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对于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合同的编写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以保证其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在签署合同前,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所有的合同条款,确保理解并同意合同内容。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类篇一
此种模式是在节能改造项目合同期内,由esco公司与企业双方共同确认节能效率之后,双方按比例来分享节能效益。
例如,在5年项目合同期内,客户和emco双方分别分享节能效益的20%和80%,emco必须确保在项目合同期内收回其项目成本以及利润。
此外,在合同期内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可以变化。
例如,在合同期的头2年里,emco分享100%的节能效益,合同期的后3年里客户和emco双方各分享50%的节能效益。
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
这种模式其实是第一种模式的演进模式,制约这种模式发展最重要的是诚信问题,这也是该模式发展的最大障碍。
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很高的企业。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类篇二
此种模式是指由esco公司负责改造企业的高耗能设备,并管理其新建的用能设备。
emco公司向客户提供能源系统管理和改造服务,承包能源费用和运行费用;承诺为客户实施节能改造并规定节能效果;双方的经济利益来自于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节能改造产生的节能效益;合同规定能源管理和改造服务标准及其检测和确认方法。
如果emco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节能效果,应赔偿客户的相应损失。
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企业享有。
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较低、没有节能意识的企业,一般不采用。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类篇三
3、能源费用托管型。
服务商投资。
业主与服务商签订托管合同,约定能源费用,定期向服务商付费。
服务商对大楼进行节能改造和运营管理,盈亏自负。
项目合同结束后,服务商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类篇四
此种模式是在项目合同期内,esco公司向企业承诺某一比例的节能量,用于支付工程成本,而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的部分,由esco公司自己负担;超出承诺节能量的部分双方分享,直到esco公司收回全部节能项目投资后,项目合同结束,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
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较高、节能意识一般的企业。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类篇五
该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首先是进行建造活动,然后在合同期内提供运行维护服务,最后是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于客户,“建设——经营——移交”这一模式类似于bot业务,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及《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ifric12)规定的bot模式一致,因此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应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分别确认建造业务收入及运营管理服务收入。由于节能总收入不能可靠地预计,因此在预计成本可弥补的前提下,按节能项目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金额(节能资产金额)确认建造业务收入。按用能单位合同期内累计支付的不受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固定金额部分(如有),按照现值确认为长期应收款,建造服务收入额扣除长期应收款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没有固定金额部分,则将建造服务收入额全部确认为无形资产。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变动金额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运行管理服务收入,并相应结转各期运行维护费用及无形资产的摊销成本。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存在形式上与实质上差异。在形式上,首先,合同的当事方不同。bot合同的当事方包括政府和投资方,而合同能源管理的当事方通常为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其次,收入来源方不同。bot合同中的投资方收入主要来源于工程运营期间的收费收入,而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来源方主要是用能企业。
在实质上,首先,用能单位无法确认该项资产。如果节能服务公司确认一项无形资产,那么意味着用能单位相应要将节能资产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但由于在合同期内主要是节能服务公司享有节能资产带来的相关收益,并承担相关的风险,节能资产风险与报酬在合同期内并未从节能服务公司转移至用能单位,故用能单位无法确认该项资产。其次,业务收入与成本不匹配。节能服务公司确认的无形资产在合同期内各期摊销金额是固定的,而其运行管理服务收入即节能效益的分成收入因各期分享比例以及分享基数不同,导致收入与成本的严重不匹配。一般情况下,节能效益前期分享比例高,如此会造成整个合同期营业收入的前高后低,致使各期经营成果不真实。
(二)按照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处理。
该观点认为节能服务公司虽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资产拥有所有权,但合同期满后该资产所有权将转由用能单位所有,且节能资产是专为用能单位设计和建造,具有专用属性,这说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具有融资租赁业务的特点,因此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应对其按照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如果每年得到节能收益是固定金额的(实际案例不多见),或者节能分成收益能够可靠估计,则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按预计的全部节能收益作为最低租赁收款额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按节能项目实际建造成本结转融资租赁资产,将两者之差(即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按照融资租赁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存在如下局限性:
第一,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归属于节能服务公司,没有实质转移给用能单位,合同期内节能资产维修、运行等费用均由节能公司承担,即租赁期发生的日常维护费用由出租方而不是承租方承担,这与融资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规定不一致。用能单位合同期内并不承担与节能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这与融资租赁业务是有本质差别的。
第二,基于能源管理合同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能源节约收益分成,因每期节能收益基数以及分成比例的变化,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讲是未来不固定的服务收入,这与融资租赁各期确定的租赁收入金额是不一致的,节能服务公司很难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合理计算最低收款额。
第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需要经银监会或商务部等监管部门批准,节能服务公司从事融资租赁应属于超越经营范围。
(三)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
该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实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混合销售,这包括节能设备的(含安装)资产转让业务和能源管理的后续服务业务,其实质是节能设备的分期收款和后续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节能资产所有权在合同期满后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应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视为商品销售业务,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由于用节能服务公司延后分期收取的款项具有融资性质,所以应按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将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预计收取的所有节能收益确认长期应收款,收入以长期应收款折算现值确定,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节能设备按照存货进行核算。用能单位对于该节能设备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账务处理存在如下弊端:
第一,会计核算应反映经济实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实质是提供节能服务,节能服务公司确认的收入是能源管理收入,应属于服务收入,而节能设备购置及安装本质上是一项资产投资业务,并非商品销售收入。
第二,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的所有权仍归节能服务公司,并且保留了与节能设备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并对节能设备行使有效控制;用能单位在合同期内只拥有部分收益权,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实质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不具备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第三,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主要为节能设备投资与后续运营服务两项业务,整个合同期需要不断提供后续服务并发生成本,相应取得节能分成收益,因此该项业务收入应在整个合同期内确认,如果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方式一次性确认收入,就无法公允反映经济交易实质。
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公司主要业务活动为节能项目资产构建(投资活动)和合同期内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劳务活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收入主要是节能效益分成收入,本质是节能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劳务收入的组合。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成本主要是节能资产的投资成本(所占比重大)和合同期间的运营维护成本(所占比重小)。由此可见,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经营实质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其经济交易实质是对外投资业务和提供劳务业务,而且投资收益与劳务收入无法严格区分也不能单独计量,是一项混合性业务收入,因此应整体确认为一项合同能源业务收入,其对应成本可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固定成本为节能资产的折旧,变动成本为运营维护成本。根据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特点,按照基本会计准则的核算原则,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收入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的劳务收入确认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通常情况下,合同能源项目投产后,按照设计标准,每年节能量是可以合理预计的,在合同约定分成比例条件下,整个项目节能分成收益总额应该能够合理估计;整个项目的业务成本主要是节能资产折旧(固定成本),合同期发生运行维护成本(变动成本)金额相对小且基本能够估算,整个项目已发生和将要发生业务成本是能够可靠计量的。因此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成本法)确认该项混合性业务收入。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节能项目资产完工后确认为固定资产,并在整个合同期内按照年限法计提折旧,计入项目成本,其本质是摊销部分投资成本。一般情况下,这是业务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二,合同期内,已发生的运行维护成本计入项目成本,并预计后期将要发生的运行维护成本。截止当期项目累计完工百分比=(累计已计提折旧+累计已发生运行维护成本)/(节能项目资产总额+总运行维护成本)×100%。如果运行维护成本占总成本比例较小而又难以预计,其项目完工百分比可简化为累计已计提折旧与节能项目资产总额之比。
第三,合同期内,每期收到的节能收益分成挂账“递延收益”,并按照当期完工百分比确认金额自“递延收益”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合同能源业务收入”。一般情况下,节能服务公司分享比例在合同期内前期高于后期,因此“递延收益”应有余额。上述合同能源业务收入会计核算原则与采用完工百分比确认劳务收入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收入确认都要满足于业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计量。但是在按照成本法确认完工百分比时,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使用的计算数据是劳务成本,而合同能源业务收入完工百分比使用的计算数据是业务成本,既包括节能资产折旧(投资成本摊销数),也包括运行维护成本(劳务成本),但二者实质都是按已经确认的成本/预计总成本来确认完工百分比,进而确认成本和收入。但是,如果合同能源项目节能分成收益总额确实无法合理估计,或者项目运行维护费用比重较大(比重小可以忽略不计)且难以可靠计量,在已发生成本预计可得到补偿情况下,应按照业务成本(包括已计提的节能资产折旧和已发生的运行维护费用)发生额确认业务收入,并结转已发生的业务成本。等到业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计量时,再按照成本确认百分比确认业务收入。如果合同期内其业务交易的结果一直不能够可靠计量,等到合同期结束时,可以一次性确认合同能源项目的业务收入及成本,但应扣除已确认的业务收入及业务成本。上述会计处理具有如下优点:
第一,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在整个合同期需要不断提供后续服务并发生成本,相应取得节能分成收益,因此采用该处理方法可使业务收入在整个合同期内较为均衡,符合经济交易实质,避免了前述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方式”一次性确认收入的不足。
第二,节能资产投资在合同能源项目整体投入占比大,但并非一次性进入项目成本而是按照合同年限均匀计入成本,而通常情况下运营维护成本所占比重低且年度发生波动也不大,因此节能服务公司按照成本确认完工百分比来确认的收入在各期也相对稳定,并且保证了整个合同期内业务收入与成本的匹配。如此处理,可以避免前述按照bot业务会计处理引起的各期收入与成本的严重背离。
第三,节能资产在合同期内不仅所有权仍归属节能公司,而且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也由自身承担,因此节能公司在合同期内将其列为自身固定资产是合情合理的,而用能单位只是将实际节能收益按照约定比例分享给节能公司,并没有实质承担与节能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因此,如此处理可避免前述按照融资租赁业务核算情况下将节能资产转给用能单位列支的尴尬。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类篇六
此种模式是指企业委托esco公司进行能源规划,给予整体节能方案设计、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和节能设备安装调试。
esco公司不仅提供节能改造业务,还提供能源管理业务。
在节能设备运行期内,esco通过能源管理服务获取合理的利益,而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为:因先进节能设备能耗降低而降低的成本和费用。
对许多经营者而言,能源及其管理不是企业核心能力的一个部分,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方式是低效率、高成本的方式。
通过使用esco公司提供的专业服务,实现企业能源管理的外包,将有助于企业聚焦到核心业务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升方面。
能源管理的服务模式有两种形态:能源费用比例承包方式和用能设备分类收费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类篇七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在上海得到充分的演绎。
4月20日上午,“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百亿绿色融资银企对接活动”在上海能效中心举行,这是国内首次把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进行质押融资的创新模式。
上海市副市长周波、政府副秘书长徐逸波出席本次公益性活动。
记者在对接活动现场上看到,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与13家银行签署百亿授信合作备忘录,10家银行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协议;上海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cf)进行了“能效信贷签约”。
“上海市节能服务业协会”以及“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信用评价和融资服务平台”同时挂牌成立。
据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负责同志介绍,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
上海自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上海特点,通过“引进、探索、扶植、培育”,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
目前已有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285家,累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1300余个,节能超过60万吨标煤,实现产值60亿元。
据了解,我国自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普遍遇到“叫好不叫座”的现象,其根源在于仍然面临着“融资困难、项目难找、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等三大瓶颈障碍。
这次活动对于突破产业发展障碍具有深远意义。
经过各相关单位积极协调,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浦发银行等13家银行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特点,郑重承诺在“十二五”期间以未来收益权质押形式,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总额130亿元绿色信贷。
12家银行还分别推出10项创新融资模式和金融产品。
未来受益权质押间接实现了节能服务企业的信用增级,为企业获得贷款提供了便捷通道。
目前,已有上海安悦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等10家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获得了浦发银行等10家银行合计2.375亿元的融资。
首次在国内推出“节能服务项目超市”。
上海22个工业集团、16个区县积极响应,为这次活动提供了超过200个潜在节能项目。
让上海已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审核机构、节能装备产品制造商参加项目对接活动,与用能单位现场洽谈,推动节能项目落地。
今后,还将搭建常态化项目对接平台,持续推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首次在国内节能领域建立合同能源管理各方信用评价体系。
在为上海节能服务公司单方建立试点信用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备案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金融机构、第三方审核机构信用报告,为上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全面和全程的信用评价。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类篇八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1]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二、分类。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依照具体的业务方式,可以分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承诺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在传统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
概括地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三、发展前景。
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4月2日转发了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四部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意见》提出,将采取资金补贴、税收、会计和金融四方面措施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发展。
《意见》同时明确,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
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类篇九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过去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此为旧称,在最新的国家标准中已与国际接轨,称为epc--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这种市场化机制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的国家标准是gb/t24915-《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支持和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开展节能服务,享受财政奖励、营业税免征、增值税免征和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三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简称epc,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energymanagementcontracting),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
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嬴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合同能源管理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显著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合同能源管理是emc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在合同期间,emc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在emc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后,合同结束,全部节能效益和节能设备归客户所有。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用能单位和能耗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
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
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赢的效果。
基于这种机制运作、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简称esco,国内简称emc公司)的发展亦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esco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
emc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并且可以更快的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并可以获取emc公司提供的设备。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非常盛行、也是最主要的一种市场化节能机制。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通过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项目,在山东、北京和大连开展试点,目前,已有20余个省市出台文件,鼓励发展节能服务产业。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的扶持力度,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监测显示,-,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呈逐年增长趋势;-,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同比增速稳中有升,20增速达7.05%,为近年来增速最高的一年;20,我国全年能源消费总量约为37.5亿吨标准煤,比增长了3.7%。
我国高速增长的能源消费,使得我国的能源安全面临巨大的挑战。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合同能源管理(emc)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复合增长率高达50.45%,说明行业发展迅速。
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为412.43亿元,同比增长43.45%;20,投资规模为557.65亿元,同比增长35.21%。
2013年,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资增长到742.32亿元,增幅为33.12%,相应实现的节能量达到2559.72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6399.31万吨。
指出“十一五”期间,我国节能服务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不断走向成熟:从到2010年,emca会员从89家递增到560家,增长了5倍;全国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从76家递增到782家,增长了9倍;节能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从1.6万人递增到17.5万人,增长了10倍;节能服务产业规模从47.3亿元递增到836.29亿元,增长了16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从13.1亿元递增到287.51亿元,增长了22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年节约标准煤能力从86.18万吨递增到1064.85万吨,实现二氧化碳减排量从215.45万吨递增到2662.13万吨,增长了11倍;在“十一五”期间,节能服务产业拉动社会资本投资累计超过1800亿元。
《规划》还显示,到,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将力争发展到多家,其中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约20家,节能服务业总产值突破3000亿元,累计实现节能能力6000万吨标准煤。
此外,国家还将建立全方位环保服务体系。
积极培育具有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和维护管理一条龙服务能力的总承包公司,大力推进环保设施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扶持环境咨询服务企业。
预计到20,环保服务业产值超过5000亿元,其中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企业超过50家,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电力行业烟气脱硫脱硝等领域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占全行业的比例大幅提高。
emc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将带动节能技术研发创新、节能产品制造、节能工程设计、节能咨询评估等相关行业和机构的大力发展,形成以节能服务为核心的配套产业链,成为国家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的节能环保产业中最重具市场化、最具成长性、充满活力、特色鲜明的朝阳行业。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类篇十
emc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em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点是什么,来看下面:
一、概念。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1]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类篇十一
emc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em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点是什么,来看下面: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1]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铂胜 em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依照具体的业务方式,可以分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承诺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在传统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
概括地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4月2日转发了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四部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意见》提出,将采取资金补贴、税收、会计和金融四方面措施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发展。
《意见》同时明确,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
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合同能源管理能有效地刺激企业节能减排的动力,因此在市场化运作、管理都逊色很多的工业节能和建筑节能领域,会得到很大的运用,预计2010年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有望达到800亿元,同比增长36%。
根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对于节能服务产业的估算,节能市场总规模大约4000亿,未来发展空间非常巨大。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类篇十二
项目名称:传统照明灯用led灯工程改造。
设计单位:晟合瑞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节第二节led第三节emc第四节。
目录。
第一节公司简介。
晟合瑞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晟合瑞光”)是一家综合性节能环保服务应用商。公司是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投资一体化的综合性节能环保公司。为响应国家十二五规划发展需要,公司成立之初已形成了产品研发专家化、科研成果共享化、贸易合作共赢化、投资回报最大化的新时期“四化建设”的经营理念。
晟合瑞光在技术上融合了国内外半导体照明领域研究实力最强的多家研究单位的多项专利技术,拥有自己独立的led产品研发中心和质量检测中心。公司还与北京大学宽带半导体研究中心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获得北京大学相应的支持,是国内技术及研发实力较强的企业。
晟合瑞光的发展目标是瞄准电力节能、led通用和专业照明领域中的应用,成为在电力节能和功能型固态发光领域提供一流技术、一流产品和一流服务的电力和led服务应用商。
第二节led灯的特性及特点。
(一)高效节能:一千小时仅耗几度电(普通60w白炽灯十七小时耗1度电,普通10w节能灯一百小时耗1度电)。
(二)超长寿命:半导体芯片发光,无灯丝,无玻璃泡,不怕震动,不易破碎,使用寿命可达五万小时(普通白炽灯使用寿命仅有一千小时,普通节能灯使用寿命也只有八千小时)。
(三)健康:光线健康光线中不含紫外线和红外线,不产生辐射(普通灯光线中含有紫外线和红外线)。
(四)绿色环保:不含汞和氙等有害元素,利于回收和,而且不会产生电磁干扰(普通灯管中含有汞和铅等元素,节能灯中的电子镇流器会产生电磁干扰)。
(五)保护视力:直流驱动,无频闪(普通灯都是交流驱动,就必然产生频闪)。
(六)光效率高:发热小,90%的电能转化为可见光(普通白炽灯80%的电能转化为热能,仅有20%电能转化为光能)。
(七)安全系数高:所需电压、电流较小,发热较小,不产生安全隐患。
1、40w荧光灯用12wled灯带替换。
2、节能灯9w用5wled灯替换。
3、白炽灯25w用5wled灯替换。
4、卤素灯50w用3wled灯替换。
5、球泡36w用7wled灯替换。
第五节项目总费用。
深圳凌华环保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合同能源管理(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简称epc)操作模式为主,推广各种节能环保工程,项目,设备和产品。协助政府节能环保部门达成一定的节能降耗指标。所以公司与政府节能相关职能部门属于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公司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办内。业务遍布全国,只要随便在百度上找一找“深圳凌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都可找到大把关于凌华公司的相关资料。公司以国家相关节能环保政策为主导,以合同能源管理(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简称epc)模式为主营业务协助各用电企事业单位改善和改造用能情况,达到节能减排;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能力的科技服务公司。公司与政府节能减排专项服务部门达成战略合作模式,对用能单位实行全力支持,协助其完善改造目标。
由政府的节能环保部门从节能环保基金中提取资金,对有意实行节能减排的企事业单位支付改造所需的改造工程所有费用,不用用能单位支出改造资金,减轻企业的资金负担,激励企业改造节能的积极性。
在减低用能单位的生产成本同时,也能完成当地政府所需完成的节能减排指标。在工程改造完成投入运行后,企业单位再在每月节省下来的利益中,抽出一部分费用用于偿还工程的改造成本。偿还时间最长可达6年,所以政府为了协助企业达成节能减排目的,将尽量放宽还款期,加大支持力度。
而政府专项节能基金相对有限,而为了能让节能环保事业得以持续发展和壮大,所以改造完成的企业单位必须偿还工程改造成本,才能另到该基金得以循环持续发展。另更多的用能企业得到政府支持政策实惠支持,降低能耗,节能环保。
这也是国家近年来最为关注和重点提倡的.项目之一。希望各用能企业能积极响应并给与支持。
公司的经营性质是协助政府节能环保部门使用国家专项节能基金帮助用电企事业单位进行免费节能改造,主要节约能源为电能。不用用电企事业单位,工厂,医院,车站,商场等所有工商业用电团体作出任何的投资,我们公司出资,帮助这些团体进行工程改造及设备购买。在节能工程改造完成之前,企事单位是完全不用出任何费用的。这些费用是国家专项节能基金先为各改造企业垫付。
在工程完成后,工程开始产生节能效果,节约开始有利益产生时,企事业单位再在这节约下来的利益中抽取出一部分利益用于返还到国有的专项节能基金中去。让其专项节能基金能得以持续发展以及帮到更多的用电企事业单位。实现更高的节能指标。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一种新型的运作模式,它是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的相关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简单的推销产品或技术(高效的节能产品是必备的支持平台),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式,emc所展开的epc业务,首先是一种投资服务管理。
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emc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改造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或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并获得利润、滚动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p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简称emc)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的相关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的所有权归emc所有,并负责管理整个项目工程,如设备保养、维护及节能监测等;合同结束后emc要将全部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客户,并培养管理人员,编制管理手册等,此后由客户自己负责经营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类篇十三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类,结合国内外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践,可以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划分为以下5种基本类型:
(1)节能量保证支付型。
此种模式是在项目合同期内,esco公司向企业承诺某一比例的节能量,用于支付工程成本,而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的部分,由esco公司自己负担;超出承诺节能量的部分双方分享,直到esco公司收回全部节能项目投资后,项目合同结束,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
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较高、节能意识一般的企业。
(2)节能效益分享型。
此种模式是在节能改造项目合同期内,由esco公司与企业双方共同确认节能效率之后,双方按比例来分享节能效益。
例如,在5年项目合同期内,客户和emco双方分别分享节能效益的20%和80%,emco必须确保在项目合同期内收回其项目成本以及利润。
此外,在合同期内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可以变化。
例如,在合同期的头2年里,emco分享100%的节能效益,合同期的后3年里客户和emco双方各分享50%的节能效益。
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
这种模式其实是第一种模式的演进模式,制约这种模式发展最重要的`是诚信问题,这也是该模式发展的最大障碍。
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很高的企业。
(3)能源费用托管型。
此种模式是指由esco公司负责改造企业的高耗能设备,并管理其新建的用能设备。
emco公司向客户提供能源系统管理和改造服务,承包能源费用和运行费用;承诺为客户实施节能改造并规定节能效果;双方的经济利益来自于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节能改造产生的节能效益;合同规定能源管理和改造服务标准及其检测和确认方法。
如果emco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节能效果,应赔偿客户的相应损失。
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企业享有。
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较低、没有节能意识的企业,一般不采用。
(4)改造工程施工型。
企业委托esco公司做能源审计,节能整体方案设计、节能改造工程施工,按普通工程施工的方式,支付工程前的预付款、工程中的进度款和工程后的竣工款。
该模式适用于节能意识很强、懂得节能技术与节能效益的企业。
运用该模式运作的esco节能公司的效益是最低的,因为合同规定不能分享项目节能的巨大效益。
这种模式的风险重要在实施节能工程改造的企业,因此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要求非常高。
市场上往往有一些企业在某一项节能技术上有优势,但其他的配套技术不能满足用户需求。
因此,这种模式目前采用还不多,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发展,节能服务企业最终会采取这种模式进行全方位服务。
此种模式是指企业委托esco公司进行能源规划,给予整体节能方案设计、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和节能设备安装调试。
esco公司不仅提供节能改造业务,还提供能源管理业务。
在节能设备运行期内,esco通过能源管理服务获取合理的利益,而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为:因先进节能设备能耗降低而降低的成本和费用。
对许多经营者而言,能源及其管理不是企业核心能力的一个部分,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方式是低效率、高成本的方式。
通过使用esco公司提供的专业服务,实现企业能源管理的外包,将有助于企业聚焦到核心业务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升方面。
能源管理的服务模式有两种形态:能源费用比例承包方式和用能设备分类收费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类篇十四
1)用能单位不需要承担节能项目实施的资金、技术风险,并在项目实施降低用能成本的同时,获得实施节能带来的收益和获取esco提供的设备。
2)节能效率高,emc项目的节能率一般在5%-40%,甚至可超过50%。
3)改善客户现金流,客户借助esco实施节能服务,可以改善现金流量,把有限的资金投资在其他更优先的投资领域。
4)使客户管理更科学,客户借助emc实施节能服务,可以获得专业节能资讯和能源管理经验,提升管理人员素质,促进内部管理科学化。
5)提升客户竞争力,客户实施节能改进后,减少了用能成本支出,提高了产品竞争力。
同时还因为节约了能源,改善了环境品质,建立了绿色企业形象,从而增强市场竞争优势。
6)节能更专业,由于esco是全面负责能源管理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所以能够比一般技术机构提供更专业、更系统的节能技术和解决方案。
7)节能有保证,esco可向用户承诺节能量,保证客户可以在项目实施后即刻实现能源利用成本下降。
8)投资回收短,emc项目投资额较大,但投资回收期短。
从已经实施的项目来看,投资回收期平均为1~3年。
9)市场机制及双赢结果,esco为客户承担了节能项目的风险,在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才与客户一起分享节能成果,而取得双赢的效果。
1)补贴力度大。
按照中央财政每吨煤补贴240元,地方财政补贴60元的.标准。
补贴力度相当于标准煤煤价(960元)的30%,补贴力度大。
2)补贴范围广。
按照要求,工业节能在500吨-10000吨/年既可以获得补贴,而其他节能形式下线可以放宽到100吨/年,补贴范围非常广。
而且,从行业来看,用于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实行节能改造。
3)直接补贴节能效果。
按照要求,将直接补贴节能量,而非设备采购量,和节能效果直接挂钩,这种节能补贴的优点是样子工程、形象工程无法遁形,真正的有效益的节能项目才受益,鼓励行业健康发展。
4)补贴节能服务领域。
由于补贴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撬棒,补贴直接落实到节能服务公司,对大力拓展节能服务公司的市场认知度和盈利能力至关重要。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类篇十五
emco(节能服务公司)一般向客户提供的节能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能源审计。
emco(节能服务公司)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测定客户当前用能量和用能效率,提出节能潜力所在,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
2、节能改造方案设计。
根据能源审计的结果,emco(节能服务公司)根据客户的能源系统现状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节能技术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的方案和建议。
如果客户有意向接受emco(节能服务公司)提出的方案和建议,emco(节能服务公司)就可以为客户进行项目设计。
3、施工设计。
在合同签订后,一般由emco(节能服务公司)组织对节能项目进行施工设计,对项目管理、工程时间、资源配置、预算、设备和材料的进出协调等进行详细的规划,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按期完成。
4、节能项目融资。
emco(节能服务公司)向客户的节能项目投资或提供融资服务,emco(节能服务公司)可能的融资渠道有:emco(节能服务公司)自有资金、银行商业贷款、从设备供应商处争取到的最大可能的分期支付以及其它政策性的资助。
当emco(节能服务公司)采用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为节能项目融资时,emco(节能服务公司)可利用自身信用获得商业贷款,也可利用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性担保资金为项目融资提供帮助。
5、原材料和设备采购。
emco(节能服务公司)根据项目设计的要求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所需费用由emco(节能服务公司)筹措。
6、施工、安装和调试。
根据合同,由emco(节能服务公司)负责组织项目的施工、安装和调试。
通常,由emco(节能服务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来进行。
由于通常施工是在客户正常运转的设备或生产线上进行,因此,施工必须尽可能不干扰客户的运营,而客户也应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7、运行、保养和维护。
设备的运行效果将会影响预期的节能量,因此,emco(节能服务公司)应对改造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
此外,emco(节能服务公司)还要负责组织安排好改造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
8、节能量监测及效益保证。
emco(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以确认合同中确定的节能效果是否达到。
另外,emco(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商确定节能量”的方式来确定节能效果,这样可以大大简化监测和确认工作。
9、emco(节能服务公司)收回节能项目投资和利润。
对于节能效益分享项目,在项目合同期内,emco(节能服务公司)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拥有所有权,并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
在emco(节能服务公司)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即项目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转让给客户。
客户最终就获得高能效设备和节约能源的成本,并享受emco(节能服务公司)所留下的全部节能效益。
对于节能效益承诺项目,客户将按照约定的进度支付节能项目费用,通常为一次性支付。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39841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