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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清算报告篇一
市局所得税科:
我局按照上级的要求,在时间紧、任务重、人员少的情况下,认真进行企业所得税执法自查。现将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积极部署检查工作
为落实好企业所得税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我局专门成立了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落实此项工作。
组长:郭本州
副组长:李洪山 周云峰 王安康 丁利伟
成员:税政、征管、票管、监审、法规等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各中心所、城关分局、各科室加强沟通,相互配合,认真做好检查工作。
二、制定检查方案,细化检查项目
针对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内容,我局对每一项逐条进行细化,认真对照进行自查。截止20xx年8月我局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共计查账户155户,核定户58户,定期定额7户,我局认真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学习,不搞应付,把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到实处。
三、基本情况
1、对关联企业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我的的关联企业非常少,
再加上有的所得税归国税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有待于提高,我局对关联企业的管理需要加强。
2、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需要加强,截止目前,我局没有一户小型微利企业,使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政策没有体现。
3、对我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有待于落实。
4、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依法进行了认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之初,在征管系统进行认定,对于每年6月之前的手工纸质认定从20xx年到现在没有进行。这个情况也向市局反映过。
5、对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资料存在审批文书使用和填写不规范现象,填写有漏项现象。减免税资料整理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6、弥补亏损台账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四、改正方法
1、强化税收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结合具体工作岗位,分门别类进行培训,对个体税收管理员,重点学习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文书的制作等;对企业税收管理员,重点学习会计学小企业会计制度、成本会计,以突出培养查账能手为重点,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水平。
2、从小处着手,发现不规范的现象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同主管领导一道解决问题。边干边学,不懂就问,不会就查,认真落实未落实、未执行的各项政策。
3、理顺工作思路,使用合适的工作方法,杜绝眉毛胡子一把抓。,充分运用地税综合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税收管理,人机结合,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深度。
4、抓住重点,以点带面。以加强专业市场管理为突破口,以点带面,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户管理、定额核定、定额审批、税款征收等各项工作,推动了我县征管工作全面提高。
五、总结整改,以备市局检查
自查结束后,我局将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该补充的补充,该完善的完善。通过企业所得税税收自查工作,使全局地税干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得到提高和促进。
宜阳县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所得税清算报告篇二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范文之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xx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xx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xx]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xx]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http://)。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63号)。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312号)。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xx]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2号。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20xx]160号、京财税[20xx]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20xx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五条的规定。
20xx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20xx]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全面自查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所得税清算报告篇三
请按照如下格式填写,并与12月15日之前反馈给管理员。(如有特殊情况请在报告最后添加)
xx年度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自查报告
1、我单位 已 (未) 按规定按月进行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有(无)漏报人员或少报收入的现象。(漏报××人,少报××人。)
2、明细申报数据中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填报正确(有误)。(错误的信息具体是×××××)
3、xx年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有(没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已及时更改(××基础信息尚未更改)。
4、xx年(税款所属期为xx年12月至xx年11月)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据与明细申报数据核对全部一致(××月不一致)。
5、xx年(税款所属期为xx年12月至xx年11月)单位发放收入总人次××人(每月发放收入人数之和),已申报总人次××人(每月申报人数之和)。
6、我单位已知道要于20xx年1月1日至1月10日之间申报xx年度印花税。
7、我单位已知道20xx年1月1日至1月31日之间向管理员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申报期为xx年度1月到12月)
或单位介绍信(必须有首席代表或财务负责人签字)有效身份证件,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办事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年月日
(单位公章)
所得税清算报告篇四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6)企业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63号)。
3、利息支出: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312号)。
4、资产损失: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88号);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160号、京财税[]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92号)第五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9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所得税清算报告篇五
根据贵单位《税务通知书》要求,我们高度重视,组织劳资、财务及有关管理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分析与讨论,并专门召开会议,针对需要求整改的.问题和关注的事项逐项研究,认真部署整改措施,严格自查自纠,强化督促整改。现将自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定要虚心、诚心、真心实意地接受批评建议,认真加强整改。一是要强调整改工作“一把手”亲自抓,同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是要认真分解整改内容,明确整改措施、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和整改时限。对于整改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加大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是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纳税工作特别是个人所得税交纳工作的督促检查,狠抓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的落实,确保我们的纳税工作合理、稳步推进。
这次整改工作,我们加大整改力度,把《税务通知书》的有关要求逐项列出整改措施,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认真解决。
(一)责成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期限,及时补缴个人所得税款xxxx元;
(二)恳请充分考虑xx工作和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特殊性,不再补缴xxxx年度个人所得税。
20xx年,正我们的xx工作异常繁重。全体人员放弃休假,加班加点,连续超负荷工作,付出了异常艰辛的`努力。为鼓舞士气,激励斗志,我们为他们发放了误餐补贴和补助。此前,在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系统使用之前,由于工作人员对税法学习、理解、把握不够全面,业务不够熟练,存在计算个税难特别是介于税率临界点上把握不准的问题,存在着不够起征点或高于起征点都按一个税率(5%)计算的问题,但对数额较大、重点纳税人员,我们严格把握标准,按税法规定按章纳税,对按可以免征个税的误餐补贴也扣缴了个税。
鉴于此,我们认为:尽管在个税扣缴上存在部分人员计算不准确的情况,但总体说来,****年我单位上缴个税总额并不少,建议不再补缴。
一是加强引导,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我们将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干部特别是劳资、财务、税管干部对合法缴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民警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特别是继续加强对有关错误思想的整治,做到常抓不懈。二是加强税法学习,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针对这次暴露出来的问题,我们将加大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税法等有关法律的学习,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公安民警队伍和税务缴纳管理干部队伍。
感谢税务部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和批评指导,我们将以次为动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缴纳工作,并继续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所得税清算报告篇六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纳税人名称:武汉德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号:420101717957651,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罗仁德,注册资金:300万元,经营地址:武汉高科医疗器械园(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818号)b区9号楼a单元5楼,主营:光机电一体化、高频激光、医疗器械、计算机技术开发研制、技术服务;开发产品的.销售、医疗器械、家用电器零售。
我公司于20xx年对我公司20xx年1月-12月所得税进行了自查,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xx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29,914.56元,营业成本817,541.38元,税金及附加5,017.57元,期间费用202,205.03元,营业利润5,150.58元,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515.06元。
20xx年全年应纳所得税额515.06元,当年已缴515.06元,已缴清。
二、自查后发现问题:
自查发现,20xx年管理费用应调减10,751.70元,其中差旅费调减6,842.20元,业务招待费调减3,909.50元,调整后20xx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29,914.56元,营业成本817,541.38元,税金及附加5,017.57元,期间费用191,453.33元,营业利润15,902.28元,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791.94元。
20xx年全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791.94元,当年已缴515.06元,次年1月已补缴1276.88元。
三、我公司于20xx年2月前将应补缴的所得税已经全部缴清。
所得税清算报告篇七
______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注销业务的涉税事项进行鉴证审核。贵公司的责任是,提供最近三年的所有账簿、凭证及相关报表,并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涉税事项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成立日期:____年9月16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
(三)地址:
(四)法人代表:
(五)注册资本:伍拾万元。
(六)企业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七)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小食品、酒水、副食品(有效。
期至____年5月21日)类:避孕器械、血糖仪及配件、氧气瓶、家用制氧器、脱脂棉、脱脂纱布、体温计、电子体温计、血压计、电子血压计及磁疗器具、热垫治疗仪、脉冲治疗仪等推荐给家庭使用的理疗产品(有效期至____年6月15日),电子产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五金交电,汽车配件;计算机软件开发。(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
(八)注销登记原因:业务萎缩,难以维持。
(九)本次鉴证起始时间:____年1月1日至____年9月30日。
(十)本次鉴证范围:鉴证期限内的税费缴纳情况。
二、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
(一)____年度。
1、增值税(或营业税,根据企业主税种来设计)。
2、城建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5、印花税。
6、个人所得税。
未达到起征点,无个人所得税。
7、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年税额6000元,已缴纳。
8、其他税种。
(二)____年度。
1、增值税。
2、城建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5、印花税。
6、个人所得税。
未达到起征点,无个人所得税。
7、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年税额2000元,已缴纳。
8、其他税种。
(三)____年度。
1、增值税。
2、城建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5、印花税。
6、个人所得税。
未达到起征点,无个人所得税。7、企业所得税。
本年度9月底帐面利润为负数,无企业所得税。8、其他税种。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三、其他事项说明无。
四、鉴证结论。
经审核,____有限公司截止报告日___税有欠缴情况,应及时补缴。其他税种无欠缴税款,可申请注销。
附件:
1、____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____年12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____年12月财务报表。
4、____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5、____年12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6、____年12月财务报表。
7、____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8、____年9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9、____年9月财务报表。
10、存货盘点表。
11、固定资产盘点表。
12、不动产(或动产)评估报告。
1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5、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中国注册税务师:
所得税清算报告篇八
1.人为调节申报时间。部分企业在季度申报时存在较大随意性,即使在某个季度中有利润,但由于考虑到后续季度可能亏损,于是人为调节当季成本,导致当期无利润。还有一些企业人为调节不同年度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扩大享受“两免三减半”、“抵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的目的。
2.申报金额存在不实。企业取得的各类资产,除购进的外,还有自制的、接收投资或赠予的,以及改制并入的,其中,不乏原始单据不真实甚至无原始凭证的。所以,资产金额含有一定水分。加上部分设备报废按全额申报损失,而处理报废财产有收益或有赔偿的部分又未进行冲减,致使企业申报的税前扣除金额严重失实。企业的固定资产应以折旧方式摊入成本,但不少企业将完好的或经修理后仍使用的固定资产申报做财产损失处理,一次性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把本应可以收回的应收款项申报列支坏帐损失,甚至将用现金收回的应收款项留作小金库,其应收账款余额继续作坏账处理。
(二)备案中存在的问题。
1.研发支出备案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的问题。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事先报送相关资料的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对备案资料的时限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存档备查。
当前纳税人提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案,在审核时往往重形式,注重纳税人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只要形式完备基本都能通过。这种备案管理忽视了企业报送研究开发费用的真实性,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并不是企业所有的研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企业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xx年度)》规定范围,才可以考虑加计扣除。同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项目开发,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符合规定范围的八项费用支出,才允许加计扣除。其中,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实际管理中对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往往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对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委托开发的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等费用归集也存在不准确现象。
2.符合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报备中缺少相应的条件,例如,有的企业股东大会对股息、红利分配金额不作具体说明,有的企业完全是为应付备案而事后补充的文件。
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备案中存在项目不清楚,有些企业为了成为高新企业把一些不是高新项目的也归集到高新项目中去。
(三)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缺乏法制约束。
目前,少数中介机构以追求业务量为目的,顺从企业的不当要求,对财产损失原因、坏账计提方法、账龄分析及相关项目的计提依据等涉税事项避而不谈,甚至为企业出谋划策,违规追求享受最大优惠政策,审计报告粗糙失实,参照价值不高。
(四)报送资料不规范。
企业报送的经贸委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书》、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因为没有标准模板,形式五花八门,有的仅是一页纸几句话一个章。
(五)后续管理不到位。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简化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及相关手续,但简化不代表放任不管,因为审核备案阶段的简化,就更需要加强事后监督和管理。当前备案类减免税存在后续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备案登记结束,资料归档入库,很少再进行事后监督审核,对备案类减免税企业缺少连续、动态的管理。
二、强化后续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审核工作。
1.重点审核的企业。
主要包括:利润率、应税所得率明显偏低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低或连续亏损仍持续经营的企业;跳跃式盈亏企业;股权登记变更或重组改制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并在解禁后出售的企业;减免税额较大或减免税期满前后利润额变化异常的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关联交易收入比重较高的企业;税务机关确定需要重点审核的企业。
2.重点审核的项目。
(1)收入项目应重点审核纳税人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是否存在隐匿收入,销售收入不及时入帐,视同销售、非货币性交易收入不计应税收入,股权性转让收益、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性资产不计应税收入,各种减免的流转税及取得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等未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等问题。对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也应重点审核。
(2)税前扣除项目应重点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虚列成本、费用,多结转销售成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多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未按规定进行摊销,资本性支出列入费用等问题。
(3)关联交易项目应重点审核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关联方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税收优惠项目应重点审核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是否按规定审批、备案。有无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仍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有无应税企业向免税关联企业转移利润,造成应税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问题;有无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核算划分不清等问题。
(5)资产损失应重点审核是否按规定审批、扣除。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重点审核会计核算资料和内部审批证明。
(6)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重点审核企业研发活动是否属于有关产业目录,审核企业归集的研发费用是否超范围列支。企业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不能全部加计扣除,备案时要加强审核。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该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允许加计扣除,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二)加强资料的真实性调查。
所得税清算报告篇九
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所得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汇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程序复杂,需要税务机关、纳税人和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努力才能做好。本文结合近几年所得税汇缴工作实践,谈一些思考,提一些建议。
1、对汇缴征纳双方的责任认识不清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颁布前,所得税汇缴的主体并不明确。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作法是,年度纳税申报由纳税人完成,所得税汇缴由税务机关越俎代庖,造成汇算清缴的主体不清、法律责任不清。《管理办法》明确汇算清缴的主体是企业,企业应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汇缴期内负责政策辅导、资料审核和税款结算,在汇缴结束后应开展纳税评估和检查。但受习惯的影响,部分干部仍然持有“以查代算”的观点,认为只有税务机关的查账检查结束,才算汇算清缴工作完成。在实际操作中,把年度纳税申报视为纳税人自核自缴结束;把年度纳税申报至4月底以前这段时间作为税务机关实施企业所得税检查阶段。“以查代算”的观点,使企业所得税又重新回到原有的老路,制约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的深化。
2、所得税管理平台的数据处理能力不完备。目前使用的所得税管理平台属于ctaiswai挂软件,主要功能是汇缴录入和结果查询,能够满足汇缴的业务需求。但是,该系统没有数据分析功能,对汇缴数据的增值应用考虑还不够。一方面,我们对重点税源户、亏损大户、特殊户进行重点审核时,既要着眼于年度申报表表、表间勾稽关系,又要注意结合企业自身发展沿革和所属行业特点。这是因为,通过调阅企业历年的所得税申报资料和调整数据,分析企业的经营变动状况,能够为管理人员汇缴审核提供辅助性判断;另一方面,按照行业管理的思路,同一行业一定时期内的发展变化应该表现出一致性,具体体现为行业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资产回报率、所得税贡献率等保持相对一致水平,这为分析衡量所得税税源质量和征管状态提供依据,也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选案提供重要参考。
3、事务所中介市场发展不均衡。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对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规范核算起到了促进作用。特别对所得税汇缴发挥重要的“经济警察”的作用。但由于体制机制、市场发育和执业环境等原因,事务所在执业质量、公信力、收费标准等方面还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一是执业质量参差不齐。所得税鉴证业务多集中在3-5月,事务所出于成本控制和多接业务的考虑,会聘用一些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员,审计质量因而打了折扣。从审计披露的问题来看,主要是对费用的审计,对收入、成本项目关注较少;二是独立公正性有待提高。独立性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立业之本,是会计师业务质量的根本保证。受个别事务所不规范执业的影响,有些企业误认为,会计事务所是疏通税企关系的一个桥梁,既可以降低税务风险又可以减少纳税成本;三是收费标准缺乏依据。部分企业反映,收费标准不一,弹性较大。
4、相关管理配套措施不健全。一是缺少质量评价体系。由于所得税业务的复杂性,汇缴工作面广量大,缺乏对汇缴质量的量化评价指标,无法实现有效的监督和质量评价;二是纳税评估和检查没有及时跟上。《管理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在汇缴结束后,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和检查。由于投入精力不多,针对性不强,成效不明显;三是账务处理辅导不到位。汇缴调整有些涉及账务处理,这对中小企业财务人员是个难点。从加强跟踪管理的角度,那些纳税调整涉及账务处理,以及如何处理,是后续管理不可忽视的工作。
1、通盘考虑汇缴工作的阶段重点。税务机关要从汇算清缴的内涵去把握工作方向和着力点。既要克服“双主体论”,防止税务机关越位包揽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也要避免“无关论”,淡化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中宣传辅导、指导督促的责任。以系统观为指导,可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管理。事前管理就是税务机关在汇缴前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事中管理就是汇缴开始后,税务机关要做好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工作;事后管理就是在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对存在问题的,该补税的补税,该移交的移交,起到规范一个、震慑一片的作用。
2、增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能力。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管理已离不开信息化,将现代科学技术引入所得税管理是规范管理的必由之路。一是构建基于数据仓库的所得税管理平台。数据仓库不仅满足一般的信息查询、报表生成,更为重要的是,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对数据仓库进行深度分析和利用。在此基数上建立分析模型或设立分析方法,以发现数据背后的规律、趋势或关联。二是强化汇缴结果的质量检验。根据行业管理和分类管理的思路,企业按明细行业进行汇总归集,对各项财务、税务指标进行逻辑分析、趋势比较和配比分析,筛选出疑点企业,为评估和检查提供案源。三是充分利用系统资源。如利用ctais系统中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销售收入数据,实现自动比对。再如对营业税纳税人,取得地税征管系统的申报数据,与国税申报收入进行比较,验证是否少申报收入。
3、强化企业所得税评估和检查。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和检查工作。根据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和涉税审核审批表以及平时掌握的征管资料,运用综合征管软件和管理平台中的信息资源,对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率、税负等多项指标进行综合分析。运用设定的各项评估指标体系和行业指标参考值进行审计评估,确认企业汇算清缴的真实性、准确性。对纳税评估中疑点或问题较多的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率变化异常的企业,税负偏低的企业,以及重点行业,有针对性地实施专项检查。有效防止检查“四面出击”、流于形式,真正收到以查促管的效应。
4、重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作用。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是联系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纽带,正确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有利于提高纳税人汇算清缴的效率和质量。税务机关要依托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要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资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验证,结果向纳税人公开。一方面要引导中介机构市场化运作、标准化管理,积极参与企业的汇缴工作,发挥独立鉴证的功能;另一方要引导纳税人正确认识税务代理,自愿选择代理服务机构。对那些组织松散、资信较差的中介机构,要采取措施限制其进入市场。
所得税清算报告篇十
近年来我国经济成分迅速多样化,特别是股份制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表明的“多元化企业制度”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体系逐渐形成,税收收入对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依赖程度减弱,分散了税收来源单一的风险,税收收入的均衡趋势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政策仅仅是吸引外资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决定性因素。集体、私营、股份制、有限责任等经济性制的大中小型企业日益增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不断增长,政府对特定纳税人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在区内得以更好的执行。
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具有较强的调节功能的税种,国家通过所得税政策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以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实现其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税收优惠是发挥其调节功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它通过国家对所得税的转让,给企业以更多的留利,来促进企业税后收益的提高。
20xx年,审批各项税收优惠万元;
其中:减免所得税企业户,审批金额万元,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户,审批金额万元。20xx年度,全年审批各项税收优惠万元,其中,由于新政策简化行政审批的出台,原来由审批改为备案的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企业户和高新技术企业户,备案金额分别为万元。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户,审批金额万元,减免税企业,审批金额万元。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专门的审批领导小组;
2、加强宣传,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法,不仅仅通过媒体进行宣传,而且开展送政策到企业,送政策到社区等活动。
3、加强服务,开展一门式服务,只要企业提出申请,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各项优惠政策的审核,上报,备案等,各项工作。
通过广泛的宣传工作和深入细致的服务工作,税收优惠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对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其次是减免税政策计算繁琐复杂,使得纳税人理解起来很困难。有的企业到税务机关来咨询,一听政策太复杂头就大了,最后减免的税款却了了无几,干脆就放弃了。这样就形成了有优惠政策却没有纳税人问津的尴尬局面。在实际工作中还发现,一部分纳税人绕开这条政策,把原有企业注销,从新改名,以新办企业的身份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这一点税收优惠政策中虽然明文规定不能做为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有效的进行监控,税务机关没有实地审核权(也不可能每一户都实地审核),这样就使得一些现有企业,摇身一变成了新办企业,钻了我们政策的空子。
(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政策亟待完善。
个体工商户的身份界定问题,引发不公平竞争。
如果批准其享受减免税,肯定有背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宗旨,引起不公平竞争,扰乱税收征管秩序。
(三)减免税种范围过窄。
目前,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经营时大都选择商业零售、加工、修理、修配等行业,从事旅店、饮食、理发等服务行业的相对较少。按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只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增值税,免税范围窄,没有考虑到大部分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劳务的现实,对这部分再就业人没从政策上没有给予照顾,挫伤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积极性。减免税范围过窄,已成为影响再就业工作的瓶颈。
(四)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群面小。
在进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的过程中,有不少的无业人员和劳教育释放人员到现场咨询,但这部分人却不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就业”和“再就业”就差一个字,有人能享受优惠政策,有人就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就显有悖公平,就业和再就业应该是摆在我们面前同等重要的问题。
具体还是拿下岗再就来说,目前,我国的就业压力,源于大量的劳动力供给与有限的资源之间的矛盾,这一国情决定了中国在经济发展战略上应采取就业优先的增长模式。税收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在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理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其所以出现前述问题,根源在于对不同的纳税人,采取了政策上区别对待的方法,相应的改进和完善政策的思路,即是尽可能减少这种差别,根据这一原则,针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统一税收优惠的条件和幅度。
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差别,不仅表现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之间,即使在企业之间,服务型企业较工业企业不论在优惠的条件上,还是优惠的广度和深度上,都优越许多。政策设计的思路,也许认为服务型企业有更大的发展潜力,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更适合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但从实际效果看,这种区别对待的政策,恰恰可能是造成目前企业少有申请再就业税收优惠的重要因素。
达到30%的,新企业给予全额(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对于老企业和新办企业同样的待遇,充分扩大再就业的渠道。
(二)对个体工商户宜实施定额扣减税收优惠。
第二种办法就是个体户雇工在2人以上的视同个人独资企业对待,这样达到个体户和企业之间在税收优惠政策上比较公平,也可有效防止一些人钻政策的空子。
(三)、扩大优惠的税种范围。
现行再就业税收减免的税种,不包括增值税;
消除了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代开、虚开发票的可能,更有利于“以票控税”管理办法的施行,更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对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扩大享受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群范围。
我们现在的主题是“再就业”,但是从整个国家来讲,来自“就业”的压力和“下岗人员再就业”的压力是一样迫切的,把“再就业的政策”适应主体扩大到所有的“待就业者”,也就是大势所趋。如果考虑这样的话会使税收的入受到很大影响,可以暂时把“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就业”者范围,消除我们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一些“弱势”的纳税群体的不平等待遇。从而在促进“再就业”工作深入推进的同时,促进全国就业工作的开展。
所得税清算报告篇十一
(一)、清算工作基本情况:
1、注销企业概况。(企业名称、性质、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是否设有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股东构成及各股东投资比例、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2、企业注销的原因。
3、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成立时间、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职务)。
4、三次公告的情况。(公告的时间、报纸类别)。
(二)、清算企业财产状况(清算开始日的财产构成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其他资产)。
(三)、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审定情况:
1、债权的追收情况及对未收债权的处理;
2、债务的申报、审定情况。
(四)、清算财产分配情况:
1、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
2、海关、税务部门税款交纳情况;
3、企业债务的清偿情况;
4、投资人或股东的分配情况;
(五)、清算其它情况:
1、企业帐本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由×××投资人保存十年,本投资人承诺予以妥善保存。
2、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英文报告格式·会议报告格式·读书报告格式·工作报告的格式。
投资人(盖章)确认:×××公司清算组。
日期
所得税清算报告篇十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保证企业所得税申报准确性和税款缴纳及时性的重要手段。结合乌鲁木齐市地税局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发现了工作中一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探讨如下。
20xx年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户数为12713户,其中参加汇算查帐征收户数11688户,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户数1025户。参加汇算查帐征收企业中盈利企业4347户,盈利面37%,实现营业收入1864亿元,实现利润总额248亿元,纳税调整后所得225亿元,应纳所得税额53.16亿元,减免所得税29.79亿元,抵免所得税额0.14亿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3.23亿元,实际负担率10.92%;亏损企业6597户,亏损面为63%,实现营业收入556亿元,亏损额为23亿元;零申报户744户。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1025户,征收企业所得税0.25亿元。
行业性质的分布情况:制造业641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1.78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为8%;批发零售业1775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1.76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为8%;房地产企业673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8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为33%;居民服务业4858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3.64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为16%;建筑业1349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2.9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为12%;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404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0.69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为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26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0.82亿元,应缴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为4%。
由此看出企业所得税税源集中在制造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及建筑业四个行业,是乌鲁木齐市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税源的支柱行业。
(一)部分企业财务核算水平较低。
不能严格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建账,无法准确核算盈亏,查账征收不能落实到位。
(二)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力度需加强。
有关税法方面的宣传,只注重对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宣传和介绍,而很少涉及纳税人的权利,影响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质量和效率。存在纳税人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而未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现象。应建立健全执法与服务并重的税收宣传机制,切实做好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工作,消除税收政策、税收知识的盲区,扎扎实实的把税收政策宣传到户、辅导到纳税人的工作中去,不断提高纳税人的依法减免意识,尽可能地减少因纳税人不知晓而造成的应审批未审批现象。
(三)缺乏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业务骨干。
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且变化快、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联系紧密、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等特点,部分税务人员还不能适应管理工作的要求,缺乏能够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业务骨干。
(一)强化对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经济的发展,税基的扩大,企业经营方式的多变,都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使管理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针对税务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普遍较低的情况,必须强化其业务技能水平,通过定期开展政策法规宣讲、组织集体培训等多种方式,切实提升干部队伍素质,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及税收工作。
(二)抓好对企业办税人员的政策宣传和辅导。
针对企业大多数会计核算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所得税政策缺乏了解,严重制约着所得税的规范管理的现状。应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税收法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特别是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涉及纳税调整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时如何办理纳税申报等。
针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必须从加强日常征管,搞好执法监督等方面入手。一是加强税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建立资料保管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对所得税税源籍册资料、重点税源资料和所得税申报征收、汇算清缴和检查资料的整理,形成比较完备的所得税户管档案资料,为所得税管理打好基础;二是加强执法监督,要开展经常性、切实有效的税收执法检查,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四)通过强化纳税评估提高所得税申报质量。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开展纳税评估,一是加强对零负申报企业及一些长亏不倒企业的纳税评估,由税收管理员结合日常巡查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其辖区内纳税申报异常企业进行初步评价和疑点分析,通过分析疑点产生的原因,提供纳税评估线索。税收管理人员要利用所掌握信息,实事求是地表述对疑点的见解,协助评估人员搞好评估;二是评估人员对当期评估情况应提出管理建议,税收管理员对上期管理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相互反馈;三是对纳税评估有问题的企业要加大查处力度,以促进企业对汇算清缴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
所得税清算报告篇十三
巴州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问题的调研通知》(所便函?20xx?59号)要求,按照州局所得税科的安排,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调研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调研内容报告如下: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和基本做法。
1、夯实基础管理。从四个方面狠抓基础工作,有效地推进企业所得税精细化管理。一是注重户籍清理。与工商部门配合,掌握新办企业登记情况,通过强化管户巡查,摸清户籍底数、企业基本信息和税源分布状况,使管理工作有的放矢、有条不紊。二是强化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规模大小、财务核算状况以及纳税意识等方面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征收方式和监控办法,严格分类征管,确保了所得税的征收面和征收率。三是加强核定征收。从本地实际出发,修订完善了本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统一了核定征收的标准,规范了核定征收的程序,实行了公开透明的核定办法。四是规范政策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开展政策辅导,依法及时审批、备案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找日常征管中的薄弱环节,促进了税收征管。二是加强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将影响我县所得税收入的金融和地产两个重点行业纳入本局重点税源监控范围,重点指导企业的申报入库工作,加强政策辅导,确保收入的稳步增加。
3、完善汇算清缴。按照总局“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汇算清缴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同时,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积极倡导人性化服务,加大向纳税人进行政策宣传及年度纳税申报填报的辅导力度,切实做到了纳税申报辅导到位,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征管行为规范到位,从而确保了汇算清缴质量逐年稳步提升,汇算清缴面达100%。
4、强化队伍建设。为加强所得税管理,强化队伍建设.由综合业务科牵头,成立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组。其次是组织开展政策学习,加大了培训力度。除了对本局业务人员的培训外,还组织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所得税相关业务培训。并且向企业财务人员开放政策业务资询电话,方便纳税人了解所得税相关政策。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具体项目的优化和完善。
重点税源户和大额亏损户,由分管副局长亲自参加实地审核。通过层层把关,落实责任,源头控管,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质量。
2、完善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方式方法。一是严格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对于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会计科目设臵不完整等一律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账户的管理,要求企业按照财务制度设臵和管理“银行存款”和“现金”科目,控制现金交易量,杜绝企业坐支现金和资金体外循环;三是加强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管理,尤其对亏损企业,更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规定。
3、不断拓展纳税评估的深度和广度。对各季度申报亏损企业、零低税额申报企业要在年度申报前逐户评估,在实施评估的过程中,采取灵活机动评估方法,不仅就某一预警指标分析而分析,而是将不同预警指标结合起来进行多角度、多时段综合分析,同时辅以投入产出法、实地盘存法、耗电量法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实施深度评估,达到增收降亏效果。
三、岗位设臵、职能分工、管理权限和工作流程的优化。
还要精通企业财务制度,把税收政策和财务知识有机的结合起来,所以我局把所有业务骨干都充实到所得税管理的队伍中来,主要从申报征收,日常管理,评估检查三个方面入手进行管理。日常管理是税收管理人员的一项主要工作,是做好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关键,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质量,决定着企业所得税的及时足额入库,因此,管理人员一是要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监控和管理,建立重点税源档案。二是对每月经营报表按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分析对比,对同行业、同规模的企业经营成果出入较大的要及时地进行重点调查。三是对每个行业通过对典型业户的跟踪找出企业经营规律,为管理工作提供参考数据。四是对企业提出或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如企业在经营中人为调控利润,至使税款不能均衡入库等。总之只有加强日常管理,才能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奠定基础。
四、重点行业、重点事项的管理建议。
告和报表。其次,明确各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纳税能力等基本情况的信息收集、分析、调查反馈和落实工作;按行业、分户建立规范的重点税源企业档案;按月度、季度进行跟踪调查,发现收入出现或将要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分析原因,并将各类分析结果存入该企业档案;按年对本辖区重点税源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税收情况进行相关经济指标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弹性分析、行业分析,并将相关分析报告存入企业档案。
2、做好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按照州局要求认真开展月度所得税收入分析。规定税源管理部门结合本辖区重点税源企业的有关情况,对所控管的重点税源企业月度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幅较大的及时分析成因,并于月度结束后的次月2日前将《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表》报综合业务科,并要求上报材料既要有具体的数据也要有客观详实的文字说明。
3、狠抓工作落实。明确要求各税源管理部门注意收集企业的财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充分了解企业的情况,并利用历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数据,对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实现税款、减免税款、入库税款等情况,特别是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监督企业将应入库的税款及时入库。
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其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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