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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论文篇一
【论文摘要】贷款损失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发放的贷款收不回来而遭受的损失,贷款损失风险是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贷款损失作为银行经营成本的一部分,理应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额时予以扣除,但是我国现行的贷款损失税收制度还不完善,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银行及时足额的计提准备金,不利于防范风险与维护金融稳定。
【论文关键词】贷款损失;税收;制度完善。
为了适应国内和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的贷款损失税收制度一直以来也在不断的进行调整,目前我国贷款损失税收制度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贷款损失的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首次将贷款损失从以往的坏账损失中分列出来单独明确,同时还明确将应收账款和预付款分为贷款类和非贷款类,同时,该通知还明确列举了十一种具体确认贷款损失的条件,并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作为兜底条款写入,这也为以后财政税务部门应对经济生活中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做好政策上的准备。
(二)我国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的具体方法。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实行的都是与贷款分类相适应的五级分类计提法,近年来,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我国少数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与国际接轨,采取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下面对两种计提方法进行具体分析:。
1、五级分类计提法。
五级分类计提法是以对贷款资产进行分类为基础的。它是由银行内部人员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财务状况来判断贷款质量,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然后根据贷款的不同类别对应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现行的规定是除正常贷款外,后四类贷款依次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计提,其中次级类和可疑类贷款的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2、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
新会计准则规定了与国际接轨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目前已有部分上市银行采取该种方法进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将贷款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根据未来现金流量预计的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贷款损失拨备,计入当期损益。根据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在对贷款质量进行评估时,应考虑借款人的获利能力,根据借款人以及经济环境等未来变化因素,以及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对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算出贷款现值。
(三)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该办法还对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作了规定,反映到贷款损失的扣除方面,主要内容为:因国务院相关决定事项而导致的贷款损失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具体的审批事项后,由各省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其他原因导致的贷款损失则由银行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按损失金额、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划分审批权限。
(四)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度为期末允许计提准备金资产余额的1%与上期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余额之差。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规定金融机构对农业和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按风险程度划分后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上述贷款按风险程度分为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这四类,相应的准备金计提比例分别为2%、25%、50%和100%,同时贷款损失不足冲减准备金的部分经审批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五)对收回已扣除贷款损失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故银行在以后年度收回己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时,必须将其纳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贷款损失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从总体上看,制度设计偏离税收中性原则。
审计制度等方面的影响。因此在实践中,核销法也偏离了税收中性原则。
(二)从法制方面看,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
一方面,我国目前的关于商业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制度的规定分散于企业所得税法统领下的各种国家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办法之中,显得比较混乱。另一方面,这些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统计和规范口径存在差异,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具体运用混乱。大部分相关的规定都是以“通知”的形式发布的,而且每一个通知就会有一个新的规定,而且,部分政策的有效时间还有限定,往往旧政策的执行期限已经结束,新的相关规定还没有及时出台,政策缺乏稳定性与连贯性。同时,金融法规与会计法规、税务法规统计与规范的口径不同,银行需为应对不同的管理部门做不同的安排,使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成本加大。
(三)从具体制度上看,相关制度设计有待完善。
1.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比例过低。
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度不得超过允许计提准备金贷款资产的l%,而银行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将贷款资产划分为五大类,并对应这五大类贷款资产计提相应的损失准备金,具体比例为:正常类贷款为l%、关注类贷款为2%、次级类贷款为25%、可疑类贷款为50%、损失类贷款为100%,其中次级类贷款和可疑类贷款资产的准备金计提比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再上下浮动20%。这部分准备金可以作为费用列支。由此看出,税法规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扣除比例明显低于银行根据风险程度划分计提的准备金的比例。
2.贷款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标准过于严格。
我国贷款损失的认定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实际。财税[2009]57号文件中列举了十二种可以确认贷款损失发生的情况,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在确认贷款损失时银行往往必须提供很多法律方面的证据和证明,由于法律的程序性,银行在获得这些证明时,往往需要巨大的时间和成本,导致贷款损失不能及时在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应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这样一来也加大了银行的成本。
3.贷款损失的确认与核销不及时。
其实这正是由于贷款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标准过于严格导致的。贷款损失的确认与核销不及时,导致会计和税收在将贷款损失作为费用处理时存在时间上的差异,直接造成银行因而被提早征税;但是又由于递延税资产(主要由上述贷款损失准备引起)转回的不充分,这种时间性的差异变成了永久性差异,使得提早征税变成了过度征税。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国现行的贷款损失税收制度还存在着不足,一定程度上侵占了银行的利益,阻碍了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完善。
(一)完善贷款损失税收法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专门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税收处理办法》,在该办法中规定贷款资产的范围、贷款损失的认定条件、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程序、准予计提准备金的贷款资产的范围、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额度及其计算方法,收回已扣除贷款损失的处理等相关问题。同时,取消对上述政策执行期限的限制,使政策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减少纳税人的不确定性预期。
1.完善贷款损失认定制度。
首先,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税收处理办法》的基础上简化贷款损失的认定标准,赋予银行一定的自主权。其次,明确贷款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认定口径。目前的各个政策文件对贷款损失的认定标准不一,有必要进行统一和规范。
首先,维持现行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方式,但要对扣除比例进行改革。在扣除比例的确定上,体现差异化原则,具体制度安排为: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具有经济和政治上的双重优势,贷款资产的质量均较高,而且化解不良贷款的能力很强,故可以规定其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比例仍然为l%;考虑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对繁荣我国金融市场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贡献,以及他们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可以提高这些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比例,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比例则应该高于上述两类银行,以鼓励这些金融机构为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服务。
其次,对部分特定性质和用途的贷款损失施行特定准备金法,为将来我国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制度施行特定准备金法提供可供参考的经验。这些“特殊贷款”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包括“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扶贫贷款、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在内所有关乎国计民生的贷款。这种制度安排既能引导信贷资金的合理流动,还能提高财政支出(税收支出)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
再次,最终建立特定准备金制度。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早在就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所以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资产己经全部实行五级分类制度,这就为特定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在财务会计制度上打下了良好而坚实的基础,一旦条件成熟我国的银行贷款损失制度就可以施行特定准备金法。
最后,在制定贷款损失政策时主要应该本着缩小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调和不同利益相关者矛盾的原则,对贷款资产的范围进行科学、合理、实际的界定,对贷款损失的认定条件和扣除的审批程序做到细致而又不繁琐,精确而又不苛刻,实现既矫正了市场失灵而有不伤及资源配置效率的目标。
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论文篇二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收入分配逐步呈现出比例失衡、差距拉大的趋势,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虽然与我国的基本国情、发展阶段密切相关,但更主要的是由于收入分配及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不到位、政策不落实等制度性因素造成的,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打破体制机制障碍,进行制度创新。
[关键词]收入分配;制度障碍;制度创新。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收入分配是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增长成就,但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也日益凸显。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在“十二五”以及更长的时期内,能否着力缩小不合理收入差距,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上取得新突破,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这不仅是构建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的根本举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更是体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本质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推进,经过30多年的探索与实践,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基本确立,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框架初步形成,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实践证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是与基本国情、发展阶段总体相适应的。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受改革不彻底、制度不健全、调控不到位等诸多因素影响,收入分配呈现出比例失衡、差距拉大的趋势,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经济和社会的矛盾,收入分配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明显失衡。
总的来说,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收入分配格局基本上是合理的,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居民收入、企业收入和政府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分配比重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的现象。
1.国民收入不断向政府和企业集中,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持续下降。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特别是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明显慢于gdp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据统计,-的间,gdp年均增长速度10.48%,比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速度9.68%快0.8个百分点,比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速度7.49%快2.99个百分点;同期财政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为21.39%,是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速度的2.21倍,是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的近3倍。[1]与此同时,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从1995年65.87%下降到年的53.35%。而企业的收入比重从9.88%上升为15.82%,政府收入比重从24.25%上升到30.48%。[2]政府和企业在国民收入中分配比重的快速增长,一方面挤压了居民收入增长的空间,阻碍了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另一方面政府和企业积累的大量财富重新转化为投资,政府没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从而导致居民消费倾向下降,储蓄倾向上升,进而抑制了国内需求。
2.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持续下降。据统计,从到,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而同期的资本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由21.2%上升为31.3%。[3]与此同时,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也从1990年的15.8%下降到的11%,不仅大幅低于同期发达国家50%以上的平均水平,而且也低于发达国家在与我国相似发展阶段的水平。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分配比重和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比重的下降,直接导致了我国居民消费率由的46.4%下降为2010年的33.8%,10年下降了12.6个百分点,也使拉动经济增长的需求结构相应发生了较大变化。据统计,在同期三大需求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中,最终消费的贡献率已从20的65.1%下降到2010年的36.8%,下降了28.3个百分点,而投资的贡献率则从年的22.4%提高到2010年的54.0%。这种变化趋势,表明了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主要是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而不是消费、投资和出口的协调拉动。
(二)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明显扩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1978年我国最高行业和最低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比是1.38∶1,到扩大到4.70∶1。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其中,收入最高行业中的证券业职工平均工资是收入最低行业中的畜牧业的15.93倍。[7]20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中,证券业平均工资为17.21万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6倍,其他金融业人均平均工资8.767万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1倍,航空业人均平均工资7.58万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6倍,在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国有垄断行业,职工人数不足全国职工总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却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
(三)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
隐性收入、灰色收入及不法收入的大量存在,进一步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严重地恶化了收入分配关系。突出表现为:一是公务员及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不规范,补贴、津贴、奖金、实物分配等制度外收入名目繁多,没有得到有效约束;二是国企高管职务消费很多采取实报实销的形式,不受约束,弹性空间很大;三是非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随意性很大,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和约束;四是部分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寻租的问题时有发生,投机行为盛行,腐败现象层出。
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问题的原因十分复杂,是由多种主客观因素决定的。一方面与我国的基本国情、发展阶段密切相关。目前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区域之间发展条件差异大,城乡二元结构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不同行业由于资源禀赋、技术进步程度等原因,生产率水平也参差不齐。由此导致的城乡、地区和行业之间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和阶段性特征。另一方面,收入分配及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不到位、政策不落实等则成为最为根本的原因。长期以来,制度性因素在收入差距扩大的过程中起支配性作用,许多制度方面改革还远未到位,制度性障碍的存在是主要的,也是主导性的原因。
(一)企业、劳动者和政府三方博弈的有效均衡机制缺失。
在我国总体上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的条件下,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和权益如何得到保障?这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的一大理论难题,在具体实践中需要一系列制度设计来保障,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在我国现行企业产权制度安排下,普通职工一般不拥有企业利润分配的参与权和分配权,成员缺乏组织化开展集体工资福利谈判的内生性均衡机制,协调劳资关系的有效机制缺失,必然导致劳动者在三方博弈中利益受损成为普遍现象。
(二)城乡二元结构制度缺欠。
我国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已成为造成城乡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制度因素。一是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问题凸显。作为传统计划经济产物的户籍制度,自1958年实施以来,造成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城乡分治的二元格局,导致农民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住房等诸多领域不能享受与市民同等的权利和报酬。二是农村土地制度缺失。在现有体制下,受我国实施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的“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限制,城市为获得计划指标之外的建设用地指标,满足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用地需求,其主要方法是通过征收农地并将之转换为非农建设用地。这既可以让城市获得更多的用地指标,又可以让农民分享因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但由于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失,导致这种政府主导的征地运动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剥夺农民、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如政府单方面制定拆迁补偿标准,农民基本缺乏谈判权以及没有考虑农民意愿的强制拆迁和集中居住等,使得农民虽然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却大量转化为政府财政收入,农民无法分享土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农民的土地财产收益被严重侵害。三是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制度,使得政府长期以来对农村教育、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投入严重不足,削弱了农村居民公平参与竞争并获取平等收入的能力。
(三)国有垄断行业现行分配制度不规范。
由于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导致国有垄断行业凭借行政力量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并转化为企业内部职工的高工资、高福利,造成了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职工之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调节和控制一些垄断行业及特殊群体的过高甚至畸高收入,已成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缩小不合理收入差距的重要内容。但由于这部分人已形成既得利益群体,且掌握一定的话语权和较多的社会资源,已成为推进改革的最大阻碍,这也正是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历经十年坎坷的根本原因,预计未来还会成为改革实施过程中的掣肘因素。
(一)健全完善劳动者、企业和政府之间分配的有效均衡机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提高“两个比重”,实现“两个同步”
1.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调整资本要素所得和劳动要素所得之间的比例关系,关键是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建立劳动者报酬保障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体现分配公平,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是不可能实现的,必须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一是要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职工工资随着经济的增长和企业利润的增长而增长,分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政府必须发挥对企业工资增长的指导性作用。二是要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建立由雇主、职工和工会三方共同参与的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三是要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能够随着经济增长适时得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仅要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还要保障劳动者及其子女的教育费用,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四是要建立工资的支付保障机制,防止工资拖欠问题的发生。
2.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调整政府、企业和居民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加大国民收入向个人倾斜的政策力度,除了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增加劳动收入外,还要做到:一是要逐步提高扶贫标准,使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而提高,以切实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二是要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扩大低保对象的覆盖面,以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三是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三)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实施全国统一的居住证制度,大幅度降低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的户籍门槛,把有稳定劳动关系、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重点解决举家迁徙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加快推进新进城农民工及家庭与原城市居民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四)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城乡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财产性收入差距,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就是土地。为此,需要尽快承认与保障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使农民更多地分享土地非农化增值收益等财产性收入。为此,在坚持和完善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农村土地财产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农民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改革以宅基地为主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推进宅基地流转、置换方式的创新,让农户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等。
(五)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
要推进城乡教育机会的均等化,从源头上缩小收入差距,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渠道,促进就业机会公平。通过提高城乡居民在教育、就业、基础设施、公共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六)健全和规范收入分配调节制度。
1.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税调节力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扩大财政转移支付,向低收入者和经济落后地区倾斜,逐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为此,政府在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还要完善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政府还可以通过完善税收手段加大对高收入者收入水平的调节。为此,要完善个人收入所得税制度,推进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制度建设。此外,在完善房产税等现有财产税的基础上,还应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同时,还要加强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
2.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标准和社会统筹层次,着力解决不同群体社会保险待遇差别过大问题。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发挥慈善组织在社会安全网中的重要补充作用。
(七)加快建立和完善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配套的基础制度。
鉴于当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础制度缺失,理顺收入分配秩序的难度较大。为此,还应加快建立和完善居民财产收入登记制度、公务员财产收入公开与申报制度及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制度等基础制度。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2]马晓河.跨越陷阱的战略选择[j].财经年刊:2012预测与战略,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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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论文篇三
随着我国经济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曾经承载了中国9亿人口的农村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如何让农村强起来,农民富起来不仅仅是每一个农民内心的真切盼望,更是领导长期以来重视的问题。近年来人口老龄化,空巢老人,农村空心化等现象日益突出,为了保障农民老年生活,研究我国农村的养老问题,也成为时代发展的迫切需求。
1.概念的沿革及其重要意义。
1.1概念的沿革。
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作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征收保险费并形成养老基金,当劳动者退休后,可以获得退休金,以此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我国最早的养老保险制度起于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旨在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保障体系。而农村的养老问题研究则明显相对落后,经过40年时间,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在1991年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方案中对养老保险的指导思想、投保对象、保险资金的筹集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历史的发展总不是一蹴而就的。由于实施过程中的诸多问题,该方案停止接受新业务,并按要求整顿规范。经过几年的摸索,汇聚了众多领导和学者智慧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于出台,标志着中国开启了农村养老保险的新篇章。
1.2必要性及意义。
我们搜索国内外信息发现,最早在1951年德国就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养老保险的法律――《农民养老保障法》。次年,法国专门为农民建立了相应制度。美国在1954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法修正案》把老年保险扩大到农场主、农场雇员等,日本也在五年后,采取类似的做法,把广大农民、个体经营者依法强制纳入社保体系。由此可见,经济越是发展,农民生活问题越得到关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越早。截止末,我们人口数达到13.6亿人,其中老年人口占10%,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而随着青壮年人口流出,空巢老人、失独老人不断增加,老无所养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了营造和谐社会,为了保障农民基本权利,为了实现公平,为了完善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惠及一半农民认可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且深远的影响。
2.我国农保的现实情况。
自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在20公布以后,越来越多的社会各界学者把研究的目光投向了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险。
查阅国统局统计数据可知,从最新的数据来看,新农保险试点参保人数达到了3.26亿人,比去年同期翻了两倍多,农民的投保意愿有所增加;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数8921.8万人,同比增长211.6%,说明享受到养老保险福利的农民较大范围地扩大;基金收入大幅增加,超过了一千亿元,但仍落后于投保人数的增加;基金支出587.7亿元,占基金收入的54.9%,资金的使用率比去年高了10.7个百分点,基金累计结余近1200亿元,和去年相比增长183.8%,可支配的空间增长近两倍。总体来说,农村养老保险朝着覆盖面更广,投入资金更多,基金使用率更高的方向发展。
二、我国农村制度推进中的阻碍。
1.我国特有的国情。
长期以来,我国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也相对较多,统一协调如此大规模的人口保险难度较大,还没有建立起农村养老保险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还不能满足农民的养老保险需求。并且,地区间发展不均衡的矛盾在我国农保工作中比较突出,相对来说,经济较发达地区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比较顺利,而处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并没有从中获益。此外,由于长期以来人们传统价值理念的限制,大多数人更倾向于养儿防老,缺乏养老保险意识,对于农保的投入意愿不强。
2.资金来源。
目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是我国农保基金的主要来源。农民的纯收入以及财政资金很大程度决定养老保险基金的多少。受天气、作物收成、经济等影响,农民收入差强人意。家庭收入情况决定了支出结构,在有限的收入中农民不愿为养老保险买单;而政府的'财政支持毕竟有限,尤其是具体到农村,这就使得当前农保的投保率相对不高。
3.城镇化发展。
新型工业化的推进,城镇化趋势的发展。在城市蒸蒸日上的同时,农村却逐渐空心化,从下图的人口数可以看出,中国的总人口在逐年增加,而农村人口在不断减少,更多的人将目光投向了城市。农民工大量流出、留守儿童、耕地的荒废等等问题尚未解决,更遑论农村的养老保险问题。
1.健全立法。
现实的情况是我国农保制度的建立明显晚于欧美其他发达国家。而一个健全的农保法律制度,是推进我国农保工作的基石。从法律制定来说,应当明确立法基本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基础上,以维护农民的基本权利为重;立法总体思路应围绕着农村养老保险,对缴费对象、缴费原则、资金筹措等提出明确要求;此外相关法律的制定也应当配备,努力构建一个完整的农保体系。
2.设计合理执法方式。
当理论依据形成坚固的后盾,下一步就是重在执行。建国以来我国人口较多,地区发展不均衡,完全忽视地域差异的“一刀切”是行不通的。根据中国特有国情,“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地采取合适的执法方式,更有利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进。
3.充分吸引社会各界资金流入。
目前我国的缴费方式仍是以个人为主。增强我国综合实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重点关注欠发达的地区,更大程度地保障农民的福利。多方面筹集国内外流动资金,使养老账户中的基金尽可能增加。
4.大力宣传农保的益处。
由于农民群体的特殊性,缺乏对未来的规划以及当前消费的理念比较强烈。并且,在当今社会,养儿防老的现象还是占一定比例。大力宣传养老保险的益处,并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充分享受到国家社会保险的福利,鼓动更多农民加入到养老的行列中。
5.提高农村居民收入。
目前,受限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个人承担了主要的养老保险费用。在激发农民的投保意愿之后,增强农民的投保能力就显得更具有实际意义。提高农村居民收入,让农民富起来,需要政府提供更多惠农政策,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以高科技和互联网带动农业的现代化发展,让农民享受更加自由的收入支配权。
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论文篇四
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施行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重制度。当事人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对权属进行认定,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权属争一议进行审判裁决。美术作品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目前关于美术作品知识产权即相关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纠纷逐渐增多,但是限于美术作品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分离化的特点以及越来越重要的经济价值,使得当事人之间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会付出更多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不利于美术作品知识产权及其权利人自身权益的及时保护。因此,充分构建我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美术作品纠纷的体系显得十分重要。
1、美术作品可仲裁性问题概述。
美术作品可仲裁性问题,基于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争一议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主要包含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能否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争一议。第二个问题是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中何种相关财产权与人身权可以用诉讼仲裁的方式予以保护。川从我国目前的主流学术观点来看,包括美术作品在内的知识产权等知识产权纠纷可以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并且现在司法实践当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已经在技术转让合同领域,创立了利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争一议的先河。而对于美术作品在内的知识产权纠纷,并无先例。因此,其可仲裁性讨论的着眼点应当落在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归属、美术作品相关经济权利的纠纷以及美术作品署名权等相关人身权的侵权纠纷。
2、美术作品在我国可仲裁性的困惑。
虽然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在我国已经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是在我国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争一议真正地采取仲裁方式予以调整上,还存在着许多障碍。
首先,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双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普遍不强。美术作品知识本身具有可分离性的特点,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的分离,这与当今美术作品逐渐走向市场化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美术作品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是因为美术作品所有人与著作权人之间关于发表权与作品修改权等争议矛盾较深,或是由于美术作品市场化所带来的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得当事人双方更愿意选择诉讼这一更为“强硬”的方式解决争一议。
其次,我国仲裁本身的“一裁终局”性的特点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纠纷背后本身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带来了风险。实践中,美术作品的法律关系一般分为三种。第一种关系为因美术作品创作者因自我创作而对于美术作品本身享有的著作权。第二种关系为因委托关系发生的美术作品创作人与美术作品委托人之间的著作权关系,该关系又由于双方是否有约定而不同。第三种关系为因单位职务创作而发生的著作权关系。在三种著作权关系当中,除第一种美术作品著作权关系之外,后两种美术作品著作权又存在著作权,发表权,出版权,展览权等各种权利。如果采取仲裁的方式,在仲裁的过程当中或者仲裁结束之后,随着证据的不断变化或者新的客观情况变化,对于案件的结果可能会发生决定性影响,而目前我国所采用的“一裁终局”的仲裁方式,使得实际纠纷过程中当事人承担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最后,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纠纷本身的专业性较强,目前仲裁机构缺乏可以有充分能力承办案件的仲裁员。对于美术作品的仲裁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背景,但是,根据我国的《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对于包括美术作品在内的知识产权仲裁纠纷并未规定需要专业人士参与。对于美术作品而言,其市场价值评估,真伪鉴定等都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因此,我国目前对美术作品实现仲裁纠纷解决,在仲裁人员专业性上还存在较大的障碍。
3、我国构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仲裁制度的思路。
关于包括美术作品在内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可仲裁性,西方部分国家已经构建了自己的制度,尤其是在美国,在其1993年所制定的《美国法典》第35章294节在承认专利权的可仲裁性的同时也促进了法院对于著作权,版权纠纷仲裁决定的承认。而在《纽约公约》当中也明确规定了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在内的知识产权纠纷可以纳入到仲裁案件受理的范畴。当然,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的成熟性与美国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为我国的美术作品仲裁制度构建寻找出路,仍然需要结合我国目前仲裁制度的现状与发展,寻找自身的出路。
首先,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仲裁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上而言,应当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仲裁解决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目前,包括美术作品在内的整个知识产权仲裁缺乏专门的法律体系,国家应当着手制定专门知识产权仲裁规则,包括管辖、仲裁程序以及仲裁的证据规则,并且针对美术作品的特点,分章制定关于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纠纷的举证规则。
其次,我国的《仲裁法》针对美术作品仲裁的专业性,应当进行较为细化的规定。包括美术作品在内的著作权仲裁,应当构建一支专业化与专职化的仲裁人员的队伍。其中应当将美术作品领域内的权威人员纳入到仲裁人员的专业队伍当中。
最后,应当充分发展我国知识产权仲裁制度与行政机关在美术作品商业化中相关纠纷解决的合作机制。美术作品的商业化运作有很多种。例如,将美术作品作为商品的装饰物或者作为商标的一部分。当遇到类似纠纷时,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等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鼓励当事人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并且在双方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举证来源上提供便利。
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解决将在米来为美术作品纠纷解决提供新思路及新方向,针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仲裁解决机制尚不成熟的情况,除了法律体系的完善之外,在专业仲裁队伍的建设上及其与行政机关的联动上仍然具有完善的空间。
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论文篇五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劳动力过剩的条件,所以劳动力的供给量与劳动力的需求量处于不平衡的状态。由于我国长期的劳动力供需处于不平衡的状态,因此劳动力水平决定了企业的收入分配不平衡,因此就使得企业员工的收入状况较低,所以我国企业人员的工资现状是工资水平偏低和增长缓慢。首先,企业的自身条件有限,由于有一些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规模不大,所以对于员工的收入往往不重视,使得员工的收入与现在日益增长的物价,根本不成正比,而且这些企业对于员工的福利和基本的权利也往往忽视,不给员工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情况经常出现,甚至一些企业经常拖欠员工的基本工资,使得员工的基本权利遭到侵害。其次,就是员工的工资收入与企业的利益增长不成正比,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只顾自己的利益增长,却忽视了员工收入的重要性,他们只是把员工作为廉价的劳动力,却没有意识到了员工使企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部分,如果员工的利益没有得到基本的收入都不能保证,企业就不能在未来占据市场的有力地位;再次就是企业的内部的财务管理体制不健全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不均,由于企业的财务经常受到企业的经营者的操控,这就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相对混乱,另外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低下,这就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相对混乱,使得员工的整体收入和利益得不到及时的保证,进而也影响到企业整体的发展状况,所以企业要想在未来的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要重视收入分配制度健全和完善的意义所在。
二、企业管理中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相应的法规和政策不健全。
由于目前我国政府对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方面的法规和相应标准还不完善,而且相关收入分配的准则和体制也不建全,这就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没有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加以规范和界定,这也导致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在监管力度上不足,这也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渐渐脱离了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约束,进而使得国家对于一些地区企业的收入分配的管理鞭长莫及,进而使得国家和政府在管理上的难度不断增大,因此国家要想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体制在合理的范围下运行,就必须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加以健全。
(二)企业和行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不健全。
首先是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不健全,由于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千差万别,而且经营的规模和财力的状况也各有不同,另一方面他们对于收入分配的重视程度也各有不同,这就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不均衡,而且管理机制也相对松散,还由于企业制度的制定者只重视对于自己经济利益的增长,却忽视了企业员工收入的保障,因此企业员工对于涨工资的话题一直是个不敢公开的秘密;其次,行业主管部门也没有建立企业和行业对于工资和收入的协商模式,这就使得行业对于企业的收入分配无法干预和纠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脱离了行业的监管,利于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提升,进而也不利于企业员工收入的保障。
(三)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导致收入分配的问题。
由于会计信息与会计人员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就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产生了不平衡的`情况,从而造成了企业员工的收入无法得到保证,但是企业的管理者可以获得高额的经济利润和社会价值。因此企业在财务管理者制定和编写的过程中主要是站在自己利益的角度进行考虑的,这就使得企业财务报表的制定和编写的时候尽量满足自己的利益;从另一个方面看企业的会计人员主要是受到企业上层的经营者所决定,因此他们必须按照企业领导的指示来骗取债权人和投资方的信任,这样就使得企业的员工的收入得不到有力的保证。
(四)财税部门对于企业收入分配监管不足。
由于国家的财税部门对于企业收入分配的监管力度不到位,以及审计和管理的模式也不到位,这就导致企业收入分配得不到很好的监督和管理,这就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的一些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另一方面,由于国家财税部门的人员分配较少,这就使得不能长期和全面的对于企业的收入分配进行监管,所以使得整体对于企业的监管力度不足,进而使得企业整体的收入失衡的状态得不到根本意义上的解决,所以财税部门就必须意识到对于企业收入分配监管的重要性。
三、优化企业管理中收入分配制度的对策。
(一)政府应健全相关的收入分配法规和政策。
政府应该积极健全和完善与收入分配方面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出台一些法律和政策对企业的收入分配进行监督和规范,使企业的收入分配得以真实的反映企业现在的真实的情况,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收入分配中造假现象的出现,进而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走上健全发展的道路。所以政府要想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更加真实可靠,就必须出台切实有效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这样企业的收入分配才能更加全面的保障员工的收入,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目前经营和管理状况,这样才能使得相关部门掌握企业的真实的收入分配情况,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进一步促进国家相关领域更加健全发展,进而企业也可以得到可持续发展,才不会在发展中破坏社会和环境的发展。
(二)建立行业和企业的收入分配协调机制。
行业要想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使得企业的收入制度更好的满足员工真实需要,这样对于企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行业应该建立和健全对于企业收入分配的协调机制,这样才能使得企业收入分配不平衡的现象得以尽快的解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行业管理制度的发展;另外,企业要想进一步完善自己的收入分配机制就应该积极配合行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收入分配制度,这样才能使得企业员工的收入得以切实的保证。
(三)优化企业的财务和会计管理体制和人员。
首先,应该提高管理层的收入分配相关法律和法规方面的意识,明确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大对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惩处力度。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以基本的会计规范为根本,要严格把控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资质,让专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和有关的人员从事财务的管理工作。其次,规范行业内部监督,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和专业会计师队伍的风险意识防控,形成行业内部管控机制与外部监管控制的体制,可以高效的发挥监管的职能,从而进一步提高监管上的力度。这种的监督和管理的体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使得企业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行业内部的监督三者密切的结合在一起,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
(四)加强财税部门对企业的监督力度。
财税主管部门要想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就必须加大对于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监督和管理的力度,积极增加对于企业收入分配的监督和管理的人员配比,采取定期抽查的模式对于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惩罚,这样还可以使得监管的力度和范围进一步扩大,也使得企业进一步规范自己的收入分配模式,另外,财税部门进一步优化自身的监督管理体制,进而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机制得以进一步的规范化,从而使得企业员工的收入得以一定意义上的保证,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和快速的发展,以及企业的逐步发展壮大,企业要想在未来的发展中保持健康和稳定,就必须完善自己的收入分配机制,因此企业首先国家应健全相关的收入分配法规和政策,这样才能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得以制度层面的规范;其次,行业应该起主导作用,建立行业和企业的收入分配协调机制,这样才能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得以进一步的优化;再次,优化企业的财务和会计管理体制和人员,这样才能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进而使得员工的收入得以有效的保证;最后,加强财税部门对企业的监督力度,这样才能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规范和优化,进而才能促进员工的收入得以较好的保证。
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论文篇六
――上世纪七十年代――“改革开放过大年”
点评:改革开放带来了国外的新奇商品,时髦的年货是半导体收音机,还有磁带录音机。那个年代年饭能凑齐12道菜了,孩子为能穿上新衣服去走亲访友讨红包而兴奋不已。
――上世纪八十年代――“看着春晚过大年”
点评:当时流行的“三件套”是缝纫机、洗衣机和彩电,拥有任意一件都足够去显摆。人们住进了单元房,逢年过节开始贴春联。票证开始淡出市场,平时想吃的东西市场上都能买到,于是过年反倒不知道吃什么了。在娱乐活动方面,有了现场直播的春节晚会,似乎因此也形成了节前“抢购”彩电的热闹景象。
――上世纪九十年代――“走出家门过大年”
点评:这一年代的社会变迁巨大,首先,较之传统的“宅”过年,开始有人选择出门旅游;其次,年饭中鸡鸭鱼肉已然成为配角,往往没人动筷子,反而是一些清淡果蔬最先被“清盘”;最后,开始有了“春运”一词,那个年代的绿皮车和赶在节前返乡的打工仔成为春节期间的一道特有风景。
――21世纪前――“鼠标一点过大年”
点评: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让网购走入了大众视野。年轻人不再进商场排队买年货,选择轻点鼠标的方式。人们对于食品的要求也更高了,开始注重年夜饭是否讲究健康养生,是否进行了营养搭配。过年的乐趣除了一家人凑在一桌打牌聊天,还有不少大妈选择在户外来上一场集体舞,广场舞已悄然出现。
如何看待变化中的春节习俗。
春节将至,“年味是否越来越淡”势必又将成为各界热议的话题之一。年味该从何处寻找,究竟什么样的春节才算中国节、中国年,哪些年俗已经消失,哪些新的时尚能够最终进入民俗的历史......接下来我们来谈一谈:如何看待变化中的春节习俗。
一、经久不变的元素是“回家”
经久不变的元素,也许只剩下一个了。这就是回家。尤其对游子而言,是离家那一刻就开始的行动。年近,情可切;年终,则必归。这才有了“春运”,无比壮观的东方年文化。无论建多少高速,无论这高速是铁路还是公路,在归家的民族性要求面前,其承载力,永远捉襟见肘。无论游子花在归途上的时间,怎样远远大于“在家”的时光,值,绝对值得!回家过年的赤子之心,在空间与时间上,为了团聚的目标,永远不计代价、从来无怨无悔!“三十儿”就是年度亲情登顶的时刻。
二、春晚是升级版的“庙会”
有一种年元素,现在已经变得几乎没“模样儿”了,那就是“庙会”。以家庭为单位逛庙会,是过中国年的传统活动。如今,逛的人少了,逛的时间变了,互动的内容变了。最大的变化在于,不必从庙会中满足物欲了。从非实体角度思考,现代中国年的庙会,则变得规模更大甚至盛况空前。当下中国,以国为单位,办的“庙会”,并且办得升腾于精神层面了,这就是春晚!春晚,就是现代中国庙堂与民间联手办“party庙会”。
三、民族凝聚力是变的底线。
“礼仪之道”的文化土壤,托举着“君子之道”。后者是塑造个体的存在规范,余秋雨谓之“人格模式”,也就是个体化的“礼仪之道”。我们讨论年文化,也是讲个人素养:一个人有没有文化,更体现于过年的举动上。今日中国,人人都过年,但过年过得有文化者,寥寥无几。人类进化导致年的味道在变:时间上,分割出那么些法定节日;群体上,以年龄为半径,划分出n种过年群体。但“礼仪之道”规范的年文化,一直未溢出民族凝聚力的渠道,这是传统习俗变与不变的底线。
四、年俗的改变不能强制。
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论文篇七
上海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卫计委和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
《实施意见》提出,用人单位招用上海农村户籍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与城镇户籍人员一致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可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同时,推进上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市统筹,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协调发展。在筹资标准、报销比例和就医管理等方面缩小差异,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意见》还要求,在各区县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开展医保联网结算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村卫生室医保联网结算。实行联网结算后,村卫生室应基本保持原有的功能、规模、收费、服务不变。
《实施意见》共分三个方面十项内容。
首先,破除城乡户籍限制,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主要政策包括,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本市医保联网结算系统。
其次,适应农村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完善就业、社保、人事相关政策。主要政策:打通农民合作社等集体参加职保的渠道;实施离土农民促进就业专项扶持政策;强化对本市农民的职业培训和完善技能鉴定机制;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领域的职称政策。
第三,实行倾斜政策,加大引进和稳定郊区公共服务人才的力度。主要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收入激励机制;完善基层卫生和农技单位专技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收入增长机制等。下一步,将根据这一《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把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论文篇八
在农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建立与之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是对农地保障的补充,但农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是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不可替代的。为了促进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应当对相关立法作出完善。
(一)应当依法明确农民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属性。
对农民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属性在全社会已经是基本的共识,但是我国目前有关农民集体土地的法律规定都没有对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属性做出明确的规定。《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都只是把农村的土地看作财产、看作农业生产资料;规定由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规定了集体成员对于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及对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权利,并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的属性。
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形成如下问题:一是在一轮承包地发包结束后,对新增加的集体成员没有分配承包地,也不进行承包地调整,从而剥夺了这些集体成员的土地社会保障。二是政府非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剥夺集体成员的土地保障。三是政府在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其补偿仅仅是财产补偿,而没有对被征地农民给予社会保障利益的补偿;其财产补偿过低,不能为失地农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四是在土地进入非农建设用地的制度设计上由国家垄断土地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民土地只能转为国有土地才能进入建设用地市场,而不允许农民参与建设用地的开发,致使农民失去土地社会保障。五是在农民集体所有权丧失或者遭受侵害时,对集体成员的救济或者集体所有权的救济,只是单纯的财产利益的救济,而不能全面给予社会保障利益的救济。六是一些人极力主张土地私有化,认为土地与农民的社会保障无关,将农村土地让农民私有,农民就会增加投入从而就能增加农民的收入,或者私有以后农民能够自由流转土地就能形成规模效益。这种私有化的主张是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相违背的。
因此,为了发挥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对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利益,抵制土地私有化的危害,就应当在《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是本集体成员的基本社会保障,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财产权属性和社会保障属性的双重属性。
(二)在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设计上注重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和保护。
从立法上对农民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属性做出明确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就有了合法的依据。与此同时,要依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属性在集体所有权的制度设计上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实现的制度。对此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完善:
1.完善承包制下的集体对承包地的收回和调整制度,保障集体成员平等地取得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必然要求集体保障集体成员的生存的土地需求。在我国农村实行农地承包经营制的模式下,集体对于集体成员的土地保障就是承包经营权的保障。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集体在统一组织发包时,本集体成员的大多数尚能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但问题是一轮承包结束后本集体的新增人口则不一定能够取得承包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对于新增集体成员的承包地主要依靠集体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的新增土地和其他集体成员自愿交回的土地解决。但如果集体的机动地全部用完,又没有可开垦的土地,也没有集体成员自愿交回的土地时,(土地对农民而言是其根本利益,谁愿放弃?)新增集体成员的承包地就无法解决,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都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因此就导致了大量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农民。
在这些无地人口中问题最突出的是妇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虽然有这条法律规定,但由此引发的问题是非但不能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使妇女处于更不利的境地。例如有的村集体为了避免妇女出嫁后不得收回承包地就直接在发包时不允许未婚待嫁的妇女承包土地,一个在娘家未取得承包地的妇女加入夫家所在集体后,该集体因为嫁出的姑娘的承包地不能收回,嫁进来的媳妇也不能取得承包地,所以她仍然不能取得承包地。即使一个在娘家已经取得了承包地的妇女,在加入夫家所在集体后不能取得承包地,可以保留娘家所在集体的承包地,但其实际承包权益也统统归其娘家的家庭成员享有,嫁出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她是不能得到任何利益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无地人口,特别是妇女的土地社会保障就被剥夺了。
因此,从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出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承包地收回和调整制度应当作出适当的完善。诚然,《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和不得调整承包地的规定也是为了稳定承包经营权,实现其保障功能,但如果过于绝对,就会适得其反。既然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首要的是要公平地实现对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那么当一些已经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不再需要土地保障,而其他未取得承包地的成员又急需土地保障的情况下,由集体对承包地收回和调整就是正当的。
那么,哪些情况下已经取得承包地的人被认为不再需要集体土地保障呢?主要有以下情况:(1)已经死亡的成员;(2)承包人无理由地荒芜土地;(3)承包人已经固定的非农职业化,例如,成为国家公务员,军官,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市民的社会保障;(5)成为外集体成员并取得了承包地;(6)承包人自愿交回承包地。在这几种情况下,原承包人明显地不再需要土地作为其享有的社会保障,对其承包地应当收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只规定了承包期内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发包方可以收回由其承包的耕地或草地,以及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接受,对其他情况下的收回并未规定,而且依照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被一概禁止了。在上述情况下集体也不得收回承包地,也就不能对未取得承包地的成员调整承包地,从而使其土地保障权益不能实现。完善承包地的收回和调整制度就是在坚持承包期内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的原则下,依法规定对承包经营权可以适当调整的事由,将不得收回和调整的原则性与可以适当收回和调整的灵活性结合起来,更好地实现集体土地对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功能。
2.强化集体所有权对集体土地的支配权能,充分实现集体所有权的财产权能和社会保障功能。土地是人们可以通过不断提高其利用效率,创造更多财富的资源。财富的增加就能为人们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在土地承包经营的体制下,集体完成了土地发包后,随着承包合同的生效,农民个人取得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集体所有权的权能则处于受定限的状态,集体也不能收取承包费,因此,集体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功能经过发包活动以承包权实现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权基本上失去作用。但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的保障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当集体成员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生活困难时,仅仅靠承包的土地保障就难以度过难关。
这时就需要集体提供更为充分的保障。我国目前所建立的农民合作医疗、养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都要求发挥集体的作用。例如,《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那么如何使得集体“有条件”就成为问题的关键。而解决这一问题从法律制度而言就是要强化集体对集体土地的支配权能,从经济上最大化地实现集体积累,从而使集体能够有条件为农民个人的社会保障提供更多的支持。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笔者认为有两方面的问题需要认真反思和改进:
一是就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而言是否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其他经营制度是否就没有法律依据。例如《物权法》第1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那么实行其他经营体制行不行呢?法律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但也没有提供依据。事实上全国虽然基本实行承包经营机制但也有许多村庄采取了其他经营机制,甚至还有保留原生产队机制的,而且还取得了成功。最为典型的像河南漯河市的南街村,江苏江阴市的华西村等,不仅为集体成员提供了基本社会保障,而且提供了较高的集体福利。因此,对于农村集体采取怎样的经营模式,不必强求全国的统一,只要能够为集体成员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和更高的集体福利,集体所选择的经营形式都应当得到法律和政策的承认。
二是在实行土地承包经营的体制下,集体还能否有所作为?到底能有什么作为?本来土地承包制是家庭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农村土地承包法》只规定了承包层次的经营而没有规定集体统一经营的层次,而且为了强化对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极力限制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使得集体统一经营几乎无法进行。例如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5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对维护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是必要的,但如果并非假借而是真正地多数决定集体进行对成员有利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而少数不服从时也就无法进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本法实施以后不得再留机动地,集体经营事业也就没有条件。如果集体的统一经营无法进行,也就不能为成员提供社会保障。
因此,从充分实现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出发,应当对集体的统一经营做出规范。主要应当从这样几个方面改进:
一是集体经本集体成员2/3以上多数决定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需要形成规模经营的,在不损害承包人权益的前提下,有权对承包地进行合理调整。
二是集体举办集体企业利用集体土地,在遵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前提下应当给予扶持。集体企业是集体出资举办或集体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办的企业,集体从集体企业的盈利中取得的分配资金可用于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正因为农民集体企业担负着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所以应当对集体企业在政策上给予扶持,以使集体企业能够在实质上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
三是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允许集体经营本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从而由国家垄断了建设用地市场,即使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也必须由国家征收为国有土地,农民集体不得直接将其建设用地进行出让,从而失去土地,失去土地收益,失去社会保障。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已经明确允许城市规划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从各地的实践情况看,有些地方的农民集体将本集体土地以作股的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把各种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有长期保证的收益,以股息方式返回集体作为集体成员专门的社保资金。有的集体将本集体土地以租赁方式参与工商业开发,把回收的租金用于建立本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这些都是实现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好形式。对此法律上都应当作出明确允许的规定。
3.强化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实现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承担着对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就保护了集体成员基本的社会保障条件。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损害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自然灾害对集体土地的严重毁损。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失去土地,则集体成员失去土地社会保障,这时对于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只能代之以新型农村社会保障。
另一方面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害主要来自于地方政府以国家名义对集体土地的强行征收。主要是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发展地方经济,与商人联合实行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强行剥夺,低价征收高价出让给商人,对农民的补偿过低无法实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对此,虽然我国《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都已经规定了国家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限于公共利益目的,但是,由于缺乏对公共利益的具体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的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地方政府与商人联手假借公共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致使农民失去土地保障的情况严重存在,弱势的农民面对强强联合的政府和商人难以维护其土地所有权。
对此,当前急需完善土地征收法制,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公权力之间架起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铜墙铁壁,减少政府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剥夺。即使政府出于真正的公共利益目的征收农民土地,也必须给农民合理的补偿,不得低价征收。应当不仅补偿农民集体土地的财产利益,而且必须补偿集体土地对集体成员的基本社会保障利益。对于这些问题在认识上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在实践中并不容易做到。因此,急需制定土地征收法,并切实执行之。
总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本质上是对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其社会保障功能极为重要,又有很大的局限,为了更好地实现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应当建立与农地社会保障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并对有关立法予以完善,以促进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充分实现。
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论文篇九
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加入wto的日子终于已经为期不远。加入wto,将对众多行业带来不同程度、不同层面的影响,也将给我国的会计制度变迁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在这种情况下,对将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应采取的对策进行客观、理性的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
wto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同时也是进一步推进经济全球化的制度保证。从wto的基本职能来看,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加入wto将对我国经济领域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还将对包括政治、文化在内的多方面产生影响。我国会计体系面对加人wto也将产生重大变化,而且这种变化是多方面的。首先会计服务市场将受其极大影响。例如wto框架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一项服务部门国际化的综合性文件,该协定通过一系列规则来解决各国包括会计服务在内的服务业对外国投资的管制,并消除市场准入的歧视性壁垒,增强有关资格承认管理规则的透明度,以保证外国或与外国合作的事务所及其职业人上享受与东道国同行同等的权利,此时成员国将被要求采取措施就颁发执照的要求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推动会计服务业贸易。其次,我国会计界将更多受到国外会计研究成果的影响。西方国家现代会计的发展历程本身和研究的众多成果适合成熟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进程中,无疑将受到成熟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会计研究成果和实务的极大渗透,会计的国际化和国家化这对矛盾或者将更加突出,或者因此而得到解决。最后,我国的会计制度将受到国际规则的更多制约,从而影响我国会计制度的变迁。加入wto意味着我国企业要遵循国际惯例开展经济活动,而会计作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所起的信息中介作用十分重要,但是其作用的正常发挥又受会计制度的影响,加入wto将会促使我国会计制度产生一些变化,因而影响会计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从80年代开始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采取的是一种渐进和稳健的方式。与此相对应,我国的会计制度变迁也基本上是一种渐进性的,即先在旧制度的边缘衍生出一些新的`制度安排,通过新制度的不断发展来逐渐缩小旧制度的空间,然后达到整个会计改革的目标(王棣华,1999)。这种渐进式的会计制度变迁决定了我国会计改革具有下述主要特点: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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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论文篇十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识记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内容和作用,理解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意义。
2、能力目标:通过本框知识的学习,提高阅读理解、综合分析和认识问题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3、觉悟目标:通过学习逐步增强权利和义务意识、改革意识和国家观念。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论文篇十一
分税制是将税收方面的立法权、执法权等税收权力在中央及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分配,以求实现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完善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必须要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试论我国会计制度。
在立法原则上、在法制体系上进行完善,在两种重要的税制制度上的完善,在中央和地方权力分配上的完善,重视地方权力分配。
一、我国分税制改革基本概况。
(一)主要内容。
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同年12月18日,财政部下发了《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暂行规定》,12月25日,财政部核定了各地消费税和增值税资金费用管理比例。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划分财政支出范围;按税种划分收入,明确各级收入范围;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系统负责征收中央及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地方税务总局负责征收地方固定收入;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
配套措施有: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进行了工商税制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相应改进预算编制办法;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并规范国债市场等。
(二)现行分税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事权划分上越俎代庖现象。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以来,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仍然延续了传统的行政管理和计划经济体制的习惯做法。中央政府对地方干预过多。分税制的支出范围划分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不相符合的'。
第二,转移支付不当,有待进一步的规范。东部地区扩大的基数规模及能力远大于中西部地区,地区间的财力收入两级化日益严重了。我国目前转移支付模式是单一的自上而下纵向转移支付,地区间的财力不均衡现象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缺少了转移支付法律规范。
第三,没有建立一项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地方税收的税基窄,税收潜力小,主体税种较少,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于中央,地方税权受限制,地方没有被授予相应的税收立法权、税收减免权。
第四,分税制体制的立法层级较低。在立法模式上,我国目前尚未一部能够统领、协调各种税收关系的基本法。从真正关系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主要税种,如增值税法、营业税法、消费税法等,只是由国务院通过的暂行条例,采取行政法规的形式,停留于试行阶段。
二、比较国外分税制而后思考。
美国,分税制的办法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美国的最高法律《基本法》,有国家宪法的地位,其中,不仅详细的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指责(国防,货币发行,邮政等),而且,各级政府间以及各级政府于非政府团体及企业间“分工协作”的事项,也都通过法律的形式落实到可准确操作的程度上。另外,与财政法律体制有关的《反赤字法》、《国会预算法》等等,法律的层级都很高。
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论文篇十二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事业单位的工作要求也在不断更新,事业单位管理工作必须不断变革,才能跟上时代的潮流。基于此,原有的会计制度已经不能满足事业单位审计工作的实施。在此背景下新会计制度应运而生,并成为了当前财会工作部署的理论基础。那么新会计制度与旧会计制度相比有哪些突出的特点呢?对于事业单位的财政工作又有哪些变革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新会计制度对于财会工作的影响。
关键词:新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会影响。
随着时代的发展,公众意识崛起,以往的财政管理的诸多弊端已经逐渐显现出来,而新会计制度的出现,则为公共财政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1]。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更加明确了财会人员进行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同时也使财务统计更加系统和科学。这一改变,既体现了依法治国对公共财政事务的基本要求,又能更好的实现财会独立,让事业单位的财政管理更加公开和透明,更让公众满意和放心。
新会计制度是指在原有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适应公共基础财政改革需求的核算要求,明确了财务审计中会计报表的使用形式,增强了对国有资产的进一步监督与管控,规范了财务事务的办事流程与规章。从制度上明确了财会工作的范围并做出了新的核算要求,督促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能够更加严谨与明确。能够从制度层面上更有效的杜绝国有资产的不良消耗与模糊监管,符合时代对于公共财政基础管理的要求。新会计制度的实施,不仅符合公共事业对财政事务改革的需求,更能够使事业单位从自身加强对财政支出与资产管理的监管力度,避免国有资产遭到滥用。
与旧会计制度相比,新会计制度具体有哪些新的要求呢?由于旧会计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固定资产的审核与监管工作,导致国有资产管理不明并且存在很多漏洞,因此新会计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有了更加细致的要求,不仅结合了财政改革中提出的固定资产损耗计算还增加了无形资产的项目统计。旧会计制度中对于会计审核的主体只包括财政预算的统计[2],以往的会计工作只简单的记录预算的收入与支出,对于其他的非补助性支出并不能在会计报表中明确体现,审核的范围太窄导致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不够全面,也就出现了很多的问题。那么新会计制度根据此问题在这方面明确了更加具体的审核主体,增加了财政投入与财政支出的对比,同时也要求将财政支出与预算的项目一一对比明示。为了更加科学的规划事业单位的资产投入,将数据做了统一的上传与建设,能够更清晰直观的利用数据分析看到单位资金的利用状况,对于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并予以解决。新会计制度还对于财会报表的使用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使用标准,规范了事业单位的财会审计与统报,改善了以往报表使用的混乱状况,使财务工作更加明确具体。
二、新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财会工作的影响。
(一)明确核算主体。
新会计制度在财政预算核算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补助性支出的核算,不仅明确了如何制作补助性支出的剩余资金的结余报表,而且也将各个环节的支配目录做了详细的整理,核算过程有了明确的依据,相较于旧会计制度只针对预算收入与支出进行统计[3],新会计制度扩大了审计的范畴,使事业单位的资金流动能够更好的得到监督,对于国有资产的消耗与管理也创设了具体的项目进行处理。弥补了事业单位资产审计中的诸多空白点,能够更好的更科学的实现对公共财政的建设与监管。事业单位对于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存在着监管不力的情况,而这一情况并未在财务报表中得以体现,而将核算主体进一步明确后,则可以更加客观全面的面对这一状况,使财政状况更加真实的反映出来。
(二)增加会计要素。
新会计制度不仅增加了审核的会计主体,对于会计要素也做出了新的要求。由原来的预算收入与支出两方面,增加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补助性资金,非补助性资金等多个会计要素,增加了资产的动态分析与评估依据,能够更好的使国有资产得到监管,使财务工作之间更加系统和连贯,弥补了资产管理中的不足。增加会计要素能够让财务报表多层次的展示财政支出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的利用情况。新会计制度相较于原有的会计制度更加全面具体,能够让国有资产的消耗与经营状况得到全面的体现。
(三)完善财会报表。
新会计制度完善了财会报表的使用规范。增加了固定资产消耗率以及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统计表,以及各个环节之间的转化图。规范了财会报表的使用情况,使财务数据能够得以更加直观的展现。由于财务报表的使用情况不规范,导致审计工作难以开展,十分困难。新会计制度统一了报表的使用,增加了多个项目的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以及资产的动态分析、资产评估等,有效的防止了国有资产的监管空白,从制度层面上杜绝了国有资产不良使用的情况,能够使财务工作更加完善。
由于新会计制度涉及的会计理念更加新颖,核算过程和报表分析对财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会计工作人员难免有消极懈怠的情绪,导致新会计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某些单位仍然延续以往的会计制度[4],导致事业单位的资金流转情况仍然缺乏监管。新会计制度实施的监督力度较小,事业单位财政部门内部监督缺乏动力,因此新会计制度的目前的实施情况仍然有许多问题,例如财务情况不公开不透明,财务报表制作不规范,财务统计环节缺乏监管。因此事业单位在实施新会计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保证新会计制度在事业单位中的有效实施。
(二)加强对财会人员的素质培训。
由于新会计制度提高了对于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因此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对财会人员针对新会计制度的业务培训,组织老师进行理论讲解,可以适当组织考试,调动工作人员学习的积极性,对于考试优秀者应当给予奖励,对于消极懈怠不能完成工作要求的人应当给予处分与惩罚。加强培训工作不能仅仅局限在理论层面,还要在业务层面加深会计工作人员对于新会计制度的理解。可以适当组织业务竞赛,调动工作人员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的积极性。领导也应加强对业务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保证业务培训落实到实处,而不仅仅是走过场。必须明确只有做到努力提高财会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才能更好的促进新会计制度的实施。
(三)严格实施会计监督工作。
新会计制度的实施离不开严格的制度监督。不仅要做好外部监督[5],还要做好自身的内部监督。在会计部门内设置监督机制,保证会计制度规范的业务要求能够得到落实,让财务管理工作更加高效便捷。同时还要做好上级部门的临检和抽查的监督工作,时刻以新会计制度的业务标准严格要求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在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应当及时做到向社会公示财政预算的使用情况,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做好记录工作,虚心接受社会的批评,才能更好的完成财政事业的管理目标。
四、结语。
随着公共财政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公众对财政管理开始有了更高的标准和期待。如果一味的按照原有的财务工作方式,必然不能满足现有的工作需要和公众的了解需求。而新会计制度的出台正解决了这一困境,能够使财政管理在原有的基础上得以深化,事业单位的资产流转和预算分配都能更科学更有效率的完成,从财政方面实现了对公共基础事业建设的大力支持。为此,我们应该全面看待新会计制度在事业单位建设中的作用,不遗余力的推动会计事务的变革,从制度层面上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应当努力培养具备专业素质的财会人员,加大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加强对财政管理的监督工作,努力做到财务状况公开透明,同时虚心接受公众对财政支出的问责,做到让人民满意让人民放心。
参考文献:
[1]李为民.新会计制度的实施对事业单位财会工作的影响[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xx(16).
[2]周春礼.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比较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xx(05).
[3]卢五洲.浅谈对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改革[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xx(09).
[4]窦淑娟.新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研究[j].企业研究,20xx(14).
[5]王琼.论现行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财会工作的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20xx(13).
作者:胡波单位: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论文篇十三
当下,我国的晚报、都市报等大众化报纸,以及广播电视的民生新闻栏目都呈现出一种传播形态:新闻选择更趋向于大众,新闻报道步人大众化.回望历史,我们会发现,基于特殊的历史情景以及新闻事业本身的.发展规律,这种传播形态从19世纪70年代发轫一直延续到当代.
作者:黄爱作者单位:衡阳师范学院新闻与传播系刊名:青年记者英文刊名:youthjournalist年,卷(期):2009“”(12)分类号:g22关键词:
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论文篇十四
我国的科举制度在不断的完善中为我国古代的人才选拔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纵观中国历史比较完备成型的各种正规制度,可以发现,科举制度是体系最完备、持续时间最长、范形最稳定的制度,它具有强大的社会功能、广泛的影响力,对中国的制度文化影响深远。本文试图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及教育制度的角度,理性地考察科举制度对中国社会制度影响。
科举制度不仅满足了我国封建社会不断强化的中央集权的需要,而且是君主专制的坚实基础。因此,它与封建统治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并对我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纵观我国历史,可以发现中国传统政治制度有三大基本特征:一是君主专制主义;二是中央集权制;三是官僚政治。[1]某种程度上,科举制度有力地促进了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发展,是上述三大特征形成的主要原因。一种选拔官吏的制度能否长期存在下去,最重要的是其能否满足统治者的政治需要;而能否满足统治者的需要,又是得到统治者重视的前提。
在君主专制的政治之下,科举制度之所以能得到历代皇帝的青睐,久盛不衰,在于它网得天下杰出人才尽入皇帝手中。常有人对于科举制度的利弊进行不断地争论,但科举制度却能长期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科举制度成为统治者广纳贤才为中央王朝效命尽忠的有效手段。这样,从中央集权到君主集权,封建官僚政治日益成熟。就官僚政治而言,科举制度通过“学而优则仕”,使文化知识阶层与官僚阶层相结合,维护了封建统治。因此,科举制成为了中国官僚社会的制度基础,同时又成为中国整个官僚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科举制度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具有极强的巩固和加强作用。
其次,由于科举制度的废除是中国历史上政治改革的一个重大决策,因此导致了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官员选拔录用标准的混乱与失序。直至南京临时政府建立后,孙中山先生下达了系列文官考试的批令和咨文,干部选任制度的真空才得到填充。由此可见,科举制度对我国传统政治制度影响之大。
古代社会以科举制度来选拔人才,也就等于将“学而优则仕”的儒家观念作为价值取向。而这恰恰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抑制了我国封建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
科举制度与教育制度联系紧密。在科举制度影响下,“学而优则仕”的观念贯穿整个社会,古代社会办学的目的是“储才以应科目”,因此,科举考试便成为教育强有力的推动者,它左右了教育的内容、方法、目的,起着对教育的指导和控制作用。虽然查阅资料显示,从科举制度发展的历史全程考察,科举制度与教育制度的关系较为复杂,但如果从“储才以应科目”的角度分析,科举制度对我国古今学校教育制度的影响十分明显。
世界资本主义列强用坚船利炮敲开了闭关自守的中国大门之后,新式学堂开始在中国建立。正是由于科举制度对教育深刻影响的存在,形成了当时晚清政府发展新式学堂的强大阻力。晚清政府从不得已而实施教育改革,直到最后完全废除了科举制。直至今天,人们有时仍把有些功利的应试教育归咎于科举制度,围绕高考制度改革的种种论争矛头也指向了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因此,有必要来探究一下科举制度对中国现代高等教育的影响。
科举制度在其产生、发展的过程中,树立了一系列的文化理念来为封建社会的主流儒家文化服务。如建立了“用考试来选拔人才”的机制,给全国人民一种平等的观念,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还建立了“以‘四书五经’作为出题来源,并以‘八股’形式作文”的机制,以“愚民”的形式来维护封建统治,等等。科举制度对现代教育制度和文化理念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科举制度“考试选拔人才”的文化机制已成为现代教育的基本准则。这样的机制不但可以选拔人才,还可以给公民一种“平等”的观念和感受,让他们不论贫贱富贵都有一个向上的机会,有利于维持社会的稳定。
其次,现代教育制度的建立借鉴了科举制度的相关理念和规定。科举制度设立以前,中国古代社会没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管理教育,教育的水平和范围都受到了局限,教育在当时只是一种贵族的奢侈品。然而,在科举制度建立以后,教育的水平和范围都得到了提升和扩大,使得教育变成了一种适合普通大众的“大众教育”。公民的`素质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与该国的高等教育发展水平,中国的“大众教育”很大程度上都来源与科举制度的产生。同时,科举制度对现代教育制度和文化理念有着消极影响:
首先,科举制度大大宣扬了“学而优则仕”,“惟有读书高”的儒家思想,直到今天还或多或少地影响着中国社会。在科举制度下,参加科举考试是广大知识分子改变命运、升官加爵的唯一途径。因此人人都为了科举而毕生拼搏,读书是毕生至高无上的事情,做官是每个人最终的梦想。在今天的社会里,我们依然可以体会到这种思想的作祟。没有一个家庭不重视子女的教育,没有一个家长不望子成龙。有很多家长为了子女的教育不惜投入血本,自己节衣缩食只为了让子女接受更好地教育。每年的高考之时,我们便可以看到中国父母在传统的文化熏陶下,想让子女通过高考而飞黄腾达的观念。这样的现象一方面说明中华民族是一个尊重知识、热爱知识的民族,我们的教育在不断普及,民族素质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我们也会发现,科举制度下形成的“读书、考试、做官”的固定模式在暗暗作崇,根深蒂固。不少人持有这样的观念:有更高的文凭可以在更好的单位谋得一份更好的差事。可以说,科举制度中“读书为做官”的传统思想不断影响这着现代的教育制度和观念。
综上所述,科举制度作为一种延续了千年的选拔人才制度,对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教育制度都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其中既有积极因素又有消极因素。总体来讲,科举制度加强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中央集权,使得教育趋于大众化,为众多寒门学子提供了晋升的可能,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但却阻碍了经济制度的发展,抑制了经济人才的产生。科举制度从隋唐时代一直延续至清朝光绪年间,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们应滤其陈腐僵化的东西,肯定合理积极的因素,将科举制度中有益的智慧运用于当今的社会制度之中。
参考文献:
[1]白钢。中国政治制度史(上卷)[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32—42。
[2]高桂娟。科举制度的文化意义探讨[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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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海峰。科举考试的教育视角[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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