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人们对健康的重视不够,我们应该重视健康,注重生活方式的改善。怎样应对工作中的压力和困难?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阅读材料,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提高阅读能力。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篇一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条例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特制订本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如下:
1、成立矿职业健康检查领导小组,由分管矿长任组长、职业卫生科科长任副组长,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职业健康检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全矿职工预防职业病基本知识的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2、上岗前健康检查。其目的是掌握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病禁忌、分清责任。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再上岗前,根据检查结果,评价接触职业危害人员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作业,为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的岗位安排提供依据。
3、在岗期间每年12月的定期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与上岗前进行对照、比较,以便判定是否适应继续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工作。如发现异常,应根据情况,增加检查频率及检查项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危害工作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离岗健康检查。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因故调离工作岗位时,单位组织离岗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损害责任。根据健康检查结果评价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的健康状况、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对诊断为职业病性残者,按国家有关政策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并发放给伤残抚恤金。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篇三
c.应急检查。
答案:abcd。
【相关阅读】。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的作用主要有:
1、检索和发现职业危害易感人群;。
2、及时发现健康损害,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
3、及时发现、诊断职业病,以利及时治疗或安置职业病人;。
4、为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危害治理效果评价带给科学依据;。
5、为行政执法带给证据。职业健康体检表,包括以下资料:
一、体征:
3。内科包括心脏、肺、肝、脾;。
4。外科包括甲状腺、浅表淋巴结、皮肤黏膜;。
6。其他。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篇四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九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篇五
为充分体现我项目部日常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全体管理人员的精神面貌,现特制订我项目部“关于针对第三方检查的应对策划”。
一、任务分工:
(一)针对具体情况,项目经理及时做迎接检查工作任务部署和安排,并在迎接任务部署中进行全面动态跟踪,确保各项迎接准备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二)根据工作部署和安排,生产经理、安全员负责落实现场安。
全文明施工工作部署,确保现场施工道路通畅、整洁、无积水,施工现场整洁,材料堆码整齐,临边防护、安全防护到位,现场标识标牌、迎接检查横幅挂设到位,确保施工现场符合文明施工规范的要求。
(三)针对工作部署和安排,技术负责人、质检员负责落实工程。
实体质量控制,对于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要求进行必要的整改和补救措施。
同时,将工程实际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文字汇报材料。
(四)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由项目经理负责将合同履约情况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五)由项目经理负责迎接检查的后勤保障及相关行政工作,具体包括:办公区清洁卫生,会议室迎接检查横幅挂设,会议室摆放鲜花、水果、香烟、矿泉水,茶水等。
(六)迎接活动中:
1、全体管理人员统一着项目工作服,佩戴安全帽。技术负责人负责领导到场后的迎宾工作。
3、现场检查后,全体管理人员参加现场会议。
项目经理。
主持会议并首先做工作汇报。
汇报材料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合同履约情况。
汇报后恳请给予意见和建议。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九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3月28日原卫生部公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篇七
甲方: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
经协商,乙方承担甲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甲、乙双方就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确定如下事项:
一、甲方根据本单位情况委托乙方对甲方从事接触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进行评价。
二、乙方根据甲方所提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__)安排检查项目,体检人数、具体项目及费用见附表。乙方按照医疗规范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项目结果进行相关的职业健康评价。
三、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负责组织、核对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并按职业健康体检表表格内容用钢笔或圆珠笔以正楷字填写好受检者的个人信息(尤其是岗前、在岗期间、离岗体检类别,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乙方在收取甲方提供体检名单后安排体检并确认他们的真实身份,以防止冒名顶替事件发生。
四、乙方应在体检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书面体检结果,包括:所有受检人员每个人的职业健康检查表一份;检出职业禁忌症、需复查人员、其他疾病或重要阳性结果人员个体检查结果及处理建议一份;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1份。如需延长时间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
五、乙方在确定体检费用时应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抬高收费价格。甲方在每次体检结束,按实际检查项目和人数结算、支付体检总费用给乙方。
六、本次体检时间拟安排于月日进行。
体检地点: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科。
七、体检资料、报告由乙方通知甲方,甲方指定人员到乙方体检科领取。双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体检结果。乙方仅对本次检查结果负责,并对甲方单位所提供的信息和技术材料保密。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卫生监督机构一份。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篇八
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保证按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制度》实施。
1、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汇总、评价、编制和审核;
3、掌握职业健康检查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程序;
4、组织疑难问题讨论会,对疑难问题进行分析,记录讨论结果;
5、负责出具各类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和处理意见,检查结论规范,处理意见准确;
6、作好各类检查结论的汇总统计工作;
7、热情接受职业健康咨询,检查过程中对有疑问的受检者做好职业卫生知识宣教工作;
2、掌握职业健康检查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程序;
4、参加疑难问题讨论会,对疑难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1、负责检查单位联系,约定检查时间;
2、组织、实施检查;
3、协调受检单位(人员)的具体要求;
4、协调临床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
6、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向县卫生局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
7、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
8、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9、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调离原工作岗位。
总结。
报告。
负责将受理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包括用人单位提供的受检人员名单一览表、职业健康检查协议书、影像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其他能证明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的其它一切资料备份件(原件)按要求汇总整理好。暂放于职业健康检查专柜中,三个月后交档案室保管。
7、坚守工作岗位,主动热情,工作不推诿,树立良好窗口形象。
4、建立阳性结果登记本,列出阳性结果,尽快报职业卫生科;
6、遵守文明服务公约,态度和蔼,举止端庄,认真做好内科各项检查工作;
7、保持检查室清洁,提供良好检查环境,定期消毒。
4、对患有传染性皮肤病者检查后,体验医师及时更换检查用品和清洗消毒双手;
5、男医师给女性检查者检查和取材时,必须有女医护人员在场;
6、建立阳性结果登记本,列出阳性结果,尽快报职业卫生科;
7、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文明行医。热情接待检查者,耐心解答问题;
8、保持检查室清洁,提供良好检查环境,定期消毒。
3、建立阳性结果登记本,列出阳性结果,尽快报职业卫生科;
5、积极做好用眼卫生、牙病防治等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
6、对待受检者应亲切、耐心、仔细,服务应主动。
3、详细登记x射线检查结果,建立阳性结果登记本,列出阳性结果,报职业卫生科;
4、组织疑难问题讨论会,对疑难问题进行分析,记录讨论结果;
6、负责机器日常维护,及时排除和报告故障,并记录在案;
8、保持机房内整洁,坚守工作岗位,工作不推诿,主动热情,树立良好窗口形象。
3、遵守实验室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维护实验室安全,防止污染;
6、坚守工作岗位,主动热情,工作不推诿,树立良好窗口形象。
2、制定和修改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3、对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质量管理工作中的隐患;
4、发现问题及时向科主任汇报,协助科主任组织分析讨论,减少和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
十四、档案室职责。
1、负责督促、指导和协助健康监护资料的收集、整理;
2、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汇总材料的管理;
3、做好各类资料的分类归档工作;
4、做好各类资料的登记工作;
5、做好各类资料的借阅工作;
6、做好各类资料的管理和清洁工作。
青岛中康国际医疗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门诊部。
2016-8-25。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篇九
第二十二条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篇十
20xx年已经结束,在院领导的关心支持下,职业健康检查中心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开拓业务范围,奋进拼搏、锐意进取,现将20xx职业健康工作总结如下:
认真做好职业健康检查中的各项工作,加强检查环节中的'质量控制,保证职业健康检查的质量水平,在服务群体中建立了信用口碑。20xx,我科无投诉,无纠纷。
对可能引起纠纷的环节和事件,多求证、多考虑、多沟通、多讨论、多请示,凡有较严重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不轻信、不妥协,做到实地勘察,实情报告,把风险降低到最小。
不仅积极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各项培训,而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反复研读,努力掌握各项业务知识,做到高水平服务,打造职业健康检查品牌。20xx我院先后派出8人次参加职业健康有关的培训,新取得监护证2人,拥有物理因素和中毒、尘肺病诊断资质2人,使我院职业健康监护人员基本上达到上级规定标准。
在院领导的支持和直接参与下,顺利通过省卫计委和市卫计委联合审查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续展,并根据我院实际,增加了四氯化碳、溴甲烷、一甲胺、五氯酚、偏二甲基肼、硫酸二甲酯等12种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护资质,扩大了服务范围。
今年我中心对42家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检查人数2845人,接触的理化危害因素包括粉尘、噪声、锰、氯化锰、苯系物、手振动、硫化氢、甲醛、氯丙烯、有机锡、一氧化碳、甲醇、汽油、柴油、高温、特种作业等,完成业务收入51万余元,较去年大幅增长,业务范围扩展至河口、垦利、广饶、潍坊等地。
20xx院领导为我科新配备专职职业健康人员1名,使我科的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展望20xx年,相信职业健康检查中心各项必将跨上一个新台阶。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篇十一
负责职业健康体检的组织、协调工作,保证按照《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制度》实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1、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汇总、评价、编制和审核;
3、掌握职业健康检查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程序;
4、组织疑难问题讨论会,对疑难问题进行分析,记录讨论结果;
5、负责出具各类职业健康体检的结论和处理意见,体检结论规范,处理意见准确;
6、作好各类体检结论的汇总统计工作;
7、热情接受职业健康咨询,体检过程中对有疑问的受检者做好职业卫生知识宣教工作。
2、掌握职业健康检查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程序;
4、参加疑难问题讨论会,对疑难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1、负责体检单位联系,约定体检时间;
2、组织、实施体检;
3、协调受检单位(人员)的具体要求;
4、协调临床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
5、负责职业健康体检综合评价和分析工作;
6、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向县卫生局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
7、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
8、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9、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调离原工作岗位;
六、特检室工作职责、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心电图、b超、肺功能的检查;
7、坚守工作岗位,主动热情,工作不推诿,树立良好窗口形象。
4、建立阳性结果登记本,列出阳性结果,尽快报职业卫生科;
6、遵守文明服务公约,态度和蔼,举止端庄,认真做好内科各项检查工作;
7、保持体检室清洁,提供良好体检环境,定期消毒。
1、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外科、皮肤科的检查;
4、对患有传染性皮肤病者体检后,体验医师及时更换体检用品和清洗消毒双手;
5、男医师给女性体检者检查和取材时,必须有女医护人员在场;
6、建立阳性结果登记本,列出阳性结果,尽快报职业卫生科;
7、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文明行医。热情接待体检者,耐心解答问题;
8、保持体检室清洁,提供良好体检环境,定期消毒。
2、制定和修改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3、对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质量管理工作中的隐患;
4、发现问题及时向科主任汇报,协助科主任组织分析讨论,减少和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
十、档案室职责:
1、负责督促、指导和协助健康监护资料的收集、整理;
2、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汇总材料的管理;
3、做好各类资料的分类归档工作;
4、做好各类资料的登记工作;
5、做好各类资料的借阅工作;
6、做好各类资料的管理和清洁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篇十二
xx电源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五条、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篇十三
一、目的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职责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五、业务管理。
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2断医师签名。
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六、疑似职业病转诊和报告制度。
七、设备管理制度。
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2、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
八、档案管理制度。
2、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记录包括含职业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临床检查的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以及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
3、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借阅应经体检科负责人批准,限期归还。
九、体检报告、签发制度体检科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
(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2)体检结果报告和签发: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但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由三人以上相关专业的主检医师会诊并签发报告。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
(3)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
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4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体检科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十、人员培训制度。
1、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必须定期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职业病诊断培训。
3、体检科应当定期组织所有健康检查医务人员学习职业病防治相关标准、法规和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
十一、监督考核制度。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单位征求有关职业健康检查的意见。
2、设立投诉意见箱和投诉电话,由医院行风检查小组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处理。
3、不定期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病准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要求。
4、如发现健康体检医务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则严格按医院质控细则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篇十四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条例规定,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计划。
1、成立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副矿级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2、本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综合防尘措施、粉尘检测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对各类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检查,监督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监定、发放工作。
3、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全矿职工预防职业病基本知识的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4、井下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地面测定1次。
5、每次测定结果必须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相对照,发现超标时,应及时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处理对策,实施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6、井下生产各个环节都必须认真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按照防尘洒水的规定,健全完善综合防尘系统,并保证整个系统管道畅通,阀门合理,水源充足,操作灵便。
7、掘进工作面还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冲刷煤壁、水炮泥,放炮喷雾,装煤洒水等防尘措施,每部运输机头或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喷雾洒水等灭尘措施。
8、严格控制粉尘浓度和吸入人体,在采取综合防尘灭尘措施的同时,还必须佩戴个人防尘口罩或面具。
9、供应科必须准备充足的综合防尘所需的各种材料和职工防尘保护用品。财务科负责从矿安全技术专项资金中支付综合防尘材料费用。通风科要监督检查综合防尘系统的使用和完好程度,个人防尘用品使用情况该使用的不使用,按“三违”严肃处理。
10、井下综合防尘系统要列入矿安全大检查、专业检查和日常检查的重点项目。
11、劳资科会同医院对新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746条、第747条规定的不适合煤矿工作的人员,严禁招收入矿。
12、建立职业病体检制度,职工健康体检工作由劳资科和工会组织实施。每年12月组织接触粉尘的职工到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体检,检查结果及时向矿职业卫生科报告。
13、本职业危害防治计划每年修订一次,并制定其它配套制度和措施。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篇十五
问题:
答案:abcd。
【相关阅读】。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的作用主要有:
1、检索和发现职业危害易感人群;
2、及时发现健康损害,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
3、及时发现、诊断职业病,以利及时治疗或安置职业病人;
4、为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危害治理效果评价带给科学依据;
5、为行政执法带给证据。职业健康体检表,包括以下资料:
一、体征:
3、内科包括心脏、肺、肝、脾;
4、外科包括甲状腺、浅表淋巴结、皮肤黏膜;
6、其他。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篇十六
第九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篇十七
3、掌握职业健康检查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程序;
4、组织疑难问题讨论会,对疑难问题进行分析,记录讨论结果;
5、负责出具各类职业健康体检的结论和处理意见,体检结论规范,处理意见准确;
6、做好各类体检结论的汇总统计工作;7、热情接受职业健康咨询,体检过程中对有疑问的受检者做好职业卫生知识宣教工作。
1、负责体检单位联系,约定体检时间;
2、组织、实施体检;
3、协调受检单位(人员)的具体要求;
4、协调临床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
5、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
6、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
7、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8、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调离原工作岗位;
9、做好职业健康的宣传工作,按时完成职业健康体检信息网上直报工作。
三、
1、负责职业健康体检相关项目的检查;
2、熟悉仪器性能,掌握仪器的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开展健康体检工作。操作人员指导受检者按要求配合检查,告诉其除去身上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物品。
5、落实质量控制责任制,认真执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6、坚守工作岗位,主动热情,工作不推诿,树立良好窗口形象。
四、内外科检查室工作职责1、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内外科检查及问诊;
3、体检医师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认真仔细体检,严防漏诊、误诊及缺项。
5、遵守文明服务公约,态度和蔼,举止端庄,认真做好内外科各项检查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篇十八
第九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篇十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1、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档案。
2、前期预防的档案。
3、材料和设备管理档案。
4、工作场所管理档案。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档案。
6、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
11、群众监督档案。
(三)职业卫生档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及时进行归档。
(四)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
(五)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档案资料。
(六)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记录,以备分析。
(七)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时,公司应如实地提供。
(八)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九)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34484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