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间的相互关爱和相伴是无法用言语表达的。写总结时,可以借助一些写作工具和软件,如思维导图、文字处理软件等,提高写作的效率和质量。下面是一些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启发。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一
一、活动主题:“爱上xxx,诚信健康的地板带回家”
二、活动时间:3.15——3.25
三、活动内容:3个——诚信消费、健康消费、品质保证
1个选择——将健康、环保、时尚的xxx地板带回家
5项优惠——免费赠送:踢脚线、扣条、地垫、门垫、精美礼品一份
前期筹备:
1、3月10日前公司完成易拉宝设计方案(由经销商自行制作),相关宣传资料。
2、3月14日各专卖店完成所有与本次促销相配套的店面及其他布置。
主要包括:
悬挂条幅
张贴海报
摆放易拉宝
可根据情况摆放其他奖品及促销物品,如:小家电,气球等物品
3、3月14日前对促销人员进行培训,组织促销人员认真学习本次促销。注:建议培训主要围绕以下主题:
(1)每日订单上报的及时性。
(2)强调vip活动将是xxx品牌长期深入推广的一项活动,重点在于为客户解决后顾之忧,验证购买地板的真实性并在今后的售后服务当中享受贵宾式的服务。
随着一次次消费者权益日的开展,315显然已经成为了消费者权益的代表,是消费者信赖的代名词,消费者在这样的一个日子里消费感觉比平时要踏实的多,认为质量要比平时有保障,所以,精明的商家借315良机,进行‘’》315促销活动,给出各种优惠信息,很轻松的就创造了一次销售好机会。这本是很好的机会,但是商家一定要记住315的本质,切不可做一些不实的促销活动。
四、315促销活动注意要点
(1)315促销活动要设立与自己产品贴切的主题促销
(2)315促销活动要与315节日相呼应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二
今年纪念活动的主题是“消费与安全”。
二、活动内容安排。
(一)召开全市消协联系分管局长、秘书长工作会议,部署全市3·15纪念活动。
(二)召开3·15纪念活动领导组会议暨3·15新闻发布会,各有关单位发布xx年消费维权成果。
(三)各级工商部门组织开展专项市场执法检查,举办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活动;消协组织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点评、热点问题评议等活动。
(四)召开市里相关企业投诉分析通报会。
(五)与皖西日报、大别山晨刊、六安新周报、六安市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联合开办专题、专栏。
(六)联合相关部门举办消费维权现场宣传咨询、诚信企业形象展示、真假商品识别、为民服务等多种形式纪念活动。
(七)开展百家厂商,多种商品让利销售活动。
(八)举办3·15纪念活动电视直播晚会。
(九)编印3·15专刊——《xx年六安消费维权信息报告》。
(十)畅通消费投诉热线,及时处理消费纠纷。
三、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费者协会要把3·15纪念活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提高认识,各级工商、消协系统要高度重视3·15纪念活动,将它作为展示工商、消协形象、检查组织协调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政府支持,部门配合,群众参与,形成合力。
2、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任务,认真组织,密切配合,每一项工作责任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切实履行职责,力争做到早筹划、早安排、早落实。
3、强化宣传,突出重点。要争取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配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突出以“消费与安全”年主题的宣传报道。各地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通过声势浩大影响广泛的纪念活动,为消费者排忧解难,促使经营者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法经营。各县区要认真做好3·15期间投诉调处工作,及时化解消费纠纷。
4、认真总结,及时上报。3·15纪念活动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要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做好3·15活动总结上报,于3月18日前将文字材料、图片等资料整理装订成册报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三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三十条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四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组织是包括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等在内的,依法成立并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协会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的、履行法定职责、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组织,自成立时具有法人资格。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依法设立消费者协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责,确定其办事机构和人员编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给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协会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外,还依本条例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五)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行业组织或经营者反映、查询,提出建议。行业组织或经营者应当自接到反映、查询、建议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消费者协会可进行公开披露。
第四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发现商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在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履行公益性职责的同时,应当将商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书面报告有关行政部门。
第四十八条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督促、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加强自律、诚信守法经营,在制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标准时,应当体现消费争议解决机制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内容。
第四十九条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真实、客观、公正报道,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标准、商品服务和维权知识加强普及,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措施广泛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章消费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处理机制,采取协商和解等方式与消费者解决消费争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到消费者诉求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或者拒绝:
(六)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要求赔偿的。
第五十一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群众性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消费者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第五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一)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组织调解;。
(三)依法委托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调解的,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有关行政部门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
第五十四条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争议需要进行鉴定、检测的,可以交由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测。
有关鉴定、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因消费者权益争议或者消费者协会工作需要提起的鉴定、检测申请,并客观、公正的出具鉴定意见、检测报告;无法进行鉴定、检测的,有关鉴定、检测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拒不依法处理缺陷商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未经消费者同意增加费用的。
第五十八条从事各类特殊行业的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二)从事中介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欺诈、强制的方式进行服务的。
第五十九条从事各类特殊业务的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三)以预付卡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擅自以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造成消费者重大财产损害的。
第六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外,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通过格式条款等方式设置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的。
第六十三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建立相应的信息监控制度,或者在发现利用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时未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且未及时采取措施阻止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和柜台、场地的出租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核验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的,不能向查询场内经营者、承租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或者未依法公示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的名称(姓名)、经营(租赁)期限、经营项目等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事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鉴定、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因消费者权益争议或者消费者协会工作需要提起的鉴定、检测申请,或者不如实出具鉴定、检测报告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八条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政府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接受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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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五
二、活动宗旨:为迎接315消费者权益日,帮助同学们更多的了解自身权益方面的知识,鼓励其利用权益知识进行自我维权。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
策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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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活动主办单位:外语系团总支学生分会。
四、活动时间:3月15日中午。
五、活动地点:怀化学院东区食堂正门口。
六、活动对象:怀化学院全体学生。
七、活动的具体安排:
(一)前期准备:
1、收集资料:收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针对生活中常用商品的鉴别方法。收集近年维权的相关案例,和解决方法。收集有关的权益小知识。
2、制作展板:将收集到的相关资料整理并打印出来,附注醒目的标题,贴在展板的左边(右边为空白处,邀请同学签名)。
3、制作海报:与系部的宣传部合作,出一份活动的宣传海报,扩大宣传力度。
4、制作精美小卡片:用硬壳纸片裁剪并制作成精美小卡片(100张左右),小卡片上15份印有权益小知识,85份印有幽默小笑话或趣味英语小短句。
5、给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权益知识的培训。
(二)活动当日的具体安排:
1、3月15日当天上午11:00,全体工作人员在东区食堂门口集合,进行场地布置。
2、部分工作人员对前来观看展板的同学进行相关权益知识的补充介绍。
3、邀请并有序地组织同学们在展板上签名,让签名的同学现场的100张卡片里随机抽取一张,抽到权益小知识的同学可以获得一份精美的小奖品。
4、直到奖品赠送完,活动结束。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六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商务、价格、公安、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建、交通运输、文化、卫生、旅游、金融、邮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建立消费维权执法信息的数据共享机制。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法规、规章、重大决策或者强制性标准,应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对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经营者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将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信用惩戒,督促经营者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的基层维权网络建设,对基层维权网络单位开展消费法律法规、消费知识的宣传,就近处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予以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网络交易平台、旅游景区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开展安全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推动经营者诚信自律,优化消费环境。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设全国统一的消费者维权网络信息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投诉、举报等在线维权渠道,支持消费争议的远程解决,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予以公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七
为了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更好地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宣传_年全国消协组织“诚信•维权”年主题,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保护知名企业健康成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诚信经营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开展本次活动。
二、主、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__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承办单位:质量报社生活周刊。
三、活动时间及地点。
活动时间:3月15日(全天)。
活动地点:市体育中心北半场。
(一)活动的策划:
1.由主办单位确定本次活动方案;
4.协助省工商局消保处在3月13日召开315纪念活动新闻通报会。在会上通报省消委会的“_年消费投诉十大热点”和315纪念活动情况。
(二)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1.主办单位向相关企业发出组织活动的通知;
3.由承办单位负责活动的组织和筹备工作;
4.活动开幕仪式拟邀请省人民政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消委等有关领导参加并讲话;
在现场开展消费知识宣传,并设置消费警示、消费小知识、消费指导等宣传牌;
6.由省消费向参加活动的企业颁发“__年消费维权定点联系企业”证书、铜牌;
7.在现场散发刊有参展企业的特刊及年主题宣传资料;
8.为活跃现场气氛,将在开幕式后进行文艺表演(节目内容待定);
9.在现场设立医疗救护(防疫)站、消费咨询台等;
10.组织治安、消防、防疫、医疗等部门入场开展相关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八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价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九
借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普及消保知识,让群众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规范商家市场,为和谐社会会作贡献。
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维护日,法学院青志协以此为契机,为普及广大志愿者的法制意识,弘扬法治理念,践行志愿精神,为构建和谐校园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情暖3·15携法同行”
20xx年3月。
xx师范大学二里半校区。
xx师范大学在校大学生。
xx师范大学校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xxx。
(一)前期准备。
(1)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展出海报一张,在木兰路展出;
(2)确定活动参观人员、准备好相关事宜;
(3)进行场地申请与批准。
(二)活动中。
1、开展法制宣传;
2、进行义务讲解;
3、宣传部做好跟随拍摄工作。
(三)活动后期。
1、活动后期宣传,包括新闻的发表、照片的整理等;
2、写好活动总结,发到总会邮箱。
x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二零xx年二月十八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十
为切实搞好20xx年“3.15”活动,维护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主题。
关注食品药品安全,树立科学消费理念。
二、活动时间。
20xx年3月11日至3月15日。
三、活动安排。
(一)宣传咨询活动(3月15日9:00-11:30)。一是联合工商、质监等部门在湘东大市场开展“3.15”宣传活动。二是制作2-4块宣传展板,重点宣传有关食品药品、保化品监管法律法规知识和整治成果。三是展示收缴的假劣食品、药品,提高群众鉴别能力。四是开展政策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咨询,发放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手册,受理投诉举报。具体工作由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办公室配合。
(二)开展检查和集中销毁假劣食品药品活动(3月11日至3月14日)。一是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检查,检查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查处违法行为;二是结合餐饮春季专项整治行动,严格查处无证经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使用伪劣食品或原料的餐饮服务企业和学校食堂;三是及时查处投诉举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组织人员对20xx年度没收的假劣食品药品进行集中销毁活动。检查工作由各股室队所负责;集中销毁活动由稽查大队负责,办公室配合,邀请县内主要媒体进行报道。
(三)在攸县广播电台主要栏目连续宣传餐饮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安全合理消费(3月12日至3月14日),向老百姓宣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普及“科学饮食、合理用药”知识,提高老百姓自我防范,科学理性消费意识。具体工作由餐饮服务监督股、药品监督股、保化股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机关各股室队所要充分认识“3.15”系列宣传活动对提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象、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关注食品药品监管、确保饮食用药安全”活动主题,精心策划,严密组织实施,确保活动落实。
(二)注重活动实效。机关各股室队所要通过宣传造势、咨询服务、打假治劣、受理投诉申诉等形式,全面展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风采。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载体及时加强宣传活动的跟踪报道,力求“3.15”宣传活动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认真总结经验。认真做好今年“3.15”系列宣传活动的总结,3月16日将宣传活动情况上报相关部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十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宣传中国消费者协会20xx年“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消费维权年主题,进一步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消费维权事业发展,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隆重开展20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为保障活动顺利开展,制定方案如下: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创新消费维权工作、提升维权效能为动力,通过组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3·15活动,弘扬3·15文化,科学引导消费,营造和谐消费氛围,大力推进消费维权体系建设和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加强对3·15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组委会。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委会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市纪委副书记担任名誉主任,由青州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市食安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负责同志担任组委会副主任。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文明办、工商局、教育局、财政局、建设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国土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司法局、广播电视中心、行政执法局、农机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烟草专卖局、环卫局、商务局、邮政局、青州移动公司、青州联通公司、青州供电公司、晖泽水务公司、华润燃气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组委会成员。
同时,组委会在市消协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次活动的筹备、调度。
(一)20xx年3月15日在中都财富广场召开20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
(二)3月15日联合有关部门在中都财富广场进行现场投诉受理及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三)3月11日—3月15日期间,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在政府驻地或首集日组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设立消费维权宣传台,向消费者发放农资消费警示,将消费预警与行政指导相结合,进行消费维权宣传。组织当地工商所、司法所、法庭、卫生院、派出所、财政经管中心、教管办、邮政所、广播站等单位参加。
(四)积极宣传中消协20xx年“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消费维权年主题,推动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并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营造和谐消费环境。
(五)大力宣传党的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鼓励消费者积极购买和消费节能环保产品,增强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生活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六)宣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人民调解法》、《反垄断法》、《合同法》、《物权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与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召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结合我市实际,安排20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的有关事宜,各有关单位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好宣传活动。
(二)创新活动形式。各部门要高度重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要贴近生活、贴近消费者,创新形式载体,通过开展悬挂条幅,设立宣传台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3·15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三)积极协调配合。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和宣传咨询服务活动期间,要抽调专门人员维护好交通、治安和现场秩序,确保整个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加大宣传力度。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提前掌握3·15活动的相关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消费者、企业积极参与,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及时做好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及相关宣传咨询服务活动的报道。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十二
一、活动目的。
为隆重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深入宣传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20“消费与服务”年主题,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商品和服务的监督,保护我校师生的合法权益,推动我校党政建设、团学工作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漳州师范学院团委、学生会决定在全校开展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纪念活动。
二、活动主题。
强化消费维权意识,服务和谐校园建设。
三、活动单位。
活动主办———共青团漳州师范学院委员会。
活动承办———漳州师范学院院学生会权益部。
活动协办———芗城区西桥工商所、漳州市电子协会。
四、活动时间。
2012年3月13日。
五、活动对象。
漳州师范学院全体学生。
六、活动地点。
漳州师范学院达理学生活动中心一楼。
七、活动简介。
3.15系列活动之一——你的权益,我们的牵挂。
活动内容:
知识宣传在现场开展消费知识宣传,通过展板和发放传单的方式向我校师生宣传、普及消费安全方面的基本知识,使其明确消费者应享有的权益、经营者应尽的义务、社会各有关方面应负的责任以及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消费警示、消费小知识、消费指导等宣传牌。发布“十大侵权案例”和20“十大消费热点”。
现场咨询邀请西桥工商所在学校活动现场设立咨询台,向消费者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解答同学们的维权疑问,受理相关申(投)诉、举报。
火眼金金邀请工商人员传授分辨日常生活用品真假的方法;手机、mp3、mp4是大学生的常用物品,可请工商人员专门讲解一下如何辨别假冒伪劣产品与正品的异同。
电子产品维修咨询服务本次活动还得到了漳州市电子协会的协助,将有6家电子协会推荐优秀企业在当天为广大同学提供电子产品咨询及维修。
活动前期工作安排:
(一)活动申请:
向团委提交申请书,申请活动场地与活动经费。
(二)邀请工商局工作人员和电子协会工作人员参加活动。
(三)做好前期活动宣传工作。
(四)场地的布置。
活动时间:3月13日8:30--12:00。
活动地点:达理学生活动中心一楼。
3.15系列活动之二——“校园公平秤,走进你我他”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十三
4.活动地点:市人民广场
一、活动背景:
大学生是新一代祖国的栋梁,是新一届祖国的花朵。所以培养 大学生是一个重中之重的任务。我校没有开设法律等相关课程,所 以我院学生的一些法律意识并不强烈,为了这一严重现象,也为了 更好的提高我院学生的消费者意识, 在此特举办一次关于消费者维 权意识的活动。
二、活动目的:
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组织的义务,显示作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
三、活动意义
(一) 积极响应“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通过本次活动 提高了广大师生的维权意识
(二) 在校园内加强同学们对消费、维权的重视,保护自身权益
(三) 营造了崇尚诚信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 在社会上掀起了一阵打假风,为维护广大消费消费者权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四、活动简介:
积极响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视“诚信”“维权” 调查主要包括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卫生、安全、价格、计量、标示、营销宣传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欺诈行为等问题。
五、活动步骤:
一.前期准备:
1.活动申请 ;
2.设计宣传板 ,海报
3.组织社团人员参加当天活动
4.当天晚上组织干事挑选送的照片
二
六、活动预算:
海报1张 30元
洗照片若干张 60元
展板2块 10元
其它 2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十四
为了使广大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增强消费信心,学习消费知识,科学合理可持续消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为了使扩大消费与三个服务的观念深入人心,并落实到自身行动中去;为了提高部门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切实解决消费纠纷。20xx年3月15日xx省宣传部联合其他部门于在南昌八一广场举办“消费诚信单位”评选活动和大型现场消费者咨询会,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应xx省消费者协会的.邀请,xx师范大学商学院权益纪检部、青年志愿者协会抵达广场,展开一系列相关活动。
协助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做好后勤保障和宣传工作。
二〇xx年三月一十五日。
放心消费,绿色消费,科学消费;健康维权,诚信维权。
服务社会,帮助他人,完善自己,弘扬新风。
南昌市八一广场。
xx师范大学商学院权益纪检部、青年志愿者协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十五
3.举办单位:....学院。
4.活动地点:市人民广场。
一、活动背景:
大学生是新一代祖国的栋梁,是新一届祖国的花朵。所以培养大学生是一个重中之重的任务。我校没有开设法律等相关课程,所以我院学生的一些法律意识并不强烈,为了这一严重现象,也为了更好的提高我院学生的消费者意识,在此特举办一次关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活动。
二、活动目的:
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组织的义务,显示作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
三、活动意义。
(一)积极响应“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通过本次活动提高了广大师生的维权意识。
(二)在校园内加强同学们对消费、维权的重视,保护自身权益。
(三)营造了崇尚诚信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在社会上掀起了一阵打假风,为维护广大消费消费者权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四、活动简介:
积极响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视“诚信”“维权”调查主要包括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卫生、安全、价格、计量、标示、营销宣传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欺诈行为等问题。
五、活动步骤:
一.前期准备:
1.活动申请;
2.设计宣传板,海报。
3.组织社团人员参加当天活动。
4.当天晚上组织干事挑选送的照片。
二
六、活动预算:
海报1张30元。
洗照片若干张60元。
展板2块10元。
其它2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十六
315全称“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中国又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从1983年为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之需要、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而设立而来,迄今已走过了32年的历程。
xx年3月11日12点开始。
**市总工会大厦门前。
主要议题有:市工商局领导讲话、市政府领导讲话、诚信单位代表宣读企业公民道德建设活动倡议书、公布“打假维权十大典型案件”、公布“消费者投诉十大案例”、介绍各行政执法部门xx年案件查处情况及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情况、宣布3.15咨询活动开始等。
参加人员:区、市两级党委、政府、人大有关领导,工商、质监、卫生、药品监督、环保等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企业及个体经营者代表(**区工商局组织并确定人数)。参会单位和经营者代表整队入场。
各有关执法部门按照市消协的统一安排设立咨询台,并选派懂法律法规、懂政策、业务素质好的人员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现场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展示有关假冒伪劣商品(有关资料、展品由各部门自行解决);有关企业展示名优商品(不得搞展销活动)、或诚信经营的做法。
各有关执法部门将拟销毁的假冒伪劣商品品种、名称、数量、案值等报送至市工商局市场经济检查大队(电话:6224046),各单位自行装车,3月14日由市工商局市场经检大队统一组织销毁。
1、参加3.15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在3.15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服从指挥,开展工作,严禁各行其是。
现场活动总指挥:***。
场地布置、划分联系人:****;。
记者现场采访协调人:***。
2、着装要求:正式参加3.15活动的工商干部着冬装、穿大衣(不带毛领)、戴大沿帽。其他人员可着便装。
3、3.15活动(包括3.15晚会)期间,各工商局、所要加强值班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投诉及时得到解决。
4、如有变化另行通知,或与市消协联系(电话:000000)。
1、制定3.15系列活动的实施方案。
2、召开相关理事单位(工商、质监、卫生、药监、环保、农牧、烟酒专卖、发计委、经贸委、盐务等)参加的协调会,协商3.15活动有关事宜。
主要内容:通报前期准备情况,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或建议;各部门确定3.15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和参会人员情况;各部门案件查处及没收假冒伪劣商品情况和销假情况;报送典型案例;打假维权成果板报展的要求;其他有关事宜。
上述工作3月1日底前落实完毕。
3、提供制作宣传车录音带所需文字材料。
4、收集、撰写工商系统及相关部门xx年打假维权十大典型案件。
5、收集、撰写市消协系统xx年受理消费者投诉十大典型案例。
6、整理部分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在板报展上公布。
上述工作3月7日前落实完毕。
1、负责与电视台广告经营部联系,3月份免费连续1个月滚动播出宣传口号。
2、安排宣传单的印制,协助区工商局做好广告经营单位条幅、横幅制作事宜。
3、会同市消协、办公室与电台、电视台、报社取得联系,做好3.15活动月的宣传策划。
4、联系市广播电台现场直播3.15活动实况。
(三)**区工商局、消协负责:
1、围绕“消费与环境”年主题,全权负责文化大厦门前活动现场布置(桌凳摆放、音响设备、主席台、主会标、各单位位置、彩门放置、热气球等)及活动安排(包括各相关单位的咨询台、受理台、曝光台的位置摆放及人员安排、参加活动的企业安排等);联系公安交警部门维护活动现场秩序。
2、动员广告经营单位义务制作悬挂宣传标语:(1)在允许悬挂的主街道悬挂若干条横幅,在文化大厦楼体上悬挂条幅(在活动现场前后挂出),悬挂时间7天左右;(2)负责3月15日活动现场(文化大厦)主会标的悬挂和摘取;(3)明确横幅条幅制作单位的具体数量及悬挂位置。
3、组织协调各部门制作打假维权成果板报展示,并制作市、区工商局及消协系统打假维权展板(部分内容由市局合同消保科提供),要求图文并茂、规格统一(展板规格:1.8米×1.2米)、摆放一致。
4、组织辖区内各大商业、服务企业在各自店堂门前悬挂宣传横幅。
5、动员各辖区规模大、信誉好的有关企业踊跃参加现场活动,进行名优商品展示(严禁搞商品展销)、宣传本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做法、支持赞助3.15活动。
6、指定诚信单位“经营企业公民道德建设活动倡议书”发言人及审稿。
7、3.15活动宣传车的装饰及音响设备安装,确定行车路线。
上述工作均在3月9日前落实到位。
1、做好局机关及各区需销毁的假冒伪劣商品统计上报工作(按规定时间完成)。
2、假冒伪劣商品现场展示(3月10日前落实)。
3、假冒伪劣商品销毁现场的组织安排(3月9日前完成)。
4、整理、汇总各行政执法部门xx年案件查处和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情况说明。
1、撰写市政府领导和局领导在3.15咨询服务活动现场的讲话,消保科提供必要的素材(3月5日前完成)。
2、邀请市、区两级政府、人大、政协等领导参加3.15纪念活动(3月10日前落实)。
3、联系媒体(电台、电视台、报社)记者,并负责现场活动时记者的接送。协助消协、商广科和新闻媒体做好3.15活动宣传策划工作(3月10日前落实)。
宣传录音带(维、汉两种语言)的录制(3月5日前完成),录音带由办公室提供,内容由消保科提供。
宣传材料的发放。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十七
今年纪念活动的主题是“消费与安全”。
(一)召开全市消协联系分管局长、秘书长工作会议,部署全市3·15纪念活动。
(二)召开3·15纪念活动领导组会议暨3·15新闻发布会,各有关单位发布xx年消费维权成果。
(三)各级工商部门组织开展专项市场执法检查,举办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活动;消协组织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点评、热点问题评议等活动。
(四)召开市里相关企业投诉分析通报会。
(五)与皖西日报、大别山晨刊、六安新周报、六安市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联合开办专题、专栏。
(六)联合相关部门举办消费维权现场宣传咨询、诚信企业形象展示、真假商品识别、为民服务等多种形式纪念活动。
(七)开展百家厂商,多种商品让利销售活动。
(八)举办3·15纪念活动电视直播晚会。
(九)编印3·15专刊——《xx年六安消费维权信息报告》。
(十)畅通消费投诉热线,及时处理消费纠纷。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费者协会要把3·15纪念活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提高认识,各级工商、消协系统要高度重视3·15纪念活动,将它作为展示工商、消协形象、检查组织协调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政府支持,部门配合,群众参与,形成合力。
2、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任务,认真组织,密切配合,每一项工作责任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切实履行职责,力争做到早筹划、早安排、早落实。
3、强化宣传,突出重点。要争取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配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突出以“消费与安全”年主题的宣传报道。各地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通过声势浩大影响广泛的纪念活动,为消费者排忧解难,促使经营者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法经营。各县区要认真做好3·15期间投诉调处工作,及时化解消费纠纷。
4、认真总结,及时上报。3·15纪念活动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要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做好3·15活动总结上报,于3月18日前将文字材料、图片等资料集中整理装订成册报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十八
活动意义:
借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普及消保知识,让群众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规范商家市场,为和谐社会会作贡献。
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维护日,法学院青志协以此为契机,为普及广大志愿者的法制意识,弘扬法治理念,践行志愿精神,为构建和谐校园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情暖3·15携法同行”
20xx年3月。
湖南师范大学二里半校区。
湖南师范大学在校大学生。
湖南师范大学校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曹乐。
(一)前期准备。
(1)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展出海报一张,在木兰路展出。
(2)确定活动参观人员、准备好相关事宜。
(4)进行场地申请与批准。
(二)活动中。
2、进行义务讲解;
3、宣传部做好跟随拍摄工作。
(三)活动后期。
1、活动后期宣传,包括新闻的发表、照片的整理等。
2、写好活动总结,发到总会邮箱。
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十九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做好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宣传,改善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延平区工商局决定于20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消费维权宣传工作力度。
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要紧紧围绕“携手共治、畅享消费”年主题,着力突出消费维权工作改善和保障民生、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以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及新《消法》实施一周年为契机,牢固树立消费者至上理念,创新维权机制,加强社会共治,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要进一步加大消费维权宣传工作力度,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认真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宣传工作效能,充分展示全市消费维权工作成果,为全面做好消费维权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突出重点,展现亮点,认真开展新《消法》一周年宣传活动。
今年3月15日是新《消法》实施一周年纪念日。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认真梳理一年来开展的各项消费维权工作,盘点新《消法》实施一周年成效,在宣传中突出重点,展现亮点,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一是要加强与主要新闻媒体的交流与合作,通过新闻发布会、座谈研讨、在线访谈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二是要积极做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工作,增强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三是要及时挖掘、宣传消费维权创新做法和基层消费维权人物先进事迹,提升维权事业的社会参与度。
三、精心策划,周密组织,切实做好“3·15”宣传工作。
各地要精心策划、周密组织,大力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宣传活动。同时在3.15前后积极做好提前宣传和舆情监测共uo,持续掀起宣传热潮,妥善处置社会关切。一是要在“3·15”前通过召开新闻通气会等形式,通报新《消法》实施一年来消费维权工作成效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新举措,深度解读并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各地要结合本地特点和实际,积极开展座谈研讨、专题讲座,发放宣传材料、组织开放日等有声有色的纪念活动。二是配合总局做好“3·15晚会”的宣传工作。做好晚会现场12315热线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宣传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力度查办消费侵权案件的新举措。三是要以中国消费者协会第五届理事会换届为契机,做好机构改革后消协理事会的换届工作,积极探索维权新机制,形成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广大群众、企业主体共同参与的消费维权新格局。四是做好舆情监测处置工作。要认真做好“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的消费投诉举报工作,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积极有效处置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加强舆情研判,增强舆情分析的前瞻性和实效性,有效防范舆情风险,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组织,积极配合,提高消费维权宣传工作水平。
各地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各项宣传纪念活动的组织领导,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宣传活动取得实效。要高度重视与主流媒体的沟通、协调与合作,增强正面宣传效果,扩大社会影响力,努力做到平面媒体有文章、电视媒体有影像、广播媒体有声音、网络媒体有消息,把消费维权宣传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以上通知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并将3.15活动工作总结及情况统计表于203月28日前报市消协。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二十
结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营造各个超市注重消费者权益的良好公众形象;同时塑造和提高超市的品牌形象,提升超市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进行“面对面”商家、消费者恳谈会。
为了让超市做得更好,为了让超市更了解顾客的需求,为了让经营者和消费者更亲近,建议超市于3月15日上午9:00—12:00,下午4:00—6:30在超市正门处开展“面对面”消费者恳谈会活动,同时可以邀请省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有关领导,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省市电台、电视台、各主要报刊的新闻记者与本超市的店长.经理等将和顾客面对面接受消费者真诚的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二十一
面对如此众多的考验,作为消费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变的越来越重要。
活动目的:
当代大学生将是未来祖国现代化建设的栋梁,搞好大学生的消费教育,对于倡导文明消费方式,构建和谐消费环境和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但是,现在的一些大学生社会经验少、阅历浅、又急于经济自立,往往成为消费侵害的对象。许多大学生消费形式不健康,不懂法不会用法,在权益被侵犯时经常无可奈何。因此,消费法律知识的普及,维权意识的培养也是当代大学生的重要一课,是十分重要的。
活动主题:
维护权利你我他。
活动部门:
经济与管理学院团委学生会。
活动人员:
经济与管理学院全体学生。
活动地点:
4教108。
活动时间:
20xx年3月13日晚7:30。
活动内容:
以“安全消费进校园。
维护权利你我他”为主题,针对全院学生进行消费意识和维权意识大调查,了解同学们对消费的看法、对消费法律的了解程度以及对可能遇到的消费侵权事件的处理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篇二十二
宣传《权益保护法》,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维护消费者权益。
年3月15日
**区**广场
消费者
**学院政治法律系
**区消费者维权中心
现场接受市民咨询,发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宣传资料。
1.组织部负责组织策划工作。
2.外联部配合主席团搞好场地的布置安排及合作人的联系
3.秘书处负责活动的总结工作
4.宣传部负责活动的宣传工作,做好展板和海报的宣传,让全院同学都能够及时了解“消费者维权”的性质并积极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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