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的制定应该基于充分的调研和了解,确保可行性和有效性。方案的制定需要进行适当的预算和资源分配,确保实施的顺利进行。在制定方案时,我们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案例分析和模拟,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篇一
今年夏天,即2013年7月10日至2013年8月30日,学校安排我等一行20人赴湖北省大冶市公安局实习。对于地处南方的大冶来说,这是个收获的季节,也是个播种的季节,夹杂着满足和希望,这是农民的心情也是我们的心情。一行20人,有人分配在市局机关作文书工作,有人分在刑侦大队,有人分到治安大队,也有人被分配在派出所实习。我和另外三人被分配到大冶市陈贵镇派出所。在公安系统中,派出所是最基层的组织,在其所处理的食物和接触面方面,向与机关,无疑是极为基础和庞杂的,其工作内容琐碎而繁复,这就是派出所的特点。
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篇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五一”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有效消除火灾隐患,严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制定本方案。
紧紧围绕春季防火总目标,深入开展小型休闲住宿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深入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为扎实做好“五一”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县政府成立由县长助理、县公安局局长李占伟任组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挥长朱耀武、消防大队大队长张军任副组长,县公安、消防大队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五一”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
(一)重要活动场所、旅游景点;
(二)高层地下建筑、在建建筑工地和建筑外墙装饰材料;
(三)大型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
(一)消防设施是否运行正常,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二)消防器材的配置是否符合规定,管理和维护保养是否落实;
(四)是否存在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五)电气设备的使用、电气线路的管理是否规范、安全;
(八)被检查单位员工是否受过消防安全培训,是否知道火警电话,是否会报火警和操作灭火器具,是否懂得逃生自救技能,是否能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当前严峻的火灾形势和开展“拉网式”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性。立即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
落实火灾隐患排查错时制检查制度,排查时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参加,要按照“单位不漏部位、部位不漏隐患”的原则,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坚决把火灾隐患排查出来。依法严惩擅自停用消防设施、锁闭安全出口、违规动用明火等严重违法行为。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决不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情枉私、姑息迁就。以执法高压态势,确保当前火灾形势稳定。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宣传教育,通过发放资料、实践操作指导等多种形式,增强宣传教育效果,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提高单位火灾防控水平。
(四)落实工作责任,实行责任追究。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做到思想认识到位、任务分解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周密部署开展“五一”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对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思想认识不够、监督检查不到位、执行措施不落实的,县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篇三
良好的干事创业氛围是激发基层公安干警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强劲动力,是加强政治生态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单位建设全面发展的可靠保障,必须要强化高度统一的思想认识,树立德才兼备的用人导向,建立完善科学的考评制度,实行合理容错的工作机制。
(一)统一思想,在管理教育上下功夫。激励基层公安干警担当作为,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要加强理论学习,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努力培养对党忠诚老实、担当尽责的公安干警;要统一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发现问题是能力、正视问题是胆魄、揭露问题是党性、解决问题是政绩”的问题观,对激励公安干警担当作为,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勇于直面现实,敢于解决问题;要抓实管理教育,根据公安干警岗位、能力、特点等不同,管理教育的方法和手段也应有差异性和层次性,同时充分考虑公安干警认知发展的渐进性,循序渐进地实施管理教育。
(二)集思广益,在探索规律上下功夫。激励基层公安干警担当作为,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要加强研究探索,积极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把研究普遍规律与研究本单位特殊规律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从实际出发,切实把功夫真正下到研究和解决问题上;要畅通民主渠道,从当前基层公安干警队伍反响最迫切、最棘手的问题入手,认真听取广大公安干警对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的意见建议,及时纠治存在问题;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办法,增强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切实让每位公安干警的实绩通过考核展现出来,努力营造“想干事者有机会、能干事者有舞台、干成事者受重用”的良好氛围。
(三)赏罚分明,在正风肃纪上下功夫。激励基层公安干警担当作为,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要紧抓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奖惩机制,从严教育,从严治法,从严整纪,切实为真正干事的人撑腰鼓劲;要强化正面激励,把履职情况、工作实绩、群众评价与政治待遇挂钩,大力褒奖作风严谨、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公安干警,切实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最大限度激发公安干警的干事创业热情;要加大执纪力度,不仅要对作风松散、推诿拖沓、素餐尸位等行为,还要对涣散集体斗志、污染集体空气等问题一查到底,绝不能息事宁人。
(四)多措并举,在形成合力上下功夫。激励基层公安干警担当作为,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要始终保持党支部的强势领导,严格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领导责任制,切实把该项工作从日常工作中突出出来,常抓不松,狠抓不懈;要积极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教育引导广大公安干警立足本职工作,埋头苦干,狠抓落实,做到每项工作不说则已、说了就干,不抓则已、抓就抓成,不干则已、干就干好,努力形成重实际、讲实话、干实事、求实效的良好风气;要科学建立容错机制,严格区分是先行先试、工作创新、无意过失,还是明知故犯、有法不依、以权谋私,鼓励公安干警担大任、敢作为、勇创新,最大限度激发基层公安干警干事创业热情,努力形成人心思干、人心思进的浓厚氛围。
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篇四
一年来,我热衷于本职工作,严格要求自己,摆正工作位置,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律己”的态度,在领导的关心栽培和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始终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我,始终勤奋工作,认真完成任务,履行好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群众的肯定。现将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严于律己,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政治思想觉悟得到提高。
一年来,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用以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二、强化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作为一名刚踏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我清醒地看到人生舞台已发生转变,自己又缺乏工作经验,所以只有不断加强学习,积累充实自我,才能锻炼好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这一年来,始终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不断提高了自身综合素质水平。
一是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其科学内涵,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报告及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系统地学习了党的基本知识和各种理论著作,进一步夯实了理论基础,提高了党性熟悉和思想道德素质。
二是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始终保持虚心好学的态度对待业务知识的学习。一年来,在指导老师潘乡长的带领下,走村入户,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座谈会等各种会议,到生产、建筑实地考察,学习了许多农村工作方法,更是直接与群众直接接触,真正做到深入到群众中去。平时,多看、多问、多想,主动向领导、向群众请教问题,机关学习会、各种工作会议都是我学习的好机会。此外,认真参加各类培训,一年来参加了公务员初任培训、禁毒尿检培训、电子政务培训,均以优异的成绩通过考核,熟练把握了业务技能。业务知识的学习使我在工作上迅速成长起来。
三是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作为文书负责办理各种证实,另外作为公安工作人员,更是直接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的运用问题。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特点,利用业余时间,自觉加强了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比如计划生育、婚姻家庭、出入境治理、户籍治理、治安治理、禁毒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了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三、努力工作,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作好本职工作。由于我乡工作人员很少,尤其是原先负责党政办及综治办的一位同志调走后,我的工作任务更重,现在的工作主要有两大块,一是党政办工作,一是综治办工作,另外还兼职安全监督员、食品质量监督员、“千百”办成员等职务。一年的工作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努力做好服务工作,当好参谋助手:
(一)党政办工作。可以说办公室工作是完全服务性质的工作,既要对外服务,也对内服务,工作中要做到“三勤”即嘴勤、手勤、脚勤:在接待群众来访办事时,都能主动询问是否有需要办理的事,碰到办不了的证实材料时能耐心向其解释清楚,或帮其联系驻村干部、经办人,帮其查看档案资料等,使群众能尽快办好手续,树立好政府窗口的形象;在收文发文时,总是用最短的时间把文件送达到各办公室,并及时把领导批阅文件收回归档或传阅到其他办公室,从来没有遗漏掉一份文件;在收集整理资料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总结、汇总,向领导汇报或让领导备查,如年度目标治理考核资料预备等;在起草文稿时,能及时认真完成领导交付的任务,一年来完成各种报告70余篇,包括20_年政府工作总结、20_年上半年政府工作总结、人代会报告等文稿。同时在组织会务、后勤治理、打字复印等工作上也尽职尽责,不留下任何纰漏。
(二)综治办工作。主要负责资料整理、报告材料起草、各类报表统计,同时还是公安员、禁毒专管员、安全监督员、综治中心成员。综治办工作任务重、责任大、业务性强,预备的各种资料很多,如z在禁毒工作方面,今年上半年就起草各种报告20余篇,还负责宣传教育、查毒、禁种铲毒、尿检帮教等工作;又如签订责任书方面,年初综治、禁毒、反邪教、安全生产等7个方面需要起草责任书。今年上半年还负责整理了“四五”普法验收材料,接受了综治、安全生产、禁毒工作半年度考核。另外在治安治理、抓赌帮教、纠纷调解等工作上也认真履行好职责,做好份内之事。
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篇五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教育的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现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力度,提高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法制观念和自防自救能力,实现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和“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辐射整个社会”的目标,为创建平安校园、构建和谐高新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为加强我区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高新区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教育局、区公安消防大队有关人员组成: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由兼任办公室主任。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内容纳入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职责,与年终工作考评挂钩。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全体师生全面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完善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档案;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按《消防法》的规定接受消防培训。
(二)各学校要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生的素质教育中,使学生受教育率达到100%。
(三)各学校与辖区消防大队要加强联系,促进全区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
(四)各中小学校不发生火灾事故。
各学校要认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完善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学校消防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并针对单位的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学校要制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阶段性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档案,做到“三有四进”、“四个建立”。要充分认识开展“三有四进”、“四个建立”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以向学生负责、向家长负责、向社会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不懈地长期抓下去,把校园消防安全工作做好。
(二)结合实际,多策并举,合理安排,注重实效。各学校要在每学年对学生进行2次以上的消防知识教育,聘请消防官兵担任消防辅导员,指导学校开展消防主题班会、演讲比赛、消防征文、板报评比、消防书画展、消防知识竞赛等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要把消防宣传教育与创建“生命畅通工程”、“安全文明校园”、“雏鹰奖章”等活动相结合。要根据学校生活环境、学校火灾特点和学生的年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学生知识结构、认识能力的差异,有针对性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
(三)各学校要设立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场所,开辟消防宣传教育园地或专栏,配备相应的宣传教育资料和器材(包括:消防书籍、挂图、音像制品、灭火器、防毒面具等)供师生阅读和操作。
(四)各学校要定期组织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教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的专题学习,并安排1名以上的教师参加由区公安消防大队组织的消防培训。
(五)组织各类学校师生到消防站参观学习;建立学校消防应急疏散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六)严格制度,狠抓落实,建立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要拓宽渠道,广泛宣传,注意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加以反馈,争取得到区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帮助。
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篇六
为贯彻落实xx市消防联席会议精神,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和周边地区多起有影响火灾事故教训,动员各镇(区)、各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全面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火灾隐患大整改、消防知识大宣传活动,坚决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夏季消防安全。
单位、场所或工程项目是否依法通过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
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或具有火灾危险的娱乐场所内是否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单位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方面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违章行为。
自查抽查阶段(7月31日前)。
各镇(区)、各部门要按照检查内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安排本地、本部门全面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工作。自查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认真仔细、严格彻底;对检查的单位、场所,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等。
要督促每个单位开展“五个一”活动,即:举办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制定一份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一次扑救初起火灾的演习,组织一次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对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
各镇(区)、各部门要在7月31日前将《夏季消防安全大检查情况登记表》及《夏季消防安全大检查情况统计表》报市公安消防大队。在各镇(区)、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察组对各镇(区)、各部门进行抽查。
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篇七
为加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时间,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深入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重点场所治理、突出风险整治、重点行业管理等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全面提升消防信息化管理能力、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建立完善从根本上消除火灾风险隐患的消防管理责任链条、火灾防控体系、监测预警机制,推动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发展。
——消防安全突出风险得到明显整治。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治理,全面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城市地下轨道交通、石油化工企业以及老旧场所、新材料新业态等场所领域的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20_年底前,城乡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明显减少。
——消防治理责任机制得到明显加强。全面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行业集中约谈、社会曝光警示机制更加完善,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全面落实,社会单位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火灾风险防控体系得到明显优化。建立健全风险研判、精准治理、源头管控的火灾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全面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信息化技术,依托智慧城市建设,分级建成城市消防大数据库,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20_年底前,全国火灾监测预警预报平台基本建成,差异化精准监管全面推行。
——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得到明显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提升程全面实施,消防安全纳入主要行业领域职业培训内容,推动企业单位建立常态化全员消防培训制度,重点人群分级分类培训全面落实。20_年底前,实现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明显提升。
——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20_年至20_年,火灾总量和亡人数量总体下降,较大火灾事故有效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得到明显遏制,消防安全形势实现根本好转并保持总体稳定,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显著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程。
1、单位和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划线管理。各地区组织公共建筑以及新建住宅小区的管理使用单位,按标准对消防车通道逐一划线、标名、立牌,实行标识化管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20_年底前未完成的,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整改。
2、老旧小区实行“一区一策”治理。各地区结合辖区老旧小区的建成年代、建筑高度、周边环境、道路管网等方面情况,按照“先急后缓”原则,结合城市更新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0_年,制定实施“一城一策、一区一巢"消防车通道治理方案,利用三年时间分类分批督办整改。
3、加强规划建设提供基础保障。各地区将新建停车场列入“十四五”相关规划重要工程推动建设,将城市停车场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要内容,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充分挖掘城市人防地下空间潜力,列出三年工作计划在城市推动新建一批公共停车设施。各地区按照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严格落实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有关标准要求。
4、优化停车资源管理使用。各地区建立完善弹性停车、错时开放、潮汐停车、共享停车等政策机制,推行更加专业规范的停车管理。老旧住宅小区周边的路侧停车场等公共停车设施,对老旧住宅小区居民实行优惠停车,合理设置门槛和限制条件要求,简化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停车费用,形成普惠效应。对于没有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积极引进专业停车管理公司,合理利用空间规划建设停车位,规范管理居民停车。
5、加强综合执法和联合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查询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公安交管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及时提供。20_年,组织各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管理机制,畅通信惠共享渠道。
(二)集中开展四类场所消防安治理。
1、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一是严格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建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履行承诺制度;二是管理使用单位全面排查测试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立维护保养制度,逐栋解决消火栓无水以及消防供水不足、压力不够等问题;三是管理使用单位全面自查高层建筑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以及电缆井、管道井防火封堵不严等问题,逐项登记整改修复;四是每栋高层公共建筑和每个高层住宅小区依托社区网格员、保安人员、管理使用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建立一支微型消防站队伍。各地区出台微型消防站队员优抚优待、激励保障等配套政策。20_年,全面排查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制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三年整治计划,重点督办整改一批高层建筑严重问题;20_年,排查登记的高层建筑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建立完善消防管理机制;20_年,全面优化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能力水平。
2、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管理水平提升。一是严格落实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对照标准组织开展达标创建活动,明确各管理部门、各类店铺、岗位员工消防安全达标要求任务,作为绩效考核、运营管理考核重要指标,优化落实各项消防管理制度;二是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部以功能分类分区、以店铺为单元推行网格化消防管理制度,建立责任清晰、高效运行的消防管理责任链条;三是大型商业综合体实行消防设施、餐饮场所、重点部位每季度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要组织整改检查评估发现的问题;四是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立全员消防培训制度,分区域建立应急处置快速响应机制,优化部署内部消防救援力量,每半年组织消防演练。20_年,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达标率实现100%。
3、地下轨道交通疏散救援能力提升。各地区组织开展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安全疏散及应急救援能力大提升专项行动,综合客流高峰、建筑结构、安全出口、疏散路线、通风照明条件、电气设备以及周边消防救援力量、装备器材等关键要素,组织相关部门系统评估每座地铁站安全疏散及应急救援能力,制定实施三年优化提升计划。20_年,组织完成风险评估、计划制定以及综合演练测试工作;20_年,全面加强改进地下轨道交通安全疏散及应急救援能力;20_年,建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勤联动的地下轨道交通综合应急救援体系。
4、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能力建设。一是石化企业建立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自查评估,全面落实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二是石化企业要依据规范和行业标准组织更新改造老旧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三是石化企业依法建立完善企业专(兼)职消防队,根据需要建立安全事故工艺处置队或工艺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贴近实战的技能训练和综合演练,优化事故工艺处置措施。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中国海洋石油集团等中央石化企业以及地方石化企业制定工作方案、投入专项经费、明确工作责任,利用三年时间,分步完成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老旧消防设施改造、企业消防力量建设三项任务。化工园区应积极探索应急资源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推动消防资源的共建共享和应急装备能力提升。
(三)整治老旧场所及新材料业态等突出风险。
1、抓好老旧场所突出风险治理。各地区针对老旧小区、家庭生产加工作坊、“三合一”场所、城乡结合部等突出风险,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镇棚户区改造,分类施策、分类整治,组织升级改造消防设施,推动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改善消防安全条件。20_年起,各地区每年将老旧场所消防风险治理列入实事工程、民生工程,每年督办整改一批老旧场所火灾隐患问题。20_年,以街道乡镇为单位,老旧场所基本落实火灾风险差异化防控措施。
2、抓好新材料新业态突出风险治理。各行业监管部门及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健全完善新材料、新业态的火灾风险预估预判机制,优化落实本质安全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开展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以及改装电池行为,建立公布曝光、联合管理机制。各地区组织在居民住宅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场所,20_年,居民住宅区全部落实电动自行车集中管理要求措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建部门等有关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施工现场违规搭建、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彩钢板房开展专项检查,每年依法组织整改一批、拆除一批。各地又组织分析评估本地电子商务、物流业、新型商业等新业态消防安全风险,强化行业消防管理措施,引导产业安全发展,提高安全设施级。
(四)打牢乡村地区火灾防控基础。
1、加大乡村火灾隐患整治力度。相关地区加强对乡镇工业园、特色小镇、小微企业等乡村新兴产业消防安全评估和管理,集中治理消防管理责任不落实、消防设施不足、消防培训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各地区结合乡村房改、水改、电改、灶改、路改等工作,有计划地改造防火间距不足、水结构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加快乡村电气线路、炉灶等用火用电安全改造升级,有效降低火灾风险。
2、推进乡村公共消防基础建设。依托乡村振兴地方规划实施,将乡村消防工作纳入总体规划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研究完善乡村消防专项规划,同步推进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根据加强乡村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要求,因地制宜推动建设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跟进加强业务指导,推动建立定期培训演练的常态机制,提高初起火灾扑救能力,提升乡村抗御火灾水平。20_年,乡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
(五)加强重点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1、集中整治行业消防安全问题。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宗教、文物等重点行业部门,20_年组织对学校及幼儿园、养老服务机构、文化娱乐场所、星级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旅游景区、医疗卫生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等行业单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列出整改计划时限,力争在三年内基本整改完毕。消防救援机构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加强工作检查协调,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2、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宗教、文物等重点行业部门,建立完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健全与消防救援机构分析评估、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广“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做法,组织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20_年,打造行业标杆示范单位;20_年,全面推广典型经验做法,20_年,有效落实行业标准化管理。
(六)实施消防信息化管理能力提升升工程。
1、推行城市消防大数据管理。各地区结合电子政务、智慧城市建设以及城市信息化大数据系统建设,结合监督管理、历史火灾等内部信息,共享汇聚融合相关行业数据资源。20_年底前,分级建成城市消防大数据库,建成火灾监测预警预报平台,实现对火灾高风险场所、高风险区域的动态监测、风险评估、智能分析和精准治理。
2,建设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各地区积极推广应用物联传感、温度传感、火灾烟雾监测、水压监测、电气火灾监控、视频监控等感知设备,加强消防安全智能化、信息化预警监测,实现消防数据物联感知、智能感知。20_年,地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消防物联网。
3、加强基层消防管理信息化共建共治。基层综治、社区、网格等信息化管理平台嵌入消防安全管理模块,将消防工作有机融入基层综合治理体系,整合基层部门管理服务资源,综合运用社会治理“人、地、事、物”等关联数据信息,构建网络化、社会化、信息化的基层消防管理体系。20_年,消防工作纳入基层网格信息化管理平台。联网监控系统。
1、加强消防安全素质教育。宣传部门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班次培训内容;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消防普法宣传的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教育部门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内容和高校、高中新生军训课程;各级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有关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2,加强重点人群分级分类培训。各地区分批次、分类别组织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社区民警、村居委工作人员、网格员、安保人员、管理单位人员、重点单位员工、小企业主等重点人群开展消防教育培训,20_年底实现全覆盖培训。企业单位建立常态化全员消防培训制度,落实入职必训、定期培训、转岗轮训等要求,全面提升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三、时间安排。
从20_年4月至20_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_年4月)。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启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本地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治理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分工、工作措施、治理时限等内容,全面做好本地行动的部署发动。
(二)排查整治(20_年5月至1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明确排查时间表、整改路线图、工作责任人,积极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确保各项排查任务精准推进落实。
(三)集中攻坚(20_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照前期排查的“两个清单”,坚持由表及里、由易到难,细化各项治理举措,实施差异化整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全面落实政府挂牌督办和跟踪整治,强化政策支持,配套资金保障,确保按时整改销案,达到预期治理效果。
(四)巩固提升(20_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在推进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整改的同时,分析共性问题,研究治本之策,因地制宜出台一批配套举措、形成一批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本地区本行业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的系统性、机制性治理举措,提升整体治理水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总结形成本方案年度工作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省(区、市)政府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进行研究部署,明确各项任务责任主体。各级、县级政府分级落实组织实施工作,主要领导亲自研究、分管领导具体主抓,及时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相关部门出台配套支持政策意见,协同推进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专班,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研究推动重点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按步推进、按期完成。
(二)强化统筹推进。各地区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桥区建设、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等重点工作,整体规划部署本地消防工作,保证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因情施策,针对不同地区和行业领域特点,研究采取差异化的工作举措,提供相应的治理政策支撑,确保治理实效。
(三)强化示范引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部署推进的基础上,组织一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先行开展试点治理工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治理方法、措施以及能复制、易推广的工作体系机制,形成典型示范效应。坚持一手抓突出风险治理,一手抓长效机制建设,认真总结专项整治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固化提升为消防管理制度、治理标准规定。
(四)强化考核督导。此次专项整治作为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评内容以及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各地区要制定本地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统筹纳入文明城市创建、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和消防工作考核重要指标,分阶段开展检查验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务督查、日常检查、工作考核中增加指标权重,组织明察暗访,及时通报,督促落实。
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篇八
我镇各校地域狭窄,人群密集,易燃易爆物品(主要在实验室)和木制房屋较多,存在着一定的消防安全隐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工作条例》规定,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要求我镇各校必须进一步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克服麻痹思想,在全校师生员工中树立“学校安全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增强隐患意识,确立防范意识,严格执行《云南省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管理办法》,按照我校工作计划中的“六个月报制”要求,各校必须每月至少研究一次安全工作、一次常规检查和一次安全汇报工作,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和安全工作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全校师生和学校财产安全不受浸害,防患于未然,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防范预案。
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全体师生员工掌握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消防安全和自救互救的能力,方案。
群防群治,其抓共管,经常检查,警钟长鸣,消除火灾隐患。
如灭火器、水桶、脸盆、水浸的棉被等。扑救时迅速组织人员逃生,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
(1)、扑救固体物品火灾,如木制品、棉织品等,可使用灭火器具;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油类等只能使用灭火器、沙土、水浸的棉被等,决不能用水扑救。
(2)、扑救时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3)、火灾第一发现人应查明原因,并立即切断电源。
(4)、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灭火。
八、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施,确保消防安全设施的应急使用。同
时,适当安排消防安全设施的使用演习,确保师生对消防安全设施的应急使用。
熟悉环境,记住出口;
保持冷静,寻路逃生;
毛巾妙用,过滤烟毒;
明辨方向;逃离火场;
敲盆晃物,寻求救援。
场人员安全疏散,同时,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救火救灾,使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篇九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20号令)、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121号令)以及《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将除市、县(区)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所有单位和场所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联合治安、综治、民政、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市公安局直属派出所和各县乡镇派出所应当至少明确一名民警,负责安排本单位的消防执法工作,同时负责收集、整理消防工作的各种数据、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上报消防监督执法情况。
第六条辖区内符合以下标准的单位或场所,应当列为公安派出所监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放映厅、礼堂、舞厅、ktv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等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八)除市、县(区)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对其列管的三级重点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每个警务室每周检查单位不少于30个。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每季度应召开一次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至少每季度要组织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保卫人员、保安队员、义务消防队员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时要做到检查与宣传教育同步,做到以下内容:
(二)确保单位和场所人员真正会实地操作使用灭火器,且人人过关;。
(三)教会如何报告火警;。
(四)教会如何疏散逃生及逃生时的注意要点;。
(五)讲解存在火灾隐患可能造成的后果。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每年应当提请辖区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辖区社会单位和社区、村庄发放《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为单位日常消防管理、整改火灾隐患提供技术服务;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和“四个能力”建设,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提高单位自我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并依法跟踪督促整改: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十)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一)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第十三条检查沿街门店、商铺以及生产加工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储存部分与住宿部分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且住宿超过2人的,必须责令立即搬出,并拆除多余住宿设施,暂时不能搬出的,必须停止经营;发现其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铁栅栏的,必须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督促其整改: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严重损坏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当场无法整改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隐患较大,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第十五条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存在以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一)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
(一)所列管的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即“三合一、二合一”场所。
第十七条市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每月对各直属派出所和县公安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考评;各县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每月对各乡镇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考评。
每月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结果前三名的直属派出所,市公安局分别奖励其负责消防执法工作的民警500元、300元、200元;每月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结果前两名的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分别奖励其分管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负责人500元、300元。
第十八条市公安局每年通报表彰一批消防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派出所和民警,其中综合成绩排名前三名的直属派出所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和3000元;综合成绩排名在各县公安局前三名的乡镇派出所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和2000元。
所属受到奖励的各公安派出所负责消防工作的民警每人奖励1000元。
第十九条凡辖区发生一般亡人火灾的扣除辖区派出所当月绩效考评成绩1分;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的在扣除当月绩效考评成绩的基础上,扣除全年绩效考评成绩1分。
凡辖区发生亡人火灾的,一律取消辖区派出所和派出所负责消防执法工作民警的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市公安局纪委及时介入调查民警的履职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视情给予组织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乱收各种费用,吃拿卡要的;。
(九)对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篇十
为切实加强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卫生系统消防安全,根据xx卫生局《20xx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决定从即日起至20xx3月25日,在我院开展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一系列文件要求,紧紧围绕今冬明春防火工作,全面排查医院的火灾隐患,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夯实消防安全基础,确保患者、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全力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工作,确保今冬明春,尤其是全国、全省“两会”以及重要节假日期间,不发生火灾。
为组织好今冬明春防火工作,院委会决定成立xxx中心卫生院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成员:
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联络沟通、信息传递、情况汇总、安全检查等工作。
从即日起至20xx3月25日。
全面排查医院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建筑消防设施、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一)是否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并落实;
(三)是否组织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电器线路敷设是否规范;
(七)建筑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是否合格;
(八)建筑门窗是否设置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
(一)第一阶段(20xx15年11月9日至20xx15年12月6日)分析医院消防安全形势,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及时采取预防整改措施。
(二)第二阶段(20xx15年12月至至20xx16年3月)。
医院对突出重点时段,突出重点部位,逐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切实消防火灾隐患。对医院内食堂、病房楼、门诊楼、职工宿舍等进行火灾隐患排查,确保消防安全。
(三)第三阶段(20xx16年3月至全国“两会”结束5日内)查找漏洞,总结经验。医院对各科室的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进行督查。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医院充分认识做好今冬明春灾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工作重点,细化工作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周密部署,全力抓好火灾防控工作,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二)全面排查,严格整治。
医院要组织人员对医院内的病房楼、门诊楼、职工宿舍和食堂等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及时有效的整治。
(三)强化督导,狠抓落实。
严格落实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
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一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跟踪统计,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医院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报局安全生产办公室,20xx15年11月6日前报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20xx15年11月起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工作开展情况。
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篇十一
火灾隐患。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抗御火灾事故的各项基础设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今年年底前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确保明年3月底前不发生“一票否决”重大火灾事故,确保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任务,确保实现消防“平安创建”目标。
二、工作步骤。
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从20xx年11月23日起至20xx年3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11月23日-11月28日)。做好宣传发动,制订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召开工作会议,培训工作人员。
(二)清查整改阶段(20xx年11月29日-20xx年3月20日)。按照单位自查、行业系统复查、政府督查的方式,认真做好本单位、本行业系统、本辖区的消防安全隐患清查整改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xx年3月21日-3月31日)。各办事处、各部门对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上报工作情况。镇政府将组织专门检查组,对各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作重点。
(一)认真开展消防专项整治。
1、抓好重点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力量,加强巡查,切实做好居住出租房、高层建筑、“三合一”场所和公众聚集等场所隐患的督促整改。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和出租人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企业必须把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居住条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居住出租房(重点是群租房和套房式出租房)出租人必须为承租人提供符合安全条件得居住环境。公众聚集场所要对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进行规范,及时组织巡查,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对存在消防隐患的“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高层建筑、公众聚集场所,各隐患排查牵头单位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整改一起,该整顿的坚决整顿,该停产的坚决停产,该取缔的坚决取缔。截至底确保高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年内高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率和消控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xx0%,“三合一”场所整改合格率要达到100%,违章简易棚要全部拆除,居住出租房整改合格率要达到95%。各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原整治方案要求,全面开展查漏补缺,认真巩固整治成效。
2、组织开展消防控制室专项检查。进一步深化前期开展的高层(地下)建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将消防控制室专项检查纳入重点排查内容,由消防部门牵头,房管、文化及物业管理部门参与,组织对全镇范围内已投入使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开展一次专项普查,做到不留死角和盲区。
排查的重点是:消防控制室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有明显标志。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是否齐全,是否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是否经过消防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是否熟悉消防控制设备功能,是否熟悉应急操作程序,是否能熟练操作控制设备。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的值班人员是否符合不少于两人的要求。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值班记录和巡查记录是否规范。
居住出租房、学校宿舍,劳动密集型员工宿舍,要督促业主、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整治标准,切实消除电气火灾隐患。对拒不整改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处罚。要发挥广播、电台、报刊等媒体的作用,通过检查与宣传相结合、典型案例与消防常识宣传相结合等方法,大力宣传电气消防安全隐患的极大危害性,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深化全镇消防宣传教育年活动。
继续深化全镇消防宣传教育年和新《消防法》宣传活动,展开全民消防大宣传大教育活动,组织开展“119消防月”宣传系列活动。加大对新《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扎实开展全员性宣传教育,特别要把老人、儿童、农村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作为消防宣传的主要对象。
各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在村(社区)、工业区等场所设立固定消防宣传栏。各行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全员培训。各生产经营企业、公众聚集场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知识宣传图文。各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抓住重点宣传区域,把握重点宣传对象,强化重点宣传内容,切实提供群众预防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以及逃生自救能力。冬防期间,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重点做好火灾预防和逃生自救知识宣传。安监、消防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为相关部门和行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指导和支持。同时,要逐步建立消防宣传志愿者队伍,使其成为社会消防宣传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
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篇十二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篇十三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落实责任、全面排查、消除隐患”的总体要求,以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火灾防控薄弱地区和特殊群体的火灾隐患排查为重点,以深入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和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为抓手,切实提高辖区单位防控火灾认识和能力,确保各类单位的场所的消防安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重点。
各社区要抓住重点,主要对以下单位、地点进行细致的检查,杜绝消防隐患。
(一)重点检查的场所和单位:
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幼儿园;高层、地下建筑、重要机关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十小“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棚户区“和弱势群体集中居住场所;圣诞、元旦、春节期间举办各类活动及正常营业的人群密集场所。
(二)重点检查内容:
1、加强对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的检查。各类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宾馆、医院病房楼、学生宿舍楼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时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在消防车通道违章停车,严禁在疏散通道堆放、悬挂可燃商品,严禁营业期间封堵、锁闭安全出口,严禁违法储存或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严禁在建筑物周围乱搭乱建,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
2、加强对用火用电设施的检查。对用火用电设备要设置专人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严禁设置、安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用火用电设备;商场、商店内非营业期间要关闭不必要电源;学生宿舍、医院病房等场所要杜绝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灶具等用火设施;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维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各社区要定期对居民家庭的电气线路、生活用火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居民小区、棚户区、杂居小区的走道、楼道、院内严禁堆放可燃物品。
3、加强对消防设施的检查。各单位对配置的灭火设备材、设置的消防设施进行一次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器材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缺失、损坏和配置设施错误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应当限期改正。
4、加强夜间防火检查。各社区要利用好义务巡逻队、治安中心户等主动力量,网格员要不断完善消防信息采集、日常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初期火灾处置等工作制度,加强对夜间经营场所的隐患排查。
5、加强节日和举办大型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圣诞节、元旦节、春节、元宵节期间的重大群众性活动场所要进行全面细致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保卫方案。要对举办灯火、晚会、焰火等重大活动的单位进行严格的消防安全检查,各举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保重大节日和主要活动的消防安全。
三、工作时间及步骤。
冬季防火工作时间从20xx年12月19日至20xx年3月10日。按照部署发动、检查治理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20xx年12月21前)。街办制定实施措施,成立组织机构,各社区要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全面开展冬季防火专项行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xx年12月21至20xx年2月25日)。各社区要在辖区范围进行自查,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存在的重点整治问题,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检自查整改活动。要联合派出所等部门形成检查小组,开展冬季防火工作检查,并对排查区域和单位场所要做好登记(见附件:xx街办冬季防火工作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做到单位场所底数清、火灾隐患明确,全面掌握消防安全状况。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做到整改责任落实到位、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整改时限落实到位,确保冬季防火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总结验收阶段(20xx年2月28日至3月8日)。在各社区自查的基础上,街办成立检查小组将对各社区进行检查,对组织工作和整治火灾隐患不力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街办成立街办主任周斌为组长,党工委副书记王道庆、xx派出所所长助理为副组长,各社区主任为成员的冬季防火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责任,确保冬季防火专项行动有效开展。
(二)加强联合执法,全面开展检查。认真制定符合实际的冬季防火专项行动方案,明确重点内容、要求和责任。各社区要主动联系联合派出所、消防等职能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要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从严、从快依法惩治,切实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强大合力。
(三)加强信息报送,不断总结经验。各社区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加强信息交流,及时上报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冬季防火专项行动阶段情况、报表、总结于20xx年12月25日、20xx年2月27日、20xx年3月8日前按时上报冬季防火街办领导小组办公室。
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篇十四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消防安全工作,增强医院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和自救自护的基本技能,保持广大医护人员和患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上级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办公室设在保卫科,刘戡负责具体办公,保卫科员工为消防安全责任人。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职责:加强对医院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每年度召开医院消防安全形势分析会,指导医院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各项活动的开展,制定医院消防安全工作考核细则,开展对医院消防安全工作的常规检查和年终评估。
小组成员职责: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避免群死、群伤及各类火灾损失的发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加强对本科室成员消防知识的安全教育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消防无小事”的思想,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保卫科职责:负责医院消防安全工作,并建立安全工作长效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知识培训、消防演练及安全大检查,从苗头上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从根本上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医院安全工作组织健全、措施有力、责任明确、责任到人,从而使医院诊疗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把消防安全教育渗透到日常工作当中。一是重视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综合演练,结合开展“防灾减突日”、“全国消防日”等宣传活动,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医务工作者消防安全主题教育,增强广大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丰富消防安全相关知识。根据消防安全应急预案,进行一次疏散演练。突出临危不慌、报警方式、自救方法、疏散路线等四个环节,达到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他们面对突发事件处置应变能力和紧急避险和自救技能。二是认真落实医院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三是加强消防专职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工作综合能力。
(1)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2)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3)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4)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能力。
深入开展消防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做到超前介入,防患未然。一是自查到位,督查有力。保卫科要加强常规性检查工作,要有记录,整改要有方案,做到预防工作走在险情前,加大督查力度,达到以查促改的目的。二是突出重点部位,强化整改力度。加强对事故隐患和管理薄弱环节的排查工作,积极预防事故发生,特别是人员相对集中的场所,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楼梯、楼道的照明灯、应急灯、疏散标志等配置齐全并能正常使用;上下楼道和消防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各科室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整改需彻底并定期进行复查。
拟定《消防安全考核奖惩制度》,重点突出消防安全工作,推动医院消防步入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提升医院消防安全工作“四个能力”。年终考核,对工作突出、成绩优异的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而造成损失的,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篇十五
各乡镇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近期,全国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失。省、市政府专门下发了通知,对今冬明春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的消防安全工作,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特作如下通知: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要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分管领导负有具体领导责任。要把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层层分解落实,落实到乡镇、村街和企业,落实到每个岗位。安监、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制落到实处。要严肃事故处理纪律,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一方面,要做好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整治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整治。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在营业、生产、有人住宿期间被封闭的,必须立即改正。对应急照明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以及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学生、幼儿、老人、病员的集体宿舍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对拒不按要求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强制实施并予以处罚。
另一方面,要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对用电安全隐患严重,随时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同时,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供电部门要按规定立即拆除其供电连接设备。
要以宾馆、商场、批发市场、影剧院、歌舞厅、学校、医院、车站、建筑工地、林场、矿山以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的单位为重点,在全区范围内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自查自改工作,按照《消防法》、《xx省消防条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思想汇报专题对照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安全用火用电、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灭火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对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将组成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到重点行业和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做到盯住不放,跟踪督查,一抓到底,责令限期整改。凡不具备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有可能造成重大火灾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取缔。
以上是《某区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的范文参考详细内容,涉及到消防、安全、单位、落实、有关、工作、部门、整改等方面,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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