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签劳动合同的条件(模板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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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签劳动合同的条件(模板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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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合法约束双方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起草合同时,需要详细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合同的样本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编写合同,提高合同的质量和准确性。

转签劳动合同的条件篇一

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对试用期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合理合法的试用期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法》第25条关于用人单位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之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是指劳动者实际上不符合用人单位招工要求的条件和标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264号文件对此由专门的规定。

其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出于对劳动者保护制定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约定应符合上述规定。

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必须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而不是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解除的。往往很多用人单位只是简单的认为试用期内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往往也直接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

对于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最好能够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有利于对员工的管理和避免劳动争议难以举证的问题。同时录用条件和招聘条件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不可把两者的概念混淆。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仍然应当遵守法定的各项劳动标准,如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加班费等规定。尤其是社会保险应该按月缴纳,做一个月的工也要缴纳一个月的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试用期约定与劳动合同期限有着密切的联系: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立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规定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之间的关系,主要也是为了对试用期的约定加以限制和规范,对于短期间合同,可以在合同期内互相了解,一般不需要设立试用期,也为了防止一些企业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频繁换人,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主要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的要求。而用人单位除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外,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前30天的约束。

目前,有不少用人单位正是因为对试用期的理解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和错误,导致了滥设试用期、滥用企业权利等情况的发生。这是不利于企业人才开发和管理的,也与现行的政策法规背道而驰的,会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害,希望企业和劳动者正确的认识试用期,以便正确的对待和处理有关问题。

转签劳动合同的条件篇二

__________同志,性别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周岁,系我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现从事__________岗位工作,本单位工作年限__________年__________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期限。因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合同法》第__________条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章)。

员工签名:(章)。

转签劳动合同的条件篇三

本文介绍附条件销售合同,内容包括产品的单价、结算方法、出厂包装标准、陈述和保证、保密、补充与变更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销售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

鉴于:乙方作为甲方的经销商,主要销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故此,双方就有关销售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销售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产品的单价。

_________元/只(不含税_________元/只)。

第二条结算方法。

1。第一批进货_________只,预付款_________%,第二批起付款发货。

2。乙方连续_________个月卖不完第一批货,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剩余货物,退回预付款,结清帐目。

第三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乙方所在地内产品直接用户向甲方联系购买时,甲方不得低于以下价格:

_________元/只(不含税_________元/只)。

第五条出厂包装标准。

用纸箱包装,_________只一箱为单位发货。为节约运输费用,可根据乙方提出面壳与头箍拆开包装,到达时由乙方组装。

第六条甲方代办托运到达乙方指定站港,费用乙方负担。

第七条甲方向乙方提供初期的宣传广告资料,并对产品因制造质量问题,三个月内包换,一年内免费维修。

第八条陈述和保证。

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九条违违约责任。

2。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守约方遭受损失,则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

第十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销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附件。

1。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六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通知。

1。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九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开始生效。

有效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转签劳动合同的条件篇四

齐某为某装备公司职工,3月,齐某与某装备公司签订为期的劳动合同,并担任销售科副科长职务。1月,装备公司免去齐某销售科副科长的职务。次日,齐某致函装备公司称:自己的工作能力不强,请求公司允许调离本公司,手续可随时办理。同时未再到该公司上班。202月,装备公司向齐某下发通知,要求其于2月28日前将所居住的装备公司宿舍退还,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月23日,齐某向装备公司递交了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商调函一份。同月27日,齐某以本人于2月26日发现患晚期肝癌为由,向装备公司表示目前不宜调离,装备公司未予答复,并于3月中旬将齐某的档案转至其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齐某的工资发至年1月。

2001年5月,齐某以装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理为由,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齐某的申诉请求。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装备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按标准为齐某报销医药费,并支付相关工资。装备公司则认为,齐某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变更内容一栏中有“本人申请调离解除劳动合同”的字样,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此就已解除,因此不同意齐某的诉讼请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装备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某手术器械厂全员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的《附件2》为劳动合同变更书,其中有装备公司工作人员所写“2001年1月14日,本人申请调离解除劳动合同”的字样。装备公司未将该合同的文本交齐某收存。齐某对解除劳动合同一节不予认可。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装备公司在齐某提出调离时,要求齐某于2001年2月28日前将房屋退还,是一种附条件的同意齐某调离的行为,此时齐某与装备公司之间的调离协议尚未达成.装备公司与齐某签订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将劳动合同文本交齐某,因此存在装备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添加内容的可能性。该公司不能证明齐某于2001年1月14日同意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一审法院判决后,装备公司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齐某因病死亡。经询问,齐某的法定继承人均表示不放弃权利并要求依法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装备公司在齐某申请调离公司、其未给齐某办理调离手续时要求齐某限期交房,应视为一种附条件同意齐某调离的行为。因齐某未交还住房、其要求调离装备公司的条件未成就,故齐某与装备公司之间仍保持原有的劳动关系,后齐某因病撤回调离申请,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现齐某因病死亡,双方间的劳动合同已自然终止。因齐某生前为装备公司的职工,其法定继承人对于齐某生前要求单位为其报销医药费及支付工资的权利有权继续主张,故装备公司应按本公司医药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销齐某生前的医疗费。并按有关规定向齐某的法定继承人支付齐某生前的病假工资及因齐某死亡引发的相关费用。因齐某已死亡,故对原审判决齐某与装备公司继续劳动合同予以撤销。由此判决基本维持原判,但将原审法院判决装备公司支付齐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支付期限变更至齐某死亡之日止。

转签劳动合同的条件篇五

任何东西在满足一定条件才会发生质的变化,这是马克思哲学告诉我们的。在劳动合同当中,如果要变更劳动合同也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究竟劳动合同变更有哪些条件呢?有关知识请阅读下文。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或者职工劳动、生活情况的变化,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所作的修改和增减。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两种情况,协议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法定变更是在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当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也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无论是协议变更,还是法定变更,只限于对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的变更,不能对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变更。

(4)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

(5)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变更,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量达到一定程度才会引发质的变化,就像劳动合同变更一样,满足了上述五个条件之一才能改变。

10.公司裁员有哪些条件。

转签劳动合同的条件篇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点:本公司或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地点。

三、工作时间。

1、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每月以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综合工资元人民币,于次月15日前发放。

2、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双方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六、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2、乙方服从甲方工作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1、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双方若有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甲方应在满十五日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在此期间乙方应坚守岗位。

八、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扩展阅读】。

按照合同期限的不同劳动合同分为: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定期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有效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双方当事人可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劳动法规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范围比较广泛,灵活性较强。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约定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约定其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可以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就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黄金年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或工程作为合同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不明确约定合同的起止日期,以某项工作或工程完工之日为合同终止之时。它一般适用于建筑业、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由于其工作性质可以采取此种合同期限的工作岗位。

按照劳动合同产生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合同可分为三种:

录用合同,它是指用人单位在国家劳动部门下达的劳动指标内,通过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录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收普通劳动者。目前,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合同的特点是:用人单位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劳动者;应招者根据用人单位公布的条件,自愿报名;用人单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劳动者;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也叫聘任合同,它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向特定的劳动者发聘书的方式,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如企业聘请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

借调合同,也叫借用合同,它是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个人之间,为借调职工从事某种工作,明确相互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借调合同一般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作用的工人或职工。当借调合同终止时,借调职工仍然回原单位工作。

转签劳动合同的条件篇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点:本公司或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地点。

1、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1、甲方每月以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综合工资元人民币,于次月15日前发放。

2、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双方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1、甲方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2、乙方服从甲方工作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1、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双方若有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甲方应在满十五日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在此期间乙方应坚守岗位。

1、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定期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有效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双方当事人可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劳动法规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范围比较广泛,灵活性较强。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约定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约定其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可以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就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黄金年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或工程作为合同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不明确约定合同的起止日期,以某项工作或工程完工之日为合同终止之时。它一般适用于建筑业、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由于其工作性质可以采取此种合同期限的工作岗位。

录用合同,它是指用人单位在国家劳动部门下达的劳动指标内,通过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录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收普通劳动者。目前,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合同的特点是:用人单位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劳动者;应招者根据用人单位公布的条件,自愿报名;用人单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劳动者;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也叫聘任合同,它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向特定的劳动者发聘书的方式,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如企业聘请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

借调合同,也叫借用合同,它是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个人之间,为借调职工从事某种工作,明确相互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借调合同一般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作用的工人或职工。当借调合同终止时,借调职工仍然回原单位工作。

转签劳动合同的条件篇八

1、员工有犯罪行为,被追究违约责任的。

2、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员工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员工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通知后人不改正的。

5、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法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7、企业发生严重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当然可能还有其他情形,不一一列举。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说劳动合同没有期限,在本质上跟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一样的。比如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在这三年里,如果员工出现的上述情形的,用人单位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样的道理,员工在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计算。

转签劳动合同的条件篇九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协商约定的内容。

转签劳动合同的条件篇十

(1)提出变更的要约: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变更的内容以及变更的条件,请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3)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协议载明变更的具体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当劳动合同出现履行障碍时,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对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由于劳动法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严重,如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随意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变更行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股份转让等情况应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后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京劳关函[]1号)。

企业因股权转让等原因变更法人名称属企业经济行为,原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法人名称,职工拒绝变更的,原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双方协商不一致,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34号)。

企业发生兼并、分立、合并或转制时,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名称。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部分,企业与职工应协商变更相关内容。

2、岗位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00号)。

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协发[1995]118号)。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初次参加工作并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规定》发布之日,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的,劳动者在一九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劳动者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217号)。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将原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工作的通知》(京劳关发[1996]134号)。

自1995年1月1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凡职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且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依据《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京劳协发[l995]118号)的规定,主动做好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属于上述情况而未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243号)。

按《复函》第二个问题第6条规定,职工符合《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并且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即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非农户口后应变更劳动合同。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非农户口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京劳关函[1996]2号)。

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转为非农户口,只是在户籍管理上发生的变化,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构不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不能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依据变化了的情况,就原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养老、失业等保险及福利待遇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

二、必须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原则。

三、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条款,请求对方限期答复;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在限期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者建议再协商解决;最后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

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五、变更劳动合同后,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同时还规定了,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原劳动合同期限为有固定期限,且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劳动者因具备了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提出变更原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能够与用人单位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并且在原合同到期届满之时也不同意续签的,双方只能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变更原劳动合同。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二款“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续签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该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转签劳动合同的条件篇十一

问:

答:

首先,李某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双方关于工资待遇的约定合法。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对李某的工资进行调整,李某当时没有提出异议,此后双方按照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履行。故可以视为双方就工资待遇的变更达成了一致意见。

其次,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有权就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调整问题,与李某进行协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说明双方就变更工资待遇的内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据此,公司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公司坚持变更李某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导致李某不能提供正常劳动。鉴于李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可以视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最后,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不能把李某不来新岗位上班,视为旷工行为。李某没来公司上班,是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后,其原工作岗位已不存在,又不接受公司为其安排新岗位的工资待遇而造成的。在双方对此问题没有取得一致性意见之前,如果李某在新岗位工作,就会造成李某接受公司安排的事实,出现对李某不利的法律后果。可见,李某不来公司上班的原因,公司是知道的。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旷工。公司作出李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

其于以上理由,李某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的权利。

转签劳动合同的条件篇十二

1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即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职工,无论哪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都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条件等。

2按期向对方作出答复,即当事人一方得知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应在对方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不得对对方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

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即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应当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指明对哪些条款作出变更,并应订明变更后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书面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并报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转签劳动合同的条件篇十三

陈志科(化名)原在天空保险公司(化名)工作,1993年因大海保险公司(化名)组建,陈志科由上级公司协调调入大海保险公司工作。陈志科因身体原因与大海保险公司协商决定,陈志科开始内部退养,双方签订了《员工内部退养协议》,约定内部退养于1月1日起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止,在陈志科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由大海保险公司为陈志料办理退休手续。协议签订后,陈志科即开始享受内退待遇,由大海保险公司每月给其发放生活费3000元。在陈志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大海保险公司为陈志科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保部门答复因陈志科没有档案,无法确定陈志科的起始工作时间,无法为其办理退休手续,随后,大海保险公司停止对陈志科发放生活费。

补充:1、陈志科从天空保险公司辞职时,天空保险公司扣留其档案至今未还;。

2、大海保险公司于8月3日向陈志科发放通知,称:“你于12月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因你个人档案未转入我司的原因,我司不能为你办理退休手续。”

[仲裁与诉讼情况]。

207月陈志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1、大海保险公司补发其自内退期满至今的工资及补偿金,并请大海保险公司按以前标准按月发放3000元工资;2、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等。

大海保险公司答辩称:1、双方之间自内退协议期满后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给陈志科发放工资的义务;2、陈志科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责任在于其个人档案无法转入,不在大海保险公司。陈志科应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向天空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要回档案,办理退休手续则顺理成章,而不应对大海保险公司提出过分要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陈志科与大海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陈志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双方没有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在,按照《员工内部退养协议》的规定,大海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在陈志科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时候为陈志科办理退休手续的协议义务,大海保险公司无论由于何种原因在没有为陈志科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而停止向陈志科发放生活费,造成陈志科生活困难,均构成对陈志科权利的侵犯,鉴于本案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因特殊,在作为用人单位的大海保险公司为陈志科办理退休手续前,应由大海保险公司承担陈志科的退休生活费为宜。裁决一、大海保险公司按照申诉人同等情况的退休员工待遇标准,向陈志科支付生活费直到为陈志科办理退休手续为止;二、驳回陈志科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后,大海保险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大海保险公司没有为陈志科支付生活费的义务。

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中的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终止,大海保险公司应根据《内部退养协议》的约定为陈志科按原标准发放工资直到办理退休手续为止。

[律师视点]。

综合本案的事实情况,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人民法院的'结果都没能整体上把握和处理此案的矛盾,有不妥之处。下面就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发表以下看法:

一、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存在有两种形式,一是劳动合同;二是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今后不会再有这样的提法,因为《劳动合同法》不允许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本案中,在办理内部退养后双方没有形成劳动与被劳动事实,事实劳动关系无法谈起,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只能从劳动合同入手。内部退养协议签订前没有谈起的必要,内部退养协议到期后,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仍然存在,是问题的关键。《内部退养协议》约定,在陈志科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止,在陈志科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由大海保险公司为陈志科办理退休手续。

首先,内部退养协议是否终止,要看什么是“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明确的是什么是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发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125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的规定可以很明确的得出,男年满60周岁是法定的退休年龄。具体到本案,陈志科在60周岁的时候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自陈志科60周岁之日起双方的内退协议即已终止。

是不是应按《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争议发生在1月1日前,《劳动合同法》当时并没有生效实施,那么《劳动合同法》是否具有追溯力,即能否追溯到本案发生之日,《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很明确,劳动合同法不具有追溯力,本案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发生时生效实施的仍是《劳动法》,《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本案就是劳动合同期满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实际上,“(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应怎么样理解?是否应理解为“劳动者不拿养老金,单位就应该无休止的发放生活费,劳动合同永不终止”,显然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适用法律应从整体上把握,该条规定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那么该条的第(一)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也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中约定的合同的期限至“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从合同法角度规定的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的知识(附期限是一定要到来的,附条件有可能条件永远不会形成),可以认定此约定应该一种期限而不应是一种条件。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双方的内部退养已经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

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理解应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深入认识:

二、用人单位已经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因其他原因造成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合同不终止,有一定道理。第二种情况应当综合分析。首先,应说明是怎样理解“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能否简单的理解为享受养老待遇合同终止,不享受养老待遇合同不终止。享受与否成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有三个,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缴费;三是个人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这三个条件里面用人单位的义务就是缴费,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完成了用人单位就完成了自己应承担法律责任。员工内部退养协议约定由大海保险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实际上就是协议里没有这样的约定,也应该由用人单位为员工申报退休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用人单位的这项义务是有限度的,比如常见的旅行社的旅游合同中约定由旅行社办量出国签证等手续,那么如果没有办下来,是不是就一定是旅行社的责任,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要看没有办成的原因,如果是旅行者个人未能按时提供身份证等个人原因造成的,显然让旅行社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具体到本案,由用人单位办退休,因为个人档案不能提供,因此,造成不能及时退休的责任不在用人单位。造成劳动合同达不到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终止条件是因为员工个人造成的,应该由员工个人承担责任。

实际上,本案的争议解决本身没有这么复杂,作为被告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向原单位要回档案,一切问题均可以得到解决。不能因为单位曾在内退协议期间给予其照顾发放了较高的工资,就想不改变现状的继续下去,而不去或者根本就不想去要回档案享受社会保障。因为社会保障的待遇可能比以前的单位发放的生活费要低。如果这种想法或者行为得到法律的支持,将会引起更大的矛盾出现,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试想一下,如果这种判例出现,作为员工个人谁还在乎档案,从一个单位走的时候,要不要档案无所谓,反正办理不了退休,劳动合同永不终止,单位还按时发放生活费,且有可能比养老待遇还要高。这样的判决将会动摇整个劳动法体系,动摇整个劳动保障制度。遵纪守法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本应享受社会保障时,用人单位还得自己承担其“养老”的责任,试想,缴纳养老保险还有什么意义,缴纳了也得由自己养着劳动者,不缴纳也由自己养着。这样的判决从根本上将否定整个社会保险统筹体系。我们希望,在目前的形势下,应以稳定为大局,但也不能无原则的稳定,以牺牲合法利益谋求一时稳定,这不应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意所在。

转签劳动合同的条件篇十四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一件十分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严肃认真并履行一定的手续。

(3)国营企业招收职工,必须是在国家下达的劳动用工计划指标内,并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职工手续。

转签劳动合同的条件篇十五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定,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般都要按照合同上的规定执行。但是有些情况下也会出现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什么。

(6)企业不复存在。企业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告终止。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第一,在期满终止中,增加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某项任务完成的时间为劳动关系终结的时间点。在一些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尚无因此类劳动合同终止引发的案件。但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贯彻落实,不排除今后发生的必然性。应该说,这是一项前瞻性的立法。

第二,在条件终止中,《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虽然对约定条件出现时劳动关系终结没有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劳动合同法》删除了该项规定。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不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从属关系,是相溶互补的并列关系。虽然《劳动合同法》未直接规定劳动合同可因约定条件出现而终止,但在第17条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规定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里的“法律”当然包括《劳动法》。

1.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该项规定较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更符合我国国情。一种观点认为,实施这一规定后,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种种原因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如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劳动者),在其仍具有劳动能力的年龄段内,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已非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这将不利于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结合我国面临庞大就业群体的具体国情,从宏观分析,该种观点在目前历史条件下是否妥当?有待探讨。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时终止。

该种情形下,劳动者已丧失了履行劳动合同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履行。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被宣告失踪期间劳动合同处于何种状态?宣告期内是否应认定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认定该期间内劳动合同处于中止履行的状态,利于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3.用人单位履约能力丧失或者主体资格丧失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这类情形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上述情形均意味着用人单位已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导致法定终止条件出现。

转签劳动合同的条件篇十六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3、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要平等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应书面提前通知对方。

2、由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1、从劳动违纪开始到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间隔超过了处理时效,不得以次解除劳动合同。

2、以开除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的意见。

3、根据罪由法定的原则,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期间,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劳动者违纪或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可以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规定且公示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则。

(二)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工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

(三)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转签劳动合同的条件篇十七

我们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______________等原因,现根据《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似对原劳动合同的第______条第______款第____项的内容作如下变更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不变。

是否同意变更,请于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签收回执。

本人(单位)已收到单位(职工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出的《变更劳动合同通知》。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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