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人员岗位管理制度范文(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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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人员岗位管理制度范文(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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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人员岗位管理制度篇一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营业的各类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包括总公司营业部)、中心支公司(包括分公司营业部)和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保险公司任命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中国保监会审核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派驻各地的办公室、办事处和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所在地派出机构)审核和管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资格取消和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取得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时应同时报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能胜任工作所必需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记录。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保险方针政策。

 中资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汉语水平。

 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分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4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3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2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三)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支公司副经理以上领导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五)拟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法律、投资、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应至少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担任业务管理职务4年以上任职经历;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应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担任业务管理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重大工作失误和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五)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正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六)累计两次被取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七)中国保监会认定的不适宜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在破产、关闭、被接管等实行特别处理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除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外,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的3年内不得到其他保险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其所在的保险公司董事会或上级任免机构向负责审核的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 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申请;

(二)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 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五) 拟任人在原任职机构主持全面工作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上述书面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报资料的审核、与拟任人考察谈话等。谈话应当作出记录,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拟任人双方签字。

 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在接到第十六条所述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如未提出异议,视为申报资料完整。

在确认申报资料完整后,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任职资格的决定。

 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公司内部同级分支机构之间调动,或者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的,不需要重新核准,但应在任命的同时报拟任所在地和离任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其上级任免机构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表。

前款所指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十一条规定条件或具有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所在地派出机构有权否决其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资格备案表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统一格式。

 保险公司提交的各项材料应当真实可靠。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有权对提交虚假材料的保险公司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取得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自其任职资格被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到拟任职位履行职责的,即自动失去其作为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决定免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批准其辞职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该高级管理人员即自动失去其作为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除外。保险公司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保险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核准,不得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得以临时负责人名义或其他方式指定未经任职资格审核的人员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指定和结束时应报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临时负责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建立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任职资格档案应包括任职资格申报资料、考察谈话记录、核准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以及其他重要资料。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被取消任职资格期间,不得继续作为所在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其他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人选。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其1至10年的任职资格:

(二)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损害被保险人利益;

(三)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合并、分立、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四) 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保险许可证;

(五) 未按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各项准备金、保证金;

(六) 违反有关规定运用资金;

(七) 保费收入或应收保费不入帐,设立帐外帐或挪用、截留保费;

(八) 保险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情形;

(十)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保监会依法监督管理;

(十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案件。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其10年以上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二)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

(三)任职期间有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董事会或上级任免机构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其他处分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报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任职资格。

对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严重违规应由其上级公司负领导责任的,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及时提出对该上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取消其任职资格的处理意见,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作出取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后,如果被处理者或其所在保险公司不服,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被取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涉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公告。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解释。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1、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中级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安全员a证。  

3、从事8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充分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二、安全科科长负责对公司下属项目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要求:   

1、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相关上岗证书。

3、从事5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1、具有中专或相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以上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相关的上岗证书。   

3、从事3年以上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施工现场经验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资格要求:   

1、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安全员b证。  

3、从事5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一定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和协调能力,并持有安全员c证。   

3、从事2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七、年满65岁,不得继续担任安全管理人员。

测绘人员岗位管理制度篇二

2、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上级指令,代表企业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3、组织和调配精干高效的项目管理班子,确定项目经理部各部门和机构的职责权限。

4、主持制定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体系,主持制定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和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5、按照合同要求和上级的指令,保证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按时进场,做好材料供应工作。

6、主持制订项目费用开支计划,审批项目财务开支并制订项目有关人员的收入分配方案。

7、深入施工现场,处理出现的重大施工事故,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8、及时处理债权、债务,搞好资产清算,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9、搞好项目的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民主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10、按有关规定对优秀职工进行奖励,对违纪职工进行处罚。

测绘人员岗位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我国外派劳务人员素质,促进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派劳务人员培训”,是指具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经营资格(以下简称”经营资格”)的企业拟派出的各类劳务人员(包括劳务性质的研修生等,下同)在出国(境)前应接受的适应性培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外派劳务人员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核准的具有外派劳务培训、考核资格的单位。

第二章培训管理体制

第四条外经贸部归口管理全国的外派劳务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省级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归 口管理本地区的外派劳务培训工作。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负责管理本企业的外派劳务培训工作。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以下简称”承包商会”)依照外经贸部制订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培训中心的工作。

第三章培训中心的设立与资格核准

第五条设立培训中心,应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逐级申请。各级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开展情况 和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需要,利用社会或本部门、本企业现有的培训设施和教学条件,申请设立由其直接管理的综合性或专业(行业)性的培训中心,或申请赋予现 有培训单位外派劳务培训资格(以下统简称”申请设立培训中心”)。其它单位或企业原则上不能申请设立培训中心。

第六条省级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应依据本规定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对本地区(本企业)培训中心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标准的,方可报外经贸部申请核准。

省级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的核准文件向培训中心颁发《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未经外经贸部核 准,任何单位不具备外派劳务培训资格。外经贸部授权省级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包括中央企业)的培训中心进行《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 证书》的年度审核和管理工作。《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另行制订、颁布。

第七条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培训中心,本地区年外派劳务 人数应连续两年超过1000人次;中央企业申请设立培训中心,年外派劳务人数应连续两年超过1500人次。西部省区和距离现有培训中心较远、交通不便的地 区,若年外派劳务人数连续两年超过200人次,可申请设立培训中心。原则上每个地级及地级以下城市最多只核准一家培训中心,省会城市不超过两家,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不超过四家。如果地级及地级以下城市年外派人数超过3000人次,省会城市年外派人数超过6000人次,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年外派人数超过 10000人次,可在上述基数上适当增加。

外经贸部根据各地区和各中央企业历年来外派劳务情况,按照既满足培训业务需要、又保证各培训中心生源的原则,兼顾行业与地域优势,统筹规划全国培训中心的布局,并根据各地区和各中央企业外派劳务业务的发展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培训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培训设施,可同时培训100人以上。

二、拥有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及政策、具备良好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较高教学水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原则上专职教师人数应不少于3人,并有明确的教学分工。

三、拥有保证外派劳务培训工作正常运行的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

四、拥有适应国际劳务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培训方向和培训方式的能力。

第九条申请设立培训中心需向外经贸部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三、省级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核查报告;

四、本地区或本企业外派劳务情况(包括累计派出人数、近两年外派劳务人数、目前在外人数、分布情况及前景分析等)。

第四章培训

第十条培训的内容

一、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安全保密、外事纪律、涉外礼仪等方面的出国常识。

三、派出单位与国外雇主、劳务人员所签合同的内容与条款的具体含义。

四、从事国(境)外劳务工作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及正确处理与外方雇主的关系、提高服务意识、保证工作质量、依法履行合同和正当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等。

五、派往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人文、地理等方面的情况。

六、派往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宗教、民俗等方面的情况,特别要提高对带有反动性质的外国宗教势力和邪教组织的鉴别与抵制能力。

七、语言、专业技能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一条培训教材

一、培训教材包括公共课教材、语言培训教材和专业技能教材。

二、公共课、语言培训课的教材、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由承包商会根据外经贸部制订的标准和要求,统一组织编写和修订。专业技能教材,各培训中心可根据我国 或派往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国外业主的要求编写。根据培训工作的需要,外经贸部委托承包商会或其它单位组织编写专业技能补充教材。

三、各培训中心应严格执行外经贸部审定的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在实施培训中,公共课必须使用统编教材,外派劳务人员要人手一册。非公共课教材,各培训中心可根据外派劳务项目的实际需要自行选编。

第十二条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职称)从事技术劳务的,如已熟练掌握拟派往国家(地区)的官方语言或相应技术,凭外语考试证书(成绩表)或技术职称证书,可不进行外语培训或技能培训,只进行规定时间内的公共课程培训。

第十三条培训时间

一、公共课程内容的培训一般不得少于40个课时;

三、专业技能的培训时间,由外派单位根据劳务人员的技术情况和国外雇主的要求与培训中心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培训地点

为减轻劳务人员的经济负担,劳务人员应尽可能就地、就近培训。一般情况下,不得跨省(市)或中央企业培训。

第十五条培训中心的师资和教学

一、各培训中心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技能课教师应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对于培训经验丰富、教学质量较高的教师,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各培训中心的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培训计划的要求搞好教学工作,并根据外派劳务的特点进行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三、承包商会应不定期组织培训中心的师资培训和教学经验交流会;并配合外经贸部对部分培训中心业务进行年度评估。对评估结果较差的培训中心,外经贸部按本文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培训中心可充分利用网络培训方式,大力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以适应外派劳务培训多专业、多层次的特点。

五、各培训中心应不断完善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考核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制度,建立培训人员档案。

第十六条考试

为保证培训质量,参加培训的外派劳务人员,应在规定的培训时间内接受所有规定培训内容的培训。培训结束时,培训中心须按考核大纲对劳务人员进行考试;对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发给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各培训中心应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与本地区内有经营资格的企业保持经常性联系,接受他们的培训委托,并努力保证培训质量,严禁”走过场”。

第五章经费

第十八条培训中心的办公经费及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可按其隶属关系由所属部门解决,也可采取自筹自支的方式解决。

第十九条各培训中心应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国家、地方的专项拨款及社会的捐助款。

第二十条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费用原则上应自行负担,承包工程项下派出的劳务人员可由派出单位负担。各培训中心收取培训费的标准必须符合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严禁乱收费。

第六章培训合格证的颁发

第二十一条《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外派劳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是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的证明文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合格证》由外经贸部统一监制。外经贸部委托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其所属培训中心的《合格证》和本地方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培训中心的《合格证》,委托北京市外经贸委审核、发放在京各中央企业培训中心的《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合格证》须在照片处加盖”中国外派劳务培训()号”钢印、并由外经贸部委托的审核部门在第4页盖章后生效。地方培训中心的《合格证》加盖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公章,中央企业培训中心的《合格证》加盖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公章。

第二十四条各培训中心申请发放《合格证》时,须填写《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人员送审表》(以下简称《送审表》,样式见附件)一式二份,与《合格证》一并送外经贸部委托审核部门审核。外经贸部委托审核部门须在收到《送审表》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五条《合格证》的收费标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制订,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价。

第二十六条《合格证》的有效期

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劳务合同需要,可适当延长。

二、在《合格证》有效期内,如果劳务人员派往《合格证》规定以外的国家(地区),在接受相应的国别(地区)概况和语言培训后,可申请办理新的《合格证》。

三、有效期满后二年内派往同一国家(地区),可凭原《合格证》和派出单位证明办理新的《合格证》,超过二年需重新接受培训。

第二十七条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境)后必须妥善保存《合格证》,可视情况向国(境)外雇主和单位出示,不得出售、伪造或挪作它用。

如《合格证》遗失,应立即凭个人申请、派出单位证明及《送审表》向原培训中心申请补办,并在补办的《合格证》上注明遗失补办,有效期为原《合格证》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合格证》由承包商会代部发放。各培训中心可直接向承包商会购买,也可委托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订购。

第七章培训中心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培训中心应以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的素质为宗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培训过程中认真执行外经贸部审定的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保证培训质量。

第三十条在从事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中,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外经贸部将给予警告处分:

一、违反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不服从或逃避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的管理或协调;

三、年培训人数过少(200人次以下);

四、无特殊理由,逾期6个月不办理申领或更换《资格证书》手续。

第三十一条在从事外派劳务培训过程中,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外经贸部将暂停其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资格:

一、违反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给国家、企业或劳务人员的利益带来损害;

二、不服从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的管理或协调,扰乱了培训工作的正常秩序;

三、培训中心管理不善,培训制度不健全,培训流于形式、走过场;

四、培训工作开展不力(连续两年培训不足200人);

五、逾期一年不办理申领或更换《资格证书》手续;

六、违反外派劳务培训收费的有关规定,巧立名目高收费、乱收费。

第三十二条在从事外派劳务培训过程中,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外经贸部将吊销其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资格:

一、严重违反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给国家、企业或劳务人员的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三、弄虚作假、倒卖或变相倒卖《合格证》;

四、受到警告、暂停培训资格处罚后,培训工作仍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三条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应经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培训中心的工作,及时将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意见和改进培训工作的建议报外经贸部。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对员工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培训,以达到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的目的,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基本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和政策

(1)公司培训按照“经济、实用、高效”的原则,采取人员分层化、方法多样化、内容丰富化的培训政策。

(2)员工的专业化培训和脱产外出培训坚持“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原则,员工通过突出的业绩和工作表现获得激励性培训和发展机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二)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知识培训、技能培训和态度培训。

(1)知识培训

不断实施员工本专业和相关专业新知识的培训,使员工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知识和迎接挑战所需的新知识。

让员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如公司的规章制度、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基本政策等,是员工掌握企业的共同语言和行为规范。

(2)技能培训

不断实施在岗员工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专业技能培训,使其在充分掌握理论的基础上,能自由的应用、发挥、提高。

(3)态度培训

不断实施心理学、人际关系学、社会学、价值观及政治觉悟的培训,建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满足员工自我实现的需要。

第五条培训形式

培训形式分为员工自我培训、员工内部培训、员工外派培训和员工交流论坛。

1、员工的自我培训。

员工的自我培训是最基本的培训方式。公司鼓励员工根据自身的愿望和条件,利用业余时间通过自学积极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公司会尽力提供员工自我培训的相关设施,如场地、联网电脑等。

原则上对员工自我培训发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2、员工内部培训

员工的内部培训是最直接的方式,主要包括:

(1)新员工培训。

(2)岗位技能培训。

(3)转岗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员工调换工作岗位时,按新岗位要求对其实施岗位技能培训。

(4)部门内部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灵活实用的'培训,由各部门组织,定期向人力资源部汇报培训情况。

(5)继续教育培训。公司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培训。

3、员工外派培训。

员工外派培训是公司具有投资性的培训方式。公司针对员工工作需要,会安排员工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在公司以外进行培训。员工个人希望在公司以外进行培训(进修),需填写《员工外派培训申请表》,并附培训通知或招生简章。由人力资源部审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名。外派培训人员的工资待遇、费用报销由人力资源部决定。

4、员工交流论坛

员工交流论坛是员工从经验交流中获得启发的培训方式。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设立员工交流论坛。

(三)被培训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被培训者的权利

1、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员工有权利要求参加公司内部举办的各类培训。

2、经过批准进行培训的员工有权利享受公司为受训员工提供的各项待遇。

第七条被培训者的义务

1、培训员工在受训期间一律不得归于规避或不到。对无故迟到和不到的员工,按本公司考勤制度处理。

2、培训结束后,员工有义务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

3、外部培训结束一星期内,员工应将其学习资料整理成册,交由人力资源保管。并将其所学教给公司其他员工。

4、员工自我培训一般只能利用业余时间,如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需凭培训有效证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做相应处理。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受训员工必须与公司签定培训合同。

(1)外部脱产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

(2)公司支付培训费用3000以上的。

(四)培训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控制。基本程序如下:

1、培训需求分析。

2、设立培训目标。

3、计划培训项目。

4、培训实施和评价。

第九条其他各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培训的实施、评价,同时也要组织部门内部的培训。

第十条建立培训档案

1、建立公司的培训工作档案,包括培训范围、培训方式、培训教师、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学习情况等。

2、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将员工接受培训的具体情况和培训结果详细记录备案,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目的、培训效果自我评价、培训者对被培训者的评语等。

(五)培训计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培训计划的制定

人力资源部根据规定时间发放《员工培训需求调查表》,部门负责人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将其汇总。并与规定时间内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结合员工自我申报、人事考核、人事档案等信息,制定本公司的年度培训计划。

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培训的具体负责人、培训对象、确定培训的目标和内容、选择适当的培训方法和选择学员和老师、制定培训计划表、培训经费的预算等。实施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以公司文件下发到各部门。

第十二条部门内部组织的、不在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内的培训应由所在部门填写《部门计划外培训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在人力资源部的指导下由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对于临时提出参加各类外部培训或进修的员工,均要经过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填报《员工外派培训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六)培训实施

第十四条培训实施过程原则上依据人力资源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如果需要调整,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员工内部培训期间人力资源部监督学员出勤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对学员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培训过程进行记录,保存过程资料,如电子文档、录音、录象、幻灯片等。培训结束后以此为依据建立公司培训档案。

(七)培训评估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培训结束后的评估工作,以判断培训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八条培训结束后的评估要结合培训人员的表现,做出总鉴定。可要求被培训者写出培训小结,总结在思想、知识、技能方面的进步。与培训成绩一起放进人事档案。

第十九条培训评估包括测验式评估、演练式评估等多种定量和定性评估形式。

(八)培训费用

第二十条公司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培训,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相应数额。

第二十一条外派培训人员的工资待遇、费用报销由总经理决定。对于公司予以报销的费用,原则上先由培训员工本人支付,待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回公司报销。培训人员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按公司报销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员工内部培训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

(九)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拟订或修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报公司领导层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测绘人员岗位管理制度篇四

本人自招聘为玉门市重点公益林南山站护林员以来,在各位领导和同事的帮助指导下,严格按照站上的工作安排和要求,以公益林的巡护防火为重点,立足本职岗位,采用边学习边实践的方法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现在就我在工作以来的思想、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个简要汇报。

一、工作谨慎负责,认真履行护林员的职责

进入南山站后,按照领导的安排我负责赤金麻黄滩的管护工作,接到任务后我就迅速了解熟悉自己的管护区域和管护对象。严格按照要求展开了巡护防火工作。因为管护区域离我家较近,每天早晨我都能按时骑上摩托车去巡护,从不因其它事影响工作。在平时的日常巡护工作中,按照自己的岗位职责本着认认真真做事,老老实实做人的原则,自觉遵守纪律,坚持每月巡护22天以上,在巡护中发现放牧人员能够及时劝阻离开,发现围栏及界桩破坏现象,能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按照安排与同事一起维修。

二、加强日常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作为一名新招聘的护林员,我热爱自己的工作,始终把学习作为获得新知、掌握方法、提高能力、解决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和方法,切实做到用知识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工作中认真学习公益林管理办法及护林员巡护日志制度、防火值班制度、宣传教育制度等。并主动向站上的领导同志请教管护方式方法,通过请教学习使我进一步加深了对护林员工作的理解,可以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

三、做好管护区域的调查摸底和护林防火宣传工作

根据自己管护区域坟墓比较多的特点,为了更好地管好这片公益林,我于六月底对赤金丁字路以南铁路以北做了一次坟墓摸底调查,经调查我管护的区域内共有坟墓   座,其中西麻黄滩有   座,东麻黄滩有   座。结合区域内坟墓多的特点,今年在管护中特别注重护林防火,并在平常的巡护中向进入林区的人员宣传防火的知识和重要性,提高了广大群众的防火意识。尤其是今年秋季干旱少雨,林区的枯枝落叶、杂草堆积较多,属高火险时段,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森林火灾,针对防火工作十分严峻的形势,我在巡护中碰到进入林区人员首先检查是否带有火种火源。但是由于当地有传统习俗在清明、七月十五、十月初一祭祖焚烧纸钱,所以这几天我就提高警惕,在管护区严防死守。确保了一旦发生火情能够早发现、早汇报、早扑救。

四、在较好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今年在南山站工作期间,我除了做好自己的巡护防火工作,写好巡护日志、认真值班之外,还协助站长完成了记录会议记录,修理门锁,整理打扫办公室等工作。

总之,半年来,我在各位领导的带领下,在各位同事的帮助指导下,完成了各项工作。借此总结之际对半年来帮助关心我工作的领导和同事表示衷心的感谢。但我也深知自己的工作与单位的要求、领导同事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工作中还有不尽人意的地方,这些都是自己知识不多,经验不足的表现。因此,如果明年本人能够续聘,我将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不断丰富自己,积累经验,做一名单位放心、领导同事满意的护林员。

以上总结有不足之处,请各位领导同事批评指正。

范文二: 

2012年以来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荆紫关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镇护林员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部分情况总结如下:

一、 实行百分考核制,规范化管理护林员队伍。

为落实护林员职责,镇林站对护林员实行百分考核制度。考核主要内容涉及林区内护林制度建设、护林队伍建设、林政管理情况、护林防火工作、护林其他工作任务等方面。本次考评制度办法,采取平日考评与年内总体考评同步进行,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办法进行,规范化的管理了护林员队伍。由于措施得力、方法得当,我镇护林员在2012年度年终民-主考评中均达到90分以上,符合《护林员考评制度》的标准。

二、 因地制宜,合理进行人员配置。

根据荆紫关镇特殊的地理位置,按护林员的管护区域划分为两个联防区,并按十一人一组的办法,对人员进行统一调用和管理。第一责任区由史国强等十一人负责林区一切事务,第二责任区由陈奇涛等十一人负责。

三、 责任到人,连片造林。

2012年度我站及早进行造林规划,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在金家沟村和汉王坪村向全体护林员下达2300余亩新造林任务,划分责任到人,确保造林成效。由于措施得力,护林员2300余亩的新造林工程顺利通过省、县林业主管部门验收。

四、 各尽其责,认真落实护林、防火工作。

在护林、防火方面,我镇护林员严格按照县林业局护林员《管理办法》规定,认真落实各项职责。在辖区的各个交通要道,林区的村庄内刷写标语(包括林政管理、防火措施等),由镇林站在防火期前组织人员进行检查。护林员认真巡山,确保每月出勤达到25天以上,实事求是书写巡护日志,在巡山过程中发现任何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立即制止,并分层次上报。林站配备护林防火宣传车全年不间断在林区进行护林防火宣传。规定护林员在护林防火工作中不分区域、不分时间,出现问题做到最短时间赶到事发现场,使损失降到最低。

五、 人人参与,协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完成。

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开展以来,全体护林员在林站经过统一培训,积极配合林改工作人员进行勘界勾图,确保确权到户,并配合工作人员消除在林改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使我镇的林改工作顺利完成。

六、 及时测报,降低病、虫危害。

在病虫害防治方面,各个护林员能够做到随时随地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上报,由县森防部门进行鉴定。待确定后,严格按照县森防部门制定的防治措施进行防治。

尽管2012年度我镇在护林员管理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县局领导的要求还相差很远,因此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还需要再接再厉,使我镇护林员队伍更加的规范化,确保我镇护林防火工作更上一层楼!

一、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三)配合林业部门进行森林资源调查及检测;

(五)定期向林木所有者、乡镇政府、林业站汇报 护林工作情况;

(六)积极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林业政策;

(七)对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及林中空地进行补植。 

二、护林员管理办法。

(四)护林员看管林片内有牛、羊等进山者,每次每头(只)扣护林员管理费20元;

(六)在林区内进行捕猎,逮鸟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护林员发现后,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否则,每发现一起,扣护林员管护费50元。

(七)护林员无故不参加学习 、培训、会议等相关活动,或抽查时不在岗位者每次扣管护费30元。

三、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免去护林员资格;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未能履行护林员职责,致使林木、林地受到破坏的; 

(三)经查实属监守自盗的; 

(四)身体条件不能适应护林工作或长期在外经商、打工等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测绘人员岗位管理制度篇五

集团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对保洁员的日常工作进行分配、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为规范保洁员工作流程,提高保洁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并注意保持个人的仪容仪表,树立良好形象。

3、爱岗敬业,听从上级领导指挥,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工作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各自分管区域内的保洁工作。

4、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离岗,工作时间不干私活,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发扬互助精神,支持同事工作,以礼相待。

6、清洁过程若发现异常现象,如跑、冒、漏水和设备设施损坏、故障等,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或专管人员,并有义务监视事态过程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积极协助专业人员排除故障。

7、妥善保管清洁工具和用品,不得丢失和人为损坏,不得将清洁工具和用品私借他人使用或带回家中使用,如损坏或遗失工具照价赔偿。

8、拾金不昧,拾到物品立即上交或送还失主。

9、除工作时间外,可在四楼多功能厅休息。

10、认真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固定区域:

1、负责董事长室、集团总经理、商务会馆总经理、北辰房开总经理办公室的清扫保洁。

2、负责办公楼一楼(集团公司)、三、四楼走廊的清扫保洁。

3、负责办公楼三、四楼卫生间的清扫保洁。

4、负责四楼会议室、接待室、贵宾室、多功能厅的清扫保洁。

5、负责南侧一至五楼及北侧一至四楼,楼梯通道的清扫保洁。

(二)临时性区域。

1、负责5楼外审办公室清扫保洁。

2、负责李福泉总助、修民川总工、张寒总助办公室清扫保洁。

3、负责三楼空闲办公室(4间)清扫保洁。

4、负责多功能厅婚宴后走廊地面清扫保洁。

(三)分工负责。

1、一、三楼保洁员负责范围:北辰房开总经理办公室、一楼走廊、一楼接待处沙发、茶几、接待处花卉、荣誉证书柜、三楼走廊、三楼卫生间、三楼空闲办公室(4间)、北侧一至四楼及一、三楼临时性的清扫保洁工作。

2、四楼保洁员负责范围: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四楼走廊、四楼卫生间、负责南侧一至五楼及四楼临时性的清扫保洁工作。

3、保洁共同负责范围:商务会馆总经理办公室、董事长室、四楼花卉养护、四楼会议室、接待室、贵宾室和多功能厅。

4、分工负责实行月轮换制,共同负责范围在轮换时依然共同负责。

上午:

1、7:30―7:40清扫各自负责的领导办公室;。

2、7:40―7:50清扫一、三、四楼走廊;。

3、7:50―8:00清扫共同负责的.区域(会议室、接待室、多功能厅和倒垃圾)。

4、8:00―8:30清扫三、四楼卫生间;。

5、8:30―9:00清扫南北两侧楼梯通道;。

6、9:00―10:00清扫一、三、四楼走廊;。

下午:

1、13:00―14:00清扫一、三、四楼走廊;。

2、14:30―15:00清扫三、四楼卫生间;。

3、15:00―16:00清扫南北两侧楼梯通道。

4、下班前清扫各自负责的领导办公室。

注:以上各项清扫内容除定时、定点清扫外,要随时巡回检查,发现卫生不达标处随时清扫。

(一)办公室的清扫标准:

1、办公桌、椅、电脑、电话、烟缸、地面、窗台、窗框、门、文件柜、刊物架、沙发、茶几等每天至少擦拭一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2、办公桌上的办公用品、文件、资料等要摆放整齐,不得随意翻看。

3、文件柜玻璃、窗框要擦拭得干净、明亮,无手印无尘土、无水迹;窗帘悬挂整齐。

4、垃圾筒要保持干净无污、垃圾及时清倒、垃圾袋及时更换。

5、办公室内的花草植物要定期浇水,并保持花盆内无杂物,盆体无尘、无污渍。

6、办公室内的踢脚线每周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7、下班前清扫时,检查各类办公设施电源是否关闭,最后将门、窗关闭、锁好。

8、办公室窗户玻璃、天花板及灯具,每月9--11日定期清扫擦拭,如遇节假日顺延(董事长办公室随时擦拭)。

(二)走廊及大厅的清扫标准:

1、一楼大厅的前台、形象墙、荣誉证书柜、接待处沙发、茶几、正门玻璃,每日至少擦拭1次,荣誉证书柜内每周至少擦拭1次,做到洁净、明亮、无灰尘、无污渍、无水迹。

2、走廊地面每日至少扫拖2次,随时保持做到无垃圾、无杂物,无污渍、无痰迹、无水迹、光洁明亮。

3、走廊内垃圾桶每日至少擦拭、倾倒1次。做到无手印,无杂物、无灰尘、无污渍、无水迹。

4、走廊内的窗台、楼道开关、消防栓、灭火器、配电箱门,每日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灰尘、无污渍、无水迹。

5、走廊内的花草植物要定期浇水,随时清理花盆内烟头等杂物,并保持花盆内无杂物,盆体无尘、无污渍。

6、走廊及大厅内的踢脚线、安全出口指示牌、消火栓、照明设备箱、灭火器、每周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7、走廊内窗户玻璃、天花板及灯具,每月13日--15日定期清扫擦拭,如遇节假日顺延。

(三)卫生间清扫标准:

1、卫生间内洗手台面、镜面、地面,应随时清扫,做到无污渍、无积水。

2、卫生间内便池应随时清扫、冲刷,做到无污渍、无异味。

3、卫生间内隔断板、墙面、干手器、开关插座、窗台等每日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痰迹、无水迹。

4、卫生间内垃圾筒要保持干净无污、垃圾及时清倒、垃圾袋及时更换。

5、在蚊蝇活动季节里,每周喷药一次,保证厕所内无蝇、无蚊虫。

6、每日不定时喷洒空气清新剂,减轻厕所内异味。

7、卫生间内的踢脚线每周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8、卫生间室窗户玻璃、天花板及灯具,每月17日--18日定期清扫擦拭,如遇节假日顺延。

(四)会议室、接待室、贵宾室、多功能厅清扫标准:

1、会议室、接待室、贵宾室、多功能厅的桌、椅、地面、门、窗台每日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2、会议室、接待室、贵宾室、多功能厅内的设备设施(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每日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擦拭时注意对设备设施的保护,以免损坏。

3、会议室、接待室、贵宾室、多功能厅内的垃圾筒要保持干净无污、垃圾及时清倒、垃圾袋及时更换。

4、下班前清扫时,检查各类办公设备设施的电源是否关闭,最后将门、窗关闭、锁好。

5、会议室、贵宾室、多功能厅除日常定时清扫外,如遇会议、活动等,应在会议、活动结束后及时对会议室、贵宾室、多功能厅进行全面清扫。

6、会议室、接待室、贵宾室、多功能厅内的踢脚线每周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7、会议室、接待室、贵宾室、多功能厅窗户玻璃、天花板及灯具,每月20日--22日定期清扫擦拭,如遇节假日顺延。

(五)楼梯通道清扫标准:

1、楼梯通道的地面每日至少清扫1次,每周至少拖1次,做到无垃圾、无杂物,无污渍、无痰迹、无水迹、光洁明亮。

2、楼梯通道内的扶手、窗台、楼道开关、消防栓、配电箱门等每日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灰尘、无污渍、无水迹。

3、楼梯通道内踢脚线、安全出口指示牌每周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安全操作。

(二)在超过2米高处操作时,必须使用梯子,双脚需同时踏在梯子上,不得单脚踩踏,并保证梯子下方有人把扶,以免摔伤。

(三)在清理开、关设备设施时,不得用湿手接触电源插座,以免触电。

(四)不得私自拨动任何机器设备及开关,以免发生故障。

(五)在不会使用机器时,不得私自开动或关闭机器,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六)保洁人员应注意自我保护,工作时戴好胶皮手套,预防细菌感染,防止损害皮肤。清洁完毕,应注意洗手。

(七)应严格遵守防火制度,不得动用明火,以免发生火灾。

(八)在操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服从安全,以安全为重。

人事行政部每周进行两次(每月8次)卫生状况抽查,每次抽查10个点,检查地点详见附表1,抽查时发现卫生不达标处即扣除相应分数,具体处罚标准见《保洁员奖惩办法》。

(一)抽查中,每发现一处卫生不达标,扣1分。

(二)当月未扣分者,在当月工资中奖励30元。

(三)当月累计扣5分以下者,在当月工资中奖励20元。

(四)当月累计扣6分至10分者,在当月工资中奖励10元。

(五)当月累计扣11分至15分者,当月工资实发。

(六)当月累计扣16至20分者,在当月工资中均扣10元。

(六)当月累计扣21至25分者,在当月工资中均扣20元。

(七)当月累计扣25分以上者,25分以下扣罚金额均按20元扣除;超出25分部份的扣罚金额,按实际金额按每分0.5元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八)当月扣分最大值小于等于80分。

(九)连续3个月扣分在25分以上者,给予辞退处理。

测绘人员岗位管理制度篇六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 以下简称设计院 ) 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优化设计院人事、用人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设计院的人才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湖南城市学院雇员管理办法》,结合设计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聘用人员,指除学校事业编制以外。通过从地方院校、人才市场或其它途径,聘用到设计院工作的毕业生且具有国家正规全日制院校学历、学位。

第三条 在设计院院务会的统一领导下,综合办公室负责招聘、聘用、待遇、职级、档案管理等事项,各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思想、业务考核和其他工作。

第二章 人事管理权限

第四条 设计院院务会确定院里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人员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员的待遇。

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 ( 以下简称综合办 ) ,其工作职责为: ( 一 ) 协助各室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 二 ) 负责管理聘用人事档案资料。 ( 三 ) 负责设计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四 ) 负责聘用人员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 五 ) 负责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 六 ) 组织设计院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 七 ) 组织设计院人事培训工作。 ( 八 ) 办理聘用人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 九 ) 协助设计院各项保险、福利制度的办理。 ( 十 ) 根据设计院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才规划。 ( 十一 ) 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第六条 各室负责人的权限:提出各室人员需求计划;对所属职员的任免、考核、去留及晋降提出建议;建议本部门职员待遇方案。

第三章 聘用计划

第七条 在经营年度结束前,综合办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室,各室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递交综合办,上报院务会通过,院长最后审批。

第四章 聘用条件和聘用程序

第八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受聘岗位的工作;

(三)应聘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位;

(四)聘用驾驶员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参照公务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五 ) 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聘用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 ) 报名。通过高校、人才市场、相关网络等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凡符合聘用人员基本条件者,持相关材料报名,并填写《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表》。 ( 二 ) 考核。综合办会同各室对应聘人员名单进行遴选,然后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和基本理论考试和业务考核。 ( 三 ) 体检。由综合办统一组织拟聘人员“三甲”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 四 ) 录用。应聘人员考核、体检合格,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由综合办负责统一发放《聘用人员录取通知书》。

第十条 体检合格后,综合办通知应聘者报到,所有应聘人员的材料由综合办统一存档备查。

第五章 人员报到

第十一条 所有招聘录用的新职员正式上班当日先向综合办报到。

第十二条 ( 一 ) 应聘员工可将档案转入设计院,由院里统一寄存在《益阳市人才交流中心》;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档案调入的,说明原因,经综合办负责人同意后,暂缓办理。对二次就业职工须携带原单位出示的《离职证明》; ( 二 ) 所有应聘员工必须交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或职称的原件到综合办效验,并扫描存档,并在聘期间无偿提供设计院使用,否则视为拒聘; ( 三 ) 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签订《就业意向书》,在毕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报到当日,综合办应向新职员介绍设计院的情况以及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并由综合办负责人与其签订《试用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综合办存档,一份试用员工自留。

第十四条 新职员办理完报到手续后,即到相关科室报到,并安排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办根据试用协议中的工作级别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由综合办备案。

第六章 试用

第十六条 新聘人员一般有三个月的试用期。 ( 一 ) 新员工试用期间按设计院有关规定,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试用期上班不足三天的职员要求辞职,没有工资。 ( 二 ) 新职员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即随时解聘。

第十七条 试用期的考核 ( 一 ) 新职员在试用期满后,综合办将《新进人员试用期考核表》发给试用的新职员,新职员根据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填写表中的 “ 评核内容 ” 和考核内容中的 “ 自评部分 ” 。 ( 二) 各室负责人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的表现,公正地评分并写出初核评语。 ( 三 ) 计划经营室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如实填写项目完成情况。综合办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间的出勤情况,如实地填写考勤状况。 ( 四 )考核结果将递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并确定是否聘用。

第十八条 综合办根据院长办公会意见及时公布新职员录用结果:同意转正,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

第十九条 提前结束试用期: ( 一 ) 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职员,室负责人可以提出提前结束试用期的建议,并填写《聘用审批表》报请综合办、院领导批准。 ( 二) 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职员,试用部门可以提前向综合办提交《新进人员试用期考核表》,经院领导批准后,直接辞退。

第七章 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设计院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拟聘用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正式聘用的新职员,由综合办发给《聘用合同》,由院领导与其签定《聘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由综合办存档,一份交新职员自留,聘用日期及正式工资的起算日期自试用期满之日计算。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同当事人;聘用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或聘用职员的主要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首次聘用的聘期一般不超过 3 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但每一聘期最长不得超过 5 年。用人单位首次聘用职员,应当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为 3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聘用合同期满,双方均应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双方均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院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 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单位工作的;

(五)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聘用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院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或因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设计院视具体情况,对聘用职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按聘用职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按其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聘用人员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聘用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八章 人员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设计院鼓励员工参加各种专业知识培训,并派职员到全国著名高校及大型设计院学习、深造。

第二十八条 员工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全职培训两种。 ( 一 ) 岗前培训由综合办负责,主要对象为新进职员,内容为:集中学习设计院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及文明礼貌用语等方面,提高基本素质,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习惯; ( 二 ) 全职培训:设计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外出的培训计划,被派出职员按培训计划规定修满,完成后汇报情况并递交详细报告交综合办。 ( 三 ) 被派出的全职培训职员在培训前必须签定培训后回设计院服务期限。否则加倍向设计院补偿培训期间所有费用。

第九章 聘用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 一 ) 自觉服从设计院和所在室的管理,遵章守制,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工作; ( 二 ) 保质保量的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注重业务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三 ) 参加每年年终考核,由综合办存档,并作为晋级、晋职、奖惩、续聘和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条 聘用人员的管理: ( 一 ) 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学校各项条例和设计院的规章制度; ( 二 ) 在工作和生活中,仪表和着装整洁,保持良好的自身形象; ( 三 )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不得无故迟到和脱岗离岗; ( 四 ) 爱护公物,自觉同不法行为作斗争。 ( 六 ) 严格遵守设计院各项职业道德。

第三十一条 职员考勤、休假和请假应严格按照《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考勤制度( 2015 年 2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工作时间: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

第十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聘用人员享有与本院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党、团员参加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三十四条 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按照《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薪金分配与奖惩制度》执行,固定月工资的行管岗位聘用人员根据设计院的经济效益及在职职工工资调整情况每两年或不定期调整其待遇。固定月工资的设计岗位聘用人员参照《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职称任职暂行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 聘用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享受有关保险待遇。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以聘用合同为依据。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为基础,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七条 聘用人员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的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工资、奖惩的依据。聘用期满,则根据聘期内考核结果评定是否续聘: ( 一 ) 考核办法各室对续聘职员进行综合排名,计划经营室采用项目进行评分,综合办根据出勤及平常表现等评分。 ( 二 ) 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1 、考核结果 75 分以上的,按期续聘; 2 、考核结果 60—74 分的,待聘,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如再次考核无明显进步的,一律按不合格对待; 3 、考核结果低于 60 分的,不合格,不予续聘。

第十一章 离职与解聘

第三十八条 职员要求调离设计院,应提前十五天向所在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扣发该月工资。

第三十九条 设计院根据职员的表现或经营策略,需要解聘员工,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被解职的职员。

第四十条 聘用人员合同期满,不予续聘,先到综合办领取《聘用人员调离手续办理单》,经审批后,办完离职交接手续。正式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设计院有权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 一 ) 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 ( 二 )在综合考评中连续两年排位后三名者,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 三 ) 因患病或非公负伤等原因,连续 2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 3 个月的; ( 四 ) 因本院不可抗拒的原因,不需继续聘用的; ( 五 ) 符合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其它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用人员可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一)设计院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二)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留学或继续学业深造的;(三)符合解除或终止合同其它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人员所享受的各种待遇即行停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以随时做出合理的调整。临时聘用职员不适合本制度,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条  聘用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二)相关岗位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基本条件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试用期三个月;  

(四)试用期满,科室负责人填写试用报告上报单位领导;  

(五)试用合格者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聘用制人员岗位要求: 

(一)专业技术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具有与聘用岗位相应的文化和业务知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独当一面,熟练操作计算机;  

4、尽职尽责,能与单位领导主动密切配合,不断吸取工作经验,协助做好各项工作;  

5、严禁以任何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财、礼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  

6、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3、审核票据后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4、月末进行盘点、核实数据;  

5、月末结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6、负责每月的纳税申报工作;  

7、负责将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并进行归档保存;  

9、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临时性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认真履行服务职能,严格遵守办公室日常办公制度;  

3、认真履行后勤保障工作;   

4、严格执行单位全体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5、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  

(一)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30天的;  

(六)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七)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测绘人员岗位管理制度篇七

( 2 )部门负责人(经理)的聘任:

2 )部门副职的聘任,采取部门正职提名推荐的方法,报总经理室认可确定,副职与正职签订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后由正职聘任上岗。

( 3 )部门工作人员的聘任: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及年度工作目标,合理提出一人多岗的岗位设置及人选建议,总经理室按其专业职能确定后,由部门负责人与职能人员签订仁岗合同后上岗。

( 4 )直属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部经理,分别由股东单位和职能部门联合推荐,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由总经理与其签订年度目标管理或项目管理责任书后聘任上岗。

( 1 )受聘期间调出本公司,自行解聘,按现职务工资等级介绍给调入单位

( 2 )聘期届满,基本称职的.因企业调整等原因不再续聘。除保留其最后受聘时的工资等级外,不再享受原职务待遇。安排新工作后,其职务、特别待遇按新岗位确定。

( 3 )在聘用期间,工作失误造成较大信誉、经济损失或考核得不到本部门的多数人员拥护,或表现较差,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认为其不称职的,给予解聘。解聘后不再享受最后受聘时的工资待遇,如重新聘用,按新岗位确定待遇。

测绘人员岗位管理制度篇八

1、 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公司一切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2、 应按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无故旷工。工作时间内不许闲谈作乐,不许吵嘴打闹,不许串岗位和离岗,不许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3、 服从生产工作安排、调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提高自身素质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4、 请病假、事假要有正当的理由,并写请假条办理审批手续,由公司经理审批。违者作旷工处理。

5、 工作时间内,因事或因看病要离开岗位的,要向生产主管请假同意后方能离开,否则作早退处理。

6、 不得带任何食品杂物入车间,不得在车间吃食物,不准在车间乱丢杂物及随地吐痰,违反本条例之一者要批评处理。

7、 进入规定要穿工作服的工作间一定要穿工作服,严禁携带手表、首饰等个人物品进入生产区、接触产品的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或涂指甲油。

8、 防蝇、防虫纱窗不得随意打开,发免影响生产环境卫生。

9、 爱护公司财产,不得私带厂内任何物品出厂,违者则按物品价值的十倍罚款,重则开除。

10、 运送产品,物资要小心轻放,不得乱掉重摔。造成损坏的由违纪者负全部责任(包括搬运工。)

11、 吸烟要到吸烟区。

一、 仓管人员验收实物必须亲自过目,物品名称、规格一定要核对无误,数量一定要点清(包括点数、称斤、计量等)精确,对不符合规格、质量低劣的物品,不得验收入库。遇有争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非定量包装和大宗材料验收数量增加胡汝昆、验收质量刘钦光)。

二、 生产部门领用物品必须先填写领料单(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生产部门存、一份交财会记帐,内容(领料部门、领料人、数量等)必须清楚、完整和准确无误。

三、 仓库管理要保持清洁卫生,物品堆放合理,发料采用先进先出、后进后出的原则,对易燃、易爆、易潮、易腐、易损物品或贵重物品要特殊保管,保证做到不霉、不烂。严防失火、爆炸、失窃等事故发生。

四、 仓管员对所保管的物品,平时做到勤抽查、勤核对,保证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如有盘盈,要提出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属于正常耗损、经主管负责人批准转财会部门核销出帐;属于非常亏损、追究保管人员责任。

一、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 :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三、销售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场所的直线距离25米以上,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2、《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3、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4、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5、生鲜食品应纳入“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系统”,销售应配备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

6、熟食制品销售间入口处应设预进间,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冷藏设施和专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尘材料遮盖。

四、进销货台账制度

1、食品批发商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食品零售商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

2、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批发商销货时按照福建省工商局统一的供货凭证样式,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供货凭证,凭证格式为三联,第一联存根(批发商销货台账),第二联购货单位(零售商记账凭证),第三联随货同行(零售商进货台账)。

4、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批发商应将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时扫描到电子台账软件中并上传福建省工商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备案数据库。销售生鲜食品的可通过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生成和记录进货台帐。

5、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仓库管理制度

1、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2、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3、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30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40厘米以上。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六、除虫灭害制度

1、食品销售场所内不得使用鼠药,配备一定数量的灭蝇灯,并保证能正常工作。熟食制品销售间要配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定期消毒。2、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营业时间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七、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

1、卫生管理工作有领导分管和专人管理,制定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知识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培训考核,考核成绩与奖惩挂钩。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到每天在营业前后有检查,检查记录完备。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检查中发现问题仍未改进的,按有关奖惩制度严格处理。

测绘人员岗位管理制度篇九

第一条 为适应兰田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兰田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集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集团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 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第六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七条 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企业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担任。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不设统计机构的,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受单位规模制约不设立专人的,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统计负责人由企业指定,报集团企管部备案。

第八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企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集团企管部的意见,其他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征得企业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一条 企业统计报表每月一报。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5日以前。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时上报政府统计部门和集团相关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五条 企业在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企业统计机构审核,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会同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统计分析要紧扣集团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要具备符合企业现状的规律性的东西。

第十九条 统计分析的制作文本要规范统一,便于集团汇总。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并由集团企管部、财务部核实,总裁审批后,统一上报,如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由相关责任人负责,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警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无相关的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等核算依据的,按伪造统计资料论处。

(三)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论处。

(四) 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五) 企业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 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七) 企业因违反统计法受到罚款处理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兰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类企业。集团所有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活动中的重要作用,防止数出多门,乱发报表,根据《中华人了共和国统计法》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厂各部门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二章统计报表管理

第三条对各种定期上报公司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要及时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填报,并负责报表的准备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对本单位的各类报表,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格式,各厂属各部门必须按时填报。

第五条各级统计人员应加强指标的分析,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指标的波动原因,为分析和预测提供资料。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第六条厂属各部门的统计资料、统计数字,一律以本部门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七条各级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混乱的现象。

第八条本厂各项主要统计资料,应由综合统计人员负责保管,厂属各部门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采用台账形式,按月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第十条各部门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部门主管批准、综合部核准后方可销毁。

第四章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第十一条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更正。

第十二条本厂内部报表发现数字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

(一)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电话或口头查询更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在当日报表上说明。

(二)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更正。

第五章统计工作的交接

第十三条统计人员调动工作台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统计人员调离工作台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经办工作情况全碉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二)培训接替人员的来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三)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账、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第六章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文字说明与分析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月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第十七条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完成与未完成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章统计纪律

第十八条各部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第十九条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上级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发现有违纪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第八章统计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各部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提供统计资料,认真做好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及时、准确无误,不午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不得伪报,不得伪造、篡改,发现有违纪之一者,视情况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和本专业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统计调查分析,效果显著可给予奖励。

测绘人员岗位管理制度篇十

为加强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一、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

(一)项目经理原则上同一时期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下同)的施工任务,但项目经理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备案多层2个月后、高层(10层以上)4个月后(以工程信息录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为准,房屋建筑有多个单位工程的,以最后一个单位工程为界定日期,下同)或市政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工程的施工任务。

(二)招标工程自投标报名截止之日起(直接发包工程自合同备案申请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为准,下同),施工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项目经理因自身原因不能担任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业应提交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招标办)申请更换项目经理,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答复。同意更换的自更换之日起,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半年内不能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但符合其它岗位任职条件的,可担任其它岗位职务。

2、工程因故停止(或暂停3个月以上的)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6个月以上的,企业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招标办)申请办理项目经理调离或更换,经业主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调离或更换。被调离或更换的项目经理可以承担其他新的工程施工任务。

3、项目经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吊销或吊销资质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应予更换。

4、招标工程自投标报名截止后,项目经理不得更换,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企业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被更换的项目经理自更换之日起,2年内不能担任施工现场关键岗位职务。

6、经核准更换的,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质和业绩相关条件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条件。

(三)为了充分发挥优秀项目经理的作用,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对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创出优质工程、安全和文明标化工地的项目经理和在宁波市注册企业获地市级以上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项目经理,可按下列规定承担施工任务(获不同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计算):

1、获奖项目经理可同时承担多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具体详见附件;

3、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确需更换的,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再享受本条款所规定的可同时承接多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奖励。

二、施工企业项目部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管理

(一)项目部的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岗位工作,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施工标段)中兼职。其中,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按我委相关文件的要求配备,不得兼任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二)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项目部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部的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更换时,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建管处)办理更换手续,无正当理由不予更换,被更换的2个月内不能任项目部管理岗位职务。

(五)项目部技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在房建工程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备案或在市政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安全管理人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工程的施工任务。

三、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管理

(一)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施工任务。

(二)分包工程项目经理更换应按本实施细则中有关项目经理更换规定处理,但分包工程项目经理更换需经总承包单位同意。

(三)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在其承担的分包项目验收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四、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管理

(一)总监理工程师在宁波市市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可同时在2个二等及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也可同时在3个三等工程项目中任职。不得跨市、县兼职。如总监理工程师兼职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只能在1个工程中任职。

(二)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1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其他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宁波市市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可同时在3个工程项目中任职。不得跨市、县兼职。

(三)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备案后,市政工程在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

(四)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按本实施细则中项目经理更换原则处理,其他监理人员更换时,应出具建设单位书面意见,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建管处)办理更换手续,被更换的其他监理人员2个月内不能担任监理岗位职务。

五、其他管理

(一)施工监理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企业资质证书为准)及外地进甬施工和监理企业驻甬组织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进甬备案登记为准)不得在工程项目中兼职。

(二)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和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

(三)企业聘用退休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下岗职工等,必须签订聘用协议,同时出具退休、停薪留职或原单位解聘证明。此类人员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四)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其中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人员变更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它关键岗位人员调动时,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表》(详见附件2)、原单位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新单位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关键岗位人员调动手续时,应要求原单位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删除该人员;办理调动手续后,应要求新单位在信息系统中增加该人员,并进行信息系统审核确认。

(五)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关键岗位人员应与投标文件和合同承诺的人员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如有变更按本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关键岗位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到岗率。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分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实施指纹考勤,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均以施工标段为单位进行考勤。

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以日历天为统计单位,月到岗率不得低于50%,被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重点监管的,月到岗率不得低于70%。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以半天为统计单位,月到岗率不得低于70%。

因特殊情况需要连续一周以上请假的,需事先安排好工作,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准予请假的,到岗率计算时,请假天数可在月到岗率计算基数(月日历天)中扣除,但累计请假天数每年不得超过60日历天,否则应更换人员或作缺勤处理。

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合格多层2个月后、高层(10层以上)4个月后或市政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后,项目经理指纹考勤可不作要求,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需要其承担的分包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不作要求。

建设单位应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进行监管,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互相监督,发现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建管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的监督管理,发现到岗率达不到要求的,按附件3进行记分和处理。

(七)关键岗位人员的指纹登记录入和到岗率统计工作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由市建管处)负责。在录入工作中或在考勤过程中如发现采用假身份证的行为,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采用他人代考或用其他方式不正当考勤的,一经查实的,其当年度所有考勤按缺勤处理,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上岗资格。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细则或其他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更换关键岗位人员、扣证等处理决定,企业和个人拒不执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停止企业承接业务(投标)资格6-12个月,外地企业予以清退。

(九)关键岗位人员的更换、调离、兼任岗位、请假等手续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分别由市建管处、市招标办)根据有关单位、人员审批同意的书面材料及时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上登记,并将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十)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正常工作调动可以到其他企业和其他岗位任职,涉及各类处罚引起的.调动不可在其他岗位任职。

(十一)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到岗率考核,作为评奖评杯中确定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依据之一。

(十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操作人员应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关键岗位人员指纹录入的真实性。各级监管人员在执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记过、调离工作岗位、开除等处理。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指纹考勤子系统实施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加强对我厂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职工家属的生命财产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促进长风化工安全、稳定、快速地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定义

第二条 关键岗位系指易燃、易爆、剧毒、高毒、高压、超高压、有过氧化物生成、硝化、在爆炸极限范围附近作业、多种交叉作业场所等岗位。

第三条 要害部位系指重大危险源、锅炉房、生活用水池、配电室、控制室、调度室、危险性大的储存场所、大型会议室、托儿所、学校和人员密集的其他场所等部位。

第四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见附件十八〉,应由保卫处、技安处共同认定,经主管生产副厂长审核批准,设立警示牌,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凡列有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车间,必须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车间主要负责人是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第一负责人。

第七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人员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强化安全管理,杜绝可防性事故发生。

第八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品质、技术和文化素质,工作责任心强。对条件不具备者应调离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

第九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四纪”(工艺纪律、安全纪律、劳动纪律、环保纪律),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精心操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条 企业对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人员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第十一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人员发现本岗位其他人员有违章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向上级领导或者向保卫、技安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应制订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所有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处置突发事件的程序和要求,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应建立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对进出人员作好出入登记备查,凡手续不完备者,有权拒绝入内。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第十四条 凡外来人员(包括参观、学习、联系工作等)必须经厂领导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方可进入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进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该岗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严禁将香烟、火种和其他违禁物品带进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

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进行拍照、摄像等。

第十七条 凡发现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及周围有可疑人员和可疑物品,必须立即制止和报告。

第十八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进行施工、检修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监护。

第十九条 强化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巡查制度,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第二十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安全防火责任制、人员出入登记制、交接-班等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第二十一条 保卫处应对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建立档案,每年进行复查。保卫处消-防-队应对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和灭火作战计划,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之解释权属保卫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测绘人员岗位管理制度篇十一

1、清洗方法:

a、刷洗:用洁厕灵以刷子刷洗池子中的污垢,用清水刷洗便池脚踏处,用湿抹布擦拭小便池外部,并用干抹布抹干。

b、冲洗:清水冲洗池子即可,不留杂物

2、标准:保持地面洁白光亮见本色,无污垢,池子外部无污渍、无水渍。

(二)、脚踏冲水器、手纸盒、垃圾桶

1、清洗方法:

a、用湿抹布擦拭局部污渍、水渍、垃圾桶内胆可用水清洗。

b、用干抹布抹干,垃圾桶套垃圾袋。

2、标准:保持金属见光、无尘、无污渍、无水渍、无破损、手纸盒有足够的手纸。

(三)、卫生间门、开关、隔板、衣钩、幽默画、梳妆台

1、清洗方法:

a、卫生间门、开关、隔板用湿抹布清洗污渍,用干抹布抹干。

b、衣钩用干抹布抹干净。

c、幽默画框用干抹布抹尘。

2、标准:保持无尘、无污渍、无水渍,门上标识完好无损,衣钩光亮,幽默画完好无损。

(四)、洗手池、洗手台、水龙头、镜子、灯筒

1、清洗方法:

a、洗手池:用抹布蘸清洁剂擦拭池中污垢、水垢、油渍,用清水冲洗干净即可。

b、洗手台:用湿抹布擦拭台面及台下的污渍、水渍,用干抹布抹干。

c、水龙头:用干抹布抹干。

d、镜子:用湿抹布擦去局部的污渍、水渍,用干抹布抹干净。

e、灯筒:用干抹布抹尘。

2、标准:保持无尘、无污渍、无水渍见本色,水池无污垢、无油渍,水龙头光亮,镜子光亮,灯筒干燥无故障。

(五)、干手机、纸巾盒、擦鞋机

1、清洗方法:用湿抹布擦去局部污渍、水渍,再用干抹布抹干。

2、标准:保持无尘、无污渍、无水渍,纸巾盒有足够的纸巾,擦鞋机正常工作。

(六)、墙面、电源开关、挂画、地面、暖气组

1、清洗方法:

a、墙面:用湿抹布擦拭污渍、水渍,用干抹布抹干。

b、电源开关:用干抹布抹尘,去污渍。

c、挂画:用湿抹布擦拭污渍、水渍,用干抹布抹干。

d、地面用干净的湿拖布清洗,用干拖布拖干。

e、暖气组:用湿抹布擦拭污渍、水渍,用干抹布抹干。

2、标准:保持无尘、无水渍、无污渍、地面无杂物、干爽。

(一)、走廊地面、腰线

1、清洗方法:

a、地面:用扫帚去杂物;用湿拖布拖去污渍,用干拖布拖干。

b、腰线:用用湿抹布抹去灰尘。

2、标准:保持无杂物、无污渍、无水渍、干爽。

(二)、楼道大垃圾桶,楼道两侧的花卉

1、清洗方法:

a、垃圾桶:上边的盖用水洗干净,装好清水,外围用干抹布抹干,桶身和桶胆用湿抹布擦去污渍,用干抹布抹干,套垃圾袋。

b、花卉:用干抹布抹去花叶的尘土,用湿抹布擦拭花盆和花垫,并用干抹布抹干,清除花盆中的枯枝败叶和杂物,定位摆放。

2、标准:保持金属光亮、无尘土、无污迹。

1、检查有无遗露的地方和清扫过程中造成的污染。

2、及时用合适的方法清理。

1、清洗所有的清洁工具,定位摆放。

(一)、每周定期清理项目

1、墙面高处部分:用湿抹布擦去尘土污渍,用干抹布抹干。

2、筒灯:用干抹布抹尘即可。

3、排风扇:用干抹布抹尘。

4、地面:用地刷洗衣粉水刷洗污垢,再用干净拖布拖洗干净至水清。标准:无尘、无污垢见本色,排风扇正常工作。

(二)、清洁工具的清洗方法及标准

1、湿拖布、干拖布:用消毒水浸泡15分钟,然后用清水洗净(不定期清洗以干净为宜)。

2、抹布:用消毒水浸泡10分钟,用清水洗净(不定期清洗以干净为宜)。

3、扫帚、簸箕:用洗洁精水清洗,用清水洗净(不定期清洗,以干净为宜)标准:拖布、抹布干净、无异味;扫帚、簸箕无污垢、无异味见本色。

测绘人员岗位管理制度篇十二

第一章总则。

公司的宗旨: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本制度根据2013年7月1日起实行的《劳动法》细则修订。

第二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一条、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本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条、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本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确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第三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一条、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

第二条、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银行卡打卡形式支付,按约定工。

资发放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我公司指定账户,由本公司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第五条、劳务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单位规定并发放。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

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第七条、派遣人员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各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并抄备查。

第八条、用工单位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费等,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

第四章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

第一条、本公司自招用之日起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告知该劳动者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除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二条、本公司确保在派遣劳动者前向用工单位提供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前应核实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第三条、后果。

用工单位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用工单位直接用工。

第四条、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

除使用:

2)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书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最终承担:

1)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向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因用工单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

4)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五章派遣管理。

纳相关费用。

第二条、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第三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人员,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人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委托本公司进行报销。

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本公司代为办理(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条、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条、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与本公司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向本公司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八条、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第九条、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用。

人单位负责处理,本公司予以配合。

第十条、因争议或纠纷产生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诉讼费等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十一条、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如继续使用该人员的,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十二条、本公司接到派遣人员的离职通知后,应在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将经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用人单位。

十三条、本制度自起执行。

测绘人员岗位管理制度篇十三

一、矿长对全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树立“生产服从安全,安全服务于生产”的观念,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关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全面完成生产任务。

二、领导全矿井管理人员学习各上级主管部门所制定的文件精神,督促新规程、规定的实施。

三、组织职工学习生产技术业务知识,对生产人员进行劳动纪律教育和遵守操作规程的教育,搞好安全生产,抓好设备利用和技术革新,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减少消耗、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四、按期布置、检查,评比各项工作,随时掌握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人员按规定时间,及时准确上报各种统计表和资料建立各种技术、统计、设备档案并使之不断完善。

五、认真执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抓好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发生的违反纪律和责任事故,认真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六、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每天签阅瓦斯日报表。监督检查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审核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七、加强现场管理,坚持每月下井不少于十六,随时掌握井下出现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督促整改。八、根据现有条件逐步改善干工生产卫生条件。抓好环境保护及三废治理,绿化环境,搞好文明生产。

九、负责指挥事故的抢救工作。

一、安全生产副矿长对全矿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坚持执行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审查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改善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状况,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三、组织分管领域内各级各部门进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督促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的落实,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业务部门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各部门汇报,掌握本矿瓦斯安全生产动态,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瓦斯治理安全工作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六、监督检查分管领域内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对有安全生产隐患的,有责令其停产整改的权限;坚持每月下井不少于二十天。

七、在发生事故后,按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的原则,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组织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安排人员编写事故报告,呈报上级。

一、生产副矿长应在矿长的领导下,执行国家的有关煤炭生产的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落实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方案和措施;负责实施《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二、理好全矿采掘关系,坚持掘在前,采在后,保证采掘协调,严格把好安全生产质量关,不合要求的,要坚决返工。

三、全面完成生产任务,认真督促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情况,协助采区搞好生产。

四、抓好煤炭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确保生产任务全面完成。

五、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安全和生产方面的问题,要会同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六、深入现场,对采掘工作面加强管理,制止生产中出现的各种违章现象,协调好井下生产各个环节,确保在安全的前提下完成生产任务,坚持每月下井不少于二十天。

一、在矿长领导下,对全矿机电运输工作负领导责任。二、负责组织编制机电系统年、季、月度及长远计划。根据年、季、月度生产计划,负责做好采、掘、运输系统设备的安装、拆除等准备工作。

三、负责全矿机电运输设备选型、安装与运行的论证、实施和管理工作。

四、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方针,消除事故隐患,确保通风、排水、供电、皮带运输、监控、通讯系统的安全运转。

五、定期搞好设备检修,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机电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标准。

六、确保分管范围内材料费用不超计划,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资金按计划完成,抓好节约用电,保证综合耗电完成定额计划,保证综采完成计划指标。

七、定期召开机电专业会议、布置、检查、总结机电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八、抓好分管范围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协助矿长抓好矿井达标工作。

九、经常向矿长汇报机电管理工作情况,完成矿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一、对全矿的安全技术负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煤炭工业各项技术政策和规定。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矿井技术管理。

三、按照本矿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布置开采方案,编制全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并组织学习、讲解、实施。

四、负责特殊情况下采掘工作技术措施的制定。参加矿井改造技术论证,并提出技术措施。

五、绘制全矿有关图纸,保证生产指挥的顺利进行。六、负责各工种技术指导,建立健全各工种技术档案。七、对工人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技术教育培训。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政策和“三大规程”。二、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安全发展规划、技措工程计划、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按时提出年、季、月度矿井生产地区安排,参加审批采、掘、开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审批作业规程修改措施及单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三、负责技术科的全面工作,对本科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四、负责本科设计图纸、采掘工程等技术资料的审批核对工作,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五、经常了解和掌握全矿井安全生产情况,合理安排好本科业务工作。协助总工程师审批各种重大工程设计,研究解决矿井重大技术问题,对采、掘、开工作面重大技术问题要亲临现场参加处理。

六、协助有关单位,搞好井下综合防尘工作,减少粉尘对员工的危害。

七、当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参加事故调查和讨论,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一、技术员对煤矿的生产技术、管理咨询服务工作负责。二、负责绘制煤矿(井下、地面)生产和上级所需要上报的图纸。三、认真做好煤矿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工作,配合技术副矿长,搞好井下开拓、开采。

四、负责提供煤矿各生产面,特别是壁采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和技术副矿长配合搞好井下安全生产。

五、做好井巷工程的现场指导,质量监督和技术服务工作。六、配合好工程师井下管理人员解决好安全隐患和技术术疑难问题。

七、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本职工作负责。

一、科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对安全矿长负责。二、保证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法令、法规、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单位内贯彻执行。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各种管理制度。

四、督促检查各单位严格执行安全法规、“三大规程”及安全措施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监督检查各单位履行业务保安职责,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指标。

五、抓好全矿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全矿安全质量大检查,组织旬、月质量检查验收,对矿属各科、队的安全指标严格考核,指导和监督安全检查大队抓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六、深入现场,严查隐患,狠反“三违”,监督整改,了解和掌握全矿安全动态,为领导安全工作决策提供依据,帮助基层连队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七、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始终坚持“四不生产”原则,发生事故及时赶赴现场勘查、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追查分析,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和处理意见。

八、对全矿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一、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矿的机电技术管理工作,是本矿机电安全运行的主要责任者。

二、负责本矿机电设备的指挥、调动,合理安排设备的检修,检查及大、中、小修计划。

三、抓好机电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机电人员的技术水平。

四、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机电设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五、认真监督检查机电各工种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一、负责建立健全通风各级安全生产职责,对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是通风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二、负责组织编制“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督促完成与落实情况。

三、负责组织矿井通风系统调整、风量分配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通风专业队伍搞好“一通三防”现场调整,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消除“一通三防”各类隐患。

五、每月主持召开科务会议在布置安排工作的同时,重点布置“一通三防”安全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全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工作。

一、队长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队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在分管矿长的领导下,主持全队日常工作,队长不在时,指定一名副队长代行队长职责。

二、认真落实矿领导和调度室的各项指令和指示,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三、根据矿下达的生产任务,制定相应的生产计划和措施,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全队生产任务和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

四、认真抓好安全生产职责、煤质管理、职工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三大”规程,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

五、坚持按劳分配,提高职工奖金分配透明度。负责劳动组织管理,提高出勤率和劳动效率。努力降低机电设备事故率和材料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六、协助支部书记做好全队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关心职工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团结广大职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生产。

八、主持召开队务会,组织分析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确保任务全面完成。

九、抓好区队和班组建设,负责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努力提高工效。

一、抓好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定本专业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队里举办职工安全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

三、深入井下,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四、分管范围发生事故时,及时深入现场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处理,并制定防范措施。

五、参加全矿安全大检查及质量标准化检查。六、负责全矿安全大检查及质量标准化检查。

七、负责组织每月召开一次运输队安全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生产副矿长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调度室的日常工作。根据煤炭生产的有关技术、政策和矿生产计划安排对日常生产进行调度指挥,均衡地完成煤炭生产任务。

二、认真贯彻《煤炭企业生产调度工作条例》,接受和传达上级调度部门和矿领导有关生产和安全方面的调度命令、指示、决定。

三、组织安全生产平衡会议,参加各种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生产计划完成和生产安全情况,对会议的生产安排和决议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四、掌握生产动态,加强产、销、存的调度,搞好综合平衡,理顺生产系统,协调好生产单位和辅助部门的关系,确保均衡生产。

五、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统一调动人力、物力,组织事故的处理,行使调度职权。

六、组织调度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组织实施调度标准化工作。

七、负责向矿领导和上级调度部门汇报工作,提供情况。

一、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煤矿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遵守纪律,坚守岗位,按章指挥,钻研业务,调度工作做到快、准、细、灵。

二、协助值班领导处理好安全生产工作;主动调度生产进度及现场情况,对存在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底细清、情况明。

三、认真执行请示汇报制度,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做到及时,准确无误。

四、认真填写各种原始记录本和班日生产分析记录以及有关台帐等记录,做到数值可靠、准确。

五、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做到“口交口,手交手,你不来,我不走”,保证调度工作的连续性,并对井上下各施工点及需继续调度的情况交接清楚。

六、值班调度员有权按照有关应急预案以及委托授权书的要求和规定,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处理发生的应急事件,然后逐级进行汇报,并协助进行处理。

七、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深入一线了解情况,如实汇报,当好领导参谋。

八、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爱护公共财物,保养好调度台所有通讯设备。

九、积极主动完成领导和主任交给的所有临时工作。

一、严格执行《规程》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必须经县以上公安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三、严格执行炸药、雷管领退制度,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装在加锁的炸药箱内,运送炸药时严格执行《规程》规定。

四、装药前要检查炸药、雷管是否失效,失效的不得使用,装药时要避开电器设备,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五、炮泥必须使用粘土,长度不得小于《规程》规定,装药只许用竹、木做的炮棍冲塞。

六、井下必须使用防爆的放炮器,放炮线长度平巷不得少于100米,转弯的巷道不得小于75米。

七、放炮前必须检查放炮母线以及雷管脚线的联接是否正确,并派专人设置警戒,经安全员、瓦检员检查瓦斯后,方可发出信号。

八、放炮后,要待炮烟吹散后才能进入作业地点,同时要检查顶板、瓦斯、瞎炮、残炮,如有瞎炮,只能在距瞎炮30公分处打平行的炮眼重新装药引炮,不准采用掏挖的方法处理瞎炮。

九、用放炮的方法打对穿井巷,当对穿井巷相距15米时,只许由一方工作面放炮,对方工作面要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保持正常通风。

一、严格执行《规程》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分管范围内的一切工作。

二、操作高、低压电器设备时,禁止带电检修和搬迁电器设备。三、电钳工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煤炭行业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非工作人员禁止操作电器设备。

四、禁止井下使用不防爆的电器设备。

五、井下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六、井下电器防爆率要符合《规程》规定,机电完好率必须达80%以上,矿灯完好率必须达100%。

七、建立健全机电设备帐卡,做到设备台件清楚。

八、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一坚持”。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四有:有过流和漏电保护、有螺栓和弹簧垫圈、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

两齐: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一坚持:坚持使用漏电断电器。

一、负责检查钢丝绳、铁链、矿车、阻车器、道岔、插销、信号等工具的完好情况,发现隐患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处理,待处理完善后,才能进行生产。

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有关制度进行操作,避免发生跑车及人生事故。

三、规定专人操作的工序,不许他人代替操作。

四、有权禁止其他人坐车,登车及走主提升巷道,禁止非操作人员在车场逗留。

五、绞车启动后,立即进入安全区,发现中途跳道和其它变化情况,立即向绞车司机发出停铃信号,停车处理。

六、坚守生产岗位,保持车场整洁卫生,积极利用空隙时间清理车场及其附近浮煤矸石,按时在现场交接班,填好运行记录。绞车提升上、下时,严禁人员上、下,特殊情况必须停止绞车提升。

七、每班接班必须检查连接装置,三链环、插销、轴销、阻车器、挡车栏和钢丝绳等。

八、行车时,严禁蹬钩和行人,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事故发生,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组织职工开好班前会,交待清楚当班的工作任务及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二、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规定。作业前仔细检查作业点的安全情况,确认无危险后,才能让全班人员进入作业地点。作业过程中随时掌握全班安全生产情况。

三、严格当班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要立即返工。交接班时要将设备使用状况、顶板情况、残炮、瞎炮、支护等情况向下一班人员交待清楚,作好交接班记录。

四、作业过程中经常提醒全班人员对安全生产高度警惕,随时要检查本班安全状况。严格“敲帮问顶”制度。发现隐患和险情,及时组织本班人员排除,排除不了的,撤出人员,报告矿领导进行处理。

五、坚决制止别人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拒绝接受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六、开好班后总结会,定期组织工人参加安全活动,作好当班记录。

一、严格遵守上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必须牢记“要我安全、是为我安全”的思想意识。

二、熟悉操作规程,牢记本职工作,杜绝违章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

三、负责对工作面采煤时的质量分清,禁止优劣渗混、好坏不分。四、负责对分工区域内“一通三防”的监督和检查。

五、负责对分工区域内“五大自然灾害”的预兆进行探查工作,负责上级领导下达生产任务完成。

六、工作期间禁止乱串和脱岗,当发现工作面有险情时,有权阻止现场人员作业并组织人员撤离现场。

七、工友间相互帮助,相互谦让,禁止产生任何矛盾。

一、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严格交接班制度。二、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对巷道断面、相距要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断面。

三、在过断层、老窑或破碎地带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架,未采取措施的不准作业。

四、随时“敲帮问顶”掌握顶板情况,遇到有冒顶的危险区域或是有透水预兆时,必须及时撤出人员,并逐涉上报。

五、支护必须完好,要架设牢固,严禁空帮空顶作业,断梁折柱要及时更换,开口必须抬梁,严禁放捞塘采煤。

六、巷道两侧要保持畅通无阻,要经常清理巷道中的杂物,保持清洁卫生。

一、负责分管地段的攉煤、装煤、运煤工作。

二、攉煤人员进入采区,首先检查顶板、支柱、煤壁,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三、作业要注意有无瞎炮,须交放炮工处理。

四、注意煤的质量,遇到较大一点的矸石,必须拣出丢在采空区。五、对于瞎炮和漏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违章。六、放炮的个数,必须按采区作业规程进行工作。

一、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控顶距离和顶板冒落情况及其活动规律,按时进行回柱放顶。

二、回柱应用机械操作,坚决按操作规程办事,必须以组为单位进行,分别有人观察、照明、操作、拉柱,不准单人作业。

三、根据顶板情况,打好打牢密集顶板和木垛,密集顶柱不得穿鞋、带帽,不得打在浮煤上。

四、安全回柱,提高单体柱回收和复用率,单体柱与铰接顶梁的回收达到100%。

五、每班回收单体柱与铰接顶梁存放规定地点,不能使用和多余的单体柱与铰接顶梁,负责运出井口指定的地点。

六、负责把报废巷道的物件、材料运指定场所,并负责过巷和新工作面开始的处理工作。

一、严格按照物资管理要求,做到妥善保管、精心维护、不霉烂变质、不锈蚀、短损、无鼠咬、虫柱,确保物资效用。

二、把好入库验收关,认真校对计划和货票帐单,严格按实计量检测、验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有权对无计划采购或不合格的材料拒绝验收。

三、严格执行发料制度,发放材料必须有符合制度规定的完备手续。不准以白条顶实物。作到按定额计算,按限额控制。出库前复核防止差错。做到不合格物资不出库。

四、全面掌握物资收、发动态和储备定额,对超定额储备、无保险储备、超期储备的物资,要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否则造成损失追究经济责任。

五、及时正确登记帐卡,做到日清月结。

六、做到物资的科学管理,做到分类别、分品种、规格顺序存放、悬挂标签、帐、标、物标志三对口。

七、按照物资管理制度规定,作到经常盘点和定期检查,保证帐、卡、物三相符。

八、及时传递各种材料凭证,提供正确的统计、会计核算资料。按月编制物资收发月报表及其它报表,保证帐帐相符。

九、经常清扫整理,保持库容整洁,合理堆码排放,提高仓库使用率。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防潮、防腐、防火、防盗措施。经常化、制度化,做到上下班先检查,保守物资机密,确保安全。

十一、积极钻研管理业务,熟知物资技术标准、性能、用途,加强责任心,并经常检校衡量。

十二、深入车间工地,督促生产使用部门,及时退回余料和边角废料,但组织收旧利废。

十三、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务态度,方便生产、方便用户,提高服务质量。

十四、经常主动地向领导提出改进物资管理。降低库存,节约材料资金的建议。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安全员必须经县级以上行业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下井前必须检查随身携带的瓦斯检测仪是否符合规定,不得使用漏气、光学条纹不清的瓦斯检测仪。

四、严格执行请假和交接班制度,严禁空班漏检和迟到、早退。五、必须提前入井,认真检查所管巷道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采掘作业地点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限时,立即撤出作业地点的人员,进行处理,并认填写瓦斯日报表。

六、工作面过断层、老窑、冒落区时,未采取前探支架的,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七、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监督尖子人员经常敲帮问顶。八、井下盲巷必须立即指定专人关闭,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如有盲巷未关闭导致工人误入盲巷造成死亡事故的,由同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地面主要通风机应经常运转,井下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要符合《规程》规定,安装或启动前必须检查瓦斯。

十、在当班期间如发现透水预照时,必须立即撤出受威胁的作业人员。

十一、经常严格检查电器设备和提升设备。十二、井下发生火灾时应采取直接灭火的方法进行灭火,火势过大,灭不了火,应立即撤出人员,产通知矿山救护以及领导。

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格交接班制度。

二、作业前严格对运输工具、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缺螺少件和其它隐患,必须报告处理。

三、负责本区域内的运输工作,保证工作面生产煤炭的运输任务完成。

四、采区运输时必须遵守劳动纪律,禁止运输组织脱节现象。五、工作面生产、维修所需材料保证运送到指定地点,数量必须足够。

六、运输区域内巷道的清洁、卫生、排水、降尘工作等。七、轨道运输时,严格蹬车和近距离推车,两车距离必须保持足够,以免发生意外时能及时停车。

八、保证井上、下生产煤炭运输和材料运送工作,不耽误安全生产有序进行。

九、熟悉操作规程、牢记本职工作、遵守规章制度。十、相互帮助、互相学习、严格监督、加强督促。

一、认真执行各项安全规定,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熟悉自己操作的绞车型号、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达到“应知应会”的要求,持证上岗。

二、绞车运行前,首先要检查各部件是否完好,车闸是否灵敏可靠,钢绳质量是否符合规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好的立即报告维修工处理。

三、开车前司机要扎好工作的袖口、扣好钮扣,以防被绞车绞入出现意外事故,绞车运转时严禁手和脚拔动钢丝绳。

四、绞车启动前要听清信号,在没有听清信号前不得启动绞车。五、绞车牵引矿车数量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多拉矿车,以防止断绳及损坏电机或跑机事故的发生。

六、绞车在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井下异常信号时,一律作停车处理。

七、严格执行绞车运行有关规定,不超速超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八、严守工作岗位,不得将绞车交给无证人员操作,坚持手上交接班,对运行中出现的情况当面向下一班人员交待清楚,并作好记录。

一、刮板输送机司机必须熟悉刮板输送机的性能及构造原理,通晓操作规程,按完好标准维护保养刮板输送机,懂得回采基本知识和本采面作业规程。经过培训后取得合格证方可持证上岗。

二、作业范围内及顶帮支护有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必须及时报告班长,处理妥善后,方准恢复作业。

三、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四、不允许用刮板输送机运送作业规程规定以外的设施和材料,禁止人员跨乘刮板输送机。

五、每班对输送机全面检查一次,保证良好运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并必须记录清楚检查日志。

六、努力提高技术水平,要做到会保养,会操作,会维修,会排除故障。

七、接交班时应与下一班司机交待清楚运行情况,当班存在问题。八、在工作期间细心维护保养设备,保持设备的整洁干净。

一、熟悉乳化泵的性能和构造原理,具备保养、处理故障的基本技能,持证上岗。

二、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泵站正常工作。

三、认真检查液压泵各部位零件,经常仔细观察泵站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保证乳化液浓度、压力符合要求。

四、做到文明生产,保持泵站的清洁卫生。管路悬挂符合要求,保证管路畅通无阻,不漏液。

五、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按规定填写乳化液泵站运行记录。

一、熟悉掌握井上的水流分布、水利和防洪工程建设情况。二、掌握井下水变化情况,及时排出井下水,保证生产顺利进行。三、随时清除淤积物,保证水泵正常运行。

四、经常检查水泵工作情况,保养好水泵,配齐井下备用水泵,能在二十小时内排出井下二十四小时的正常涌水量。

五、做好水泵运行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测绘人员岗位管理制度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以下简称“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经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如劳务派遣人员疏忽丢失或蓄意损坏,应予以赔偿。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十条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劳务派遣人员同意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根据《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和用工单位的岗位要素进行合理核算,支付标准不低于当地(滕州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派遣人员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在孕期、产。

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参照公司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按照上月考勤情况核算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当月的十五日,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帐给公司指定帐户,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勤工作由用工单位实施,用工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劳务派遣人员的上月出勤情况报送公司人资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将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以上各项规定如与公司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规定适用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第二十九条本管理规定自2014年3月开始执行。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测绘人员岗位管理制度篇十五

第一条为加强道教宫观管理,保障宗教活动正常进行,促进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道教官观,是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依法登记,作为道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宫观及活动点。

第三条宫观必须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道众自主管理,并接受道教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宫观设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一)宫观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传统的丛林制度,设立方丈、监院、住持等道教传统职称,并通过民-主协商推选产生以住持(方丈、监院)为主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要在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常住宫观道众选举产生。其成员,应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管理能力和道教学识的道士担任。

第五条民-主管理组织的职责:

(一)团结宫观道众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遵守国家《宪法》、法律。

(二)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法规,保障宗教活动正常进行。

(三)维护宫观和道教徒的合法权益。

(四)安排、处理宫观的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

(五)组织道众学习时事政策、道教知识,搜集整理道教资料,开展道教文化研究。

(六)保护和维修宫观建筑、文物、园林,搞好宫观安全消防、卫生,维护宫观秩序。

(七)开展对外友好往来,接待香客和游人。

(八)组织道众开展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及各项公益事业,搞好宫观自养。

(九)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实行经济民-主。

(十)定期向宫观常住道众报告工作,重大问题需经常住道众民-主讨论。

第六条道众管理和教育:

(一)宫观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自养能力,确定宫观定员。定员人数应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凡宫观固定常住道士,应向所在地政府部门申报户口。

(二)宫观可选收爱国守法,信仰道教,年满十八周岁,有一定文化,家庭同意,身体健康,作风正派的自愿出家入道者。他们须持有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经宫观管理组织同意,经过考察一至二年,对安心道教事业者,给以冠巾,授予规戒,允许常住。因违犯教规或其它原因不宜留在宫观者,本着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辞退。不得吸收违法乱纪、品行不良的人出家入道。

(三)宫观收徒。由本人申请,自愿选择师-父,经管理组织批准,根据本条第二项的要求办理。未冠巾者,不得取道名、收徒。

(四)宫观要加强对道众特别是对年轻道众的培养教育,使宫观的道众成为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有道教学识的道教教职人员。宫观内的道众要遵守庙规,勤于职守,坚持早晚功课修持和传统仪范,纯正道风,道俗有别。

(五)各宫观要严格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宫观不得收留不明身份的道士及其他人员,其他宫观道士来本观参学必须持有符合规定的证明信件。

(六)宫观道众外出参学朝山,应经宫观管理组织同意,持有限期证明方可外出。外出道士不得干预所到宫观的内部事务,不得在社会上做法事、化缘、收徒弟;不得搞看相、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七)乾道和坤道应分观或分院居住。

(八)宫观可接受信仰道教的公民为居士。道教居士要遵守宫观管理制度,不干预宫观事务。

(九)宫观根据实际条件应为常住道众的生活、医疗、养老等提供保障。

第七条宗教活动的管理:

(一)宗教活动必须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按照道教传统习惯,信教群众邀请道士到家里举行追思、度亡等活动,需经当地道协组织同意,由宫观安排,收入归宫观所有。宗教活动的规模、时间和次数,以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原则。未经道协组织批准,不得到群众家里做追思、度亡等活动。

(二)道众和信徒在宫观内进行烧香、上殿、诵经、说经讲道、过道教节日、做道场等正常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三)宫观内不得搞跳神、赶鬼、看相、算命、测字、卜卦、看风水、扶乩等扰乱社会治安和骗人诈财、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封建迷信活动。

(四)海外的道教信徒可按照有关法规在开放宫观过宗教生活。宫观在与国外和台、港、澳道教界交往中,应遵守互相尊重、互不隶属、互不干涉的原则。

(五)宫观可以接受海内外信徒的布施和境外组织及个人不附加条件的捐赠,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海外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索要财物。

(六)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宫观可经售道教书刊、宗教用品和艺术品等。

第八条财务管理:

(一)宫观必须配备专职的财会人员。宫观的财会人员由管理组织选拔本宫观的道教徒担任。宫观要建立和健全财会制度和财会手续,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财务检查。

(二)宫观的一切经济收入都必须纳入财会账目,其经济收入主要用于维修宫观,保护文物古迹、环境,安排道众生活和日常开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占有或无偿调用宫观财物和资金。

(三)宫观的'一切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都必须登记造册,统一管理。遵循量力而行、节约使用的原则,当年的收支预算和重大开支要向常住道众通报。

(四)宫观要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每项收入和支出,单据、账目清楚,符合财务手续,并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宫观管理组织检查及道众的监督。

第九条治安、消防管理:

宫观要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文化部、公安部发布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一)宫观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

(二)宫观必须完善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器材,备有消防用水。缺乏水源的地方,要增设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要保证消防通道出入口的畅通。

(三)宫观必须加强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庙内严禁放柴草、木料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殿堂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用火用电。设置“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信徒必须在指定地点燃点香蜡。

(四)设置安全监督员监督,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防止火灾发生,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条文物保护: 

(一)宫观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登记造册,指定专人管理,制定保护措施,严防失窃。宫观的文物保护、建筑的维修,应接受文物、园林部门的指导。

(二)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借用、赠送、抵押、变卖宫观的文物。

(三)宫观内拆建、改建和新建房屋等,必须报请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

宫观要遵照国家《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好名山宫观的自然环境。

第十二条其它:

(一)任何部门不得在宫观内设置商业和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和展览,如确属必要,须经宫观同意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二)宫观的房产和地界应绘制蓝图,报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合法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证书。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中国道教协会第六届代表会议修改通过,自1998年9月起实行。

第十四条各地道协组织和宫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解释。

分类: 宫观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道教宫观管理,保障宗教活动正常进行,促进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构建和-谐陕西,根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国道教协会《关于道教宫观管理办法》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道教宫观,是指省 、(市)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经县(区)级人民政府依法登记,进行道教活动的宗教活动场所。

第四条  宫观应设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宫观应根据具体情况,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全体道众推选产生管理成员,组成民-主管理组织。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应由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为人正派,为事公道,有一定管理能力和知识的道长担任。也可以推选少数有学识,有组织能力,一心为道教事业,享有众望的信徒参加。

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成品情况,必须上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宫观民-主管理组织的职责:

1:对宫观道众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团结教育宫观道众和信教群众,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2: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

3:维护宫观和道教徒的合法权益。

4:开展对外友好往来,接待好得客和游人。

5:组织道从学习时事政策,道教知识,整理道教资料,开展道教文化,学术研究。

6:保护和维修宫观的建筑,文物(包括碑,塔,墓),园要,搞好宫观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维护宫观秩序。

7:组织道众搞好宫观自养,。开展社会服务及各项公益事业,为社会主义建设作贡献。

8: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实行经济民-主。

9:定期向全体道众报告工作,重大问题需全体道众讨论

第六条  宫观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传统的丛林制度,设立方丈,监院,住持等道教传统职称。在管理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宫观各项活动。

第七条  宫观的重大教务活动,要向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第八条  道众的管理和教育

1: 宫观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和自养能力,确定宫观成员。定员人数应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凡宫观常住道士,应向所在当地政府申报户口。

2:宫观在定员之内,可选收爱国守法,信仰道教,年满十八周岁,有一定文化,家庭同意,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自愿出家入道收徒道长必须是出家10年以上。

3:要求出家入道者必须持有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的身份证明,经宫观管理组织同意,经过一至二年考验,对这心道教事业者,给以冠巾授予规戒 , 冠巾前必须向市道协书面申请。因违犯教规或其它原因不宜留在宫观者,本着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辞退。不得吸收违法乱纪,品行不良的人入道。

4:宫观收徒,由本人申请,自愿选择师-父,经管理组织批准,依照本条第2。3项的要求,从严掌握。未冠巾者,不得取道名,收徒。

5:宫观要加强对道众特别是年轻道众的培养教育,使之成为爱国爱教,遵纪官运亨通法,有道教知识的宗教人员,宫观内的道众要遵守庙规,忠于职守,坚持早晚功课修持和传统仪范,言行仪表,要俱足正信,道俗有别。

6:各宫观要严格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收留不明身从的道士和其他人员,所收留人员必须持有符合规定的证明信件。

7:宫观道人出外参考,朝山者,应经住持或宫观管理组织同意,持有限期证明,方可外出。外出道士不得干预所到宫观的内部事务,不得在社会上做法事化缘,收徒弟,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回者,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8:乾道和坤道应分观或分守居住。

9:宫观可接收信仰道教的公民为居士,须经宫观民-主管理组织审核后方可输皈依证。道教居士要尊重宫观管理组织,遵守宫观管理制度,不得干预宫观事务。

第九条 聘用人员的管理

1:宫观根据工作需要并按照有关宗教政策规定,聘用工作人员,协助管理好宫观。

2:宫观聘用人员,应经宫观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签订合同,方可在宫观内工作。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如有不称职者,经民-主管理组织研究,可以随时解聘。

3:宫观聘用人员,必须接受宫观组织和道协的管理,遵守宫观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十条 财务管理

1:宫观应健全财务制度和财会手续,实行民-主理财。要配备专只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的任用由民-主管理组织研究决定。宫观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财务检查。

3:宫观的财产直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道协组织的检查指导,并和 每年向上级书面汇报一次。

4:宫观的财务收支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道协组织集体讨论决定,财会人员应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每项支出,都必须有宫观负责人审批,当事人和和签字,单据,账目清楚,接受宫观组织及全体道众监督。切实做到民-主理财,合理开支。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管理

1:宗教活动必须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按照道教传统习惯,信教群众邀请道士到家里举行追思,度亡等活动,需经宫允民-主管理组织同意,由宫观安排,收入归宫观所有。宗教活动场内的一切活动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2:道人和信徒在宫观内进行的烧香拜神,上殿,诵经,礼斗拜忏,放焰口,说经讲道,过道教节日及重大道场等活动均属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3:宫观举行大型的宗教活动(包括跨地区的宗教活动),必须依法上的宗教主管部门及道协组织同意。

4:宫观内不得搞跳神,赶鬼,扶乩等扰乱社会治安和骗人诈财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活动。

5:海外信徒可按照有关法规在开放宫观过宗教生活,宫观在与国外和台港澳宗教界交往中,应遵循互相尊重,互不隶属,互不干涉的原则。

6:宫观可以接受国内外信徒的布施,可以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不附加政治条件的捐赠,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海外宗教团体或宗教界人士索要财务和办教经费。

7:宫观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同版物。

第十二条 文物管理保护

1:宫观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文物进行登记造册,指定专人管理,制定保护措施,宫观的文物保护,建筑的维修,应征得文物园林部门的同意并接受其指导。

2: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借用,赠送,抵押变卖宫观的文物。

3;宫观内拆建,改建和新建房屋等,必须报请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治安,消防管理

宫观要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务院发面的《消防监督条例》和文化部,公安部发布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1:要严格执行国家汉安,消防条例,建立岗位责任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

3:必须加强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宫观内严禁堆放柴草,木料等易燃物品。严禁在殿堂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用火用电。宫观内应设置“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信徒供奉香蜡表纸必须在批定的地方燃点,以免发生意外。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

宫观要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发名山宫观的自然环境。

宫观应设立垃圾箱,对宫观垃圾要按环保要求处理,严禁乱扔垃圾。

第十五条 其它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宫观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不得在宫观内设置商业和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和展览。

2;宫观的房产和地界应绘制蓝图,报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合法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证书。

3:利用宫观拍摄电影,电视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其他固定道教活动处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宝鸡市道教第四次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十八条 各地道协和宫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测绘人员岗位管理制度篇十六

1、领导编制工厂长远发展规划,审定年度生产经营综合计划。

2、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确保全面完成责任目标,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3、领导全厂搞好企业的革新、改造和新产品开发,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

4、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稳定提高,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争创品牌。

5、切实做好环境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6、加强员工文化、技术教育,促进知识更新,不断提高员工素质。

7、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8、定期召开员工大会,征求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9、落实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审批车间各项费用开支。

职权。

1、对车间整个生产经营工作有决策指挥权,对重大紧急问题有临机处置权。

2、对厂级副职人选的提名、报审和中层管理的任免和审批权。

3、按公司规定,有权对车间员工进行奖惩。

4、有权杜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企业人、财、物的不合理摊派。

5、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使用公司的各种资金、人员和物资。

6、有权签发厂内有关行政文件和工作报告,签订各种经济技术合同。

7、根据上级领导精神,有权修订车间规章制度,调整行政组织,制定具体政策。

8、有权合理使用按规定提取的厂长基金。

职责。

1、对违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规定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2、对由于决策失误、领导不力造成完不成生产和技术改造计划或经济效益负责。

3、对未能达成年度目标负责。

4、对厂内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和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公司信誉严重毁损负责。

5、对车间发生重大的设备、人身、火灾和重大泄密事件负责。

6、对领导班子不团结、工作不深入、作风不正派造成厂纪松散,管理混乱,厂内不正负责。

7、对事前未作充分调查和可行性分析而草率签署技术经济合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负责。

8、对员工收入水平下降负责。

测绘人员岗位管理制度篇十七

1、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脱岗、严守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不得徇私舞弊、隐瞒不报和弄虚作假。

2、熟练掌握gps设备的性能、规范操作、使用监控系统。

3、对营运车辆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对驾驶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提醒、警告以及制止,做好记录并确保原始记录完好,对不听警告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4、每日根据当天季节气候情况,及时向所有车辆发送两次警示短信到车载终端,提高驾驶员行车安全警惕性。

5、监控人员应时刻掌握车载gps设备和车辆运行状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向上级汇报,每天须填写值班日志,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6、坚守工作岗位,保持充沛精力。对有违法、违规行驶车辆及时提示,并做好记录和轨迹回放的信息保存,同时记录地图范围的信息盲区。

7、监控人员应将车辆运行监控情况每天列表统计存档,并把当天发现的问题告知所属车辆的责任单位并督促整改落实。

8、对超长客运车辆连续驾车达4小时的,自动拍照驾驶员进行比对,用短信或电话的方式督促驾驶员换班,防止疲劳驾驶并做好提醒记录。

停止行驶,对不听从劝阻的驾驶员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对夜间出城运行的出租汽车进行监探,并提示驾驶员注意安全。

10、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平台监控室,更不能让物管人员操作、查询。未经处室领导同意,平台数据不得向外提供,做好保密工作。

11、执行上级临时下达的工作指令。

gps监控中心24小时工作制度

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监管,随时掌握车辆运行数据,及时纠正驾驶员违章违法行为,强化预防预警工作,保证公司车辆运行安全,力保乘客生命财产不受损害。根据《贵州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三部一局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一系列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卫星定位系统24小时监控管理制度。

一、公司实行全体管理人员轮流值班进行监控,坚持谁值班,谁监控,谁记录,谁负责原则。

二、严禁将监控设备让无关人员操作,禁止上网聊天、游戏及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

三、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监控平台发送提示信息,严禁发送与监控管理无关的信息。发送信息时应用语规范、简单、明确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掌控不在线车辆,查明原因,及时查处屏蔽信号、干扰信号、损坏设备等违规车辆。

五、对特殊天气(气候)、特控路段、特控驾驶员、特控车辆有特别要求时要进行告诫。情节严重者,报送公司安全科处理。

六、对临时代班驾驶员或新聘用驾驶员的车辆要进行特别监控,并作特殊告诫;严禁班线客车在晚间22:00以后行车,如有违反,立即通知纠正违章行为且严肃处理。

七、发现监控车辆超速,超员,串线(驶出经营范围)等违章行为时,应立

即发送短信警示和纠正,要求马上纠正违章行为。有其他报警或不正常情况时,立即摄像抓拍照片及用电话向驾驶员询问情况,若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紧急报警时,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包括车号、时间、路段等信息。

八、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驾驶员应立即向监控平台报告,公司监控平台应根据情况及时提供相应的帮助。

一、监控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在上班和值班时间里,必须在职在岗,不得擅自离开监控管理信息平台,爱护gps管理监控平台设备,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

二、监控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单位“gps监控管理平台”各种操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作,积极配合设备维护人员对gps软硬件进行维护,使gps管理系统正常工作。

三、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监控车辆的日常监控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单位驾驶员、经营者正确使用gps车载终端设备。

四、做好gps监管管理平台的使用及正常维护,确保本单位“gps监控管理平台”正常运转。发生重大故障及时排除或与设备商等相关部门联系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设定和完善本单位监控管理平台的各项监控参数。做好所属车辆gps设备的日常维护督促工作,主动与维修厂家进行联系,确保本单位车辆的gps监控在线率达到规定要求,充分发挥gps车载设备在安全管理中的运用。

六、设定和完善本单位监控管理平台的`各项监控参数,按照道路运行条件和道路相关限速标准对本单位营运车辆的gps进行限速设置。

七、严守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不得徇私舞弊,隐瞒不报和弄虚作假;警示和记录本单位违法违规车辆信息,并将所记录被监控车辆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向本单位书面报告。

八、必须按照本单位有车辆在途中运行,监控人员就必须在线监控管理。

监控管理员必须监控驾驶员在三级(含)以下路段及夜

班车、超长途运输车驾驶员在夜间禁令时段的运行情况,发现违规行为的,要立即制止其运行,并做好记录;驾驶员继续运行的,报告单位处理。

超长途运输单位的监控管理员除按照规定进行监控管理外,还必须监控超长途运输途中驾驶员的换班记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每4小时电话提醒驾驶员换班,并记录换班驾驶员情况及通话情况),督促驾驶员杜绝疲劳驾驶车辆的违法行为。

九、发现72小时以上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必须报告单位,由单位查找原因:属人为故障,必须进行处罚;属机械故障应立即向维修商进行技术查询及维修,以保证运行车辆处于被监控状态。

对集团公司“gps监管中心”通知的类似违法违规行为,要彻底排查本单位类似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或拟定整改计划,并将整改情况回复集团公司“gps监管中心”。

十一、按月向集团公司“gps监管中心”报送《gps监控系统运行考核月报表》。

十二、参加gps监控系统使用情况的分析活动,并提出改进意见。接受上级主管监控管理平台的监督和管理。

测绘人员岗位管理制度篇十八

(2)部门负责人(经理)的聘任:

2)部门副职的聘任,采取部门正职提名推荐的方法,报总经理室认可确定,副职与正职签订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后由正职聘任上岗。

(3)部门工作人员的聘任: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及年度工作目标,合理提出一人多岗的岗位设置及人选建议,总经理室按其专业职能确定后,由部门负责人与职能人员签订仁岗合同后上岗。

(4)直属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部经理,分别由股东单位和职能部门联合推荐,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由总经理与其签订年度目标管理或项目管理责任书后聘任上岗。

(1)受聘期间调出本公司,自行解聘,按现职务工资等级介绍给调入单位。

(2)聘期届满,基本称职的。因企业调整等原因不再续聘。除保留其最后受聘时的工资等级外,不再享受原职务待遇。安排新工作后,其职务、特别待遇按新岗位确定。

(3)在聘用期间,工作失误造成较大信誉、经济损失或考核得不到本部门的多数人员拥护,或表现较差,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认为其不称职的,给予解聘。解聘后不再享受最后受聘时的工资待遇,如重新聘用,按新岗位确定待遇。

测绘人员岗位管理制度篇十九

1、要关心食堂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和健康状况,创造条件帮助他们提高营养,讲卫生知识,提高烹调技术水平。

2、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各种票证的收发、物品的含领用、保管手续等各项制度都要完备,每月月终,对伙食的盈亏结算清楚。

3、领导要督促食堂工作人员对粮食、蔬菜、调味品、半成品食物、熟食等加强质量检查和保管,保证质量,按时供应。

4、领导要督促食堂工作人员做好食堂内外的清洁卫生工作,坚持执行每天早、中、晚三扫和周末大清扫制度。

5、领导要督促食堂工作人员,重视安全工作,备好防火材料,随时注意消除可能发生的火灾隐患。

6、要虚心听取师生员工对食堂工作的`意思和建议,认真组强食堂工作人员研究解决,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7、同出纳员一起,按月及时收缴学生的伙食和住宿费、管理费等。负责入库工作和出库工作,负责炊具的购置和维修工作。

8、建立住宿生名册,管理员、出纳员、舍务各一份。

9、出纳员一起,采购物品,要做到:或跑多问,急用先买,货比三家,讲求质量,购物索要票据以利朔源。

10、组强好学生进行每周一次的清扫工作,确保宿舍内整洁,外无杂草垃圾。

11、严格食堂卫生制度,监督执行卫生制度,建立食品原料索证登记薄和餐具消毒登记薄,防食物中毒,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12、组强好开饭工作,维持开饭时的秩序。

13、每周改善一次伙食,调整主食,搭配好菜汤,保证好咸菜。

1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测绘人员岗位管理制度篇二十

为加强驾驶员、押运员的聘用及管理,提高驾驶员、押运员的整体素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品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的招聘和管理。

人员招聘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4内容与要求。

4.1遵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对从业人员进行聘用和管理。

4.2.2驾驶员年龄在25周岁至55周岁,须持有汽车驾驶证2年以上持有危险货物从业资格证,具备拟聘驾驶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4.2.3押运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持有押运证,具备拟聘押运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4.2.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工作秘密。

4.2.5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爱学习应变能力较强。

4.2.6正式录用前要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后方可录用。

4.3聘用程序。

4.3.1招聘:根据计划人数,招聘所需驾驶员、押运员。

4.3.2考核: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对应聘驾驶员、押运员进行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所承运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应急救援措施等进行培训并考核。并对应聘驾驶员进行驾驶技术考核。技能评定合格后,可进入医院进行准入岗位前常规体检。

4.3.3录用入职:经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办理入职手续,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正式录用,签定劳动合同和责任书。

4.3.4续聘。公司对聘用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聘用到期后,如需续聘,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4.4聘用待遇。

4.4.1公司按驾驶员工资标准给付工资。

4.4.2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所聘用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4.4.3按公司的安全风险规模、范围、应交纳一定的“安全风险管理金”,金额按不同车辆类型分别核定,重大型1万元,中型0.7万元,轻、微型0.5万元,安全风险管理金交纳不计息,聘用管理期满,经公司确认无责任事故和违约责任全额退还。

4.5日常管理。

4.5.1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及时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行为。

4.5.2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记录准确可靠。

4.5.3工作中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消除的要及时向领导反应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发生事故如实及时上报。

4.5.4严格执行驾驶员、押运员的持证上岗规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作业。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4.5.5爱护和正确使用岗位设备、工具、防护器具和消防用具。

4.5.6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合理建议,实现安全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台账》。

《劳动合同》。

《岗位责任书》。

测绘人员岗位管理制度篇二十一

1、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规定和安全规程,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

2、上岗操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3、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不违章作业,服从安全人员的'指导,对他人违章操作加以劝阻和制止。

4、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有权拒绝一切违章作业指令。

5、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抢救处理保护好现场,及时如实向领导汇报。

6、加强自控和他控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自己不能处理的应立即报告。

测绘人员岗位管理制度篇二十二

1、组织本班组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2、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发现违章操作者有权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3、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中安全检查,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进现场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

4、负责对新到本班组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负责本班组的安全防护用具、防火设施的.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7、督促检查本班组人员劳保用品和各种防护器材的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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