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一个反思和自省的过程,使我们更加明确自己的目标和价值观。在撰写总结时,可以采用时间顺序、因果关系、问题解决等方式进行组织和表达。下面是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欢迎大家一起来欣赏。
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篇一
近期,我们参与了依法行政学习教育活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并在近年来取得了较大进展。从基层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体会主要有三点:。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权力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中国是一个讲究人情的国家,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有很大的生存空间。权大于法、情重于法的现象在行政执法中时有发生。比如在学习的案例中,行政领导现场办公,当场拍板,当机立断,这种做法在表面上表现出领导者外事果新,执行力强,为民请愿,但事实上很难让人信服其依信行政。这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大敌。因此我认为,当前基层行政机关推行依法行政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转变和克服人们思想观念上的错误认知,真正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党章》规定的根本宗旨。在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必须把这些根本要求作为对行政机关人员最基本的思想要求和自觉行动。
二、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从区县和街道最基层做起。
区县和街道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也是依法行政的最直接体现者。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是由区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出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区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来处理和化解。区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外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因此,我认为必须把加强区具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摆在非常突出的位置。如何确保基层行政执法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轨道,除需要改变人的思想观念等内在因素,也需要建立一种从内到外,从上到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
程序是行为的方式和步骤,实体是行为的目的或结果,两者密不可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就如设计与工艺的关系。完美的产品设计需要严格的工艺来实现,脱离了工艺的约束,生产出来的产品只能是一堆废铁。同样,没有公正的程序,也不会有公正的实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仅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而且要遵守程序法的规定,这一点是我们很多基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欠缺的,其具体表现为这类事件在基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经常发生,说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太注重行政程序,特别是不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与违反实体法从表面上看虽有不同,但造成的结果是一样的,都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基层推进依法行政,我们绝不能把其当作一句时髦的口号,而是要从观念、组织、人员、制度建设等各个方面强化认识和正确把握,并直正的贯彻执行,才能切实实现从人治行政向法治行政的全面深刻转变。
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港口经营。
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
第九条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并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满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该港口布局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
第十一条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主要港口名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本地区的重要港口。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公布实施。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范围的港口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八条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港口同步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办公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建设费用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
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港口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第三章港口经营。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第二十三条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五条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实施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不得兼营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篇三
1997年,党的_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党和国家确立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而依法行政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保障。党的_大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_大进一步提出了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严格实施.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标志着盐业管理与盐业执法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轨道,盐业管理部门作为依法成立、履行盐业市场管理的政府授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如何不断加强和提高自身建设,完善对盐业行政执法权力的规范与制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盐,笔者对此作一粗浅思考。
盐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就是各级盐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食盐专营和小工业盐计划管理的行政权力。盐业部门既是盐业市场管理部门,同时又是食盐专营企业,除中央层面政企分开外,各省、市、自治区都是执法与经营合二为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政企合一。盐业行政权力来自于政府授权,就是依据盐业法规的规定,管理盐业市场,这种行政权力不同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法定权力或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对盐业市场实施行政管理的目的是对食盐进行专营,对小工业盐进行计划管理,以保障食盐安全,保证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消除碘缺乏危害,提高人口智力,提升中华民族素质,促进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它的依法行政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盐业行政的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即有法可依。盐业依法行政,所依据的是现行国家盐业法规和规章,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省级人大及其会、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盐业地方法规、规章是主体。我国盐业属于行政法规的有:国务院1990年3月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1994年10月颁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6年5月颁布的《食盐专营办法》;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有:1991年9月原轻工业部颁布的《盐业行政执法办法》,3月国家计委颁布的《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属于司法解释的有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省、市、自治区还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和完善了地方配套的法规、规章。除此之外,还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所有行政执法机关都必须遵守的法律,也是盐业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可见,我国盐业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在这一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法律功能和效力,为盐业依法行政奠定了法制基础。
2、盐业行政的职权法定。
《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目前是国家发改委盐管办,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目前各省、市、自治区一般是盐务局或盐管办,是各级政府授权的盐业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盐业法规、规章的案件具有管辖权,包括独立行使盐政执法权,对盐业违法行为调查、询问、取证权,对涉案盐产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及运输工具的检查权,对盐业违法行为批评、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生产、运销、购进的原盐、加工盐,没收其非法所得等权利。国家盐业法规、规章赋予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自辖区内盐业管理工作的权力,是一项法定授权,可以行使,但不得放弃,这种权力既是职权,更是职责,所以各级盐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代表国家对食盐专营的生产、经营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如不履行,就是失职,就必须追究法律责任,也就是行政不作为。
3、盐业行政的法制监督。
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盐业行政执法权力同样也需要监督。行政法制监督是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活动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监察、督促行为。盐业行政管理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一方面实行罚缴分离,另一方面实行分级管理和层级管理。各级盐业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盐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和盐政执法公示制等,对自身的盐业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约束,做到程序合法、公正执法,此为内部监督。各级政府和上一级盐业主管部门是盐业违法案件复议部门,负责对下一级盐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监督;各级盐业行政管理部门还参与当地政风行风评议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此为外部监督,通过内外监督相结合,使盐业行政法制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盐业行政的存在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盐业行政管理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维护了食盐专营和小工业盐的计划管理(其目的是防止对食盐市场的冲销),保证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实现了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目标。但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盐业行政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的问题,影响了盐业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主要有以下主要问题。
首先,我国现行的盐业管理法规大多发布九十年代初、中期,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与现行的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在运行了十余年之后,需要对盐业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与完善。如《盐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但事实上,在生产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有资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一统天下,可让民营资本进入盐业生产;还有,随着小工业盐市场的逐步放宽管理,为有效制止小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对食盐专营的管理有必要上升为法律,因此亟须制定一部《食盐专营法》;甚至出现了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盐业公司卖给私人的违法行为,也必须从法律上予以明确制止。
其次,在盐业法规的制订过程中,由于时代的局限性,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某些法规条文规定不具体,界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如在碘盐零售许可证问题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对无证户的处理不明确。二是某些法规条文规定较含糊,没有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作出规定,在实践中给查处盐业违法案件造成了不便,如目前比较普遍的碘盐零售户不把私盐放在店中,而是放在家中或是寄存在他人家中,盐政执法人员因无权到店主家中或他人家中检查,难以依法处理,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三是地方法和中央法不一致。按照规定,应贯彻法律优先的原则,地方法服从中央法,下位阶法必须服从上位阶法。不可否认,在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出台的有关盐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国家盐业法规体系作了补充和细化,但有的地方法,有将食盐专营扩大化之嫌,在两碱(纯碱、烧碱)工业盐放开经营,一些地区对小工业盐、多品种盐实行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四是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明显滞后于形势的发展。
最后,在行政法制监督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发挥法制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着重解决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比较集中地表现在:一是由于各地盐政执法人员大多不是科班出身,素质参差不齐,人数又比较少,盐业市场管理幅度较大,特别是人民群众素质提高后,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顾及下级机关脸面,怕得罪或怕当被告而随意维护下级机关处罚决定的现象,即群众痛恨的官官相护。三领导自身素质不高或本身不正,无法履行监督职能或自己的屁股红堂堂,造成当地盐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办事乃至违法办事而得不到及时纠正。四是由于垂直管理,有所在地政府监督不能而上级又监督不到的现象。
三、完善盐业行政管理的思考。
当前,加强盐业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是盐业改革发展的迫切要求。随着国家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盐业行政管理涉及到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等,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盐业管理部门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必须在法制建设方面不断地加以完善,以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我国已加入wto,wto对我国食盐专营制度的影响已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如何运用盐业法律武器,完善盐业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捍卫食盐专营制度,已是摆在我们盐业人面前不容忽视的问题。
1、增强盐业法制意识,树立依法行政理念。
加快盐业法规规章的普及宣传,提高全民盐业法制意识是盐业依法行政的基础。首先,作为盐业行政管理部门,尤其是盐政执法人员的盐业法制水平要提高,要从思想上重视、从制度上入手,全面提高盐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如对现有在职人员,有计划地进行法制培训、学习、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与执法人员的待遇挂钩,以增强责任心,提高积极性。
其次,在盐行业内部普及盐法,自身要依法办事、依法经营,不能一方面你查处别人违反盐业法规的行为,另一方面你自身也在违反盐业法规,如不按计划调运,将不合格盐产品供应给消费者等。要不断提高盐业各级领导干部和盐政执法人员法制理念和法律意识,在全行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
最后,强化盐业法制和科学补碘知识宣传,营造食盐专营氛围是盐业依法行政的关键。抓好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进行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运用现代宣传工具如网站、宣传画册、墙体标语等,同时,结合5.15消除碘缺乏病日,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开展联合宣传咨询活动,不断提高民众的盐业法制和科学补碘意识,使之具备较强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食用合格碘盐,从而减少盐业违法案件发生,在全社会形成知法、懂法、不违法的社会氛围。
2、坚持依法行政,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依法行政,要做到自身的盐业行政行为既不缺位,也不越位,要根据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一是盐政执法队伍建设。盐政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盐政执法水平的高低,因为每个具体的盐政案件都要靠盐政执法人员去实施,因此要把好入口关,凡进必考,不合格者坚决拒之门外;立足当前,尽可能把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选拔到盐政执法岗位,不能把老弱病残或其他部门不好安置的人员安排到盐政执法岗位。同时抓好岗位培训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二是制度化管理。严格执法证件的管理,盐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特别是在脱装后,必须挂牌上岗、亮证执法,并严格按照核定的执法种类、执法区域履行职责,以严肃执法纪律。对那些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甚至与私盐贩子内外勾结的执法人员中的败类,坚决清除出盐政执法队伍,保持盐政执法队伍的纯洁性。三是实行执法考核评议制度。如对盐政执法人员到达发案现场时间,盐政执法案卷质量进行量化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荐优、考察任用的重要依据。四是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各类行为,依法追究案件承办人员、分管领导甚至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必要时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因本人原因导致的相关赔偿费用,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有错必究。
3、强化执法监督,保证盐业法规全面实施。
强化执法监督就要加强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建设,一是落实层级管理。建立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制约、约束机制,即在行业内,县一级对市一级负责,市一级对省一级负责,省一级对国家负责;在单位内,具体承办案件人员对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负责人对主管负责人负责,主管负责人对上一级机关负责的机制。二是实行官员问责制。即当某地食盐市场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重大的违法违纪事件,借鉴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模式,由上级主管或分管领导承担责任。三是建立备案制度。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实行上级备案监督管理。四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一方面强化内部监督检查机制,盐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内部健全法制机构,强化法制机构的力量,加强法制部门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建设一支素质高、专业性强的监督队伍,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和法律素质。在内部实行较大案件通案制度,大、要案不搞一人说了算,实行集体研究定案。另一方面完善外部检查监督机制,当地人大、检察院等法制监督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有计划地对盐业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开展执法检查,以加强对盐业行政执法主体自身的约束。当地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处罚横向审核制度,加强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敢于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将一定时期、一定的工作及相关政策主动向社会通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将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等实行公开,将盐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盐政执法公示制以及社会服务承诺等事项向社会公开,增强社会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篇四
学习《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重审批、轻监督。各级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许可、轻监督,只许可、不监督的问题,有的也不知道怎样进行有效监督。审批极难,批后却不管,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督脱节。一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取得行政许可后,不遵守许可的条件,或未经许可从事违法活动,得不到及时纠正,使得设立行政许可的目的难以实现。有一种说法,如果把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的关系比喻为猫和老鼠的关系,猫有时候会故意不抓老鼠,而是不停的向主人抱怨鼠患严重,主人只好给它强身壮体,由此猫便会获得更多的食物,更多的支持,更多的好处。
四。行政许可给政府机关提出的新要求。
一是政府机关转变观念。目前我国政府机关面临的难题之中首推观念问题。“按以前的老观念,行政就是管理,管理就是审批、收费、处罚。不转变这个观念,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制度在实施中必然走样,滥审批、乱收费、乱处罚的顽症不可能根治。”要实施行政许可法,首先必须树立行政主要是服务,管理主要是提供社会公共物品的观念,树立行政许可机关应为许可相对人提供服务,许可权力和许可责任统一的观念。”
二是转变职能,减少规制。“过去,我们政府的重要失误之一就是管事太多,大事小事都要经过政府审批许可,这样既严重限制了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的自由,又大大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现在政府机关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减少不必要的规制,真正按公民自治、市场调节、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顺序来设定和实施许可。实现四个方面的转变:由大政府小服务向小政府大服务转变;管其所管,放其所放,有所为,有所不为。由万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由随意政府向诚信政府转变;由神秘政府向公开透明政府转变。
三是改革现有管理体制,包括横向体制和纵向体制的两个方面。按照法律要求,以后办理许可,涉及一个部门不同机构的要求一个窗口对外,涉及多个部门的,要求尽可能一站式服务,统一办理。或由政府通过“办事大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现在不少地方都建起了“办事大厅”,但实际人员并没有减少,而且坐在大厅的人可能做不了主,有权力的人也不坐在大厅里。目前办理一个许可,有的要乡镇、县、省、中央等3级到4级审批。实施行政许可法后,应该明确各级政府的许可权的权限,除了一些诸如土地、环境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许可外,大部分的许可应放在区县。
四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电子政务制度。按照法律要求,行政许可的依据、范围、条件和程序等,都必须向老百姓公开。信息公开可以采取三种形式,一是建立政府网站;二是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三是每个政府部门设立一个信息公开机构,负责接待百姓的查阅、咨询等。此外,发电子邮件申请行政许可能带来很多便利,但电子政务需要进一步制订相关运作规则和技术规则保障。
五是实施行政许可需要规范听证制度和公众的参与。姜明安指出,听证涉及到决策和实施两个方面。“但不管哪个方面,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如何选择、听证的程序如何规范、听证的笔录如何使用、管理等都需要制订一系列的规则来规范。否则,有些利益团体有钱有势,参与的机会就多,弱势群体就可能没有声音或声音很小,导致不公正。”
六是许可的招投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等都需要一系列的规则加以规范。“拍卖起价应如何定、招标的广告应该何时发布、一些设备的检验检测是由政府进行还是由中介机构进行等等,这些都需要进行详细的规范,否则还是容易滋生腐败。”
七是改革财政体制,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现在主要是解决“吃皇粮”的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许可一般不许收取任何费用。但有些部门行政经费不足,要自己想办法。有的政府机构以事业机构的面目出现,实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有的地方仍存在收费和罚没款财政返还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不切断行政许可机关的利益关系,行政许可法设计的制度在实施中很难不走样。”
八是要建立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这关键在三个方面:明确各种责任的主体;明确责任种类;明确责任形式。”主体包括许可机关、办事人、负责人;种类包括设立责任与实施责任、作为责任与不作为责任、实体责任与程序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当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实施行政许可法,也会面临诸多挑战与困难,传统的习惯势力,法律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同步,行政许可法本身的局限性,还有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和其他规章之间的冲突。等等都有可能影响到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因此,制定一个好的法律,仅仅只是万里长征迈出了第一步,实施的过程还任重而道远。前途光明,道路曲折。
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篇五
行政许可法》的公布与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行政许可法》公布后,我厅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学习、宣传活动,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全省建设系统的依法行政。现将前一阶段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情况报告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培训工作《行政许可法》于去年8月公布后,我厅及时组织全厅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统一购买了《行政许可法》学习读本,做到人手一册,并要求认真通读,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全面、准确把握其全部内容。今年2月,省政府召开了贯彻《行政许可法》报告会,邀请了国务院法制办汪永清副主任作《行政许可法》学习报告,我厅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聆听了报告会,参加报告会的领导和同志们一致反映,报告会对于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内容以及今后如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帮助,使与会同志受益非浅。为检验学习效果,我厅按照要求组织全省建设系统500多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建设部开展的《行政许可法》知识竞赛活动,厅领导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带头参赛,亲自查阅资料答题。我厅还加强了《行政许可法》的培训工作,先后派出人员参加了国务院和建设部举办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3次组织厅机关业务处室及行政审批办证中心工作人员参加省政府法制办举办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为培训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的骨干力量,我厅于去年12月举办了全省建设系统《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共100余人参加了为期2天的培训。培训期间,邀请了省政府法制办领导讲授《行政许可法》,对该法实施前建设系统的法律、法规清理工作作了布置。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按照省厅的要求,结合自己实际,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为该法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制造了条件。二、依法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的有关清理工作《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了政府行政许可行为,对行政许可的规定及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依照其规定认真做好现行的与《行政许可法》内容不一致的行政许可工作的清理。自去年底开始,我厅就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审改办的要求,对有关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以及我厅目前正在实行的21项行政审批项目和实施主体,逐一进行对照清理,并上报了自查报告。经过认、真的自查,我厅21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房地产中介服务二级以下资质核准是依据建设部的规章设定的外,其余20项都是依照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而设定的。没有与《行政许可法》要求不一致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规范,均为省建设厅;没有委托其它机构或以内设机构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正在按要求对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遇到的问题在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中,我厅及时与建设部政策法规司进行了联系。我们感到,因为个别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依据建设部的规章和文件设定的,是否保留尚待确定,希望建设部政策法规司能及时加强对各地清理工作的指导。四、下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安排为做好对下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工作,我厅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了党组会议,集中学习了《行政许可法》,并就下一步如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了研究和布置:提出了如下几点意见:1、继续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拟利用我厅网站,快报等形式进一步在本系统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举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培训班,专门培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增强其对贯彻实《行政许可法》重要性的认识,帮助其进一步理解和把握《行政许可法》的内容,以推动基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2、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的后续工作。继续加强与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和省政府法制办的联系,及时汇报和反映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清理工作的衔接与完善工作。在清理工作结束后按照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我厅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3、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创新行政审批制度。《行政许可法》规定中许多内容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我厅将认真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坚决取消,同时推进行政审批工作的创新,优化行政审批办证窗口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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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篇六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其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在实践中提高国家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转变观念,培养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根据法律意识主体和水准的不同,法律意识可分为一般性法律意识、理论性法律意识和职业性法律意识。一般性法律意识主体是普通公民,是由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根据个人生活经验和所受法律教育的影响,自然形成的法律意识。理论性法律意识是从事理论研究者通过对国内外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较为全面和深层的法律认识。而职业性法律意识是指具体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属于上述职业性法律意识的一种类型。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影响于社会,形成一种无形力量,作用于众多的普通公民,从而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和看法。由于行政活动几乎遍及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对社会一般法律意识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它既有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良好形象,强化人们对法律和行政机关的信任,也同样会削弱以至销蚀公民对法律和行政机关的信赖。因此,转变不符合依法行政的陈旧观念,培养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
1、转变“官贵民贱”观念,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
封建时代“官贵民贱”,行政机关及其成员与普通百姓之间无平等可言。近代民主和法制社会的建立,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行政机关及其成员和公民处于平等的地位。在我国社会中,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地位平等,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平等地对待国家公务员和公民。国家公务员与公民一样,必须同等地受法律的制约和限制。国家公务员也必须遵法守法,而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二是,国家公务员与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并不要求国家公务员与公民享有和承担完全一致的权利和义务,既然政府要管理社会,它就必须拥有特别的权力。现代法治要求的并非是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完全无差别的待遇,而强调的是“国家公务员不应当在普通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三是,公民享有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出异议,并因行政行为违法而获取国家赔偿的权利。面对居于优势地位的行政机关,公民必须获得与行政机关相抗衡的权利和途径。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就是现代社会中公民寻求保护和对抗行政机关的两条重要途径。虽然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平等的思想和制度已在现代社会生根开花,但由于“官贵民贱”的封建思想残余仍然存在,加之国家公务员手握权力,在行政活动中往往处于管理者地位,也容易形成管理——服从思维定势。这种不平等观念既阻碍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正常交往和交流,也影响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甚至可能使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恶化。因而转变“官贵民贱”观念,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至关重要。
2、转变“权大于法”观念,树立“职权法定”意识。
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现象如:家长作风,以权压法,以权弃法,徇私枉法等等都是“权大于法”观念的体现。因此转变“权大于法”观念,树立“职权法定,权力有限”意识刻不容缓。
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赖以存在的基础和根据。“行政机关是法律的产儿。”行政机关的创设源于法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的权力源于法律的授予,法律是国家公务员赖以生存的基础。与“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公民自由”相反,对国家公务员而言,凡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国家公务员只能行使法律明确授予的职权,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因此,其权力具有有限性。职权法定和权力有限是国家公务员必须树立的法律意识。要行使权力,做出决定,必须首先看法律上是否有明确授予;同时,即使有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还必须按法律所设定的权力范围和要求去行使,而不能为所欲为。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和国家公务员享有的权力日益膨胀的现实,并不能否认“职权法定,权力有限”这一基本行政法治规则。其一,国家公务员因社会发展、社会需要而扩大了的权力,并不是自然取得的,仍然是通过法律的授予才享有的。社会对国家公务员的要求是以法律为中介得以实现的。其二,尽管国家公务员享有越来越大的权力,但并不能说国家公务员可以享有无限权力。任何社会必然有公民个人可自由生存而不受任何权力干预的空间;同时每一个国家公务员的权力无论多大,都有明确的法律界域,只能在此范围内活动。其三,虽然代议机关常用笼统的法律语言授权行政机关,但也不说明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可以对该权力任意行使、任意解释。因为“不论授权法用了什么样的笼统语言,任何权力都应有限制”。同样,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这一事实,也不能说明国家公务员可以为自己设定权力。其一,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是被代议机关关系委任的权力,本身具有派生性。其二,它尤其要受法律优先、法律保留规则的限制。即行政法规范必须与法律规范相一致,而某些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等重要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设定权。
3、转变“人治”观念,树立“法治”意识。
公务员要尚法,执政过程要把法放在首位,一事当前,先考虑符合法的要求与否。心中有法,意识才能建立起来。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长官意志”、“个人专断”、“一言堂”等,都是“人治”观念的表现或变种。不彻底摈弃这种旧观念,崭新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就无法形成。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治的基本要求。国家公务员在进行行政活动时必须铭记在心。丰富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是培养和提高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直接前提条件。因为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纠正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甚至以权压法、以权弃法的不正常现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一切按法律办事,才能建立严明公正的法律秩序,实现依法管理的治国方略;才能形成人人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从而为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学法懂法,提高依法决策能力。
1、学法懂法,依法思维。
如前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纷繁复杂的经济、社会活动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和调整。我国的法律法规绝大多数都是由行政机关来实现的,国家公务员能否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进程。因此,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和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采取有效措施学法、知法、懂法。
邓小平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对于国家公务员而言,同样要通过教育的途径来提高其法律素质。一是,对国家公务员进行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其理解认识到法的本质和精神、权力的来源与本质、依法治国的意义及途径、依法行政的内涵及重要性等内容,从而提高其思想认识,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由于历史及现实原因,这往往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二是,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集中而有序、短期而持久的依法行政能力培训。通过培训,增强法制观念,使国家公务员知法、懂法,进而守法,特别是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规则实施行政活动。三是,广大国家公务员还需自觉刻苦钻研法律,提高依法行政素养。
2、统揽全局,依法决策。
依法决策是依法行政的根本。决策正确有利于行政活动的顺利进行,决策一旦失误,所有的行政活动将归于无效,甚至带来负面效应。
实行依法决策,关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决策程序法定化。依法决策程序过程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确保决策在程序上具有过程的公开性和公众的广泛参与性。二是决策内容透明化。决策内容透明化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按照法律制度、法规和程序行使权力,决定涉及整个社会的公共事务或其他有关事务时使社会全体成员可以有效地了解行政体系的活动,明白重大决策的产生机制、原因和条件,从而有效地监督行政活动。三是决策过程高效化。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在进行决策时一定要严守时限要求,使行政效率得到提高,从而避免以权谋私,侵权渎职等现象,减少行政管理工作发生失误、国家利益遭受损失,避免可能产生拖拉推诿、互相踢皮球之类的官僚主义现象,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威性和效力。四是民主参与制度化。凡重大决策都要注重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要征询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以保证决策的长远效应。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民主参与制度化,从而使所定决策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个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有利于决策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五是决策科学化。科学的决策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决策要符合实际情况。具体说来,科学的决策,首先是应有明确和正确的目标;其次是决策的结果能够实现;再次是实现决策目标所耗费的代价最小;最后是决策执行后的副作用降到最低。六是决策责任明确化。谁的责任谁承担,可以引导决策机关加快和完善决策立法,明确决策范围和决策责任,从而避免“首长工程”、“献礼工程”、“胡子工程”、“样板工程”等。七是健全决策反馈机制。对以往的决策进行定期反馈,可以满足修正和完善决策的需要,而且更可以为后来者提供经验教训。
三、恪守行政道德,打造“责任行政”
1、遵守行政道德,奉行公正廉洁。
行政道德是指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维持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合理、正当关系的原则和规范。在现阶段,出现了国家公务员知法犯法和行政失当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公务员缺乏必要的道德修养,行政道德意识淡薄。由于行政主体行使的是国家权力,因此人们对其期望和要求都很高,他们也理应承担更多、更高的义务。行政主体对行政道德规范的违背,可能招致党纪、政纪的处分甚至民法、刑律的制裁,因此,推进行政道德规范法制化进程迫在眉睫。行政道德规范法规的内容应包括:国家公务员行政道德规范;国家公务员行政道德教育、培训制度;监督行政道德规范执行的专门机构;违反行政道德规范的责任方式等。
国家公务员行政道德要求的核心就是公正廉明。国家公务员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公仆,对于人民赋予的行政权力,国家公务员只有用其为人民谋利益的义务,而绝不能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因而,这就需要国家公务员应具有公正廉明意识。所谓“公”,是指大公无私,勤俭奉公,严于律己,秉公执法;所谓“正”是指为人正派,刚正不阿,执法正确,公允持平;所谓“廉”,是指廉洁自律,见利思义,反贪拒贿,廉洁自守;所谓“明”,是指光明磊落,办事公开,尽职尽责,练达明职。这是公正廉明意识的基本含义。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就说明,国家公务员要有效地行使人民所赋予的权力,就需加强自身修养,具备公正廉明意识。这就要求国家公务员以身作则,带头公正廉明,做出表率。凡是该办的快办,办好;凡是不该办的坚决不办;不讲人缘,不拉关系,杜绝“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凡是要求别人做的自己首先做到做好;凡是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
2、坚持政务公开,积极接受监督。
提高国家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必须有有效地制度相匹配。在外部环境上给予有利条件,需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落实各种监督制度。政务公开的目的是公正、便民、廉政、勤政。推行政务公开要做到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便民利民。要把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程序以及工作中应遵守的行政纪律等公布于众,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和热点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把办事的依据、程序、结果以及监督投诉途径公开,解决“暗箱操作”问题,以取得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参与。总之,凡需公众知晓的内容,都应向社会公开;凡需一定范围知晓的事情,要在一定范围公开;凡需当事人知晓的事项,要让当事人查询。通过政务公开将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履行职能,办理政务,执行公务,处理事务的运作情况置于有效地监督之下,有助于促进政府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同时,政务公开有利于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促使他们依法行政,杜绝和减少工作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促使国家公务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
孟德斯鸠早已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当前,我国监督弱化的主要问题表现是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对事监督多,对人监督少;对下监督多,对上监督少。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公务员缺乏应有的接受监督的思想,不习惯于有人对自己做出的决定或行为提出异议,不愿意作被告,因而想办法阻碍当事人起诉,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妨碍了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作为行政权的享有者和行使者就必须接受监督。因此,要进行有效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健全监督工作网络。通过党风监督、人大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全方位的工作监督网络,置所有国家公务员的行政活动于监督之下,达到规范执法行为的目的。二是强化政府法制监督。主要是采取规范性文件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常规性的执法检查、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等手段强化政府法制监督。通过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剖析和评议,围绕案件找问题,围绕问题查原因,围绕原因追责任。对一般问题,要督促整改和纠正;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行政执法改进意见书,限时报告纠正结果。显然,上述措施仍主要靠国家公务员落实。
3、严格执法责任,杜绝违法行政。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不严格执行,都只能是一句空话。目前我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执法人员认为行政机关只要是与违法现象做斗争,只要是处理违法个人或组织,就是履行职责而不管自己是否有权力管理和处理这些违法现象。殊不知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在同违法现象做斗争时,也必须有法定职权;即使有权管理和处理,还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否则也是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不能以非法对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不能因相对人的违法而使自己的违法行为合法性。某些国家公务员责任意识淡薄,总以为职权为自己所享有,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因此,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行政违法者的责任势在必行。
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篇七
a、2004年1月1日。
b、2004年5月1日。
c、2004年7月1日。
d、2004年12月1日。
答案:c。
2、以下哪一种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a、企业法人登记。
b、婚姻登记。
c、税务登记。
d、户口登记。
答案:a。
3、()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a、国务院部门规章。
b、国务院决定。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d、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
答案:c。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定的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可以提出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的意见。
a、法律。
c、国务院决定。
d、地方性法规。
答案:b。
5、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a、自己。
b、授权机关。
c、特定行政机关。
d、委托行政机关。
答案:a。
6、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a、自己。
b、委托行政机关。
c、授权机关。
d、特定机关。
答案:b。
7、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a、三。
b、五。
c、七。
d、十。
答案:b。
8、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收费表述不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b、行政机关所收取的费用,留出必要的办公费用后,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c、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是变相私分。
d、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答案:b。
9、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a、应当公开,且公众也有权查阅。
b、不予公开,公众也不能查阅。
c、应当公开,但公众不能查阅。
d、只允许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人员查阅。
答案:a。
10、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a、协商。
b、招标。
c、拍卖。
d、招标、拍卖。
答案:d。
11、《行政许可法》规定,在规定时间不能办结需要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的,应当由()批准。
a、具体承办人。
b、办公室主任。
c、本行政机关负责人。
d、具体业务处的处长。
答案:c。
12、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不适用行政许可法。
a、通过。
b、制定。
c、管理。
d、审批。
答案:d。
13、下列应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说法错误的是()。
a、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
b、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
c、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d、行政机关通过事后监督的方式解决的重大事项。
答案:d。
14、下列应当设立行政许可事项,说法错误的是()。
a、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通过检验等方式审定的事项。
b、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c、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d、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资质的事项。
答案:c。
15、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a、文件。
b、法律。
c、命令。
d、决定。
答案:d。
16、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许可有()。
b、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c、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许可。
d、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答案:a。
17、关于行政许可设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拟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c、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公开听证和登报征求意见。
d、设定许可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答案:c。
a、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b、具有行政管理权的。
d、各级人民政府的。
答案:c。
19、经国务院批准,()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a、较大的市。
b、设区的市。
c、县级以上。
d、省、自治区、直辖市。
答案:d。
20、行政许可的集中行使,只能由经国务院(),省级政府()。
a、批准;决定。
b、决定;批准。
c、批准;实施。
d、实施;报请。
答案:a。
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篇八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即行政审批行为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长期以来,由于行政许可设定权不明确,许可事项不规范,而导致的许可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影响了行政效率,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从一定程度上讲,是对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特权的限制,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但是,要把纸上的法律真正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保证在执行中不走样,不是一两句。
口号。
就能解决问题的,必须付出艰辛的努力,须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我认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仅靠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以保证《行政许可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如何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我想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这样一句古语作概括。我们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全面推进依法执政的高度,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具体而言,我想我们人大自身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我们市人大要结合我市行政机关的实际,督促行政机关拟订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工作。除了加强行政机关的学习外,还要抓好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队伍和人大代表的培训,使他们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的精神要义,为进一步监督行政许可法的实施。
二是要深刻认识人大监督对促进行政许可法实施的意义。
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来看,对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的规定很难充分发挥作用。《行政许可法》中规定了行政许可的事项有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等重大事项。对这些事项的审批权,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就会导致权力的失控,权力一失控就必然出现腐败。虽然《行政许可法》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检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但我认为,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许可行为是一种比较松散的监督,其工作千头万绪,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不可能有更多时间及时有效地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而本级行政机关的力量又重点放在监督被许可人从事的具体行政许可事项上,其自己监督自己,主动修正错误就更显困难,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这种行政机关上级监督下级的方式是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的。根据宪法的规定,只有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实施最有效、最具权威的监督,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行政许可法》颁布,给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了新的监督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责无旁贷地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政许可法》这部规定得比较完善的法律得以遵守和执行。否则,无论一部法律规定得如何完备,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和监督执行,都将是一纸空文。
1、要明确监督对象。人大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对象应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授权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有关事业单位和组织。《行政许可法》给这些行政机关授予了行政许可权,如果我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加强监督,仅靠行政机关的上级监督是不够的,就有可能出现违法许可行为。因为长期以来,行政许可行为未能有效的规范,现在《行政许可法》对许可行为进行了规范,必然限制一些行政部门的小集团利益,他们有可能采取变通手段,谋取部门的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被许可人的利益。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加强对这些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督促他们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权。
2、要找准薄弱环节。人大必须找准行政许可行为有可能出现重大失误的薄弱环节,从而实施有效的监督。行政许可程序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最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法律在这方面虽然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长期以来,行政许可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在今后的行政许可中,也会不可避免地重复过去的错误。这就需要我们常委会加大对行政许可程序的监督力度,防止一些行政审批中出现多头审批、暗箱操作等现象的发生,确实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
3、要把握监督重点。人大及要加强行政机关对特许事项的监督力度,这是监督的重点。所谓特许事项主要是指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这些事项的许可,行政机关审批给谁,谁就会获得较大的利益。如果不加强这些特许事项的监督,难免会出现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现象。人大加强对特许事项的监督检查,我想必要时应提前介入,把监督关口前移,实行事中监督,以防止暗箱操作,保证整个许可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实现有限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切实保护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本地社会经济的发展。
4、要完善监督方式。人大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一是通过听取市政府有关行政许可工作情况报告,全面了解行政许可情况,从中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促使依法许可;二是开展《行政许可法》执法情况的调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三是实行特许事项的备案审查制度。对涉及本地特别许可的重大事项,行政机关在许可前,应将有关许可事项的决定等材料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保证其许可行为的合法有效,防止因许可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篇九
近日,局机关组织了“三学.三防.三规范”的学习活动,我受益匪浅。下面我谈谈学习《行政许可法》后的一些体会。
行政许可是政府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手段,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事关政府工作的全局。行政许可权运用得好,利国利民;运用不好,轻则影响公民权利,重则影响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乱设许可、滥用许可权现象时有发生。“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人民群众热切期盼改革行政许可制度。1998年开始,顺应民意,适应时势,各地方先后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项目减少了,手续简便了,时限缩短了。一时间,各种便民措施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办证大厅、办事大厅、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新的许可方式成为媒体追踪的热点,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20xx年国务院开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通行做法,行政许可法这部中国特色的法律,历时7年起草、审议,蓄势而发,应运而生。它反映了我们对行政许可的规律性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标志着依法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对我国政府管理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作为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遵循合法与合理、便民与效能、监督与责任的原则,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主体和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全面规范。行政许可法通过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明确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就从制度上防止了作为公权力的行政许可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的过度干预,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有利于政府管理方式创新。
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些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改变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现状,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依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制度,有利于行政机关减少“暗箱操作”,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证公众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知情、参与和监督。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一个窗口对外”制度,实行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制度,规范了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法定程序和期限。这就有利于行政机关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府工作更好地实现和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
行政许可法对违法、越权以及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这有利于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确保权力与责任的统一,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涉及政府管理理念的革新,它所确立的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变革与创新。长期以来,对行政许可的监督与管理脱钩,权力与责任脱钩,权力与利益挂钩;即将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却对此提出了相反的要求。再如,批条子长期以来泛滥于我们的行政管理领域,从某种意义上讲,批条子就是一种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就是要管住“条子工程”。因此,贯彻好行政许可法会“削弱权力,触动利益,加重责任”。面对这样一种革命性的巨变,政府法制机构首先要带头学习这部法律,准确理解、正确把握,要在政府工作领域内,帮助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这对政府法制机构来讲,的确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责。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关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进行清理。政府法制机构不仅要清理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内容,还要清理无法定授权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实施权。但有些地方的法制工作机构在地方非常薄弱,上一次机构改革时,有些县市一级的政府法制机构基本被撤并掉了。行政许可法虽然赋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相当繁重的职能,那么,没有政府法制机构的县、市又如何进行清理工作?如果没有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帮助当地政府搞好清理工作,行政许可法在当地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清理主体很难,因为编制这个领域政府法制机构很难进去,如果不确定政府法制机构的权威,行政许可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等,都无从谈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检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就必须协助本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建立健全有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这就要求各级行政领导必须认识到行政许可法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过程中的重要性,支持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不可否认的是,行政许可法是一部控权或者减权的法律,没有几个领导愿意削弱行政审批权,如果政府领导对行政许可法的认识和所拥有的法律意识不能达到一个高度,政府法制机构工作再努力,也无法完成这一使命性的任务。因此,应该创新一种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机制,使政府的法制机构能够独立地行使监督权。让随意撤消、藐视政府法制机构的闹剧不再上演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坚信,只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扎扎实实工作,就一定能够把这部法律实施好,并通过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管理方式创新,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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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篇十
4月1日,辽宁省政府公布了《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10—2014年)》(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提出了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规划。
通过对《规划》的学习,我进一步加深了对《规划》的理解,提高了对贯彻落实《规划》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做好《规划》实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全面把握《规划》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
《规划》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未来五年我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这是指导全省各级政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目标、九项任务和六项保障。《规划》突出了前瞻性和创新性的特点:
1、强化了深化改革,打造“服务型政府”
一是为打造服务型政府,《规划》第3条在全国首次提出了制定社会组织促进和管理条例;二是《规划》第4条提出的“探索省直接管理县的体制”在依法行政规划中提出尚属首次;三是《规划》第7条开创性地提出建立行政审批项目设立和清理的良性衔接机制。
2、强化了完善信用体系,打造“诚信政府”
一是《规划》在全国首次提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用评价机制。《规划》第8条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用社会评价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政府信用评价工作”;二是《规划》还对信用人才培养、信用文化建设、信用中介机构培育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3、强化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
一是针对当前行政相对人维权艰难的现状,《规划》第38条在全国首次提出建立健全赔偿或补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制度;二是《规划》第12条还就完善各类保险、保障制度,大力发展福利和慈善事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等民生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
4、强化了对行政执法人员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硬性要求。
《规划》在全国首次就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对拟任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等方面作出了一些明确的硬性的规定。
5、强化了保障措施。
为使《规划》的各项措施得以落实,并最终全面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规划》还突破性地规定了一些保障措施。如《规划》第47条规定:“将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规划》第50条对“完善依法行政”经费保障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贯彻落实《规划》,当前应着力抓好的几项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把《规划》的贯彻落实提上重要日程。
我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贯彻执行《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等职责,充分发挥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2、提高认识,积极组织对《规划》的学习和宣传。
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划》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要结合当前开展的读书活动,通过举办培训班、报告会、中心组学习等各种形式,将《规划》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规划》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逐步形成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社会氛围。
3、科学规划,认真制定贯彻落实《规划》的实施意见。
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上一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尽快制定出落实《规划》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明确今后五年依法行政的目标、任务和年度计划,并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的责任部门。
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篇十一
201xx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当得知修改决定审议通过时,作为基层检察院的一名民行干警,还是有些激动的,毕竟我们见证了民诉法从200xx年修改到20xx年修改草案的出台直至今日修改决定的通过,并且在去年修改草案征求意见时,因为草案内容对检察机关工作不利,在市院的带领下,全市民行干警联名提出二十条意见上报全国人大法工委。这期间,我们不仅仅是关注,而是一直以实际的工作、不断的创新实践来为民诉法修改提供基层经验,尽一点力所能及的力量。当看到曾经举步维艰的创新工作如今被以法律的形式“正名”后,心中无疑是自豪的,但对此我们并不盲目乐观,反而有着更大的责任感和危机感,因为今后面对的民行检察工作将是一个全新的无法预知的形势,从高检院到基层院都将严阵以待,来迎接民诉法修改后带来的种种挑战和难题。
9月27日至29日,在市院某副检察长及民行处领导的带领下,我同各县区院的民行干警们一起到该地参加了全省民行检察人员新修改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学习班,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授课,收获颇丰。同高层领导与专家学者的交流,能够更深入理解民诉法修改的原意与目的,对指导今后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80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8项,内容涉及民事案件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范围很广。扈纪华主任授课时说:
“此次民诉法修改是检察院的一次全面胜利。
”对于这种评价,虽然很多民行干警持保留态度,但这也表明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
(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诉法将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91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到执行一整个诉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坚持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全面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关探索的立案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属于创新案件,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
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208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解、执行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为民事监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广,但因在法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20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将检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检察建议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果。
(三)强化监督手段。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没有规定,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规定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到臵疑,已严重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展。
修改民诉法第210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把握事实、核实证据、做出判定。
二是规定了对审判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可以明正言顺地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实施监督,以强化监督力度。
(四)增加公益诉讼制度。随着食品安全事故与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加剧,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人大代表与专家学者的支持。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有部分检察院开始尝试提起公益诉讼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修改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扈纪华主任指出社会团体无疑是提起公益诉讼最有力的力量,法律规定的机关也需要有待于其他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但是她并没有提到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是汤维建厅长明确指出了检察机关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天然代表,看来对于检察机关能否提起公益诉讼仍旧在理论界意见不一。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在答记者问的时候说到,公益诉讼主体可以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然后总结经验。因此说,该条规定给检察机关提供了一条公益诉讼道路的方向,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地位,也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检察机关能够实现公益诉讼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那么在下次民诉法修改中或许就能将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写入民诉法中了。
二、修改后民诉法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提出的难题(一)申诉前置性规定带来的影响。修改民诉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该条规定为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设臵了前臵程序,即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再审,等法院作出判定后,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诉。换句话说就是法院能够自己救济的,自己救济,不能救济的,由检察院救济。这样的规定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呢?领导的看法认为当事人先向法院申诉是法院给检察院挡了一刀,也能解决再审没完没了的问题。通过市院岗位练兵活动,大家一起讨论的结果,还是认为该条规定前途莫测。
我们假设了两种结果,一个是案件数量骤减,本来像该地区申诉案件数量就少,让法院理过一遍后,能抗诉的案件数量更少了。该条规定第一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法院都不同意再审的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即使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少?该条规定第二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检察院可以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作出裁定,法院5裁定再审了,就法院自己去审了,法院裁定不审就又回到了第一项的规定。
检察院也可以不管法院如何裁定,只要逾期,检察院就抗诉,但这种情况实践中也较少。第三项“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随着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执法的严谨性,能够看出明显错误的判决、裁定毕竟是少数。因此,上述三项规定将检察机关的监督限定在了后臵的位臵上,案源大幅度减少,似乎成为必然。
我们假设的第二种结果是,案件数量的剧增,这其中主要是指息诉案件,大量的法院难以消化的缠访缠诉的案件转移到了检察院。在经历过法院的两审终审、审监程序后到达检察院的案件,都将是极难的社会影响大、耗时长、难调、难和、难判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有心理准备来应对巨大的息诉压力。
总的来讲,该条规定还是反映了高检院对于民行工作近年来的指导性意见,即办案结构要发生转变,增加对于程序的监督,通过诉讼活动监督、违法调查等形式强化对同级法院监督。两年前,市院提出抗诉案件收回市院办理,基层院作创新工作,包含执行监督、调解监督、督促起诉、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当时,各县区院还是不理解的,那么现在看来,在市院的带领下,这两年的转型,办案结构的调整,是符合实际变化与法律规定的趋势的,为全市民行检察工作适应明年新民诉法正式实施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办案期限缩短带来的影响。修改民诉法第209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中规定的审查期限是自调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现民诉法规定为自当事人申请后三个月内作出决定,无形中缩减了办案期限。调卷问题一直是检察机关民行工作瓶颈,全国各地情况不一,有的只让阅卷,不让调卷,有的则需各级领导批示,承办人查看之后才让调卷,所以耗费的时间不短,这促使我们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高质量完成审查工作。同时,申诉人申诉期限也由原来的两年变为六个月,期限大为缩短,需要引起当事人的高度重视。
(三)概括性规定对具体操作带来的影响。执行难、执行乱是执行的现实问题,这次民事讼诉法修改从总则、分则条文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执行进行监督,但如何监督却无明确依据,仍需要各级检察院的工作实践来形成规范性的工作制度。目前,调解已成为法院结案的主要方式,能够占到70%的结案率。调解中出现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多,调解的现实问题是存在大量的强制性调解,强迫权利人作出让步的调解,利用调解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的虚假调解。修改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能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案件进行监督,那么实践中大量的强调、诱调、违法调解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案件如何监督呢?我们可以根据两高会签文件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判决、裁定、调解,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将新民诉法与两高会签文件结合起来办案,更具有实际意义。
三、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修改后民诉法确立了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目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按照修改后民诉法要求做好各项监督工作。一是强化职权意识,以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为契机,转变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重点应该是加强对程序违法案件、渎职审判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等三类案件的抗诉。程序违法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司法腐败,造成司法不公,程序违法侵害的不仅仅是私权,而且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成为检察监督的重点。二是积极受理当事人抗诉申请,要严格把好受理关。只有符合法律的三种情形,检察机关才能受理其申请。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抗诉过的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再申请抗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在不抗诉决定中详细阐明不抗诉的理由,并做好息诉工作。同时,灵活运用其他监督手段,除抗诉外,民事检察监督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
对于新民事诉讼法的学习讨论还在不断进行,现有知识的掌握远不能满足办案的需要,下步工作中,我将继续深入学习,强化交流探讨,为20xx年新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做好各项准备,确保民行检察工作实现平稳发展。
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篇十二
坚持“领导干部加强培训,执法人员重点培训,法制干部经常培训”的科学发展观,坚定把依法行政学习培训作为建设法治政府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确立“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推动丰台局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工作目标,建立起教育法规科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培训,重点突出的学习格局,强化统筹协调,细化培训资源。
二、固本培元确立实施原则。
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精神,主要以学习依法行政基本理论知识、公共法律知识为主,同时选择与统计中心工作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学习。今年,将重点学习《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
普遍参与、分层培训。丰台局队依法行政培训在第一层面将培训范围分为局队在职公务员教育培训和基层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律培训,在第二层面将系统内人员划分为局队处级领导干部及副科级以上干部人员、新录用公务员及专兼职行政执法人员。各个层面均严格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重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应急处置、协调解决问题、语言文字表达和运用岗位专业技能等能力。
三、有的放矢确定内容形式。
针对培养公务员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法治理念,以提高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和统计工作中突出问题能力的培训目的,确定“培训内容多元化,培训形式实用化”的具体措施。如对局队领导主要形式为局队理论中心组学习、处级干部“周末大讲堂”等;对局队全体干部职工将依法行政教育培训纳入局队会议必讲内容,做到逢会必讲法,利用在线教育、自学、定期讲座,如聘请市局法规处、区法制办、交通、消防等专家,举办基本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对新录用公务员在组织参加全市统计执法检查资格考试、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对依法行政教育内容着重强调;对基层统计调查对象,在每年召开的统计年定报布置会上,针对《统计法》实施效果,结合具体案例,针对性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法制宣传,提高统计法律知识知晓度;在日常工作中,通过统计执法检查及督导、回访等形式,向统计调查对象了解依法统计现状,进一步完善依法统计工作。
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篇十三
切实抓好乡镇依法行政工作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也是建设法制社会的迫切需要.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针对目前一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诸多障碍和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提高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完善监督制度和改革用人制度,加强政府权威,肃清宗派等地方黑恶势力,全国提升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治的要求落到实得.
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下面我结合自己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一、进一步提升学法用法思想理念。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自觉学习、贯彻和宣传法律,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灵魂,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其次是本职工作的需要。城管工作量大面广,涉及各个部门诸多法律法规,作为一名城管执法人员,必须充分掌握才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服务好本职工作。三是自身建设的需求。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工作的形象。同时,城管队伍积极地学法用法对整个社会引领作用也显而易见,如对巩固执政基础、规范社会秩序、培育公民品格、促进文化建设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四是广大群众的迫切愿望。通过多年来法制教育,广大群众要求社会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一名合格的执法人员,学好用好法律不单是个人的荣辱得失,而是与法治国家的实现紧密相联。五是思想认识有了提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认识上到位,才有行动上的自觉。联系自己的工作实践,我认为,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运用上的不完善,法制的不健全,都很大程度阻碍经济的更大发展,并引发种种矛盾,危害着社会稳定。在学习中不断认识到,虽然自己知道法律价值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知识准备不够充足,在处事中更多地想到运用行政手段去管理事务,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因而,作为执法人员,学好法律重要,懂得合情合理的运用法律也非常重要,理顺工作、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
二、进一步确保学法成效。学法是用法的前提。尽管这些年来,我们执法人员系统普法宣传学习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可否认,我们的政府机关特别是在基层,相当数量的人员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还比较淡薄,弄不懂、学不深现象还比较突出,并直接消极地作用在实际工作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一些地方人员学法环节存在形式主义不无关系。在因制度弱化导致的上无压力下无动力的情况下,部分执法人员提不起学法的精神和用法的自觉性。这就导致部分公务员法律素质不高,行政活动缺乏科学性、严谨性和合法性。因此,在将来的学法用法工作中,应进一步完善形式、充实内容、健全机制、强化培训、严肃考核,真正提高广大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的实际效果。主动认真学法。作为一名新任职的行政执法人员,懂得相关相关法律法规,懂得在行政管理中运用好法律法规,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来到新的岗位,我抓住各种法制培训、讲座等机会了解法律知识点,并在工作之余认真学习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更深认识到如何依法办好城管事业。
三、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当前上访案件和群ti性事件呈急剧上升态势,分化了政府在发展经济为主线上的大量精力。以上一方面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没有严格执法或者依法行政造成的新问题新矛盾逐步显现。这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我们不严格依法行政,就有可能累积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给接下来的工作增加阻力,从而阻碍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现在,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的局面来之不易,公务员队伍作为倡导者和实践者的主力军,更应把依法行政这根弦绷得更紧一些,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尤其要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制宣传为人民的要求。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一旦“法治精神”在人民群众心中被破坏,就很难修复。另外,我们也要在制度上完善,健全行政执法监管体制,实行领导干部问责机制。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了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依法行政,以用促学。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才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才能有效推进事业健康发展。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最有效的行为。现在,随着法律宣传教育的深入,法律不断配,依法治国观念已深入人心。执法人员作为普法的倡导者和实践者的主力军,更应把依法行政这根弦绷得更紧一些,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在工作生活中,密切关注人民群众的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制宣传为人民的要求。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一旦“法治精神”在人民群众心中被破坏,就很难修复。另外,我们也要在制度上完善,健全行政执法监管体制,实行领导干部问责机制。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了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
四、学用结合,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
学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表现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各个方面。一是“四五”普法和“五五”普法通过开展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学习教育活动,使我自己认识到法律是管理经济社会、处理各种疑难复杂社会问题最有力、最有效的武器。使我从学法用法的具体实践中感受到自身法制素质有所提高,学法用法热情也越来越高,使我从不主动学法到主动学法,增强了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二是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有了全面提高。使我在工作中形成了“遇到问题先学法、决策之前找专家”的工作思路。
五、今后学法用法的努力方向。
一是在学法用法中,要积极主动学习各类法律,掌握各类法律知识,在日常工作中,要有创新学法意识,切实增强学法的实效性,提高学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真正体现依法审计,严格执法,规范审计行为,强化审计质量控制,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是在使用法律过程中,要以用促学,学用结合。我要把用法作为学法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学用结合,在“学”字上下功夫,在“用”字上出效果,模范地树立宪法和法制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提高依法审计、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努力遵循“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合法、遇到问题找法”这一思路,将法律意识贯穿于整个审计工作中,做到规范依法行政。
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篇十四
学习并理解行政知识是每个行政工作者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具备行政能力与素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完成我们的工作。在我自己的行政工作中,我通过学习和实践得出了一些与行政工作有关的心得体会。本文旨在分享我的经验和思考,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第二段:重视细节。
在行政工作中,细节决定成败。经常有许多看似非常琐碎的工作需要处理,例如注册文件、更新信息、安排会议等等。如果这些工作没有妥善处理,就有可能会给整个工作带来麻烦和延误。因此,行政工作者必须尽可能注意每个细节并认真处理它们。同时,行政工作者也应该具备良好的组织和协调能力,保证不遗漏任何一个环节。
第三段:沟通和协作。
沟通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技能,它在行政领域中也是不可或缺的。行政工作者需要和不同的人打交道,与上下级、同事、客户、供应商等打好关系并保持良好沟通,从而确保事情可以按照预定的目标和时间表顺利推进。另外,协作也是非常重要的。行政工作通常是一项团队工作,所以能够与同事协作并协调各种资源是必要的。团队合作是取得成功的关键之一。
第四段:解决问题。
行政工作有时需要在快速变化的环境中进行。各种问题和难题可能会出现,这就需要行政工作者具备快速解决问题的能力。处理问题的能力是一项必要且重要的技能,它需要耐心、细心和扎实的知识储备。如果你能够在短时间内解决问题,那么你就能在工作中受到信任并获得尊重。
第五段:总结。
行政工作需要勇气、毅力和智慧,如果你能够妥善处理各种情况并保持积极进取的态度,你的事业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在我自己的工作经历中,学习和实践行政知识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这些努力,我更好地理解了行政工作的本质,学会了如何与各种人沟通和协调,处理日常工作的细节,解决各种问题,为公司和同事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希望我所提供的心得体会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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