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热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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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热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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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计划可以让我们有清晰的目标和方向。那么,如何制定一份合理的计划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自己的目标,确定想要达到的成果或完成的任务。其次,我们要分析目标的关键因素和挑战,了解所需要的资源和条件。然后,制定具体的时间表和分解步骤,拟定实现目标的具体行动计划。在制定计划的过程中,我们还应该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变数,并做好应对措施的准备。通过以下范文,大家可以了解到如何制定一个有效的计划。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一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也就是规章制度,是我们应该遵守的,用来规范我们行业的规则、条文,规矩也就是游戏规则:比如下象棋和下围棋。没有游戏规则就没办下。规矩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古往今来,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项羽力能扛鼎,勇冠三军,却因为过分自大、刚愎自用,最终落得个自刎乌江的下场,而越国大夫范蠡深知自我约束的重要性,在灭吴之后,并不邀功请赏,反而急流勇退,告老还乡,经商贩马,以享余年。由此可见:人们在张扬个性的同时还要学会自我约束或接受来自外界的约束,才能实现双赢。不仅赢得个性的发展,更有智慧上的收获。

国不可一日无法,党不可一日无纪,家不可一日无规,企业不可一日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

地位。对我们企业来说,也是同样如此。好的制度能够使员工积极工作,促进企业快速发展,不好的制度能够使人们的工作积极性降低,阻碍企业的发展。所以,企业的发展需要建立和不断修改、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形成适应员工、适应企业、适应社会的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有助于企业实现科学管理,提高劳。

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是加强企业管理,推动企业发展的可靠保证。

规章制度在我们的工作当中应该无处不有。小到个人职责,大到公司规章,应该随处可见。特别是我们在工作中如若没有一个规范和标准的话,你的责、权、就没有办法量化,就没有你价值的体现,同样一件事,若有不同的人去做,所做的过程及结果肯定是不一样。所以说任何事都必须有一个标准,让所有的人围绕着一个标准去做,所做的过程及结果都是一样,这才是真正的管理。

为什么要讲规章制度呢?因为企业大了机会也多了,同。

时,问题也多了,“人”的因素也会越来越多。用规章制度实现非人化管理,就会产生三方面的好处。首先,把智慧凝结下来。其次,解放了经营者。最后,实现规范化运作,抑制了人为因素。

从狭窄思维出发,可以认为规章制度是管职工的,但从更长远的眼光看,缺乏必要的、合理的规章制度的管理,企业是不能生存发展的。因此,规章制度既保障企业的利益,也保障职工的利益。如果从后一个观点来看问题,我们就可以支持并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了。

有一个故事,说七个人曾经住在一起,每天分一大桶粥。可是,粥每天都是不够的。一开始,他们抓阄决定谁来分粥,每天轮一个。于是每周下来,他们只有一天是饱的,就是自己分粥的那一天。后来他们开始推选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出来分粥。强权就会产生腐败,大家开始挖空心思去讨好他,贿赂他,搞得整个小团体乌烟瘴气。然后大家开始组成三人的分粥委员会及四人的评选委员会,互相攻击扯皮下来,粥吃到嘴里全是凉的。最后想出来一个方法:轮流分粥,但分粥的人要等其它人都挑完后拿剩下的最后一碗。为了不让自己吃到最少的,每人都尽量分得平均,就算不平,也只能认了。大家快快乐乐,和和气气,日子越过越好。实际上,轮流分粥就是七个人总结经验教训后订出的一项制度。

通过此故事得出一个结论:同样是七个人,不同的分配制度,就会有不同的风气。所以说不同的制度会导致不同的后果。可见一个好的规章制度不但能化解集团内部矛盾,更重要的是把集体智慧凝结下来,达到提高效益和公平、公正之目的。

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国家的立法是同样的道理,国家制定的法律再健全,如果人人都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必然会造成国家的混乱,社会的动荡。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再好、再规范,如果内部成员都不遵守,相当于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说企业的管理层对其内部成员的违章违规行为不照章处罚等于包庇纵容违章者。最终会造成企业内部管理的混乱,降低效能,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进而演变成违法的问题。因此,每一个企业都要形成良好的规章制度文化,在内部控制中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加强劳动管理,保障职。

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准则,是企业组织劳动所必须的一项制度,它对于提高企业劳动生产效率,保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l、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化。

效。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主要是规范内部的生产经营和劳动。

管理,使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各项活动规范化,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生产经营的发展,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为了保证企业生产或经营的正常秩序,企业有权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采取某些处理措施,从而有利于保证企业有序生产或经营。3、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有很多内容都涉及到对。

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有关劳动过程中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待遇,员工福利,休息日,年休假,女工产假等内容。因此,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的任意行事。

工奖惩规定等,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对职工的不公平对待。

综上所述,企业规章制度在一个企业中所起到的作用:

公司简介。

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xx年x月xx日,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位于xx。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园林绿化专业承包二级;亦可承包水电水利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环保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园林景观设计、计算机系统集成、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装饰装潢服务、花卉、盆景、工艺品销售。

公司在董事长xxx的领导下迅速蓬勃壮大,我们拥有一流的人力资源,能力超凡的领导人员,积极向上、稳重的工作人员,分工明确的部门体系。高级工程师50人,其他有职称人员148人,有经验丰富、技术娴熟施工队伍。公司坚信“团结就是力量”,做好各部门间接洽工作,保证质量,顺利完成工作。因此受到业主多方面好评,并在激烈的市场竟争中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品质源于专业,专业铸就精品。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来岁月的征程里定会始终以“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技术、一流的质量、一流的速度、一流的服务”,为业主奉献更多的精品工程,为人民创造更好的服务,为国家建设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一、公司形象1、员工必须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管理结构,并能向客户及外界正确地介绍公司情况。

2、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3、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4、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阻,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接待。

5、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6、员工在接听电话、洽谈业务、发送电子邮件及招待来宾时,必须时刻注重公司形象,按照具体规定使用公司统一的名片、公司标识及落款。

7、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公司员工管理制度范文。

8、员工要注重个人仪态仪表,工作时间的着装及修饰须大方得体。

二、生活作息。

上班时间早8:00。

午休11:30——14:00。

下班时间晚17:30。

2)、冬季作息时间表(10月——3月)。

上班时间早9:00。

午休12:00——12:30。

下班时间晚17:30。

3、员工上下班施行签到制,上下班均须本人亲自签到,不得托、替他人签到。

4、员工上下班考勤记录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5、员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时间内外出,要向主管经理请示签退后方可离开公司。

公司规定加班费标准为10元/小时;2)、加班费领取。

加班费领取时间为每月24日(工资发放日)。

三、卫生规范。

2、员工须自觉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发现不清洁的情况,应及时清理。

3、员工在公司内接待来访客人,事后需立即清理会客区。4、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

5、正确使用公司内的水、电、空调等设施,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关闭空调、电灯和一切公司内应该关闭的设施。6、要爱护办公区域的花木。

四、工作要求。

1、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2、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按月进行考评。详见《员工试用期考核表》。

3、公司内所制定的《员工日程表》是衡量员工完成工作量的依据,要求员工每天要认真、详尽的填写,作为公司考核员工工作量的标准。4、职员间的工作交流应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大厅、会议室),如需在个人工作区域内进行谈话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5、加强学习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能,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培训将施行签到制,出席记录和培训考核也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部分)。

6、经常总结工作中的得失,并参与部门的业务讨论,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7、不得无故缺席部门的工作例会及公司的重要会议。8、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须全身心地投入,保持高效率地工作。

9、员工在任何时间均不可利用公司的场所、设备及其他资源从事私人活动。一经发现,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辞退。10、员工须保管好个人的文件资料及办公用品,未经同意不可挪用他人的资料和办公用品。

10、员工要保管好个人电脑,按公司规定进行文档存储、杀毒及日常维护,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由公司安排修理。

五、保密规定。

1、员工须严守公司商业机密,妥善保存重要的商业客户资料、数据等信息。

2、管理人员须做好公司重要文件的备份及存档工作,并妥善记录网络密码及口令。并向总经理提交完整的网络口令清单。

3、任何时间,员工均不可擅自邀请亲朋好友在公司聚会。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也就是规章制度,是我们应该遵守的,用来规范我们行为的规则、条文,它保证了良好的秩序,是各项事业成功的重要保证。

因此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是一个企业运作、发展、强大的重要保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对一些具体的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起到了制度化形式管理和推动,同时进一步挖掘了员工的潜能,调动了员工工作的主动性。

制度建设是一个制定制度、执行制度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制度的理论上没有终点的动态过程,制度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因此,只有不断地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才能保证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感言。

一个不遵守制度的人是一个不可靠的人!制度只能对君子有效。对于小人,任何优良制度的威力都将大打折扣,或者是无效的。那么作为豫甲公司的合格员工;应努力使自己变成君子,而不做小人。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管理,充分调动发挥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行为和职业道德。结合《公司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以促使公司从经验管理型模式(目视管理)向科学管理的模式(制度管理)转变。

发展是永恒的主题。在运作规范化的企业组织中,体现其管理模式特性的是企业的管理制度。建立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环境变化,调控企业行为,保证稳健、快速、健康运行,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

公司要建立一套健全的规章制度:正如一个人要有健全的四肢及协调性,各司其职,按章办事。一个企业更是如此,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这尤其重要,制度是企业发展之根本,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健全的制度其发展空间是非常狭隘的,更重要的是企业形象却是在一系列看似繁杂的制度中体现出来的。因此,建立一套健全并行之有效的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发展的法宝。

创新是灵魂、是动力、是源泉。成功的企业背后必定有一套规范性与创新性的企业管理制度在实施。公司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鼓励一切创新的因素充分涌流。我们要遵从原则,遵从市场行为准则,遵从政策法规要求,符合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致力于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涵盖公司组织和运行、企业文化,提供产品以及营销管理的全过程,努力实现公司内部创业、资源分配,资源吸引的有效管理办法,最大程度挖掘公司的潜力,发挥公司的效能。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二

薪酬基础和标准设定:。

员工获得薪酬的原因不外乎两点:第一,达到岗位任职要求;第二,按照岗位要求完成了各项工作的具体表现。但究竟什么是岗位的具体要求,怎样评价完成具体工作的成绩,需要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完成编订职位说明书、任职说明及绩效考评指标等一系列基础性工作。

人力资源部门首先需要分解公司经营活动,确定相应的工作岗位,并以职位说明书的形式将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明确下来。工作职责的界定、公司对岗位任职资格的要求合在一起,是确定岗位固定薪酬的基础。

同时,为了评价完成具体工作的状况,人力资源部门需要建立员工绩效考评体系,包括绩效考评指标、能力考评指标与态度考评指标等。公司通过考评员工在岗位上的工作业绩表现,确定其为公司业绩作出的贡献,进而确定员工奖金的发放比率。员工可能超出岗位对业绩的基本要求,也可能达不到这个要求,这些都直接影响他们领取奖金的额度。员工业绩考评结果是确定岗位业绩奖金的基础。

薪酬结构和薪酬设计:。

基于职务说明书和绩效考评体系建立起来的薪酬制度,一般而言包括固定薪酬+业绩薪酬+福利等形式。固定薪酬设计必须使员工薪酬水平保证相对的内部公平与外部公平。内部公平指薪酬能够反映出各岗位对公司整体业绩的价值贡献,一般来说,人力资源部需要从三个方面对岗位进行评估:1.岗位对知识技能的要求2.岗位对解决问题能力的要求3.岗位承担责任的大小。

人力资源部门利用分析的结果确定薪酬差异范围,并设立岗位薪酬级别阶梯。内部公平隐含的意义之一,就是岗位之间的薪酬差距要体现出来。外部公平即薪酬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力。一方面,公司各岗位薪酬级别需要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进行调整,确保此薪酬水平下公司能招到合适的人才;另一方面,人力资源部门还需定时了解竞争对手薪酬变化情况,以确保公司薪酬水平保持动态竞争力。但是,由于岗位价值评估不可能完全准确,企业往往引入业绩薪酬制度,目的是使薪酬结构更公平、更加具有竞争力和灵活性,从而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业绩薪酬主要指由员工业绩考评成绩确定的业绩奖金——从事相同工作的员工由于业绩表现不同最终导致收入可能有较大差异。除此之外,公司也可能视年度效益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金。福利是薪酬体系的必要补充,能有效缓冲员工对固定薪酬和业绩薪酬的相对不满。举例来说,大多数外资企业就是通过提供优惠的福利政策来降低员工流动率,人力资源部门也应参考其他企业的福利水平制定公司福利制度。

员工发展和薪酬提升:。

合理的薪酬体系要能推动员工薪酬水平不断上升。人力资源部门必须明确不同岗位的职业发展路线,完善培训制度,为员工提供竞争上岗或进一步提升的机会。一方面,人力资源部门需要主动实施培训计划,给员工提高技能的机会。员工技能的提高往往伴随着工资级别的提高和工作业绩考评的上升,这在以考核奖惩体系为核心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显得尤其重要。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三

1、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不得串岗、大声喧哗、做私活,不准打扑克或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

2、上班不准迟到、不准早退,因公外出办事时,应向人秘科汇报。3、严格遵守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实行不定时抽查的考勤制度。请假实行请假条审批制度。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两天以上由主任批准。请假条交人秘科统一管理。

4、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中央、省、市、区关于廉洁从政的其它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工作日午间严禁饮酒的各项规定。

一、“十个严禁”

1、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各级党员干部除外事和对外商务活动外,工作日午餐一律不准饮酒(包括各类白酒、洋酒、红酒、啤酒、含酒精的饮料等)。违反规定者,是县处级干部的,全市通报批评;是科级领导干部的,第一次全市通报批评,第二次诫勉谈话,并写出书面检查,第三次先停职检查,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是一般干部的,第一次全市通报批评,第二次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第三次责令当事人停岗检查。对违反禁酒规定的,在停职停岗检查期间,只发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2、严禁公车私驾。领导干部一律不得驾驶公车,违反规定的,第一次实行约谈并作出书面检查,第二次实行免职,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特殊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报经市纪委审核备案。

3、严禁借子女升学等事宜大操大办。提倡不办“升学宴”和婚丧嫁娶等各类酒宴,确需举办的,倡导节俭新风,不得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举办各类酒宴,必须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将拟宴请时间、对象、规模提前一周向市纪委报告。

4、严禁镇处干部“走读”。加强镇处干部住宿与值班制度执行情况的考勤,干部值班无故一次不在岗的,给予通报批评,本人写出书面检查;二次不在岗的,进行诫勉谈话;三次不在岗的,停职停岗检查。除武穴办事处和刊江办事处之外的镇处干部原则上每月在镇处住宿不少于18天,不足18天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工作日镇处书记、镇长(主任)原则上必须保证有一个人在镇处值班。5、严禁领导干部赌博。凡领导干部以赢利为目的参与打麻将、玩纸牌、电子游戏机等形式的赌博活动,一经查实,一律先停职检查,后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6、严禁党政“一把手”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和物资采购。市纪委将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对各单位“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首次检查没有执行的,其单位“一把手”要向市纪委作出书面说明;在首次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执行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一月内没有执行的,追究其单位“一把手”纪律责任直至停拨该单位工作经费。

7、严禁同城吃请。各部门、单位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吃请。属领导干部参与的,一经查实,第一次实行诫勉谈话,第二次实行全市通报批评,第三次减拨该单位5%全年工作经费。

8、严禁公款钓鱼。严格禁止党员、干部用公车、公款钓鱼。一经发现,一律在电视台曝光。属领导干部的,追究纪律责任。

9、严禁超编制和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严格执行鄂办发[2011]109号文件精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排量在1.8升以下(含1.8升)、价格在18万元以内,使用年限未满8年或行驶里程不足20万公里的,一律不得更换。

10、严禁超标准使用和豪华装修办公室。按照上级有关办公用房装修使用的具体规定,本着“经济、实用”的原则,不得超标准、超预算,使用和豪华装修办公用房。

二、“五个严格”

1、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考核评比活动。能与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在一起的单项考核,由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统一实施;对同一部门有多项检查考核任务的,精简合并,减少批次。全市所有检查评比项目一律报经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2、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值班、外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值班值守责任,确保全市上下政令畅通。县处级领导离市外出,必须按相关规定向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假报告,并抄送市委办公室备案。各镇处党委书记、市委各部委、有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主要负责同志离市外出,必须视情况提前向市委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各镇处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特殊经济组织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市外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报备,同时将外出报告抄送市委办公室。离市外出人员归来要履行销假制度。市委督查室将定期督查通报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和请销假情况。

3、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加强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严格因公出国(境)活动审批及监督,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

4、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各单位公务接待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外出学习考察费用要详细公开,做到总量控制,逐年递减。5、严格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全市公务接待活动,要本着“务实、节约、有利于公务”的原则,按标准定点接待。要严格控制会议、学习、培训等公务接待费用,不得以组织或参加会议、学习、培训、联谊活动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和请客送礼。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台具体的操作办法落实并予以解释。

六志党支[2011]10号。

六安市地方志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办公室机关作风建设,完善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并结合我办实际,特加强和完善本制度如下:

一、认真执行作息制度,严格考勤及请销假。

(一)我办全体人员上下班时间,按市政府统一规定执行,坚持每天按时上、下班,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或早退。

(二)严格考勤。由指定专人负责每天考勤。制作考勤表,每天上下午逐人打考勤。无故不到工作岗位者视为缺勤。考勤时无故不在岗者视为迟到、早退。

(三)认真履行请销假:除因公出差、开会或执行其他公务活动外,一律书面请假并及时销假。

二、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一)全办工作人员要树立起强烈的责任意识和进取精神,坚决克服各种不利于积极进取的思想观念,努力形成认真负责、追求卓越的良好习惯。(二)加强协作,发扬团队精神,遵守工作纪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遇事不推诿不扯皮。

(三)强化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弘扬“立即行动、马上就办”的工作理念,上级和领导交办的任务要不折不扣并及时完成。

三、

牢固树立文明办公、为民办事的意识。

(一)待人礼貌热情。接待工作对象时,要主动起身、打招呼、沏茶、让坐,不得态度傲慢、不理不睬。挂接电话时,要使用文明语言。解释和回答问题,说话和气,言辞得体,耐心说明或询问情况,必要时做好记录。

(二)守纪律、讲秩序。上班时,要保持严谨状态、不串岗,聊天。

(三)举止文明。工作中或与来人接谈时,要以诚相待,有礼有节,不失约,不盛气凌人,不做其他不文明动作。衣着发式要整洁、大方,保持良好形象。

(一)以积极认真、尽职尽责的态度对待工作,形成昂扬向上、踏踏实实做事、兢兢业业工作的精神状态,增强勤政能力,积极按时按量完成岗位工作。

(二)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其它规定和市纪[2008]46号文件的各项要求。

(二)认真贯彻《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三)认真贯彻落实机关效能建设各项制度要求,即“上班期间不得在电脑上看娱乐视频、聊天、炒股等,禁止在工作日午间饮酒。

(四)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不准公车私用。

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调研制度,特别是党建调研及其信息报送制度。

(一)调研和信息报送要及时、真实、全面地反映我办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及组织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使调研更加贴近工作需要,信息工作更好地为领导和上级行政与党建机关了解掌握情况,以促进实施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

(二)实行调研报告和信息简报,特别是党建调研和信息简。

报工作任务责任制。把调研报告、信息简报任务分解到各科室(部)和个人,做到定人、定指标、定任务。领导干部每年度至少撰写1篇调研报告和党建调研报告;各科室(部)负责人每年度至少撰写调研报告和党建调研报告、简报信息1~2篇;其余人员每年度至少撰写调研报告和党建调研报告、简报信息2~3篇。

(三)对于调研和信息报送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给予积极鼓励,未完成的,予以批评。

中共。

###党支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市志办机关作风建设制度。

发:本办党支部。

六安市地方志办公室党支部2011年3月3日印发。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四

1、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不提倡留职停薪,未经学校许可,不准搞第二职业。

2、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分配。

3、凡要求调入本校工作的教职工经学校考核,行政会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调入手续。调入后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考评合格,方可成为本校正式教职工。

4、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则从通知之日起以旷工论处。

5、凡本校教职工连续矿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以待岗处理。

二、考勤。

1、学校全体干部,教师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政教处负责考勤工作。

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离岗。

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因公外出,也应告知行政值周人员。

3、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

5、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凡本校教职工,无故连续旷工一个月,或累积一个月者,以自动离职处理。

7、教职工的考勤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与工资、奖金、评选、职称评定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三、请假。

1、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2、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由行政值周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校长批准;一周以上,由校长签注意见后,报教育局办公室批准;中层以上干部,一律由校长批准。

3、教职工请假,一月内事假累计3天、病假5天以上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一学期事假累计15天,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全学期绩效工资;事假在一个月,病假两个月以上者,停发请假期间的职务工资。

4、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可准假三天,实行晚婚晚育的可准假10—15天。

5、女职工的产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6、本人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三日的丧假。

7、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未经续假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处。

四、奖惩。

1、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经过一定评议、审议手续,并公之于众。

2、校级先进工作者,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长授予荣誉称号。单项奖励随时进行。先进工作者评定比例一般为15%--20%左右,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综合评定。须由群众评议推荐,组室申报,校长审批。具体办法参照相关评先规定。

3、给予教职工处分,必须慎重,应由学校组织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后,根据错误程度和本人认识态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讨论,形成初步见后,由学校行政会议决定。记过以上处分,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4、奖励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

5、所有奖励和警告以上的处分,均记入个人和学校档案。

6、凡符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给予奖励:

(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教学质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开拓,创新善于试验,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5)面向全校学生,对后进学生加倍爱护,在帮助后进学生转化方面卓有成效者。

(6)参加竞赛获奖学生的辅导教师。

(7)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做出显著贡献者。

(8)服务及时周到,态度和蔼可亲,质量令人满意,效益好者。

(9)为学校筹集资金做出突出成绩者。

(10)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贡献和先进行为者。

7、对照上述条件,视情况可授予先进工作(或其它荣誉)称号,或给予单项奖励。

8、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处罚。

(1)目无法纪,自由散漫,擅离职守,玩乎失职,造成损失者。

(2)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残和伤害者。

(3)违法乱纪,赌博成性,酗酒成风,打架,挑拨是非造成不良影响者。

9、依据上述情形轻重与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口头批评,公开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或工资、赔偿损失等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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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五

为使学校人事档案管理与利用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则。

二、内容。

1、归档制度。

(1)对资料进行鉴别,看其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2)按照资料属性、内容,确定其归档的具体位置。

(3)将资料放入档案,并输入资料库。

2、核查制度。

检查核对一般定期进行。但突发事件之后或对有些档案发生疑问之后也要进行检查核对。

3、保卫制度。

(1)指定专人负责档案保管。

(2)备齐必要的存档设备。

(3)档案柜保持清洁,不准存放无关物品。

(4)不得擅自将人事档案材料带到公共场合。

4、统计制度。

(1)人事档案的数量。

(2)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情况。

(3)档案整理和保管情况。

(4)档案及设备利用情况。

5、转递制度。

档案转递一般由工作调动等原因引起,

(1)取出应转走的档案;。

(2)填写人事档案转递记录;。

(3)按发文要求包装、密封。

6、借档制度。

(1)由有关单位部门开具介绍信,说明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的理由,并加盖公章。

(2)其次,人事档案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利用者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3)证明材料由人事处审阅,加盖公章,然后登记、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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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六

业专科毕业实习计划安排如下:

一、xx-xx学年度第一学期。

1、第4周前完成提前毕业学生的统计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2、第5-8周各教研室与实习单位、实习基地的联系安排。

2、第9-10周明确实习指导教师,毕业实习动员大会。

4、第13周后组织实施实习就业工作。

二、xx-xx学年度第二学期。

1、第1~9周组织实施实习就业工作。

4、第15周指导教师报送实习成绩、资料等,并向教务处提交实习成绩。

5、第16周向教务处提交毕业实习工作总结。

--------------------------。

外语系xx届毕业生实习进程安排表。

时间。

工作安排。

参与人员。

备注。

各毕业班召开以实习为主题班会。

各班主任、毕业班学生。

11月6日—11日。

提交实习调查问卷、毕业生实习意向数据分析报告表。

各班主任、毕业班学生。

召开外语系xx届毕业生实习动员大会。

实习工作小组成员、实习班班主任以及全体外语系10届毕业生。

11月19日—11月底。

联系实习单位,填写用人单位信息需求表;初步确定参加招聘会公司名单;确定招聘流程。

各教研室主任、实习工作负责人员。

举行旅行社、各类公司、饭店等招聘会。

实习工作负责人员。

提交实习审批表、实习协议书、各班级实习单位一览表、发放实习手册。

各班主任、毕业班学生。

按各表要求进行填写后,统一提交系部。

提交实习手册。

各班主任、毕业班学生。

进行成绩考核,并负责输入实习成绩。

毕业班班主任。

评选出优秀实习生;

各班主任。

表格要求:

1)实习协议书:敲好单位章,一式三份,一份本人留、一份交用人单位、一份交系部。

2)实习单位一览表、班级通讯录:表中的每一栏都是必填项目,特别是单位地址,要求详细,书面稿和电子稿上交。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七

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不同岗位的员工提供不同的薪资。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的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的员工予以表彰、奖励。

一、员工聘用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系统所有员工分为两大类: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

应与本公司签订合同。

第三条本公司需特聘员工时,提倡公开从社会求职人员以及从事本专业的在职教师或在职员工中择优录用,也可由内部员工引荐,内部引荐人员获准聘用后,引荐人必须立下担保书。

第四条从事管理和教学工作的正式员工一般须满足下述条件:

(一)专科以上学历;。

(二)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特殊情况不超过55岁;。

(四)计算机、设计等与岗位相符的专业,计算机和设计专业老师。

需有相关的职称资格或丰富的工作经验;。

(五)无不良行为记录;。

特殊情况人员,应届毕业生等人员需经经理批准后方可考虑聘用。

第六条试用人员必须呈交下述材料。

(一)由公司统一发给并填写招聘表格。

(二)学历、职称证明。

(三)个人简历。

(四)近期照片2张。

(五)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待遇规定如下:

(一)基本工资待遇。

(二)试用人员不享有保险、生活补助等待遇。

第八条。

试用人员经使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后,享受正式员工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期使用期限或者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二、岗位责任制度。

1、保质、按时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每天坚持写工作日志及心得。

2、热诚、谦逊、耐心地服务于学员及家长。

3、维护公司设备、财产的安全,保障正常使用。

4、随时整理客户信息文档、资料及电脑内存文件,确保不丢失。工作中因疏忽,酌情处理,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应有责任赔偿或从工资里扣除。

5、及时汇报工作进程及学员情况。

6、领导交派的任务应尽力完成,如上班时间完不成的应主动加班完成。

7、因个人原因给工作的下一环节造成影响,相关人员有义务马上到位予以解决,同事之间互帮互助。

8、因教学培训工作的特殊性,开课期间,员工休息日为轮流作息,每周休息一天,其休息日需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的安排。严格请假制度,员工因病或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需提前向公司请假,以便公司及时调整课程及代课老师的安排,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资制度。

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支付能力及社会物价涨跌情况,根据员工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调整工资金额。

(一)工资结构:基本工资+全勤奖+绩效工资。

(二)教学及宣传奖:根据个人能力,通过对教学质量的考核以及学员的反馈,制定教学奖,金额0000/月;根据日常个人宣传和招生的情况,给予每招生一个学员50-200元的奖励。

(三)工资发放时间: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如发薪日正好赶上休息日或者节假日,工资会提前或延后发放。如对当月工资有异议者,应当及时提出。为了便于管理,公司采用压薪制(半月工资),待员工合理离职以后,予以退还。员工有以下情形者,不予退还:

1、离职时,为提前半月提出,影响公司人员分配;。

2、擅自离职,手头工作未交接,影响全局工作;。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开除。或有不法行为者,追究法律责任。

四、福利待遇。

1、各项社会保险需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中有良好表现,个人档案、身份证明齐全,公司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业务水平、出勤率等综合因素考虑。

2、员工转正后发放伙食补助。

3、根据节假日不同,发放福利物品或者补助。

五、人事考核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一)本规定旨在长期、稳定、统一和规范地推行人事考核工作。

(二)本规定的目的是要通过对职工在一定时期内所表现出来的工作。

业务能力,以及努力程度的评价,找出并确定人才开发的方针、政策,改善原有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而促进人事管理工作的公正和民主,提高工作热情和工作效率。

第二条考核范围。

(一)人事考核——对职工的上班下班时间进行考核和评价。

(二)态度考核——对职工在职务工作中表现出的工作态度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

(三)能力考核——通过职务工作行为,观察、分析和评价职工具有的能力。

(四)成绩考核——对职工分担的职务情况、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

第三条考核执行机构人事考核由公司的指纹考勤机执行,其他考核由人事负责人负责考核的统计与执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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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八

为推进公司发展,提升企业文化,健全员工管理,公司依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相关条例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本管理制度中所称的员工,系指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及试用期间的新进员工。

凡公司员工,均应严格遵照执行本规章制度(除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2、招聘与录用。

2.1公司对员工采用聘用制管理,基本政策是:根据年人力资源规划、人员动态情况和人力成本控制目标,保证人员选聘和录用工作的质量,为本公司选拔出合格、优秀的人才,并使之适应业务发展要求。

2.2公司招聘、选聘、录用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1)公正、公平、平等竞争、亲属回避;。

2)先内部选聘、调配,后外部招聘。

2、3公司聘用员工内部流程:

1)用人部门提出岗位人员需求计划,填写《人力需求申请表》上报总经理审批;。

2)公司行政人事部依据总经理的批示,按照《岗位分析说明书》的要求办理内部选聘、调配,或对外统一发布招聘信息。

2.4应聘人员须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供应聘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和用人部门联合对应聘材料进行斟选,确定拟聘人选和招聘考核方式,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组织安排招聘的面试考核工作。

2.5参加面试考核的应聘人员应真实填写有关表格,按表格规定程序完成面试考核,公司行政人事部保留调查核实员工工作经历及个人背景的权利。

2.6面试考核:

1)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初试,完成对应聘人员身份、学历、证件、任职资格的考核;。

2)由用人单位面试,完成专业任职资格的考核;。

3)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安排复试并完成应聘者资格核查。

4)对于重要职位的招聘需由总经理作最终的面试考核。

5)考核由以下几项内容组成:

a)仪表、修养、谈吐;。

b)求职动机和工作期望;。

c)责任心和协作精神;。

d)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

e)相关工作经验;。

f)素质测评;。

g)必要时增加笔试;。

6)具体办事流程见《招聘面试流程》。

2.7经核准拟试用的外部应聘人员,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通知试用并安排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可在入职后一周内提供有效体检证明),体检合格者,按规定时限到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入职手续,否则视为拒绝受聘。

2.8外部应聘人员办理入职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及户籍证复印件;。

2)学历证明、英语级别证书;。

3)职称证明、岗位资格证明;。

4)结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与原单位解除劳务合同证明;。

6)原单位社保证明以及近期体检报告;。

7)当期免冠近照4张;。

8)亲笔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

上述资料不齐者,不予办理入职手续。确因特殊原因需延迟提交者,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于入职后2周内补齐资料,否则不予留用和资遣。

2.9公司全体员工个人资料有以下更改或补充时,均应及时知会公司行政人事部,以确保与你有关的各项权益:

1)家庭地址和电话号码;。

2)婚姻状况;。

3)诞生子女;。

4)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的联系人;。

5)培训结业或进修毕业。

2、10公司保留审查新入职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的权利,如有虚假,立即被除名,并要求赔偿公司为招聘该员工而付出的一切费用。

2、11报到程序包括:

1)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签订《新员工入职试用合同》;。

2)领取考勤卡、办公用品和资料等;。

3)接受入职培训;。

4)与部门主管见面,接受工作安排。

受聘者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到达公司行政人事部报到。如因故不能按期前往,应与公司行政人事部取得联系,另行确定报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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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九

一、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和职能分工。

1、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派驻的工程师,负责全面工作,对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2、工程师代表,负责工程施工进度、质量、材料设备采购验收、投资计划完成、安全等工作,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外部协调工作。

3、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土建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协助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外部协调工作。

4、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工程施工中的水电暖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5、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编工作,做好施工日志、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的起草工作。

二、工作制度。

1、建设单位实行每周一工作例会制度,总结上周工作,安排部署本周任务。同时,每周五下午派人参加监理周工作例会。

2、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工作要积极主动,并要搞好协调配合。

3、日常工作中,工作人员要严格考勤制度,每天要亲自到施工现场,搞好巡查监督工作,并做好有关记录。在隐蔽等关键工程施工时,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期间,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协助监理和承包人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4、对于工程管理、施工中的关键技术和关键问题,要集体商议处理方案,并向领导做好汇报工作。

(一)合同管理。

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三方要密切配合,全力搞好工程建设工作。

2、及时办理和协调处理与工程有关的外部事宜,为工程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3、及时安排和处理合同条款中的未尽事项,与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协商,尽快定出处理意见或达成协议,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4、杜绝肢解工程、转包工程等现象发生。

(二)工程材料、设备管理。

1、严把材料入场验收关。对承包人采购的钢筋、水泥、砂、石子、电器材料、装饰材料等,要抽检其供货严格守法、定货合同(或协议)、产品质量证明书、发货明晰表等证件是否一致齐全。对于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及设备,要责成承包人退货、调换或重新采购。

2、严把材料价格关。检查审定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价格,并具有最终否决权。

3、严把材料使用安装关。抽验钢筋、水泥等施工材料能否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督查承包人严格按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进行施工;对于电器、装饰等材料,督查承包人严格按照设计和有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安装。

4、监督承包人妥善管理好由其负责采购或接管的建筑材料和安装设备。

5、对于电梯、电器、通风等关键设备,要成立采购工作组,进行采购。

(三)工程进度和投资计划管理。

1、依据合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及时审查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方案。

2、认真核定工程量,并按合同约定日期,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

3、检查监督承包人是否按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若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要责令承包人提出改进措施,尽快赶回施工工期。

4、核定并签发施工中发生的临时计时工日。

5、如遇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或其它可能延误施工工期的情况,要及时通知承包人,以免延误工期。

(四)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1、审核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设备和人员能否满足施工要求。对监理单位和承包人质量体系不健全的,要责令其定期整改,直到满足施工要求为止。

2、在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情况下,随时检查检验承包人是否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发出的指令进行施工。对于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要责成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3、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的内容主要有:

(1)施工单位质量检测人员及设备是否到位,质量自检系统是否完备。

(2)监理单位旁站监理是否到位。

(3)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4)施工过程中现场取样(建设单位必须在场)。

(5)及时处理质量缺陷,避免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6)进行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中间质量检验。

(7)组织竣工验收。

4、监督承包人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检查承包人欢迎您)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随时检查承包人工地文明施工情况。

6、严格执行标准、规范,认真负责,公道、公平、公正开展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中,对被监督方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不刁难,秉公办事。

(五)工程资料管理。

1、在工程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对监理单位和承包人提交的报告要按约定时间做出书面答复。

2、随时抽查监理单位、承包人的施工原始资料和与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3、按合同要求,责成监理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责成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和工程量报告以及其它有关方案或报告。

4、及时做好建设单位自身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编工作,要使整编资料真实准确的反映出施工进度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以及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键问题和处理结果。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十

1.模范执行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员工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承上启下,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2.管理、使用好本班组负责范围的设备。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优质高效、低耗、安全运行,对所辖设备要严格做到三干净:设备干净,机房干净,工作场地干净;四不漏:不漏电、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五良好:使用性能良好,密封良好,紧固良好,调整良好。

3.做好日常工作安排,做到维修迅速及时,保证质量,不留问题,设备发生故障时,有效的组织抢修。

4.负责制定本班设备的年、月检修保养计划和备品备件计划,报上级领导审核,并负责检修保养计划的实施。

5.做好本班设备的技术档案。各设备的维修、故障的排除、零部件的更换等情况均应清楚地填入班组档案,每月定期交上级领导审阅。

6.负责本班责任范围内的'节能管理和设备技术状态管理,按质按时完成各种报表和记录,为酒店统一核算提供资料。

7.负责班组的安全和防火工作,落实酒店关于安全和防火保卫工作的计划和规定。负责本班组职工的思想教育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8.做好本班组职工的考勤和考核工作,每月报上级领导汇总。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十一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

2、负责组织管理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

3、在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组织制订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培训。

4、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并组织各单位贯彻执行。

5、负责现场总平面的规划、布置、管理。

6、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安排好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

7、参加对进场的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等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等严禁进场。

8、负责组织各种应急预案实施后的生产恢复工作。

9、参加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大检查。

10、制定防止发生重大事故的反事故技术措施。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度建设活动,建立和完善院校规章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治理院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华南热带农业大学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院校自主权范围内制定的,调整院校内。

教学。

科研管理服务生产等行政管理关系,由院校发布,在全院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院校所属各科研所、部门、中心、实验站、院系、企业单位自行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不适用于本规定,但必须在文件发布的七日内向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规章的名称为“条例”、“规定”或者“办法”、“实施细则”。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可称“条例”、“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或者为贯彻、执行既有规章而制定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可称“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协调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立项。

各单位(部门)可以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如果立项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业务的,相关单位(部门)联合报送立项建议。

第六条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修订规章名称及必要性;

(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的内容;

(三)起草负责人、联系方式、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项建议中未对制定或修订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或拟确立的规章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院校规章规定的,不予立项。

第七条规章名称应当与内容相符。

第八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根据各规章制度建设小组(单位、部门)提出的立项建议,形成院校年度制度建设规划,报院校长或分管副院校长审批。

第九条规章立项申请经院校长或分管副院校长审批后报送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起草和审查。

第十条起草规章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工作小组的组长由各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相对固定。

第十一条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应组成各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合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规章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的主体、具体规范、责任和奖惩、施行日期等。起草的规章需要废止现行规章的,应在规章草案中写明。

(一)”、“。

(二)”等数字,目冠以(1)”、“(2)”等数字。

规章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等附加部分。第十四条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形成规章“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院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征求各学院、研究所、中心或院校直属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的论证意见,对规章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经过本单位所属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的初审后,形成规章“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送审稿报送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报送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的材料应当包括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及规章的电子文档。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订规章的目的、依据法律、法规、院校规章的名称、起草过程、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起草说明”应经起草部门的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经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会签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规章送审稿,应组织审查;必要时安排继续听取有关部门或院、系、所的意见,或征求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和学校其他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符合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条文结构是否合理、用语是否准确;

(四)征询意见是否全面,重大分歧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审查应当在30天内完成。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查通过,形成规章“草案”,报分管院校长审阅。第十八条在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返回起草部门修改或做进一步协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的;

(二)意见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的;

(三)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校内现行规章相抵触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第十九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核规章送审稿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座谈会、听证会由受该制度影响的人员、相关领域的专家、相应部门的领导参加。

论证会由相关部门的领导及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对于有关收费办法的审议必须召开听证会。院校各单位有收费行为的,必须制订相应的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应与起草单位(部门)协商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提交相应专门委员会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和审议说明。规章草案的审议说明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签署,需要会签的由有关单位(部门)会签。

对规章制度实行分类审核,由相应的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专门委员会通过后,再报院校长或分管院校长审查,决定签署发布或提请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在会议上作起草说明,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人作审议说明。形成上报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草案和审议说明。第二十三条重大的规章制度,事关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应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发布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章草案通过后,由院校长办公室起草发布通知,报院校长或分管院校长签署,以“文件”形式,颁布规章。

院校长认为不宜发布的,可以不予签发。

第二十五条公布的规章应有题注,内容为“×年×月×日×次(总第×次)院校长办公会通过”;如果系修订的规章,应补充注明“根据×年×月×日×次(总第×次)校长办公会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规章原则上至少应在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属于规章的具体实施问题,由该规章中确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解释,并报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查、备案。有关部门或院系认为解释有歧义的,可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组织协调达成共识;在无法取得共识的情况下,可提请院校长办公会议做出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修改、废止和编纂。

第二十九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修改:

(一)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

(三)规定的分管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废止或者修正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废止规章,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分管院校领导审查批准,但因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院校规章的汇编工作,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各职能部门可以汇编含有院校规章内容的工作手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含试行规章。试行规章必须在规章名称中注明“试行”字样,并规定试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问题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办法发布前院校制定的规章,各职能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整理;需要修订或废止的,提出建议报发展与改革办公室。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十三

无论是企业公司还是事业单位抑或是政府部门,建立紧急情况应急机制非常的重要。世界经理人办公伙伴为您提供了一篇范文,你可以参照着为公司建立相应的制度。

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12月3日。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十四

镇党委、政府在上级领导部门的直接领导下,结合开展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年活动,在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的同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有漏必赌,有章必建的原则,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根本,把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到新的水平。以制度促规范,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管财,很好的推进了反腐倡廉工作,服务了地方经济发展与稳定的工作全局,创建了

学习

型、实干型、勤廉型、创新型的政府机关,进一步转变了基层干部作风,提高了行政效率。主要做法如下: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与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不断调整,很多规章制度相对滞后,已经不能适应现实工作的要求,我镇成立以副书记为组长的制度建设领导小组,明确由党政委办公室具体负责,认真研究部署制度清理和完善工作。对现有的各类规章制度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清理、审查和归类。共清理、审查各类规章制度52项。结合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政策,在广泛调研、座谈的基础上,找准机关、单位、村居等各个方面制度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坚持、完善、废止、新建”的要求,进行专项制度建设,继续坚持的10项,完善的32项,拟新建的10项。

镇党委、政府在制度清理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领导小组严把起草关、征求意见关、论证关,确保制度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力争把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成一支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稳定、安心本职、尽心尽职、素质较高的干部队伍,为促进全镇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党委、政府先后修订与制定了《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办法》、《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办法》、《推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实施方案》、《村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意见》、《工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村居单位经费管理办法》、《机关管理办法》、《财经管理制度》、《党员管监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党务政务公开制度》、《村级经费管理办法》、《镇村干部管理办法》、《大学生村官管理制度》、《干部驻村任职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农村“六大员”管理规定》、《印章管理制度》、《公务接待制度》、《党员服务承诺制度》、《机关学习制度》、《会议制度》、《公开承诺制度》、《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关于

村(街)干部补贴标准及目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党校工作制度》、《党员联系制度》、《党员活动日制度》、《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流动党员动态管理机制意见》、《民主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信访工作制度》、《消防工作制度》、《集镇管理办法》、《“六城联创”工作奖惩办法》、《镇环卫工作制度》、《

安全

生产制度》、《林业管理制度》、《村镇建设规划与土地管理规定》、《首问首办责任制》、《民主

生活

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廉政制度》、《考勤管理制度》、《学习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面复核认定和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工作实施意见》、《“三资”代理服务管理制度》、《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完整的规章制度,从学习、工作到日常生活各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制定和修改的同时,做到了制度进思想、见行动,让全镇的干部职工学习、工作与生活有章可循、有章可依,理顺了各种关系,减少了违纪案件的发生。另外,在每年度各项中心工作推进中,都要认真研究,针对性的制定科学性、规范性、操作性很强的实施方案。

在制定好各项规章制度后,镇领导班子把规章制度的落实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首先从领导干部自身做起,模范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处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全镇范围内起到表率的作用。

1、严格落实制度,加大干部管理力度。在落实制度上首先坚持在“严”字上下功夫,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结合“干部学习、履行职责、遵规守纪、管理规范”的量化结果,讲评做到严肃认真,不迁就照顾。克服“怕伤感情,怕惹麻烦,等靠上级”的思想;其次是坚持在“细”字上下功夫。严抓细管,注重在细小环节上比高低,以养成严谨的工作作风,把落实制度的质量作为一个硬指示来完成。第三,坚持在“实”字上下功夫。干部作风优化领导小组不断深入基层窗口进行督察、走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于违纪干部职工,对照党纪政纪,严格处理,进行警示教育。通过科学配套的管理制度,有效地防止了干部职工工作片面,搞花架子,做表面工作,钻空子,走过场的现象发生。

2、加强教育不断提高组工干部的思想素质。首先镇领导干部积极引导大家按照党纪政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使他们端正思想态度,培养求真务实的作风。引导他们站在大局上看问题,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大家庭和小家庭的利益关系,增强组工干部责任感,事业心。有的放矢的摆事实,讲道理,对干部职工进行淡薄名利教育,使每个人都认识到

岗敬业,为人民服务,无尚光荣,做遵守规章制度的模范。

3、不断总结经验不足,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每年年终都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对执行效果进行评估,重点是结合实际工作进行反思,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查缺补漏,促进制度建设更加科学化、精细化。在过去的几年中,我们的制度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

成绩

,但离上级部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会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探索、学习和改进,确保制度建设与时俱进,为推动基层反腐倡廉与农村工作再上新台阶保驾护航。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十五

1.协调部门经理做好日常事务性工作。

2.负责全酒店管辖范围内所有能源统计,水、电、油汽等能源的抄表及报表工作,统计后报部门经理及财务经理备档。

3.制定节能计划,在保证酒店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计算出能源比耗表,挖掘设备节能潜力,并做好存档备档工作。

4.负责制定年、季、月度能源计划,同部门经理一起商讨设备整改方案,参与节能设计提出可行性方案,确保酒店达到良好的节能效果。

5.负责制定节能培训计划,激发全酒店员工节能意识,并做好督促及落实工作。

6.负责水、电稽查工作,每天对全酒店及营业处巡视一至二次,并做好能源检查报告,上报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呈报总经理批示。

7.协助总工做好高、低配电的技术革新的改造工作,充分发挥设备的节能效应。

8.负责与水、电、气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系,协调,以保证良好的外界环境。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十六

为适应学校规模化,企业化发展的需要,保证政令通畅,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确保我校档案的全面性,完整性,可追溯性及安全性,对学校的文书、档案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1、归档单位:

学校设立机要室,管理、存放学校机要档案,归行政部领导,设专管人员负责。

2、归档范围:

1)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学校的红头文件、通知、会议记录、协议、意见书、可行性报告、合作合同、购销合同、加盟合同、获奖证书、主要会议记录等经营性文件。

2)学校员工档案、教师档案、学员档案、业务关系档案。

3)学校教研成果、优秀教案、教材等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总结性材料。

4)学校宣传的传单、报纸、杂志、广告、剪报等有关学校的报道(报纸、音像)。

5)其他的有本校缮印的公文(含正件与附件、批复请示、转发文件、被转发的原件)一律由行政部统一管理。

3、收、交档案、归档案:

1)学校全体员工应具有存档、归档意识,积极配合学校机要室做好机要档案管理工作。

2)学校经营性文件要及时归档,各分校、部门签收的外来文件要在两个工作日内送机要室归档。

3)各分校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文书,包括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照片、图表、录音带、录像带等有保存价值的资料,都必须由承办人收集齐全,分类整理,移交有关人员核对整理后,于年底交于行政部归档,各单位,经办人不得越期自行留存应该归档的文件。

4)学校员工、教师应在签定用工合同两个工作日内由人事部收齐人事资料、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送至专管员归档,如有续签及变更合同的,应由机要室提前两个月通知及时办理,旧合同继续保留,任何分校没有签发、存放权。

5)学员档案(含成人、少儿、中学生及所开设的新业务的学员):各分校应于每月3号前把上月结课的档案上交客户服务中心。

6)凡有外联业务的部门、分校、个人,应每周二下班前将新增的详细信息及时送交机要室补充进业务档案。

7)全校所有部门、分校的总结性材料完成后应由该部门或分校负责人拷贝收集后每周一下班前及时交机要室归档。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十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十八

1.当重要设备发生故障或影响正常营业时,迅速赶到现场组织处理,并及时向部门经理报告。

2.深入现场检查所属系统设备运行情况及控制状态,现场督导重要维修工程及增改工程施工,实地检查下属员工维修保养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控制工作质量与进度,发生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3.针对下属员工的技术状况和思想状况,编制培训计划,经常对下属员工进行职业道德的教育。

4.对各项工作安全、维修问题进行讨论,提出表扬批评,负责填写过失单,对于不听从工作安排、工作中的违章、违例事件有权作出各种奖罚处理直到开除。

5.每编制一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状况一览表”提交部门经理。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十九

身为教师,为人师表,我深深认识到“教书育人”、“文以载道”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多年来,始终具有明确的政治目标,崇高的品德修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教书育人的思想,积极实践党的“教育方针”。在工作中,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思想素养,热爱、关心全体学生,对学生的教育能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科学的世界观。每天坚持早到晚归,严格按照学校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甚至还放弃节假日的休息,回校做好有关工作;甘于奉献,从不计较个人得失,绝对做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在学生和教师心目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好的教师形象。

二、在教育教学方面。

在教学方面,能准确把握新课标和教材,制定合理的教学目标,把各种教学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以学生为主体,力求教学由简到繁、由易到难、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本人十分注重提高教学技巧,讲究教学艺术,教学语言生动,学生学得轻松,老师教得自然。在工作中不计个人得失,把学生的学习作为人生追求的目标。不断的钻研教学技能和教学方法,任何时候,都不敢懈怠。每堂课下来,总是沉浸在无比的欢喜和幸福中。细细想来,我最在意的是课堂上学生对我的呼应程度。为此,我竭力回避那种自说自答的讲课方式,积极地引导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启发他们独立思考,从而点燃他们对语文课程的学习兴趣。

1.作为一名普通的教学工作者,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以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切实抓好教学工作中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备、教、批、辅、考等环节,花了不少功夫,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备——备教材、备学生、备重点、备难点、备课堂教学中的各种突发因素;辅——辅优生、辅差生、重点辅“边缘”学生;考——不超纲、不离本、考题灵活、开发思维、迅速反馈、及时补漏。教学过程中,能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教学计划和方法,钻研教学技能,自始至终以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宗旨,根据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使学生的个性、特长顺利发展,知识水平明显得到提高。任现职以来我所执教的学科成绩均为全镇前茅,特别近两年的教学成绩尤为显著。2.在上好自己所教学科的同时,主动与本学科组的老师联系,与本学科组老师共同制订并实施各种教学计划,共同探讨各种教学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广泛联系教师,虚心学习好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经验来提高自己教学水平。3.继续教育,几年来,积极参加各类教师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参加每学年的教材教法培训学习;参加了计算机培训并考试合格,参加了新课改通识培训,参加普通话培训,参加了学校组织的各种业务学习,教学业务水平得到了提高。

三、在班主任管理方面。

回想我任现职以来班主任工作情况:“关爱每个学生,不让每一个学生掉队”是我的工作原则,上课是孩子们的老师,下课是孩子们的好朋友,让孩子们觉得我是他们的生活和学习中的知己,使学生愿意把学习和生活中的快乐和我一起分享,困难一起解决,我还注重培优辅差工作,做到“抓两头,促中间”对尖子生实行高起点,高标准,严格要求,对后进生,我则努力发掘他们的“闪光点”多鼓励、少批评、勤家访,视生如子,我记得在我上六年级的时候,班上一个女同学,其父母常常在外做生意,自己就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这个孩子身体素质太差,经常生病,一次在上课时候突然晕倒,我背着这个和我差不多高的女学生到医院抢救,在医院给孩子做好检查后等着她的爷爷、奶奶来到医院,等检查结果出来......才回家,我的爱心关爱和爱心教育事例,让学生为之感动。所以那个班的孩子们在毕业的时候都哭着叫我“老师妈妈”,都舍不得我„„上初中了都还常常回母校来看我,一直到现在孩子们都常常通电话告诉我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如今,我带的班级已经形成“团结、友爱、求实、勤奋”的良好班风,经常得到老师和领导们的好评,得到家长的认可,一直以来,我所任的班级无一学生辍学。

1、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影响力和凝聚力,使学校党组织成为在教育工作中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2、贯彻落实区纪委、局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分析研究本校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3、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全体党员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建设教育。

4、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管理、监督机制,深化和完善党风廉政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对基建项目、经费补助等重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民主决策。

5、加大对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收受或索要家长礼物,搞有偿家教等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树立良好的教育形象。

6、切实深化行风建设,着力提高群众对我校各项工作的满意度。

7、扩大校务公开范围,深化政务、校务公开内容,努力实现人民群众问政便捷化、议政公开化、参政规范化。

8、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9、履行监督职责,学校党支部对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

1、进一步深化理论学习。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学习,在学习内容上,坚持把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胡锦涛同志的一系列重要讲话为重点,并切实把参加集中学习和抓好个人自学,组织讨论、交流和检查学习笔记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学习质量,深化学习效果。

2、自觉维护四项基本原则,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实事求是的作风,坚决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政令畅通。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认真执行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的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领导成员之间,坦诚相见,相互帮助,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团结因素,致力于强化领导集体的整体优势。

3、发扬民主作风,坚持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廉政建设,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重大问题、重大经济开支集体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声音。

4、从严要求自我。每个领导成员均要自觉做到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凡是要求群众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群众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

5、顾全大局、维护团结、甘于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6、自觉接受监督,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于律已,当好带头人。

(3)党支部成员联系群众制度。

1、支部成员应自觉树立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联系群众、改进作风。

2、经常深入群众,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定期听取广大教师对学校党支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3、建立谈心制度,谈心要有记载,并定期检查。

4、加强廉政建设、反对腐败现象,支部成员要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要求别人做的自己率先做到,自觉接受大家的监督。

(4)校委会例会制度。

1、校务委员会成员要按时参加例会,积极参加决策,努力完成分管的任务。

2、校务委员会的例会,每周召开一次。

3、召开例会前要把会议的内容和议题提前通知各校务委员会,以便会前作好充分准备。

4、学校的年度计划、教学计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制度、聘请教师、实行奖惩等重大事宜,均须经校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5、例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议而有决,决而有行。

6、例会要有记录,并归档备查。

7、做好会议记录,建档备查。

8、与会者必须服务并执行决定,不同的意见可以保留,不得泄露讨论情况与不同意见。

(5)政务、校务公开制度。

1、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团结和依靠全体教职工参与、支持和推进学校改革,进一步健全教代会制度,行使教代会职权,密切干群关系,提高学校科学管理、依法治校的水平。

2、政(校)务公开,做到"八有"、"三明"、"一及时",即:

八有:有公开栏,有公开项目、内容、标准、政策依据,有举报箱、举报电话,有公开领导小组,有公开监督小组,有公开制度,有公开档案、文书、资料,有具体负责人。

三明:政策依据明,办事顺序明,办事结果明。一及时:时间性强、重大事项及时公开。

3、及时填写公开栏(橱窗)。

4、按计划公开所应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符合上级文件要求,对临时公开内容也要及时填报。

5、严格公开程序,对所有公开内容要经领导小组、监督小组审核同意,公开后要征求教代会、家长、学生意见,并及时整改。

6、完善档案。对所有公开的表格,文书档案要认真保存单独建档。

(6)行政会议制度。

1、学校各项重大事情必须经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2、全体行政人员都要积极参加学校的行政会议。如有特殊情况需向校长请假。

3、要树立较强的时间观念,准时到会。不早退、不中途离场、不随意走动。

4、遵守会议纪律,培养良好会风,与会议无关的书籍、报刊不得带入会场。

5、要懂得尊重会议主持者,开会时不交头接耳,不随意喧哗,不做与会议无关的其他事情。

6、要认真听会,认真领会会议精神,并做好会议记录。

教师是学生的榜样和楷模,教师的言行举止将对学生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因而,当一名光荣的受人尊敬的教师,更要讲究文明礼貌,凡是要求学生做到的教师应首先做到。

1、进教室前,教师应注意自己的衣着仪表整洁、端庄。

2、上课时,教师要精神饱满,站立端正。

3、教态大方。使用普通话,谈吐需文雅,口气应亲切,不讽刺、挖苦学生,不要对学生大发雷霆、感情用事。更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作风严谨。上、下课或带学生参加活动时,如果因为自己掌握不好而拖延了时间,要向学生表示歉意。

5、批改作业时,教师应注意字迹工整,认真仔细。学困生要做到面批,以示对学生劳动的尊重。

6、耐心倾听学生的谈话,注意尊重学生,不随便打断话语。

7、家长来校,教师应热情让座,不应有丝毫冷淡和斥责,应尊重家长。

8、教师之间提倡互尊互爱、以诚相待、团结互助。注意礼貌用语,不犯自由主义。

9、教师和领导之间应互相尊重。领导要经常听取教师各种意见。教师也要用心倾听领导的安排或意见。有不同意见,可在领导讲完后提出自己的想法,作为领导处理问题时参考。

10、教师在家庭中应尊老爱幼,成为家庭成员的表率;在社区要邻里团结,成为居民群众的榜样;在公共场所,在为人师表,成为遵守社会公德的模范。

8、加强学校管理,严肃纪律,积极配合各级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code。

1、教师在遵守学校上、下班作息时间上,要做学生的楷模。不仅做到不迟到、不早退,而且要提前10到20分钟到校做好教学准备工作。

2、教职工因病请假,需持医院证明,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如因急诊本人无法到校办理请假手续的,亦可由家人代为请假或电话告知校领导,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3、教职工因事请假,应先得到学校领导批准,并调好本人所担任的课程,方可离校。如遇紧急情况,也须电话告知校领导,返校后补办有关手续,并补上课,否则作旷工论处。

4、凡请病、事假离校者,必须向年级组长报告,办理好课程交接工作,年级组长要做好考勤记载。

5、上班迟到者应自觉向组长报告,病、事假期满返校后,应及时销假。短时间因公外出活动,要补上课。凡外出学习、开会的教师,应按时参加,不得早退或假公济私,否则作旷工处理。

7、凡法定假(产假、婚假、丧假)不扣,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规定执行。

(9)会议、学习制度。

1、全体教职工都要积极参加市区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学科组织的会议、学习、教研活动或其他公益活动,以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各级各部门组织的会议或活动,无特殊情况,每个教职工都要积极参加。确因故未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如未请假又不出席者,作旷工论处。

3、要树立较强的时间观念,要准时到会。不早退、不中途离场、不随意走动。

4、遵守会议纪律,培养良好会风,与会议无关的书籍、报刊不得带入会场。要懂得尊重会议主持者,开会时不交头接耳,不随意喧哗,不做与会议无关的其他事情。要认真听讲、认真领会会议精神,并做好会议记录。

5、会后按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学习,讨论会议精神,并坚持贯彻执行。对领导布置的任务,要想办法按时做好。

(10)先进教师评选制度。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思想上能和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学习教育理论,不断转变教育教学思想。

2、坚持面向全体、大胆创新,勇于试验,不断改进课堂教学方法,大面积提高教学。

质量。(合格率达到规定要求)。

3、教书育人、在教育教学中能严格要求学生,坚持正面教育,做到不体罚、不讽刺、不挖苦学生,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培养学生全面发展,在思想教育工作中做出一定的成绩。

4、关心集体、关心同志,能团结帮助同志,带动同志一道搞好教育教学工作。

5、处处讲文明,待人讲礼貌,遵守各种规章制度,事事起表率作用。

6、努力锻炼身体,积极参加学校、各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其中包括文体活动和社。

会公益劳动)。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篇二十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道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事处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本办事处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道路是指本办事处所辖内各村的村道、居民组内主街道、支巷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街道养护管理。

(一)各村道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各村街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办事处道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各村道路养护的技术指导。

(三)各村道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各村道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四)各村道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五)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安全标志。

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一)禁止在街道周围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禁止在街道周围从事建筑作业活动;

(三)禁止在街道周围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

(四)禁止在街道周围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禁止在街道周围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六)禁止在街道周围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七)禁止在街道周围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农道路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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