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一种有效地整理和概括信息的方式,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消化所学知识。撰写总结时,我们要注意用正面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成就。以下是一些优秀的总结案例,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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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方向:经济法。
指导教师:
论文类型:专题研究。
选题: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由于涉及委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等多方当事人和委托、借贷、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基于其关系的复杂性,理解并研究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对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保护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的资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从委托贷款分类、法律特征、法律关系的性质等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这三方面提出了一点建议,以完善委托贷款法律制度。
根据查阅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对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现行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通则》的有关委托贷款的规定,但《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并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别是对于新发展起来的业务比如集合委托贷款很难实施有效的管理;我国关于委托贷款纠纷的处理依据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法律层次较低,增加了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
根据笔者所搜集和整理的资料,涉及委托贷款的文章大多只是从某一方面对委托贷款进行理论上的'阐述,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对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仇京荣先生主要是从委托贷款合同的角度来阐述委托贷款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一文中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法律关系、商业银行等各个角度探讨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问题与风险,并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法律层面提出来相应的对策;张学文在《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一文中主要探讨了委托贷款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他认为应该依委托合同的一般原理并以违约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为基础来确定委托贷款各方的责任。很少有文章对委托贷款进行细致全面的研究。
本文拟形成的新见解为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间接代理关系,所谓间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而为法律行为,使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先对自己发生,再转移于他人的行为。委托贷款行为完全符合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明确委托贷款行为的性质,对于正确处理委托贷款纠纷意义是重大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二
一是“超越”法。
在写作毕业论文的选题中,也可以选择大家都论述过的题目,在综合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超越前人所有的论述,做出自己的分析和结论。我把这种方法叫做“超越法”。
这种方法与“夹空法”正好相反。夹空法是研究别人没有研究过的东西,包打胜仗。超越法则是对大家都说过的东西,说出比别人更高明的意见,超越前人的议论。这种方法选题有其难处,这就是要在研究了全部、所有的同类著述以后,才能够做出这样文章来。因此,用这种方法选题,写作时下的功夫就要更深。没有实力,用这种方法选择题目,做起来很艰苦。但是,在现在,我国学术界的法律研究是很深入的,绝大多数的题目都被别人做过,要选择一个别人没有做过的题目,是很难的。大概在行政法和商法中,这样的题目还很多,但在传统民法、刑法中就很少见了。因此,在毕业论文选题中,超越法是经常用,当然也很难做好的一种方法。
运用超越法选题,首先要很好地看书,积累资料,掌握这一专题的来龙去脉,各家各派的学说观点,综合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看看自己在这个问题上,能不能超越各家各派的理论,自成一说,自成体系,别有新义。如果有这个能力,就可以选择这个题目。现在的积累资料掌握学术动态,方法简单多了,上网、googl、百度,等等,一搜,有关的论文就出来了。不像我们那时候,天天蹲在图书馆,一张一张地记卡片,没有多少天的苦读,选不出来好的题目。
在实际的学术研究中,经常是运用这种方法来选择题目的。特别是选择做驳论的文章,更是要用这种方法,把要反驳的问题说透,然后提出自己的主张。我有一个老师,在讲课的时候,经常是批判了这个学者,再批判那个学者,几种观点都批判完以后,至于自己是什么观点,他说:“那还没有想好。”我反对这样做学问。但是也有人主张这样的做法也是必要的,因为不破不立,先破了大家的观点,然后给别人立论就打下了基础。还有一位老师讲课,每次都是“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也不对,“我的观点永远是折衷的意见”,即“折衷说”。这种说法也不值得提倡,然而这种说法实际上就是超越法的应用,不过是没有应用好而已。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可以看一下我写的《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这篇文章,发表在《法学研究》1995年的哪一期上,可以查一查。这篇文章就是用的超越法选题,对以往的这类学说都做了分析,提出了延伸保护的主张。从题目的深度和广度上,都可以成就一篇较大的文章,因而就写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制度中,选用的就是我的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理论。这也是我的一个很得意的研究成果。当然也有人在批评,但是,这种观点的认识,总还是比以前的一些说法有所进步。
二是“夹空”法。
所谓“夹空”,其含义,就是选题尽量在理论的夹空中选择,在别人都没有选择过的空间当中选择。在现在的理论研究中,大量发展的是边缘学科,最引人注目。而且研究边缘学科最容易取得成功。在传统的学科中,也有这种“边缘”的题目。比较形象地讲,就是挨近的两个问题都有人研究了,但是,在这两个题目中间,还可以发掘出一个既与两个题目有联系,又与两个问题不同的题目。这就是夹空中的题目。选择这样的题目,我曾经说过,就像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一样,是包打胜仗的战术,是包打天下的题目。我在部队的时候学过军事学。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批判尽管批判,但打仗是非常管用的。它的核心,就是攻击一处敌人,首先要选择一个点,作为主要的攻击点,然后再选择至少一个或者更多的“面”来配合,辅助进攻。可以试想一下,一个人,一个军队,如果腹背同时受敌,那他就只有一个选择:“跑”。所以说,“一点两面”是打的击溃战,不是歼灭战,但是确实如林彪所说,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夹空理论”也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应用于选题上,选得好,题目确定得好,文章就有了一半以上的成功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三
近年来,我国周边海域热点频发,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岛屿主权争端、海洋划界纠纷、海洋资源争夺等问题日益凸显,我国的海洋安全形势正发生复杂深刻的变化,海洋安全已成为我国周边安全的重点方向和主要现实威胁。我国在维护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方面面临着复杂形势和严峻挑战。
一、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海洋权益是指国家依据国际法、国内法在海洋空间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总称,主要包括领土主权、行政及司法管辖权、海上资源开采权、海上交通权益、国家安全权益等等,它是国家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概括来讲,就是一个国家从海洋获得的政治、经济、安全等方面的各种利益。我国既是一个陆地大国,又是一个濒海大国,海岸线总长1.8万多公里,海洋国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然而,我国的海洋国土中有近一半被相关邻国觊觎,有些海域存在严重争议,有的甚至已被他国圈占多年。我国在黄海、东海和南海3个海域内与周边8个海洋邻国都存在海洋权益争议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与日本、越南、菲律宾等国家的海上争端频频爆发,有些热点问题持续发酵,不断升温。海洋安全已成为影响我国周边安全和国家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海洋权益的维护面临复杂严峻的局面。
(一)与朝、韩的黄海海域划界争议。
位于我国大陆和朝鲜半岛之间的黄海,面积38万平方公里,我国与朝、韩存在16万平方公里以上的争议海域。在黄海北部,我国面临与朝鲜划分各自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的纠纷;在黄海南部,我国与韩国存在海洋划界的争议。我国与朝、韩海域划界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划界标准的分歧。朝、韩两国均主张以黄海的中间线同我国划分管辖海域,而我国则主张应该以大陆架为标准,根据整个海岸线长度的比例划分管辖海域。朝鲜在黄海中线附近搭制井架并派武装士兵把守,抓扣我渔民,还曾对我海监巡逻船开枪射击。韩国单方面主张在重叠区域划出石油租让区,擅自进行石油开发,韩国军舰还频繁驶入中韩争议水域西部的我方一侧,挤压我海军和海监活动空间。
(二)与日本的钓鱼岛争端及东海海域划界纠纷。
钓鱼岛是我国的固有领土,对此我国拥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然而多年来,日本完全无视我国几百年来对钓鱼岛拥有和管辖的历史事实,一直强行占据着钓鱼岛。特别是年9月日本政府宣布对钓鱼岛实行所谓的“国有化”,在钓鱼岛问题上坚持强硬立场,频频制造事端,致使事态不断升温,中日对抗不断升级。对此,我国政府断然采取诸多强有力的反制措施。此外,东海海域划界纠纷又是横亘在中日间的一个复杂敏感问题。日本在这方面立场尤其强硬,排斥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大陆架的国际惯例,单方面坚持按照中间线原则划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严重损害我国在东海的海洋权益和历史主权,企图侵占我国2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况且,东海海域划界还牵涉到钓鱼岛争端、东海油气田归属问题,致使局面更趋复杂。中日多年来关于东海海域划界的谈判,至今没有取得多少实质性进展。
(三)南海地区我国海洋安全形势非常严峻。
南海总面积大约为350万平方公里,我国主张的权益是海疆线(传统九段线)以内大约220万平方公里海域。然而多年来,周边邻海国家屡屡采用各种不法手段,企图否认我国拥有充分历史和法理依据的海疆线,不断冲出来向我国声索这些海域的权益,频频挑战我国在南海的正当合法权益。直接卷入南海岛屿争端及海域划界纠纷的共涉及到6个国家,越南、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不断提出要与我国重新划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时至今日,越南、菲律宾已抢占我国南沙群岛大部分岛礁,私自瓜分海域,还采取各种策略和手段,提出所谓国际“先占”原则,企图利用法律支撑、设立行政机构、强化军事保障、借助外力等手段,以图达到长期占领和实际控制岛屿主权的目的。南海周边有关国家还竞相利用主权争议空当,加紧开发和掠夺我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各类海洋资源,并把国际资本和公司引入其中,以此来增大问题国际化和事实占领程度。
近年来,美国以所谓“南海航行自由”为幌子,不断染指南海问题,频频向我施压,积极插手我国与南海邻国的海洋争端,意图利用相关国家牵制我国,致使整个南海局势更加复杂严峻。美国通过强化同盟国关系、联合军演、防务合作、出售武器等手段,不断拉拢日本、菲律宾、越南、澳大利亚等国家,挑唆相关国家制造海上事端,图谋推动南海问题“国际化”,企图打造所谓的“南海同盟”,一致对我。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205月8日发布《中国海洋发展报告》,明确提出这样的判断:海洋安全是我国目前国家安全的重点方向,当前我国的主要安全威胁是岛屿主权争端升温可能导致的军事冲突。
二、我国海洋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的复杂背景。
我国同周边海洋邻国间的海洋权益争端,具有复杂而深刻的背景。
(一)海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海洋权益之争愈演愈烈。
当前,地球上陆地资源日益减少,有的资源近于枯竭。而海洋面积大,占整个地球面积的70.8%,海洋里的生物资源、矿产资源、化学资源、能动资源等十分丰富,是人类未来生存和发展的希望所在,海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近年来,世界范围内主要沿海国家纷纷加大了对海洋的投入,调整海洋发展战略,采取种种措施抢占海洋空间,海洋权益的争夺愈演愈烈。在当今经济全球化时代,各国的经贸往来和能源需求对远洋运输高度依赖,随之而来的是海军在国际安全战略中的地位“水涨船高”,世界各沿海国家围绕“海洋权益”与“制海权”展开“蓝色圈地运动”,不断争夺海洋国土、海上战略通道、海洋资源。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对海洋资源、空间的依赖程度也在显著提高。我国海上邻国,由于地理上的原因,大多陆地面积狭小,资源贫乏,人口众多,发展活动空间受限,急切需要海洋。尤其是日本、越南、菲律宾等国家,陆地上严重缺乏国家生存和发展的石油、天然气等战略资源,多年来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手段,觊觎我国海洋国土,急欲侵占岛礁,抢夺海域。
(二)美国“重返亚太”战略与我国核心利益发生碰撞冲突。
当前,我国所在的亚太地区已成为全球最具活力、最具发展潜力的地区,其在全球地缘战略格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与日俱增。随着我国加速崛起与区域影响力大幅增强,引发美国的高度不安与强力反弹,近年来美国高调宣布并极力推行所谓“重返亚太”战略,矛头直指我国。美国将其地缘战略“重心”东移亚太,从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方面多管齐下,不断巩固同盟关系,为一些国家“撑腰壮胆”挑起海洋争端,想方设法围攻我国,遏制我国的区域影响力,其战略图谋不外乎想遏制我国海权发展,继续主导亚太地区事务,维持其在亚太地区的霸主地位。
美国利用中日钓鱼岛冲突不断强化美日军事同盟关系,为日本打气撑腰,并伺机插手中越、中菲南海争端,借此“战略试探”我国的对外与对美战略意图,分化离间我国与东盟的“战略伙伴”关系,企图利用矛盾,浑水摸鱼,“挑拨渔利”。钓鱼岛问题、南海问题等涉及我国的国家核心利益,我国正从一个传统的陆权大国向陆海兼备的强国转变,“走向深蓝”是我国不可逆转的必然选择,这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题中之义。南海问题出现危机,表面上看是中国与越南、菲律宾的主权争端,但实质上是中美海权的较量。美国“重返亚太”战略使我国周边环境复杂化,这也使得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的解决更加严峻艰难。在我国海洋强国崛起的长期过程中,中、美在亚太地区围绕海权的冲突与较量是不可避免的。
(三)一些周边国家对我国快速崛起心存“疑虑、恐惧”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与国际影响力不断跃上新台阶。我国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方面的全方位崛起牵动亚太地区乃至世界格局的深刻调整变化。一些周边国家抱守“逢强必霸”的历史成见和惯性思维,曲解、抹黑我国的和平崛起,不断炒作、渲染“中国威胁论”,对我国快速崛起心存“猜忌”、“疑虑”,甚至感到“恐惧”。与我国存在海洋争端的一些邻国,如日本、越南、菲律宾等国,“危机感”与“紧迫感”加深,唯恐争端解决“时间站在中国一边”,加紧强化对我国海洋权益的非法侵占侵蚀,想在我国完全崛起之前“捞一把”。近些年来,一些周边国家的对华态度表现出极具明显的“两面性”:经济上靠中国、政治及安全上靠美国,不断追随、配合美国“重返亚太”战略,“挟美自重”,借机挑起海洋争端,企图借助外力与我对抗,致使我国海上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争端频出、海洋安全问题凸显,是在我国周边海洋权益格局激烈碰撞、地区安全格局深刻调整、中美亚太战略博弈、中日力量对比发生变化等复杂深刻背景下出现的。
三、维护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的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海洋安全形势正发生复杂深刻的'变化,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夺日趋激烈,因而探讨维护海洋权益与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的对策思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制定海洋发展规划,加快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
首先,增强海洋权益与海洋国土安全意识。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传统上“重陆地、轻海洋”、“重陆权、轻海权”,国民海权意识较为薄弱,民众对海洋知之甚少,对海洋强国战略认识不深。我们必须从战略高度认识海洋的重要性,多管齐下在全社会进行海洋基本知识及海洋强国战略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国民的海洋国土观、海洋价值观、海洋防卫观。
其次,完善海洋立法,制定海洋发展规划。我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我们要重视并用好国际海洋法等法律文件,为有效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服务,主动加强海洋权益的国际舆论宣传,使我国的岛屿主权、海域划界、资源开发等海洋权益的立场和主张,获得更广泛的国际认可和接受。同时要理顺海洋方面国内法与国际法间的关系,完善海洋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综合性的海洋基本法,推动海洋内容列入《宪法》,更好地构筑自身主张的法律依据和基础,为维护海洋权益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为我国今后的海洋发展战略确立了目标方向。中央及地方相关部门要尽早制定清晰的海洋发展规划,并且将其纳入国家及地方的总体发展战略。
再次,加大海洋开发利用力度。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对东海、南海等争议海域的开发利用很少。反观一些周边国家,多年来公然在南海等争议地区大肆开发渔业资源和油气资源,大量掠夺我国海洋资源。对此我们不能熟视无睹,更不能无动于衷。我们要加快进行海洋资源的勘探调查,摸清海洋“家底”,加大对海洋渔业、油气、旅游等资源的投入和开发力度,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近来,大力发展海洋新技术,加速传统海洋产业的技术改造,促进新兴海洋产业发展,推动海洋经济快速发展。
(二)加大海洋执法维权力度,加强实际控制。
一是要统筹海上执法力量,强化执法维权。目前我国涉及海洋执法维权的部门很多,难免造成各自为政、战斗力不强的局面。维护海洋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一个部门管理或是各个部门各管一摊,力量太薄弱。因而,必须尽快完善海洋执法维权的体制机制、人员和队伍建设保障等,建立一个专门的领导机构,负责联系协调有关海洋权益维护的工作,使我国外交、海军、海监、海事、海警、渔政、科调、民间力量有机地协调起来,对外统一以中国海警的名义执法维权,快速应对和处置各种海上争端。同时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海洋执法维权力度,切实做到海洋国土的巡航制度化、常态化。
二是要加大对争议岛屿、海域的实际控制。从海洋争端解决的实践来看,先实际控制争议地区是最常见的宣示主权方式,然后才是其他手段的跟进。从国际惯例来看,实际控制的时间越长,解决争议时就越有利、越主动。因此,我们要加大对争议岛屿、海域的持续性实际控制。加大对钓鱼岛海域、南沙群岛海域的巡航力度,组织和保护渔民到这些海域捕捞作业。加大对三沙市的投资建设力度,加紧开发三沙市的渔业、油气、旅游资源,更好地宣示国家主权和行使行政管辖权。加大在南沙中赤瓜礁、永暑礁等岛礁的填海造岛力度,修建军事前哨,加强对周边海域的有效控制。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增强与台湾方面的政治、军事互信,争取能够与台湾方面携手合作,共同维护在东海、南海的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坚持和谈,坚守“底线”
对于岛礁主权争议和海域划界纠纷,我国政府一贯的原则立场是:坚持与有关当事国直接双边谈判,和平解决争端,不接受、不参与国际仲裁。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合作与周边国家增信释疑,积极推动《南海各方行为准则》早日通过、生效,共同维护南海周边稳定。要积极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规划和实施,加快与周边国家的互联互通,深化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从而最大限度地推进与周边国家的互利友好合作,寻求和扩大共同利益的汇合点,化解双边的矛盾和冲突,减少外部势力的的介入和干涉,为双边和平谈判解决海洋争端奠定坚实基础。另一方面,我们又要做好应对各种复杂局面和长期斗争的准备,坚持和谈但绝不能放弃正当合法的海洋权益,更不能牺牲国家核心利益。“我们不惹事,但也不怕事,坚决捍卫中国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严重侵害我国海洋权益、挑战我国“底线”的国家,我们要积极作为,敢于“亮剑”,灵活采取政治、外交、经济、法律、军事等斗争手段,坚决给予回击和反制,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捍卫国家核心利益。
(四)强化海洋军事力量,确保战略威慑。
世界近现代以来的历史反复证明:海权强则国强,海权弱则国弱。世界海洋强国的发展史也充分说明,海权强关键靠海洋军事力量。没有强大的海军,就不可能有巩固的海防,更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海洋强国。没有强大的海军力量对海洋国土的有力巡航及对争议海域的实际控制,就谈不上有效行使行政管辖权和进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更谈不上有效维护国家的海洋主权。当前,我国海上热点问题频发,海洋安全形势极其严峻,我们必须加强国防建设尤其是海军力量建设,确保海上战略威慑,才能有效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和周边安全,实现海洋大国到海洋强国的跨越。
我国的崛起包括海洋崛起,我国正从一个传统的陆权大国向陆海兼备的强国转变,这既是我国捍卫海洋领土主权这一核心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海外利益、确保海上战略通道安全、开发海洋资源能源的正当诉求,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应有之义。维护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已成为当前和今后我国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政策及方略,充分运用政治、外交、经济、法律、军事等手段,维护好国家海洋权益,实现建设海洋强国的伟大目标。
参考文献:
〔1〕干焱平。坚决维护我国海洋权益〔j〕.时事报告,,(11)。
〔2〕刘楠来。维护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j〕.中国法学,2013,(07)。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四
当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主要采取撰写毕业论文的方式。本科生毕业论文经历选题、开题到撰写完成交由指导教师审查、通过答辩等各个环节,据此认定被考核的学生是否符合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毕业要求。由于毕业论文能够训练学生收集资料、调查研究、案例分析、逻辑思维等方面的能力,同时能够在检验大学生专业素质、学习能力、学科知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所以毕业论文一直是大学教育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察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学理论掌握情况、能否运用法学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方式。
但是,当前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考核以论文为主要方式,而且多为理论性研究论文,学生的论文存在无问题意识、无创新观点等问题,教材表述式和资料堆砌式的论文较多;毕业论文拼凑、应对甚至抄袭的情况严重。这些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学专业本科生的评价标准,也影响着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质量及其社会评价,甚至有人提出取消法学本科教育。
法学是一个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对学生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要求相对较高。笔者认为,改善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过于单一的办法就是设定更为多元的考核方式,给予学生足够的选择空间,使其能够按照兴趣和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的考核方式。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现实,可以从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探索。
以个人考核与团体考核为标准,可以将毕业考核分为“独立完成型”和“团体协作型”。
第一,“独立完成型”可采取调研报告、专题研究、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等方式。
调研报告方式较适用于具有交叉学科背景,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类的选题。同时也适用于法理学中人权保护情况、宪法实施问题等须要进行社会调查、联系实际情况说理的选题。与毕业论文方式相比,调研报告重在对数据进行统计、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更注重考察学生是否掌握了调查的方法、手段,以及通过一手资料对实际情况的进行总结和分析。表面上看,理论难度比不上论文,但是它能较好地考察学生的动手能力、沟通能力和分析能力。
专题研究方式较适用于对特定法学领域中的具体问题的研究。如消费者反悔权问题、证券交易合适性原则等等。专题研究要求对具体问题的产生、发展、现状、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域外借鉴等作详细研究,由一点向纵深挖掘。与毕业论文方式相比,更具有针对性、务实性,更能突出学生对问题细节的考量。
案例分析方式即以现实生活中影响较大、较为典型案例作为分析样本,通过对此案例的分析说明法理、论证制度、提出建议,进行法律分析,较适用于刑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专业的选题。作为毕业考核方式的案例分析不应局限于法条的解释和适用,而是应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既有案例对法律适用的疑问和挑战,从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律文书写作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可以选择的一种较具特色、也较符合“职业教育”目标的考核方式。法学专业的技能教育“既是一种职业操作技艺培养,也是引导学生像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的逻辑训练”。法律文书写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法律文书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各种法律文书,所以留给学生选择空间也较大。学校也可以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的难易程度和考察重点,对作为毕业考核方式的法律文书写作进行一定质与量的限制,如限定在公诉书、判决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中选择。
第二,“团体协作型”可采取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专项项目等方式。
近年来,模拟法庭已作为法学专业必备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在各法学院校普及开来。“模拟法庭的建设与运行使其充当实训基地建设的主力军应为理所当然”,时也可为考核方式多元化提供必要支持。以模拟法庭作为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可由教师指导学生挑选典型案例,由即将毕业学生自愿结成小组,准备相关材料、分饰法庭或仲裁庭的各方主体。在“考试”过程中可通过考察学生们的起诉书、判决书、辩护意见以及模拟法庭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理是否准确、法条运用是否得当,证据与使用是否正确等判断参加学生是否符合合格标准。这种考核方式不仅能够考察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情况,也是对学生通过专业训练习得法律实务能力的一种检阅。
法律援助专项方式可以看成是高校法律诊所教育成果的考察和延伸。目前,我国法律诊所案件来源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指导教师自己承办的案件,一是与当地司法援助组织合作获得的法律援助案件,而且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后者的数量呈现急剧增长的趋势。法律援助指国家通过一定的专门机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确需法律帮助的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扶并减免费用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近几年来,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活动互相促进、共同发展,逐渐形成了相辅相成的关系。学校通过诊所教育向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既使学校获得了法律教学的实践渠道和案源,使学生充分参加了案件处理过程,提高了其法律实务技能,又为需要帮助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有效途径、节约了司法资源。在这样的背景和条件下,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的完成情况,来考察学生法学理论知识与实务技能的水平。当然,是否要通过这样方式进行考核首先应当由学生自愿选择,由于法律诊所课程一般从大学二年级下半学期开设,大四上半学期结束,所以学生可以申请以自己处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作为毕业考核方式,学院批准后,可以指派考核教师对该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跟踪考核和指导,综合学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具体表现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的标准。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五
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对行政管理的法治要求随之增加。行政人员承担着服务、协调、管理的重要职责,其自身素质的好坏直接决定了服务与管理水平的高低,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单位发展。
摘要:科研院所综合实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科研实力的竞争。
行政管理工作是科研院所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院所对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文章主要分析了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要求,提出应加强对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人力资源培训,促进科研院所科技实力的提升。
关键词: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培训。
0引言。
在当今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若要立于不败之地,科研院所必须坚持“科技兴所”战略,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科研院所整体综合实力[1]。
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与行政管理的高效服务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行政人员承担着服务、协调、管理的重要职责,其自身素质的好坏直接决定了服务与管理水平的高低,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单位发展。
行政管理人员的职能该如何定位,行政管理人员本身又该具备哪些素质,如何促进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素质的培养,能力的提高,是需要人们思考的问题,本文就这些方面作一些探讨。
1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的职能。
行政管理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2]。
科研院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单位的职能部门,管理是工作的主线,协调是工作的核心,服务是工作的根本,其职责主要是协助领导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划计划等,在管理活动中主要担任组织协调作用。
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主体,行政管理人员在传达领导的指示、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的同时,更要主动做好各个方面的沟通和协调工作,起着承上启下、联系内外的枢纽作用。
这就要求行政管理人员以工作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促进单位科技工作的发展。
2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素质要求。
2.1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行政管理人员是各种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或者是上传下达者,首先自身必须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坚定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科研人员服务的精神。
开拓进取、敬业奉献、严谨求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这样才能把每一件细小的工作做好,才能提高整个科研院所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2.2管理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作为行政管理人员,科学的管理,高效的管理才能更好地为科研人员服务,推动科学研究的发展,在工作岗位上不仅需要掌握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技能,还要掌握管理专业知识结构的特点和规律。
同时科研院所自身性质决定工作的专业性很强,作为行政管理人员,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了解相关学科的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站在发展前沿对科研形势、研究方向等进行深入的思考、分析和研究,这样才能为本单位的科研活动提供指导性建议。
国家、省、市各级科技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政策规定是影响科研工作的重要因素,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努力学习政策精神,把握方向,为科研人员做好参谋。
2.3组织协调能力。
科研工作是一个群体行为,涉及多学科、跨专业、跨单位的科研项目的实施,离不开行政管理人员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非技术障碍,如设备、人员矛盾等,行政管理人员的作用在于协调项目实施中人员、设备、物资的调配,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
出现意外情况,管理人员应积极地寻找对策,需要政府或其他部门的支持。
可以说,娴熟的组织协调能力与沟通交流能力,是行政管理人员必不可少的素质,也是保障科研工作正常运作的关键。
2.4创新意识。
约瑟夫•熊彼特认为管理创新是指组织形成创造性思想并将其转换为有用的产品、服务或作业方法的过程,富有创造力的组织能够不断地将创造性思想转变为某种有用的结果[3]。
创新是科研发展的动力之源,行政管理同样离不开创新。
行政管理人员应培养自己的创新意识,研究科研管理工作规律和特点,探索和建立适应科研发展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对阻碍科研发展的政策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
建立有特色的学科和人才量化考核指标,制定合理的科研奖惩机制,既要把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又不能束缚科研人员的手脚。
2.5服务意识。
科研院所行政管理工作是为一线科研人员提供服务的,管理人员要正确认识自身岗位职责,树立牢固的服务意识,积极地为科研一线服务。
要做到服务下行,服务前移。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作为管理和服务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应该深入科研一线,了解各学术梯队构成及研究方向、研究进展,提高换位思考的意识,在制定各类规章制度时要替科研人员多考虑,在下发各类通知时要谦虚谨慎,以理服人,全方位提高素质。
3加强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人力资源培训。
人力资源管理,就是指对与一定物力相结合的人力进行合理的培训、组织和调配,使人力、物力经常保持最佳比例,同时对人的思想、心理和行为进行恰当的诱导、控制和协调,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人尽其才、事得其人、人事相宜,以实现组织目标[4]。
科研院所应重视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人力资源培训,提升其管理和服务能力,从而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提升单位综合竞争力。
这一类人员对管理工作较为熟悉,对科研工作则相对陌生;三是直接从学校毕业的管理系学生,这一类人员掌握基本的管理知识,但对科研工作比较陌生,对实际管理工作也不熟悉。
行政人员的培训应当因人而异,采取多样化的培训方式,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培养既具有专业知识,又具有全面素质的复合形人才。
3.1加强科研院所管理知识的培训。
科研院所应多安排行政管理人员参加各类管理专题培训,使之掌握必要的管理知识,提高专业管理能力,可采取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进行讲座的形式,也可提供机会让行政管理人员赴国内外同类院所进行学习、交流,参加系统的理论培训,了解相应的规则,学习先进的管理知识等。
行政管理人员应主动利用人脉优势,加强与同行之间的交流沟通,学习最新的理论,培养自己修养,锻炼自己的能力。
3.2加强科研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既要熟悉管理工作,又必须全面了解科研院所总体科研形势和最新研究进展,掌握必要的基本知识,这样才不会在管理中出现脱节现象。
行政管理人员在平时工作中要注意进行知识的积累,同时多深入一线与科研人员沟通交流,了解院所各个相关学科的发展规划。
3.3加强科研院所科研管理人员个人素质的培训。
科研院所要求行政管理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管理知识,适当的科研知识,同时还需要拥有多方面的综合素质。
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影响管理效益的重要因素。
科研院所应鼓励行政管理人员加强继续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也应主动利用业余时间,全面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英语能力、伦理素养、人文底蕴等。
3.4加强对科研院所科研管理人员的激励。
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的价值很难用具体的指标来衡量,如果只讲奉献,只会使管理人员疲于奔波,忙于应付,严重的会心理失衡,从而导致管理效率低下,造成队伍的不稳定。
科研院所应重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注重对他们实际能力的考核和评估,在相关政策上给予更多的倾斜,对于业绩出色的管理人员,要加大宣传,给予表彰,这样才能增强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成就感,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加入到行政管理队伍中。
4结语。
总之,科研院所的行政管理已经逐渐成为一门综合性管理工作,它不同于普通单位的纯行政管理,而兼有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双重职能。
科研院所综合科研能力的提升,无不凝结着管理人员的辛勤劳动。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六
随着毕业论文的完成,我的本科生历程也将结束。通过这次写毕业论文,深刻感觉到自己学术的浅薄和钻研的艰辛。能够完成这篇论文,要感谢的人有很多。
首先,必须要感谢我的导师xxxx教授。从论文选题、提纲拟定、调研问卷起草、论文修改完善等每一环节,都离不开他悉心的指导。特别要感谢的是,导师在百忙之中,却总是第一时间回复我的种种疑问,不厌其烦地提出修改建议,给予及时的指导,让我得以顺利完成论文。
其次,要感谢本科生学习阶段授课的每一位老师,真心感谢他们的传授,让我又一次体会到读书的美好和学问的学无止境。还要感谢两位班主任老师和研教院的各位老师为我们的本科生历程所提供的方方面面的指导和帮助。
最后,感谢我的同学,陪伴我度过了难忘的本科生历程,共同分享着探讨的快乐。感谢帮助我发放调研问卷的各位亲朋和热心参与调研的各位人士,没有你们,我的论文将无法完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七
2、试析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3、试析法律的秩序价值。
4、试析法律的正义价值。
5、试论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与限制。
6、试论法的价值冲突。
7、试论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
8、试论民主对法治的促进作用。
9、人治与法治辨析。
10、人治与德治辨析。
11、试论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12、试论法治是现代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13、试论社会主义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14、试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15、论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16、试论司法公正。
17、论腐败行为的法律控制。
18、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1、试论刑法解释的界限。
2、试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3、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
4、间接正犯探析。
5、试论片面共犯。
6、试论共同过失犯罪。
7、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研究。
8、防卫过当问题研究。
9、试论不能犯未遂的可罚性。
10、试论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
11、罚金刑易科制度研究。
12、有期徒刑的立法完善。
13、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
14、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5、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的适用标准。
16、被害人谅解对量刑的影响问题研究。
17、试论刑事禁止令。
18、社区矫正与刑罚制度改革。
19、我国建立行刑时效制度探讨。
20、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构建。
21、农村人口流出地区的犯罪特点及防控。
22、“网络造谣”的法律认定与入罪标准。
23、试论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标准。
24、危险犯的既遂标准研究。
25、交通肇事罪的立法重构。
26、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27、试论绑架罪的既遂标准。
28、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治理。
29、盗窃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30、飞车抢夺财物行为的定性研究。
31、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探讨。
32、民间融资与集资诈骗的界定。
33、洗钱罪比较研究。
1、论公序良俗原则。
2、论民事习惯。
3、试论我国诚实信用机制的构建。
4、论我国民法典的立法体系。
5、情势变更原则问题研究。
6、论判例。
7、法人人格权及其损害赔偿。
8、论民事主体的多元化。
9、有限合伙的可行性探讨。
10、商业信用法律保障研究。
11、合伙法律问题研究。
12、论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
13、合伙的历史沿革和法律地位。
14、论合伙人资格。
15、论法人独立财产。
16、时效取得制度研究。
17、论无权处分——兼释《合同法》第51条。
18、中国代理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19、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及其完善。
20、意思表示的分类意义。
21、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意义。
22、论表见代理。
23、论合意。
24、论公民的隐私权及其立法保护。
25、论隐私权立法的完善。
26、亲属人格权研究。
27、论配偶权。
28、人格权民法保护研究。
29、试论身份权。
30、论死者名誉保护的法理基础。
31、试论我国亲属制度的确立。
32、试论我国婚姻撤销制度。
33、试论婚姻无效制度。
34、试论重婚的认定处理。
35、试论结婚条件。
36、试论离婚法定理由。
37、试论法定夫妻财产制。
38、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39、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40、婚约法律问题探讨。
41、试论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处理。
42、试论亲权制度。
43、试论我国监护完善。
44、试论离婚后子女的监护与抚养。
45、试论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及其利益保护。
46、试论我国抚养制度的完善。
47、试论收养的成立与效力。
49、论物权法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50、论善意取得制度。
51、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52、研究不当得利制度的价值和功能研究。
53、从合同观念的嬗变看我合同责任制度的创新。
54、格式合同及其法律规制论合同的附随义务。
55、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研究。
56、论无效合同。
57、论保证人抗辩权。
58、论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
59、保证责任研究。
60、代位权制度研究。
61、转质制度研究。
62、我国合同法律的附随义务及民事责任。
63、保证期间与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
64、论第三人侵害债权。
65、论让与担保制度的构建。
66、债权人利益保障体系研究。
67、物权行为理论探讨。
68、论物权的本质。
69、抵押登记效力之辨析。
70、预告登记制度探析。
71、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
72、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连锁经营法律问题研究。
73、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74、论先买权制度。
75、论我国商品房买卖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76、论我国土地征用之法律缺失。
77、民法优先权制度研究。
78、论空间权制度—一可持续发展的新视角。
79、租赁权之物权性探析。
80、试析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81、物业使用经营权抵押研究。
82、违约责任。
83、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之确定。
84、惩罚性损害赔偿研究。
84、论不真实连带责任。
86、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冲突与修正。
87、论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88、环境侵权对传统民法的挑战。
89、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90、女性权益保障法律问题探讨。
9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在中国合同法上的立法构想。
92、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93、连带责任论。
94、我国新闻侵权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其应对。
95、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我见。
96、因果关系的学说与意义论占有保护制度。
97、共同侵权行为探析。
98、精神损害研究。
99、论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
100、各论特殊侵权责任。
101、论诚实信用原则。
102、法人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103、无效合同的司法认定标准研究。
104、预约之法律问题研究。
105、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106、表见代理法律问题研究。
107、物权合同问题研究。
108、担保物权竞合问题研究。
109、违约责任中的赔偿范围研究。
110、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问题研究。
111、涉他合同研究。
112、侵权责任之免责事由研究。
113、监护人责任研究。
114、债务承担法律问题研究。
115、侵权法中的连带责任研究。
116、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研究。
117、产品责任相关问题研究。
118、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研究。
119、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研究。
120、占有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21、合同法公平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
122、论公序良俗原则。
123、格式合同研究。
124、论利益第三人合同。
125、表见代理研究。
126、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研究。
127、民事行为意思表示问题研究。
128、留置权研究。
129、保证制度研究。
130、论非债清偿。
1、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2、刑事错案的'防范机制构建。
3、浅析新刑诉法证人制度的若干问题。
4、试论刑事申诉制度。
5、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6、证据开示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7、论刑事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观念。
8、浅析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
9、浅析证人免证权。
10、诱惑侦查所获证据研究。
11、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2、辩诉交易制度的本土化改造。
13、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
14、技术侦查及其规制。
15、论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
16、禁止刑讯逼供的对策探讨。
17、论陪审制。
18、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19、超期羁押的司法救济机制。
20、沉默权与打击犯罪的价值平衡。
21、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2、“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23、新刑诉法刑事和解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24、羁押机构独立化问题研究。
25、论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26、我国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
27、论沉默权制度。
28、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9、刑事赔偿制度研究。
30、恢复性司法制度相关问题探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八
为了完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发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于20xx年2月10日至3月20日对当涂县整体城管执法状况进行了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调查问卷中的评价。
外部对本县城管执法的总体评价: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其中,对城管执法实施前、后效果比较,认为明显好的,较好54%,不明显;对城市管理难点问题处理的满意度,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参加调查的人大代表的评价:比较满意。城管大队内部的自我评价:满意56%,比较满意44%,不满意没有。从调研情况看,调查问卷中的评价与座谈和访谈中的评价基本一致,外部与城管内部对综合执法的总体评价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二)城管执法的作用和成效。
县镇总面积110平方公里,人口15万,辖区内有企业2000余家。当涂县在新旧产业更替中,产生了大量下岗和失业人群,加上地处城乡结合部,各类市场集中,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较多,经济落后,造成环境卫生、公共服务,社区治安等发展参差不齐,与其它区相比稍显滞后,因此流动摊贩、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现象严重,治理城市“八乱”的压力较重。近年来,县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把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作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综合功能、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城市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相对滞后的问题比较突出,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设效益的发挥,影响了城市化总体水平。
(一)对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社会支持参与度不高。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还没有真正在全社会形成共识,特别是在当前城市面貌“一年一变样、三年大变样”的新形势下,城市建设战线长、任务重、压力大,政府及其部门正全力以赴推进、集中力量攻坚,尚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去研究和推进城市管理,致使城市管理滞后于城市建设,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同时,由于宣传教育等诸多方面的原因,社会公众对城市管理要求高,但部分市民对城市管理认知度和支持度、参与度不高,以自我为中心、我行我素的现象普遍存在,市民文明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体制不顺,管理职能交叉分散。虽然我县采用了“7+x”城市管理机制,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的城市管理体系未能真正形成,管理体制上存在条块纵横,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部门分散执法力度不到位,形成“都管都又不管”局面。比如现有的城市管理涉及到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市场管理、噪声和环境污染及车辆管理等职能,相应地分散在建设、城管、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职能过于分散,又没有综合的职能机构予以牵总协调,工作难以衔接,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和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削弱了管理权威,使城市管理整体功能难以得到最大发挥。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九
2009年10月14日晚,上海男子孙中界在驾车途中被城管执法部门"钓鱼执法",被处以罚款10000元,并被扣留了车辆。后因孙中界对执法过程心存疑问而自断手指以示清白,引发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10月20日,对孙中界事件彻查后,对外公布了不存在"钓鱼执法"这一调查结果。但遭到了社会各方质疑,经再次调查后于10月26日公开承认"孙中界事件"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并做出了道歉。
孙中界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执法部门追求的是执法效率的提高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但是钓鱼式的执法又明显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一边是秩序、效率,一边是公平正义,当法律的价值冲突展现在我们面前时,到底哪一方面才是法要最终维护的呢?到底如何行事,才能做出最正确的价值选择呢?本文将从法律价值冲突的由来,解决模式入手,结合孙中界事件进行分析,立足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现状作相关的阐述。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同时,法律价值既是是人的需要的满足,又是人的需要的法律化。法律价值不仅取决于它本身所具有的性能,更取决于人们对它的需要及需要的程度。法所追求的社会目标是多元的,因而法律价值也不是唯一的,法律价值的区分有多个维度,但是,从法的实体价值来看,一般可以把法的价值归纳为正义、秩序、自由、安全、平等、效率等。这些不同的价值在法的运行中各自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法律价值冲突的含义。
法律价值的冲突是指法律价值准则本身所固有的冲突,以及社会主体在价值选择中所面临的两难境地。社会生活中人们的利益和需要是多样性的,这决定了人们的追求也必然是纷繁复杂的。当人们追求一种价值时,从单一孤立的方面来看,必定有其合理性,但是联系的来看,在追求一种价值时人们通常会损害或者背离另一种法律价值。人们不可能毫无成本地在自己的价值取向上得到最大的效益。
回到孙中界钓鱼执法案中来,行政部门采用钓鱼执法的本意是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违法行为,目的也是为了提高执法效率,维护社会秩序。然而在追求效率与秩序这两种法律价值的时候,却盲目采用了不当的甚至违法的取证手段,明显偏离了法律所涵盖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反过来说,若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完全按照正义的标准,透明化的模式,按部就班的程序进行,则却很难发现那些隐蔽的违法黑暗现象,不利于稳定社会,维护治安,即在最大限度追求正义价值的时候,不可避免的放任了安全、秩序、效率等价值的流失。因此,生活中的人们往往鱼与熊掌难两得,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在所难免。
(二)法律价值冲突背后的原因力。
1、社会主体的多元性和同一主体需求的多样性。当代社会每一个人都是法律价值的需求主体,不同的人鉴于不同的生活经历、教育背景、处于社会分工的不同阶段,理所当然地会产生各种各样不同的价值需求。同时,社会主体并不只是单一的个人,由个体组成的阶级组织同样是价值主体,他们的价值需求与单个人的又会有所不同。像孙中界事件中,执法部门是一个组织,它代表了某个阶层的利益,它与孙中界分别扮演了不同的社会角色,因而所追求的法律价值目标就大相径庭,冲突便在所难免。此外,同一主体的价值需求也存在多样化的特点。在不同的时间、地点,面对不同的人和事,同一价值主体会产生截然不同的价值需求。正因为这一系列价值主体方面的难以量化控制的多元因素,使得法律价值冲突油然而生。
3、文化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域间的人们由于地理位置不同,生活方式不同,所潜移默化中形成的文化观念也是迥然不同,当然对社会价值的理解,对法律价值的需求也会有所差距,随着社会生活的联系日益密切,不同地域之间人们的交往也甚为频繁,在交往过程中必然会引起观念的碰撞,法律价值的冲突;再次,来自不同社会领域的人们通常也有着不同的文化气质,这种文化气质同样会导致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如来自政治领域的人和来自经济领域方面的人,他们的思维模式,思想观点都各自印上了自己领域的独特文化气息,对法律价值的理解与需求常常也是各不相同的。
(一)立足于现实,以法律价值在生活中的实际排序为基础,并且兼顾满足价值要求的现实条件来大致安排价值的位阶。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有着各种各样的价值需求,但在一定的条件和发展阶段下,人们的各种生活要求是有先后和轻重缓急的,由此带来的价值需求也有一定的序列,比如在动乱社会,秩序是首要的,在发展经济的时候,效率又是不可忽视的,因而,法所确认的价值必须有鲜明的民族和时代特色,它所提提倡的法律价值,必须与它所存在的那个社会环境和历史环境相呼应。同时在不同社会条件下实现价值目标的能力也有所差异,因此法所进行的价值选择必须从实际出发,来兼顾理想和现实的差距,才能更好地避免法律价值实现过程中所发生的摩擦和冲突。
(二)以人为本来确定法律价值的基准。
虽然法律价值的种类繁多,难以穷尽,但是总有一部分法律价值,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经久不衰,成为了法律价值这座金子塔的基座。这就是那些涉及普遍人性和需要的价值目标,诸如生命、自由、正义、秩序、安全、个人尊严等,因为不管社会如何发展和变化,人的生存和自由是所有历史活动中最基本的事实,因此必须把这些目标在法律上优先考虑。而在当代我国社会提倡"以人为本"的背景下,就更应看着法律价值中对人生命、尊严、正义方面的看重。尽管秩序也是基本价值中一种,但是秩序价值目标的实现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正义,保护人类利益,因此,当目的和手段产生冲突,我们要选择的当然是目的价值,而并非是正义价值追求下的手段价值。因此在"孙中界钓鱼执法"一案中,尽管行政部门本意是为了更好的维持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现象,但是,在盲目追求秩序这一价值过程中,无形之中损害了法律的最高价值正义,它采用设圈套的"钓鱼式执法",引诱普通公民违法,是极其不公正的。因此法律在运行过程中的价值选择必须牢牢立足于以人为本这一基点,不背离法律中的一些基石地位的价值。
(三)坚持以和为贵,引入民主,合法化的参与途径来解决冲突。
以和为贵是我国传统文化留下的宝贵财富,它对新时代背景下的法律冲突解决有着良好的指引作用,以和为贵,可以在司法过程中引入多样化的调解模式,来中和诉讼主义的争议解决途径,使得社会价值冲突得以缓和,法律价值观念逐渐融合;当法律价值冲突出现时,应该用民主而非专政的方式去解决,虽然从短期角度来看,专政更容易解决问题,但是专政却会为长远的法治建设埋下了祸根,一个民主文明的国家就必须用合理的民主的方式去解决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冲突问题,如此才能更好地推动法律价值目标的融合过程;合法化的参与途径解决法律冲突也是我国社会当下必须注意的,法治社会的法的价值冲突必须采取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达成冲突价值及其认识的统一,具体来说既要做到程序正当,又要做到内容正当。如果采用违法盲目的手段来解决,又将会导致新的法律价值的冲突。
(四)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水平,加强主体的法律价值认同感。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
学院:
学号:__。
姓名:__。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一
法律存在的价值就是追求社会秩序与正义,一致性、稳定性与连续性是社会秩序的基本特征,正义又被称作是公平、公正、正当,与法律体现出来的价值相伴相生。从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发展历程就可以知道,该部门法与其他所有的法律一样,秩序与正义始终是其追求的本质。但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经济文化发展的程度不相同,法律追求的侧重点也并不一致。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的过程中,无论在哪一国法院起诉,所适用的都是同一领域法律,这就是国际私法存在的价值之一。在发展之初,判决结果的明确性、客观性与一致性是关注的重点。从国际私法发展的历程就可以看出,无论在何阶段,国际私法就是要与国际民商事保持一致。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概述。
最密切联系原则之所以会体现出法律的灵活性,是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中各种观点相互斗争与妥协的结果从这可以看出,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当是功能主义的实用性与概念主义的理论性相互协调的产物最密切联系原则要求法院对与案件有关联的各种事实和因素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需要综合分析与法律相关的多种因素,进而可以确定某个地方和案件事实的密切联系联系,那么就需要将该地方的法律作为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三、价值分析。
在冲突规则逐步复苏的过程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可以说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就肩负着协调功能主义与概念主义的使命。总体来说,最密切联系原则应用的时候不仅仅会表现有利的一方面,还表现出不利的一方面。因而,在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过程中需要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积极性。
从国际私法发展的历程来看,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最密切联系原则表现出来的正是正义。
首先,正义属于法的基本价值,在应用的时候就需要体现出符合正义要求。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平衡法律秩序与公平正义之间的矛盾,通过这种选择更有利于实体公正的获得,实现真正的公平。
其次,在维护国家主权方面,最密切联系原则所具有的价值表现得更为明显,法律冲突从本质上来说其实就是一种利益冲突,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法官可以有意识的进行某项司法活动,综合考察各种客观因素来指引法官作出司法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地法就此产生。
再次,最密切联系原则需要考虑各方面的问题,抓住主要问题,在客观上起到节约司法成本的效果。
最后,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弥补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不足。从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司法案件复杂多变,立法制定的规则与实践有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违背立法人员的最初想法,还损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在实践运用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属于一种^v^防御性^v^的规范,可以针对复杂多变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防范。总之,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消极性。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二
多年来。我国的会计准则遵循的是收入费用观。在收入费用观下,收益是一定时期的收入减去各类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差额。即收益=收入-费用。199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十四条明确“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也就是说,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数据都是考虑到收入确认和费用配比之后的结果。在收入费用观下资产负债表是利润表的副产品。
2006年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引入了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即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准则时。应首先定义并规范由此类交易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计量;然后,再根据所定义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简单的说,利润表中利润的度量主要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利润表可以被看作反映企业一定期间净资产的变动表。
(二)计量的变化:历史成本——公允价值。
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第十九条明确“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也就是说历史成本是会计计量的基本属性。
2006年发布的新准则不再单纯强调历史成本为基本计量属性,而是适度、谨慎地引入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债务重组、金融工具、套期保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方面都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且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了损益,进入利润表。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相关的信息,有利于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符合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
(三)报表列报的变化。
新旧准则下的利润表的列报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首先,新准则下的利润表不再区分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而是统一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中进行列报。这一方面是基于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营内容呈多元化发展,不同经营业务收入相当,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界限已经很模糊;另一方面也是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准则的趋同。
其次,由于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新准则下的利润表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新准则下的利润表还单独列报“资产减值损失”项目,明细列报“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项目等,并将“营业费用”改为“销售费用”、将“投资收益”纳入营业利润的范围,使会计信息更加简洁透明。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充分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内涵的变化。
由于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凸现了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及列报变化等因素,使得新准则下的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内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准则下的利润表将“投资收益”项目列入营业利润的范围,改变了旧准则下的营业利润仅反映企业正常营业活动所产生的经常性收益的状况,即企业利用资产对外投资所获得的报酬也属于营业利润,符合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
新准则下的利润表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将未实现的资本利得和损失纳入了利润表,使得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中包含了部分资本性收益,符合综合收益观点,同样符合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即企业在取得资产和负债时,应当首先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为(应纳税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然后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实质上就是资产负债表观的体现。同时,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会计的实施使得新准则下的利润表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与当期会计利润相配比。减少了由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不一致产生的税后利润的波动。
二、对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利润表的分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三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四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境注册会计师应关注:
1.影响企业所在行业的事项,包括财务报告实务、经济状况、法律法规和技术革新;。
2.企业组织结构、经营特征和资本结构;。
3.企业的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
4.企业经营活动或内部控制最近发生变化的程度。
注册会计师的着眼点应重视被审计单位管理高层对内部控制的态度,比如公司的道德规范、管理层的经营风格、角色和职责划分的清晰程度,以及是否拥有一个强有力的审计委员会等。
(二)制定审计计划。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五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与旧准则相比,理念更先进,体系更完整,内容更丰富。新准则按照国际会计惯例对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作了更加严格和科学的规定,强调了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主要方面和关键环节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笔者在实务中分析新准则下的利润表时,认为以下三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经常性收益与非经常性收益。
旧准则下的利润表中营业利润不包括“投资收益”项目。因此在分析企业的利润情况时。一般认为营业利润即为企业的经常性收益,很多企业在进行考核时也会用到经常性收益的指标,主要用来反映通过经营者努力所获取的经营性收益。新准则下的利润表中将“投资收益”项目包括在营业利润中,并且还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因此在分析企业的利润表或对企业进行考核时,都要注意营业利润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经常性收益要重新分析计算,以真实反映企业的经常性收益。
(二)已确认已实现收益与已确认未实现收益。
对于收益的确定,旧准则遵循的是收入费用观,因而利润表上所反映的收益并不是企业的全部收益。即未包括持有资产价值增值(或减值)的收益,利润表中的收益只是已确认已实现的收益;新准则则遵循的是资产负债表观,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并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损益、进入利润表,利润表中的收益不仅包括已确认已实现的收益,还包括已确认未实现的持有资产价值增值(或减值)的收益。
因此,在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要注意区分已确认已实现收益与已确认未实现收益。这是因为一方面已确认未实现收益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现金流量,过度的利润分配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经营;另一方面。当持有资产的市场价值扭曲或波动剧烈时,过度的利润分配中可能隐含了资本的返还,从而损害企业的盈利能力。
(三)计入损益的利得和损失与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损益,即将未实现的资本利得和损失纳入了利润表。使得利润表的收益中包含了部分资本性收益,符合综合收益观。但新准则下的利润表并非完全的综合收益观。综合收益观认为“收益是除股利分配和资本交易外特定时期内所有的交易或企业重估所确认的权益的总变化”(《会计理论》汤云为、钱逢胜),但是我国新准则将“利得和损失”分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六条规定“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报表使用者要全面了解企业的收益情况。不仅要分析利润表,还要关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范文二。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六
论文题目:
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在当代,判例不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但在司法实践中,判例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社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成文法自身的缺陷也表现得比较明显,对判例法进行研究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中国当代法制建设仍然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制约,而中国古代法律具有鲜明的判例法传统。在这种背景下,考察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能够为当代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研究我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的演变,深入了解我国古代判例存在的原因、条件及价值,进而加深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的认识,并进一步理解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影响,并从判例法角度为当代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选题研究现状。
我国法律史学界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的讨论与研究是多角度的,学者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论述:中国古代判例的存在形式、效力及发展演变情况;判例与制定法的关系;中国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形成的原因;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总体上看,学术界就该问题进行专项研究的论著较少,往往是在论述其他相关问题时间接有所涉及;研究某一具体朝代中判例的论著比较多,从宏观的角度把握中国古代法律判例法特征的论著比较少;虽然对中国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形成的原因作了一定解释,但切入点比较陈旧,原因分析比较肤浅;研究方法多拘泥于历史分析法,缺乏将中国古代的判例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进行比较性研究的成果;关于古代判例法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影响也缺乏辩证的分析,也未能提出更多的建设性意见。
研究内容(包括基本思路、框架、主要研究方式、方法等)。
一、基本思路。
笔者将依据古籍资料,从中国古代法律中所存在的判例入手,阐述其发展历程,分析出其存在原因,以及其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及价值,进而总结出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在其整个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的特征。而后联系实际,结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影响及启示。
二、论文框架。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进行论文写作:第一部分分析我国古代法律中所判例的演变过程和存在原因;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古代法律中判例法的地位与作用;第三部分总结我国古代法律判例法特征的表现;第四部分阐述古代法律的判例法传统对我国当代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
三、主要研究方式。
本文采用层层递进的方式进行研究,首先从制度层面着手,介绍我国古代法律中的判例,而后理性分析其存在原因,并深入阐述其地位与作用,在前文基础上,归纳我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的特征,最后,结合现实,阐述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的现实意义。
四、研究方法。
(二)比较分析法。将中国古代法律中所存在的例与律进行比较,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例与普通法系中的例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更清晰展示中国古代法律中判例法的特征。
论文提纲(含论文选题、论文主体框架)。
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
一、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判例。
(一)中国古代法律中判例的发展历程。
从奴隶社会的法制入手,并从封建社会各朝代中撷取代表性法律形式,梳理出古代法律中判例法的演变情况,为后文的研究奠定基础。
(二)判例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长期存在的原因。
从立法技术、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中国人的思维方式等角度入手,分析判例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长期存在的原因。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七
目前,我国的会计服务提供者,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服务的审计市场,呈现出三个市场的竞争格局。三个市场分为高端、中端和低端,高端市场是指到美国、香港和新加坡上市的公司,这些公司的审计费用较高,审计成本较低,这个市场为“四大”垄断(即德勤、安永、毕马威和普华永道);中端市场指国内大型企业、沪深上市公司和优质高科技企业;低端市场是指中小企业,这种市场被国内中小事务所把持。可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是中小企业会计服务的主要提供方。
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
1)市场化发展步伐缓慢。由于我国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多数来源于原来的挂靠单位,有其历史渊源,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依赖于业务量的大小,而业务量受当地财政、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的控制,如此形成的由行政部门垄断的会计服务市场本身是与会计师事务所整体市场化发展相违背的。
2)规模小,人才匮乏。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执业人员素质不高和后续人力资源匮乏的问题。在与大事务所进行人才选拔的争夺中,中小事务所存在着明显的劣势。
3)业务范围。中小企业会计报表审计,不同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目的,一般是为了报税或者筹资需要。中小事务所的廉价收费,更容易满足中小企业实力不足、节约资金的服务需求。另外,中小事务所以相对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提供的代理记账服务填补了大事务所不能为或不屑为的业务空白,是其另外一个利润来源。
4)执业质量。目前,中小事务所的整体审计质量不高。盘点、函证、现场勘察、分析性复核等诸多重要而最有效的审计程序常常被省略了。大部分中小事务所都有提高审计质量的愿望,但这种愿望受到市场、收费和市场环境的诸多限制。首先,受市场和收入状况的影响,中小事务所的人、财、物有限,审计的方案设计、程序设计、证据搜集就免不了会简化。而人力资源数量、质量的欠缺,往往又使它所承担的审计方案实施效益大打折扣。同时,审计人员面对低廉的审计收费,心理上已缺乏专业信心和热情。其次,对于中小事务所的审计,社会各界的关注度相对较弱。因此,执业质量自然不会很理想。中小事务所想提高质量,缺少内外部的驱动力,缺乏实力。
5)内部无序竞争。在中小事务所之间,普遍存在无序竞争的问题,在客户选择时,容易急功近利,使审计意见会有不同程度的偏差,且没有其擅长服务的领域,因此,它们之间的竞争往往演化为服务价格的竞争。另外,为了争夺客户资源,许多事务所违规操作,迁就被审计单位,出具与被审计单位真实情况不符的审计意见。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八
在被调查的20家中小企业中,有70%的调查对象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规范的要求。在会计机构设置上,有的独资小企业干脆不设置会计机构,有的企业即使设置会计机构,一般也是层次不清、分工不明确。
在会计人员的任用上,小企业最常见的做法是任用自己的亲属当出纳,外聘“高手”作兼职会计,一般定期来做账。有些企业管理者也愿意聘请能力强的会计人员,但是,中小企业由于其发展前景不好、社会认可程度较低以及较差的工作保障等原因,对优秀会计人员的吸引力较弱。在中小企业中,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及规范考核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较多,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培养工作几乎没有进行。
(二)不依法规范建账会计核算违规操作。
有些中小企业账目设置混乱,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设两套账或多套账。有关人士问卷调查结果发现,中小企业存在两套账的比率高达78.36%,这表明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三)知识老化难以适应新的业务工作。
本次调查结果表明,中小企业管理者在起用会计人才时,有85%的企业倾向于聘用有经验的老会计,有些会计人员知识结构老化、专业知识水平较低,使得许多理论上完善的会计方法与复杂的会计技术无法应用。
(四)没有履行内部会计监督职责。
会计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保证会计行为的合理、规范。内部会计监督要求会计人员对本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但是,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常干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受制于管理者或受利益驱使,往往按管理者的意图行事,使会计的监督职能形同虚设。
(五)制度缺失。
中小企业内部牵制、稽核、定额管理、计量验收、财务清查、成本核算、财务收支审批等基本制度,总的来说残缺不全,或者虽有其中几项制度,在实际工作中也不能认真执行。部分中小企业管理者也认识到这些问题,但是依靠现有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无法建立健全这些制度。
(六)现行会计法规体系容易造成会计信息混乱。
我国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修改了部分会计法规。目前,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宪法》、《税法》、《证券法》、《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现行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我国现行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同行业的企业,可按不同的制度来提供会计信息,这使得会计信息出现混乱,中小企业也不例外。由上述中小企业会计管理的现状,我们不难看出,为了增强中小企业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完全依赖其内部管理越来越难以应对外部市场环境和经济业务的变化,所以,笔者提出会计工作的业务外包,借助于会计服务提供方来加强监督,提高信息透明度,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二、中小企业会计服务现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九
一、题目来源。
科研(仅有科研、教学、社会实际、其他四种类型,必须根据当时选题类型对应)。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目的。
本论文研究的直接目的是为构建中国涉外性国家侵权司法解决制度提供具体的立法建议。(研究目的是本论文希望实现的直接效果)。
(二)研究意义。
本论文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国家侵权问题在我国的研究远落后于对一般民事侵权的研究,而对涉外性国家侵权的研究成果更是凤毛麟角。从国际私法角度研讨国家侵权将主要探讨涉外性国家侵权的界定、司法管辖、法律适用、判决承认执行等问题,无疑会遇到国家管辖豁免、国际法的国内适用、外国公法的国内适用、国家行为主义、国家财产豁免等理论和实践上争议较大的问题,基于涉外性国家侵权这一特殊问题并从国际私法角度开展深入探讨,将有助于对拓宽拓深对上述问题的研究,进而得出的结论在有可能部分填补国内外研究空白。
本论文研究还有一定实践意义。立法上尽管部分国内法对外国国家侵权有所涉及,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几乎可以说是对国家侵权国际私法问题没有立法的国家。本文试图在研究相关问题的基础上设计出我国有关此类问题的具体条文,从而为立法提供建议;司法上,在国家及其财产问题上,我国持绝对豁免立场。截止目前,国内法院尚未受理过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侵权案件,随着国家侵权的频发,国内法院接触此类起诉的机会必将日益增多。本文将着力介绍相关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以期为我国法院在遇到同类案件做出决断时提供理论和制度参考。(研究意义最好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谈)。
三、阅读的主要参考文献及资料名称。
(一)中文文献和资料。
1.黄进.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
2.张帆.中国在美被诉的主权豁免问题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博士论文,。
3.李庆明.加拿大一公司诉四川省政府案[j].中国审判,20,第1期。
4.唐国荣.论我国国家侵权立法的完善[n].湖北日报,10月12日,第3版。
(m专著,d学位论文,j期刊论文,n新闻报纸)。
(二)英文文献和资料。
1.alebeckrosannevan,theimmunityofstatesandtheirofficialsininternationalcriminallawandinternationalhumanrightslaw,oxforduniversitypress,.(上为英文专著)。
bianchi,internationaldecision:ferriniv.federalrepublicofgermany,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99.(上为英文期刊)。
(中英文文献总和不少于20份,开题报告中的参考文献一般就是第四部分国内外研究中所查阅的文献)。
四、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与研究的主攻方向。
国际私法中的国家侵权问题的研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涉外性国家侵权关系界定及其特殊性问题、管辖权问题、法律冲突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等等。在关于涉外性国家侵权问题的研究上,国内外的研究表现出两种截然不同态势,相较国外,国内研究相对薄弱。
(一)中文相关文献研究。
国内已有的相关专著主要集中于外国国家侵权管辖及其例外问题上,如夏林华博士的《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黄进教授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龚刃韧教授的《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等学术著作中都在部分章节中有一定篇幅提到了国内法院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外国主权国家的涉外性侵权行使管辖的问题。此外,李庆明博士的《美国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研究》、对美国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进行全面而深入介绍,其中对美国法院受理外国人侵权请求的具体事项,法律适用等问题做了重要叙述,该著作中也提到了美国法院如何处理外国人遭遇国家侵权的司法诉讼问题,但该书是对某一具体条文的研究,而该法条本意并不是主要针对国家侵权者,因此,限于选题,该著作对涉外性国家侵权问题的研究也较为有限,并没有深入到法律适用,判决执行等问题上。
从国际私法角度研究国家侵权的国内期刊和博硕论文也不够全面和深入。首先,尚无对涉外性国家侵权进行系统研究的博士论文。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未发现有以“国家侵权”为题名论文,仅有的4篇以“国家侵权”为主题之一的博士学位论文均不是从国际私法视角。其次,少量关于国家侵权的硕士论文也基本与本选题无关。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有9篇以国家侵权为题名内容的论文,其中6篇谈的是中国国家赔偿法中的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2篇谈的是环境侵权中的国家责任问题,1篇是对职务侵权研究,上述论文基本没有论及涉外性国家侵权问题。第三,有关国际私法视角的国家侵权的期刊论文数量也有限。主要有:龚刃韧1992年的《外国侵权行为与国内法院管辖》;张露藜的《论国家豁免在国家从事侵权行为中的适用》;袁元,杨莎的《对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侵权例外条款的分析》等。上述文献主要从管辖权角度谈外国国家的侵权问题,侧重关于管辖理由与范围问题,并没有谈及国家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国家侵权判决承认执行等重要的问题。此外,黄进教授、肖永平教授也对中国国家在外国法院被诉的相关案例进行了深入介评情况,其中有部分案件属于国家侵权。
关于涉外性国家侵权司法救济相关问题的报刊或公报的相关报道和评述也十分有限。因我国坚持国家绝对豁免的立场,外国国家侵权原则上与法院管辖、法律适用及败诉等绝缘,相应,报纸也没有机会报道我国是如何从司法角度处理外国国家侵权。因同样的原因,法院公报中也不可能出现有关因侵权引起外国在华被诉有关案件的介绍和评析,尽管中国国家在外国频频被诉。
(二)英文相关文献研究。
国际人权诉讼在国外起步较早并且一直比较活跃,美国和欧洲很多国家法院都受理了大量普通民事主体以国家为被告的涉外性侵权案件。在美国,有多部法律如《外国人侵权请求法》、《酷刑受害人保护法》、《美国联邦侵权请求法》、《外国主权豁免法》等都涉及到了涉外性国家侵权相关司法解决问题。在欧洲,《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等条约也都有条文与涉外性国家侵权的解决有关。相应地,美国和欧洲关于涉外性国家侵权司法解决问题的研究文献较多,涉及的问题也比较广泛,现结合论文选题角度分别从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承认执行等三个角度对部分学术文献及其观点进行简要介绍。
在涉外性国家侵权管辖问题上,kennethc.randall教授认为对于外国人在美国起诉外国国家侵权,并不应当直接依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仍需考虑该请求是否属于国家管辖豁免例外范畴;justinlu指出美国法院受理外国人提起的侵权之诉时,必须考虑被诉主体的身份应特别谨慎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案件;donaldshelbychisum认为在受理特殊类型的国家侵权之诉时应注意协调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之间的管辖权;marinrogerscordato则进一步指出,对美国提起的侵权之诉只能由联邦法院行使管辖权;而bethstephens和michaelratner合著的《美国法院的国际人权民事诉讼》一书更是全面的介绍了美国如何对国际人权诉讼行使司法管辖,其中包括对国家提起的诉讼。不难发现,国外对涉外性国家侵权管辖问题的研究重点集中于外国国家为被告的侵权和外国人提起的侵权,并且对涉外性国家侵权案件国内法院间管辖权分配问题也有涉及。
在涉外性国家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上,symeonc.symeonides认为在遇到国际人权诉讼时,联邦法院应在国际法、联邦法和州法之间做出选择;haroldhongjukoh教授认为尤其是国际人权领域,法院应当将国际法作为直接适用的国内法作为处理依据;williamr.casto则指出美国联邦法院应适用各州法作为国际人权的诉因问题;betsyj.grey教授在其论文中认为,美国法院受理涉外性国家侵权诉讼时,应尽可能适用联邦侵权赔偿法;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涉外性国家侵权应考虑适用行为地法,如ralphg.steinhardt和anthonyd.amato认为原告损害赔偿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应严格取决于行为地的侵权实体法,而美国学者paulj.mishkin则认为侵权行为发生于国外时,若将行为地法作为裁判规则不仅需要考虑美国国内是否存在可以适用的成熟的联邦法,还要考虑联邦在统一相应的规则上的利益是否超过了行为地国。由此可以看出,在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在涉外性国家侵权争议问题上,国外学者深入探讨了国际法、本国法和外国法适用的可行性及具体事项范围等问题。
在涉外性国家侵权判决的承认执行问题上,也有相当多学者进行研究。涉外性国家侵权判决中国家通常应负财产性责任,因此,国外学者关注更多的是国家财产执行豁免问题,j.g.castel指出,国家财产执行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应当慎重执行外国主权国家财产;hazelfox指出对外国国家财产执行不应当侵犯该国依据国际法所享有的'外交豁免权;jamescrawford则认为为实现判决确定正义,外国国家财产并不应当具有绝对执行豁免权;georgekahaleiii和matiasa.vega则提出为规范对国家财产执行问题,应在国际社会范围内统一规则。对外国法院的国家侵权判决的域外执行,美国学者bethvanschaack曾主张各国应援引1971年的《海牙民商事案件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不难发现,国外学者非常重视国家侵权判决承认执行问题,尤其是更加注重对国家侵权判决的域外执行和对外国国家财产执行等问题。
除期刊论文、学位论文和学术专著等文献外,相关国际组织和学术机构的发布案例、报告中也有许多文献涉及到涉外性国家侵权的司法解决问题,如联合国官方文件曾对外国国家侵权的国内管辖的历史进行回顾。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不难发现,相对于一般民事侵权和国内性国家侵权,关于涉外性国家侵权问题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国内外学者对涉外性国家侵权的研究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研究的范围不够宽泛。现有研究仍主要集中于国家侵权的管辖权问题上,尤其是对外国国家能否行使司法管辖的问题上,对涉外性国家侵权的法律适用,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问题述及很少;其次,研究深度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如以法律适用为例,关于外国国家侵权赔偿法的域内适用,国际法和国内法适用上的位阶,法律适用方法原则等问题仍缺乏系统性的研究成果出现。第三,研究视角有待扩展,现有法学视角对国家侵权问题主要从国际公法、宪法、行政法等学科角度展开,尚未有更多学者将涉外性国家侵权的赔偿诉讼视为国际私法问题进而研究。第四,缺乏以中国为视角的涉外性国家侵权赔偿司法救济问题的高水平研究成果。尽管国外对该问题的研究较为全面,水平和深度都教高,但国外学者对中国问题涉猎很少,同时有些国外论著还带有明显的价值倾向,讨论的角度并不客观公正,得出的相关结论和立法建议不符合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五、主要研究内容、需重点研究的关键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主要研究内容。
绪论(引言)。
一、涉外性国家侵权几个基础性问题。
(一)涉外性国家侵权的界定。
(二)涉外性国家侵权的特殊性。
(三)涉外性国家侵权的解决路径。
二、涉外性国家侵权的管辖权问题。
(一)涉外性国家侵权的可诉性。
(二)涉外性国家侵权管辖国家的确定。
(三)涉外性国家侵权管辖国家国内法院的确定。
三、涉外性国家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涉外性国家侵权的法律适用相关理论。
(二)涉外性国家侵权案件国际法的适用。
(三)涉外性国家侵权案件国内法的适用。
四、涉外性国家侵权判决的承认执行问题。
(一)涉外性国家侵权判决承认执行的相关理论。
(二)涉外性国家侵权判决的承认执行相关机制的建构。
结语。
(二)需重点研究的关键问题。
1.外国国家侵权国内管辖的理论与实践,对外国国家管辖在国际法上是有争论的问题,目前国际社会做法并不一致。(谈问题,简谈重点研究的理由)。
2.国际法的适用问题………………….
(至少谈2-3个重点研究的关键问题,问题一般应为本文的核心问题和争论问题)。
(三)解决思路。
通过对问题的剖析,在详细考察国外相关法域制度基础上,为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提供建议。(一般为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论文写作思路,结合个人论文修改)。
六、完成毕业论文所必须具备的工作条件。
1.阅读不少于20份中英文献资料;。
2.阅读相关的法律法规;。
3.进行一定的社会调查和问卷分析;。
4.不少于200小时上机查阅电子文献。
七、工作的主要阶段、进度与时间安排。
1.20xx年11月08日——11月25日,下达《任务书》及《审核表》;。
2.20xx年11月26日——12月5日,完成不少于三千字《文献综述》;。
3.20xx年12月6日——12月12日,完成《开题报告》;。
4.20xx年12月17日——03月04日,完成三千字《外文资料翻译》;。
5.20xx年03月05日——06月04日,完成毕业论文正文;。
7.20xx年06月11日——06月12日,毕业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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