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违约可能会导致法律责任。编写合同时,应注重措辞的精确性和准确性,避免产生歧义。推荐阅读这些合同范文,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合同的各个要点和结构。
处理合同纠纷的方法篇一
一年以上工作经验|男|25岁(1991年9月12日)。
居住地:武汉。
电话:158******(手机)。
e-mail:/。
最近工作[8个月]。
公司:xx有限公司。
行业:电子技术/半导体/集成电路。
最高学历。
学历:本科。
专业:计算机应用。
学校:武汉大学。
求职意向。
到岗时间:一个月之内。
工作性质:全职。
希望行业:电子技术/半导体/集成电路。
目标地点:武汉。
期望月薪:面议/月。
工作经验。
/2—2015/10:xx有限公司[8个月]。
所属行业:电子技术/半导体/集成电路。
1.带领和指导项目团队完成需求调研、需求分析及需求确认工作。
2.负责软件技术实现方案设计,搭建软件开发环境,解决系统设计的软件核心技术难题,解决研发人员提出的技术问题。
3.负责软件开发过程管理,有效控制项目开发进度、质量和成本。
/7—2014/12:xx有限公司[5个月]。
所属行业:电子技术/半导体/集成电路。
1.设计、开发、修改软件系统,指导软件系统的测试和验证程序。
2.分析用户需求和软件设计的'可行性,以确定时间和成本的要求。
3.采用科学的分析和数学模型,预测设计的成果,咨询客户对软件系统的需要,为其进行设计与维护。
教育经历。
/9—2014/6武汉大学计算机应用本科。
证书。
2011/12大学英语四级。
语言能力。
英语(良好)听说(良好),读写(良好)。
自我评价。
工作认真负责,不推卸责任,能承受工作中的压力,工作上可以独当一面。具有团队精神,能与同事,其它部门积极配合,公司利益至上。服从性好,能与上司保持良好的沟通,尊重上司的安排。为人诚实,正直,且好学上进,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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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合同纠纷的方法篇二
新劳动合同法要求公司与员工必须以书面方式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如果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法律后果:
1.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无法约定劳动者的试用期。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对新招员工就难以约定试用期,直接招用,不仅需要增加试用期期间的支出,而且容易带来用人风险。
3.难以稳定员工和技术人员。如果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职工可以说走就走,无需提前一个月打离职报告,法律不追究其责任。技术人员也同样。如果用人单位与技术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可以说走就走,无许承担培训费用。
4.难以保护商业秘密。每个企业或多或少有商业秘密,不签劳动合同,无法通过劳动合同增加条款,很难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5.难以进行竞业限制。企业要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主要针对高技能人才,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法通过劳动合同作出竞业限制,采用其他办法很难收效。
6.被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被迫与劳动者签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利益将造成较大影响。
7.在动争议处理中企业十分被动。不签劳动合同,责任主要在是企业。一旦产生劳资争议,企业拿不出重要依据——劳动合同,违法在先,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诸多不利后果。
处理合同纠纷的方法篇三
合同纠纷处理一般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本文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这四种方式的具体内容。下面我们就具体来了解下这些方式是如何解决合同纠纷的吧。
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理合同纠纷的方法篇四
委托关系是代理关系的基础。委托关系解决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内部关系;代理关系解决的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对外关系,是代理权的行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大家参考。
(1)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3)委托人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数人处理委托事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标的是劳务,属于服务性。
(2)诺成性合同。
(3)有偿和无偿合同均有。
(4)非要式合同。
(5)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的合同。所谓委托人的事务,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亲自为之的事务。委托事务可以是与经济利益相关联的事务,也可以是与非经济利益相关联的事务。可以是法律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事务。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处理的事务不能委托。不能委托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
两者容易混淆。代理关系的发生基于代理权,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有关部门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与委托没有关系。只有在委托代理的情况下,才能有两者竟合的问题。但两者不能等同:
(1)委托关系是代理关系的基础。委托关系解决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内部关系;代理关系解决的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对外关系,是代理权的行使。
(2)代理必须是法律行为,委托不一定都是法律行为。
(3)代理权的形成属于单方授权,委托合同属于双方合议。
(一)要搞清属于何种代理。
合同法除继续保留了民法通则关于显名代理的规定外,借鉴英美法系,首次承认了隐名代理的合法性。从而使代理有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的区别。今后遇到有关委托合同纠纷时,就要首先搞清属于何种代理。
(二)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概念。
(1)显名代理:指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的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的代理形式。显名代理的突出特点是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
(2)隐名代理:是指合同法第402、第403条所称的代理。核心是代理人(合同法中使用的是受托人的概念)以自己的名义,在被代理人(合同法中使用的是委托人的概念)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隐名代理的突出特点是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直接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隐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与显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有不同的规定。
(三)划分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意义。
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的制度在英美法系早就有规定。我们国家的民法制度原来规定的代理种类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集中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但从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形看委托代理居于核心地位。当时从立法的角度没有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划分,司法实践只承认显名代理的存在,不承认隐名代理的存在。这种规定无法妥善解决在国内经济领域里经常出现的外贸代理纠纷问题。由于外贸代理中的代理人即外贸企业对内属于委托合同,收取的代理费非常低,对外是以外贸企业自己的名义与外方签订合同,根据原有的民事法律,由于没有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的规定,而一旦在代理过程中出现外方或者委托方未能正常履约的情况,外贸代理企业则往往要独立承担全部责任。收取的代理费过低与其要承担的责任过大,明显违背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这次合同法的立法思想提出要体现统一性,突出实用性,强调与国际接轨,符合国情。鉴于此种情况,在这次制定的统一合同法典中,吸收了英美法系关于代理制度中划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的优点,在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中增加了隐名代理的内容,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外贸代理纠纷责任不公平的问题,使我国的代理制度更加趋于完善。当然,我国的隐名代理虽然是从外贸代理中出现的问题引发的,但合同法所适用的范围却并仅不限于外贸代理,而是适用所有这类代理纠纷。另外,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提法,也不是立法的规定,而是学理解释。
(四)隐名代理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显名代理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大家比较熟悉,在此不作分析。隐名代理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是一个新问题,在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作了规定,这两个条款也是整个合同法第430个条款中最难理解的条款,对此作一下重点分析。
根据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事先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可以把隐名代理划分为两种,即:事先知道的隐名代理和事先不知道的隐名代理。
1、事先知道的隐名代理的责任承担。
事先知道的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情形。这时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时,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也就是说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委托人和第三人享有和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产生纠纷,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便由责任人承担,受托人一般不承担合同违约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02条的除外条款中所称的确切证据我的理解是指受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在该合同中直接明确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由受托人和第三人享有和履行,与委托人不发生法律关系的情形;或者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者纠纷发生后,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达成了由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履行义务的协议的情形。
2、事先不知道的隐名代理的责任承担。
事先不知道的隐名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产生纠纷,由于违约原因的不同当事人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第三人违约,委托人直接介入权的行使。在第三人违约的情况下,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这就称作委托人直接介入权的行使。但这种权利的行使有一个例外限制条款,就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怎样证明知道或者不知道,这里存在一个由谁负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承担原则,应当由第三人负举证责任。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时,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当然,第三人也具有对委托人的直接抗辩权。
(2)委托人违约,第三人选择权的行使。在委托人违约的情况下,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这种选择就是第三人选择权的行使。合同法同时规定,一旦第三人选择了受托人或者委托人其中之一作为权利行使的对象后,第三人不得再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一)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按要求完成,忠实职责)。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办理)。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分经委托人同意和不经同意两种情形)。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义务)。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交付义务)。
(5)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过错承担责任原则)。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管理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赔偿损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另委托)。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1)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采取的是过错责任。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主要有:雇工合同、承揽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居间等以劳务为内容的合同。
(一)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1)名义不同。行纪只能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委托合同可以以委托人自己名义,也可以以受托人名义。
(2)行纪人必须是经注册的法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3)行纪合同有偿,且收费有标准,委托合同分为有偿和无偿。
(4)行纪人自己支付费用,委托合同由委托人付费。
(5)行纪人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6)行纪人享有留置权,委托合同不享有留置权。
(7)行纪人有提存权。
(8)行纪人有变卖拍卖权。
(9)行纪合同里,委托人和第三人没有法律关系。
(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1)居间是提供信息。
(2)居间人是以自己的名义。
(3)居间有偿,办成了要报酬,不成要费用。
(4)居间责任比较宽松。
处理合同纠纷的方法篇五
劳动纠纷可以说是最常见的的民事纠纷了,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很难去避免,想必大家也很想知道万一发生了劳动合同纠纷处理的途径有哪些、有哪些法律依据?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劳动合同纠纷处理的途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1、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处理集体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及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集体合同规定》。
处理合同纠纷的处理非全日制用工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至第七十二条,及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处理经济补偿金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方法篇六
出海船员因其职业特征,在发生劳动纠纷时,除了普通的劳动纠纷维权渠道外,还能向海事法院申请求助。那么船员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可以怎么做呢?船员需要收集哪些证据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首先可以通过船上或公司的内部程序,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问题无法在内部程序得到妥善解决时,船员可以决定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船员劳务合同,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船员劳动合同,则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现实中船员遇到欠薪等劳资纠纷,也会选择向海事主管机关寻求帮助。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赋予海事部门强制干预此类纠纷的权力,最终还是需要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对于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海事部门将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对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
2、船员应该收集、保留的证据。
(1)证明双方诉讼主体身份的证据,如身份证、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咨询单等;。
(3)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证明适任资格;。
(4)船员服务簿,以证明船员在船任职职务;。
如有人身伤亡事故赔偿纠纷,则还应有:
(1)如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工伤鉴定书;。
(2)如双方是劳务关系,需提供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
(3)诊疗证据以证明相应医疗费用。
(4)其他可以证明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都应妥善保管以支持船员自己的诉求。
知识链接: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这些请求可以具有船舶优先权。
因此,船员工资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是受到法律认可并保护的。《海商法》同时规定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
因此,当船员工资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合理利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以及时、充分地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接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
关于船员劳动/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合同纠纷的方法篇七
土地租赁合同的规定都有哪些?其中相关的规定都有哪些?在此小编将会详细提供相关的知识进行解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土地租赁权概念。土地租赁权是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内对土地使用、收益的土地他项权利。土地租赁权是指通过契约从土地所有权人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处获得的土地占有权、狭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比少了一项处分权。主要包括土地转租、农村土地转包、城市土地出租。可分为有期限的或无期限的土地租赁权。
土地租赁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保留土地合法使用权的条件下,承租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对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因此,土地承租权人享有租用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土地承租权人不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权行使转让或者抵押等处分权。依《合同法》第 224条的规定,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土地承租权人可以将之转租,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承租期限。
按照房屋所有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统一的原则,确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投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主体统一和“房地一致”的原则,其所有权归属于该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这两者的区别应予以注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其权利出租后,在租赁期内又将其权利转让、抵押的,仍需保护原承租人的利益,维护原租赁合同的效力。
参照《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确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法律为保护承租人的权益,赋予其此种特权。因租赁合同为持续性合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承租人对土地进行了一定的投资,故需要对租赁物长期使用和收益。对此,法律应当加以特殊保护,以鼓励承租人进行投资,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出租人依约应将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提供给土地承租权人而未按期提供,但尚未造成土地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土地承租权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租金为代价,根据租赁合同对租金支付方式、数额、期限的约定,土地承租人负有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土地承租人不缴纳、不足额缴纳租金或者不按期缴纳租金,未达法定期限,没有被收回土地承租权的,土地承租权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l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应遵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不得随意改变原有的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用途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依法经过审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
处理合同纠纷的方法篇八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二、房屋租赁合同类型。
1、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和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和用途不同,房屋租赁可分住宅用房屋租赁合同和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
2、公房租赁合同和私房租赁合同。
根据租赁房屋所有权的性质不同,可将房屋租赁合同分为公房租赁合同和私房租赁合同。
3、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租赁期限,可以分为定期房屋租赁合同与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前后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首先需要出租人提供所出租房屋的产权证等材料。另外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以及房屋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二、所出租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列举住房内装修情况以及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
三、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四、租赁期限: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租赁期限,租赁合同到期前如需续租或不再租赁,应提前多久及时沟通以及续租时的付款方式等。
五、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
六、住房修缮责任:房屋修缮是出租人的责任。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七、住房状况变更的约定: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八、是否可以转租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九、违约责任的约定:对于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应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十、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
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写明出租方、承租方的个人信息,以及出租房屋的具体产权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关于租房费用的约定。此外还有违约赔偿等内容。
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1、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2、可以要求第三方-中介方出面调解解决;。
3、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专家结语房屋租赁合同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常见,在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一定要清楚出租人是否有权租赁该房屋,以免日后有不必要的纠纷出现。另外出租人同样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对于租赁房屋的保管以及爱护义务,租金按时支付义务,以及不按时支付房租时出租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最后,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租赁期限内,如果出租人买卖租赁房屋的,必须提前30天通知承租人其有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该出租房屋的权利。
处理合同纠纷的方法篇九
委托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办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会产生纠纷,那么,通常情况下,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欢迎大家参考。
货物运输中产生纠纷其中不仅牵涉货物运输法,还往往涉及代理法、合同法等诸多法律。
解决物流运输合同纠纷一般有四种途径,即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
1、协商。
运输合同纠纷出现后,大多数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会考虑到多年良好的合作关系和商业因素,互相退一步,争取友好协商调解,在此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但也会有一部分纠纷经过双方较长时间协商还是无法解决的,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果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手段。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则通过法院进行诉讼是解决纠纷最终的途径。运输合同纠纷可以按照我国的诉讼程序,由一方或双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然后由法院根据适用法律和事实进行审理,最后作出判决。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运输方式。
甲方调___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按照乙方的要求由__________港运至___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装船时间。
乙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将货物集中于出发港,由甲方负责装船(也可以由乙方装船,甲方指导)。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日内装完货物。
第三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船之______日起日运至到达港。逾期运到,甲方须向乙方支付______违约金。
第四条卸船时间。
船舶到达后,乙方负责卸船。乙方应在______时内卸完货物。因乙方责任迟延卸货的,每迟______支付______违约金。
第五条运输质量。
甲方应当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灭失的,由甲方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运输费用。
双方约定,乙方按每吨______元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______元。港口装卸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元。在卸货后,双方据实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同意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承运人:____________托运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旨在明确海上货物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格式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参考文本。在具体办理货物承运手续时,各种运输单证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1)承运人、托运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包装等基本情况;(3)装船港、到达港、中转港名称;(4)运费及其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
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应当按照海商法的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往往涉及第三国的法律规定,在合同中应明确法律适用及纠纷处理方式等问题。另外,运输单证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承运人应当按照单证记载的要求,认真填写,避免因填写不清而导致纠纷。
处理合同纠纷的方法篇十
乙方:(受许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主题:甲方授权乙方以**品牌开设火锅店。
第二条:双方法律地位。
1、本合同双方为各自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自然人),是平等的合作关系。
2、乙方以自身名义依法申请获准经营,作为独立的经营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一定风险和获取相应的利润,乙方的债权、债务由乙方独立承担,与甲方(总部)无关。
3、乙方无权以甲方名义进行任何活动,甲方不对除乙方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义务以及任何费用。
4、双方郑重承诺期一切经营活动都是合法的,任何一方违反国家法律,则独立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三条:甲方授予乙方的权利。
1、使用甲方的国家工商局注册的商标、标识的权利。
2、使用甲方提供的“”字样及标识作为乙方店面招牌及标识的权利。
3、使用甲方提供的专用标识物的权利。
4、有偿使用甲方提供的火锅底调味品及相关原辅料的权利。
5、使用甲方菜品制作等专有技术的权利。
6、使用甲方提供的经营管理资料的权利。
7、请求甲方从技术、经营管理、营销策划等方面提供支持、帮助、指导的权利。
8、经甲方同意,优先代理、销售甲方产品的权利。
9、在甲方授权经营场所,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种标准物品、标准图案的权利。
第四条:授权区域。
1、授权地点:
2、授权面积:平方米。
3、保护区域:以该店为中心,半径1.5公里内总部不开设“”品牌分店。
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变更经营地址,如需扩大经营面积,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向甲方缴纳相应费用后方可进行,乙方若要另开特许经营点(包括授权保护区域内)须事先向甲方申请并经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5、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及甲方所授其他相应权利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方。
6、甲方在上述范围内出售产品,乙方有优先代理或他须经营权,起销售合同双方另行签订。如乙方在甲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没有书面回复甲方,甲方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经营。
第五条:授权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
第六条:特许经营加盟费、保证金、管理费。
1、乙方向甲方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
2、为充分保证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珍惜和维护“”品牌形象,乙方须向甲方戛纳品牌保证金-----元人民币,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
3、本合同生效后,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不退坏加盟费。
第七条:品牌、商标维护。
1、甲方授权予乙方在授权弟弟昂享有“”商标、“鲜鹅肠火锅”商号、特有产品标识物的独家使用权,乙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和使用。
2、乙方认可甲方同意的ci系统并按其规范要求执行。
3、无论是在本合同期内或本合同终止和偶,乙方均不得以任何手段、任何形式向公众做出有损甲方品牌、商标的言行。
4、乙方负有在本地区打击假冒甲方品牌、商标的义务。
5、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服务或质量纠纷时,乙方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以避免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可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否则,由此造成甲方品牌形象严重受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保证金,并有权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6、甲方提供的特有产品如:乙方自行制作或采购,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等级或技术要求制作或采购。(如:海椒、花椒、豆瓣等)如出现质量问题,则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应充分利用当地良好的社会关系和媒体进行品牌宣传。如甲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型广告宣传活动,乙方应分担一定的广告费用,但事先甲方应将广告内容及费用分摊金额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同意后5日内将广告费用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8、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从事任何其他火锅的经营和代理销售其产品。
9、应乙方请求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广告宣传计划,供乙方广告宣传时参考、
10、如其他分店因经营原因出现质量问题进行曝光产生负面影响。甲方(总部)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总部尽量协调和建议,减少**品牌负面影响。
11、凡被甲方开除的员工,乙方不得录用。
第八条:支持、保障。
1、在本合同规定区域内,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各种火锅底料并允许乙方使用甲方一切汤料及菜品加工技术。但不得妨碍甲方向该区域以外的加盟商授予该使用权。
2、甲方向乙方提供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普通员工的初始培训及后续培训。
如乙方人员到甲方培训,其往返差旅费、食宿费自理,培训费、实习费由甲方承担。
如甲方派人到乙方培训乙方人员,差旅费、食宿费由乙方承担。
3、为充分保证“”形象的统一、完整,店内及门面设计、施工由甲方负责。设计、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收费标准遵照双方签订的《装修设计、施工合同》执行。
4、筹备工作完成后,开业前15天乙方向甲方提出开业支持申请,通过甲方开业资格审查后才能开业。
5、开业前,应乙方邀请,甲方派出前厅、后堂管理人员及配料师到乙方协助开业工作,工作时间3天。所派人员差旅费、食宿费由甲方承担。开业后,受乙方请求,甲方可派人到乙方提供后续支持,每次时间不超过3天,其往返路费食宿费由乙方承担。如甲方进行超时服务,则按每人每天80元向甲方支付抄手服务费。
6、开业前20天。乙方可向甲方要求提供开业策划方案和建议。如需甲方派人到乙方提供现场策划和指导,其所派人员往返路费和食宿费用由乙方承担。
7、甲方有义务逐步完善和加强运营督导体系的建设,做好服务督导工作。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营运报表,并接受甲方督导。
8、乙方可根据经营所在地民众的消费习惯对甲方专有技术进行小幅度的革新,或增加火锅以外的饮食品种以适应市场需求,但须征得甲方同意。
9、甲方在火锅技术、菜品等如有新的研究成果或技术革新,应无保留向乙方推介。
第九条:物料配送。
1、甲方向乙方提供火锅成品底料及其他辅助材料,甲方对乙方的物配应与其他加盟店一视同仁,不得因此对该店的物配而降低或提高,(除市场行情暴涨以外,则按市场行价而定)现为了保证乙方与其它分店的统一味道,总部统一物配:专用火锅底料-----元/斤;专用味精-----元/件;专用鸡精-----元/件;秘制香料包-----元/斤;如分店负责人擅自改动和独自在外乱采购,给予乙方造成味道改变或损失则与总部无关,总部有权追究一切经济责任并终止合同。撤销乙方“”店招,乙方无条件接受。其他物资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使用。
2、乙方从甲方所购材料及各种辅料必须用于乙方在授权地点的经营之中。
3、甲方承诺在火锅底料及各种辅料中绝不添加任何违禁物品。乙方也不得在所购进的底料及辅料中添加任何违禁物品。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原料供应,没收保证金并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4、乙方乙方向甲方所购底料及辅助材料费及运费由乙方承担。乙方每次从甲方购原料实行先款后货,款到发货原则。乙方应提前6天向甲方提出要货清单,并将货款及运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5、乙方那个开业前20天向甲方提出首批要货清单,甲方那个根据乙方清单及时安排物配。
第十条:保密。
1、乙方在于甲方合作的过程中所获得一切有关甲方的信息,无论信息的形式和目的均视为秘密。
2、乙方无权直接或间接的把从甲方获得的秘密传送给第三方。
3、只要秘密尚未公开,不论在合同有效期内还是终止后,乙方均不得透露或在任何其他目的合同中使用该秘密信息。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
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乙方向甲方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自行制作和使用与“”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降低服务质量或菜品质量,放生被社会舆论工具吧膀胱或消费者严重投诉,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将“”商标向他人装让、出借、转卖、制作和使用。
未经甲方允许将“”商标向他人装让、出借、转卖、制作和使用。
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从而使“”品牌形象严重受损。
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各项费用或货款。
不接受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进行的督导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
下列情况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当事人必须在发生之日起5日内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一个月以上,另一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
2、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守约方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终止决定在对方收到书面通知时立即生效。
3、乙方遭受严重亏损而又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4、乙方破产、无偿还能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5、乙方财产主要部分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乙方自行解散。
第十三条:终止程序。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不再是被授权的“”加盟方,但应完成下列事项办理:
1、付清所欠甲方的所有款项,并清偿与其它供货商的债务。
2、在不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商标,包括所有类似“”的名称及商标,以及含有“”的任何其它名称或标识、标记或类似的图案、文字。
3、在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特许经营体系,包括与“”相关的物品及辅助资料,以及甲方依本合同交付乙方使用的一切商业秘密、加密资料及专有资料。
4、在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尽快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执照事宜,并消除在公共名录中医“”名称刊登的资料。
5、在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甲方所有物品、文件资料及副本。包括甲方授予的授权证书、特许加盟牌、“”标识、管理手册等专属物品。
6、乙方到甲方所在地办理本合同终止手续时应携带加盟店所在的工商部门的注销证明及上诉甲方授予物品和完备材料。
7、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不得以任何手段、形式向公众作出诋毁甲方品牌、商标的言行。
8、乙方完全履行手续后,甲方退还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不含利息)。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发生因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事宜,双方一致约定以下列几种途径解决:
甲乙双方书面通知对方争议的存在及性质,并通过双方代表友好协商。
甲乙双方意见产生分歧,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任命法院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约定诉讼管辖地为甲方所在地。
第十五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其它。
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认为其中条款不适用于实践。可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
双方其它约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处理合同纠纷的方法篇十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主题的直接呈现就是标题。一篇文稿有主标题、副标题,有次级标题、小标题,还有主旨段、主旨句,这共同构成主题的完整表现形态。标题是为主题服务的,它呈现主题,细化主题,使主题贯通全篇。长期从事文字工作的大手笔都有这样的体会:写文稿相当大的精力是放在标题制作上的,需要反复琢磨,反复推敲,反复修改,才能更好地突出主题。同样,有经验的领导在改稿时也会把注意力聚焦在标题上。
对称就是要与内容相吻合,标题正好概括了全篇的全部内容,这就像做帽子,尺寸必须与脑袋大小一致,既不能“帽大于头”,也不能“帽小于头”。一篇谈经济工作的公文,取了类似于“推动各项工作有质量有效益发展”的标题,就是“帽大于头”。相反,一篇讲全面工作的公文,标题取为“实现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就是“帽小于头”,都是不合适的。
一种是体现讲话场合及讲话内容的叙事性标题,主要用于小型会议、一般性工作会议或公务活动。比如,《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全市防汛抗洪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启动大会上的讲话》等,都属于这一类标题。
另一种是体现会议主题及讲话内容的观点性标题,主要用于庄重场合或大型会议、大型活动。如党代会报告、工作会报告。这类标题往往在后面加设副标题,说明什么场合、谁的讲话。比如,《创新管理,突出效益,实现公司海外业务发展的新跨越——在总公司海外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深化改革,苦练内功,全面提升核心营销能力——在公司2015年度工作会议上的主题报告》等。
还有一种是固定标题。如各级人代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检察工作报告,企业的职代会报告,从中央到地方,沿用几十年不变,成为一种法定标题。
正文中各个部分的大标题,通常有三种基本写法:
一是用“要”字统领各标题。比如:(一)要深刻认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二)要正确把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二是认真总结管理经验,形成一批优秀管理成果;
三是加强成果宣传推广与应用,营造良好氛围;
四是构建管理创新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二)加强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三)加强作风建设,始终保持优良传统;
(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
(五)加强制度建设,提升企业治理规范化水平;
(六)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这种写法是最常见的,便于在各部分中装进较多的内容,充分展开来讲。
以上几种都是带有序号的写法,还有一种不带序号的写法,即标题置于文中,以变换字体和空格提行来体现。比如,讲话一开始就申明全文要讲“三个问题”,接下来第一个问题讲发展,第二个问题讲改革,第三个问题讲队伍,依次讲述。这种写法使整个文章显得浑然一体,层次划分不露痕迹,适用于篇幅较短小的讲话。
正文中的二级、三级标题,是为各部分大标题服务的,或作解释说明,或作进一步论证,构成一种总说与分说、总论点与分论点的关系。
纵观各类讲话,以下四种方式比较常见。
一是用一个“字”或“词”统领各标题。比如用“抓实”:(一)抓实干部队伍建设;
(二)抓实基层组织建设;
(三)抓实党风廉政建设。再比如:“突出××××”(布置工作),“在××上下功夫”(提出措施),“始终坚持××××”(总结经验),“新进展、新步伐、新突破、新亮点……”(总结成绩),这种写法易于掌握,也便于理解和记忆,但不可多用、滥用。
在谈党的建设时,用“作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反腐倡廉工作深入推进”“党建工作创新积极推进”“干部队伍建设成绩显著”四个小观点作为小标题。
三是用一个词或词组概括段落大意,再用内涵界定或扩充的方法作小标题。如“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基本原则”等。这个要适合特定内容才用。
正风肃纪,落实“三严三实”的作风要求;
正道善为,遵循“三严三实”的行为标尺;
正己化人,恪守“三严三实”的做人准则。看似漫不经心,实则刻意为之,比较巧妙,但不易掌握。
上面总结的是一些常见的标题处理方法,实践中要灵活运用。比如即席讲话,要多用观点性标题,且语句要简短,以便听者理解和记忆。在同一个领导的不同讲话中,制作标题的方法也要穿插使用,以免雷同,形式呆板。
处理合同纠纷的方法篇十二
做会计总有查错账的时候,那么这些错账要怎么处理呢?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最新的会计错账处理方法,希望对大家处理错账有帮助!
若为了一笔错账已查了半天,对本期发生额都查得正确无误,但就是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不妨运用“追根法”去追查一下上期结转数字进行逐笔核对一下是否结转差错,很可能问题恰恰出在那个“源头”。
这是因为会计账表的平衡关系是绝对的,假如本期发生额确实查明是正确无误,那么必然是期初数(上期结转数)在结转记账时有差错。只要对期初数认真追查,必能发现差错。
在核对明细分类账与总分类账科目余额发生不附时,用以上有关方法查找也无着落,即可用"母子法"来查找。就是以记入总账借贷数额为母数,本科目记入各明细分类账的借贷数字为子数,各子数相加必等于母数。若不相等说明有差错就在此了,必有漏记、错记或重记。
当错账发生笔数较多,各种错账混杂一起时,不能用一种方法查出,那就必须用“顺查法”来查,这是查错账最后绝招。
查账程序基本上与记账程序一样,每查对一笔就必须在账的后端做一个符号,这样一笔笔查下去就一定能查出。
在顺查时一定要仔细认真,在顺查时还必须结合以上方法同时应用。总之不要被错账的假象所蒙蔽而滑过去,如有滑过去又必须从头查起,对此,只要仔细认真去查错账一定会暴露出来的。
为了能较快的查出错账,必须在各种查错账方法上进行优选和在查错账的程序上进行优选:
1.查错账方法上的优选,首先根据错账差数进行分析,适用哪种方法的'就采用哪种方法,适用两种方法以上的应按"先易后难、先逆查后顺查"的优选程序进行。查错账方法选择当否与查错账速度有关。
2.查错账的程序上也要用优选法,就是在查账时间的程序上先查什么时间较好,这要看企业大小而定,一般采用三分法。
当掌握错账各种规律后,可采取一些预防发生错账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首先要加强复核工作。有条件的单位要配备专职复核,人员少的可以采取相互复核或自我复核。复核必须从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记账、结账、报表层层进行复核。这是预防发生错误的最基本方法。
2.凭证编制和记账时书写数字要按标准书写,不要写奇形数字,而让记账人员误认误记,从而造成"象形"的错误,这是避免错账的重要环节。
3.凡是制证、记账、算账、编制报表时思想必须高度集中。切不可一面记账一面闲谈,那样会容易发生错账。会计记账时思想要高度集中,这是防止发生错账的根本条件。
4.掌握错账规律后,在记账时,时刻警惕着反向、移位、颠倒、错字、错格、串户等差错的发生,这就有效地减少差错。
错账查出后必须及时纠正,要按规范纠正严禁挖、擦、补、涂改。但要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1.划红线订正法。将错账的数字上划一条红线注销,然后在错账上方记上正确的数字,并在红线末端加盖记账人印章。
2.补记差额法。查出错账发现少记部分差额,若用红线更正,已结余额必须全部划红线重结余额,严惩影响账册清晰,故采用补记少记差额的办法,但要在补记账的摘要栏说明于某月某日补记和补记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少记差额。
3.差额红字冲正法,查出错账发现借方(或贷方)多记部分差额,若用划红更正已结余额必须全部划红线重结余额,就在相同方向将多记差额用红字冲正,摘要说明同上。
4.补结余额法。查出错账属金额错结,如错结余额不多可用划红线更正,如已错结余额账很多,如划红线更正影响账册清晰可采用补结正确余额办法,但必须在摘要栏内说明某月某日错结余额多少特更正。适用银行往来日记账。
5.全额转正法。适用记账串户和科目错用,科目汇总差错,就采用全额转正法,先将错账转平,而后编制正确记账凭证,摘要栏内要详细说明更正何月何日和凭证编号的账。
6.全额红字冲正法。一般牵涉到收入支出科目的会计分录先将错误会计分录,而后用蓝字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摘要栏要说明冲正何月何日和凭证编号的会计分录。
处理合同纠纷的方法篇十三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1、1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厂房或仓库(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_________平方米。
1、2本租赁物的功能为_____________,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2、1租赁期限为___年,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2租赁期限届满前____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3、1租赁物的免租期为___个月,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免租期届满次日为起租日,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
3、2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4、1租赁保证金。
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首月租金的___倍,即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
4、2租金。
第6年起的`租金,将以届时同等位置房屋的租金水平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另行共同商定。每年的____月___日作为每年租金调整日。
4、3。
物业。
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元。
4、4供电增容费。
供电增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申办,因办理供电增容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承担。
5、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支付部份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租赁保证金的余额将于____月___日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毕。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___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无条件退还租赁保证金。
5、2乙方应于每月___号或该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号,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__________。
5、3乙方应于每月____日或该日以前按第4、3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物业管理费总额的_________。
5、4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开始申办供电增容的有关手续,因供电增容所应交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甲方申办有关手续期间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6、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7、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7、2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7、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8、2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8、3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8、4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分别由甲乙各方承担。
10、1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0、2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____市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
处理合同纠纷的方法篇十四
首先是协商程序。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首先协商,找出解决的方法。
第二是调解程序。
这里的调解程序是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调解。调解程序并非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然而对于解决劳动争议却起着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希望仍在原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当属首选步骤。
第三是仲裁程序。
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四是诉讼程序。
当事人如对仲裁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决定书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限为6个月,特别复杂的案件经审判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是生效的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需强调的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未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纠纷中的证据有哪些。
证据,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纠纷最后解决的结果有利于哪一方,是一场纠纷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那么,具体到劳动纠纷中的证据有哪些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小编今天就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纠纷证据。
(1)书证。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是以其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的;相比于其他证据,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书证在形式上相对固定,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在劳动争议中,最常见的书证就是劳动合同书,它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最有力的证据。此外,加班争议中的考勤表、工伤争议中的工伤认定书等,也是典型的书证。
(2)物证。
物证是指以物品存在的外形、重量、质量、规格、损坏程度等物理标志和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以实体物的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就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物证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即单独一个物证往往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做出认定。在劳动争议中,常见的物证包括销售提成款争议中的合同标的物、劳资双方对所有权有争议的物品,等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科学技术,利用录音、录像,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承载的信息量大、形象逼真,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证明力;使用具有很大的方便性,也容易被变造和伪造。在劳动争议中,电话录音、录像、计算机数据是最常见的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特定不可替代的,证人证言是证人对其知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容易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劳动争议中,争议双方都可以将证人证言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事实的证据。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叙述和说明。当事人陈述不可避免地存在倾向性、片面性,而且真实性和虚假性往往并存。因此,当事人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时,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陈述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时,具有免除对方的证明责任的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劳动争议中,当事人可口头或书面向仲裁庭或者法院陈述案件的事实情况。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主体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鉴别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是针对案件中需要确定的事实问题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对某个专门性的事实问题所作出的结论。在劳动争议中,经常涉及的鉴定结论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业病鉴定结论等。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仲裁庭或者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晶采取勘查、检验后所形成的实况记录。勘验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也是一种保全原始证据的手段。在劳动争议中,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主持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
劳动纠纷中怎样维权。
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呢?劳动纠纷维权的方式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劳动纠纷中怎样维权”了解有关劳动纠纷维权的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纠纷维权。
1.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5.如果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咨询的时候,可以拨打“12333”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工作人员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劳动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究其原因,是因为劳动合同纠纷所包含的类型众多。究竟常见劳动合同纠纷有哪些?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做具体介绍,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1、工资的标准以及范围。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2、解除劳动合同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除此之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
3、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劳动法25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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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合同纠纷的方法篇十五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竞业限制的对象。
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能针对企业所有的员工。
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范围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竞业限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禁止的地域协商,原则应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的就业范围限于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劳动合同法》对此已明确界定,即“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
必须注意,《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了限制有竞争关系的“单位”,而不是业务、产品或者职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法律条款。
竞业限制的期限。
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能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只可以约定了解商业秘密的人员离职后,在两年内不得自己经营或者到其他单位从事于商业秘密相同或类似的工作。
用人单位的义务。
约定竞业限制的,企业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没有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做出具体规定,可以由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进行协商。但是,企业不能预订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已包含在劳动者现有的工资报酬中。
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只有约定违约金,才能更好地保证员工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合同法》没有对违约金的数额做出具体规定,可以由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进行协商。但是,违约金数额也不是越高越好,约定,约定时,企业应考虑员工的支付能力,如果违约金数额过高,员工无法支付,到头来损害的还是企业自身的利益。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他们会收取当事人一定的费用,那么劳动纠纷请律师要花费多少钱呢?365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律师一般的收费标准,请大家阅读了解。
劳动纠纷请律师要多少钱。
律师费的'支付标准,除少数省市有指导性意见外,大多采取协商收费的办法。一般说来,每家律师事务所都有自己的收费标准,律师费因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和具体承办律师的不同而不同,有的差距还比较大。确定律师费时,首先要考虑当地律师费的平均水平,其次要考虑律师本人和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一般说来,律师本人的学历、资历、从事律师工作的时间、以往的工作业绩、专业领域的工作经验,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业绩、可能提供的保障条件等都是影响律师费的重要因素。
1、一般是按照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计算。涉及财产类的收费,一般是一万元以下,收取1000元-元,超过一万元不到十万元的部分,按照5%-6%计算;超过十万不到一百万的部分,按照4%-5%计算。这种方式要求当事人先交纳代理费,即便是官司输了,费用也不退回。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可以实行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收费由双方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这种付费方式,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共担风险,如果官司输了,代理费就不用支付。
3、上述费用仅为律师代理费,在仲裁中花费的其他费用,如交通费、邮寄费、住宿费等费用,不论官司输赢,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处理合同纠纷的方法篇十六
首先是协商程序。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首先协商,找出解决的方法。
第二是调解程序。
这里的调解程序是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调解。调解程序并非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然而对于解决劳动争议却起着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希望仍在原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当属首选步骤。
第三是仲裁程序。
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四是诉讼程序。
当事人如对仲裁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决定书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限为6个月,特别复杂的案件经审判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是生效的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需强调的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未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纠纷中的证据有哪些。
证据,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纠纷最后解决的结果有利于哪一方,是一场纠纷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那么,具体到劳动纠纷中的证据有哪些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小编今天就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纠纷证据。
(1)书证。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是以其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的;相比于其他证据,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书证在形式上相对固定,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在劳动争议中,最常见的书证就是劳动合同书,它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最有力的证据。此外,加班争议中的考勤表、工伤争议中的工伤认定书等,也是典型的书证。
(2)物证。
物证是指以物品存在的外形、重量、质量、规格、损坏程度等物理标志和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以实体物的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就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物证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即单独一个物证往往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做出认定。在劳动争议中,常见的物证包括销售提成款争议中的合同标的物、劳资双方对所有权有争议的物品,等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科学技术,利用录音、录像,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承载的信息量大、形象逼真,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证明力;使用具有很大的方便性,也容易被变造和伪造。在劳动争议中,电话录音、录像、计算机数据是最常见的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特定不可替代的,证人证言是证人对其知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容易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劳动争议中,争议双方都可以将证人证言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事实的证据。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叙述和说明。当事人陈述不可避免地存在倾向性、片面性,而且真实性和虚假性往往并存。因此,当事人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时,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陈述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时,具有免除对方的证明责任的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劳动争议中,当事人可口头或书面向仲裁庭或者法院陈述案件的事实情况。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主体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鉴别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是针对案件中需要确定的事实问题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对某个专门性的事实问题所作出的结论。在劳动争议中,经常涉及的鉴定结论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业病鉴定结论等。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仲裁庭或者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晶采取勘查、检验后所形成的实况记录。勘验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也是一种保全原始证据的手段。在劳动争议中,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主持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
劳动纠纷中怎样维权。
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呢?劳动纠纷维权的方式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劳动纠纷中怎样维权”了解有关劳动纠纷维权的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纠纷维权。
1.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5.如果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咨询的时候,可以拨打“12333”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工作人员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劳动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究其原因,是因为劳动合同纠纷所包含的类型众多。究竟常见劳动合同纠纷有哪些?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做具体介绍,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1、工资的标准以及范围。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2、解除劳动合同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除此之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
3、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劳动法25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处理合同纠纷的方法篇十七
途径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途径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途径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途径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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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问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法具体规定名称的合同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则为无名合同。
从合同法规定来看,有名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15种:
(1)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等。
(2)供用电合同纠纷,包括供用电、气、水、热力等合同纠纷。
(3)赠与合同纠纷,包括馈赠合同纠纷、遗赠合同纠纷等。
(4)借款合同纠纷,包括各类长短期限的民间或商业借款合同纠纷。
(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含融资租赁关系中买卖合同纠纷。
(7)承揽合同纠纷,包括来料加工合同纠纷,来件加工合同纠纷,补偿贸易合同纠纷等。
(8)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等o。
(9)运输合同纠纷.包括水路、铁路、陆路、航空运输合同纠纷。
(10)技术合同纠纷,包括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技术转让(专利技术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等。
除了《合同法》规定的15种合同外,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合同,它们分别受到不同的法律、法规所调整。这些合同争议也届于合同纠纷之列.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合同纠纷。
(1)保险合同纠纷,包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等。
(2)担保合同纠纷,包括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留置合同纠纷等。
(3)房地产合同纠纷,包括房地产买卖、租赁合同纠纷,土地位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等。
(4)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包括农村承包经营合同。
(5)劳动合同纠纷,包括雇佣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涉外劳务合同纠纷等。
(6)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包括专利合同纠纷、商标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等。
(8)台伙合同纠纷,含隐名合伙合同纠纷。
(9)其他合同纠纷,如固培训合同、票据贴现合同、储蓄合同、影视合同、广告合同等引起的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条款是否标准化的角度来划分合同纠约纳。
是指固合同中的标准条款而引起的争议。标准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于因对标准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标准条款一方的解释。法律对因标准合同纠纷的解决的规定主要从保护被动接受标准合同一方的角度出发的。
除标准合同之外的所有合同纠纷均为非标准合同纠纷。除上述五种划分合同纠纷的方法外,还有从其他角度进行划分的,如可划分为合同订立纠纷、合同履行纠纷、合同变更纠纷、合同转让纠纷、合同终止纠纷等等。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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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1、认真审查汽车租赁合同和出租主体。凡搞汽车租赁经营的个人或公司,一般均备有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条款主要审查承租人在租车过程中所要承担的风险。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含有对车辆安全检查义务,发生事故均由租车人全额赔偿;租赁期间发生车辆事故,承租方应付停驶期间的租金、车辆加速折旧费、走合期费、误工费等。有的出租方没有这么多条款,承租人完全可以选一个小择风险较小的租赁公司租用汽车,尽可能租用带驾驶员的营运车辆。
2、认真检查汽车车况。承租人在使用出租车前,一定要仔细检查车况,特别是车子的发动机、油、水、电气、方向盘等主要部件;要求出租人提交车辆和车检年检手续,宁可高一点租金,也要保证车况安全。有50%以上的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中,特别是非营业性车辆,承租人往往在汽车行驶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相撞事故即发生熄火现象。如果汽车刚一驶出,发现车况有问题立即将车返还出租人,不要轻信出租人承诺,侥幸使用该车辆。
3、对车辆的维修进行跟踪。车辆出现故障后,往往会进行大修理,承租人应当知道车辆的损害程度,造成车辆的维修部位究竟在哪,防止出租人借维修把不该修的修了,不该换的换了;维修的费用也要主动和修理厂洽谈,不要图省事,由出租人或修理人全包,因为汽车修理厂多数是私营小企业,出具的票据往往是不规范的,到时即使你认为修理费过高,也没有人证实,更换的部件是否合理也说不清。车子修好后,立即向出租人交车、试车,和修理厂做个手续,一次性了断。交换手续办妥后,再发生修理费用不用承担责任。
4、注意搜集、保留好证据。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一式两份,承租人持有一份。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多数只有出租人持有合同。要注意接车和交车的时间应以分来计算,只有在这个时间后发生车辆故障产生的费用,承租人才承担责任;保管好车辆维修费票据;在异地发生故障,需要拆卸更换零部件,把原有的部件都应保存,以便更好地确认该部件是否属于事故引起,留下证据。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时因车辆维修费用发生争执,不接受或不交接车辆,这种行为对双方均不利,对出租人而言,从承租人向你交接车辆那一刻起,承租人不再承担租金;对承租人而言,车辆在手一天承担租金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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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合同纠纷的方法篇十八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
安全
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处理合同纠纷的方法篇十九
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下同)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简称单位,下同);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四)软件著作权人:指按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单位和公民。
(五)复制:指把软件在有形物体上的行为。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对软件的保护,是指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享有本条例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六条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软件,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七条本条例对软件的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
第八条国务院授权的软件登记管理机构主管全国软件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五)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由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第十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有专门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公民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外,其软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合作开发者对软件著作权的行使按照事前的书面协议进行。如无书面协议,而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一致行使。如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第十二条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定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
第十三条由上级单位或者政府部门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开发的对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软件,有权决定允许指定的单位使用,由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使用费。
第十四条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
公民所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同时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第十五条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十六条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权利。继承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该软件权利的保护期。
第十七条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发生变更后,由合法的继承单位享有该软件的各项权利。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发生变更,不改变该软件权利的保护期。
第十八条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有权许可他人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使用权。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许可他人行使使用权时,可以按协议收取费用。
软件权利的使用许可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和时间内行使使用权。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独占许可的,被许可的软件权利应当视为非独占的。
上述许可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第十九条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由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享有者,可以把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转让给他人。软件权利的转让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满后,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该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即行终止。
凡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软件的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一)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而无合法继承者;。
(二)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
第二十一条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协议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
第二十二条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依本条例所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三条在本条例发布以后发表的软件,可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申请,登记获准之后,由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登记证明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
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
第二十五条软件著作权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
(一)按规定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表;。
(二)符合规定的软件鉴别材料。
软件著作权人还应当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软件登记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由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公布。
第二十六条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撤销:
(一)根据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已经确认申请登记中提供的主要信息是不真实的。
第二十七条凡已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三个月之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
第二十八条中国籍的软件著作权人将其在中国境内开发的软件的权利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时,应当报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从事软件登记的工作人员,以及曾在此职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除为了执行这项登记管理职务的目的之外,不得利用或者向他人透露申请者登记时提交的存档材料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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