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中心管理制度范文(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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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中心管理制度范文(20篇)
时间:2023-11-21 03:55:20     小编:文锋

艺术是人类情感和精神的抒发和表达方式。在写作过程中,注意语法和标点的正确使用非常重要,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错误和注意事项。9.总结范文中蕴含着丰富的经验和智慧,我们可以从中学习和借鉴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一

1、热爱本职工作,尊重托管学生,有爱心、耐心、责任心。

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早退、不做私事。

3、遵纪守法,团结同事,有意见通过正常渠道提出,不在背后议论。

4、仪表端庄自然,服饰大方整洁。

5、举止端正,语言文雅,说话和气,待人热情有礼。

6、爱护公物,保护设施。

7、做好计划,认真备课,讲解仔细,抓好学生品德教育和良好习惯的养成。

8、做好与家长、同事、学生的沟通工作。

1、人员:所有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要有健康证。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洗手消毒、不留长指甲。

2、场所:开窗通风,工作完打扫卫生,不留死角及卫生小尾巴。

3、采购:“四不买”不新鲜的不买,不卫生的不买,不放心的不买,不应季的不买。

4、加工:未清洗的不加工,营养搭配不合理的不加工,超保质期的材料不加工,厨房卫生不合要求不加工。

5、储藏:生鲜肉类及时冷冻,易变质蔬菜及时冷藏。储存科学分类,摆放整齐,通风避光;冰箱及其他存储场所每天清洁,每周清理,内外无垢。

6、用餐后及时清理,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7、营养:加强伙食管理,丰富食谱,营养搭配。每周开出菜单,花样翻新,每周保证餐餐不重样,每天配备适时水果。

1、准时:接送人员必须在放学前30分钟内携带托管学生联系表在校门口指定地点等候学生。

2、准确:接送人员必须认真清点人数并做好记录,发现缺席应及时与家长或学校确认情况。

3、安全:每次两名接送人员,确保途中安全。专车接送人员必须严格要求学生乘车方式往返,不得让学生擅自出走。接时监督学生悉数进入托管中心,送时督促学生全部进校门。

4、可靠:不得随意更换接送人员,如有需要提前通知学生,以防不法人员冒充本中心人员接走学生。

1、秩序:引导学生就餐前洗手、排队、保持安静,领取自己的中餐就位吃。就餐保持安静,不交头接耳,不随意下位走动,又需要举手示意老师,轻放餐具。

2、节约:不浪费粮食,必须要求学生不得随意倒掉饭菜、汤、水果。没吃饱的可以再打饭,保证学生吃饱吃好。

3、卫生:引导学生讲究卫生,保持饭桌、地面清洁,不随意乱丢剩菜、剩饭、纸屑、果皮,不随地吐痰。不得在室内食用对身体有害的三无食品,饭后漱口,保持口腔健康。

1、游戏:听从老师指挥,不大声喧哗、嬉戏,不追逐打闹。

2、准备:睡前上厕所,进入休息室到起床时间内,不允许以各种借口随意走动或离开休息室影响其他同学。

3、进入:把鞋子摆放整齐,按顺序进入宿舍,每人固定一个铺位,不得随意更换铺位。

4、午休:午休中必须有老师看护督促,进入宿舍闭上双眼躺卧,除休息外,不得做其他任何无关的事,如:做作业、画画、聊天、看书、打电话、发短信、玩游戏等。

5、起床:到规定时间。老师要准时唤醒学生,并教学生整理好自己的床单叠好被子,然后有秩序的安静的离开宿舍。

1、每天早上开窗通风30分钟,下午午休后开窗30分钟,确保室内空气清新。

2、安排值日人员每天打扫地面,擦拭桌面。

3、餐具、水杯等必要物品用后消毒,毛巾保持干净。

4、感冒流行期间采用通风、日照、醋蒸等各种有效预防措施预防感冒。

5、工作人员要保证自身身体健康,如发生感冒及时报告,休假回避,防止传染。

6、大、小便后及时冲洗厕所。

1、每天下班前检查各项电源、天然气是否关闭。

2、每天离开前及时关闭门窗。

3、检查室内物品摆放不会对儿童造成危险。

4、室外活动安排有序,老师时刻保持警觉,避免安全隐患的发生。

1、学生进入本中心后,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

2、不得大声喧哗、追逐打闹、乱砸物品、抛制物品、自行攀高、爬窗坐栏;禁止学生在室内踢毽子、踢球、跳绳、捉迷藏、做危险游戏等。

3、禁止学生携带火柴、打火机、玩具、鞭炮、火药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本中心。

4、禁止学生私自动用托管中心内的电器开关。

5、爱护公物,不得乱涂乱画,损坏桌椅。

1、礼貌待人,主动向老师、同学问好,按次数最高+10分。

2、保持座位整洁卫生,离开前清理干净座位,座椅归位+5。

3、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上、下课,不随意下位、进出教室+5。

4、保持安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事先举手得到允许再去做+5。

5、及时完成作业,书写工整,准确率高,背诵熟练,最高+10。

6、表现好进步大或成绩提高的,最高+10。

7、介绍其他小朋友来的,+https:///10。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宁波市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包括浙江省外的代理机构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的),在宁波市行政区划内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机构的机构类型包括:

(二)在宁波市外工商登记注册在宁波市执业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外地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是指采购资金纳入宁波市各级地方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代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以代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和采购项目所属行政区划进行属地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划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情况、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内控制度建设、代理的本级采购项目、业务培训、投诉举报处理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对非本行政区划工商登记注册的代理机构代理本级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处理采购项目相关的投诉、举报案件及监督检查工作。

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代理的非本级采购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采购项目所属行政区划的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对关联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处理意见、信用记录和考核奖惩结果全市共享。

第四条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xx〕2号)第二章规定要求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名录登记,未按规定进行名录登记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五条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应当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登记内容应当能全面反映代理机构针对代理采购工作所配置的执业条件和执业能力。

(一)在宁波市临时执业的外地代理机构,除法人主体完成“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外,对其临时执业的工作团队应当在法人主体名录登记的“分支机构”项下,登记临时执业的工作人员清单,并提供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如有)、劳动合同、联系方式及个人业务简历、组织采购活动的临时场所信息等上传资料。

(二)在宁波市长期执业的外地代理机构,除法人主体完成“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外,对其长期执业的工作团队应当在法人主体名录登记的“分支机构”项下,登记长期执业的工作人员清单,并提供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如有)、劳动合同、联系方式及个人业务简历、办公及组织采购活动的场所信息等上传资料(“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可共享的除外)。

(三)本市代理机构根据工商登记注册属地原则完成“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名录登记,如果存在跨行政区划在宁波市各区县(市)执业的,应当按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求在法人主体名录登记的“分支机构”项下,登记在该行政区划执业的工作人员清单,并提供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如有)、劳动合同联系方式及个人业务简历、办公及组织采购活动的场所信息等上传资料(“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可共享的除外)。

(四)登记的工作人员不是代理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应当进行说明,并在登记时间的下一个月补充上传劳动合同,否则该工作人员不能代表该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在名录登记中删除相关人员的登记信息。

(五)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六)各地财政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非本行政区划工商登记注册的代理机构在从业地区设立需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不得要求代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划进行机构备案等机构信息重复登记工作。

(七)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经财政部门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而未按期按要求完善的,财政部门有权关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第六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xx〕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本办法规定的具体要求,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一)代理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代理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机构(分公司等)在其合法经营权和机构设立主体的授权范围内可以独立承接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法律责任承担按《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代理机构设立的其他性质的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二)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1、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岗位设置和执业控制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操作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完善各工作环节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采购文件制作与审核的职能分离,询问、质疑答复文书的起草和审核的职能分离。

2、建立执业行为准则和执业培训制度。制定从业人员与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以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交往的行为准则和违规行为处理规章制度,制定在岗监督、离岗审查和项目责任可追溯制度,以及定期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相结合的培训制度、重要部门和重点岗位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3、建立决策控制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独立的技术(法务)总控部门,没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决策总控管理制度进行定岗定责,对重大事项、调查取证、质疑答复等工作进行单位总控。总控部门建设将纳入代理机构监督信用评价的目标要件内容。

(三)代理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5名的.专职从业人员。专职从业人员是指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直接参与采购项目代理活动或对采购项目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代理机构的财务、后勤及商务等非直接参与采购项目代理工作的人员。专职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市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业务培训根据市财政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分批次进行,批次业务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培训人员颁发《宁波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证书》。新成立的代理机构或新进驻宁波市从事代理业务的外地代理机的执业人员,应当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业务培训人员清单,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培训。

(四)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办公场所(自有和租赁),对外地代理机临时承接宁波市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不要求具备独立办公场所,但应当向采购项目属地财政部门报告组织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计划和采购代理活动组织场所的相关信息。

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代理业务必需具备相应的开标和评审场地。开标和评审场地应当各自独立,评审场地应当相对封闭,具备实现评审过程保密和评审现场不受干扰的条件。开标和评审场地以及相关需评审的样品摆放场地应当配置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实现采购活动全过程音视频记录,音视频记录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部分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全部入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的,可以不要求配置开标、评审等采购活动组织场地和录音录像监控设备,但不得承接非进场交易的采购代理项目。进场交易的采购活动音视频记录资料应当在采购项目结束后,向进场交易的场所管理部门索取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代理机构的专业特长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登记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但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基于本行政区划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统筹管理以及采购代理费用支出控制的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服务定点入围采购,实行服务定点入围采购的评价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几方面原则:

(一)以代理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及制度实际执行能力和水平、代理机构的专业特长、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评价比较为主,不主张对代理机构的机构规模、业绩数量或特定金额的业绩进行评价比较。

(二)以委派的代理服务团队配置水平、团队项目经理的业绩和能力、团队其他执业人员的技术能力、服务水平和业务培训情况的评价比较为主,不主张对代理机构注册地域和服务网点情况进行评价比较。

(三)强化入围代理机构专业特长的多样性,定点入围采购原则上只要求代理机构对定点入围的采购需求进行承诺,不应当采用入围数量限制或数量淘汰的定点入围方法。

(四)原则上不选用被记录信用管理“黑名单”的代理机构。

采购人自行通过竞争方式遴选代理机构的,也应当参照上述评价标准。

第八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xx〕2号)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委托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二)采购范围、预算金额和采购方式;

(三)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制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约定;

(四)采购文件编制、确认和澄清的程序和责任主体的约定;

(五)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组织过程中的权责约定;

(七)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采购档案保管移交等方面的权责约定;

(八)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和接受财政部门投诉(举报)调查的权责约定;

(九)代理项目完成期限、代理费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约定;

(十)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途经约定;

(十一)按《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组成要件。

第九条委托代理费用实行市场定价,但可以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xx]198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结合采购项目的复杂程度,合理确定委托代理费。采购预算已包含委托代理费用的,委托代理费应当由采购人支付;采购预算未包含委托代理费用的采购项目,委托代理费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但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的报价条款和代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

代理机构收取的委托代理费应当随采购结果一并公开,不得多头重复收费。

第十条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定委托协议书后,应当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技术和商务的要求,结合技术调查和市场调查情况,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应当确保以下几方面工作节点:

未经采购人书面确认的采购文件不得发布。

(二)采购信息公告。采购信息公告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范,公告内容完整、公告预留的供应商响应时间应当符合法定要求(等标期)。采购文件发售时间截止后,对采购文件进行资格条件或重要技术商务条款进行修改的,应当延长采购文件发售时间或者允许潜在供应商售领采购文件。

(三)供应商询问处理。代理机构对供应商针对采购活动提出的询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2条和《宁波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指引》(甬财政发〔20xx〕465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询问答复工作,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

(四)供应商质疑处理。在采购过程中发生供应商质疑的,应当向采购人报告,并按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质疑处理权限,依法进行质疑答复,不得超越权责包办质疑处理工作。质疑处理应当本着解决问题纠纷和化解矛盾为原则,质疑答复应当确保针对性和合法性。

(五)采购评审现场。采购评审现场应当做好人员进出的登记工作,与评审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评审人员不得随意进出评审现场,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离开评审现场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并记录离场的事由。

采购人委派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项目评审的,应当要求采购人出具《采购人代表授权函》,授权函应当明确采购人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人委派评审现场监督人员(下简称现场监督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2名。代理机构应当对现场监督人员在评审现场进行登记,并向现场监督人员介绍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工作纪律。现场监督人员不得参与评审问题讨论或者发表与采购项目有关的言论,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反映。

(六)采购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应当按法定要求报采购人书面确认,采购人未按法定要求进行采购结果确认的,应当要求采购人说明情况并向财政部门报告。经采购人确认的或采购人逾期未确认的采购结果应当按法定程序要求进行结果公告,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暂定或延期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七)采购档案。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档案应当整理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采购档案应当包括采购活动过程中与采购项目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资料)。供应商响应资料正本档案原则上由采购人建档保管(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的除外),采购人可以通过委托协议约定,委托代理机构代建响应资料正本档案,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按失信惩戒、守信奖励、整改修复原则进行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按照基础信用分、信用扣分、信用加分进行量化计分,通过信用分值计算构成代理机构的信用指数(信用分值计算标准另行制定)。

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信用指数低于基础信用分的,代理机构注册地(或采购项目属地)财政部门应当责令代理机构进行整改,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并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数主要包括:

(五)代理机构对信用扣分的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整改主动积极,措施有效,并参加信用修复培训,能有效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的,给予信用扣分50%的信用修复加分。

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登记情况、执业能力、执业状况和执业结果等与政府采购代理行为相关的内容(各项评价内容的细化要素另行制定)。

(一)代理机构设立登记评价内容包括:

2、有关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采购代理机构自行维护和更新情况;

3、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设立的情况。

(二)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能力评价内容包括:

1、法定要求应当具备(配备)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设施、设备等场所条件;

2、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

3、所属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参与财政部门的培训情况;

4、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考核评价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5、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能力的情况。

(三)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状况评价内容包括:

3、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状况的情况。

(四)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结果评价内容包括:

1、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果。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节约情况和采购执行效率;

3、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结果的情况。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评价内容,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部分专项评价或全面评价。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健全机制、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采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六条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应当按规定要求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以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为主。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数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确定,同一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现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因实际困难不能参加检查工作或需要回避等情形,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及时抽取,补齐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对象为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相关名录库信息应录入双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根据变动情况动态调整。在检查对象确立前,应当对拟检查代理机构的历史检查情况进行梳理(定向检查除外),防止出现多头或重复检查。

第十八条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由采购项目属地财政部门开展定向检查,违法案情复杂或违法案情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组织专案小组进行专案定向检查。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部门移送的政府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线索应当依法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结果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对采购项目日常监管事项,采购项目属地财政部门应当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可对采购项目执业人员(或团队)进行考核记分管理,考核记分记满的,可以要求执业人员(或团队)进行整改,但不能因对执业人员(或团队)进行整改,暂定或禁止其所属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权力。

第二十条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工作要求和全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对全市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抽检,检查内容包含代理机构的所有代理采购项目、项目属地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和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严格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以本公司名义对外从事诉讼、非诉讼、签订合同等法律事务,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第三条法定代表人授权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某种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法律性文件。

第四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只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和受托人亲笔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五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行使职权。

董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委托他人作为其代理人,依法行使董事长授权委托的职权。委托书一般一年办理一次,根据具体情况,董事长可对委托内容和权限进行调整。

第六条受托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经济违规行为,无重大劣迹,能够胜任授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对同一事项不能重复委托。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使用范围为公司内外部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授权委托事项实行分级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授权委托管理,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依据业务需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发。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如下内容: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单位、职务、授权事项及范围、有效期限、其他特别事项等。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依据业务需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授权代理事项:

3、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审批;

4、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同意的申请表送交到法律工作部门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手续。

第十三条法律工作部门在授权委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法律工作部门须在接到被授权人提交的申请表后,一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3、对统一办理的授权委托书登记备案;

4、协助财务、审计、纪委等相关部门对受托人履行委托事项进行不定期审核;

5、保守授权委托事项秘密。

第十四条受托人应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需变更授权范围的,由法定代表人做出变更授权委托书,原授权委托书由法律工作部门收回作废。

第十五条公司应按业务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该期限必须在受托人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限内。

受托人员依所委托事项的范围、权限完成相关事宜,不得假借授权谋求私利,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其受托事项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第十六条受托人可在有效期满前15天提出继续代理授权的申请,法定授权人根据需要和被授权人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可延长有效期。

第十七条受托人变动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并重新办理授权委托书,做好销售、回款等的衔接工作,保证销售、回款的安全性、及时性。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原件由受托人持有,合同管理部门及受托人所在部门分别备案,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丢失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及时补办,并及时通知相关方,避免出现差错。

第二十条受托人要提前终止所代理的授权工作,应提前15天向授权人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二十一条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受托事项可由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进行转委托的,受托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负责。

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对未授权转委托的事项,受托人不允许转委托代理。但是受托人有正当理由并有证据证明转委托代理是在某种特殊原因和特殊条件下,为了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才将一部分或全部代理权委托他人代理的`行为除外。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转委托的,应与第三人签订转委托协议,交公司法律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授权代理通常采用一般代理,需进行特别代理的,须在委托书中明确特别代理权限及事项。

第二十五条委托代理权限终结,受托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委托书交回公司政策法律室。

第二十六条法律工作部门协助纪委、财务部、审计部应不定期对受托人履行委托事项进行核查,发现有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况,应做出及时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受托人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授权范围,以及委托期限终止后,仍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权利的行为,以及被授权人不履行委托义务或者履行委托事项不符合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成当事人及时改正、挽回影响,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甚至除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行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办理的授权委托行为继续有效。未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应该补办。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四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三、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八、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建立完善防火档案。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五

1、确定各年级学生的放学时间,每次接学生提前10分钟到指定地点。

2、接学生地点:双榆树小学等龙途教育周围学校。

3、等学生到齐后一起到学校,不得让学生单独行动。如有特殊情况可和另外一名老师商议,分批到学校,但是在有老师看管的情况下。

4、在回学校的途中,如有学生要买文具、食品等需先向老师说明,经老师允许才能去买,购买食物必须是面包,牛奶等能充当晚餐的,其他食物一律禁止购买。

5、接孩子时必须携带托管班学生联系表及高举托管班接送牌,如故意不带或忘记携带,按考核制度处理。

6、接送学生的首要任务是安全,如出现问题由接送老师付主要责任。如果学生因其他原因不能来学校上课的,老师需提前和家长联系,确保事情的真实性。在孩子放学后必须确保家长来接孩子,(家长提出孩子可以自己回家的除外)。

1、到学校后学生休息15分钟,在此期间学生用简单的晚餐如面包、牛奶等能充饥的食物。

2、休息15分钟后进入第一堂课,学生按照语文、数学、英语的顺序依次完成当天作业。

3、6∶20—6∶35为课间休息。

4、6∶35—7∶30进入第二堂课。

1、开始上课时把当天记录作业的本子放在课桌的右上脚,供老师记录并确定该学生的家庭作业情况。

2、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走动,如有特殊情况需举手示意。

3、上课不得大声喧哗,交头接耳,不得大声读书或背书,如有读书或背书任务,需向老师告知,可根据情况另外安排。

4、写完一门作业后,把作业本放在课桌的右上脚,供老师检查,学生继续写下一门作业,如在写作业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在旁边做上记号,不会写的题目暂时空在那里。

5、课间休息时,不得在教室里大声喧哗,不得玩弹力球,更不能相互追逐打闹,其他同学在学习不得去打扰。

1、与家长的沟通:每个学生在学校的课堂表现,了解该生在学校的作业完成状况,上课的表现,发言,老师提问时回答状况,并记录到学生学习状况登记表上备查作业完成状况,对每个学生的性格特点和薄弱学科都要有比较详细的了解。并记录到龙途教育学生学习状况登记表上备查。(最好每天家长接学生的时候及时沟通)。

2、与老师的沟通:每天上完课后,带课的老师之间相互沟通,交流在带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做到每个老师都能尽可能全面的了解每个学生的情况。对在上课过程中遇到的不会解答的问题,可向值班老师咨询,不要把问题带到第二天。

进度上有所差异,所以当天只要作业完成好,当天的背诵默写任务完成,可以指定一篇进行集体背诵、看背的快背的快的可以先到老师这边来背诵。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六

1、教师须按时上中心,自觉负责教室卫生、学生考勤工作;认真履行并服从学校各项教学安排(包括课时的调整和教案的修改等)。

2、工作时间内不得处理私人事务,不谈论与教学无关的事情,专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3、上中心时间内,教师不得外出(外出宣传除外),因急事(含看病)短时间外出应做好外出说明(外出时间和返校时间);如有特殊原因需提早离开学校应说明原因,私自离开学校当旷工、早退处理;请事假或调休需提前一天告知,否则以旷工计算。

1、每月满勤,奖励30元。

2、大中心课课时按超中心级基本人数每课时每人2元奖励。

4、旷工一次以课时工资的三倍来罚款。

1、按时到辅导中心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2、自觉保持教室卫生,不准随地吐痰;课后请将自己的废弃物放到指定的地点;不准在门窗、桌椅、墙壁上随意涂写。

3、自觉服从老师管理,如有建议和意见可在下课后反映。

4、请学生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贵重的东西最好不要带到辅导中心,如有丢失,后果自负。

5、爱护辅导中心财物,不损坏桌椅;否则,照价赔偿。

6、下课后禁止下楼,禁止追逐打闹,做有意义的游戏。学生途中安全由家长负责。

感谢家长长期对星达特辅导中心的支持和信赖,为了让孩子更快乐的生活、更好的学习,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1、记准时间安排,按时接送孩子,特殊原因请提前说明。

2、正常开课期间,不能按时到辅导中心上课者辅导费概不退还。敬请谅解!

3、授课期间,如孩子对授课方式不适应,请及时与老师反映,以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4、为了完成教学目标,如有课下作业请家长督促完成。

5、学生在辅导中心期间,如同学间发生矛盾,请家长及时与老师沟通,不要擅自解决。

6、如有更好的教育方法及管理模式,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七

1、按时认真听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2、遵守学校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国家法令。

3、生活俭朴,讲究卫生,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爱护教室内外设施、财物。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对人有礼貌,不骂人,不打架,在教室、走廊不跑跳、追逐。

5、专心听讲,勤于思考,认真完成作业(对按时完成作业、字迹工整的学生,将给予表扬、奖励)。

6、

(1)、每月进行一次考试或学校月考,成绩增长的学生给予奖励。

(2)、每月考试成绩下降者给予相应的批评与处罚。

(3)、两次成绩下降、屡教不改的同学将其劝退。

7、热爱集体,爱护公物,不做对人民有害的事。

8、谦虚诚实,有错就改。

9、如有违反第1至4条学生,将给予批评或开除处理,退还当月剩余学费50%。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证政府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外进入本区域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履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

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入本区域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时,必须向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三条市及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要适应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需要,培育壮大各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设务实、创新、敬业、高效的政府采购队伍。

第五条凡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资格,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认定的业务范围、资格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从业人员、设施装备等。

第八条凡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批准分立、合并或注销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委托,依法独立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二)依据有关规定确认供应商资格;

(三)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

(二)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相关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

(四)受理并答复潜在供应商的质疑;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六)组织参加政府采购培训;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代理政府采购事宜必须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和批复意见为依据。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作为电子档案保存。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受理政府采购质疑,并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切实提高采购队伍的执业水平和业务技能。

政府采购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培训以脱产培训为主,非脱产培训作为补充。

脱产培训可以采取专题讲座、研讨班、培训班等形式,培训时间、内容和方式根据所承担的业务工作需要确定;可以委托有关正规培训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自行组织培训。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积极组织参加政府采购培训,配合做好培训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非脱产培训。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培训应当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应当作为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条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核内容

(一)机构制度情况。包括内部机构的设置,规章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等。

(二)设施装备情况。包括固定的营业场所及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等。

(三)人员素质情况。包括基本素质、专业技能和业务考试,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和服务水平;创新、敬业和务实精神等。

(四)工作质量情况。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的制作质量;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范围内容时效;开标评标现场的管理;采购合同的制定和签订;中介服务费的收取和保证金的管理;采购文件的归档保存;报表数据的报送;质疑的答复;政府采购效率和成功率等。

(五)业务培训情况。包括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的次数、人数、考试成绩和内部培训等。

(六)职业道德情况。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坚持原则、依法执业、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等。

第二十二条考核方法

(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对能够量化的内容进行定量考核,对不能量化的内容进行定性综合考评。

(二)定期与随机相结合的考核方法。除正常考核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考核。

(三)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可对一次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专项考核,也可对一段时期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三条考核要求

(一)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考核小组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成员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二)组织考核前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和考核方案,并在实施考核前十日以文件形式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三)考核小组可以向采购人、供应商征求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并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四)考核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综合考核小组、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意见后,形成正式的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考核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在“威海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报请上级财政部门依法取消其代理采购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九

(一)委托景区整体经营管理提升策划工作:

1、制定近期和中期发展策划方案,并协助甲方实施;

2、制定经营项目开发和管理方案,并协助甲方实施;

3、制定活动策划方案,并协助甲方实施。

(二)委托景区的品牌包装和营销宣传工作:

1、策划整体形象定位和品牌提升方案,并协助甲方实施;

2、策划年度营销方案和宣传促销计划,并协助甲方实施。

(三)完善和提升委托景区管理体系,包括:

1、完善和提升组织管理体系

(1)组织机构设计,包括:部门设置与部门职责设计和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设计;。

(2)组织运行规范设计,包括:企业规章制度体系设计、业务流程设计、管理工作标准设计。

2、完善和提升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1)制定员工守则;

(2)人员招聘标准和内部人才选拔标准的制定;

(4)建立绩效考核体系;

(5)完善薪酬体系。

3、完善和提升财务管理体系

(1)加强预算管理,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

(2)加强成本管理,加强财务控制,完善财务审批程序;

(3)完善财务管理系统框架,加强财务控制。

4、完善和提升市场营销体系

(1)完善市场营销组织架构,强化营销管理和控制,组建营销队伍;

(2)制定市场拓展方案,拓展和维护营销渠道,构建营销网络;

(3)制定景区营销活动策划方案,策划节事和黄金周旅游产品,增加景区产品线;

(4)制定宣传促销方案,拓展和维护宣传渠道。

5、完善和提升运营管理

(1)制定售验票及监控办法;

(2)加强危机管理,制定景区应急预案;

(3)加强游客管理,完善景区标识牌、知识牌、说明牌和警示牌,以及游客须知。

6、完善和提升服务管理

(1)制定景区服务细则,包括:导游服务细则、游客中心服务细则等;

(2)加强服务监督,制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3)加强投诉管理。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十

为了规范钥匙委托管理工作,确保妥善保管好托管的钥匙,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xx物业公司所管辖区内特定情况下业主委托保管的钥匙及空置房钥匙的管理。

3.1客服主管负责组织、安排钥匙的管理工作。

3.2档案资料员负责依照本规程实施托管钥匙的日常管理工作。

4.1物业管理中心钥匙保管的范围

4.1.1发展商交楼后,业主未入住时由发展商托管的钥匙。

4.1.2特定情况下业主托管的钥匙。特定情况是指:业主确有委托要求或实际的生活、工作困难确需托管钥匙,又不至于给物业管理中心工作带来额外事端的情况。

4.1.3未售出房屋。

4.2客服中心接管过来的钥匙由档案资料员清楚标明钥匙单位编码并整齐有序的'放置在钥匙柜中。

4.3钥匙的发放工作详见《入住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4.4业主在特定情况下的钥匙管理

4.4.1业主委托保管钥匙时,管理员应按《业主留钥匙登记表》的要求填写相关项目。

4.4.2管理员应特别向业主说明本物业管理中心不承担为业主保管家庭财产的责任,业主同意后,请业主在《业主留钥匙登记表》的业主签名'栏签名确认。

4.5托管钥匙的管理

4.5.1物业管理中心有维修或空置房管理需要使用托管的钥匙时,由物业管理中心管理员在借用人办理钥匙借用手续后,将钥匙交给借用人。钥匙借用手续的办理程序为:借用人在《钥匙借用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借用日期、数量、借钥匙原因、借用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然后签名确认。

4.5.2办理钥匙退还手续时,管理员应在核对钥匙数量后,在《钥匙借用登记表》中标注钥匙退还日期,并在'接收人'一栏签名确认。

4.5.3客服主管应安排管理员根据各类登记表的记录检查钥匙的借还情况,发现借期超过三天不还钥匙者,应致电借钥匙部门或个人催还。

4.5.4当接到丢失或损坏钥匙报告时,管理员应征求业主同意后,要求损坏或丢失方重新换锁,保证房屋安全。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业主留钥匙登记表》上形成备忘录,入业主档案袋中。

4.6所有与钥匙管理有关的记录应由客服中心归档、保存。

《业主留钥匙登记表》

《钥匙借用登记表》

《入住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十一

为了更好的服务于我们的客户,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努力造就一支素质精良、结构合理的教师团队,不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和改进辅导托管中心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教学及培训质量,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教师是辅导中心教学工作的执行者。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学生,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才兼备、素质全面、适应未来社会需要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教师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和修养,努力使自己成为工作勤奋、能力突出、作风扎实、品德高尚的合格教师。在工作中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应遵循八大原则:整体性原则;教育性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启发性原则;因材施教原则;循序渐进原则;巩固性原则;直观性原则。

四、本辅导托管中心教师的教学工作分为备课、批改作业,辅导、学业成绩考核与评定四个基本环节。对教师在几个重要环节中的基本要求是:

1、辅导:以前节课中检测出的漏洞为基础,换角度为学生讲解,努力让学生消化每个知识点。任课教师要负起对学生进行课外辅导和答疑的责任,要做到满腔热忱,认真负责;承认差别,区别对待;形式多样,注重实效;耐心启发,积极引导。特别要加强对后进生的辅导。辅导后应写辅导记录。

2、考核:

(1)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了解,要举行出题、押题、模拟等考试活动。

(2)考试命题应从大纲要求和教材内容出发,着重检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及应用基础知识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教师必须熟练掌握几个基本环节:

(1)熟悉教学大纲和教材,掌握好教学内容。

(2)明确教学目的要求和重点难点。

(3)全面了解学生选择正确的教学方法。

(4)编写辅导教案,熟悉教案和教具。

六、教师应热爱青少年校外教育事业,以培养“四有”新人为已任,具有一定的业务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对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七、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教研、科研、创作活动,认真制订和实施教学计划,做好教学工作小结,不断总结经验,学习、实践新的教研成果,保证培训出成果,教学上台阶。

八、教师应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体现良好的师德和教育风范,努力做到教学育人、思想育人、行为育人。积极主动的了解学生学校有关事宜,并向辅导中心报告。

九、遵守国家法纪法规,遵守本辅导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严于律己,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做到关心集体、团结互助。自觉维护辅导中心的社会声誉。

十、教师非特殊原因,不能请假。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十二

安排值班人员负责每天的卫生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 、每天早上八点半到九点之间,开窗通风 20 分钟。下午学生上学后开窗 20 分钟。确保室内空气新鲜畅通。(空气清新)

2 、每天打扫地面和擦拭桌面、各角落卫生。确保桌面无尘,地下无赃物。(桌面无灰尘,地面无杂物)

3 、儿童每天的餐具等必要物品要做到用后消毒,时刻保持卫生干净。(餐具要干净)

4 、感冒流行期间采用各种有效措施(醋)预防感冒。

5 、老师及工作人员要保证自身身体健康。如发生感冒等病症要及时报告,做好预防隔离,以防止传染。

安全管理制度:

每天值班人员要负责以下事项:

1 、确保每天检查各项电源,煤气是否关好是否漏气漏电。确保不会对儿童造成任何危险。

2 、确保每天离开时关好门窗。

3 、检查室内物品摆放,确保室内物品不会对儿童造成危险。

4 、室外活动要安排有序,老师做到时刻警觉,避免发生任何安全隐患。

每天老师接送孩子时的安全管理规定:

保证孩子在接送中的安全是本中心最重要的责任。接送的老师在整个接送过程当中要确保注意力时刻要在孩子身上,组织学生排队、有秩序的走路。时刻铭记 “ 安全第一 ” 的观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生校外托管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中心,是指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受中小学学生的监护人 委托,在课余时间代替监护人照顾中小学学生,为监护人提供日托、午托、晚托中小学学生服务,并为托管中小学学生提供就餐以及休息和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

第四条 校外托管中心按照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和镇区属地日常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市教育局是校外托管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校外托管中心有关管理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承担对校外托管中心的业务指导及督导评估;各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受市教育局委托,协助市教育局对辖区内校外托管中心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校外托管中心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以及对校外托管中心实施年度检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对校外托管中心进行监督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依法协助和监管校外托管中心制定、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对校外托管中心落实防控传染病措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校外托管中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校外托管中心的餐饮服务进行业务指导、验收和监督管理(此项职能在正式移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前,暂由市卫生局负责)。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指导和协助市教育局制定校外托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校外托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校外托管中心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市建设局负责做好校外托管中心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物价局 负责对校外托管中心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对从事校外托管中心学生接送活动的车辆及驾驶员按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市交通局负责对从事校外托管中心学生接送活动的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员按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进行管理。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范围内校外托管中心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教育局牵头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校外托管中心管理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校外托管中心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校外托管中心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二章 审批和登记

第六条 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以下统称“举办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开办校外托管中心,但在校教职员工除外。

第七条 在校外托管服务需求较集中的社区,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利用社区资源,申请开办校外托管中心,满足社区居民托管中小学学生的需要。

第八条 校外托管中心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 ,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违法建筑内设置校外托管中心。

校外托管中心应设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的三层以下的建筑物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容纳托管学生人数按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核定。

第九条 开办校外托管中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机构名称和完善的机构章程;

(二)有符合消防、建筑安全要求的服务场所;

(三)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用餐室、活动室、寝室、厨房(非自行配餐的除外)、厕所;

(四)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及配套办公设施;

(五)开办资金3万元以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校外托管中心的具体开办条件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卫生局、公安消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举办者申请开办校外托管中心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中山市校外托管中心筹办申请表》;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核准文件;

(三)开办资金来源、验资证明文件;

(五)开办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合法使用证明文件、房间设置规划;

(六)《中山市校外托管中心开办申请表》;

(八)消防查验备案文件;

(九)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十)工作人员健康证 。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中心审批程序:

(七)市教育局应当自收到再次勘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验。符合开办条件的,核发批准文件;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书面告知举办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中心举办者应在取得市教育局批准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凭批准文件到市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业。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在读中山市小学、初中的学生。服务时间由校外托管中心自行设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服务内容为日托、午托、晚托中小学学生及向其提供就餐和相应的休息、活动场所,但不得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中心应配备主管1名,其他工作人员与学生至少按1:30的比例配备。校外托管中心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中心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中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强托管场所的卫生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中心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定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时间、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托管服务协议书应当归档管理,以备各相关部门查阅。托管服务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市教育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履行如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安排专人接送学生,保障学生在学校、校外托管中心和住所之间的在途安全;

(二)未接到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三)学生在托管时间内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四)出现突发事故时,应立即保护、救助学生,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履行以下卫生管理义务:

(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严防食物中毒 ;

(三)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六)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及其它容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自行配餐的校外托管中心,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 记录并保留1年,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材料。

不自行配餐的校外托管中心,应当与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签定配餐协议,为学生提供安全的餐饮。

第二十条 校外托管中心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

第二十一条 校外托管中心应当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托管学生人身不受伤害。

第二十二条 校外托管中心使用接送车的,必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师生接送车辆管理的通知》(中教〔2015〕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2015年全市校车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教〔2015〕30号)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校外托管中心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方可收费,并在服务场所显眼位置上公示。校外托管中心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单列餐饮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且应当制定退费制度并告知学生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 校外托管中心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托管服务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托管学生名册 及对应的接送人员等资料报学生就读的学校及所在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鼓励校外托管中心通过商业保险的渠道,保障托管服务的正常运作。

第二十七条 校外托管中心停办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托管学生监护人,未完成服务的,按剩余服务天数退还已收的托管费,并把相关情况上报所在地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 校外托管中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市教育局审查同意:

(一)名称或开办场所变更的;

(二)举办者或开办资金变更的;

(三)机构负责人变更的;

(四)托管学生数量突破原核定限额或服务范围变更的;

(五)章程修改的。

变更举办者的,须由原举办者提出,并进行财务审计。

变更机构负责人的,须由校外托管中心提出,并进行财务审计。

变更开办场所、托管学生数量突破原核定限额的,须由校外托管中心提出,并需按开办条件对新开办场所进行勘验。

变更上述事项使卫生或消防安全等现状发生改变的,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变更许可或核准。

第二十九条 市教育局应当自受理校外托管中心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变更的,发给批准变更文件;不同意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校外托管中心应在市教育局批准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校外托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 出现,并经市教育局同意的;

(二)因资不抵债 无法继续提供托管服务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条 校外托管中心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托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还托管学生预交的费用;

(二)应发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三十二条 校外托管中心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在市教育局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由市教育局收回开办批准文件,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教育局应建立校外托管服务的协调管理机制和管理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建立管理信息的通报机制。

第三十四条 校外托管中心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校外托管中心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教育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市教育局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市教育局应建立对校外托管中心定期检查制度,检查结果作为校外托管中心年度检查的初审依据。

第三十五条 市教育局、民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力度查处无证校外托管中心,消除安全隐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无证校外托管中心予以举报。

第三十六条 市物价局应加强校外托管中心收费的监管,及时调处有关托管收费问题的投诉。

第三十七条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辖区内校外托管中心的监管工作,对校外托管中心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市有关部门,并配合予以查处。

社区居委会应当将校外托管中心纳入社区群防群治安全管理,协助市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托管中心监督管理,发现无证经营或其它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上报市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每学期的第一个月,统计本校学生在校外托管中心的托管情况,报送所在地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问题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或市教育局。

第三十九条 校外托管中心必须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悬挂开办批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照 ,实行亮证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校外托管中心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局予以限期整改处理:

(一)招收在读中山市小学、初中学生以外人员的`;

(二)超过核定托管学生人数的;

(三)开展教育培训的;

(四)未按本办法配备工作人员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十七、十八条规定的;

(六)定期检查不合格的。

第四十一条 校外托管中心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局撤销开办批准文件:

(一)服务场所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对学生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构成影响的;

(二)管理混乱,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十二条 校外托管中心未经登记擅自开办的,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仍继续开办的,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校外托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服务收入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服务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校外托管中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四条 校外托管中心未按本办法规定将收费项目及标准报市物价局备案并公示的,由市物价局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五条 校外托管中心违反食品安全或消防管理规定,被撤销相关许可证或查验文件的,市教育局应当撤销其开办批准文件,市民政局应当依法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四十六条 申请校外托管中心开办或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市教育局应当撤销其开办批准文件,市民政局应当依法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四十七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镇政府、区办事处的有关人员在校外托管中心管理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十三

1.托管中心食堂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市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

2.食堂要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保证学生的膳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3.食堂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发现患传染病人员应立即换岗。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4.食堂工作间要与餐厅隔开,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以防万一。

5.严格进货渠道,建立进货登记制度,并设置档案。采购人员不得采购来路不明的食品,制售各类食品要保证卫生质量。

6.食堂供应学生的膳食应注重营养搭配,保持新鲜,严禁向学生供应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过期食品;新鲜的瓜果蔬菜要认真清洗;严防食物中毒或农药中毒。如发生食物中毒,承包经营者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7.保持食堂内外的环境卫生,要经常对餐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生熟案板刀具要分开存放。

8.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9.食堂人员要协助托管中心做好食堂流动人口暂住证的办理工作。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毒、用电用气安全,不准私拉乱接电源;严禁将煤气罐倒置外加热使用;开油锅人员不得随便离开,防止发生事故。电器、制冷设备应由专人管理。

10.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11.认真接受卫生、防疫、质监、市局工作人员对食堂的检查,凡有不合要求之处立即整改,并实行责任追究。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十四

1、热爱托管工作,对学生要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尊重所有托管学生。

2、主动与托管学生家长配合,及时向家长汇报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情况,虚心接受批评、建议,不断提升优化工作方式、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做私事,否则按规章制度处理。

3、遵纪守法,团结同事,同事间友好交往,有意见通过正常渠道提出,不在背后议论。

4、努力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促进托管学生动手、动脑,使每个托管学生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健康发、仪表端庄自然,服饰大方整洁,符合职业要求。

5、举止端正,语言文雅,说话和气,待人热情有礼貌,能主动问候别人。在学生面前行为规范,话不俗,语不高。

6、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保护各种设施、玩具、器械。不乱扔果皮、纸屑、勤俭节约,节水、节电、节气、节粮。

二、管理老师岗位工作要求。

1、安排好托管学生课业自我完成督习计划,抓好托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与家长建立良好沟通关系。

2、负责搞好活动室、寝室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室内通风、清洁整齐。定期开展学生寝室的消毒工作。

3、关注托管学生的身体康健,天气变化要及时为学生增减衣服。

4、管理学生午休纪律,注意托管学生的午睡姿势,盖好被子,午睡时保持安静,保证时间,按时起床,指导和帮助托管学生穿好衣服。

5、注意托管学生安全,家长来接送托管学生时,要简单介绍托管学生的当天生活、学习情况。

6、每半月把学生的被子、枕头整理出来,让让家长带回去换洗。

三、与家长的日常沟通工作要求。

1、每日放学,负责接送的管理老师在安全接学生到托管班后,要以发短信方式告之学生家长或在家长群中发。

2、每日家长到托管班接学生时,当班管理老师须向家长介绍学生当天在托管班的生活及学习情况,注意收集家长对托管班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记录;对托管期间生病的学生,管理老师还要当面向家长交代所采取措施,建议家长做好相关护理事宜。

3、对于因患病不能来托管的学生,管理老师要与学生家长经常联系,问讯学生病情,关怀患病学生。

4、每周五下午,管理老师要填写《托管学生家庭报告书》,并由学生转交家长签名,在下周一上学时回收家长签名的反馈卡,并存档。

四、学生的接送管理。

1、学生放学,管理老师必须提前至少10分钟到校门等待;接到学生时,必须核对学生名单,防止漏接学生。

2、接送学生上下学时,全体学生要分列队行走,不允许学生乱跑乱奔;必须有2名老师以上带队。

五、日常安全管理。

1、托管班必须建立来访人员登记制度。陌生人员来访时,当班管理老师必须问清来意并做好记录,严禁陌生人员在没有老师陪同的情况下参观托管班或接触学生。

2、如学生家长委托他人来接学生时,当班管理老师必须当场与家长进行电话沟通,核实接学生人员的身份,必要时对通话过程要录音,并复印委托人身份证件。

3、学生在托管班发生突发事情时(如发病、受伤),当班管理老师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在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汇报情况,当事态超出老师处置能力并有恶化趋势时,要立即送医院并通知家长。

4、加强对托管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允许学生在走廊、电梯口、楼梯、阳台追逐打闹。

5、教育托管学生不要带危险品上学或入班,每天抽检学生所带物品,注意观察托管学生手里是不是有打火机、爆竹、托管班刀子等危险物品,发现后及时收起来,防止发生安全意外。

6、严禁采用药物灭鼠、灭蚊蝇,如必须使用时,要专人保管不得乱丢。

7、严禁托管学生进入厨房,热汤菜、开水必须放在学生拿不到的安全地方。

8、就餐时,生活老师分菜时不要越过托管学生头顶,热汤菜必须预先降温后(低于50度)才可端出分给学生。

9、对托管班的学生的各种疾病做好记录,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

10、收好托管学生的中药、中成药、西药,值班人员按时按量给托管学生服药,内服外服药要有名称、标记,防止错服漏服。做好服药记录。

11、托管班负责人每天对房舍检查一次,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有损坏设施、物品要及时修理。

六、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

1、及时检查安全隐患,更换老化电线,消除安全隐患。

2、经常组织老师学习消防知识,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3、不定期向托管学生传授简单、基础的消防安全知识。

4、及时更换破旧的消防器材。

5、注意水、电、火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卫生管理。

1、室内外卫生每天一次小扫,每周一大扫并进行消毒。

2、托管学生使用过的餐具必须天天消毒,玩教具每周清洗消毒一次;学生寝室每月消毒一次,每周翻晒被褥两次,每月洗床单枕巾一次。

3、要求托管学生饭前便后要洗手,饭后漱口,每周剪指甲。

4、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午睡后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5、托管学生及工作人员患传染病要立即隔离,并打电话通知家长接回孩子。

八、饮食管理饮食管理。

2、(防鼠、防蝇、防蟑螂)工作;每日做好厨房、餐具的清洁卫生及"三防".

4、加工成品在两个小时内分发完毕;。

5、盛装入口食品的餐用具使用前要进行洗净消毒;。

6、托管班所有工作人员全部体检合格,无传染性疾病患者。饭菜做到"四搭配"即(干稀、甜咸、荤素、粗细),烹调过程中要掌握火候,保持食品营养。

7、饭前工作人员及托管学生都要用肥皂、流动水洗手,饭桌要擦干净。

8、管理老师要照顾好托管学生的进餐,掌握每名托管学生的进餐量,教育托管学生不偏食,不浪费、自觉光盘形动,不吃零食的良好饮食习惯。

一、学生放学后,托管班老师到学校指定位置接到托管学生,并护卫学生回到托管班教室。

二、电话通知学生家长汇报主管,学生已安全接到托管教室,请家长放心。

三、托管班老师监督学生完成作业,并核对学生记事本,检查作业完成情况。

四、指导学生修改作业中的错误内容,加强对易错知识点的认识。

五、带领学生复习当天所学内容,根据学校老师安排,有计划的预习新课。

六、托管过程中,托管班教师严格纠正学生的错误坐姿、书写、用眼方式等。

七、住宿生完成作业后,学生加餐(牛奶、果珍、点心、水果等).

八、学生在大教室或院子里游戏、读书,需有人看护。

九、必须家长亲自到场接走孩子。

写给小朋友。

一、按时完成作业。

二、温习学过的知识,及时预习新知识。

三、正确的坐姿和用眼对我们有很多益处。

四、保持安静,不要打扰其他小朋友做作业。

五、保持教室内卫生,请把垃圾扔到垃圾桶里。

六、多读书,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七、常运动,运动才能保持强健的体魄。

八、注意安全,不在教室内打闹,不要乱跑,乱跳。

九、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十、相互帮助,与人为善。

一、托管班负责学生在托管期间的安全。

二、托管班负责指导学生完成当天作业,以及复习、预习。

三、托管班应与家长保持联系,反应学生情况。

四、托管班重视每位家长提出的宝贵意见。

五、择日托管的学生,请家长与托管老师沟通,并告知托管时间。

六、若学生临时不需要托管,请家长及时通知托管班。

七、家长接走学生时,请确认。

八、托管班托管时间到晚上20:00,此前不能来接孩子的家长,请告知托管班。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十五

为激发和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大幅提高孩子学习成绩,我们数学辅导班特拟订本制度。

一、师资队伍。

我们几位教师均为国家“211工程”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的研究生。

二、数学辅导班目的。

1、辅导学生首先完成教师整理的试题,教师批改并讲解。

2、辅导家庭作业,让孩子牢固掌握当天所学课堂内容,避免出现课本知识的漏洞。

3、提高学习成绩,在完成作业基础之上,结合学生特点查漏补缺,进行巩固深化提高。

4、培养良好学习习惯,通过互动和训练逐步纠正孩子不良学习习惯,培养孩子学习兴趣,增强交往能力、情绪调节能力、挫折应对力等。

三、学生守则。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需家长提前请假。

2、尊敬老师,团结同学。

3、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

4、学生到班后必须按照老师的要求写作业,不得随意走动或外出,不准随意吃东西或做其它与学习无关的事情;更不得在班大声喧哗、追逐打闹。老师辅导家庭作业及其他额外课程时,要集中注意力,认真听讲,不得东张西望及做其他影响学习的动作。

5、作业写完后交由辅导老师检查,并听从老师安排进行相应的预习和复习,达到相应的考核标准后方可离校。

本制度,所有学员必须严格遵守,若违纪三次以上,并与其家长沟通过仍不改正者,取消其辅导资格。

家长签字:

学生签字:

日期: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十六

为保证托管中心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国家(校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长是托管中心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托管中心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托管中心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育局;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教育局,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报乡镇人民政府,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4.建立健全领导值班、教师值日、中青年教师护校队制度;加强托管中心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托管中心的教学秩序正常;负责托管中心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托管中心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托管中心。

6.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未经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长批准、校长办公会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参加。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7.托管中心还要教育学生遵守托管中心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托管中心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人民政府和教育局。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十七

1、酒店接受系统外的'人员培训,需经人力资源部报请酒店领导批准。其他部门一律不得擅自接受外单位委托培训。

2、人力资源部就培训有关问题与委托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应包括培训形式、人数、内容、费用和培训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件的处理等有关条款,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3、人力资源部根据委托单位的培训要求,与接受培训的部门制订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有培训内容、课程设置、教材、师资、场地和考核等内容,并经委托单位认可后,予以实施。

4、在培训期间,人力资源部应对培训计划进行跟踪考查,确保培训质量。

5、培训结束后,对受训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并填入委托培训鉴定表,反馈于委托单位。

6、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受训人员入店、离店等各项事宜。

7、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存档备案。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十八

1.午休时间:中午12:00―2:10。

2.上午放学后,由各班的带班老师集中本班午托学生。要求学生排好队,由带班老师检查学生的到位情况,然后于11:30分把午托学生带到学生饭堂,组织学生有顺序进入饭厅,并指挥学生到指定的.位置就座,学生就座后,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3.学生用餐期间由生活管理老师来管理,生活老师要做好学生用餐的管理工作,学生用餐时间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做到文明用餐。要求学生要珍惜粮食,不得浪费粮食。

4.学生用餐后,学生只能在宿舍的前面或附近玩耍,不能到危险的地方玩耍,不能做危险游戏、不能互相追逐、打闹。在宿舍里不得互相追逐、不得在床上乱跳或用被子等物来打闹,不得乱接触电源、电线,不得擅自离开学校。若学生需请假的,务必有班主任准许的假条和由监护人向值班老师请假允许的情况下,学生方能离开学校。

5.午休开始,学生要洗手脚后,方能上床休息。午休时间学生不得讲话、看书、做游戏等,务必进行午睡。

6.值周领导每天对午托学生进行全程管理,午休期间检查各宿舍学生的午托管理情况。生活老师管理学生的午休工作,并做好午休情况记录。

7.午托结束以后,要求学生自觉清理周围的清洁卫生,保证地面整洁无杂物。学生要洗脸、刷牙,并整理好自己内务。

8.学生午托期间须遵守纪律,屡次违反纪律且教育不改者,学校有权拒绝其参与午间的托管。

9.学生开餐时间

早餐:8:00-8:25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十九

规范钥匙委托管理工作,确保妥善保管好托管的钥匙。

适用于特定情况下业主委托保管的钥匙及未入住单位钥匙的管理。

1、服务处主管负责组织、安排钥匙的管理工作。

2、服务处员工负责依照本程序实施托管钥匙的日常管理工作。

1、管理处可以进行钥匙保管的范围。

(1)开发商交楼后,业主未入住时由开发商托管的钥匙。

(2)特定情况下业主托管的钥匙。特定情况是指:业主确有实际的生活、工作困难确需托管钥匙,不至于给物业部工作带来额外事端的情况。

2、开发商托管的钥匙。

(1)物业接管验收工作结束后,物业部可以根据发展商的托管要求接管未入住单位的钥匙。

(2)接管过来的钥匙由服务处员工清楚标明钥匙单位编码并整齐有序的放置在钥匙柜中。

(3)钥匙的`发放工作详见《入住管理标准作业程序》。

3、业主在特定情况下托管的钥匙。

(1)业主委托保管钥匙时,服务处员工应按《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一式两联)要求填写日期、单位编号、业主姓名、钥匙数量、托存原因及领取钥匙的要求等项目。

(2)管理员就特别向业主说明本物业部不承担为业主保管家庭财产的责任,业主同意后,请业主在《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的业主签名'栏签名确认。

(3)管理员将《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第二联交业主保管。

(4)管理员将《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上的有关内容登记在《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内,并在托管的钥匙上贴上标有业主姓名的标识,然后将钥匙整齐有序的放置在钥匙柜中保存。

(1)管理处有维修或空置房管理需要使用托管的钥匙时,由服务处员工在借用人办理钥匙借用手续后,将钥匙交给借用人。钥匙借用手续的办理程序为:借用人在《借用钥匙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借用日期、钥匙编号、数量、预借期、借钥匙原因、借用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然后签名确认。

(2)办理钥匙退还手续时,服务处员工应在核对钥匙数量后,在《借用钥匙登记表》中标注钥匙退还日期,并在'接收人'一栏签名确认。

(3)服务处主管应安排服务处员工根据各类登记表的记录检查钥匙的借还情况,发现借期超过三天不还钥匙者,应致电借钥匙部门或个人催还。

(4)当接到丢失或损坏钥匙报告时,服务处员工应按《钥匙管理备忘录》要求记录事件经过并报服务处主管;服务处主管与房地产开发商/业主联系,征得同意后,采取补配钥匙或换锁措施确保遗失钥匙单位的安全,服务处员工将处理结果记录在《钥匙管理备忘录》中。

(5)业主或业主指定的领钥匙人前来领取钥匙时,管理员凭《业主证》/领钥匙人的身份证移交钥匙给领钥匙人。同时应在《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中标注移交日期,请业主/领钥匙人签名确认。在无任何证件证明索匙者为钥匙所属单位的业主/业主指定的领钥匙人时,服务处员工不得将钥匙转交。

5、所有与钥匙管理有关的记录应由部门归档保存两年。

1、《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

2、《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

3、《借用钥匙登记表》。

4、《钥匙管理备忘录》。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二十

2、人力资源部就培训有关问题与委托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应包括培训形式、人数、内容、费用和培训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件的处理等有关条款,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3、人力资源部根据委托单位的培训要求,与接受培训的部门制订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有培训内容、课程设置、教材、师资、场地和考核等内容,并经委托单位认可后,予以实施。

4、在培训期间,人力资源部应对培训计划进行跟踪考查,确保培训质量。

5、培训结束后,对受训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并填入委托培训鉴定表,反馈于委托单位。

6、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受训人员入店、离店等各项事宜。

7、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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