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范文(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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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范文(18篇)
时间:2023-11-20 07:05:08     小编:书香墨

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回顾和总结,对今后的发展具有指导和促进作用。写总结的过程中,可以请教他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和完善。通过阅读这些总结范文,我们可以对总结的写作方式和内容有更多的了解。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一

区粮安办:

为切实保障粮食安全,维护好粮食市场秩序,落实粮食安全质量监管责任,按照20xx年度落实粮食安全县长主体责任责任书要求,结合工商职能职责,我局认真开展了20xx年度粮食安全工作,全面完成了粮食安全区长主体责任制工作任务。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队负责人为成员的南溪区工商局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场监督管理股,由一名同志负责资料收集上报。年初制定了粮食工作计划,确保粮食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年中岗位调整后,及时调整了领导小组成员。

(二)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1、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我局切实履行职责,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粮食经营户粮食收购资格核查。

2、加强对粮食交易行为监管。20xx年我局在节前和重大时间节点开展了粮食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出动执法人员105人次,对全区粮食经营户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管。检查粮食经营企业台帐,对无证收购、囤积居奇、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三)加强收购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一是配合粮食部门督促企业建立粮食收购、库存质量安全检验制度;

三是配合粮食部门对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否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确保库存粮食质量安全。

(四)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加强与粮食、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信息资源共享,部门联动协调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好我区粮食市场秩序。

我局在20xx年度粮食安全工作中,有力维护了粮食市场秩序,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做好粮食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加强粮食市场交易行为监管,落实粮食安全质量监管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力促我区粮食市场安全,全面完成我区粮食安全区长主体责任制工作任务。

个别收购粮食的经营户同时又在从事农资经营,往往把农资商品与粮食摆放在一起,有可能对粮食形成污染。

一是要加强市场巡查力度,加大对粮食经营户经营行为监管;

二是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配合粮食主管部门督促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四是配合相关部门对违反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惩处。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二

20xxxx年度,某乡认真对照《粮食安全责任书》和某粮安办[20xxxx]2号等文件精神,仔细分析本乡粮食生产现状和粮食安全形势,从粮食生产生产能力、早稻订单、粮食应急能力等四大方面查摆问题、研究对策、完善机制、强化措施,确保了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同时,在耕地保护等方面积极开展有益探索,持续开展以“无违章建筑、无计划外生育、无矛盾上交”为主要内容的“三无村”创建活动,为粮食安全工作提供了措施。具体做法为:

坚持把粮食安全工作作为事关百姓生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基石予以重视,确立行政首长负责制度,建立涵盖监测、预警、稳控、应急等各环节的工作机制,着重把握农田保护、市场监控干预和产能挖潜等重要环节,确保粮食安全。

落实耕地保护措施。通过乡村两级的联防联控,形成严防严控之高压态势;积极发挥国土规划的关口作用,守好最后一道关卡;发挥好村级巡查员短距离信息快的优势,实现动态式全天候管理。

在严格耕地保护,确保粮食安全上,我们进行了一些积极有益的探索与创新。其中“三无村”持续创建活动为杜绝违法建设、切实保护耕地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虽然,本年度我们在粮食安全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十分有限”这一基本乡情,我们依然任重而道远,因此我们仍将做出更大努力。同时十分期望区贸粮局、区农业局等相关部门能继续给与大力支持!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三

全县现有国有粮食企业x家,储粮站点x个,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省级和县级粮食储备工作。现有政策性粮食x万吨,其中,省级储备x万吨,县级储备x万吨。

1、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小麦收获前后,我县国有粮食企业认真分析小麦产量、品质,进行预产预购分析,通过挂网销售等办法,积极腾仓并库参与国家政策性储备粮收购工作。

2、加强粮食监管检查。今年以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领导每月分别带队对国有粮食企业进行巡查督查,并结合六安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春季粮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20xx年六安市春季粮油安全大检查交叉复查工作方案》和《六安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发现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对国有企业和政策性粮食租仓库点认真查找储粮安全上的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核实问题整改情况,评估整改成效,促进保障粮食安全工作有序开展。目前,我县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质量稳定、数量真实。

3、完善应急体系和粮食价格动态监测体系。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我县已发布《xx县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霍政办秘(2015)216号)。目前,全县共建应急供应网点x个,建设应急加工企业x个,落实粮食应急加工能力x吨。全县共落实x个粮食价格动态监测点,配备价格监测员x名,重点监测面粉、大米、食用油的批发价和零售价,每周采集x次数据,全年监测上报x次,定期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总,及时反映我县粮食市场的供需动态。

4、加大仓储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为在我县最大限度地收购国家政策性粮食,解决农民卖粮难和收储矛盾问题,我们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项目补助资金,加大仓储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目前,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安徽皖粮购销有限责任公司长集储备库x万吨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正在紧张施工中。同时,我们正积极向省财政申报x万吨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xx县虽然是全国著名的产粮大县,但仓储网点多而分散,仓容严重紧缺,收储矛盾十分突出,仓储设施条件极其落后,仓房和水泥晒场等陈旧破损,大部分仓库建设年代久远,许多仓库“超期服役”或者“带病工作”,老仓库仓容占总仓容量一半以上,既不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更不能保护农民利益,基础设施急待改善。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做好保粮食安全工作,强化监督检查。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项目建设资金,加大仓储设施建设力度,完善应急保障体系,加大对储存粮食安全的监管力度,确保我县储存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安全,质量可靠、数量真实。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四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五

根据xxxx市粮食局xx粮【20xxxx】79号“转发关于开展20xxxx年xxxx省粮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今年的秋季粮油普查工作,我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下属各库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现将检查的情况总结如下:

经检查我县各粮食储存库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相关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基本健全。

经检查,各库点有专人抓粮食安全生产工作,xxxx库签订了粮食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心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分管和库点负责人为粮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目前我县储粮粮温正常,粮情稳定,储粮处于安全储存状态,各库点能够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管理办法和要求。

我县粮食中心库仓储机械主要为xxxx库点的粮食输送机,

平时库领导也十分注意机械操作的安全,仓库熏蒸操作人员基本上能持证上岗。

对于化学药剂的管理方面,我县粮食xxxx库在xxxx库点专门设有药剂室,xxxx库实行统一采购、集中存放、专室储存、专人管理、双人双锁收发制度、药剂出入必须经库有关人员批准。并且做到每月检查库存情况,做好出入库管理。

我县各库点配备有灭火器,消防安全责任到人,对库区电线前几年已经进行了部分更新,用电相对比较安全。

对于防汛防台风工作,我中心密切注意日常天气预报情况,经常指导各库点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1)个别仓库残旧(如瓦房仓),储存条件有待改善;。

(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有待提高;。

(3)对未完善管理的要进一步提高、整改。

(1)要求我县各库点在20xxxx年11月5日前整改完毕;。

的规定。定期对仓库使用的电器设备、消防器材等进行排查,及时维修和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配件,保证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确保生产环境安全以杜绝事故的发生,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六

粮食安全问题是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也是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下文是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粮食安全,确保粮食有效供给,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粮食安全保障有关的粮食生产、储备、流通以及调控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稻谷、玉米、小麦、杂粮及其成品粮。

本条例所称粮食安全保障,是指保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人民生产和生活对粮食的需求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条粮食安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绩效考核。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科学用粮,鼓励节约用粮,增强单位和个人的爱粮节粮意识,避免损失浪费,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

第六条对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章生产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粮食生产发展规划及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对基本农田实行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质量和利用率。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粮食生产的科技投入,鼓励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培养粮食科技推广人员,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发布信息、给予种粮者种粮补贴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粮食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种粮大户、粮食生产合作社和有关企业,发展优质粮食订单种植。

第十二条当粮食出现严重紧缺或者可能出现严重紧缺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将生产其他经济作物的基本农田用于粮食生产,并组织落实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给予农户适当经济补偿。

第三章储备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分级负责的政府储备粮制度。

第十四条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实行计划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制定并下达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计划,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信贷资金。

第十五条政府储备粮规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核定。省人民政府核定省级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政府储备粮规模;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核定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规模,组织落实本级政府储备粮。政府储备粮应当根据储存年限规定和质量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轮换更新,并根据公众的消费需求和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调整品种结构。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及食用植物油储备,以保障应急调控。

第十七条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和轮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进行;采取其他方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政府储备粮的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协商确定,并根据物价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政府储备粮实行逐级动用原则。下一级人民政府需要动用上一级人民政府储备粮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储备粮管理制度,加强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以及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储备粮规模落实、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条政府储备粮因自然损耗、水分杂质减量以及应急动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可以申请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销,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核销并依法接受审计。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粮油仓储企业和农户推广运用先进储粮技术,改善粮油仓储企业和农户储粮条件。

第二十二条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对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和存储期间的质量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储存粮食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第二十三条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销售政府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政府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政府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变更政府储备粮的品种、比例和储存地点;。

(五)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

(六)利用政府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政府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七)以政府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管理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政府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

第四章流通保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支持和鼓励发展现代化粮食物流。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支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粮食等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多种所有制主体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提高粮食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逐步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推动粮食生产经营一体化。

第二十七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等活动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九条粮食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价格等规定,不得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第五章调控保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统计和信息发布、粮食供需平衡调查体系制度,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和消费环节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价格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市场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及时提出粮食市场调控措施。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按照国家核定的规模确定,市、州、地和县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和受灾村(居)民粮食救助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粮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资金、粮源的筹措和救助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

应急预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因素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和供求失衡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按照规定提请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粮食经营者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下达粮食应急任务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显著上涨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稳定市场粮食价格,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

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情形消除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及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十八条在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时,由省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收购企业组织收购,所购粮食主要用于充实地方政府储备粮。受委托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等级差价等收购政策。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粮食安全保障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定储备粮的规模、计划,造成政府储备粮规模不落实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收购、储存计划,造成政府储备粮规模不落实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政府储备粮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政府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骗取的政府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政府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粮食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贸易自由化。

加入wto后,我们将不得不放弃非关税壁垒,逐步降低关税及国内农业支持水平,国内农产品市场终将被迫逐一开放。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尤其是粮食生产和贸易大国,将不可避免地受到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影响。

一方面,加入wto有可能对中国粮食生产和粮食市场产生严重冲击。世界主要粮食出口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由于人少地多、种植规模大、科技含量高,无论是质量还是价格与我国相比均具有明显的优势,而我国农村受大量农业人口的约束,粮食规模化生产程度低,加之技术条件限制,短期内提高人均粮食种植面积,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的可能性不大,降低流通环节的费用开支也存在较大难度。所以,国内粮食价格下降的空间很小。这样,在粮食进口逐年增多的情况下,我国粮食生产和粮食市场将面临严重的冲击和挑战。

另一方面,加入wto有可能对中国粮食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国外优质低价粮的涌入,对中国粮食生产和供给能力冲击巨大。国内粮食将因生产成本高而缺乏竞争力,从而导致农民种粮收益下降。在利益驱动下,农民会进一步减少粮食种植面积,从而降低我国粮食生产能力,这一结局对我国粮食安全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自给自足。

wto框架下中国粮食安全模式选择:“自给自足”与“贸易自由化”引结合。

粮食安全的“自给自足”模式是指一国粮食的需求完全通过国内粮食生产来满足,即粮食自给率为100%。粮食安全的“贸易自由化”模式,是指一国完全按照比较利益的原则,选择进口或是国内生产粮食来满足国内需求。也就是说根据国际粮食市场价格和国内自产价格的高低来随时调整粮食自给率。只要前者低于后者,就完全通过对外贸易来满足国内粮食需求。粮食自给率随着价格因素的变化而随时变化。

“自给自足”模式过分强调安全目标的重要性,忽视了一国的资源禀赋条件能否具备经济高效地满足粮食自给的可能性,极有可能造成该国农业整体效率的损失。况且,要维持高度的粮食自给率,需要对国内粮食生产实行高度保护和强制,这都是不适应wto规则和为其所不允许的。而“贸易自由化”模式似乎也不可行。

因为它过分强调市场和贸易的作用,却忽视了单纯按照比较优势原则来安排粮食生产和贸易会给一国粮食安全带来潜在的威胁。在现实中,完全绝对的“自给自足”或“贸易自由化”模式其实并不存在。我国粮食安全模式应该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一个均衡模式,即“自给自足”与“贸易自由化”相结合。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七

1、食品安全天天讲,健康生活岁岁享。

2、食品安全关系你我他,安全食品惠及千万家。

3、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

4、倒掉的是剩饭,流走的是汗水。

5、粮收万石,也要粗茶淡饭。

6、节约用水一点一滴,珍惜粮食一颗一粒。

7、爱惜粮食就是爱惜生命,爱惜粮食就是热爱生活。

8、一粒粮食,一滴汗水。

9、创建节约型社会,从珍惜粮食开始。

10、节约粮食,人人有责;节约粮食,人人有利。

11、民以食为天,食以俭为先。

12、浪费粮食是可耻的'。

13、事在人为,路在脚下。

14、就餐完毕,送回餐具。

15、病从口入,请讲卫生。

16、不浪费每一粒粮食和每一棵蔬菜。

17、勤勤俭俭粮满仓,大手大脚仓底光。

18、科学用粮,节约用粮,共建节约型社会。

19、浪费粮食是可耻的`。

20、浪费粮食是最大的犯罪。

21、节约粮食,从我做起,从此刻做起。

22、盘内一分钟,厨内更多功。

23、吃饭要排队,米粒吃干净。

24、浪费去无踪,粮食更出众。

25、粒粒粮食,滴滴汗珠,爱惜粮食,造福人类。

26、节粮从我做起,建设节约型社会。

27、节约粮食是你我共同的责任。

28、节约粮食,造福人类。

29、粒米虽小君莫扔,勤俭节约留美名。

30、粮收万石,也要粗茶淡饭。

31、粮再多,野菜也要备几锅。

32、粗茶淡饭,吃得到老;粗布棉衣,穿得到老。

33、陈规直播要制止,落实抛秧保密植。

34、锄头耙握得紧,作田还是本。

35、创建示范高产,主攻水稻单产。

36、大力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重点支持种粮专业大户。

37、多种粮保稳定促发展。

38、多种粮食有功抛荒耕地违法。

39、多种双季稻粮食安全之需要。

40、多种田有补贴;不种田,收回田。

41、发展粮食生产,禁止耕地抛荒。

42、加强粮食生产管理,确保粮食稳产增收。

43、家中有粮,心中不慌。

44、坚决打击占用耕地建房违法行为。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八

现行的《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于2000年8月1日正式施行。12年来的实践证明,原《条例》对规范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维护劳动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相继施行,原《条例》已不适应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需要,重新制定《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十分必要。一是衔接上位法、与相关政策法规配套完善的必然要求。原《条例》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相继颁布并实施,对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内容、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原《条例》的相关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现了较多的不一致甚至冲突,亟需根据相关上位法重新制定《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二是,我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原《条例》对规范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原《条例》已远不能满足目前实际工作的需要:如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未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监管范围;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所在地不一致而导致的管辖争议;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依然严峻亟需用法律规范解决等等。解决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善相关制度。

综上,起草《条例》,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起草过程。

2012年3月,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起草小组并邀请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为顾问,开始《条例》的起草工作。形成初稿后,多次邀请省直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广泛听取地方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学习借鉴了外省立法及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两次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书面征求了9个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在“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条例》,经2012年9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这是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和我省的具体实际,明确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未纳入监管范围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主要原因是,上述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因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出台,未将其列入监管范围,因此,地方立法中应当将其明确列入监管范围并加强监管。此外,从全国地方立法经验看,黑龙江、海南等省已经将该类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纳入了监察条例的调整范围。

(二)关于管辖权限的变动规定。

我省2000年施行的原《条例》对劳动监察的管辖是按分级管辖的原则划分的,这一管辖原则为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建设奠定了基础。2004年施行的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了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根据我省劳动监察机构力量配置的现状和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和劳动用工的特点,《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确立了我省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采用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属地管理为主,分级管理为辅。这既保证了与上位法相一致,又更符合我省实际。

(三)关于工资支付的特别规定。

民工工资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每年两节(元旦、春节)前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都要组织开展民工工资清欠的专项检查活动,清欠民工工资也成为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固定的重点工作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任务。为切实解决建筑领域客观存在的违法转包、分包等问题和民工工资支付不规范的问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工程总承包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工程总承包方支付,也可以责令承包方支付。”并规定了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责任,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广大务工人员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四)关于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我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了劳动用工登记管理系统。为了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管理等情况,及时掌握职工劳动合同签订、职工档案建立、工资收入及参加保险情况,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动态透明化监管,《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五)关于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2005年以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法〔2006〕10号),建立了建筑业企业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该制度建立以来,我省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以有效遏制,建筑行业劳动用工行为也明显得以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作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提出要“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号)明确要“进一步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交通、水利等领域”。2012年初省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明确要求修改完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建立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和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扩大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覆盖范围,遏制拖欠民工工资高发的势头。目前,我省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已经建立并实施。因此,《条例》总结了这些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相关解读。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不仅从工作时间到工资支付都有严格规定,为保证打工族真正学到一门手艺,对培训机构也有要求。

十余种情况纳入监察。

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是否遵守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情况;是否遵守职业培训和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情况;以及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给予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将被监管。

此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人力资源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遵守有关社会保险服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和遵守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情况等,也在监察之列。

违法用工要遭处罚。

条例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记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分类监管。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将被曝光。

用人单位将实行用工备案制度,招用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在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后,同样应自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出资人或者实际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有关部门;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被派遣人数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拖欠工资处以罚款。

按照《条例》规定,凡未按规定存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将按照应存数额5%以上1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处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拖欠或克扣工资人数10人以上、或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或累计工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工资之外,社保等“福利”也有保证。凡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或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九

粮食安全是一个国家长期稳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为确保粮食安全,将粮食安全保障责任重心下移,粮食安全保障与地方政府建设用地指标挂钩。下文是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粮食安全,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经营、储备以及调控、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粮食安全保障是指保证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居民生活和社会生产对粮食的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

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粮食的质量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农业、价格、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的发展规划,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

第五条对为粮食安全保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章生产与经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确保粮食生产的播种面积达到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发布信息、调控储备和给予种粮者种粮补贴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粮食生产。可能发生粮食严重紧缺情形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将当期生产其他经济作物的基本农田用于恢复粮食生产,并组织落实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粮食生产、储存、加工的科技投入,鼓励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粮食产量,提升粮食储存、加工品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和流通基础设施。

鼓励粮食经营者到外地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基地,与粮食产区建立长期粮食产销合作关系,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第十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第十一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其粮食库存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价格、质量安全等规定。

第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如实记录粮食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流向、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四条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国家和省的粮食储存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对政府委托储存的粮食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

账记载,确保储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应当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第三章储备与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分级负责的政府粮食储备制度。

政府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动用,实行计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动用计划。

第十六条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省粮食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省人民政府核定省和市(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市人民政府核定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规模,组织落实本级政府的政府储备粮储备,并根据政府储备粮储存年限规定和品质变化情况按时或者定期进行轮换更新。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由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粮库储存,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承储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二)具有粮食保管、通风、进出仓、虫害防治等仓储设施,

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

(四)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质量检验、虫害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收储和轮换应当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进行,招标、竞价底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采取其他方式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但上级人民政府根据粮食市场调控与应急的需要调用下级人民政府储备粮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政府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市场粮食供给明显紧张,或者市场粮食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政府储备粮应急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政府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需要动用政府储备粮,采取县、市、省逐级动用原则。市、县人民政府需要动用上一级人民政府储备粮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健全财务制度,

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政府储备粮所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政府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政府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变换政府储备粮品种、变更政府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违规销售政府储备粮的;。

(五)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的;。

(六)利用政府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政府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七)擅自更改储备粮入库成本的;。

(八)以政府储备粮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的;。

(九)其他对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以及收储、轮换、动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储备粮规模落实、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四条政府储备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由所属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核销。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和粮食安全保障的需要,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政府直属储备粮库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修。

第四章调控与应急。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价格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市场形势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及时提出粮食市场调控和应急保障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动用政府储备粮等有效手段调节市场粮食供求。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场粮食价格波动情况,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稳定市场粮食价格,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市、县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的规模落实资金,制定本级政府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挤占、截留、挪用。

粮食风险基金按规定用于种粮直接补贴、政府储备粮利息费用开支和轮换差价补贴、粮食政策性挂账核销等。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

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

应急预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因素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和供求失衡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按规定提请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

按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有关单位和粮食生产、经营者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下达粮食应急任务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收入群体和受灾。

居(村)民粮食供应救济制度,保障其基本的粮食需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落实粮食安全保障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采取措施保护基本农田,致使粮食播种面积未达到当年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的;。

(二)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未达到上级人民政府核定规模的;。

(三)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和处理的;。

(二)委托不具备条件的企业承储政府储备粮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收储计划,造成政府粮食储备规模不落实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的;。

(六)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的;。

(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健全财务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由政府储备粮所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由政府储备粮所属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违规销售政府储备粮的,视情节轻重并处以出库粮食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他违法行为,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无正。

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提高全球性耕地的资本投入。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一些主要粮食生产国提高产量仍有很大潜力,比如有“粮仓”之称的乌克兰,目前的粮食单产还不到美国的一半,拥有大量耕地的俄罗斯粮食单产甚至更低,而巴西还有4亿多公顷可耕地尚未开发。

营造公平合理的国际农产品贸易秩序。

第二,营造公平合理的国际农产品贸易秩序。围绕着农业问题所进行的“多哈回合”谈判必须尽管结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应该在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相对的让步。主要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农产品出口国凯恩斯集团应当大幅削减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以欧盟、日本、韩国等为代表的农产品自给国集团必须大量削让关税和配额限制,而二十国集团也应当尽可能地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

创建协调性与联动性的国际机制。

第三,创建协调性与联动性的国际机制。

(1)联合国可建立一个全球性粮库,履行“世界粮食银行”职能,并制定“特别借粮权”,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应对粮食危机,同时,“世界粮食银行”可以以优惠条件向出现短期粮荒的国家借粮。

(2)世界贸易组织可以获得撤销相关国家粮食贸易限制性规定的职权,即使一些国家需要设立新的限制规定,必须提前通报世界贸易组织进行协商。

(3)经合组织负责制定全球性的生物燃料指南和保障措施,审查和评估相关国家发展生物质能的长期影响,并且指定相应的政策对其进行指导。

(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负责评估相关国家应对粮食安全危机的财政政策,加强对国际市场粮食产品及期货的分析和监督,建立对粮食投机行为的纠错机制和严惩规则。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十

3、食品安全个个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受益。

4、健康大厦始于一砖一石,食品安全凝聚一点一滴。

5、品放心食品,享健康生活。

6、手牵手维护食品安全,心连心构筑和谐家园。

7、长一份知识求放心,积一份公德拒黑心。

8、想要健康活到老,食品安全不能少。

9、群策群力共创食品安全,互助互爱同筑和谐家园。

10、手牵手把好食品质量关,心连心守好食品安全门。

11、食品安全警钟长鸣,健康生活和谐温馨。

12、严把食品安全关,喜架健康幸福桥。

13、食品人品大家品,品食品人品和谐。

14、千好万好食品安全为好,金贵银贵生命平安最贵。

15、食品安全你我同创,和谐健康大家共享。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十一

1、手牵手维护食品安全,心连心构筑和谐家园。

2、食品安全警钟长鸣,健康生活和谐温馨。

3、对食品安全多一点关注,为有限生命多一份负责。

4、美丽河北我的家,食品安全靠大家。

5、大力推广旱作节水农业技术,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

6、大力实施主食产业化和"放心粮油"工程,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7、食品安全你我同创,和谐健康大家共享。

8、全面实施粮食放心工程,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9、安全食品为大家,食品安全靠大家。

10、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全民身体素质。

11、少吃一口垃圾粮食,多享一年幸福人生。

12、少吃一口垃圾食品,多享一年幸福人生。

14、一心一意关注食品安全,十全十美创建和谐社会。

15、健康大厦始于一砖一石,粮食安全凝聚一点一滴。

16、开展"节约一粒粮"行动,在全社会营造爱粮节粮浓厚氛围。

17、营造食品安全大环境,呵护幸福健康小家庭。

18、食品安全联万家,健康生活你我他。

19、食品安全个个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受益。

20、食品安全联万家,健康幸福你我他。

21、美丽河北我的家,食品安全靠大家。

22、大力实施主食产业化和"放心粮油"工程,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23、全面实施粮食放心工程,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24、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全民身体素质。

25、建立诚信体系,保障食品安全。

26、食品安全牢记心,健康幸福伴你行。

27、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

28、节约用水一点一滴,珍惜粮食一颗一粒!

29、米饭粒粒念汗水,不惜粮食当自悔。

30、粒米,千滴汗,粒粒粮食汗珠换。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十二

粮食安全是一个国家长期稳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粮食安全不仅影响农民收入、人民生活、物价稳定和社会秩序,而且影响经济发展、现代化进程,甚至影响国家的主权和独立。下文是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粮食安全,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经营、储备以及调控、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粮食安全保障是指保证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居民生活和社会生产对粮食的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

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粮食的质量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农业、价格、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的发展规划,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

第五条对为粮食安全保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章生产与经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确保粮食生产的播种面积达到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发布信息、调控储备和给予种粮者种粮补贴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粮食生产。可能发生粮食严重紧缺情形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将当期生产其他经济作物的基本农田用于恢复粮食生产,并组织落实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粮食生产、储存、加工的科技投入,鼓励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粮食产量,提升粮食储存、加工品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和流通基础设施。

鼓励粮食经营者到外地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基地,与粮食产区建立长期粮食产销合作关系,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第十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第十一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其粮食库存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价格、质量安全等规定。

第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如实记录粮食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流向、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四条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国家和省的粮食储存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应当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第三章储备与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分级负责的政府粮食储备制度。

政府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动用,实行计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动用计划。

第十六条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省粮食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省人民政府核定省和市(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市人民政府核定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规模,组织落实本级政府的政府储备粮储备,并根据政府储备粮储存年限规定和品质变化情况按时或者定期进行轮换更新。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由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粮库储存,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承储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四)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质量检验、虫害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收储和轮换应当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进行,招标、竞价底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采取其他方式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但上级人民政府根据粮食市场调控与应急的需要调用下级人民政府储备粮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政府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市场粮食供给明显紧张,或者市场粮食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政府储备粮应急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政府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需要动用政府储备粮,采取县、市、省逐级动用原则。市、县人民政府需要动用上一级人民政府储备粮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健全财务制度,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政府储备粮所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政府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政府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变换政府储备粮品种、变更政府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违规销售政府储备粮的;。

(五)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的;。

(六)利用政府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政府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七)擅自更改储备粮入库成本的;。

(八)以政府储备粮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的;。

(九)其他对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以及收储、轮换、动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储备粮规模落实、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四条政府储备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由所属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核销。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和粮食安全保障的需要,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政府直属储备粮库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修。

第四章调控与应急。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价格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市场形势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及时提出粮食市场调控和应急保障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动用政府储备粮等有效手段调节市场粮食供求。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场粮食价格波动情况,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稳定市场粮食价格,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市、县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的规模落实资金,制定本级政府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挤占、截留、挪用。

粮食风险基金按规定用于种粮直接补贴、政府储备粮利息费用开支和轮换差价补贴、粮食政策性挂账核销等。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

应急预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因素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和供求失衡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按规定提请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有关单位和粮食生产、经营者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下达粮食应急任务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收入群体和受灾居(村)民粮食供应救济制度,保障其基本的粮食需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落实粮食安全保障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采取措施保护基本农田,致使粮食播种面积未达到当年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的;。

(二)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未达到上级人民政府核定规模的;。

(三)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和处理的;。

(二)委托不具备条件的企业承储政府储备粮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收储计划,造成政府粮食储备规模不落实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的;。

(六)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的;。

(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健全财务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由政府储备粮所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政府储备粮所属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违规销售政府储备粮的,视情节轻重并处以出库粮食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他违法行为,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1.按照比较优势原则,调整粮食生产布局。

2.加大农业科研力度,加快科技兴粮步伐。

3.保护农业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确保粮食生产的可持续性。

4.调整农业保护政策,给予农业以符合国际多边协议的有效保护。

5.建立粮食安全预警系统,以密切注意国际粮食市场动态及我国粮食安全状况。

在利用、节约土地办工业方面,他们认为,广州开发区树立了一个榜样,称之为“广开模式”,建议省委、省政府在全省推广“广开模式”。他们还认为,广东沿海地区应抓紧实施围海造田计划,向海要地。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十三

在饭馆的饭桌上,有些人为了要面子,炫耀自己有多大方,订了一大桌饭菜请朋友吃,可到最后大量饭菜几乎没动筷子。这些吃不完的菜便被店老板倒掉了。其实这种事情完全是可以解决的。我们可以少点一些,吃完了再点,或打包回家都是很好的节约方式。只要有节约的意识,其实做起来很简单,只需举手之劳。

为了提醒人们节约粮食,为了避免更多人饥饿和营养不良的问题,将每年的10月16日定为“世界粮食日”,让人们珍惜粮食不剩下一口食物,不把吃不下的食物扔掉,不挑食偏食,不浪费食物。让每一个人都珍惜粮食。

从古至今,勤俭节约是我们中华民族得以生生不息的根源之一。作为新世纪的我们,更要节约粮食,爱惜粮食。我会这样做:每天吃饭时,吃多少盛多少,不剩饭菜,吃干净盘子里的每一粒米饭、每一口菜;如果有剩饭剩菜放进冰箱,明天再吃;在饭店里请客吃多少点多少,不铺张浪费、不摆阔气......这些都是节约粮食的好方法。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我们必须要从小处着手,从珍惜一粒米开始,从小养成节约粮食的好习惯,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现在做起,同学们,让我们一起来珍惜粮食吧!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十四

中午,小明一家在津津有味地吃着桌上美味的饭菜。

吃着吃着,小明感觉吃不了,但碗里的饭还堆得高高,他想了想,趁爸妈不注意时走到家门口,一下子把饭菜给倒了。小明的妈妈看到了他的举动,立刻跑上去制止。“妈妈,我吃不下了嘛,所以就······”

“小明,你要爱惜粮食啊,粮食是来之不易的啊!”

“妈妈,可是我是吃不下了呀,反正饭菜在菜场里有的是,倒掉一点又没事!”

“你怎么能这样想呢,你知道粮食是经过千辛万苦才种出来的吗?”

这时候,爸爸走了过来,对小明说:“小明,农民伯伯起早贪黑在田里不停忙活着,就是为了让粮食长得更好,能丰收,让我们吃到香甜可口的饭菜。有一首古诗就是说他们的: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念盘中餐,粒粒皆辛苦。”

爸爸接着说道:“一颗米就是农民伯伯的一滴汗水,你倒掉了那么多饭菜,浪费了农民伯伯多少的汗水啊!”

小明说:“嗯,我知道了,以后我再也不会不会浪费了!”说完,拿出扫把和畚箕,把饭菜扫掉了。

“这才是我的好孩子!”爸爸自豪地说。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十五

1、安全粮食为大家,粮食安全靠大家。

3、法行天下,食者无忧。

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5、群策群力共创食品安全,互助互爱同筑和谐家园。

6、人品、食品,品品相照;苍生、民生,生生相联。

7、粮食安全天天讲,健康生活岁岁享。

8、欲食天下鲜,安全记心间。

9、增强粮食安全意识,提高全民身体素质。

10、严把食品安全关,共谱和谐社会曲。

12、让农民种粮有利可图,让主产区抓粮有积极性。

13、选购放心粮食,吃出健康体魄。

14、食品初始模型,人命关天。

15、美好生活,从饮食卫生开始。

16、安全食品联万家,食品安全靠大家。

17、营造食品安全大环境,呵护幸福健康小家庭。

18、粮食安全齐监督,粮食安全靠大家。

19、食品安全天天讲,健康生活岁岁享。

20、关注粮食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21、家家关注粮食问题,人人阻截问题粮食。

22、全面实施粮食放心工程,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23、手牵手把好粮食质量关,心连心守好粮食安全门。

24、食品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

25、粮食安全系万家,监督管理靠大家。

26、少吃一口垃圾食品,多享一年幸福人生。

27、安全食品连万家,食品安全靠大家。

28、开展"节约一粒粮"行动,在全社会营造爱粮节粮浓厚氛围。

29、家事国事天下事,粮食安全是大事。

30、食品安全共同的心愿,社会和谐快乐的家园。

31、粮食安全联万家,健康幸福你我他。

32、生命诚可贵,粮食价更高!

33、美丽河北我的家,食品安全靠大家。

34、对食品安全多一点关心,为有限的生命多一份责任。

36、大力推广旱作节水农业技术,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

37、勤查狠抓严把关,食品安全重于山。

38、食品安全,百姓安康。

39、少吃一口垃圾粮食,多享一年幸福人生。

40、开口吃个爽,莫把安全忘。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保障粮食安全,确保粮食有效供给,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粮食安全保障有关的粮食生产、储备、流通以及调控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稻谷、玉米、小麦、杂粮及其成品粮。

本条例所称粮食安全保障,是指保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人民生产和生活对粮食的需求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条粮食安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绩效考核。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科学用粮,鼓励节约用粮,增强单位和个人的爱粮节粮意识,避免损失浪费,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

第六条对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章生产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粮食生产发展规划及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对基本农田实行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质量和利用率。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粮食生产的科技投入,鼓励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培养粮食科技推广人员,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发布信息、给予种粮者种粮补贴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粮食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种粮大户、粮食生产合作社和有关企业,发展优质粮食订单种植。

第十二条当粮食出现严重紧缺或者可能出现严重紧缺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将生产其他经济作物的基本农田用于粮食生产,并组织落实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给予农户适当经济补偿。

第三章储备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分级负责的政府储备粮制度。

第十四条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实行计划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制定并下达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计划,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信贷资金。

第十五条政府储备粮规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核定。省人民政府核定省级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政府储备粮规模;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核定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规模,组织落实本级政府储备粮。政府储备粮应当根据储存年限规定和质量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轮换更新,并根据公众的消费需求和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调整品种结构。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及食用植物油储备,以保障应急调控。

第十七条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和轮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进行;采取其他方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政府储备粮的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协商确定,并根据物价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政府储备粮实行逐级动用原则。下一级人民政府需要动用上一级人民政府储备粮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储备粮管理制度,加强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以及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储备粮规模落实、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条政府储备粮因自然损耗、水分杂质减量以及应急动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可以申请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销,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核销并依法接受审计。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粮油仓储企业和农户推广运用先进储粮技术,改善粮油仓储企业和农户储粮条件。

第二十二条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对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和存储期间的质量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储存粮食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第二十三条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销售政府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政府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政府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变更政府储备粮的品种、比例和储存地点;。

(五)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

(六)利用政府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政府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七)以政府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管理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政府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

第四章流通保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支持和鼓励发展现代化粮食物流。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支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粮食等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多种所有制主体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提高粮食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逐步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推动粮食生产经营一体化。

第二十七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等活动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九条粮食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价格等规定,不得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第五章调控保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统计和信息发布、粮食供需平衡调查体系制度,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和消费环节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价格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市场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及时提出粮食市场调控措施。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按照国家核定的规模确定,市、州、地和县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和受灾村(居)民粮食救助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粮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资金、粮源的筹措和救助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因素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和供求失衡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按照规定提请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粮食经营者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下达粮食应急任务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显著上涨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稳定市场粮食价格,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

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情形消除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及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十八条在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时,由省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收购企业组织收购,所购粮食主要用于充实地方政府储备粮。受委托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等级差价等收购政策。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粮食安全保障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定储备粮的规模、计划,造成政府储备粮规模不落实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收购、储存计划,造成政府储备粮规模不落实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政府储备粮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政府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骗取的政府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政府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粮食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十七

同学们: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成立于1945年10月16日,1946年12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到1997年,有成员174个国家和地区。其宗旨是:“改进粮农产品的生产和分配效率”,“改善农村人口状况”,“帮助发展世界经济和人民免于饥饿”。1979年11月,第20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大会决定将1981年10月16日确定为首届世界粮食日。以后每年的这一天都作为“世界粮食日”在该组织各成员国举行相关活动,以唤起世界对发展粮食和农业生产的高度重视。

但是,不知道同学们注意到没有,每次吃饭后的垃圾桶中有多少剩菜剩饭?难道我觉得可惜吗?同学们可知,在这个世界上,还有那么多的人处于饥饿之中,到目前为止,世界上仍然有八亿多人口处于饥饿当中,这是一个比整个欧洲人口还要多的群体。全世界每年有约九百万人死于饥饿和饥饿引起的疾病,也就是说每天有两万四千人,每四秒钟约有一人因为饥饿离开人世,而在这当中,有一多半是儿童,换句话说,由于直接或间接的饥饿原因,每八秒钟就有一个孩子被活活饿死。每位同学包括我在内,扪心自问,这种乱浪费粮食的做法是否是在谋杀生命。

谁也不会忘记祖祖辈辈用汗水演绎了何处黄土不埋人的壮烈,我们也不会忘记,一路上经过的一片片高粱、麦田、绿得诱人,可爱!可是,丰衣足食的我们是否就能够抛弃艰苦朴素的美德呢?表面上,浪费的只是那么点微不足道的粮食,实际上,我们愧对了亿万农民辛勤的汗水,作为时代骄子的我们,我们丧失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啊!在此,我慎重提倡各位同学节约粮食,在出手那一刻想想,能吃八两不拿一斤。让我们一起努力,为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为我们美好的将来,从节约粮食做起。让“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的精神深入人心!我们要开展各种爱惜粮食、节约粮食的主题活动,真正达到《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得出的"爱惜粮食"的要求!我们每个同学都要从现在做起,要拿出实际行动,为党为国家分忧,把爱惜粮食、节约粮食的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

谢谢大家!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十八

1、走土地流转发展粮食生产之路,扶种粮大户增创粮食生产之益。

2、作田种粮是农业之根本。

3、做好土地流转,制止耕地抛荒。

4、家中有粮心中不慌。

5、精耕细作为荣,弃耕抛荒可耻!

6、作田种粮是农业之根本。

7、自备碗筷,保护环境。

8、知青的年代已过去,请勿再“插队”。

9、古诗《锄禾》你我读,盘中餐苦当记住。

10、盘内一分钟,厨内更多功。

11、即使饥肠辘辘,也要风度依然。

12、留住绿色,留住美丽,为了我们的'家更美好,请不要用一次性筷子。

13、食不净则多病,食不尽则多蝇。

14、相互谦让,亲如一家。

15、粒米虽小犹不易,莫把辛苦当儿戏。

16、珍惜粮食,远离浪费。

17、米饭粒粒念汗水,不惜粮食当自悔。

18、文明礼貌,秩序井然。

19、饮食是文化,请从窗口文明做起。

20、《锄禾》不止是诗,知辛苦,更需要行动。

21、干净、卫生,你我共同努力。

22、食堂饭菜香,买饭多谦让。

23、粒米虽小君莫扔,勤俭节约留美名。

24、节约光荣,人见人赞;浪费可耻,谁闻谁恶。

25、请大家保持餐桌卫生,给我们一个干净的用餐环境。

26、学校食堂可真大,干净整洁靠大家,来买饭时请排队,争先恐后真不对。

27、天地“粮”心,珍食莫蚀。

28、粮食就是生命,知识拯救灵魂。

29、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一丝一缕恒念物力维艰。

30、尊敬他人就是尊敬自己,与人方便就是与己方便。

31、不用方便筷,植树造绿荫。

32、饮水要思源,吃饭当节俭。粒粒盘中餐,皆是辛苦换。

33、倒下的是剩饭,流走的是血汗。

34、珍惜粮食就是热爱生命。

35、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

36、爱粮节粮,建设节约型社会。

37、爱惜粮食,从娃娃抓起。

38、爱惜粮食,从我做起。

39、爱惜粮食,节约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40、爱惜粮食,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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