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实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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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实用15篇)
时间:2023-11-20 16:59:07     小编:念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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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篇一

xx是xx自治政府成立之地,是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早实践地,是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肩负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的重大政治任务,做好xx的信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对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访工作等方面作出整体部署,推动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阳光化,是我们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要始终坚持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信访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确保xx信访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学习宣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深入开展举行一次理论中心组集体学习、组织一系列集中培训、开展一场集中宣传、撰写一篇心得体会、召开一次专题座谈会“五个一”活动,积极推动《信访工作条例》“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好用好条例,全面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健全完善定期研究部署信访工作机制,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人民信访为人民”的工作理念,坚持把信访群众当家人,把信访诉求当家事,用心倾听群众声音,用情解决群众诉求,深入开展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重点人员、重点问题“四大攻坚行动”,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推进群众来访接待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必须认真核实信息、必须详细了解情况、必须准确告知办理程序等“七个必须”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联合接访工作,健全律师、心理咨询师等第三方力量参与来访接待机制,全力推进“人民满意窗口”创建。进一步畅通网络信访渠道,加快推动网上信访工作平台、网上群众之家、网上信访代理窗口“三个一”建设,为群众反映诉求和查询案件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引导信访群众变“走访”为“网访”,全面提高群众信访便捷度和办案效率。

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要始终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构建权责清晰的责任体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包案领导“五包”责任,健全完善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和阅批群众来信工作机制,压紧压实各级领导干部抓信访工作的政治责任。完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各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加强整体统筹和业务指导,盟委、行署“两办”督查室将特殊疑难信访案件列入年度督查计划,联合组织、纪检等部门加强督办指导。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将治理重复访、化解积案和信访事项“三率”作为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全年考核重点,强化考核“指挥棒”作用。加强信访干部作风和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信访干部综合素养和专业化能力,确保各地信访工作扎实高效推进。

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要始终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坚持依法依规落实“三到位一处理”要求,用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用法治意识引导群众表达诉求,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共识。严格落实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建立健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会商机制,做好群众涉法涉诉事项依法终结后的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研究细化《信访工作条例》配套措施,统筹做好信访工作规范性文件的新增、更新、完善、废止等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与《信访工作条例》有机衔接,推动形成健全完备、运行有效的信访工作制度体系。

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要始终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突出工作重点,把源头和基层作为信访工作的着力点和工作重心,做细做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属地稳控、源头治理等基础工作,切实把信访问题化解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问题不上交,矛盾不上行。注重关口前移,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全力推行在乡镇(街道)设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加强基层党组织、城乡社区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发挥好基层解决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作用。坚持综合施策,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多种办法,善作善为、善作善成,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强化机制保障,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必须听取群众意见,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篇二

现将工作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做好日常的信接访工作。

在日常的办信接访工作中,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坚持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认真办理群众的每一封来信,热情接待来访的每一个群众。对群众的来信,认真拆阅、登记、转办;对来访群众热情细致,不厌其烦地做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马上明确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马上明确答复的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将问题转有关单位处理并限时答复信访人;在办信接访中,对一些热点难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等问题,甚至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则及时立案呈报区有关领导阅批后转办,促使具体承办单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20xx年度,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总量为819件人次,受理率100%。其中,来信71件,来访252批次748人次(集体访50批次326人次),对群众的信访事项,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深入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对可能影响稳定的民间矛盾纠纷、涉法涉诉案件,采取多种方法,在全区进行全方位、拉网式排查,认真了解各信访群体的主要诉求,力求底子清、情况明。特别是对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赴邕进京非正常上访的重点案件,在深入分析信访人思想动态、主要骨干、涉及层面等情况的基础上,逐一制订工作对策,切实做到“五个一”:一个案件、一个方案、一班人马、一套档案、一抓到底。20xx年度,全区共排查出容易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56件,其中有可能赴邕进京访5件,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4件。排查摸底工作,促使了一批信访苗头和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组织开展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工作。

根据中央联席“1.30”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xx年2月1日开始,在全区开展了重信重访专项治理,深入排查和剖析典型案例,把排查出的19件重信重访纳入重点治理,明确包案领导和责任单位,落实“五包”,即包掌握情况、包解决困难、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理。

四、配合推动“大接访”活动开展工作。

按照中央联席“6.28”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合制定下发《20xx年高亲区领导干部“公开大接访”和“领导干部下访”活动实施方案》和《高亲区开展“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工作方案》,在“公开大接访”和“领导干部下访”活动中,特别是从20xx年7月1日起开展高亲区“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中,我办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排查摸底、案件分拆、信访信息收集研究、案件材料提供等,特别是把握好活动中的“公示、接访、包案、落实”四个关键环节,确保大接访的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截至20xx年12月25日,参与接访的区、乡领导干部达410人次;共接访群众136批次394人次;解次问题58件,其中区委书记接访的解决21件,区长接访的解决15件,其他四家班子领导接访的解决20件。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篇三

今天上午,我县组织300多名干部进行了《信访工作条例》的培训学习,深刻感受到了依法治国的贯彻落实。当前,群众的上访问题比较多,比较难以解决,困扰着许多部门,影响着各级干部的许多精力。我们说,群众上访没有什么可怕的:有道理的解决,没道理的解释,无理取闹的、违法的处理。信访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增强各级干部的法制意识,就是武装各级干部,用法制管理社会、管理人民群众。法制,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管理人民,另一方面管理干部。信访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就是消除群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混乱状态。从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秉公办事中,使群众的上访、闹访等事件逐步减少,则我们的社会就进入正常的法制轨道啦!

群众上访,说明我们管理、治理社会的工作有问题,是正常的;他们上访,就是要把我们没有处理好的问题纠正过来,是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因此,我们切不能因为那个地方发生了上访上访的事件,而不是根据上访的内容去处理基础的干部。过去,许多基层干部害怕发生上访事件,一方面派人在北京截访,另一方面雇人看守老上访户,结果形成很坏的影响,造成基层“乱捂盖”上访群众,一到关键时期,就派人跟踪,乱花了许多钱,浪费了许多人力、物力和精力,把正常的群众上访演绎到了其他方面去了,而且“惯坏”了上访群众,这不是应该的。

群众来上访,我们接访,就要向群众说清楚:这个问题应当不应当解决,应当怎样解决,把有关的内容向群众交待清楚,决不能使群众因为一个问题而形成多次上访,还要给群众拿上字据。而那些不能、不应当解决的,或者应当走法律程序的,应当向群众解释清楚。而那些闹访的,要坚决处理,决不能给“留下”可乘之机;我们不把握原则,不进行必要的斗争,谁“耍赖”就可以得到不应有的好处,那怕是一点儿也不行,为了大家的利益不能开坏的口子。

我们的政策内、外都有人,大部分人得到利益,一部分人没有利益,那么政策就要研究好得到的人如何补偿没有利益的人;补偿合理,则政策正确,反之则错误。过去的“三拍”干部,觉得自己很有才能似得:没有公开招标的工程,开发商的利益“太”丰厚了,都无法与施工方签订合同了,结果闹出上访事件的;人口密集,设计的道路不能容纳的;水、电、路;通讯、医疗、教育的;当前、今后和将来的,都要科学、合理的,绝对不能“三拍”的。如果今后继续因为“三拍”而引发了群众上访,则《信访条例》规定了问责机制,所以我们的干部把握好自己的原则和职责。双向责任书,具有沉甸甸的分量的。

想腐不能腐,不作为、渎职也不行,人民的公仆只有为人民服务啦!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篇四

学信访工作条例是贯彻落实教育部"新形势下学校信访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规定。作为学校管理者,我们必须深入理解这一条例的意义和目的,积极落实相关工作要求,提高学校信访工作水平和质量。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学信访工作条例的重要性和指导性,下面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正文1——学信访工作的重要性。

学信访工作是每个高校的重要工作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形象、声誉和发展。在当前高校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信访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学校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依托先进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的服务流程,以提高师生满意度为目标,减少或避免不良事件的发生,提升学校在师生群中的形象和声誉。

学信访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提升学校信访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制度化有着极大的意义。它针对当前高校中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调了服务宗旨,规范管理程序,加强信息公开,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工作要求,为高校信访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制度支持。

学信访工作条例的重要体现是推进信访科学管理和制度化。学校要坚持服务宗旨,加强信访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学信访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信访管理服务流程和技术手段,建设信访信息管理平台,落实信访公开和信息公开机制,为师生提供安全、便捷、快速的信访服务。

第五段:结论。

学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对于提升学校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增强学校领导决策科学性和社会认可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平时工作中,我们必须深入研究条例精神、加强宣传、大力落实工作要求,全力推进学信访工作的诚信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以为师生服务为宗旨,以安定校园秩序、减少纠纷、增强校园和谐为目的,为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目标而不懈努力。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篇五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在参加学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培训班后,我对学习的知识进行了总结和思考。本文将围绕“学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这个主题,从五个方面展开:一、认识重大意义;二、深入理解工作条例;三、严格执行工作要求;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五、提升工作能力水平。

一、认识重大意义。

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对于提高我们的工作水平和素质具有重大意义。这部法规第一次全面规范了信访工作,明确了信访工作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组织体制、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是规范和指导信访工作的重要法规。信访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行使好这项工作,不仅要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还要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十分必要,我们更应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信访工作,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认真读懂《信访工作条例》,深入理解其中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至关重要。比如,在信访工作中,要依法管理,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维护好社会的法制稳定。在信访工作过程中,要依据任务和工作要求,合理调配资源,妥善处理各种信访事项。管理工作要做到广泛深入,具有科学性、实效性,确保信访工作在规范中不断升华。深入理解这些工作要求,可以指导我们在工作中有条不紊,不偏离正轨,不给信访工作带来巨大困难。

三、严格执行工作要求。

在信访工作中,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们要严格执行工作要求,有计划、有条不紊地做好工作。首先,要做好信访等事项的收集,分类,整理和分析,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其次,要耐心倾听群众的意见和想法,了解群众对政策的认知和理解,另外,也要根据群众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工作。最后,在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各项任务,进一步做到有机衔接,形成紧密的工作网络,为信访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文明社会需要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的缺失会危害社会的整体利益。在信访工作中,我们应该始终铭记职业操守,尊重个人尊严,执行公正,严格遵守法律规范,确保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的良好落实。我们应该始终保持应有的职业操守,增强自我认知和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以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履行工作职责。

五、提升工作能力水平。

信访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平台,涉及到各个领域的知识和技能。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该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学习新知识,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时汲取各类信息,增强快速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要提升沟通技巧,以卓越的沟通技能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和信访工作处理质量。最后,要正确对待工作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多重思考,多方应对,从而保证工作的圆满完成。

总之,在学习《信访工作条例》的过程中,我们要深刻地认识到信访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理解和执行工作要求,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的形象,提高工作能力水平和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做好信访工作,铸就一个更加文明健康的社会。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篇六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信访工作条例》深入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总结了我们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彰显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新时代信访制度改革的标志性成果,是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是以科学理论指导新时代信访工作的顶层设计,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实现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坚持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信访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深入贯彻落实好《信访工作条例》,必须深学细悟笃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精准理解把握蕴含其中的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切实做到以下四点。

时刻牢记政治属性。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做好信访工作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最直接的检验。贯彻落实好《信访工作条例》,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必须把旗帜鲜明讲政治放在第一位,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始终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站在为党守江山守人心、夯基础固根基的政治高度,站在守卫边疆安全、拱卫首都安全的政治高度认识和看待信访工作,切实担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推动信访工作各项部署落地落实、见行见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信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是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信访工作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信访工作的价值追求,也是信访工作人民性的鲜明体现。在开展信访工作中,接待每一位群众、处理每一封来信、化解每一宗案件,都能从中见立场、见党性。贯彻落实好《信访工作条例》,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必须切实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于信访工作全过程、体现到每一个信访案件办理中,把解决信访问题的过程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的过程,认真落实好领导接访、信访包案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把来访群众当家人,把群众来信当家书,把群众诉求当家事,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带着责任和感情千方百计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全力化解疑难复杂信访积案,真正把“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切实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厚植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

依法解决信访诉求。法治是信访工作的基石,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路径。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基本方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信访工作中的具体运用。贯彻落实好《信访工作条例》,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必须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自觉用法治思维厘清职责边界、明晰权责清单,在法律框架下分清是非、明确权利、界定义务,用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用法治意识引导群众表达诉求,逐步把信访工作引入法治化轨道,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感到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落细落实工作责任。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环节,是确保信访工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落地的重要保障。《信访工作条例》明确健全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进一步压实了党委、政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以及各方力量的职责任务,形成了信访工作整体合力。贯彻落实好《信访工作条例》,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推动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把工作细分到末端、责任落实到个人,以信访责任压实推动信访工作落实。必须严格落实“三到位一处理”要求,发挥上联下达、横纵相连的作用,善于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打好教育、调解、疏导等“组合拳”,“法理情并用”解开信访群众心中的“疙瘩”、推动“事心双解”。必须抓住源头治理这一治本之策,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源头预防、前端化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篇七

去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局领导班子以十八大精神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狠抓信访工作任务落实,切实发挥为民办事,为党委、政府分忧的职能作用,为构建“平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班子战斗力进一步提高。

(一)强化政治理论学习,班子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去年来,我局始终把深化理论武装工作作为加强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来抓。一是全面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围绕“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总体要求,在党员干部中扎实开展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全面完成学习调研、分析检查、整改提高三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开展了学习张云泉等全国先进信访干部和牛玉儒等先进事迹,进一步树立了甘于平凡,乐于奉献的为民服务宗旨。据统计,局党组集中学习12次,每人都在学习讨论会上作中心发言,作学习笔记。通过学习,领导干部通过学习局党组不断把学习实践的成果转化成谋划科学发展的正确思路,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不断提高,政治立场和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强化作风建设,班子成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意识不断增强。去年来,局党组不断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强化信访工作为民服务、为民办事的理念,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信访工作职能得到整体发挥。去年来,我局把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开展“信访积案化解年”活动相结合,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相结合,大胆创新自选动作,组织干部“三进三访”,即:“进农民庭院、进困难家庭、进信访老户”,坚持做到重信重访户必访、信访老户必访、困难群众必访,搞服务、办实事、促发展,切实提高了信访工作服务水平。年底,局安排3万元用于困难信访户的帮扶救助。

(三)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班子整体效能得到充分发挥。局党组不断完善班子议事制度,强化了民主集中制建设,保证了班子整体效能的发挥。每半年开展一次民主生活会,会上领导成员互相沟通思想、党内外互相监督和定期通报情况等项制度,并坚持不懈地抓落实,使党内生活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

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班子成员之间增强团结,通过开展谈心活动,班子成员互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增进理解。并且坚持每半年向离退休老干部通报工作,虚心接受监督。

(四)开展“廉洁从政、秉公用权”专题活动,班子成员带头树立了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不断强化制度约束,进一步完善了领导班子及成员重大事项报告、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建立和完善了群众监督、民主监督制度。认真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化管理工作,限期对暴露出的问题自查自纠。

二、强化职能作用,圆满完成各项信访工作任务。

(一)强化基础工作,办信、接访、复查工作成效显著。20xx年来,县信访局受理信访总量件(次),同比下降4%。受理群众来信件,与同期相比增加%。接待来访批2206人次,同比批次下降%,人次下降%。其中集体访发生72批人次,同比批次人次均下降%。受理初信8件,报结率%。受理初访件,报结率1%。受理上级督办要信件,报结件。申请复查件,做出复查件。群众越级上访逐年减少,信访问题不断得到解决,信访工作受到县委、县政府的表扬和肯定。

(二)强化督查督办,信访积案问题的化解力度加大。去年来,我局将信访积案的化解工作作为主线来抓,开展了以集中治理越级访、集体访和异常访为主的信访积案化解年活动。我局通过排查梳理了个信访积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集中交办。这些信访积案均是老大难问题,大多属跨部门、跨乡镇、涉群体的疑难信访件。我局多次召集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动态督导案件办理和化解情况。针对一些久拖未决的历史遗留问题,我局进行实地督办、跟踪督查,提请县领导集中会诊、三堂会审。同时,县财政也专门划拨了万元,作为这次信访积案的化解经费。通过县乡两级共同努力,个县领导包案信访件现已化解个,效果还是比较明显。市联席会议交办的个重点信访件化解件,正在调处件。列入省级督办的信访积案件,已化解个,三级结终件。

(三)突出重点任务,全力打好安保攻坚战。信访维稳工作是去年信访工作的重中之重。当时信访形势十分复杂,信访态势十分严峻。我局以稳定为第一责任,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落实各项有效措施,圆满完成了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主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提早部署,重点突出。在国庆安保期间,每天召开一次碰头会,每周召开研判会。在国庆信访进入关键时,我县对排查出的重点件,一件一件的落实工作责任。同时,县委组织部专门抽调了副科级干部来信访局担任信访督查专员,组成专门信访维稳力量,全力投入国庆安保信访稳定工作。二是渠道畅通,措施得力。8月份以来,组织开展大范围、多层次的县委书记大接访、下访系列活动,通过县乡两级领导大规模的接访、约访、下访活动,进一步化解矛盾、掌握动态、疏导情绪,取得明显成效。县委、县政府领导多人次在信访局参与接访、约访多人次,接待群众人次,推动多个问题的解决。三是重点掌握,劝返及时。在进入国庆信访临战状态后,我县派了强有力的驻京工作组,加强了驻京工作。先后派余人到京劝返,成功阻止人次上访,安全带回人次。在做好北京劝返工作的同时,我县还强化了本地稳控工作和处置力度。对无理上访、闹访人员建立了三道防控线,确保了视线内的所有对象没有出现进京上访。国庆期间,我县共办3个学习班,对重点对象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转化。

三、夯实基础,健全机制,信访工作效能进一步提升。

(一)强化基层基础建设,着眼信访工作薄弱。下发了“信访工程五个一”活动文件,结合农村综治八大员建设,我局分阶段实施了“信访工程五个一”工程,镇一级做到乡镇、村(社区)要有一个完善的信访工作组织网络、一支健全的信访员队伍、一套完整的信访工作机制、一个固定的办公场所、一笔专门的信访工作经费。

(二)实行领导接待预登记制度。去年来,我县全面实行县领导接待日预登记制度,引导群众对应对口接访。年初,对县领导接访日程安排向社会公布,引导来访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与参与接访的县领导分管工作对口。在平时信访登记时,接访人员详细记录来访群众个人资料,以便及时向来访群众反馈信访答复。对于初访情况比较复杂的,上访人要求见县领导的,信访局要求其预留电话,每月14日电话告知,引导其与对口的分管领导接访。通过切实发挥对口分管领导接访和督查,进一步提高处访效果和责任落实,进一步改善信访秩序。去年来,我县领导接访日还没出现过以上的集体上访。去年来,县领导接访日接待群众来访批人次,比往年都有大幅度减少。

(三)信访部门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县信访局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信访接待、登记、受理、告知、回复、回访等程序进一步完善。在年底办信考核中,我县做到不失分。在要信要访督查工作中,全面推广实行信访事项报结“三见面”制度,严格把好信访事项报结关。注重信访事项的排查、分析和报告。开展了每月一排查,每季一分析,及时发现、协调、处置重大信访访问题和初信初访。全年来发出《信访通报》12期,《××*信访》16期,上报信访信息26次。

总之,去年来,我局领导班子的工作是富有成效的,能坚决执行上级交办各项任务,创造性的开展信访工作,在维护我县社会安定团结局面发挥出良好的作用。

从全年的信访总体运行来看,相对比较平稳,但也出现一些不正常现象,主要表现为三点:一是群众择机访较为严重。二是来县集体上访多。三是基础相对薄弱。一些乡镇信访力量较为薄弱,信访调解工作仍需加强。原因有四个:一是上访人“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不断通过信访渠道来解决问题。二是对信访的期望值非常高,出现相互攀比现象,抱着“小闹不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给政府施加压力。三是责任追究还不到位。特别是许多事权单位对自身引发的信访问题化解却重视不够、力度不大,致许多信访问题化解处理不及时、不到位。今年,我局领导班子一定会以坚定不移的态度、坚强有力的措施、坚持不懈的努力,全力以赴抓好信访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为不断开创我县信访工作新局面而不懈努力!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篇八

(一)库区信访问题成因分析。一是没有做好项目建设所必须的相应协调配合工作。近年来,我州水电开发力度加大,李家峡、直岗拉卡、康杨等电站相继建起,加之公伯峡电站的建设,使我州部分地区没有及时做好库区移民安置、拆迁、搬迁、征地补偿等配套工作,导致群众不满,引发了大量的上访问题。二是安置对象不认可安置方式等问题。部分“库区”拆迁、搬迁户对建设电站的业主方核定的各种标的物的补偿标准不予认可;对被评估财产的评估价格不予认可;三是补偿形式不统一。如对俄家四社等村的耕地以货币形式进行了补偿,而对同一地区的烂泥滩村却以土地置换形式进行了安置,使烂泥滩村群众不服。

(二)其他信访问题成因分析。涉及到原黄南铝业的信访问题(分别是坎布拉镇尕布村运输户和青海铝型材厂反映的问题),是原黄南铝业破产后应按破产程序依法妥善处置的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由县有关领导小组加强督办力度。复员军人要求兑现优待金问题,应由同仁县民政部门牵头,配合乡镇政府,落实好相关政策,尽快兑现优待金;还有个别土地纠纷问题的信访成因问题,因涉及诸多敏感复杂的问题,目前尚不宜做出定论。

我们将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17大和中央5号文件精神,以全面落实《信访条例》为主线,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主要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深入落实《信访条例》,推动信访长效机制的形成。抓好“三个落实”:一是强化责任主体的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三个责任主体的责任。首先,强化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责任。坚持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尽量防止发生信访问题;信访问题发生后,承担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地予以解决。其次,强化信访部门的责任。切实履行好《信访条例》赋予的职责。再次,强化信访责任人的责任。教育他们依法有序地提出诉求,不得影响他人权益和社会秩序。二是积极推动大信访工作格局的形成。“抓好三个关键点”,首先抓好“统一领导”: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继续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包案处理重大信访事项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其次抓好“部门协调”;发挥各级信访部门“参谋、协调、落实”的主体作用,督导各有关部门尽职尽责;再次抓好“齐抓共管”: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三是切实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三级终结制度,充分明确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的责任主体;明确信访事项终结的实体标准;实现信访程序的法定终结,体现行政公证效率的协调一致。探索在办理、复查、复核程序中引入和完善听政、公示、律师接待等制度,增加终结结果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同度。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杜绝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以健全的工作规则和制度规范信访工作,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的发生。

(二)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把受理、交办、转送、催办和办结反馈环节,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接待、受理、答复信访问题的工作程序,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确保对办理时限、办理质量和办理结果的负责。坚持方便信访人的原则,下大力气抓好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向广大群众公布信访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等,进一步增加工作透明度。

(三)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质量,抓好“事要解决”。要突出抓好对党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督促检查,推进信访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尤其要加强对近期排查出的19件信访案件的督办力度;抓好对领导批示交办信访事项的督促检查,推进“事要解决”;抓好对赴省进京上访事项处置情况的督促检查,进行针对性的督导,实现“零进京”目标,切实将《信访条例》赋予信访部门的“三项建议”权应用到督促检查工作中,用好、用活、用到位,大胆开展工作,树立信访部门的权威。

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80%以上发生在基层,80%以上是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80%以上是有道理或有实际困难应该解决的,80%以上应该在基层得到解决。在处置上访事项的过程中把握“四个一批”的原则,即:对有政策规定或应该解决的实际问题要解决一批;对无政策规定但反映问题合理的要变通解决一批;对没有政策规定也不能解决的问题,做深入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一批;对确属无理取闹,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要依法处理一批。

(四)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是强化责任意识。按《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在第一时间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阶段。二是认真负责解决问题。对党委、政府承诺的问题和符合政策的问题,协调督促,一步解决到位;对符合政策,但一时解决有困难的,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解决;对需要调整政策、明确规定才能解决的,协调有关方面完善政策,做出规定,抓紧解决;对不能解决的要明确告知,不能传递不清晰甚至是误导的信号。三是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坚持常规工作与集中处理相结合,及时摸排疏理各种上访事项,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一进行交办,并要求受交部门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法定时限办结、回复;坚持领导包案制度。对排查交办件要一一登记挂号,指定具体交办件的第一责任人和具体分管部门的责任人,进行跟踪督办;坚持专项工作组协调办理制度。对重大的群体性上访事项要在领导包案的基础上组成专门工作组,进行协调办理;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对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地区的案件,以联席会议形式进行研究和处置。根据省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要求,适时组织工作组到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指导、检查和督办。

(五)、进一步转变作风、加强信访部门自身建设。为进一步转变作风、加强信访部门建设,我们要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创学习型机关,建高素质队伍”这一要求,坚持一手抓业务和知识培训,一手抓思想教育工作,要把信访干部建设成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队伍。在办理来信来访方面,始终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这一宗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证办理上访诉求,坚决做到不滥用权力,让权力运行处于“阳光之下”。同时,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彻底改变“门难进、脸难看、活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价值观,求真务实、严谨细致,扎实工作,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实际工作中。在接待来信来访工作中,要坚持一热情,二认真、三负责的工作原则,始终为群众着想,为黄南的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篇九

2016年12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正式实施,为针对新形势下信访问题提出优化解决方案。其中一个亮点就是明确指出信访工作的“稳定压倒一切”的理念,也就是说,保证社会稳定已经成为信访工作的首要工作,这就是我们信访工作者必须明确的职责使命,而新信访工作条例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在新信访工作条例生效后,全国各地的信访工作者纷纷展开了学习和应用新条例的工作,以下是本人在信访工作中对新信访工作条例的心得体会。

落实党中央领导的重大决策,加强信息共享,各部门之间互通信息。通过新信访工作条例的贯彻实施,信访部门逐渐建立了规范、公开、透明的信息平台。在接到信访案件之后,及时上报和分析处置,使处置工作更加高效、公开、公正。

第三段:振奋士气。

新信访工作条例增强了信访工作者的工作使命感和归属感。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和法律支持为我们信访干部的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同时,不断优化信访工作的环境和发展空间,极大地鼓舞了信访工作者的斗志和自信,让我们更有决心去稳定和维护社会治安。

第四段:走向专业。

新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必须组织人员依法接待来访群众,积极采取合理化措施,妥善解决或纠正信访群众的合理诉求。这就需要我们信访工作者具备专业化的素质,在法律、政策、心理方面都要有一定的素养和了解。这是我们信访干部必须全面提升的素质。

第五段:创新思考。

新信访工作条例之所以能够实施,是因为依据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实践情况,进行了大胆创新。当今社会,处理信访事项不再仅仅是单位办公室内的事情,更多的需要金字塔式地联动。只有创新思考,不断完善机制,才能在信访工作中做出有序、妥善、高效的工作。

结语:

新信访工作条例是针对当今社会需求,为信访工作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其核心理念和核心内容对于我们信访干部工作的意义深远。信访工作发展到今天这个阶段,不仅要注重内部机制的建设,更需要与时俱进,增强敢于变革和改进的勇气,不断挖掘新的可能性,依靠新的理念和新的方法,为信访事业做出持续的贡献。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篇十

煤矿信访工作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煤矿行业的重要一环。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的权益、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煤矿稳定发展,我国出台了《煤矿信访工作条例》,规范了煤矿信访工作。以下是我从中汲取的心得体会。

首先,煤矿信访工作需要充分了解法律法规。信访工作是一个涉及诉求申诉、矛盾纠纷调解等方方面面的工作,了解法律法规对解决信访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实践中,我发现很多煤矿职工并不了解自己的权益,有些矛盾纠纷的发生是因为职工对权益认识不足引起的。因此,我们在开展信访工作时,要加强对职工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让职工了解自己的权益,提高信访工作的效果。

其次,煤矿信访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机制。《煤矿信访工作条例》明确了煤矿信访工作的各项制度,如信访工作责任制、信访工作协调机制等。在实践中,我深感制度机制的重要性。一个完善的制度能够保障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预防和化解煤矿问题的作用。因此,在开展信访工作时,我们要切实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信访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提高工作效率和职工满意度。

再次,煤矿信访工作需要注重调解和协商。信访工作的目的就是解决煤矿职工的合理诉求和矛盾纠纷,避免矛盾升级和社会不稳定。在实践中,我发现很多矛盾纠纷并非不能协商解决,只是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因此,在开展信访工作时,我们要注重聆听职工的意见和诉求,促使双方达成妥善解决问题的共识,通过调解和协商达到和谐稳定。

此外,煤矿信访工作需要注重信息公开。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对于解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我发现有些信访问题无法妥善解决,往往是因为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平衡造成的。因此,在开展信访工作时,我们要注重信息公开,及时向职工披露工作进展,加强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提高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增加参与程度,确保信访工作的公正性。

最后,煤矿信访工作需要注重宣传教育。信访工作不仅仅是解决问题,更是一个教育过程。在实践中,我通过开展宣传活动、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加强了职工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了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因此,在开展信访工作时,我们要注重培养职工合法权益意识,及时传达党的政策和决策部署,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提高他们的维权能力和法治意识。

总之,煤矿信访工作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我们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通过研究和实践,我体会到只有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注重调解协商、加强信息公开和加强宣传教育,才能更好地做好煤矿信访工作,确保煤矿行业平稳发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也相信,《煤矿信访工作条例》的出台将对我国煤矿信访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发挥重要作用。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篇十一

社保信访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之一。为了更好地加强社保信访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我所参与社保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与实践,让我有了很多收获与体会。

首先,社保信访工作条例的颁布,为社保信访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社保信访工作的复杂性使得工作人员往往容易被群众的情绪所影响,难以正确处理信访问题。而社保信访工作条例的制定与实施,准确地规范了信访工作的各个环节,明确了工作人员的任务与责任,有力地保障了社保信访工作的有序进行。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规范工作的重要性,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工作方法对于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只有坚持依法办事,按照社保信访工作条例的要求,才能更好地推进社保信访工作。

其次,社保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对于提升社保服务水平有着重要意义。社保是人民群众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还是会因为各种原因遇到社保问题,需要进行信访工作来解决。社保信访工作条例要求各级部门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这对于提高社保服务水平是非常有帮助的。通过培训学习,我学到了更多社保方面的知识和政策法规,提升了自己的业务水平,能够更好地帮助群众解决问题,提供更优质的社保服务。

第三,社保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信访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社保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各级部门要依法解决信访问题,不能推诿、拖延或滥用职权,这有助于加强社保信访工作的公正性和公正性,提升群众对于社保制度的信心,进而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学习社保信访工作条例,我认识到信访工作的重要性,更加深入地了解到信访工作的意义,以及自己在社保信访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社保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能够加强信访工作的监督。社保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各级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不足和错误。这有助于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失误和偏差,确保社保信访工作的公正与公平。通过学习社保信访工作条例,我明白了监督的重要性,要时刻保持对自己工作的监督和审时度势的精神,做到对工作有着自我批评能力。

最后,社保信访工作条例的颁布与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社保信访工作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社保信访工作中,各级部门需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解决信访问题,及时妥善处理相关事务。通过学习社保信访工作条例,我进一步认识到合作的重要性,无论是与群众的合作还是与同事的合作,都能够取得更好的工作效果。

总之,社保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与实践给我带来了很多收获与体会。通过学习,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社保信访工作的重要性,更加深入地了解到自己在其中的责任与义务。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贡献。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篇十二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下文是安徽省信访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由有关国家机关负责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办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和领导干部批阅重要来信、接待来访制度,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单位、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章信访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二)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三)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提出控告或申诉;。

(四)依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答复、复查信访事项。

第九条信访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服从国家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处理;。

(四)不得妨碍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条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也可以向其上级国家机关提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反映。

信访人以来访形式反映群众集体意愿的,应当推选代表到国家机关设置的接待来访的专门机构反映,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群众、有利工作的原则,设置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处理信访问题。其主要职责是:

(二)承办上级国家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依照职责范围,由信访机构自办的信访事项,应及时、认真办理;。

(四)向下级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催办、督查;。

(六)检查、指导下级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的信访工作;。

(七)做好信访信息的分析和反映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客观、公正地办理来信来访,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的检举、控告及其所反映的问题,应注意保密,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交或泄露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或个人。

信访工作人员对于涉及本人及其亲属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应当回避。

第四章信访的受理和办理。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转相关单位办理,并视情况告知信访人。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负责受理下列内容的来信来访: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建议和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机构处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诉和意见。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信访事项办理:

(三)转办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可视情况向转办单位回复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信访事项,确有必要调阅档案或案件卷宗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调阅。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受理的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自办的和上级国家机关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均应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故期满未能办结的,应及时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人提出的诉讼信访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不属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管辖的非诉讼信访事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相关单位办理,并于7日内将承办单位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对于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立即上报,并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

第二十三条信访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上一级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复查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复查,原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

上一级国家机关认为原处理机关对信访问题处理不当的,可以责令其重新处理,也可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四条对信访人未按规定到县级以上国家机关集体上访的,其所在地区或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及时报告情况,并做好劝返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来访人员中的精神病人,由信访工作机构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监护人员接回。

第二十六条对来访人员中突发性疾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送至医院诊治。治疗及善后处理费用,由患者本人、患者所在单位、地区或患者亲属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信访问题按规定处理后,信访人拒不接受处理结果并无理取闹的,信访工作机构出具公函,由当地公安部门协助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将其带回。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报请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检举、控告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或犯罪活动,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有显著成效的。

第二十九条对信访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国家机关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国家机关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根据职权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而拒不受理的;。

(二)处理信访问题超过时限,未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国家机关对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的。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三)将检举、控告材料泄露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压制、打击报复或迫害信访人的;。

(五)隐匿、篡改或扣压信访材料的;。

(六)久拖不办,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

第三十二条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信访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谣惑众、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的;。

(二)聚众闹事、拦截车辆、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携带危险品、爆炸品、管制器械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的;。

(五)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的;。

(六)屡遣屡返,无理取闹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组织、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信访问题均应依照本条例执行。

定义。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特色。

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一种比较直接的利益表达形式。但是,由于信访的有关信息一般要经过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筛选,然后递交给有关领导、有关机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也是一种间接的利益表达方式。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篇十三

纪检信访工作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环节,旨在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意识和作风,维护党风廉政建设的正常秩序。纪检信访工作条例是纪律检查机关对于信访工作的要求与要点的总结与规范,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的形象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探讨、“纪检信访工作条例”我深感不断完善纪检信访工作是保持党风廉政的重要途径。

纪检信访工作条例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出发,逐步形成并相继完善的一系列制度、规范和办法的总称。它是纪检机关在党的纵向政策为指导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总目标以及党委常委会的决策下,针对纪检信访工作的各个环节和主要问题所作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的总称。它是纪检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通过纪检信访工作条例的制定和完善,能够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更加规范,提高管党治党的水平。

纪检信访工作条例的主要作用有:明确纪挂职能,规范信访流程,提升监督效果。首先,“纪检信访工作条例”明确了纪检机构的职责和权力,明确了纪检机构在信访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使纪检机构在信访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其次,纪检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了信访工作中的各个环节,明确了各个环节的要求和具体措施,确保了信访工作的有序进行。最后,在与实际工作中的结合中,不断完善纪检信访工作条例,提高纪检信访工作条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增强纪检信访工作的监督效果。

纪检信访工作条例的完善是一个不断摸索、不断改进的过程。随着国家形势的发展和政策的变革,纪检信访工作也不断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因此,纪检机构应该时刻关注社会变革和发展的趋势,积极主动地完善纪检信访工作条例。完善纪检信访工作条例的主要途径是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深入调研和案例比照,充分吸取国内外纪检信访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形成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纪检信访工作条例。

要保证纪检信访工作条例的有效执行,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组织和力量建设,提高纪检机构的执行力和监督力。二是加强对纪检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纪检机构按照纪检信访工作条例的要求进行工作。三是加强对纪检信访工作条例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纪检干部和信访人员的执行意识和能力,确保条例的贯彻执行。四是加强对纪检信访工作的监督和评估,不断改进和提高纪检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确保条例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

通过学习和理解“纪检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内容,我们深刻认识到纪检信访工作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清楚看到了纪检信访工作条例的不足和不完善之处。要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意识和作风,维护党风廉政建设的正常秩序,就必须不断完善纪检信访工作条例,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党风廉政建设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坚强保证。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篇十四

信访工作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了更好地规范信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群众权益,信访工作条例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落实这一条例,本人参加了一场关于信访工作条例的讲座,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入。

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是当地公安系统的一位专家,他从实践角度出发,深入浅出地为我们讲解了信访工作条例。讲座内容丰富,包括条例的起草背景、内容要点、实施细则等,给我们提供了更多关于条例的认识和理解。

第二段:概述。

讲座中,我了解了信访工作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它是国家处理信访工作的法定规章,是信访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参考标准。同时,条例的实施将提高信访工作的专业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为群众提供更加公正、及时、有力的保障。

第三段:详述。

在具体内容方面,讲座中多次强调条例对信访工作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其中,条例对于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职责和权限作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信访工作的全面、高效和有序进行。另外,讲座还特别强调了信访工作中的保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对于信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作风等方面作出的要求。

第四段:影响。

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对于我国治理现代化具有深远影响。它保证了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表现了政府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担当。同时,它也为全社会营造了良好的治理环境,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威信,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五段:结论。

作为一名公民,我们应该加强对于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和理解,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积极参与到信访工作中来。只有以法律为保障,以规范为标准,以人民群众为根基,才能打造一个更加美好、和谐的社会。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工作,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咨询问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

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以下信访工作制度:

(四)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

(五)国家机关之间信访受理情况相互通报制度;。

(六)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置制度;。

(七)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八)信访督查员制度;。

(九)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回复、报告、归档、保密制度;。

(十)对信访问题突出单位通报制度和对其负责人谈话诫勉制度;。

(十一)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信访工作制度,接受社会和信访人的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支持、配合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处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信访人。

第七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扣压信访人的来信和来访材料、资料;不得刁难、压制、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八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

(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询问、了解信访法律、法规、制度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五)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七)向受理或者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

(八)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九)要求对个人信息以及隐私保密;。

(十)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冲击、围堵国家机关,拦截车辆,阻断交通;。

(二)煽动、雇佣、胁迫他人进行信访活动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三)不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无理反复走访或者滞留上访;。

(五)侮辱、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一)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凭据;。

(二)登记、受理上级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下级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所辖地区、单位之间的信访事项;。

(七)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有关信访事项的咨询服务;。

(八)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本机关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以下事项:

(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接待时间;。

(二)本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

(五)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安排;。

(六)其他方便信访人的事项。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立或者指定相对独立的信访接待场所,提供安全保障,配置相应的隔离、监控、防护、消毒、消防等设施。

信访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其工作的开展。

有计划地培训信访工作人员,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可以邀请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整合信访信息资源,利用政务网络建立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达到信访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忠于职守,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一定的协调能力,并自觉遵守信访工作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信访工作及其人身自由、安全受法律保护。

信访工作机构工作秩序、设施受到破坏,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安全受到侵害时,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依法保护。

第十八条与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回避。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向有权处理其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提出。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复议、仲裁、调解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应当引导信访人按诉讼、复议、仲裁、调解程序向相应的机关或者组织提出。

第二十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基本事实、理由及明确要求。申诉、控告、检举的,应当写明被申诉、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单位、地址和事实、证据、线索。

走访反映情况,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提出信访事项、反映共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确需走访反映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信访事项,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不能正常表述本人意愿者的信访事项,应当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受委托人向国家机关提出信访请求时,应当出示信访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行政机关颁布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以及法定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咨询;。

(七)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相关法律适用、法律程序问题的咨询;。

(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不服,依法提出的申诉;。

(五)对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申诉;。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相关法律程序问题的咨询;。

(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的申诉;。

(四)对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等管教场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申诉;。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六条信访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受理:

(一)对属于本级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该机关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有权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已经分立、合并、撤销的,信访事项由继续履行其职责的国家机关受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一)依照法律程序正在审理之中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到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信息时,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国家机关及相关国家机关报告,并迅速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二十九条工作时间以外,国家机关的值班人员遇到突发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国家、集体、公民安全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本机关的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条信访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三)对转办、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接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交的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理由退回转办、交办机关。

第三十一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事项办结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书面答复意见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二)办理机关对事实的认定;。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五)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对于以下信访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对其代表人作出书面答复;。

(三)咨询、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四)因信访事项内容或者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不服需要申请复查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抄送原复查机关和办理机关。

第三十五条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终结后,信访人应当履行已经生效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但应当对信访人做好思想疏导和说服教育工作:

(一)信访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申请的;。

(二)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召开信访当事人座谈会、信访听证会等形式,调查了解事实,听取社会评议,沟通信访当事人的意见,促进信访事项的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属于控告、检举的信访事项不得召开信访当事人座谈会、信访听证会。

第三十七条上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并提出督办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收到督办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批评、检举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促进廉政建设,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突出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国家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缓报、隐瞒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二)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三)在维护信访秩序中不履行职责或者采取措施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拒不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信访人告知或者答复,拒不告知或者答复的;。

(六)丢弃、隐匿或者擅自篡改、销毁信访材料的;。

(八)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压制、歧视或者打击报复的;。

(九)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十)应当回避,拒不回避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经信访工作机构说服教育无效,由信访工作机构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有关国家机关将其带回教育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本机关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机关和信访接待场所,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涉外信访事项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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