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论文大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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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论文大全(16篇)
时间:2023-11-20 03:57:16     小编:雅蕊

总结是对自己经历的一种记录,也是对他人的一种分享。写一篇完美的总结可以采用先整体后细节的方法,以及积极、客观的态度。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经典的总结样例,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和帮助。

工程建设监理论文篇一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份,各执________份。

发包人:__________(盖章)监理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法定代表人: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签章)委托代理人:____(签章)。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号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至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三、“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四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工程建设监理论文篇二

一、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承担其工程项目管理,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

二、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监理合同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一)服务性。

由概念可知,建设工程监理是工程监理企业接受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而开展的技术服务性活动。是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利用监理人员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管理服务,以满足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的需要。因此,其直接服务对象是客户,是委托方,也就是项目建设单位。

这种监理服务是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因而工程监理企业不能取代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同时,工程监理企业不能取代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批许可权和监督管理权。

(二)科学性。

为适应当今工程规模日趋庞大、工程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为了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工程监理企业只有依据科学的方案,运用科学的手段,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科学的总结开展监理工作,不断地采用更加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手段,才能驾驭工程项目建设。

按照科学性的要求,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有足够数量的、业务素质合格、经验丰富的监理工程师;要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要配备计算机辅助监理的软件和硬件;要掌握先进的监理理论、方法,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拥有现代化的监理手段。

(三)独立性。

独立性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一项国际惯例。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明确认为,工程监理企业是“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受聘于业主去履行服务的一方”,监理工程师应“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

我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亦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001年5月施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规定“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的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公正性。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公正,是指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活动中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又不能损害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并依据合同公平、合理地处理双方之间的争议、索赔。

公正性是监理工程师应严格遵守的职业道德之一,是工程监理企业得以长期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排除各种干扰,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委托方和被监理方,特别是当业主和被监理方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所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为准绳,站在第三方立场上公正地加以解决和处理,做到“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

四、工程监理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根据建设部2006年发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同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十四个专业工程类别。

六、工程监理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什么?

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1、守法。

守法就是要求工程监理企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

2、诚信。

诚信就是忠诚守信用。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品德,每一个人都应以善意的心态、诚信的态度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监理企业也必须这样。

3、公正。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即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活动中,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又不能损害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这就要求工程监理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建设工程合同,公平、合理地处理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争议乃至索赔。

4、科学。

工程监理企业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科学化水平,才能为建设单位提供高智能的、科学的服务,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也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利用科学的方案、科学的手段、科学的方法进行工作。

七、监理机构中按岗位职责不同包括哪几类监理人员?其职责是什么?

一、监理工程师的概念。

概念:指在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中成绩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专业人员。

分类:按其岗位职责不同分为四类,即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一)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工程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由具有3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在项目监理机构中,总监理工程师对外代表工程监理企业,对内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经工程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利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具有2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1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四)监理员。

监理员是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某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监理员属于工程技术人员,不同于项目监理机构中的其他行政辅助人员。

八、监理工程师注册有哪几种?

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分为三种形式,即初始注册(有效期为2年)、续期注册(有效期为2年)和变更注册。

第二章。

分工与协作集权与分权。

管理跨度与管理层次才职相称与权责一致。

5.效率与弹性。

二、简述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及其优缺点。

1.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其特点是项目监理机构组织中各种职位是按垂直系统直线排列的,任何一个下级只接受唯一上级的命令。主要优点是组织机构简单,权力集中,命令统一,职责分明,决策迅速,隶属关系清晰。缺点是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是全能任务,实际上是总监理工程师的个人管理。有三种具体形式:1)按子项目分解的直线制组织形式2)按建设阶段分解的直线制组织形式3)按专业内容分解的直线制组织形式2.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是在项目监理机构中设定若干职能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这些职能部门在本职能范围内直接指挥下级,此种组织形式一般适用于大、中型建设工程。优点是加强了项目的职能化分工,能够发挥职能机构中的专家管理作用。提高管理效率,减轻总监理工程师的负担。缺点是多头领导,易造成职责不清。3.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把管理部门和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线指挥部门,其人员有权指挥下级,并对该部门的工作全面负责。另一类是职能部门,其人员是直线指挥部门的参谋,只能对下级进行指导,无指挥权。其主要优点是在直线领导、统一指挥的基础上,引进了监理目标控制的职能化分工。缺点是职能部门与指挥部门易产生矛盾,信息传递路线长,不利于互通情报。4.矩阵制监理组织形式:是纵横两套管理系统组成的矩阵式组织机构,一套是纵向的职能系统,另一套是横向的子项目系统。有点事加强了各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具有较大的弹性,把上下左右集权与分权实行最优的结合,有利于解决复杂难题,有利于监理人员业务能力的培养。缺点是纵横向协调工作量大,易产生矛盾。

三、1.2.3.4.5.6.7.四、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程序如何?

参与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总结。

案例分析:各类监理人员职责分别是什么?p41。

第三章。

第四章。

论述:如何进行进度控制?

4.总结对工期延期及工期延误的处置。

第五章。

一、何谓限额设计?设计部门在这方面应承担什么职责?哪些原因导致的设计超限额设计可不承担责任?p771.所谓限额设计是控制项目投资的有力措施,监理应在设计监理中充分运用这一措施控制投资。

2.要求设计单位完善各专业限额设计考核制度。设计开始前,按照设计过程的估算、概算、预算的不同阶段,将工程投资按专业进行分配,并分段考核。下段指标不得突破上段指标。问题发生在哪一阶段,就消灭在哪一阶段。哪一个专业突破控制投资限额指标时,应首先分析突破的原因,用修改设计的方法解决。对设计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的投资失控,监理可建议业主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扣取一定的设计费:1)设计单位味精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同意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设备标准、增设初设范围以外工程项目造成投资增加;2)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标准选用不当,导致设计或下一步设计仍有较大变动导致投资增加。3.以下情况导致的投资增加不承担责任:

1)国家政策变动导致设计调整2)工资、物价调整后导致的差价。

3)土地征用费标准、水库淹没损失补偿标准的改变。

二、如何做投资控制(论述)。

三、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控制投资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协调处理业主与承包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等。

挖掘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方面可能节约投资的潜力审核工程结算。

定期向业主报告投资的使用、完成、偏差及处理情况。督促业主及时提供工程资金等。

四、我国现行建安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有哪几种?

按月结算分段结算。

结算双方约定并经开户银行同意的其他结算方式。

五、工程预付备料款如何扣回?(计算)作业p81。

六、工程变更对工程项目监理目标会带来什么影响?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工程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是难免的。发生工程变更,无论是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均应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代表签认,并通过项目总监下达变更指令后,承包单位方可进行施工。

案例分析。

第六章。

二、如何做好质量控制?

8)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签认。

3.施工阶段总监理工程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签发工程暂停令?

监理规范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的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监理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有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三、怎样验收?

第七章。

如何做好安全监理?p142。

第九章。

施工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何规定?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由于合同文件的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合同协议、图纸、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以及许许多多来往的函件和修改变更通知,难以避免以致自相矛盾,或者可作不同解释,导致合同纠纷。解释合同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合同文件。

第十章。

一、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有何联系和区别?

监理规划与监理大纲的区别:从内容范围上讲,监理大纲与监理规划都是围绕着整个项目监理机构将开展的监理工作来编写的,但监理规划的内容要比监理大纲详实、全面。监理细则是项目监理机构根据监理规划,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编写的操作性文件。

工程建设监理规划是项目监理机构科学、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的基础,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2是建设监理主管机构对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3是建设单位确认工程监理企业是否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依据;4是工程监理企业内部考核的依据和重要的存档资料。

三、监理规划的内容?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工程项目建设施工阶段监理规划的内容有:

(一)工程项目概况。

工程项目的概况部分主要编写内容有: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点、工程项目组成及建筑规模、主要建筑结构类型、预计工程投资总额、工程项目计划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及施工承包单位名称、工程项目结构图与编码系统。

(二)监理工作范围是指监理单位所承担任务的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的范围。

(三)监理工作内容。

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可能编写的监理工作内容有:

1、材料设备供应监理工作内容。

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3、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4、施工验收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5、质量保修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6、合同管理工作内容。

7、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服务的工作内容。

(四)监理工作目标。

通常以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控制目标来表示。

(五)监理工作依据。

4、其他建设工程合同。

(六)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见第二章)常用组织结构图表示。(直线制、职能制、直线职能制组织形式)。

(七)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见第二章)。

5.6.7.8.9.(八)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见第二章)。

(九)监理工作程序(见第二章)。

针对不同的监理工作内容分别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如分包单位资质审查程序、工程延期管理程序、工程暂停及复工管理程序等。

(十)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重点围绕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这三大控制任务展开。

1、投资控制目标方法及措施。

2、进度控制目标方法及措施。

3、质量控制目标方法及措施。

4、合同管理的方法及措施。

5、信息管理的方法及措施。

6、组织协调的方法及措施。

(十一)监理工作制度。

主要包括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工作制度、施工阶段工程建设各阶段以及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工作制度。

监理设施是指监理人员进行各项检验、测试所必需的设备和仪器,以及监理人员开展工作所需要的工作条件等。

监理设施主要包括:监理工程师办公用房及其办公设施;试验室及试验设备;通汛设备;测量设备;交通运输车辆;监理人员的宿舍。监理设施通常由承包商或业主提供。

可能有案例。

第十一章。

一、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有哪些(填空选择)。

1.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涉及大量的信息,可按照不同的标准分类。

4.按照项目管理功能划分:组织类信息、管理类信息、经济类信息和技术类信息;5.按照收集信息的时间阶段划分:决策阶段的信息、设计阶段的信息、施工招标阶段的信息、施工阶段的信息。

二、建设工程文件有哪些?如何归档、移交?

建设工程文件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施工图、竣工验收文件。归档、移交详见p234。

工程建设监理论文篇三

二、协议通用条款。

第1条词语定义。

第2条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3条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第4条监理范围。

第5条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7条甲方的权利。

第8条乙方的权利。

第10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11条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2条人员的更换。

第13条奖励与赔偿。

第14条转让与分包。

第15条违约、争议与仲裁。

三、协议专用条款。

第2条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4条监理范围。

第5条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8条乙方的权利。

第11条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3条奖励与赔偿。

第15条违约、争议与仲裁。

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为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与下文提到的协议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全部监理协议文件(以下称本协议)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在本协议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2)本协议协议书;。

(3)协议专用条款;。

(4)协议通用条款;。

(5)施工监理委托书或监理中标通知书;。

(6)与本协议有关的其它文件。

3.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职责和义务。

4.双方同意本协议约定监理范围内和监理期内的监理酬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5.本协议施工监理期为_________个月(天),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6.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至监理协议期满并结清监理酬金终止。

7.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

工程建设监理论文篇四

项目进度控制是项目施工监理中的重点工作之一,它是保证施工项目按期完成,合理安排资源的供应、实现控制成本的重要方法。工程项目监理进度控制是指监理单位在既定的工期内,审核进度计划,并且在监督执行计划的过程中确保在合理期限内达到工程的竣工和验收。

1.2工程进度计划的审批。

工程进度计划不但是进度目标的实现和分解,也是进行进度控制的主要依据。因此,进度计划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水利工程建设是否能如期,甚至是提前完成。监理在审批承包商进度计划时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首先是看进度计划是否满足合同和业主在时间上的要求。同时还要检查进度计划与施工方案是否相同,能否保证按时完工。

监理在施工中,不仅要抓质量,还要抓进度。结合实践来看,要想确保水利工程施工阶段进度地监理应采取以下方法:第一,严格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除了对组织设计中的技术环节、方案的可行性以及质量的保证措施进行审查以外,还需认真地分析总进度计划以及各分部工程的完成工期是否符合实际的要求。第二,总监理工程师要随时掌握施工进度的情况,并且认真做好工程计量的工作。对施工单位报审的'支付款凭证要及时的进行审批,避免因为资金不到位而影响施工的进度。

工程建设监理论文篇五

安全监理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

1、审核、施工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监理项目部只留有其证书复印件以备查用。当工程延期开工,复工时间超过3个月及以上,应对施工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重新进行审核。当出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降级或吊销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等情况,监理项目部应对该施工企业是否具有继续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向业主书面说明。

2、督促施工项目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和一系列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理应重点审查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做到相关证书与人员及身份证相符。特别要注意证书的年审时间。严禁特种作业人员只挂名不上岗现象,或一名特种人员在几个工地的挂名现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伤亡事故报告制度是否体现了《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精神并具有针对性。

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应重点审查: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专项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方案;电气防火措施、冬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施工组织设计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施工单位公章,然后向监理工程师报审。对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深水作业工程及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应督促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不少于5人)。

4、审核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经费主要有民工意外伤害保险费、五小设施(办公用房。宿舍、食堂、厕所、浴室)费用,民工安全教育经费。安全防护用品费用,现场围护(包括道路围护、各类临边防护及门楼)费用,各类标牌费用等。施工单位应提供落实安全生产经费的有效证明材料及采购安全防护用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搭建临时活动房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检测报告。通过监理的签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5、审核、施工项目部进场拟投入使用的机械设备及施工机具,要求其提供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必须由具有相应的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及拆卸。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先进行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6、督促施工项目部在开工前做好对进场民工的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根据项目的不同具有针对性,并做好相关的记录,交底人与被交底人均应签字,不能代签,安全技术交底不能由施工技术交底代替。因二者的交底目的、交底内容、交底对象并不同。

7、审核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工程内容与范围是否符合法律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对于不符合法律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分包申请应予以退回。鉴于目前建筑市场对劳动力正规化的管理,劳务分包形式已被广大施工单位所接受。无论何种形式的分包,应督促施工项目部在签订分包合同或协议书的同时签订分包工程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总、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以免出现事故后的推诿扯皮情况。

8、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包括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的检查,对“五小”设施的检查,对施工单位安全合格的检查,对民工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的检查等。未通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开工核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开工。

9、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把好《施工组织设计》及各种《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查关,应从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第一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第二是审查各种《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是否满足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的要求。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能再工程上实施。

10、对于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是安全监理责任的主要责任者,所以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相应专项工程实施前,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各种《专项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在实施安全监理工作过程中,要认真学习并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掌握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以不断提高安全监理的作业能力。

11、项目监理部应定期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实施安全检查工作。在第一次监理例会上与各方协商一致后确定下来,并形成一种监理工作制度坚持执行下去。

当签发书面通知、指令后,仍未采取措施整改时,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召开专题监理例会,对书面通知、指令中的内容,结合“强制性条文规定”加以强调。要求责任方说明原因,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措施,明确计划整改完成时间,同时要求责任方明确在后续工作中类似问题的预控措施,并形成例会纪要。

(4)签发“工程暂停令”

在签发书面通知、指令或召开专题例会后,仍未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方暂时停止施工,并由总监发“工程暂停令”,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暂停”的部位视工程的情况,可以是整个工程暂停,也可以是局部工程的暂停。若:工程暂停令“发出后执行效果不佳,可进一步向建设方提出,加强与施工企业管理部门协调,要求其参与执行。(5)向建设管理部门报告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建设主营部门报告,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13、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工程建设的五大要素,即:人、机、物料、方法和环境进行监理,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盲目性。随意性及发现问题的隐患,及时提出书面整改通知,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项目部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项目部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电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中。

14、每月组织全面安全检查不少与一次,重点是安全生产责任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是否到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和对职工进行岗前教育工作,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对其自查情况进行监理抽查。不定期抽查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到岗和持证上岗情况。

15、如实。全面记录安全监理日志,主要有;(1)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情况。(2)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监督施工项目部对施工管理人员及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的落实情况。(3)安全会议内容记录情况,并附签到表。(4)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回复情况。(5)安全监理日志及各类安全监理检查报表情况。

16、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项目部应按时填报汇总表提交建设单位和监理中心备案。《汇总表》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监理项目部印章。每天巡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作业情况。并按要求进行监理旁站。

17、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单位对经过审批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时,监理项目部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原程序从新办理编制、审核,批准和报审手续。需专家论证的从新组织论证。

18、施工现场一旦发生人员伤害,工程施工的险兆、险情等,现场总监或总监代表,安全监理人员,专业监理人员应立即向监理中心报告,一般事故6小时内,重大事故半小时内。同时总监或总监代表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按各类事故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进行报告。

二、施工阶段中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主要工作内容:

1、审查施工单位项目安全及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在组织领导、人员配置、岗位责任、管理制度等方面督促健全和落实。

2、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及文明施工的规划与措施内容。

3、检查现场地面处理、施工道路、现场排水、施工管线、物料堆放、临时设施等的布置情况(应按施工总平面图实施)。

4、检查现场各种标牌(安全纪律牌、安全标志牌、安全标语牌、施工公告牌等)的内容和视觉效果。

5、检查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利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6、检查施工外脚手架和工程结构施工支撑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7、检查起重机械设备及施工机具的安全保障状况。

8、检查施工用电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9、检查现场防火制度与措施的落实情况。

10、检查季节性(冬季、雨季、台风、高温等)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检查安全“三宝”使用及“四口”防护情况。

12、每天巡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作业情况,并按要求进行监理旁站并作好记录。

13、督促施工项目部在开工前做好对进场民工的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根据项目的不同具有针对性,并做好相关的记录。交底人与被交底人均应签字,不能代签。安全技术交底不能由施工技术交底代签。因二者的交底目的、交底内容和交底对象不同。

三、工程完工后,监理项目部将平时收集到的安全监理资料整理并装订,立券归档。安全监理资料包括;安全生产合同,协议书,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工作计划,总结分析报告;安全事故应急机缘预案;其他安全管理文件,资料:安全监理人员要熟悉合同和安全监理工作的重点,认真听取建设单位单位的合理意见,不可过多的留意琐碎事项,应对危险信号有敏锐的洞察力,对安全问题的判断以检测、试验资料、安全技术规范为依据,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圆满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的工作内容。

2012年2月16日。

工程建设监理论文篇六

在前期施工阶段,建设单位首先对设计方面进行审查和管理。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负领导责任,在审查和管理的过程中,要着重看水利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设计方面是否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如果o计不达标,是不能进行开工的。

2.2做好事前技术报告审批关。

在准备进行施工的时候,监理人员要认真对审查单位的资历证书进行检查,同时,还要重点检查所要使用的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人员是否有丰富的施工经验,施工材料有没有达到质量上的要求,另外,还要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质量报告等做好全面的评估,而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2.3制订工程质量检测的工作程序。

自检、联检、质检是水利工程必须要经历的质量检测过程。第一,施工单位要对施工质量进行认真的检测,一旦发现某施工环节出现问题,应该立即拆除,并进行重建。第二,在自检工作完成以后,监理人员还要和施工单位一起进行二次检查,同时,监理人员还要对检测的结果作出评估报告。第三,对具有严重隐患的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然后再结合建设、管理以及质量等等有关部门,共同组建成一个监督小组来对工程进行联合检查,而且还要评定工程施工的质量等级。具体的评价标准,则要根据《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最总的确认。

在水利工程施工之前,由建设单位牵头带领工程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的管理机构进行严格的审查。这样可以确保在水利施工的过程中可以对施工质量进行及时的确认。对于影响施工质量的机械设备也要进行相应的检测,如果发现不合格的现象要及时进行更换,有问题的机械设备不能在水利的施工中使用。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施工的配件也要进行质量检验和记录,并且对质量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确认。保证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都是合格的产品。

在施工阶段,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主要是采用事前预防为辅、动态控制为主的管理方法。主要的工作重点包括进行事先指导、事中检查和事后验收等环节。一切都以数据说话,抓好提前预控的工作,主动从预控的角度去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对于施工的重点环节要进行动态的控制。在水利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关键部位的质量,实现全方位的质量监控,从而实现对整个施工过程全面有效的控制。另外,在施工的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还要对承包单位的原材料、半成品配件和计量设备的状态进行定期的检查,因此这些环节将影响着工程的质量。对于隐蔽的、重要的分项和分部工程,要进行旁站检查验收和监理。在施工的过程中如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要进行现场的评定和审核,审核通过以后进行签字确认,这样才能在施工中使用。

2.6严格执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在进行下一程序的施工之前,一定要对上一程序的施工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工作,这样就能够确保施工质量不会出现问题。通常,阶段性施工检验、单位施工工程验收等是水利工程检验经常采用的方式,监理人员一定要根据《评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来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工作,一旦在验收期间发现工程具有质量问题,则一定要立刻通知施工单位进行修补工作,如果质量问题过于严重,那么施工单位则应该下令停止施工,并在商讨完详细的计划以后,做好返工的准备。

3结语。

综上所述,在水利工程施工中,施工工作中的质量和进度控制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当期我国在水利工程监理工作仍然不是很成熟,运作的水平比较低。同时还存在着我国监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管理的经验不足,个人的综合素质有待于继续提高,因此我国在水利工程施工方面还有很多的难题,随着监理队伍素质的加强,水利施工监理的质量和进度的控制也会不断的成熟和完善,最终促进水利工程的施工。

参考文献。

[1]还向勤.水利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投资、进度的监理控制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18).

工程建设监理论文篇七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2)“项目法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4)“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单位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章?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

第三条?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第三章?通知与联系。

第四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六条?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第四章?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第八条?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_____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_____、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

第十三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

第五章?业主的义务。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业主的决定。

第十九条?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六章?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以下基本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认权;

(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1)有_____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

(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_____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第七章?业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业主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六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业主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_____。

第八章?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的责_____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在责_____内,应承担履行本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数,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责任。但应承担监理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业主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果给监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单位进行赔偿。

第十章?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如果业主要求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服务期,并续签合同服务期延长协议。

第三十六条?由于业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条?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将书面要求送达对方,以便对方有必要的考虑时间。

第三十八条?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同时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由于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监理合同终止。已履行的监理服务部分按合同收取监理费用,未履行部分,经双方协商,对善后工作给监理单位一定的补偿。

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单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监理业务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章?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第四十三条?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四条?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到实付之日止,除应当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应补偿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四十五条?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业主不得拖欠其他无异议费用或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条?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所必须并经业主同意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十二章?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七条?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三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合同争议,根据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可提交国家水电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_____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在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_____或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工程建设监理论文篇八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由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商,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的准确性。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工程建设监理论文篇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经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监理项目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____施工监理,监理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条期限费用。

服务期限为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

总费用为:________万元。

第三条条款定义。

1.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2.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对甲方负责。

3.本合同书所指的工程监理范围与内容在附录b服务范围与内容中详细说明。

4.本合同书所指的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在附录d中详细说明。

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

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

第四条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2.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3.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完成服务。

4.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

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5.如果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6.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五条甲方的权力与责任。

1.甲方依据监理合同对乙方的工程进行督促和检查。

2.甲方若认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主要人员,直至终止合同。

3.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甲方最后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

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证乙方责任和权力的统一。

甲方应按附录c按时向乙方提供规定的设备、设施和材料。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同时应在特殊条款中明确提供的方式、份数与回收、保密等办法。

6.甲方应负责协调工程外部条件及与地方的关系。

7.甲方应在特殊条款中双方订明的期限内,对由乙方提交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作出决定。

8.甲方依据附录d按时支付乙方监理费用。

第六条乙方权力与责任。

1.乙方拥有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并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2.乙方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书所需的技能、谨慎与勤奋,必须按照监理的职业准则完成其全部职责。

超出监理服务责任并发生费用,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由甲方承担费用。

4.乙方按附录c按时自带规定的设备、材料和设施。

具体使用协议在附录c中规定。

5.乙方必须按附录e规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

其主要人员资格和服务条件须经甲方审查同意,甲方不得无理由地拒绝。

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监理目标需要提出的工程监理组织机构,并确认总监理工程师。

6.监理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在各规定期限内进行。

为保证监理的有效实施,乙方可在该期限内作出合理调整。

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员,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乙方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应连续稳定,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7.乙方有本监理项目的质量否决权、签发付款凭证权和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命令权。

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报酬,是其关于本合同书的唯一报酬。

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接受与本合同书有关的或与其承担义务有关的其他津贴、回扣等报酬和非直接支付。

9.乙方在监理的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八条调解与仲裁。

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监理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争端;。

若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

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调解和仲裁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由甲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甲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甲乙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条甲方可视乙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

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

第十一条特殊条款。

鉴于本工程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

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甲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

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乙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甲方,甲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监理服务期限:

4.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工程建设监理论文篇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 份,各执 ________ 份。

发包人:__________(盖章) 监理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号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至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三、“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 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 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 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一条 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 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 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有如下权利:

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三、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七、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八、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九、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十、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十二、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订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发包人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五条 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人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程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报酬后即终止。

第三十九条 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

一、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三、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四十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订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56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在此后的14天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发包人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终止。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 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监理人无权取得未履行监理范围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义务。

二、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支付监理报酬。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此而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义务和责任。

二、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监理报酬

第四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 发包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通用合同条款第四十九条的约定支付。

其他

第五十二条 监理人员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必须出外考察的,经发包人同意,其费用向发包人实报实销。

第五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机构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在监理范围之外的咨询和帮助,经发包人同意,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因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发包人应给予监理机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 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内,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种类办理保险,并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合同的副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七条 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监理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专用合同条款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为:___________。

第四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________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 监理人的监理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________天内,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关键部位是:________________。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的设备、设施和物品,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________________天内移交发包人。

第十九条 因监理人的过失造成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赔偿发包人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税金等各项应扣费用扣除后)比率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为:

序号

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收回时间保存和保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时限:

一般文件________天;紧急事项、变更文件________天。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

上述条件提供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自备的,发包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设备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上述设施、设备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 由发包人提供的工作人员名单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第六款独立处理设计变更处置权的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

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经济损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经济损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报酬

第四十八条 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并支付监理报酬:

(以上两项均需注明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三、监理报酬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监理报酬的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

第五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一、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五条 监理人需参加保险的种类:_______________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机构:

一、双方约定的调解机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附件

一、监理内容(以下内容供发包人、监理人双方签订合同时参照采用,可由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双方协商决定)

(一)设计方面

1.协助发包人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施工图供图协议。

2.管理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设计人按合同和协议的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3.熟悉设计文件内容,审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

4.代表发包人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5.及时向施工人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人联系,重大问题向发包人报告。

6.组织设计人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7.协助发包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8.审核施工人对设计文件夹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人尽快给予答复。

9.代表发包人审核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施工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10.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11.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发包人进行采购招标工作。

2.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3.设备监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设备(监造合同另行议定)。

4.协助或代表发包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5.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和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就施工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查批准。

3.督促发包人按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签发补充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6.工程进度控制: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进度目标和年度施工计划,并审查批准施工人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和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施工人采取确实措施,实现合同的工期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发包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跟踪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对施工单位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

8.工程投资控制:协助发包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费用,并签发计量和支付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

9.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并提出建议;检查防洪度汛措施并提出建议;参加重大的安全事故调查。

10.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工作,编制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1.协助发包人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照监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届满时移交发包人。

13.其他相关工作。

二、监理机构应向发包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一)定期的信息文件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述:包括项目位置、项目主要特征及合同情况简介。

2.大事记。

3.工程进度与形象面貌。

4.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5.质量控制:包括质量评定、质量分析、质量事故处理等情况。

6.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变更、索赔和违约等。

7.现场会议和往来信函:包括会议记录、往来信函。

8.监理工作:包括监理组织框图、资源投入、重要监理活动、图纸审查、发放、技术方案审查、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9.施工人情况:包括劳动力的动态、投入的设备、组织管理和存在的问题。

10.安全和环境保护。

11.进度款支付情况。

12.工程进展图片。

13.其他:包括水文和气象等自然情况。

(二)不定期的监理工作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工程变更的建议。

2.投资情况分析预测及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议。

3.工程进度预测分析报告。

(三)日常监理文件

1.监理日记及施工大事记。

2.施工计划批复文件。

3.施工措施批复文件。

4.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5.进度款支付确认文件。

6.索赔受理、调查及处理文件。

7.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8.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四)文件报送份数:________________ 。

工程建设监理论文篇十一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4.工程总投资:

(一)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二)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四)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份,各执________份。

发包人: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签章)。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签章)。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建设监理论文篇十二

签定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

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份,各执________份。

发包人:__________(盖章)监理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法定代表人: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签章)委托代理人: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号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至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三、“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四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一条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条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七条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二十五条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监理人有如下权利:

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七、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八、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九、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十、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十二、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订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发包人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第三十四条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五条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人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第三十七条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程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报酬后即终止。

第三十九条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

一、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三、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四十条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订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在监理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56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在此后的14天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发包人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终止。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监理人无权取得未履行监理范围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发包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义务。

二、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支付监理报酬。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此而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义务和责任。

二、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监理报酬。

第四十八条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九条监理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发包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条发包人对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通用合同条款第四十九条的约定支付。

其他。

第五十二条监理人员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必须出外考察的,经发包人同意,其费用向发包人实报实销。

第五十三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机构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在监理范围之外的咨询和帮助,经发包人同意,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因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发包人应给予监理机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内,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种类办理保险,并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合同的副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六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七条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监理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专用合同条款。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为:___________。

第四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________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监理人的监理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________天内,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需旁站监理的工程关键部位是:________________。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监理机构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的设备、设施和物品,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________________天内移交发包人。

第十九条因监理人的过失造成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赔偿发包人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税金等各项应扣费用扣除后)比率。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为:

序号。

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收回时间保存和保密要求。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对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时限:

一般文件________天;紧急事项、变更文件________天。

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

上述条件提供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自备的,发包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设备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上述设施、设备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由发包人提供的工作人员名单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独立处理设计变更处置权的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

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发包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经济损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违约,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经济损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报酬。

第四十八条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并支付监理报酬:

(以上两项均需注明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三、监理报酬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监理报酬的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

第五十四条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一、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五条监理人需参加保险的种类:_______________。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机构:

一、双方约定的调解机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附件。

一、监理内容(以下内容供发包人、监理人双方签订合同时参照采用,可由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双方协商决定)。

(一)设计方面。

1.协助发包人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施工图供图协议。

2.管理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设计人按合同和协议的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3.熟悉设计文件内容,审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

4.代表发包人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5.及时向施工人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人联系,重大问题向发包人报告。

6.组织设计人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7.协助发包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8.审核施工人对设计文件夹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人尽快给予答复。

9.代表发包人审核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施工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10.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11.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发包人进行采购招标工作。

2.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3.设备监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设备(监造合同另行议定)。

4.协助或代表发包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5.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和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就施工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查批准。

3.督促发包人按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签发补充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6.工程进度控制: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进度目标和年度施工计划,并审查批准施工人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和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施工人采取确实措施,实现合同的工期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发包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跟踪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对施工单位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

8.工程投资控制:协助发包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费用,并签发计量和支付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

9.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并提出建议;检查防洪度汛措施并提出建议;参加重大的安全事故调查。

10.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工作,编制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1.协助发包人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照监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届满时移交发包人。

13.其他相关工作。

二、监理机构应向发包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一)定期的信息文件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述:包括项目位置、项目主要特征及合同情况简介。

2.大事记。

3.工程进度与形象面貌。

4.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5.质量控制:包括质量评定、质量分析、质量事故处理等情况。

6.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变更、索赔和违约等。

7.现场会议和往来信函:包括会议记录、往来信函。

8.监理工作:包括监理组织框图、资源投入、重要监理活动、图纸审查、发放、技术方案审查、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9.施工人情况:包括劳动力的动态、投入的设备、组织管理和存在的问题。

10.安全和环境保护。

11.进度款支付情况。

12.工程进展图片。

13.其他:包括水文和气象等自然情况。

(二)不定期的监理工作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工程变更的建议。

2.投资情况分析预测及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议。

3.工程进度预测分析报告。

(三)日常监理文件。

1.监理日记及施工大事记。

2.施工计划批复文件。

3.施工措施批复文件。

4.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5.进度款支付确认文件。

6.索赔受理、调查及处理文件。

7.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8.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四)文件报送份数:________________。

工程建设监理论文篇十三

本合同书由项目法人(业主)(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签订。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1.2建设监理服务期限由年月日至年月日。

1.3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费用金额(人民币)由甲方按附件规定向乙方结算支付。

二、本合同组成文件及其顺序为:

2.7建设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

签约地点:

工程建设监理论文篇十四

委托人:

监理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___(简称委托人),委托(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

2.工程地点:___。

3.工程等别(级):____。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项目投资:

三、监理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

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___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监理大纲;

5、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委托人执壹份,监理人执壹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盖章)。

监理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名)。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签名)。

单位地址:

xx编码:_______。

电话:_。

电子信箱:

传真: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单位地址:__________。

编码_____。

电话:_____。

电子信箱:_____。

传真:_____。

开户银行:_____。

账号:_____。

工程建设监理论文篇十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份,各执______份。

发包人:______________(盖章)。

__年__月__日。

监理人:______________(盖章)。

__年__月__日。

工程建设监理论文篇十六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行为。代理具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的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的合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包括对代理人不当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1)仅被代理人一方授权即产生效力,无需对方同意。

(2)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

(3)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2、代理过错责任

(三)无权代理

第三人事后知道对方为无权代理的,可以向“被代理人”行使催告权,也可以撤销此前的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一)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无罚款】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则

(三)监理单位的民事责任

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与承包单位串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

1、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包括以下两种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先期违约】

2、施工合同中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指定购买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施工合同中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4、施工合同中借用资质的连带赔偿责任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工程合同管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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