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热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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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热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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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的制定需要有条不紊地进行,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在制定方案的过程中,要注重程序的合理性和逻辑性。下面是一些精选的方案范文,希望对你的方案制定有所帮助。

规范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篇一

各司法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根据省、市、县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会议和商政发[2005]33号、镇政法发[2005]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实施方案。

二、结合行业特点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司法所干警队伍主要解决理想信念弱化,宗旨观念淡薄,工作思路模糊,履行职责不主动,完成任务不坚决,缺乏工作热情和进取精神的问题。二是法律服务行业主要解决,公证行业是否做到公开办证、公开收费标准和公证员实行挂牌服务;律师行业主要解决执业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商业化服务,缺乏诚信,指使、诱导当事人提供假证伪证严重违法乱纪以及其它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基层法律服务主要解决,服务不规范、收费不规范、白条收费、私自收案、管理不规范和少数法律工作者执业道德方面的突出问题。

三、方法步骤。

这次“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要始终贯彻“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采取内部排查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查处违法违纪与弘扬先进典型相结合,整改突出问题与健全完善队伍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学习动员,集中整改(从现在起至6月底)。按照市局和政法委要求,局机关及系统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出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实施方案,迅速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开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大讨论,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引导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树立正确是人生观、价值观,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要认真排查出队伍在执法和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注意群众反映强烈是问题,认真做到“三查三看”:走群众观念、看有无“冷横硬推拖”、“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作风和“吃、拿、卡、要”问题;查违纪观念,看有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徇私枉法问题;查敬业爱岗精神,看是否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通过“三查三看”将查找的问题向全系统通报,接受评议和监督改正,对司法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进行“开门整改、公开评议”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对基层单位排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类。

(二)落实整改、健全制度(7月初至8月底)。针对各单位排查出来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逐一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对重点问题采取集中会诊的办法,重点解决,决不姑息迁就,对一时解决不了的,落实专人负责到底。要突出以下整改重点:一要进一步规范公证、律师事务所、司法所、法律服务等窗口单位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服务内容,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设、增强执法服务的透明度、扩大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二要切实整治作风漂浮、工作不实、形式主义的问题。要紧紧围绕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热情服务、提高效率等四个方面要求,扎实开展便民利民活动。三要切实解决业务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低的问题,严格按照要求达到相应的知识业务能力层次,对不能达到的要创造培训条件限期参学。

针对在专项整改活动中排查和发现的问题,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推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执法质量考核评估等制度,明确司法行政人员的执法权限和基本职责,规范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的执法行为,努力在源头上铲除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

(三)检查总结、培训考核(9月初至10月底)。

县局将对下属各单位的专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主要看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否排查出来。各项整改措施是否得到落实,涉及的人员是否得到处理,队伍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同时,要对党员干部及法律服务人员学习《公证法》、《律师法》、《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规定》、《法律援助条例》《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考试考核。经三次不及格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专项整改活动在司法行政系统的重大意义,教育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以正确的态度对待专项整改活动,防止和消除厌烦情绪,确保专项整改活动扎实开展。

二是精心组织,加强领导。为使这次专项整改活动有效开展,各单位要做到“五个到位”:即组织领导到位、学习动员到位、整改措施制定到位、督促检查到位、解决问题到位、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领导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将这次专项整改工作作为干部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是突出重点,解决问题。要始终把工作着力点放在解决群众意见大、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上,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服务于民。通过这一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树立司法行政行业的良好形象。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规范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下同)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七条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司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行政机关内部实行行政执法层级监督。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是行政执法主体。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的其他机关或者组织,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但经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合法委托、可以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由该委托机关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委托执法。

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委托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委托执法的,应当逐级报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备案。

委托执法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执法没有禁止,并且委托事项在委托机关职权范围以内;。

(二)被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具有行使相应职权的能力,并不得将被委托的事项再行委托;。

(三)被委托机关或者组织严格依照委托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第十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中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视为代表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法律、法规对持证执法作出统一规定的,持证人员所在机关应当到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对持证执法未作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均应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前,应当接受本岗位专业法律培训和综合执法培训。未按规定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或者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四)国务院部委发布的规章;。

(五)省人民政府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依据赋予的权限履行法定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合法、适当,不得滥施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的,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程序,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依法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扣留财物,应当按规定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没财物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并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工作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应当主动向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应当说明行政执法依据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并听取管理相对人的陈述;国务院规定统一着装和行政执法机关规定统一佩戴标志的,还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行政执法依据;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证件或者不说明依据的行政执法有权拒绝。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应当告知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和机关。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告知其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具体期限和机关;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行政执法,应当会同当地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不予配合或者利用职权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不正当利益的,其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后,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提出宣传贯彻方案,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实施一周年后的3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贯彻实施情况,并将报告抄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行政执法协调。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主持协调:

(一)对同一执法依据理解或者执行不一致的;。

(二)发生行政执法管辖权争议的;。

(三)对同一问题处理意见不一致的;。

(四)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其他需要协调的行政执法矛盾。

第二十三条主持协调的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难以作出协调决定的,应当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需要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解释的,由主持协调的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逐级报请有权解释的机关作出解释。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协调结果由作出协调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文件发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执行。

第五章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章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仅指各级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

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有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核发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程序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的主体资格以及行政执法证件、标志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六)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七)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

(二)调阅有关案卷和文件资料;。

(三)考核行政执法人员;。

(四)向社会各界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作调查;。

(五)对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督促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由备案审查机关依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备案审查机关认为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权责令发布机关全部或者部分暂停执行。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进;。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吊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责令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行政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执行前款规定,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发出通知书的机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有主管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监督检查拒不改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纠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其所在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责令检讨、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三)擅自脱岗、失职或者玩忽职守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刁难、勒卡或者对抵制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行为。

具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前条所列行为,是二人以上共同作出的,依其各自责任大小,分别处理。

因领导者干预导致执法错误的,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对领导者的违法干预不提出纠正建议而仍执行的,应当承担责任;提出纠正建议因领导者不予采纳而导致执法错误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要求,依法予以赔偿。

有赔偿义务的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受委托执法的组织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违反本条例,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放弃监督或者越权监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放弃职责或者违法实施监督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范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篇三

为进一步规范沿街店铺夹层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开展沿街店铺设置夹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范围。

这次集中整治将对辖区范围内所有沿街店铺设置夹层消防安全大排查,摸清底数,查明并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主要排查六个重点:

(一)是否存在“三合一”现象(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合用);。

(二)夹层楼板、柱、梁、隔墙、吊顶(耐火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三)疏散楼梯(数量、宽度、疏散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四)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是否配备且完整好用;。

(五)用火用电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六)各种电器线路(安装)敷设是否符合规定。

二、实施步骤。

集中整治工作从即日起至11月30日结束,按照动员动员部署、自查自改、集中整治、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8月10日)。各社区要按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社区、网格人员和社会单位的力量开展沿街店铺设置夹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二)自查自改阶段(8月11日至9月20日)。各社区、各网格人员要进村入户,重点宣传沿街店铺设置夹层用于住宿和经营性活动的危害性和整治防范措施,提高店铺出租人、承租人和社会对沿街店铺设置夹层安全隐患的认识,自觉做好安全工作。各沿街店铺承租人、出租人按照《沿街店铺设置夹层的`基本消防安全条件》要求,在9月20日前落实自查自改,消除安全隐患。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21日至11月20日)。各社区、各网格人员要对沿街店铺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安全情况,对未按要求自查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安全条件的,要逐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联合执法,责令督促停产停业。

(四)总结阶段(11月21日至11月30日)。各社区要对沿街店铺设置夹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情况进汇总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研究建立长效排查整治机制,巩固、深化整治成果。

规范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篇四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省、市纪委关于整风肃纪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教师作风建设。按照《北票市教育系统关于开展整风肃纪活动的实施方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制定我校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为目标,以“好状态、好作风、好业绩”为标准,以“庸、懒、散”整治为重点,以“抓教育、查问题、促整改、严管理”为方式,着力解决全体教职工及干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狠抓作风、苦练内功、外树形象、立足基层、为民服务创一流”的工作格局,为教育提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作风保证。

二、整治重点。重点解决当前干部教师中存在的八个方面问题:

1、工作不务实,争先意识不强。突出表现在创先争优意识差,工作中满足现状,不能做到事争一流、敢为人先。

2、思想不解放,创新意识不强。突出表现在思想僵化,墨守成规,因循守旧,工作凭经验,缺乏创新意识。个别教师及干部工作缺乏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遇到困难绕着走,碰见问题就回避,只讲客观理由,不找主观原因,在工作中只讲表面工作,缺乏创新探究意识。

3、履职不尽责,敬业意识不强。突出表现在精神状态差,缺乏工作激情,不想事、不干事、干不成事,思想涣散、精力分散、工作懒散。个别教职工及干部对工作不负责任,在位不在岗,在岗不谋事,不尽责、不敬业,消极应付,被动工作,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4、制度不执行,纪律意识不强。突出表现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自由散漫,我行我素,组织纪律涣散,迟到早退。个别教职工及干部工作时间干一些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开会期间、上课时间接打电话,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用不文明言语挖苦讽刺学生,歧视放弃有问题学生;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对重要事件和重大事件迟报、漏报、瞒报、越级上报。

5、作风不过硬,实干意识不强。突出表现在对学校工作及学生工作情况不明、底子不清,“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应付了事。个别老师、干部落实各级的决策部署不坚决,行动不迅速,讲条件、打折扣,找出各种理由推三阻四,作风浮漂,工作不细致。

6、责任心不强,经常请假,甚至常年请假不上班。不服从工作分配,拈轻怕重,不思进取。

7、党性不坚决,组织意识不强。突出表现在只讲待遇,不讲奉献,牢骚满腹,消极懈怠。个别教职工及干部不服从组织安排,只想个人安逸、升迁,对组织决定的事情说三道四,背后散步小道消息,说一些不利于团结的话语,煽风点火。

8、相互不协调,配合意识不强。突出表现在工作中协调意识差,遇事不沟通、不提醒,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各自为政。

三、方法步骤。

(一)、学习动员阶段(2015年11月16日——12月16日)。

1、精心部署,快速启动。学校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具。

体安排活动开展情况。

2、深入学习,提高认识。

要求各教师在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利用工作时间和业余时间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学习《关于开展整风肃纪活动的实施方案》、学习有关教育法规和先进教育理念等。人人都有自学笔记(11月1次,12月2次,2016年1月1次)。

3、查找问题,剖析原因,认真组织以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开展整风肃纪活动。以学校为单位建立6个小组,组织学习和讨论,会议记录不少于2次。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3月31日—5月5日)在此阶段,全面检查落实学习和自查自纠工作,召开总结大会,对在作风建设执行较好的教职员工,作为优先评优条件之一,凡在作风建设、行风建设方面出现反响较大、意见较多的人员,在评优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制,不等参与评优晋级等。对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人员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整风肃纪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张明华(党支部书记、校长)副组长:张立永(副校长)。

张振东(副校长)。

成员:

冯殿伟工会主席宝洪生会计邢轶民教研员。

樊中辉波台沟小学校长宫献明下烧锅小学校长马岩中心幼儿园教导主任。

五、工作要求。

1、全体教职员工要从思想上高度认识这一活动,把活动精神真正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去。

2、在活动过程中要完成的自我剖析材料、改进措施及自评总结必须于相应阶段结束前上交。在活动结束时上交学习笔记(笔记不少于4000字)。

3、严明工作纪律。一是严明执行纪律,凡学校安排决定的事项、作出的决定,各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二是要严明责任纪律。要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内容、标准和形式。凡是对本职工作抓的不力,广大干部群众及学生反映强烈的,一律追究其责任。三要严明廉政纪律。全体教职员工要遵纪守法,对各项规章制度要坚决认真贯彻,用法纪规范自己的行为,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规范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篇五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文明、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拒绝、阻碍和干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第七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批准设立;。

(二)有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三)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有财政部门预算核拨的工作经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事项、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在本机关网站、办公场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公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地址;。

(二)委托执法的依据;。

(三)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

(四)委托执法的期限;。

(五)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每次委托执法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委托期满需要继续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重新委托。

第十四条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书面委托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书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委托执法的内容在本机关网站、办公场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超越委托执法事项或者权限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定及培训、考核制度;。

(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六)投诉举报反馈制度;。

(七)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并取得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

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试合格;。

(四)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举止端庄,礼貌待人;。

(二)着装整洁,标识齐全;。

(三)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四)行为规范,遵守法纪。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公共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培训。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对专业性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培训。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均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口头等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向申请人免费提供。

第二十六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三)申请的事项;。

(四)申请的事实及理由;。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日期。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如实登记申请情况,并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的凭证。口头申请的,经申请人核对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在申请人更正后受理;。

(四)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书面受理决定;。

(五)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从事检查、调查、取证、询问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事前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要内容、理由、依据、程序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在执法记录中予以记载;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予以拒绝。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下列途径发现的案源应当予以登记:

(一)依职权检查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其他机关移送的;。

(四)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登记的案源进行审查,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依据职权检查发现的案源审查后,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源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决定结果。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且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做到合法、全面、客观、公正。

禁止以暴力、胁迫、利诱、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负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在接到回避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作为执法人员需要回避的,由其所在行政机关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停止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应当组织听证未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无效,但行政管理相对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听证的法定时间内,通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听证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四)指定未参与本行政执法调查、审查活动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者义务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其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特殊情况下采取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

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案件的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本级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由行政执法机关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期限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

第四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将行政执法决定书直接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直接送达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第四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行政执法文书第五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制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可以依照使用。

第五十一条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格式统一,内容合法,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五十二条行政执法文书种类和记载事项的设置应当完整、全面,真实反映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标注文号,载明的内容符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真实情况。

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填写。

第五十四条行政执法文书中引用的依据应当填写完整,确需引用到具体内容的,应当引用到条、款、项、目。

第五十五条行政执法文书书写有误的,应当改正,并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执法人员签字确认,按规定须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确认的,应当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五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手续时,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而拒签的,应当注明情况。

行政执法文书中采用的证据材料应当为原件,确需使用复印件的应当由经办人员核实后签字确认。

第五十七条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或者专用章。印章应当清晰、端正。

第五十八条在空白的行政执法文书上加盖印章的,实行申领、登记、编号、限量、报备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盖章后的空白执法文书使用情况跟踪监督。

第五十九条行政执法案卷中的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者多余材料,并做到整洁、固定,便于翻阅。

第六十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决定书在前,其余文书按照时间顺序排列装订并编注页码。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行政执法文书入卷归档。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当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行政执法案卷应当一案一卷一号,特殊案卷可分正副卷。文书归档后,不得擅自修改增删材料。

第五章行政执法监督第六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六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审计、人社、财政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六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情况;。

(四)依法委托行政执法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及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及处理情况;。

(九)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情况;。

(十一)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及罚没财物的管理、处置情况;。

(十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的落实情况;。

(十三)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的追究情况。

第六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者资料;。

(三)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四)以电子记录的方式收集情况;。

(五)受理、处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六)组织调查或者督察处理。

第六十六条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出建议书、通知书、决定书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整改、处理结果。

第六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将违法记录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依据。

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表彰。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作出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暂扣或者建议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接受整顿、培训、考核;。

(五)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六)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七)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等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干扰、阻挠、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

(二)举报、投诉案件经依法审查被确认为违法的;。

(三)案件经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撤销、变更的;。

(四)行政执法不作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以权谋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七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制定具体行政执法规范,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十五条本规范自3月1日起施行。

规范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篇六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养殖环节、屠宰环节、流通环节、动物诊疗场所经营业主守法意识,压实主体责任,xx市多措并举,强力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逐步走向深入。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农业局均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兽医兽药股和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领导小组,并明确分工。

二是强化人员培训,提升人员素质。积极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业主)开展执法规范年活动相关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进一步明确官方兽医的.监管责任和管理相对人(业主)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官方兽医的业务能力以及执法水平,增强管理相对人(业主)的知法、守法意识,为扎实开展执法规范年活动营造良好氛围,夯实基础。

三是强化信息报送,加大宣传力度。落实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及时将召开的会议、开展的培训和采取的行动形成新闻稿件,编制工作简报,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逐渐扩大全市动物卫生执法规范年活动在整个行业内的影响力。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市、县两级动卫所成立检查组,采取定期督查督导、随机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集中力量对动物检疫申报点(包括指定通道检疫申报点)、屠宰场(厂、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场所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同时,进一步强化内部层级监督,严管队伍,正风肃纪,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经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处理。活动开展期间,全市共查处动物卫生违法案件49起,罚款金额12万余元。

规范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篇七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一系列要求,根据省纪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工作部署,按照省纪委《关于开展营商环境中公职人员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中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监察委员会印发《关于整治营商环境中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问题的工作方案》的安排,从2020年10月开始,利用一年时间,在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针对我县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解决行政执法领域的矛盾和问题,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开展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编制和行政执法“典型差案”评查工作。同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创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一)机械执法问题。重点整治机械执法,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一刀切”,搞“一关了之”问题。

(二)多头执法问题。重点整治多头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频繁重复,增加企业迎检负担问题。

(三)随意执法问题。重点整治随意执法,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问题。

三、

方法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通过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1.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公示程序,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更新、维护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结合政务公开、推行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主动全面准确及时地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2.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3.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明确审核机构、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审核责任,编制法制审核流程和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进度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于2020年12月底前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并长期贯彻落实。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二)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省(中)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编制“四张清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参照执行。

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应当纳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对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纳入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对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纳入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纳入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进度安排:按照“谁编制、谁公示”的原则,省(中)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四张清单”编制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并长期组织实施,结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及时动态调整“四张清单”内容。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三)开展全县“典型差案”评查工作。重点解决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政执法领域不作为、乱作为现象。通过行政执法“典型差案”评查和整治,全县行政执法错案明显下降,行政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显著增强,营商环境显著改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护。

本系统、本行业通过自检自查等方式发现和纠正的行政执法错案;

新闻媒体曝光,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并经相关机关依法查处确认的行政错案。

履行职责不到位、执法走过场,纪律松懈、消极怠工的;

审批、许可态度恶劣,不尽解释说明义务,简单应付、回避问题的;

对群众合法合理诉求推诿责任、敷衍应付的;

对群众举报置之不理、敷衍了事,或者有案不立、有案不查、查案不究的。

以尚未生效的,或者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的;

行政执法人员不具有执法资格,野蛮执法、态度冷硬、强权霸道,导致执法结果错误或出现重大瑕疵的。

3.评查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成立“典型差案”评查领导小组,领导本系统、本行业“典型差案”评查工作,制定本系统、本行业“典型差案”评查工作方案,对本系统、本行业评查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切实保证工作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自我评查的基础上,邀请相关领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业务专家等各界代表,组成第三方评查组,对本系统、本行业“典型差案”进行评查。

4.评查结果运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在本系统范围内印发文件,进行通报,部署本系统、本行业的整改工作,明确责任单位、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行“清单式、台账式、销号式”管理。

进度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于2020年11月底前完成本系统、本行业“典型差案”评查工作。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四)深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在保证公正和效率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1.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分类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2.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涵盖所有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并实行动态管理。

3.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每年初编制年度抽查计划(含联合抽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报县司法局审核,各县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年度抽查计划,印发实施的同时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进度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长期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厅、县司法局。

参与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四、有关要求。

县司法局切实履行统筹指导职能,将县纪委监委的工作部署和本《实施方案》传达、转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不断健全行政执法机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积极营造勇于担当、敢于创新竞进的良好氛围,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创新工作方式。依托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平台系统,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四)强化跟踪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检查、跟踪督导,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调度进展情况工作机制等,对工作进展迟缓、工作不力的,及时督促,必要时约谈提醒,整治过程中发现并查处的突出问题进行追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

(五)注重。

总结。

经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注意总结提炼专项整治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指定专人负责工作情况的整理、报送,每两个月报送一次阶段性进展情况,整治工作结束前报送工作情况报告。

规范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篇八

市委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项治理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特别是抓好“四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我局对城乡低保工作进行了专项整治,现将整改落实、建章立制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局党组召开了专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一是成立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研究部署了我市城乡低保自查自纠、清查整改工作;二是制定了《关于开展城乡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整改工作的实施方案》,通过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为统一思想,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载体,坚持“全面调查摸底、广泛宣传发动、深入查摆问题和征求群众意见”,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城乡低保对象整改。

(二)宣传发动,营造氛围。我局在东风广场举办了社会救助政策专题宣传日活动,一是发放各类政策宣传资料2万余份,悬挂宣传横幅标语100余条,并利用电视、网站、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城乡低保政策进行了广泛宣传,大力营造专项清查整治的社会氛围;二是开通了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为群众提供政策咨询,接受社会各界对城乡低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示范带动,业务培训。为进一步指导各乡镇(街道)的低保清查整改工作,规范民主评议的操作流程,市局一是制定了《城乡低保民主评议操作规程》,并通过对烟洲镇烟洲村进行示范性民主评议,带动各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观摩学习;二是加强了各乡镇(街道)民政办主任的业务培训,然后在全市全面铺开民主评议工作。

(四)严格程序,确保准确。为确保效果,我局要求各乡镇(街道)所有农村低保对象重新评定,严格按照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民政审批的程序严格进入,确保对象准确,并对清查整改的结果提出了“三个原则”:一是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要应保尽保,二是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应退尽退,三是保障人数要在4%的保障面以下,且以户为保的比例不得小于60%。

(五)强化公示,明确责任。为了让低保对象更好的接受群众监督,我局对全市各乡镇(街道)、村组拨付专款,规范制作固定公示牌,要求把救助对象姓名、地址、拟保金额、人数等内容全面公开。对清查整改后仍有低保“乱象”存在的,将责令乡镇(街道)重新整改,对违反政策的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整治进度。

目前,我市已基本全部完成低保专项清查整改工作,进入扫尾阶段。市局对于整改不到位的乡镇(街道)将停发低保金,责令重新整改,并将继续督促各乡镇(街道)做好低保及各项民政工作,践行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三、整治成效。

经过各级部门的努力,目前,全市27个乡镇(街道)已基本完成了清查整改的宣传发动、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工作,整治成效主要体现在“四个转变”:一是准确率得到提高,“关系保”、“人情保”全部清退,漏保、错保现象减少,特困户全部纳入了农村低保。二是户保率得到提高,以户为保比例大幅上升,“保人不保户”的现象逐步减少,整改效果比较明显。三是政策知晓率得到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程度提高非常显著,政策的界限意识明显增强。四是程序得到进步规范,低保的办理程序通过整改得到规范,公示力度明显增强。

四、存在问题。

(一)“保人不保户”工作有待完善。由于部分乡镇(街道)在操作时,重视程度不平衡,思想和标准不够统一,导致“保人不保户”现象仍部分存在。

(二)操作程序有待继续规范。有的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存在怕麻烦思想,存在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走过场的现象。

(三)档案资料有待完善。少数乡镇(街道)由于前期整改工作不到位,需重新进行整改,导致低保对象档案资料填报不及时,影响整体整改进度及低保资金发放。

五、下步打算。

(一)进行城乡低保清查整改工作验收评估。根据《整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市城乡低保清查整改工作即将扫尾,为切实保证本次工作取得实效,促进全市城乡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市局将对抽取的86个村进行检查验收评估。主要采取“听”、“看”、“查”三个方式结合进行,通过对各乡镇(街道)的领导重视程度、资料填报情况和工作整改效果三个方面来鉴定结果。重点验收户保率未达到60%、保障面超过3.5%和群众意见大、频繁上访的村。

(二)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市局将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工作实施方案》(湘民发[2013]59号)和《关于全面做好农村低保对象认定的通知》(湘民发[2014]16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市民政局30%的抽查比例进行后期抽查工作,并做好低保长期动态管理工作,确保对象“有进有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积极协调各乡镇(街道)在便民服务中心加挂“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承担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工作,确保群众“求助有门、受理及时”。

常宁市民政局2014年9月24日。

规范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篇九

国投大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四、整治的目标。

五、专项整治的要求。

八、问责和激励。

根据市同煤工字【2014】75号《关于在辅助运输系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的要求,为加强我矿辅助运输专业化管理,提高辅助运输管理水平,减少辅助运输事故的发生,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确保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我矿辅助运输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组长:运输副总:王连国。

2014年5月1日至5月30日。

1、机电管理中心负责监督井下运输车辆的管理,在整治期间要不定时对防爆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由运输队长对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机电管理中心负责对整改的问题进行验收。

管理中心负责对整改的问题进行验收。

3、机电管理中心负责监督井下车辆入井及升井后的停放,车辆是否按规定路线行驶,升井后是否按位停放。在整治期间要不定时对车辆排查,由各区车辆负责人对查出问题进行整改,机电管理中心负责对整改的问题进行验收。

四、整治目标。

1、实现辅助运输安全生产。

2、辅助运输系统主要设备、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相关人员素质普遍得到提高。

3、杜绝运输事故的发生。

4、要求辅助运输质量标准化在上台阶。

五、专项整治的要求。

加强对运输系统员工安全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强化现场管理,杜绝行车行人等“三违”行为,完善辅助运输安全档案、信号装置、自动保护装置安全动作,严格执行运输系统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大日常检查、运输质量维护力度。

(一)井下人车执行先下后上制度,严禁车辆超载拉人,杜绝“三违”现象。

(二)运输系统。

整治人:吉华君负责人:袁碧波监督:董立军。

1、无轨胶轮车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27条规定,装设保护装置,各种保护装置必须灵敏、性能可靠、在正常提升过程中严禁甩掉保护运行。电控系统、液压及机械制动系统必须可靠,各种闭锁关系正确,制动能力满足运行要求。

2、胶轮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各种记录。

3、各运输大巷、水沟必须畅通、盖板齐全、稳固。巷道内无淤泥积水、无杂物。

机电管理中心在排查的过程中,查出的隐患要根据隐患的大小,整改的难度进行划分,并以五定表的形式进行下放,并限定期整改。机电管理中心在规定期限内对所查隐患进行排查。对按时未整改的项目要做出相应的处理。

八、问责。

(一)严格责任追究。

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对辅助运输存在的重大隐患,严格按照我矿的各种规定,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及时处理到位。

各部门在提升运输专项整治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责,为全面完成我矿运输专项整治任务,实现全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做出新的贡献。

国投大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四年五月。

规范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篇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定西市安委会第五次会议精神,遏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省、市、县委安监部门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我公司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副组长:******成员:************。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上级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在公司***年安全生产月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改善安全管理体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巩固既有成果实现全面提升;加大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力度,突出重点危险源点,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的管控;强化应急管理,促进企业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的提升,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全员参与承诺。通过有效防范,遏制重大事故发生,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持续稳定进行。

三、工作重点。

(一)、夯实基础管理。

1、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进一步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2、建立健全隐患定期排查整改制度,并以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形。

式通知相关责任部门限期整改、限期验收,并登记存档。

3、结合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按要求规范安全档案管理工作,形成企业安全档案管理体系。

(二)、强化教育培训。

1、建立安全培训机制,落实安全培训制度,切实做好培训需求的辨识、培训的实施和培训效果评价。检查、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按时参加年度资格证件复审并考试合格,严控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和危险作业。

2、组织督导好全员培训,结合实际,因人制宜,突出培训重点,按照规范的培训内容,强化对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循序渐进的提升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的基本素质。

3、安全培训中要不断创新培训模式,灵活施教,并学习借鉴其他先进企业的经验,力求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强化现场管理。

1、加强危险源监控管理。

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基础数据,随时掌握企业重大危险源信息,并实施分类监管。同时,要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和建章立制,完善监察设施,落实监控责任,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此外,企业要对高温预热系统、电气控制系统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进行重点监控。

2、抓好维、检修作业的管理。

(1)、检修作业环节、交叉作业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做好工作:一是制定检修方案;二是签订安全协议;三是组织进行事故案例教育;四是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2)、检修作业中要落实以下要求:一是施工中要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措施;二是带氧气、乙炔等切割、补焊危险作业,要实时检查氧气、乙炔等瓶具是否存在漏气现象,氧气、乙炔瓶是否安装有效适用的压力表,并保持其距离,确保安全作业,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检修中严格遵守停、送电规定,办理停用电工作票,各种电气设备指示灯、指示牌、仪表、保护装置要运行正常;按周期对电气设备、绝缘用具进行安全测试;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用电安全规程,保证供、用电手续完备。

3、加强外协施工及相关方的管理。

一是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区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二是对在本企业从事生产活动的相关人员(包括临时进厂从事技术服务、施工检修、等人员),纳入安全培训范围,开展入厂教育,并按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职业危害、岗位风险及预防措施告知,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四)、规范应急管理,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是规范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等环节的管理;二是结合作业现场的风险特征和事故特点,完善作业场所、各岗位的应急处置方案;三是定期组织开展逐级的应急预案培训、宣传教育和实际操作演练,及时补充和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增强企业应急响应能力;四是配置风险要求相适应的应急装备、器材和其他物资,并做好应急装备、器材和其他物资的日常检查维护管理工作。

4、工作要求。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是控制事故发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因此,各级领导要思想端正,态度明确,充分认识水泥行业安全生产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带领职工投身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来,通过不懈努力,消除安全隐患,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大的安全隐患,相关单位要在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同时,上报公司,由公司指定单位限期整改。对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敷衍、贻误安全隐患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通报批评并严厉处罚。

(三)、公司安全环保处对各单位各类隐患将认真分析、汇总,建立隐患整改记录。按照隐患整改要求监督落实整改。同时,安排专人负责专项整治工作进展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汇总工作。

(四)、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总结交流,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深入展开。

规范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篇十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委、省政府“以案促改”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执法规范化程度和执法管理精细化水平,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的发生。近日,米易县公安局以“四检查、四坚持”为抓手,查问题、促整改、防风险,切实对全局执法突出问题进行了一次大清理、大整改。

以四检查,排查执法突出问题。一是以案件评查,查找执法突出问题。结合《攀枝花市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评查内容及评分标准》和《米易县公安局执法质量评分标准》,对已办结的一般性程序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核和评查;二是以季度执法质量检查,查找执法突出问题。县局抽调法制、纪检和派出所优秀办案民警组成执法检查小队,对全局15个执法办案单位季度案件办理情况、受立案情况、执法场所“四个一律”工作落实情况、执法活动音视频记录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和规定进行全面检查。三是以前移监督关口检查,查找执法突出问题。前移执法监督关口,依托省厅警综平台,由案管中心对全局警情实现全流程、全时空跟踪监管,并进行问题预警提醒,通过上网公示等方式向责任单位、主办民警发布指令,切实将警情录入、分流的问题发现在小、整改在早。四是以专项行动检查,查找执法突出问题。以涉案财物专项检查、扫黑除恶等专项活动为契机,开展执法突出问题检查,检查所有涉案物品是否按要求全部实现网上流转;程序手续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擅自处置涉案财物情形,检查是否存在司法干预办案,办人情案等情况。

以四坚持,规范执法行为。一是坚持执法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县局积极推动全局全员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学习氛围,全面提升全警执法能力。结合县局实情,制定下发了《米易县公安局学法用法实施方案》,以执法资格等级考试,行政执法大学习大培训考试为契机,积极组织各种培训和案件旁听。二是坚持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为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执法行为规范有序,县局先后出台了《法制员管理办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和《执法质量考核评分标准》等系列执法制度,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执法制度保障体系,为规范执法提供依据和标准。三是坚持案件五级审核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执行案件五级审核制度。设置案件主办民警、兼职法制员、办案部门领导、法制审核民警、局领导五级审核流程,明确了每个节点的审核职责,形成了案件重重把关、执法层层监督、责任级级落实的执法监督格局。四是坚持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执法监督发现的重大执法问题分类汇总,依据问题性质,对责任人员分别采取不同的追责形式对问题整改实行督办制,有效扭转了民警“过得去”执法思想。

规范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篇十二

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遏制细菌耐药,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2011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鲁卫医字„2011‟68号)、威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1年威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威卫医„2011‟24号)和文登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1年文登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卫发„2011‟51号)结合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作为“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的重要内容,围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集中治理,务求实效。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实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的医改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存在的突出问题,抓住采购、使用、监测、考核奖惩等关键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和控制措施。

(二)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加强临床科学应用抗菌药物的指导,针对不同专科、不同疾病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诊疗方案。

(三)坚持考核奖惩的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考核评价、奖惩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用制度规范管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全过程,加大考核奖惩力度,维护制度的严肃性,确保实现整治目标要求。

三、

活动目标。

(一)抗菌药物品种控制在35种以内;

(七)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使用情况规范查处率100%;

(八)抗菌药物收入占医院药品收入的比例下降8个百分点以上;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抗菌药物目录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对照上述目标要求,及时清退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或有耐药倾向、性价比差和违规促销或有违规促销倾向的抗菌药物品种;必须按本方案的规定,严格控制本单位抗菌药物购用品规数量;建立超目录抗菌药物核准制度。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建立临时采购程序。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需使用本单位采购目录以外的抗菌药物的,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单位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讨论通过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申请、讨论、批准材料由医务科负责保管,医务科并指定专人跟踪监督。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一年内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要组织讨论是否列入本单位抗菌药物采购目录。调整后的采购目录抗菌药物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二)认真落实分级管理制度。重新完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抗菌药物分级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三)加强i类手术切口抗菌药物使用管理控制用药种类及用药时间。

(四)降低住院患者抗生素使用率。

(五)加强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和细菌耐药监测。接受抗菌药物治疗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分别不低于30%,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针对不同的细菌耐药水平采取相应应对措施。

(六)落实处方医嘱点评制度。建立完善处方医嘱点评制度,组织感染、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职能科室人员对抗菌药物门急诊处方、住院医嘱实施专项点评。每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师进行全院表扬、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五、方法步骤。

(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2011.6-2011.8)对广大医务人员开展科学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学习与培训活动,培训的重点内容包括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细菌耐药预防、相关制度规范、相关法律责任等。

(二)全面开展基本情况调查(2011.6-2011.8)开展本单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专项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一是抗菌药物品种、剂型、规格、使用量、金额;二是使用量排名前10位的抗菌药物品种;三是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四是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五是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治疗抗菌药物预防使用率及时间。通过基本情况调查,发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抓好整改。

(三)监测评估(2011.8-2011.12)。

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通过监测结果,及时分析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是否科学合理;分析抗菌药物使用趋势,及时发现使用量异常增长、使用量排名半年以上居于前列且频繁超适应症超剂量使用、企业违规销售以及频繁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等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由医务科牵头,药学、财务、护理、院感、门诊、急诊等相关部门和科室参与的专项整治活动实施组织机构,统筹协调推进整治活动的开展。

(二)严格考核奖惩。把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创先争优的重要指标,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绩效考核、职称晋升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原则,奖优罚劣。

(三)坚持持续改进。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高合理用药物水平,遏制细菌耐药,控制医疗费用,创新工作方法,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从阶段性活动逐步转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2011.6。

附件1:

领导小组名单。

邢本妍市卫生局政工科科长。

林治萍市卫生局医政科科员。

张丽娟市卫生局医政科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医政科,林治萍兼任主任。

规范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篇十三

山西柳林联盛陈家湾煤业有限公司。

目录。

四、整治的目标。

五、专项整治的要求。

八、问责和激励。

根据县局柳煤字【2012】476号《关于在辅助运输系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的要求,为加强我矿辅助运输专业化管理,提高辅助运输管理水平,减少辅助运输事故的发生,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确保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我矿辅助运输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长:矿。

长:高彦平。

技术负责人:机电矿长:李建平。

现场实施负责人:生产矿长:刘侯平。

监督成员:技术矿长:陈福平安全矿长:薛学涛。

通风矿长:高虎定。

通风副总:赵奇才地测副总:高志飞。

组员:高生峰(安监站长)张彦才(机电队长)。

马乐平(调度主任)张永平(机电科长)高志飞(技术科长)张新星(通风科长)张照成(皮带队长)乔建平(运输队长)张有命(综采队长)陈海平(炮掘队长)邢小军(综掘队长)强燕忠(通风队长)杜虎生(质标办公室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科。办公室主任:张永平电话:82053。

2012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

1、安监站负责监督井下一坡三挡、小绞车、轨道的管理,在整治期间要不定时对主提升绞车及小绞车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由运输队长对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质标办负责对整改的问题进行验收。

2、质标办负责监督各巷道的环境卫生及杂物、硬化后的水沟必须加设盖板。水沟内无淤泥积水。在整治期间要不定时对各场所环境卫生等进行排查,由各队组队长负责对查出问题进行整改,安监站负责对整改的问题进行验收。

四、整治目标。

1、实现辅助运输安全生产。

2、辅助运输系统主要设备、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相关人员素质普遍得到提高。

3、杜绝运输事故的发生。

4、要求辅助运输质量标准化上台阶。

五、专项整治的要求:

加强对提升运输系统员工安全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强化现场管理,杜绝放飞车、行车行人等“三违”行为,完善斜井提升运输安全档、信号装置、全能提升绞车保护装置,严格执行提升运输系统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大钢丝绳日常检查、运输轨道质量维护力度。

(一)井下车场平车段要求使用推车机,取消调度绞车拉倒车现象,尽量减少人力推车。

(二)副井提升系统。

整治人:王支平负责人:乔建平督人:高生峰。

1、副斜井提升机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27条规定,装设保险装置和提升机后备保护装置,各种保险装置必须灵敏、性能可靠、在正常提升过程中严禁甩掉保护运行。提升机的电控系统,液压及机械制动系统必须可靠,各种闭锁关系正确,制动能力满足运行要求。

2、倾斜井巷中提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绞车滚筒缠绕钢丝绳层数为2层。

3、提升装置使用的钢丝绳及连接装置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对磨损、锈蚀断丝超限的钢丝绳和不合格的连接装置必须及时更换,不得违章使用,严禁超负荷提升。

4、提升司机,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各种记录。

5、钢丝绳在滚筒上要排列整齐,并要定期涂沫油脂。

(三)斜井巷防跑车装置系统。

整治人:王支平负责人:乔建平督人:高生峰。

1、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2.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咋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4、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5、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6、在各车场、中间通道口及弯道处应装备时能发出声光报警装置。

7、在斜井绞车道的最下端安设防跑车装置;

8、在井底车场接近道岔的直轨段安装阻车器;

9、顺槽及其他施工点轨道的末端安装阻车器;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四)运输轨道的铺设。

1、轨道铺设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2)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3)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4)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砟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4、硬化要符合人车的使用要求;

(五)调度绞车的安装、使用。

整治人:王支平负责人:乔建平督人:高生峰。

4、使用授权开启装置;(挡车栏加锁)。

6、井下绞车安全保护装置、制动系统灵敏可靠,防护设施齐全可靠、信号系统声光齐全。

7、井下小绞车使用的钢丝绳不允许出现断绳、断股现象,绳皮、绳卡必须齐全可靠。

8、绞车各部位螺栓、销子、螺母、垫圈要齐全、拧紧,不得有松动、脱落;闸带无裂纹;磨损不超限(留有不少于3mm厚度);拉杆螺栓、叉头、闸把、销轴无损伤或变形。施闸后,闸把不得到水平位置,应当比水平位置略向上倾斜。

9、井下小绞车完好率达90%,闸把不变形、闸皮无短缺。

10、小绞车的安装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

11、上下车场联系信号,必须声光齐备,双向对打。下部车场或中间巷道口要装设“正在行车,不准行人”的语言报警装置和警示标志牌。小绞车管理牌要内容齐全。

12、各矿车的完好率达到80%。

(六)道轨、道岔等系统。

整治人:张三斌负责人:乔建平监督人:高生峰道轨、道岔的安装标准:

1、轨距:按标准加宽后不大于3mm;撤岔前后的轨距偏差+3mm。

2、接头的平整度:接头处两轨面高低和内侧左右错差不大于2mm。

3、尖轨: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密贴,间隙不大于2mm,无跳动。尖轨损失长度不超过100mm,在尖轨顶面宽20mm处于基本轨高低差不大于2mm。

4、开成:尖轨开程为8-110mm。

5、接头连接零件:鱼尾螺丝、螺栓、弹簧垫与轨型配套,数量齐全,密贴、紧固有效。

6、轨枕:轨枕规格及数量符合设计要求,轨枕无失效现象,轨枕间距按设计要求布置偏差为50mm。

7、道钉:规格符合标准,数量齐全,浮离不大于2mm。

8、扳倒器:拉杆零件齐全、连接牢固,动作灵敏可靠。

9、道床:道床整洁,道渣不埋没轨枕面。无杂草。捣固坚实、无空板、吊板现象。

10、地滚轮、托绳轮要安装齐全、灵活、可靠。安装间距不得大于20米,拐弯地段要安装有立式别绳轮或五星轮。

11、钢轨磨损不超规定,同一线路无杂拌道。

12、托绳轮数量齐全、转动灵活、钢丝绳不磨损钢轨。

13、掘进巷轨道尾部阻车器必须距离尾部道轨20米。

14、各运输大巷、水沟必须畅通、盖板齐全、稳固。巷道内无淤泥积水、无杂物。

机电科、安检站、调度室在排查的过程中,查出的隐患要根据隐患的大小,整改的难度进行划分,并以三定表的形式进行下放,并限定期限。质标办在规定期限内对所查隐患进行排查。对按时未整改的项目要做出相应的处理。

八、问责和激励。

(一)严格责任追究。

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对辅助运输存在的重大隐患,严格按照我矿的各种规定,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及时处理到位。

各科室、队组,在提升运输专项整治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责,为全面完成我矿提升专项整治任务,实现全矿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做出新的贡献。

山西柳林联盛陈家湾煤业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十一月。

规范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篇十四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省委省政府和太原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根据古交市煤炭工业局文件【2017】163号《关于印发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省委省政府和太原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排查、治理各种安全生产隐患,严肃查处各种“三违”行为,严防各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二、工作内容。

容。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安全矿长。

成员: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各部门负责人。

(二)工作职责:

1、安全专项整治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2、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严格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跟踪督办限期整改。

1、安全专项整治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采取部门、区队、班组每班自查自纠,安全专项整治小组综合排查。

2、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专项整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落实整治进度。对不能及时治理的上报公司,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措施限期整改,并按规定逐级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通风瓦斯专项整治;

3、机电运输专项整治。

4、顶板管理专项整治。

5、打非治违。

1、建立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完善通风瓦斯管理制度。

2、矿井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完善可靠,采区实现分区通风,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6月上旬,矿井对通风系统、设施、设备进行全面隐患排查,中旬集中整治。

3、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地点实际风量达到规定要求,杜绝工作面无风、微风和瓦斯超限作业现象。按规定建立测风站,按规定进行实时测定风量,对风量不能满足需要时,查明原因,立即整治。

4、井下出现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有详细的处理情况记录。风筒悬挂整洁,风筒无漏风,距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3m;临时停工的作业面不得停风,暂时停工的作业面打好栅栏,悬挂警示牌,停工的作业面及时打好密闭;若有瓦斯超限作业地点,立即撤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安装开停传感器。

6、按要求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杜绝空班漏检现象。严格瓦斯检查制度,矿井所有机电硐室、作业地点、回风流、栅栏、密闭等地点按规定检查,严禁空班漏检,所检数据真实可靠;按要求填写瓦斯报表、检查牌板、记录本,实施“三对口”管理。

7、建立合格的安全监控系统,探头数量、种类、及其安装使用和调校符合规定,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各类传感器送有资质部门进行检测、调校。所有作业地点、工作面回风中、主要机电硐室按规定安装传感器,各类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达到规定要求,特别是作业面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距工作面5m、距巷道顶板、帮壁0.3m安全地点,随着作业的延伸、环境而移动,保证监控有效;矿井监控室实施24小时值班制,所有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8、岗位作业规范。矿井各工种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作业,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9、安全培训。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煤矿安全知识、规章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为矿井安全生产奠定基础。

1、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机构和队伍,完善防治水制度。

施工责任;探放水必须编制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中严格遵守。

3、配备合格的专业探水设备,杜绝采用非专业探水设备进行探放水。

4、积极开展水文地质调查,建立矿井水文观测成果台账。6月上旬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水文地质调查,目前时正雨季,实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并记录好。

5、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并在《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注“三线”(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

6、严格做到“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杜绝顶水作业现象。

7、在雨季期间,井下水患区域不得安排人员进行作业,在暴雨时必须全井撤人。目前雨季盛期,必须随时掌握井下涌水动态,实时观测矿井涌水量,一旦发现水量突然增大,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查不出原因时,全井立即撤人。

观察水泵、水情是否有异常,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矿领导汇报及时处理。

9、完善地面防治水设施。6月上旬对矿井主、副井口,工业广场泄洪水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维护,严防地表水流入井下。安排工程技术人员对矿区采动范围的地表实地踏勘,发现陷落区,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充填,开挖排洪水沟,防止地表水流入陷落区。

1、完善矿井双回路供电,当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且二回路电源均带电运行。备用电源是柴油发电机组,基本满足矿井排水、抽风、提升用电。矿井必须加强对柴油发电机组的维护、保养,并配备足够的柴油,防止外接电源停电。

2、取缔淘汰落后的机电设备,杜绝非煤矿许用机电产品入井使用,机电设备要有安全标志及防爆标志,大型在用固定设备完好率100%。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对所有设备进行清查,对淘汰落后产品全部撤出。新添置的设备,机电部要严格产品准入井制度,对“三无”产品严禁入井。

坚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装置,坚持使用瓦斯电、风电闭锁。“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四有”:有过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保护装置。

4、加强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日常检查,建立检查台账,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现象。6月份,对所有井下机电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设备检查台账,针对检查出问题及时整治并做好记录。

5、提升绞车及运输机车的保护装置齐全有效,斜井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可靠,并能正常使用。矿井全面检查提升、运输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保护装置是否有效,发现问题及时整治。

6、绞车安装有声、光信号装置,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6月上旬检查、完善提升信号装置,实施声、光并用,确保信号准确。

7、切实加强斜井运输管理,按要求定期组织进行运行性能试验,建立运输检查、试验记录台账,保证运行安全。矿井全面对斜井运输进行维护,每月机电部门定期对运输设备进行运行性能试验,并提出运行试验报告。

8、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项安全措施。建立机电设备、设施管理、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提升运输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9、岗位作业规范。矿井各工种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按照《太原市煤矿顶板管理办法》(并煤安发【2013】400号)要求,矿井进一步建立健全顶板管理领导组,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负责机构,落实顶板管理责任,完善顶板管理工作制度、管理责任制等。严格执行顶板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加强采、掘工作面的顶板支护质量管理,根据煤层顶底板岩性和矿压显现情况,合理制定采掘工程支护设计和作业规程,确定相应的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提高锚杆支护质量,锚杆的材料、长度、拉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悬吊;加强对交叉口、硐室、绕道和车场巷道的支护管理;加强采掘工作面过断层、陷落柱、老巷、煤柱、破碎带、应力集中区域等特殊情况时的综合技术评价管理,制定并落实通过方式和安全技术措施,对顶板支护材料、设备的材质严格把关。加强顶板方面的现场管理,强化顶板支护和日常维护,加强监测监控,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杜绝顶板事故发生。

(五)打非治违。

强度、超定远、超层越界、证件超期)。矿井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违法施工顺序存在赶工期、抢进度现象;

2、超时联合试运转或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

3、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

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销号擅自组织生产;

5、整合矿井和在建矿井施工队伍存在资质证照不全、转包或违法分包;

6、其他各类非法违规行为。

七、工作要求。

l、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责任,指定专项整治负责人,切实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2、明确职责,认真负责。各专项整治小组要对照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求,深入现场,全面细致排查,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加强对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闭环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短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定期整改。

3、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部门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4、注重实效,狠抓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组要以这次安。

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形成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严格安全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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