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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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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方向:经济法。
指导教师:
论文类型:专题研究。
选题: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由于涉及委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等多方当事人和委托、借贷、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基于其关系的复杂性,理解并研究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对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保护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的资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从委托贷款分类、法律特征、法律关系的性质等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这三方面提出了一点建议,以完善委托贷款法律制度。
根据查阅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对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现行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通则》的有关委托贷款的规定,但《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并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别是对于新发展起来的业务比如集合委托贷款很难实施有效的管理;我国关于委托贷款纠纷的处理依据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法律层次较低,增加了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
根据笔者所搜集和整理的资料,涉及委托贷款的文章大多只是从某一方面对委托贷款进行理论上的'阐述,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对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仇京荣先生主要是从委托贷款合同的角度来阐述委托贷款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一文中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法律关系、商业银行等各个角度探讨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问题与风险,并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法律层面提出来相应的对策;张学文在《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一文中主要探讨了委托贷款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他认为应该依委托合同的一般原理并以违约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为基础来确定委托贷款各方的责任。很少有文章对委托贷款进行细致全面的研究。
本文拟形成的新见解为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间接代理关系,所谓间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而为法律行为,使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先对自己发生,再转移于他人的行为。委托贷款行为完全符合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明确委托贷款行为的性质,对于正确处理委托贷款纠纷意义是重大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二
当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主要采取撰写毕业论文的方式。本科生毕业论文经历选题、开题到撰写完成交由指导教师审查、通过答辩等各个环节,据此认定被考核的学生是否符合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毕业要求。由于毕业论文能够训练学生收集资料、调查研究、案例分析、逻辑思维等方面的能力,同时能够在检验大学生专业素质、学习能力、学科知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所以毕业论文一直是大学教育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察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学理论掌握情况、能否运用法学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方式。
但是,当前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考核以论文为主要方式,而且多为理论性研究论文,学生的论文存在无问题意识、无创新观点等问题,教材表述式和资料堆砌式的论文较多;毕业论文拼凑、应对甚至抄袭的情况严重。这些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学专业本科生的评价标准,也影响着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质量及其社会评价,甚至有人提出取消法学本科教育。
法学是一个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对学生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要求相对较高。笔者认为,改善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过于单一的办法就是设定更为多元的考核方式,给予学生足够的选择空间,使其能够按照兴趣和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的考核方式。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现实,可以从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探索。
以个人考核与团体考核为标准,可以将毕业考核分为“独立完成型”和“团体协作型”。
第一,“独立完成型”可采取调研报告、专题研究、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等方式。
调研报告方式较适用于具有交叉学科背景,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类的选题。同时也适用于法理学中人权保护情况、宪法实施问题等须要进行社会调查、联系实际情况说理的选题。与毕业论文方式相比,调研报告重在对数据进行统计、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更注重考察学生是否掌握了调查的方法、手段,以及通过一手资料对实际情况的进行总结和分析。表面上看,理论难度比不上论文,但是它能较好地考察学生的动手能力、沟通能力和分析能力。
专题研究方式较适用于对特定法学领域中的具体问题的研究。如消费者反悔权问题、证券交易合适性原则等等。专题研究要求对具体问题的产生、发展、现状、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域外借鉴等作详细研究,由一点向纵深挖掘。与毕业论文方式相比,更具有针对性、务实性,更能突出学生对问题细节的考量。
案例分析方式即以现实生活中影响较大、较为典型案例作为分析样本,通过对此案例的分析说明法理、论证制度、提出建议,进行法律分析,较适用于刑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专业的选题。作为毕业考核方式的案例分析不应局限于法条的解释和适用,而是应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既有案例对法律适用的疑问和挑战,从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律文书写作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可以选择的一种较具特色、也较符合“职业教育”目标的考核方式。法学专业的技能教育“既是一种职业操作技艺培养,也是引导学生像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的逻辑训练”。法律文书写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法律文书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各种法律文书,所以留给学生选择空间也较大。学校也可以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的难易程度和考察重点,对作为毕业考核方式的法律文书写作进行一定质与量的限制,如限定在公诉书、判决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中选择。
第二,“团体协作型”可采取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专项项目等方式。
近年来,模拟法庭已作为法学专业必备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在各法学院校普及开来。“模拟法庭的建设与运行使其充当实训基地建设的主力军应为理所当然”,时也可为考核方式多元化提供必要支持。以模拟法庭作为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可由教师指导学生挑选典型案例,由即将毕业学生自愿结成小组,准备相关材料、分饰法庭或仲裁庭的各方主体。在“考试”过程中可通过考察学生们的起诉书、判决书、辩护意见以及模拟法庭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理是否准确、法条运用是否得当,证据与使用是否正确等判断参加学生是否符合合格标准。这种考核方式不仅能够考察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情况,也是对学生通过专业训练习得法律实务能力的一种检阅。
法律援助专项方式可以看成是高校法律诊所教育成果的考察和延伸。目前,我国法律诊所案件来源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指导教师自己承办的案件,一是与当地司法援助组织合作获得的法律援助案件,而且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后者的数量呈现急剧增长的趋势。法律援助指国家通过一定的专门机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确需法律帮助的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扶并减免费用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近几年来,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活动互相促进、共同发展,逐渐形成了相辅相成的关系。学校通过诊所教育向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既使学校获得了法律教学的实践渠道和案源,使学生充分参加了案件处理过程,提高了其法律实务技能,又为需要帮助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有效途径、节约了司法资源。在这样的背景和条件下,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的完成情况,来考察学生法学理论知识与实务技能的水平。当然,是否要通过这样方式进行考核首先应当由学生自愿选择,由于法律诊所课程一般从大学二年级下半学期开设,大四上半学期结束,所以学生可以申请以自己处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作为毕业考核方式,学院批准后,可以指派考核教师对该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跟踪考核和指导,综合学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具体表现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的标准。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三
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在很早以前就开始使用,并非专属于律师职业,关于什么是律师的社会责任,有人做过调查,有人认为是律师作为“法律人”的人格责任;也有人认为是律师的法律责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首先应搞清楚社会责任的概念,才能在律师职业中更好的履行其特殊的社会责任。在现阶段要想给予律师社会责任一个准确的概念是很不容易的,但本文认为律师的社会责任应该做以下的定义:律师的社会责任是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的、在道德范畴内所要求律师应该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责任。本文从律师社会责任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特殊性去考虑具体内容,故我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第二、进行法制宣传推动立法活动;第三、促进法律文化建设;第四、维持社会稳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律师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障碍,主要包括现阶段存在的法制障碍和社会障碍。
(一)法制障碍。
中国律师,和全球的同行一样,与生俱来地带有一项重大的任务,即用持有的权利(不管有多小),去限制那个时时都会产生坏东西的好宝贝———权力(不管有多大),说得精确点,哪里有权力的滥用,哪里就应援用权利予以制约,借以体现制度平衡的作用。但现实又是怎样的呢?当权力与权利相撞时,现实生活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深圳“九二零”大火,烧出了陈某“玩忽职守”案。案发时陈某正在休假,闻讯急奔现场,组织救援,甘冒生命危险,亲临前沿,为及时灭火减少损失做出了突出贡献。在旁人看来陈某当之无愧为救火的英雄,可是就是这样的一位功臣勇士竟被控“玩忽职守”,判刑六年,沦为冤案。案件发生在某俱乐部,因为演员表演节目时失误导致歌舞厅引发大火。经调查,这所歌舞厅消防验收尚未合格即开业经营。
检方和法院一致认为“陈某是消防中队辖区内防火监督的第一负责人,对安全隐患没有及时进行检查,因此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致使该俱乐部在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经营,而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上面论述大体符合事实,但结论太过于武断,凭空指责陈某“未完全履行职责”,于是“存在失职行为”。并且“未采取整改、责令停业等措施”不属于陈某及其单位的职责,因此更谈不上“玩忽职守”。陈某是消防功臣,曾因灭火救人重伤致残,而今却被指为“玩忽职守”,真是欲加之罪。
关注过这类案件的人会有一个共同的体会,现如今社会公平何在?事实何在?我们法律的经典“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在哪里?产生这类事件的原因在于,我们的法制还是不够健全,没有完善的监督体制去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有权力的存在就会有人去滥用它,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就有必要对其进行约束,但我国现阶段这方面仍旧面临重重困难。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实现律师的社会责任上,直接导致律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难以实现,只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法治国家,律师才能有自己的活动空间,其社会使命才能更好的实现。
(二)社会障碍。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安定,有着重大的责任。但律师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其职能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主要是因为社会中存在的种种障碍。首先,个人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维护,律师有时候只顾追求过高的收入,而很少去从事公益事业。其次,律师只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很少参与有关信访接待方面的工作,没有从根本上进行矛盾的消除,进而导致不和谐的社会因素。最后,律师很少介入国家权力阶层,很少参与立法活动。律师是直接接触当事人的人,会更清楚的了解公民之间的矛盾,如果律师能够更多的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这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会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律师社会责任的实现是一个复杂且漫长的过程,要想提出一个完整的构建措施是不太现实的,因此本文只针对现已有的问题加以探讨,在实现律师社会责任的同时,希望能够更进一步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首先,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改革,律师素质是实现律师社会责任的基础性条件,律师的职业准入是律师执业的最初关口,因此要在其职业准入的这个关口把握和提升律师素质。不仅如此,适当规范法律服务者的执业资格与社会公共利益从业规范也是十分必要的。具体包括:律师选用的标准要适当调整,“合格高素质的律师必须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满足这一条件,然后才是资格考试”。法律服务是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必须要有专业的、高素质、高水平的人去做这项工作,现如今,新律师只要有本科学历,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从事律师职业,那么,那些从上大学到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就一直学习法学的学生,他们的教育意义何在,因此,本人认为律师选用的标准需要做一些调整,仍需进一步提高;规范法律服务者的执业资格,现在在基层存在法律服务工作并不少见,他们虽然没有取得律师资格证,也不属于律师职业队伍,但他们除了刑事辩护与代理以外的所有的律师事务几乎都会涉及,并且在案件代理及收费几乎与正式律师无异,这其实是不利于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如果说为了壮大法律服务队伍而盲目的去扩充力量,这更是对法律职业市场发展的一种阻碍。我们应该在壮大法律服务队伍的同时,更加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资格。这样不仅能够更好的规范律师职业市场,更有利于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
其次,完善律师职业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律师职业管理体制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和律师协会的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虽然在逐渐的进步,但完善律师管理体制还是有一定必要性的。具体来说:加强律师职业共同体自治建设,虽然现在律师的从业有司法机关与律师协会的限制,但相比较来说,他们没有强大的强制力束缚,律师需要自治组织来维护自身的权利,提高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律师自治组织的存在不仅可以对律师进行监督和管理,更重要的是这对律师更好的履行其社会责任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完善律师自治组织的职权,律师自治组织建立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保证,通过加强律师自治组织职权的合理控制和调整,使得律师队伍在社会中的整体素质、地位都会有很大的提升,进而完成律师所要达到的特殊社会责任。
最后,把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律师文化建设的一部分,至今为止,恢复律师职业仅仅三十多年的时间,正处在摸索前进的阶段,没有完善的律师文化,很多从事律师行业的人没有正确定义自己的工作目标,往往把追求名利放在第一位,这使得我们的律师文化道路存在偏差,对此,我有一些个人的想法:律师自治组织要充分发挥其作用,真正做到规范律师行为,将律师的社会责任履行作为律师自身评价的重要标准,律师自身也要清楚的认识到其价值的提高不仅仅是靠高收入带来的,更重要的是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律师执业机构,应当最大限度的促进律师团队去履行社会责任,这样可以使得律师事务所形成自己独有的文化特点,不仅有利于律师自身社会地位的提高,对整个律师文化的建设也会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四
一是“超越”法。
在写作毕业论文的选题中,也可以选择大家都论述过的题目,在综合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超越前人所有的论述,做出自己的分析和结论。我把这种方法叫做“超越法”。
这种方法与“夹空法”正好相反。夹空法是研究别人没有研究过的东西,包打胜仗。超越法则是对大家都说过的东西,说出比别人更高明的意见,超越前人的议论。这种方法选题有其难处,这就是要在研究了全部、所有的同类著述以后,才能够做出这样文章来。因此,用这种方法选题,写作时下的功夫就要更深。没有实力,用这种方法选择题目,做起来很艰苦。但是,在现在,我国学术界的法律研究是很深入的,绝大多数的题目都被别人做过,要选择一个别人没有做过的题目,是很难的。大概在行政法和商法中,这样的题目还很多,但在传统民法、刑法中就很少见了。因此,在毕业论文选题中,超越法是经常用,当然也很难做好的一种方法。
运用超越法选题,首先要很好地看书,积累资料,掌握这一专题的来龙去脉,各家各派的学说观点,综合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看看自己在这个问题上,能不能超越各家各派的理论,自成一说,自成体系,别有新义。如果有这个能力,就可以选择这个题目。现在的积累资料掌握学术动态,方法简单多了,上网、googl、百度,等等,一搜,有关的论文就出来了。不像我们那时候,天天蹲在图书馆,一张一张地记卡片,没有多少天的苦读,选不出来好的题目。
在实际的学术研究中,经常是运用这种方法来选择题目的。特别是选择做驳论的文章,更是要用这种方法,把要反驳的问题说透,然后提出自己的主张。我有一个老师,在讲课的时候,经常是批判了这个学者,再批判那个学者,几种观点都批判完以后,至于自己是什么观点,他说:“那还没有想好。”我反对这样做学问。但是也有人主张这样的做法也是必要的,因为不破不立,先破了大家的观点,然后给别人立论就打下了基础。还有一位老师讲课,每次都是“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也不对,“我的观点永远是折衷的意见”,即“折衷说”。这种说法也不值得提倡,然而这种说法实际上就是超越法的应用,不过是没有应用好而已。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可以看一下我写的《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这篇文章,发表在《法学研究》1995年的哪一期上,可以查一查。这篇文章就是用的超越法选题,对以往的这类学说都做了分析,提出了延伸保护的主张。从题目的深度和广度上,都可以成就一篇较大的文章,因而就写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制度中,选用的就是我的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理论。这也是我的一个很得意的研究成果。当然也有人在批评,但是,这种观点的认识,总还是比以前的一些说法有所进步。
二是“夹空”法。
所谓“夹空”,其含义,就是选题尽量在理论的夹空中选择,在别人都没有选择过的空间当中选择。在现在的理论研究中,大量发展的是边缘学科,最引人注目。而且研究边缘学科最容易取得成功。在传统的学科中,也有这种“边缘”的题目。比较形象地讲,就是挨近的两个问题都有人研究了,但是,在这两个题目中间,还可以发掘出一个既与两个题目有联系,又与两个问题不同的题目。这就是夹空中的题目。选择这样的题目,我曾经说过,就像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一样,是包打胜仗的战术,是包打天下的题目。我在部队的时候学过军事学。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批判尽管批判,但打仗是非常管用的。它的核心,就是攻击一处敌人,首先要选择一个点,作为主要的攻击点,然后再选择至少一个或者更多的“面”来配合,辅助进攻。可以试想一下,一个人,一个军队,如果腹背同时受敌,那他就只有一个选择:“跑”。所以说,“一点两面”是打的击溃战,不是歼灭战,但是确实如林彪所说,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夹空理论”也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应用于选题上,选得好,题目确定得好,文章就有了一半以上的成功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五
随着毕业论文的完成,我的本科生历程也将结束。通过这次写毕业论文,深刻感觉到自己学术的浅薄和钻研的艰辛。能够完成这篇论文,要感谢的人有很多。
首先,必须要感谢我的导师xxxx教授。从论文选题、提纲拟定、调研问卷起草、论文修改完善等每一环节,都离不开他悉心的指导。特别要感谢的是,导师在百忙之中,却总是第一时间回复我的种种疑问,不厌其烦地提出修改建议,给予及时的指导,让我得以顺利完成论文。
其次,要感谢本科生学习阶段授课的每一位老师,真心感谢他们的传授,让我又一次体会到读书的美好和学问的学无止境。还要感谢两位班主任老师和研教院的各位老师为我们的本科生历程所提供的方方面面的指导和帮助。
最后,感谢我的同学,陪伴我度过了难忘的本科生历程,共同分享着探讨的快乐。感谢帮助我发放调研问卷的各位亲朋和热心参与调研的各位人士,没有你们,我的论文将无法完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六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最大亮点在于“依宪执政”、“依宪治国”重大理论命题的提出。《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在这里,共同性与合理性实际上被视为宪法秩序的本质。唯其如此,宪法方可具有包容性,成为国家的整体框架;唯其如此,宪法方可具有正当性,成为社会的最大公约数;唯其如此,宪法方可具有操作性,成为全民的行动纲领。
而要夯实宪法作为基本共识和根本规范的实质内容,就不得不进一步开展价值观讨论,达成基本共识,从而形成新的法律意识形态。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制度顶层设计背景下,“问题”的研究仍然很重要,但“主义”的探讨也无从回避。因为解决“问题”的技术化操作无法形成价值体系上的基本共识。没有这种共识,顶层设计就无法做,宪法实施也无法得到可靠的保障。
为此,有必要提倡一种“共和主义”精神。它可以与中国传统价值体系中“和而不同”的原则相对接,可以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的理性设计和可继承的共同性相对接,可以与历史唯物论相对接,同时也能凸显程序本位的现代法治原理。这种共和主义必须包括市场法理、指令法理、共同法理这样三种最基本的价值元素。
实际上,在全球性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法治秩序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正当化根据,本来就包含两个不同的维度:一是从零开始的理性设计,也就是社会契约型的国家观;另一是尊崇事实、利益以及传统的'继承原理,也就是历史传承型的国家观。因此,现代化的价值体系并非通常理解得那样单纯,而是内部存在张力。以此来反观中国现代化过程,价值体系也并非像苏维埃诠释者所断言的那样一元绝对化。
在社会主义体制下,要实现法律意识形态向这种三元共和主义的解释性转换,首先要认真解读历史唯物论。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是:生产力(劳动、土地、货币)的变化会引起生产关系---主要指由谁、怎样支配生产手段和劳动力的社会关系---的变化,而生产关系的变化又会引起上层建筑的变化。[1]虽然上层建筑也会反作用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但归根结底还是经济基础、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上层建筑的存在方式。[2]当今的中国,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经济基础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市场已经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国家体制和法律以及社会意识形态必须随之进行调整,这正是历史唯物论的基本要求。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法律秩序的价值体系必须进行重构,主要是加强“市场法理”这个价值元素的比重和核心地位,并相应调整所谓“指令法理”、“共同法理”与“市场法理”之间的关系。
特别是要通过反腐举措遏制官僚机构的畸形膨胀,进而让权利哲学和公共哲学来制约政府权力的运行,并把这种理念和举措制度化、程序化,纳入法治的轨道。一般认为,历史唯物论特别强调社会发展的科学规律,具有单维进化史观和决定论的特征,在这样的分析框架里,个人的主体性和选择自由似乎缺乏生存空间。但是,仔细研读经典文本可以发现,这样的认识其实是不正确的,至少是不全面的。
例如恩格斯的以下这段著名论述,就可以从中找到若干个推陈出新的切入点:“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而由此就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变。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外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所以以往的历史总是像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服从客观规律的历史进程中包含着许多特殊的个人意志,并且这些个人意志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这些个人各有自己的生活条件和语境,通过博弈形成合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社会结构的塑造。然而,每一个人的意志却不能单独决定事态的演变,结果总是取决于许多个人意志的博弈和综合作用。因此,社会发展很难完全按照预定的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在复杂的力量对比关系中永远存在偶然性和意外性,但又会按照自然的机制不断地有序化演进。
由无数个合力作用的平行四边形构成的这种动态场域,与自我调整的市场其实是相通的、相洽的,也属于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范畴。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历史唯物论与市场经济背景下关于合理选择的理论框架之间的距离,并不像人们通常想象得那么大,而是很容易采纳实践理性的逻辑来考虑个人意志的计算、利害关系的计算、交涉成本的计算,等等。
实际上,西方有些学者已经试图把理性的个人选择以及公共选择概念与历史唯物论结合起来,采取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和数理方法对马克思主义学说进行重新认识和诠释。
例如霍布斯提出的如何避免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这样一种秩序问题,从马克思的观点来看,实际上就是关于资源和利润如何分配才能减少或者防止纠纷的问题;在法学层面上看,就是如何对权益进行制度化分配的权利论问题。对于欧美现代的合理选择理论而言,在权利分配方面最重要的是交换与共识,因而制度设计上的基本原理是假定个人是均质的,并且通过法治使得每个人互相尊重权利,这样就可以平等地获得效用。但是,这样的模式过于单纯化了,似乎这样一来就可以获得实质上的平等,结果并非如此。
对于历史唯物论而言,在权利分配方面最重要的是不平等和支配,于是必然引起非合作型的博弈乃至阶级斗争。从这个角度来解读《共产党宣言》中宣示的社会革命理想---“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5],会对历史唯物论产生一种崭新的认识,并且可以合乎逻辑地推演出关于统治理性的根本问题:要么让那种非合作型的博弈导致无休止的阶级斗争,要么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让不同的利益诉求充分表达并进行有效的协调。在笔者看来,马克思主义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一种权利论,或者说为权利而斗争的学说。当然,斗争的方式可以不同:有合法的、和平的,也有非法、反法的甚至暴力的;有个人的,也有群体的。通过这样的思考线路,历史唯物论其实也可以通往自由而平等的法治秩序,以及关于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制度设计。更重要的是,这里潜藏着一种新的制度观:制度不仅仅是博弈的规则,实际上主要体现为博弈的均衡状态,并且有可能出现多样性的均衡状态。
对于法律的主观性与客观性之间关系的处理,历史唯物论有两个命题很值得重视。一个命题是马克思提出的。他指出,“无论政治的立法或民事的立法,都不过是宣布和登记经济关系的需要而已”[6].他还认为,“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7].马克思的观点与维辛斯基提出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那样简单化、政治化的公式有着明显的不同,而更强调客观化的共同性。意大利马克思主义思想奠基人安东尼·拉布里奥拉诠释得非常好:“国家是一个现实的有效能的机构,它保障社会制度和它的基础亦即物质生产的稳定性。
这种保障的实质是采取各种方法来保持各阶级的均衡。”[8]由此可见,在市场已经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今天,法制建设必须从自由竞争机制的需要出发,寻求社会各种利益群体的最大公约数或者共同信念。同时,还必须注重社会的公共性,培育民间自组织机制。这些正是历史唯物论的题中应有之意。这个命题也提醒我们,尽管个人意志、自由、权利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题词,但制度改革并非从“应当是怎么样的人”这个观念论前提出发,而必须从“现实的人”出发。也就是说,个人的主体性和自由必须在一定的生产关系、利益格局以及文化语境中来把握。尽管可以把公民从他们被镶嵌在传统秩序和关系网络的状态中解放出来,但是他们的行为方式仍然会带有历史的惯性。从这样的“现实的人”出发来推动社会制度的变迁,就可以扬弃社会契约型国家观与历史传承型国家观之间的矛盾,使得法律秩序能够摆脱个人与政府对立的内在矛盾。
历史唯物论的另一个重要法学命题是恩格斯提出来的,涉及良法与恶法的区别,涉及国家制度的反思理性,以及不同政策和意见之间的自由比赛。他是这样表述的:“如果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那么这种准则就可以依情况的不同而把这些条件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
这意味着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并非自动产生的,也并非固定不变的:法律的表现形式是可以比较的、可以选择的、可以改进的,从而为主观能动性和技术合理性留下了足够的回旋余地,也为制度改革提供了支点和杠杆。恩格斯晚年非常强调法律制度对经济以及财富分配的反作用[10],为自由主义市场容易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贫富悬殊等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历史唯物论的思考线索。把社会主义者以及左翼思想家所关注的平等和公正纳入法治的制度设计蓝图,同时坚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正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也构成了加强规范秩序正统化机制的一个重要的契机。这意味着我们必须拒绝那种绝对化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让各种制度不断经历批判理性的洗礼和正当性根据的检验,不断趋向公平正义以及民主理念。
我们还须特别留意,与第二个命题相关但又不同的是,在历史唯物论的视野里,法律始终被理解为社会关系的中介物,应该保持中立性,发挥沟通媒介的作用,这与斯大林时代的“阶级司法观”也大相径庭。马克思早就主张法律体系在社会的经济活动和发展的整体机制中,应当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法律是社会各种关系(首先是生产关系)的中介物,无论何种社会关系的实现都需要有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法律之所以能够发挥这种作用取决于其抽象性,正是由于这种性质,法对于它所包含的被媒介的关系保持“中立”,不改变这类关系的性质。
在这里,我们隐约看到“法治中国”的图景:个人被抽象地勾画为受到客观条件制约的主体,并具有关于背景的基本共识。个人可以表达自己的意志,也可以提出要求,但这些都需要与其他个人的意志和要求进行相互协调。为此,有必要像尤根·哈贝马斯的批判社会理论以及法的实践哲学所描述的那样,设定一种在公正程序之中进行对话和商谈的理想状况,至少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独立人格的相互承认;(2)排除强制、确保自由和平等、提供充分的参加机会;(3)在信息充分公开和具有基本共识的基础上确定议论的主题。与此相应,国家和法律体系则被理解为某种现实可行的社会机制,或多或少地对个人的诉求做出回应,而这种回应都必须也有可能保持客观性和中立性。总之,个人的自由和解放主要通过理性对话的方式得到实现,自由度、解放感以及回应的效果则主要取决于机制的反思理性。这正是推动历史唯物论的法学进行重构的关键所在。
以历史唯物论为线索来分析和解释法律意识形态,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主义法学实际上包含非常丰富的价值内涵和理论创新的契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仅可以与指令法理相联系[12],而且还可以与市场法理、共同法理相结合。这就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立一种能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多元化和复杂化事态的公共哲学提供了前提条件,也为通过更具有包容力的共和主义来凝聚关于体制转型和法治秩序构建的基本共识这样的政治需求拓展了话语空间。
新时代的法律意识形态,必须反映国家、市场以及社群这三种不同维度。以这种三元结构为特征的共和主义内部既然包括了不同价值的并存、交错、互动、组合,因而势必容许复数的记述体系和正确解答之间的竞合,这就意味着人们交往和商谈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沟通程序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只有按照程序公正原则构建的对话环境,才能真正使人们保持共和主义精神,不断自由地探讨使原理以及道德判断正当化的适当理由;才能在多层多样的语境中丰富对话内容,实现思想认识上的推陈出新,并就公平正义达成共同的立场和态度,进而实现社会价值体系的整合。
[1]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xx:66.
[2]圣地亚哥·卡里略,钟琦译。“欧洲共产主义”与国家。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12、13.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78.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七
1、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和学员证,以备查验。
2、学生论文答辩前须上交的论文材料要求在学生答辩前,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学员应交齐下列论文材料,由论文答辩委员会进行审查:(1)按照要求装订的正式文稿(五份)。(2)论文提纲、初稿、修改稿。(3)电子稿(软盘):正稿的word文档,要求将包括封面、目录、论文摘要、正文、注释、参考文献在内的所有内容建成一个文档,并且以学号、姓名、论文题目命名。(4)论文提纲、初稿、修改稿、定稿的教师指导表。
3、论文答辩设立若干答辩组,答辩组由3人组成,其中答辩主持人1人。另设秘书一人。
4、在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过程中发现是抄袭的文章或他人代写的文章,令其重写,重写后仍是抄袭或代写的,取消论文的写作资格;答辩过程中发现学员对相关基本概念、基本问题不清,不能回答或者对论文内容不熟悉的,答辩不及格。答辩不合格者,允许补作一次,顺延至下一届答辩。
5、毕业论文应包括:封面、目录、论文摘要、正文、注释、参考文献,并按上述顺序装订。对引用的中外文参考文献资料,论文中必须注明所用著作的书名或论文名、作者、出版单位(或期刊名)及出版时间,引用其它参考材料也应注明资料来源。
6、学员在参加答辩时,其毕业论文提纲、初稿、修改稿、定稿和指导教师的。
评语。
必须齐备,有所欠缺者不允许参加答辩。对于弄虚作假者,坚决予以严肃处理。
7、对于学员提交的定稿,如果其标题、内容和提纲、初稿、修改稿完全不同,属于另一篇文章,则不得参加答辩;如果是事后发现,则取消答辩成绩。
8、对于找人替自己答辩者,取消其答辩资格。
1、脱稿介绍本人论文,包括:选题动机、围绕选题所收集的资料、论文的主要内容。介绍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最好不要超过15分钟。
2、学员介绍完论文,由答辩主持人根据学员论文涉及的法学领域提出两个问题(该两个问题可以由答辩主持人、答辩组成员事先准备,但禁止事先告知学员),并给予学员一定的准备时间。
3、学员回答完上述答辩主持人提出的两个问题后,答辩组至少即席提出两个以上的问题,学员必须立即回答,不得另行准备。
1、学员在答辩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熟悉自己文章的主要内容,基本框架,主要观点,自己的创新之处,理解、领会文章中涉及到的相关概念及理论知识。
2、参加答辩的学员,必须携带身份证,以备查验。
3、学员在介绍论文时,必须脱稿,不得携带任何资料,不能脱稿介绍论文,答辩成绩不及格。
4、学员在回答答辩教师的提问时,可以携带必要的资料和用品:包括论文的底稿、主要参考资料和其他书籍,并允许翻看。
5、学员介绍文论和回答问题要充满自信,沉着冷静。
6、学员回答问题要简明扼要,层次分明,还要吐字清晰,声音适中。
7、在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鼓励学员大胆提出自己的见解,但应给予合理的阐释。
8、在整个答辩过程中,答辩学员应尊重答辩教师,言行举止要讲文明、有礼貌,尤其是在答辩老师提出的问题难以回答,或答辩老师的观点与自己的观点相左时,更应该注意。答辩结束,无论答辩情况如何,都要从容、有礼貌地退场。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八
摘要:学员参加国家开放大学、省级法学团体或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学论文评比,获得奖项,获奖论文可以转化为毕业论文。
关键词:法学;多元化。
1999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研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工作。2012年7月31日,国家开放大学正式挂牌成立,国家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基础组建国家开放大学,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决定,是中国开放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标志。[1]经过十五的发展,开放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截止到2013年9月,全国电大系统开放教育注册在校生达到369万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写明国家要“办好开放大学”。[2]国家开放大学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重组与升级,国家开放大学重新确定了人才培养目标,确立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教学内容改革和学习评价。作为国家开放大学重点专业的法学本科也面临着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其中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是取消还是要加强[3],是全员参与答辩还是部分参与答辩,是保留单一传统论文形式还是向多元化转变,成为国家开放大学系统内法学教师日常教学中经常讨论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问题。
毕业论文写作是开放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试行)》。
1、毕业论文基本要求。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不能用专科毕业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形式必须为学术性论文,不能用法学案例评析、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法律工作总结等其它形式。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必须在6000字以上。毕业论文选题不能太集中,本科阶段课程内容选题要高于总选题的30%,选题要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
2、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写作水平高的老师担任,一般选用中级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本科毕业初级职称的教师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资格担任本科论文指导教师。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也可以被聘为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资料收集、写作方法的运用、文献检索、写作提纲的拟定、督促学生按写作计划完成初稿;论文初稿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定稿进行成绩初评,书写评语。
3、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员须全员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组由3人组成,答辩主持人须具备高级职称,答辩组由电大教师和外校答辩教师组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成绩的认定除了要看毕业论文的本身质量外,还要看学员现场答辩的情况,通过答辩来检验论文是否为学员本人完成。成绩分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个等第。优秀人数不得超过参加答辩总人数的20%。
1、教学计划中学术训练课程缺失。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没有论文写作课程,课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试形式。学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学术训练,缺乏论文写作的能力。学员不知道如何收集资料,不知道如何撰写研究综述,不知道论文的布局谋篇。虽然有开设《法律文书》课程,但讲授内容为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的规范和要求,并非学术论文技能的训练。
2、毕业论文表现形式单一。毕业论文只能写学术型论文,导致部分学术功底差,但实践经验丰富的学员兴趣不大。学术型论文需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格式,束缚了学员的手脚,难以调动学员的写作热情,不能充分发挥学员的经验优势。
3、毕业论文答辩过场化。答辩过程中有一部分学员答不出来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部分学员法学基础知识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问,但为了能让毕业率达到一定的比例,答辩主持人往往会放宽答辩要求,一个班级只留下一两个最差的同学不通过,其他同学即使再差,也送个及格分数。导致整个论文答辩过程不是很严谨,学员认为通过太容易,不能够引起学员的重视,不利于论文写作质量的提高。
4、存在抄袭和购买论文的现象。开放教育学员因为没有时间或是因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完成毕业论文,但为了毕业,就去网上抄论文或是花钱买论文,助长了不正之风,构成了学术腐败。
(一)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过去是同中国政法大学联办,在教学和毕业论文写作等环节受联办学校的制约。2012年国家开放大学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揭牌成立。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设置本科专业,按教育部规定,首批设置本科专业为19个,这19个专业有独立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其中就包括法学专业。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自主设定教学计划,决定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说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二)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目标也需要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
开放教育的教学具有开创性[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多元化必将更加适合成人学生,更符合开放大学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法律纠纷。[5]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更有利于学员将法学理论同自己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对学员的职业技能的提高更有帮助,更有利于促进知识向技能的转变。
(三)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有利于法学教师自身素质的提升。
电大系统的法学教师在学历、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和普通高校的教师都有一定差距,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也有电大系统自身的原因。省级电大以下的法学教师无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导致这些法学教师无法代理案件。电大系统组织的法学教师业务培训数量也不多,省级电大的老师还有机会参加培训,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很少有机会参加培训。一所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只有一两个,教研活动很难开展,在教学压力不大的情况,教学技能很难提高。如果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将促进促使教师知识更新,并提高法学实践能力。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九
论文题目是一篇论文给出的涉及论文范围与主题的第一个重要信息,也是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论文题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准确得体。毕业论文题目应当能准确表达论文内容,恰当反映所研究的范围和深度。
第二,简短精炼。毕业论文题目用词应当精炼,如果简短题名不足以显示论文内容,可以通过加副标题来补充说明。
第三,外延和内涵要恰如其分。命题若不考虑逻辑上有关外延和内涵的恰当运用,则有可能出现谬误,至少是不当。
1、内容提要(摘要)。
内容提要是正文的附属部分,一般放置在论文的篇首。
写作内容提要的目的在于:第一,使指导教师在尚未审阅论文全文时,就能对文章的主要内容有个大体上的了解,知道研究所取得的主要成果以及研究的主要逻辑顺序:第二,使其他读者通过阅读内容提要,就能大略了解作者所研究的问题,如果产生共鸣,则再进一步阅读全文。因此,内容提要应把论文的主要观点提示出来,使读者一看就能了解论文内容的要点。内容提要一般不超过300字。
2、关键词。
关键词是论文的文献检索标识,是为了适应计算机检索的需要而提出来的,位置在内容提要之后。关键词选得是否恰当,关系到论文被检索和被利用的机率。关键词一般不超过5个。
英文内容提要(摘要)与关键词是将中文内容提要(摘要)与关键词的内容用英文予以表述。
正文字数以8000字左右为宜,不得超过10000字。
注释统一用脚注,一般不少于10处。
参考文献是指作者在撰写毕业论文过程中所查阅参考过的资料,它应列在毕业论文的末尾。列出参考文献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使毕业论文答辩组的教师了解学生阅读资料的广度,作为审查毕业论文的一种参考依据:二是便于研究同类问题的读者查阅相关的观点和材料。参考文献不得少于8种。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
婚姻法回归民法的重点在于协调好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等关系。就其回归的基本思路来说,需要重点判读债权性质的法律手段去协调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如此,夫妻双方和外部第三方既有财产关系,及及其对应的财产法规就不会受其影响。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设计上,我国《婚姻法》基本是运用物权性质手段去协调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相对于夫妻财产归属来说,也就进一步对物权法以及交易安全产生了冲击,同时对《婚姻法》也有不利影响。就债务归属问题来说,这也就致使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被错误解释成了夫妻连带债务,其内部归属规则也不易理清。
一直以来,婚姻法回归民法是当前法学界基本共识,而在论婚姻法如何实现回归及其具体思路上,往往又流于形式,对婚姻法进行纵向的改革,是当前学术界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议题。从宏观角度分析,在调整对象框架内,婚姻法和民法所涵括的基本是趋同的,其法律性质无明显差异。故而,婚姻法从属民法本质上其实属既定事实,不存在回归现象。
1、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婚姻法》是保障婚姻秩序的基础,有着严肃的公正性、公平性。追本溯源,婚姻法的实质其实是在于对夫妻双方的调节功能,其中包括婚姻中双方及其亲属间的诸多问题[1]。调节内容涵括了人身与财产关系。《民法》就是市民法,是保障民众各种不同权利的法律法规,法律的使用对象是所有人,因此,民法法律有着广泛的适用性。民法的实施性质,就是为了创造无等级的社会法律。
对比之下,婚姻法绝非是独立于民法体系之外而存在的,反而婚姻法更需要完全融于民法体系中来。究其原因,每一个家庭、婚姻,其形式本职上都属于“小与私的关系”。而“小与私的关系”在民法的性质上,是其大纲中的一个支流,因此,让婚姻法回归民法,从法理依据上是理所应当,不存在矛盾。并且,质的回归,即从社会形式转移到社会体制,也进一步实现了法律价值的最大化。
2、夫妻财产法的基本原则及夫妻财产法的保护原则
2.1、夫妻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说明法定夫妻财产关系问题,是研究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问题和原则。任何时代、任一家庭,夫妻财产活动都需要实施严格界定。夫妻财产伴随着时代变化在体现在各个方面上,从古时的道德约束发展到了法律约束,之后再从立法的基本原则层面上,就需要体现夫妻财产绝对平等。法律是对夫妻财产的重要支持,法律规范以外的夫妻财产可以说是静止。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需夫妻共同维持,而夫妻婚姻中的共同财产就变成了法律争议。夫妻财产法不仅有规范社会的功能,更是社会关系的一种体现,也是夫妻、家庭、以及社会关系的体现。
2.2、夫妻财产法的保护原则
夫妻双方在法律的约束下平等的,对于财产法保护原则也基于双方平等、尊重当事人以及保护弱者利益等。不难看出,即便是夫妻而言,在法律原则下依旧属于独立的个体,而非以一体而论。当前,对于夫妻财产怎样进行保护已经成为社会的热议话题。在我国婚姻法法规持续调整的关系中,家庭关系特别是亲属关系,成为了其中重点。换言之,就变成亲属间的财产关系只是依赖于家庭维系,而假如婚姻关系消灭,则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学界争执也会随之消失。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关于夫妻财产共同制规定是明确的,夫妻婚后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基于此可见,共同财产也就能够粗算为夫妻婚后的所有的共同财产。对此,笔者认为学界可以通过不同物权方案施以调整,在某种程度上把夫妻一方的财产,划分为另一方。而让被划分的一方,在婚姻中变成共同拥有财产的另一人。那么在夫妻面对离婚或是继承的法律情景时,夫妻理论上就需要划分、分享夫妻共同的婚后财产。
3、夫妻财产利益
3.1、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的婚厚财产,其中包括薪酬工资、各类奖金,个体生产与经营所产生总体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与获利[2]。
婚姻法规定中,工资和奖金是并列存在,非附属关系。国家或单位所给予的优秀奖励,皆属于奖金。但婚姻法又强调,奖金属个人所得,并非工资。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奖金一般来说都属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处于婚姻延续时间内,都是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个体创业夫妻,婚姻法强调,夫妻双方的劳动收益、收入与工资性质一样,同样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随着婚后财产的共同制,夫妻投资债务也是由夫妻双方一起偿还。其中,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投资和共同财产投资没有区别。
3.2、债券方案与物权方案
就婚姻法中夫妻内部关系来说,物权方案与债权方案基本一致:无论在涉及离婚、继承等法律情境,夫妻均能在经济上实现财产分享;在婚姻存续期,夫妻又都没有作为空间。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债权方案并非等同于分别财产制,债券方案对分别财产有明确的实质修正;第二,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所得财产,也许是婚姻存续期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分享,涵括以夫妻双方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形式,以及一方要求另一方的债权请求权形式,但这些都并不能当成证成物权方案。究其原因在于,债权方案下,考虑下财产法规则,例如民事合伙、雇佣合同等因素,在婚姻存续期同样可能发生;第三,夫妻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这不意味着在婚姻存续期,夫妻相应财产也会在婚姻法中属于夫妻共有。因为无论通过何种方案,相应财产在离婚、继承等法律情境下皆会在经济上为夫妻分享,这也是伦理或观念上的共同“所有”。其完全可能有别于物权法上“所有”要义。此外,如果实施物权方案,婚后夫妻所得财产在婚姻存续期为夫妻所有,就更加“符合”原本模糊的伦理或观念。
3.3、债务归属
夫妻债务归属是我国的司法实务中的重点问题,但在具体规定上又显得错综混乱。这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1条对于夫妻债务部分非常简陋、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表述,这也直接显现了我国实务与学说环节对这个问题的要旨一直没有足够清晰的认识。换言之,《婚姻法》、《合同法》、《侵权法》等债法在调整夫妻债务归属时,相互间是属于何种关系?只有解决了这点,才有可能直指问题的本质。概而言之,本文提出两方面的法律解释思路:一是基于外部关系:夫妻的共同债务必定需要被规定成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人的夫妻个人财产”承担的债务,抑或是说债务人配偶及其所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配偶的夫妻个人财产不为夫妻共同债务负责。二是,基于内部关系:夫妻的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需要进行有别区别即分别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夫妻个人财产债务。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从婚姻法成立至今并在持续修正过程中,学界均有争执的声音。怎样维系婚姻存续期的财产安全,怎样规定财产自制,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中不断演化的法律问题。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绝大部分上是婚姻法和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财产法协调的一个过程。而这种协调,必然会由婚姻法独力承担,这注定是婚姻法的一场独角戏。这也是婚姻法和财产法的调整范围所决定的:婚姻法重视是力在调整夫妻内部夫妻的财产关系,而财产法则是在调整任何人与任何人的财产关系。因此,财产法也并没有去考虑夫妻这一层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婚姻法却也无法真正兼顾与财产法规则下适用性原则。可以明确,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除了间接的、债权性质的手段、重点还是物权性质的手段。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一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境注册会计师应关注:
1.影响企业所在行业的事项,包括财务报告实务、经济状况、法律法规和技术革新;。
2.企业组织结构、经营特征和资本结构;。
3.企业的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
4.企业经营活动或内部控制最近发生变化的程度。
注册会计师的着眼点应重视被审计单位管理高层对内部控制的态度,比如公司的道德规范、管理层的经营风格、角色和职责划分的清晰程度,以及是否拥有一个强有力的审计委员会等。
(二)制定审计计划。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二
目前,我国的会计服务提供者,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服务的审计市场,呈现出三个市场的竞争格局。三个市场分为高端、中端和低端,高端市场是指到美国、香港和新加坡上市的公司,这些公司的审计费用较高,审计成本较低,这个市场为“四大”垄断(即德勤、安永、毕马威和普华永道);中端市场指国内大型企业、沪深上市公司和优质高科技企业;低端市场是指中小企业,这种市场被国内中小事务所把持。可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是中小企业会计服务的主要提供方。
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
1)市场化发展步伐缓慢。由于我国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多数来源于原来的挂靠单位,有其历史渊源,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依赖于业务量的大小,而业务量受当地财政、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的控制,如此形成的由行政部门垄断的会计服务市场本身是与会计师事务所整体市场化发展相违背的。
2)规模小,人才匮乏。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执业人员素质不高和后续人力资源匮乏的问题。在与大事务所进行人才选拔的争夺中,中小事务所存在着明显的劣势。
3)业务范围。中小企业会计报表审计,不同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目的,一般是为了报税或者筹资需要。中小事务所的廉价收费,更容易满足中小企业实力不足、节约资金的服务需求。另外,中小事务所以相对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提供的代理记账服务填补了大事务所不能为或不屑为的业务空白,是其另外一个利润来源。
4)执业质量。目前,中小事务所的整体审计质量不高。盘点、函证、现场勘察、分析性复核等诸多重要而最有效的审计程序常常被省略了。大部分中小事务所都有提高审计质量的愿望,但这种愿望受到市场、收费和市场环境的诸多限制。首先,受市场和收入状况的影响,中小事务所的人、财、物有限,审计的方案设计、程序设计、证据搜集就免不了会简化。而人力资源数量、质量的欠缺,往往又使它所承担的审计方案实施效益大打折扣。同时,审计人员面对低廉的审计收费,心理上已缺乏专业信心和热情。其次,对于中小事务所的审计,社会各界的关注度相对较弱。因此,执业质量自然不会很理想。中小事务所想提高质量,缺少内外部的驱动力,缺乏实力。
5)内部无序竞争。在中小事务所之间,普遍存在无序竞争的问题,在客户选择时,容易急功近利,使审计意见会有不同程度的偏差,且没有其擅长服务的领域,因此,它们之间的竞争往往演化为服务价格的竞争。另外,为了争夺客户资源,许多事务所违规操作,迁就被审计单位,出具与被审计单位真实情况不符的审计意见。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三
论文提纲是作者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便于作者有条理地安排材料、展开论证。有了一个好的提纲,就能纲举目张,提纲挚领,掌握全篇论文的基本骨架,使论文的结构完整统一;就能分清层次,明确重点,周密地谋篇布局,使总论点和分论点有机地统一起来;也就能够按照各部分的要求安排、组织、利用资料,决定取舍,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料的作用。下面是会展毕业论文提纲,请参考!
摘要:当前北京会展业正面临着有史以来最为复杂的发展环境。来自国内其他会展城市的竞争压力与日俱增,使北京会展业运行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变得愈发尖锐,北京会展业垦需认清自身当前存在的问题,深刻认识自身所处的外部环境;并且,由北京成功举办奥运会后北京会展业运行的内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对于北京会展业的发展有怎样的影响、影响的程度等都是十分值得探讨的问题。此外,北京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迅速开展的时期,这对于北京会展业的发展亦将产生重大影响。以上几个因素使北京会展业的发展现状充满了机遇与挑战,成为一个很有价值的研究题目。本文首先概述了会展业发展的基本概念,然后分析了北京会展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促进北京市会展业发展的对策。
引言。
(一)会展经济的界定。
(二)会展经济的功能。
二、北京会展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北京会展业发展现状。
(二)北京会展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促进北京市会展业发展的对策。
(一)与国际接轨,科学地组织、经营展览会。
1.展览会的项目决策、展览实施和展览形式。
2.展览主办机构的组织模式。
3.展览主办机构与参展商和观众之间的关系。
(二)合理规划建造现代化会展中心。
1.展览馆位置。
2.展馆的实用原则。
3.展馆建设的规模和速度。
(三)改革管理体制、培育和完善展览业市场。
(四)以人为本,加快展览队伍的培养和建设。
2.展览人才的培育措施。
结语。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四
摘要:实训基地建设是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必要条件,是提高学生动手能力、提高教学质量、彰显办学特色、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的有力保障。文章对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实训基地建设的重要性和校内外实训基地具体的建设、实施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实训基地建设实践。
一、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实训基地建设的重要性。
(一)实训基地建设是实现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条件。
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有较高的艺术与文化素质,具有现代平面设计实践技能,能够从事广告设计、品牌推广、企业形象设计及各类会展策划、展示活动的设计制作等实际工作能力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实训基地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必要场所,实训基地建设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条件。要通过实训,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
(二)实训基地建设有利于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提高就业率。
高职院校要保证就业率,就必须提高毕业生的“含金量”,让其成为用人单位心目中的合适人选。建设好生产性实训基地,让学生亲身实践无疑是提高其自身“含金量”最有效的方法,有利于学生较快地适应行业企业,缩短“磨合期”。在参与实践的过程中,学生能将平时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际相联系,在实践中体现自身的价值,使学生的学习动机和方向更加明确,从而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
(三)实训基地建设有利于培养“双师素质”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实训基地建设有利于培养“双师型”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教师通过到实训基地锻炼,来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动手能力。同时,教师在生产、管理第一线有利于获取各种最新的技术方法和管理理念,将这些新知识应用于教学,既可以保证知识的更新,又能激发学生的兴趣。
二、高职会展策划与管理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实践。
(一)校内实训基地建设。
1.加强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规划,提高实训室的实用性和先进性。
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方案要按学校的实际需求制订,根据专业及课程的需求建设,实训设备的购置必须适合专业实践教学组织的需要,适合学生的学习特点,使学生按照职业、岗位(群)的技能要求得到有针对性的训练,尽可能地做到“真题真做”,缩短学校与企业的距离。同时,实训室建设还要考虑到能体现现有行业中的高技术含量,体现本行业技术应用发展趋势。在实训项目及实训内容的设置上,要满足本地区、行业、社会发展的需要。
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要满足职业岗位能力的训练需要。在校内实训基地建设中,我们围绕“一个基地、两个中心、若干实训室”的构建模式进行建设,目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有9个实训室。
一个基地。即校内创新性会展综合实训基地,包含“会展技能实训中心”、“创新创业实训中心”。会展技能实训中心――依据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能力实训的需要,建设有图形设计实训室、绘画基础实训室、会展综合实训室、展览展示实训室,着重培养学生美术基础、会展策划、会展视觉设计、展台搭建、模型制作、平面广告设计等能力。创新创业实训中心――依据创新创业实训能力实训的需要,我们建设有广告设计实训室、摄影实训室,结合学院创业园的建设,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鼓励学生利用专业技能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技能,提高未来发展潜力,拓展就业渠道。
在现有的校内会展专业实训基地的基础上,根据行业的要求,遵循行业操作流程,扩建和新建会展材料展示室(会展展览新品展示中心)、会议模拟实训室、会展管理模拟实训室、会展活动策划实训室、会展设计工作室,精准定位培养学生的会展设计,会展策划与执行、展示设计与搭建等核心能力,发挥学生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培养符合会展行业发展的会展人才,直接将企业对人才的知识、能力、素质要求贯穿到人才培养的教学过程中,集教学、培训、生产、科研、职业技能鉴定与技术服务于一体,体现工学结合的,面向社会进行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认证与鉴定及提供技术服务的综合性会展服务实训教学基地、学生实践创新创业基地、实训项目开发基地、校企合作研究基地、行业技能鉴定和科研(技术)服务中心,努力打造成省内一流的会展策划、会展设计人才培养基地。
我院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校内实训基地被确立为“绍兴市高校示范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我院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被省教育厅确定为“省级优势专业建设项目”。
2.提升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功能,增强实训室的通用性和开放性。
在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总体设计上要充分考虑相关专业的通用性。在设备、软件、师资、人员等方面要考虑到各专业能够相互共享,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投资效益。要以专业学生技能训练为基础并覆盖相关专业群专业。要将技能训练、技能竞赛、技能考核鉴定、创业就业训练和社会技术服务和培训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实训基地的综合功能。
除为本校服务外,也要为其他院校服务。除为教育系统服务外,还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使实训基地成为校企合作、校校合作的桥梁。与知名会展企业合作,成立浙江省会展行业新材料体验与发布中心,定期展示企业新品,吸引省内会展行业,特别是会展高职院校学习和交流。通过近三年的建设,结合会展项目,定期培养省内会展高职院校会展专业教师的实际操作能力,使教师得到真实的实际工作锻炼,为培养“双师素质”教师提供更加便捷的场所,将其建设成为省内会展行业从业人员和师资的培训基地。
充分考虑相关专业的通用性,在设备、软件、师资、人员等方面考虑到各专业能够相互共享,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投资效益。要以骨干专业学生技能训练为基础并覆盖相关专业群专业。要将技能训练、技能竞赛、技能考核鉴定、创业就业训练和社会技术服务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实训基地的综合功能。为环境艺术设计专业,产品造型设计专业提供优良的实训条件,实现资源共享,资源优化。基地努力整合资源,为相关专业提供基地设备共用性、软件实用互通性、师资力量交流性、人员安排合理性等方面的共享,建立覆盖会展相关专业的实训基地专业群,通过网络实训教育中心下设的网络案例资源库、新品资源演示库等资源库建立网络实训资源。建设由校内到校外实训实习基地的同时,创建由线下到线上的网络学习的平台,集“教学、服务、技术研发”为一体的会展网络实训教育体验中心,多元化地共建会展专业实训基地,努力使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的实训基地成为实践教学中心、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的“三中心”综合性基地,力争成为浙江省会展专业首批网络实训教育中心。
(二)校外实训基地建设。
1.开展校企合作,实现校企共赢。
实训基地建设离不开企业的参与,校企合作、工学交替是高职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围绕“立足地方”的区位优势和“服务行业”的发展理念,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发展与企业的合作关系。我校近年来已经与浙江展览馆、常州灵通展示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远大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浙江温州国际会展中心、上海施创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市新纪元展览有限公司、绍兴柯桥轻纺城国际展会中心、余姚国际塑料展会中心等多家行业企业建立“定向培养、校企共建、资源共享、产学研合作”的校企合作模式,共同制订培养方案、共同组织实施、共同考核,校企资源共享,结合一线的工作流程和任务,设计专业教学项目任务,利用现代企业管理和行业规范融入培养全过程,参与企业的活动、校园中引入企业的元素,渗透企业的文化,注重学生素质培养,实现人才培养与使用的“无缝”对接,充分发挥了工学结合等方面的功能,利用“企业项目引入课堂、课程教学搬入企业”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学生知识、技能等职业素养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利用“校内基础实训――校外企业实训――校外顶岗实习”,让学生在“做中学、学中做”,逐步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及创业能力,为行业、企业培育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发挥重要作用。
2.加强校企合作,促进队伍建设。
建立优质的校外实训基地,不但为学生的实践、实习、就业创造了条件,而且为教学团队建设、专业带头人建设、骨干教师建设、青年教师培养、企业兼职教师建设等方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优秀教学团队建设。应采取多种形式,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结构合理、精干高效、专兼结合的优秀教学团队。“双师素质”和专、兼职教师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聘请企业会展专家和业务骨干担任专业课程教学和实训环节指导,并承担专业实践实训课程教学学时数达到50%以上,形成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2)专业带头人建设。校内选拔2名及以上具有副高职称、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具备双师素质的教师进行重点培养。其中1人主要从事会展设计方向教学和研究,另1人主要从事会展策划与管理方向的教学研究。再在行业企业选聘2名专家,实施双专业带头人制。安排专业带头人到著名会展企业、会展院校进行访问、研讨和学习,使其具有先进的专业建设理念和带领教学团队开展专业与课程建设的能力。
(3)骨干教师建设。在现有的教学团队中培养3―4名骨干教师,有计划地安排骨干教师到国内一流高职院校学习先进的课程开发技术、课程教学方法和手段。支持骨干教师到知名院校和企业进行访问学习,更新知识结构,进行专业交流。安排骨干教师到省内知名会展企业进行挂职锻炼,承接企业项目,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能力,使他们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
(4)青年教师培养。四年内主要通过下企业挂职锻炼,参与企业的项目开发与经营活动等方式培养青年教师3人。开展“教师专业、课程建设及教学能力提升实施计划”,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业务水平,同时,引进青年教师(硕士学历以上)2人,首先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然后通过进修教育理论,逐步走上职教岗位。
(5)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建设。通过聘请校外兼职教师,形成一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教学能力的兼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比例达到3:1以上。聘请校企合作企业业务骨干、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为兼职教师和兼职实践指导教师。另外聘请创业成功人士等充实兼职教师队伍,建立集教学、科研、学生创业、素质教育等多元化的兼职教师队伍。
总之,建立好优质的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校内外实训基地,在提高专业办学水平和学生实践能力的同时,也为培养会展策划与管理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实现专业培养目标提供了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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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连纯华.高职高专实训基地建设探讨[j].教育评论,2007(3).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五
多年来。我国的会计准则遵循的是收入费用观。在收入费用观下,收益是一定时期的收入减去各类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差额。即收益=收入-费用。199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十四条明确“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也就是说,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数据都是考虑到收入确认和费用配比之后的结果。在收入费用观下资产负债表是利润表的副产品。
2006年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引入了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即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准则时。应首先定义并规范由此类交易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计量;然后,再根据所定义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简单的说,利润表中利润的度量主要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利润表可以被看作反映企业一定期间净资产的变动表。
(二)计量的变化:历史成本——公允价值。
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第十九条明确“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也就是说历史成本是会计计量的基本属性。
2006年发布的新准则不再单纯强调历史成本为基本计量属性,而是适度、谨慎地引入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债务重组、金融工具、套期保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方面都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且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了损益,进入利润表。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相关的信息,有利于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符合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
(三)报表列报的变化。
新旧准则下的利润表的列报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首先,新准则下的利润表不再区分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而是统一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中进行列报。这一方面是基于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营内容呈多元化发展,不同经营业务收入相当,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界限已经很模糊;另一方面也是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准则的趋同。
其次,由于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新准则下的利润表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新准则下的利润表还单独列报“资产减值损失”项目,明细列报“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项目等,并将“营业费用”改为“销售费用”、将“投资收益”纳入营业利润的范围,使会计信息更加简洁透明。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充分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内涵的变化。
由于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凸现了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及列报变化等因素,使得新准则下的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内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准则下的利润表将“投资收益”项目列入营业利润的范围,改变了旧准则下的营业利润仅反映企业正常营业活动所产生的经常性收益的状况,即企业利用资产对外投资所获得的报酬也属于营业利润,符合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
新准则下的利润表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将未实现的资本利得和损失纳入了利润表,使得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中包含了部分资本性收益,符合综合收益观点,同样符合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即企业在取得资产和负债时,应当首先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为(应纳税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然后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实质上就是资产负债表观的体现。同时,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会计的实施使得新准则下的利润表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与当期会计利润相配比。减少了由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不一致产生的税后利润的波动。
二、对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利润表的分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六
应努力构建以中小企业社会信用建设为核心、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会计服务体系,推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增强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为突破口,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基础性信用问题,为中小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一)政府在建立健全会计服务体系中应发挥关键作用。会计服务体系的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政府应将中小企业信用评价职能赋予中小企业会计服务机构,增强中小企业财务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信息成本,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社会力量参与。根据实际,不搞重复建设,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制度要求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归集体系,现阶段的做法可以分为两种。其一是政府部门牵头,联合各行政单位、银行等金融机构,扩大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档案。其二是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优势,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网络和信用监督体系。两种做法都可以在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向商业化。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要有先进的技术平台,具有动态录入、数据共享和数据查询等功能,相关主管部门要重视信用交易的鼓励和监管工作。
(三)规范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行为。加强行业监督和管理,规范会计市场主体的行为,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和监管,加大行业监督处罚力度,建立健全严密、系统、高效的监督、管理体制。制定合理的中小企业会计服务收费标准,防止乱收费和高收费。对中小会计服务机构实行收益保护,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补贴或是减免税,保证中小会计服务机构得到一定的收益。
(四)针对中小企业会计服务供需矛盾,建立协调机制,引导各社会力量参与,增加供给。由政府牵头解决该问题已初见成效,2005年底,河南省首个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管理咨询团在郑州市成立。由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协会牵头组建的这个组织,吸收管理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为成员,旨在为全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提供管理培训、企业管理诊断及其相关服务,引导企业利用“外脑”。目前,已有成员单位l4家。
除此之外,还可以尝试以下做法:
1)中小企业管理局下设中小企业会计服务部门,具体负责中小企业的会计服务工作;。
2)以民间协会的形式,尝试对会员中小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
3)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服务公司,考虑采用股份制。成员可以由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服务中介机构、高校、科研机构等组成,将社会力量纳入服务体系中,实现资源信息的共享,降低信息成本。
(五)提高会计服务质量,对中小事务所实行准人制度,进行资格认定。促进中小事务所的整合,扶持中小事务所的发展,并吸引外资所和国内大型所的业务向中小企业倾斜来扩大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另外,针对中小事务所以及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的现状,可以进行不定期低收费或免费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六)中小会计师事务所适应市场需要,灵活转变经营战略。根据自身规模小、底子薄的特点,将业务重点集中在“小而精”上,走特色化经营之路,办出专门化特色。
会计师事务所专门化方式有两类:一类是服务业务专门化。根据自身优势可以在审计、验资、评估、会计咨询、税务代理等方面选择一种或几种作为业务重点。另一类是服务对象专门化。根据客户行业不同,经营方式、业务范围不同,可以考虑在一个或几个相关行业内发展,以提高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取得相对其他事务所的特色优势。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七
在被调查的20家中小企业中,有70%的调查对象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规范的要求。在会计机构设置上,有的独资小企业干脆不设置会计机构,有的企业即使设置会计机构,一般也是层次不清、分工不明确。
在会计人员的任用上,小企业最常见的做法是任用自己的亲属当出纳,外聘“高手”作兼职会计,一般定期来做账。有些企业管理者也愿意聘请能力强的会计人员,但是,中小企业由于其发展前景不好、社会认可程度较低以及较差的工作保障等原因,对优秀会计人员的吸引力较弱。在中小企业中,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及规范考核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较多,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培养工作几乎没有进行。
(二)不依法规范建账会计核算违规操作。
有些中小企业账目设置混乱,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设两套账或多套账。有关人士问卷调查结果发现,中小企业存在两套账的比率高达78.36%,这表明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三)知识老化难以适应新的业务工作。
本次调查结果表明,中小企业管理者在起用会计人才时,有85%的企业倾向于聘用有经验的老会计,有些会计人员知识结构老化、专业知识水平较低,使得许多理论上完善的会计方法与复杂的会计技术无法应用。
(四)没有履行内部会计监督职责。
会计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保证会计行为的合理、规范。内部会计监督要求会计人员对本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但是,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常干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受制于管理者或受利益驱使,往往按管理者的意图行事,使会计的监督职能形同虚设。
(五)制度缺失。
中小企业内部牵制、稽核、定额管理、计量验收、财务清查、成本核算、财务收支审批等基本制度,总的来说残缺不全,或者虽有其中几项制度,在实际工作中也不能认真执行。部分中小企业管理者也认识到这些问题,但是依靠现有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无法建立健全这些制度。
(六)现行会计法规体系容易造成会计信息混乱。
我国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修改了部分会计法规。目前,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宪法》、《税法》、《证券法》、《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现行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我国现行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同行业的企业,可按不同的制度来提供会计信息,这使得会计信息出现混乱,中小企业也不例外。由上述中小企业会计管理的现状,我们不难看出,为了增强中小企业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完全依赖其内部管理越来越难以应对外部市场环境和经济业务的变化,所以,笔者提出会计工作的业务外包,借助于会计服务提供方来加强监督,提高信息透明度,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二、中小企业会计服务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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