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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体会篇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法治社会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加以推进,保证国家憲法和法律在浙江的严格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浙江的贯彻落实,确保我省的法治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每一名民警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执法为民是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广大司法干警要真正落实执法为民的各项要求,要在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严格要求自己。要作到立足本职,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要增强宗旨观念、群众观念,实实在在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在劳教工作中,要心中时刻装着人民,人民群众最关心什么、希望什么,我们的工作重心就指向什么;人民群众对哪些方面不满意,我们就重点整改哪些方面的问题。
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劳教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进步的表现,是劳教机关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文明执法,有助于化解矛盾,增强人民群众对劳教工作的信任。执法工作遇到大量的问题都是人民内部矛盾,大多数当事人也都是通情达理的。只要劳教干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工作做到位,多数当事人都能自觉接受和履行处理决定。反过来,即使案件处理结论是公正的,只是由于干警的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也往往会引起当事人的怀疑和不信任,从而引发上诉、申诉甚至形成上访。更有甚者,有的干警在工作中,粗暴对待劳教人员,不但没有实现执法目的,反而激化了矛盾,引起群众不满,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所以,文明执法,事关重大、意义重大。干警对待劳教人员说话要和气,态度要和蔼,办事要热情,服务要周到,考虑要细致。要多给群众提供便利,不给群众增添麻烦。要注意尊重劳教人员的人格尊严。对待劳教人员不侮辱、不挖苦、不嘲讽,对劳教人员要耐心听取他们的陈述、申辩和申诉,不能因自己的主观好恶而影响对当事人的态度。
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才刚刚开始,我们一定要加强学习,努力工作,接受监督,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做一名党和人民信任的执法者。只有坚定地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并在工作中、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才能在纷繁复杂的形势面前,经受住金钱、权力、人情的考验和诱惑,才能公正地人民群众执法,做一名优秀的劳教工作人民警察。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体会篇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判断国际国内形势,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作出的重大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央概括为五个方面内容。即以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从这五个方面内容看,它全面地反映了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时代要求。它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对法治功能的高度概括。它既有对我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继承,也有对我国法治实践成果的肯定以及国外先进法律文化的合理吸收和借鉴。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相互关系看,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五个方面从内涵上互有含盖,从外延上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由此我们可以比较清晰地解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
一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强调了法治的阶级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旗帜鲜明地宣示了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为国家的现代化事业服务的,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法的阶级性,是法律制度的本质特征,它不是一个新话题,但不论承认与否,它都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伴生物。不论过去还是现在,从来不存在超越现实的,超越政治制度的法治状态。强调法治的阶级性,并不是否定法治的普遍价值观,而恰恰它揭示了法律价值观的本质。合乎逻辑地解释了不同制度下,对诸如公平正义,真实与客观以及人权等一些法律名词和价值理念会有认知上的差异和不同解读的原因。法治的阶级性说明,做为政权的产物和政治的附属物,法律制度的改变是以政权更叠为前提的,法治是不能直接移植的。我觉得,搞清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二是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强调了法治的民族性。(传统性)我们所力于建设和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不是抽象的社会主义法治。它是根植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土壤之上的,具有显而易见的民族性特征的法治。其实,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都有它浓郁的民族性的痕迹,都是其传统文化的一部分。这也就合理地解释了,为什么我们会看到,在当今不同的或相同的社会制度框架下,各国又能形成特色各异,特点鲜明的法治形态。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提供了法律之所以能够被相互吸收,相互借鉴的客观基础。综观世界各国家、民族,虽然有文明程度的差异,有发展水平的高低,但民族文化没有优劣之别。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生存之根,发展之源,也是一个国家法治发展进步的动力。
三是坚持与时俱进和不断创新,强调了法治发展的阶段性、过程性。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样,都是在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也都不可能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更找不到书本。都只能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去不断探索。坚持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一方面承认法治建设具有阶段性。这个阶段性就是国家社会进步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的阶段性。它具有不可省略性和不可跨越性。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治,必然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法治,自然也体现着初级阶段的各种时代特征。另一方面,从过程性角度,它又提出了如何加快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有效途径。即:承继、借鉴、创新。三者是互为作用,缺一不可的。强调继承,就是要扬长避短,不断发掘和宏扬传统法治文化的精髓,赋予其时代要求的新内涵,并逐步消除法律虚无主义的固疾,以及官本位形成的“刑不上大夫”,人治形成的.法律的专制性、实用性和漠视人权等陈腐观念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消极作用;吸收借鉴,这在现代社会是无法回避的,(过去是民族间借鉴,现在是国家间借鉴)但必须明确,借鉴是相互的,有选择的;借鉴是自觉的,不是强迫的。在学习交流中,我们一方面要警惕境外敌对势力,别有用心的人,妄图西化、分化我们的图谋,防止其醉翁之意不在酒;另一方面,也不必杯弓蛇影,谈外色变,要看到,相互借鉴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主流,人类发展进步,相互间的依存正在不断加深,趋同性因素也在不断增多的趋势。要增加自信,自觉融入,大胆地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先进文明的合理因素并加以中国化的改造,为推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服务。如何成功地处理好继承、借鉴的关系,我认为,不但有个合理选择,有效消化的问题,也还有个应当性与可能性的关系问题。如何正确把握,客观地说不是件很容易的事。正因其艰难,才需要我们一代代人去作出努力。我们即要有紧迫感也要防止盲目性。现在有些学者和专家,主张照搬照抄西方的法律制度,搞三权分立,认为这样一来,中国的一切问题都解决了,法治就实现了。这到是简单方便,也省事,但做不到。如果不是别有用心,那一定是想偷懒。人家的东西终究是人家的,变不成自己的。照搬照抄,拿来主义,其实是过时的思维方式,早在旧中国曾一度十分盛行,但最终被证明不仅是徒劳的,也是有害的。搞全盘西化的人,实质上还是想从根本上否定我国的政治体制,试想,一个有强大生命力的,世人睹目的社会制度,你能否定掉吗?我们且不说照搬照抄的制度性障碍,即便是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照搬照抄也鲜见成功的例子。桔生于淮南而为桔,生于淮北则为枳,古人尚知其理,况今人乎?可是我们有些学者就是不认这个理。知识学了不少,但仅止于知其然,而不问所以然,只学不问,算做什么学问呢?其实各国法治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同时也都有其自身需要克服的矛盾和问题。各自也都面临着发展带来的改革任务。我前面讲到的趋同,是不断进步中的趋同,不断完善自我中的趋同。是在相互借鉴中求同存异上的趋同。绝不是搞成一个版本。客观地说,想照搬照抄目前还找不到一个样板国家。照搬照抄不是创新,违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只能是自我毁灭。我们所强调和坚持的改革创新,既不是对自己历史的翻新,也不是追求概念的新奇。而是要实实在在的解决好我国法治进程中,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和问题。这个创新,是着眼于不断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推动国家法治化进程,只能是在坚持我国宪法原则基础上的创新,立足于中国国情和现阶段法治发展水平上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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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体会篇三
在全国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中央政法委继部署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之后的又一重大决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公安机关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在全体公安民警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尤为重要。
近年来,公安机关在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的领导下,按照“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的思路,始终坚持以队伍建设为主线,先后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教育活动,应该说,通过近年来组织开展“大讨论”、“大练兵”、“大接访”等活动,全市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进一步确立,人民公安为人民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不断增强。但是,也应当看到当前公安队伍在执法理念和执法实践上仍然存在许多不足。有的民警执法思想不够端正,特权思想严重,人权意识淡薄,政权意识模糊;有的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在执法中“不文明”、“不作为”、“乱作为”;有的执法办案粗糙,执法水平偏低等等,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究其原因,就是与一些公安民警的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有直接关系。因此,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从根本上解决执法思想问题,有利于引导广大公安民警在正确的理念指导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从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公安队伍,确保实现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的目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中央认真总结我国法制建设实践经验,并在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可以说,集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武装民警头脑,指导工作实践,推动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的一项新举措。
首先,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准确把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基本内涵。这说要求我们公安民警应该努力提高法律素养,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其次,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我们只有立足实际,扎实勤奋工作,实实在在地为人民谋利益,最及时、最方便、最大程度的`实现和满足人民群众最具体、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要求,才是服务于民,执法为民。所以在公安工作中,我们必须要树立和强化服务意识,妥善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清正廉洁,确保权为民所用,做到文明执法。
第三,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做到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合法。公安民警在工作中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秉公执法,出于公心,态度公允,在执法中努力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实现公正与效率并重。
第四,树立服务大局理念,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为人民警察,我们有责任,有义务把本职工作干好,把职责履行好,把职能作用发挥好,自觉主动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营建和谐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第五,牢固树立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切实增强党性观念,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真正做到永远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忠于法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体会篇四
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高度重视、科学分析、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解决公正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影响,人们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观念,特别是在执法环节,一些执法人员片面追求事实真相,重口供、轻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甚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和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全面的公正观念。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政权,就是为了争取和实现人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开放的时代,随着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突破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理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问题,把工作重点从调整对立的阶级关系转移到承认和保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上来,转变重政权轻民权的观念,克服“防民”思想,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因此,我们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
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在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的宣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如果法律可以随时随需而改,因人因地而异,那就根本没有法治可言。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质内涵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我国宪法第五条对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法治的意义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我们还要努力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把民主监督、党组织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方法和途径是多样的,最重要的是保证各个监督系统的整体协调和依法进行,必须实现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健全监督法制。要树立权力接受监督制约的观念,必须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反对重配合、轻制约的做法,反对排斥监督的司法专横主义。
自由是人从自然力和社会关系的束缚下获得解放,人的内在尺度与客体的外在尺度相互转化、相互统一的进步状态。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创造实现和保障人类自由的社会前提。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创造和保障这种不断发展着的自由的社会控制系统。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保证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得到尊重,保证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创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古代法治的根本缺陷在于,普通公民没有成为法治的主体,法治只是统治阶级治国安邦的工具,“依法治国”演变为“依法治民”,难以跳出人治的范畴。现代法治的优势和成功之处在于,国家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规定性来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用法律来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以平等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使普通公民成为法治的主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们必须把公民权利(个人自由的法律表达)作为构成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本位性要素。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体现,而且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近二十多年来,每一项重大制度的改革实质上都可以归结为重新认识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加大平等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力度。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进程就是公民权利要求和权利意识不断增长的过程,是公民权利平等保护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应当树立权利本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增强平等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意识,摆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反对官本位和长官意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它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忽略其进步性,容易导致迁就人治的现实倾向;忽略其具体性,则容易导致超越现实可能性的空想或思想混乱。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体会篇五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社会建设,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省的具体实践。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不断推进依法治省,把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在各个方面、贯穿于各个环节、落实到各项工作。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法治社会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加以推进,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在浙江的严格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浙江的贯彻落实,确保我省的法治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体会篇六
注重内涵发展,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与师德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是时代的召唤。教师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神圣使命,理应成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时代楷模。
著名教育家叶圣陶先生对于教书育人有着这样一句话:“教人做人,教人做真人,教人做真善美的新人”,这其实也就是强调了对学生道德观和荣辱观的教育。学生的道德、荣辱素养不是与生俱来,而是后天形成的。我们的学生正处在可塑性很强的黄金发展期,各学科教师在传授知识与技能的同时,若能注意挖掘教材内容,适时加入荣辱道德元素,关注学生情感和品质的发展,将有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古人云:“师者,范也,言行动静,皆可为式”。我们的言行对学生有很大的影响,起着潜移默化和导向的作用。我们应该在学生面前树立良好的形象,积极地与学生进行情感沟通,让他们产生一种被重视、被关心的良好心理效应,这样我们才能打开学生的心扉,取得更佳的教育效果。
作为一名英语教师,我们也不难看出,牛津英语的语言材料内容相当丰富,其中蕴藏着可进行荣辱观教育的许多元素。英语学科中听、说、读、写、练等的内容经过教师的备课加工,即可融入荣辱观的元素,从而丰富教学内涵,构建学生良好的品格素养。教师可以根据不同的语言材料渗透荣辱观教育内容。比如渗透爱国主义的教育、渗透环保节能的意识、渗透良好品质和健全人格的教育、渗透注重知识、崇尚科学的态度等等。教师也可以把握很多教学环节适时地渗透荣辱观的内容。例如:课前准备阶段的一则新闻、一条谚语、一个故事、一出短剧…可能就蕴涵着做人的道理,会触及学生的情感和意志领域。课中任务型教学活动的达成需要学生间的团结协作、互帮互助。课后作业的完成尤其是背诵单词和课文需要学生付出意志的努力,要让学生知道不劳无获的道理,鼓励学生永不言弃,战胜并超越自我。课外拓展活动诸如板报、视听、阅读等对开阔学生的视野,陶冶他们的情操是十分有益的。
教师应紧密结合教材,深入分析和挖掘教材的思想性,才能充分发挥教材的教育价值和教育作用。英语教材的思想性在一些语言材料中表现明显,很容易融入到课堂教学,让学生自然而然地在语言习得和运用的同时明白是非荣辱观;而另一些语言材料中的思想性则是潜在的,需要教师深入钻研、分析并在课上给予学生适当的点播和引导,否则材料的思想性就不易被发现,教育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因此,作为一名教师,仅仅有很强的业务工作能力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加强自身的思想品德修养,努力成为德才兼备的人,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教师只有具备了崇高的职业道德,牢牢树立社会主义的荣辱观,本着对学生全面负责的精神,才能做到钻研教材,寓德于教,帮助学生明是非、善恶、美丑,从而形成正确的人生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体会篇七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服务大局学习心得。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法治社会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加以推进,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在浙江的严格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浙江的贯彻落实,确保我省的法治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每一名民警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执法为民是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广大司法干警要真正落实执法为民的各项要求,要在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严格要求自己。要作到立足本职,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1、严格执法,实事求是。
要增强宗旨观念、群众观念,实实在在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在劳教工作中,要心中时刻装着人民,人民群众最关心什么、希望什么,我们的工作重心就指向什么;人民群众对哪些方面不满意,我们就重点整改哪些方面的问题。
2、文明执法。
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劳教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进步的表现,是劳教机关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文明执法,有助于化解矛盾,增强人民群众对劳教工作的信任。执法工作遇到大量的问题都是人民内部矛盾,大多数当事人也都是通情达理的。只要劳教干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工作做到位,多数当事人都能自觉接受和履行处理决定。反过来,即使案件处理结论是公正的,只是由于干警的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也往往会引起当事人的怀疑和不信任,从而引发上诉、申诉甚至形成上访。更有甚者,有的干警在工作中,粗暴对待劳教人员,不但没有实现执法目的,反而激化了矛盾,引起群众不满,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所以,文明执法,事关重大、意义重大。干警对待劳教人员说话要和气,态度要和蔼,办事要热情,服务要周到,考虑要细致。要多给群众提供便利,不给群众增添麻烦。要注意尊重劳教人员的人格尊严。对待劳教人员不侮辱、不挖苦、不嘲讽,对劳教人员要耐心听取他们的陈述、申辩和申诉,不能因自己的主观好恶而影响对当事人的态度。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体会篇八
近一时期以来,通过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我在执法观念上有了很大改变和提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根据院里统一部署,我对自己在工作、思想等方面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并制定了整改措施。现将查摆出来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1、法律服务意识有待加强,在工作中还我存在着一些等靠思想,深入社区宣传法律知识做得不好,有时工作一忙就把这项工作拖延了。
2、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本质要求认识得还不够深刻,在工作中践行得不够好。
针对自查出来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从思想抓起,从自身做起,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一是增强服务意识,明确自身工作责任,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做好或大或小的每一项工作,并在服务过程中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站在群众的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切实保护好群众合法权益。
二是在工作之中和工作之余,多钻研法律业务知识,学习创新性的执法理念,把握新时期检察工作的要求,既要把握法律概念的基本内涵,也要在实际工作中拓展法律内涵在应用中的外延。
三是提高工作效率,多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避免拖拖拉拉和推委扯皮现象的发生,能在当天解决的事情决不推迟到第二天。
在今后的教育活动中,我要按照高检院领导提出的“三个着眼于”的要求,扎实做好本职工作。要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相结合,在实际工作中,要以身作责,自觉遵守各项法律制度,以服务大局、服务人民群众为宗旨,努力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践行者。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体会篇九
学习内容。
参加人员。
5月19日至5月31日。
2、集中收看《犯罪嫌疑人消失的背后》警示教育片,开展分组讨论;
全体民警。
6月2日至6月4日。
支队领导班子成员。
全体民警。
各大队民警。
各大队民警。
各大队民警。
6月24日―6月30日。
2、结合1个半月的学习,领导撰写2000字的心得体会,民警撰写1500字的心得体会。
全体民警。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体会篇十
1.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执法为民,就是要把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精神贯彻和体现在具体的法治实践中,突出人在法治社会中的主体地位,使执法活动更加富有人性化特征,把保护人的生命与自由,推动人的发展与进步视为法治的终极追求,把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关切转化为执法工作的具体目标,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执法工作的主要标准。
2.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民生的改善是人民群众最主要、最直接的愿望。要把改善民生作为执法的第一要务,充分发挥法律的特殊社会功能,通过法律的有效实施,加快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加大对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社会扶持和社会保障,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依法防范和打击各类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规范、顺畅的民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机制,依法妥善、及时地处理和化解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矛盾,推动人民群众生存和生活状态的实际改善。
3.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理性文明执法是人民群众对于执法活动的强烈要求。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有利于人民群众出发实施执法行为,冷静应对处置各种矛盾和冲突,遵守执法程序,讲究执法方式,改善执法态度,注重执法艺术,始终做到仪容整洁、言行文明、举止得当、尊重他人,使各种执法活动真正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充分理解和接受。
4.切实做到便民利民。便民利民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和传统在法治实践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要在不损害实质性法律利益和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各种便利,不断改革和完善各种执法程序和执法手续,科学、合理地设置执法流程,减少当事人的成本和诉累。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用主动、热情和高效的服务,赢得人民群众对执法活动的配合和尊重。
二、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执法为民的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以自由资本主义为实践背景的“个人权利至上”的主张存在着重要区别。社会主义法治高度重视和强调人民利益,倡导和要求执法为民,但并不意味着认同个人权利的绝对化。执法为民理念明确地寓含着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要求。要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正确对待和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与自由,妥善、合理地处理个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在行使个人权利、享受个人自由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体会篇十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征途上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文献,对于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提升治国理政水平、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依法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着内在的、本质上的联系。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新要求、以法治精神和法治手段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面临的新矛盾和新问题,是《决定》的鲜明特色,也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法治中国建设的重中之重。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
作为现代民主化和法治化相统一的社会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现代法治建设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我们党在领导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从一开始就将加强法治建设提到关乎社会主义前途和命运的高度。早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邓小平就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设计和领导我国改革开放尤其是政治体制改革中,邓小平反复强调,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必须“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为此,他明确提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什么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要特别强调法治?邓小平尖锐地指出,因为由于封建主义残余的影响和领导制度中官僚主义的弊端,“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并且“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因此应该特别注重民主和法制建设。邓小平的这些论述,切中时弊、鞭辟入里,虽然讲于30多年前,但今天重温,仍然令人震聋发聩,具有极强烈的现实指导意义。
正是在总结社会主义正反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党将依法治国内在地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基本范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方针;党的__大明确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两年之后,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成为国家治理和国家发展的根本遵循;经过不懈努力,到__年,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体会篇十二
通过参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使我明确了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刻内涵、实践依法治国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政法干警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包括的内容及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对政法工作的具体要求等。对照检查了自己在工作上、执法过程中、日常生活里从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树立公平正义理念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理念等方面存在些许差距,具体如下:
1、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做的不好,有干好本职工作就万事大吉、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的特权思想。
改正措施: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转变观念,完全树立执法为民理念。
2、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上把握不好,对好友、同事同学的执法上以回避为原则,不能完全脱离世俗私情面对。
改正措施:回避不是唯一办法,能够作到公私奉命、情法分明才能不断锻炼与完善自我。
通过学习和对照检查,使我在思想上促动很大,做为一名政法干警要勤政守法,甘当公仆,胸怀大局,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要自觉地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自觉地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有机结合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统一起来。
以上自查报告,有不足之处请指正。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体会篇十三
为了进一步把集中教育活动引向深入,灵台县认真组织开展了以“八查八看”为主要内容的查漏补缺活动,对学习教育阶段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回头看”,为查摆问题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回头看”采取了五个步骤:一是自己对照计划看。由每个干警对照学习计划,看各项学习任务是否都已完成。二是组织检查定期看。由各单位定期组织检查,重点看干警的参学率以及学习任务的落实情况。三是单位之间交叉看。在各基层单位之间进行相互检查、交叉检查、重点看组织学习是否认真,看学习笔记是否工整规范。四是督查深入跟踪看。由包抓领导带领督查组深入各部门,全面指导、全程跟踪督查单位和干警的学习情况,及时发现典型和好的做法并进行推广,纠正学习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使政法干部学有所思、思有所悟、悟有所得、得有所行。五是领导随机抽查看。由县集中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到各参学单位进行抽查,通过听、看、问、查等形式,检验干警的学习效果。
“回头看”开展了“八查八看”:一查思想发动是否到位,看有没有及时全面地传达贯彻市、县动员会议精神,干警的'思想认识是否明确,态度是否端正,是否真正弄清了集中教育活动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和原则要求,有无松劲厌学,消极应付的思想。二查组织落实是否到位,看各单位是否成立了集中教育活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是否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阶段实施意见和具体的工作行事历,干警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学习,有无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三查学习计划是否周详,看各单位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学习的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是否组织党员学习了规定内容,有无方法陈旧、学习形式单一的问题。四查工作台帐是否齐全工整,看各基层单位学习计划、实施意见和会议记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有无档案脱节、资料零散、记录杂乱,标准性、规范性不强的问题。五查规定要求是否达标,看各单位干警集中学习时间是否达到14小时以上,看个人笔记是否达到1.5万字以上,心得体会是否达到1篇以上,是否紧密联系自己的思想、工作实际,有无联系实际不紧密,自觉性和坚定性不强的问题。六查学习成效是否明显,看学习成果是否转化为实际行动,干警通过学习思想觉悟是否有所提高,服务意识是否有所增强,工作态度是否有所改善,有无积极性、主动性不强的问题。七查领导干部是否带头作表率,看领导干部是否主动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集中学习,带头摘抄笔记,带头撰写心得体会,为普通干警作出了表率,有无言行不一致、自律意识不强的问题。八查宣传氛围是否浓厚,看各单位是否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营造了良好的教育氛围,有无漠然视之、不重视宣传工作的问题。
“回头看”取得了五个方面的实效:一是参学率高。集中学习中绝大多数单位的参学率达到了100%。二是学习扎实认真。大多数单位集体学习达到14小时以上,人均学习笔记均在1.5万字以上,最多的达到2万字;三是学习形式多样。各部门都通过学习园地、板报、撰写心得体会和读后感来增强活动氛围,每个干警撰写学习心得体会都在1篇以上;四是教育活动深入人心。所有政法干部都能以饱满的政治热情、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五是促进了业务工作。各部门结合贯彻县上会议精神,以学习促工作,以工作检验学习实效,有效地促进了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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