活性与稳定性之间产生出新的矛盾。其次,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某些领域中不能得到有效的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快速发展,伴随着网络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合同领域,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很难准确把握最密切联系原则。再次,由于存在地域性差距,各国政府着重政府利益分析,导致政府利益超越了当事人的利益,而这与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相符。
(三)价值选择。
概括而言,最密切联系原则其实在强调法律选择灵活性的同时,需要具备确定性与稳定性。在实际应用中就会发现其操作性非常强,所取得的进步值得肯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实现法律的自由、公平、正义价值。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肯定最密切联系原则所具有的价值,并找到其中存在的问题,克服隐藏的不利影响,这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1]彭丁带。最密切联系原则应确立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4)。
[2]张益玮。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2(3)。
[3]郑自文。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哲学思考[j]。法学评论,1994(6)。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七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八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与旧准则相比,理念更先进,体系更完整,内容更丰富。新准则按照国际会计惯例对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作了更加严格和科学的规定,强调了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主要方面和关键环节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笔者在实务中分析新准则下的利润表时,认为以下三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经常性收益与非经常性收益。
旧准则下的利润表中营业利润不包括“投资收益”项目。因此在分析企业的利润情况时。一般认为营业利润即为企业的经常性收益,很多企业在进行考核时也会用到经常性收益的指标,主要用来反映通过经营者努力所获取的经营性收益。新准则下的利润表中将“投资收益”项目包括在营业利润中,并且还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因此在分析企业的利润表或对企业进行考核时,都要注意营业利润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经常性收益要重新分析计算,以真实反映企业的经常性收益。
(二)已确认已实现收益与已确认未实现收益。
对于收益的确定,旧准则遵循的是收入费用观,因而利润表上所反映的收益并不是企业的全部收益。即未包括持有资产价值增值(或减值)的收益,利润表中的收益只是已确认已实现的收益;新准则则遵循的是资产负债表观,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并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损益、进入利润表,利润表中的收益不仅包括已确认已实现的收益,还包括已确认未实现的持有资产价值增值(或减值)的收益。
因此,在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要注意区分已确认已实现收益与已确认未实现收益。这是因为一方面已确认未实现收益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现金流量,过度的利润分配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经营;另一方面。当持有资产的市场价值扭曲或波动剧烈时,过度的利润分配中可能隐含了资本的返还,从而损害企业的盈利能力。
(三)计入损益的利得和损失与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损益,即将未实现的资本利得和损失纳入了利润表。使得利润表的收益中包含了部分资本性收益,符合综合收益观。但新准则下的利润表并非完全的综合收益观。综合收益观认为“收益是除股利分配和资本交易外特定时期内所有的交易或企业重估所确认的权益的总变化”(《会计理论》汤云为、钱逢胜),但是我国新准则将“利得和损失”分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六条规定“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报表使用者要全面了解企业的收益情况。不仅要分析利润表,还要关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范文二。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九
目前,我国的会计服务提供者,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服务的审计市场,呈现出三个市场的竞争格局。三个市场分为高端、中端和低端,高端市场是指到美国、香港和新加坡上市的公司,这些公司的审计费用较高,审计成本较低,这个市场为“四大”垄断(即德勤、安永、毕马威和普华永道);中端市场指国内大型企业、沪深上市公司和优质高科技企业;低端市场是指中小企业,这种市场被国内中小事务所把持。可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是中小企业会计服务的主要提供方。
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
1)市场化发展步伐缓慢。由于我国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多数来源于原来的挂靠单位,有其历史渊源,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依赖于业务量的大小,而业务量受当地财政、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的控制,如此形成的由行政部门垄断的会计服务市场本身是与会计师事务所整体市场化发展相违背的。
2)规模小,人才匮乏。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执业人员素质不高和后续人力资源匮乏的问题。在与大事务所进行人才选拔的争夺中,中小事务所存在着明显的劣势。
3)业务范围。中小企业会计报表审计,不同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目的,一般是为了报税或者筹资需要。中小事务所的廉价收费,更容易满足中小企业实力不足、节约资金的服务需求。另外,中小事务所以相对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提供的代理记账服务填补了大事务所不能为或不屑为的业务空白,是其另外一个利润来源。
4)执业质量。目前,中小事务所的整体审计质量不高。盘点、函证、现场勘察、分析性复核等诸多重要而最有效的审计程序常常被省略了。大部分中小事务所都有提高审计质量的愿望,但这种愿望受到市场、收费和市场环境的诸多限制。首先,受市场和收入状况的影响,中小事务所的人、财、物有限,审计的方案设计、程序设计、证据搜集就免不了会简化。而人力资源数量、质量的欠缺,往往又使它所承担的审计方案实施效益大打折扣。同时,审计人员面对低廉的审计收费,心理上已缺乏专业信心和热情。其次,对于中小事务所的审计,社会各界的关注度相对较弱。因此,执业质量自然不会很理想。中小事务所想提高质量,缺少内外部的驱动力,缺乏实力。
5)内部无序竞争。在中小事务所之间,普遍存在无序竞争的问题,在客户选择时,容易急功近利,使审计意见会有不同程度的偏差,且没有其擅长服务的领域,因此,它们之间的竞争往往演化为服务价格的竞争。另外,为了争夺客户资源,许多事务所违规操作,迁就被审计单位,出具与被审计单位真实情况不符的审计意见。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
论文提纲是作者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便于作者有条理地安排材料、展开论证。有了一个好的提纲,就能纲举目张,提纲挚领,掌握全篇论文的基本骨架,使论文的结构完整统一;就能分清层次,明确重点,周密地谋篇布局,使总论点和分论点有机地统一起来;也就能够按照各部分的要求安排、组织、利用资料,决定取舍,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料的作用。下面是会展毕业论文提纲,请参考!
摘要:当前北京会展业正面临着有史以来最为复杂的发展环境。来自国内其他会展城市的竞争压力与日俱增,使北京会展业运行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变得愈发尖锐,北京会展业垦需认清自身当前存在的问题,深刻认识自身所处的外部环境;并且,由北京成功举办奥运会后北京会展业运行的内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对于北京会展业的发展有怎样的影响、影响的程度等都是十分值得探讨的问题。此外,北京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迅速开展的时期,这对于北京会展业的发展亦将产生重大影响。以上几个因素使北京会展业的发展现状充满了机遇与挑战,成为一个很有价值的研究题目。本文首先概述了会展业发展的基本概念,然后分析了北京会展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促进北京市会展业发展的对策。
引言。
(一)会展经济的界定。
(二)会展经济的功能。
二、北京会展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北京会展业发展现状。
(二)北京会展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促进北京市会展业发展的对策。
(一)与国际接轨,科学地组织、经营展览会。
1.展览会的项目决策、展览实施和展览形式。
2.展览主办机构的组织模式。
3.展览主办机构与参展商和观众之间的关系。
(二)合理规划建造现代化会展中心。
1.展览馆位置。
2.展馆的实用原则。
3.展馆建设的规模和速度。
(三)改革管理体制、培育和完善展览业市场。
(四)以人为本,加快展览队伍的培养和建设。
2.展览人才的培育措施。
结语。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一
婚姻法回归民法的重点在于协调好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等关系。就其回归的基本思路来说,需要重点判读债权性质的法律手段去协调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如此,夫妻双方和外部第三方既有财产关系,及及其对应的财产法规就不会受其影响。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设计上,我国《婚姻法》基本是运用物权性质手段去协调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相对于夫妻财产归属来说,也就进一步对物权法以及交易安全产生了冲击,同时对《婚姻法》也有不利影响。就债务归属问题来说,这也就致使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被错误解释成了夫妻连带债务,其内部归属规则也不易理清。
一直以来,婚姻法回归民法是当前法学界基本共识,而在论婚姻法如何实现回归及其具体思路上,往往又流于形式,对婚姻法进行纵向的改革,是当前学术界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议题。从宏观角度分析,在调整对象框架内,婚姻法和民法所涵括的基本是趋同的,其法律性质无明显差异。故而,婚姻法从属民法本质上其实属既定事实,不存在回归现象。
1、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婚姻法》是保障婚姻秩序的基础,有着严肃的公正性、公平性。追本溯源,婚姻法的实质其实是在于对夫妻双方的调节功能,其中包括婚姻中双方及其亲属间的诸多问题[1]。调节内容涵括了人身与财产关系。《民法》就是市民法,是保障民众各种不同权利的法律法规,法律的使用对象是所有人,因此,民法法律有着广泛的适用性。民法的实施性质,就是为了创造无等级的社会法律。
对比之下,婚姻法绝非是独立于民法体系之外而存在的,反而婚姻法更需要完全融于民法体系中来。究其原因,每一个家庭、婚姻,其形式本职上都属于“小与私的关系”。而“小与私的关系”在民法的性质上,是其大纲中的一个支流,因此,让婚姻法回归民法,从法理依据上是理所应当,不存在矛盾。并且,质的回归,即从社会形式转移到社会体制,也进一步实现了法律价值的最大化。
2、夫妻财产法的基本原则及夫妻财产法的保护原则
2.1、夫妻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说明法定夫妻财产关系问题,是研究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问题和原则。任何时代、任一家庭,夫妻财产活动都需要实施严格界定。夫妻财产伴随着时代变化在体现在各个方面上,从古时的道德约束发展到了法律约束,之后再从立法的基本原则层面上,就需要体现夫妻财产绝对平等。法律是对夫妻财产的重要支持,法律规范以外的夫妻财产可以说是静止。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需夫妻共同维持,而夫妻婚姻中的共同财产就变成了法律争议。夫妻财产法不仅有规范社会的功能,更是社会关系的一种体现,也是夫妻、家庭、以及社会关系的体现。
2.2、夫妻财产法的保护原则
夫妻双方在法律的约束下平等的,对于财产法保护原则也基于双方平等、尊重当事人以及保护弱者利益等。不难看出,即便是夫妻而言,在法律原则下依旧属于独立的个体,而非以一体而论。当前,对于夫妻财产怎样进行保护已经成为社会的热议话题。在我国婚姻法法规持续调整的关系中,家庭关系特别是亲属关系,成为了其中重点。换言之,就变成亲属间的财产关系只是依赖于家庭维系,而假如婚姻关系消灭,则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学界争执也会随之消失。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关于夫妻财产共同制规定是明确的,夫妻婚后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基于此可见,共同财产也就能够粗算为夫妻婚后的所有的共同财产。对此,笔者认为学界可以通过不同物权方案施以调整,在某种程度上把夫妻一方的财产,划分为另一方。而让被划分的一方,在婚姻中变成共同拥有财产的另一人。那么在夫妻面对离婚或是继承的法律情景时,夫妻理论上就需要划分、分享夫妻共同的婚后财产。
3、夫妻财产利益
3.1、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的婚厚财产,其中包括薪酬工资、各类奖金,个体生产与经营所产生总体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与获利[2]。
婚姻法规定中,工资和奖金是并列存在,非附属关系。国家或单位所给予的优秀奖励,皆属于奖金。但婚姻法又强调,奖金属个人所得,并非工资。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奖金一般来说都属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处于婚姻延续时间内,都是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个体创业夫妻,婚姻法强调,夫妻双方的劳动收益、收入与工资性质一样,同样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随着婚后财产的共同制,夫妻投资债务也是由夫妻双方一起偿还。其中,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投资和共同财产投资没有区别。
3.2、债券方案与物权方案
就婚姻法中夫妻内部关系来说,物权方案与债权方案基本一致:无论在涉及离婚、继承等法律情境,夫妻均能在经济上实现财产分享;在婚姻存续期,夫妻又都没有作为空间。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债权方案并非等同于分别财产制,债券方案对分别财产有明确的实质修正;第二,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所得财产,也许是婚姻存续期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分享,涵括以夫妻双方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形式,以及一方要求另一方的债权请求权形式,但这些都并不能当成证成物权方案。究其原因在于,债权方案下,考虑下财产法规则,例如民事合伙、雇佣合同等因素,在婚姻存续期同样可能发生;第三,夫妻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这不意味着在婚姻存续期,夫妻相应财产也会在婚姻法中属于夫妻共有。因为无论通过何种方案,相应财产在离婚、继承等法律情境下皆会在经济上为夫妻分享,这也是伦理或观念上的共同“所有”。其完全可能有别于物权法上“所有”要义。此外,如果实施物权方案,婚后夫妻所得财产在婚姻存续期为夫妻所有,就更加“符合”原本模糊的伦理或观念。
3.3、债务归属
夫妻债务归属是我国的司法实务中的重点问题,但在具体规定上又显得错综混乱。这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1条对于夫妻债务部分非常简陋、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表述,这也直接显现了我国实务与学说环节对这个问题的要旨一直没有足够清晰的认识。换言之,《婚姻法》、《合同法》、《侵权法》等债法在调整夫妻债务归属时,相互间是属于何种关系?只有解决了这点,才有可能直指问题的本质。概而言之,本文提出两方面的法律解释思路:一是基于外部关系:夫妻的共同债务必定需要被规定成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人的夫妻个人财产”承担的债务,抑或是说债务人配偶及其所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配偶的夫妻个人财产不为夫妻共同债务负责。二是,基于内部关系:夫妻的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需要进行有别区别即分别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夫妻个人财产债务。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从婚姻法成立至今并在持续修正过程中,学界均有争执的声音。怎样维系婚姻存续期的财产安全,怎样规定财产自制,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中不断演化的法律问题。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绝大部分上是婚姻法和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财产法协调的一个过程。而这种协调,必然会由婚姻法独力承担,这注定是婚姻法的一场独角戏。这也是婚姻法和财产法的调整范围所决定的:婚姻法重视是力在调整夫妻内部夫妻的财产关系,而财产法则是在调整任何人与任何人的财产关系。因此,财产法也并没有去考虑夫妻这一层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婚姻法却也无法真正兼顾与财产法规则下适用性原则。可以明确,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除了间接的、债权性质的手段、重点还是物权性质的手段。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二
多年来。我国的会计准则遵循的是收入费用观。在收入费用观下,收益是一定时期的收入减去各类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差额。即收益=收入-费用。199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十四条明确“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也就是说,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数据都是考虑到收入确认和费用配比之后的结果。在收入费用观下资产负债表是利润表的副产品。
2006年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引入了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即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准则时。应首先定义并规范由此类交易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计量;然后,再根据所定义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简单的说,利润表中利润的度量主要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利润表可以被看作反映企业一定期间净资产的变动表。
(二)计量的变化:历史成本——公允价值。
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第十九条明确“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也就是说历史成本是会计计量的基本属性。
2006年发布的新准则不再单纯强调历史成本为基本计量属性,而是适度、谨慎地引入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债务重组、金融工具、套期保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方面都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且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了损益,进入利润表。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相关的信息,有利于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符合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
(三)报表列报的变化。
新旧准则下的利润表的列报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首先,新准则下的利润表不再区分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而是统一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中进行列报。这一方面是基于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营内容呈多元化发展,不同经营业务收入相当,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界限已经很模糊;另一方面也是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准则的趋同。
其次,由于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新准则下的利润表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新准则下的利润表还单独列报“资产减值损失”项目,明细列报“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项目等,并将“营业费用”改为“销售费用”、将“投资收益”纳入营业利润的范围,使会计信息更加简洁透明。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充分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内涵的变化。
由于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凸现了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及列报变化等因素,使得新准则下的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内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准则下的利润表将“投资收益”项目列入营业利润的范围,改变了旧准则下的营业利润仅反映企业正常营业活动所产生的经常性收益的状况,即企业利用资产对外投资所获得的报酬也属于营业利润,符合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
新准则下的利润表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将未实现的资本利得和损失纳入了利润表,使得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中包含了部分资本性收益,符合综合收益观点,同样符合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即企业在取得资产和负债时,应当首先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为(应纳税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然后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实质上就是资产负债表观的体现。同时,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会计的实施使得新准则下的利润表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与当期会计利润相配比。减少了由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不一致产生的税后利润的波动。
二、对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利润表的分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三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境注册会计师应关注:
1.影响企业所在行业的事项,包括财务报告实务、经济状况、法律法规和技术革新;。
2.企业组织结构、经营特征和资本结构;。
3.企业的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
4.企业经营活动或内部控制最近发生变化的程度。
注册会计师的着眼点应重视被审计单位管理高层对内部控制的态度,比如公司的道德规范、管理层的经营风格、角色和职责划分的清晰程度,以及是否拥有一个强有力的审计委员会等。
(二)制定审计计划。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四
摘要:实训基地建设是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必要条件,是提高学生动手能力、提高教学质量、彰显办学特色、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的有力保障。文章对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实训基地建设的重要性和校内外实训基地具体的建设、实施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实训基地建设实践。
一、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实训基地建设的重要性。
(一)实训基地建设是实现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条件。
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有较高的艺术与文化素质,具有现代平面设计实践技能,能够从事广告设计、品牌推广、企业形象设计及各类会展策划、展示活动的设计制作等实际工作能力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实训基地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必要场所,实训基地建设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条件。要通过实训,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
(二)实训基地建设有利于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提高就业率。
高职院校要保证就业率,就必须提高毕业生的“含金量”,让其成为用人单位心目中的合适人选。建设好生产性实训基地,让学生亲身实践无疑是提高其自身“含金量”最有效的方法,有利于学生较快地适应行业企业,缩短“磨合期”。在参与实践的过程中,学生能将平时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际相联系,在实践中体现自身的价值,使学生的学习动机和方向更加明确,从而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
(三)实训基地建设有利于培养“双师素质”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实训基地建设有利于培养“双师型”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教师通过到实训基地锻炼,来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动手能力。同时,教师在生产、管理第一线有利于获取各种最新的技术方法和管理理念,将这些新知识应用于教学,既可以保证知识的更新,又能激发学生的兴趣。
二、高职会展策划与管理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实践。
(一)校内实训基地建设。
1.加强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规划,提高实训室的实用性和先进性。
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方案要按学校的实际需求制订,根据专业及课程的需求建设,实训设备的购置必须适合专业实践教学组织的需要,适合学生的学习特点,使学生按照职业、岗位(群)的技能要求得到有针对性的训练,尽可能地做到“真题真做”,缩短学校与企业的距离。同时,实训室建设还要考虑到能体现现有行业中的高技术含量,体现本行业技术应用发展趋势。在实训项目及实训内容的设置上,要满足本地区、行业、社会发展的需要。
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要满足职业岗位能力的训练需要。在校内实训基地建设中,我们围绕“一个基地、两个中心、若干实训室”的构建模式进行建设,目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有9个实训室。
一个基地。即校内创新性会展综合实训基地,包含“会展技能实训中心”、“创新创业实训中心”。会展技能实训中心――依据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能力实训的需要,建设有图形设计实训室、绘画基础实训室、会展综合实训室、展览展示实训室,着重培养学生美术基础、会展策划、会展视觉设计、展台搭建、模型制作、平面广告设计等能力。创新创业实训中心――依据创新创业实训能力实训的需要,我们建设有广告设计实训室、摄影实训室,结合学院创业园的建设,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鼓励学生利用专业技能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技能,提高未来发展潜力,拓展就业渠道。
在现有的校内会展专业实训基地的基础上,根据行业的要求,遵循行业操作流程,扩建和新建会展材料展示室(会展展览新品展示中心)、会议模拟实训室、会展管理模拟实训室、会展活动策划实训室、会展设计工作室,精准定位培养学生的会展设计,会展策划与执行、展示设计与搭建等核心能力,发挥学生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培养符合会展行业发展的会展人才,直接将企业对人才的知识、能力、素质要求贯穿到人才培养的教学过程中,集教学、培训、生产、科研、职业技能鉴定与技术服务于一体,体现工学结合的,面向社会进行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认证与鉴定及提供技术服务的综合性会展服务实训教学基地、学生实践创新创业基地、实训项目开发基地、校企合作研究基地、行业技能鉴定和科研(技术)服务中心,努力打造成省内一流的会展策划、会展设计人才培养基地。
我院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校内实训基地被确立为“绍兴市高校示范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我院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被省教育厅确定为“省级优势专业建设项目”。
2.提升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功能,增强实训室的通用性和开放性。
在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总体设计上要充分考虑相关专业的通用性。在设备、软件、师资、人员等方面要考虑到各专业能够相互共享,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投资效益。要以专业学生技能训练为基础并覆盖相关专业群专业。要将技能训练、技能竞赛、技能考核鉴定、创业就业训练和社会技术服务和培训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实训基地的综合功能。
除为本校服务外,也要为其他院校服务。除为教育系统服务外,还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使实训基地成为校企合作、校校合作的桥梁。与知名会展企业合作,成立浙江省会展行业新材料体验与发布中心,定期展示企业新品,吸引省内会展行业,特别是会展高职院校学习和交流。通过近三年的建设,结合会展项目,定期培养省内会展高职院校会展专业教师的实际操作能力,使教师得到真实的实际工作锻炼,为培养“双师素质”教师提供更加便捷的场所,将其建设成为省内会展行业从业人员和师资的培训基地。
充分考虑相关专业的通用性,在设备、软件、师资、人员等方面考虑到各专业能够相互共享,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投资效益。要以骨干专业学生技能训练为基础并覆盖相关专业群专业。要将技能训练、技能竞赛、技能考核鉴定、创业就业训练和社会技术服务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实训基地的综合功能。为环境艺术设计专业,产品造型设计专业提供优良的实训条件,实现资源共享,资源优化。基地努力整合资源,为相关专业提供基地设备共用性、软件实用互通性、师资力量交流性、人员安排合理性等方面的共享,建立覆盖会展相关专业的实训基地专业群,通过网络实训教育中心下设的网络案例资源库、新品资源演示库等资源库建立网络实训资源。建设由校内到校外实训实习基地的同时,创建由线下到线上的网络学习的平台,集“教学、服务、技术研发”为一体的会展网络实训教育体验中心,多元化地共建会展专业实训基地,努力使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的实训基地成为实践教学中心、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的“三中心”综合性基地,力争成为浙江省会展专业首批网络实训教育中心。
(二)校外实训基地建设。
1.开展校企合作,实现校企共赢。
实训基地建设离不开企业的参与,校企合作、工学交替是高职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围绕“立足地方”的区位优势和“服务行业”的发展理念,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发展与企业的合作关系。我校近年来已经与浙江展览馆、常州灵通展示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远大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浙江温州国际会展中心、上海施创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市新纪元展览有限公司、绍兴柯桥轻纺城国际展会中心、余姚国际塑料展会中心等多家行业企业建立“定向培养、校企共建、资源共享、产学研合作”的校企合作模式,共同制订培养方案、共同组织实施、共同考核,校企资源共享,结合一线的工作流程和任务,设计专业教学项目任务,利用现代企业管理和行业规范融入培养全过程,参与企业的活动、校园中引入企业的元素,渗透企业的文化,注重学生素质培养,实现人才培养与使用的“无缝”对接,充分发挥了工学结合等方面的功能,利用“企业项目引入课堂、课程教学搬入企业”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学生知识、技能等职业素养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利用“校内基础实训――校外企业实训――校外顶岗实习”,让学生在“做中学、学中做”,逐步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及创业能力,为行业、企业培育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发挥重要作用。
2.加强校企合作,促进队伍建设。
建立优质的校外实训基地,不但为学生的实践、实习、就业创造了条件,而且为教学团队建设、专业带头人建设、骨干教师建设、青年教师培养、企业兼职教师建设等方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优秀教学团队建设。应采取多种形式,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结构合理、精干高效、专兼结合的优秀教学团队。“双师素质”和专、兼职教师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聘请企业会展专家和业务骨干担任专业课程教学和实训环节指导,并承担专业实践实训课程教学学时数达到50%以上,形成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2)专业带头人建设。校内选拔2名及以上具有副高职称、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具备双师素质的教师进行重点培养。其中1人主要从事会展设计方向教学和研究,另1人主要从事会展策划与管理方向的教学研究。再在行业企业选聘2名专家,实施双专业带头人制。安排专业带头人到著名会展企业、会展院校进行访问、研讨和学习,使其具有先进的专业建设理念和带领教学团队开展专业与课程建设的能力。
(3)骨干教师建设。在现有的教学团队中培养3―4名骨干教师,有计划地安排骨干教师到国内一流高职院校学习先进的课程开发技术、课程教学方法和手段。支持骨干教师到知名院校和企业进行访问学习,更新知识结构,进行专业交流。安排骨干教师到省内知名会展企业进行挂职锻炼,承接企业项目,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能力,使他们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
(4)青年教师培养。四年内主要通过下企业挂职锻炼,参与企业的项目开发与经营活动等方式培养青年教师3人。开展“教师专业、课程建设及教学能力提升实施计划”,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业务水平,同时,引进青年教师(硕士学历以上)2人,首先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然后通过进修教育理论,逐步走上职教岗位。
(5)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建设。通过聘请校外兼职教师,形成一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教学能力的兼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比例达到3:1以上。聘请校企合作企业业务骨干、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为兼职教师和兼职实践指导教师。另外聘请创业成功人士等充实兼职教师队伍,建立集教学、科研、学生创业、素质教育等多元化的兼职教师队伍。
总之,建立好优质的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校内外实训基地,在提高专业办学水平和学生实践能力的同时,也为培养会展策划与管理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实现专业培养目标提供了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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