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规划和安排未来的学习和工作。8.总结需要反映出自身的成长和改进的能力以下是一些写作高手的总结范文,希望能给您一些启发和指引。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篇一
(一)以《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为依。
(二)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而尚未解决的问题。
(三)针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所应采取的技术措施。
(四)针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等。
(一)工业卫生技术措施。指改善对职工身体健康有害的生产环境条件,防止职业中毒与职业病的技术措施。
(二)减轻劳动强度等其它安全技术措施。
(三)辅助设施。指保证工业卫生方面所需的房屋及一切卫生性保障措施。
(四)安全宣传教育措施。
(一)所需安全技术措施专题不足,可形成措施具体方案报集团公司,争取支持。
(二)每年年终,由技术措施科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当年未竣工或计划内未施工的'项目,应结转列入次年的计划。
(三)属消除固定资产设备缺陷的措施,应由生产费用开支,不得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款。
(一)措施项目竣工,经试运正常后,由工程主管单位报请相关部门按设计要求组织检查验收。
(二)措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由车间(部门)组织操作人员学会操作,制定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技术措施设备与生产设备同时纳入设备管理。
(三)安全技术措施设备要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检修,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篇二
为了更好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投入,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从生效之日起适用于广州花都威的电子厂各部门管理。
3.1安全组责任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3.2所有各部门配合执行。
4.1每年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总投资,不少于全公司年更新改造资金的百分之十。
4.2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专款专用,主用用于整改事故隐患,防止伤亡事故,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预防职业病,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研究工作等。
4.3财务部在审定和编制公司基本建设和工程项目计划费用时,应留足相应计划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确保资金到位,并负责监督检查改项计划的安全措施费用的专款开支状况。
4.4各车间应于每年九月份编好下一年度的`安全计划,提出措施项目.预计投资等,报公司安全组汇总编制全公司下一年度按计划。年度计划经公司批准后,各车间要按时编制季度执行计划,于季前报公司安全组。
4.5当年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费用需要调整时,各车间必须尽快提出具体方案报安全组,待公司批准后执行。
4.6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要抓住安全生产中的关键,突出重点问题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4.7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应包括的项目主要有:车间或工作场所,措施名称.措施内容和目的,经费预算及其来源,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及负责人,开工及竣工日期,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了控制或消除施工生产现场的不安全因素,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各项施工生产任务安全顺利地完成,根据国家及局有关规定和目前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经理部所有部门及施工队伍。
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1.所有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有单项的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工程不得进行施工。
2.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依据国家和地方以及行业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制定。
3.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全面,并具有针对性。要根据施工工程的结构特点、施工方法、施工机具设备、作业环境、各类施工人员的素质等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地提出应采取的措施和注意事项。防止口号式、一般化。
4.施工现场需要的暂设电气工程,必须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之中。要有设计、有计划、有平面布置图、有说明。
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与意见,并经过项目总工程师审批生效。
大型工程和新、难、险工程需报公司审核批准。
第四条: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1.爆破、隧道、吊装、水上和水下作业、深坑、滑模、搭设和拆除高大脚手架、桥架、挑架、挂篮等特殊架子、施工临时便桥、码头等,在施工前必须编制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2.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一定要有依据,严格标准,由计算、有详图、有说明、有审批。
3.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公司总工程师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编制,并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五条:必须严格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各分项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工地负责人、各施工队负责人进行详细的书面交底,并向参加施工的全体从业人员进行现场交底。书面交底应一式三份,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工地负责人各执一份,另一份交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工地负责人要分别在每一份书面交底上做交底和接受交底的签字。安全技术措施得以落实后,工地负责人必须请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指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验收,方准进行下一步施工。
2.两个及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工地负责人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各施工队或工班负责人进行交叉作业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3.各施工队负责人每天要向本队的从业人员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工程量大、技术复杂、连续多天从事一项工作的要进行书面交底。
4.各级书面的交底书,要有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人签字。
5.各级书面的交底书,要按分项工程归放在一起,以便备查。
第六条: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验收制度。
1. 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由项目总工程师指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验收签认。项目经理每月要亲自带队到现场检查一次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2.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的机电部门负责人对机电设施、设备进行验收签认;由项目的材料部门对施工材料、工程材料进行验收签认;由项目的人事部门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验收签认。
第七条:必须做好特种作业等各类安全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教育、考核和管理工作。保证各类人员均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和从业资格。
第八条:必须做好安全技术资料的回收、分类、整理和保管工作。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回收各类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安全技术交底书、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设备、材料以及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查验收单、合格证、施工队伍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对回收的各类安全技术资料要进行分类、整理,并做好保管工作。各相关部门或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条:建立和实施严格的施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责任制度。
1.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生产的安全负技术责任。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经上一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执行。
3.由于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不落实,导致因工伤亡事故发生的,要追究项目经理的责任;由于工地负责人无故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导致因工伤亡事故发生的,要追究工地负责人的责任;由于安全技术措施本身的问题,导致因工伤亡事故发生的,要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和编制人从代责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工地负责人无故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既不监督落实,也不向主管领导汇报的,要追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代责任。
4.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组织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分析研究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技术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5.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工地负责人以及各施工作业队负责人学习国家、行业以及上级颁布的安全技术规程、规范、规定、标准等,并要积极贯彻执行。
第十条:各级都要认真总结、推广安全生产中的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成果,积极采用安全新技术,不断促进安全技术进步。对在这项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工程技术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要及时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项目安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篇四
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是关系到我系教职工生命安全与国家财产免遭损失的重大举措。系各级领导必须将技术安全工作列入本职工作范围,实行岗位责任制。为确保我系教学、科研实验工作的安全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系各级领导,必须把抓好技术安全工作放在与教学、科研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各实验室应设技术安全人员协助系领导做好本系的技术安全工作,并经常检查技术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2、系各级领导必须经常对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和劳动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认识。新生入学后应及时进行教学实验、实习的安全教育,逐步形成自觉遵守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的习惯。
3、对从事带有危险性的实验内容的实验室,应按国家、学院及我系有关规定,制定出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细则,对从事上述实验内容的人员应在系组织下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达到“应知”、“应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4、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
5、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6、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污染环境。
7、凡对外进行各种测量、测试并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重点实验室)都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经我院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由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
8、各实验室因工作需要改变电力设施者,必须按照我系制定的《实验室安全防火管理制度》执行。
9、对一切因违反安全制度造成的重大事故,除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外,还要按情节分别追究实验室及系主管领导的责任。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篇五
一、为加强我公司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二、本公司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之质量管理工作由总经理直接领导,具体负责部门为工程技术部,其他部门进行配合。
三、本公司安防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
1.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
2.器材与材料的质量管理;
3.工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4.系统维护及维修保养的质量管理。
四、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
1.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工作,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2.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3.设计前业务人员应该提交尽可能详尽的设计委托书,使得设计人员清楚明白用户的需求、现场条件以及设计目标。有可能的情况下,还应与设计人员一起实地考察现场,与用户深入沟通,确保设计的工程方案可以达到用户的要求。
4.设计人员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系统方案,必须符合建设单位的使用要求,可以达到国定相关规定的检验要求。
5.设计的方案中,选用的专业器材必须是通过公安部门检测的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五、器材与材料的质量管理
1.建立供应商档案,包括:所代物资的资质证明、合格证、检验试验报告、价格、功能、质量等有关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分类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2.采购部必须确保采购的器材与材料符合工程需要,达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技防工程专用的专业器材必须选用通过公安部门检测的合格产品。
3.工程技术部必须对采购回来的器材和设备进行质量把关,对主机等关键设备必须要检查合格后才能送往工地现场调试。
4.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按质、按时、按期采购材料设备,保障按质、按量、按时供应到施工现场。做到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收集,并保证真实、齐全、完整与工程施工同步。
六、工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1.工程技术部在工程开工前,设计人员必须将技术交底卡提前交给施工班组的负责人,明确相关工程质量与技术要求。
2.施工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
3.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4.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狠抓工程质量,落实设计方案中的各项质量要求,以确保没有工程质量隐患。
5.所有线材及材料必须经过现场检测后才能入管布线,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的、有故障隐患的材料绝对不可以勉强使用。
6.布线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检测后才可以通电试机。不能通过检测的必须找出原因,排除后才能通电试机。
7.调试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测试,确保将合格的.系统交付给用户使用,未能通过的项目,必须与设计人员一起找出原因所在,排除后再行检测,通过后才可以投入试运行。
8.做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记录,为以后的系统维护工作打好基础。
七、系统维护及维修保养的质量管理
1.工程完成后,售后服务部必须协同工程技术部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交接工作。
2.建立系统维护工作档案,按照公司的其他相关规定,落实好系统维护的日常例行工作,强化各种周期性的例行检查。
3.建立维修工作记录卡,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措施,保障维修保养工作的高效运作。
4.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保修工作,可尽量减少由于保修工作对用户所造成的不便。
八、以上各项系统质量管理制度,如有不明确之处,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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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篇六
1、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2、矿根据矿井安全生产的条件,设留一定数额的安全资金,由矿长掌握,由财务科设立帐目,专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不得挪作他用。
3、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后,所需费用由总工先进行预算,经矿长审批后,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按质按量完成,实际费用要经总工和矿长审核结算。
4、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动用后,要及时补足原有金额。
5、矿井如出现大安全隐患,所需经费超过预设的安全资金时,其他经费要服从调拔,以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及时落实。
6、如安全资金被挪作他用后,不能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及时落实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如造成事故的,则另分析处理。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篇七
一、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由工长或施工员负责。
二、工长或施工员必须在工人入场后开始工种作业之前对所有相关作业人。
员进行书面交底,每个作业者在接受交底后必须签字(加盖手印)。
三、工长或施工员在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时要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作有针对性的交底(本办法附录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仅供参考,如有特殊情况,应另加补充)。
四、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完后,交到项目安全员处,由安全员负责整理归档。
五、有违反以上条款者,据其情节轻重,按《员工守则》相关条款予以处理,直至建议人事部门辞退的.处分。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篇八
为在施工过程中,确保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条例》及《建筑法》中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部制定的安全制度,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和技术要求,及相关责任落实到班组个人,项目部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工程项目部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各部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遵守制度,明确责任,带头做好安全工作,技术工作,按工程、规程、规范进行安全技术施工,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任何人不得擅自违规行令。
2、工程开工时,项目部所有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按时上班,坚守岗位,加强管理,抓好“三件事”:
(1)班前当班负责人要做到口头安全交底。
(2)施工时要做到安全巡视
(3)交班时要做到安全检查,抓好“三场清”,做到“工完、场清、料尽”,如有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将给予当班负责人及当事人造成材料损失的二倍处罚。
3、施工组技术人员和安全负责人在设定项目施工前,必须向施工班组执行书面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确保在施工过程中,质量达标,安全第一,做到“抓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4、施工现场所有工作人员进入施工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和配带胸卡,不得穿拖鞋施工作业,不准带小孩进入施工区,不得闹事斗欧,不得酒后操作,不准随意大小便,不准带易燃物品进入施工区和职工宿舍,不得明火等,为确保施工安全,施工组所有工作人员都有权进行监督和制止,情节严重的或屡教不改的,应用书面交底签字,执令班组负责人及当事人立即整改或停止,造成后果的,将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或移交治安部门处理。
5、项目部所有工作人员和各班组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要责任明确,协调配合,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实处,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定期检查,加强安全教育,发现隐患和事故,及时执令停止整改,调查上报,并经技术部门设定整改措施,方可施工,如有违令不听的,将按合同规定和项目部制定的处罚制度给予当班负责人和当事人经济处罚。
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技术要求管理有关条例规定》执行“三宝”“四口”防护,确保万无一失,班组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否则,视违规处理,并执令停止整改。
7、安全生产中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等;应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各工种必须遵照安全技术规程,进行防护,不得冒险施工作业,如发现有违章作业施工的,将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并执令停工整改。
8、各工种在施工项目中,如有:高、大、难和工程需用的新结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方面的项目,在施工前必须取得设计单位的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事故措施,经工程项目部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批,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则,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施工,如有违规的,除赔偿2-10倍的材料损失外,并给予当班负责人相应的经济处罚。
9、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好各分部的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应符合标准和规程要求,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出差错,消除一切安全隐患,如有工作不到位的,将给予当班负责人严肃处理。并加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10、各工种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区域,必须遵守安全管理规范和项目施工规程要求,不得冒险作业和擅自施工,如有违规操作的或不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的,一经查实,将按安全技术交底和项目部制定的处罚制度,及双方签约的合同条款进行处罚。
11、各工种施工人员,应遵照标准化现场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做到作业标准化,场地净化,做到每项工序的工完、场清、料尽工作,执行“谁施工,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把好施工项目每道关,各施工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和交接班后,没有做到工序完成的,由当班负责人及时上报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作出安排处理,如有无故造成材料损失的,将给予当班负责人2-10倍材料损失的经济处罚。
12、职工宿舍区和生活区安全管理制度要求,项目部要求,集体食堂、工人宿舍、卫生间(男、女)各班组要有分班负责打扫,除项目部安排专职人员打扫外,各班组宿舍及食堂由各班组负责清扫,不得乱倒垃圾,不得使用电灶、电炉、电饭锅等电器,食堂要保持清洁,不健康的食物不准食用,各班组要相处和谐,不准闹事,如有违规制度的,经查实,将按项目部制定的制度和安全措施的有关规定,将给予班组负责人及当事人严肃处理,或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
13、门卫职责和制度,值班人员必须遵守纪律,执行治安管理,履行门卫制度和管理规范,上班时,要戴好安全帽,配带胸卡,树立门卫形象,遵照门卫管理规程和项目部制定的制度,做好保卫工作,巡查场地,防偷防盗,上班时,要注意工人进出,是否有其它闲杂人员进出,特别注意检查进出人员的动向,是否有工地器材带出的,如有发现将给予2-10倍的经济处罚。要保持门里门外清洁卫生,发现有陌生人进入,必须问清是哪个单位的、找谁。如有解释不清的,否则,不准进入,严格做好安全工作。
14、以上制度由武警滁州市支队机关新营区工程项目部制订,希望项目部工作人员和各班组施工人员遵照执行,本制度经项目负责人和各班负责人签字生效。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篇九
1、为加强医院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的安全管理,保证医院信息系统运行环境的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是指医院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承担信息技术服务且非本医院所属的专业机构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技术培训及其它相关信息化建设服务等。
3、安全管理是以安全为目的,进行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职能,合理有效地使用人力、财力、物力、时间和信息,为达到预定的安全防范而进行的各种活动的总和,称为安全管理。
4、外包服务安全管理遵循关于安全的所有商业准则及适当的外部法律、法规。
1、外包服务包括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技术培训等。
2、咨询服务:
(1)根据医院的信息化建设总体部署,协助医院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实施方案。
(2)对医院现有的信息技术基础架构、设备运行状态和应用情况进行诊断和评估,提出合理化的解决方案。
(3)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提出备份方案和应急方案。
(4)其它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3、运行维护服务:
(1)软硬件设备安装、升级服务。
(2)硬件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3)根据医院业务变化,提供应用系统功能性的需求解决方案及执行服务。
(4)系统定期巡检和整体性能评估。
(6)日常业务数据问题的处理服务。
(7)其它运行维护服务。
4、技术培训: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1、外包服务安全管理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应用确保信息安全的技术手段,建立权责明确、覆盖信息化全过程的岗位责任制,对信息化全过程实行严格监督和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2、成立由分管领导同志信息化外包管理组织,明确信息化管理的部门、人员及其职责。
3、建立信息建设安全保密制度,与外包服务方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或合同,明确符合安全管理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要求。并对服务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
4、制定信息化加工过程管理、信息化成果验收与交接、存储介质管理等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
5、外包服务方的人员素质、技术与管理水平能够满足拟承担项目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安全资质管理。
6、信息中心配备专人负责安全保密工作,负责日常信息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对服务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安全性监督与评估,采取安全措施对访问实施控制,出现问题应遵照合同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医院的内部控制要求。
7、对外包服务的业务应用系统运行的安全状况应定期进行评估,当出现重大安全问题或隐患时应进行重新评估,提出改进意见,直至停止外包服务。
8、使用外包服务方设备的,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9、在重要安全区域,对外部服务方的每次访问进行风险控制;必要时应外部服务方的访问进行限制。
1、本制度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篇十
2、施工中采取的任何安全措施,都应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交底方案,同时按程序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付诸实施。
4、项目部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着重检查安全生产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防护的落实情况,指导安全生产活动的开展,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5、施工项目设立安全管理小组,每天跟班巡回检查消防事故隐患,边查边改,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纪行为。检查重点围绕高空作业、电气线路、机械动力等方面进行,以防止发生高空坠落、触电、机械伤人等事故,检查中发现问题和隐患,必须立即整改,确保安全施工,并作好书面记录和签字。
6、分部工程施工前应由项目安全责任人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分项工程或每个工种施工前由专职安全员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的施工安全交底,班组每个人员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进行作业。
7、对入场的工人进行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对应熟知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了解工程施工及施工安全的特点。
8、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合格的安全帽,坚持使用安全三宝,禁止穿半高跟、高跟鞋或拖鞋进入现场。现场指挥、质量、安全等检查人员须戴明显的袖章或标志,危险施工区域挂警示灯。施工现场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标语和安全色标,实行全封闭管理,设立门卫,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篇十一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指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车辆等。
2.矿所用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自检,做好记录。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做好验定前准备工作。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矿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9.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0.特种设备的新增、选型、购置必须经矿有关单位严格审核、逐级审批,方可采购。特种设备应及时注册、验收、办证。
11.机电科不定期对各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下达整改单。
12.各使用单位应根据使用的特种设备编制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报管理部门审批。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篇十二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为设备管理提供资料,技术信息和考核的依据,是管好设备和基础工作,必须认真做好。
2、特种设备要有安全技术档案,并应逐台分别建档(一机一档),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特种设备使用证、注册注册登记表。
(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6)设备重大维修修、改造的有关技术文件;。
(7)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公司档案保管员负责保管和供应公司图纸、技术资料。
5、设备迁移或报废,其档案均随设备调拨,设备报废后,首先向质监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然后档案由公司档案保管员封存。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控制或消除施工生产现场的不安全因素,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各项施工生产任务安全顺利地完成,根据国家及局有关规定和目前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经理部所有部门及施工队伍。
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1.所有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有单项的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工程不得进行施工。
2.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依据国家和地方以及行业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制定。
3.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全面,并具有针对性。要根据施工工程的结构特点、施工方法、施工机具设备、作业环境、各类施工人员的素质等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地提出应采取的措施和注意事项。防止口号式、一般化。
4.施工现场需要的暂设电气工程,必须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之中。要有设计、有计划、有平面布置图、有说明。
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与意见,并经过项目总工程师审批生效。
大型工程和新、难、险工程需报公司审核批准。
第四条: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1.爆破、隧道、吊装、水上和水下作业、深坑、滑模、搭设和拆除高大脚手架、桥架、挑架、挂篮等特殊架子、施工临时便桥、码头等,在施工前必须编制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2.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一定要有依据,严格标准,由计算、有详图、有说明、有审批。
3.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公司总工程师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编制,并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1.各分项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工地负责人、各施工队负责人进行详细的书面交底,并向参加施工的全体从业人员进行现场交底。书面交底应一式三份,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工地负责人各执一份,另一份交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工地负责人要分别在每一份书面交底上做交底和接受交底的签字。安全技术措施得以落实后,工地负责人必须请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指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验收,方准进行下一步施工。
2.两个及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工地负责人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各施工队或工班负责人进行交叉作业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3.各施工队负责人每天要向本队的从业人员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工程量大、技术复杂、连续多天从事一项工作的要进行书面交底。
4.各级书面的交底书,要有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人签字。
5.各级书面的交底书,要按分项工程归放在一起,以便备查。
1.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由项目总工程师指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验收签认。项目经理每月要亲自带队到现场检查一次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2.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的机电部门负责人对机电设施、设备进行验收签认;由项目的材料部门对施工材料、工程材料进行验收签认;由项目的人事部门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验收签认。
第七条:必须做好特种作业等各类安全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教育、考核和管理工作。保证各类人员均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和从业资格。
第八条:必须做好安全技术资料的回收、分类、整理和保管工作。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回收各类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安全技术交底书、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设备、材料以及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查验收单、合格证、施工队伍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对回收的各类安全技术资料要进行分类、整理,并做好保管工作。各相关部门或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1.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生产的安全负技术责任。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经上一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执行。
3.由于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不落实,导致因工伤亡事故发生的,要追究项目经理的责任;由于工地负责人无故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导致因工伤亡事故发生的,要追究工地负责人的责任;由于安全技术措施本身的问题,导致因工伤亡事故发生的,要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和编制人从代责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工地负责人无故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既不监督落实,也不向主管领导汇报的,要追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代责任。
4.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组织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分析研究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技术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5.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工地负责人以及各施工作业队负责人学习国家、行业以及上级颁布的安全技术规程、规范、规定、标准等,并要积极贯彻执行。
第十条:各级都要认真总结、推广安全生产中的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成果,积极采用安全新技术,不断促进安全技术进步。对在这项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工程技术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要及时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项目安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篇十四
一、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且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
二、施工现场的道路、上下水管线及材料堆放等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卫生、防火的要求,并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三、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
四、脚手架、井字架和安全网,搭设完毕必须经项目经理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验收时以安全检查标准为依据。
五、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六、砼搅拌站、木工车间、沥青加工点及喷漆作业场所等,都要采取相应措施,使尘、毒、浓度控制在标准及施工要求内。
七、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夏季防暑,冬季防冻,雨雪后采取防滑措施。
八、施工现场和木工加工厂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篇十五
1.所有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须有单项的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进行施工。
2.安全技术措施一定要有针对性,根据施工工程结构特点、施工方法、作业环境,提出措施和注意事项。
3.工地施工需要的暂设电气工程,必须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之中,要有设计、有计划、有平面图、有说明。
4.对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5.单独的安全措施方案,一定要有依据、有计算、有说明、有审批。
6.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有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进行编制,并要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审批。
7.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向工地负责人、项目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进行交底,并要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审批。
8.施工方案批准后,如果责任人、职工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发生了人身事故,要追究责任。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矿电网安全、经济、合理地运行,切实加强矿井电气管理,进一步提高质量标准化水平,依据上级有关规程、规定和有关电气方面的实施细则,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杨村煤矿所有变、配电工、电气维修工、安装工和电气管理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电气设备管理、使用与维修。
第四条机电科设备组具体负责全矿设备的选型、购(调)入、调出、分配、安排大修和报废等(综机设备除外)。
各区队应设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
第五条各单位需用电气设备时,由设备管理员提出申请,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领用手续。申请设备时应注明所需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及使用地点。
第六条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经防爆检查员对其防爆性能进行严格地检查,取得“入井许可证”后方准入井。严禁无证入井,否则按失爆处理。
电气设备入井前的检查内容包括:
1.零部件是否齐全完整,编号、铭牌、煤安标志是否清淅。
2.外壳、接线箱、底座等是否有变形,防腐油漆是否有脱落。
3.各进出线装置是否封堵。密封圈、挡板、挡环是否齐全合格,放置顺序是否正确,喇叭嘴是否上紧。
4.隔爆接合面应经磷化处理,并涂凡士林。接合面无锈蚀,机械损伤不超过规定。
5.对每个隔爆间隙逐一进行测量,其间隙应符合要求。
6.联锁装置齐全完整。
7.控制线压线无松动,线号清晰。
8.注油设备不应有渗油现象。
第七条电气设备在搬运过程中要轻装慢放,外露的接合面要加以防护,以免损伤,设备连接紧固螺钉在搬运过程中要上紧。
第八条电气设备在井下使用时,应防止矿车掉道时撞伤设备。设备周围环境应干燥,无杂物堆积,严禁电气设备遭受滴水、淋水侵蚀。
第九条开关等电气设备应上台上架,尽量与地面垂直放置,最大倾角不得超过15°。
第十条有待交接电气设备及电缆线路等,在未办理交接签字手续前,仍由原安装单位或维修单位负责维修。出现同一台设备的维修和使用不属同一单位时,设备检查时考核维修单位。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的维修必须实行包机制度,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第十二条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应有标志牌、完好牌,并应填写清晰、正确,防爆电气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煤安标志、防爆合格证,并不得超期。
第十三条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由专职电工定期进行巡回检查:
2.设备各零部件是否齐全,挡板、挡环是否锈蚀。
3.注油电气设备有无渗漏现象,油色、油位、油温是否正常。
4.电缆、接线盒(室)是否有过热现象。
5.变压器、电动机等温度、声音是否正常。
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带有编号时,必须向机电科设备组申请,并重新刻号。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的隔爆外壳应清洁、完好无损。严禁出现裂纹、开焊或严重变形,否则为失爆。(严重变形是指变形长度超过50mm,同时工业生产凹凸深度超过5mm)。
隔爆外壳严禁进行烧焊修补。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不应有严重锈蚀现象,进行涂漆防腐时下列地点不应涂漆:铭牌、防爆标志以及其它警示牌。渗入隔爆接合面的油漆及时清除。
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壳内外有锈皮脱落为失爆。
第十七条闭锁装置应齐全、可靠。设备原设计无闭锁装置的,不得去掉“断电源后开盖”的警示牌。
闭锁装置起不到闭锁作用为失爆。
第十八条隔爆室的观察窗,严禁缺密封垫或胶封。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一般玻璃为失爆。
第十九条隔爆接合面应保持完整,定期进行磷化和更换防锈油脂。油脂内部不得渗入铁硝、砂粒等,防止划伤接合面。
第二十条隔爆接合面的间隙不应超过规定值,其机械损伤不超过允许值。
第二十一条隔爆接合面不应留有油漆,无意中造成的油漆痕迹立即擦掉。
第二十二条用螺栓紧固的隔爆接合面,打开时不准留下一根螺栓以它为轴转动,防止隔爆面之间相互磨擦造成损伤。
第二十三条用螺栓紧固的隔爆面,同一部位的.螺栓、螺母等规格应一致,螺母必须上满扣。弹簧垫圈以压平为合格,对于断裂或失去弹性的弹簧垫圈必须及时更换。
第二十四条螺纹隔爆结构中,螺纹啮合扣数不得少于6扣。
第二十五条立式电动机应防止外物垂直进入通风孔。正常工作状态下,风扇距风扇罩、隔板的间隙不小于风扇直径的1%,最小为1mm。
第二十六条电气设备的零部件应齐全。开关及起动器的消弧罩不应有缺损,不允许缺消弧片和电源隔板,接线室内应清洁干燥,绝缘座、套管不允许裂纹、烧伤等痕迹,触头的开距、同期度应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电缆引入装置应完整、齐全、坚固。喇叭口不应有破损、挡板、挡环不应有锈蚀。
第二十八条密封圈厚度和宽度应符合规定,密封圈不得出现破损、老化、变质和变形。使用中不允许将密封圈倒置或在电缆和密封圈之间涂润滑油脂。
第二十九条电缆接线时,其护套要伸入盒(腔)壁5~15mm,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卡爪和弹簧垫。
第三十条接地芯线应留有余量,防止电缆拔脱时地线先断失去保护作用。
第三十一条接线应整齐无毛刺,上紧螺母时不应压住电缆绝缘外皮,裸露芯线距垫圈的距离不能大于10mm,接线完毕后应仔细清洁接线室,不得留有碎导线头等杂物。
第三十二条防止电缆拔脱的装置应压紧电缆,但电缆的压扁量不得超过其直径的1/10。
第三十三条电缆引入装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1.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超过1mm。
2.进线嘴内径与密封圈外径的差超过下列规定值的。
3.密封圈单孔内穿多根电缆或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的。
4.密封圈因破损、老化、变质、变形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5.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上的。
6.密封圈和电缆之间有其它包扎物的。
7.一个进线嘴内用多个密封圈的。
8.不用的进线嘴缺密封圈或挡板或者档板绝对厚度小于2mm。
及挡板直径比进线嘴内径小2mm以上的。
9.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或挡环放在密封圈和挡板之间的。
10.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及密封圈能活动的。
11.压盘式进线嘴缺压紧螺栓或压紧螺栓未上紧的。
12.螺母式进线嘴因乱扣、锈蚀等紧不到位或用一只手的三个手指能使压紧螺母旋进半圈的。
13.使用的螺母式进线嘴缺少挡环的。
14.电缆在进线嘴处能抽动的。(顺着电缆进线方向以用手不能将电缆推进接线室为合格)。
15.高压铠装电缆的接线盒没灌绝缘胶或绝缘胶没灌到三叉口以上的。
16.磁力起动器的小喇叭口引入出动力线的。
第三十四条煤电钻插销或开关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应接插头。严禁接反,否则为失爆。
第三十五条增安型电气设备连接件的导电螺杆和螺母的螺纹必须良好,其弹性中间件不得缺少。
第三十六条结束使用或更换下来的电气设备,由各使用单位及时回收,交机电科设备组检查验收后办理回收交接手续。回收的电气设备,严禁乱扔乱摔,更不得随意拆除零部件。
第三章电缆的管理、运行与维护制度。
第三十七条机电科电缆组具体负责全矿井下低压电缆的领取、收发、保管、修补等工作(不包括综机1140v电缆)。
矿井所用高压电缆由安装单位到器材供应科办理领用手续。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设立兼职电缆管理网员,负责本单位电缆的领取、入井、交接、回收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新电缆由电缆组统一领取,电缆领取后须经检验、编号、上账、建卡后方可入库、投入使用。
各单位需要电缆时,须向电缆组提交“领用电缆申请单”,注明所需电缆的型号、规格、长度和安装负荷等。
第四十条电缆入井前必须进行检查,由电缆组签发“入井许可证”后方可入井。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下井使用:
1.电缆无编号;。
2.绝缘不合格;。
3.线芯与绝缘层严重粘连;。
4.电缆护套或线芯绝缘出现老化、龟裂或破损。
第四十一条电缆发出后立即上卡、挂牌,达到账、卡、物一致。
第四十二条凡撤下不用的电缆,必须限期回收交电缆组,并撤卡、摘牌。回收上井的电缆须经电缆组检验,发现砸伤、炮崩、截断、丢失情况时,必须组织分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凡改变使用地点或管理单位的电缆,必须到电缆组办理手续。
第四十四条电缆的敷设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在水平巷道或30°倾角客观存在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电缆钩悬挂。在立井井筒或倾角30°及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电缆卡进行固定。通过碹岔或横过巷道的电缆,必须用电缆卡或电缆托桥进行固定。
2.通过风门、防火门、电气设备隔墙等敷设电缆时,应有穿墙套管保护。电气硐室套管应严密封堵。
3.电缆由地下引出地面时,应有2米以上的金属管进行保护。
第四十五条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在立井井筒中不得超过6米,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不得超过3米,在硐室内不得超过2米,在电缆沟内不得超过1米,横过巷道的电缆采用电缆卡固定时,固定点的间距不得大于1.5米。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篇十七
一、项目经理部必须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进行认真会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文件有遗漏而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针对性强、实施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
三、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必须全面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
四、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必须根据需要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并应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五、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未获得批准之前,相应工作不得进行。
六、项目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现场及外部环境实际情况的变动对原定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进行修订变更。
七、原定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的修订变更必须依照审批程序及时办理修订审批手续,否则应停止施工作业。
八、危险性较大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照《危险性较大分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建六局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建六局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报告制度》的规定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相应组织专家论证工作。
九、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留存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的附件。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篇十八
2、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进,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进行。
3、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保险链;环式浮筒必须有防爆球;胶皮薄膜桶必须装设厚度为1-1.5毫米,直直径不少于浮桶断面积的60%-70%。
4、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梁油脂。
5、乙炔发生器的零件和管路接头,不得采用紫铜制作。
6、高、中压乙炔发生器,应可靠接地。压力表及安全阀应定期校验。
7、碎石电石应掺在小块电石中使用。夜间添加电石,严禁用明火照明。
8、乙炔发生器应每天换水,严禁在浮桶上放置物料,不准用手在浮桶上加压或摇动。
9、乙炔发生器不得放在电线的正下方,与氧气瓶不得同放一处。并且要距离明火10米。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篇十九
1、国家颁发的劳动保护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总名称表》,以及上级部门的要求。
2、凡对发生工伤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及职业安全卫生检查中发现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3、生产发展和工艺,设备改造后需要相应设置的.安全措施。
4、职工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建议。
1、改善和消除危及安全生产的环境和状态。
2、完善和配套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的设施。
3、改善劳动环境和工业卫生条件,防止职业病和中毒的措施。
1、车间(部门)应按厂规定时间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厂质量安全环保处。
2、质量安全环保处应按规定时间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厂主管技术措施计划处。
3、技术发展处应按厂规定时间将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厂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4、主管厂长组织安全、技术、机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审定。
5、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批准列入计划后,应在主管厂长的主持下,分别指定实施设计、施工、物质供应的职能部门,明确任务、认真执行、对重大安措项目,应由安全等有关部门参加设计审查。
6、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说明项目名称、措施内容、投资金额、资金来源、所需材料和设备、预期效果、完成期限等。
7、凡形成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厂技术发展处按上级技术改造暂行管理办法纳入总的投资规模统一管理,限额以上由上级计划部门审批,重点措施项目仍由生产运行处组织审批。
8、凡属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上级拨款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厂应先办报批手续,再列入计划。撤销或调整已经上报批准的安措项目,应按同样手续办理。
1、所需安全技术措施专款不够,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提出安措项目的具体方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平衡,给予补助。
2、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除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办理范围外,涉及工艺改革、等生产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两者难以分清的情况下,应由安全、生产、计划、技术、财务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不同投资渠道的比例,按审批权限报主管领导批准。
3、年终时,由技术发展处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当年未竣工或计划内未施工的项目,应结转列入次年计划。上级批准及补助拨款的项目,应按同样手续办理。
4、凡属消除固定资产设备缺陷的措施,应由生产费用开支,不得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款。
1、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经试运转基本正常后2个月内,由工程主管单位报请厂技术发展处,并会同安全、财务等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按设计要求组织检查验收。补助的项目,要做出决算,一并报告上级。
2、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由车间(部门)组织操作人员学会操作,制订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将安措设备与生产设备同时纳入设备管理。
3、车间(部门)对所属本单位的安措设备安排好大、中、小修计划、定期进行检修,保证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厂质量安全环保处有权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停用或排除安措项目,必须经厂或上级部门书面批准。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篇二十
安全技术,是为发现并掌握因工伤亡事故发生的规律,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防止人身事故而研究采取的专门的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有别于一般其它各种技术的最突出点就是:它是以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为主攻目标的。也就是说,以提高工作效率或提高产品质量等而研究使用的技术,也会有助于安全生产或事故预防能力的.提高,有助于劳动条件的改善,但这些都不属于安全技术的范畴。因此,可以看出安全技术是以最基础、最本质、最直接的方法,来保证安全生产的。安全技术对于安全生产是十分重要和关键的。
1、施工人员方面。
(1)人员的从业资格和上岗资格及其考核标准;。
(2)人员的岗位技能和安全知识及事故预防能力;。
(3)人员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情况;。
(5)各类人员防护用品发放的标准、安全技术性能和采购、发放、使用、管理情况及其安全技术资料(包括合格证、说明书等)。
2、机电设备方面。
我们应该按照下列要素对各类机电设备实施安全技术管理:。
3、工程和施工材料方面。
我们应该按照下列要素对各类工程和施工材料实施安全技术管理:。
(5)各类工程和施工材料运输、堆放、搬运;。
4、施工对象和安全防护设施方面。
我们应该按照下列要素对施工对象和安全防护设施实施安全技术管理:。
(1)施工对象和安全防护设施本身的安全技术状况或性能及其相关技术资料;。
(3)施工对象和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设计或者变更施工方案时的安全技术管理的原始资料;。
(4)安全防护装置的落实情况等。
5、作业环境方面。
(2)避免或者减小施工环境对施工和安全生产影响的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
(3)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演练;。
(4)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所需的物资、设备等的保障。
1、各级要认真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和使用管理的制度。对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应根据中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
2、采用安全系统工程学等科学手段进行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3、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验收工作。
4、做好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以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6、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考核工作。
7、加强对事故及其形成机理的技术分析和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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