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模板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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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模板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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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一

简报一:

8月10日上午,宿城区召开城郊结合部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推进会,区委副书记、区长张辉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强调,要认识上再统一,组织力度再加强,执法力度再加强,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整治措施,坚决打赢城郊结合部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攻坚战”。

会议首先肯定了全区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整治工作中还存在单位进展不均衡、重点区域拆违效果不明显等主要问题。会议要求,各相关责任主体要认识上要再统一。会议指出,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社会关注度高,绝不容许有半点松懈。违建势头不遏制,就会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效应,各乡镇、街道要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针对重点违建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全面掀起违法建设整治新高潮。以拆除违建彰显社会公平正义、让拆除违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绝不让违法乱纪、钻空子、不守规矩的人占便宜。

会议要求,组织力度要再加强。违法拆除联合工作组要加强督查力度和支持力度,乡镇要加大巡查防控力度,确保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解决。会后各乡镇、街道要迅速召开动员会议,对违法整治工作进行再动员、再发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绝不能大而化之,决不可简单草率,要有针对性做好重点难点拆违工作。耿车镇主要针对开发区征地进行拆除违建;河滨街道重点要做好隆城颐和周边违法建设拆除工作;双庄镇要对剩余散户走司法程序和联合执法程序;蔡集镇要理清思路、自我加压、掌握方法、不甘落后,加速推进拆违工作,一周内有进展、见成效。

会议要求,执法力度要再加强。要组织联合执法,各乡镇、街道要排定重点户,着手组织依法拆除违建工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落实考核办法、奖惩措施,加强违法建设执法力量,对措施不实、力度不够、进度缓慢的,要按照制度奖优罚劣,依法推进违建整治工作“再深化”,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简报二:

河源市东源县以6月17日被省级政府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警示约谈为戒,化压力为动力,决心奋战20天全面完成20xx年度违法用地整治任务。该县把打击、查处和整改违法用地行为作为当前县委、县政府的一项政治任务和中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守土有责”责任制,实行责任落实、依法规范、督导问责“三到位”和时间、精力与人力“三集中”,采取铁腕措施,在全县迅速掀起重拳打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的新高潮。经过全县上下共同努力,东源整治违法违规用地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东源是广东省土地面积第二大县。据悉,东源在省20xx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被查出172个违法用地图斑,面积632.55亩,其中耕地71.85亩。截至7月9日,172个违法用地图斑中除8个违法用地图斑作非立案处理,其余164个违法用地图斑已全部立案查处,立案率为100%,已结案图斑159个,结案率为94.9%。应拆除违法用地图斑31个,面积71806.6平方米,现已拆除29个,面积66320.6平方米,拆除率为93.6%,完成率为92.4%。现已复耕复绿图斑29个,面积102372.5平方米。已没收违法用地图斑24个,面积66946.7平方米,已缴交罚款共121.9万元。

依法规范加强土地管理永远在路上。东源县委书记何广延、县长骆世文表示,东源将认真总结20xx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加强土地管理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依法规范土地管理,确保今后不新增违法用地行为,努力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简报三:

为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营造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氛围、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拉萨将在全市中心城区范围开展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根据《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20xx—20xx)》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即:南北山脉之间的河谷地带,东至城关区与达孜县边界,西至堆龙德庆区羊达乡,南至堆龙德庆区与曲水县边界,北至城关区娘热沟和夺底沟,包括城关区八廓、吉日、吉崩岗、扎细、公德林、嘎玛贡桑、两岛和金珠西路8个街道办事处和纳金乡的全部,娘热乡、夺底乡、蔡公堂乡的局部,堆龙德庆区东嘎镇、乃琼镇、羊达乡的局部,柳梧新区管委会柳梧乡局部,总面积约295平方公里。

拆除、没收、处罚一批教育多数。

此次集中整治要包括未经规划许可或者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许可或者未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侵占住宅小区道路、绿地、楼宇内公共空间等小区公共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到期且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绿地、林地、湿地、水源地等公共空间和公共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非法开采地下水的行为;侵占电力线路及设施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压占市政管道(包括:供水、排水、电讯、通信、燃气等市政管线)或者影响市政管道安全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及全国文物保护单位通视走廊内影响文物保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中心城区内店铺、牌匾、建筑风貌、户外大型广告与要求不符的行为;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

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有拆除、没收、罚款和批评教育4种处理方式,强行拆除一批、强制没收一批、依法处罚一批、依法教育多数。对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古城申遗范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且存在安全隐患和危害群众公共利益的,坚决依法强行拆除。

同时,强拆、回填、整改所产生的费用都由违法建设行为的当事人承担;对违法建设实物或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拒绝执法人员入户的,可以根据情况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整治工作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本次违法建设集中整治主要包括调查摸底、政策宣传、集中整治、建立长效机制四个阶段,利用3年时间完成违法建设存量的消化,2年时间进行巩固提升。20xx年,分两批重点对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违法建设进行集中整治;着重对20xx年发现的屋顶加层和违法规划、屡禁不止、顶风作案的违法建设进行整治,同时对中心城区内已立案处理的违法建设进行处理;20xx年重点对历史文化名城和古城申遗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集中整治;20xx年至20xx年对中心城区剩余违法建设进行集中整治。20xx年对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巩固整治成果。

本次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按照“尊重历史、针对现状、疏堵结合、依法整治”的工作原则,坚持以“强行拆除一批、强制没收一批、依法处罚一批、依法教育多数”的思路处置“存量”,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增量”。通过5年时间的集中整治,以达到坚决抑制新增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好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二

12月1日,住建部第七督查组来到忻州市,就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市长郑连生出席工作汇报会并汇报工作,副市长裴峰参加会议。

郑连生在汇报时指出,忻州市坚持把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先后依法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建设行为的标准和办法,明确职责,分片负责,部门联动,建立机制,依靠群众和发动群众,严厉查处各种违法建设,规范全市建设行为,引导所有建设项目按照规划依法建设。特别是以来,市委、市政府坚持以群众利益为重,准确把握城镇化客观规律,把实施城建重点工程作为改善城市面貌、拉大城市框架、优化城市发展环境、推动忻州产业发展的重大惠民工程来抓,以整顿城区土地、建筑市场秩序为突破口,中心城区带头,县级城镇同步,坚决拆违治乱,持续大干城建,提升管理水平,推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走上法治轨道,初步形成了“监管有机制、查处有制度、防控有氛围”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环境。

督查组组长魏龙对忻州城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表示肯定。他指出,忻州市把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明确了责任主体,多部门全面配合,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取得了明显效果,违建增量得到了彻底控制,存量也有了好的解决办法和举措。下一步要继续夯实责任,依靠基层同志,发动群众参与,提升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进一步把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引向深入。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三

5月24日,青秀区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继续开展集中拆违行动,依法对辖区内新兴村柳园路西一里3-1、3-2、3-3号超高层违法建(构)筑物实施拆除,违建面积约700平方米。此次行动为青秀区第四次集中拆违。

为进一步做好城中村“两违”整治工作,青秀区多次召开工作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针对城中村“两违”的特点,组成城区、街道、社区、村、队多级专项工作组,采取召开动员会、张贴标语、制作宣传栏、派发宣传单、上门谈心等宣传动员手段,多措并举,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危害性进行宣传,让城中村村民了解政策、理解政策。

动员违法建设村民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变政府严打违建专项行动为村民自拆违建自觉行为。通过大量的宣传动员工作,新兴村违法建设村民对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的态度,从整体抵触转变为大部分理解支持。目前,新兴村柳园路西一里部分业主已带头对其超高楼层自行拆除,其他村民也对超高楼层内的物品进行搬离并切断水电,配合政府的集中拆违行动。

下一步,青秀区还将持续组织大规模的集中拆违,依法对新兴村及辖区内其他城中村第七层及以上超高楼层和住宅小区中的违法建(构)筑物进行拆除,改善城中村及住宅小区建筑物景观容貌,切实维护城市建设的法治权威。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四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治理工作的精神,有效遏制我区“两违”行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浦东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督查考评办法。

一、督查对象。

各(乡)办、区城建办、区城管局。

二、督查原则。

(一)属实管理原则;

(二)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三)实事求是原则;

(四)严肃执纪原则。

三、督查内容。

(一)组织管理。

(二)控违工作。

加强动态巡查,对“两违”现象及时发现、制止、下发限期拆除通知并跟踪监察;在职党员干部无“两违”行为;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无纵容、庇护、放任“两违”行为的发生。

(三)拆违工作。

对发生的“两违”建设能主动做好工作、动员自拆;适时开展强拆工作;严肃查处已建“两违”建筑。

(四)宣传、信访工作。

积极做好辖区内“两违”治理的宣传和信访工作。建立巡查台账,对每次巡查时间、地点、巡查人员、当事人姓名、违法建设情况、制止情况记录清楚。实行违法建设行为一宗一档建档制度,内容包括举报、巡查、制止、处理情况,现场照片(含制止前、拆除后违法建设情况照片)(30分)。

评分办法:查看相关文件材料、巡查工作台帐,未建立台账不得分,巡查记录不清、缺项的扣10分。

(二)控违工作(400分)。

1、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无纵容、庇护、放任、参与“两违”行为现象的发生(60分)。

评分办法:查看相关文件、工作记录、上报材料。单位党政领导参与纵容、庇护、放任“两违”行为现象发生的扣30分,工作人员参与纵容、庇护、放任“两违”行为现象发生的扣20分。

2、及时发现“两违”建设,并制止于萌芽状态(50分):

评分办法: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发现,导致违法建设形成事实的,每起扣10分。

3、对所辖区进行“两违”动态巡查,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防止发生新的违法建设。建立巡查台账,对每次巡查时间、地点、巡查人员、当事人姓名、违法建设情况、制止情况记录清楚(60分)。

评分办法:查巡查记录并进行实地核查,每缺少一次扣10分。

4、违法建设出地基以前,及时发现、拆除,恢复原状(40分);

评分办法: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发现,导致违法建设形成事实的,每起扣10分。

5、对已被制止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跟踪检查,无再继续形成违法案件(30分)。

评分办法:因跟踪检查不到位,导致违继续抢建,未及时发现并形成新违法案件的,每起扣10分。

6、实行违法建设行为一宗一档建档制度,内容包括举报、巡查、制止、处理情况,现场照片(含制止前、拆除后违法建设情况照片)。(30分)。

评分办法:查看建档情况,每少一项扣10分。

7、违法建设至一层主体完工前,及时发现、拆除,恢复原状的(30分);

评分办法: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发现,导致违法建设形成事实的,每起扣10分。

8、违法建设至主体建成前,发现、拆除,恢复原状(30分);

评分办法:违法建设至主体建成前,未及时发现、拆除,恢复原状,导致违法建设形成事实的,每起扣10分。

评分办法:查看相关文件、工作记录、上报材料,查出拆除一例得10分。

10、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未出现少批多建的(30分);

评分办法:查看相关文件、材料,违规一例扣10分。

11、巡查制度落实到位,未出现一夜建成的“两违”建设,或出现后,立即发现采取措施,恢复原状的(30分)。

评分办法:查看相关文件、工作记录、上报材料,出现一例扣10分。

(三)拆违工作(300分)。

1、对新发生的违法占地、违法改扩建及加层建设发现一起,拆除一起,并将拆除情况记录清楚。(20分)。

评分办法:结合平时举报进行实地检查,每发现一宗未拆除的,扣5分;辖区内发现3宗以上违法建设未拆除的,本项不得分。

2、对新发生的违法占地、违法改建及加层建设或抢建程度超过一层未拆除。(50分)。

评分办法:每发现一起扣5分,辖区内发生3起以上的本项不得分。

3、对新发生的违法建筑规模较大无法拆除的,及时上报区政府或区相关职能部门认为需要开展联合执法拆除,一年不超过3起。(40分)。

评分办法:一年内开展联合执法未超过3起,每起扣5分。因群众思想工作未做好,导致联合执法行动不成功的每起扣10分。

评分办法:查看相关文件、工作记录、上报材料,每起10分。

评分办法:查看相关文件、工作记录、上报材料,零次40分,第一次20分,第二次10分。

评分办法:查看相关文件、工作记录、上报材料,第一名50分,第二名30分,第三名20分。

7、对重点区域和影响较大的“两违”现象,“两违”领导组办公室将下达“督办函”,按督办要求完成的每起奖30分,完不成的每起扣30分。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五

告(第1号)。

《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已经2016年11月18日泸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2017年4月6日。

目录。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泸州市行政区域内治理城市、镇、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

违法建(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2—。

第四条违法建设治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目标考核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跨区县的、重大复杂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县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以上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

—3—。

第八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与监管。

第九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违法建设治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举报违法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等,接受举报,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查处机关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地域责任制和巡查制度,形成以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物业小区为单位的巡查网络,分片区落实责任,实行网格化监管。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职责:

查处机关;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协助义务实行信用记分管理;

(六)查处机关应当将违法建设查处认定结果书面通报相关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等部门对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下列组织和单位应当各自履行相应义务:

—5—。

(三)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对查处机关告知的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承接违法建设项目施工,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等接驳;

(三)利用违法建构(筑)物获取利益;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听取查处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工程是否附有违法建构(筑)物的意见,并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查处机关应当将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有关信息函告征信机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三章调查与处理。

第十七条查处机关调查、处理违法建设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改正;

—6—。

(三)将违法建设书面告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并抄告违法行为人;

(五)在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公示违法建设基本信息。第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除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均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规划实施的情形。

—7—。

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等,属于不能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查处机关书面协助函的要求提供规划、建设的许可、审查、验收等证明材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构)筑物是否违反规划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查处在建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查处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构)筑物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查处违法建设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和检测的时间除外。

第四章强制拆除。

户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张贴或者刊登催告书,催告限期拆除;催告期不少于三日,最长不超过七日。

经催告仍不自行拆除的,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同时公告限定当事人在三日内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

第二十四条无法确定违法建(构)筑物的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查处机关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显著位置发布公告,督促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由查处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五条实施强制拆除时,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搬出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当事人拒不搬出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同时邀请基层组织代表到场见证或者申请公证机构到场公证,对相关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并将物品和清单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不接收的,通知其七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相关财物。逾期不领取的,对易腐烂、易变质的物品,由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依法进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二十六条强制拆除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实施。对拆除技术难度不大的,可以由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实施。

—9—。

第二十七条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作强制拆除记录并附卷保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查处机关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违法建设投诉、举报,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备案的;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通过规划核实的;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广告中的虚假宣传不依法履行监管查处职责的;

—10—。

(十)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义务的;

第三十条村(居)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巡查、报告和协助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属于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1—。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自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明知是违法建(构)筑物而使(租)用该场地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向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单位和个人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接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施工单位、个人承接违法建设施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巡查义务的,发现违法建设不予制止、不及时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房地产广告发布中作出可以改变房屋结构、使用面积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2—。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第十二条第四项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由查处机关实施。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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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六

违法建设是城市发展的“毒瘤”,严重制约了城市建设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5月18日,日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石臼街道等多个部门共计300余人,对石臼观海苑建材市场进行了综合整治行动。

此次行动主要对存在的违法搭建障碍物、违规广告牌匾等进行集中清理拆除。执法过程中,先清理了违章建筑中商户的'物品,随后,大型施工机械上阵全力拆除违章建设。

我市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抓手,加大力度治理违法建设,提升城市形象。在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当好创城、治违的主力军,结合创城工作进展,对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排查,网格化督导,加班加点织密每个节点上的“网扣”,决不漏掉一处违法建设,全力加速违法建设的拆除推进速度,巩固创城成果。

据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中队中队长张猛介绍,他们前期协同街道对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摸底排查,同时对违法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对其进行宣传教育,要求违法当事人在5天之内拆除。“期限到达后,如果违法当事人没有自行清除,我们就对违法建设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

据了解,截止目前,共排查出创城区违法建设4455处,违法建设建筑面积138.8万平方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到压茬有序推进,起到“治理一处、带动一片”的效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科科长郑世瑭表示,下一步他们将加大对全市违法建设的督导查处力度,拆改结合,确保在6月15日以前拆除市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七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与控制。

第三章调查与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违法建设治理,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贡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治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国土管理、交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1—。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违反国土、城乡规划、交通、城市管理、水务、消防、林业等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四条。

违法建设治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目标考核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跨区县的、重大复杂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县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市、县(区)国土部门负责防控和查处城乡建设用地外因违法占地、非法采矿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形成的违法建设。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防控和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市、县(区)水务、林业、消防等部门负责防控和查处职责范围内违反水务、林业、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

以上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查处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各自承担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的法律主体责任,对发现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查处机关进行查处。

—3—。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防空、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违法建(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第九条。

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用时不予补偿。

第十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与控制。

第十一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违法建设治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违法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等,接受举报,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查处机关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地域责——。

任制和巡查制度,形成以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物业小区为单位的巡查网络,分片区落实责任,实行网格化监管。

对城市主要干道、重要节点、旧城改造区域,新交付使用小区、违法建设频发等重点区域,应当建立专人巡查制度。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乱搭乱建及影响房屋安全的违法建设后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查处机关。

相关责任区域责任人在报告查处机关时,应同时提供违法建设业主情况说明、修建时间和劝阻情况,以及违法建设照片或摄影资料等,查处机关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参与配合执法。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职责:

(二)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通知。

—5—。

查处机关共同参加,对附有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六)查处机关应当将违法建设查处认定结果书面通报相关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等部门对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七)监察机关应当对相关单位履行违法建设查处及协助查处情况实施监察,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作人员违法建设行为实施监察。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不得对查处机关告知的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

第十六条。

查处机关应当将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有关信息函告征信机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七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等执法活动的;

(二)撕毁封条、擅自进入查封现场、擅自使用已查封的建(构)筑物的;

(四)对举报人、执法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人身威胁、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八条。

查处机关调查、处理违法建设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改正;

—7—。

(三)将违法建设书面告知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并抄告违法行为人;

(五)在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公示违法建设基本信息。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

第二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除属于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均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规划实施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等,属于不能拆除的情形。

住宅小区内的违法建设,若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不影响公共利益、不影响建筑安全及消防安全的,可以定义为不能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查处机关书面协助函的要求提供规划、建设的许可、审查、验收等证明材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构)筑物是否违反规划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查处在建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9—。

查处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构)筑物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查处违法建设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和检测的时间除外。

第二十四条。

查处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查处机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后,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在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的显著位置和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张贴或者刊登催告书,催告限期拆除;催告期不少于三日,最长不超过七日。

经催告仍不自行拆除的,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同时公告限定当事人在三日内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及时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在道路、河道、航道等公共场所内的违法建设,经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立即由查处机关依法实施代履行。

——。

违法建设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查处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查处机关立即拆除,排除危险。

第二十六条无法确定违法建(构)筑物的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查处机关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显著位置发布公告,督促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由查处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七条。

查处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通知当事人到场而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收的,查处机关可以将行政执法文书张贴在当事人住所或者违法建筑现场,由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或者采用拍照、录像、邮寄、公告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实施强制拆除时,本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责令当事人搬出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当事人拒不搬出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同时邀请基层组织代表到场见证或者申请公证机构到场公证,对相关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并将物品和清单交付当事人。

—11—。

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不接收的,通知其七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相关财物。逾期不领取的,对易腐烂、易变质的物品,由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依法进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二十九条强制拆除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实施。对拆除技术难度不大的,可以由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实施。

第三十条。

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作强制拆除记录并附卷保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查处机关抄告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查处机关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违法建设投诉、举报,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备案的;

——。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广告中的虚假宣传不依法履行监管查处职责的;

(十)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义务的;

第三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巡查、报告和协助查处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查处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13—。

第三十四条属于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住宅小区内违法建设的违法收入按照同类房屋当期市场价格计算,无法按市场价格计算的经评估确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向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单位或个人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接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巡查义务的,发现违法建设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房地产广告发布中作出可以改变房屋结构、使用面积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由查处机关实施。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月**日起施行。

—15—。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八

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三年专项行动方案》总体要求,我县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及时安排部署,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营造舆论氛围,形成工作合力,深入细致地开展了一系列违建治理工作。我县在违法建设治理中始终坚持抓关键环节、重点区域、敏感时间节点,走防、控、治综合治理之路,有效遏制了县城区违法建设蔓延态势,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领导重视,思想统一。建立了由分管副县长牵头,县城管局具体承办,规划、国土、住建相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县城管局成立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专班,负责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制发了《__县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三年专项行动方案》,明确了治理范围和目标任务,落实了违法建设属地主体责任。探索建立了违法建设治理联席会议制、工作信息报送制、考核通报和责任追究等系列工作制度。成立了违法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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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控违拆违巡查报告处置暂行办法》,强化街道社区前置管理和物业小区行政指导,有效形成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任务明确、责任落实、监察到位”的防违控违体系,基本做到了防违控违信息灵、处置快,新增违法建设实现了“零增长”。

规划引领,源头管控。严格规划管理,构建空间全域覆盖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基本实现城乡空间规划全覆。

盖;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与标准规范体系,建立了规划动态联合监督检查和定期报告机制,实现专业执法与片区执法有机结合;严格执行规划评审制度,形成多部门违法建设联动查处,从源头上制止或减少违法建设形成。规划部门加强城县规划监察管理,严格处罚措施,增强建设单位和群众法制意识,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形成强大法律威慑和舆论压力;住建部门加大批后监管力度,切实做好批后跟踪管理工作,对部分出现违法建设苗头的在建工程实行重点监控,对接近主体完工的建设工程进行重点检查,从时间、空间上不给违法建设留余地,防止恶意偷建、抢建等违法情况发生;出台《__县违法建筑巡查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与静态网格化管理监管模式,组织开展拆迁区域、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集中拆违行动,严格赔偿标准,做到发现一起,拆除一起。

(四)宣传到位、形式多样。为做好违法治理工作我们利用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刻录音像资料,利用宣传车进行巡回宣传,向广大群众宣传《城乡规划法》及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程序,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治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二是利用自媒体等网络平台加大对治理工作的正面宣传。三是利用设置户外广告牌扩大治理工作影响力,共设置大型宣传广告牌4块,小型宣传广告牌40余块。

(五)拆违治乱,成效明显。今年以来,我们共对140户违法建设户下发停工、限拆通知。共开展违法建设治理专项整治行动20余次,拆除违法建设188处,面积约9861.5平方米,对不听劝告的“钉子户”制定有效方案,实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5户,面积约1500余平方米。特别是拆除原汽车五队小区、滨河路9号、朴里市场北入口、凝秀村村委后等区域的违法建设,解决了多年以来困扰当地群众的各类问题,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九

根据《x市联合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四改六治理”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半年工作总结的通知》要求,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维护我镇城乡规划建设的良好形势,我镇城建办以严防严控严拆违建为根本,积极组织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大力开展了违法建设的巡查和整治,有效地制止了违法建设的行为,现将xx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拆除违法建设x处,面积xxx平方米,均为违法加层。

1、领导重视,措施有力,拆违工作强势推进。

我镇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拆“违建”的重要会议精神,及时召开了拆“违建”动员大会,成立了由党委书记、镇长为组长,由分管领导亲自担任整治违法建设办公室主任,城建办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的领导小组,各村(社区)相应建立了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巡查发现处置机制,按周定期排查,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有效地遏止新的违法建筑的发生,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制止一起,拆除一起,确保无新增违法建设。

2、广泛宣传,大造舆论,积极营造拆违工作的良好氛围。

我镇广泛宣传开展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的,宣传市委、市政府严打违建的决心部署,宣传《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村(居)民委员会以发告知书的形式提高广大村民知晓率,使村民自觉遵法守法,使之家喻户晓,更加深入人心,从而有效地减少新的违法建设发生的量。

3、纳入考核,确保整治违建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考核,党委政府设立整治违法建筑专项奖励,制定专项考核细则;对村(社区)组织拆违工作实行严格的目标考核。

回顾xxxx年上半年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但与市领导的要求,,还是有不小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执行有困难。当事人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多次阻挠工作人员执行任务;二是组织大规模整治拆违费用落实有一定的困难。随着拆违工作向纵深发展,今后面对的大多是需要组织强制性行动,需要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工作难度将越来越大,这一切需要有拆违经费的正常来源。因此,不少违章建设要等待组织人力物力来帮助拆违,拖了拆违工作的后腿。

1、以坚定的信心,切实有效的措施,攻坚克难,全力完成市下达的拆违任务。重点解决拆违难点热点问题,尤其是领导批示的来信来访件和拆违办的转办件的查处、办理。

2、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治理管理信息员网络,将违法建设监控网络深入到基层第一线,及时获得违法建设信息,把违法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进一步落实长效管理机制。为构建和谐崇平,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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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十

2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考察时强调,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起着重要引领作用。为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住房城乡建设部全面推动违法建设监测所有城市全覆盖,挂牌督办一批典型案件,推动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坚决遏制违法建设无序蔓延态势。

一是扩大卫星遥感监测范围,实现所有城市全覆盖。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启动卫星遥感监测违法建设全覆盖,实现全国所有城市发现违法行为。现已启动297个地级以上城市的违法建设监测工作,将逐月移交监测结果。截至今年2月底,已完成第一批20个城市、3269个遥感监测图斑的移交工作,以后将持续滚动推进。

二是要求各省实现省内所有城市卫星遥感监测全覆盖。督促各省开展省内所有城市的卫星遥感监测工作,进行总体规划与卫星遥感影像比对,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设,实现全省全部设市城市的卫星遥感监测违法建设全覆盖。

三是开展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首先启动对108个经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建立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白皮书制度,其中对违法建设治理情况进行重点评估。

四是公开挂牌督办一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典型案件。目前,已经对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8个典型违法建设案件挂牌督办。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有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违法问题。

五是推动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因违法建设及相关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涉及城乡规划建设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几种违法犯罪类型。通过以案释法,明确适用刑事法律预防和打击城乡规划领域的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秩序。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十一

(一)违法建设监管难。违法违章建筑面积小、搭建快、隐蔽性强,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居民小区、背街小巷里违章搭建,隐蔽性很强,若非严重影响邻居的通风采光问题产生矛盾而投诉,极少有县民主动投诉。加之搭建面积小,在节假日或者夜间的短时间内便搭建完成,致使新增违法建设行为仍然存在,且未及时得到整治,一些辖区可能存在“数字”拆违现象。

(二)拆违执行难。对于正在实施的违法搭建,若按程序办理就难以有效及时制止,可能会出现新的增量。与此同时,由于城管执法缺乏强制手段,执法人员经常无法进入被拆除户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导致部分“拆违”案件被搁置,部分违法违章者甚至抓住这一执法软肋,与执法部门打“太极拳”,致使执法工作陷入僵局,严重制约了“拆违”工作的有效推进。

(三)执法力量相对薄弱。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虽然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注重,但基层执法力量却是相当薄弱。下一步根据城管体质改革住建系统的所有执法权将全部移交,如果没有相对应的执法力量,将严重影响城管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十二

2017年2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考察时强调,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起着重要引领作用,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就具有法定效力,要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五年行动,挂牌督办典型案件,推动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坚决遏制违法建设无序蔓延态势。

违法建设占用公共空间、侵占公共利益、影响社会公平、威胁公共安全,危害巨大。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文件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年底又组织了32个督查组开展跨省交叉督查,督促各地真正实现违法建设查处落实到位。各地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响应,全面部署,认真落实,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违法建设增长蔓延的势头。

一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扩大卫星遥感监测范围,实现所有城市全覆盖。正式启动卫星遥感监测违法建设全覆盖,全国所有城市实时发现违法行为,已经启动了297个地级以上城市的违法建设监测工作,将逐月移交监测结果,2月底前已完成第一批20个城市3269个遥感监测图斑的移交工作,以后将持续滚动推进。

二是要求各省实现省内所有城市卫星遥感监测全覆盖。督促各省开展本省内所有城市的卫星遥感监测工作,进行总体规划与卫星遥感影像比对,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设,实现省内全部设市城市的卫星遥感监测违法建设全覆盖。

三是开展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为加大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力度,更好发挥引领作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首先启动对108个经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建立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白皮书制度,其中对依法实施总体规划,尤其是违法建设治理情况进行重点评估。

四是公开挂牌督办一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典型案件。挂牌督办8起案件:

1.甘肃兰州“港联购物中心”项目侵占防洪河道违法建设案。兰州“港联购物中心”侵占泄洪通道长达1.3公里,总建筑面积达17.3万平方米,属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三无”工程,是典型的政府知法犯法的违法案件,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河南太康县华夏外国语小学违法建设案。太康华夏外国语小学违法占用教学用地建设多栋住宅,在未取得任何用地、规划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校园外土地擅自建设和销售多栋住宅别墅,无视法律,侵占公共空间,破坏社会公平。

3.陕西商洛大云寺文物周边违法建设案。商洛大云寺周边建设项目违反商洛市城市总体规划、文物保护等要求,在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情况下出具规划条件、出让用地,是典型的政府违法行政,导致大云寺文物周边历史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4.山东省青岛市旭利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侵占山体林地、道路用地违法建设厂房仓库案。青岛市旭利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厂房、仓库,侵占山体林地、道路用地约1.3万平方米。

5.安徽省马鞍山市翔天劳务有限公司侵占生态绿地违法建设厂房案。马鞍山市翔天劳务有限公司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厂房,侵占生态绿地约0.6万平方米。

6.湖南省湘潭市通达驾校侵占生态绿地、道路用地违法建设案。湘潭市通达驾校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驾校训练场,侵占生态绿地、道路用地约1.7万平方米。

7.广东省湛江市海田国际车城公司侵占绿地违法建设海田汽车4s店项目案。湛江市海田国际车城公司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海田汽车4s店项目,侵占绿地约11.2万平方米。

8.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侵占生态绿地违法建设公交客车维护保养中心项目案。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公交客车维护保养中心项目,侵占生态绿地约4.4万平方米。

这些违法建设侵占了公共空间,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有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违法问题。

五是推动城乡规划法与刑法的衔接。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因违法建设及相关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典型案例,涉及城乡规划建设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几种违法犯罪类型。通过以案释法,明确适用刑事法律预防和打击城乡规划领域的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秩序。

六是加大宣传力度,畅通与社会沟通渠道。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建设信息平台,及时将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向社会公众发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专题信息”中设立“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专栏,在中国规划学会网站、中国城乡规划行业网站等设立转载链接,在微信公众号“中国城市规划网”、“规划中国”、“中国规划管理”等设立专栏等。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十三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xx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市交通委,xx省交通运输厅: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统一部署,现就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署,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刻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和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安排部署,科学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活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统筹推进,持续深化专项整治。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以推进“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继续深入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开展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整治。强化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风险防控,加强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等安全管理。指导各地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深入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停止使用等措施。加快建设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加强城市管理日常巡查工作,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三、强化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引导企业主要负责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重点加大对事故责任企业人员的教育力度。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方案的编制及论证等重点内容开展专题培训,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和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依法履责的能力。加强市政设施运行安全培训,提高设施用户安全使用意识,保障市政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监管人员教育培训力度,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四、注重宣传,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紧紧围绕“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主题,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以及微博、微信、短视频等媒体平台,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科普宣传、安全论坛、应急预案演练、现场咨询服务等活动,深入企业项目,普及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认真组织开展6月16日“全国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及时报道“安全生产月”活动进展,宣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参与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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