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汇总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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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汇总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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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是人类创造力的体现,它可以给我们带来美的享受和思考。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清晰度,避免模糊和歧义,以使读者更容易理解和接受。过去一年的学习总结,给我带来不少收获;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一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组织是包括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等在内的,依法成立并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协会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的、履行法定职责、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组织,自成立时具有法人资格。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依法设立消费者协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责,确定其办事机构和人员编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给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协会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外,还依本条例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五)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行业组织或经营者反映、查询,提出建议。行业组织或经营者应当自接到反映、查询、建议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消费者协会可进行公开披露。

第四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发现商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在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履行公益性职责的同时,应当将商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书面报告有关行政部门。

第四十八条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督促、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加强自律、诚信守法经营,在制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标准时,应当体现消费争议解决机制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内容。

第四十九条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真实、客观、公正报道,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标准、商品服务和维权知识加强普及,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措施广泛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章消费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处理机制,采取协商和解等方式与消费者解决消费争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到消费者诉求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或者拒绝:

(六)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要求赔偿的。

第五十一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群众性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消费者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第五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一)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组织调解;。

(三)依法委托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调解的,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有关行政部门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

第五十四条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争议需要进行鉴定、检测的,可以交由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测。

有关鉴定、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因消费者权益争议或者消费者协会工作需要提起的鉴定、检测申请,并客观、公正的出具鉴定意见、检测报告;无法进行鉴定、检测的,有关鉴定、检测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拒不依法处理缺陷商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未经消费者同意增加费用的。

第五十八条从事各类特殊行业的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二)从事中介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欺诈、强制的方式进行服务的。

第五十九条从事各类特殊业务的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三)以预付卡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擅自以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造成消费者重大财产损害的。

第六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外,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通过格式条款等方式设置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的。

第六十三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建立相应的信息监控制度,或者在发现利用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时未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且未及时采取措施阻止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和柜台、场地的出租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核验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的,不能向查询场内经营者、承租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或者未依法公示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的名称(姓名)、经营(租赁)期限、经营项目等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事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鉴定、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因消费者权益争议或者消费者协会工作需要提起的鉴定、检测申请,或者不如实出具鉴定、检测报告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八条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政府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接受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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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二

为了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更好地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宣传_年全国消协组织“诚信•维权”年主题,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保护知名企业健康成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诚信经营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开展本次活动。

二、主、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__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承办单位:质量报社生活周刊。

三、活动时间及地点。

活动时间:3月15日(全天)。

活动地点:市体育中心北半场。

(一)活动的策划:

1.由主办单位确定本次活动方案;

4.协助省工商局消保处在3月13日召开315纪念活动新闻通报会。在会上通报省消委会的“_年消费投诉十大热点”和315纪念活动情况。

(二)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1.主办单位向相关企业发出组织活动的通知;

3.由承办单位负责活动的组织和筹备工作;

4.活动开幕仪式拟邀请省人民政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消委等有关领导参加并讲话;

在现场开展消费知识宣传,并设置消费警示、消费小知识、消费指导等宣传牌;

6.由省消费向参加活动的企业颁发“__年消费维权定点联系企业”证书、铜牌;

7.在现场散发刊有参展企业的特刊及年主题宣传资料;

8.为活跃现场气氛,将在开幕式后进行文艺表演(节目内容待定);

9.在现场设立医疗救护(防疫)站、消费咨询台等;

10.组织治安、消防、防疫、医疗等部门入场开展相关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三

二、活动宗旨:为迎接315消费者权益日,帮助同学们更多的了解自身权益方面的知识,鼓励其利用权益知识进行自我维权。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

策划方案。

由本站提供!

三、活动主办单位:外语系团总支学生分会。

四、活动时间:3月15日中午。

五、活动地点:怀化学院东区食堂正门口。

六、活动对象:怀化学院全体学生。

七、活动的具体安排:

(一)前期准备:

1、收集资料:收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针对生活中常用商品的鉴别方法。收集近年维权的相关案例,和解决方法。收集有关的权益小知识。

2、制作展板:将收集到的相关资料整理并打印出来,附注醒目的标题,贴在展板的左边(右边为空白处,邀请同学签名)。

3、制作海报:与系部的宣传部合作,出一份活动的宣传海报,扩大宣传力度。

4、制作精美小卡片:用硬壳纸片裁剪并制作成精美小卡片(100张左右),小卡片上15份印有权益小知识,85份印有幽默小笑话或趣味英语小短句。

5、给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权益知识的培训。

(二)活动当日的具体安排:

1、3月15日当天上午11:00,全体工作人员在东区食堂门口集合,进行场地布置。

2、部分工作人员对前来观看展板的同学进行相关权益知识的补充介绍。

3、邀请并有序地组织同学们在展板上签名,让签名的同学现场的100张卡片里随机抽取一张,抽到权益小知识的同学可以获得一份精美的小奖品。

4、直到奖品赠送完,活动结束。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四

活动意义:

借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普及消保知识,让群众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规范商家市场,为和谐社会会作贡献。

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维护日,法学院青志协以此为契机,为普及广大志愿者的法制意识,弘扬法治理念,践行志愿精神,为构建和谐校园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情暖3·15携法同行”

20xx年3月

湖南师范大学二里半校区

湖南师范大学在校大学生

湖南师范大学校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曹乐

(一)前期准备

(1)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展出海报一张,在木兰路展出。

(2)确定活动参观人员、准备好相关事宜。

(4)进行场地申请与批准。

(二)活动中

1、开展法制宣传;20xx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大学生志愿活动策划

2、进行义务讲解;

3、宣传部做好跟随拍摄工作

(三)活动后期

1、活动后期宣传,包括新闻的发表、照片的'整理等。

2、写好活动总结,发到总会邮箱。

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五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三十条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六

一、活动主题:“爱上xxx,诚信健康的地板带回家”

二、活动时间:3.15——3.25

三、活动内容:3个——诚信消费、健康消费、品质保证

1个选择——将健康、环保、时尚的xxx地板带回家

5项优惠——免费赠送:踢脚线、扣条、地垫、门垫、精美礼品一份

前期筹备:

1、3月10日前公司完成易拉宝设计方案(由经销商自行制作),相关宣传资料。

2、3月14日各专卖店完成所有与本次促销相配套的店面及其他布置。

主要包括:

悬挂条幅

张贴海报

摆放易拉宝

可根据情况摆放其他奖品及促销物品,如:小家电,气球等物品

3、3月14日前对促销人员进行培训,组织促销人员认真学习本次促销。注:建议培训主要围绕以下主题:

(1)每日订单上报的及时性。

(2)强调vip活动将是xxx品牌长期深入推广的一项活动,重点在于为客户解决后顾之忧,验证购买地板的真实性并在今后的售后服务当中享受贵宾式的服务。

随着一次次消费者权益日的开展,315显然已经成为了消费者权益的代表,是消费者信赖的代名词,消费者在这样的一个日子里消费感觉比平时要踏实的多,认为质量要比平时有保障,所以,精明的商家借315良机,进行‘’》315促销活动,给出各种优惠信息,很轻松的就创造了一次销售好机会。这本是很好的机会,但是商家一定要记住315的本质,切不可做一些不实的促销活动。

四、315促销活动注意要点

(1)315促销活动要设立与自己产品贴切的主题促销

(2)315促销活动要与315节日相呼应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七

4.活动地点:市人民广场

一、活动背景:

大学生是新一代祖国的栋梁,是新一届祖国的花朵。所以培养 大学生是一个重中之重的任务。我校没有开设法律等相关课程,所 以我院学生的一些法律意识并不强烈,为了这一严重现象,也为了 更好的提高我院学生的消费者意识, 在此特举办一次关于消费者维 权意识的活动。

二、活动目的:

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组织的义务,显示作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

三、活动意义

(一) 积极响应“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通过本次活动 提高了广大师生的维权意识

(二) 在校园内加强同学们对消费、维权的重视,保护自身权益

(三) 营造了崇尚诚信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 在社会上掀起了一阵打假风,为维护广大消费消费者权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四、活动简介:

积极响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视“诚信”“维权” 调查主要包括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卫生、安全、价格、计量、标示、营销宣传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欺诈行为等问题。

五、活动步骤:

一.前期准备:

1.活动申请 ;

2.设计宣传板 ,海报

3.组织社团人员参加当天活动

4.当天晚上组织干事挑选送的照片

六、活动预算:

海报1张 30元

洗照片若干张 60元

展板2块 10元

其它 2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八

二、活动背景。

近几年对于我们的广大消费者来说,大家都经历了很多很多。无论是毒饺子,还是毒奶粉,更不用说什么毒牛奶事件,都足以让每一个消费者心惊胆战。可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现在又泛起了蒙牛o·mp问题。面对如此众多的考验,作为消费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变的越来越重要。尤其在我们湖大没有围墙和校门的环境下,我们与外界接触的机会更多,换句话说,受坑害的几率也就大了,所以,能在这种环境下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尤为重要了。

三、活动目的。

当代大学生将是未来祖国现代化建设的栋梁,搞好大学生的消费教育,对于倡导文明消费方式,构建和谐消费环境和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大学生社会经验少、阅历浅、又急于经济自立,往往成为非法传销者吸收的主要对象的问题,近年来发生在大学校园内的一系列传销事件,不仅扰乱了大学正常的教学秩序,也严重影响到大学生的身心健康。许多大学生消费形式不健康,不懂法不会用法,在权益被侵犯时经常无可奈何,因此,严厉打击传销,依法阻断传销活动,让法律进入大学校园,防止传销活动对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侵害,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必须重视的一项重大课题。我们希望借助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的力量,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提高同学们的消费维权意识,知法懂法,学会正确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活动形式安排。

1、电影展示。

2、权益知识展览。

3、签名活动。

4、发布倡议书。

五、活动前期宣传。

1、网络宣传:人人、qq。

2、其他宣传:海报、横幅、传单。

六、活动具体安排。

(一)电影展示活动。

1、前期准备。

(1)制作海报和传单,在各大教学楼及寝室张贴和发放。

(2)制作展板,挂出横幅,对这一个活动进行适当的宣传。

(4)针对即将采用的活动形式,做必要的前期准备。比如申请场地、会场布置,主持人邀请等等。

2、活动时间。

3月15日晚,具体的开始时间可视活动情况而定。

3、活动具体内容。

(1)开小讲座:以“消费安全进校园”为主题,由主持人或工作人员担任主讲,与同学们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宣讲内容可以包括:

a.宣传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知识。

b.对本次活动的目的及重要性讲解。

c.解答同学们日常消费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2)影视宣传:播放一部与消费者维权有关的经典电影,让大家从中受益,敢于站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默默忍受被坑。

(3)材料宣传:向同学们介绍食品的选购与鉴别、假冒伪劣产品的特征等消费知识及维权方法,分发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材料,或可以写一些有关食品的选购与鉴别、假冒伪劣产品的特征的文章,由我们协助分发。

(5)现场咨询:互动时间可以接受同学们的现场问答。

4、活动后期阶段。

(1)寻找有关部门在大学内为同学们维护权益提供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

(2)与大学城里的其它大学性质与我们相同的部门取得联系,在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的帮助下,发起一场消费维权进大学城的活动,扩大这场活动的影响面。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九

为了使广大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增强消费信心,学习消费知识,科学合理可持续消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为了使扩大消费与三个服务的观念深入人心,并落实到自身行动中去;为了提高部门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切实解决消费纠纷。20xx年3月15日xx省宣传部联合其他部门于在南昌八一广场举办“消费诚信单位”评选活动和大型现场消费者咨询会,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应xx省消费者协会的.邀请,xx师范大学商学院权益纪检部、青年志愿者协会抵达广场,展开一系列相关活动。

协助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做好后勤保障和宣传工作。

二〇xx年三月一十五日。

放心消费,绿色消费,科学消费;健康维权,诚信维权。

服务社会,帮助他人,完善自己,弘扬新风。

南昌市八一广场。

xx师范大学商学院权益纪检部、青年志愿者协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十

二、活动目的。

1.让当今社会大学生初步了解基本的维权知识,树立维权意识,以合法途径解决消费侵权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使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熟练拿出应急方案,以合法途径解决消费侵权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活动的开展也是高校健全体制的体现,有助于全面提高学生的自我素养,以此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三、活动时间。

20xx年3月4日-3月15日。

四、活动主办。

教育科学学院团总支权益部。

五、活动对象。

教育科学学院14、15、16级同学。

六、活动安排。

(一)为了让同学们更好的感受法制宣传日,我院将出一张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海报,并配合校权益部进行海报展览。

(二)横幅签名。参与者在横幅上进行签名。

(三)举办微课大赛。

(1)具体要求:1-6人为单位,视频5-10分钟,要求画质清晰流畅且上交教学教案。并于3月12日对优秀作品在厚德楼e1b-411进行决赛。

(2)内容:视频围绕主题,宣传消费理念、消费维权等知识。

(3)奖项设置:

一等奖一名(院级证书)。

二等奖二名(院级证书)。

三等奖三名(院级证书)。

七、活动流程。

1.在各班进行宣传,让每个同学都能够关注身边消费维权知识,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到微课大赛中来。

2.进行微课视频评比,若视频质量较高,则在厚德楼e1b-411进行决赛。

3.将评选出的获奖名单和优秀的微课视频进行宣传展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十一

活动目的:结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营造各个超市注重消费者权益的良好公众形象;同时塑造和提高超市的品牌形象,提升超市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活动内容:进行“面对面”商家、消费者恳谈会。

为了让超市做得更好,为了让超市更了解顾客的需求,为了让经营者和消费者更亲近,建议超市于3月15日上午9:00—12:00,下午4:00—6:30在超市正门处开展“面对面”消费者恳谈会活动,同时可以邀请省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有关领导,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省市电台、电视台、各主要报刊的新闻记者与本超市的店长.经理等将和顾客面对面接受消费者真诚的意见和建议!

活动细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十二

315全称“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中国又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从1983年为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之需要、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而设立而来,迄今已走过了32年的历程。

xx年3月11日12点开始。

**市总工会大厦门前。

主要议题有:市工商局领导讲话、市政府领导讲话、诚信单位代表宣读企业公民道德建设活动倡议书、公布“打假维权十大典型案件”、公布“消费者投诉十大案例”、介绍各行政执法部门xx年案件查处情况及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情况、宣布3.15咨询活动开始等。

参加人员:区、市两级党委、政府、人大有关领导,工商、质监、卫生、药品监督、环保等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企业及个体经营者代表(**区工商局组织并确定人数)。参会单位和经营者代表整队入场。

各有关执法部门按照市消协的统一安排设立咨询台,并选派懂法律法规、懂政策、业务素质好的人员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现场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展示有关假冒伪劣商品(有关资料、展品由各部门自行解决);有关企业展示名优商品(不得搞展销活动)、或诚信经营的做法。

各有关执法部门将拟销毁的假冒伪劣商品品种、名称、数量、案值等报送至市工商局市场经济检查大队(电话:6224046),各单位自行装车,3月14日由市工商局市场经检大队统一组织销毁。

1、参加3.15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在3.15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服从指挥,开展工作,严禁各行其是。

现场活动总指挥:***。

场地布置、划分联系人:****;。

记者现场采访协调人:***。

2、着装要求:正式参加3.15活动的工商干部着冬装、穿大衣(不带毛领)、戴大沿帽。其他人员可着便装。

3、3.15活动(包括3.15晚会)期间,各工商局、所要加强值班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投诉及时得到解决。

4、如有变化另行通知,或与市消协联系(电话:000000)。

1、制定3.15系列活动的实施方案。

2、召开相关理事单位(工商、质监、卫生、药监、环保、农牧、烟酒专卖、发计委、经贸委、盐务等)参加的协调会,协商3.15活动有关事宜。

主要内容:通报前期准备情况,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或建议;各部门确定3.15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和参会人员情况;各部门案件查处及没收假冒伪劣商品情况和销假情况;报送典型案例;打假维权成果板报展的要求;其他有关事宜。

上述工作3月1日底前落实完毕。

3、提供制作宣传车录音带所需文字材料。

4、收集、撰写工商系统及相关部门xx年打假维权十大典型案件。

5、收集、撰写市消协系统xx年受理消费者投诉十大典型案例。

6、整理部分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在板报展上公布。

上述工作3月7日前落实完毕。

1、负责与电视台广告经营部联系,3月份免费连续1个月滚动播出宣传口号。

2、安排宣传单的印制,协助区工商局做好广告经营单位条幅、横幅制作事宜。

3、会同市消协、办公室与电台、电视台、报社取得联系,做好3.15活动月的宣传策划。

4、联系市广播电台现场直播3.15活动实况。

(三)**区工商局、消协负责:

1、围绕“消费与环境”年主题,全权负责文化大厦门前活动现场布置(桌凳摆放、音响设备、主席台、主会标、各单位位置、彩门放置、热气球等)及活动安排(包括各相关单位的咨询台、受理台、曝光台的位置摆放及人员安排、参加活动的企业安排等);联系公安交警部门维护活动现场秩序。

2、动员广告经营单位义务制作悬挂宣传标语:(1)在允许悬挂的主街道悬挂若干条横幅,在文化大厦楼体上悬挂条幅(在活动现场前后挂出),悬挂时间7天左右;(2)负责3月15日活动现场(文化大厦)主会标的悬挂和摘取;(3)明确横幅条幅制作单位的具体数量及悬挂位置。

3、组织协调各部门制作打假维权成果板报展示,并制作市、区工商局及消协系统打假维权展板(部分内容由市局合同消保科提供),要求图文并茂、规格统一(展板规格:1.8米×1.2米)、摆放一致。

4、组织辖区内各大商业、服务企业在各自店堂门前悬挂宣传横幅。

5、动员各辖区规模大、信誉好的有关企业踊跃参加现场活动,进行名优商品展示(严禁搞商品展销)、宣传本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做法、支持赞助3.15活动。

6、指定诚信单位“经营企业公民道德建设活动倡议书”发言人及审稿。

7、3.15活动宣传车的装饰及音响设备安装,确定行车路线。

上述工作均在3月9日前落实到位。

1、做好局机关及各区需销毁的假冒伪劣商品统计上报工作(按规定时间完成)。

2、假冒伪劣商品现场展示(3月10日前落实)。

3、假冒伪劣商品销毁现场的组织安排(3月9日前完成)。

4、整理、汇总各行政执法部门xx年案件查处和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情况说明。

1、撰写市政府领导和局领导在3.15咨询服务活动现场的讲话,消保科提供必要的素材(3月5日前完成)。

2、邀请市、区两级政府、人大、政协等领导参加3.15纪念活动(3月10日前落实)。

3、联系媒体(电台、电视台、报社)记者,并负责现场活动时记者的接送。协助消协、商广科和新闻媒体做好3.15活动宣传策划工作(3月10日前落实)。

宣传录音带(维、汉两种语言)的录制(3月5日前完成),录音带由办公室提供,内容由消保科提供。

宣传材料的发放。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十三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届×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宣传年“”年主题,使全社会共同关注扩大消费与服务广大消费者、服务经济发展和服务社会和谐的关系,努力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改善消费者的消费预期;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倡导科学、合理、健康、文明的消费模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活动名称及主题。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年主题”宣传活动。年主题是:“”。

三、活动形式。

1、设置“3.15”消费维权活动一条街。沿路两侧东至路与路交叉口,西至路与大道交叉口。由参会各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设置展台和咨询台、板面、宣传材料及宣传横幅,并有3人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宣传、咨询、投诉受理工作。活动时间为3月15日上午8点开始至下午16时结束。活动中心及投诉现场设在解放路原市委、市政府门前。

2、“3.15”活动现场设置10部(12315)热线电话,人员由市工商局、市消协、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专业分局、驿城分局、高新分局人员组成,共40人。

3、3月15日晚上7点,在广场举行“3.15消费与服务”文艺晚会,主办单位:市工商局、驻马店市消费者协会;市公司承办。

4、设3.15活动办公室、新闻中心。活动办公室由市工商局、市消协人员组成,协调“3.15”活动的有关事宜;新闻中心由省驻记者站、日报社、电视台第一、二、三频道、广播电台、晚报社、广播电视报社等媒体人员组成。

四、组织领导。

成立“3.15”宣传活动领导小组,下设活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协。

五、参加单位。

与消费者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和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均应参加。通过这次活动,展示行政执法部门为群众服务,为消费者维权的宗旨,共同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各委员单位、分会、联络站: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为纪念这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并充分利用这一时机,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关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主题为“携手共治畅享消费”。市消保委会同委员单位经共同研究,决定于今年3月15日前后,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以“携手共治畅享消费”为主题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布置如下:

一、活动的名称:“携手共治畅享消费—20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

二、活动的主题:宣传《消法》等法律法规,突出宣传中消协确定的“携手共治畅享消费”的年主题,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成果。

三、活动的时间安排:3月份为“携手共治畅享消费—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月。集中安排在3月15日前后,形成整个活动的高潮。

四、活动的形式和内容:根据省、宁波市消保委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各分会、联络站,要积极行动,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会同委员单位,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

市消保委在各委员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在3月15日前后,将开展以下系列活动:

1.邀请市政府领导在《日报》上发表纪念文章。

2.在《日报》和电视台作“3.15”广泛报道。

3.组织分发宣传资料、发布消费警示。

4.公布去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5.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惠政路上开展现场咨询服务活动。

6.制作一定数量的画板,在现场咨询期间展示消保工作成果。

7.各分会结合实际,在当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现场咨询服务活动。

五、活动的要求。

1.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活动的组织工作。各消保委分会、联络站要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对活动的内容、方案要认真研究、及早部署,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保证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2.活动的内容要突出年主题的宣传。“3.15”活动应紧紧围绕“携手共治畅享消费”年主题,突出宣传新消费观念、消费行为、消费方式,促进经济发展。强化依法保护理念,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通过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经营者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自觉性,提高消费质量。

3.加强对影响消费者健康安全重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市场监督、卫生、物价等消保委委员单位要以“3.15”活动为契机,开展维权执法行动。各消保委分会和联络站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市场检查,要特别关注经营者是否存在危害人民群众的经营行为,对重大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

各地在组织宣传纪念活动的同时,要积极向市消保委或新闻媒体提供稿件、典型案例和新闻线索。

市消保委。

2018年2月27日。

为了更进一步维护我市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扩大内需,拉动消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服务。现就我市开展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名称:市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宣传活动。

二、活动主题:消费与服务。

三、组织领导:

成立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系列宣传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市政府分管领导为主任,县、区政府、市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名单附后)。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消协,具体负责活动的协调组织工作。

四、活动安排、活动内容。

从1月12日至3月28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组织筹划阶段(1月12日至2月12日)拟定活动方案,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召开政府消费维权工作组委会暨市消协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系列宣传活动的主要内容,并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任务。

第二阶段为活动实施阶段(2月23日至3月20日)。

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1、组织消费者代表参与有关部门对食品加工企业、超市的检查。

2、开展“诚信承诺企业”入盟和“一会两站”发展工作。

3、召开“3?15”新闻发布会,披露十大消费投诉案例。

4、市领导发表署名纪念文章。

5、编印维权知识宣传册。

6、召开年主题宣传活动座谈会。

7、开展“移动杯”我的维权故事评奖活动。

9、举办大型广场宣传咨询活动及广场演出,维权知识有奖竞答。

10、各有关单位自行组织销毁假冒伪劣商品。

11、建议市人大开展对公用企业落实《消法》、《条例》情况进行视察。

12、开展医疗服务机构服务质量、邮政服务质量调查活动,并提交调查报告。

13、办好投诉聚焦、《生活“3?15”》栏目,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

第三阶段为总结阶段(3月23日—3月26日)。

各单位要对系列宣传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如实填报统计表,并于3月26日前书面报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宣传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五、具体要求:

1、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各项宣传活动。按照活动安排表组织、落实各项活动。

2、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活动安排表的要求,积极组织和参加各项活动。

3、各级消协组织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与新闻媒体配合,保证宣传的广泛性、实效性。

4、“3?15”宣传活动是公益活动,不得借“3?15”现场咨询活动从事赢利性的商业行为。

5、各咨询点要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所需物质由各咨询点牵头单位负责落实,并做好现场布置服务工作。

各区工商局、分局,仙游县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会、直属单位:

为隆重纪念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深入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配套规章,引导消费者科学文明消费,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不断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市工商局决定自1月1日至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纪念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为保证活动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紧紧围绕“勤政为民是第一宗旨”的理念,以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契机,着力创新消费维权机制,提高服务消费者能力,加强社会共治,不断适应新常态,迎接新挑战,谋求新发展,充分展示工商部门消费维权风采。

二、活动内容。

组织开展“十个一”系列活动,主要内容有:

1.召开一场座谈会。根据《福建省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召集部分商家代表召开经营者首问和先行赔付座谈会,督促指导经营者落实首问制度,推行先行赔付制度,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消费侵权赔偿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投诉,主动和解消费纠纷。

2.开展一个专项行动。针对当前群众反映的消费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深入贯彻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加大对虚假宣传、强制消费、消费欺诈、不履行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一批典型案件,曝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3.组织一场约谈活动。对消费者投诉量排在前十名的经营者,举办一场集体约谈会,并由公职律师对经营者存在问题进行点评,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减少消费纠纷。

4.组织一次12315进乡村活动。结合“12315五进”建设和消费维权网格化管理活动,积极培育农村消费维权站点,以举办讲座、现场咨询服务等形式有效提高农村消费者维权能力。

5.公布一批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20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增强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和诚信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

6.开展一次有奖竞答。通过移动手机“12580惠生活”栏目举办消费维权知识有奖竞答活动,扩大群众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认知度,提高消费者的维权理念,更新维权知识。

7.全方位开展一次宣传活动。与电台、电视台、东南网、小鱼网、报社等新闻媒体合作,专门报道工商部门维权做法,发布消费提醒和警示。同时要充分利用车载广告、横幅、led电子屏等形式广泛宣传消费维权相关知识,指导群众科学消费,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8.召开一次通报会。根据市消委会对全市银行业消费评议的工作情况,适时召开一次通报会,通报银行业存在问题,促进银行业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9.举办一场现场活动。选好地点作为主会场,在3月15日当天,隆重举行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各区工商局(分局)、仙游县市场监管局各自在辖区设立分会场,举办2018年消费维权工作成果图片展,开展受理投诉、法律法规咨询、真假商品辨别、消费者体验、车载宣传等活动。

10.组织一次销毁活动。对全市工商系统各办案单位依法没收的假冒伪劣商品等有关涉案物品进行集中统一销毁。各办案单位需对销毁的涉案物品进行清点核对,办理涉案财物销毁审批手续,并于3月15日上午准时参加市局统一组织的销假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组织。

消费维权工作不仅事关消费者权利和整体经济利益的维护,也事关行业创新和规范发展,事关消费潜力的有效释放,对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全市工商系统要统一思想认识,按照责任分工,周密组织,积极配合,有效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维权氛围,扩大工商部门的社会影响力。

(二)加强值班,积极调处。

各区工商局(分局)、仙游县市场监管局要认真高效地做好“3.15”期间各热线转办件及投诉件的处理和反馈工作,特别要做好央视“3.15”晚会12315热线和平台转办件的处理反馈工作,妥善安排好值班人员,并配备相应的应急力量,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工作,及时受理消费者各种方式的投诉举报,积极有效处置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提高消费维权满意率。

(三)强化宣传,按时反馈。

“3.15”期间,各区工商局(分局)、仙游县市场监管局要围绕系列活动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积极开展宣传报道,特别要宣传工商部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举措、做法及成效,传递工商正能量。请各单位于3月20日前,将“3.15”系列活动开展情况及有关工作图片上报市工商局消保分局。

(一)开展消费维权社会宣传活动。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广告法》等与广大消费者切实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以及配套法规、规章为重点,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普法宣传;采取政务访谈、专版专栏等形式,与新闻媒体合作开展宣传活动,展现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亮点和工作成效;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公众号等新型媒体快速高效、信息量大、覆盖面宽的特点和巨大的影响力,传递市场监管正能量,引导舆论导向,引导和支持广大消费者理性安全消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开展网络交易平台教育宣传活动。重点宣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等法律规定,适时发布《天津市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分析报告》,强化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倡导企业重诺守信、诚实经营,督导第三方交易平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

(三)开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宣传活动。在新闻媒体公开解读国家工商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相关企业负责人集中进行宣传培训,扩大新规章的社会知晓度。

(四)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活动。会同市教委组织召开学校食品安全业务培训会,学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食堂人员素质和意识。

(五)开展特种设备宣传活动。发放电梯安全宣传材料,加强特检人员服务意识教育,做好特检技术支持保障工作。

(六)开展妇女儿童消费安全宣传活动。以关注妇女儿童消费安全为主题,组织区局开展消费维权进校园、进景区、进社区、进超市、进商场宣传活动,提升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关注度。

(七)开展计量知识宣传活动。拟于3月15日开放天津计量博物馆,举办“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让计量走进你我身边”公众开放日活动;依托天津计量院官方网站、公众号平台、计量院电子显示屏等载体,滚动播放紧扣3·15主题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维权小常识、标语等内容,提高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

(八)开展纺织纤维制品宣传活动。对销售絮用纤维产品商户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制作宣传单并发放企业,对纺织品、纸制品等开展产品质量简易辨别、法律法规讲解等宣传活动,开放纺织纤维所实验室,让报检客户更加了解产品检验的流程。

(九)开展走进“食检院”主题宣传活动。会同滨海新区局保税分局组织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了解食检院、认识检验室”讲解宣传、“开放实验室,走进食检院”参观活动;聚焦食品消费维权热点问题,开展研讨、座谈活动,推动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格局。

(十)开展质检免费咨询服务活动。拟于3月15日在和平区和平路百信珠宝城、国家金银饰品质检中心(天津)分场点开展质检免费咨询服务活动。

(十一)开展农资示范店授牌及相关宣传活动。拟在宝坻区劝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召开现场会,开展天津市农资经营管理示范店授牌暨红盾护农行动宣传咨询活动。

(十二)开展消防产品监管执法活动。落实《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防范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

(十三)开展计量监督专项抽查活动。组织对金银饰品店和眼镜店电子天平和电子验光仪、焦度计进行检定抽查,对部分区域种子、化肥、饲料等农资产品组织开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十四)开展药品质量提升活动。组织区局针对20量化分级管理评级b级以下企业、高风险企业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和风险排查抽验,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药品安全事件。

(十五)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导活动。公布我市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信息,召开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工作座谈会,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推动企业带头落实食品安全制度,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

(十六)开展餐饮服务“名厨亮灶”示范建设现场观摩活动。拟在北辰区组织现场观摩小餐饮示范一条街名厨亮灶建设情况,邀请记者和消费者代表参加。

(十七)召开消费维权联席会。召开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消费维权联席会议,通报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加强内部横向沟通,形成维权合力。

(十八)召开推动企业完善自律制度座谈会。组织部分区局负责同志和企业代表座谈交流企业建立小额消费纠纷快速解决暨无障碍退换货、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的落实情况,研讨工作难题,增强企业消费维权主体责任,促进消费和谐。

(十九)召开对接街镇便民服务中心维权工作座谈会。组织相关区局负责同志召开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掌握区局推进街镇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流程、运行情况、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工作规范,统一对接实施标准,不断提升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水平。

(二十)开展消费维权服务站食品安全培训活动。以食品安全为重点,针对投诉举报的热点,对大型商场、超市等消费维权服务站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规范食品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二十一)开展“局长接线日”活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工作安排,适时在市政府便民服务热线开展12365局长接线日活动。

(二十二)开展投诉举报平台开放日活动。邀请本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等现场观摩投诉举报中心,主动征求意见建议,提升投诉举报平台服务水平。

(二十三)开展全国首个消协团体标准发布活动。落实《天津市消费品和装备制造业标准和质量提升实施方案》,拟于3月15日联合检测机构、行业组织、相关企业共同发布速干衣团体标准,设置售后服务条款,展现消协团体标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积极引导企业产品升级和消费者品质消费。

(二十四)开展电动自行车比较试验活动。引入“公证”环节对20件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试验比较淋水性能、耐燃等检测指标,拟于3月9日将比较试验结果向社会发布,指导消费者科学合理选购电动自行车。

(二十五)开展诚信服务单位授牌活动。在前期开展第二批诚信服务单位推荐活动的基础上,拟于3月13日向获得推荐的保险、服装、绿色食品、老字号等行业企业授牌,并结合全运会相关要求,联动区消协开展走进企业消费体察活动,引导监督企业诚信经营。

(二十六)组建新一届3·15志愿者团队。通过媒体公开发布招募3·15志愿者公告,通过资料审核、现场交流、名单公示等环节,组建届消费维权社会监督员志愿者团队,拟于3月11日召开成立暨培训大会。

(二十七)举办天津3·15晚会。以“网络诚信、消费无忧”为主题,拟于3月14日联合天津电视台、北方网、天津经济广播电台共同举办3·15晚会,曝光典型案例,展播重点维权工作,展示消费维权工作成果,营造全社会关注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二十八)与天津电视台合作开设“新消费、新关注”3·15特别节目板块。发挥主流媒体作用,与天津电视台新闻频道合作开展3·15系列报道,围绕食品安全、民生服务、消费维权等内容,加强正面宣传,树立市场监管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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